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教師會議題倡導的策略選擇與實踐:原臺中縣教師
會的經驗與啟發
林吉郎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副教授 林樵鋒 全國教師會監事、台中市教育產業公會副理事長一、 研究背景概述
台灣地區近年來隨著政治民主化 與經濟發展,非營利組織成立的數量 急遽成長, 服務功能擴大,其議題包 括社會服務、政策倡導、教育文化、 醫療衛生、人權、環境保護及宗教等, 對國家社會發展之影響深遠。對台灣 而言,非營利組織的重要性,已充分 彰顯。其中,屬於倡導型非營利組織 的「教師會」,於民國八十四年教師法 公布施行之後,各校與各縣市相繼成 立教師會。台灣三級教師會的成立是 台 灣 社 會 走 向 民 主 里 程 碑 的 重 要 指 標,蓋因台灣戒嚴時期,人民不得集 會結社,學校教師尤然,因此即便在 解嚴後,政府仍不願看到臺灣的教師 能集會、結社有組織,幸經有識之士 的奔走及努力下,終於在民國八十四 年 通 過 教 師 法 , 准 許 教 師 能 組 教 師 會 , 學 校 教 師 會 才 能 依 據 教 師 法 成 立。學校教師會歷經十餘年的健全發 展,漸趨組織架構完整,亦能善用各 種適當議題倡導策略與模式,裨益於 教師的權益獲得保障;基層教師獲得 表達的管道;促使教育及學校行政單 位能依法行政;以及影響教育生態, 挑戰教育行政的權威,促進教育政策 民主化。 我國三級教師會中,原台中縣教 師會成立至今的十餘年間,對各項相 關議題倡導不遺餘力,成效斐然,其 發展經驗中,在議題倡導的策略模式 選擇與實踐一端,深具啟發意義,值 得探索與省思。 (一) 原台中縣教師會簡介 原臺中縣教師會,於八十七年十 一月七日,依照人民團體法之規定, 由籌備會假原臺中縣政府大禮堂召開 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十五名理 事、五名監事,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 四日,召開第一次理監事會議,選舉 豐田國小楊再呈老師為首任理事長、 廖景慕老師當選為常務監事,同年十 一月七日取得立案証書,以豐原市豐 田國小教室為原臺中縣教師會之辦公 室,其成立的宗旨:以維護教師專業 尊嚴、與專業自主權、維護學生受教 權、提昇教育品質。原臺中縣教師會 組成的會員為學校教師會,最初有 76 所學校教師會為創始會員,陸續增加 到 148 所會員,會員教師人數達五千 多人。 (二) 本文作者參與教師會之心路歷程 本文作者之一任職國小教師,除 參加本校教師會外,亦擔任原「台中 縣教師會」幹部,從對教師會一無所 知(舉凡章程、組織、談判…等),到 各項重大法案的參與如退休法案、課 稅法案、教師法修法、授課時數、教 師申訴、 十二年國民義務教育、教師 編制提高、教師超額介聘、教師權益 有重大關連的聘約準則協商簽訂,甚 至 與 外 國 教 師 組 織 、 國 內 各 重 要 工 (公)會組織的合作、策略聯盟等,皆多所涉獵,深刻體會該組織的積極 性角色,亦發覺原「台中縣教師會」 所發揮的議題倡導功能在國家政策的 制 定 上 有 重 要 的 影 響 力 。 值 此 台 中 縣、市已合併成新「台中市」之後, 原「台中縣教師會」如何在既有基礎 上繼續努力外,未來更能尋求更大發 展空間,乃一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 本文之旨趣乃在於藉由探討原臺 中縣教師會議題倡導的策略選擇與實 踐之經驗,期望提供其他教師組織及 其他工(公)會未來發展的有所啟發。 