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台灣「法律人」的社會學考察:以律師為例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3-2412-H-002-012- 執行期間: 93 年 08 月 01 日至 94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暨研究所 計畫主持人: 林端 計畫參與人員: 研究助理:王千蕙碩士 報告類型: 精簡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結案報告
台灣「法律人」的社會學考察:以律師為例
2005/11/9
摘要:
二次戰後,台灣承擔法律知識的法律人階層,逐漸隨著政治經濟的發展而一 步一步形成,他們既相對於國家,也相對於社會中其它的社會團體,形成一個漸 漸具有獨立自主的社會專業團體。本研究就是以律師為研究對象,探討台灣法律 人階層逐步在台灣社會形成專業團體的過程。我們的研究方法是結合知識社會 學、法律社會學與專業社會學的角度,透過深度訪談與參與觀察,以及相關文獻 與經驗事實的蒐集,來掌握台灣律師階層的全貌。原本希望以兩年的時間來對比 台北與新竹兩地的律師階層的發展,但在僅核準的一年計劃裡,我們則不以地區 來作劃分,而從其它的不同的角度綜合來掌握台灣律師階層的特性。具體來說, 我們在下列各方面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律師名冊的檔案整理、對民間司改會的參 與觀察與研究、配合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成立深入訪談參與的審查律師與辯護律 師、參與律師倫理問題的探討、分析律師的宗教信仰與職業倫理的關係,以及協 助律師法修正案的草擬工作等等。總而言之,我們的研究成果顯示,台灣律師階 層在過去四、五十年來已經逐漸成為一個具有特色的專業團體,律師公會的組 織、律師的職業倫理,以及律師參與司法改革與法律扶助等工作,由他們逐漸多 元化的角色,我們也發現,律師文化有一定程度的變遷,同樣的,台灣法律文化 也隨之有一定程度的改變。關鍵詞:
法律及其承擔者、法律人階層、律師、法律人文化、新舊法律文 化、職業團體、職業倫理、專業化、司法改革、法律扶助、律師 與宗教。一、 前言:
二次戰後,台灣承擔法律知識的法律人階層,逐漸隨著政治經濟的發展而一 步一步形成,他們既相對於國家,也相對於社會中其它的社會團體,形成一個漸 漸具有獨立自主的社會專業團體。本研究就是以律師為研究對象,探討台灣法律人階層逐步在台灣社會形成專業團體的過程。我們的研究方法是結合知識社會 學、法律社會學與專業社會學的角度,透過深度訪談與參與觀察,以及相關文獻 與經驗事實的蒐集,來掌握台灣律師階層的全貌。 我們這一年的律師研究計劃,在過去一年當中,主要是跟律師組成的民間司 改會,以及去年七月一日才成立的法律扶助基金會,還有台北律師公會、新竹律 師公會等,取得密切的合作關係,所以我們的研究成果,大抵包括跟他們密切互 動所得到的研究成果。
二、 主要的研究成果:
以下我們分門別類的將這些研究成果綜合敘述之: 1. 律師名冊的檔案整理: 我們要研究律師,就要先知道究竟台灣目前正在實際執業的律師共有多少 人?說句實在話,整個台灣到今天居然沒有實際執業律師的完整名單,問到 法務部檢察司律師科,他們的回答是,律師的資料屬於要保密的資料,所以 沒有辦法提供給我們。在法務部附設的網站裡,律師的名單是可以透過檢索 資料來加以搜尋的,譬如說可以鍵入姓名來查這個律師是否有公開登入,但 是其提供的資訊相當有限,只有姓名、何時登錄等的少數資料。所以我們在 執行這個計劃的時候,一個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綜合台北律師公會、民間 司改會,以及各地律師公會所提供的名冊資料,我們自己用 excel 的軟體重 建了一個台灣律師實際執業的名單,剔除重複出現的人,大體來說,目前在 台灣執業的律師共有四千多人。這份名單的建立,基本上是基礎性的工作, 未來隨著每年新近律師的加入,以及年長律師的退出,這份名單應該會有所 改變,如果可能的話,應該繼續保持逐年更新的狀態。 2. 對「民間司改會」的研究與考察: 長期以來,我們以法律社會學家的身份,參與民間司法改革的各種實際會 務,這幾年來還擔任這個基金會的監事的身份,因此,對這個相當積極努力 推動台灣司法改革的團體,透過參與觀察與公私關係的建立,有著一定程度 深入的理解。由於民間司改會是大多數由改革派的律師組成的基金會,因此 我們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分析與研究,就跟整個律師的研究計劃有著相 當密切的關聯。在過去一年當中,我們積極參與民間司改會的各項活動,例 如每個月一次的司改會最重要的「行動會議」,還有「律師法修正案小組」會議(也是一個月召開一次),以及「司法改革研究論文獎」的評審與考試, 還有參與民間司改會所組成的「律師倫理讀書會」。在參與這些活動當中, 當然如果加上例行的箽監事會議 ,我們對於已經成立十週年的民間司法改 革基金會,有著更深入的理解。我們發現在政黨輪替五六年以來,這些由過 去與黨外或民進黨關係相當密切的律師,所組成的司法改革組織,在民進黨 掌政五年多以來,其角色跟在國民黨當政時期有著微妙的變化,因為過去推 動司法改革,主要可以針對國民黨的黨國體制加以批判與挑戰,然而民進黨 執政之後,有些改革派的學者、法官、檢察官、甚至律師等法律人都進入執 政的團隊當中,這個時候民間司改會一方面要跟這些昔日戰友進一步推動司 法改革,另一方面有時候也會發現當過去的戰友由體制外進入體制內的時 候,因為其角色的改變,有時候居然也變成司法改革的阻礙,其本身也變成 被改革的對象。所以由民間司改會與司法院、法務部及各法院與各檢察署的 互動關係來看,「在朝法律人」與「在野法律人」的互動關係進入了一個比 較微妙的階段,既合作競爭,也有一定程度的對抗,這跟國民黨主政時期是 有一定程度的差異。在這種情形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角色也在調整, 有時候也必須對綠色政府,提出一定程度的批判意見。此外,就其內部來說, 我們也發現律師的世代交替,過去都是由所謂三年級生跟四年級生扮演吃重 的領導角色,現在我們發現則是五年級生的前段班與後段班,再加上六年級 生的世代交替的現象,五六年級生目前正當四十幾歲與三十幾歲的青壯年, 他們面對的不是經濟起飛的台灣經濟奇蹟下的政治經濟狀況,相反的,他們 面對的是經濟逐漸蕭條,但是政治已然解嚴開放的局面,在此新的局面之 下,台灣普遍的司法公信力並沒有明顯的提升,甚至持續性的低落,就使得 這些青壯的律師們,更覺得繼續推動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其中一個面向就 是,司改會的重要成員協助台灣創立有助提升國家司法公信力的「法律扶助 基金會」。 3. 對「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研究: 為了體現司法訴訟的武器平等原則,為了避免法律淪為少數有錢有勢的 權貴手中的武器,在台灣經濟逐漸惡化,社會不平等的階級差距不斷加大的 情形下,主要由台灣改革派律師推動,並取得各黨派政治人物的支持以及在 朝法律人的協助而成立的「法律扶助基金會」,終於在去年七月一日正式掛 牌成立。