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素霞
南台科技大學應用日語系助理教授一、前言
本文的研究目的為,透過《時事新報》對漢人統治與拓殖務省問題的討論, 來重新檢討日治初期的台灣統治政策論。 近代日本在甲午戰爭中取得勝利,1895(明治 28)年 5 月 8 日與滿清批准 互換馬關條約,正式領有第一個海外殖民地台灣。但是,由於構成台灣社會的 多數族群(majority)漢人所發動的武裝游擊反抗超乎想像的嚴重,以致日治 初期的台灣統治陷入混亂不堪的狀況,台灣的統治體制也歷經了多次的鉅變。 從 1895 年 5 月的民政,經過同年 8 月的軍政改制,終至次年 4 月由於「法律 第63 號」(簡稱「六三法」)、「台灣總督府條例」(敕令第 88 號)、和「拓殖務 省官制」(敕令第87 號)的施行(3 者皆在同年 3 月 31 日公佈),台灣的統治 才再次恢復為民政,臺灣統治體制的建構總算完成(中村哲1943;大江志乃夫 1978;大谷正 1985;栗原純 1993)。其中,依據「拓殖務省官制」第 1 條的規 定:「拓殖務大臣管理左邊所列舉的事務 一關於台灣的諸般政務 二關於北海 道的諸般政務,以及為之前屬於內務省所主管的事項」(外務省条約局 1964: 150-151),在日本中央政府裡設置統轄台灣和北海道政務的機構──拓殖務省 ──。如政務委員、也是大藏省主計局預算結算課長兼貨幣課長的阪谷芳郎, 在1896 年 3 月 17 日第 9 議會眾議院預算委員會的第 2 主查會中所答辯的: …這個名為台灣的新領土還是一塊以拓殖為目的的地區,有必要為它 另設一異於管轄內地府縣的省。既然考量新設拓殖務省,那麼北海道 在性質上就變得不適合為內務省所管。亦即,設置這拓殖務省,讓它 * 以下將說明本文的表記方式:日語引用書(包含史料與檔案)的書名、作者・編者和 出版社,為尊重原意,皆以日語表達;年代統一為西元;引文的標點符號是為了讀者 閱讀方便另加上去的。另外,本文感謝兩位匿名評審委員不吝給予寶貴的意見,讓本 人獲益匪淺。 125來統管最適合拓殖的地區(台灣與北海道-引用者)。…(眾議院 1986:280-281) 拓殖務省被賦予推動日本人在北海道與台灣的拓殖之任務。其實早在1895 年5 月日本正式領有台灣後,政府內部隨即就不斷地討論設置統轄台灣政務的 中央機構一事,其中也曾出現必須為同屬開發性質的台灣與北海道兩地特設一 省之意見。例如,當時擔任大藏省書記兼同省參事官的添田壽一,在同月 11 日提交給松方正義大藏大臣的「關於台灣的行政組織及殖民省設置之意見書」 中提及: …為了把內地過多的人口向外移民、拓殖,並保護、鼓勵他們外出工 作;同時,台灣與北海道同屬開發性質,必須著重在殖民事務上。所 以,此時為兩地另設一省可說是當務之急。…(佚名a) 添田壽一與前述的阪谷芳郎的意見雷同。由以上或許可推斷,當時日本政 府內部對設置像拓殖務省主管台灣與北海道拓殖事務的機構一事,有一定程度 的共識。可是,拓殖務省要在台推動拓殖事業時,勢必會遭受到來自漢人激烈 的武裝抗日,因而導致在台開發事業挫敗;另外,漢人已經在台灣的主要農業, 和以農業為基礎的商品經濟上佔有一席之地,日本人要介入甚至掌握這些產業 是極度困難的。因此,在討論擁有前述結構性困難的拓殖務省問題時,是無法 忽視漢人的統治。 然而,到目前為止台灣統治體制之研究回顧皆採用台灣總督的委任立法權 (又稱為律令權)與明治憲法體制的整合性之觀點,把焦點放在「六三法問題」 上。具體而言,依據「六三法」第1 條「台灣總督於管轄區域內,得公佈有法 律效力之命令。」(外務省条約局 1964:62)的規定,台灣總督的律令權就是 日本議會把在台的立法權授予台灣總督一人,其所發佈的一切命令就是台灣的 法律,且其命令具有與日本國法律同等的效力,因而產生了台灣總督的律令權 是否違憲之問題。而拓殖務省根據「拓殖務省官制」第2 條「拓殖務大臣監督 台灣總督及北海道廳長官」(外務省条約局 1964:151)的規定,在法制上握有 管轄台灣總督之權限,與憑據天皇「憲法外大權」(鈴木正幸 2000:135)的 總督律令權相互矛盾,故此在討論台灣總督權限時拓殖務省被當成極為重要的 課題常被拿出來討論(中村哲 1943;春山明哲 1980,1993;栗原純 1993;
江橋崇 1985;小熊英二 1998;鈴木正幸 2000)。1換言之,台灣統治體制之研 究回顧並未釐清漢人統治與拓殖務省問題的關係。同樣地,探究日本人的台灣 論之相關研究以福澤諭吉為研究對象,對福澤的台灣居民統治政策論,以及拓 殖務省與總督權限相衝之問題作相當詳盡的分析(藤原敬子 1986;吳密察 1994),2卻也把漢人統治與拓殖務省問題分開來看,未說明兩者的相互關係。 以上分析了研究回顧的問題點,接下來論述本文採用《時事新報》(以下 簡稱《時事》)3為研究對象的理由。《時事》於1882 年由福澤諭吉創刊的,雖 然此報的讀者群以知識份子或上層的工商階級為主(山本武利1981:110-111), 但由於福澤在近代日本思想啟蒙界佔有一席之地,所以此報與主張平民主義的 德富蘇峰所辦的《国民新聞》、國粹主義者的《日本新聞》,一同被併列為1880 年代後期以來對社會指導階層或言論界深具影響力、且以不受政黨等政治團體 左右為宗旨的中立報紙(桂敬一1992:19-20)。況且報紙的言論不只回歸到報 紙讀者群而已,更是形成當時對內外認知與時代思潮非常重要的因素。4因此, 透過《時事》的言論,或許可窺知在日本社會裡所廣泛形成的輿論之端倪。 綜言之,甲午戰後的日本推動以天皇制為大框架的民族國家之建構(宮地 正人1996;檜山幸夫 1997 年),同時也進行殖民地台灣統治的帝國主義國家之 形成。在此之下,本文試圖從《時事》對漢人統治與拓殖務省問題之見解,來 1 關於北海道與拓殖務省的關係,請參照狩野雄一(1998)。 2 這兩個研究把漢人或原住民等總括為台灣居民來一併探討,但是,在此要先說明的是 本文把焦點只放在漢人的統治上,嚴密區分原住民與漢人的統治是不同的。