以作者之一參與的光隆國小教師會、 原臺中縣教師會、中華民國全國教師 會的經驗而言,經營發展教師組織要 達到有議題倡導能力,有兩個先天性 的條件須達成:首先,要教育教師如 何開會,亦即議事規則如何運作。因 遵守特別權利關係的長官與部屬,其 開會很簡單,開會是為了上情下達, 貫徹命令;但非營利組織的原臺中縣 教師會的成員是平起平坐,誰也沒有 比較大,原臺中縣教師會理事長只是 由理事會所推選出,是教師會的代表 人而已,決策權落於會員代表大會及 理事會。故在處理各項事務,溝通、 協調、尊重、合縱與連橫皆須用上, 以使組織運作順暢,在在考驗各級教 師會理事長的智慧。其次,是積極發 展教師會組織。全台有 30 幾萬名的教 師,如何團結這些各自獨立且自主性 強的教師已是困難重重,再加上教師 會 是 自 由 入 會 對 教 師 沒 有 強 制 力 加 入,因此原臺中縣教師會必須有很強 的號召能力才能招募會員,故研究者 接任原臺中縣教師會理事長後,以織 布的理論來積極發展教師會組織,以 廣收會員的 e-mail 信箱、電話為縱向 連繫,以各鄉鎮區學校教師會理事長 及 幹 部 聯 誼 會 為 橫 向 連 繫 , 月 以 繼 日,經年累月的運作,再加上於原臺 中縣教師會設置會員訴訟補助基金當 凝固劑,漸漸地使原臺中縣教師會發 展成中台灣單一社團組織人數最多的 社團法人,甚至比大多數政黨的人數 還多,參加原臺中縣教師會教師人數 達五千多人之譜,全台共有十萬人參 加全國教師會,此等力量直接、間接 地影響國家教育方針及政策的走向。 綜言之,本篇研究之目的為探討 倡導型型非營利組織議題倡導策略與 實踐,並以作者之一所參與之原臺中 縣教師會的多年發展經驗,俾為其他 教師組織及其他工(公)會未來在議 題倡導上的參考及啟發。
二、 原臺中縣教師會議題倡導策
略模式與策略實踐
原臺中縣教師會雖然成立只有短 短十年的時間,但一些議題倡導的策 略模式,大抵包括:協商模式、工會 模式、司法模式等,依訴求的性質及 考量組織本身的資源及能量,靈活選 擇與運用,分述如下。 (一) 協商模式 協商權是勞動三權之一,教師會 發動「九二八教師大遊行」活動即是 希望教師組織享有完整的勞動三權, 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所有涉及 教師工作條件的權利、義務事項都應 該進行協商而不是由行政機關片面的 決 定 , 所 以 積 極 主 張 擴 大 協 商 的 範 圍,甚至認為教育行政機關的任何做 為,只要涉及教師工作內容的改變, 如:授課時數、教師差假辦法、校長 遴選辦法、薪資待遇、教師評鑑、評 量辦法……等,都應該與各級教師會 協商。但是這點與行政機關的認知顯 然不同,因此原臺中縣教師會自成立以來,真正完成協商的就只有依據教 師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原臺中縣 政府完成聘約準則的協商外,其餘事 項,縣府的立場都比較偏向告知或咨 詢而已。的聘約可決定並依照縣教師 會與縣府所訂立之聘約準則為依據來 訂立的。可見此項聘約準則的通過, 對規範教師的權利、義務事項,並還 未發揮其積極的作用。 (二) 工會模式 據研究者的歸納,原臺中縣教師 會運用的工會化活動的策略,大致可 以分成「訴諸媒體」、「政治結盟」、「遊 說」、「群眾運動」等幾項。茲分別分 析如下: 1. 訴諸媒體 訴諸媒體可以說是原臺中縣教師 會最常用的策略之一,就研究者觀察 發現所見,原臺中縣教師會曾經校長 遴選、英語課程延伸至小一、教師超 時工作等問題訴諸媒體。而訴諸媒體 前,原臺中縣教師會都會利用在自己 的網站公告、寄發電子郵件、在會訊 上登載的方式來彰顯訴求,讓社會大 眾及一般會員了解原臺中縣教師會的 主張及這樣主張的理由。 2. 