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5,5(1),頁 72-75
私校董事會與校務行政 主題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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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大學校院董事會與校長職權芻議
成群豪
華梵大學人文教育中心助理教授兼總務長
一、前言
目前我國私立大學校院的數量剛
好是國公立大學校院數的 1 倍,就讀
私立大學校院的學生總人數是國公立
校院學生人數的 2.65 倍,教職員人數
私立校院也是國公立校院的 1.6 倍1
,
私校問題對高等教育品質的影響層面
很大。私校採學校財團法人運作,董
事會是學校法人的執行機關,校長是
學校法人所設置學校的經營者,其間
權能分際的問題紛擾久矣!本文翻開私
校董事會事件簿,談談其中曲直,並
提出建議。
二、私校董事會與校務行政屢見
紛爭
高教私校系統如此人多數眾,卻
受到「私立」名稱刻板印象影響和錄
取分數排名的波及,大致上是學生考
不上國公立校院之後的選擇,再加上
每每傳出私校發生弊端,社會對私校
的評價因此受到極嚴重的影響。臺灣
社會就在這種既需大量依靠私立校院
支撐起高等教育人才培育的任務,在
觀念和心態上又無法給予私校和國公
立校院同等地位的矛盾情結下一路走
來,對有志興學且有理想和使命感的
私校興學者來講,固然令人嗟嘆有失
公平,但私立校院每一段時間就傳出
一些弊端或爭端的事實來看,又不免
讓人感到痛心,而問題的主體幾乎都
1
根據教育部統計處 103 年統計資料換算。
是董事會糾紛及校務違失,不啻坐實
了社會對私校的刻板印象。
私立學校之違法或糾紛情事,在
人的方面多與董事會、董事長、校長
之間權責不明相關,在事的方面則多
與工程、財務、採購、購地、會計制
度不良和內部控制失靈等相關,總的
來說只有兩句話,就是將私校當成私
產,將捐資興學當成投資辦學。檢視
已爆發的私校董事會和校務違失型態
案例分析,包括董事會內部利益、派
系、家族等紛爭、董事改選及席次爭
議、董事與校長衝突、財務處理違失、
資金流向不明、土地購置或移轉涉嫌
圖利私人、工程及採購弊端、招生違
規、內部人事弊端及獎補助款申報支
用不實等等2
,而若針對每一種違失環
節進一步展開關鍵原因分析,除了董
事會內部爭鬥所引發諸多事端之外,
大體上多是圍繞在董事會職權功能與
校務行政運作之間的衝突,即便如董
事會內部利益、派系、家族等衝突,
其外溢 效應也往往 投 射在校 務行政
上,董事會只是一個集合名詞,個別
董事的權力結構及意思表示在某些私
校來講,和學校行政業務的運行是有
關連性的,校務行政配合董事的權力
結構,負責校務行政的校長職權便有
被架空之虞。
2
參考《教育部介入、接管或處理私立學
校董事會相關問題專案調查研究》:監察院 92
年度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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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校法無實質規範權責功能
私校係依據私立學校法運作,董
事會是學校法人的代表,法人之意思
表示之執行機構,是私立學校的最高
決策者,董事會應概括承受學校法人
治理的興衰成敗,學校法人附設的學
校理應由校長負經營管理成敗之責。
然現行私校法賦予學校法人「負責設
立與辦理所設私校」之職權,「辦理」
的字義與涵義究竟何指?在法律空間
曖昧不明下,可能出現與學校校長職
權幅度衝突的結果。
從 規 範 董 事 會 與 校 長 的 職 權 而
言,私校法法理和實務落差頗大,雖
經多次修正,現今仍難臻完善。法理
上校長看起來好像職權很大,依法令
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
董事會之決議,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
代表學校,但要接受董事會之監督、
考核,而董事會的職權是列舉在各校
捐助章程,權力範更廣,包括對校長
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審核校
務報告、校務計畫、重要規章及其監
督執行,經費之籌措及運用,審核預
決算,監督管理設校及校務基金,監
督財務行政,以及不動產之處分、設
定負擔、購置或出租,學校附屬機構
之設立,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
等等。試舉董事會管理基金、監督財
務之權限為例,其管理監督的職權運
作和校長綜理校務的職權運作要怎麼
劃分?怎樣具體運行?再以新近一起
私校校長遭董事會無預警逼退,要求
接受停職調查處分的案件為例,該校
長質疑依據捐助章程,並無將校長停
職的相關規定,為何董事會可以逕自
將之停職?在在呈現出兩者事權上未
能劃分 清楚,各自 應 該要負 什麼責
任,事實面和法律面產生很大落差的
現象;儘管私立學校法多次修正,但
從釐清董事會跟校長之間的權力運作
來看,該法僅規範「董事會、董事長、
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本法及捐助章程之
規定行 使職權,並 應 尊重校 長依本
法、其他相關法令及契約,賦予之職
權」,這是精神喊話,幾乎沒有實質規
範功能,董事會的學校治理和校長的
行政管理運行模式仍然是看董事會和
校長之間的互動模式,來決定學校的
行政運作。
四、董事個別行使職權的不當
我國私校董事會係採合議制,非
經董事會議決議,董事長不得對外代
表法人,非經董事會議決議,董事亦
不得單獨對外代表設校法人,董事會
