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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開刀房ICU等特殊空間防止火煙侵入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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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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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開 刀 房 ICU 等 特 殊 空 間 防 止 火 煙 侵 入 之 研 究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研 究 報 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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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醫院開刀房 ICU 等特殊空間

防止火煙侵入之研究

內 政 部 建 築研 究 所 研究 報告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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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醫院開刀房 ICU 等特殊空間

防止火煙侵入之研究

研究主持人:陳建忠

協同主持人:施邦築

研 究 員:何三平

黃文成

理:許毓倫

陳玟琇

內 政 部 建 築研 究 所 研究 報告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6)
(7)

I

目次

表次 ··· III

圖次 ··· V

摘要 ··· VI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 1

第二節 研究流程與步驟 ··· 3

第三節 預期成果 ··· 5

第二章 文獻回顧 ··· 7

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過程 ··· 11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 13

第一節 醫院火災案例統計分析結果 ··· 13

第二節 國內外開刀房 ICU 等特殊空間防止火煙侵入規定比較19

第三節 國內醫院開刀房 ICU 等特殊空間場勘調查結果··· 43

第四節 國內醫院開刀房 ICU 等特殊空間避難逃生策略分析 · 61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77

第一節 結論 ··· 77

第二節 建議 ··· 85

附錄一 第一次專家會議紀錄 ··· 89

附錄二 第二次專家會議紀錄 ··· 93

附錄三 期中審查會議紀錄 ··· 95

(8)

II

附錄四 期末審查會議紀錄 ··· 99

附錄五 FDS 模擬煙層分佈圖··· 107

附錄六 國外法規翻譯文件 ··· 119

(9)

III

表次

表 4-1 國內外醫療院所火災案例統整表 ··· 13

表 4-2 國內院醫療院所火災比較表 ··· 16

表 4-3 手術室、加護病房名詞解釋於法規上之敘述··· 32

表 4-4 防煙區劃規定比較表 ··· 35

表 4-5 防火區劃規定比較表 ··· 37

表 4-6 防火時效規定比較表 ··· 39

表 4-7 室內消防栓種類差異比較表 ··· 54

表 4-8 五大避難階段說明表 ··· 61

表 4-9 病患進行避難之初期準備時間 ··· 68

(10)
(11)

V

圖次

圖 1-1 研究流程圖 ··· 4

圖 4-1 醫療院所火災原因調查分析圖 ··· 15

圖 4-2 防燃儲存櫃 ··· 43

圖 4-3 環氧以烷未使用防燃、防爆儲存櫃儲存 ··· 44

圖 4-4 醫療用氣體管線接頭與手動關閉閥件 ··· 45

圖 4-5 手術室與加護病房內存有大量可燃物與易燃物之空間 ··· 45

圖 4-6 手術室常用之醫療電器設備 ··· 47

圖 4-7 使用紅外線熱顯像儀檢查通電中之電器 ··· 48

圖 4-8 消毒鍋導致偵煙式探測器誤作動示意圖 ··· 50

圖 4-9 開刀房、恢復室均無設置自動撒水系統 ··· 51

圖 4-10 南部某醫院手術區各單位配置示意圖 ··· 52

圖 4-11 南部某醫院手術區區域內消防栓水平防護面積(第一種消防栓)

··· 53

圖 4-12 中央空調系統利用回風花板進行天花板回風之示意圖 ···· 55

圖 4-13 中央空調系統示意圖 ··· 56

圖 4-14 獨立式空調(吊隱式風機) ··· 57

圖 4-15 空調管路未施作防火填塞示意圖 ··· 57

圖 4-16 垂直區劃與水平區劃遭受破壞情形 ··· 58

圖 4-17 防火填塞施作錯誤範例圖 ··· 59

圖 4-18 常開式防火門火災時連動關閉裝置 ··· 60

圖 4-19 手術室與加護病房避難逃生設計(紅色部份為防火牆) ···· 62

圖 4-20 南部某醫院手術區 FDS 建置圖 ··· 65

圖 4-21 南部某醫院手術區防火區劃示意圖(紅色部分為防火牆) ·· 66

圖 4-22 南部某醫院手術區 FDS 能見度設置圖 ··· 67

(12)

VI

圖 4-23 南部某醫院手術區出入口位置示意圖(黃色部分為出入口) · 67

圖 4-24 情境 1 開刀房各出入口高 1.8m 處能見度低於 10m 之時間(秒)

··· 69

圖 4-25 情境 2 開刀房各出入口高 1.8m 處能見度低於 10m 之時間(秒)

··· 70

圖 4-26 情境一 煙層擴散情形(將起火地點門關上)··· 71

圖 4-27 情境一(將門關上)天花板之溫度情形 ··· 72

圖 4-28 木框架燃燒情形··· 73

圖 4-29 使用單顆撒水頭滅火情形(3.5kg,K=80)··· 73

圖 4-30 滅火後情形 ··· 74

圖 4-31 木框架空燒之熱釋放率(無撒水) ··· 75

(13)

VII

摘 要

關鍵詞: 手術室、加護病房、防止火煙侵入、FDS、緊急應變避難逃生 一 、 研 究 緣 起 根據國內消防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九條規定:「手術室、 產房、X 光(放射線)室、加護病房或麻醉室等其他類似處所得免設置撒水頭。」這些 空間均收容避難弱勢族群,但卻未訂定其他替代安全方案。為使開刀房、ICU 等特殊 空間得以爭取更多之避難時間,故針對這些特殊空間於防煙防火措施之問題癥結進行 深入探討。 二 、 研 究 方 法 與 過 程 研究方法首先著手蒐集國內外醫療院所火災案例情形,而後比較國內外醫療院所 於防止火煙侵入相關法規之差異與優劣,並實際造訪國內醫院(設有手術室與加護病房 之醫院),針對其防止火煙侵入上之設計與現況進行現場勘查,並使用 FDS 火災模擬軟 體作為手術區與加護病房避難逃生策略研提之工具,最後對於國內法規條文之增修提 出具體建議。 三 、 重 要 發 現 國內外多起醫療院所火災重大案例,顯示區劃失效為導致傷亡之重大原因。而起 火原因大多為電氣火災,火災發生時間大多於人力配置較少之時段。對於開刀房、ICU 等特殊空間之防火重點應為加強硬體設備之維護上,其次為人員因素。 國外對於醫療院所等防止火煙侵入之規定尚有考慮到人員收容限制問題,且對於 避難弱勢之空間,其防火時效與消防設備之性能要求皆較一般場所嚴格,而國內尚未 針對開刀房、ICU 等特殊空間制定專屬之防火規定。 國內開刀房、ICU 於防止火煙侵入之常見缺失為(1)未施作防火填塞、(2).空調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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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風系統破壞防煙防火區劃、(3).防火填塞材質錯誤、(4).防火區劃材質錯誤、(5).常 閉式防火門遭受開啟。 消防系統誤作動往往為警報系統失效之原因,其常見誤作動原因分別為(1).探測 器過於老舊。(2).消防幫浦等終端設備啟動警報。(3).消毒鍋等產生煙霧與高溫水氣。 各類場所設置標準當中無描述手術室所涵蓋之區域,導致備品室等儲存大量可燃 物之附屬空間誤沿用免設撒水頭之條文,且開刀房、ICU 等空間不可因部份區域設置 自動撒水系統而將防火區劃面積提高至 3000 平方公尺。(因已有部份區域為免設撒水 頭區域。) 四 、 主 要 建 議 事 項 根據研究發現,本研究針對醫療院所防止火煙侵入部分,提出下列具體建議。以 下分別從立即可行的建議、及長期性建議加以列舉。 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經現場勘查國內醫療院所,結果發現防煙防火區劃遭受破壞之主要原因為施工安 全管理問題,新建之管線線路貫穿防火區劃時,其貫穿部之縫隙未予以使用防火填塞 填補,或填補工法不佳(僅有單面施作防火填塞),導致火災發生時火煙竄入之虞,建 議新制醫院評鑑標準中增加此部份之評鑑項目,如保存防火區劃之施工記錄、防火填 塞之施工工法、防火區劃完整性之現況等資料,以供日後備查。

(15)

