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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事與正義的地方性知識──臺灣人法意識與法律空間的民族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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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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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企劃:

敘事與正義的地方性知識

──臺灣人法意識與法律空間的民族誌

王曉丹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

關於法律移植與繼受的議題,許多 討論著重在西方法是否落實於本土,或 者如何被轉譯為地方性概念,本文則探 究人們在日常生活如何迴避、閱讀、曲 解、挪用西方法,尤其是此一與本地融 合的過程,如何重構了本地文化。本文 以 民 族 誌 的 方 式 , 深 層 描 繪 (deep description)一個真實的衝突事件,說明臺 灣法律感知(legal sensibility)的地方性知 識(local knowledge):事實與法律如何存 在於人們的行為、互動、認知、假設、 信仰與感受之中,其想像真實(imagining the real) 的方式 建構了敘事與正義的意 義。本文發現,在衝突事件中,事實與 法律不斷糾結,背後的深層邏輯在於人 我界線劃分的感通關係(感情上是否喜 歡);具體而言,是否為「自己人」會 影響到人們如何想像真實,進而產生不 同的規範性意義。為了說明「自己人」 的敘事與正義,本文發展出兩組分析框 架 ── (1) 人 我 難 分 而 虛 實 交 錯 的 法 意 識、(2)彼此對立而雞同鴨講的法律空間 ── 藉 以 闡 釋 此 種 「 不 說 清 楚 」 或 者 「無法說」的社會,何以欠缺調整法律 的 必 要 溝 通 。 本 文 最 後 以 「 人 觀 」 (personhood)與正義做出總結:尋求正 義 的 行 動 在 「 自 己 人 」 的 敘 事 與 正 義 中,意義被侷限為劃界行動,人們終究 無 法 達 致 正 義 , 反 而 在 「 自 己 人 」 與 「非自己人」的劃界中產生人際痛苦, 然而,從痛苦中走出卻是接近正義的必 要過程。

目次

壹、前言:少年 Pi 的兩個故事版本 貳、故事的外在矛盾 參、「人我難分而虛實交錯」:簡化、裝 作 者 文 獻 DOI: 關鍵詞:敘事、正義、法意識、法律空間、地方性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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扮與聲稱法律的法意識 肆、「彼此對立而雞同鴨講」:欠缺整 合、調整與可能性的法律空間 伍、人觀(personhood)與正義

壹、前言:少年 Pi 的兩個故事版本

臺灣出身的導演李安拍了《少年Pi的奇 幻旅程》(Life of Pi)這部電影,敘說少年Pi 漂 流 海 上 數 月 而 存 活 的 故 事 。 電 影 中 的 「故事」有兩個版本,全劇以第一個版本 為主:在無可迴避的空間中,鬣狗吃了受 傷的斑馬與猩猩,後來老虎吃了鬣狗,而Pi 與老虎奮戰力圖和平相處。但Pi說獲救時日 本調查員對這個故事有些許疑問,於是, 他講述第二個故事版本:在人吃人以求存 活的世界中,廚師吃了水手,之後殺了Pi的 媽媽將其屍體丟進大海,而Pi在憤怒下吃了 廚師,最後只剩下Pi一個人的故事(這裡的 Pi就是第一個故事版本中的老虎)。影評者 們根據第一個故事的破綻,推測第二個故 事具有較高的真實性1,但是大部分的人卻 都相信第一個故事,同時,電影呈現的是 第一個故事版本,真實性較高的第二個故 事反而只是以Pi的一小段講述呈現。這部電 影主要想傳達的,可以從電影海報的宣傳 詞看出:「相信無法置信的」(believe the unbelievable),中文海報的翻譯為「因為相 信而真實」。 不管是故事的哪一個版本,都代表著 一種集體意識(collective consciousness)或者 共享的集體心智與分類系統:人們必須在 爭鬥中以求生存,就像同在一艘船上,船 外是險惡的大海茫茫,船上的人則因此好 像 非 得 你 死 我 亡 。 本 文 將 深 層 描 繪 (deep description)2一個真實的衝突事件,提出法 律感知(legal sensibility)的詮釋,也就是生 活在這樣的社會集體,個人動能(agency)不 斷 交 互 建 構 , 產 生 一 種 特 殊 的 人 觀 (personhood)──「自己人」的法意識與法 律空間,而這也正隱含一種關於「正義」 的地方性知識。

