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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教師工作權組織與程序保障之研究:以私立學校教師資遣為例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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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董保城. 博士. 詹鎮榮. 博士. 指導教授:.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Nat. n. al. er. io. sit. :以私立學校教師資遣為例. y. ‧. 我國教師工作權組織與程序保障之研究. Ch. engchi. i n U. v. 研究生:王等元. 中華民國 一○五 年 一 月.

(2) 我國教師工作權組織與程序保障之研究 :以私立學校教師資遣為例. 摘要 教師在傳統中國社會具有崇高地位,故談論教師權利保障乃屬近 乎「離經叛道」之舉。但在台灣社會少子女化效應下,學校因經營艱. 政 治 大. 困而被迫退場已是殘酷的現實;例如,教育部估計恐有六十所大學. 立. 校院退場、上萬名教師失業,但勞動部統計,產業對高階人才. ‧ 國. 學. 需求有限,故自民國一○五年起,高教人才供需嚴重失衡。 教. ‧. 育部呼籲各大專院校應及早做好因應「高教 105 大限」的配套措施,. Nat. io. sit. y. 即其著例。影響所及,教師工作權爭議事件屢有所聞,尤其是為數. er. 三分之二以上的私立學校教師,常因勞資爭議致工作權與財產權遭. al. n. v i n Ch 受侵害,卻乏合理有效的救濟管道而走上街頭抗爭,教師往往是弱 engchi U. 勢的一群。揆其原因可能不只一端,本研究以為現行教師法雖有具 體之實體權利保障規範,以及第九章「申訴及訴訟」專章之權利救濟 設計,但缺乏健全之組織與程序保障使然。本研究有鑑於隨著我國 少子女化浪潮襲擊,招生不足引發之 教師超額及資遣問題更值得關注。故為保障教師合理勞動權益,避 免教師遭不當違法解僱,使教師安心任教,進而確保學生受教權, 2.

(3) 爰擬從基本權利之組織與程序保障功能觀點出發;首先,在法理基 礎方面,藉由釋義學方法,詮釋闡明與教師工作權保障相關之憲 法、大法官解釋、法律、行政命令等不同層級規範之內涵,俾建構 我國教師工作權之組織與程序保障規範的法理基礎。其次,在個案 實務方面,藉由案例分析法,解析與教師工作權保障相關之具體個 案,從而整理個案之爭點、權利救濟法制之組織與程序保障規範及. 政 治 大. 其問題所在,俾了解我國教師工作權保障法制之現況。最後,試圖. 立. 從衡平行政救濟正當程序與效能角度,整合教師法相關規範與教師. ‧ 國. 學. 權利救濟實務,重建我國教師工作權保障規範。. ‧. 本研究有以下結論與建議,一、組織與程序保障是實現教師工作. Nat. io. sit. y. 權所必要,本文深信我國教師工作權保障能否落實,有賴於國家制定. er. 特定組織及程序規範,始克其功;二、目前我國教師權利保障法制尚. al. n. v i n Ch 難解決私校教師工作權爭議問題,「評議決定確定後,主管機關應確 engchi U 實執行,並監督所屬學校執行。」為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 準則第32條所明文,就文義解釋,評議決定對私立學校是雖具拘束. 力,惟其執行力如何即生疑義;三、現行以「行政處分」為中心的教 師權利救濟法制,重正當行政程序踐行,輕行政程序效能之思維,尚 難謂與憲法正當程序要旨無違。. 3.

(4) 其次,關於未來教師工作權保障規範之建議:一、基於「權 利保障」與「行政效能」衡平原則,我國教師工作保障之組織與程序 規範體系,應採雙軌制之組織程序設計;亦即爭議標的屬性具行政處 分者,建議以教師法之「申訴及訴訟」專章之組織程序為其救濟機制; 反之,爭議標的屬非行政處分者;例如,教師聘約所規範之每週上課 時數、到校上班天數、升等年限等,建議酌採類似「調解、仲裁、裁. 政 治 大. 決」之組織程序為救濟機制;二、關於未來修法主要方向為,(一)為. 立. 了解決私校因經營困難退場所生勞資爭議問題,本研究建議應於私立. ‧ 國. 學. 學校法第四章「監督」專章增訂相關規定,成立類似「全國私校教師. ‧. 雇主組織」,作為勞資爭議事件處理之資方代表。另外,應增訂教師. Nat. io. sit. y. 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 「私立學校勞資爭議得適用調解、仲裁、裁決. er. 程序相關規定」,以保障私立學校教師權益。;三、關於教育行政機. al. n. v i n Ch 關及學校組織運作方面,應加強學校教評會委員及教育主管機關教師 engchi U 申訴評議委員之法治素養,並合理課予教育主管機關「教師申訴評議 委員會」對於教師工作權爭議事件之實質審查義務。. 4.

(5)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9.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 14. 第三節 研究方法. / 16. 第四節 論文架構. / 16. 政 治 大. 第二章 少子女化下台灣教育發展之課題. 立. 第一項 台灣的少子女化現象. / 19. 學. ‧ 國. 第一節 少子女化下之台灣教育發展 / 19. n. al. sit. io. 第一項 我國高等教育市場之退場機制 / 33. y. / 32. er. Nat. 第二節 學校退場之教師工作權爭議. ‧. 第二項 台灣教育發展之少子女化效應 / 23. i n C 第二項 學校退場之教師工作權爭議 h e n g c h/ i38U 第三節 我國學校退場機制之檢討 / 48 第一項 學校退場之法律規範檢討 /49 第二項 現行學校退場爭議檢討 /53 第三項 少子女化下學校退場機制之建議 /55 第四節 本章小結. / 58. 第三章 教師身分、聘約與工作權保障 5. v.

(6) 第一節 世界主要國家教師法律地位 第一項 德國教師之法律地位. / 59. 第二項 日本教師之法律地位. / 61. 第三項 美國教師之法律地位. / 63. 第二節 我國教師之法律地位. / 64. / 59. 第一項 教師圖像及其轉變 / 64 第二項 教師之公務員身分. 立. 政/ 66 治 大. 第三節 教師聘約之性質. / 73. 學. ‧ 國. 第三項 教師之專業人員身分. / 80. ‧. 第一項 私法契約說 / 82. Nat. io. sit. y. 第二項 公私立學校區分說 / 82. n. al. er. 第三項 公法契約說 / 84. 第四項 公私混合契約說 第五項 本文見解. C h/ 84 engchi. / 85. 第四節 教師工作權保障. /87. 第一項 教師工作權之性質 / 88 第二項 教師工作權之保障 /93 第三項 本文見解. / 96. 第五節 本章小結. / 97 6. i n U. v.

(7) 第四章 資遣制度及其組織與程序之保障 第一節 公務人員資遣制度之立法目的與設計. /102. 第一項 公務人員資遣制度之立法目的 /103 第二項 公務人員資遣制度之設計 /104 第二節 勞工資遣法制之觀察. /107. 第三節 我國教師資遣要件之檢討 / 112. 政 治 大. 第一項 我國教師資遣制度概述 /113. 立. 第二項 適用教師法相關問題檢討 /121. ‧ 國. 學. 第三項 私校教師資遣適用法規之疑義 /123. y. /127. io. sit. Nat. 第四節 教師工作權之程序保障功能. ‧. 第四項 資遣教師權利救濟途徑之檢討 /125. er. 第一項 基本權利之程序保障功能 /128. n. al. i n C 第二項 教師工作權之程序保障功能 h e n g c h/129 i U. v. 第五節 教師工作權保障爭議問題 /132 第一項 公立學校教師不服解聘處分之救濟爭議. /132. 第二項 私立學校教師資遣核准行為之法律性質爭議 第六節 教師工作權保障之特別組織與程序 / 137 第一項 教師工作權保障與組織程序之關聯性 第二項 教師聘約終止或變更之限制 7. / 138. / 137. /134.

(8) 第三項 教師工作權救濟為特別行政救濟程序. / 140. 第七節 教師工作權保障組織與程序之重建. /142. 第一項 透過適當組織之設計保障教師工作權. /144. 第二項 透過正當程序之設計保障教師工作權. /146. 第三項 教師申訴與訴願機關之審查義務. /152. 第四項 履約爭議之處理機制芻議 /153 第八節 本章小結. / 158. 立. 政 治 大. 第五章 私校教師不續聘與資遣申訴制度之探討. ‧ 國. 學. 第一節 我國教師申訴法制 /161. ‧. 第一項 教師申訴主體 /162. Nat. io. sit. y. 第二項 教師申訴客體 /163. n. al. er. 第三項 教師申訴組織 /164. Ch 第四項 教師申訴程序 /165 e. ngchi. i n U. 第二節 教師工作權爭議案例分析 / 166 第一項 大專教師不續聘案例分析 / 167 第二項 大專教師資遣案例分析 /172 第三項 高級中學以下教師資遣案例分析 / 177 第三節 美國教師工作權爭議觀察 / 186 第一項 解除教師聘約事由 / 187 8. v.

