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處理
須知
(一)
壹、前言
一、何謂「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指駕駛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 上行駛,致人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二、發生交通事故如何報案? 1.發生車禍莫慌張、報警處理逗幫忙,請立即撥 「110」警察局報案專線報案。 2.報案時應說明事故發生地點、時間、車種(號)、 傷亡情形及報案人姓名等資料。 3.保持現場完整,並迅對受傷者予以救護。 4.報案後應在現場原地靜候處理人員,並於事故地點適當距離處放置警告標誌,事故處理完畢後應即 撤除。 5.當事人親自報案,並接受警方處理,屬「自首」 行為,負刑事責任者可依法減刑。 三、警方人員如何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為了維護當事人權益,警方處理人員當秉持「客觀、 公正」的立場,以「正確、迅速、精細、周密、安全」的 原則處理事故。 四、如何處理肇事逃逸事故? 1.遇肇事逃逸事故,應保持現場跡證,並立即報 警處理。 2.找尋現場目擊者及設法提供肇事車號、車種、顏 色、特徵及逃逸方向等資料,以利警方偵辦。 五、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警方人員到場處理前:
1.請心平氣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事宜,切勿動 氣爭執或動粗衍生事端,徒增困擾。 2.確認事故當事人,避免對造頂替冒充,逃避責任。 3.送傷者就醫,如無他車可用,必須使用肇事車輛 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再行移動。 4.可以相機將肇事車損情形、地面痕跡、散落物‥ ‥等現場概況攝影存證。 5.設法找尋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 警方人員到場處理中: 1.配合警方處理程序,說明事故發生經過。 2.現場重要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應請處 理人員注意蒐證。 3.現場圖及談話紀錄表簽章前應仔細閱讀,如有錯 誤、遺落,可請處理人員補正。 4.注意本身言詞態度,切勿與對造或處理人員口角 爭執。
警方人員處理完畢後: 1.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事故發生三十日後,在 辦公時間內,逕向交通警察大隊第五組查詢肇事原因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 191 號 4 樓)。 2.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向交通警察大隊第五組申 請開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及申請初步肇因分析表 現場圖影本或現場照片‥‥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