政治聯盟 所謂政治聯盟,是指教師組織以 結盟的方式,與其他工會團體或政黨 共同合作。原臺中縣教師會也和許多 的工會團體,如:電信工會、石油工 會、台鐵工會等建立了友好的關係(如 圖 參 與 中 華 電 信 工 會 豐 原 分 會 園 遊 會),並時常參加他們的活動,而各個 工會也會來參與或支援縣教師會的活 動,如:會員代表大會、九二八遊行 活動都有看到其他工會人士的聲援。 而各個工會與教師會之間除了人力上 的支援外,也會互相彼此交換運作的 經驗可以傳授給教師會,而教師會則 是在各個團體中會員人數最多的,可 以在適當時候提供人力上的支援,彼 此可以說是互蒙其利。而與政黨合作 方面,原台中縣教師會並沒有看出來 與任何的政黨有明顯的合作關係,原 台中縣教師會與各政黨的地方黨部, 雖然都有禮貌性的往來,但關係並不 密切,一般都是有事情或是選舉快到 了,才會有拜會活動。 3. 遊說 遊說可分為:1.為政府決策官員的 遊說;2.為民意代表的遊說等二方面進 行。 (1) 在政府決策官員遊說方面: 首先於政府各項教育政策會議議 題上先行與政府官員取得共識,當然 原台中縣教師會的代表需先做足先功 課法規命令先弄懂,並取得會內理監 事的共識,若與政府官員無法取得共 識則須透過更高層的決策官員協調, 大部分的議題都會在這種模式下獲得 解決,若都無法解決則須透過民意代 表的遊說,向行政部門施壓以獲得議 題倡導的成功。 (2) 在民意代表遊說方面:
原台中縣教師會自第一屆起即聘 有民意代表擔任顧問,而民意代表對 教師會的一些重要活動,如:成立大 會、會員代表大會,也會出席參與。 縣教師會一些訴求,如:教師超時工 作問題、導護問題,也會以行文的方 式知會顧問,以尋求支持。也曾經為 立法院有關教師的法案通過,請求立 委的協助。原台中縣教師會的幹部認 為求人不知求已,九十二年十二月初 教師法施行細則被立法委員提案廢止 後,有幹部即認為身為台中縣第三大 的人民團體,應該要認真考慮由縣教 師會直接推出自己的侯選人來競選立 委及議員,以求能在政治上取得自己 的一席之地,才能讓教師會更為順暢。 4. 動員群眾遊行 原台中縣教師會動員群眾最成功 的三次案例是九十一年的「九二八大 遊行」和九十二年八月的國中社會科 教師授課時數事件,及九十四年抗議 縣 政 府 強 制 教 師 導 護 事 件 不 協 商 遊 行,總體來說,原台中縣教師會運用 群眾運動大致能獲得一定的成效,不 過也因群眾運動所需要耗費的成本較 大,因此在運用上要考慮議題的適當 性及縣教師會本身的資源及能量。 5. 連署活動 原台中縣教師會亦是一種對政府 當局施壓的方式,也是向民意代表展 現實力的方法,其中較有名的的案例 為教師恢復課徵所得稅案,學校教職 員退休條例案,兩次連署人數皆超過 三千人。 (三) 司法模式活動 可分為申訴,向監察院陳情及提 出訴訟。 1. 申訴 依據教師法的第二十九、三十條 的規定,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 學校有關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 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而教師申訴 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 組織或分會代表,且未兼行政職教師 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而教師申 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之分 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市政府,省 (市)及中央三級。