貳、故事的外在矛盾

一、以退為進:驅逐違規者 李媽媽是家庭主婦,李先生很早就退 休,二人有三個小孩,大兒子、二兒子和 1 甚至有影評推敲,主張真正的事實應該是第三個故事版本:Pi 最後吃了母親,其中食人島的隱 喻引導出第三個故事版本,對於這三個故事版本,「李安把第一個故事描繪的極為精美,對第二 個故事卻吝嗇到一個鏡頭都沒有,對第三個故事甚至只肯用隱喻來承載」。參閱加里波第,李安的 隱喻森林與少年 Pi 的三個故事,2012 年,搜尋網址:http://www.douban.com/note/250584017/ (最後瀏覽日:2015 年 8 月 4 日)。 2 Clifford Geertz 曾 經 對 其 方 法 論 作 以 下 的 說 明 : 「 我 主 張 的 文 化 概 念 實 質 上 是 一 個 符 號 學 (Semiotic)的概念」……我以為所謂的文化就是這樣一些由人自己編織的意義之網,因此,對文 化的分析不是一種尋求規律的實驗科學,而是一種探求意義的解釋科學。我所追求的是析解 (explication),即分析解釋表面上神祕莫測的社會表達」。參閱 Geertz, Clifford (1973). “Thick Interpretation: Toward an Interpretive Theory of Culture,”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Cultures: Sel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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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十幾年前大兒子到國外留學需要 錢,李媽媽將家裡唯一的財產房屋辦理住 屋貸款,自己白天在外兼任清潔工,晚上 在家做簡單手工藝。二兒子當時月薪三萬 多,必須要繳交二萬元給母親,妹妹也將 大部分賺的錢給母親繳納貸款。不料大兒 子與媳婦在國外竟然租賃四十坪有前院後 院高級住宅區的房子,穿著名牌服飾。全 家大小因為李媽媽家和萬事興的想法,以 及個人自由的思維,沒有人跟大兒子討論 應該調整生活方式。大兒子一直是家族的 榮耀,從小備受寵愛。回國後夫妻二人也 有穩定的工作,似乎一切回歸一般生活。 某日二兒子赫然發現,哥哥嫂嫂因為 生活習慣並未顯著改變,竟然在回國十年 後 , 仍 然 負 債 好 幾 百 萬 ( 大 概 是 卡 債 族),又勸得母親讓他以住屋貸款清償債 務。事實上,二兒子夫婦過去二年間,屢 次詢問李媽媽是否有幫助哥哥貸款,李媽 媽皆說沒有。 這樣的事情在臺灣並非特例,反映的 是幾件在臺灣經常見到的現象。第一,臺 灣父母對小孩的金錢支付,會持續到成年 之後,尤其是小孩要出國讀書,不少父母 會 提 供 協 助 , 許 多 甚 至 會 為 此 舉 債 。 第 二,許多家庭的經濟體單位為「家」,而 不是「個人」,因此大兒子出國讀書需要 錢,是「家」裡的大事,在家中權威(李 媽媽)的主導之下,成為所有「家人」的 事。第三,出國讀書意味著上進,許多人 仍然持有「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 想法。第四,許多例子顯現出父母對長子 的偏愛,在資源有限的家庭,其表現方式 甚至會將資源都投注在長子的身上,這在 臺灣並非少見3 二兒子發現這件事情之後,跟母親反 應。他說他擔心父親八十幾歲而母親七十 歲,兩人唯一的財產是那棟四、五百萬左 右的住屋,以及每月二萬多的月退。況且 哥哥清償債務之後,最近又貸款購買了一 棟九百多萬的三房房屋,除了主臥之外, 兩個國中的兒子一人一間,裝潢釘好床 櫃。二兒子擔心八十七歲的父親每天在透 天房屋中爬上爬下已經備感吃力,需要開 始思考另外尋覓居住之地,而且萬一付不 出房貸,父親母親將立刻無處居住。二兒 子跟母親反應,希望哥哥能夠有還款計 畫,沒想到卻有著令他震驚的結果。母親 表示,「我們老了之後,哥哥要負責,你 們可以不要管,你們可以不必擔心會被拖 累……以後我們的關係就是吃吃飯」。 李媽媽的回應「以後的關係就是吃吃 飯」,這讓二兒子大吃一驚。從一方面來 說,這回應暗指著二兒子反對這件事情, 很大一部分是為了自己,尤其擔心將來父 母年老之後被拖累,所以乾脆說以後的關 係就是吃吃飯。但從另一方面來說,李媽 媽的回應儼然是在切斷關係,二兒子就像

Essays, New York, NY: Basic Books, p. 5.

