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
報告
普 通 公 務 機 關 及 非 營 業 基 金 之「 成 本 」與「 績
效 」,及 其 影 響 因 素 之 研 究 — 多 重 研 究 方 法 之 運 用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Cost and Performance for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and Non-Operating
Fund— Multiple Research Methods
計 畫 編 號 : NSC89-2416-H-004-077-EB
執 行 期 限 : 89 年 8 月 1 日 至 90 年 7 月 31 日
主 持 人 : 吳 安 妮
執 行 機 構 及 單 位 名 稱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會 計 系
一 、 中 文 摘 要 近 年 來 政 府 支 出 越 來 越 龐 大,可 是 收 入 卻 越 來 越 不 足,因 此 在 財 政 上 的 確 遭 遇 極 大 之 困 難,為 解 決 財 政 困 難 ,在 開 源 不 易 下 ,只 有 從 節 流 的 方 向 著 手,所 以 在 資 源 日 益 減 少 的 環 境 中,政 府 機 構 如 何 有 效 管 理 與 控 制 成 本,並 建 立 一 健 全 之 績 效 評 估 制 度 成 為 當 前 最 重 要 的 課 題。本 研 究 希 望 藉 由 成 本 及 相 關 資 料 之 蒐 集,瞭 解 政 府 機 構 成 本 運 用 之 效 率 性( 屬 績 效 構 面 之 一 環 ),並 進 一 步 分 析 影 響 政 府 機 構 效 率 之 因 素,以 作 為 績 效 評 估 之 依 據 。另 一 方 面 ,並 探 討 政 府 政 策 之 訂 定 對 社 會 成 本 與 會 計 成 本 之 的 影 響 為 何 。 本 研 究 以 能 蒐 集 到 之 矯 正 機 關 為 研 究 對 象 ,實 證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就 民 國 87 年 至 89 年 矯 正 機 關 整 體 之 平 均 效 率 而 言,無 論 矯 正 機 關 之 類 別 為 何 ,皆 存 在 著 無 效 率 的 情 況 。根 據 個 別 矯 正 機 關 之 效 率 值 分 析,在 規 模 變 動 報 酬 ( VRS) 假 設 下 , 台 北 監 獄 、 台 中 監 獄、桃 園 看 守 所、及 台 東 少 年 觀 護 所 具 有 相 對 之 技 術 效 率 。 又 從 Malmquist 生 產 力 變 動 來 看 , 平 均 而 言,民 國 87 年 至 89 年 矯 正 機 關 生 產 力 之 成 長 率 約 為 1.4%, 就 生 產 力 來 源 而 言 , 技 術 變 動( 1.3%)為 促 進 生 產 力 成 長 的 主 要 原 因 。 本 研 究 亦 發 現 權 屬 、 留 監 人 數 、 受 刑 人 比、違 規 事 件 比 及 平 均 薪 資 皆 為 影 響 矯 正 機 關 效 率 的 重 要 因 素。本 研 究 之 結 果 可 提 供 主 管 機 關 從 事 資 源 分 配 及 績 效 評 估 等 決 策 時 之 參 考 依 據 。 另 外 根 據 政 府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效 果 之 實 證 結 果 發 現 :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後 ,社 會 之 犯 罪 率 有 下 降 之 趨 勢 ,進 而 對 社 會 成 本 有 下 降 之 影 響 。 關鍵詞:矯正機關、資料包絡分析、成 本、績效、效率、政策影響。 Ab st r a ctincrease of disbursements and the decrease of revenues, the government has encountered enormous financial difficulties. It is not easy to obtain more revenues to solve the financial problems, so the only way is to cut down ex penses. Under current situation, the most significant issues are to manage cost, control cost, and evaluate performance of all institutions.
This study intends to ex amine the efficiency of the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and influencing factors of the efficiency. In addition, we want to understand the effect of policy making on the social cost and accounting cost.
Based on 1998 to 2000 empirical data, the empirical results show that the overall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 have operational inefficiency. Under the assumption of VRS, there are four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 that have relative technical efficiency. Based on Malmquist productivity index , the growth rate of the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 is about 1.4% from 1998 to 2000. The major factor that improves productivity is technical change.
This research also finds that authority, number of inmates, rate of inmates to employees, illegitimacy rate and average salary are the important factors that affect the efficiency of the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 The research results
provide good direction for the government to allocate resource and performance. All in all, the announcement of parole policy has great impact on social cost, but not accounting cost.
K eywor d s: cor r ect ion a l in st it u t ion , d a t a en velop m en t a n a lysis, cost , p er for m a n ce, efficien cy, p olicy effect . 二 、 緣 由 與 目 的 近 年 來 政 府 財 政 赤 字 急 遽 擴 大,其 中 最 大 之 原 因 是 政 府 之 支 出 急 速 增 加,且 收 入 之 增 加 速 度 不 及 支 出 增 加 之 速 度 所 致。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的「 八 十 九 年 國 情 統 計 報 告 」, 我 國 賦 稅 收 入 年 增 率 已 經 連 續 兩 年 負 成 長 , 賦 稅 收 入 佔 GDP 的 比 率 也 創 歷 史 新 低 紀 錄 。 由 於 政 府 支 出 有 增 無 減,這 種 情 形 已 使 國 庫 調 度 壓 力 越 來 越 大 , 以 88 年 下 半 年 及 89 年 度 而 言 , 歲 入 與 歲 出 相 抵 短 絀 2,876 億 元 , 加 上 政 府 預 算 之 執 行 效 率 不 彰 , 所 以 近 年 來 有 關 於 政 府「 成 本 」及「 績 效 」之 相 關 課 題 越 來 越 受 到 重 視 。因 此 吾 人 有 必 要 對 政 府 機 構 成 本 運 用 之 效 率 性 進 行 分 析,並 藉 由 各 政 府 機 構 效 率 性 之 差 異,瞭 解 哪 些 因 素 影 響 政 府 機 構 之 效 率 性,進 一 步 建 立 健 全 的 績 效 評 估 制 度,俾 有 效 管 理 與 控 制 政 府 各 機 構 投 入 與 產 出 之 關 係 。 總 之,藉 由 有 效 地 運 用 資 源 及 評 估 各 單 位 績 效,俾 促 進 政 府 機 構 作 業 之 效 率 及 效 果 ,仍 為 目 前 重 要 之 課 題 。本 研 究 擬 根 據 法 務 部 所 屬 全 台 灣 各 矯 正 機 關 (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 為 分
