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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財產及物品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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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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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財產及物品管理要點

民國 91 年 11 月 5 日本校第 30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5 年 12 月 8 日本校第 7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對本校所有財產及物品實施有效管理,以利財物發揮使用效能,爰依行政 院頒行之「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及「物品管理手冊」訂定「國立高雄大 學財產及物品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財物之定義: (一)財產:包括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 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等, 惟圖書典藏之分類圖書仍依有關規定辦理。 (二)物品:係指不屬於前述財產之設備、用具,包括非消耗品及消耗品。 1.消耗性物品:消耗性物品:指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如 辦公用品、燃料、零星用品等。 2.非消耗性物品:非消耗性物品:指質料較固,不易損耗,使用年限不及 二年或金額新台幣一千元以上、未達一萬元者及電腦軟體。 三、財物之編號及使用年限係依據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之規定辦理。 四、新建及修建之建築物完工,經營繕組會同保管組、會計室及使用單位驗收完 竣後,營繕組須提供建築物相關資料,交由保管組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築物產 權登記。 五、財物管理,係採用分層負責保管制。 (一)財物登記管理單位為總務處保管組。負責全校財物登記與管理工作,其所 為登記應與會計室帳目相符。 (二)財物使用管理單位以院、系(所)、中心、處、室、組為單位,並由各財 物使用人負直接保管責任。負責所使用財物之保管、養護、簡易修繕及財 物增減、移動、報廢等相關事宜。 (三)單位之保管人員,由該單位主管指定一人,負責辦理該單位財物保管事宜。 各單位保管人員有異動時,該單位主管應即通知保管組,以便辦理異動手 續。 (四)各單位經管之財物,如因業務需要移轉至另單位時,應即填具財產移轉單 為財產移動之登記。 六、離職、調職或解雇員工,辦理離校手續時,需將所經管財物點交清楚。 七、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經管之財物,遇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 而致損失時,除經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解除其責任者外,應依審 計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以下列方式處理: 1.財產遺失,除因災害或不可抗力,經查明屬實外,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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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賠償價格,應以遺失或損毀時重置同等使用效率財產之市價為準,並按已 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之。 八、各單位之財物,如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損毀或滅失 時,應依規定,於案發後三日內,檢同有關證明文件,簽陳校長核定後,函 請審計機關核准後,解除其責任。(前述有關證明文件,係指警察機關之鑑 定報告暨筆錄、案發現場照片、其他物證,以及依事實經過取具之合適證明 與財物經管人員所應負職責說明) 九、各單位財物如已達使用年限,不堪再使用時,應填具財物報廢單擲送保管組, 經陳報校長核定後,辦理財產報廢手續。財物之報廢手續如后: (一)由財物管理人員填具財物報廢單,經申請報廢財物之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保 管組,以憑審核。財物如未滿使用年限,而必須報廢者,申請人應敘明特 殊之原因。 (二)財物經核定報廢後,申請報廢財物之單位須將核准之報廢單及報廢品送至 保管組,並在該單位財物帳內,將核准報廢之財物予以註銷。 十、本校財物,每年由保管組會同相關單位至各單位實際盤點;盤點次數及方式 依相關規定辦理,盤點前各單位財物保管人應先行對單位內之財物實施盤 點。另得實施抽盤,次數不限。 十一、每月十五日前陳報教育部國有財產結存表及國有財產增減明細表。另每年 元月十五日前陳報國有財產目錄總表及國有財產目錄(公務預算\校務基 金)。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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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行政單位財物類別劃分

單位 地點/性質 項目 管理單位 教務處 公共使用 秘書 教務處 教學設施 (教室) 課桌椅、黑板、講台、講桌、板擦 機、擴音器等 課務組 學務處 公共使用 秘書 諮商中心 相關設備 林秀梅 健康中心 相關設備 蘇淑芬 活動中心 課外組 吳孝慈 綜 一 陳怡潔 學務處 學生宿舍 (舍監) 床、書桌、衣櫃、鞋櫃等 交誼廳等相關設施 學 一 曾芳美 公共使用 建物、公共設施 演講廳、會議室、校史室等 一般教學器材、如投影機 建物、公共設施 演講廳 會議室 辦公設備 職務宿舍 職務宿舍 秘書 營繕組 事務組 保管組 文書組 出納組 中控室 相關設備 中控室 總務處 警衛室 相關設備 警衛室 圖書館 圖書 採購組 一般設備 一般設備、視聽設備 典藏組 網路設備 電腦教室 電腦、週邊設備 網路佈線等相關設備 網路通訊 系統應用 系統應用 系統應用 圖資管 出版社 印刷機、出版社 行政組 研發處 相關設備 研發處 育成中心 相關設備 主任 體育室 體育器材 體育室 體育室 學生餐廳 餐廳相關設備 保管組 院所系 使用空間 相關財物 院系所 ※ 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圖資館各組公用之設備保管人為各組 組長,不屬各組之部份以秘書為保管人。 ※ 其他單位需指定一人為財物保管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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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0004838 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10077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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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同原條文 第六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 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十五條 同原條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