由於首任秘書長鄭文龍律師,就是司改會的重要成員,以及台北分 會的會長林永頌律師,也曾經擔任司改會的執行長,因此在他們的密切配合 與協助之下,本研究的專任助理王千蕙每週固定到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與台 北分會,擔任一天的義工,協助他們內外的各種事務,參與觀察法律扶助案 件的實際進行狀況。從接受民眾的申請,到登錄成案,到由審查律師來審查, 最後再由到協助辦案的律師的接案,整個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實際運作,我們
從頭到尾作了深度的參與與考察。甚至對於法扶會的電腦檔案的程式設計以 及資料建立的邏輯建構與概念範疇,我們也在多次的正式與非正式的場合, 對法扶會的電腦資料的整理與歸檔,提出我們法律社會學家的專業意見,希 望協助他們讓這些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法律相關檔案,能夠有系統地建立起 來,以便作為未來進一步研究的重要基礎。而在實際的考察當中,我們訪問 了法扶會裡面的重要的律師成員,這個是用深度訪談的形式完成,我們也訪 問了不少法扶會的工作人員以及擔任志工的大學生,對於這個制度的行動 者,如律師、基金會工作人員以及志工,作一定程度的深入理解。進一步來 說,我們也挑定了幾個有代表性的案例,去訪問受到法律扶助的當事人,探 討他們在受到法律扶助的前後,是否有可能因為法律扶助制度的協助,而改 善他的經濟劣勢所導致的司法與法律劣勢的情形。這些研究的基礎也都是我 們未來一年,在另外一個國科會研究計劃的支持之下,可以進一步研究「法 扶制度」對台灣司法文化所可能產生的作用。我們研究的範圍不只限於台北 地區,我們也對新竹的法扶會以及新竹的律師公會有一定的理解。 4. 對律師倫理問題的探討: 在我們參加司改會的律師倫理讀書會的過程裡,我們探討了很多有關律師 職業倫理的問題,律師利害衝突問題、律師的報告義務、律師與政治、律師 與當事人的金錢與感情問題、律師兼營商業問題、律師廣告問題等。此外, 我們也針對「律師與宗教」的問題,進行了我們自己的問卷研究(參見附錄)。 我們進行的步驟分兩部分,第一部分是設計好問卷,先挑定司改會積極參與 的七十多位律師進行問卷訪談,我們前後回收了五十份左右的問卷,並在該 讀書會裡提出了我們第一次的報告。在這約五十份的問卷裡,我們發現律師 的宗教信仰對於這些參與改革的律師,其所產生的實際影響,並不太具有顯 著性。因此,我們進一步透過對老一輩律師的深度訪談,以及在律師與司法 官考試過程中,很多人拜文昌帝君,很多人吃素等類似的宗教行為,到「律 師訓練所」去做實地的問卷與訪談,因為能否考上律師或司法官,能否取得 執行業務的執照,是這些年輕法律人生死攸關的關鍵時刻,有不少人考了幾 年、甚至十幾年,都沒有通過這樣的考試,每年百分之六到百分之八的錄取 率,逼得大量法律系畢業的學生,處在有職業與沒職業的深層焦慮當中,因 此考試成功與否,變成他們一輩子能否在社會立足的關鍵因素,在這個時 候,祈求超自然的力量,祈求宗教的終極經驗來協助他們渡過這種生命危 機,已經變成很多年輕法律人必要的「通過儀式」。在這個節骨眼上,不少 法律人的確有吃素與拜拜等宗教行為,但有趣的是,一旦他們考上律師或司 法官,這樣子的宗教行為能否持續,就變成我們要觀察的重要面向。
