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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應用經濟學系教師升等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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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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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應用經濟學系教師升等審查要點

民國 98 年 6 月 17 日應用經濟學系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5 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99 年 5 月 19 日應用經濟學系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99 年 6 月 7 日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民國 99 年 6 月 23 日第 64 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應用經濟學系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 年 10 月 25 日管理學院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一、 國立高雄大學應用經濟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 法及升等審查辦法訂定「國立高雄大學應用經濟學系教師升等審查要點」(以下簡稱本 要點)。 二、 本系教師之升等,悉依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辦理,本要點僅規範本系審查部份。 三、 本系各級教師之升等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講師: 1. 具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2. 取得學士學位後,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3. 取得學士學位後,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 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助理教授: 1. 具博士學位並有專門著作者。 2. 取得碩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 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3. 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副教授: 1. 取得博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 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2. 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教授: 1. 取得博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 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2. 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佈(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人 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不受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之限制。 送審之著作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系教評會受理教師升等案時,應依據本系教師升等評分細則辦理。 前項所列本系教師升等評分細則另訂之。 四、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經本系教評會初審通過後,送至院教評會進行複審。 本系教評會將通過升等初審案件至遲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擬於當年八月一日升等 者)及八月三十一日前(擬於次年二月一日升等者)送至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逾期不予受 理。辦理流程及期限詳如本校「教師升等作業流程」規定。 五、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除應具有本要點第三點所列資格外,並應符合下列條款: (一) 升等年資之計算需符合本要點第三點之規定辦理,推算至提出升等當學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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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止(一月或七月)。 (二) 本系教師需於本院任教服務滿一年以上,始得提出升等之申請。 (三) 教師年資依教育部頒教師證書記載年資起算年月計算。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 修、研究者,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者,其借 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四) 申請升等之教師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所屬系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六、 本系教師提出申請之升等,應備齊以下相關資料以利審查作業: (一) 擬升等教師履歷資料(含學經歷、研究專長、著作目錄等)、重要學經歷證件影 本(國外學經歷證件須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教師證書影本、現職聘書影本, 各五份。 (二) 外審委員迴避名單(以三人為限),名單應經申請人簽章並彌封,一份。 (三) 升等前一職級且五年內代表著作一篇(若有合著者,需附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 教師資格審查代表著作合著人證明表)及升等前一職級且七年內參考著作(如 為專門著作最多三冊,如於期刊發表者,不受前述之限制),各五份。 (四) 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各五份。 (五) 本系「教師升等評分表」以及相關證明文件(請按評分項目順序分別編號),並 加註自評之成績一份。 七、 本院新聘助理教授與講師,於到任後八年內未能升等者,第九年起不予續聘。 教師具下列情事者,不列入前項八年期間計算: (一)育嬰留職停薪、因病留職停薪、或延長病假,合計滿 1 年者。 (二) 懷孕生產、或懷孕滿 5 個月以上流產者。 第二項不列入計算之年資,每次以 2 年計,惟合計最多 4 年。 八、 審查議決時,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 通過。 九、 系教評會辦理升等審查時,各委員對於其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或具論文指導 師生關係之案件,應予迴避。 申請人以書面提出具體事實,足認系教評會委員對於評審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經系教 評會討論通過,請該委員迴避。委員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委員中有前二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十、 未獲通過之升等案,本系教評會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教師對於升等複審結 果如有異議,得於收到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系教評會提起申覆。申覆以一次為限。 教師對於申覆結果如有異議,得依本校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十一、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送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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