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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銀行處理不良債權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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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金融體系由四家龐大且缺乏效率的國有銀行體系主導,又因配合政府 「撥改貸」政策的執行,以及未根據利潤最大的商業原則經營,以致其財務體質 深受不良債權問題纏身所苦。因而,中國能否有效降低不良債權至合理的水平, 並盡快建立國有商業銀行的治理機制,將攸關中國金融改革的成效良窳。台灣的 銀行中介體系,由於1991年政府開放新銀行設立,導致過度金融競爭,加上經 濟不景氣及不當放款,造成各銀行資產報酬率的滑落與逾放比的攀升,以致亦 累積龐大的不良債權有待解決,其中尤以農漁會信用部等基層金融機構為甚。雖 然中國與台灣銀行業形成不良債權的原因不甚相同,但最終根本的解決方法卻 是殊途同歸,即透過市場機制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

第一節

中國銀行業不良債權的背景與其處理

中國早期為趕超西方發達國家,乃執行違反比較利益 (comparative advantag e defying) 原則的發展戰略,在計畫經濟的體制下將所有的重要物資透過國家財 政的調配而流向國有企業 (state-owned enterprises)。然而,國有企業無法在開放 且競爭的環境下經營,形成無法自生 (non-viable) 的問題,以致在1978年改革開 放後,需仰賴國有銀行 (state-owned banks) 的放款才得以生存。但是,這些未根 據利潤最大化商業原則的政策性放款,導致國有銀行資產負債表上累積龐大的 不良債權。 若以國際的標準來看,中國國有銀行體系裡現存的不良債權早已讓銀行的 淨資產為負,已可說是技術性的破產,故有進行資產結構重組的必要。在1999 至2003 年間,不良債權占總放款的比重皆維持在四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的高檔水 平,不良債權對國內生產毛額的比率也幾近兩成。惟截至2005 年為止,國有銀 行的不良債權率似乎因中國銀行與中國建設銀行等國有商業銀行進行股份制改 革、外匯準備挹注、及經由資產管理公司核銷壞帳,而有好轉的跡象,除不良債 權占總放款的比重以下滑至8.6% 外,不良債權對國內生產毛額的比率也達到 7.2% 的新低點 (表 1)。1

1:

中國的不良債權概況

1 常發生於國有銀行中的問題,諸如「產權問責不清、業務經營單一化、放款對象過分傾斜某 些單位、累積過多不良債權、及自有資本金不足」等。基本上,轉軌經濟中的價格自由化與生產 部門私有化,皆為提升企業生產效率的因素。因此,應由銀行體制的重組與私有化開啟改革的 步 伐以提升經營效率。是故,從資產的重組開始,由政府利用財政預算或外資等方式,以核銷國 有 銀行的不良債權並注入自有資本。參閱 Spencer 與 Blommestein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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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別 不良債權 (10 億美元) (1) 總放款 (10 億美元) (2) 不良債權占 總放款比重 (%) (3)=(1)/(2) 不良債權對 國內生產毛額 比率 (%) 1997 155 620 25.0 17.2 1998 75 753 10.0 7.9 1999 198 793 25.0 20.0 2000 196 786 25.0 18.2 2001 213 850 25.0 18.4 2002 245 968 25.1 19.8 2003 232 1139 20.0 17.0 2004 208 1575 13.2 10.0 2005 160 1863 8.6 7.2 註: 中國雖以「一逾兩呆」(逾期、呆滯、呆帳) 把放款作一分類,但仍未符合巴塞爾 資本協定的正常 (passed)、關注 (special mention)、次級 (substandard)、可疑與損失 (doubtful and loss) 的國際標準,故而中國各個銀行實際上存有多少不良債權並無一 致的答案。 資料來源: Pei 與 Shirai (2004),2004 與 2005 年兩年資料為本研究根據中國銀監會資料計算。 因為現階段國有銀行仍在中國銀行業中佔有主導的地位,故不良債權將是 中國銀行乃至整體金融改革的問題核心之一,如稍有不慎將會面臨嚴重的金融 危機與經濟衝擊。身處邁向頂峰的羊腸小徑上,面對著不良債權這隻攔路猛虎的 阻撓,中國該如何安然地度過此難關?撇開透過如物價膨脹或存放款利率的調 整逐次消解不良債權等有失公允的方式,2 以下將介紹中國如何以資產重組的方 法來解決不良債權的問題。 一、銀行資產重組的分類 根據World Bank (1995) 的定義,銀行資產重組的方法可分為「分散型重組」 與「集中型重組」兩種類型。分散型重組乃由個別銀行自行藉由本身的自有資本 2 此外,尚有關於新舊不良債權在清理上孰先孰後的討論。樊剛 (1999) 認為,僅需控制新增壞帳 的成長率低於經濟成長率,則壞帳率則可逐年地下降至可處理能力的範圍。因此,降低新增不 良債權的增加乃解決銀行與企業債務危機的關鍵。然而,透過經濟成長消除不良債權的方式, 將會因漫長時間的等待而拖累整體金融改革的進展。是故,不良債權在新舊之間應是同等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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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或由賺取的利潤來核銷不良債權,而集中型重組則經由國家中央統籌專責部 門,負責將銀行的不良債權移轉至另一設置的中介部門。3