理由有以 下兩點,第1 點,雖然日治初期也可見原住民的抗日行為,但其行為並未與漢人相通, 而且他們是與漢人爭奪土地等生存競爭下所謂的「敗者」,故此日治初期並未像漢人被 視為日本人在台拓殖的一大威脅。第 2 點,日本在原住民居住地設置特別行政區,實 行有別於漢人的分割統治。另外,到「第4 任總督兒玉源太郎-後藤新平統治」為止, 日本對原住民的統治,皆採行以懷柔為基調的現狀維持方針,這是因為日本為了避免 在持續不斷的漢人的武裝抗日中以原住民與漢人雙方為敵(大江志乃夫 1992)。關於 日治初期原住民統治,請參照藤井志津枝(1997,2000)。 3 本文所使用的史料為《時事》,而非《福沢諭吉全集》中的《時事》,因《福沢諭吉全 集》中的《時事》的社論是根據《福沢諭吉全集》編輯者依編輯方針選擇性節錄,在 全面性、連續性地掌握報紙的言論趨向、與政治或經濟等實態連接時,《福沢諭吉全集》 可說並不是個妥當的材料。另外,本文不把《時事》的社論視為福澤一己的言論,因 為自從1892、1893 年以來,此報的社論常由福澤的弟子、石河幹明代筆(宮武外骨, 西田長寿 1985:11;井田進也 1998)。 4 關於甲午戰爭期的亞洲論(中國論或朝鮮論)之研究回顧雖以特定的思想家或報紙為 研究對象,但所探討的亞洲論足以反映當時的時代思潮。請參見岡義武(1955);坂野 潤治(1974,1977);酒田正敏(1978);頴原善徳(1994);伊藤之雄(1994);楊素 霞(2003)。
重新解讀日治初期日本對殖民地台灣統治的帝國意識(木畑洋一1998;北川勝 彦,平田雅博1999)。
二、產業開發論
在探討《時事》對漢人統治與拓殖務省問題之見解前,首先必須先說明與 此課題息息相關的此報的產業開發論。 1895 年 4 月 17 日滿清與日本簽署馬關條約,事實上已經決定遼東半島與 台灣割讓給日本的命運。故此對日本而言,新領土的統治就變成當務之急,朝 野皆紛紛開始思索統治方針,《時事》在同月20 日也刊載相關的社論: 這次的和約終於成立,也完成土地割讓一事,日後得費心思索新領地 的處分。吾輩認為,要把從敵國所得到的新土地加入並成為日本永久 的版圖,有兩個方案。唯有取其地,豐富其地的資源,不用太在意當 地人民的去留,去留就順其自然,同時催促我國民移居,讓多數的日 本人居住至此,建立純然的新日本國;還是,不僅把從以前就居住於 此的支那人同化為日本人,且漸漸地把同化他們的方法變得更容易, 讓他們繁殖支那人種,政府只要掌握地方政治的權柄,至於其他的人 事則盡可能依照舊俗,不要忤逆民心,以謀求全體的繁榮昌盛。而思 考新領地的處分該採取哪個方案一事是很重要的,以台灣為例,是熱 帶孤島,天然物產豐富,易於人居,想必移居至此的內國人會很多。 所以我們只要領有土地,可以不用鼓勵當地人口的繁殖。… 《時事》主張新領地的統治方法有二,一為土地取得與藉由日本人的拓殖 達到「日本化」,二為當地居民的「同化」與舊俗保存。而談到台灣統治,基 於氣候溫暖、物產豐富之故,所以適合採用第1 種方法,至於當地漢人的去留, 如「不用太在意當地人民的去留,去留就順其自然」所述的,則採取放任政策 即可。 當台灣總督府於 1895 年 6 月 7 日進駐施政本部台北城,接收台灣的作業 告一段落,正式展開台灣統治後,《時事》於同年8 月 11 日發表了比前述的社 論筆調更為強烈的意見: …綜觀古今中外的實例,文明國領有未開化的蠻地,使其酋長屈服, 侵占土地,此時處分方法有二。放任既有的土人,一概不過問他們的風俗習慣,讓他們自由地從事原有的職業;本國人則如置身度外般皆 不插手任何事,取而代之的是只謀求從土地所產生出來的利益,如此 一來對自己是有利的,如英國人在印度的統治。相反地,完全摒棄土 人,所有農工商事業皆交到文明人手中經營,徹底地把土地文明化。 正如北美共和國與加拿大般,現在雖為不折不扣的文明國,但追根究 底來說原本是蠻民的巢穴,而之所以會有今日的模樣,是因為其白人 祖先把土著的蠻民驅逐出境,自行經營的結果。…其(台灣-引用者) 處分方法為傚仿盎格魯撒克遜人種開拓美洲大陸的做法,把無知蒙昧 的蠻民(漢人-引用者)逐出境外,殖產上一切的權力全部由日本人 掌握,斷然使全土地日本化。吾輩期望建立並確實執行此方針,以求 永遠的大利益。 《時事》認為歐美的殖民地統治可分為英國在印度統治的舊俗保存,以及 美國或加拿大經營的驅逐當地居民兩種方法,而台灣統治的最大目的是日本人 從事土地開墾為首的產業開發;且不同於進駐台北城前接納漢人的見解,極力 主張驅逐漢人。 另外,此報在 1896 年 3 月期間集中心力發表禁止鴉片、辮髮、纏足,還 有廣大墓地使用或漢文教育等一連串關於廢除台灣舊俗的社論(1896.03.10; 1896.03.13;1896.03.24;1896.03.31)。而關於根絕鴉片、辮髮或纏足的意見, 早在 1895 年期間就已經出現在此報(1895.08.14),也正如竹越與三郎日後在 其著作裡「…嚴禁鴉片、剪掉台灣人的辮髮、以及廢除婦人的纏足這三項,被 標榜為台灣統治上的三大主義,甚至有人論到若不斷然執行的話,縱使領有了 台灣也是枉然的。…」(1905:259)之回憶般,從日本統治台灣以來鴉片、辮 髮與纏足3 項的廢止與否一直為「內地」議論的主題。因為,滿清在鴉片戰爭 的敗北,帶給 19 世紀後期的日本在對外認知上壓迫性的衝擊(松本三之介 1996);而且,台灣的鴉片根絕問題早在馬關條約談判之際已由日方代表伊藤 博文提起,受到「內地」相當的重視(劉明修 1983)。所以,日後總督府雖未 實施嚴禁政策,但鴉片與被視為歸順滿清象徵的辮髮、以及滿清陋習的纏足, 不斷地被提出來討論。 然而,除了鴉片、辮髮或纏足外,此報還提到其他的舊俗,故此報的意圖 應該不只與前述的時代背景有關,那麼其意圖何在呢?我們或許可從以下的論 說窺知一二。