IX 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根據 FDS 模擬結果,發現無論是外部火災與內部火災,在防煙防火區劃失效的 前提下,開刀房、ICU 若要採取避難措施均為相當高難度的挑戰,故建議於各類場所 消防安全設置標準或新制醫院評鑑標準對於開刀房、ICU 等特殊空間滅火器之設置距 離應以較嚴格之標準(每 10 公尺設置一具),且於教育訓練中加強護理人員操作滅火 器與室內消防栓之熟練度,以及滅火失敗時需將起火地點門關閉之觀念,以提高初期 滅火能力,確保區劃之完整性,並將滅火器設置位置與教育訓練相關記錄資料妥善保 存備查。 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國內外醫療院所事故案例統計調查結果顯示,電器為醫療院所火災發生的重要原 因,而手術室與加護病房常因作業需求而使用高功率之醫療儀器設備,倘若新購電器 破壞原本設計之負載時易釀成火災,故建議新制醫院評鑑標準中對於開刀房、ICU 等 空間若有新進之醫療儀器設備,應予以評估其負載是否合乎標準,平日應定期使用紅 外線熱顯像儀檢測通電中之設備,確認電路狀況有無異常,並將相關記錄資料妥善保 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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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現場勘查發現手術室、加護病房為因應作業需求存放大量易燃物品,而這些易燃 物易成為火災時火勢擴大的重要原因,所以這些物品應存放於防燃櫃、防爆櫃等具有 防火等級之儲存設備,建議新制醫院評鑑標準中應加強此方面之要求。 中長期性建議 手術室、加護病房應設獨立之防火區劃,獨立區劃內應至少分為兩個以上防火區 劃,小區劃內應有兩個對外出口與一個通往鄰近防火區劃之出口,且兩個對外出口應 於不同之防火區劃 主辦機關: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為確保開刀房、ICU 等空間不受外部火災之影響,建議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應對於 手術區與加護病房等特殊空間,規定其需設置獨立之防火區劃。而區域內部應至少區 分成兩個以上防火區劃,以供區域內部發生火災時就近避難用。小區劃內至少需有兩 個以上之對外出口,以及一個通往鄰近防火區劃之就近避難出口,且兩個對外出口需 位於不同防火區劃內,以防止外部火災時無法逃生之困境。

(17)

XI 中長期性建議 手術室、加護病房防火區劃之防火時效需達 2 小時以上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內政部消防署、行政院衛生署 比較國內外防煙區劃與防火區劃之規定,發現國外對於開刀房、ICU 等避難弱勢 空間之防火時間要求高達 2~3 小時以上,而目前國內建築技術規則對於醫院之防火時 效規定僅為 1 小時以上,且對於開刀房、ICU 等避難弱勢空間之防火時效無特別要求, 建議於建築技術規則中應提升上述空間之防火時效,強化區劃對於外部火災之防火能 力。 中長期性建議 手術室、加護病房區域之消防栓種類應選擇第二種消防栓 主辦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協辦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國內外醫療院所事故案例統計調查結果顯示,火災發生時間往往為人力最少之時 段,為強化初期滅火能力,建議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置標準中規定開刀房、ICU 等 空間應增設第二種消防栓,以減少救災之所需人力。(第二種消防栓之特點為可單人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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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I

Abstract

Keywords:Operation room、Intensive care unit、Fire compartment

Operation rooms, delivery rooms, X-ray rooms, intensive care units, anesthetic rooms, or other similar places are not requested to install sprinkler system based on national fire code in Taiwan. The definitions of operation rooms and intensive care units are different between the national fire agent and the national department of health. This makes the operation rooms of the hospitals high hazard occupancies. The patients are all unable to move or escape when a fire occurs in the operation rooms and intensive care units. It is recommended that good fire compartments are required to protect those incapable patients in this research. There are four flaws as follows:1. Fire stop is not setup. 2. The ventilation system destroys the fire walls. 3. The wrong material of fire stops and fire walls. 4. Fire doors are opened all the time. Besieged zone is not available because of above reasons destroying the fire walls. The destroyed fire walls should be recovered using the approved fire walls and to be approved to use again by fire and safety management units. The 1500 m2 of fire compartment is not recommended to extent to 3000 m2, because automatic sprinkler systems are not installed in the whole hospital for the patient operation safety issue. It is recommended that fire resistance rating can be upgraded from 1-hour to 2 or 3-hour rating based on the NFPA and BOCA in the USA. The definition of operation room and intensive care unit should be clarified by the national fire agent and the national department of health to make sure highest protections of hospitals in the 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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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背 景

壹 、 研 究 緣 起 民國 82 年 3 月 1 日起,國內宣布全民健保制度正式實施,雖減輕民眾就診之醫 療負擔外,但相對也增加醫院與診所之就診人數。由於國內醫療體系屬於封閉系統 (Close system),相較於國外歐美之開放系統(Open system)而言,國內醫院可同時提供 門診與治療功能【6】,加上中大型醫院較有能力添購新型之醫療科技設備,民眾為獲 得較好之醫療資源,習慣性地湧入大醫院就診,而醫院也成了人潮湧擠之公共場所。 醫院為提供民眾照護需求,除提供醫療功能外,亦增設餐飲與購物之相關服務設 施,造就國內醫院邁向大型且複合化之型態,雖使得醫院機能用途更為便利齊全,但 也伴隨著建築結構之複雜化趨勢。假使現今之醫院發生火災等大型災害時,其人員之 避難疏散逃生動線須面臨較以往更大的挑戰。 醫院因醫療用途之需要,原就存有大量且種類繁多之易燃物品與可燃物,加上民 眾進出頻繁,且病患行動力受限,其場所之危害風險程度不亞於工業場所,人員管理 制度面上更需多方面之考量。此外,醫療院所含有開刀房、加護病房(ICU)特殊空間 之緣故,使得消防設備之滅火能力,與建築防火區劃之防火防煙效能,都成了醫療院 所重要之關鍵屏障。 貳 、 研 究 背 景

自 1953 年 General Motors Livonai 大火後【1】,防火區劃之概念開始被強烈重視。 由於醫療院所手術室、加護病房(ICU)等特殊空間內含有大量無法自行移動之傷病 患,故災害發生時,需仰賴大批救災人力協助避難,方可使得避難行動得以順利進行。 因此,該空間更應加強確保其防煙防火措施能夠發揮其功效,以利將災害侷限於部分 範圍內,爭取其他空間人員救援避難時間,或者確保其消防系統能夠發揮其功效,使 得災害得以順利控制與撲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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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內目前對於醫療院所建築防火之法規以建築法系「建築技術規則-設計篇」【9】 與消防法系「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10】為主,與一般公共場所並無太 大差異。但根據國內消防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九條規定:「手 術室、產房、X 光(放射線)室、加護病房或麻醉室等其他類似處所得免設置撒水頭」。 以上均為提供病患治療功能及存有精密儀器之特殊場所。原法規之用意為避免撒水系 統之用水汙染至手術治療中之病患,以及提防該場所內精密儀器受到水害而故障。但 卻未這些特殊空間訂定其他相關之替代安全方案,進而成為醫療院所建築消防安全中 高風險之區塊。 於民國 97 年發生之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開刀房火災【2】,震驚了國內 社會。雖然此案例並非國內首次醫療院所火災,但由於這起火災之災害規模與損失程 度龐大,加上醫院對於這次災害處理之應對能力明顯不足,且根據該案例事故調查指 出,救災時間延誤之重大關鍵為消防警報系統失效,以致於災害無法於第一時間內查 覺,導致災害擴大之情形。此案例引起各界開始強烈關注醫療院所之安全性議題,而 衛生署亦於 99 年提出病人年度九大安全目標,以改善現今國內醫療院所之安全問題。 近年來國內多起醫療院所重大案例突顯出醫療院所發生災害時,其應變處理之困 難與複雜度。因此若僅以符合法規來做為場所安全之標準,能否再次承受相同之風險 與挑戰實為未知數。故為避免災害再次奪取寶貴生命,故針對國內醫療單位內手術 室、加護病房(ICU) 等特殊空間於防煙防火措施之問題癥結進行深入探討,亦希冀本 研究成果作為未來國內醫療院所特殊空間防煙防火設置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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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二節 研究流程與步驟