分散型重組可分成「難題應對小組」(work-out unit) 與「債轉股」(debt-equity swap) 兩種。難題應對小組乃由個別銀行針對問題貸款、不良債權核銷、及改善銀 行資產結構而成立工作小組,利用銀行的專家做風險評估和完善銀行內部管理 機制式;債轉股則是讓企業把無法償還的債務及對銀行的不良債權,轉化為銀 行對其控股的權力,擁有企業所有權形式。集中型重組,可分成「銀行資本重 整」(bank recapitalization) 與「銀行重組代理」(bank restructuring agency) 兩種。銀 行資本重整乃由政府發行債券來削減銀行的不良債權,同時要求銀行進行硬預 算約束,來強化己身的資產負債管理;銀行重組代理則是政府成立一些機關, 著手進行銀行的清算、破產、及合併。 中國目前所採取的資本重組方式是界於分散型與集中型的混合模式,即以 政府作為最終的財政支撐,再由每家國有銀行自行負責不良債權的剝離。4 二、各種銀行資產重組的解決途徑評估 中國政府試圖利用各種方法來解決其國有銀行不良債權的問題,本節將對 這些方法的成效分別予以評估。 (一) 債轉股 四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成立,透過「債轉股」的形式來清算累積於四大國有 銀行內的不良債權,其清算過程的有效性將決定於存在資產管理公司、國有銀行 及破產國有企業之間的關係。倘若經債轉股入主國有企業的國有銀行可因此參與 國有企業內部的經營決策,將可收約束之效。 然而,資產管理公司與國有銀行皆屬國家所有,因而資產管理公司不太可能 強迫國有銀行切斷與違約客戶的臍帶。但是,國有銀行未必能更有效地治理國有 企業,甚至缺乏參與的積極性,以致處於虧損的國有企業未必能為國有銀行帶 來收入,且債轉股後國有銀行持有的股票價值未必會有所提升,恐將反使國有 銀行在債權與股權間疲於奔命,造成資金流動性因過於深入產業部門而進一步 下降。 資金呆滯化形成的原因在於,國有銀行的授信資金套牢在國有企業中,假若 銀行將國有企業龐大的債務轉換成股權,則不良資產的性質由金融資產轉換成 3 然而,中國個別的銀行並不具備足夠的經驗與資本能力來解決不良債權的問題,因而在集中 型方法中政府可透過發行國債向銀行注資,由中央統籌機構來處理銀行的不良債權會比分散型 方法來得佳。國有銀行改革中最大的問題在於自有資本不足,形成低資本適足率與資產素質較 差所引起的高不良債權率。是故,銀行資本結構重組的重點也在於「資本金的充實」與「不良債權 的抽離」(Lardy,1998)。 4 中國人民銀行於 1995 年把放款劃分為四類: (1)正常放款,(2)逾期放款 (包括到期未償付放款和 延期到期仍未償付的放款),(3)呆滯放款 (是指逾期兩年或兩年以上的放款及借貸者因生產延遲 或不再持續發展其生產項目所發生的放款),及(4)呆帳放款 (即借貸者宣布破產和清算後不能償 付的放款),其中不良債權即為呆滯放款和呆帳放款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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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形式,更進一步地降低資產的流動性,同時國有銀行一旦成為國有企業股 東的話,局勢將形成銀行業務直接介入企業的實業領域,造成金融資本與產業 資本的混合,兩者產生產業資本虛擬化與金融資本呆滯化,徒使資金的配置效 益降低。如此,到頭來國有銀行的資產品質未見有所改善,徒增對存款者的傷害 中國政府於1994 年成立三家政策性銀行,承接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政策性 放款以避免不良債權進一步的上升,接著在1998 至 1999 年中國先後成立信達、 東方、長城、華融四家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依序附屬於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及中國工商業銀行,協助收購、管理、及處理不良債權,達成優 化銀行資產且減輕國有企業利息負擔的目標。 根據2001 年國務院公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的規定,中國的資產管理 公司主要是執行不良債權的處置工作,並且為國有銀行建立明確的責任制和業 績評估,改善國有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5 在債轉股的條例上,過程先由國家經 貿委員會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推薦可行與合格的企業債轉股方案,並會同財政 部、中國人民銀行審核,最後再由國務院批准後得實施。 實施債轉股企業,應按照現代企業的要求轉換其經營機制,建立起規範的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確保債轉股的實施,除能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外,尚有利於優 化經濟結構,並促進有關企業的技術進步與產品升級。6 (二) 銀行重組代理 表 2 揭露 2001 至 2005 年間,四家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債權的績效。在 2001 年,四家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人民幣1,234.1 億元的帳面資產值,資產及現金回復 值分別達到人民幣498.5 與 261.5 億元,資產及現金回覆率分別達到 40.0% 與 21%。至 2005 年時,累計處置的帳面資產值已高達人民幣 8,397.5 億元,資產及 現金回復累計值已分別高達人民幣2,064.3 與 1,766.0 億元,資產及現金回復率 則分別達到24.6% 與 21.0%。儘管四家資產管理公司表面上的成績似乎亮麗,但 若未根本解決前述存於國有銀行與國有企業之間臍帶關係等問題的話,只會造 成「清了舊壞帳,又跟來新壞帳」的無止境惡性循環。 5 資產管理公司是壞帳與資本市場之間的橋樑,活化銀行放款使資金流通更具效率。一般而言, 資產管理公司的五大功能為: (1)收購商業銀行的不良債權;(2)融通並處理問題放款與不良債權; (3)專業重整問題放款;(4)管理貸款抵押品;及(5)在資產價格合理的時候處理不良債權,以獲得 最大的回收價值。資產管理公司擁有許多解決國有銀行不良債權的方式,債轉股僅為其中之一。 6 1999 年,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北京水泥廠為首度實施債轉股以解決不良債權的成功案例。然而, 透過「債轉股」將部分國企股權或土地所有權出售以增加國有銀行資本的方式仍有其侷限性。例 如,實施債轉股的企業須滿足產品具競爭力、技術設備達國內外先進水平、債權債務關係清晰且 符合建立現代企業體制等嚴格要求。此外,即便減輕不良債權的壓力,卻因不能根本地解決銀 行資金來源與資產運用的匹配性問題,反可能因企業虧損造成股權難以出售而失敗,再加上國 有企業道德風險的存在,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而使債轉股演變成一個非正規的國企籌資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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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家資產管理公司所清算的不良債權—