(9) 第二項 解除教師聘約程序 / 187 第三項 教師工作權爭議救濟 第四項 案例分析. / 188. 第四節 本章小結. / 192. / 188.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 197. 第二節 建議. / 202. 立. ‧ 國. 學. 參考文獻. 政 治 大. / 205. ‧. 一、專書、專書論文. Nat. n. al. 四、學位論文 / 210. Ch. engchi. / 209. er. io. 三、研究報告、業務報告、研討會論文. i n U. v. 五、函釋、公報、大法官解釋與法院判決 / 211 六、網路資料 / 211. 9. sit. y. 二、期刊論文 / 208.

(10)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旨在探討我國教師工作權之組織與程序保障問題,本 章共分四節分別為;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第二節研究範圍與 限制;第三節研究方法;第四節論文架構。.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我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 治 政 保障」。所謂工作權乃指人民有從事工作並有自由選擇職業及工作場 大 立 ‧ 國. 學. 所之權利,工作權更是達成生存權之必要手段。人民工作權若遭侵 犯,其生存權必遭威脅,國家若欲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 ‧. 規定1。另外,關於教育文化工作者之保障,「國家應保障教育、科. sit. y. Nat. 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er. io. n. al 為我國憲法第165條所明文。由前揭憲法人民基本權保障條款規定所 iv. n U engchi 導出之教師工作權保障規範,舉其要者如: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一項規. Ch. 定:「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 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規定:「教師聘任 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法 第15條規定:「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 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 1. 法治斌、董保城合著,憲法新論,台北市,元照,2014 年 9 月(六版 1 刷),頁 270。 10.

(11) 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 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 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職是之 故,我國現行之教師工作權保障規範尚難謂不完備,惟國內教師工作 權保障爭議事件仍頻傳2,隨著未來少子女化效應擴大,類似私校退 場欠薪或違法資遣教師事件恐有惡化之虞。基於上述問題背景之認. 政 治 大. 知,引發作者進行本研究,其主要動機如下:. 立. (一)我國雖於 1995 年頒行教師法,並以「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 ‧ 國. 學. 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為其立法宗旨(教師法第 1. ‧. 條參照)。故教師工作與生活已由教師法獲得一定程度之保障,但教. io. sit. y. Nat. 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統計資料顯示3,中央教師申評會申訴. al. er. 案件之數量,86 學年度為 20 件,91 學年度已達 102 件,嗣後 93-99. n. v i n Ch 學年度均維持在 120 件以上的穩定狀態(平均值為 e n g c h i U 144 件/年)。另外, 就個別教師工作權爭議事件觀察,大眾媒體報導之教師工作權或身分 權爭議仍時有所聞,例如:台北市某國中蕭姓教師解聘案4,即其著例。. 2. 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 臺南市教師會 崑山中學教師會2014年7月31日聯合新聞稿,略以:「…崑. 山中學自去年發生減薪爭議以來,歷經勞工局調解及數次勞資協商,學校教師也集體向法院提出 民事訴訟一審勝訴,但校方始終藉口「虧損」拒絕立即歸還欠薪。自103學年度(8月1日)開始, 校方未與教師協議即片面決定全數刪除教師學術研究費,導致爭議越演越烈。…」, http://www.nftu.org.tw(瀏覽日期2014年8月3日)。 3. 參見 章忠信,100 年度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業務報告,2011 年 5 月 30 日,頁 15。 林恕暉、邱紹雯,《蕭曉玲解聘案》 監院糾正市府、中山國中,自由時報 電 子 報 , 2013 年 3 月 15 日 , 11 4.

(12) 揆其主因,乃教師工作權或身分權雖已獲得一定程度實質保障,但學 校內部及行政機關卻未能踐履正當法律程序,以致實現實質基本權利 形同空談。例如,廖元豪與項程華的研究指出5: 「…(三) 學校辦理教 師資格審查之程序嚴謹度及遵循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解釋之正確性相 當不足。 (四)學校於處理聘約存續期間之停聘或不續聘之法制程序 並不充分。(五)學校自定相關「成績考核」或「懲處」之章則未盡. 政 治 大. 周全、明確。…」。尤有進者,本文以為關於教師工作權或身分權之. 立. 行政爭訟,基於尊重教育專業判斷餘地,法院率多僅就正當行政程序. ‧ 國. 學. 進行形式審查,故教師工作權組織與程序保障就顯得無比重要。. ‧. 職是之故,基於「程序不備,實體不究」原則,在國家具有實際. Nat. io. sit. y. 或法律獨占或具有強大影響的生活領域,例如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教. al. er. 育活動領域,程序及組織規範的完備則更形重要,若無國家事先設立. n. v i n Ch 特定組織及採取必要的措施,教師則根本無法在實際上行使學術自由 engchi U 6. ,此乃本研究動機之一。 (二)教師工作權的內涵,基本上應包括:教師身分得喪變更之保. 障,以及教師工作條件之保障。目前我國教師法等教師權利保障規 範,對於教師身分保障條款尚稱完備,例如教師法第 3 章「聘任」專 h t t p : / / w w w . l i b e r t y t i m e s . c o m . t w / 2 0 1 3 / n e w / m a r / 1 5 http://www.nftu.org.tw(瀏覽日期 2014 年 8 月 5 日)。 5 項程華、廖元豪,大學校院教師申訴問題類型及評議法理分析之研究-以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 員會為例,教育部委託研究案報告(計畫編號 96-003),97 年 2 月,頁 1-2。 6 參見 蕭文生,自程序、組織與救濟觀點論基本權利之保障,2000 年,頁 17。 12.

(13) 章第 14 條以下條文對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事由及程序均有明 文,即其適例;惟相較之下,對於教師工作條件之保障則無專章加以 規範,實務上則依教師聘約規定。職是,對於我國教師聘約爭議處理 機制,除現行教師法第九章之「申訴及訴訟」制度外,基於爭議處理 程序的經濟性考量,是否有另行建立其他勞資爭議處理法制之餘地, 此乃本研究動機之二。. 政 治 大. (三)國內關於教師工作權保障之研究在質量上雖已累積一定成果. 立. 7. ,但在研究議題內容之分布似存有不均現象。例如:就憲法基本權. ‧ 國. 學. 之作用而言,教師工作權之研究內涵理想上應包括:主觀權利與客觀. ‧. 法規範兩大構面;前者包括消極防禦權與積極請求給付權;後者則包. Nat. io. sit. y. 括客觀價值秩序、制度性保障、以及組織與程序保障。經初步分析前. al. er. 揭教師工權保障之研究論文發現,以教師工權實體權利保障為主流,. n. v i n Ch 教師工作權組織與程序保障則較少研究者著墨(僅約七篇)。基於「先 engchi U. 程序,後實質」之理念,以及過去國內教師工作權研究議題「重實質, 輕程序」之現實,如何從組織與程序保障觀點出發,對教師工作權之 組織與程序保障進行有系統之研究,並改善國內關於教師工作權保障 之研究議題在質量上失衡之現象,對我國教師工作權法制之建構洵屬 重要而基本的,此乃本研究動機之三。 7. 作者以「教師工作權」為檢索詞進入國家圖書館《臺灣博碩士論文之是加值系統》檢索出 123 筆博碩士論文資料(檢索日期 2014 年 7 月 25 日)。 13.

(14) (四)臺灣社會人口結構急遽變遷;例如,新住民、少子女化、高 齡化等,其中以少子女化效應對未來教育發展的衝擊尤其嚴峻;舉其 要者如,所謂「高教 105 大限」甚囂塵上,類似私立學校因經營艱困 所引發的違法資遣教師或欠薪減薪事件勢將層出不窮。影響所及,不 但教師工作權益直接受損,亦因校園不安定而間接影響學生之受教權 益。惟過去發生學校違法資遣教師案例相對少數,故教師資遣相關法. 政 治 大. 規亦未受到應有的重視。目前我國教師資遣制度相較於公務人員資遣. 立. 制度,可謂尚不完備。例如;現行學校教師之資遣,主要依據《教師. ‧ 國. 學. 法》第 14 條及第 15 條以及《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 ‧. 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22 條規定辦理;但不乏類似「教學不力或不. Nat. io. sit. y. 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教師法》第 14. er. 條第 1 項第 14 款參照)或「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 al. n. v i n Ch 停辦、解散,現職已無工作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擔任。」(《學校法 engchi U. 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 第 1 款參照)之條文規定,前揭規定涉及教師工作權保障之重大權益, 雖有遵守憲法「法律保留原則」,卻明顯與所謂「法律明確性原則」 有違;因此,學校機關及其教評會在認事用法時,因缺乏明確裁量規 準與組織及程序保障不足,致容易發生侵害教師工作權益情事,輒引 發教師工作權保障爭議;職是之故,在少子女化效應下因學校退場導 14.