5. 參與「律師法修正案小組」: 長期以來,身為法律人的律師,其職業倫理以及法律服務的工作是否上 軌道,攸關整體法律人文化的好壞,未來律師考試與司法官考試合而為一以 後,通過國家考試的人,要先擔任律師或檢察官,表現優良以後才轉任法官。 如此金字塔形的設計,有沒有很好的律師,就會影響未來有沒有很好的法 官,因此,規範律師實際社會角色、權利義務的「律師法」在這裡就扮演相 當重要的角色。以國家法來規範律師的行為,這是很重要的一個面向,跟前 面討論到的以律師階層與律師團體的內規(律師的自我管理的道德與倫理的 制約力量)來相互配合,「律師法」就必須要與時俱進,來規範未來律師的 法律角色與社會角色。我們在研究過程中,也積極參與台北律師公會與民間 司改會等聯合組成的律師法修正案的工作小組,在這個小組中,提供我們法 律社會學家的建議,這也是典型的「應用的法律社會學」的工作。 6. 律師公會的組織與功能: 全國性的律師組織是「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地方的公會,則 包括台北律師公會與其它的地方律師公會,如新竹律師公會。根據我們蒐集 到的資料,在全國將近五千名的律師成員裡,有參加台北公會的就有三四千 人,因此,台北律師公會的影響力,應該是相當大的。但是,在民國八十八 年到九十二年這三年間,台北律師公會在全國聯合會裡三十一名理事,一席 都沒有,兩者呈現高度分裂的狀態。九十三年以後,這種情形有所改善,但 是如何改進地方公會與全聯會之間的交互關係,就變成是一個律師團體能否 有效運作的一個重要關鍵。全聯會的組織是根據大陸時代,民國三十七年的 組織章程所規定,顯然有點不合時宜,使得台北律師公會,這個比較改革派 傾向的公會與全聯會,跟台北以外的其它地方公會,始終處在一種相當緊張 的關係,我們的研究發現,就目前來看,全聯會的組織,還看不到徹底改革 的可能性。 7. 兩種法律人文化的衝突與融合: 過去台灣社會的法律人,包括司法官與律師與法學教授,一直很明顯地具 有一種上下層級的威權關係,這就是所謂考試期別所形成的的「期別倫理」, 而隨著法律專業化的過程,以掌握形式理性的法律知識為基礎而形成的現代 法律人的「專業倫理」,就顯得跟前面所謂的「期別倫理」有點格格不入。 以韋伯的術語來說,「期別倫理」的正當性基礎,來自於傳統主義的上下位 階,而現代的「專業倫理」,其正當性的基礎,則來自於理性主義的法律。「期 別倫理」與「專業倫理」有可能一定程度衝突,這個在法庭上的活動以及律
師們的互動也可以觀察得出來。但是也有可能一定程度相互融合,以我們對 於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觀察,我們發現年長的律師與年輕的律師,他們之 間的「專業倫理」有一定程度的共識,但是原有年輕律師對於年長律師的尊 重與服從(「期別倫理」),似乎也有一定程度維持下來的現象,這一點有待 我們進一步觀察與研究。
三、 結語
總而言之,以一年的時間要研究台灣的律師階層,我們不太可能作完整的研 究,我們只能針對特定的面向,作一定程度的分析。在九十四年度開始,我們將 繼續這個律師研究計劃,進一步研究台灣律師參與程度很深的「法律扶助基金」 會,探討這個基金會在各地的實際運作與貢獻,這也算是我們這個律師一年研究 計劃的延伸,兩個計劃之間,有相互援引、相輔相成的一面。 未來如果人力、物力允許的話,針對在朝法律人,如檢察官與法官,再針對 學院裡的法律人,如法學教授,如果能夠作進一步的研究的話,那麼我們對台灣 法律人的全貌,才能擁有更完整的理解。附錄:
臺灣大學社會系
「臺灣法律人的社會學考察—以律師為例」
「宗教與律師」問卷