2001 至 2005 年 帳面資產值 (億元人民幣) 資產回復值 (億元人民幣) 現金回復值 (億元人民幣) 資產回復率 (%) 現金回復率 (%) 2001 年 東方 182.9 85.1 44.2 46.5 24.2 華融 232.1 125.4 75.5 54.0 32.5 長城 531.1 63.0 36.9 11.9 6.9 信達 299.0 225.0 104.9 75.3 35.1 總額 1,234.1 498.5 261.5 40.0 21.0 2002 年 東方 221.0 106.6 55.7 47.9 25.2 華融 320.4 114.3 102.2 35.7 31.8 長城 454.8 79.4 54.7 17.5 12.0 信達 331.0 174.6 105.1 52.7 31.8 總額 1,327.2 474.9 317.5 35.7 23.9 2003 年 東方 433.0 - 52.2 - 12.1 華融 673.0 - 113.5 - 16.9 長城 620.5 - 59.6 - 9.6 信達 380.0 - 117.0 - 30.8 總額 2,106.5 - 342.3 - 16.2 2004 年 東方 1,045.5 309.0 232.9 29.5 22.3 華融 2,095.4 531.0 413.4 25.3 25.3 長城 2,099.1 301.0 215.7 14.4 14.4 信達 1,510.6 580.0 508.1 38.3 33.6 總額 6,750.6 1,721.0 1,370.0 25.5 20.3 2005 年 東方 1,317.6 184.9 320.1 28.7 24.3 華融 2,433.8 207.9 543.9 26.9 22.3 長城 2,633.9 477.0 273.5 12.9 10.4 信達 2,012.1 381.2 628.4 34.3 31.2 總額 8,397.5 2,064.3 1,766.0 24.6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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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2001 至 2003 年為當年度資料,2004 與 2005 年則為累計資料,2003 年四家資產管理公司 在資產回復值與資產回復率上的資料闕如。 資料來源: 2001 至 2003 年來自中國金融學會,《中國金融年鑑》;其他年度來自中國銀監會各 期統計數據。 (三) 國有銀行上市集資與資產證券化 周小川 (2000) 指出國有銀行既獨資又充足資本是無法同時存在的事實,開啟 國有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革的里程碑。國有銀行的「上市集資」,必須考量能否容 許非國有經濟與外資購買股份所造成的私有化。7 上市集資可帶來公司治理及資 訊揭露等改善與加強的好處,但獲利能力低且資不抵債的國有銀行股份能否吸 引投資者承購的意願將是件棘手的問題。政府對四大銀行的支持承諾或許可稍微 提高投資者的興趣,但更重要的是,倘若將上市全然視為一種融資渠道而輕忽 治理機制的約束,則國有銀行的重組上市充其量僅為一種治標不治本的拖延戰 術。 此外,國有銀行透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將具備共同屬性、流動性較差 但能帶來穩定現金流量的資產加以集中,轉變成一種擁有投資價值且將獨家承 擔的放款風險分散至眾多投資者共同承擔的有價證券。然而,中國缺乏一個成熟 的資本市場,再加上尚有不良債權的價值評估及投資者認購意願的問題存在, 讓資產證券化的成效失色。再者,從國有銀行剝離的不良債權,大都來自對國有 企業的放款,其質量低劣,同時再考量風險過大及未必具有穩定的現金流量, 資產證券化亦未必能付諸實現。最後,倘若無法培植起資產證券化後於初、次級 市場上的價差預期,則將僅能藉由政府的信用擔保作支撐始能引起投資者的興 趣。是故,盡快提昇且建立證券信用等級機制的運行,將攸關此法的成敗與否之 一。8 (四) 銀行內部個別核銷不良債權 7 根據2003年銀監會實施的〈國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包括有關國外金 融機構在總資產、國際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等、營運狀態與資本適足率、及持股比例的資格條件與 規定。外資可藉由較低的成本進入中國銀行零售市場,既符合長期的經營策略,又可善加利用 國內各銀行的區域性網點。然而,外資入股過程所帶來的衝擊,除私有化外,銀行控制權的易主 外資銀行入股與中資銀行在業務上的利益衝突、經營管理理念上的差異、及銀行股權轉讓的溢價 缺乏可評估的訂價標準所產生的入股定價分歧等問題。儘管如此,外資金融業的引進,可使國 內銀行致力補足資本與健全治理以提高自身競爭力,且亦因國外資本的挹注而改善國內銀的財 務體質與資本適足率,除出現資本結構多元化外,更降低不良資產比率 (嚴宗大,2006)。 8 至於以個別銷售、招標銷售拍賣債權與逾期資產的方式,可以藉由國內、外的投資來打破金融 體系內壟斷格局、重整國有企業的股本結構、及督促其建立現代企業體制與優化法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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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藉由鼓勵國有銀行進行加強「放款方案的評估」及「風險組合管理」來降 低不良債權的產生。9 國有銀行必須要求授信對象以市場利率水平支付貸款,如 有重要的發展計畫始可藉由政府預算的額外補貼協助,希冀藉此對借款者形成 硬的預算限制約束而改善銀行的資產結構,形成一個具備競爭力的商業性經濟 實體。 其次,國有銀行可以透過「出售放款抵押品」討回部分國有企業的欠款。然而 此法易因國有企業以抵押品 (國家資產) 向國有銀行告貸而產生所有權不清的問 題。同時,「銀行稅後利潤」則是一種國有銀行自行逐步核銷不良債權的作法。然 而,此法將會因為現今國有銀行虧損嚴重、盈利低、及尚需繳納鉅額的賦稅而難 以採行。 最後,利用諸如管理諮詢、分立重組、及包裝上市等的補強渠道,將國有企業 的債務轉化為可投資的工具,再通過兼併與收購,以改善國有企業財務狀況與 資產流動性的「資產重組」亦仍存有一定的問題。儘管奧海集團資產重組案是成 功的案例,但諸如政策難以配合、市場體系不發達、法治不健全等因素,將窄化 資產重組的機會,而無法使社會資源的配置與重組選擇達於最適。 (五) 政府挹注資金協助國有銀行打銷壞帳 實際上,國有銀行的資產價值能否擁有足夠的力量自行承擔其虧損是值得懷 疑的,因此或多或少仍須倚賴國家資金的挹注以核銷其不良債權。除政府身為國 有銀行最大股東的事實外,由政府負責解決國有銀行資產負債表中大量導因自 政府非經濟或政治性的放款方案所造成的不良債權似乎是合情合理的。然而,此 想法的成效卻會因非善意的機會主義行徑的產生而抵銷部分的效果。10 因為接受資金挹注的國有銀行將會預期未來如又陷入經營困境時,政府終 會挹注資金加以援助,這將加劇道德風險的可能性。這種預期將使國有銀行喪失 改善效率的誘因,部分經營欠佳的國有銀行更會貿然地採行一些更高風險報酬 或甚至對淨值為負的國有企業放款,一挽頹勢。是故,政府必須確保其資金挹注 的計畫乃唯一一次增進國有銀行資本適足性的措施,未來將不再存有任何補救 措施,以建立起政府政策執行的威信力。Lardy (1998) 認為,透過政府發行不良 債權數額相當的國債來對國有銀行注資,將是個可行的解決方法。然而,此法將 牽涉到中國不成熟的直接金融體系。 三、中國處理不良債權的進展 9 信貸專業知識與訓練的缺乏,將會促使信用過於迅速地擴張,進而弱化放款資產的品質。若再 加上個人所得或經濟成長的趨緩,將會導致高違約率及高額的不良債權。因此,國有銀行必須 放款予擁有風險控管良好的客戶,以增加放款結構的多樣性,降低不良債權的發生。