(15) 致教師資遣事件爭議日益加劇情況下,如何強化我國教師資遣制度中 關於組織與程序保障之設計,誠屬當務之急,此乃本研究動機之四。 基於前述研究動機,具體言之,本研究之目的如下: 一、 探討我國少子女化效應下教師工作權保障之課題。 二、 從基本權觀點探討教師身分、聘約與工作權之保障。 三、 探討我國教師資遣及其組織與程序保障規範。. 政 治 大. 四、 探討我國私校教師資遣爭議與申訴制度。. 立. 學.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 ‧ 國. 五、 提出建議供我國教師資遣之組織與程序設計參考。. Nat. al. 研究範圍. er. io. 第一項. sit. y. 本節內容分為:第一項研究範圍,第二項研究限制;分述如後:. n. v i n Ch 本研究旨在探討我國教師工作權之組織與程序保障問題,其研究 engchi U 範圍如下: 一、 就權利主體而論 本研究所稱「我國教師」,其範圍依我國教師法第 3 條規定:「本 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 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係指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之 編制內有給職專任教師,而不及於無給職或兼任教師。 15.

(16) 二、 就權利客體而論 由於我國教師工作權理論目前尚處發展階段中,其概念、內涵之 界定亦難有一致見解。本研究係以教師身分保障與工作條件保障為其 研究範圍,雖然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的統計資料顯示8, 近年教師申訴案件類型仍以教身分保障居多,但隨著台灣少子女化效 應日漸顯著;影響所及,各級學校因招生不足致經營困難甚或退場,. 政 治 大. 將對教師工作條件產生一定程度的衝擊,故本研究將教師工作條件保. 立. 第二項. 研究限制. 學. ‧ 國. 障列入研究範圍。. ‧. 教師工作權保障,與其身分地位息息相關;大體言之,我國教師. Nat. io. sit. y. 同時具有一般人民、公務員、勞動者、以及專業者等不同身分,故教. er. 師工作權的實體權利與組織程序權利之保障範圍與限制,則可能因不. al. n. v i n Ch 同身分而異。職是之故,本研究僅以專業者教師工作權保障機制為 engchi U 限,而不及於其他身分之教師。. 另外,關於教師工作權爭議案例實證資料之取得,因受目前個人 資料保護機制之限制,教師與學校間爭執事項之校內相關資料檔案在 閱覽上有其限制,故在資料蒐集利用上只能假手於行政爭訟程序之申 訴決定書、訴願決定書、行政法院判決等資料進行分析研究。最後,. 8. 參見 章忠信,前揭註 3,頁 18。 16.

(17) 對於比較法上的德國以及日本研究資料,因語言上之限制亦以參考國 內相關研究者之第二手資料為主。.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研究擬以行政法釋義學為主,案例分析法為輔。申而言之;首 先,在法理基礎方面,藉由釋義學方法,詮釋闡明與教師工作權保障 相關之憲法、大法官解釋、法律、行政命令等不同層級規範之內涵,. 政 治 大. 俾建構我國教師工作權之組織與程序保障規範的法理基礎。. 立. 其次,在個案實務方面,藉由案例分析法,解析與教師工作權保. ‧ 國. 學. 障相關之具體個案,從而整理個案之爭點、權利救濟法制之組織與程. er. io. sit. y. Nat. 問題。. ‧. 序保障規範及其問題所在,俾了解我國教師工作權保障法制之現況與. n. al. i n C 第四節 h e n g論文架構 chi U. v. 本文在章節結構上共分六章,分述如下: 第一章 緒論 本章旨在陳述研究問題與背景、研究動機與目的,並說明研究範 圍與研究方法。 第二章 少子女化下台灣教育發展之課題 本章分四節;第一節從台灣少子女化現象,探討其對正規學校教 17.

(18) 育發展之效應;第二節從台灣教育市場的退場機制,探討教師工作權 的可能爭議;第三節從學校退場法制,檢討學校退場所生勞資爭議, 並提出建議;第四節為本章小結。 第三章 教師身分、聘約與工作權保障 本章旨在探討教師身分、教師聘約、以及教師工作權保障三者之 間的關係,共分五節;第一節從比較法學的角度探討德日美等國家之. 政 治 大. 教師法律地位;第二節從教師的不同身分探討我國教師之法律地位;. 立. 第三節從教師身分變更的角度探討公私立各級學校教師聘約之性. ‧ 國. 學. 質;第四節從基本權組織與程序保障觀點探討教師工作權之保障;第. ‧. 五節為本章小結。. Nat. io. sit. y. 第四章 資遣制度及其組織與程序之保障. er. 本章旨在從組織與程序保障觀點,綜述我國資遣法制並就教師資. al. n. v i n Ch 遣規範進行法的建構,共分八節。第一節簡述我國公務人員資遣法制 engchi U. 之立法目的與設計;第二節探討我國勞工資遣法制現況;第三節檢討 我國教師資遣法制之問題;第四節探討我國教師工作權之程序保障功 能;第五節檢討我國教師工作權保障爭議問題;第六節探討我國教師 工作權保障之特別組織與程序;第七節我國教師工作權保障組織與程 序之重建;第八節為本章小結。 第五章 私校教師不續聘與資遣申訴制度之探討 18.

(19) 本章以釋義學方法與案例分析方法,綜述我國教師申訴法制,並 解析教師工作權爭議個案,共分四節。第一節以釋義學方法,綜論我 國現行教師申訴法制;第二節以案例分析方法,分析我國教師不續聘 與資遣爭議案例;第三節就美國教師工作權爭議案例進行比較法上的 觀察;第四節為本章小結。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政 治 大. 本章分二節;第一節依本研究之發現與結果作結論;第二節展望. 立. 我國教師未來工作環境並參考其他先進國家作法,提出關於我國教師. ‧ 國. 學. 工作權保障之組織與程序規範的具體建議。.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9. i n U. v.

(20) 第二章. 少子女化下的教育發展課題. 一個國家地區的人口變化是其社會變遷的自然現象;因此,台灣 目前的人口結構同時發生基本的「三化」質變;具體言之,即所謂的 「少子女化」 、 「高齡化」 、以及「多元化」 。上述人口的「三化」質變, 對台灣社會的衝擊可謂不容小覷,其對教育發展之影響層面亦屬既深. 政 治 大. 且廣,其中尤以學校退場時之教師工作權爭議為甚。. 立. 有鑑及此,本章分為四節;分別為第一節少子女化下的台灣教育. ‧ 國. 學. 發展;第二節學校退場之教師工作權爭議;第三節學校退場機制之檢. al. 少子女化下的台灣教育發展. er. io. sit. y. Nat 第一節. ‧. 討;第四節本章小結。. n. v i n C h台灣之少子女化現象 第一項 engchi U. 雖然低生育率(Low Fertility Rate)是世界先進國家地區的常態,但 依我國內政部人口資料庫的資料顯示,2014 年全年臺灣的新生兒人數 為 210,383 人, 「總生育率(Total Fertility Rate)」為 0.899 遠低於人口零 成長維持率 2.19,是全球出生率最低的國家。 下圖為我國自 1951-2013. 9. 歐盟 OECD 認為:「總生育率(Total Fertility Rate)」 是指每名婦女在育齡期間平均的生育子女數。 在移民和死亡率沒有變動的假設下,當總生育率為 2.1 時,才可確保社會人口數量的穩定性。 OECD (2007). Society at a glance: OECD social indicators, 2006 Edition . OECD Publishing. 20.

(21) 年總生育率的變化情形10:. 立. 政 治 大. 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2015). ‧ 國. 學. 另外,觀察亞洲鄰近國家總生育率趨勢,就亞洲主要國家近二十. ‧. 年(1990-2010)的總生育率加以觀察,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之總. sit. n. al. er. io. 10. y. Nat. 生育率亦均低於 2.1 人,詳如下圖所示11:. Ch. engchi. i n U. v. 內政部戶政司(2015)。歷年人口統計資料庫,育齡婦女生育率。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ris.gov.tw/zh_TW/346,最近瀏覽日期:2015/03/26)。 11. 樓玉梅、范瑟珍(2010)。我國人口變動趨勢之影響分析及政策探討,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研 究報告,頁 15。 21.

(22) 所謂少子女化現象係指某一國家或地區呈現其婦女平均生育率 低於人口零成長維持率2.1人的狀態;目前台灣即處於此種狀態,其 2014年婦女平均生育率為0.895,依據經建會2010年9月完成之「2010 年至2060年臺灣人口推計」之推估結果,即使於幾年後總生育率開始 回升至1.6人,我國總人口數仍將於2023年轉為為負成長12。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台灣地區育齡婦女粗生育率於 2004 年首度低. 政 治 大. 於 1(為 0.956),嗣後亦逐年遞減為 2014 年的 0.899,為世界粗生育率. 立. 最低的國家。.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圖 2-3. 圖 2-3. 12. Ch. i n U. v. 高、中及低推計總生育率假設. engchi. 高、中及低推計之出生數.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10),2010 年至 2060 年臺灣人口推計,臺北市:作者,頁 2-3。 22.