目前原台中縣教師會 也在縣申評會中派有一名代表。前面 也提過原台中縣教師會設有投訴委員 會 , 來 協 助 會 員 處 理 申 訴 及 訴 訟 案 件,原台中縣教師會也在不同的場合 宣導這項措施,並鼓勵教師若權益受 損時,可儘量提出申訴,因為申評會 中教師代表佔三分之二,且有教師會 代表協助把關,所以目前提到申評會 的案子,約有五到六成左右可以獲得 平反。 2. 向監察院陳情 向監察院陳情,也是原台中縣教 師會常用的對外運作策略之一,原臺 中縣教師會向監察院陳情較有名的例 子有兩件,一件是有關將國中能力編 班及能力分組問題於九十二年七月八
日經台中縣教師會第三屆第九次理事 會議決議提請監察院糾舉教育部及台 中縣政府怠惰失職之責任,後經監察 院回函之調查意見,亦認為縣府的處 理過程有失妥當之處,應檢討改進。 而這件陳情所影響的層面甚至擴及全 國,使得原本沒有人在遵守的國民教 育法中有關國中能力編班及能力分組 之規定,獲得了一定的重視。同時間 另一件提請監察院糾彈教育部及台中 縣政府是有關國中小教師兼任人事、 會計、午餐秘書工作的問題,經監察 院回函之調查意見,亦認為法無明文 規定教師要兼任這幾項工作,認為教 育部及縣府應積極研謀周延妥適之處 理方式,以求適應法規,現已擴及全 國教師不得兼任人事、會計。 3. 提出訴訟 原台中縣教師會自成立以來即聘 有法律顧問,而自九十一年縣教師會 成立投訴委員會及投訴基金以來,除 了申訴案件外,也協助過會員教師打 過數十幾場的訴訟。 原台中縣教師會在全國各縣市教 師會中雖非人數最大的教師會,但其 組織會務運作建全歷經七屆的會員代 表、理事、監事、會務幹部的改選, 會員及會務幹部皆已建立了具有深厚 的民主素養,不論各委員會理事會, 理事會,監事會,乃至最高權力機構 的會員代表大會,皆依照民主程序舉 行,並各會務幹部依會議決議執行, 並透過各項議題倡導的模式如協商活 動,工會化活動,司法活動等來達成 原台中縣教師會的基本任務。很多原 臺中縣教師會的友會其重要幹部,參 加過原臺中縣教師會開會後皆對其稱 讚不已,宣稱若全國各組織,像原臺 中縣教師會這樣開會、決議、執行, 則台灣想不強也難。 原臺中縣教師會在立法院攻防的 四大全國性法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案、教師恢復課徵所得稅案、公保養 老給付 18%案、教師恢復課徵所得稅 案,原臺中縣教師會善用媒體刊物、 聯盟遊說、進行連署、陳情請願、舉 辦公聽會、座談會、動員遊行、出版 刊物或說帖,等議題倡導模式來達成 原臺中縣教師會的基本任務,這些議 題倡導模式的產生皆起因於政府所提 出的法案,其訂定的相關配套過於粗 糙,損害教師權益甚大,原台中縣教 師會的會員教師紛紛透過學校教師會 向原台中縣教師會反應,經過會內的 民主程序而擬定這些議題倡導模式交 由會務人員執行,又會務人員善用外 在環境關係並經由成功的規劃、執行 與控制的運作,如發動大眾連署,善 用媒體公共關係,並與其他非營利組 織合作、聯盟,並與中央立法機關民 意代表及地方政府維持良好互動終於 能達成會員教師所託付的任務。
三、 研究發現與結論
(一) 研究發現 1. 原台中縣教師會組織架構完整: 原台中縣教師會典章制度次第建 立,重大事件均提交會議中討論後決 議,已擺脫一人教師會局面,形成集體決策的運作模式,但仍可再擴大其 參與層面,適度重視不同的聲音,避 免形成寡頭決策,研究發現原台中縣 教師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 各種委員會、祕書處及各工作小組, 組織架構非常的完整,而各項的典章 制度也次第的建立,各項重要的會議 均能如期召開,各種重大決策也均能 於會議中討論後做成決定,在祕書處 總成下,各工作小組分工合作去辦理 各項的議題倡導,已擺脫一人教師會 的局面,形成集體決策的民主運作模 式。 