10 「太大不能倒」(too big to fall) 效應是常見的機會主義行徑之一。大銀行的倒閉將對一國金融體

系有著無法承受的危機與衝擊,甚至殃及其他銀行引起連鎖反應。因此,一國政府一般不會乾 眼看著大銀行倒閉而不作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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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國在處理不良債權上的努力,可見於1998 年時曾發行人民幣 2,700 億元的特別政府公債進行四大國有銀行的資本重組,並在 1999 年時進行 第一波總額高達人民幣1.4 兆元的不良債權轉移,而 600 億美元外匯存底的資本 挹注也於2003 年採行,同時亦有嘗試由現存銀行股東自行承認損失的作法,後 來又在2004 年進行第二波金額達人民幣 7,800 億元的不良債權轉移,而 2005 年 時又以人民幣 350 億元再次資本重組第五大國內銀行—交通銀行 (Bank of Communications),最後象徵外國股權加入的外國直接投入等投資進入也於 2002 年起開始逐漸獲得重視。 其次,銀行資本是吸收壞帳或槓桿投資損失以避免破產風險的基礎屏障, 而巴塞爾資本協定 (Basel Capital Accord) 亦以 8% 的資本適足率作為國際通行的 標準。11 根據表 3 可知,在 1988 至 2005 年間,1994 年時四大國有銀行的資本適 足率僅有4% 至 6% 左右,除中國銀行勉強接近標準外,其他國有銀行皆遠低於 國際的合格要求,中國建設銀行的資本適足率甚至從1988 年的 11.17% 大幅跌 落至1994 年的 4.31%,原因為銀行放款金額的增長速度遠高於資本的補充速度, 以致資本適足率低落。 但隨著政策性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四大銀行的營運始見績效,在 2000 年,除中國農業銀行的資料缺漏之外,其他三大銀行的資本適足率分別躍 升至9.89%、10.42%、及 13.57%,符合國際資本適足或健全的標準。

3:

四大國有銀行的資本適足率

單位:% 年 別 中國工商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 中國銀行 中國建設銀行 1988 6.81 - 5.59 11.17 1989 5.45 - 7.20 9.75 1990 5.48 7.49 6.72 8.72 1991 5.35 6.41 6.69 7.40 1992 5.13 5.50 6.31 6.32 1993 6.57 4.10 5.35 4.79 1994 5.70 6.95 7.37 4.31 1995 6.69 6.89 8.59 4.33 2000 5.38 11.44 8.31 8.98 11 早期銀行經營管理的安全與穩健,有賴於資產與負債的管理策略得宜。隨著科技發展與金融創 新,日趨複雜的銀行業務,以致需強調銀行是否具有持有適足的資本承擔風險,巴塞爾銀行監 理委員會於 1988 年提出的《資本衡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統合》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 報告,便是奠定與衡量現代銀行風險基準資本適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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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5.76 10.43 8.30 9.29 2002 5.54 9.23 8.16 8.46 2003 5.52 8.03 - 2.28 2004 - - 8.62 11.95 2005 9.89 - 10.42 13.57 註: 資本適足率 = (權益資本+次順位債券+備抵放款損失) / 風險加權資產。12 資料來源:本研究根據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各期年報估計。 當然,最終解決中國銀行體系內不良債權的方法,仍必須仰賴中國持續的 經濟增長。因為只要經濟能持續的增長,政府的稅基將會穩定地擴增,而有充裕 的資金處理大部分不良債權而不會影響到經濟的運作。因此,政府的財政狀況將 會是打銷不良債權一事成敗的關鍵。至於,非國有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發展, 對於中國未來是否能有穩定且運作良好的銀行體系將會扮演重要的角色,因其 以利潤化為經營目標的原則,將有助於減輕金融體系內不良債權比重過高的問 題,讓金融機構能行有餘力將資金借貸予具備高生產效率的混合部門改善其資 產品質。 綜言之,轉軌國家的銀行業改革,其宏觀經濟的穩定將仰賴於動員儲蓄、投 資、及經濟增長的基本條件,在建立起法律與監理的體制下,實行對產權與信用 的保護,並維持著充足競爭的經營環境與市場導向的治理結構 (尤以資訊的完全 透明與流通為甚),灌輸且明確銀行業利潤化經營的目標等,種種將裨益銀行改 革的進行。

第二節

台灣銀行體系不良債權的形成背景與處理

台灣在2000 年 12 月 13 日制定公布「金融機構合併法」,以作為處理金融機 構之不良債權的法律基礎,實際運作則是開始於2002 年,略慢於中國的處理步 調。坦言之,當時台灣銀行業的不良債權問題,導因於 1991 年在銀行業營業執 照發放限制上的鬆綁,使銀行家數驟增倍數以上,在既有的市場胃納下彼此激 烈競爭的結果,非但未良性競爭,徒使各銀行惡性價格競爭,資產報酬率遽降, 且房地產價格下跌,以及部分企業財務發生困難,因而產生大量的逾期放款、催 收 款 、 及 呆 帳 , 再 加 上 台 灣 於 1997 年 時 巧 妙 地 躲 過 亞 洲 金 融 危 機 (Asian 12 2004 年,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將總風險基準資本比率的計算方式改良為: 資本適足率 = 法定資 本 /〔信用風險加權資產 + 12.5*(承擔市場及作業風險所需資本)〕。由於大幅修改風險加權資產總 額的計算,並將作業風險所需資本的因素納入考量,趨向更嚴謹的標準。因此,表 3 中四大國有 銀行所呈現出的資本適足率,在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下將是一種過於樂觀的估計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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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Crises),使當局長期輕忽解決不良債權的急迫性。13 表 4 顯示,在 1995 年時整體銀行業逾放總額僅為新台幣 3,515 億元,逾放比 為3.00%,其中本國銀行與基層金融機構的逾放總額與逾放比分別為新台幣 2,596 與 786 億元,及 2.85%與 4.02%。至 2001 年時,時逢政黨輪替第二年及全 球景氣低迷的衝擊與影響,整體銀行業逾放總額與逾放比竟然分別惡化至新台 幣13,274 億元與 8.16% 的高峰,其中逾期放款的大幅增加大多來自本國銀行 (飆升至新台幣 10,870 億元)。所幸,在日後的金融改革漸顯成效下,截至 2005 年整體銀行業逾期放款總額與逾放比已分別降至新台幣3,813 億元與 2.19% 的 低點,其中本國銀行與農漁會等基層金融機構在大刀闊斧的整頓下,逾期放款 總額分別已降至新台幣3,705 與 72 億元。

