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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輪椅使用者探討校園無障礙環境之改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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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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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都市發展與建築研究所

碩士論文

從輪椅使用者探討校園無障礙環境之改善課題

研究生:戴曄

指導教授:黃世孟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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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輪椅使用者探討校園無障礙環境之改善課題

指導教授:黃世孟 博士(教授) 國立高雄大學都市發展與建築研究所 學生:戴曄 國立高雄大學都市發展與建築研究所 摘要 本論文研究為從輪椅使用者探討校園無障礙環境之改善課題,目前校園無障 礙設施已成時代潮流之趨勢,為使其更符合人性化設計,則探討校園無障礙環境 是有其必要;回顧無障礙設施之施行已將近 30 餘年,但常常設置後卻不盡符合 身心障礙者之需要,其主因之一為設計規劃者未能完全瞭解身心障礙者之真正需 求,因此本研究除以相關校園無障礙設施之文獻,來探討校園無障礙設施設計理 念與規劃,另以案例討論方式來做實務研討校園無障礙環境,高大法學院大樓雖 已符合法規並驗收合格,而其無障礙設施是否仍有改善的空間?可再做一探討。 因此邀請金融管理學系教授黃旭輝博士(黃教授本身即是乘坐輪椅之行動不便 者,黃老師的研究室就在新蓋完成法學院大樓的六樓)實地使用法學院大樓無障 礙設施走幾趟,再向黃教授求教其親身使用後的感受,可藉此探討黃老師之到校 授課是否方便,藉由這樣的實地環境演練,了解現有之無障礙設施的實用性及尋 找出各種可能的問題;也就是從輪椅使用者角度,來檢視目前法學院大樓的無障 礙設施是否適用?以便能進一步了解輪椅使用者的真正環境需求。並且就相關資 料的收集、整理與分析,製作「法學院大樓的無障礙設施勘查表」,逐項勘查記 錄,並依據勘察結果、個人看法與過去經驗,來共同進行討論。 自己本身再商借了手推輪椅,也實地走幾趟,透過了實際體驗,真實瞭解乘 坐輪椅者在空間移動的感受以及無障礙環境對於乘坐輪椅者的重要性,同時藉此 機會,協助檢視法學院大樓無障礙環境是否還有改善的空間,以為參考改進之依 據。 再歸納整理法學院大樓之無障礙設施項目,分別就坐輪椅者感覺不適用之地 下室演講堂入口和前方舞台、以及法學院大樓西側入口等,提出改善建議方案, 作為學校無障礙設施改善時之參考,期能為行動不便者設置更體貼的無障礙設 施。最後,將資料收集所獲得的數據分析和結論,整理成「校園無障礙改善Check List」,提供各級學校校園無障礙改善之參考與運用。 關鍵字:無障礙校園環境、無障礙環境、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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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research was to study the improvement topic of campus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from the view of wheelchair users. At present, the campus barrier-free is the trend of the current of time. In order to correspond with humanized design, researched on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of the campus is very necessary. Reviewed the enforcement of barrier-free facilities, it have been for more than 30 years, but these barrier-free facilities are often not the needs of the disabled person when it finished. One of the major cause is that planner never entirely understand the needs of the disabled person.

Therefore, this study is that through literature study to research on planning and design for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of the campus. Besides, it is also to research campus barrier free environment by case-study. Although the new multi-storied building of school of law has been past the inspection on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barrier-free facilities can improve or not, it can be worthy of study. So we especially invited Dr. Hsu-Huei Huang (He is also a disabled person on wheelchair and his laboratory is on the 6th floor in the new multi-storied building ) to try using barrier-free facilities. Then, we asked him how he feels about using barrier-free facilities and researched weather it is convenience when he reached school for class. By this exercise on the spot, we can understand the existing barrier-free facilities and research all kinds of problem. On the view of wheelchair users, to observe weather barrier-free facilities are suitable and to better understand the needs of wheelchair users and to make up the Record Sheet. To observe and fill out the Record Sheet item by item, the observation result has discussed together with individual views and past experience. Besides, To move oneself on wheelchair on the spot, it can really understand the feeling of body movements on wheelchair in space and the importance to wheelchair users, meanwhile, to help examine weather it can be improved and submitted a suggestion. We hope that all design were considerate of wheelchair users.

Finally, collected and sort out necessary data, analyzed the data and wrote this report. Then made up 「Campus Barrier-free Improvement Check List」 and provided this study as a reference when schools plan to improve campus barrier free environment in the 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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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目錄...P.1

第一章:緒論...P.3

(一).研究背景...P.3

(二).研究動機...P.4

(三).研究目的...P.5

(四).研究範圍...P.5

第二章:文獻探討...P.6

(一).我國無障礙的歷史沿革...P.6

(二).校園無障礙環境之研討...P.6

(三).校園無障礙環境之發展趨勢...P.9

第三章:研究設計...P.10

(一).研究問題...P.10

(二).研究方法...P.10

第四章:研討成果...P.11

(一).無障礙設施設備之檢查項目比較...P.11

(二).無障礙設施準則...P.25

(三).實例探討之成果...P.39

(四).法學院大樓無障礙設施勘查表...P.66

(五).個人親身體驗乘坐輪椅之探討成果...P.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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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坐輪椅者對校園無障礙設施需求特性之研究結果....P.81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P.84