本研究之流程首先將研究議題確立後,便著手蒐集國內外醫療院所手術室、加護 病房於防火議題相關之文獻,歸納其文獻要點做出初步結論,再比較國內外於醫療院 所建築防煙防火相關法規之差異,並實際造訪國內醫院(設有手術室與加護病房之醫 院),針對其防煙防火上之設計與現況進行現場勘查,將各種缺失與爭議處紀錄後, 與先前之文獻與法規比較結果進行整合,並使用 FDS 火災模擬軟體進行避難逃生策 略之研提,而後撰寫出結論,其研究流程如圖 1-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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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議題之確立 相關文獻蒐集 國內外醫療院所 火災案例統計 手術室、加護病房 圍城策略相關文獻 法規資料比較 台灣 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 台灣 醫院評鑑標準 美國 NFPA 5000 NFPA 99 台灣 建築技術規則 初步比較結果 現場實地勘查 消防系統 防火煙區劃現況 可燃物與危害 物危害辨識 結論與建議 提出研究成果 手術室、加護 病房名詞定義 比較 防煙火區劃規 定比較 美國 BOCA Code 美國 NFPA 99 台灣 手術室、加護病 房相關文獻 FDS模擬 避難逃生策略 研提

圖 1-1 研究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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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三節 預期成果

本研究之預期成果主要為下列五大項: 一、蒐集分析國內、外醫院開刀房 ICU 等特殊空間發生火災案例分析(含起火情 形、各消防設備動作情形、收容人員避難逃生、人員傷亡及原因情形等)。 二、蒐集分析國內、外醫院開刀房 ICU 等特殊空間防止火煙侵入之規定及措施。 三、蒐集分析國內、外醫院開刀房 ICU 等特殊空間無法防止火煙侵入之原因。 四、研提國內醫院開刀房 ICU 等特殊空間需配合之相關避難、逃生策略。 五、研提國內醫院開刀房 ICU 等特殊空間防止火煙侵入之法規增修建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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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二章 文獻回顧

一、日本建築中心,建築物綜合防火設計【17】 對於特殊用途防火避難計畫,針對醫院提出了圍城對策與建議,當中指出特殊部 門水平避難方式的觀念不適用於手術室、加護病房等收容重症病患空間,故以上這些 單位需徹底防止內部產生火災之危害,並設計建構成一個不受外部災害影響之獨立區 域。在圍城概念上,不僅只有避難行動之考量,亦需考慮空間內自身之人員安全,於 封密式之區域中,並非僅限於設計二重式防火區域,因為現實上很難做到完全沒有遭 受垂直、水平方向之貫通破壞之區域,但至少應盡力使它得以完善。除嚴格規劃防火 區域以外,其排煙、空間設備應作成獨立設備系統,與區劃其它部分完全絕緣。 國內法規對於防煙區劃與防火區劃中,對於貫穿部份均有規定應施以防火填塞, 但由此文獻可得知,現實上防煙區劃與防火區劃是常常受到破壞的,故應盡可能找出 防煙區劃與防火區劃被破壞的原因,並提出相關解決方法。 二、王鵬智【5】,由避難弱勢之避難對策探討醫療院所避難設計 該文獻對於醫療院所避難設計概念與手法如下: (一)走廊提高防煙性能,延長容許避難時間 (二)縮短避難開始時間 (三)圍城區劃 (四)病房單元區劃、避難通道並列化。 (五)水平避難區劃。 (六)臨時性避難(滯留空間)區劃。 醫療院所建築物部份空間所採用之防火避難對策與一般建築物不同,避難逃生策 略必需根據其空間內人員特性規劃出完善的避難設計概念。醫療院所於避難策略上大 多採用圍城,避免內部人員進行大動作之避難手段,意即醫療院所消防自動警報系 統、自動滅火系統、以及防煙防火構造之耐火構造與區劃,其系統狀況為防災十分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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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鍵之要件。 由此文獻可得知自動警報系統、自動滅火系統、以及防煙防火構造之耐火構造與 區劃為確保圍城計畫可行之重要關鍵因素,但台大火災案例係因警報系統失效而導致 延誤救災時間,經由案例分析結果表示硬體設備於實務上確實常有失效之情形,且各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置標準對於手術室、加護病房等區域亦可容許免設置撒水頭,對於 種種不利於圍城計劃之因素,應試圖將它找尋出來,並設法解決這些問題。 三、蕭世弘,加護病房避難安全策略及緊急應變作為之研究【14】 該文獻將加護病房之避難類型各分別為以下所示: (一)第一類型: 當火災發生在鄰接的樓層或建築物,對生命沒有立即的威脅時,有較多的時間來 移動病患。 (二)第二類型: 火焰、濃煙沒有從鄰接區域擴散的危險,而對生命沒有立即的危害時;至少還有 一些時間進行避難疏散,但速度的要求還是必須的。 (三)第三類型: 當火災的火焰和濃煙被認為對病患安全有立即的威脅,避難逃生必須儘可能的利 用最快的方法、從最容易的路線抵達最近的安全區劃。若初期滅火失敗時,醫護 人員應適時將起火地點附近之門關上,避免煙霧擴散至其他區域,降低火災延燒 速度與排煙系統負擔。 由此文獻之避難分類來看,第一、二類型較無顯著差異,但對於區域內有立即危 害之第三類型,該文獻建議需將起火地點之門關上,此種作法初期雖可防止煙霧擴 散,但若火勢自天花板處蔓延時,恐導致天花板溫度過高,引燃上方之電纜、風管保 溫材、線路溝槽等物品,甚至產生閃燃之情形,故設法撲滅起火點仍是必要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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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四、黃錫洲,醫院防、救災體系之研究-手術室逃生避難動線探討【8】 手術室若平時工作時經常行走之路線為主要逃生路線時,則將此定義為逃生之最 佳路徑。以一間正在進行手術之開刀房而言,病患若欲進行逃生避難,同一時間內至 少應具有四名以上之醫療人力合作協助病患,方可使避難行動得以順利進行,故手術 室之避難行為係屬十分複雜且困難之行為,因此火災初期能否予以探測且將其撲滅為 十分關鍵之要點。 五、邱益瑞、何家偉,醫療院所火災逃生避難之研究【18】 對於收容重症病患之區域,該文獻對於其避難方式建議如下: (一)設置較高規格之煙控系統與防火設計。 (二)避難路線至少需有 2 條以上。 (三)空間內最遠端處至門口距離應小於 30 公尺以下。 (四)高風險之區域應利用防煙鐵捲門、防火牆、防火門、防煙垂壁等設置,配 合自動撒水系統之使用,將其區域分區保護。 該文獻提出高風險區域應利用被動式防火設計,加上配合主動式滅火系統,強化 其區域之防火等級與安全性,但手術為一需諸多後勤單位支援的作業,而國內法規對 於開刀房、ICU 等空間並無特殊之防火要求,甚至容許可免設自動撒水設備,此部份 法規值得檢討是否有需修訂之處。 六、李易欣,醫院手術部防火避難計劃之研究-以「圍城」方法為探討對象【13】 手術室之可採用「圍城區劃」之方式防止火煙侵入該區劃,意即人員於火災發生 時於該區內等待,假使防止火煙侵入措施完整之前提下,便毋須為避難而緊急移動。 通常火災區劃結構失敗之原因均與熱有關,若區劃本身之穩定性、隔熱性、及完整性 之其中一環遭受破壞或失效時,便無法持續其防火功效。為達到安全避難目的,於避 難路徑、防煙防火區劃、排煙設備及其他相關消防設施,需有足夠之能力得以將災害 控制於特地區域內,以求得其空間內安全,醫療院所建築因屬較特殊屬性之建築,於 逃生避難之概念上多採用圍城之概念。手術室工程的特殊性,其火災的危害性比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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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建築更大,因此在進行手術室工程設計時對消防系統及防排煙系統的要求應更高。 該文獻提出區劃破壞之種種可能因素,區劃穩定性與隔熱性之部份,可要求建築 物於一開始建造時,檢驗其使用建材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當中之防火時效規定,但完整 性部份則需仰賴相關施工單位把關,包含貫穿部之工法設計等,且管線貫穿防火區劃 處大多於天花板上方,不易人員察覺,倘若施工管理不當導致破壞區劃之功效時,無 法有效察覺。 七、王心力,醫院消防有五大誤區【12】 該文獻中提及醫院因人口流量大,設備集中且易燃物品多,一直以來均列為消防 重點防範單位,但對仍普遍出現以下五大錯誤。分別為 1.重視防盜、忽視防火。2.重 視防爆、忽視防燃。3.關心設備、忽視線路。4.依賴消防設備、忽略技能培訓。5.重 視明火、忽視高溫。 醫療院所因含有貴重儀器設備等財產,於非工作時刻時醫院時常將防盜門上鎖, 此舉雖達成防盜效果,但災害發生時無論是院內人員逃生以及消防搶救上皆產生嚴重 影響。而消毒鍋、高壓氧艙、液氧罐等為醫院內常見之設備,操作中若稍有不慎恐導 致重大災害,故往往成為重點看管之對象,但對於洗衣房、院內小倉庫、病歷室、圖 書室等存有易燃物之空間,以及手術室、製劑室、治療室等存有易燃化學藥劑之空間 往往忽略其安全管理,易燃化學藥劑部份應採用需要時才領用之方式以減少其風險危 害。醫院不斷提升設備設施等級,但鮮少願意花錢更換陳年線路,導致一些木製結構 之舊醫院易成為高風險之空間。而新型建築物往往空間因更改原設計用途而提升該空 間之風險,例如電力超過原設計之負荷進而導致起火燃燒。即使現今之消防設備科技 已日新月異,但對於瞬息萬變之火場災害仍然無法達到完全的保護,尤其以高層醫院 建築物日漸增多,當發生火災之高度超過雲梯車伸臂時往往只能望樓興嘆,因此培訓 每一位醫護人員救火技能才有最直接、有效之方法。 該文獻提出許多醫療院所於防火管理上之缺失,包含木製結構之醫院、電力過負 載等問題,但尚未對於這些缺失提出相關改善辦法,對於這些缺失應探討其原因,並 找尋其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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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過程