4:

台灣歷年銀行業逾期放款趨勢

年 別 逾期放款 本國銀行 基層金融機構 總額 (億元新台幣) (%) 逾放總額 (億元新台幣) 逾放比 (%) 逾放總額 (億元新台幣) 逾放比 (%) 1995 3,515 3.00 2,596 2.85 786 4.02 1996 5,105 4.15 3,614 3.70 1,325 7.10 1997 5,865 4.18 4,299 3.71 1,377 8.53 1998 7,303 4.93 5,478 4.37 1,595 10.57 1999 8,833 5.67 6,602 4.88 1,888 13.70 2000 10,211 6.20 7,735 5.34 2,042 15.68 2001 13,274 8.16 10,870 7.48 1,813 16.39 2002 10,747 6.84 8,644 6.12 1,540 15.37 2003 8,028 5.00 6,306 4.33 1,257 13.30 2004 5,576 3.28 4,327 2.78 921 10.06 2005 3,813 2.19 3,705 2.24 72 2.09 註: 基層金融機構為信用合作社與農漁會信用部之總稱,2005 年已無農漁會信用部資料。表內 逾期放款總額除包括本國銀行與基層金融機構逾放總額外,另包括信託投資公司及外國 銀行在台分行的逾放總額。 資料來源: 台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http://www.banking.gov.tw。 13 財政部曾於 1999 年將營業稅從 5%降至 2%,希冀銀行能以降稅利得打銷呆帳,並大幅修訂 「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除將原規範公營行庫的條文刪除,一體適用公民營銀行 外,更將法院訴訟結果為基礎的轉銷呆帳認定換成銀行在經催收無望後可自行處理的基礎認定 , 因而避開冗長的法律訴訟程序,加快不良債權轉銷的速度。此外,中央銀行甚至調降存款準備 率與提高各銀行在央行存款準備帳戶的利息,以充當銀行打銷呆帳的資金來源。然而,逾期放 款增加的速度仍快過於降稅用以彌補的速度,以致無法達成當時欲 4 年內將逾放比降至 2.5%的 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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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的資產重組 台灣為解決銀行不良放款的問題,採行了金融機構合併、成立資產管理公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及設置金融重建基金等方法,茲分述如下。 (一) 金融機構合併 銀行家數過多 (over-banking) 造成競爭激烈,銀行為爭取客戶,在徵信及授信 過程中不够嚴謹導致經營不善,又逢資產泡沫化,普遍被視為是台灣不良債權 產生的重要原因。一般認為,台灣的銀行業體系可透過金融機構的合併,將市場 中的銀行家數降低至合理的水平,以改善各銀行的經營環境且提升其競爭力。表 5 顯示,台灣金融機構總行家數 (以本國銀行而言) 在 1991 年時僅為 25 家,但 隨著法令限制的鬆綁,本國銀行總行家數在2001 年時竟達到超飽和的 53 家, 嚴重地影響各家銀行的經營狀態。復因政府政策宣導及鼓勵金融整併,部分金融 機構合併,在2005 年時,本國銀行總行家數才些微降至 45 家,同時期基層金 融機構中的信用合作社從1991 年的 74 家降至 29 家,農漁會信用部亦自 311 家 降至278 家。