3 碰巧的是,蔡銀娟導演,2012 年臺灣電影,由真實故事改編的《侯鳥來的季節》,裡面有一些 類似的情節:在資源有限的家庭,所有的資源投注在大兒子身上,傾全力培養大兒子讀書成為 菁英,而二兒子只能犧牲自己。本人在大學的課堂上播放此部電影,經常有同學淚眼矇矓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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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違反這一團體的規則,應該受到被團體 逐出的懲罰4。李媽媽以外表極度退讓的方 式,達成了一種最嚴重的懲罰:這個愛計 較的兒子,應該被驅逐。事實上,二兒子 只是看不慣哥哥浪費的生活態度,以及享 有家中所有資源卻理所當然,甚至瞧不起 在社會上地位不如他的兄弟姊妹。他們出 聲反對,更多是為了公平原則(為什麼兄 弟姊妹要支付兄嫂的生活費呢),以及反 對 團 體 中 唯 一 的 價 值 系 統 : 讀 書 就 是 好 的、有社會地位就是好的、外表體面就是 好的。但是在李媽媽的捍衛之下,這些資 源 分 配 與 單 一 價 值 的 不 公 平 都 被 掩 蓋 起 來。 這裡有兩個故事版本,第一個故事版 本,二兒子的故事為李媽媽鍾愛哥哥,而 哥哥也利用這樣的鍾愛將所有的資源都拿 走 。 然 而 , 二 兒 子 要 以 公 平 原 則 進 行 爭 論,自己心裡卡在一個關鍵上──房屋是父 母的,他們愛給誰不就是他們的自由嗎? 況且自己當年拿錢給媽媽不但沒有證據, 更無法主張是直接被哥哥拿走。第二個故 事版本,李媽媽強調三個孩子都是寶貝, 只是大兒子比較需要幫忙,並且只有大兒 子開口請求幫忙,她的原則是只要小孩開 口,她一定盡全力幫忙,絕對沒有不公平 (事實上,女兒前幾年曾經因為想購屋錢 不夠找她幫忙,但她說沒錢,而二兒子購 屋 時 , 也 因 為 父 母 年 老 財 產 只 有 一 棟 房 屋 , 沒 找 父 母 幫 忙 ) 。 李 媽 媽 委 屈 地 表 示 , 自 己 已 經 為 了 這 個 家 這 麼 犧 牲 奉 獻 了,她對於二兒子的反應感到無奈,也感 到相當受傷。只不過,那句「……以後我 們的關係就是吃吃飯」,看起來是李媽媽 的極度退讓,二兒子聽來卻像是被打了悶 棍,被處以驅逐出境。 二、加害、被害與菩薩的三位一體 事情爆發後,二兒子跟李媽媽溝通, 談起從小到大特別寵愛哥哥的不公平。他 提起了一個往事,國中一年級時,有一天 上學之後將寫好的信貼上郵票郵寄給媽 媽,在信上說出心裡的長期不滿與不解, 並提出抗議,問為什麼總是對哥哥比較 好。媽媽聽到二兒子的說法,其回應竟然 是全面否認,並且以堅定的語氣否認所有 的指控,甚至不惜說出可能明顯違背事實 的謊言。她說:「我三個孩子都愛,從小 到大一向很公平,而且哥哥嫂嫂出國讀書 都沒有花家裡的錢,他們留學的錢是自己 打工賺來的」。 當李媽媽說哥哥出國留學都沒花家裡 錢時,讓二兒子非常震驚。回想過去十幾 年的認知,哥哥嫂嫂在國外四年,只有一 年可能有獎學金,絕對無法獨立支付二人 博士班的學費以及至少三年的生活費用, 此影片,說起自己父母家中的故事。 4 美國人類學家許烺光在 1948 年發表了《祖蔭之下:中國鄉村的親屬、人格與社會流動》,他 認為中國人的文化人格主要以父子關係為軸心,而父母具有絕對的權威與權力,這對於中國人 的人格產生絕對的影響。參閱 Hsu, Francis L. K. (1948). Under the Ancestors’ Shadow: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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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其光鮮亮麗的生活方式來看,花費絕 對超過一般留學生。李媽媽此種敘事等於 完全否定了二兒子的正義主張(指控不公 平),當主張的立論基礎不復存在時,不 只意味著指控內容的缺乏正當性,甚至指 控本身成為一個不正義的行動。二兒子故 事版本中本來自己是被害人(薪水交由母 親,而母親拿來支付哥哥留學費用),頓 時之間,二兒子反過來成為加害人,加害 無辜的哥哥以及媽媽,挑起無謂的爭端。 李媽媽不惜說出這樣一種違背事實的 故事,很明顯是要保護大兒子。比較令人 納悶的是,大兒子享有家中大多數資源之 後,也取得較好的社會位置,為什麼需要 媽媽如此地保護他呢?這可以從兩方面來 說明,一個出自於李媽媽的某種「逃難心 理」,另外一個可以稱為「菩薩心理」。 「逃難心理」反映出過去一百多年來 華人顛沛流離的歷史。事實上,李媽媽正 是臺灣所謂逃難的一代:戰後一九四九年 跟著父母隨軍隊來臺的外省人。逃難經驗 意味著人生隨時有變動也隨時有危險,因 此人們習慣於不清楚陳述事實也不具體定 義問題,所有的精力集中在每一個當下都 能 夠 做 出 最 好 的 判 斷 。 於 是 , 事 實 不 重 要,重要的是此時此刻彼此能夠有好的感 覺,能夠形成一個團體,共同應付下一刻 的變動與危險。這種打混仗的生活方式, 說不定讓李媽媽真的以為,大兒子這麼神 通 廣 大 , 或 者 , 是 不 是 真 的 如 此 並 不 重 要,重要的是,此時此刻,必須說這麼一 個故事,不但讓二兒子再也無話可說,失 去立論基礎,而且讓大兒子成為神通廣大 者,也進一步合理化自己一直以來的全力 相挺。 李媽媽為大兒子說謊反映出的就是, 「真實」(或者如何說故事)會隨著感知 而產生變動。大兒子接受媽媽的幫忙,其 行 為 讓 媽 媽 成 為 「 偉 大 母 親 」 或 者 「 好 人」,因此媽媽也願意認同大兒子,說一 個大兒子也是好人的故事。當李媽媽聽到 二兒子的抗議,第一個直覺便是自己「不 被認同」,讓她這個「偉大母親」的形象 受損,使她感覺很受傷,在她的主觀中, 二兒子成為一個「不認同自己媽媽」的兒 子。李媽媽的反應就是捍衛自己「偉大母 親」或者「好人」的形象。於是,大兒子 在李媽媽的敘事中成為獨立奮鬥的有為青 年,而二兒子成為愛計算不孝順又任意攻 擊兄長的「害群之馬」,李媽媽則又找到 機會可以「原諒」這個不孝的兒子,繼續 做「好人」。 這反映出臺灣一般人的精神與宗教生 活:「菩薩心理」。這件事情之後,李媽 媽沒有責怪二兒子,只說自己被誤會了。 李媽媽同時間不斷論述自己的寬宏大量。 李媽媽在這個事件之後,經常提到菩 薩二字,她說:「我到醫院去看到很多善 書,拿起善書裡面都說菩薩做了很多好 事,都為人不為己,而我做的事好像跟菩 薩差不多」。 華 人 文 化 往 往 在 衝 突 後 , 提 倡 「 修 鍊 」 的 概 念 , 將 問 題 歸 咎 於 「 修 養 不 足」。這可以回溯到李媽媽從小的家庭背 景,在眾多姊妹中她最不被重視,經常被 罵。其母親經常指責她但又是她唯一的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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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這造成某種心理創傷,此創傷在若干 年後會找出口經由其他東西替代,但是卻 永遠無法被滿足。其中菩薩的想像就是一 種 最 好 的 替 代 , 這 反 映 出 一 種 「 菩 薩 心 理」:有一個更高的佛會不斷給菩薩許多 試煉,而菩薩唯有不斷犧牲,方能成就自 我。 這個事件透過李媽媽的「敘事」5,有 了一個全面性的翻轉。李媽媽原本是資源 分配不公的「加害者」,頓時成為被誤解 與指責的「被害者」,然後又成為原諒不 孝 二 兒 子 而 歷 經 試 煉 的 「 菩 薩 」 。 加 害 者、被害者與菩薩竟巧妙地同時存在於一 個人身上,三位一體的自我形象,使得二 兒子無法讓李媽媽跳脫她的敘事,認真對 待真實。而在衝突事件中,事實與規範不 斷 糾 結 , 說 一 個 「 事 實 」 也 正 在 說 一 種 「正義」,人際互動的說故事過程,不斷 在日常生活建構意義,背後的深層邏輯在 於人我界線劃分的認同或感知關係(感情 上是否喜歡);具體而言,是否為「自己 人」會影響到想像真實,也反映特定的敘 事與正義。