(一).法學院大樓實例探討之結論與建議...P.84

(二).校園無障礙改善 Check List...P.93

(三).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之願景...P.100

參考資料 ...P.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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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緒論 (一) 研究背景 無障礙環境(barrier-free)設計理念起源於 1950 年代末期的北歐,主 張身心障礙者應和一般人同樣地在普通社區內生活,也就是說要使身心障礙者能 回歸社會主流,與正常人相同的過著完整而且有意義的生活,進而達到社會整合 之目的。後來這樣的理念自北歐延申至歐洲各國及美國等各地,到了 1981 年(民 國 70 年),聯合國宣佈這一年為國際殘障年,即希望為身心障礙者建立一個可全 面參與社會活動的生活空間,也就是「完全參與、機會均等」的理念;此後,世 界各國也就紛紛立法來保障身心障礙者的生存權、工作權以及教育權等。 而近年來,世界各先進國家更加重視此一觀念的落實,並將它作為國家 發展程度的指標,使得無障礙環境的推動,已成為現代國家維護人民基本權益, 關懷社會弱勢族群,打造無障礙的城市及平等人權意識的象徵。 而我國的無障礙環境發展,可說起步稍晚一些,一直到 1970 年(民國 59 年)才有「殘障福利法」的第一次立法,此後,國內開始對無障礙環境有所規 範,也就是說,台灣從此有了無障礙環境的相關法令,其中第 23 條明文規定公 共建築及場所必須建立無障礙的環境。 我國於 1988 年(民國 77 年)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增訂第十 章—「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措施」,並且發布施行,其中條文第 170 條已明文 規定對學校建築物在設置供殘障者使用的設施項目。到了 1990 年(民國 79 年) 「殘障福利法」第一次修正通過,其中無障礙條文的內容,也較為具體且具強制 性。 所謂無障礙環境,就是能讓身心障礙者能夠來去自如的空間及安全無虞 的生活環境;而建立無障礙的生活環境就是我們推動身心障礙福利中一項最主要 課題了,其影響層面甚廣;由於社會的變遷,身心障礙者的福利已成為社會福利 中主要的一環。 1997 年(民國 86 年)「殘障福利法」正式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並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擴增身心障礙者之類別、釐清事業主管機關之責任、保 障規定身心障礙者各項福利及權益。至於建立無障礙環境部份,在該法第 56 條 明訂,各級政府對轄內舊有公共建築物的無障礙環境,必須分類分期執行改善。 第 71 條則為處罰條例,規定舊建物不執行改善,新建物無規劃無障礙環境設計 者,得處罰機關負責人或所有權人新台幣 6 萬~30 萬罰鍰,並可連續處罰,必 要時還可斷水斷電。 早期「殘障福利法」的設計,顯然較不夠周全,以致於建築技術規則有 關無障礙設施設備的設計及施工條文均較不完備,直到民國 86 年「殘障福利法」 的更名及增修後,使得法源更為充實。 在 1997 年國民大會修憲過程中,更將無障礙環境的建置納入該增修條文 內,這也使得無障礙環境能從法律位階提昇到最高的憲法層級,且成為保障身心 障礙者之權益的最高指導原則。到了 1998 年(民國 87)由中央主管單位之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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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編著「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備設計施工手冊」出版之後, 國內有關無障礙環境的法源才更為完善周詳。如今,世界上之先進國家莫不把無 障礙的觀念普遍應用到環境設施的規劃設計,且採取一切的必要措施來維護身心 障礙者基本人權,以期使身心障礙者有機會能夠真正獨立自主的生活,這已成為 整體社會現代文明水準的重要指標。 (二)研究動機 回顧國內無障礙設施之施行已將近 30 餘年,很可惜其成效依舊不彰,常 常發現無障礙設施設置後卻不盡符合身心障礙者之需要,其原因很多,諸如對無 障礙環境理念認識不足、對身心障礙者特性及使用輔具情形的不了解,使得許許 多多的無障礙建築設施雖然符合法規之規定,卻不一定就合用或好用,為何會如 此呢?其最大的主因之一,即為設計規劃者未能完全瞭解身心障礙者之真正需 求,因為設計規劃者絕大部分並非殘障人士,如果沒有取社褔機關的正確諮詢與 協助,也就無從瞭解何謂身心障礙者之真正需求,故他們很難看得見真正「障礙」 在那裡?也就無從找到真正的問題核心是在那裡?以至於規劃設置後卻無法符 合身心障礙者需要的空間特性,例如:設計用來提供給輪椅者行走的斜坡道,有 時太過陡峭了,或者是地面材質太滑了,以致於輪椅爬上去十分吃力,甚至於根 本就推不上去,這樣的斜坡道就變成了一個危險的無障礙設施,反而適得其反; 又如盲人使用的導盲磚,它雖是導盲設施之其中一種,但功能卻有限,常見導盲 磚鋪設引導錯誤,又因常常凹凸不平而產生行走障礙,像這些錯誤的設置,就已 經失去了原先設置導盲磚道之真正用意,也就無法發揮預期效果了,事實上,至 今國內對於導盲磚設置之功能及實用性,仍然一直存有許多爭議 ,其實,對於 身心障礙者而言,如果能夠設置一個帶狀而且通暢無阻的行走空間設施(如導盲 邊界線),反而會是更好的方向導引,又如不當室內出入口門檻,它妨礙了輪椅 進出,廁所和電梯等空間無法容許輪椅的迴轉。樓梯扶手、櫃臺及服務臺的高度 太高,這些都是設置後卻不盡符合身心障礙者之需要的常見的例子。 目前國內之校園無障礙設施的情況又如何?雖然「無障礙環境」的設施已 明示於相關法令,並且也規定了學校必須設置殘障者使用之設施項目(依據建築 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十章中規定,學校設置室外引導通路、無障礙坡道及扶 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及廁所盥洗室等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各類至少 一處,其他室內通路、走廊、電梯、昇降機與停車位則視實際需要設置。),但 實際之校園無障礙設施是否能使行動不便的師生及及社會行動不便人士等,均能 暢達於學校校園。諸如身心障礙學生是否能在校園內暢行無阻、快樂學習?他們 在校的日常活動中,比如校舍間之動線配置是否便於尋找上課教室、設置好的斜 坡高度是否會讓身心障礙學生在斜坡上行進時感到吃力(太陡)、斜坡扶手高度及 宿舍的扶手位置是以適當以及輪椅進入廁所的出入口等日常使用環境,使用情況 到底如何?是是否感覺好用?像這些設施是否符合實用都是非常值得我們來探 討的。現今而言,校園無障礙設施已成為時代潮流之趨勢,為使校區之無障礙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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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更能符合人性化的設計,因此探討校園無障礙設施是有其必要性的,高大新建 之法學院大樓正好今年(2005 年)才完工(已經全部通過法規檢核),即將開放使 用,趁著有一個嶄新案例的機會,特邀請金融管理學系教授黃旭輝博士(黃教授 本身即是行動不便者,最能體認身心障礙人士的需求 ),實地使用法學院大樓無 障礙設施走一趟,再向黃教授求教其親身使用後的感受,如此探討出的結果可以 協助設計者認識身心障礙環境的真正需求,增加無障礙的環境知能,而探討後提 出的建議,期盼將來在無障礙環境設計規劃時,能有所幫助而建構出適切環境, 提升校園環境品質,落實無障礙校園環境理念。 (三)研究目的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為: 1.了解現有校園無障礙設施案例,以作為無障礙環境探究之基礎。 2.探討無障礙空間的規劃理念,以作為無障礙空間實際規劃之依據。 3.研析校園無障礙設施實例,以作為規劃理念建構之依憑。 4.提供校園無障礙環境設施的規劃建議,以作為有關單位之參考。 (四)研究範圍: 校園無障礙設施----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十章中規定,學校 設置室外引導通路、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樓梯及廁所盥洗 室等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各類至少一處,其他室內通路走廊、昇降設備與停車 位則視實際需要設置。(內政部營建署,民國 90 年) 本研究即以上列項目為主要研究範圍 校園無障礙設施

