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 成 果 報 告 □期中進度報告聯合國與國際衝突解決—
聯合國大會與安理會解決國際衝突制度之研究
(第 2 年)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96-2414-H-004-019-MY3
執行期間: 2008 年 8 月 1 日至 2009 年 7 月 31 日
計畫主持人:陳純一
共同主持人:
計畫參與人員:
成果報告類型(依經費核定清單規定繳交):□精簡報告 □完整報
告
本成果報告包括以下應繳交之附件:
□赴國外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赴大陸地區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及發表之論文各一份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研究報告書一份
處理方式:除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
畫、列管計畫及下列情形者外,得立即公開查詢
□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一年□二年後可公開
查詢
執行單位:國立政治大學
目 錄
中文關鍵字與摘要 II 英文關鍵字與摘要 II 報告內容 前言 1 研究目的 1 文獻探討 1 研究方法 2 結果與討論 2 參考文獻 5 計畫成果自評 6中文關鍵字與摘要
中文關鍵詞: 聯合國、大會、安理會、國際衝突、聯合國憲章、安理會決議、集體安全辦法、 維持和平部隊、強制執行行動、韓戰、伊拉克、國際法院、自衛、否決權 中文摘要: 在制度設計上,安理會是聯合國解決國際衝突的主要負責機構,聯合國成立以 來的歷史與實踐也說明確認此一事實,本文之目的,即在經由聯合國實踐、憲章規 範以瞭解說明安理會的制度、功能、以及在法律設計上如何解決國際衝突。英文關鍵字與摘要
英文關鍵詞:United Nations, the Security Council, SC resolution, the peaceful settlement function, the Charter, Korea War, Iraq, ICJ, veto power, use of force, peace enforcement, peacekeeping.
英文摘要
The Security Council was given primary responsibility for 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relevant articles of the UN Charter and its practices, is to understand the Security Council’s function and role on maintaining world peace and resolving international conflicts.
貳、報告內容
前言 本計畫是整合型計畫「聯合國與國際衝突解決」的子計畫,目的之一在提供 其他子計畫主持人堅實的制度與法律面的分析,以便其分析了解聯合國處理相關 的國際衝突。本計畫第一年的工作重點是研究大會在解決國際衝突中所扮演的角 色與地位,日前已順利完成,而第二年的研究工作則是在研究安理會在解決國際 衝突中所扮演的角色與地位。 研究目的 本研究之主要目的在討論與介紹聯合國在解決國際衝突時,大會的角色與地 位,並檢視此一聯合國主要機關處理國際衝突的規範、功能及所遭遇的問題與挑 戰。 文獻探討 目前國外有關聯合國研究著作文獻非常豐富,但國內有體系與深入介紹聯合 國制度的文章或專書相形之下則顯不足。民國八十三年丘宏達教授所撰之「聯合 國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背景介紹,楊永明教授民國九十二年出版的「國際安全 與國際法」一書體系完備,研究深入,也非常值得參考。不過隨著這幾年有關聯 合國改革的議題日益受到重視,聯合國面臨的挑戰和解決衝突模式和以往都有所 不同,而國內從國際法的角度討論之文獻還是不足。近年來,則很高興看到林文 程教授和姜皇池教授從不同的角度分析聯合國的相關問題。 相對而言,大陸方面的著作較豐富。早期饒戈平教授和梁西教授有關國際組 織的著作依舊值得參考,許光建先生主編的聯合國憲章詮釋也值得閱讀。國外著 作方面 Kirgis 教授的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Their Legal Setting 資料豐富, 可惜是 1993 年出版,稍舊了一些。