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空間分配及管理辦法
民國 94 年 4 月 15 日本校第 63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9 年 10 月 15 日本校第 10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妥善規劃分配及管理本校空間,特訂定「國立高雄大學空間分配及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為有效執行本辦法應設「國立高雄大學空間分配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校空間分配及管理政策之審議。 二、本校因新建或現有空間重新規劃與審議。 三、各空間使用單位就空間用途所定管理辦法之審議、考核。 四、各單位提案之審議。 五、其他與空間管理相關議題。 第四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由學術副校長、行政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 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會計主任、各學院院長及 各系所主管、組成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務長擔任,秘書業務由總務處 保管組承辦。 學生自治會及學生議會得視需求,各派代表 1 人列席本會。 本委員會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得請校內相關人員列席。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本校有關空間分配或管理事項。 第五條 各單位因需要而申請分配空間時,應填具申請空間使用申請單(如附件一),並 得依與相關單位協調需求,檢附核定之簽陳影本送總務處登記,交本委員會討 論決定。 第六條 空間分配後不得私自轉讓或交換,離職或調職時應於一個月內騰出空間。 第七條 空間使(借)用單位應善盡保管責任,如有變更或改裝內部設施(如電源、開關、 空調、隔間、裝修施工等)時,應簽會總務處並奉 校長核准後方得施作及變更。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