一、文獻收集歸納 本研究首先蒐集國內外醫療院所手術室、加護病房之相關文獻,包含近年來國內 外醫療院所所發生之重大火災案例,將災例之發生時間、發生國別、發生地點進行歸 納整理,而後發掘醫療院所之火災特性,探討案例發生原因是否與防止火煙侵入措施 之缺失有關,藉此作為醫療院所建築防火煙措施之重要性依據。此外亦收集手術室與 加護病房於避難、防火、消防設計等相關研究,以了解上述空間性質,作為後續法規 資料比較之範園選定與現場勘查重點之依據來源。 二、法規資料比較 為使得本研究之成果得以作為日後國內醫療院所手術室、加護病房之法規修訂之 用,本研究將比較現今國內醫療體系之” 新制醫院評鑑基準【19】(98 年版)”、消防 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10】等法規,釐清手術室與加護病房之名詞 用語定義有無模糊地帶。而關於上述空間之防火防煙規定,則將國內現有建築防火相 關法規”建築技術規則”【9】當中對於各種不同類形建築之防火防煙區劃規定進行整 理歸納,並與國外 NFPA 法規、BOCA【26】建築法規、日本建築基準法【27】等法 規比較其優缺點,方可作為國內未來對於醫療院所防火規定修法參考之用。 三、國內醫療院所實地勘查 由於研究議題為手術室與加護病房防止火煙措施之探討,故希望藉由實際勘查國 內醫療院所手術室與加護病房於防煙防火設計上之現況,發掘實務上於管理面與設備 面上之問題,以國內 2008 年台大手術室火災案歷為例,該案例災害擴大原因為消防 系統失效而導致延誤救災,故將手術室與加護病房之火警自動警報系統現況做為其場 勘重點,另外其他經由文獻所整理出之初步結果,也一併將其納入勘查項目之一,經 統整後其現場勘查之重點項目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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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手術室、加護病房防火區劃設計情形。 (2)手術室、加護病房消防設備(水系統、火警自動警報系統)設置情形。 (3)手術室、加護病房內部危害源判定。 (4)防火牆、防火門等之設置現況。 四、開刀房 FDS 電腦模擬

FDS 為火災模擬軟體 Fire Dynamics Simulator 之縮寫,其為 NIST(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所發展出可設計各種情境火場之程式,該軟體設 計原理遵循質量守恆(Conservation of Mass)、物種守恆(Conservation of Species)、動量 守恆(Conservation of Momentum)以及能量守恆(Conservation of Energy),諸多關於火 場之研究皆以此作為研究工具,本研究將實際以國內設有開刀房區域之醫院作為其情 境範本,主要研究方向為空間內發生火災時其煙霧竄流情形,藉由環境能見度隨著火 災發生時間之變化,量化其空間避難容許時間,以作為避難逃生策略之研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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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醫院火災案例統計分析結果

一、李易欣-醫院手術部防火避難計劃之研究-以「圍城」方法為探討對象【13】 該研究蒐集國內外醫療院所火災案例相關文獻,其中與火煙侵入與消防設備失效 之案例基本資料如表 4-1 所示:

表 4-1 國內外醫療院所火災案例統整表

發生時間 國別 醫院 起火地點 起火原因 死傷人數 原因檢討 1974.1.26 日本 湯淺內科醫院 1F 處置室 與診療室 酒精著火 2 死 22 傷 ※樓梯間防火門未關閉失 去作用。 1975.2.8 日本 知愛縣醫院 B1F 機械室 不明 無 ※地下層之中央樓梯防火 門開啟,熱氣與濃煙由此 上升,且 5 樓與 7 樓之防 火門未關進而使火煙蔓延 至該樓層。 ※避難方向僅有一處,且 無定期檢查防火門開關裝 置。 1977.5.15 日本 岩國醫院 1F 病房部 不明 7 死 5 傷 ※本建築一部份為木造建 築物。 ※病房內發生火災時,煙 火於天花板上方處流竄至 樓梯間,進而使得火勢上 升至 2 樓。 1994.12.31 美國 維吉尼亞州 Peterburg 醫院 無記錄 無記載 4 死 ※走廊及病房處未設置自 動撒水系統,且因自動警 報系統失效而延遲火災發 現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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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生時間 國別 醫院 起火地點 起火原因 死傷人數 原因檢討 1999.6.3 台灣 台南成大醫院 B2F 配電 中心 電量過載 1 傷 ※自動排煙裝置失效。 2000.6.12 台灣 宜蘭普門醫院 5F 病房部 疑似縱火 13 傷 ※走道寬度與室內裝修材 料不符相關法令之規定。 2002.8.17 紐西蘭 Waitakere 醫 院 產房手術 室 酒精著火 1 傷 ※因手術過程中酒精溶液 溢流,同時使用電療機產 生火花引起。 2007.12.17 台灣 台北市台大醫 院 4F 開刀房 電線走火 1 死 11 傷 ※火場斷電,手術室電動 門一時無法開啟;最近之 逃生門亦無法開啟,消防 人員無法進入救援。 ※開刀房未設雙向逃生開 口 , 緊 急 照 明 未 發 揮 效 用,電動門斷電手動開啟 訓練不足。 ※消防系統失效延誤救災 時間。

(資料來源:李易欣碩士論文)

以上重大醫療院所火災案例中,有多起案例與防煙防火措施失效方面有關,如防 火門於火災發生時未關關、火災區域處未設置撒水頭系統、以及區域內部裝修材質選 用錯誤等情形,進而導致人員傷亡情形嚴重。此外亦有多起案例係因消防系統失效與 內部易燃物與可燃物起火而導致災害擴大,故防火煙區劃與消防系統之狀況是否良 好,對於火災時能否防止火煙竄流扮演著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 U.S. Fire Administration【23】

針對 1996 年至 1998 年間醫療院所火災原因進行統計調查,其火災發生原因如圖 4-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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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1 醫療院所火災原因調查分析圖

(資料來源:U.S. Fire Administration)