(23) 瞻望我國未來的人口趨勢,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2010 年 9 月的 「2010 年至 2060 年台灣人口推計」研究報告之各階段年齡人口(中 推計結果)變動趨勢資料顯示13:(一)學齡前人口:未來 10 年,0 至 5 歲學齡前人口將較目前減少 15.5 萬人或 13.1%;未來 20 年,則 較目前減少 20.5 萬人或 17.4%。 (二)入學年齡人口:未來 10 年,進 入國小、國中及大學入學之 6 歲、12 歲及 18 歲人數將較目前分別減. 政 治 大. 少 4.3 萬人(19.4%)、7.8 萬人(29.3%)及 7.3 萬人(23.0%) ,以國. 立. 中入學年齡人口減少最快;未來 20 年,則較目前分別減少 5.3 萬人. ‧ 國. 學. (23.9%) 、9.6 萬人(36.1%)及 13.6 萬人(42.8%) ,以大學入學年齡. ‧. 人口減少最快。 (三)學齡人口:未來 10 年,6 至 21 歲學齡人口將較. Nat. io. sit. y. 目前減少 126.0 萬人或 26.8%,其中以 12 至 17 歲國/高中學齡人口. er. 減少 33.4%最多。未來 20 年,則較目前減少 190.7 萬人或 40.6%,仍. al. n. v i n Ch 以 12 至 17 歲國/高中學齡人口減少 e n g44.5%最多,詳如下表所示。 chi U 表 2-1 學齡前人口及入學年齡人口數及其成長率-中推計. 資料來源: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10) 13. 同前註,頁 9-16。 23.

(24) 表 2-2 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比率及其成長率-中推計. 資料來源: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10). 綜上所述,未來 20 年(2010-2030)間,臺灣地區學齡人口數平. 治 政 均每年成長率均呈現負成長的趨勢;析而言之,國小、國高中、大學 大 立 ‧ 國. 學. 階段為分別為-34.40%、-44.50%、-42.30%,整體平均為-40.60%。 第二項 台灣教育發展之少子女化效應. ‧. 黃毅志14的研究指出,台灣曾經二次少子女化現象;第一次為 1982. sit. y. Nat. 年至 1986 年出生人數減少的第一波少子女化,新生兒人數從 1981 年. er. io. n. a l 1986 年的 30.9 萬人;第二波少子女化為 的 41.4 萬人,迅速下降到 1998 iv n U engchi 年以後新生兒出生人數驟減的現象,內政部人口統計資料顯示 ,1997. Ch. 15. 年的新生兒人數為 32.6 萬人,1998 年遽減為 27.1 萬人,嗣後逐年遞 減為 2010 年的 16.7 萬人後再緩升為 2014 年的 21 萬人。就客觀的人 口結構變遷觀察,臺灣地區近三十年來雖然經歷了二次少子女化過 程,但此現象對台灣教育發展卻呈現不同的意義,分述如下:. 14 15. 黃毅志(2011)。台灣的教育分流、勞力市場階層結構與地位取得,臺北市:心理,頁 226。 內政部(2015)。歷年人口統計資料,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ris.gov.tw/zh_TW/346(最近瀏覽日期 2015/03/29)。 24.

(25) 一、第一波少子女化之教育影響 (一) 高中職以下學校 臺灣地區 1982 年至 1986 年期間第一波少子女化出生者於 1988 年 至 1992 年進入小學,這給原來師生比太高而降低教學品質的小學, 減輕平均每班學生過多的問題;另外,這波少子女化之出生者於 1997 年至 2001 年進入高中職,教育部以調整高中職學生數量比例(高中生. 政 治 大. 對高職生的比例由 3:7 提高為 5:5),以及創設綜合高中(調整高中. 立. 職教師員額)等政策加以因應,有效地解決高中職以下教育階段因少. ‧ 國. 學. 子女化招生不足致師資過剩問題,同時因小班教學而提升教育品質16。. ‧. (二) 大專以上學校. Nat. io. sit. y. 第一波少子女化出生之學生於 2000 年至 2004 年間進入大專院校. al. er. 就學,由於高中職學生比例提高效應,導致這段期間高職畢業生從. n. v i n Ch 15.3 萬人驟降為 9.9 萬人,但同時期技職體系招生名額卻從 8.7 萬增 engchi U 加為 10.1 萬人,這給快速擴充的技職校院帶來招生不足與錄取率提高 學生素質下降的問題17。至於一般綜合大學的情況,依教育部的教育 統計資料(2014 年版)顯示18:2001 年至 2005 年間的入學錄取率分別為 95,590 人/152,834 人(62.54%)、100,207 人/152,687 人(65.63%)、107,909. 16 17 18. 教育部(2009)。中華民國教育統計。臺北市:作者,頁 10-35。 同前註,,頁 47-48。 教育部(2014)。中華民國教育統計。http://www.edu.tw/。(瀏覽日期 2015/04/03) 25.

(26) 人/173,135 人(62.33)、110,527 人/164,921 人(67.02%)、112,277 人/167,849 人(66.89%)。 綜上所述,第一波少子女化之整體教育影響,尚難謂弊多於利; 析而言之,高中以下階段因小班教學而提升教育品質,同時未產生教 師超額之負面效應;大專院校體系,則一般綜合大學的情況並未發生 嚴重招生不足現象,只有技職院校體系帶來招生不足與錄取率提高學 生素質下降的問題。. 立. 政 治 大. 二、第二波少子女化之教育影響. ‧ 國. 學. 台灣第二波少子女化為 1998 年至 2010 年之間新生兒出生人數驟. ‧. 減的現象,已如前述;析而言之,2003 年時小學生總數為 191 萬人,. Nat. io. sit. y. 嗣後逐年驟降,2008 年為 168 萬人,預估 2015 年為 124 萬人。. al. er. 因此,第二波少子女化之教育效應,舉其要者為,中小學招生不. n. v i n Ch 足,學校減班併校,學校有超額教師,教育當局以「遇缺不補」之保 engchi U 守政策加以因應,導致許多合格教師到處參加教師甄試,專任教師就 業日趨困難19,最後衍生為媒體所稱「流浪教師」充斥之教育問題。 例如,九十五年度中等學校錄取名額為 2,039 人,但報考總人數卻高 達三萬六千多人,而 96 年的錄取名額縮減至 1,928 人,報考總人數卻 提高至三萬九千多人。流浪教師數量眾多及正式教師開缺名額稀少使. 19. 王瑞壎(2008)。人口結構變遷下我國師資培育現況之分析。台東大學教育學報,19(2),143-182。 26.

(27) 我國師資培育陷入危機,雖然教育部嚴格評鑑各師資培育機構品質, 評鑑一等者可維持原核定名額不增減,二等者減招 20%,三等者下 年度立即停招。截至 96 年 10 月底為止,已高達 18 校、22 個教育學 程申請停招,總計停招的教育學程數高達 23 校、30 個師資類科。根 據教育部的資料,以 96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 定為例,通過教師資格檢定的合格教師人數共有 5,444 人;但各縣市. 政 治 大. 中小學教師聯合甄試總額僅有 2,418 名,加上重考人數,以及跨縣市. 立. 重覆報考的合格教師,使得每場教師甄試的平均錄取率,落在個位數. ‧ 國. 學. 以內。根據報導顯示,領有教師執照的準教師中,僅有 12.59%通過教. ‧. 師甄試成為正式教師,平均考了 4.01 次,其中更有 2.20%的準教師,. io. sit. y. Nat. 考了 15 次以上,嚴重突顯出教職供需失衡的問題20。尤有進者,第二. al. er. 波少子女化之學童,分別於 2013 年、2016 年進入高中職與大學校院,. n. v i n Ch 將造成程度不一的衝擊,特別是學校經費主要來自學雜費而目前招生 engchi U. 已不足的私立學校,勢將因學校退場、科系整併與裁聘教師,而產生 許多大學教授與新科博士到處應徵非常有限的專任教職缺額與到處 兼課的流浪教授問題21。 綜上所述,第二波少子女化之教育影響有別於第一波少子女化效. 20. 張添泰與陸可婷(2008)。誰搬走了台灣中小學教師的乳酪-台灣流浪教師的問題檢視與解決策 略之研究,網路社會學通訊,74 期,http://www.nhu.edu.tw/~society/e-j/74/74-20.htm(瀏覽日期 2015/04/05)。 21 項程華、廖元豪,前揭註 5,頁 228。 27.