職權,應透過董事會議之召開與議決
來完成其法定意思決定程序。然常見
私校董事會裡的董事逾越權限。
私立大學校院應申請學校法人設
立登記及依據捐助章程組成董事會運
作,學校是學校法人設置的機構,透
過遴聘的校長以及其所組成的團隊遂
行教學任務、研究發展和校務行政的
經營管理,所以校長最終的負責對象
是董事會,董事長、董事及董事會除
執行法定職權外,應尊重學校之行政
權,在校長及其團隊校務行政職權運
行途中,是不宜介入、干預或下指導
棋的。前所提及的某私校校長遭董事
會無預警逼退事件,據媒體報導係校
長指控特定董事多次介入校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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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董事遂運用董事身分威脅校長「不
用想續聘」,董事會旋決定校長「停
職」,且指控校長擅自宣布續任與人事
安排等不當舉措,一方面顯示校長與
董事會之間已無信任基礎,另方面突
顯了董事個人與董事會權力不當運作
的問題。
再者,私立學校具備公共性,決
非捐資人之私產,近年來私校董事會
屢遭教育部以另組公益董事會進行董
事會重組之個案,均係因有董事會或
董事有介入校務行政之情事,前述某
校董事、董事會和校長間互控事件雖
已對簿公堂,但事出有因,概如此也。
在私校法修法過程中一度有草案
新增擬定「校長於董事會有校務事項
之提案權」3
,可惜此一對董事會和校
長職權具有緩衝中介性質的草案最終
並未成文,儘管這條草案靈光乍現,
至少顯示利害關係人應該是注意到私
校 董 事會 和校 長間 職 權扞 格的 問 題
了,至於修法為何未成則不屬本文探
討者。
五、權責合理衡平才能辦好學校
本文前曾述及已經爆發的私校弊
端或校務問題之董事會違失樣態,未
來或許還有未爆彈,然可以肯定還有
「已發生但未爆」的案例。通常,從
事教育事業者較重視社會觀瞻,醫師
3
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永然聯合法律事
務所《最新時事》,2001/08/24。引自永然法律
網 。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y2/
lawnewsview.asp
和教授這兩種職業在我們的社會中得
到較多的信任4
,擔任校長的學人,不
論是基於何種機緣進入私立大學校院
服務,相信應懷著知識分子的使命感
和責任感,甚至認為私校環境或許較
國公立校院更容易發揮所長,能把私
校的校務發展帶上來的話更能造福學
生及更有成就感,所以私校校長一般
都很打拼,也多尊重董事會應有的職
權,然卻有多所學校的校長未做完任
期就離職,背後的問題樣態儘管不一
而足,基本上仍難脫董事會視學校如
私產、重收益不重公益以及不當地擴
充權力幅度的問題。
董事會最重要的功能當在於增加
學校辦學資源,校長之任務則在提升
學校辦 學績效,看 似 天經地 義的分
工,有的學校認為雙方分際掌握最好
能有所依據,故有些私校訂有董事會
與校長權責劃分處理原則,明定校長
辦理哪 些事項,應 先 報送董 事會審
核,執行時應受董事會監督,這是可
以補足私校法規對雙方權力運作無法
實質規範的辦法,不過仍以規範校長
權責為主,鮮有規範董事會、董事長
或董事者,尤其是大多數私校董事會
已經歷經多次改組,或許已經沒有捐
資董事,甚至董事會已經沒有繼續投
入經費資源,董事會已經不遂行捐募
資金充 實校庫,等 於 是不盡 捐資之
責,當不宜享有相對應之督導權力,
否則就更是權責失衡了。
4
當代臺灣社會的信任與不信任(1997)。張
苙雲、呂玉瑕、王甫昌主編《九零年代的臺灣
社會》。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籌備處專書
第一號,第 295 至 33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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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董事會與校務行政 主題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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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議
為確保私立大學校院董事會及校
長之間在法人治理和校務行政上各司
其 職 ,現 階段 除了 以 既有 法規 為 綱
本,發揮自我節制精神外,如欲從制
度面根本改善,本文建議:
(一) 大學法之立法技術須從實境立法
的角度著手,除了宣示性的精神
條款,在董事會治理權和學校校
務行政權之實際運作面向上必須
儘量具體、可操作,俾使雙;方
按部就班,依法辦事。
(二) 若法制面無法導正權力運作,則
在校長聘任時雙方制定權力執行
協議或合意書,將相關職權之執
行過程予以標準化。因為訂的是
雙方簽屬的議定合意,所有執行
事項和過程步驟都公開透明,可
盡量減少雙方不言自明的想像,
和片面認定之潛規則空間。
(三) 董事會現行監察人制度應擴大其
功能,現行監察人以監察學校法
人的財務管:理、財政績效及財
產資料為主,應賦予監察人對於
董事會、董事長、個別董事及校
長間職權運作的監察權,並有權
提案糾正或至少為適當處置之建
議權。
(四) 私校董事會議紀錄應落實紀載監
察人對於學校法人與學校行政之
職權運作的意見和建議,並列為
會議記錄正式文件,必要時如同
學校財務報告一般須在網路上公
布據以追蹤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