參、「人我難分而虛實交錯」:簡

化、裝扮與聲稱法律的法意識

Clifford Geertz在〈地方性知識:事實 與法律的比較透視〉(Local Knowledge: Fact and Law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這篇文 章中,主張法學的比較研究不能只是進行 法律比較或者事實比較,因為「法律對事 實的描述,一開始就是規範性的」,而是 要 比 較 「 事 實 構 成 與 規 範 相 對 應 的 過 程」,也就是人們「想像真實」(imagining

the real) 的方 式6。Geertz說:「我始終認

為,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識:地方在此處不 只是指地點、時間、階級和各種問題,而 且也指特色(accent),即把對所發生的事件 的本地認知(vernacular characterizations)與對 什 麼 可 以 (what can)的 本 地 想 像 聯 繫 在 一 起,這種認知與想像的複合體,正是一種 循著對原則的想像而構築的事件敘事(stories about events),便是我所謂的「法律感知」 (legal sensibility)」7 Geertz將「法律感知」稱為「明確的正 義觀」(determinate sense of justice),它必然 是一個地方法律的文化基礎,而且是比較 研究的學者需首要關注的8。至於此種「法 律感知」要如何研究?Geertz強調研究視角 並非演繹推理,也非歸納總結,而是一種 主的個人挑戰父母的權威,這如果在傳統中國是一種犯大忌的行為。 5 本文從社會文化人類學的角度理解「敘事」。「敘事」乃人們通過語言講述過去的經驗時,我 們的生活才逐漸具有了意義和現實性,而我們從中理解自己、認識自己,因此,「敘事」有其 社會文化來源(the socio-cultural derivation of narrative)。參閱 Rapport, Nigel & Overing, Joanna (2000). “Narrative” in Social and Cultural Anthropology: The Key Concepts.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pp. 283-290.

6 Geertz, Clifford (1983) “Local Knowledge: Fact and Law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in Local

Knowledge: Further Essays in Interpretive Anthropology. London: Fontana Press, pp. 167-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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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釋(hermeneutic)。換句話說,他所想要的 並不是總結一個思想與實踐的整合系統, 以此來說明所有的文化行為與文化結構, 其所使用的概念也不是根本概念,而是定 向的概念(orienting notions),作用在於給我 們 指 出 方 向 , 去 理 解 我 們 所 處 的 文 化 程 式,並理解這個文化程式所賦予的意義9 本文的研究對象正是此種具有定向概 念的「法律感知」,也是一種特殊的地方 性文化程式,研究過程針對事件中主角對 事件的感知方式,不斷闡釋其所具有的法 律形式(judicial form),也就是闡釋人們對日 常事件的關於事實與法律的敘事:所採用 的符號、所描述的內容、所作的分類、所 反映的觀點。 本文發現,李媽媽的「敘事」具有某 種特殊的地方性法律感知文化程式,我姑 且 稱 之 為 一 種 「 同 聲 同 氣 的 敘 事 與 正 義 觀」10。在此種地方性知識中,敘事從來不 是客觀中立僅只是反映現實,而是一種對 於 是 否 彼 此 「 同 聲 同 氣 」 的 表 達 。 有 時 候,為了求取對方的認同,我們會把自己 描述為受害者;同一件事情在不同時候, 為了維持尊嚴,又把它說成為沒什麼;有 時為了內在因為不被認同所產生的情緒, 而把情況往特定的方向描述11。另一方面, 聽話的人,也會從對方的敘事方式,區辨 出對方是否「認同」自己,如果不認同, 就採取防備的姿態,如果認同,就成為相 濡 以 沫 的 知 己 。 因 此 , 人 際 之 間 的 「 交 換 」 , 比 較 多 是 「 感 知 」 是 否 被 「 認 同」,一旦被認同,就是一種深層的交換 關係的展開,會在下一個時刻尋求再次的 「相互」「認同」。 本文所稱的「認同」,依據教育部網 路版的《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意思是 「 個 人 在 感 情 上 喜 歡 某 一 個 人 或 某 一 團 體,因而在行為方式、價值標準等方面模 倣,而使本人與他人或團體趨於一致的心 理歷程」12。依據這樣的意義,比較接近認 同行動,也就是英文字的identification,而 不是identity。換句話說,本文所謂的「同 8 Ibid, p. 175. 9 Ibid, pp. 186-187. 10 Geertz 認為不同文化就會有不同的法律感知,也就是以不同的方式連結「應然」與「實然」或 者說規範與事實。他舉出伊斯蘭法庭試圖通過確立道德品格來確立事實,因而有「規範作證」 (normative witnessing)的制度;印度法庭透過劃分道德類型來確定事實,因而以個人存在的總體 價值而言是否恰當來決定實質正義的意義;馬來法庭重視討論過程的話語性禮儀,通過把案件 納 入 集 體 化 與 的 儀 式 化 框 架 而 達 到 眾 人 的 一 致 (Geertz 1983) 。 本 文 希 望 以 「 認 同 」 (identification)作為核心概念,說明臺灣法文化規範與事實的連結方式:通過確立認同與否,決 定如何敘事因而確認正義觀點,正因為如此,是否為「自己人」具有關鍵性的位置。