您好: 我們是臺灣大學社會系的研究人員,目前接受國科會補助辦理「臺灣法律人的社會學 考察—以律師為例」計畫,目的是對臺灣的律師進行各種層面的研究與考察。本問卷 為計畫中「宗教與律師」的部分,全部共有 47 題,懇請您撥冗回答此份問卷,您的 回答對我們的研究將有相當大的幫助。本問卷的資料僅限於統計及研究用途,若有任 何建議,歡迎您來信至chienhuiwang@ntu.edu.tw或電 0952914787。填畢後,麻煩 您傳真至 02-33661224,或回擲至臺灣大學社會系,再次感謝您的配合! 計畫主持人 臺灣大學社會系教授 林端 計畫助理 臺灣大學社會系助理 王千蕙 一、基本資料 1. 性別: ( )男 ( )女 2. 出生時間:民國 ( )年 ( )月 3. 出生地: (請說明) 4. 父親籍貫: ( )(1)本省閩南人 ( )(2)本省客家人 ( )(3)大陸各省市 ( )(4)原住民 ( )(5)其他 (請說明) 5. 母親籍貫: ( )(1)本省閩南人 ( )(2)本省客家人 ( )(3)大陸各省市 ( )(4)原住民 ( )(5)其他 (請說明) 6. 婚姻狀態: ( )已婚 ( )未婚 7. 請問您的教育程度是: ( ) (01)無 (02)自修 (03)小學 (04)國(初)中 (05)初職(06)高中普通科 (07) 高中職業科 (08)高職 (09)士官學校 (10)五專(11)二專 (12)三專 (13)軍 警專修班 (14)軍警專科班 (15)空中行專(16)日據時期短期大學 (17)軍警 官學校 (18)大學 (19)碩士 (20)博士 (30)其他 (請說明) 8. 您配偶的教育程度是《未婚或離婚者免答》: ( )(請參考上列選項) 9. 您父親的教育程度是: ( )(請參考上列選項)10. 您母親的教育程度是: ( )(請參考上列選項) 11. 您是透過 ( )檢覈 ( )(法官或檢察官)轉任或退職 ( )通過律師考試, 獲得律師資格。 12. 您目前是( )受雇律師 ( )合夥律師 ( )合署律師 ( )個人事務所 ( )in house ( )實習律師 ( )已通過考試,尚未實習(跳答 15)。 13. 您目前主要執業的地區 ( )台北 ( )基隆 ( )桃園 ( )新竹 ( )苗栗 ( )台中 ( )彰化 ( ) 雲林 ( )南投 ( )嘉義 ( )台南 ( )高雄 ( )屏東 ( )宜蘭 ( )花 蓮 ( )台東 ( )金門 ( )馬祖 ( )其他 (請說明) 14. 您於民國( )年( )月開始執行律師業務 您開始執業的地區是( )台北 ( )基隆 ( )桃園 ( )新竹 ( )苗栗 ( ) 台中 ( )彰化 ( )雲林 ( )南投 ( )嘉義 ( )台南 ( )高雄 ( )屏 東 ( )宜蘭 ( )花蓮 ( )台東 ( )金門 ( )馬祖 ( )其他 (請說明) 15. 您的飲食習慣是 ( )葷食(續答 15.1) ( )素食(續答 15.2) 15.1 ( )吃早齋 ( )不吃牛肉 ( )無特殊禁忌 15.2 ( )方便素 ( )蛋奶素 ( )全素 ( )其他,如環保素、瑜珈素等 二、基本宗教態度 1. 請問您是否有特定宗教信仰 ( )基督教 ( )天主教 ( )佛教(續答 1.1) ( )道教 ( )一貫道 ( ) 齋教 ( )鸞堂 ( )伊斯蘭教 ( )新世紀(New Age) ( )民間信仰 ( ) 無神論者 ( )無宗教信仰,但認為有冥冥中有力量在影響世界 ( )其他宗 教 (請說明) 1.1 您是否有皈依?( )是 ( )否 2. 您參與宗教活動的頻率是 ( )定期參與 ( )經常去 ( )還好 ( ) 很少參加 ( )從來沒有 3. 您或您所屬的事務所會(可重複勾選)( )請人看辦公室的風水 ( )請人 看相 ( )翻黃曆看日子 ( )初一、十五拜拜 ( )年初開市拜拜 ( )注重 星座、血型是否合得來 ( )以上皆無(跳答 5) 4. 您對於事務所上述的舉動感到( ) 相當同意 ( )同意 ( )沒意見 ( ) 不同意 ( )相當不同意 5. 請問您是否曾藉由下列管道捐款或參與社會活動?(可重複勾選) ( )天主教/基督教團體 ( )天主教/基督教醫院 ( )慈濟 ( )法鼓山