關於台灣的處分,如前一號所述,應只以其土地為目的,以期全島之 掃蕩。至於土人的存在,則不用看在眼裡。一切的殖產興業就交到日 本人的手中經營,大力開發富源。亦即,理所當然地得先發佈我政令, 迫使他們把像男子的辮髮、婦人的纏足之野蠻的風俗習慣改掉。另外, 他們有抽鴉片的習慣,但鴉片既然已為日本國的禁令,不用說抽鴉片, 就連鴉片的製造與輸入也應斷然嚴禁。如有違法者,就不假辭色地定 其罪。若有不堪其苦、申訴苦情者,則當成化外之民驅逐出境,就當 日本國的版圖內沒有任何不順從的人民;或視他們島民相繼逃到他 處,全島為廢墟也可以。…(1895.08.14) 對《時事》而言,鴉片、辮髮或纏足等舊俗的禁止,也是為了達成日本人 的土地開拓或產業開發、驅逐漢人的一個手段。 綜言之,無論是進駐台北城以前或以後,《時事》皆主張以土地開墾為主 軸的產業開發為經營台灣的最優先課題,而在漢人的處置方面,雖然有放任、 驅逐出境或是撲滅舊俗等差異的產生,但皆被視為達成前述課題的必要條件。
三、台灣統治恢復為民政為止之漢人統治政策論
在1896 年 4 月台灣統治恢復為民政為止,《時事》主張應該把放任、驅逐 或是消滅舊俗等不同的漢人統治方案,分別用於經營台灣的最終目標──土地 開墾為首的產業開發──上。可是,此報的漢人統治政策論為何有如此差異的 產生呢?筆者試圖依循造成日治初期台灣統治呈現極度混亂之觀的武裝游擊 反抗的演變,來解釋其原因。(一)進駐台北城以前
前述1895 年 4 月 20 日的社論中的「不用太在意當地人民的去留,去留就 順其自然」一文,意味著《時事》隱藏了容許漢人存在的可能性。其原因如下。 甲午戰爭以前,日本除了小規模的個人探查外,與台灣大規模且直接的交 流可說近乎於零,而且透過那些個人探查所得到的台灣認識也只是片斷,很難 說擴及至日本社會,所以日本社會對台灣所抱持的印象是沒有在地性的。具體 而言,那些在台灣進行實地探查的,只限於台灣事件期樺山資紀等人所進行的 軍事、政治偵察,1880 年代後期為了制定糖業改良方針所從事的糖業視察(目 前未能發現相關檔案,故無法探討),與前福州代理副領事上野專一的經濟、貿易事情調查 3 個政府層級的團體(戴國煇 1976:284)。而在樺山等人的軍 事、政治偵察過程中,大部分的部隊所活動的區域幾乎只限於原住民居住地。 上野 1890 年赴台從事調查,次年把調查結果提交給外務省,但外務省不重視 並弄丟這份調查,後來至 1895 年 7 月參謀本部認定這份調查有戰略上的參考 價值,出刊成《台湾誌》一書,才再次呈現在世人面前(戴國煇 1976;林正子 1979)。故《台湾誌》出版之前,上野當年依實地調查所得到的台灣認識並未深 植於日本社會。 再加上,甲午戰爭前後「內地」報紙關於台灣的資訊來源缺乏在地性。亦 即,各報的特派員必須等到 1895 年 5 月底得到大本營的許可,才能與台灣接 收部隊同行,首次登陸台灣本島(都新聞 1895.05.28);而且由於當時的通信 需要1 星期以上的時間,特派員發出的第 1 份實地報告都得等到同年 6 月總督 府進駐台北城後。取而代之的則是以書面為主,大致上可分為前述的樺山或17 世紀歐美傳教士等實際勘察過台灣的人所留下的文字記錄、19 世紀中葉後的外 國報紙、以及在上海的中國海關總稅務司每年所彙整出版的台灣各開港地之海 關報告(台南與淡水海關報告)(楊素霞2005)。其中,樺山等人所留下的文字 記錄,部份「內地」報社透過與政治家的個人交情可得到手。5其他的皆為公開 出版物,特別是海關報告,由於 1880 年代起日本陸續在中國重要城市開設領 事館,外務省通商局每年會把駐中國領事所提交的海關報告等領事報告出版在 《官報》<公使館及領事館報告>欄或《通商彙纂》(1894 年 1 月-1903 年 3 月) 上(角山栄 1979;高嶋雅明 1979)。而透過這樣的資訊來源所得到的,不外乎 是把台灣事件的原住民投射在台灣上,認為台灣為人煙稀少地;或是從海關報 告,認識到台灣的商品經濟發達之認識(楊素霞 2005)。此外,《通商匯纂》 中也有收編如《申報》一類的漢文報紙,但該報本身內容主要也只包括時事、 行政外交業務、地方建設、台灣原住民所涉的命案與對原住民統治問題等議 題,對於「漢人社會」的描述甚為缺乏(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1968)。6就算 1895 年 3 月上旬「內地」報紙從《官報》轉載的外報《澳国東洋月報》的台灣 經濟現狀新聞,是參考駐台英法領事報告書所做成,裡面透露出兩領事對台灣 5 如《国民新聞》就是透過其社長德富蘇峰與樺山資紀的個人交情得到的,詳情請參見 楊素霞(2005)。 6 在 19 世紀末,中國另外一份以繪畫而聞名的報紙《點石齋畫報》中,也有一些關於 台灣的題材,但卻並沒有收編到《通商匯纂》裡。關於《點石齋畫報》,請參照吳友如 等(1983)。
漢人的在地性認識(万朝報 1895.03.05;都新聞 1895.03.03 & 15;日本新聞 1895.03.06 & 07 & 09;時事 1895.03.05-08)。7但包括《時事》等「內地」報紙 未派人親自勘查台灣,所以沒有意識到「漢人社會」的存在,也就是沒有認識 到,漢人以聚落為單位,在農業生產的過程中所自然形成的大租戶(「墾首」)、 小租戶(「墾戶」)與現耕佃人的多重土地所有關係,或以此土地所有關係為媒 介所發展出來的商品經濟上握有主導權之現象。故《時事》才把焦點放在開拓 土地,與開發以土地為基礎的商品經濟上(以下統稱為「產業開發」);同時, 視台灣為人煙稀少之地,未意識到「漢人社會」正是日本人「產業開發」之際 的威脅,字裡行間還留有接受漢人的可能性。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台灣民主國在1895 年 5 月 25 日已經成立(同 年 10 月 19 日滅亡)(黃昭堂 1970:176-185),但是《時事》對台灣民主國的 意見並沒有波及到對漢人統治的觀感,這是與入台北城以前的台灣民主國的型 態有關。因為,當時台灣民主國的主力為唐景崧(巡撫兼台灣民主國總統)為 首的在台滿清官僚、廣勇、新楚軍等從對岸來台的軍隊、以及台灣當地上層鄉 紳和以其為首所組成的台勇,在預知歐美決定不介入台灣獨立運動之際,台滿 清官僚、對岸來台的軍隊以及一部份在台上層鄉紳相繼逃亡至對岸,遂導致台 灣民主國的政府性組織不攻則潰。