析 對 象 , 探 討 下 列 之 重 要 課 題 : ( 一 ) 採 用 資 料 包 絡 分 析( 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 DEA) , 結 合 多 項 投 入 與 產 出 項 目,衡 量 國 內 各 矯 正 機 關 資 源 運 用 之 效 率 性 情 況 。 ( 二 ) 探 討 影 響 各 矯 正 機 關 資 源 運 用 效 率 之 重 要 因 素,以 瞭 解 如 何 有 效 運 用 有 限 之 資 源,進 而 作 為 建 立 政 府 機 構 績 效 評 估 制 度 之 參 考 。 另 一 方 面,政 府 政 策 之 訂 定 對 社 會 成 本 與 會 計 成 本 的 影 響 亦 是 吾 人 關 心 的 議 題 , 本 研 究 以 假 釋 政 策 為 例,來 探 討 假 釋 政 策 的 修 正 是 否 因 為 假 釋 門 檻 的 提 高 或 降 低,而 影 響 到 社 會 及 會 計 之 成 本 。在 獄 政 管 理 上 ,主 管 機 關 通 常 希 望 透 過 假 釋 門 檻 的 調 整,來 解 決 管 理 上 的 問 題 或 做 政 策 上 的 宣 示 , 例 如 民 國 83 年 由 於 監 獄 人 滿 為 患,因 此 立 法 院 修 法 通 過 降 低 假 釋 門 檻 , 爾 後 在 民 國 86 年 因 重 大 刑 案 陸 續 發 生,因 此 再 度 修 法 提 高 假 釋 門 檻 , 希 望 藉 此 抑 制 犯 罪 率 的 提 高 。 如 果 政 策 可 以 發 揮 宣 告 的 效 果,有 效 減 少 犯 罪 率 的 發 生,則 不 但 可 以 減 輕 警 察 、 法 院 及 矯 正 等 單 位 的 工 作 負 擔 ,就 心 理 層 面 而 言 ,亦 可 以 降 低 人 民 不 安 的 情 緒。其 實 犯 罪 率 下 降 對 於 社 會 成 本 的 影 響 比 有 形 之 會 計 成 本 的 影 響 有 過 之 而 無 不 及,故 吾 人 除 應 探 討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對 矯 正 機 關 會 計 成 本 的 影 響 外,更 應 進 一 步 分 析 其 對 社 會 成 本 的 影 響 情 況 。 三 、 文 獻 回 顧 在 政 府 機 構 之 相 關 文 獻 方 面,與 「 績 效 評 估 及 管 理 」有 關 之 文 獻 主 要 係 探 討 政 府 機 構 績 效 評 估 之 衡 量 方 向,且 強 調 以 績 效 為 基 礎 來 分 配 公 務 機 關 之 預 算 等。美 國 有 關 政 府 機 構 之 績 效 評 估 及 管 理 文 獻 從 1994 年 開 始 才 較 多,而 以 最 近 幾 年 相 關 之 文 獻 最 多,可 見 美 國 之 政 府 機 構 開 始 重 視 「 績 效 評 估 及 管 理 」 之 課 題 ( Dobbs, 1994; Few and Vogt, 1997; Caiden, 1998; Melders and Willoughbyt, 1998; Coe, 1999; Gearhart, 1999; Hatry, 1999; Nyhan and Martin, 1999; Poister and Streib, 1999; Wholey, 1999;
Swindell, 2000; Link, 2000) 。 在 政 府 機 構 的 成 本 影 響 因 素 之 相 關 文 獻 方 面,影 響 政 府 機 構「 成 本 」 之 因 素 為 業 務 付 費 之 競 爭 性 情 況 、 城 市 大 小 、 種 族 情 況 、 及 不 同 州 之 年 齡 層 情 況 等。有 關 於 這 方 面 之 文 獻 並 不 多,因 為 此 部 分 之 研 究 實 為 剛 起 步 而 已 ( MacManus, 1997; Cavalluzzo, Ittner and Larcker, 1998)。 根 據 公 務 機 關 之 「 績 效 」
影 響 因 素 之 相 關 文 獻,影 響 政 府 機 構 績 效 之 因 素 如:機 關 使 命 及 任 務 之 清 楚 程 度、員 工 態 度、市 民 監 督 之 權 力 大 小 等 ( Stone and George, 1997; Gearhart, 1999; Streib and Poister, 1999) 。
而 綜 觀 國 內 外 有 關 於 矯 正 機 關 資 源 運 用 效 率 及 其 影 響 因 素 之 研 究 ,國 內 仍 未 見 有 相 關 之 研 究 ,而 就 國 外 而 言 , 則 僅 有 Hayes and Millar(1990)及 Mensah and Li(1993) 兩 篇 文 章 。
Hayes and Millar(1990)認 為 傳 統 預 算 方 法 與 分 析 所 使 用 的 評 估 方 式,對 於 績 效 評 估 與 控 制 監 督 可 能 提 供 不 適 當 的 資 訊,這 些 方 法 未 考 慮 相 關 投 入 價 格 變 化 時 投 入 替 代 之 可 能
性,也 未 考 慮 營 運 狀 況 改 變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因 此 失 去 節 省 成 本 的 機 會 。該 研 究 資 料 取 自 於 美 國 田 納 西 州 33 個 郡 的 監 獄 , 採 用 多 變 量 迴 歸 與 Translog 成 本 函 數 分 析 資 料 , 實 證 結 果 發 現 : Translog 預 算 模 式 可 以 產 生 額 外 有 用 的 資 訊,俾 達 成 績 效 評 估 與 控 制 監 督 之 目 的 。
Mensah and Li( 1993)之 文 章 係 延 續 Hayes and Millar1990)之 研 究 , 該 研 究 提 出 更 完 整 的 預 算 系 統,並 且 比 較 Translog 模 式 與 資 料 包 絡 分 析 ( DEA) 之 差 異 , 結 果 顯 示 DEA 較 Translog 模 式 適 合 於 預 算 控 制 的 系 統 。 另 外 根 據 過 去 國 內 外 文 獻 可 知,DEA 多 應 用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之 資 源 運 用 效 率 的 衡 量 與 分 析 上,包 括 醫 院 ( Banker, Courat and Strauss, 1986; Banker, Chang and Das, 1998; Chirikos and Sear, 2000; 蕭 幸 金 與 張 石 柱 ,1997; 張 錫 惠 、 王 巧 雲 與 蕭 家 旗 ,1998; 鄒 平 儀 , 1999; 王 媛 慧 , 1999; ) 、 教 育 單 位 ( Ruggiero and Vitaliano, 1999; Chakraborty, Biswas and Lewis, 2001; 丁 文 玲 , 2000; 歐 進 士 與 林 秋 萍 ,2000; 杜 榮 瑞 與 郭 振 雄 ,2001 ) 及 政 府 機 構 ( Nyhan and Martin, 1999; 黃 旭 男、林 進 財 與 張 元 哲 ,1997; 吳 濟 華 與 劉 春 初 ,1998; 朱 斌 妤 , 2000)等,顯 示 採 用 DEA 衡 量 非 營 利 組 織 間 之 相 對 效 率 獲 得 國 內 外 研 究 學 者 普 遍 之 支 持 。 有 關 於 我 國 獄 政 管 理 方 面 的 研 究 ,包 括 管 理 問 題 方 面 的 討 論 ,如 監 獄 擁 擠 問 題( 黃 政 吉,1994;楊 士 隆 、 林 健 陽 , 1996; 莊 永 生 , 1997 ) 、 受 刑 人 的 矯 治 問 題 ( 鄧 煌 發 、 林 健 陽 , 1996 林 健 陽,1997;高 千 雲、任 全 鈞 , 2000)及 矯 正 機 關 管 理 人 員 問 題( 林 健 陽 , 1997)等 , 亦 有 著 眼 於 制 度 面 與 法 律 面 之 探 討 ( 孟 維 德 、 林 健 陽 , 1996;賴 擁 連,2000;楊 惠 蘋,200 0), 另 外 也 有 學 者 採 用 共 整 合 模 式 分 析 各 類 犯 罪 因 素 與 犯 罪 率 的 關 係( 張 倉 耀 、 方 文 碩 、 林 哲 彥 , 1999)。 在 國 外 文 獻 方 面,則 以 管 理 面 與 制 度 面 的 研 究 居 多,包 括 監 獄 擁 擠 與 犯 罪 率 關 係 ( Levitt,1996; Lattimore and Baker,1997) 、 女 性 與 男 性 受 刑 人 分 類 因 素( Farr,2000)、 矯 正 機 構 管 理 人 員 離 職 因 素 ( Mitchell et al.,2000 ) 、 受 害 人 補 償 與 犯 罪 率 關 係 ( Cameron,1989 ) 及 監 獄 民 營 化 ( Ogle,1999) 等 。 雖 然 有 關 獄 政 管 理 方 面 有 以 上 相 關 之 研 究,但 是 就 政 策 本 身 對 社 會 成 本 與 會 計 成 本 的 影 響 方 面,仍 未 見 中 外 有 相 關 的 實 證 研 究,因 此 本 研 究 欲 藉 由 立 法 院 在 民 國 86 年 將 刑 法 中 原 為 刑 期 逾 三 分 之 一 得 提 報 假 釋 的 條 文,修 法 成 刑 期 滿 二 分 之 一 後 才 可 以 提 報 假 釋 的 政 策 改 變,探 討 此 政 策 改 變 後 對 於 社 會 成 本 與 矯 正 機 關 會 計 成 本 之 影 響 。 四 、 研 究 方 法