11 David Engel 的研究指出圈內人(insiders)、圈外人(outsiders)影響到人們是否採取法律行動的法意 識,而此處圈內人與圈外人所指的比較是美國小鎮上的既有住民以及外來人口的區別。參閱 Engel, David (1984). “The Oven Bird’s Song: Insiders, Outsiders, and Personal Injuries in an American Community, ” Law & Society Review, Vol. 18, No. 4, pp. 55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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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同氣的敘事與正義觀」,更多是關於正 義的認同行動,或者在行動中展現特殊的 地方正義觀。 本文發現,臺灣當代社會(資本、全 球、中西合璧)中,認同的疆界不再是物 理性的,而是非物理的心理疆界,認同的 「自己人」或「非自己人」也不是固定不 變的,而是流動的。認同與否通常會在互 動的過程不斷劃定疆界,在互動過程中會 不斷探測是否為自己人,一旦覺得對方認 同自己,就會將「事實」敘述為雙方都是 好人,並且一團和樂,一旦覺得對方不認 同自己,就會將「事實」敘述為自己是好 人。於是對聽話者來說,如果聽話者在另 外一個「自己是好人」的脈絡時,常會彼 此覺得對方不客觀,對不上線,甚至難以 溝通。在不斷劃界與區分的過程,人們感 受到被認同或不被認同,敘事的重點因此 不同,而正義也隨之浮動。正義的依據可 以 是 傳 統 的 孝 順 , 或 者 是 團 體 的 犧 牲 自 我,也可以來自於公平,或者其他。但是 此種客觀性與共同性通常會被隱藏在敘事 當中,然後用一種「合理」的隱含意義, 成為一個訊息,進一步探測認同與否。 李媽媽對事實的簡化、編造,以及對 合理的聲稱,對二兒子產生很大的衝擊, 之後雖在定期「吃吃飯」時,二兒子一再 地希望媽媽「說實話」,一切就可以恢復 正常,媽媽口頭上一直說沒問題,但是問 到相關的事情時,態度看起來很真誠,內 容卻還是堅持原來的敘事版本。 針對此現象,本文提出「同聲同氣的 敘 事 與 正 義 觀 」 隱 然 的 三 種 法 意 識 (legal consciousness)13類型:簡化法律、裝扮法律 及聲稱法律,分別代表事實與法律相關聯 的三種可能模式。「簡化法律」,意味著 我們不願意以權利義務的角度界定人與人 之間的關係,對於人際張力或衝突事件, 人們反而是以認同為核心,引導著敘事的 內容。如果是「自己人」,往往以簡化事 端、迴避事件的方式,創造一團和樂的表 象,或者以「情」的連結,化解對不公平 或不正義分配的不滿。「裝扮法律」,為 了表示自己的行為合乎法律,以取得「自 己人」的認同感,只好循此方向宣稱與界 定相關的事實,而對於真正的事實狀況並 不在意,其目的在於讓自己的行為顯得理 所當然,也可以消弭可能的爭執,創造毫 無疑問的社會表象。「聲稱法律」,使得 法律成為合理化自我行為的來源,創造一 個說法,以便說服自己以及他人成為「自 己人」,創造合於理性的表象,也隱然指 A6P&pieceLen=50&fld=1&cat=&imgFont=1(最後瀏覽日:2015 年 8 月 4 日)。

13 Patricia Ewick & Susan S. Silbey 在《法律的公共所在》(The Common Place of Law)這本書所提出 的法意識理論。法意識理論促使我們不再只是研究法律專家所進行的法律詮釋,而是研究日常 生活中的「合法律性」(legality),也就是人們在人際互動中認為正當與合理的說法與做法,包 括了人們日常的意義賦予、權威認可以及文化實踐等人我關係的社會安排。參閱 Ewick, Patricia & Silbey, Susan S. (1998). The Common Place of Law: Stories from Everyday Lif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p. 33-53. 本文所發展的三種法意識類型,乃是閱讀此書的三種法意 識類型—before the law, with the law and against the law──引發而來,但是與其所談的概念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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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此乃走向合理社會的正當道路。 從上述三種法意識的類型來看,我們 發現,人們發展了某種特定的賦予意義的 方式,在誰或什麼較具有正當性、權威性 以及合理性這些方面,呈現出人我難分而 虛實交錯的「法律感知」。簡言之,因為 人我難分而虛實交錯的「法律感知」,使 得人們沒有餘力顧及事實或真實,為了表 象上的和諧(隱身於團體的個人)或自我 尊嚴的強調(他人肯定的重要),只能在 認知上迴避、編造、揀選事實,因而能夠 簡化、裝扮以及聲稱法律。人們在簡化、 裝扮以及聲稱法律之時,使得法律與其所 應緊密聯繫的價值面向,產生了鬆脫的現 象。如果認真探求人們的行為或者說法的 背 後 , 價 值 層 面 甚 至 有 著 前 後 矛 盾 的 狀 況。 更 進 一 步 , 人 我 難 分 而 虛 實 交 錯 的 「法律感知」,透過簡化、裝扮以及聲稱 法律三種法意識類型,因而不斷確認與強 化。「簡化法律」,對於人與人之間的人 際或組織衝突,強調每個人內在自我的提 升,修養好不好成為被看重的優勢。這固 然可以迴避掉一些緊張與衝突,但是也同 時迴避掉直接的對話、溝通與價值整合的 契機。同時,不與他人衝突,看起來像是 尊重他人,但是也同時把他人放在一個永 不 相 遇 的 位 置 , 實 際 上 成 為 不 與 他 人 計 較、預設他人愛計較的貶低位置。在「簡 化法律」的法意識之下,人們追求的是包 容、犧牲、無所謂、無自我的好人形象, 不能談也不知道怎麼談緊張與衝突關係的 結果是,既有的不平等結構無法為人們所 認 知 , 更 不 可 能 因 此 強 化 轉 變 的 動 力 。 「裝扮法律」,將人際往來建構為一種交 換的關係,可以交換的東西不只是可被金 錢衡量的東西,也包括難以有客觀估量的 東西,例如關心、感情、時間、互動、情 緒、支持、照顧、資訊等等。然而,此種 交換在價值多元的社會中,經常因為雙方 計算標準不同而產生怨懟與衝突,每個人 撿選對自己有利的計算方式,甚至編造事 實以便於讓自己的情緒看來更加合理。在 「裝扮法律」的法意識下,人們追求的是 外 在 的 資 源 、 權 威 、 社 會 位 置 與 社 交 優 勢,但是因為角色與利益的不停切換,使 得人與人之間無法密切交往,組織內的夥 伴反而無法交換感受,進入人人自圓其說 的狀況。「聲稱法律」意味著對社會不平 等結構有所感受,然後找到不符合規則的 行為進行抗爭,批判的同時並力求規則的 落實或改變。從外表看來,「聲稱法律」 以理性為基礎,是一種獨立、自主甚至不 畏權勢的表徵。然而,「聲稱法律」有幾 個幽微的面向若隱若現,影響著法律的社 會整合效能。首先,聲稱法律者容易進入 被污名、排擠與孤立的社會處境;其次, 理性的聲稱經常被懷疑來自於非理性的情 緒、個人恩怨與特定目的;再者,改變個 別規則的落實與內容,不一定能創造社會 機制或結構的改變契機。 綜上所述,「簡化法律」、「裝扮法 律」以及「聲稱法律」三種法意識類型, 與人我難分而虛實交錯的「法律感知」互 為因果,反映出「同聲同氣的敘事與正義 觀」,且透過人們的日常實踐,互為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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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再生產。因此,法律的社會整合功能時 而成效不彰,在許多事件中,甚至成為爭 執的來源與戰場,讓懂得如何操作簡化、 裝扮與聲稱法律的人,獲得更多的利益, 強化與再生產既有的社會不公平結構。而 同時,我們也可能一再困擾於人我難分而 虛實交錯的日常法律建構,一方面享有因 為人我難分所帶來的溫暖、因為虛實交錯 所隱含的自我空間,一方面又在這樣的日 常法律建構中錯愕、受傷或者憤怒。