取而代之的就是,各地以漢人聚落為主體的 局部性反抗。 日後的漢人聚落的局部性武裝抗日是《時事》始料未及,同樣地,此時台 灣民主國的政府性組織的輕易崩潰,讓此報對台灣民主國的見解未左右到其漢 人統治觀點。8再加上,此報未意識到「漢人社會」的存在之情形,與此報視台 灣為人煙稀少之地、以及對台灣抱持「產業開發」之意圖是可同時存在的。所 以,此報才不認為漢人或「漢人社會」為日本人「產業開發」的一大威脅。 7 關於《澳国東洋月報》的台灣經濟現狀新聞,刊載在官報(1895.03.02 & 04)。 8 類似的情形在台灣總督兼軍務司令官的樺山資紀身上也可以看得到。1895 年 5 月 27 日樺山在接收台灣的路途中對文武官員訓示台灣施政方針,其中曾表示:雖知台灣民 主國已成立,但絲毫不改總理大臣伊藤博文所提示的「赴任之際政治大綱相關訓令之 件」(同月10 日)或「台灣總督府假(暫時)條列」(同月 21 日頒布)中的民政構想。 關於樺山的台灣施政方針,請參見藤崎濟之助(1926:774-777);關於伊藤博文的「赴 任之際政治大綱相關訓令之件」或「台灣總督府假(暫時)條列」,請參見伊藤博文 (1950:434-439,450-454)。
(二)進駐台北城以後
1、軍政改制期
依據1895 年 5 月 21 日所公佈的「台灣總督府假(暫時)條例」,日本決 定在台灣實施民政。但是次月總督府進駐台北城後,深受漢人激烈的抗日游擊 鬥爭困擾,遂判斷不可能再繼續施行民政。故此,台灣總督樺山資紀於同年 7 月向大本營要求增加兵力支援,大本營於同年8 月 6 日決定投入第 2 師團等兵 力;同時,陸軍省也頒布「台灣總督府條例」(陸達第 70 號令),自此台灣的 統治從民政改制為軍政,樺山對武裝抗日則採用極端殘酷且不分對象的武力討 伐政策。 此時,《時事》發表了以下的言論: …台灣的島民與對岸大陸的人民是不可同日而語,其風俗習慣至今還 未被本國支那同化,更何況要引導他們同化為日本風絕非易事。…論 及到他們經濟的事情,與其說不文明、未開的粗野,不如說陰險狡猾、 貪財才是他們的天性。他們一提到錢,就展現智慧,別說是已開墾的 田地,就連未開拓的原野山林也都據為己有。雖說那些土地沒有不為 他人侵佔的道理,但他們反而利用我法律來主張那些土地的私有權; 且運用各種手段汲汲營利,反而讓想從內地移居至此開創企業的人們 不得不為此感到困擾。吾輩從一開始就預期到要解決這問題不免多少 會碰到麻煩,如今島民自不量力試圖抵抗,正因如此,我們理所當然 地應連同他們的叛兵ㄧ概殲滅他們,不留任何活口;另外,雖實際上 沒有持凶器對付我們,但只要察覺有任何不服日本政令之意,就片刻 不留他們在我版圖內,一律驅逐出境。…(1895.08.08) 《時事》認識到漢人為了避免土地生產之生活基盤遭受到日本軍的破壞, 而與武裝抗日有關聯之情形。亦是,生根於台灣社會的土豪士紳之地方有力人 士與一般庶民,取代台灣民主國的政府性組織,成為入台北城後的武裝抗日的 主力。具體而言,抗日游擊隊是由一般庶民與故義勇軍等共同組成的,本來故 義勇軍就是滿清統治下地方有力人士以聚落長者的身分號召,再由連庄所組成 的地域自衛團為母體發展而成的(山田公平 1991:560)。另外,有些庶民縱 使沒參加抗日游擊隊,但為了預防日本軍的侵害或戰火殃及自身,也會透過地 方有力人士向抗日游擊隊繳納保庄稅(許世楷 1972:117)。因此,我們或許可推斷,《時事》藉由駐台特派員的報告,得知此時的武裝抗日與漢人聚落有 著密不可分的關係,並對兩者的互動有相當程度的了解。不過,《時事》對此 感到強烈的威脅,反而利用難以區分一般庶民與抗日游擊隊之實情,在社論中 露骨地強調武裝抗日乃是不分對象地殲滅或放逐漢人的絕佳機會。這也是為什 麼此報在前述同年 8 月 11 日的社論中提到要學習美國或加拿大對待當地居民 的方式,放逐漢人的原因。 以此延伸出對在淡水廳板橋地區擁有廣大土地的大租戶,且為當地聚落的 長老,又是台灣最大的製茶業財閥林維源(許雪姬 1987)的土地處置也抱持 同樣的看法: …(林維源-引用者)如果發現有任何幫助叛民跡象的話,就應給予 嚴重處分,不假辭色地沒收其全部的土地與財產。若不如此做,即使 發現其舉動有可疑之處也一概不過問,讓他安穩地躲在本土,那麼地 主的權利依然掌握在他手中,從本國移居至此的日本人民就彷彿淪為 現耕佃人,呈現主客顛倒的奇觀,必定會給日後施政留下不易排除的 障礙。…(1895.08.22) 擁有前述在台灣社會與經濟方面影響力的林維源,被懷疑有幫助武裝抗日 之嫌。因他在1894 年被滿清政府任命為「督弁全台團防大臣」;且雖然於次年 拒絕擔任台灣民主國議長的職位,但迫於唐景崧的要求,只好派遣義勇軍或給 予金錢援助,所以就算他已於1895 年 5 月 13 日逃亡至廈門,他的事蹟依然常 被日本「內地」報紙大肆報導(日本新聞 1895.07.03;時事 1895.08.16;大阪 朝日新聞 1895.07.16;大阪每日新聞 1896.01.28)。《時事》也懷疑林維源涉有 武裝抗日,極力主張應嚴格處分其在台的土地與財產。 所以,軍政改制期的《時事》對漢人統治的觀點與總督府所採取的政策一 樣,皆視武力討伐或是強勢地沒收財產與土地,為當時需迫切解決的武裝抗 日、亦是漢人統治的基本方針。
2、總督樺山資紀的台灣全島平定報告