理 論 方 面 之 文 獻 ( 理 論 性 知 識 ) 實 地 訪 談 ( 實 務 性 知 識 ) 矯 正 機 關 之 各 項 績 效 及 成 本 影 響 因 素 全 面 性 之 瞭 解 矯 正 機 關 之 各 項 績 效 及 成 本 之 理 論 架 構 與 衡 量 模 式 之 建 立 績 效 面 矯 正 機 關 之 效 率 性 分 析 ( D E A ) 社 會 成 本 社 會 成 本 包 括 : 1 . 一 般 罪 人 數 、 2 . 重 刑 罪 人 數 、 3 . 累 犯 人 數 及 4 . 假 釋 出 獄 再 犯 人 數 等 可 能 影 響 。 影 響 矯 正 機 關 效 率 因 素 之 分 析 成 本 面 政 策 宣 告 對 成 本 影 響 之 分 析 實 證 研 究 實 證 資 料 蒐 集 會 計 成 本 矯 正 機 關 之 矯 正 支 出 圖 1 本 研 究 方 法 架 構 圖 本 研 究 在 進 行 實 證 研 究 前 實 地 訪 談 法 務 部 矯 正 單 位 及 會 計 單 位 主 管,並 與 各 監 所 之 主 管 進 行 座 談,以 深 入 瞭 解 矯 正 機 關 1.各 項 成 本 與 績 效 之 衡 量 方 向 與 模 式;2.各 項 成 本 與 績 效 執 行 情 況;3.成 本 與 績 效 影 響 因 素 之 情 況;4.重 要 之 管 理 問 題,俾 協 助 本 研 究 理 論 架 構 之 建 立,並 取 得 各 種 會 計 簿 冊 與 相 關 法 規,以 對 矯 正 機 關 之 會 計 系 統 與 管 理 制 度 有 進 一 步 認 識。另 外 亦 實 地 參 訪 台 北 土 城 看 守 所,瞭 解 矯 正 機 關 管 理 與 教 化 工 作 實 際 運 作 的 狀 況 , 及 受 刑 人 生 活 的 型 態,以 避 免 建 立 理 論 架 構 與 變 數 衡 量 時 之 偏 誤。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方 法 架 構 圖 如 圖 1 所 示 。 五 、 變 數 衡 量 ( 一 ) 效 率 分 析 之 變 數 衡 量 有 關 於 矯 正 機 關 效 率 性 方 面 之 投 入 與 產 出 變 數 , 茲 說 明 如 下 : 1. 投 入 變 數 根 據 88 年 法 務 部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書 , 矯 正 支 出 佔 法 務 部 總 支 出 之 78%,而 矯 正 支 出 即 是 矯 正 機 關 管 理 與 教 化 受 刑 人 所 必 須 投 入 的 費 用,其 涵 蓋 內 容 包 括:監 獄 行 政 管 理、教 誨 教 育、作 業 管 理 及 訓 練、疾 病 預 防 及 治 療 和 警 衛 管 理 及 戒 護 等 。 又 根 據 矯 正 支 出 性 質 又 可 區 分
為 人 事 費 、 業 務 費 及 收 容 人 給 養 三 項。由 於 收 容 人 給 養 係 受 刑 人 每 日 三 餐 之 實 際 支 出,與 產 出 變 數 有 高 度 相 關 , 此 處 不 擬 放 入 該 變 數 。 ( 1) 人 事 費 決 算 數 人 事 費 內 容 包 括 法 定 編 制 人 員 待 遇、約 聘 僱 人 員 待 遇、技 工 及 工 友 待 遇、獎 金、其 他 給 與、加 班 值 班 費、 退 休 退 職 及 資 遣 給 付 及 保 險 等 。 ( 2 ) 業 務 費 決 算 數 業 務 費 可 分 為 一 般 業 務 費( 包 括 教 育 訓 練 費、水 電 費、通 訊 費、稅 捐 與 規 費 、 物 品 、 一 般 事 物 費 、 車 輛 、 辦 公 器 具 、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等 )及 旅 運 費( 包 括 交 通 費、旅 費 及 運 費 等 ) 。 ( 3 ) 矯 正 機 關 現 有 管 理 人 員 為 了 維 持 受 刑 人 之 秩 序 與 管 理 受 刑 人 之 生 活 起 居,矯 正 機 關 必 須 投 入 許 多 管 理 人 員( 包 括 教 誨 師、管 理 員、輔 導 員、調 查 員、作 業 導 師 、醫 師 與 藥 師 等 ),以 使 矯 正 機 關 之 教 化 與 管 理 的 工 作 可 以 順 利 進 行,因 此 管 理 人 員 是 矯 正 機 關 重 要 的 投 入 變 數。 ( 4) 受 刑 人 可 活 動 空 間 矯 正 機 關 之 投 入 除 人 力 與 成 本 外,尚 包 括 受 刑 人 活 動 空 間 之 提 供 , 根 據 黃 正 吉( 1994)、楊 士 隆、林 健 陽 ( 1996 ) 、 莊 永 生 ( 1997 ) 、 Levitt(1994) 及 Lattimore and baker ( 1997)之 研 究 提 出,監 獄 過 於 擁 擠 是 造 成 受 刑 人 不 滿 甚 至 暴 動 的 之 要 要 原 因,因 有 必 要 提 供 適 當 的 活 動 空 間,使 矯 正 業 務 可 以 順 利 推 動,故 將 受 刑 人 可 活 動 空 間 列 為 投 入 變 數 。 2 . 產 出 變 數 ( 1) 新 入 監 受 刑 人 人 數 矯 正 機 關 投 入 人 力 與 成 本 之 目 的 係 為 了 管 理 與 教 化 受 刑 人,因 此 當 新 進 受 刑 人 增 加,則 矯 正 機 關 必 須 投 入 更 多 資 源 , 根 據 Hayes and Millar(1990) 之 研 究 , 亦 將 受 刑 人 人 數 視 為 產 出 變 數 。 ( 2) 每 月 留 監 受 刑 人 人 數 當 每 月 留 監 之 受 刑 人 人 數 增 加,則 矯 正 機 關 必 須 投 入 更 多 資 源 , 以 有 效 管 理 受 刑 人 生 活 與 行 為,因 此 將 每 月 留 監 受 刑 人 人 數 列 為 產 出 變 數 。 ( 二 )效 率 影 響 因 素 之 變 數 衡 量 1. 權 屬 由 於 不 同 性 質 之 矯 正 機 關1各 具 有 不 同 之 特 色 與 任 務,本 文 採 用 虛 擬 變 數 分 別 代 表 監 獄 ( 1) 與 其 他 矯 正 機 關 ( 0) , 以 瞭 解 不 同 性 質 之 矯 正 機 關 是 否 存 在 不 同 之 效 率 情 況 。 2. 矯 正 機 關 規 模 本 研 究 以 留 監 受 刑 人 人 數 作 為 矯 正 機 關 規 模 之 代 理 變 數,衡 量 規 模 大 小 是 否 有 效 率 上 的 差 異 。 3. 受 刑 人 比 受 刑 人 比 係 以 受 刑 人 人 數 除 以 管 理 人 員 人 數,衡 量 平 均 每 位 管 理 人 員 輔 導 及 管 理 受 刑 人 的 名 額 。 4. 違 規 事 件 比 違 規 事 件 比 以 違 規 事 件 次 數 除 以 受 刑 人 人 數,衡 量 平 均 每 位 受 刑 人 發 生 違 規 事 件 的 次 數 。 5. 平 均 薪 資 1 根 據 法 務 部 矯 正 機 關 組 織 業 務 職 掌 之 分 類 , 監 獄 係 收 容 經 刑 事 判 決 確 定 之 受 刑 人 , 看 守 所 係 羈 押 偵 破 或 審 判 中 的 刑 事 被 告 , 少 年 觀 護 所 收 容 調 查 、 偵 察 及 審 判 中 未 滿 1 8 歲 少 年,少 年 輔 育 院 收 容 經 少 年 法 庭 裁 處 感 化 教 育 之 少 年 。