由 U.S. Fire Administration【23】統計結果顯示,引起醫療設施火災最主要之原 因為烹飪(佔 20%),其次為電器設備、冷氣機(佔 17%),其餘為其他設備(佔 14%)、 配電系統異常(佔 13%)、縱火(佔 10%)、吸煙(佔 8%)、明火(佔 8%)、熱表面 (佔 6%)、其他(佔 3%)。醫療院所本身即需具有照護病患等相關服務項目與措施, 包含伙食、住宿等,因此烹飪所引起之火災亦成為醫療院所高頻率之火災原因。 三、何家偉,醫院病房部門避難逃生設施規劃設計之研究-以台大醫院為例【15】 歷年共十四件國內外火災案例,與台北市共二十四例醫院火災案例,以及發生重 大傷亡共十三件案例進行比對分析。將其資料分為國內外案例、台北市與重大火災三 類統計,其統計結果如下表 4-2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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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 國內院醫療院所火災比較表

國內外 台北市 重大火災 項目 次數 比例 次數 比例 次數 比例 A 類火災 3 24.40% 7 29.20% 2 15.40% B 類火災 1 7.00% 2 8.30% 1 7.70% C 類火災 5 35.70% 12 50.00% 6 46.20% D 類火災 0 0.00% 0 0.00% 0 0.00% 發生火災類型 E.不明原因 5 35.70% 3 12.50% 3 23.10% 門診 5 35.70% 1 4.20% 4 30.80% 檢驗及放射 線 0 0.00% 1 0.00% 0 0.00% 病房 3 21.40% 3 12.50% 4 30.80% 服務供應 4 28.60% 13 54.20% 1 7.70% 行政 0 0.00% 1 4.20% 1 7.70% 起火位置部門 其他 2 14.30% 4 16.70% 2 15.40% 地下層 3 21.40% 6 25.00% 2 15.40% 1~5 層 10 71.00% 15 62.50% 11 84.60% 6~10 層 0 0.00% 1 4.20% 0 0.00% 10 層以上 0 0.00% 1 4.20% 0 0.00% 起火樓層 無記載 1 7.10% 1 4.20% 0 0.00% 0:00~8:00 5 35.70% 12 50.00% 5 38.50% 8:00~16:00 1 7.10% 4 16.60% 2 15.40% 16:00~24:00 5 35.70% 8 33.30% 3 23.10% 火災(警)發生時間 無記載 3 21.40% 0 0.00% 3 23.40%

(資料來源:淡江大學 何家偉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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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由統計結果得知,醫療院所發生火災種類無論於何種群組底下均以 C 類火災(電 器火災)為最高起火原因。而起火樓層位置大部份以 1~5 樓(含 5 樓)發生的比例為最 多,其次為地下室。起火位置部門則以門診部門為主,但台北市群組之起火位置以服 務供應部門為居多,以重大災害案例群組來看則是以病房部門與門診部門為最多,而 且傷亡最為慘重。因此門診部與服務供應部門均為發生火災案例嚴重傷亡之高風險單 位。發生火災或是火警警報之時間則以 0:00~8:00 發生機率最高,其次為下午 16:00~ 深夜 12:00,白天時段發生機率較小。災害發生時間大多為少人狀態,故發生火災時 其防火防煙措施與消防能力顯得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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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二節 國內外開刀房 ICU 等特殊空間防止火煙侵入規定之比較

空間內防止火煙侵入之能力主要與該空間防火區劃、防煙區劃、消防系統設備之 設置等相關規定有關,現今國內外對於開刀房、ICU 等特殊空間之防止火煙侵入之規 定,本研究主要討論以下列法規為主: 國內部份: (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消防系統相關規定) (二)建築技術規則。(防煙區劃、防火區劃相關規定) (三)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開刀房、ICU 專屬規定) (四)新制醫院評鑑基準。(開刀房、ICU 專屬規定) 國外部份:

(一)NFPA99-Health Care Facilities(美國-開刀房、ICU 專屬規定) (二)NFPA 5000-Building Construction and Safety Code

(美國-防煙區劃、防火區劃相關規定)

(三)The BOCA-National Building Code(美國-防煙區劃、防火區劃相關規定) (四)日本建築基準法(日本-防煙區劃、防火區劃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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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對於開刀房、ICU 之防止火煙侵入規定如下(與 本研究有關聯的): 1.手術室、產房、X光 (放射線) 室、加護病房或麻醉室等其他類似處所得免裝 撒水頭。 2.每層樓地板面積每 500 m2需以防煙壁做為其防煙區劃之設置。 3.防煙壁配置需為天花板下垂 50 cm 以上之垂壁或具有同等以上阻止煙流動構造 者。其貫穿防煙壁部份之空隙,應以水泥砂漿或以不燃材料填充。 4.排煙、進風風管貫穿防火區劃時,應在貫穿處設防火閘門,該閘門應符合排煙 設備用閘門認可基準之規定;該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所貫穿構造之 防火時效;其跨樓層設置時,立管應置於防火區劃之管道間。但設置之風管具 防火性能並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該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具所貫穿 構造之防火時效者,不在此限。 5.醫療院所免設撒水頭處所,得設置補助撒水栓,各層任一點至水帶接頭之水平 距離應於 15 m 以下。補助撒水栓之任一層,以同時使用該層所有補助撒水栓 時,各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 2.5kg 以上或 0.25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 分鐘 60 L 以上。但全部補助撒水栓數量超過 2 支時(鄰接補助撒水栓水帶接頭 之水平距離超過 30 m 時,為一個),以同時使用 2 支計算之。 6.第一種消防栓設置時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 25 m 以下。同一 樓層內,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應於 1.7 kg / cm2以上 或 0.17MPa 以上,放水量在 130L / min 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 以同時使用 2 支計算之。 消防栓箱內,配置口徑三十八公厘或五十公厘之消 防栓一個,口徑 38 mm 或 50 mm、長 15 m 並附快式接頭之水帶二條,水帶架 一組及口徑 13 mm 以上之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但消防栓接頭至建築物任一 點之水平距離在 15 m 以下時,水帶部分得設 10 m 水帶 2 條。 7.第二種消防栓設置時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任 一樓層內,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點 五公斤以上或 0.25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六十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 數量超過二支時,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之。消防栓箱內應配置口徑二十五公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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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消防栓連同管盤長二十公尺之皮管及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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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篇對於開刀房、ICU 之防止火煙侵入規定如下(與本研究有關 聯的): 1.每層樓地板面積每 500 m2需以防煙壁做為其防煙區劃之設置。 2.防煙壁配置需為天花板下垂 50 cm 以上之垂壁或具有同等以上阻止煙流動構造 者。其貫穿防煙壁部份之空隙,應以水泥砂漿或以不燃材料填充。 3.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 1500 m2以上者,應按每 1500 m2,以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 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 1 小時以上之阻熱性。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 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4.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 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 1 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5.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線匣,與 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有 1 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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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對於開刀房之專屬規定如下(與本研究有關聯的): 1.手術室應為獨立之區域,並分清潔區及無菌區,及具有下列設備: (1)手術室基本設備。 (2)專用空調系統及除塵設備。 (3)更衣室及刷手台。 (4)污物處理設備。 2.應設手術麻醉恢復室並具有急救設備。 3.藥品儲存環境具符合標準之安全措施(如防盜、防火、防爆、防蟲等)。

(44)

24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對於 ICU 之專屬規定如下(與本研究有關聯的): 1. 新生兒加護病房外,床與床之間隔距離,至少應有 1.6m 以上,且至少應有隔 離視線之隔簾。 2. 床邊與牆壁距離至少 1 m。 3. 加護病房應為獨立之區域,不得有穿越通道。 4. 應有隔離措施。 5. 加護病房應具有下列設備: (1)護理站有各項生命監視系統,能清楚各床之病情。 (2)基本儀器設備。 (3)空調設備。 (4)更衣室及洗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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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新制醫院評鑑基準開刀房之專屬規定如下(與本研究有關聯的): 1.手術相關設施手術室、器材準備室、更衣室、討論室、休息室有足夠使用的空 間。 2.獨立的手術室空調設備。 3.指定專責人員負責手術室設施、設備、機器之保養、檢查及安全管理。 4.由專業人員定期施行氧氣、笑氣等配管及空調的安全檢查。 5.定期召開手術室管理委員會,並有會議紀錄。 6.工作人員進入手術室更換手術室服裝,手術室內外服裝未混合穿著,執行成效 良好者。 7.手術室內保持正壓(室內壓力高於室外),至少 1 年確認正壓 1 次,並有紀錄 可查。 8.藥品儲存環境具符合標準之安全措施(如防盜、防火、防爆、防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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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醫院評鑑基準 ICU 之專屬規定如下(與本研究有關聯的):