1895 年 10 月 19 日劉永福逃走,台灣民主國滅亡,總督樺山資紀遂於次月 18 日向大本營報告在軍事的鎮壓下台灣全島已平定之消息。此時,關於軍政終 結後台灣統治的型態也為朝野熱烈討論。 其中,《時事》在以下的社論中,對於漢人的處置一改軍政期的武力殺戮意見。然而在此一提的是,雖此社論發表於 1895 年末由漢人在台北一帶至宜 蘭地區、亦是「地方官假(暫時)官制」(同年6 月 28 日制定)下的台北縣9所 發動的局部性武裝抗日(以下簡稱為「台北縣襲擊事件」)之後,但由於前述 的通信狀況,此社論出現在報上時「台北縣襲擊事件」的消息還未傳到「內地」, 因而此社論應可視為總督樺山的台灣全島平定報告期所發表的。 …追根究底而言,台灣的人民畢竟是異邦之民,有支那政府仍未能把 統治權伸展至此的生蕃;熟蕃也依地區而性情、文明度有所不同;現 在還有向我揮刀者的存在。因此要支配全島,不可用均一的準繩。… 依據現今的情況,視基隆、台北、台南、台灣、彰化、安平、打狗、 淡水等各重要地方與附近之地為第一區,馬上執行民政組織,也就是 文治主義者所思考的,依法施行諸規則、法律,也可實施司法制度, 也可實施警察制度,也可徵收各種稅金。其他還未能實行上述的完全 民政組織的地方,則視為第二區,仍需保留從前的軍政組織,漸進地 採用平撫、開拓來導向第一區的方針。而第三區(亦即是生蕃為主) 人心還未屈服於我,則漸進地採用征服來導向第二區的方針。確立使 野蠻區進化為半開區、誘導半開區進化為文明區、最終讓全島沉浸在 文明的德澤中之大方針。…(1896.01.04) 《時事》以對中華文明而言的「漢化」為「文明」的標準,把台灣分成文 明、半開與野蠻3 個區域,主張實行民政、軍政和武力征服之分割統治。更進 一步論到,所謂的文明區域是指大多數的漢人所居住的西部地方,對於移居至 西部的漢人應實施民政。由此可知,對於漢人的統治,《時事》一改前階段對 軍政的支持,也保留民政的可能性。在此值得注意的是,正如引文中的「生蕃」、 「熟蕃」一詞所示,《時事》原封不動地承襲了滿清統治時期漢人投射在先住 民族身上的視線,並把此視線當成檢視、區分台灣居民的「文明」基準,關於 此點後敘。
3、「台北縣襲擊事件」
從 1895 年末到次年初發生「台北縣襲擊事件」為止,台北縣在進駐台北 城以來一直被日本視為安全地帶,這可從總督府為了要填補日治初期民政、地 9 其下還設置了淡水、宜蘭、基隆與新竹 4 支廳。方行政空白期間無政府、無秩序的統治,以探查捕抓抗日游擊隊與支配鄉紳為 目的,於1895 年 6 月率先在台北縣設置僅由漢人擔任的保良總局、和分局(檜 山幸夫 1976;松田吉郎 2002)一事看得出來。然而,士林街保良分局主理潘 光松被總督府懷疑參與「台北縣襲擊事件」中的芝山巖事件;10也正如日本政 府從芝山巖事件中體認到保良局為無用之物,遂於次年6 月廢止保良局(松田 吉郎 2002:39)一事般,「台北縣襲擊事件」帶給「內地」極大的衝擊。《時 事》也在前述平定報告期所發表的社論後不久,如以下所示地就顛覆先前的統 治政策論。 …(平定報告期-引用者)關於施政方針,吾輩甚至曾論到將全島劃 分為文明、半開與野蠻三區,在文明區可施行民政組織,依規定來執 行一切規則、法律。而所謂的文明區如今則主要變成了草賊的巢穴, 當局打算兵亂完全平定後實行用純然的文明政法來治理島民之政策。 可是,吾輩早已洞悉他們是冥頑不靈、絕非用恩惠可懷柔之輩;有人 提到他們之中也有不少的順民,但總而言之,應認定全島為蠻民之巢 穴,且只能用武力來統治才行。吾輩認為討伐鎮壓的手段確實有不少 令人詬病之處,不過這已是過往之事,現在再追究也於事無補。應抱 著破釜沉舟的決心,斷然地視這次的騷動為好機會,行使兵力,毫不 留情地掃蕩,根絕禍源,殲滅一切的醜類,盡可能沒收土地,使全島 成為官有地。…(1896.01.08) 《時事》明確指出這次發生武裝抗日的地點為分割統治政策論中的文明地 區、以及抗日游擊隊與一般庶民難以區分之現象,故已不適合實行民政,反過 頭來借用軍政期的不分對象的殺戮論調,並提倡將所有的土地官有化。 以此意見為前提,《時事》對前階段所援用的滿清中國認定的「文明」標 準,發表了與前階段大相逕庭的看法: …多年來夢想中華中國尊大、且還未從頑夢覺醒過來的頑民,只不過 偶然嚐到失敗,是沒有道理對平素就不屑一顧的倭奴日本人心服的, 10 關於芝山巖事件已經有相當多的研究,一般學者認為潘光松參加事變而被處死。但 最近潘光松的後代族人林潘美玲曾在報紙上載文表示潘光松並未參加叛變,反而是勸 戒日本教員不要即刻出門,事件後卻被總督府指控他未盡其保護日本教員之責,在沒 有公開審判即以斬首治罪。在此,筆者因檔案資料缺乏更具體描述而無法進一步查證, 只好留待日後考證。就其他先行研究方面,僅列舉上沼八郎(1975,1992)。關於林潘 美玲文稿,請參考林潘美玲(2006.04.14)。
因此有必要斷然使用威力,在很多細微之處取締他們到就算一時有外 患也無法內應的程度。如大海不選擇細流般,保存固有的風俗習慣、 或討好他們歡心之行為,只不過是永留後患的姑息手段吧了。… (1896.03.08) 甲午戰爭讓日本因戰勝而萌生東亞盟主意識,11也造成中華帝國體制在東 亞地區解體與地位低落(永井和 1986),加速日本社會對中華文明的歧見。另 外,在台的武裝抗日不曾間斷,更加深《時事》對漢人的中華思想的警戒心, 這也是此報會在 1896 年 3 月一連串關於舊俗的社論中,積極鼓吹把改變舊俗 當成不服日本統治者的取締手段的原因。 在此值得審思的是,《時事》是如何在近代日本民族國家的框架下界定殖 民地台灣漢人的位置?在討論民族國家建構之議題時,可從「國家統合」與「文 化統合」兩個層面來說明,其中「文化統合」層面的政策主要又包含教育或言 語等要素(駒込武 1996)。故此,筆者試圖從以下《時事》關於教育的論說來 解答此問題。 …越讓缺乏分別事物之心的未開島民使用四書五經為教科書,難免越 會增長其對日本人的輕蔑之情。…如果突然施行第一手段使他們產生 任何倨傲心的話,必定會留下後患。本來此地的實態為只要暫時平定 叛亂即可,至於人心的向背則先姑且不論。在這樣百事匆匆的情況下, 只能專心致力實行威壓主義來處置,像教育等措施則待他日再進行, 這才正是恰當的程序。如果認為教育也是教化他們人心的手段、不可 等閑置之的話,就得毅然決然地堅持威壓主義,有必要讓他們感覺到 在威壓主義下沒接受教育會遭致損失,千萬不可做出討好他們歡心、 增長他們冥頑心的行為。…(1896.03.31) 《時事》以前述的中華文明為由,主張不可對漢人實施漢文教育;若非得 著手其認為次要的日語教育的話,絕對的條件為不可逾越當時的軍政統治方 針。 亦即,1896 年 3 月 31 日日本政府依據「台灣總督府直轄諸學校官制」(敕 令第94 號),決定於次日在台設置國語傳習所與國語學校附屬學校。就在台灣 11 請參見岡義武(1955);坂野潤治(1974,1977);酒田正敏(1978);頴原善徳(1994); 伊藤之雄(1994);楊素霞(2003)。