平 均 薪 資 係 以 每 一 矯 正 機 關 支 人 事 費 決 算 數 除 以 該 機 關 之 管 理 人 員 人 數,衡 量 薪 資 高 低 與 效 率 之 間 之 關 係 。 ( 三 )政 策 宣 告 效 果 之 變 數 衡 量 有 關 政 策 宣 告 效 果 之 研 究,各 變 數 之 衡 量 茲 說 明 如 下 : 1. 自 變 數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為 一 虛 擬 變 數 ( dummy variable) , 政 策 宣 告 前 訂 為 0, 政 策 宣 告 後 訂 為 1。 本 研 究 係 以 民 國 86 年 11 月 26 日 公 佈 實 施 之 假 釋 政 策 探 討 其 對 社 會 成 本 與 會 計 成 本 之 影 響,根 據 修 法 內 容 指 出:若 行 為 終 了 或 犯 罪 結 果 之 發 生 在 民 國 86 年 刑 法 第 77 條 修 正 施 行 後 者,則 適 用 新 法,因 此 受 到 假 釋 門 檻 提 高 影 響 者 , 係 在 民 國 86 年 11 月 26 日 以 後 發 生 犯 罪 行 為 之 人,但 由 於 犯 罪 後 被 逮 捕,經 偵 查、起 訴 到 法 院 判 決 確 定,一 般 罪 通 常 需 3 個 月 時 間,而 重 刑 罪 約 需 6 個 月 時 間,且 被 判 重 刑 罪 者 通 常 會 提 起 上 訴,因 此 會 有 一 審 、 二 審 及 三 審 的 司 法 程 序,所 以 時 間 可 能 甚 至 長 達 一 年 。 由 於 政 策 公 布 後 存 在 落 後 效 果,為 方 便 分 析,本 研 究 擬 以 假 釋 政 策 修 正 公 布 後 3 個 月 作 為 一 般 罪 之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分 界 點 , 即 民 國 87 年 2 月 前 定 義 為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前,民 國 87 年 3 月 以 後 視 為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後。而 重 罪 部 分 以 假 釋 政 策 修 正 公 布 後 9 個 月 作 為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分 界 點 , 即 民 國 87 年 8 月 前 為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前 , 民 國 87 年 9 月 以 後 為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後。另 外 由 於 累 犯 與 假 釋 出 獄 再 犯 率 部 分 無 法 再 區 分 一 般 罪 與 重 刑 罪,因 此 以 假 釋 政 策 修 正 公 布 後 6 個 月 作 為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分 界 點,即 民 國 87 年 5 月 前 為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前 , 民 國 87 年 6 月 以 後 為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後 。 2. 因 變 數 由 於 社 會 成 本 衡 量 不 易,因 此 以 犯 罪 人 數、累 犯 人 數 及 假 釋 出 獄 再 犯 人 數 作 為 代 理 變 數,又 因 重 刑 犯 所 造 成 之 社 會 成 本 遠 高 於 一 般 犯 罪,因 此 為 了 瞭 解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對 不 同 犯 罪 程 度 之 影 響,本 研 究 將 犯 罪 人 數 區 分 為 一 般 罪 與 重 刑 罪2。 而 會 計 成 本 則 以 矯 正 機 關 之 矯 正 支 出 決 算 數 作 為 衡 量 變 數 。 ( 1) 一 般 罪 人 數 若 提 高 假 釋 門 檻 的 政 策 能 有 效 降 低 一 般 犯 罪 人 數( 包 括 竊 盜、傷 害 2有 關 於 一 般 罪 與 重 刑 罪 之 分 類 並 未 見 有 明 確 定 義,但 在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第 5 9 條 中 規 定 , 犯 罪 之 情 狀 可 憫 恕 者 , 得 酌 量 減 輕 其 刑。另 外 在 第 6 1 條 規 定,犯 罪 之 本 刑 為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專 科 罰 金 之 罪 , 情 節 輕 微 , 顯 可 憫 恕 , 認 為 依 第 5 9 條 規 定 減 輕 其 刑 仍 嫌 過 重 者,得 免 除 其 刑 。 又 依 據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3 7 6 條 規 定 最 重 本 刑 為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專 科 罰 金 之 罪 , 經 第 二 審 判 決 者 , 不 得 上 訴 於 第 三 審 法 院 。 由 以 上 條 文 可 知 , 法 律 上 係 將 本 刑 為 3 年 以 下 之 有 期 徒 刑 視 為 輕 刑 , 因 此 得 以 減 刑 或 免 除 其 刑 , 但 也 因 為 罪 刑 輕 微 而 不 得 上 訴 第 三 審 法 院 , 故 本 研 究 擬 以 判 決 本 刑 為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者 視 為 一 般 刑 , 判 決 3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無 期 徒 刑 或 死 刑 者 定 義 為 重 刑 。 另 外 一 般 刑 中 並 不 包 括 拘 役 及 罰 金 之 處 罰 。 本 研 究 對 犯 罪 之 分 類 經 詢 問 警 界 與 法 界 人 員 後 應 屬 適 當 。
及 煙 毒 等 判 決 本 刑 為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者 ),則 吾 人 可 以 說 假 釋 政 策 是 有 效 的,即 假 釋 政 策 的 確 符 合 社 會 大 眾 對 財 產 與 生 命 安 全 之 需 求 。 ( 2) 重 刑 罪 人 數 就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對 社 會 犯 罪 的 影 響 方 面,對 社 會 危 害 大 且 花 費 社 會 成 本 最 多 的 犯 罪 類 型 係 殺 人 、 重 傷 害 、 強 盜 、 擄 人 勒 贖 等 重 罪( 判 決 3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無 期 徒 刑 或 死 刑 者 ),以 民 國 86 年 陳 進 興 一 案 為 例, 當 時 全 台 人 民 幾 乎 陷 於 極 度 的 恐 慌 中,每 天 大 家 都 花 不 少 精 神 坐 在 電 視 機 前 注 意 著 最 新 動 態,街 頭 巷 尾 無 不 將 其 當 成 討 論 話 題,每 日 全 國 出 動 的 憲 警 人 員 不 計 其 數,並 進 行 大 規 模 的 搜 索,雖 然 多 徒 勞 無 功,但 也 減 少 民 眾 心 裡 的 不 安,其 所 投 入 之 人 力 與 成 本( 如:誤 餐 費、交 通 費 、時 間 與 精 神 耗 損 等 )實 在 驚 人。另 外,對 於 獄 政 管 理 而 言,重 刑 犯 屬 於 高 度 安 全 管 理 之 對 象,監 獄 之 管 理 人 員 必 須 付 出 更 多 心 力 於 該 等 受 刑 人,因 此 吾 人 關 心 政 策 宣 告 對 重 刑 罪 犯 罪 的 影 響 。 ( 3) 累 犯 人 數 由 於 新 入 監 受 刑 人 之 再 累 犯 率 在 民 國 80 年 後 不 斷 提 升 , 民 國 80 年 至 85 年 之 再 累 犯 率 分 別 為 : 41.0%、42.0%、42.9%、45.7%、47.9、 51.6%至 86 年 更 增 加 至 54.3%,因 此 立 法 委 員 認 為 當 時 假 釋 要 件 之 規 定 未 能 適 當 發 揮 監 獄 教 化 之 功 能,無 法 確 實 矯 正 受 刑 人,使 其 重 返 社 會 正 常 生 活,並 已 直 接 對 社 會 安 全 造 成 嚴 重 影 響 , 故 在 民 國 86 年 之 修 法 中 , 特 別 針 對 累 犯3提 高 假 釋 門 檻 , 規 定 累 3 依 刑 法 第 4 7 條 規 定,受 有 期 徒 刑 之 執 行 犯 需 逾 20 年 且 刑 期 逾 三 分 之 二 者 , 才 得 許 假 釋 出 獄,假 釋 規 定 較 其 他 情 況 嚴 格 許 多,因 此 本 研 究 欲 瞭 解 假 釋 門 檻 的 提 高 是 否 有 助 於 累 犯 人 數 的 降 低 。 ( 4) 假 釋 出 獄 再 犯 人 數4 民 國 86 修 法 之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即 認 為 民 國 83 年 修 正 公 布 刑 法 第 77 條,放 寬 許 可 假 釋 之 條 件 以 來,撤 銷 假 釋 之 人 數 佔 假 釋 總 出 獄 人 數 之 比 例 明 顯 上 升,80 年 至 85 年 撤 銷 假 釋 之 比 例 分 別 為 5.4%、 7.4%、 6.6%、 5.3%、 9.0%、 18.5%, 至 86 年 止 , 撤 銷 比 例 更 達 30%, 因 此 本 研 究 擬 對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對 假 釋 出 獄 再 犯 人 數 之 影 響 作 一 分 析,亦 即 瞭 解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是 否 使 假 釋 在 外 的 受 刑 人 能 維 持 善 良 品 行 , 而 不 再 犯 罪 入 獄 。 ( 5) 矯 正 支 出 由 於 假 釋 政 策 若 能 有 效 抑 制 犯 罪 率 之 發 生,則 不 但 可 以 減 少 矯 正 機 關 過 於 擁 擠 的 問 題,更 可 以 減 輕 矯 正 機 關 管 理 人 員 工 作 之 負 荷 , 整 體 而 言,人 事、業 務 及 收 容 人 給 養 等 支 出 完 畢 , 或 受 無 期 徒 刑 或 有 期 徒 刑 之 執 行 而 赦 免 後 , 5 年 內 再 犯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罪 者 稱 為 累 犯 。 4 根 據 法 務 部 函 示 假 釋 中 施 用 毒 品 移 送 觀 察 勒 戒 或 強 制 戒 治 , 構 成 假 釋 中 為 保 持 善 良 品 刑 之 規 定 , 應 屬 違 反 保 安 規 定 情 節 重 大 , 得 撤 銷 假 釋 處 分 , 然 因 施 用 毒 品 及 違 反 保 安 規 定 等 情 況 而 撤 銷 假 釋 處 分 者 , 並 非 本 研 究 關 心 之 重 點 , 且 其 所 佔 比 例 甚 大 , 因 此 假 釋 出 獄 人 數 係 減 除 上 述 因 施 用 毒 品 及 違 反 保 安 規 定 之 人 數 而 得 ( 法 務 統 計 月 報 , 法 務 部 統 計 處 , 台 北 , 2 0 0 0 .1 2) 。
應 都 會 受 到 影 響,因 此 本 研 究 擬 同 時 探 討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對 會 計 成 本 之 影 響 。 3. 控 制 變 數 為 了 避 免 其 他 因 素 在 探 討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之 影 響 時 產 生 干 擾,本 研 究 參 考 過 去 研 究( Mui and Ali,1997, Wlthers , 1984 , Ehrlich , 1972 , Trum bu l l, 1989, 張 倉 耀 等 , 1999 , 楊 雅 惠,1986),將 人 口 總 數、警 政 支 出 及 破 獲 率 作 為 控 制 變 數 。 ( 1) 人 口 總 數 當 人 口 增 加 時,由 於 活 動 空 間 減 少,人 際 之 間 的 摩 擦 會 增 加,造 成 精 神 壓 力 增 大,為 了 抗 拒 不 能 適 應 的 生 活 環 境,可 能 會 鋌 而 走 險 而 犯 罪,因 此 將 人 口 總 數 列 為 控 制 變 數 。 ( 2) 警 政 支 出 當 社 會 之 犯 罪 率 提 高 時,則 警 政 單 位 必 須 投 入 更 多 的 警 力 與 經 費 來 防 制 犯 罪 與 偵 察 刑 案,因 此 犯 罪 率 與 警 政 支 出 間 應 具 有 相 關 性 。 ( 3) 破 獲 率 破 獲 率 的 提 高,表 示 法 律 的 執 行 能 力 增 加,將 可 對 有 犯 罪 意 圖 者 造 成 強 烈 的 嚇 阻 效 果,因 此 破 獲 率 列 為 本 研 究 之 控 制 變 數 。 六 、 資 料 來 源 有 關 於 我 國 矯 正 機 關 之 效 率 性 及 其 影 響 因 素 資 料 係 取 自 於 民 國 87 年 至 89 年 各 矯 正 機 關( 包 括 監 獄 20 所、少 年 輔 育 院 所、矯 正 學 校 1 所 、 看 守 所 18 所 及 少 年 觀 護 所 16 所 等 共 57 所 ) 之 月 資 料 , 且 由 於 大 多 數 資 料 皆 未 公 開,因 此 係 透 過 法 務 部 矯 正 司、會 計 處、統 計 處 等 單 位 實 際 蒐 集 與 抄 寫 而 得,另 外 部 分 受 刑 人 資 料 係 取 自 於 法 務 部 所 出 版 之「 法 務 統 計 月 報 」 。 有 關 於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效 果 方 面 , 研 究 期 間 從 民 國 85 年 6 月 至 民 國 89 年 12 月 , 涵 蓋 全 國 24 所 監 獄 之 月 資 料5, 犯 罪 及 假 釋 撤 銷 之 資 料 係 來 自 法 務 部 統 計 處 所 出 版 之「 法 務 統 計 月 報 」,會 計 成 本 係 取 自 於 矯 正 機 關 每 月 之 矯 正 支 出 決 算 數( 內 部 資 料 ),而 在 控 制 變 數 方 面,總 人 口 數 由「 中 華 民 國 統 計 月 報 」取 得,警 政 支 出 係 透 過 主 計 處 公 佈 之 各 年 度 政 府 預 決 算 審 定 書,破 獲 率 則 取 自「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地 區 警 政 統 計 月 報 」 。 七 、 資 料 分 析 方 法 有 關 矯 正 機 關 之 效 率 性 的 探 討 , 本 研 究 係 採 用 DEA 進 行 分 析 , 並 估 計 Malmquist 生 產 力 變 動 指 標。本 研 究 根 據 效 率 變 動 來 源,分 為 純 技 術 效 率 變 動、規 模 效 率 變 動 及 技 術 變 動 等 三 項 變 動 來 源 。 由 於 本 研 究 所 估 計 之 效 率 值 介 於 0 與 1 之 間 , 不 同 於 一 般 OLS 模 型 中 被 解 釋 變 數 為 連 續 且 無 範 圍 限 5 民 國 8 4 年 共 有 1 8 所 監 獄 , 分 別 是 台 北 監 獄、桃 園 監 獄、新 竹 監 獄、台 中 監 獄 、 雲 林 監 獄 、 嘉 義 監 獄 、 台 南 監 獄 、 明 德 外 役 監 獄 、 高 雄 監 獄 、 屏 東 監 獄 、 台 東 監 獄 、 武 陵 監 獄 、 花 蓮 監 獄 、 自 強 外 役 監 獄 、 宜 蘭 監 獄 、 基 隆 監 獄 、 澎 湖 監 獄 及 綠 島 監 獄 等,民 國 8 5 年 增 設 彰 化 監 獄 及 高 雄 女 子 監 獄,民 國 8 7 年 增 設 台 中 女 子 監 獄,民 國 8 8 年 增 設 桃 園 女 子 監 獄 及 明 陽 中 學 , 民 國 8 8 年 增 設 福 建 金 門 監 獄 , 因 此 至 民 國 8 9 年 共 有 2 4 所 監 獄 。
制 的 情 況 , 所 以 本 研 究 以 Tobit Model 來 分 析 效 率 之 影 響 因 素 。 在 政 策 宣 告 效 果 方 面,本 研 究 採 用 複 迴 歸 模 式 分 析 政 策 宣 告 對 社 會 成 本 與 會 計 成 本 之 影 響 。 八 、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 一 ) 矯 正 機 關 效 率 分 析 之 研 究 結 果 就 矯 正 機 關 之 效 率 性 方 面,實 證 結 果 發 現,就 民 國 87 年 至 89 年 矯 正 機 關 整 體 之 平 均 效 率 而 言,在 生 產 技 術 為 規 模 固 定 報 酬 ( CRS ) 的 假 設 下 , 平 均 技 術 效 率 為 40.59%, 在 生 產 技 術 為 規 模 變 動 報 酬( VRS)的 假 設 下 , 平 均 技 術 效 率 為 56.23%, 表 示 無 論 矯 正 機 關 之 類 別 為 何,皆 存 在 無 效 率 的 情 況 。 由 於 整 體 效 率 值 偏 低 , 且 規 模 效 率 值 ( 71.26% ) 遠 高 於 平 均 技 術 效 率 值 ( 40.59% ) , 表 示 矯 正 機 關 無 效 率 之 主 要 原 因 來 自 於 投 入 資 源 運 用 的 無 效 率 。 根 據 個 別 矯 正 機 關 之 平 均 效 率 值 而 言 , 在 CRS 的 假 設 下 並 無 任 何 矯 正 機 關 具 有 相 對 效 率 , 在 VRS 假 設 下,則 有 台 北 監 獄、台 中 監 獄、桃 園 看 守 所、及 台 東 少 年 觀 護 所 之 技 術 效 率 值 為 1,表 示 較 其 他 矯 正 機 關 具 有 相 對 效 率 。 從 Malmquist 生 產 力 變 動 來 看,平 均 而 言,民 國 87 年 至 89 年 矯 正 機 關 生 產 力 之 成 長 率 約 為 1.4%, 就 生 產 力 來 源 而 言,技 術 變 動( 兩 期 間 技 術 變 動 之 幾 何 平 均 )之 成 長 率 為 1.3% , 是 促 使 生 產 力 成 長 的 主 要 原 因 。 ( 二 ) 矯 正 機 關 效 率 影 響 因 素 之 研 究 結 果 就 影 響 效 率 之 因 素 而 言,研 究 發 現 ( 見 表 1) : 1. 權 屬 係 數 為 負,並 達 1%的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 表 示 監 獄 較 其 他 矯 正 機 關 ( 看 守 所 、 矯 正 學 校 、 少 年 輔 育 院 、 少 年 觀 護 所 等 ) 無 效 率 。 