(28) 應,基本上可被評價為弊多於利,而且是全面性的教育衝擊,故其影 響不容小覷,教育當局與學校體系應及早妥為因應。. 三、未來學生人數推估預測 (一)國民教育階段(以國中為例)預測分析 就教育市場規模角度觀察,未來學生在學人數規模可說直接影響. 政 治 大. 教師需求數量,教育部(2013)的報告指出22,國民中學新生入學數將自. 立. 99 學年開始減幅加劇;自 102 學年後至 109 學年,7 年間新生入學數. ‧ 國. 學. 將減至 19 萬 8,645 人,平均年減 1 萬 1 千人,減幅為 4.5%;全體在. ‧. 校學生總數大幅減少亦將持續延後 3 年,至 112 學年將自 83 萬 1,333. Nat. io. sit. y. 人減至 54 萬 9,674 人,平均年減 2 萬 8 千人,減幅為 4.1%。隨後減. al. er. 幅趨緩,預測至 117 學年新生入學數將減為 18 萬 7 千人,全體在校. n. v i n 學生總數亦將減為 56 萬 7C千人。另外,100 h e n g c h i U學年至 117 學年國中畢業 生數將由 30 萬 9,159 人降至 19 萬 1,865 人,亦即高中、職,五專一年 級之學生來源若不考慮重考等相關因素,每年平均將減少 7 千餘人。 若以 90~117 學年國中新生、畢業生數進一步分析;首先,102 學 年度至 112 學年期間(第一逆差期),此時期雖然國中新生與畢業生人 數均呈減少狀態,但總體在學人數呈現逆差(總量減少),致教師需求. 22. 參見. 教育部(2013),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人數預測分析報告 (102-117 學年度),頁 8。 28.

(29) 因減班併校而呈現「超額教師」的供過於求現象,故而存有潛在的教 師資遣問題,目前各縣市地方政府針對公立高中以下學校雖皆已訂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以為因應,惟迄未能有 效解決教師資遣問題;其次;113 學年度至 114 學年期間(第二順差 期),此時期雖然國中新生與畢業生人數亦均呈減少狀態,但總體在 學人數呈現順差(總量增加),對於此種為期二年的短暫逆勢波動,並. 政 治 大. 未能改變學生數下降的長期趨勢,故亦無助於提升教師市場需求;最. 立. 後,115 學年度至 117 學年期間(第三逆差期),此時期國中新生與畢. ‧ 國. 學. 業生人數仍然均呈減少狀態,且總體在學人數呈現逆差(總量減少),. ‧. 致教師需求因減班併校而進一步呈現「超額教師」的供過於求現象,. Nat. io. sit. y. 故而教師資遣問題更加惡化。. er. 基於以上的分析,因少子女化現象所引發的私立學校教師的資遣. al. n. v i n Ch 問題相對於公立學教師介聘問題,對教師工作權的傷害性似乎更值得 engchi U. 重視與探究。目前在各公私立學校普遍存在的所謂按時計酬「教師人 力派遣」問題(兼課教師充斥校園),已是有目共睹的殘酷事實。尤其, 當各級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對此困境亦感「力不從心」,私立學校系 統,則因學生來源日竭,而處於退場的險境之中,可謂「岌岌可危, 朝不夕保。」 。. 29.

(30) 圖 2-1 90~117 學年國中新生、畢業生數.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資料來源:教育部(2015),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人數預測分析報告 (二)大專教育階段預測分析 目前我國大專教育階段的情況,正面臨所謂的「105 大限」考驗, 亦即 2016 年大專校院新生入學人數驟減所引發的招生嚴重不足現 象,茲預測分析如下: 30.

(31) 國內知名媒體報導指出23,民國 1998 年虎年出生的孩子今年報考 大學,13 萬 5883 人報考,比去年(2015)少 1 萬 452 人,少子女化的衝 擊在這次考試顯現,許多大學恐怕因此招不到學生。教育部(2015)估 計,若以 2016 年大學新生人數恐銳減 3 萬人,相當於 1200 位大學老 師會失業。因此,如何將這些教育人力妥善安排,為他們進行人力培 育才是大學退場機制背後真正的挑戰。目前我國高等教育市場大專學. 政 治 大. 生的數量規模 2012 年達最高峰約 280,000 人(如圖 2-2),嗣後發展即呈. 立. 一路下滑趨勢,推估 2028 年(下一個虎年出生學生入大學)達最低量約. ‧ 國. 學. 160,000 人,只剩最高數量的 57%。如果以我國高等教育所規畫的最. ‧. 高容量 320,000 人計算,大約只剩最高數量的 50%,等於全國大專院. Nat. er. io. sit. y. 校有一半的系所招不到學生以上是就市場需求面的預估。 另外,依市場法則供給與需求是一體的兩面,當需求減少必然導. n. al. i n U. C. v. h e n g1994 致供給過剩的供需失調問題。自從 c h i 年教育改革以來我國高等教 育市場 2011 年是市場規模最大的關鍵年,1994-2011 年期間應屬所謂 「蓬勃時期」,2011-2028 年期間最進入所謂「蕭條時期」,預估這段 期間高等教育學生人數從 2012 年最高量 280,000 人的逐年遞減至 2028 年的最低量 160,000 人;同理,教師的需求量亦應由 2006 年的最高量. 23. 林志成(2016),報考人數 15 年新低 「高教 105 大限」。中時電子報(2016/01/12 報導)http://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112000395-260102(瀏覽日期 2016/01/12) 31.

(32) 50,000 人的逐年遞減至 2028 年的最低量 25,000 人左右的適量規模,亦 即將有約 25,000 位大專院校教師(約 50%)必須適用教師法第 15 條「資 遣條款」以解決所謂「超額教師」的問題。(如圖 2-2、圖 2-3)職是, 大專「超額教師」的問題將是繼「流浪教師」之後教師工作權保障的 重大議題。. 圖 2-2 大學生數量變化趨勢.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i n U. v. 資料來源:(關鍵評論,2015,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242680/). Ch. engchi. 圖 2-3 大學教師數量變化趨勢. 資料來源:(關鍵評論,2015,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242680/) 32.

(33) 第二節 學校退場之教師工作權爭議 1994 年 9 月 21 日行政院成立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簡稱教改會), 該委員會於其總諮議報告書中提出教育改革的綜合建議,分成教育鬆 綁、帶好每位學生、暢通升學管道、提升教育品質、建立終身學習社 會五大方向。為了暢通升學管道,從 1994 年四一○教改聯盟提出「廣 設高中、大學」的口號,1996 年教改會也予以呼應,於是我國的大學 數量開始出現擴張趨勢。. 立. 政 治 大. 其結果為大學生數量從 1984 年的 17 萬 3 千多人,成長到 2007 年. ‧ 國. 學. 的 112 萬人,增加約 6.5 倍之多,其中大學 148 所(公立 51 所、私立. ‧. 97 所) 、15 所專科學校,共計 163 所大專校院,高教擴張的程度達到. Nat. al. er. io. 台灣第二波少子女化現象,已如前述。. sit. y. 歷史新高。但不幸的是幾乎在同一時期 ( 1998 年至 2010 年 ) 發生了. n. v i n Ch 在教育市場供需失調的情況下,學校因招生不足,而各出奇招惡 engchi U. 性競爭,已是市場生存法則的必要之惡,其中尤以私立高職與私立技 職院校為最。例如,依教育部 2014 年教育統計資料顯示24:全國專科 學校計 14 所(私校 12 所),獨立學院計 25 所(私校 22 所),大學 122 所 (私校 75 所),其私校比例分別為 85.71%、88%、以及 61.48%;因此, 私立技職專科與獨立學院為台灣少子女化「海嘯」的高危險群。 24. 教育部教育統計(103 年版),表 A1-1 各級學校校數。 https://stats.moe.gov.tw/files/ebook/Education_Statistics/103/103edu_EXCEL.htm(瀏覽日期 2015/04/05)。 33.

(34) 第一項 我國高等教育市場之退場機制 台灣教育市場結構,高中職以下階段,私校學校數比例遠低於公 立學校,其中私立高職約佔40.65%為最高者;反之,高中職以上皆段 則私校比例遠高於公立學校,其中私立大學佔61.48%,獨立學院佔 88%,專科學校佔85.71%。另外,就學生人數觀察,全國私校學生人 數比例為36.71%(1,784,188人/4,859,814人),高中職私校學生人數比例. 政 治 大. 為44.95%(338,851人/753,812人),專科學校私校學生人數比例為88.76%. 立. (90,233人/101,659人),大學(含研究所) 私校學生人數比例為65.92%. ‧ 國. 學. (820,313人/1,244,314人)25。職是之故,媒體所報導之學校退場事件,. ‧. 多以大專校院為主,高中職以下學校較少受到關注。. Nat. io. sit. y. 2009年教育部在立法院提出「建立大學退場機制」報告,當時有. al. er. 立法委員推估12年後,國內將有60所大專校院退場(大約占目前164. n. v i n C。根據教育部的預估若不縮減大學招生名 所大專院校總數的3分之1) hengchi U. 額,到110學年大學招生缺額將超過10萬人。為縮小供需失衡的差距, 規劃每年核定招生名額縮減2%。同時教育部也將建立「預警機制」、 「輔導協助」、「轉型退場」的標準化作業流程協助學校轉型退場。 2013年9月,教育部首次針對私立大學提出退場機制,2014年12月,. 25. 教育部,同前註,表 B1-1 各級學校概況—校數、專任教師數及職員數,表 B1-2 各級學校 概況—學生數及畢業生數, https://stats.moe.gov.tw/files/ebook/Education_Statistics/103/103edu_EXCEL.htm (瀏覽日期 2015/04/06)。 34.