5: 台灣金融機構總行家數

年 別 本國銀行 基層銀行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 1991 25 74 311 1996 42 73 312 2001 53 39 285 2005 45 29 278 資料來源: 同表 4。 現階段台灣已出現富邦銀行與台北銀行、國泰銀行與世華銀行、交通銀行與中 國國際商業銀行、及合作金庫與農民銀行等分別合併成台北富邦銀行、國泰世華 銀行、兆豐商銀、及合作金庫銀行,其中合併農銀後的合作金庫銀行的資產總額 市占率高升為台灣第二位。基本上,一加一大於二的綜效 (synergy),為決定是 否合併的最重要因素。透過同業合併及跨業合併,在潛在既定的固定成本下,發 揮平均成本隨產量上升而下降的規模經濟 (economy of scale),及在可行的產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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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提供多樣性服務的範疇經濟 (economy of scope)。然而,諸如不同企業文化的 調適與過多員工的冗員現象等問題,均是在合併決策時必須考量的問題。 (二) 成立資產管理公司 設立資產管理公司的目標不外乎在於重組銀行資產以提升其價值。14 早期台灣 銀行業經營習性保守,不易滋生不良債權,即便發生不良債權,尚可透過打銷 呆帳程序予以處理,以致未對資產管理公司有迫切的需求。但是,逾放的激增與 基層金融 (農漁會信用部) 問題的惡化,為避免其危及金融市場的穩定,政府乃 於2000 年制定「金融機構合併法」,其中對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和運作提出基本 法律上的架構,規範資產管理公司專以收購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為目的。15 基本上,資產管理公司的成立可帶來以下的好處: (1) 明確地劃分銀行的經營 角色與定位,使銀行專注經營,資產管理公司專責債權回收;(2) 清晰地分割銀 行與企業之間不健康的財務關係;(3)透過資產管理公司之專業人員的管理資產, 提升處理不良資產的及時性與回收性;及 (4) 因資產管理公司以折價收購不良 債權而給予企業債務人貸款本金折減或利率降低的空間,紓緩企業的本息負擔。 惟須注意的,資產管理公司的所有權結構為其發揮成效的關鍵之一,16 政府應 保持中立角色,避免在不良資產買賣之間有不當的政治力量介入。 台灣在 2001 年時,先後成立了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簡稱 TAMCO) 與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Financial Asset Service Corporation,簡稱 TFASC),前者為資產管理公 司,後者為金融資產服務公司。根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 條,金融資產服務公 司擔任公正第三人,接受資產管理公司與金融機構委託,處理金融機構聲請法 院外拍賣的不良債權。無論是先由金融資產服務公司重組包裝不良債權,再拍賣 予資產管理公司,或是金融機構直接賣予資產管理公司,再經由金融資產服務 公司以更具公信力的角度定價,兩種方式皆將裨益金融機構的資金流通程度與 在司法程序上花費之成本的節省。 然而,台灣的資產管理公司經營成效仍面臨一些諸如: 某些銀行因為要掩飾或 美化財務報表,而產生不欲將不良債權列為逾放範圍;未建立起全面性的不良 債權資訊網,以致無法提供有關不良債權的交易與鑑價等資訊;以及對於不良 資產處理模式上的售價認知差異等問題存在。 (三) 金融資產證券化 一般而言,金融資產證券化為一種金融創新,不僅提供債權資產一個次級市 14 在資產管理公司成立之前,銀行主要是先催收債權,被債務人拒絕清償後,再循司法訴訟救 濟途徑。雖經法院拍賣債務人的擔保品與財產,但仍存有擔保品不易拍定等困擾,故積極引進 資產管理公司的概念,並以委託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金融資產服務公司)的拍賣角色 , 達到解決銀行不良債權與改善其財務體質的效果。 15 透過設立公正的第三人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在法院一旦判決不良資產可進行拍賣時,即可到 第三人金融資產服務公司迅速地進行整個不良資產拍賣的流程。此外,資產管理公司亦可自銀 行售予的不良資產中取得較為優先受償的債權人地位,且債權的行使不受債務人日後重整或破 產宣告的影響。 16 資產管理公司的所有權結構可分成下列四種: (1) 解決所有金融機構問題且政府資助的中央型; (2) 為特定銀行處理不良債權的自治型;(3) 金融業委外專業服務的獨立承包型;及 (4) 主要以迅 速處理拍賣不良債權程序且買低賣高的拍賣商型。以上參見馬來西亞國家資產管理公司網站 , http://www.danaharta.co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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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而改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比率,亦可強化金融機構在信用風險上的管理與 控制。台灣金融機構業存在最顯著的問題乃金融機構過度競爭、存放利差日益縮 減、逾放比的攀升、及不良債權的累積,金融機構為維持經營而面臨著轉型的壓 力,種種促成實施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氛圍。以授信放款為例,在瞬息萬變與錯綜 複雜的經濟活動中,潛藏著許多不確定性的風險,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存在,可 使金融機構減輕放款風險、活化資金使用、及增加可投資的金融商品。台灣在 2000 至 2001 年間相繼修正公布「銀行法」第 25 條放寬銀行股東持股的限制與第 74 條放寬商業銀行投資的限制,並制定「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 不但確定金融業跨業經營的新趨勢,更對金融資產證券化起了催化的作用,終 於在2002 年 7 月 24 日制定公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以作為執行的法律依 據。 然而,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成功,端視相關法規及配套措施的健全與否。17 現階 段,台灣仍缺乏專業的機構與投資者,甚至實行證券化的信評、信託、及保管機 構等構成的介面亦尚未成熟,再加上民情習慣與法令規章的限制,致使權益證 券較收益證券來得吃香。儘管收益證券可帶來的預期收益不差,但受限於債券市 場流動性不佳,以致仍需考量投資者對於流動性風險溢酬的考量。 台灣的金融資產證券化仍處於初萌階段,首宗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商品發生在 2003 年——台灣工銀企業貸款債權信託受益證券,以 23 家優良企業中的 41 筆 企業放款為標的,以私募的方式發行新台幣35.93 億元。18 根據表 6 顯示,至 2006 年 6 月時,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總額達到新台幣 3,160.37 億元。