由 於 不 同 性 質 之 矯 正 機 關 收 容 不 同 類 型 之 受 刑 人 , 亦 可 能 存 在 不 同 之 管 理 方 式 , 因 此 有 必 要 進 一 步 針 對 不 同 性 質 矯 正 機 關 分 析 其 效 率 性 及 其 影 響 因 素 。 2. 矯 正 機 關 規 模 係 數 為 正,且 達 1% 之 顯 著 水 準 , 顯 示 規 模 較 大 之 矯 正 機 關 較 規 模 小 的 矯 正 機 關 具 有 效 率 。 因 此 為 了 避 免 資 源 上 的 浪 費 , 主 管 機 關 應 考 慮 透 過 業 務 或 組 織 合 併 的 方 式 , 減 少 人 事 、 業 務 費 用 的 支 出 , 以 提 升 整 體 之 效 率 。 3. 受 刑 人 比 之 係 數 為 正 , 表 示 受 刑 人 對 管 理 人 員 比 越 高 , 則 效 率 越 佳 , 但 此 結 果 使 吾 人 懷 疑 受 刑 人 比 提 高 是 否 會 因 為 管 理 人 員 負 擔 加 重 , 而 造 成 矯 正 機 關 內 部 違 規 事 件 次 數 之 增 加 , 因 此 本 研 究 再 以 受 刑 人 比 對 違 規 事 件 進 行 迴 歸 分 析 , 並 以 受 刑 人 可 使 用 空 間 作 為 控 制 變 數 , 結 果 發 現 受 刑 人 比 之 係 數 為 負,且 達 1%顯 著 水 準 , 顯 示 受 刑 人 比 提 高 並 未 增 加 違 規 事 件 , 如 能 透 過 良 好 的 內 部 控 制 , 則 在 較 高 的 受 刑 人 比 下 , 仍 能 有 效 控 制 違 規 事 件 。 4. 違 規 事 件 比 之 係 數 為 負,且 達 1% 之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 表 示 當 每 位 受 刑 人 發 生 違 規 事 件 ( 包 括 打 架 、 口 角 爭 吵 、 私 藏 違 禁 品 、 賭 博 財 物 、 違 抗 管 教 、 凌 弱 欺 新 、 未 依 規 定 作 息 、 擅 離 戒 護 視 線 、 紋 身 猥 褻 、 結 黨 製 造 事 端 、 自 殺 及 自 傷 等 ) 的 次 數 越 少 , 則 對 於 矯 正 機 關 之 效 率 有 正 面 之 影 響 , 所 以 矯 正 機 關 若 能 善 盡 教 化 及 矯 治 的 責 任 , 避 免 違 規 事 件 的 發 生 , 則 不 但 可 培 養 受 刑 人 有 正 確 的 人 生
價 值 觀 , 使 其 可 以 順 利 回 到 社 會 重 新 生 活 , 不 再 誤 入 歧 途 , 亦 可 以 減 少 管 理 人 員 的 負 擔 , 更 能 提 高 矯 正 機 關 之 效 率 , 達 到 雙 贏 的 效 果 。 5. 管 理 人 員 平 均 薪 資 之 係 數 為 負 , 且 達 1%之 統 計 顯 著 水 準,表 示 平 均 薪 資 較 高 之 矯 正 機 關 較 無 效 率 , 在 目 前 財 政 吃 緊 的 情 況 下 , 主 管 機 關 應 針 對 平 均 薪 資 偏 高 之 矯 正 機 關 進 行 瞭 解 原 因 , 以 避 免 浮 濫 編 列 人 事 費 。 表 1 影響效率因素之分析 ( T ob it M oed el) 變數 估計係數 t 值 截距項 0.174 17.877*** 權屬 -0.765E-01 -9.072*** 留監受刑 人數 0.194E-04 5.635*** 受刑人比 0.375E-01 41.781*** 違規事件比 -0.226 -4.491*** 平均薪資 -0.560E-06 -5.339*** F 值 2 AdjR 1080.2*** 0.7853 1.樣本數:1476 2.*p<0.1 **p<0.05 ***p<0.01 ( 三 )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影 響 之 研 究 結 果 本 研 究 採 用 複 迴 歸 模 式 針 對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對 一 般 罪 、 重 刑 罪 、 累 犯、假 釋 出 獄 再 犯 及 矯 正 支 出 分 別 進 行 分 析 , 茲 分 別 就 實 證 結 果 進 行 分 析 。 表 2 列 示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對 一 般 罪 之 影 響,由 表 中 可 知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之 係 數 為 -535.127, 而 且 達 1%的 顯 著 水 準,表 示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後 一 般 罪 ( 即 判 決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之 罪 者 ) 之 犯 罪 有 下 降 的 趨 勢,且 整 體 模 式 之 適 合 度 達 1% 顯 著 水 準 ( F=34.527,p=0.001) , 表 示 自 變 數 與 因 變 數 間 具 有 顯 著 統 計 關 係,即 本 模 式 對 一 般 罪 具 有 相 當 的 解 釋 能 力。 表 2 假釋政策宣告對一般罪 之迴歸分析 變數 估計係數 t 值 VIF 值 截距項 2727.026 0.476 假 釋 政 策 宣告 -535.127 -4.353*** 5.879 總人口 -2.439E-05 -0.094 8.022 警政支出 3.470E-07 0.465 2.523 破獲率 -524.589 -1.039 1.236 F 值 2 AdjR 34.527*** 0.717 1.樣本數:54 2.*p<0.1 **p<0.05 ***p<0.01 表 3 列 示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對 重 刑 罪 犯 罪 率 的 影 響,假 釋 政 策 宣 告 之 係 數 為 -189.022, 而 且 達 1%的 顯 著 水 準,表 示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後,假 釋 門 檻 的 提 高 對 於 重 刑 罪 的 發 生 的 確 造 成 嚇 阻 的 效 果,重 刑 罪( 即 判 決 3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無 期 徒 刑 及 死 刑 之 罪 者 )之 犯 罪 有 下 降 的 趨 勢,且 整 體 模 式 合 適 度 亦 達 1% 顯 著 水 準 ( F=127.217,p=0.001) 。 表 3 假釋政策宣告對重刑罪 之迴歸分析 變數 估計係數 t 值 VIF 值 截距項 7020.765 3.648*** 假 釋 政 策 宣告 -189.022 -4.652*** 4.562 總人口 -2.934E-04 -3.362*** 5.549 警政支出 4.601E-07 1.867* 2.353 破獲率 -72.136 -0.432 1.116 F 值 2 AdjR 127.217*** 0.905 1.樣本數:54 2.*p<0.1 **p<0.05 ***p<0.01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對 累 犯 之 影 響 列 示 於 表 4 ,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之 係 數 為 -315.131 , 且 達 1%顯 著 水 準 , 表 示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後 , 刑 法 第 77 條 規 定 累 犯 逾 20 年 且 刑 期 逾 三 分 之 二 者 , 才 能 提 報 假 釋,的 確 對 有 再 犯 罪 傾 向 的 人,造 成 警 惕 作 用,因 此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後 對 累 犯 人 數 的 減 少,有 正 面 的 影 響 。 另 外 整 體 模 式 亦 達 1%顯 著 水 準 ( F=52.158,p=0.001) 。 表 4 假釋政策宣告對累犯之迴歸分析 變數 估計係數 t 值 VIF 值 截距項 357.788 1091 假 釋 政 策 宣告 -315.131 -4.559*** 5.879 總人口 -1.093E-07 -0.885 8.022 警政支出 3.708E-07 0.885 2.523 破獲率 -346.323 -1.220 1.236 F 值 2 AdjR 52.158*** 0.794 1.樣本數:54 2.