廁所盥洗室

室內出入口

避難層出入口

坡道及扶手

室外引導通路

需設置 (至少必須設置一處) 自由設置 (視實際需要自由設置) 室內通路走廊 昇降設備 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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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文獻探討 (一) 我國無障礙的歷史沿革 1.民國六十九年(1980 年)六月二日,我國政府公佈實施「殘障福利法」,這是國 內首度列有無障礙相關規定的法規,即有了無障礙環境的理念,它是推動無障 礙環境最早的法源依據。 2.民國七十七年(1988 年)十二月「建築技術規則」通過。《建築技術規則》在建 築設計施工編中增訂第十章「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這是我國建築法 規中,第一次將身心障礙者行動需求上的考量納入法規。其中第一六七~一七 七條規定公共建物無障礙環境設施(坡道、導盲磚、樓梯、升降梯、衛浴設備、 觀眾席、停車位)之適當規格,並列舉出十四項三十種應設置無障礙設施的建 築物。 3.民國七十九年修正「殘障福利法」,該法修正之後,已將殘障類別予以擴增並 修正放寬前原有殘障類別鑑定等級,而其中第二十三條則明訂公共設施、建築 物、活動場所及交通工具等等,都應考慮無障礙環境設計,未符合規定者,不 得核發建照。 4.民國八十六年(1997 年) 四月二十三日,「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公怖施行, 此次立法特色及修正要項包含了名稱修正、增訂罰則、‧‧‧等等。有關建立 無障礙生活環境之相關法條,計有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一條: 第五十六條:各項新建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應規劃設置便 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 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已領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之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 及公共交通工具,其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或前項規定修正後不符 合修正後之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 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 形,設置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 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並核定改善期限。 第七十一條則為有關成立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事宜。 此法公布實施之後,就規定各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應該設置方便行動不便者 使用的設施,此後有關於無障礙環境的觀念更加普及。 5.民國八十六年(1997 年)七月十八日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其中 第十 條第七項: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 與就學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二)校園無障礙環境之研討 (1)建立校園無障礙設施之目的為何? 建立校園無障礙設施之目的,在於改善校園環境的無障礙,使行動不便的 師生、家長及社會人士等於校園活動時,均能暢達於校園各個角落,並使行動不 便學生在校園學習生活中,都能與一般正常人一樣的來去自如,也能安全而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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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各種校園環境,不會產生使用上的困難。 (2)目前校園無障礙設施有那些呢?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十章之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有關學校部分共計下 列目: 1. 室外引導通路 2. 坡道及扶手 3. 避難層出入口 4. 室內出入口 5. 樓 梯 6.廁所盥洗室。 以上各項至少必須設置一處 7. 室內通路走廊 8. 昇降設備 9. 停車位。 以上各項由學校視實際需要自由設置 (3)在校園內建立無障礙設施與一般公共建築物相比,有何特性? 1.一般學校之面積均十分廣大,校園建築物之配置形式又成為多樣式,通常是由 許多棟建築物來組合起來,校園環境自然較一般公共建築物複雜許多;對行動 不便者而言,其在校活動如果沒有得到無障礙設施之協助,將是十分辛苦的。 2.學校內之行政區、教學區、活動區、庭園以及運動場等連接的通道、步道或走 廊,其動線均較一般公共建築物為長,而且又顯得十分複雜;學校校園內停車 場、活動廣場、休閒庭園、運動場等開放空間比較多,有時許多建築物也是半 開放性的。 3.學校常常因面積廣大,再加上地形關係(如山坡地),以及分期建校等因素,使 得校園內空間較易會有地面高低差。 4.師生在校活動人數眾多,每日上下課,教室、走廊以及各個通道上,人 來人 往,對行動不便的師生的方便性及安全性,尤其特別重要。因此對校園無障礙 設施的要求更顯得重要,無障礙設施設計更要特別好好的考量。 5.某些學校由於建築已非常之老舊,再加上受經費之限制,因此要改善無障礙環 境更不易處理。大部分學校校園十分廣大,而且師生又眾多,但是行動不便之 師生可能較少,以致無障礙廁所數量、位置等較難處理。 6.由於通常校園面積都極為廣闊,為了要使行動不便者可以到達校園之每一個角 落,校園無障礙環境就需全面性的建設,不可只偏重校園之某一區域,例如最 好能設置可通達校園之每一個角落之無障礙輪椅步道。 (4)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之協力分工 要建構完善之校園無障礙環境,必需由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身心障礙團 體、建築師與相關技師以及學校等來共同努力。 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之推動,不僅需要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重視與決 心,同時也需要身心障礙團體的積極有效參與及監督。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應經 常邀請各類型行動不便者、建築師與相關技師以及學校來共同參與討論,中央應 成立無障礙校園規劃暨評估小組,訂定標準、建立考核制度,並責成各級政府及 學校擬定近、中、長程改善計畫及進度表。 校園無障礙環境一定需藉由適宜法令的訂定、合理制度的調整、正確觀念 的樹立,軟體的設計與硬體的配合而才能獲得最完善的之校園無障礙環境。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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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真正落實此一理念,造福所有行動不便的師生,則需要中央與地方政府身心障 礙團體、建築師與相關技師以及學校等來共同參與。 (5)校園無障礙空間 有那些類型的人在使用? 校園無障礙空間主要是供學校行動不便之學生及老師使用,此外,行動不便之校 人士到校時也會使用到。行動不便者又可依其障礙類型區分成三種主要類型: a.知覺及訊息傳遞障礙者(情報障礙):指如失去視覺(或弱視)、聽覺、色盲 障礙者。他們對於校園環境的使用,較需要使用引導系統以及警示系統, 例如: 導盲邊界線、警示帶、室外無障礙通路、無障礙室內出入口、室內 無障礙通路走廊等。 b.移動障礙者:他們是因為身體的障礙而產生行動的不便。這種障礙者有時 需要手杖、拐杖、輪椅等以助行走,可供其使用無障礙設施,例如:無障 礙標誌、引導標示、語音系統等。 c.精細動作障礙者:這些障礙可能由於上肢障礙或者是運動調整神經失常等 所引起的障礙,他們對於某些動作,如開門、舉物、按鈕、插插頭等動作, 都會十分吃力,可供其使用無障礙設施,例如:撥桿式水龍頭、槓桿式門 把或門手、腳踏沖水按鈕等。 校園無障礙空間使用 者之類型 知覺及訊息傳遞障礙 移動障礙 精細動作障礙 較需要使用校園 內之引導系統,以 及警示系統,如導 盲邊界線、警示 帶、點字地圖、語 音玻報 、側牆扶 移動障礙者除了 有些需要手杖、拐 杖,甚或輪椅等以 助行走外,需要校 園供輪椅行走之 步道 、無障礙電 校園無障礙設施之自 動門、容易操作的拉 桿式把手 、腳踏式按 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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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園無障礙環境之發展趨勢 隨著正常化原則的提倡,也就是說要讓身心障礙的學生回歸到主流教育,並 且使他們能在校園中暢行無阻、快樂學習,已成為普遍性;在從前,身心障礙的 學生是僅能上單獨的學校(特殊學校),後來可進普通學校的單獨教室,今天則可 以在普通課堂上與正常學生一起上課 ,也就稱之為「回歸主流」,當正常化原則 逐漸普遍推廣後,所有學校校園也必須跟隨著改變,它必須提供身心障礙的學生 無障礙的學習環境。就提供學校的無障礙之理念而言,根據吳武典博士(國立台 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教授)在『特殊教育發展趨勢蠡測』之文中,有如下之 敘述: 至於在學習環境方面固然要做到「不以殘障為理由而拒絕入學」,以符合 「有教無類」的理念,另一方面也要排除校園內各種有形與無形的障礙,使身心 障礙學生也能夠和一般學生一樣享用各種教育資源,進而接受「適性教育」,以 達到「因材施教」的目的。 (特殊教育發展趨勢蠡測,吳武典) 目前政府和各學校都致力於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也就是說要增進行動不便學 生對於校園生活之適應力,並藉由校園內無障礙設施改善,來消除校園內各種之 障礙,期使行動不便學生能夠在最少限制條件的環境之下,與一般學生一起學 習,但要如何建構適切的「校園無障礙環境」已成為政府和學校的共同課題。 現今無障礙環境之發展,已將有關無障礙設施規劃、設計等考量因素,不再僅侷 限於專為身心障礙者來考量而已,設置的無障礙設施尚且要可供一般人來共同使 用;相關的無障礙設施的規劃與設計,可說是已經調整了過去的建築設計模式, 不再像過去的僅以單一族群(行動不便人士)需求為其唯一的考量因素,而是將所 有各類族群之共同需求,均列入為應考量的因素。如果為身心障礙人士所做的無 障礙設施,同時也可以供一般人使用(例如電梯)。如此,一方面可節省費用, 另一方面這些無障礙設施也更容易被社會大眾的接納,這就是通用設計 (universal design)的概念,在設計無障礙空間時,若能把通用設計概念的發 揮運用,將可以設計出比較便宜、又沒有區別性、且具有市場價值的設施和設備。 目前無障礙設施設計之新趨勢,也就是把這種觀念應用無障礙設施設計上,期使 設施同時能讓身心障礙者與一般人都能使用,就一項無障礙設施而言,如果是一 種沒有區別性的設施(身心障礙者與一般人都能共同使用),自然使用者會越多, 其經濟效益自然就越大。也就更能達到預期目標與效果,如今,通用設計的觀念 已是無障礙設施規劃及設計時新的考量方向。 現代文明社會強調「無障礙的生活環境」,包括交通、建築、學習、工作、 社區等各方面,強調「可及性」(accessibility),包括「可達」、「可進」、「可 用」。(吳武典/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教授,特殊教育發展趨勢蠡測, http://www.sinica.edu.tw/info/edu-reform/farea8/j09/11.html) 未來之校園無障礙環境之發展趨勢,將會朝此通用性方向發展,相關之無障 礙設施的規劃設計,都會考慮到儘可能為行動不便者所設之無障礙設施,也同時 能供正常學生一起使用,讓所有學生皆能方便、安全與尊嚴地共同使用校園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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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研究設計

(一)研究問題: 本研的究主要問題為: 1.依建築法規校園無障礙設施之項目有那些? 2.校園無障礙設施之主要法令規範為何? 3.現有校園無障礙設施,其項目是否滿足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 4.現有校園無障礙設施,令身心障礙者感覺使用上不方便的設施有那些? 5.若有令身心障礙者感覺使用上不方便的設施,其主要問題為何? 6.校園無障礙設施發展趨勢為何? 7.學校依建築法規興建的校園無障礙設施雖符合法令規定,其實用性如何? (二)研究方法: 1.以國內外有關校園無障礙設施之文獻,來探討校園無障礙設施設計理念與規 劃。 2.以案例討論方式來做實務研討,恰好本學期新來的金融管理學系教授黃旭輝博 士,本身就是乘坐輪椅的而法學院大樓又是新蓋完成,黃老師的研究室就在法學 院大樓的六樓,這真是一個很難得的機會,可以藉此探討黃老師之到校授課是否 方便,因此特別邀請黃老師就校內新建之法學院大樓,實地走幾趟,藉由這樣的 實地環境演練,了解現有之無障礙設施的實用性及尋找出各種可能的問題,並整 理其使用心得;也就是希望能從輪椅使用者角度,來檢視目前法學院大樓的無障 礙設施是否適用,對身心障礙學生們之在校的日常「行動」生活,比如尋找教室 上課、通道與斜坡前進、扶手高度、停車位、以及浴廁設施等等日常使用之環境, 是否便利好用?以便能進一步了解身心障礙者的環境需求。並且依據勘察結果、 個人看法與過去經驗,來共同進行討論,討論重點包括: a.目前之法學院大樓的無障礙設施,使用上是否方便?是否理想? 例如:(i)使用通道設施時是否暢通無阻?有沒有遇到困難或有什麼不便嗎? (ii)校園動線是否理想?警示帶效果是否良好? b.目前之法學院大樓的無障礙設施實際上有無需要?是否發揮了預期效果? 例如:哪些項目最需要設置的且真正對身心障礙者有所幫助? c.目前法學院大樓的無障礙生活環境設施,如從輪椅使用者的角度來探討,有 何改善意見? 3.就有關資料的收集、整理與分析,來對校園中使用輪椅的行動不便人士有更深 入的了解,重點在了解輪椅使用者對校園環境使用是有何障礙限制,藉以從輪椅 使用者的實際需求,來探索校園無障礙設施之未來發展方向,最後再把研討結 果,歸納分析整理,期望能作為擬定校園的無障礙環境設計以及改善計畫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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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障礙設施設備之檢查項目比較 為了解申請執照時無障礙設施設備之檢查項目,中央與地方有何不同?及地方與 地方又有何不同?以高雄市與台北市以及中央(營建署),來做比較分析: (1)地方與地方之比較: 檢查 項目

高雄市

台北市

不同點

一. 室外 引導 通路 1.設有建築物點字觸 摸平面圖。 2.設有建築線至建築 物出入口之通路設引 導設施。 3.通路寬度至少 1.3 公 尺。 4.地面順平,防滑地面 舖材。 1.引導設施 2.引導通路淨寬≧130 ㎝ 3.順平防滑地面舖材 4.與行進方向垂直溝蓋 空洞 寬度≦2 ㎝或直 徑≦2 ㎝ (A)高雄市要求點字觸 摸平面圖。 (B)台北市要求與行進 方向垂直溝蓋空洞 寬度≦2 ㎝或直徑 ≦2 ㎝ 二、 坡道 及扶 手 1.坡度不得超過 1 比 12 並依坡度表規定設置。 2.兩側均設有扶手,上 下端處並水平延伸 30 公分。 3.坡面兩側設有防護 緣,高≧5 公分。 4.舖面順平、防滑地面 舖材。 5.坡道淨寬≧90 公分。 6.扶手直徑 3.2~4.5 公 分,扶手高 75~85 公分。 1.坡道淨寬:≧90 公分 2.坡度:依坡度表 3.設置扶手 (A)高雄市另有要求防 護緣、舖面順平、 防滑地面舖材等 項。 三、 避難 層出 入口 1.淨寬不得小於 80 公 分。 2.地板應順平,以利輪 椅通行。 3.應裝設引導鈴及緊 急照明等聽視覺警示 設備。 4.由內向外推,開啟大 門。 5.推、拉開啟,門重勿 超過 8 磅。 6.門把手易為上肢不 便者使用。 1.出入口淨寬:≧80 公 分 2.順平,不得設置門檻 3.出入口旁設置服務 鈴 (或對講機)、警示 設備 (A)高雄市另有要求門 須由內向外推、門 重、把手等項。