6: 台灣金融資產證券化的進展

單位: 億元新台幣 標的物 核准生效金額 住宅房貸擔保證券 363.70 資產擔保證券 1,955.00 資產擔保商業本票 841.67 金融資產證券化總額 3,160.37 註: 截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止共有 35 件金融資產證券。 資料來源: 同表 4。 然而,從僅止於初級市場且又私下招募的發行方式可知,金融資產證券化 17 為此,財政部於證券市場設立特殊目的信託的受益憑證,在證交法的定義下成為其他有價憑 證,並透過與證券商、承銷商的銜接以提高市場的接受度,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並允許其擁有 公開與私下的募集方式以擴大市場規模,唯公開募集必須受信用評等、信用補強、及公開資訊的 規範。此外,更給予證券交易稅免徵與分離課稅等的優惠以吸引外資的流入。 18 《經濟日報》,〈台灣工銀企業貸款債權受益信託證券上路〉,2003 年 2 月 25 日,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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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商品尚未引起投資者的廣泛認識與興趣。但是,對於兼具高於銀行存款利率報 酬且安全性的投資工具,以及由金融機構累積不良債權所構成的市場規模來看, 金融證券化商品實深具發展性。台灣有必要多吸取外國專業投資者的經驗,開發 次級市場流通層次,並逐漸擴充至散戶投資者可接受的面額。 (四) 設置金融重建基金 為提供一個健全的金融經營環境,台灣從 2000 年起陸續進行銀行法修訂,訂 定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開啟台灣金融機構再造工程。此外,為 因應不良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機制、彌補問題金融機構財務缺口等問題,台灣於 2001 年 7 月 9 日制定公布「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設置新台幣 1,400 億元的「金融重建基金」,主要目標在於優先處理基層金融機構 (農漁會信 用部),19 以金融機構營業稅收 (約新台幣 1,200 億元) 與調高之存款保險費用收 入 (約新台幣 200 億元) 組成的公共資金清理問題金融機構。根據該條例第 4 條規 定,被視為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為調整後的淨值為負數者、無能力支付其債務者 及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且經主關機關認定無法繼續經營者等三類。 金融機構的主要資金來源大都來自社會大眾,一旦因自有資金過低且發生問 題必會殃及眾多存款戶,若發生金融危機引發擠兌,透過支付系統波及其他金 融機構產生連鎖效應,導致授信緊縮,將對實質經濟活動產生重大打擊。是故, 為防止發生擠兌的風潮,保障存款者權益將是處理問題金融機構時的首要之舉。 台灣金融重建基金的規模,從 2001 年開始有新台幣 1,400 億元,以四年期的 2%金融營業稅為主要來源,但在 2002 年處理三十多家基層金融機構時即花費 約新台幣800 多億元,充分顯示欲整頓金融體系實需充裕的資金作為後盾。20 金融重建基金來自納稅人的血汗錢,政府應將錢用於刀口上才不會辜負社 會大眾對於解決不良債權與問題金融機構的期望。根據表7 可知,金融重建基金 自2001 年 7 月設置至 2006 年 8 月 31 日止,共處理 48 家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 且依法賠付總額為新台幣1,650.71 億元。21 目前台灣金融重建基金已承受或移轉 問題金融機構的資產,在某種層次上彌補了存款保險制度的不足,然而在不良 債權之抵押品的處理上仍未見解決,故仍需搭配資產管理公司以合理的價格處 19 農漁會信用部等基層金融機構主要經營困難的原因在於, (1)經營項目與範圍受限,未能規避 某些可分散的風險;(2)所有權結構無法成為獨立的自主經營體;(3)主管機關未能單一化,以致 未落實授信稽核與內部控管;(4)管理階層缺乏專業知識;及(5)無法實現垂直或水平的整合等。 以上種種造成缺乏盈餘轉增資制度的基層金融機構,容易在大環境的轉變下遭受淨值侵損的風 險。 20 《工商日報》,〈金融業降稅打銷呆帳適用期延長〉,2003 年 5 月 16 日,版 6。後來,在「行政院 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的修法過程中,行政部門曾積極主張將金融營業稅來源的年期 擴充至 10 年,使規模達到新台幣 3,200 億元,甚至一度攀升至新台幣 10,500 億元,其中新台幣 6,000 億元用於收購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剩下的新台幣 4,500 億元用在彌補淨值為負的金融機 構,但不為立法部門所接受。台灣終於在 2005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該條例,再擴充該基金運用 財源以新台幣 1,100 億元為限。該條例兼具整頓金融市場及穩定金融秩序之作用,堪稱為一項極 具劃時代意義的金融改革法律。 21 這其中包括 2001 年度處理之 36 家基層金融機構、2002 年度處理之 8 家基層金融機構、及 2004 年度處理之鳳山信用合作社 (於 2004 年 10 月 1 日辦理交割)、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 (於 2004 年 9 月 3 日辦理交割)、新埤鄉農會信用部 (2005 年 3 月 11 與南州鄉農會合併)、及中興商業銀行(於 2005 年 3 月 19 日辦理交割)。若依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性質區分,基金依法賠付 37 家農、漁會信 用部,金額約 494 億元占 29.9%,9 家信用合作社金額約 433 億元占 26.2%,2 家銀行金額約 724 億元占 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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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銀行的不良資產。此外,銀行更應持續努力提升資產品質,改善財務狀況,才 能有效改善其經營體質。 台灣金融重建基金設置的目的,乃希望在三年的期限內解決經營不善的金 融機構,並協助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且優先處理基層金融機構。但該 基金允諾全額賠付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的存款,不受「存款保險條例」對要保機 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新台幣100 萬元的限制。在此情況下,金融主管機關必須 做好相關的配套措施,防止惡意人士掏空銀行資產的道德風險。亦即,在擴大理 賠範圍之際,應明確規範因不法行為造成金融機構經營不善之損害的負責人或 職員,應負賠償的責任。

7: 金融重建基金依法賠付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的金額

單位: 億元新台幣 承受行庫 金融重建基金 應賠付總額 合作金庫銀行 (a) 307.43 陽信商業銀行 (b) 66.96 誠泰商業銀行 (c) 10.25 7 家信用合作社合計 (1)=(a)+(b)+(c) 384.65 台灣銀行 (d) 95.08 台灣土地銀行 (e) 58.70 第一商業銀行 (f) 29.65 華南商業銀行 (g) 74.85 彰化商業銀行 (h) 48.71 中國農民銀行 (i) 40.19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j) 49.75 29 家農漁會信用部合計 (2)=(d)+(e)+(f)+(g)+(h)+(i)+(j) 396.96 36 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合計 (3)=(1)+(2) 7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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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銀行 (k) 46.43 台灣土地銀行 (l) 50.01 7 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合計 (4)=(k)+(l) 96.44 陽信商業銀行 (5) 31.71 玉山商業銀行 (6) 138.64 中國信託銀行 (7) 16.47 屏東縣南州鄉農會 (8) 0.98 聯邦商業銀行 (9) 584.85 48 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合計 (10)=(3)+(4)+(5)+(6)+(7)+(8)+(9) 1,650.71 註: 基準日為 2006 年 8 月 31 日,處理 48 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 資料來源: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http://www.cdic.gov.tw) 二、台灣不良債權的解決概況 2001 至 2002 年間,台灣曾發動四波針對農漁會信用部等基層金融機構的整頓 行動,援引〈金融機構合併法〉與〈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等,採 取接管及讓予承受行庫等方式試圖將農漁會信用部轉型,22 雖由於欠缺完善的 配套措施而招爭議,23 但已獲得基層金融機構平均逾放比下降之效。台灣「一次 金改」開啟於2002 年 7 月,當時以「二五八」政策為施政目標,希望在 2 年內把 金融機構的逾放比率降至5%以下,提升資本適足率至 8%以上。其中有第一銀 行在2002 年將新台幣 130 億元的不良債權售予資產管理公司,24 及富邦銀行將 新台幣50 億元的不良資產售予外商雷曼兄弟公司等多家銀行出售不良債權的案 例。25 時至2004 年 10 月,台灣啟動「二次金改」,目標在於欲使三家金融機構市 占率達到10%,加速金融整併,以及至少一家金融機構為外資經營或於海外上 市。「一次金改」以解決不良債權為首要目標,「二次金改」是以提升台灣金融機 構營運績效與競爭力為重點。但隨著整體金融機構逾放比的下降,不良債權市場 規模逐漸地萎縮,加上房地產市場的復甦,銀行不願以低價將資產售予外資資 產管理公司,再加上中國不良債權市場深具開發的潛力,以致大量外資流向中 國,遂造成台灣不良債權消化進程的緩慢。26 此外,近年來的卡債風波,曾因 金管會以將衍生暴力討債等為由正式暫停金融機構將信用卡與現金卡之逾期債 權售予資產管理公司,而使台灣金融機構與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債權的前景 受到不小的衝擊,但在2006 年 5 月 12 日金管會同意有條件地放寬限制後,台 22 參閱林享能 (2003)。 23《中央日報》,〈游揆重申整頓基層金融,農漁會自救會痛斥消滅〉,2002 年 9 月,版 2。 24 參閱李清楙 (2002)。 25 參閱楊順評 (2002)。 26 《經濟日報》,〈外資 AMC 撤軍,NPL 巿場沒戲唱?〉,2006 年 3 月 27 日,版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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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金融機構又可以較靈活地處理因消費金融授信不當所引發的不良債權。