肆、「彼此對立而雞同鴨講」:欠

缺整合、調整與可能性的法律

空間

Geertz在〈深層遊戲:關於巴里島鬥雞 的記述〉(Deep Play: Notes on the Balinese Cockfight)中,展現出其對法文化的理解: 法文化有如文本(law as text)。他以巴里島上 的男人普遍投入的鬥雞遊戲為例,深入解 釋鬥雞不僅是男人的公共自我,也因為在 身份地位相同的飼主之間進行,更象徵彼 此身分地位的尖銳競爭,並從鬥雞的血腥 與暴力,說明巴里島文化的人性黑暗面14 本文承襲Geertz的路數,也將法文化當 成是一個文本,有待法人類學的探索。本 文 主 張 , 法 文 化 研 究 可 以 從 民 族 誌 的 故 事 , 理 解 事 實 與 規 範 的 關 聯 性 。 從 「 事 實」被對待的方式或敘事本身出發,探索 規範觀念、價值及象徵的操作方式,以此 說明法文化的內涵。最終要說明的是,臺 灣法文化的人性現實面,不但要指出人際 互動中人的受傷以及反應,甚至協助人們 「感受」到自己所受到的傷害,以開啟改 變的行動可能。 李媽媽的故事隱喻了臺灣社會轉型期 規範交織的象徵與投射,內含了家庭內地 位的象徵、在情感上無法用理智解讀的矛 盾,以及臺灣社會轉型期法意識深層的焦 慮與不安。在故事中,這個團體內的法律 空間,不同價值之間絲毫沒有調整與整合 的可能,似乎只要出聲反對既有的運作邏 輯,就意味著對對方的羞辱或不尊重。 在這樣的狀況下,於是大家都選擇不 面對,故事中的弟弟除了一次電話交談之 外,沒主動找過哥哥談,同樣的,哥哥也 沒有主動找過弟弟解釋什麼。我們猜想, 就算是談,多半是各讓一步,或者折衷雙 方觀點,只是讓彼此更加不舒服而已。二 兒子回憶,過去家裡的一團和樂,似乎也 就只是吃吃飯在一起,沒有互相的實質交 流,好像大家就是「做一個樣子」。甚 至,二兒子覺得媽媽哥哥的關係,也不是 透過語言文字的溝通,而是一種我一定會 挺你的信任。 此處我想以法律空間的概念,來說明 此 案 例 給 我 們 的 啟 發 。 過 去 對 法 律 的 概 念,不論是傳統法或西方法,我們多半假 設法律具有在特定地方固定不變的特性, 但是在法律繼受的臺灣,尤其值此權威社 會轉型期,日常生活中實是不同規範彼此 又不必然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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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碰撞整合過程,法律空間在此時意味著 法律不再是歸屬於特定地點或者對特定地 點有絕對的掌控,相對地,法律空間會因 為某些人的行為而有調整的必要15。然而, 從上述案例我們可以得知,此時臺灣社會 進入一個困境:事實與法律的關聯性受到 「自己人」與否的牽引,敘事與正義因而 改變,因為是否為「自己人」具有流動性 與變異性,敘事與正義也就混亂而模糊, 使得人們彼此無法對話,而法律空間也欠 缺調整的彈性。以下將法律空間分為三個 層面論述,這三個層面分別代表法律空間 的整合性、調整性與可能性。 法律空間的整合性意味著,法律指引 人們的日常行為,以達成社會生活整體價 值的實現。李媽媽的故事顯示,法律難以 成為指引人們日常生活的穩定性指向,這 成為當代社會衝突的本質之一,也就是各 種不同價值及規範衝突(例如,個人財產 與同居共財、公平與和諧、加害與被害) 的混亂狀況。 法律空間的調整性,其意義為人際互 動在既有的規範架構下,法律空間如何能 夠進行調整,因而使得規範的變遷能夠有 助於規範價值的型塑及實現。我們可以把 法律空間比擬為具像的居住空間,居住空 間中放上一組沙發,頓時會發現既有的電 視櫃與旁邊的牆壁就需要做一些調整,例 如以主人坐下的高度為視覺角度,將電視 下 面 墊 上 支 架 , 以 便 遮 擋 電 視 後 面 的 線 路,然後想像坐在沙發上而人面向電視後 牆面,其他物品是否需要呼應,或者做出 相應的調整。法律空間與上述的居住空間 具有類似性,也就是說,特定人與另一個 特定人間,如果有一個規範產生影響,既 有的關係就會產生變化,或許從另一個價 值來看,就需要進行規範的調整,以達成 價值整合。李媽媽的故事顯示,李媽媽對 於不同意見的提出,經常反應以防衛的態 度 , 不 惜 以 虛 假 的 故 事 以 保 護 「 自 己 人」,不斷與意見提出者進行區分,最後 變成沒有對話的可能。 法律空間的可能性是指,規範價值與 規範模式的型塑能夠配合當地的風土、民 俗、氣候、社會條件、國際位置、經濟結 構、社會階層、制度歷史等因素,在法律 空間內在變動機制與外在變動因素之間, 具有跳脫既有窠臼危機,發展新型態法治 模型的可能。居住空間的變動主要的動力 在於生活實用以及營造美感生活,而法律 空間的變動之動力在於產生人們良性互動 以及共同價值的形塑。建築與空間設計所 呈現出的空間感,可以是哥德式、維多利 亞式、中國式、法式等,同樣的,法律空 間也可能有各種不同的模式。但是最後會 呈現出何種模式,尚有賴於人們所發展出 的各種關係模式。 上述法律空間的三層意義分別為:指 引人們社會行為以實現價值整合、因應政 治與社會變遷進行調整、以及發展新型態

Cultures: Selected Essays, New York, NY: Basic Books, pp. 412-453.