2. 原台中縣教師會已能運用議題倡 導的模式運作策略: 利用集體協商、政治活動、司法 活動等方式來達成訴求,但各種策略 的運用仍需考量其限制及時機,注意 爭取認同,妥適的運用方能獲得最大 成效研究發現,該地方教師會成立的 時間雖短,但是國外教師工會所運用 過 議 題 倡 導 模 式 的 各 種 運 作 策 略 , 如:集體協商、政治活動、司法活動 等,幾乎都已經採用過了,從當中也 獲致了一定的成效但原台中縣教師會 對各項策略的應用,仍應審慎考量其 條件及時機,須有效爭取多數教師及 社 會 大 眾 的 認 同 , 以 免 效 果 大 打 折 扣,影響未來的運作空間。 3. 教師的權益獲得進一步的保障 過去校園較單純,教師也習慣於 單打獨鬥,面對來自行政單位的壓力 處分,往往默默的接受或採取自力救 濟的方式處理。縣教師會成立後,除 了有集體的力量做為教師的後盾外, 更成立投訴委員會來幫助會員提出申 訴或訟訴,在心理面及實質面都能提 供教師更進一步的保障。而有集體的 組織也方便讓教師集結,用團體力量 來和行政單位或立法機關談判,爭取 應有的權利。縣教師會也能在教師個 人或學校教師會爭取權益時,扮演後 援的角色,有效提供各項必要的協助。 4. 基層教師的聲音,獲得表達的管道 在 過 去 威 權 時 代 及 科 層 體 制 之 下,行政權獨大,基層教師往往不敢 公開表達自己的意見,對於教育措施 有所不滿,頂多是私下提出看法或抱 怨而已,而有了地方教師會後,基層 教 師 的 聲 音 就 可 以 透 過 教 師 會 來 表 達,使基層教師不再是沉默的一群, 能夠有道管來反映意見或表達不滿。 5. 促使教育及學校行政單位能依法 行政 前面提過在威權時代及科層體制 之下,往往造成教育行政權獨大,而 在法令並不是那麼完備的情況下,就 常常會便宜行事,教育行政單位並不 是那麼完全依照法令規定或法規授權 來處理行政事務。而在原台中縣教師 會成立後,便常常針對這樣的現象提 出質疑,並要求教育行政單位能依法 行政。 6. 衝擊教育生態,挑戰教育行政的權 威,促進教育政策民主化 過去我國校園環境單純,且一向
重視和諧,校園中若對事情有不同看 法,教師頂多私下抱怨或表示意見, 不太敢公開和教育行政單位或校長唱 反調。但自從成立教師會後,教師透 過教師會集體的力量來表達意見,勇 於挑戰教育行政的權威,對事情表達 出不一樣的看法,原台中縣教師會的 幹部甚至認為縣教師會有監督行政的 功能: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難免就產 生了對立的情況,衝擊了教育生態, 影響校園的平靜與和諧,但也間接促 進教育政策的民主化。 2. 結論 原台中縣教師會以議題倡導的模 式介入公部門公共政策之運作,已然 成為現代民主國家發展的重要過程, 而非營利組織如工會、公會、協會更 是人類入文明大同世界必要的過程。 經由非營利組織自發性的參與, 透過 有效的議題倡導之策略選擇與實踐, 不 僅 促 進 了 公 部 門 公 共 政 策 的 公 共 性, 更重要的是創造了休戚與共「組 織意識」。此外,由提供服務為出發 點,服務現有的對象到透過議題倡導 的制定為服務對象創造一個更佳的位 置,是非營利組織未來努力的方向, 特別是在日趨多元、競爭激烈的環境 中,如何透過有效的議題倡導模式來 達成非營利組織的公共利益之目標, 將是每一個非營利組織不得不學習的 重要課題。基於上述分析,可以知道 非營利組織不僅可以影響政府的政策 過程,更能承擔補助性的公共服務使 命及功能,與政府共創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