實施日語教育準備妥當之際,《時事》反而對日語教育提出消極的看法。由此 可推斷,《時事》內含以軍政實施為前提,非但不把漢人納入甲午戰爭以來已 確立的民族國家內,反倒把他們排除在此框架外之意圖。 綜言之,《時事》從未進入台北城開始,就沒改變其對台灣為人煙稀少地 的印象,以及侵占土地與日本人在台「產業開發」為統治台灣的最終目標之見 解。進駐台北城前,還未認識到「漢人社會」的存在,故此,保留漢人與「產 業開發」兩者相容的餘地。然而,入台北城後,《時事》從武裝抗日,認識到 「漢人社會」為日本人無法完成「產業開發」的主因。所以此報雖然曾隨武裝 抗日的演變,從錯誤摸索的過程中研擬多種的漢人統治政策,但最終依舊堅持 施行不分對象的武力殺戮與改變舊俗(以下統稱為「除去政策」),來排除「漢 人社會」或漢人以求台灣的無人化,以利日本人在台的「產業開發」。當然地, 對於在台擁有廣大土地的林維源,沒求證其有無支援武裝抗日,反而主張嚴重 處分林在台的財產與土地,以謀取更多利於「產業開發」的條件。甚者,日本 取得甲午戰爭的勝利,確立天皇至高民族象徵之地位(鈴木正幸 2000: 154-158),12以及以天皇制為框架的民族國家。在此之下,《時事》反而意圖主 張把漢人排除在天皇臣民之外。
四、對拓殖務省問題之見解
在呈現混亂景觀的日治初期,《時事》是如因應台灣當地的情勢來調整「台 北縣襲擊事件」期的漢人統治政策論的?又是如何依已修正過的漢人統治政策 論來主張拓殖務省的無用論?筆者藉由回答以上的問題來結束本文。(一)漢人統治政策論的變容
日本朝野關於拓殖務省設置與否之討論集中出現在 1896 年 3 月中旬到次 月上旬間,這是因同年3 月中旬第 9 議會開始進行台灣關係費或台灣統治體制 的審查,拓殖務省等台灣統治體制的建構自然備受矚目,且拓殖務省依據「拓 殖務省官制」於次月 1 日成立。而《時事》一直要到 1897 年 5 月才發表相關 意見,也因對漢人統治的觀點有改變,才對拓殖務省表態。因此在探討此報對 拓殖務省的意見以前,必須先理解為何此報選擇在 1897 年 5 月時間改變漢人 12 鈴木氏在文中檢討了台灣領有與帝國憲法、國體之關係,主張帝國憲法體制和國體 論當初是在沒有預設領有殖民地的前提下建構而成的。統治政策論,以及其改變過後的內容為何。 《時事》在此時發表以下的論說,對漢人統治表達了跟以往不同的意見: 依照馬關條約的規定,本月八日為台灣居民決定去留的期限,此日一 到,未離開島地的居民應視為日本臣民。亦即,八日以後台灣的島民 也應真心地服從我政府的統治。但是端看現狀,先暫時把島民的去留 放一邊不談,土匪之徒依然橫行,為所欲為,使得良民苦不堪言;也 反抗我守備兵,造成人心惶惶。…新領地的經營不單只限於軍事方面, 殖產興業、教育、警察、衛生、土木等方面還有很多事情,每一項皆 攸關永久的利益,且需要精密周到的思考。…(1897.05.04) 1897 年 5 月發生抗日游擊武裝勢力包圍總督府的攻擊事件(許世楷 1972),由此可知,到了 1897 年之際武裝抗日依舊沒有平息。而且,依據馬關 條約第 5 條規定,從 1895 年 5 月 8 日條約簽定日起的 2 年內,漢人有權限選 擇離台,或留台接受日本的統治。13儘管如此,由於漢人強烈的在地性,到1897 年 5 月 8 日去留截止日為止,選擇返回中國大陸者僅有 4,400 人,還不及台灣 總人口數的 1%。14故此,基於選擇留台者會被視為日本臣民之事實,《時事》 只好被迫改變對漢人統治的看法。 換言之,在此之前,《時事》一直把「國籍選擇」當成把「除去政策」正 當化的有利後盾,這點可從以下關於 1896 年 6 月所爆發的雲林虐殺事件(許 世楷 1972;小林道彦 1982;柏木一朗 1996)的社論看得出來。 …對他們只能使用威壓的手段。若形跡很明顯者,理所當然地給予嚴 重處分;若有不服與內地相同法律者,可毫不留情地驅逐出境。雖然 馬關條約有明文規定給割讓地區人民兩年選擇去留的猶豫期,但這是 13 馬關條約第 5 條規定:「日本准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 所有產業,退去界外。為此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2 年之內;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 酌宜視為日本帝國的臣民」(外務省 1965:166)。引文中指的「人民」,雖然未明文規 定,但不是早就居住在台的原住民,而是從中國大陸移居至此的漢人。關於漢人的國 籍問題,請參見梁華璜(1993);浅野豊美(2000);栗原純(2002)。另外,關於 1902 年日本「內地」發生原住民國籍選擇問題的論爭,請參照松田京子(2003)。 14 依照 1896 年 4 月恢復為民政之際所新規劃的台北、台中、台南 3 縣與澎湖廳之地方 制度,來看離台者的數目,台北縣1,874 人、台中縣 301 人、台南縣 2,200 人以上、澎 湖廳81 人(台湾総督府警務局 1986:666-667)。但另有他說,台北縣 1,574 人、台中 縣301 人、台南縣 4,500 人、澎湖廳的則不明(井出季和太 1988:266)。雖然數字不 一,可是離台者極少是不爭的事實。