*p<0.1 **p<0.05 ***p<0.01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對 假 釋 出 獄 再 犯 之 影 響 列 示 於 表 5,假 釋 出 獄 再 犯 率 之 係 數 為 -7.459,雖 然 符 合 預 期 之 符 號,但 並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準,顯 示 假 釋 門 檻 提 高 後,假 釋 期 間 的 受 刑 人 行 為 並 未 受 假 釋 政 策 修 正 的 影 響,因 此 仍 犯 法 而 遭 撤 銷 假 釋,表 示 假 釋 政 策 的 宣 告 並 無 助 於 假 釋 出 獄 的 受 刑 人 再 犯 率 下 降,原 因 可 能 是 此 次 修 法 除 提 高 假 釋 門 檻 需 逾 刑 期 二 分 之 一 者,才 能 提 報 假 釋 外,並 未 加 重 假 釋 撤 銷 者 之 規 定( 如 累 犯 者 需 逾 刑 期 三 分 之 二 者,才 能 提 報 假 釋 ),因 此 假 釋 政 策 的 修 正 未 對 假 釋 出 獄 的 受 刑 人 的 犯 罪 行 為 造 成 嚇 阻 作 用。另 外 假 釋 政 策 未 影 響 假 釋 出 獄 受 刑 人 之 行 為,亦 可 能 代 表 矯 正 主 管 機 關 對 假 釋 出 獄 之 受 刑 人 所 投 注 之 成 本 與 心 力 不 夠,導 致 假 釋 出 獄 之 受 刑 人 未 步 入 正 途,因 此 仍 舊 犯 罪 入 獄。整 體 模 式 達 1% 顯 著 水 準 ( F=11.780, p=0.001) 。 表 5 假釋政策宣告對假釋出獄再犯 之迴歸分析 變數 估計係數 t 值 VIF 值 截距項 894.425 1.540 假 釋 政 策 宣告 -7.459 -0.608 5.879 總人口 -3.647E-05 -1.385 8.022 警政支出 6.688E-08 0.899 2.523 破獲率 -54.825 -1.089 1.236 F 值 2 AdjR 11.780*** 0.449 1.樣本數:54 2.*p<0.1 **p<0.05 ***p<0.01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對 矯 正 支 出 之 影 響 列 於 表 6 , 矯 正 支 出 之 係 數 為 -4.18E-09 , 符 號 亦 符 合 預 期 之 方 向,但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準,顯 示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後,雖 然 抑 制 社 會 上 之 犯 罪 與 累 犯 之 發 生,但 對 於 矯 正 機 關 之 會 計 成 本 並 未 造 成 重 大 影 響,這 也 表 示 公 務 機 關 之 成 本 存 在 一 定 程 度 的 僵 固 性,在 短 期 間 並 無 法 隨 環 境 之 改 變 而 調 整,例 如 犯 罪 率 下 降 造 成 矯 正 機 關 收 容 之 受 刑 人 減 少 甚 至 沒 有 受 刑 人,但 矯 正 機 關 不 可 能 因 此 裁 撤 編 制 的 管 理 人 員 與 設 備,而 等 到 受 刑 人 之 收 容 人 數 增 加 再 重 新 聘 僱 人 員 與 添 加 設 備,因 此 可 能 需 要 更 長 時 間 的 觀 察,但 也 隱 含 著 矯 正 機 關 的 確 存 在 無 效 率 之 情 形 。
1 3 表 6 假釋政策宣告對矯正支出 之迴歸分析 變數 估計係數 t 值 VIF 值 截距項 -4.18E-09 -1.243 假 釋 政 策 宣告 -1.42E-08 -1.443 5.879 總人口 999419299 2.823*** 8.022 警政支出 -90129.151 -1.161 2.523 破獲率 203.976 1.351 1.236 F 值 2 AdjR 4.433*** 0.206 1.樣本數:54 2.*p<0.1 **p<0.05 ***p<0.01 吾 人 茲 將 本 研 究 結 果 及 其 引 含 之 意 義 彙 總 如 表 7 所 示 。 表 7 矯 正 機 關 效 率 面 ( 屬 績 效 構 面 ) 及 成 本 面 之 實 證 研 究 結 果 彙 總 表 研 究 主 題 研 究 結 果 本 研 究 結 果 隱 含 之 意 義 1. 矯 正 機 關 效 率 情 況 之 研 究 1. 整 體 而 言,矯 正 機 關 皆 存 在 無 效 率 的 情 況。而 無 效 率 之 主 要 原 因 係 來 自 於 投 入 資 源 運 用 的 無 效 率 。 2. 台 北 監 獄、台 中 監 獄、桃 園 看 守 所、及 台 東 少 年 觀 護 所 具 有 相 對 效 率 。 3. 從 民 國 87 年 至 89 年 矯 正 機 關 生 產 力 之 成 長 率 約 為 1.4 %, 就 生 產 力 來 源 而 言 , 技 術 變 動 是 促 使 生 產 力 成 長 的 主 要 原 因 。 1. 在 國 家 財 政 愈 趨 緊 縮 之 際,各 矯 正 機 關 應 依 實 際 需 要 提 出 需 求,主 管 機 關 亦 應 對 預 算 做 有 效 控 制 , 避 免 浮 編 預 算 , 造 成 捉 襟 見 肘 的 問 題 。 2. 主 管 機 關 可 根 據 影 響 效 率 之 指 標 訂 定 資 源 分 配 與 績 效 評 估 之 標 準,對 於 具 有 相 對 效 率 之 單 位 給 予 獎 勵,而 對 於 相 對 無 效 率 的 單 位 應 瞭 解 其 無 效 率 之 原 因,並 加 以 監 督 及 管 理 。 2. 矯 正 機 關 效 率 性 影 響 因 素 之 研 究 影 響 矯 正 機 關 效 率 性 之 因 素 如 下 : 1. 權 屬:顯 示 監 獄 較 其 他 矯 正 機 關 無 效 率 。 2. 矯 正 機 關 規 模:顯 示 規 模 較 大 之 矯 正 機 關 較 規 模 小 的 矯 正 機 關 具 有 效 率 。 3. 受 刑 人 比:顯 示 受 刑 人 對 管 理 人 員 比 越 高 , 則 效 率 越 佳 。 1. 不 同 形 態 之 矯 正 機 關 因 收 容 不 同 類 型 之 受 刑 人 , 可 能 存 在 不 同 之 管 理 方 式 , 所 以 有 必 要 進 一 步 針 對 不 同 性 質 矯 正 機 關 衡 量 其 效 率 性 及 其 影 響 因 素 。 2. 為 了 避 免 資 源 上 的 浪 費 , 主 管 機 關 可 以 考 慮 透 過 業 務 或 組 織 合 併 的 方 式 , 減 少 人 事 、 業 務 費 用 的 支 出 , 以 提 升 整
佳 。 4. 違 規 事 件 比:顯 示 當 每 位 受 刑 人 發 生 違 規 事 件 的 次 數 越 少 , 則 對 於 矯 正 機 關 之 效 率 有 正 面 之 影 響 。 5. 管 理 人 員 之 平 均 薪 資:顯 示 平 均 薪 資 較 高 之 矯 正 機 關 較 無 效 率 。 透 過 業 務 或 組 織 合 併 的 方 式 , 減 少 人 事 、 業 務 費 用 的 支 出 , 以 提 升 整 體 之 效 率 。 3. 透 過 良 好 的 內 部 控 制 , 有 效 控 制 違 規 事 件 , 則 在 較 高 的 受 刑 人 比 下 , 可 以 促 進 矯 正 機 關 之 效 率 。 4. 矯 正 機 關 若 能 善 盡 教 化 及 矯 治 的 責 任 , 避 免 違 規 事 件 的 發 生 , 不 但 可 減 少 管 理 人 員 的 負 擔 , 亦 能 提 高 矯 正 機 關 之 效 率 。 5. 在 目 前 財 政 吃 緊 的 情 況 下 , 主 管 機 關 應 針 對 平 均 薪 資 偏 高 之 矯 正 機 關 進 行 瞭 解 原 因 , 以 避 免 浮 濫 編 列 人 事 費 。 3.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影 響 之 研 究 1.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後 , 一 般 罪 、 重 刑 罪 及 累 犯 人 數 皆 有 明 顯 下 降 , 表 示 假 釋 政 策 有 效 。 2.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後,假 釋 出 獄 之 再 犯 人 數 並 無 明 顯 下 降 , 表 示 假 釋 政 策 對 於 假 釋 受 刑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並 無 拘 束 效 果 。 3.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後,矯 正 機 關 之 矯 正 支 出 並 未 明 顯 下 降 , 表 示 矯 正 機 關 之 成 本 存 在 一 定 程 度 之 僵 固 性 與 無 效 率 。 1. 假 釋 政 策 的 確 符 合 社 會 大 眾 對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的 期 待,因 此 也 減 少 了 社 會 成 本 的 付 出 。 2. 假 釋 政 策 中 對 於 假 釋 撤 銷 受 刑 人 之 刑 責 規 範 應 重 新 加 以 考 量,矯 正 主 管 機 關 應 加 強 犯 罪 矯 正、職 訓 及 假 釋 出 獄 後 更 生 保 護 管 束 之 工 作,俾 減 少 再 犯 之 發 生 。