第四章:研討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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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 項目

高雄市

台北市

不同點

四、 室內 出入 口 1.淨寬不得小於 80 公 分。 2.地板應順平,以利輪 椅通行。 3.應裝設引導鈴及緊 急照明等聽視覺警 示設備。 4.門把手易為上肢不 便者使用。 5.門重開啟勿超過 5 磅。 1.出入口淨寬:≧80 公 分 2.順平,不得設置門檻 3.出入口旁設置服務 鈴 (或對講機)、警 示設備 (A)高雄市要求門把 手、門重等項。 (B)台北市要求不得設 置門檻 五、 室內 通路 走廊 1.高低差未達 75 公分 者設置斜坡,坡度不 得超過下列規定:75 公分以下~1/10;50 公分以下~1/9;35 公 分以下~1/8;25 公分 以下~1/7;20 公分以 下~1/6;12 公分以下 ~1/5;8 公分以下 ~1/4;6 公分以下 ~1/3。 2.淨寬≧110 公分。 3.地面順平,防滑地面 舖材。 4.走廊兩側壁面無凸 出≦10 公分,高出地 面≦60 公分~200 公 分之設備。 1.未另外列出 (A) 台北市未另外列 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之規 定辦理。 六、 樓梯 1.不得使用旋轉梯,梯 級踏面不得突出,級 面前緣並加設防滑 條,梯級斜面不得大 於 2 公分,起、終端 處前 30 公分處應設 置引導設施(警示導 盲磚)。 1.梯級斜面不突出 2.防滑處理,梯級斜 面: ≦2 公分 3.視障者引導設施(樓 梯距梯級終端 30 公 分處) 4.(下一頁) (A)高雄市要求樓梯淨 寬≧120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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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 項目

高雄市

台北市

不同點

六、 樓梯 2.梯緣未臨接牆壁部 分,設置高出梯級踏 面五公分防護緣,樓 梯底板至其直下方 樓板淨高未達 1.9 公 尺部份加設防護柵。 3.兩側加設扶手,扶手 連續不得中斷,與壁 面保留至少五公分 間隔,扶手高度 75 公分~85 公分,扶手 直徑 3.2cm~4.5cm。 4.扶手上下端處水平 延伸 30 公分。 5.淨寬≧120 公分。 4.防護緣高:≧5 公 分,樓梯底部未及 190 公分處應有防護 柵 5.樓梯兩側需設置扶 手、壁面間隔≧5 公 分,扶手終端≧30 公 分,高度 75~90 公分, 扶手握寬 3.2~4.5 公 分。 七、 昇降 設備 1.出入口淨寬不得小 於 80 公分。 2.出入口前方 30 公分 處設視障者引導設 施(如警示導盲磚)。 3.出入口前需有 1.7 公 尺以上輪椅迴轉空 間。 4.設置語音及點字設 施之操作盤。 5.設有副操縱盤,高度 (按鈕)在 100 公分 內,可供輪椅使用者 使用。 6.電梯內周邊設有扶 手。 7.昇降機地板與樓地 板高低差≦2 公分。 8.設置壁面後照鏡。 9.電梯外設有無障礙 標誌。 1.出入口淨寬≧80 公 分,昇降機出入口前 60cm 處之地版面應 設置引導設施。 2.出入口前輪椅迴轉 空間≧150 公分。 3.機箱與樓地板空隙 ≦4 公分 4.語音系統 5.點字系統 6.副操件盤高 80~110 公分 7.扶手。 (A)高雄市要求出入口 前方 30 公分處設視 障者引導設施,但 台北市為入口前 60cm 處。 (B)高雄市要求出入口 前需有 1.7 公尺以 上輪椅迴轉空間。 ,但台北市為出入 口前輪椅迴轉空間 ≧150 公分。。 (C)高雄市另有要求昇 降機地板與樓地板 高低差≦2 公分、壁 面後照鏡、電梯外 設有無障礙誌等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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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 項目

高雄市

台北市

不同點

八、 廁所 盥洗 室 1.外開門或自動門。 2.內部固定扶手或迴 轉扶手。 3.地面使用防滑材料。 4.坐式馬桶,加扶手。 5.馬桶位置隔間大 小,能為輪椅使用者 使用、迴轉。 6.出入口淨寬≧80 公 分,能為輪椅使用者 進出。 7.地面無高低差或設 置階梯。 8.室內迴轉空間直徑 ≧150 公分以上。 9.盥洗盆下方淨高≧ 70 公分,淨深≧25 公分。 10.明顯處設有無障礙 標誌。 11.與室內或室外無障 礙通路連接。 12.水龍頭開關能為上 肢不便者使用。 13.門把手能為上肢不 便者開啟。 14.扶手直徑 3.2~4.5 公分,扶手裝置高度 70~75 公分。 15.馬桶側面及背面加 設扶手(扶手尺寸寬 70 公分,直徑 3.2~4.5 公分)。 16.小便斗上方加裝扶 手,扶手寬 60 公分, 直徑 3.2~4.5 公分。 1.出入口淨寬:≧80 公 分 2.外開門、自動門拉門 或摺疊門 3.舖面順平防滑地面 舖材 4.室內迴轉空間直 徑:≧150 公分 5.座式馬桶(加裝側面 和背面扶手) 6.盥洗盆下方淨高≧ 70 公分,淨深≧45 公 分 7.立式便斗(加裝兩側 扶手) 8.馬桶位置間隔≧160 公分×150 公分 (A)高雄市要求之第 2、7、10、11、12、 13、14 等項,台北市 未列入。 (B)台北市要求馬桶位 置間隔≧160 公分× 150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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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 項目

高雄市

台北市

不同點

九、 浴室 1.往外開門或自動門。 2.固定扶手或迴轉扶 手。 3.地面順平使用防滑 材料。 4.坐輪椅者可進入使 用。 5.出入口淨寬≧80 公 分。 6.地面無高低差或設 置階梯。 7.室內迴轉空間大 小,能為輪椅使用者 迴旋。 8.明顯處設有無障礙 空間標誌。 9.與室內或室外無障 礙通路連接。 10.水龍頭開關能為上 肢不便者使用。 11.扶手直徑 3.2~4.5 公分,扶手裝設高度 70~75 公分。 12.警急呼叫設備裝 置,能為倒地者使用 未特別明列出 (A)台北市未特別明列 出。 十、 觀眾 席 1.輪椅觀眾席位,寬度 1 公尺以上,深度 1.4 公尺以上。 2.地板面順中。 3.有扶手。 4.前面扶手高度:70 公 分~75 公分。 5.扶手直徑 3.2 公分 ~4.5 公分。(接下頁) 1.輪椅席位寬度≧100 公分。2.輪椅席位深 度≧140 公分 3.坡面應保持順平加 設扶手 4.扶手直徑:3.2~4.5 ㎝ 5.前面扶手高度: 70~75 ㎝ 高雄市與台北市之要 求均相同。 P.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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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 項目

高雄市

台北市

不同點

十、 觀眾 席 6.設有無障礙標誌。 7.靠近主要出入口。 8.與室內或室外無障 礙通路連接.。 6.無障礙標誌 7.靠近主要出入口 8.與室外或室內無障 礙通路連接 十 一、 停車 位 1.設於便捷處所,臨近 進出口。 2.汽車專用停車位寬 度 3.3 公尺以上。 3.於明顯處設有供行 動不便者站牌式停 車位標誌。 4.與室內或室外無障 礙通路連接。 5.依法有要求設置機 車停車位者,依下 列標準辦理: (1) 無障礙機車位長度≧ 220 公分。 (2)無障礙機車位寬度≧ 230 公分。 1.無障礙停車位寬度 ≧330 ㎝。 2.無障礙標誌(高度: ≧200 ㎝)。 3.與室外或室內無障 礙通路連接。 (A)台北市對無障礙標 誌,列出高度≧200 ㎝之要求。 (B)高雄市則增列出無 障礙機車停車位之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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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與中央之比較: 再將高雄市與中央(內政部營建署建築計術規則)來比較分析: 檢查 項目

高雄市

內政部營建署 (建築計術規則)