( )佛光山 ( )其他佛教醫院 ( )其他佛教團體 ( )其他宗教團體 ( ) 其他非宗教團體(請說明) 6. 您是否贊成下列議題的合法化?(可重複勾選) ( )墮胎 ( )拔除維生系統 ( )安樂死 ( )同性結婚 ( )廢除死刑 ( )複製人 7. 國民小學上課時,您覺得由老師帶領同學從事以下活動,妥當的有(可重複 勾選)( )讀靜思語錄 ( )禱告、做禮拜 ( )跳圓極舞 ( )練太極導引 ( )練法輪功 ( )其他宗教活動 ( )不宜於學校從事任何相關的宗教活 動 8. 您認為信仰宗教者的人格特質是 ( )心靈較為脆弱,易受影響 ( )有特殊經歷或理由 ( )與一般人一樣 ( )較有 自己的想法 ( )較了解自己的需要 9. 您認為當前社會亂象與宗教亂象的關係是 ( )宗教亂象是社會亂象的主要原因 ( )宗教亂象是社會亂象的一部份原 因 ( )宗教亂象與社會亂象無關 ( )社會亂象是導致宗教亂象部分原因 ( )是社會亂象引起宗教亂象 10. 您認為宗教團體法對於宗教亂象 ( )很有幫助 ( )有一些幫助 ( )不知道 ( )沒有幫助 ( )完全沒有幫 助 11. 對於政府制訂宗教團體法,您覺得最重要的議題是 ( )對於內部組織與人事的管理 ( )對於資金流向的管理 ( )對於靈骨塔 的管理( )信仰內容 ( )對於相關事業的管理,如基金會 三、宗教與律師 1. 大陸法界近來提出「法律必須如宗教般被信仰」,您認為臺灣法律是否應如 宗教般被信仰? ( )相當同意 ( )同意 ( )沒意見 ( )不同意 ( )相 當不同意 2. 據您的觀察,宗教是否會影響人民守法的態度 ( )總是 ( )偶而 ( )不知道或沒意見 ( )很少 ( )完全不會(跳答第 3 題) 2.1 若您認為有影響,是否有哪一個宗教的信仰者較為守法 ( )沒有差別 ( )基督教 ( )天主教 ( )佛教( )道教 ( )一貫道 ( )齋教 ( )鸞堂 ( )伊斯蘭教 ( )新世紀(New Age) ( )民間信 仰 ( )無神論者 ( )無宗教信仰,但認為有冥冥中有力量在影響世界 ( )其他宗教
2.2 若您認為有影響,是否有哪一個宗教的信仰者較不注重法律 ( )沒有差別 ( )基督教 ( )天主教 ( )佛教( )道教 ( )一貫道 ( )齋教 ( )鸞堂 ( )伊斯蘭教 ( )新世紀(New Age) ( )民間信 仰 ( )無神論者 ( )無宗教信仰,但認為有冥冥中有力量在影響世界 ( )其他宗教 3. 在台灣許多行業都有行業神,如警察拜關公,據您的了解 3.1 律師此一行業是否有行業神 ( )有 ( )沒有 3.2 您覺得律師應否有行業神 ( )應該(續答 3.3) ( )不應該 3.3 您覺得應將 做為律師的行業神 4. 中國向來有「聽訟若神明」或「包公夜審」之類的故事,想請問您對這類故 事 ( )相當喜愛 ( )喜愛 ( )沒意見 ( )不喜愛 ( )相當不喜愛 5. 您對於法律人借用超自然力量來從事偵察或審判感到 ( )贊同 ( )不贊 同 6. 日前有檢察官將養小鬼寫入起訴書,想請問您 6.1 是否曾注意到這件新聞 ( )有 ( )沒有 6.2 是否贊同在法庭上或司法文件中討論超自然現象 ( )贊同 ( )不贊 同 7. 您覺得檢察官或律師適宜幫當事人看手相嗎? ( )相當適宜 ( )適宜 ( )沒意見 ( )不適宜 ( )相當不適宜 8. 您認為多數律師的宗教信仰是 ( )有神論,且有特定宗教信仰 ( )有神論,但無特定宗教信仰 ( )無神 論 ( )無宗教信仰,但認為有冥冥中有力量在影響世界 9. 