在他們必須服從我政令的前提之上,所以即刻放逐不順從者是沒有任 何問題的。近來有不少內國人紛紛進入此地從事商業買賣事業,現在 甚至有打算在此地鋪設鐵路的計畫。但由於目前島民反覆無常,內國 人無法預知有無生命危險,也不願甘冒危險,這正是拓殖上不易排除 的障礙。…(1896.07.10) 為了使台灣無人化,獨占台灣的土地,達成「產業開發」之目標,《時事》 則主張在「國籍選擇」的兩年間,盡可能地把台灣的漢人當成滿清中國人,這 樣就可正當地把他們驅逐出境。15而《時事》之所以選擇在雲林虐殺事件期間 明言「國籍選擇」一事,是因為隨著 1896 年 4 月台灣統治恢復為民政,一般 日本人自由來台的禁令解除。16之後,一般日本人終於可自由地在台從事「產 業開發」事業。例如,在由於甲午戰爭滿清賠款等因素所帶來的創業熱潮中, 日本民間就企劃在台舖設民營鐵路,並於同年 10 月被許可成立台灣鐵路株式 會社(高橋泰隆 1995:17-18)。故此,《時事》認為雲林虐殺事件期間比「台 北縣襲擊事件」期更需要「除去政策」。 然而,在「國籍選擇」截止之際,《時事》放棄以往的「除去政策」論, 把關心的焦點轉移到殖產興業或教育等多元經營上。亦是,其台灣統治政策論 的重心從透過台灣的無人化來進行「產業開發」,轉化為以漢人存在為前提的 全面性經營。其中,在恢復為民政以前被視為次等要素的教育,也在此時的台 灣統治政策論中登場。 隨著對漢人統治的觀念的轉變,《時事》隨即且首次發表對拓殖務省的見 15 類似的情況在第 2 任總督桂太郎身上也可看得到,就是桂太郎在施行 1896 年 9 月所 公佈的「台灣礦業規則」時,以「國籍選擇」期限為由,不允許漢人擁有當時北部重 要產業的礦業之權益,只允許日本人擁有(許世楷1972:90)。與此相關的議題在法學 界也被提出來討論過,就是關於領地割讓問題,法學者山口弘一與山田三良各持「停 止條件說」與「解除條件說」。「停止條件說」意指在「國籍選擇」期間領地割讓的效 果只限於領地主權的讓渡,未涉及到臣民主權;相反地,「解除條件說」則主張領地轉 移的範圍不只包含領地主權,還包括統治權。由以上的法學論爭來說,《時事》的意見 應當與「停止條件說」雷同。關於以上的法學論爭,請參見浅野豊美(2000);小林啓 治(2002);松田京子(2003)。 16 在 1896 年 4 月恢復民政以前,一般日本人除非與軍隊有關係,否則不能自由地來往 台灣。關於一般日本人的自由來台之禁令有1895 年 9 月 25 日的「得到大本營的許可 航行台灣及澎湖島之商業買賣取締規則」(台灣總督府日令第8 號)、或同年10 月的「從 清國等其他外國渡航至台灣島及澎湖列島之內國人取締規則」(台灣總督府日令第 25 號),而分別在1896 年 2 月 28 日以及同年 3 月 23 日廢止。詳情請參見總督府警務局 (1986:231-238)。
解: …這土地成為日本的版圖是不爭的事實,但居民完全像外國人一樣, 且絕不能承認他們為內地人。因為,他們數百年來置身於外國政府的 統治下,不只已有被敵國征服的想法,事實上連風俗習慣、思想信仰 都跟外國人沒兩樣。因此要統治他們,必須要有如面對外國人之覺悟 才行。…拓殖務省從一開始就是由非專任者兼任,但根據最近的傳聞, 他有可能解除兼任,由新的專任者接替。拓殖務省是前內閣為了監督 台灣和北海道所設置的,可是端視近來的實況,稱得上具有拓殖本色 的事蹟全無,令人不禁質疑是否有必要另設一省。不過,倉卒主張拓 殖務省的廢止不僅不是長久之計;且在南島、北海與拓殖相關的事業 還不少,若要期待真能結拓殖的果實的話,拓殖務省絕非無用之物。 問題只是在於不得其人,針對這回的人事異動,特別要求具有新思想 為首要條件,而所謂的老成、氣勢凜然者是斷然要排除的對象。 (1897.05.27) 「這回的人事異動」意謂,民間流傳拓殖務大臣高島鞆之助為了從抗日游 擊隊包圍總督府的攻擊事件等台灣失政中逃脫責任,有意把拓殖務大臣之職位 讓給台灣鐵路株式會社的發起人安場保和(時事 1897.05.29)。對此,《時事》 雖表示依舊支持拓殖務省的拓殖任務,但漢人統治已經是閃避不了的問題,所 以主張理想的拓殖務大臣的新人選應該具有「新思想」。而這裡指的「新思想」 為,考量漢人的特殊性而施行特殊統治之際所必備的各種知識。連帶地,也嚴 厲批判在第2 次松方正義內閣(1896 年 9 月-1897 年 12 月)中擔任陸軍省大 臣兼拓殖務大臣的高島並不適任拓殖務大臣之職。
(二)關於拓殖務省的廢止
1897 年 5 月之際,《時事》對現任拓殖務大臣的人選提出質疑,但還未到 建議廢止拓殖務省的程度。但到了次月,則強烈地主張拓殖務省的無用之處: …在現行制度下,台灣總督的權限並不狹小。可是,與中央政府的聯 繫是必須透過拓殖務省,同時接受同大臣的監督才能執行諸般政務。 故此,從外表來看,呈現出責任應歸屬於大臣還是總督之混沌不明之 觀,這可是當局者在處理實際問題時無法避免的缺憾。吾輩在總督府的組織尚未定案時,曾論及有必要強化總督的權限,台灣的當局者任 務非常繁重,舉凡軍隊、外交、租稅、法律等事物,皆應在其委任的 權限內自由地處理;甚至因種種因素,使得台灣與內地的情形不同, 台灣不形成一獨立國是無法冀望收得統治成效。…(1897.06.11) 此報所提出來把拓殖務省無用正當化的理由,早在1896 年 2 月 2 日台灣 事務局會議決議「拓殖務省官制」、「台灣總督府官制」、「法律施行案」草案(原 奎一郎 1981:230)後的同月 8 日社論中已出現過: …島地的施政百事匆匆,對手又是未開的蠻民。故此,要同時實施軍 政兼民政、以及征服兼安撫的話,萬事就無法一一經由法律、規則的 手續。而且,當局者是總督一人,其責任甚大,得慎選人選,同時要 委任充分的權限給他,讓他不受內地的任何牽制,可自由地行使權 限。… 其理由就是對總督律令權的擁護。不過,這篇社論只是專門針對總督律令 權來談,並未論述到拓殖務省的問題。 換言之,《時事》在不到1 個月的時間內就改變對拓殖務省的看法。因為, 前述的拓殖務大臣的異動傳聞結果在1897 年 5 月 29 日之際就無疾而終(時事 1897.05.29),高島鞆之助依然穩坐拓殖務大臣之職位,所以《時事》無法冀望 現任的拓殖務大臣高島能妥善處理隨「國籍選擇」期限的到來而顯得日形重要 的漢人統治。再加上,《時事》也相繼報導,台灣預算超支一事在同年 6 月 10 日左右內閣所召開的預算編列會議中遭到嚴重質疑,以及由於同年春天起總督 府內 部 連續 發生 幾 起貪 污疑 案 ,讓 內閣 非 常不 信任 台 灣會 計檢 查 之消 息 (1897.06.10 a & b)。17故此,《時事》原本就認為現任的拓殖務大臣無法勝任 用「除去政策」以外的方法統治漢人,又受到台灣預算編列問題的刺激,就引 出去年2 月在表達對總督權限支持時所提到的律令權,作為提倡廢止拓殖務省 的根據。 綜言之,《時事》隨著1897 年 5 月 8 日的「國籍選擇」截止日的到來,體 認到已經沒有正當理由能主張「除去政策」來排除漢人,轉而提倡接納漢人; 同時,也不得不放棄藉由驅逐漢人、台灣無人化而達到「產業開發」目的之想 法,遂主張廢止以拓殖為主要職責的拓殖務省。 17 關於總督府的貪污疑案,請參照台湾総督府警務局(1986:190-198)。
