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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廢止對我國圖書資料蒐集與保存之衝擊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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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年 2 月號

出版法廢止對我國圖書資料蒐集與保存之衝擊與因應

作者: 薛理桂/國立政治大學圖書資訊學研究所教授 出版法對圖書資料蒐集與保存的時代意義 歷經70年的我國出版法於88年1月12日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廢止。該法在我國被媒體與社運人士視為箝制言論思想與出版 自由之惡法。出版法對於言論自由之限制實已違反時代的潮流, 無怪乎該法的廢止得到無異議通過。然而,原有出版法中 涵蓋有將出版品送備至國家圖書館的規定將受到影響。原有出版法第十四條規定「新聞紙及雜誌之發行人,應於每次發行 時分送行政院新聞局、地方主管官署及內政部、國立中央圖書館各一份」,以及第二十二條「書籍或其他出版品於發行 時,應由發行人分別寄送行政院新聞局及國立中央圖書館各一份」。 對圖書館界而言,由於原有出版法規範出版社將出版品送備至國家圖書館(原國立中央圖書館),因而該館得以為我 國保存當代重要的文化資產。原有出版法對圖書館界而言深具時代意義。國家圖書館歷年來根據此條文收到國內各出版社 所出版的圖書、報紙與雜誌,例如:臺灣商務印書館在民國七十年代所出版的景印四庫全書,當時市值一百多萬新臺幣,即 是依據此條文, 送一套予國家圖書館。如此一來,為該書局保存一套出版的記錄,國家圖書館也有義務將收到的圖書編製國 家書目,提供各界使用。經常有出版社已找不到原有出版的圖書、雜誌,反而到國家圖書館找到當時依出版法送備該館的 原書。出版法對國家圖書館而言,由於規範國內出版社將圖書、報紙、雜誌等出版品寄送該館,也因而為我國保存當代一 份完整的文化記錄。 出版法廢止對圖書資料蒐集與保存的衝擊 出版法廢止後對於原有第十四條與二十二條並未有落日條款,如此一來對於國內各出版社將圖書、雜誌、新聞紙等出 版品送備國家圖書館將產生無法可據的「空窗期」, 亦即在新的替代法令出現之前,將產生某些出版社不再送書刊至國家 圖書館的情況。如此一來,身兼我國保存重要文化資產的國家圖書館將無法完整蒐集國內所出版的各種書刊出版品。國家 圖書館如果無法完整取得國內的各種出版品,對於其他圖書館則無法提供完整的書目訊息,也將使得民眾無法在國家圖書 館借閱到所需的書刊,其影響可謂深遠。 各國對出版品送備國家圖書館的做法 出版品在出版後送備國家圖書館的規定,並非是我國獨有,法國係世界上最早實施出版品呈繳國家圖書館的國家。其 他國家大都仿效法國的做法,分述如下: (一) 法國 世界上有關出版品送繳制度最早始於法國,於1537年由法國國王法蘭西一世所頒佈的「曼皮爾敕令」