1.應有部門或單位負責加護病房之設施、設備、機器之保養、檢查及安全管理。 2.明訂保養、檢查的排程,並有紀錄。

3.加護病房之範圍包括:

(1)ICU(Intensive Care Unit-加護病房) (2)CCU(Coronary Care Unit-心臟加護病房)

(3)NICU(Neonatal Intensive Care Unit-新生兒加護病房) (4)RCU(Respiratory Care Unit-呼吸加護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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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NFPA99-Health Care Facilities 對於開刀房、ICU 之專屬規定如下(與本研究有關

的):

※美國國家防火協會將手術室(OR)、加護病房(ICU)、恢復室等空間均歸屬於病 人護理區(Patient Care Area)中之急救區(Critical Care Areas)底下之空間之一,故 由此可知國外法規中對於手術室之定義為實際進行各類手術的操作空間,並無 包含麻醉恢復室,更衣室,準備室,休息室等恢復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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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PA 5000-Building Construction and Safety Code 對於開刀房、ICU 之專屬規定如 下(與本研究有關的): 1.若改建後之防煙區劃無位於自動撒水系統之保護範圍內時,其走廊牆壁之防火 時效不可小於 30 分鐘,其構造之建置需自樓底板至天花板上下方處,亦應有 阻隔煙霧之功效。 2.位於防煙區劃之病房區需全面設置快速反應型撒水設備。 3.若等待區與走廊為同一區域時,其等待區每個防煙區劃之面積不得超過 56m2 4.新建與擴建之建築應符合現今法規之要求,其防煙垂壁等相關構造至少須具有 2 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5.連接兩防火區劃之防火門至少須具有 2 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並具有自動關閉 功能。 6.位於防煙區劃之出入口應具有兩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並具有自動關閉功能, 但平時應保持常閉狀態。 7.用於防煙區劃之出入口,若採用實心木製防煙門,其內部厚度至少需 1.75 in. (44 mm)以上,並具有 20 分鐘以上之防火時效。 8.病房區需改建成其他用途時,變更使用之部分應與病房區隔離,並具有 2 小時 以上之防火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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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The BOCA-National Building Code 對於開刀房、ICU 之專屬規定如下(與本研究有 關的):

1.BOCA 於建築規範中將手術室歸納於 Group I-2 群組底下,該群組之定義為供 醫療、手術、精神疾病治療、看護、以及收容 6 名以上無法進行自我保護病人 之 24 小時監護場所皆屬此類別,供應以上描述之場所應界定為 I-2,其場所名 稱分類如下,分別為醫院、養老院(包含兼任與專任照護機構)、精神病醫院、 戒毒中心。當一個場所之性質類似上述所示之場所,應界定為一供居住用途之 場所。 2.收容 50 人以上之病房與治療室等類似場所,應使用防煙壁將此區域劃分為多 個防煙區劃,其防煙區劃數至少為兩個以上。細分出之防煙區劃其面積不可超 過 2092 m2,區劃內任一點至位於防煙區劃之出入口不可超過 61 m。 3.走廊盡頭兩側且位於防煙區劃邊界上之出入口,應屬於可雙向出入之擺動式 門,且為供寬 86 cm 之移動式病床出入,其門寬度應為 112 cm 以上。(擺動式 防火門應有自動關閉裝置) 4.防火區劃應具有 3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包含支撐用樑柱等主要建築結構。 5.防煙垂壁應具有 1 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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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日本建築基準法(日本-防煙區劃、防火區劃相關規定) 1.用途為學校、醫院、診所(無患者收容設施除外。)、兒童福利設施等、飯店、 旅館、旅社、宿舍或商場之建築物,其該用途之部分,主要用於防火之隔間牆 需為標準防火結構,並延伸至閣樓或天花板內側。 2.主要結構部分為防火結構之建築物,樓層總面積超過 1500 m2者,必須以符合 規定之 1 小時防火時效之結構地板、牆壁或特定防火設備,於地板面積每 1500 m2內劃分區域。 (裝設灑水設備、水噴霧滅火設備、泡沫滅火設備及其他類似 之自動式設備部分者,其地板面積可擴大為 3000 m2 3.供水管、配電管及其他管線貫穿防火結構地板、牆壁時,必須以灰泥及其他不 可燃材料,填滿該管線與標準防火結構之防火區域間的空隙。 4.換氣、暖氣或冷氣設備之風管貫穿標準防火結構之防火區域時,該風管貫穿或 接近標準防火結構之防火區域的部分,其特定防火設備必須於火災產生濃煙或 溫度急速上升時,能夠自動關閉。且於關閉的情況下,具備不影響防火之遮煙 功能,並具有 45 分鐘以上之阻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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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手術室、加護病房名詞解釋定義與類別統整

在比較防止火煙侵入之規定前,首先需釐清開刀房、ICU 等空間所涵蓋之範圍。 許多文獻探討開刀房、ICU 之議題時,會將各名詞之定義擬訂出來。以蕭世弘【14】 之文獻為例,該文獻將加護病房之定義如下:

(一)加護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 I.C.U.):

醫院中對於危急病患提供加強看護及醫療照顧的場所,具有高質量不間斷看護及 醫療管理,並使用精密的監控和維生設備;可以有系統的來照顧特殊的病患群。 此類空間如各種加護病房、血液透析室及手術室等。【29】 而黃錫洲【8】的文獻中,對於手術室之定義如下: (一)手術室(surgical suite):【30】 供住院病人之開刀房及附屬設施空間(如刷手間、無菌走廊、麻醉監控室、恢復 室、更衣室等單位空間總稱)。 (二)開刀房(operating room):【30】 供住院及急診病人開刀之房間,含設於手術區內之一般開刀房及專用開刀房,不 含其附屬設施之空間及設於手術區外之門診開刀房及急診室小開刀房。 由以上文獻之敘述中可得知,我們一般所俗稱的”開刀房”,意指實際執行開刀 手術之空間,不包含刷手間、無菌走廊、麻醉監控室、恢復室、更衣室等其他附屬空 間。而手術室意指含開刀房及其他附屬空間之”區域”。 經參考國內外關於相關建築法規、消防法規、醫院評鑑基準【19】等對於手術室 與加護病房之相關規定,其域之歸類與定義內容如下表 4-3 所示:

(52)

32

表 4-3 手術室、加護病房名詞解釋於法規上之敘述

法規名稱 內容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10】 ※手術室、產房、X光 (放射線) 室、加護病房或麻醉室等其他類 似處所得免裝撒水頭。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基 準 【19】 ※其手術室部分亦需設置器材準備室、更衣室、討論室、休息室等 單位,且應具有足夠使用的空間,且於環境潔淨管理上,要求工 作人員應進入手術區內更換手術室服裝。 ※加護病房之範圍包括:

(1)ICU(Intensive Care Unit-加護病房) (2)CCU(Coronary Care Unit-心臟加護病房)

(3)NICU(Neonatal Intensive Care Unit-新生兒加護病房) (4)RCU(Respiratory Care Unit-呼吸加護病房)

NFPA99-Health Care Facilities【20】

※手術室(OR)、加護病房(ICU)、恢復室等空間均歸屬於病人護理區 (Patient Care Area)中之急救區(Critical Care Areas)底下之空間之一。

The BOCA-National Building Code【26】 ※手術室歸納於 Group I-2 群組底下,該群組之定義為供醫療、手 術、精神疾病治療、看護、以及收容 6 名以上無法進行自我保護病 人之 24 小時監護場所皆屬此類別,供應以上描述之場所應界定為 I-2,其場所名稱分類如下,分別為醫院、養老院(包含兼任與專任 照護機構)、精神病醫院、戒毒中心。當一個場所之性質類似上述所 示之場所,應界定為一供居住用途之場所。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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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由上述法規比較結果,可得知國內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當中,對於手 術室所涵蓋範圍並不明確。而新制醫院評鑑基準當中可判別手術室為包含準備室、更 衣室、討論室、休息室等附屬空間之”區域”,而加護病房部份則包含 ICU、CCU、 NICU、RCU 等部份,涵蓋範圍相當廣泛。