不同點

一. 室外 引導 通路 1.設有建築物點字觸 摸平面圖。 2.設有建築線至建築 物出入口之通路設引 導設施。 3.通路寬度至少 1.3 公 尺。 4.地面順平,防滑地面 舖材。 169 條 二、室外引導通路:指 建築物出入口至道 路建築線間設有引 導設施之通路;該 通路寬度不得小於 1.3 公尺。 (A)高雄市另外要求為 第 1 項(點字觸摸平面 圖)及第 4 項(防滑地面 舖材)。 二、 坡道 及扶 手 1.坡度不得超過 1 比 12 並依坡度表規定設置。 2.兩側均設有扶手,上 下端處並水平延伸 30 公分。 3.坡面兩側設有防護 緣,高≧5 公分。 4.舖面順平、防滑地面 舖材。 5.坡道淨寬≧90 公分。 6.扶手直徑 3.2~4.5 公 分,扶手高 75~85 公分。 171 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 坡道,其坡度不得超過 一比十二。行動不便者 使用之內外通路、走廊 有高低差時,亦同。 前項坡道、通路、走廊 之高低差未達 75 公分 者,其坡度不得超過下 表(坡度表)之規定。 (A)高雄市不同要求為 其第 2 項~第 6 項 (文字有加底線者) ,現行法令雖未規 定,但屬身心障礙 者重要補助設施項 目。 三、 避難 層出 入口 1.淨寬不得小於 80 公 分。 2.地板應順平,以利輪 椅通行。 3.應裝設引導鈴及緊 急照明等聽視覺警示 設備。 4.由內向外推,開啟大 門。 5.推、拉開啟,門重勿 超過 8 磅。 6.門把手易為上肢不 便者使用。 172 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 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 入口剪(收)票口,其淨 寬度不得小於 80 公 分,且地面應順平,以 利輪椅通行。 前項避難層及室內出 入口應裝設聽視覺視 覺警示設備。 (A)高雄市不同要求為 其第 4 項~第 6 項 (文字有加底線者) 均屬門和門把手, 現行法令雖未規 定,但屬身心障礙 者重要補助設施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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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 項目

高雄市

內政部營建署 (建築計術規則)

不同點

四、 室內 出入 口 1.淨寬不得小於 80 公 分。 2.地板應順平,以利輪 椅通行。 3.應裝設引導鈴及緊 急照明等聽視覺警 示設備。 4.門把手易為上肢不 便者使用。 5.門重開啟勿超過 5 磅。 172 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 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 入口剪(收)票口,其淨 寬度不得小於 80 公 分,且地面應順平,以 利輪椅通行。 前項避難層及室內出 入口應裝設聽視覺警 示設備。 (A)高雄市不同要求為 其第 4 項~第 5 項 (文字有加底線者) 均屬門和門把手, 現行法令雖未規 定,但屬身心障礙 者重要補助設施項 目。 五、 室內 通路 走廊 1.高低差未達 75 公分 者設置斜坡,坡度不得 超過下列規定:75 公分 以下~1/10;50 公分以 下~1/9;35 公分以下 ~1/8;25 公分以下 ~1/7;20 公分以下 ~1/6;12 公分以下 ~1/5;8 公分以下 ~1/4;6 公分以下~1/3。 2.淨寬≧110 公分。 3.地面順平,防滑地面 舖材。 4.走廊兩側壁面無凸 出≦10 公分,高出地 面≦60 公分~200 公 分之設備。 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之有關規 定。 (A)內政部營建署(建 築計術規則)對此 項並無詳盡的規 定,所以應建築技 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之有關規定。 (B)高雄市要求之第 2 項~第 4 項,現行 法令雖未規定,但 屬身心障礙者重要 補助設施項目。 六、 樓梯 1.不得使用旋轉梯,梯 級踏面不得突出,級 面前緣並加設防滑 條,梯級斜面不得大 於 2 公分,起、終端 處前 30 公分處應設 置引導設施(警示導 盲磚)。 2.梯緣未臨接牆壁部 172 條 一、不得使用旋轉梯, 梯級踏面不得突出,且 應加設防滑條,梯級斜 面不得大於二公分,梯 級之終端三十公分處 應配合設置引導設施。 二、梯緣未臨接牆壁部 (A)高雄市要求之第 1 項~第 3 項均如同 建築計術規則 172 條文內要求,僅在 第 3 項多加了扶手 高度與扶手直徑之 要求。 (B)高雄市另外要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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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 項目

高雄市

內政部營建署 (建築計術規則)

不同點

六、 樓梯 分,設置高出梯級踏 面五公分防護緣,樓 梯底板至其直下方 樓板淨高未達 1.9 公 尺部份加設防護柵。 3.兩側加設扶手,扶手 連續不得中斷,與壁 面保留至少五公分 間隔,扶手高度 75 公分~85 公分,扶手 直徑 3.2cm~4.5cm。 4.扶手上下端處水平 延伸 30 公分。 5.淨寬≧120 公分。 分,應設置高出梯級踏 面五公分防護緣;樓梯 底版至其直下方樓板 淨高未達一.九公尺部 分應加設防護柵 。 三、樓梯兩側應裝設扶 手,扶手應連續不得中 斷。設於壁面之扶手, 應與壁面保留至少五 公分之間隔。 其第 4 項~第 5 項 (文字有加底線者) 為扶手和淨寬,現 行法令雖未規定, 但屬身心障礙者重 要補助設施項目。 七、 昇降 設備 1.出入口淨寬不得小 於 80 公分。 2.出入口前方 30 公分 處設視障者引導設 施(如警示導盲磚)。 3.出入口前需有 1.7 公 尺以上輪椅迴轉空 間。 4.設置語音及點字設 施之操作盤。 5.設有副操縱盤,高度 (按鈕)在 100 公分 內,可供輪椅使用者 使用。 6.電梯內周邊設有扶 手。 7.昇降機地板與樓地 板高低差≦2 公分。 8.設置壁面後照鏡。 9.電梯外設有無障礙 標誌。 174 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 昇降機,應裝點字、語 音系統及其使用之操 作盤,其出入口淨寬度 不得小於八十公分。昇 降機出入口前方六十 公分處之地板面應設 置引導設施,且應留設 直徑一.五公尺以上之 輪椅迴轉空間。 (A) 高雄市第 1 項與第 3 項均同建築計術 規則 174條要求。 (B)高雄市要求之第 2 項出入口前方 30 公 分處設視障者引導 設施,但建築計術 規則 174 條文內要 求昇降機出入口前 方六十公分處。 (C)高雄市要求出入口 前需有 1.7 公尺以上 輪椅迴轉空間。建築 計術規則為一.五公 尺。 (D)高雄市第 5 項~第 4 項,現行法令雖未 規定但屬身心障礙 者重要補助設施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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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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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 (建築計術規則)

不同點

八、 廁所 盥洗 室 1.外開門或自動門 2.內部固定扶手或迴 轉扶手。。 3.地面使用防滑材料。 4.坐式馬桶,加扶手。 5.馬桶位置隔間大 小,能為輪椅使用者 使用、迴轉。 6.出入口淨寬≧80 公 分,能為輪椅使用者 進出。 7.地面無高低差或設 置階梯。 8.室內迴轉空間直徑 ≧150 公分以上。 9.盥洗盆下方淨高≧ 70 公分,淨深≧25 公分。 10.明顯處設有無障礙 標誌。 11.與室內或室外無障 礙通路連接。 12.水龍頭開關能為上 肢不便者使用。 13.門把手能為上肢不 便者開啟。 14.扶手直徑 3.2~4.5 公分,扶手裝置高度 70~75 公分。 15.馬桶側面及背面加 設扶手(扶手尺寸寬 70 公分,直徑 3.2~4.5 公分)。 16.小便斗上方加裝扶 手,扶手寬 60 公分, 直徑 3.2~4.5 公分。 175 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 廁所及浴室,所設置 之門應可使行動不便 者自由進出及使用, 內部並應設置固定扶 手或迴轉扶手,地面 應使用防滑材料。供 行動不便者單獨使用 之廁所,其深度及寬 度均不得小於二公 尺;附設於一般廁所 內者,其淨寬度不得 少於一.五公尺,淨深 度不得小於一.六公 尺。 (A) 高雄市要求之第 1 項~第 3 項均同建 築計術規則 175 條 要求。 (B)高雄市不同要求之 第 4 項,第 6 項及 ~第 7 項,第 9 項 及~第 11 項(文字 有加底線者),現行 法令雖未規定,但 屬身心障礙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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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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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 (建築計術規則)

不同點

九、 浴室 1.往外開門或自動門。 2.固定扶手或迴轉扶 手。 3.地面順平使用防滑 材料。 4.坐輪椅者可進入使 用。 5.出入口淨寬≧80 公 分。 6.地面無高低差或設 置階梯。 7.室內迴轉空間大 小,能為輪椅使用者 迴旋。 8.明顯處設有無障礙 空間標誌。 9.與室內或室外無障 礙通路連接。 10.水龍頭開關能為上 肢不便者使用。 11.扶手直徑 3.2~4.5 公分,扶手裝設高度 70~75 公分。 12.警急呼叫設備裝 置,能為倒地者使用 175 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 廁所及浴室,所設置 之門應可使行動不便 者自由進出及使用, 內部並應設置固定扶 手或迴轉扶手,地面 應使用防滑材料。供 行動不便者單獨使用 之廁所,其深度及寬 度均不得小於二公 尺;附設於一般廁所 內者,其淨寬度不得 少於一.五公尺,淨深 度不得小於一.六公 尺。 (A) 高雄市要求之第 1 項~第 3 項均同建 築計術規則 175 條 要求。 (B)高雄市不同要求之 第 4 項~第 12 項 (文字有加底線 者),現行法令雖未 規定,但屬身心障 礙者重。 十、 觀眾 席 1.輪椅觀眾席位,寬度 1 公尺以上,深度 1.4 公尺以上。 2.地板面順中。 3.有扶手。 4.前面扶手高度:70 公 分~75 公分。 5.扶手直徑 3.2 公分 ~4.5 公分。(接下頁) 176 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 輪椅觀眾席位,應寬 度在一公尺以上,深 度在一.四公尺以 上,地板面應保持順 平,並加設扶手。 (A) 高雄市要求之第 1 項~第 3 項均同建 築計術規則 176 條 要求。 (B)高雄市不同要求之 第 2 項~第 6 項(文 字有加底線者),現 行法令雖未規定, 但屬身心障礙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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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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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 (建築計術規則)

