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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餐飲經營廠商績效評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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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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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餐飲經營廠商績效評鑑要點

民國 94 年 5 月 27 日本校第 65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8 年 3 月 27 日本校第 9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求有效評鑑本校餐飲場所廠商經營績效,並藉此評鑑結果作為同意續約與否及績 效考核之標準,依據「國立高雄大學餐飲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特訂本要點。 第二條 本校各餐飲場所於每年五月底或委託經營合約期滿三十日前辦理績效評鑑,由總務 處保管組統計滿意度與服務品質問卷調查分數,並就平時督導考核紀錄給予評分 後,填具餐飲場所經營廠商績效評鑑表,經總務長核定後於本校餐飲管理委員會中 報告。 第三條 (評鑑項目) 一、滿意度問卷調查:配分0~50分;採網路問卷方式調查,由總務處保管組管理,於辦 理績效評鑑時,針對全校教職員工生作有關餐飲場所滿意度調查,並統計分數。 問卷調查結果應分別交由受評廠商參考改善,廠商應依問卷調查缺點提出具體改善 措施。 二、管理單位評分:配分0~20分;由總務處保管組、環安組、學務處衛保組依平時督導 餐飲 評分 場所廠商經營紀錄,及平日對本校餐飲管理政策配合程度,於辦理績效評鑑時給予 。 三、餐飲管理委員會票決分數:配分 0~30 分;餐飲場所經營廠商績效評鑑結果提本校餐 飲管 相比 理委員會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投票結果,同意續約委員數與出席委員數 後乘以 30 分,即為其得分。 四、依政府有關機關檢查結果修正總分:成績優良者一次給予總分加五分;每次檢查無 缺點者,給予總分加二分;如有重大事故或違規事項時,本校得逕行予以終止(或 )合約處分或每次扣總分十分。檢查單位每簽發一次改善通知書,由總務處保管組 規情況予以扣 1~5 分。 任何 解除 視違 第四條 (評鑑結果與合約年限) 一、合約期滿,依評鑑結果辦理續約及處分之規定如下: (一)凡經本要點評定成績在 70 分以上之廠商給予續約,續約期限與原合約期限相同, 但不得逾二年,且以一次為原則。 (二)凡經本要點評定成績在 60 分以上但未達 70 分之廠商給予續約,續約期限一年, 且以一次為原則。。 (三)經本要點評定成績在 40 分以上但未達 60 分之廠商,不予續約。 (四)凡經本要點評定成績在未達 40 分之廠商,該廠商自合約終止次日起三年內不得以 任何名義參加本校所有招商事宜。 (五)合約期限超過一年以上者,其評定成績為合約年限內平均評定成績。 二、合約期間,依評鑑結果處分之規定如下: 合約期限超過一年以上,在合約期間經一次評鑑分數在 40 分以上但未達 60 分者, 合約剩餘有效期限數減為二分之一,但不少於一年;再經下次評鑑分數仍未達 60 分 者,即予終止或解除合約。 若在合約期間經一次評鑑分數在 40 分以下,即予終 止或解除合約,且該廠商自合約終止或解除合約次日起三年內不得以任何名義參加 本校所有招商事宜。 第五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其修正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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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同原條文 第六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 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