(35) 教育部公布大學註冊率,而國立大學則仍以整併方式處理。 一、預警機制 教育部為建立退場預警制度、協助學校轉型發展及完備退場機 制,於98年度研訂「私立大專校院轉型發展方案」,依該方案肆、三 規定:「為及時發現經營困難學校並提供必要協助,該部爰從財務、 招生及教學品質等面向訂定十二項營運風險評估等指標,依情節輕. 政 治 大. 重,訂定分級預警標準,並於每學年度依預警指標檢核學校財務及招. 立. 生情形,通知受到預警學校,建立預警名單,並安排後續訪評作業。」. ‧ 國. 學. 依上揭12 項指標訂定甲、乙、丙三級預警標準,評估結果:甲級則. ‧. 依大學法或私立學校法等相關法規執行行政督導;乙級則列入觀察名. Nat. io. sit. y. 單,從嚴審核舉債或土地購置等案,並請董事會積極籌募資金;丙級. er. 則組成訪評小組至校訪評,以確認是否符合私校法第70條所定「遭遇. al. n. v i n Ch 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之要件,並提請私立學校諮詢委員會提供諮 engchi U 詢意見,以評估是否命令轉型。 另依教育部民國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有關立法院審議100年. 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之辦理情形 (第62項)略以:「為落實預警機制,本部每學期分兩階段進行:第一 階段針對各私立大專校院之『新生註冊率』及『在學學生保留率』、 『核心營運結餘』、『常態現金結餘率』、『設備更新指數』、『舉 35.

(36) 債指數』、『資產負債比』、『評鑑結果』等指標進行檢核;並將『新 生註冊率』低於50%或『在學學生保留率』不到80%之學校,列為第 一波觀察名單。第二階段進一步要求上開觀察名單學校提供『債務履 約率』、『累積違約債務本息』、『積欠薪資月數』及『減薪指數』, 評等學校預警等級,以評估是否由本部組成訪評小組至校輔導。」 二、輔導協助. 政 治 大. 教育部於102年9月14日訂頒「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 立. 辦實施原則」作為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原則,依該實施原則. ‧ 國. 學. 第2點規定,略以:私立大專校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命其限期改善,. ‧. 並進行專案輔導:1.全校學生數未達3千人,且最近2年新生註冊率均. Nat. io. sit. y. 未達60%;2.最近一次技專校務評鑑4等或大學校務評鑑3分之2以上項. er. 目未通過,或系所評鑑3分之2以上系所未通過(3等以下);3.學校積. al. n. v i n Ch 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3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4.違反本法 engchi U. 或有關教育法規。該部評估結果,102 學年度列為專案輔導學校7校, 均屬上開原則第2點第1款情形,於102學年度到校訪視輔導。 惟教育部將原有 12 項指標簡化成僅餘新生註冊率、校務評鑑及積 欠教職員工薪資等 3 項指標,其餘核心營運結餘、債務履約率、累積 違約債務本息等財務面之營運風險評等指標均未納入上開原則。 三、轉型退場 36.

(37) 2014 年 11 月教育部長接受《評鑑雙月刊》專訪時表示: 「…五年 內讓大學減至 100 所只是概估,並非一定要減到這個數字不可,我的 核心理念是,必須解決教學的供給過剩,又要讓大學的價值得以發 揮。作法上則有三種可能的規劃:提前退場、合併、轉型。 首先,由於供給減少,招不到學生的大學將會直接退場。其次, 部分大學可以與他校合併,在功能上重新調整,使每個校區各自發揮. 政 治 大. 更大的價值。例如,韓國延世大學將仁川校區定位為國際化校園,全. 立. 部實施英語教學,所有新生一律住校,教學品質更為提高;漢陽大學. ‧ 國. 學. 位於郊區的校區鼓勵企業進駐設立研發中心,與產業有更多連結,這. ‧. 些都是臺灣可以師法之處。針對未退場但招生人數大幅下降的大學,. Nat. al. er. io. 構等,讓學校的營運更具彈性。」. sit. y. 則可將部分產能轉型去做其他事情,例如,經營養生村或健康照護機. n. v i n C 3h月 27 日發布「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 另外,教育部於 2015 年 , engchi U. 強調高等教育資源重新整合規劃,提供大專校院多元發展的經營型 態,希望能達到提升高教國際競爭力、促進學校辦學特色、高階人力 協助產業升級、退場學校正向發展之目標。方案內容包含「高階人才 躍升」 、 「退場學校輔導」 、 「學校典範重塑」及「大學合作與合併」等 四大執行策略,各策略說明如下: (一)、高階人力躍升:為增進教師與產業及學研機構接軌,教育 37.

(38) 部將推動高階人才躍升發展方案,規劃高階人才申請作業方式及補助 機制,並建立人才媒合轉介平臺,專責辦理高階人才媒合轉介服務作 業,引導學界教研人員投入社會多元領域或產業發展,帶動產業升級。 (二)、退場學校輔導:為因應少子女化之衝擊,教育部已建立相 關輔導機制,對於辦學不善之學校先行啟動相關輔導機制加以協助改 善,如有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之學校,教育部將確保學生受教. 政 治 大. 權益之保障至畢業,並協助教職員工辦理退休或轉介至其他學校與民. 立. 間機構服務等。. ‧ 國. 學. (三)、學校典範重塑:為協助大學依其優勢及特色發展,教育部. ‧. 將以「法令鬆綁」為主, 「經費獎勵」為輔,鼓勵學校提出創新典範。. Nat. io. sit. y. 學校所提創新典範如涉及法令鬆綁,第一階段將修正或解釋現行法規. er. 命令或行政規則,第二階段則將納入「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以. al. n. v i n Ch 專法突破現行法律;符合條件者並得申請經費獎勵,提供學校相關誘 engchi U 因。 (四)、大學合作與合併:為改善高等教育資源分散,區域資源整 合不易與教學品質不均等問題,教育部將透過大學合作與合併策略, 如策略聯盟、大手牽小手,大專校院合併等方式,以透過區域資源整 合,提供資源較缺乏學校輔導及支援,並進一步合理調整高等教育規 模及區域發展特色。」 38.

(39) 第二項 學校退場之教師工作權爭議. 大學將要退場六十所?大學教師將被裁員三分之一?教育部一 再拋出此一提議,並稱這是少子女化的大勢所趨,勢在必行。但教育 團體高教工會曾於 2014 年 11 月 11 日召開「吳思華,你完全搞錯了改善生師比因應少子女化,沒有大學老師須被裁撤」記者會,說明以 「改善、恢復大學生師比」的方式來因應少子女化,則儘管未來學生. 政 治 大. 減少,大學專任教師仍可維持五萬名編制不變,不需要被大量裁撤。. 立. 教育部需要做的是提升高等教育品質,而不是將高等教育擠入沒有品. ‧ 國. 學. 質的數字遊戲。26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以私立學校退場機制因應台灣少. ‧. 子女化現象,是尊重教育市場自由化的政策決定,但相關配套措施是. y. Nat. n. al. er. io. 所在。. sit. 否完備建置,則關乎學校教師工作權益的保障,乃本文所關切之重點. Ch. engchi. i n U. v. 一、 私校退場機制相關規範. 關於私立學校之合併、改制、停辦、解散及清算,我國私立學校 法第七章定有明文。教育部與媒體報導所稱「私校退場」,應指我國 私立學校法第七章所稱之「停辦」。. 26.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2014/11/11 新聞稿),「吳思華,你完全搞錯了─改善生師比因應少子女 化,沒有大學老師須被裁撤」,http://www.civilmedia.tw/archives/23821(最近瀏覽日期 2015/04/06) 39.

(40) (一)私立學校法 「私立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學校法人應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後停辦:一、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 二、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限期命其為適法之處置,或整頓改 善,屆期未處置、改善,或處置、改善無效果。前項情形,學校法人 未自行申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停辦者,學校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徵詢私. 政 治 大. 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停辦。」 ,為私立學校法第 70 條規定所. 立. 明文。. ‧ 國. 學. 因此,依私立學校法前揭規定我國私立學校之停辦方式有二:其. ‧. 一為申請停辦,即學校法人依私立學校法第 70 條第一項規定自行申. y. Nat. er. io. sit. 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停辦;其二為命令停辦,即學校主管機關依私立. n. 學校法第 70 條第二項規定命令停辦。惟迄目前為止,我國私校退場 a v. i l C n h e n70g條第二項規定命令停辦為主。 chi U 以學校主管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 (二)教師法相關規定. 我國教師身分自 1995 年教師法公布實施後,即因「公教分離」法 制,而不具嚴格定義之公務人員身分。因此,教師工作權保障規範應 回歸教師法對於教師權利義務之相關規定。首先,關於教師法適用對 象,「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 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為教師法第 3 條所明文;準 40.