不同點

十、 觀眾 席 6.設有無障礙標誌。 7.靠近主要出入口。 8.與室內或室外無障 礙通路連接.。 要補助設施項目。 十 一、 停車 位 1.設於便捷處所,臨近 進出口。 2.汽車專用停車位寬 度 3.3 公尺以上。 3.於明顯處設有供行 動不便者站牌式停 車位標誌。 4.與室內或室外無障 礙通路連接。 5.依法有要求設置機 車停車位者,依下 列標準辦理: (2) 無障礙機車位長度≧ 220 公分。 (2)無障礙機車位寬度≧ 230 公分。 177 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 停車位應設於便捷處 所,其寬度應在 3.3 公 尺以上,並在明顯處標 示行動不便者停車位 標誌。 (A) 高雄市第 1 項~第 3 項均同建築計術 規則 176 條要求。 (B)高雄市不同要求之 第 4 項~第 5 項(文 字有加底線者),現 行法令雖未規定, 但屬身心障礙者重 要補助設施項目。 對各地方政府(以高雄市與台北市為例)在申請執照時,無障礙設施設備之 檢查項目之要求,在分析比較後發現兩個地方政府之間,對於應該檢查之項目, 有些不同,而關於身心障礙者的設施尺寸,有些項目也是標準不一,例如高雄市 政府對一些現行法令雖未規定,但屬身心障礙者重要補助設施項目,均將其例入 無障礙設施設備之檢查項目。至目前為止,國內可說並沒有一套統一的檢查項目 來堪察,有時會令人有無所適從的感覺。 再檢視地方與中央在相關法令規範上的要求,經分析比較後發現中央營建 署現有建築規範中,無障礙設施規範太過寬鬆,有些項目並無詳盡的規定,有些 項目內容比較籠統模糊一些,這也就容易造成地方執行上困難;而各地方政府之 間,自行訂定關於身心障礙者的設施尺寸標準又不一,整體無障礙環境推廣之效 果也就大大降低了,因此,有其必要針對目前無障礙設施來做一個探討。 事實上,在無障礙環境的法令中有不少是地方政府應處理之業務,而中央 則為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就地方政府來說,目前各縣市政府都是依照「身心障 礙者保護法」成立「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來 推動該縣市之無障礙環境業務。可惜身心障礙團體的代表在該審查小組成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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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佔比例太少了,通常連四分之一都達不到,有的甚至更少;身心障礙團體的代 表在該小組成員中可說是相對的少數,身心障礙者的需求表答很難被重視,以致 他們提出的意見,也就較難被採納與附之執行,因此,就改善無障礙無環境設施 而言,身心障礙團體的意見要對決策產生影響力可能還是有一段距離的,這也使 得審查小組的功能大打折扣,影響了無障礙環境的推廣。 無障礙環境的建構在我國過去本土發展過程中,相關業界和使用團體之間 對於無障礙環境建置的完善程度存在著極大的認知差異。多數國家在不同的發展 階段曾階段性的修訂相關法規(黃耀榮,無障礙設施分級方式研究 ,內政部建築 研究所,第 31 期研究簡訊)。 目前政府對建築物之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改善是都已經立法了,而且也訂立 一個標準規範,但是依據該規範設置完成的各項無障礙設施,也必需要能夠被身 心障礙者所接納,讓身心障礙者感覺既實用又方便,這才算是達到原先預期之效 果,可惜以前的案例也顯示出,雖然有許多無障礙建築設施是符合法規的,但卻 不一定合用或好用,事實上,在現有建築技術規則之設置標準中,無障礙環境法 規僅能強制公共建築或空間提供一種「最低需求」。 現今科技可說是日新月異,建築技術及建築材料的研發更一日千里,新 技術與新材料不斷的被開發出;而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輔具研究及開發,亦是如 此,許多更多適合各障別的新輔具被研發出,而且現有輔具也是不斷的被開發出 新一代產品,例如:特製輪椅、弱視特製眼鏡或放大鏡、助聽器、人工電子耳、 閃光振動器及警示器、門鈴閃光器、無線震動警示器、電話擴音器、特製三輪機 車、盲用觸摸顯示器、特製汽車含改裝及人工講話器等等,這些輔具不但帶給了 身心障礙者更多的生活方便,同時,身心障礙者藉由這些輔具的協助,會大大地 增進了行動能力,相對的,也改變了其原先對某些無障礙環境設施之需求,這也 就影響了對無障礙環境的規劃思考方向,使得現有之規範可能已不再適合時宜, 必須做新的修改,因此建議相關之專責單位,能隨著資訊科技時代的來臨,透過 網際網路,掌握最新動態,再做定期及不定期的技術規範的檢討與修定,使新的 建築技術規範能更符合時代的需求。 政府是一體的,在校園無障礙環境的建構中,中央與地方雖然角色不同, 但在推動無障礙環境的重要性是相同的;因此,中央規劃主管單位,應有個常設 管道與地方各界溝通;地方政府針應對現有法令規範加以檢討,如發現有不符實 際使用者,設立專案並開會研商,並請有關身心障礙團體(無障礙協會或無障礙 福利機構)、建築師及技師公會等提供相關意見,再將研議共識送請中央修法。(如 p.24 之圖)

(27)

中央主管機關,應有個常設管道與地方主管機關、各界等溝

通;地方主管機關針應對現有法令規範加以檢討,如發現有

不符實際使用者,設立專案並開會研商,並請有關之身心障

礙團體(無障礙協會或無障礙福利機構)、建築師及技師公會

等提供相關意見,再將研議共識送請中央修法。

中央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

建築師、相關技師

公會

身心障礙團體

無障礙協會或無障礙 福利機構

願景

為身心障礙師生提供 一個無障礙環境

策略

設置校園無障礙設施

各級學校

擬定並執行改善校園無障 礙設施的策略與行動 。

(28)

(二)無障礙設施準則

1.導盲磚

(圖 1-1) 線狀型導盲磚 (用途:方向引導) (圖 1-2) 點狀型導盲磚 (用途:警告及提醒注 意) 導盲磚可分為方向引導用的「線狀型導盲磚」 (如圖 1-1)、和用來警告及提醒注意的「點狀型導盲 磚」(如圖 1-2)兩種,雖然導盲磚也是導盲設施之其 中一種,但國內對於導盲磚設置之功能及實用性, 至今可說仍有許多爭議,主要是因為導盲磚設置 後,有時效果不明顯,甚至看不到實用性,反而產 生另一種新障礙,且因導盲磚鋪設後常使地面不平 整,如果再加上年久失修,更會造成殘破不堪,對 於穿高跟鞋的女性、步行不便的老年人或是使用柺 杖者,均甚為不便,尤其是浮貼式導盲磚,更應儘 量不要使用它,因為一旦發生脫落情形,又未能夠 立即修復的話,就很容易造成行動不便者踩滑情 況,而發生危險。至於有扶手之坡道,因本身已具 有方向導引功能,也不必再鋪設導盲磚。 其實即便對於全盲的視障者而言,只要能有一 個帶狀而且通暢無阻的行走空間,就是最好的方向 導引了,而絕不會是常常會凹凸不平、斷斷續續以 致於造成行走障礙的導盲磚,我們可以利用建築物 之外牆、通路上之平整牆面、植栽、花台、坐椅、 圍欄、設施帶等來做為導盲邊界線,引導視障者行 進(如圖 1-3),如此,既能對視障者之方向導引有所 幫助,亦不致於干擾到其他身障者之空間使用(例如 輪椅使用者)。導盲磚則僅宜於路口、需要做選擇的 地方或者是空曠無方向性之地方等來使用它。 再則室內也不宜濫貼導盲磚,因為通常視障者在室 內都會儘量依著牆壁行走,所以只需在其行進之動 線上,沒有凸出障礙物(指高度 60cm 以上、200cm 以下的凸出物)即可,因此當現有之牆壁能當導盲邊 界線時,就不應在室內濫貼導盲磚 ,否責不但會妨 礙輪椅行動,又浪費了資源(如圖 1-4)。 較新的觀念則是以明確的路徑及粗細不同的舖 面來引導視障者。惟國內各界對於導盲磚設置之功 能及實用性仍存有許許多多爭議,需待各界意見能 夠整合統一,以尋求視障者引導通路之最佳模式。 (圖 1-4) (可依著牆壁行走,又有扶 手,不宜再濫貼導盲磚。) (圖 1-3) 利用導盲邊界線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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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6) 導盲磚常見的錯誤問題有: (1)導盲磚道終點未設置警示帶,來提供視障者 止步的訊息:導盲磚道終點如果沒有設置警 示帶,會讓行走在導盲磚道上的視障者不知 道應該要止步了;萬一導盲磚道終點是緊接 著有危險的高低差地區,視障者一個不小 心,踏空摔落,再發現時已來不及了。(圖 1-5) (2)導盲磚道上竟然成了機車停車區:由於一般 民眾缺乏公德心和無障礙環境的概念,又未 見相關單位積極管理,使得任意佔用導盲磚 道的情形,到處比比皆是,在導盲磚道上常 見許許多多的機車,竟然整齊排列在導盲磚 道上,使得視障者無路可走,導盲磚道也就 失去其原本之功能性了。(圖 1-6) (3)導盲磚道上竟然設置有休憩坐椅,若說這休 憩坐椅要給視障者使用,卻又沒有看到警告 之警示帶設置,何況視障者根本看不見也不 知道休憩坐椅設在那邊,萬一有民眾躺在休 憩坐椅上,伸直兩腳呼呼大睡,視障者走過 豈不被拌倒了,視障者之行走安全可慮。(圖 1-7) (4)導盲磚道上有臨時障礙物堆放:由於視障 者對於暫時性之障礙物,事先無法預期它會 存在,靠近它時又看不見,以致於仍沿著導 盲磚道前進,很容易發生危險的碰撞;所以 在導盲磚道上堆放臨時障礙物,就形成害人 的陷阱了,這是非常不應該的(圖 1-8) (高雄富民路超商有 臨時障礙物堆放) (圖 1-8) (圖 1-7) (圖 1-5) (高雄科工館外) (高雄科工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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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室外引導通路