15 關於法律空間與法律多元主義的討論,參閱 Benda-Beckmann, F. von, K. von Benda-Beckmann, and A. Griffiths. Editors (2009). Spatializing law: An anthropological geography of law in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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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模型的可能。我將這三層意義分別定 義為法律空間的整合性、調整性以及可能 性。我們以上述的例子說明法律空間的內 涵,首先會注意到華人社會規範交織下的 法律空間,在特定事務(家的意義、家人 經濟互助與否、家人自主性)上,傳統與 現代有著不同的價值與規範,因而有不同 的生活想像與期待。當衝突發生時,當代 家庭內的法律空間的整合性不彰,就像案 例中的李媽媽,始終堅持自己沒有偏心, 甚至最後不惜編造事實,說大兒子並未使 用家裡的錢。一味迴避的結果,規範無法 進行調整,整體社會也無法發展新型式的 法治模型。 在社會轉型期,人們尋求認同的深刻 心理結構,促成人際間不斷劃界的「認同 行動」,此時不同法律來源的思維方式成 為資源(resource),造成同一事件多樣的敘 事與正義(進而發展為不同的立場),甚 至不斷變換──結果是,當連「事實」都混 亂不清時,溝通更加不可能。此種「雞同 鴨講」的狀況形成「荒謬」的局面:在這 個重視關係的文化中,人們卻無法互相對 話,這不但造就了人際痛苦,也使得社會 缺乏進行調整法律或規範的可能。

伍、人觀(personhood)與正義

本文分析了李媽媽「以退為進驅逐違 規者」以及「加害被害菩薩的三位一體」 的行為模式,二者看似互相矛盾,但是從 另一個層次的隱喻來說,其實有一個共通 的結構:是否為「自己人」的感知,衍生 出李媽媽「簡化法律、裝扮法律或聲稱法 律 」 的 事 實 與 規 範 的 關 聯 模 式 , 也 就 是 「同聲同氣的敘事與正義觀」。因為「事 實」不斷被簡化、裝扮甚至編造,二兒子 的溝通行動完全失去基礎。最終,儘管二 兒子用盡各種方法跟李媽媽溝通,說明不 是要哥哥立刻還錢,而是要有還款計畫, 以及改變之前的生活花錢方式,但是李媽 媽 卻 說 了 另 一 個 故 事 , 雙 方 的 溝 通 成 為 「雞同鴨講」,法律或規範在這個團體中 因而欠缺調整的可能。 此 種 「 自 己 人 」 的 法 意 識 與 法 律 空 間,造就出何種「人觀」(personhood)16 「人觀」(personhood)闡釋著人際互動與信 息 交 換 過 程 中 的 心 理 動 力 過 程 , 包 括 經 驗、情感、自我、曲解、轉移、聯想、回 憶等。黃應貴在《人觀、意義與社會》這 本書的導論引用了G. G. Harris的討論:人的 概念可分為主觀上的「個體」(individual)、 「自我」(self)及「社會人」(person),在每 個社會文化中,這三者可以有不同的階序 性(hierarchical)關係,而有不同的綜合表現 (articulation)。而「自我」與「社會人」的 結合關係,依據K. Polanyi的研究,又可以 分 為 互 惠 (reciprocity) 、 再 分 配 (redistribution)及交易(exchange)三種,互惠 的社會意味著「自我」與「社會人」居於 平衡的關係,再分配的社會意味著「社會

Farnham and Burlington: Ashgate.

16 Geertz 的文章中指出「人觀」是從當地人觀點上最好的切入點。參閱 Geertz, Clifford (1983) “Local Knowledge: Fact and Law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in Local Knowledge: Further Ess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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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觀念比「自我」更具支配性,交易 的 社 會 意 味 著 「 自 我 」 的 觀 念 比 「 社 會 人」更具支配性17 關於華人法文化的「人觀」經常以二 元 對 立 的 方 式 , 將 華 人 定 義 為 重 視 「 關 係 」 , 而 其 對 立 面 為 西 方 人 重 視 「 個 人」。其中最重要的理論資源為費孝通所 提出的「差序格局」此一概念,其對立面 為西方人的「團體格局」18。然而,華人傳 統的家庭型態已經有了大幅的改變,過去 將家庭財產當成一個單元,「社會人」優 越 於 「 自 我 」 , 由 社 會 權 威 主 導 並 依 據 「差序格局」的「再分配」社會,在李媽 媽的事件中,似乎有了轉變。因此,這個 事件的衝突並非來自一個對立的概念──李 媽媽重視「兄友弟恭」、「父慈子孝」、 「家庭和諧」的傳統道德,而二兒子重視 「個人主義」、「平等分配」等價值。這 樣的對立性主張,並不足以表達此事件的 內在奧妙。 事實上,李媽媽的「敘事」以及大兒 子的「敘事」顯示出一種「交易」的邏輯 結構。大兒子將事件的發生定位在自己被 誤解,且其與媽媽之間的關係不該成為被 質疑的對象。或許,李媽媽之所以全力相 挺,還有一部分的原因在於其與大兒子已 然建立一種具有信賴感的「交易」邏輯, 這可紓減其對老年生活的焦慮與不安。 當二兒子的太太主動打電話給大兒子 尋求溝通時,大兒子跟二兒子太太說: 「我想單獨跟我弟弟談」。於是二兒子的 太太將電話交給二兒子,之後大兒子除了 侃侃而談其生活並非如外表的光鮮亮麗, 他歸結自己被誤解的主要癥結為當時在國 外所租賃的房子,大兒子解釋當時因為臨 時租屋,太太又待產。談話過程中他甚至 想拉攏二兒子,將問題歸咎給二兒子的太 太,他說:「這些年來我們關係不如以前 親近,你也知道為什麼……」。大兒子雖 極力表示友好,但仍對弟弟主張:「況 且,這是我跟媽之間的關係」。 二兒子因為與李媽媽之間欠缺此「交 易」邏輯的信任,其詮釋與敘事視角有一 個複雜的轉變過程。二兒子在被「驅逐」

in Interpretive Anthropology. London: Fontana Press, pp. 55-70.