美國 NFPA99-Health Care Facilities 則將手術室、加護病房、恢復室等空間區分 開來,故由此可知 NFPA 中對於手術室之定義為實際進行各類手術的操作空間,並無 包含麻醉恢復室,更衣室,準備室,休息室等其他附屬空間。而 BOCA 當中則於場 所之分類上未提及與開刀房、ICU 等相關字眼。 開刀房、恢復室、加護病房因收容諸多無法自行移動病患之區域等,為避免撒水 頭因誤作動所產生之水損危害至空間內病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可容許類似 處所免設置撒水頭。但手術室、加護病房內尚有其他更衣室、備品室、備服室內等儲 存大量可燃物與易燃物空間,此空間內因無收容重症病患,於防火管理之觀點上應為 重點管制區域。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置標準之撒水頭免設條款內容係以”手術室、 加護病房等類似處所”等字眼描述,並無界定該空間之用途與範圍,使得實務上易將 手術室全區均視作免設撒水頭之區域,使得存放大量易燃物與可燃物之附屬空間成為 防火安全上之死角。 故建議各類消防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當中,對於免設撒水頭所涵蓋之區 域,需明確定義清楚,以防止上述空間成為高風險之安全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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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二、國內外手術室、加護病房防止火煙侵入相關規定比較 國內對於防止火煙侵入之規定上,除了建築技術規則-設計篇與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置標準中有規範為,國家標準(CNS)亦有多項與防止火煙侵入相關之檢驗規範可 供參考,其中包含: (一)CNS 11227(建築用防火門耐火試驗法) (二)CNS 10148(建築物木構造部分防火檢驗法) (三)CNS 11615(甲級防火隔艙電纜貫穿部設計基準) (四)CNS 15038(建築用門遮煙性試驗法) (五)CNS 14514(建築物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試驗法) 對於開刀房、ICU 等特殊空間而言,符合國家法規需求仍是首要考慮之重點。因 國家標準(CNS)本身不具有強制性,故防止火煙侵入之規定與國外法規比較之部份, 仍以國內建築技術規則-設計篇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為主。 1.防煙區劃規定比較 經比較國內建築技術規則【9】、各類場所消防設備設置標準【10】,以及美國 BOCA -National Building Code【26】、NFPA 5000-Building Construction and Safety Code【28】,其中對於醫療院所防火區劃之相關規定如表 4-4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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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4 防煙區劃規定比較表

法規 內容 建築技術規則【9】 各類場所消防設備設置 標準【10】 ※每層樓地板面積每 500 m2需以防煙壁做為其防煙區劃之設置。 ※防煙壁配置需為天花板下垂 50 cm 以上之垂壁或具有同等以上 阻止煙流動構造者。其貫穿防煙壁部份之空隙,應以水泥砂漿 或以不燃材料填充。 The BOCA-National Building Code【26】 ※收容 50 人以上之病房與治療室等類似場所,應使用防煙壁將此 區域劃分為多個防煙區劃,其防煙區劃數至少為兩個以上。細 分出之防煙區劃其面積不可超過 2092 m2,區劃內任一點至位於 防煙區劃之出入口不可超過 61 m。 ※走廊盡頭兩側且位於防煙區劃邊界上之出入口,應屬於可雙向 出入之擺動式門,且為供寬 86 cm 之移動式病床出入,其門寬 度應為 112 cm 以上。(擺動式防火門應有自動關閉裝置) NFPA 5000-Building Construction and Safety Code【28】 ※若改建後之防煙區劃無位於自動撒水系統之保護範圍內時,其 走廊牆壁之防火時效不可小於 30 min,其構造之建置需自樓底 板至天花板上下方處,亦應有阻隔煙霧之功效。 ※位於防煙區劃之病房區需全面設置快速反應型撒水設備。 ※若等待區與走廊為同一區域時,其等待區每個防煙區劃之面積 不得超過 56 m2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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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表 4-4 所示,國內建築技術規則【9】與各類場所消防設備設置標準【10】對 於防煙區劃之面積限制雖較於美國 BOCA -National Building Code【26】要來的嚴 格,但美國 BOCA -National Building Code【26】當中對於防煙區劃設置依據尚有 考慮其內部收容人員數量之限制,以及位於防煙區劃邊界出入口之專屬規定,NFPA 5000 -Building Construction and Safety Code【28】則是針對醫療院所等待區與一般 走道無進行區域劃分時,則須大幅提升其防煙性能,以及改建後之防煙區劃中若有無 受到自動撒水系統保護之部分,另進行擬定防火時效之要求,亦於病房處等收容無法 自行避難之空間予以強化自動撒水系統之效能,此部分對於醫療院所特定區域之描述 與規定之完整性均優於國內法規。 2.防火區劃規定比較 經比較國內建築技術規則【9】、各類場所消防設備設置標準【10】,以及建築基 準法-施工篇【27】,其中對於醫療院所防火區劃之相關規定如表 4-5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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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表 4-5 防火區劃規定比較表

法規名稱 內容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設 備設置標準【10】 ※ 排煙、進風風管貫穿防火區劃時,應在貫穿處設防火閘門,該閘門應 符合排煙設備用閘門認可基準之規定;該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 應具所貫穿構造之防火時效;其跨樓層設置時,立管應置於防火區劃 之管道間。但設置之風管具防火性能並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該 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具所貫穿構造之防火時效者,不在此限。 建築技術規則-設 計篇【9】 ※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 1500 m2以上者,應按每 1500 m2 以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 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 1 小時以上之阻熱性。前 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 樓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 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 之防火時效。 ※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 線匣,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日本建築基準法-施工篇【27】 ※ 用途為學校、醫院、診所(無患者收容設施除外。)、兒童福利設施等、 飯店、旅館、旅社、宿舍或商場之建築物,其該用途之部分,主要用 於防火之隔間牆需為標準防火結構,並延伸至閣樓或天花板內側。 ※ 主要結構部分為防火結構之建築物,樓層總面積超過 1500 m2者,必 須以符合規定之 1 小時防火時效之結構地板、牆壁或特定防火設備, 於地板面積每 1500 m2內劃分區域。 (裝設灑水設備、水噴霧滅火設 備、泡沫滅火設備及其他類似之自動式設備部分者,其地板面積可擴 大為 3000 m2 ※ 供水管、配電管及其他管線貫穿防火結構地板、牆壁時,必須以灰泥 及其他不可燃材料,填滿該管線與標準防火結構之防火區域間的空 隙。 ※ 換氣、暖氣或冷氣設備之風管貫穿標準防火結構之防火區域時,該風 管貫穿或接近標準防火結構之防火區域的部分,其特定防火設備必須 於火災產生濃煙或溫度急速上升時,能夠自動關閉。且於關閉的情況 下,具備不影響防火之遮煙功能,並具有 45 分鐘以上之阻熱性。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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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美國 NFPA 與 BOCA 規定當中,尚未以區域面積之概念制定防火區劃數量,故 對於防火區劃比較部份,則未納入比較項目之中。由以上防火區劃比較結果,可得知 國內防火區劃之相關規定與日本法規大致雷同。 防火區劃之區域所涵蓋之面積越大,表示逃生至另一區劃之距離越遠,若區劃內 空間內發生火災時,可延燒之區域較多,故大面積之防火區劃表示空間內風險危害較 高。國內法規與日本法規對於已設置自動撒水系統之區域,均可容許放寬其防火區劃 面積。但以開刀房、ICU 而言,該空間本身已為免設撒水頭區域,倘若與其他設有自 動撒水區域設為同一防火區劃時,即使放大其防火區劃面積至 3000 m2 ,亦符合國內 法規。此種作法非常不利於開刀房、ICU 等收容重症病患區域之圍城計劃概念,對於 防火於避難逃生上都將面臨巨大的挑戰。 為避免擴大解釋法規原有之用意,建議手術室(含開刀房與其他附屬空間)與加護 病房(含附屬空間)部份本身即應為獨立之防火區劃,且不可因部份區域設置自動撒水 系統而將防火區劃放寬至 3000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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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3.防火時效規定比較

