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與戶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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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4 地方政府特考) 適用: 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綜上所述,甲與其美籍女友於美國當地法院公證結婚,依共同住所法或依其夫妻婚姻關 係最切地之法律,且其婚姻之成立,得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亦為有 效。 (戶籍法第 26 條): 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 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 婚登記。. 公 職 王. 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館、機構申請,經驗證後函轉甲之戶籍地戶政 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三、依據我國之姓名條例,請詳述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相關之規定為何? 【擬答】: 姓名條例有關台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相關登記規定,茲分述如下:. 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 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 限。 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本名以一個為限)之限制(姓名條例四 I) (姓名條例第 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之情況,得申請改姓。 四、請依據我國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說明涉外之婚約其成立與其效力扎法律依據各為何? 【擬答】: 我國涉外婚約其成立、效力之準據法,茲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規定分述如下:. 45 條規定: 婚約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婚約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婚約訂 定地法者,亦為有效。 (要件),依各當事人之本國法,但婚約之方式依當事人之一之本國法或依婚 約訂定地法者,亦為有效。. 共3頁 第2頁. 全國最大公教職網站 http://www.public.com.tw.
(3)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4 地方政府特考). 住所地法時,依與婚約當事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國法時,依共同住所地法,無共同住所地法,則依法院綜合考量係關夫妻婚姻之各項 因素。包括夫妻之居地、工作或事業重心地。財產主要所在地、家庭成員生活重心 地、學業及宗教背景等。. 公 職 王 共3頁 第3頁. 全國最大公教職網站 http://www.public.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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