(圖 2-1) (室外引導通路上如有高低差時,應併設 坡道,以利乘坐輪椅者通行。) (如圖 2-2) (1)室外引導通路:它包括了步道、出 入道路、以及坡道等。室外引導通 路上不宜有高低差出現,如有高低 差時,就必需併設坡道(圖 2-1), 且其坡度不得超過1/12;如果 室外引導通路與人行步道有高差 時,也需設置平緩坡道。此外,室 外通路應避免被車道中途橫越(要 避開車道)或設置有防止車輛侵入 之設施(如加設擋石等),最好室外 引導通路是連續不斷的,以維護行 動不便者之安全。 (2)室外通路的鋪面需以防滑且平坦 之材料來鋪設,通路地面必須為平 穩堅固而不滑溜。室外引導通路上 不宜設置有排水溝,如有排水溝 時,需考慮其溝蓋空洞間隔為長度 5公分以下,寬度2公分以下,若 空洞為圓形,則其直徑需為2公分 以下,主要的目的是為避免輪椅的 小輪或枴杖陷入空洞內(如圖 2-2)。 (3)室外通路依規範規定之寬度為 130 公分以上(圖 2-3),而建築物出入 口前面要有寬敞的空間,方便輪 椅停留或者迴轉,入口處應設置 屋簷。 (圖 2-3)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 169 條之定, 室外引導通路寬度不得小於 1.3 公尺。 130 公分 溝蓋空洞間隔 (長度<5cm,寬度<2cm) (直徑<2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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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坡道及扶手

(圖 3-1) (某小學在坡道上設置導盲磚,但是 乘坐輪椅者遇到階梯時,都需藉由坡 道上去,如果地面不平,它會造成輪 椅族於行進時顛簸不堪,何況視障者 也可藉著扶手上坡道,因此坡道扶手 已具方向導引功能,不需要再設置導 盲磚。) (1) 室外通道、室內走廊如有階梯或高低 差時,應處理為坡道;坡道以直線為 宜,較長的坡道旁邊應併設階梯及升 降機,並做防滑處理。 (2)坡道上不宜設置導盲磚,因為坡道扶手 已具備方向導引之功能,所以不必再鋪 設其他引導設施(例如導引磚)(圖 3-1),坡道應以防滑材料來裝修,其目 的是為增加摩擦力,坡道鋪面需堅硬及 平整,不可過於凹凸不平,平整的坡道 可減少輪椅行走時的震動,並增進乘坐 輪椅者的操作順利及通行之舒適性;坡 道上下兩端應設置六十公分以上之警 示帶;由於坡道如果積水將會減低鋪面 的防滑能力,因此,室外的坡道需提供 1:100至1:400之側向瀉水坡度,才能順 利排水而不致於造成坡道積水情況。 (3) 上下坡道處需設置平台,以供乘坐輪 椅者停等和迴轉之用,平台之淨寬度 需 150 公分以上,淨深度也需 150 公 分以上,而平台之斜率則為 1:50 以 下;此外,坡道高低差每間隔 75 公分 處、轉彎處、轉折處等,也均需設置 平台供乘坐輪椅者停等和迴轉之用 (圖 3-2)。。 (6)通路上若有高低差超過一定比例時, 須設置坡道。(高低差之坡度、坡道長 之比例,參閱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171 條)一般坡道的型式有:直通型、轉折 型、L 型等。坡道設計重點為:a.在高 低差小於 1 公分時,可不予處理,因輪 椅仍可通過。b. 坡道長之比例需依一 定比例,否則可能會因坡度太陡,輪椅 (圖 3-2) 平台 各平台 之寬 150 公分以 上,深 150 公分 以上 平台 平台 平台 坡道 坡道 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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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3) 不易爬昇及輪椅下坡行走時發生意 外,造成二度傷害;坡道安全斜率為 1:12(坐輪椅者下坡,煞車不致翻覆 之斜率)c.防護緣—高低差小於 16 公 分之坡道,若無橫向通行之行人時,未 隔牆之一或二側需設置高度 5 公分以 上之防護緣。若有橫向通行之行人時, 兩側需設置側坡(凹下式或凸起式)以 替代防護緣。 (7)坡道應左右各設置扶手,該等扶手需自 坡道兩端向外有 30 公分以上之水平 延伸(圖 3-2),扶手末端需設計成圓 滑之收頭,並向內迴轉或彎入牆壁 中,以方便與幫助行動不便者來依扶 手前進。 (8)坡道淨寬— a.單向通行輪椅之坡道需 為 90 公分以上; b.輪椅和行人雙向通 行之坡道需為 120 公分以上; c.雙向 通行輪椅之坡道則需為 150 公分以上 (圖 3-3)。 (3)坡道兩側需設置扶手,其目的是用扶手 來幫助行動不便者行走坡道,因此扶 手也是一種行走輔具工具,扶手形狀 應適合握持,且方向與身體前進方向 平行為宜。最適當的直徑約為 3.2~4.5 公分,恰好可用一手握住, 扶手末端需設計成圓滑之收頭,並向 內迴轉或彎入牆壁中。 (4)扶手要堅固以支撐身體,尤其是人群聚 集處;並應於坡道上下端之位置加設點 字標誌,供視覺障礙者使用。 (9)坡道兩側應防止有消防栓箱等突出障 礙物存在,以免妨害到輪椅在坡道上的 通行,並可避免發生碰撞受傷之意外事 件。 (圖 3-3) 扶手:30 公分之 水平延伸 扶手:30 公 分之水平延 伸 30 公分 30 公 分 ≧90 公分 ≧120 公分 ≧150 公分 (a.單向通行輪椅) (b.輪椅和行人雙向通行) (c.雙向通行輪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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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避難層出入口

(圖 4-1) (不要使用旋轉門,因為輪椅使用者 無法進出。) (圖 4-2) (1) 避難層出入口之門開啟時,其門重不要 超過8磅,而且門由須內向外推,來開 啟大門。門廳大門之寬度也必需足夠讓 視障者及坐輪椅者無障礙自由進出。如 果是使用自動門,則為了考慮到萬一發 生緊急情況,也最好能併設手動式外開 門;但不要使用旋轉門,因為這種對輪 椅使用者而言,是無法順利進出的(圖 4-1)。 (2)門的淨寬不得小於 80 公分,門把手須易 為上肢不便者使用之長柄把手。地板應 順平,需鋪設防滑材料。以利輪椅通行。 門前方後方都必需留設方便輪椅迥轉空 間。 (3) 出入口旁設置服務引導鈴應鈴及緊急 照明等聽視覺警示設備。室內大廳處設 置服務檯。 (4)原則上,建築物出入口與戶外避免有高 低差存在,宜為同一高度,如有高低差 時,除設置階梯外,應併設坡道。若高 低差在 2 公分以下時,可以斜角或圓角 處理(如圖 4-1),也可考慮用搭板(搭 橋)處理,應視空間情況而定,如未處理 則乘坐輪椅者不便通行(圖 4-2) 。 (圖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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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室內出入口