第三節

兩岸解決不良債權的比較

就以中國銀行業而言,其所充斥的龐大不良債權乃因配合政府信貸計畫與 貨幣管理下的結果。由於雙軌過渡體制的執行,其他所有制基礎的非國有企業蓬 勃發展,從外部環境 (財貨、要素等市場) 嚴重地壓迫因違反比較利益原則發展 而內部孱弱的國有企業。但是,由於國有企業是國家為執行重工優先發展策略的 工具,因此國家必須一肩扛起改革開放後國有銀行因核發國有企業政策性放款 所導致的不良債權。除先透過建立三家政策性銀行接收原國有銀行的政策性放款 以減緩新增不良債權的增加外,更成立四家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國有銀行的資產 重整,以改善其財務體質的狀態。 持平而論,由國家負責因國有企業而產生的不良債權是合乎情理的,因為 國有銀行為配合「撥改貸」政策而未能依利潤最大化的目標經營。此外,一路走 來大都遵循漸進轉軌改革的中國政府,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許下近乎全面開 放的大膽承諾下,亦深諳國際資金對一國金融體系產生深刻影響的道理,因此 及早解決不良債權所帶給中國銀行業的困擾,更是中國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 再以台灣銀行業而言,由於銀行營業執照法令限制的鬆綁,造成銀行業家數 大量的擴充,以致銀行經營環境急速的惡化。儘管台灣銀行業逾期放款的增加不 同於中國銀行業是受到政府政策性的限制所致,然而政府在銀行業市場進出規 範上的鬆綁態度應是金融不良債權激增的主要原因之一。鑒於銀行業不健康的財 務體質容易引發擠兌,導致銀行危機,造成一國金融體系崩潰的歷史教訓,儘 管台灣已建立起相對完善的中央銀行體制與存款保險制度,但對於既存於台灣 金融機構 (尤其是農漁會信用部基層金融) 逾期放款的消化更是刻不容緩的。 為解決銀行的不良債權,除引進資產管理公司或併購等方式外,台灣更積 極引進金融資產證券化、設置金融重建基金以使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平順的退出 巿場。然而,即便乍看之下改革已略見成效,但金融重建基金的資金來源皆屬納 稅人所有,政府應建立完善周妥的賠付標準及強化基金的使用效率。如今與全球 經貿息息相關的台灣,又面臨著國際經濟波動頻繁、產業西移等問題,政府更應 積極努力改善整體銀行業所處的經營環境。因此,如何在既有的基礎上將國內銀 行作有利的整合,轉型成為一個深具國際競爭力的銀行實體,進軍中國金融市 場將是台灣當局重大的考驗。

第四節

結語

中國改革國有銀行以解決不良債權問題的關鍵在於不間斷地進行私有化改革, 一旦加入許多非國有銀行中介將會提升銀行體系的競爭程度,改善四大國有銀 行,乃至整個銀行體系的經營效率。但是,如果政府同時扮演著監理者與大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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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者,便會在私有化執行的過程中互相衝突,而致降低改革的效力。因此, 中國政府所持有上市公司中不可交易的股份,應該要以漸進的方式銷售出去, 以達成全面性的私有化。因為只有在這些銀行大多數的股份為其他非政府主體或 個人所持有時,才能確保公司營運的方式會更趨於利潤與效率傾向。強化金融監 理、完善投資者保護與金融市場相關的法規架構,也是中國健全金融市場發展所 必須的,此外,由國家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也需要持續且有計畫的逐漸減少, 同時持續養成如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才,並鼓勵國內外的機構投資者進入金融 市場,以扮演改善市場效率和加強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角色,而新種金融商品 與市場也需要更精密地發展與成長。 「預防勝於事後補救」,為防止潛在或新增的不良債權,台灣必須堅持既有的 嚴謹徵信及授信規範,並加以落實。雖然台灣的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對於授信的標 準有著嚴格的規範,但這有賴銀行內部經理與授信人員貫徹的執行與遵守。此外 針對經營不善的企業、問題金融機構的授信人員,監理機關應建立明確的懲罰與 究責的制度,並明訂資本適足率、立即糾正措施、及市場退出機制等金融市場運 作準則,提高監理措施的透明度。 金融機構除擔綱向資金過剩單位吸收資金後,再經由其徵信授信審查程序, 以放款等方式提供給需要資金單位,而發揮其巿場中介功能外,金融體系尚需 解決存在借貸之間所積存的資訊不對稱及其所造成的逆選擇與道德風險,才可 望建立健全的金融體系。倘若未能針對這些問題做有效解決的話,將會嚴重地對 金融穩定與經濟成長造成不利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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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

表 2: 四家資產管理公司所清算的不良債權— 2001 至 2005 年 帳面資產值 (億元人民幣) 資產回復值 (億元人民幣) 現金回復值 (億元人民幣) 資產回復率(%) 現金回復率(%) 2001 年 東方 182.9 85.1 44.2 46.5 24.2 華融 232.1 125.4 75.5 54.0 32.5 長城 531.1 63.0 36.9 11.9 6.9 信達 299.0 225.0 104.9 75.3 35.1 總額 1,234.1 498.5 261.5 40.0 21.0 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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