九 、 計 畫 結 果 之 建 議
(一 )對 未 來 研 究 者 之 建 議
1. 隨 機 前 緣 估 計 法 ( Stochastic Frontiers Estimation, SFE) 係 近 來 受 到 重 視 的 相 對 績 效 評 估 方 法 ( Relativ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RPE) , 由 於 SFE 考 慮 了 非 決 策 單 位 ( Decision Making Unit, DMU) 所 能 控 制 之 隨 機 性 因 素 , 而 將 殘 差 區 分 為 代 表 隨 機 性 的 對 稱 性 誤 差 及 代 表 DMU 技 術 無 效 率 之 單 邊 性 誤 差 , 因 此 被 認 為 是 估 計 標 竿 水 準 中 較 佳 的 方 法 , 因 此 後 續 研 究 可 以 採 用 SFE 評 估 矯 正 機 關 之 效 率 性 。 2. 研 究 期 間 與 台 北 看 守 所 主 管 人 員 訪 談 過 程 中 瞭 解 獄 政 管 理 中 最 重 要 的 問 題 為 監 所 中 戒 護 事 故 與 違 規 事 件6之 預 防,因 此 未 來 之 研 究 可 針 對 假 釋 政 策 的 修 正 , 對 受 刑 人 在 監 獄 中 行 為 的 影 響 作 進 一 步 分 析 , 亦 即 透 過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前 後 監 獄 中 戒 護 事 故 與 違 規 事 件 之 變 化 , 瞭 解 政 策 改 變 對 獄 中 受 刑 人 行 為 之 影 響 。 3. 由 於 近 年 來 政 府 之 財 政 愈 趨 困 難 , 有 效 運 用 有 限 資 源 成 為 一 重 要 之 課 題 , 經 由 本 研 究 效 率 性 實 證 結 果 發 現 , 監 獄 較 其 他 6 所 謂 戒 護 事 故 包 括 脫 逃 、 自 殺 、 重 大 暴 行 、 鬧 房 及 暴 動 等 事 件 , 而 違 規 事 件 包 括 打 架 、 口 角 爭 吵 、 違 抗 管 教 、 結 黨 製 造 事 端 及 自 傷 等 事 件 。 矯 正 機 關 無 效 率 , 另 外 由 於 在 資 料 蒐 集 過 程 中 , 監 獄 之 資 料 較 其 他 矯 正 機 關 齊 全 , 並 且 具 有 較 完 整 的 投 入 與 產 出 變 數 , 因 此 未 來 研 究 可 針 對 台 灣 地 區 各 監 獄 機 關 之 效 率 性 進 行 分 析 , 並 且 瞭 解 影 響 其 效 率 性 之 因 素 為 何 , 可 作 為 建 立 監 獄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之 依 據 。 ( 二 ) 對 矯 正 機 關 管 理 者 之 建 議 1. 本 研 究 發 現,在 矯 正 機 關 之 效 率 性 方 面,仍 存 在 著 資 源 使 用 的 無 效 率 , 而 在 政 策 效 果 方 面,假 釋 政 策 之 宣 告 的 確 促 使 社 會 成 本 下 降,但 對 於 矯 正 機 關 之 會 計 成 本 則 未 造 成 顯 著 下 降 之 情 況,因 此 就 台 灣 整 體 之 矯 正 機 關 而 言,仍 存 在 一 定 程 度 之 無 效 率,本 研 究 亦 發 現 權 屬 、 留 監 人 數 、 受 刑 人 比 、 違 規 事 件 比 及 平 均 薪 資 皆 為 影 響 矯 正 機 關 效 率 的 重 要 因 素,上 述 結 果 可 提 供 主 管 機 關 做 資 源 分 配 及 績 效 評 估 等 決 策 時 之 參 考 依 據 。 2. 根 據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效 果 之 實 證 發 現 , 民 國 86 年 修 正 刑 法 提 高 假 釋 門 檻,的 確 降 低 了 一 般 、重 刑 及 累 犯 之 犯 罪 ,吾 人 可 以 推 論 假 釋 政 策 符 合 社 會 大 眾 對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的 期 待 , 也 減 少 了 社 會 成 本 的 付 出 ,但 是 假 釋 政 策 宣 告 後 ,假 釋 受 刑 人 的 再 犯 率 並 未 顯 著 下 降,表 示 假 釋 政 策 的 修 正 對 於 假 釋 在 外 受 刑 人 的 行 為 並 未 造 成 明 顯 的 影 響,因 此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與 立 法 院 在 進 行 假 釋 政 策 的 檢 討 時,對 於 假 釋 撤 銷 受 刑 人 之 刑 責 規 範 應 重 新 加 以 考 量,另 外 矯 正 主 管 機 關 應 加 強 犯 罪 矯 正、職 訓 及 假 釋 出 獄 後 更 生 保 護 管 束 之 工 作,以 培 養 受 刑 人 正 確 的 價 值 觀 ,並 具 有 謀 生 之 際 能 ,俾 減 少 再 犯 之 發 生 。 3. 由 實 證 結 果 發 現:假 釋 政 策 對 會 計 成 本 未 造 成 明 顯 影 響,但 吾 人 認 為 政 策 的 訂 定 對 社 會 成 本 之 影 響 更 為 重 大,因 此 對 於 法 律 制 訂 機 關 而 言,如 何 訂 定 與 犯 罪 人 罪 責 相 稱 的 公 正 刑 罰 , 以 發 揮 刑 罰 的 制 裁 效 果 , 係 一 重 要 且 嚴 肅 之 課 題 。 十 、 參 考 文 獻 ( 一 ) 中 文 部 分 1. 丁 文 玲 ( 民 89) , 「 我 國 國 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評 估 之 研 究 」 ,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 未 發 表 之 博 士 論 文 。 2. 王 媛 慧 ( 民 88) , 「 台 灣 地 區 醫 院 效 率 與 生 產 力 變 動 之 研 究 — 非 參 數 DEA 方 法 之 應 用 」 , 政 治 大 學 經 濟 學 系 , 未 發 表 之 博 士 論 文 。 3. 朱 斌 妤( 民 89),電 子 化 /網 路 化 政 府 政 策 下 行 政 機 關 生 產 力 衡 量 模 式 與 民 眾 滿 意 度 落 差 之 比 較 , 管 理 評 論 , 19:1 , 頁 119-150。 4. 杜 榮 瑞 與 郭 振 雄( 民 90),「 大 學 院 校 之 效 率 與 相 關 因 素 之 探 討 : 資 料 包 絡 分 析 之 應 用 」 , 未 發 表 之 研 究 報 告 。 5. 吳 斐 ( 民 89) , 監 獄 學 精 選 , 連 山 , 台 北 。 6. 吳 濟 華 與 劉 春 初 ( 民 87) , 應 用 DEA 模 型 分 析 高 雄 市 垃 圾 清 運 區 隊 之 生 產 效 率 , 中 山 管 理 評 論 , 6:3, 頁 879-902。 7. 林 山 田 、 林 東 茂 ( 民 86) , 犯 罪 學 , 三 民 , 台 北 。 8. 林 茂 榮 、 楊 士 隆 、 黃 維 賢 編 著 ( 民 87), 新 編 監 所 法 規 , 五 南 , 台 北 。 9. 林 鈺 雄 編 著 ( 民 89) , 刑 事 訴 訟 法 , 學 林 , 台 北 。 10. 林 健 陽 ( 民 86) , 台 灣 地 區 監 獄 管 理 人 員 工 作 壓 力 問 題 之 實 證 研 究 , 警 學 叢 刊 , 27:4 , 頁 163-187。 11. ( 民 86 ) , 監 獄 矯 治 問 題 之 研 究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報 , 30, 頁 181-198。 12. ( 民 86 ) , 美 國 矯 正 機 構 ( 監 獄 ) 民 營 化 之 研 究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報 , 30 , 頁 257-286。 13. 孟 維 德、林 健 陽( 民 85),Ruiz v. Estelle 案 對 美 國 德 州 監 獄 控 制 模 式 影 響 之 研 究 , 警 學 叢 刊 , 26:5, 頁 153-173。 14. 周 宜 鋒 ( 民 88) , 刑 事 訴 訟 法 精 選 , 連 山 , 台 北 。 15. 高 千 雲 、 任 全 鈞 ( 民 89) , 生 活 壓 力 、 社 會 支 持 、 社 會 距 離 與 監 獄 暴 行 關 聯 性 之 研 究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報 , 36 , 頁 317-340。 16. 假 釋 制 度 研 討 會 實 錄( 民 77), 法 務 部 , 台 北 。 17. 張 倉 耀 、 方 文 碩 、 林 哲 彥 (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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