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與戶政法規
3
0
0
全文
(2)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4 地方政府特考) 適用: 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綜上所述,甲與其美籍女友於美國當地法院公證結婚,依共同住所法或依其夫妻婚姻關 係最切地之法律,且其婚姻之成立,得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亦為有 效。 (戶籍法第 26 條): 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 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 婚登記。. 公 職 王. 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館、機構申請,經驗證後函轉甲之戶籍地戶政 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三、依據我國之姓名條例,請詳述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相關之規定為何? 【擬答】: 姓名條例有關台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相關登記規定,茲分述如下:. 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 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 限。 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本名以一個為限)之限制(姓名條例四 I) (姓名條例第 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之情況,得申請改姓。 四、請依據我國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說明涉外之婚約其成立與其效力扎法律依據各為何? 【擬答】: 我國涉外婚約其成立、效力之準據法,茲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規定分述如下:. 45 條規定: 婚約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婚約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婚約訂 定地法者,亦為有效。 (要件),依各當事人之本國法,但婚約之方式依當事人之一之本國法或依婚 約訂定地法者,亦為有效。. 共3頁 第2頁. 全國最大公教職網站 http://www.public.com.tw.
(3)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4 地方政府特考). 住所地法時,依與婚約當事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國法時,依共同住所地法,無共同住所地法,則依法院綜合考量係關夫妻婚姻之各項 因素。包括夫妻之居地、工作或事業重心地。財產主要所在地、家庭成員生活重心 地、學業及宗教背景等。. 公 職 王 共3頁 第3頁. 全國最大公教職網站 http://www.public.com.tw.
(4)
相關文件
由於現代測繪科技之發展日新月異,地籍測量所用之儀器與方法
地方政府訪查人員應填寫外籍勞工業務訪查表;經入出國管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在中華 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提供有 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配偶戶口名簿
三、投資 保障勞工 根據韓國法律規定,公會有權與資方談判各項福
總觀今年的考題與 104 年歷屆考題有許多類似之處,首先考題都是難易
國文 英文 數學 物理 化學 生物 地科 歷史 地理 公民. 試題書
國文 英文 數學 物理 化學 生物 地科 歷史 地理 公民.. 試題書
第1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 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 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