(不可使用旋轉門) (1) 室內出入口以使用自動門最為方便,亦 可以安裝折疊門;但不要使用旋轉門, 因為輪椅使用者無法進出旋轉門(圖 5-1)。 (2) 室內出入口之門把手最好使用容易操 作的撗桿式把手,應離地面約1公尺, 以及與牆壁或傢俱保持約30公分的距 離。最好不要使用喇叭鎖,因為精細動 作障礙者不易開起這類型的鎖。事實 上,門的開與關對於精細動作障礙者來 說,是較困難的動作,所以室內理想的 規劃方式是盡量不設置門。 (2) 門口之有效寬度需為 80 公分以上(圖 5-2),而為避免地板高度差對輪椅使用者 形成障礙,最好不要設置門檻;但如設有 門檻,則需處理如下: (a).當門檻與地面之高度差是在 1 公 分以下,可不予處理,因為乘坐 輪椅者用力尚可越過門檻。 (b).但若門檻高度是在 1 公分-2 公分 之間時,須以斜角(1:2)或圓角處 理(圖 5-3), (c).如高度超過 2 公分以上時,應加 建小斜坡,以方便乘坐輪椅者自 由進出。 (圖 5-3) 80 公分以上 (圖 5-2) (圖 5-1) 高度 1 公分以下,可不予處理 高度 1 公分-2 公分則須處理為 斜角或圓角

1 圓角處理

2 斜角處理 1 公分 1-2 公分 旋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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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室內通路走廊

(圖 6-1) (提供乘坐輪椅者作 180 度迴轉所需 之淨空間) (圖 6-2) (坡道之安全斜率需在 1:12 以下) (1)室內通路走廊需要平順,不宜有階梯或 者高低差,以方便乘坐輪椅者之通行, 室內通路走廊之牆壁上最好不要有突 出物(如突出於牆面之飲水設備、公用 電話等),它會影響行動不便者的通行 安全。室內通路走廊地板材料,要選用 防滑材料,並要做防滑處理,以防止身 心障礙者不小心滑倒受傷。 (2)室內通路走廊之通行空間,須提供乘坐 輪椅者作 180 度迴轉所需之淨空間(圖 6-1)。 (3)需於樓層數及扶手等重要處設置點字 標示。台階之起點、終點應鋪設警示設 施(警示磚或警示帶)。 (4)室內通路走廊上有高低差時應處理,若 大於 2 公分時,應該一併設坡道,供乘 做輪椅者使用,坡道之安全斜率需在 1:12 以下(圖 6-2) (3) 校園教室走廊的設計,要充分考慮建 築物內外部的動線計劃,同時對備用品 之設置作考慮,來決定其有效寬度。走 廊形式設計應簡單無障礙物。 (4)在室內走廊通道兩側均應設置扶手,以 利於身心障礙者通行。 (5)門如有設置於面向走廊,則當門開啟時 不可妨礙到走廊通行。門重量不可太 重,最好為使用較輕的材料。 (6)室內通路直線牆壁是即引導通路,不需 設導引磚,以免浪費資源又妨礙乘坐輪 椅者之通行,反而可能形成另一種障礙 (圖 6-3)。 (圖 6-3) (直線牆壁是即引導通路,不需再設 導引磚。) ≧200cm ≧155cm 斜率1:12以下

(36)

7.

無障礙樓梯

(圖 7-1) (圖 7-2) (兩側扶手上下兩端應水平延伸 30 公 分以上) (1)無障礙樓梯是垂直通行空間的重要設 施之一,但不要使用旋轉梯、螺旋梯 以及圓形梯,因為這三種樓梯會讓身 心障礙人士產生恐懼感而易發生摔倒 之意外事故。 (2)樓梯的級深和級高都很重要,因為如 設計不對時,會使爬樓梯的人感覺它 非常不好走,一般正常人行走的樓 梯,級高最好要低於 21 公分以下,級 深最好是 21 公分以上,但為考量身心 障礙人士之行動不便,則梯級級高需 在 16 公分以下,梯級級深需在 30 公 分以上(如圖 7-1),樓梯之淨寬度需在 120 公分以上,如此,身心障礙人士爬 樓梯才不會覺得很吃力。 (3)梯級踏面不得突出,且踏面應選用防 滑材料,並且在前緣設置防滑條,止滑 條不可突出踏面外,以防拌倒。止滑條 與踏板應有顏色上的對比。,樓梯兩側 應設扶手,扶手應連續,且於扶手兩 端,以點字標示所在位置。兩側扶手高 度需在 75-85 公分之間,兩側扶手上下 兩端應水平延伸 30 公分以上(圖 7-1) ,扶手握部直徑需在 3.2-4.5 公分之 間,扶手與牆面距離應保留至少 5 公 分,扶手兩端應轉成圓弧狀,比較安 全。樓梯垂直高度每 300 公分應設置一 個平台,樓梯照明需充足明亮。 (4)樓梯底版至下方樓板之淨高不足 190 公分應做警示及防護措施,以維護視 障者之行進安全。(圖 7-3)。 (樓梯底版至下方樓板之淨高不足 190 公分時,梯下應作防護措施) 級深(30 公分以 級高(16 公分 以下) (樓梯的級深和級高)

UP

UP

30 公分 30 公分 扶手水 平延伸 30 公分 扶手 水平 延伸 30 公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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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電梯

(圖8-1) (1)電梯出入口淨寬度,需在80公分以上(圖 8-1),電梯內部空間須有足夠的輪椅迴 轉空間,三面皆設置扶手,因在機廂內 壁面設置扶手,可以供穩住身體;扶手 高度需在75-85公分之間。 (2)機廂地板邊緣與樓地板面之間隙,需 在2公分以下,如間隙大於2公分,為防 止輪椅使用者之輪子陷入,則電梯與樓 地板之間隙應加設搭板。 (1)電梯門前等候空間:電梯門前深度和寬 度,需有 170 公分以上的輪椅迴轉空 間。 (4)在電梯機廂內面對門的那一側需設置一 面鏡子,如此,該鏡子就有如後視鏡的功 能,可讓輪椅使用者藉著它來觀察後方, 才能瞭解背後的情形,以方便輪椅之倒 退。 (5)梯內操作盤勿太靠內側,因為這樣操作 不易(如圖 5-2),應接近中央附近(如圖 5-3),門開關速度 (秒)(為配合肢體障礙 者進出一般而言,速度至少需延緩 30 秒 鐘以上。) (2)無障礙電梯之外部按鈕,其位置高度需 考量乘坐輪椅者可觸及到,電梯外部按 鈕也應設有點字設施;由於操作盤高度 為考量供輪椅使用者之高度,這對於其 他視障者(沒有用輪椅,而是站立始用 者)而言高度就太低了,因此在一般正 常高度之操作盤上,也應多增加點字設 施。 (5)操作盤上之按鍵應凸出於面板之外,而 與面板齊平,以利視障者判斷各按鍵位置, 電梯應設點字說明及語音播報系統。 (圖 5-2) (電梯機廂內操作盤在側面牆與後面 牆之交角處,這樣的操作盤勿太靠內 側了,不易操作使用,應將其移至側 面牆之中間,如下圖 5-3: (圖 5-3) (電梯機廂內操作盤位置正確,操 作盤設置於側面牆之中間) 電梯出入口 80 公分以上 操作盤設置位置不正確 操作盤位置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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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廁所、盥洗室

學校廁所、盥洗室等之無障礙空間設計應以安全、方便等方向來考量。 (圖 9-1) (日本札幌市,行動不便者專用標 誌,清晰明顯地設於牆面上。出入口 的門寬能讓輪椅使用者,很方便的通 行。) (1)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應儘量避免設置 在校園死角或偏僻之處,而應設在安 全視線內,並儘量縮短動線,以方便 身心障礙者能就近使用,同時可維護 師生安全。 (2)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之出入口,有效 寬度為 85 公分以上,並於廁所、盥洗 室等外面明顯處,設置行動不便者專 用標誌(如圖 9-1),地面高低差應在 2 公分以下,要避免有門檻,並裝設自 動門、拉門(上方懸吊)、外開門或折 疊門,其中以使用自動門為佳,其次 為使用拉門,且應用外推式門及槓桿 式門把,如此對精細動作障礙者(如上 肢障礙或者是運動調整神經失常者) 才不致於開不動門。身心障礙者所使 用的馬桶、洗臉盆,也應靠近入口處, 以方便身心障礙者使用。 (3)廁所空間應保留輪椅的通行及迴轉空 間,一間廁所以 200 公分 x200 公分以 上較適當,廁所內至少有 150 公分可 供輪椅迴轉的空間。。 (4)地板應使用防滑材料,如設置粗面防 滑地磚,地板平面以齊平為宜,或臺 度,以維進出之安全地面,應使用防 滑材料,坡度 1/100。身心障礙者用 馬桶設計要便於輪椅之接近使用,至 少有一邊扶手可轉動,馬桶旁邊應加 裝安全扶手裝置。需設置固定扶手或 迴轉扶手,扶手直徑 3.2~3.8 公分, 與牆壁間隔 5 公分,馬桶周圍水平扶 手高度 65~70 公分,垂直扶手高度 65~150 公分,小便器左右兩側扶手 (圖 9-2) (廁所內至少有 150 公分可 供輪椅迴轉的空間。) P.3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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