所幸 Simon Chesterman 等教授於 2008 年出研究方法 第二年研究方法與第一年相同。因為有關聯合國制度的規範主要必須參考聯 合國憲章、聯合國與各國政府的實踐、大會與安理會的決議、國際法院的判決、 條約和學者的看法。本研究除研究聯合國本身實踐和憲章外,也將收集整理重要 的文獻資料和案例分析,以達到最佳的成果。基於以上原因,本計畫採取的研究 方法如下:在國外文獻資料搜集方面,主要是經由美國法律資料庫 NEXIS 和 Westlaw 系統以及聯合國條約網站,獲得最新的立法與案例資訊,並閱讀購買聯 合國最新的官方出版品,和相關著作期刊。而在歸納整理分析決議、案例與各國 立法方面,國際法院的判例採「案例分析法」,而聯合國與各國立法採「法條義 理分析法」。研究期間並和其它子計畫主持人密切合作、交換研究心得,以促進 對聯合國實踐的瞭解。 至於具體的研究項目方面,第二年著重在安理會會制度性的介紹。 結果與討論 一、 安理會的組織與否決權制度 聯合國憲章(以下簡稱為「憲章」)第 23 條規定安全理事會的組成。本研究 首檢視了 1945 年聯合國憲章(以下簡稱為「憲章」)第 23 條的內容,並瞭解分 析了 1963 年修改憲章第 23 條的背景原因和現行規定。 安全理事會的投票方式規定於憲章第 27 條,該條第 3 項規定常任理事國在 非程序事項,或所謂的實質問題(substantive matters)的決定上,擁有否決 權(veto)之特權。關於否決權,本文研究的重點包括:雙重否決的演變;何種 投票行為被認為是否決;哪些問題被視為是實質問題,因而可以被否決;此外, 第 27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了爭端當事國不得投票,即所謂的「強制棄權條款」(the obligatory abstention provision; the compulsory abstention provision), 也是本研究觀察之重點;最後,安理會的會議進行方式,主要係依據安理會所訂 定的「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Provisional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Security Council1 )處理,本研究也分析了該規則的內容。觀察安理會目前的 運作,整體而言可以發現安理會成員尤其是常任理事國愈來愈傾向以非正式諮商 (informal consultations)來尋求共識,導致安理會的決策更加不夠透明,且 不會有任何紀錄。 二、安理會的職權與集體安全制度 1. 憲章第七章之規範與強制執行和平 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4 項的規定是本研究關心的重點,它涉及了對武力使用 的一般性禁止,但是此項禁止使用武力原則有兩項例外:依據憲章第 51 條所行 使之自衛權以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據憲章第七章的集體安全制度所決定的強 制和平措施。 為充分瞭解此一制度,本文先探討何謂集體安全制度(collective security system),進而分析憲章與武力的使用的相關條文,包括安全理事會的職權;由 憲章第 24 條與 25 條介紹為何安全理事會是聯合國唯一有權對成員國及非成員國 使用武力的機關;憲章將第 7 章集體安全制度下使用武力的重要條文,包括憲章 第七章重要條文的相關爭議:例如第 39 條所謂「對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及 侵略行為」含義為何?冷戰結束後安理會是否有逐漸將國內大規模違反人權視為 是對和平之威脅之趨勢? 聯合國編制部隊至今為建立的原因與影響;憲章第 47 條設立軍事參謀團是否發揮作用?並強調憲章第 48 條規定安理會基於第 41 條及 第 42 條所作的決議,對會員國有拘束力。 2. 憲章第七章執行上面臨的困難 本研究發現主要問題如下:首先,「侵略行為」之定義為何?很難將所有侵 略行為定型化與標準化。其次是聯合國編制部隊無法成立,在此情形下,安理會 採取建議性授權的方式,賦予各國自願參與軍事制裁,以補充無法完全落實集體 安全制度之不足;最後則是常任理事國濫用否決權,使得安理會無法有效處理為 害國際安全事件,並造成常任理事國直接獲間接涉及的國際衝突事件亦因而不會 成為集體安全所制裁的對象。 3. 集體安全制度案例研析 一般在列舉集體安全制度之案例時,多以 1950 年之韓戰以及 1990 年之波斯