經比較國內建築技術規則【9】、各類場所消防設備設置標準【10】,以及美國 The BOCA -National Building Code【26】,其中對於醫療院所防火區劃之相關規定如表 4-6 所示:

表 4-6 防火時效規定比較表

法規 內容 建築技術規則【9】 各類場所消防設備設 置標準【10】 ※防火區劃需有 1 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 或管線匣,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 效。 ※防煙壁,係指以不燃材料建造之垂壁 。 ※防火門需有 1 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The BOCA-National Building Code【26】 ※防火區劃應具有 3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包含支撐用樑柱等主要建 築結構。 ※防煙垂壁應具有 1 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NFPA 5000-Building Construction and Safety Code【28】 ※新建與擴建之建築應符合現今法規之要求,其防煙垂壁等相關構 造至少須具有 2 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連接兩防火區劃之防火門至少須具有 2 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並 具有自動關閉功能。 ※位於防煙區劃之出入口應具有 2 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並具有自 動關閉功能,但平時應保持常閉狀態。 ※用於防煙區劃之出入口,若採用實心木製防煙門,其內部厚度至 少需 1.75 in. (44 mm)以上,並具有 20 分鐘以上之防火時效。 ※病房區需改建成其他用途時,變更使用之部分應與病房區隔離, 並具有 2 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資料)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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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經由比較結果可得知國內對於防火時效之規定大部分均以 1 小時為基準,但國外 對於病房區防煙區劃與防火區劃之防火時效要求需達 2 小時或 3 小時以上,此部份國 外之規定較趨於嚴格。國內對於防煙垂壁之防火要求僅說明”係指以不燃材料建 造” ,但國外法規中明確規定防煙垂壁應具有 1 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此部份國外法 規亦較為嚴格。

(62)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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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國內醫院開刀房 ICU 等特殊空間場勘調查結果

一、可燃物與易燃物危害辨識

許多文獻提及收容重症病患之圍城計劃時,強調之重點往往為防止外部區域火災 侵入內部區域,對於手術室內部區域之危害則較少提及,根據黃錫洲【8】之文獻內 問卷統計,醫護人員大多認為開刀房本身即為容易發生火災之處。故本研究進行現場 勘查時,首先針對手術室內之可燃物與易燃物進行初步危害分析。 醫院評鑑基準【19】內尚有規定調劑及藥品保管處所之藥品應妥善管理及保存, 儲存環境應有防火、防爆之安全措施。一般開刀房、ICU 於作業上對於常使用酒精、 優碘、EO 等易燃藥劑,以及其中以 EO 之危害性最大(爆炸範圍 3%~100%),應使用 具有防燃或防爆效果之儲存櫃儲存,如圖 4-2 所示。但經現場勘查後,發現危害物並 未妥善儲存,若受火災波及時,其後果不堪設想。

圖 4-2 防燃儲存櫃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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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3 環氧以烷未使用防燃、防爆儲存櫃儲存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資料)

開刀房、ICU 等空間若儲存易燃藥劑時,可使用具有防燃功能之防燃櫃,另外可 能導致爆炸之虞之物品,如 EO(環氧乙烷)等消毒罐,建議應使用較高規格同時具有 耐熱與耐壓功能之防爆櫃儲存。 醫療氣體管線為醫院特有之設備,包含麻醉用之笑氣,以及一般常用之氧氣、空 氣等。若空間內發生火災時,這些醫療用氣體常成為火勢助長之原因。故處理火災緊 急應變程序時,應由護理長或其代理人,判斷火勢情況與病患狀況,決定是否應關閉 醫療氣體閥件,如圖 4-4 所示。而醫療評鑑標準當中亦要求手術室、加護病房應有專 業人員定期施行氧氣、笑氣等配管及空調的安全檢查。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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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4 醫療用氣體管線接頭與手動關閉閥件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資料)

手術區與加護病房空間內為因應作業需求,需使用諸多儲存空間作為存放手術相 關備品,如圖 4-5 所示。隨著備品消耗量之需求增加,使得儲存空間亦隨之增加,倘 若發生火災時,若無法於短時間內立即發掘起火地點予以撲滅,因該空間內含有大量 可燃物質,恐釀成重大危害之虞。

圖 4-5 手術室與加護病房內存有大量可燃物與易燃物之空間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資料)

(66)

46 而國內建築技術規則【9】當中對於防火區劃之設置範圍係以每 1500 m2樓地板 面積設置一防火區劃之方式為主,且若該區域有自動撒水設備時,其防火區劃樓地板 面積可擴大至 3000 m2,但由於手術室與加護病房之作業需大量後勤相關單位支援, 故這些如備品室、儲藏室等存放大量可燃物之空間往往與收容避難弱勢族群之空間設 為同一防火區劃,以手術室與加護病房本身之角度而言,災害發生時因病患無法自行 避難且須大量人員協助,其防火等級應以趨於嚴格為佳,但由於國內消防法規為避免 水系統之水損導致病患與醫院精密儀器受到影響,放寬手術室與加護病房消防系統之 設置標準,可免設自動撒水設備,又因後勤單位儲存大量可燃物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使 得手術室與加護病房區劃之防火區劃面積放寬至 3000 m2,大幅提升了手術室與加護 病房之安全風險。 本研究建議未來法規應排除手術室與加護病房等空間因設置自動撒水系統而可 放寬防火區劃面積之條文,而無收容重症病患且高火載量之附屬空間,則應比照一般 場所,全面設置自動撒水系統。

(67)

47 二、電氣設備管理狀況 藉由醫療院所火災案例可發現,火災之起火原因大多為電線走火。在醫院評鑑標 準中要求手術室、加護病房應有專責人員負責手術室設施、設備、機器之保養、檢查 及安全管理。而電工法規-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第 21 條 當中,說明用電場所負責人應督同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對所經管之用電設備,每六個月 至少檢驗一次,每年應至少停電檢驗一次,前項檢驗結果應作成紀錄等規定。 以腹腔鏡乾切除、腹腔鏡膽管攝影與心臟手術為例,手術室所需使用之醫療設備 即包含麻醉機、電燒機、超音波、內視鏡影像攝影系統、移動式 X 光機、體外循環 機、溫毯機、光源機、腦波儀等儀器,如圖 4-6 所示。且上述醫療儀器均屬高功率電 器,若以上儀器共同使用同一迴路之電流迴路,或者新進之儀器設備之使用功率超過 原本之電路設計,上述情形恐導致過負載而導致跳電或火災事件。故本研究建議若醫 療儀器有變更使用之情形,或者有新進之醫療儀器,均需評估有無符合電路負荷下, 方可允許使用。

圖 4-6 手術室常用之醫療電器設備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資料)

(68)

48 為防止因電器所產生之火災,平日即應定期使用絕緣電阻計與紅外線顯像儀檢測 電器設備替代一般之傳統檢測方式。傳統的停電檢驗方式有些盲點,例如線路接點的 壓接端子壓接不良、或者鎖緊螺絲接觸不良阻抗增高,隨著負載電流變大溫度會急速 上昇,採用紅外線熱像測溫技術做檢測可以及早發現這種異常的溫度變化,如圖 4-7 所示,很容易發現壓接不良的地方和它周圍正常設備的溫度有明顯差異。而絕緣電阻 計則可測量電器設備線路之絕緣電阻值,以避免電線產生短路起火之現象。

圖 4-7 使用紅外線熱顯像儀檢查通電中之電器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資料)

傳統的停電檢驗方式,因為設備沒有接電運轉所以異常溫度不會呈現,無法發現 壓接不良的潛在危害處,必須等到高負載引發的過高溫度造成接點處的金屬因為高溫 而變色、或者線路絕緣橡膠包覆因為高溫燒焦產生異味時,很容易即產生電線走火的 現象。

數據

圖 4-1 醫療院所火災原因調查分析圖  (資料來源:U.S. Fire Administration)
圖 4-21 南部某醫院手術區防火區劃示意圖(紅色部分為防火牆)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資料)
圖 4-29 使用單顆撒水頭滅火情形(3.5kg,K=80)
圖 4-30 滅火後情形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資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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