您認為律師執業時間的長短,是否會影響他對因果報應的看法? ( )執業越久越相信因果報應 ( )沒有影響 ( )執業越久越不相信因 果報應 10. 您認為律師的宗教信仰,對於他執行律師業務 ( )有相當正面的影響 ( )有正面影響 ( )沒有影響 ( )有負面影響 ( )有相當負面的影響 11. 您會不會常遇到執行律師業務、法律規定與符合宗教信仰的兩難? ( )總是 ( )偶而 ( )不知道或沒意見 ( )很少 ( )完全沒有 12. 對於當事人確實有罪,而律師盡其所能使其脫罪 11.1 您認為他的行為於律師職責 ( )符合 ( )不符合
11.2 是否導致因果報應或宗教意義上的制裁 ( )會 ( )不會 13. 您認為在執行業務時,若是依循法律程序無法確實彰顯宗教正義,你選擇 ( )依法行事,不論結果 ( )在法律邊緣遊走,試圖找到平衡點 ( )直接採取法律之外的手段 ( )並不會有這種情形 14. 您對於最高法院法官因個人信仰而不判處死刑 ( )相當同意 ( )同意 ( )沒意見 ( )不同意 ( )相當不同意 15. 您個人對於律師業務的內容是否有特定的習慣或是偏好 ( )不打離婚官司 ( )不接傷害、強盜與殺人案件 ( )其他 (請說明) 16. 您對於法律人因為不想破壞家庭,而對於離婚案件採取勸合不勸離的態度 ( )相當同意 ( )同意 ( )沒意見 ( )不同意 ( )相當不同意 17. 您認為律師的宗教信仰對其參與司法改革運動與社會運動 ( )有相當正面的影響 ( )有正面影響 ( )沒有影響 ( )有負面影響 ( )有相當負面的影響 18. 您是否聽過或知道律師對於人、事、時、地、物,或是事務所、當事人有某 些特殊的習慣或禁忌,如不要洗律師袍,忌諱說「輸」等等,請試說明 19. 在妙天與宋七力案件中,法官均以「是否發光、具有法力應屬信仰自由之範 圍,不應以法律加以干涉」,因此其宗教詐欺的罪名不成立, 19.1 您對法官的判決 ( )贊成(續答 19.2) ( )不贊成(跳答 19.3) 19.2 因為( )係屬信仰自由,法律不應干涉 ( )非信仰自由範圍,但判決合理 19.3 因為( )係屬信仰自由,但發光與法力應屬於客觀事實,並非無法認 定 ( )並非信仰自由範圍,應以法律加以規範 20. 日前因狗叫聲擾鄰,因而協調切除狗聲帶的案件中 20.1 核准法官認為狗在法律上是「動產」,飼主擁有所有權,故可以切除聲 帶,沒有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的問題。 您對此 ( )相當同意 ( )同意 ( )沒意見 ( )不同意 ( )相當不同 意 20.2 而後對造認為狗主未確實切除狗聲帶,因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遭受 理法官以動物保護法規定任何人不得虐待或傷害動物,違反者可科處罰
鍰,駁回其聲請。 您對此( )相當同意 ( )同意 ( )沒意見 ( )不同意 ( )相當不同意 21. 前馬祖連江縣長涉嫌貪污遭檢察官提起公訴,然在法院審理期間因病身故。 根據刑事訴訟法,被告身亡之案件,法院應不受理。但辯護律師認為此罪名 無法澄清,將使被告受到冤屈,而家屬承受莫大的社會壓力,因此主張繼續 擔任辯護律師。最後,合議庭的審判長以「司法為民」作為理由,同意案件 繼續進行。對於此案件:您對於律師與審判長的主張感到: 21.1 對律師的主張( )相當同意 ( )同意 ( )沒意見 ( )不同意 ( ) 相當不同意 21.2 對審判長的決定( )相當同意( )同意( )沒意見 ( )不同意 ( ) 相當不同意 問卷結束,謝謝您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