最後,1897 年 9 月 1 日拓殖務省正式廢止後,《時事》是如何看待台灣統 治的? …有人針對施政方針提出了應該盡可能以懷柔為旨趣,維持並切忌觸 碰他們的舊俗,使島民打從心底順服於我的看法。亦是,只放重心在 恩惠一方,另一方則欠缺威嚇。可是單單施行恩惠的話,只會讓他們 更加乖戾不羈,這並非統馭島民的方法。…(1897.09.05) 《時事》主張單單只用「恩」是無法駕馭漢人,所以駁斥放任舊俗之說。 然後,在同社論中又繼續闡述獨特的台灣統治論: …古今中外的任何國家,在統治新附的人民時,無論是否有使用專制、 威壓的手段來達到目的,例如英領的殖民地、法國的屬地,都只貪圗 從土地所產生的利益。要仿效他們是沒有問題,但台灣對我國而言, 情況很特殊。在謀取土地利益的同時,對外有必要維持領土的安全, 這點跟內地是沒有差別的。亦即,可以把台灣看成跟四國、九州一樣, 不管使用何種手段,都要迅速達到統一的成效。這正是吾輩主張恩威 並行的原因,事實上只要掌握到輕重緩急的要訣,找到能勝任全責的 當局者,把一切的事情交給他處理即可。… 《時事》以獨特的筆調論述,無論是英國式自治主義或法國式同化主義, 皆以取得土地為目的,所以英法兩國的殖民地統治方式不適用於日本的台灣統 治;且考量日本全國的統一,台灣的統治不只限於佔領土地,還需要「恩威並 行」才行。 如前述,此報在 1895 年期間就已提及英國在印度統治中施行保存舊俗政 策,亦即,此報早已認識到英國的殖民地經營不只限於獲得土地之事實。然而, 由於此時因「國籍選擇」期限的到來,此報不能只是主張獨占台土,也必須正 視漢人統治,所以就對英法的殖民地經營做與事實不合的解讀,來巧妙地掩飾 之前欲排除漢人的意向。只不過,在此所謂的「恩威」只是個很模糊的概念, 此報也僅輕描淡寫地提到不可放任舊俗一事吧了。
五、結語
以上,是本文試圖透過拓殖務省問題,重新解讀《時事》在日治初期如何 思考台灣漢人之異民族統治課題的結果。綜言之,《時事》從 1895 年 6 月台灣總督府進駐台北城以前開始到 1897 年5 月 8 日「國籍選擇」截止前後,一直希望台灣能保持最先所認知的人煙稀 少之印象,好讓日人能在台順利從事「產業開發」。入台北城前,由於未意識 到漢人以聚落為基盤,在台灣的社會、經濟面佔有一席之地之「漢人社會」現 象,所以還保留容許漢人存在的言論空間。然而,入台北城後,從漢人聚落持 續不斷發動的局部性武裝抗日,認識到漢人正是日人在台「產業開發」之際的 最大威脅。故隨武裝抗日的演變,此報對每一時期的漢人統治之看法,端視其 是否超過「產業開發」之意圖而有所不同。從軍政改制期的「除去政策」,經 過總督樺山資紀的台灣全島平定報告期的分割政治,最後到了「台北縣襲擊事 件」期又恢復為「除去政策」,甚至一直延續至雲林虐殺事件期。此報的「除 去政策」論,是不把漢人包容在甲午戰爭後所建立的以天皇制為基軸的民族國 家內,反而意圖藉「國籍選擇」把他們排除在日本臣民的框架外,這意圖與我 們現在一般所認識的以支配異民族為主幹的殖民地統治方法是有不同的。 因此,此報到了「國籍選擇」截止日前後,就再也無法提倡先前的「除去 政策」,取而代之的是不得不正視漢人統治;而且,也了解排除漢人、台灣的 無人化來達到「產業開發」的看法是不可行的,遂主張廢止統轄日本人拓殖的 拓殖務省。同理地,在「國籍選擇」截止日以前,此報是默許拓殖務省的存在。 像這樣內含藉「國籍選擇」把漢人排除在外之想法的拓殖務省問題,充分表現 出該時期此報的帝國意識之特質。如前言所述,關於台灣統治體制或日本人的 台灣論之研究回顧,皆從總督律令權與明治憲法體制的關係來探討拓殖務省等 的初期台灣統治結構。但本文採用拓殖務省問題與漢人統治的角度得知,對《時 事》而言,「國籍選擇」是令其主張廢止拓殖務省的要因。雖然此主張未直接 反應在實際政策上,18但作為探討當時輿論是如何看待異民族統治以及對殖民 地統治的意圖時,是個重要的參考指標。 另外,台灣統治體制之研究回顧常談到英國式自治主義或法國式同化主 義。確實日本在統治台灣初期,由於未曾有過殖民地統治的經驗,所以積極吸 取歐美的經驗。特別是第 2 次伊藤博文內閣(1892 年-1896 年 9 月)從英法 18 拓殖務省的廢止歸因於台灣財政問題,以及第 3 任總督乃木希典與拓殖務大臣高島 的不和。詳情請參見小林道彦(1982);檜山幸夫(1995)。
兩國借才來擔任政府顧問,指導日本的殖民地台灣統治,19故英法的殖民地統 治經驗在當時是大受矚目的。甚至連後來擔任民政長官的後藤新平(1898 年 3 月-1906 年),也曾說過「排除法國式的殖民政策,採用英國式的殖民政策」 (後藤新平 1944:6)之語,20來做為排除「內地」政府的干涉、強化總督律 令權以利實行「特別統治主義」的正當道理。不過,從本文可知,《時事》雖 有提及英法的殖民地統治,但與其主張把英法的殖民地統治經驗原封不動的延 用在台灣統治上,還不如說依照台灣當地的情況,得到藉由台灣的無人化達成 「產業開發」之認知;而且,為了把此認知正當化,反而巧妙地把英法的殖民 地統治經驗當作潤飾自己論調的絕佳題材。可說《時事》這樣的認知是有別於 從總督律令權延伸出來的英法的殖民地統治型態,是台灣統治體制之研究回顧 所忽略的層面。本文的探討,在討論日治初期台灣統治政策論時,也或許能提 供另一個不同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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