17 黃應貴,導論:人觀、意義與社會,收錄於:人觀、意義與社會,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1993 年,1-26 頁。 18 「差序格局」為費孝通在《鄉土中國》所提出關於中國傳統社會之社會結構的理論框架,至今 仍影響深遠。所謂「差序格局」指的是中國人的關係網絡,他將之比喻為石頭丟到水裡所產生 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紋,所以中國式的道德是「推己及人」,因而公私的概念也是隨時可伸縮, 而且可以「因私害公」的。而「感通格局」為蔡錦昌在評論費孝通理論所提出的修正,他認為 「差序格局」之中心的「己」,原來是一個「蒙昧的血緣主義者」的「策略性自我」,這是一 種從西方的對立面認識自己的「東方主義」。「感通格局」反對西方「己」與「人」的對立, 認為儒家的「德」,是一種「同聲相應,同氣相求」的「共感作用」或「共鳴作用」。參閱費 孝通,鄉土中國,北京:三聯書店,1948 年。蔡錦昌,從「差序格局」到「感通格局」──社 會學中國化的再一次嘗試,發表於第四次台灣社會理論工作坊──「西方社會理論的構造 vs.台 灣理論觀點的生成」,佛光大學社會學系主辦,宜蘭:佛光大學雲起樓 3 樓國際會議廳,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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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傷痛中,透過不斷敘事,嘗試理解自己 的情緒與現實,因而逐步看見自己看不到 的。 二兒子一開始覺得自己不被疼愛,媽 媽的說法簡直像是把自己驅逐出境;後 來,為了減輕痛苦情緒,二兒子不斷問自 己對於事情的理解是否有錯誤的認知,然 後逐步將之解釋為媽媽與第一個兒子微妙 的情感,還有媽媽的逃難經驗讓她潛藏的 意識以為不得不在二個兒子當中做出選 擇;到了最後,二兒子做為民族誌的報導 人,因為跟筆者交談,體認到媽媽所設定 的世界,進而理解到李媽媽的心理,其努 力維持和諧、而將自己設定為犧牲者且從 不怪罪他人,對二兒子形成巨大的道德壓 力。但是從另外一面來說,這或許也可以 說是一個以自我為中心的「交易」邏輯。 二兒子在這過程有一個關鍵性的轉變:因 為意識到李媽媽的心理結構,因而逐漸增 強「自我」,看清自我在結構中的處境。 在這個事件中,「正義」是什麼?二 兒子的行動是否可以被稱為「正義」的行 動?二兒子最後是否有爭取到「正義」? 我們發現,「正義」跟人的關係不是一個 拿取或到達的關係,我們無法確定誰拿到 了「正義」,或者誰闡明了「正義」,或 者 誰 達 成 了 「 正 義 」 。 凡 是 聲 稱 自 己 拿 取、闡明或到達「正義」的人,都可能陷 入一個危險──是否舉著「正義」的大旗, 卻離「正義」越來越遠?換句話說,聲稱 某人「不正義」,本身就已經構成一個言 說,具有現實建構的意義,而任何建構都 可能有所遺漏,都可能只是特定觀點的運 作結果。 閱讀此一事件,我們可以歸結隱藏在 此文本後的符號意義:「自己人」的敘事 與正義給人一種歸屬、意義與責任,但同 時生活於虛實交錯、人我難分的世界;而 被排除在「自己人」之外的人,只能透過 所謂「正義」的「敘事」,逐漸釐清「自 己人」所劃定的界線,然後產生脫離、並 成就一個主體產生的可能。在此種可能性 中,我們或許有能力「接近」正義,但絕 對無法「取得」正義。 本文以為,人的能動性(agency)在於, 人透過實踐,進行著具有主動性的文化詮 釋,而敘事是其主要的能力與行動方式。 換句話說,人們透過感知自我情緒與他人 心理文化結構,之後採取詮釋的視角,因 而得以不斷調整「自我」與結構的關係。 這樣的變遷,是一種敘事視角的變遷,意 味著人們對於「慣習」的理解不斷在進行 演 變 , 中 間 改 變 的 最 重 要 關 鍵 為 : 「 感 知」(sentiments)必須擺脫情緒(emotion)的牽 引,避免不自覺地「自己人」敘事,乃至 於在人際間「雞同鴨講」;相對的,應該 要不斷進行認知的反思與行動,進而有可 能對文化結構的轉變產生意義19 我們應該正視,且力求突破的是,在 不斷劃界與重新劃界(是否為自己人)中 年。

19 正如 Pierre Bourdieu 的觀點,行動者(agent)具有改變社會慣習(habitus)的主動性,也就是說,人 不會全然被文化結構所決定,人可以透過實踐改變結構。參閱 Bourdieu, Pierre (1977). Outlin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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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造就的人際痛苦。「自己人」的敘事與 正 義 , 使 得 事 實 與 規 範 的 關 聯 模 式 受 到 「法律感知」的牽引,造成基礎事實與道 德觀點都欠缺共識,人際間以直覺為基礎 的互動無法調整規範秩序,而人們內心濃 厚的情感反而造就遺憾與痛苦。就像電影 Life of Pi創造出只能在船上求生存的社會圖 像,少年Pi與老虎間,僅有最低限度的對話 與溝通,Pi為了生存嘗試餵飽老虎,與他保 持一定的界線,而老虎為了食物也會遵守 一定界線,最後關係主要為生存之道。Pi和 老虎之間究竟建構了怎樣的社會關係?就 像Pi看見老虎一到陸地,頭也不回地離開, 感嘆到:「All of life is an act of letting go, but what hurts the most is not taking a moment to say goodbye」。生命的掙扎,或許充滿 了在「自己人」與「非自己人」劃界中的 痛苦,而從痛苦中走出卻是繼續尋求正義 的必要過程。 ( 本 文 已 授 權 收 錄 於 月 旦 法 學 知 識 庫 及 月旦系列電子雜誌www.lawdata.com.tw)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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