(41) 此,凡公私立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均有教師法之適用,殆無疑 義。其次,關於教師工作之保障規範,「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 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為教師法第 14 條所明文;惟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 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 政 治 大. 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 立. 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亦為教師法第 15. ‧ 國. 學. 條所明文。職是之故,我國公私立學校教師之工作權益原則上雖受教. ‧. 師法第 14 條所保障,但亦因教師法第 15 條規定而例外地受有限制。. Nat. io. sit. y. 雖然學校因減班、停辦、解散時得適用教師法第 15 條報經主管教育. n. al. er. 行政機關核准後資遣教師,但卻因有組織不適法與行政程序不當情. Ch 事,而時常發生教師工作權爭議事件。 e. ngchi. i n U. v. 二、 教師工作權爭議案例. 我國教師工作權爭議態樣,主要可分為教師身分得喪變更爭議, 以及教師工作條件爭議等兩大類別;前者為所謂教育外部事項,後者 為所謂教育內部管理事務。茲以高鳳數位內容學院、永達技術學院、 以及興國管理學院等為例,分述如次: 41.

(42) (一) 高鳳數位內容學院(2014 年 2 月 13 日退場) 2014 年 2 月 13 日屏東縣長治鄉高鳳數位內容學院宣布停辦,成 為台灣高等教育史上第一所因少子女化問題而停辦的大專院校。高鳳 數位內容學院創校於 2004 年,原預計招收 4000 名學生,但只招到 2300 名學生。之後,學校頻繁開設新科系,既有系科也多次改名、重整、 合併、分組等多管齊下,但學校招生率仍逐年下降,2014 年宣布停辦. 政 治 大. 時,在籍學生僅 600 多人。高鳳數位內容學院為台灣最晚成立的技職. 立. 院校,成立 10 年就停辦。. ‧ 國. 學.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公會 2014 年 4 月 23 日的新聞稿指出:「…百. ‧. 名高鳳教職員遭積欠的薪資,仍多達 4500 萬元之多!這群教職員,. y. Nat. er. io. sit. 過去每個月僅拿到一萬元薪資,已因此背負了諸多債務。如今甚至沒. n. 有任何安置下遭解聘,立刻面臨失業或低度就業的窘境。教職員多次 a v. i l C n hengchi U 向教育部喊出的「代位求償」訴求,從未被官方正視。一位高鳳職員 說,開學後一個禮拜內(2 月 27 日),學校就已經要教職員去簽「願 被資遣同意書」,並且把教職員辦公室通通鎖起來了。而教職員除了 忙著幫學生轉學,慌忙的趕快找工作之外,心裡還要煩惱著學校將來 到底會不會還錢?自己這幾年欠銀行的債務又該如何是好?…」. (二) 永達技術學院(2014 年 8 月 7 日退場). 42.

(43) 2014 年 8 月,教育部也核准同樣位於屏東縣的永達技術學院停 辦,成為繼高鳳數位內容學院後,台灣第二所因少子女化衝擊而停辦 的大專院校。. 近年來永達技術學院董事會無心經營學校,從 2007 年便開始片面 調整教師的工作條件與薪資福利;舉其要者如:2007 年少發半個月年 終獎金,2008 年則停發年終獎金,並且開始減薪(專業加給打 7 折),. 政 治 大. 到了 2009 年專業加給則只剩一半,2010 年起開始積欠導師費/超鐘點. 立. 費/暑修費薪資。今年(2013)2 月至 10 月,學校則完全沒發薪水,. ‧ 國. 學. 教師在超過半年沒有收入的狀況下,於 9 月 3 日在校內抗議, 9 月 6. ‧. 日永達師生北上控訴教育部瀆職。. sit. y. Nat. er. io.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公會 2014 年 8 月 7 日的聲明指出: 「…程序上,. n. a. v. l C 永達的停辦計劃未經師生審議或同意,其中校內於七月底才臨時召開 ni. hengchi U. 兩次校務會議討論此案,許多學生與教師代表已放假難以出席。且兩 次會議對此案皆未達三分之二出席,或未有三分之二同意,未達決議 『重要事項議案』之門檻。依法,大學停辦涉及大量不續聘或資遣, 涉及剝奪教師工作權,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已明訂需有三分之二 出席,三分之二同意始可為之。學校未達此門檻,豈可就可隨意決定 一所大學上千名師生的未來?這是程序違法之處。…」 43.

(44) 教育部表示,永達技術學院去(2013)年積欠教師薪資,教育部介 入輔導後,雖已陸續償還,但董事會財務困難,加上招生情況不好, 一直被教育部列管輔導。今(2014)年二月起,教育部多次派員南下訪 察永達技術學院的教學狀況,發現併班上課問題嚴重,甚至還有跨年 級併班上課的情況,嚴重影響教學品質,學生受教權受影響,因此未 核准該校一○三學年度招收新生。. 政 治 大. (三) 興國管理學院(2015 年 2 月 6 日退場). 立. ‧ 國. 學. 私立興國管理學院於二○○○年成立,曾經歷全部科系滿招的風. ‧. 光時期,但是近年招生狀況不佳,連帶影響學校經營。該校大學部. n. al. er. io. 八,一直名列教育部的退場黑名單。. sit. y. Nat. 103 學年度只有一個科系註冊率超過五成,全校平均註冊率只有一成. i n U. C. v. hengchi 教育部於 2015 年 2 月 6 日發函停止興國管理學院 104 年進修學制 學士班及日間部招生,教育部指出:由於新的團隊中信金控接手,擬 改名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學校可於 2 月底前提出改名計畫書,4 月 底如獲通過,今年 8 月起仍可恢復日間學制部分招生名額。教育部 4 月底會就學校提出的計畫書完成專業審查,如果計畫獲准,興國管理 學院 8 月可望恢復日間部部分招生名額;如計畫仍需補件,今年來不 及,可能明年才能招生;第三種狀況是計畫如未通過,學校就要停招。 44.

(45) 對於高教工會批評停招學校強迫學生轉學,違反教育部安置原則,教 育部強調要求學校停招不停辦,學校以輔導學生原校畢業為原則,但 學生如要轉學,學校要尊重,學校也不能強迫學生轉學。教育部表示, 興國管理學院去年起遭教育部列為重點輔導學校,但學校提出的改善 報告書沒有通過。教育部 2015 年 1 月審查時決議,停止興國管理學 院 104 學年度起進修學制學士班(含進修學士班及二年制在職專班). 政 治 大. 全部招生,也停止 104 學年度起日間學制學士班招生。此外,也停止. 立. 撥付 103 年度獎勵補助經費共 477 萬 5193 元。教育部表示,新的團. ‧ 國. 學. 隊之前曾前往教育部專案報告,擬改名「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朝小. ‧. 而美發展,第一年要招 3 個系。考量該校獲中信金控資金挹注,審查. Nat. io. sit. y. 會雖做出停招處分,也有但書,亦即限該校 2015 年 2 月底前提報改. er. 名計畫書,要詳細說明包括未來學校發展、財務規畫、現有學生受教. al. n. v i n Ch 品質及權益保障、現有教職員工作權益,以及之前違法招生案處理 engchi U. 等。興國目前學生不到 400 人,有 50-60 名教職員,教師只剩 30 名。 教育部強調,在學校停招但未停辦期間,學校仍應持續開班授課,如 學生無轉學的意願,要維持系所規模,持續開設課程,指導學生到畢 業,不得強迫轉學。如學生有轉學意願,則學校應發給轉學證明,並 積極協助學生轉至他校,以確保學生能順利銜接就學。. 45.

(46) (四) 蘭陽技術學院27(已名列教育部專案輔導名單) 高教工會近來接獲部分大專校院教師申訴指出,學校為節省成本 或逼退教師,近來規定「授課時數未達基本鐘點」之教師,學術研究 費需要減發或停發。連續兩學期「授課時數未達基本鐘點」,甚至就 規定要接受強制資遣。結果導致校方能恣意以排課與否作為控制教師 的工具,例如對於部分「不聽話的教師」、「不是校董親信的教師」. 政 治 大. 就以各類理由不給予排課,做為減薪或逼退的手段。然而,此種以教. 立. 的手法,其實並不合於我國教育法令。. 學. ‧ 國. 師「授課鐘點不足」為由,停發或減發教師學術研究費,或強制資遣. ‧. 舉例而言,根據〈蘭陽技術學院教師安置組織及實施辦法〉第 13. Nat. io. sit. y. 條規定: 「授課時數不足之教師,自開學日起停發學術研究費,改依. al. er. 其薪俸核發每月薪資,另依其實際授課時數發給鐘點費。」因此,倘. n. v i n Ch 若一位蘭陽技術學院的專任教師在某一學期無法排得基本授課時數 engchi U. 的課程量,他的薪資就將遭遇大幅打折。根據〈蘭陽技術學院教師(職 員)聘任、待遇、服務規則〉第 29 條: 「本校各級專任教師每週授課 基本時數,包括日間部、進修部及附設進修學院暨專科進修學校,教 授 9 小時、副教授 10 小時、助理教授 11 小時、講師 12 小時。」 此基本授課時數要求已不當地比一般公立大專校院多出 1 小時。 27. 江昭倫(2014/8/8),YAHOO 奇摩新聞,下一顆退場未爆彈? 教育部證實蘭技列輔導名單 https://tw.news.yahoo.com/(瀏覽日期 2015/04/07)。 46.