灣戰爭為例。本研究除分析介紹上述二件重要案例外,並討論相關安理會決議, 如 1950 年第 82、83、與 84 號決議,1990 年安理會第 660、661、662 及 665 號 決議,與同年 11 月 29 日作出的第 678 號決議等。此外,本研究並研究了秘書長 有關執行和平的重要報告書:An Agenda for Peace,以及國際法院的諮詢意見: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 Wall in the Occupied Palestinian Territory. 三、安理會與其它區域國際安全組織的合作 安理會與其他區域國際安全組織的合作,涉及到憲章第 8 章區域辦法的規 範。本研究主要分析憲章第 53 條,並瞭解區域組織和安理會之監視如何互動。 一般以為,區域組織進行武力制裁必須獲得安理會的授權;而非軍事行動的經 濟、外交制裁,安理會認為區域安全組織可自行決定。1999 年科索沃的案例是 觀察的重點。 維本研究也同時觀察安理會與區域國際安全組織合作上產生的爭議問題:包 括區域性集體安全制度與集體自衛之區別問題,即依憲章第 53 條第 1 項的規定, 區域安全組織要有集體安全體系下之軍事制裁行為,必須先得到安理會的授權。 然而,依據憲章第 51 條,有關國家遭受武力攻擊時,國家可合法進行武力自衛, 不須要安理會的授權。集體自衛權與集體安全制度關係之討論是本文之重點。另 外,安理會與區域安全組織之間在集體安全制度下如何分配權責,係另一個關心 的問題。 四、安理會與聯合國的維持和平行動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peace-keeping operations, PKO)此制度並未明文 規範於聯合國憲章中,它是聯合國在冷戰時期介入國家間衝突的過程與實踐中, 逐漸發展演變而來的作法。它一般是指聯合國為了解決地區衝突,而派遣沒有強 制力的軍事人員,在衝突地區維持或是恢復國際和平安全的行動2 。本研究首先 檢閱聯合國 63 次的維持和平行動,並介紹聯合國秘書長哈瑪紹於 1958 年大會提 出報告書中所整理出,與隨後十幾年國際實踐所確認之各項維持和平行動原則: 同意原則、中立原則、和非武力原則。 其次,則是分析安理會和維持和平行動之間的運作實務。基本上可以歸納模 式如下:即由於安理會負責維護國際安全與和平,因此維持和平行動基本上由安 理會決議成立。聯合國秘書長則實際負責召集與執行,並由秘書處負擔所有維和 行動的實際決策與監督工作。各會員國則自願性參與組成維和行動。 2 陳純一,波士尼亞情勢所引起的聯合國法律問題,聯合國與歐美國家論文集,頁41-42,1997 年。
本研究也發現冷戰結束前維持和平作業的範圍,多是軍事觀察與軍事緩衝。 但是 1988 年東西冷戰結束後,各國國內衝突增加,維持和平行動之任務不得不 擴大。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本質已轉變為介入重大違反人權或種族滅絕之國家 內戰,這項發展開始挑戰了一項重要國際關係原則,亦即國家主權概念,但是也 說明幾個現象值得討論:即越來越多的人主張國家內戰如果造成重大違反人權情 形,甚至達種族滅絕(genocide)程度,則已非國內管轄範圍,而成為國際法禁 止規範事項。而且,安理會也有逐漸結合集體安全制度行動與維持和平行動,介 入國家內部戰爭,擴大維和行動的角色的趨勢。 參考文獻 1. 中文書目 丘宏達,現代國際法,修訂二版,臺北,三民,2006。 丘宏達編輯,陳純一助編,現代國際法參考文件,臺北:三民,1996。 林文程,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改革之挑戰與前景,政治科學論叢,第37期,2008 年9月。 陳純一,波士尼亞情勢所引起的聯合國法律問題,聯合國與歐美國家論文集,1997 年。 楊永明,國際安全與國際法,臺北:楊永民出版,元照總經銷,2003。 姜皇池,論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但書:強制棄權條款之研究,問題與研 究,第 35 卷第 10 期,1996 年 10 月。 許光建主編,聯合國憲章詮釋,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 盛紅生,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法律問題研究,北京,時事出版社,2006。 李鐵城主編,聯合國的歷程,北京,北京語言學院出版社,1993。 聯合國,大會議事規則(包括 2006 年 9 月止大會所通過的修正和增訂條款),紐 約:聯合國,2006。 鄒念祖,聯合國與國際和平—第二代維和行動,台北:時英出版社,1996。 蔡瑋主編,中華民國與聯合國,台北: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1993。 2. 英文書目與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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