(The Montpellier Ordinance)。依據此法令,在法國境內每一位印刷者與出版者都要交一冊新出版圖書給皇家圖書館(註1)。由 於法國的此項出版品送繳至該國皇家圖書館(以後演變為國家圖書館) 的規定, 影響到日後其他國家的仿效, 大都訂有法令要 求各出版社所出版的新書需送至國家圖書館。 (二) 英國 以英國而言,在 1911 年的版權法已規定該國出版社必須將出版的圖書送大英圖書館一份。1972 年修定該法,出版社 必須送5份出版品分別給大英圖書館、國立蘇格蘭圖書館、國立威爾斯圖書館、牛津大學圖書館與劍橋大學圖書館。如此 在英國地區的出版品分別保存於三個地區的國立圖書館與兩所大學圖書館,全英國的民眾可至各地圖書館閱覽到所需的圖 書, 十分方便。1988 年版權法修訂為「版權、設計及專利法案」,規定任何出版品必須於一個月內送至上述的圖書館,將 圖書定義為:「圖書、小冊子、單張的樂譜、地圖、計畫、表等」。再版圖書資料如有增添或修改才需呈繳(註2)。 (三) 美國 美國於 1897 年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設立著作權局(Copyright Office),隸屬於美國國會圖書館(相當於美國的國家圖書 館), 該館成為美國地區的呈繳制度的執行單位(註3)。 該館在收到圖書的同時,也具有著作權登記的功能,美國的制度係將 出版品送繳與著作權登記兩者合而為一,由同一個單位執行。此種制度的優點對於出版界而言較有送繳的意願;對國家圖 書館而言,也可藉此收到國內出版的各種出版品。 出版法廢止的因應之道 由法國、英國與美國對於出版品送備至國家圖書館的規定,可知各國對於文化資產保存之重視。我國在出版法廢止之 後,有關出版品送備至國家圖書館的因應之道如下: (一) 以圖書館法替代 新聞局等單位為因應出版法廢止所產生的影響已召開會議討論,並擬議以圖書館法涵蓋原有出版法第十四條與二十二 條的功能。目前圖書館法正在行政院審議中,該法的制訂早自民國五十五年由中國圖書館學會提出立法的呼籲,但歷經三 十餘年仍未通過。行政院如能儘速通過該法草案並送至立法院審議,將有助於解決出版法廢止後出版品送備至國家圖書館 的問題。 (二) 擴大送備範圍 如在圖書館法中規範出版品送備國家圖書館,應擴大其原有的送備範圍。原有出版法由於制定的時代背景,只有規定 紙本式出版品,如圖書、雜誌、報紙等。目前國內出版品已趨向於多元媒體,例如:錄音帶、錄影帶、CD、DVD、電腦光 碟等有聲出版品與電腦資料。為求完整保存當代所出版的各種媒體,筆者建議在圖書館法中應將上述各種媒體的出版品列 入。 (三) 增加送備份數 國家圖書館兼具為國家保存文化資產與提供民眾使用雙重職責,原有出版品只送一份至國家圖書館實為不足。以英國 的法令規定,出版品需送五份至該國的指定圖書館。由於民眾的借閱將導致書刊破損的情況,因而筆者建議在圖書館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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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訂需送兩份至國家圖書館。其中一份專供永久保存;另一份提供借閱。 (四) 在一定時間內送備 為使國家圖書館能夠在限期內取得國內出版的書刊,筆者建議可仿效英國的版權法,在圖書館法中規定出版品在出版 後儘速送至國家圖書館,至遲不得超過一個月。由於國家圖書館如果能夠儘快取得書刊,將可以在處理後,迅速提供給圖 書館界書目資訊與提供民眾借閱。 合則兩利 - 出版界與國家圖書館通力合作 出版界是知識產生的上游,國家圖書館則是知識處理的下游,兩者關係十分密切。出版界產生知識後,將圖書優先送 至國家圖書館,將具有兩層意義:其一是出版品送備與登記的功能,例如: 國家圖書館設有國際標準書號中心,在圖書還 是初稿階段即予以出版品預行編目(CIP),並給予每一本新書一個國際標準書號(ISBN),且在《全國新書資訊月刊》中予以 刊載;其二是國家圖書館在完成分類、編目作業後,將圖書收錄在該館的國家書目資料庫中,可供民眾查檢, 並進而提供 借閱,間接也為出版界宣傳出版的訊息。可知出版界與國家圖書館兩者之間的關係密不可分。英美兩國出版界大都能配合 兩國的法令規定,將出版品送備至國家圖書館。 在《全國新書資訊月刊》以嶄新的面貌出現後,冀望國內出版界能夠通力合作,出版新書、雜誌、報紙、視聽資料、 電腦軟體與資料庫能夠主動送至國家圖書館,再由國家圖書館完整報導我國的出版界新出版的各類訊息,並進而提供民眾 使用。對出版界與國家圖書館而言,應屬於雙贏的局面。 【附註】 註1:曾 賢 <我國出版品送繳制度之回顧與展望>《國家圖書館館刊》 2期(民87) 頁3。 註2:薛理桂《中英圖書館事業比較研究》臺北市: 文華(民84)頁39-40。 註3:王梅玲、王錫璋 <美國書刊資料送繳制度之研究>《國家圖書館館刊》 2期(民87) 頁75。 | 回國圖首頁 | 回首頁 | 回上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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