(47) 而以該校專任副教授(初任)而言,若無法排得每週 10 小時的課 程,則每月薪資中的 45,250 元學術研究費就將被扣除,月薪僅剩本俸 33,430 元;之後再依據實際授課時數個別領取鐘點費,整體薪資等同 打 4 折到 8 折(依其授課時數而定)。專任講師若授課時數不足被扣 除 31,145 元學術研究費,則薪資更可能僅剩本俸 25,435 元,再依授 課時數酌領鐘點費。. 政 治 大. 另外,所有簽下「優退」的教師,也將不被排課,導致無法領取. 立. 學術研究費。表面上「優退」能拿到少許的額外自願資遣獎金,實際. ‧ 國. 學. 上卻要犧牲本應享有的學術研究費?實際上,蘭陽技院此種規定恐怕. Nat. io. sit. 薪資的做法,已違法我國教育法令。. y. ‧. 並非少數特例,而受越來越多學校所效法。但此種片面大幅刪減教師. er. 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4 項規定: 「私立學校教. al. n. v i n Ch 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而教育部 engchi U 也於 102 年 10 月 24 日以臺教人(四)字第 1020145899B 號公布解釋. 令,指出: 「二、 私立學校就教師本(年功)薪以外之其他給與,得 衡酌公立學校教師支給數額標準,教師專業及校務發展自行訂定,並 應將支給數額標準納入聘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在未與教師協議 前,不得任意變更該支給數額標準。」 職是,除非個別教師的確同意刪減學術研究費(如簽字同意), 47.

(48) 且已納入聘約(應聘時也無異議),否則校務會議所決議的「未達基 本授課時數即刪學術研究費」規則,並不得拘束個別教師。如此遭違 法打折的薪資或學術研究費,已有多起法院判決證實可全數追討回 來,例如大華科技大學教師學術研究費曾遭打折,已有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 433 號判決確定教師勝訴,可全數取回;其後該校方也知 理虧而與教師和解。. 政 治 大. 尤有進者,一位教師的「排課」是否充足達授課鐘點,高度取於. 立. 學校的行政安排,而非教師個人的責任;特別當專任教師有授課意. ‧ 國. 學. 願,而卻是校方有意不給予排課,或者透過併班上課、聘任兼任教師. ‧. 來替代、讓部分教師超鐘點來替代、提高開課人數門檻…等手段導致. Nat. io. sit. y. 有專任教師「未達基本授課時數」 ,此時責任當然在於校方,而不該. n. al. er. 要求該教師損害其薪資權益。. Ch. engchi. 48. i n U. v.

(49) 第三節. 學校退場機制之檢討.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為我國憲法第 11 條所明文;職是之故,私人興學乃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 而私立學校更是憲法上的一種「制度性保障」28。惟「全國公私立之 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亦為我國憲法第 162 條所明 文,此為憲法對國家行使教育高權的價值決定,並預設了我國教育文. 政 治 大. 化機關係採公私立並行的雙軌體制。尤有進者,憲法第 162 條所稱「依. 立. 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應指國家之監督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且. ‧ 國. 學. 限於「適法性之監督」,而不及於「適當性之監督」29。. ‧. 對於退場學校,教育部規劃四個面向輔導,行政監督上包括今年. Nat. io. sit. y. 已啟動的公開各校系所的註冊率,作為家長和學生在選校時的參考,. al. er. 造成學校壓力俾自行調整。其次,對打算退場的學校學生,原則採取. n. v i n Ch 「停招續辦」模式,使學生儘量可以在原校畢業,否則協助轉學分發, engchi U 對教師除要求董事會依法妥善處理安置,另建置全國大專教師人才網 協助另尋工作、勞保年資併計等。 學校法人可轉型改辦其他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事業,如涉及土 地變更者,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協助辦理變更,加速辦理時程,除可 轉型為老人照護、兒少照顧、職業訓練外,還可轉型為社會住宅,但 28 29. 周志宏(1989)。學術自由與大學法,臺北市:蔚理法律,頁 267-268。 參見 顏厥安、周志宏、李建良等(1995)。《教育法令之整理與檢討》,「鬆綁原則」學術研討 會論文,頁 135-136。 49.

(50) 仍待與內政部及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協商。至於社會關注學校倒閉後 的資產,教育部則要求應優先清償教職員工薪資及資遣費、優退優離 經費等30。因此,教育部公布「高教創新轉型方案」 ,內容包括「高 階人力躍升」 、 「退場學校輔導」 、 「學校典範重塑」及「大學合作與合 併」四大策略。故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建立了我國教育市場秩序, 惟其適法性如何仍待進一步觀察。. 政 治 大. 第一項 學校退場之法律規範檢討. 立. 因應台灣少子女化對教育市場之衝擊,教育部目前的策略思維;. ‧ 國. 學. 首先,似乎只重視高等教育階段,高中職以下階段較少有積極行動;. ‧. 其次,在高教階段則採公校合併私校轉型或退場之策略。本文以為,. Nat. io. sit. y. 國家對教育文化機關之監督須踐履「法律保留」原則,始符合我國憲. al. er. 法第 162 條規範之精神。因此,對於目前教育部的因應少子女化之學. n. v i n Ch 校退場行動方案,其適法性監督之法律依據,舉其要者為大學法與私 engchi U 立學校法,實有進一步檢視之必要。 一、 大學法相關規範 「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教育部依照教育. 政策,並審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直轄市立、縣(市)立大 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定或調整之。 30. 林曉雲(2015/03/27 自由時報)。少 子 女 化 衝 擊 大 專 學 校 退 場 可 轉 型 社 會 住 宅 。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269599(瀏 覽 日 期 2015/04/06)。 50.

(51) 私立大學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大學及其分校、分部、附 設專科部設立標準、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另外,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 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 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 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 政 治 大. 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 立. 立大學執行。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 ‧ 國. 學. 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 教育部定之。」,為大學法第 7 條所明文。準此,我國大學法第 4 條. Nat. io. sit. y. 與第 7 條規定分別為大學退場與合併之法源依據,殆無疑義。. er. 二、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設 立 變 更 辦 法 相關規範. al. n. v i n C h一、校地:(一)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 「大學設立基準如下: engchi U 積至少應有五公頃。但正式學籍之學生總人數三千人以下之學校,依 下列規定辦理:1.二千四百零一人至三千人:至少應有四公頃。2.一 千八百零一人至二千四百人:至少應有三公頃。3.一千八百人以下: 至少應有二公頃。」 ,為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 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6 條所明文。惟若學校奉准設立後 因學生人數減少,得否減少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將其多餘校地 51.

(52) 變更為其他用途,則未有明文規定。目前教育部對此疑義之解釋則採 肯定說31,但本文基於私人興學公共性之理念則對此持保留見解,以 免私校淪為非營利性財團法人之營利工具。 三、 私立學校法相關規範 教育部因應少子女化對高等教育體系衝擊的策略規畫有二大主 軸,公立學校採併校策略,私立學校則採轉型策略,前述之「高教. 政 治 大. 創新轉型方案」,即其著例。本文以為,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必須. 立. 在私立學校法的基礎上,才能兼顧私人興學的自主性與公共性,以杜. ‧ 國. ‧. (一)合併. 學. 無謂爭議。. Nat. io. sit. y. 我國私立學校法第七章就私立學校之合併、改制、停辦、解散及. al. er. 清算等重要事項定有明文;另外, 「學校法人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 n. v i n Ch 或私立學校與其他私立學校合併時,各該學校法人應就合併有關事 engchi U. 項,擬訂合併計畫、合併契約,並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 表及財產目錄,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前,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學校法人應於第一項核定後十五 日內,造具並公告有關合併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對已知債權人並 應個別通知;債權人對合併有異議者,應於公告後二個月內以書面提 31. 吳伯軒(2014/10/14 自由時報),少 子 女 化 衝 擊 教 育 部 擬 開 放 大 學 校 地 活 化 。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131290 (瀏 覽 日 期 2015/04/06)。 52.

(53) 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合併。…」為私立學校法第 67 條 所明文。 (二)學校停辦 「私立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學校法人應報經學校主管機關 核定後停辦:一、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 理。二、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限期命其為適法之處置,或整頓. 政 治 大. 改善,屆期未處置、改善,或處置、改善無效果。前項情形,學校法. 立. 人未自行申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停辦者,學校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徵詢. ‧ 國. 學. 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停辦。」 ,為私立學校法第 67 條所明. ‧. 文。另外,「私立學校停辦或學校法人解散時,其在校學生,由原校. Nat. io. sit. y. 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 er. 學校。私立學校依本法規定進行改制、合併時,其在校學生不願就讀. al. n. v i n Ch 改制、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者,準用前項規定。」為私立學校法 engchi U 第 76 條所明文。 (三)學校法人解散 「學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解 散:… 學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 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解散:… 學校法人於解散、清算開始前,本 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 5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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