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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急診醫師之刑事責任-從審判實務看急診醫療案件所應考量之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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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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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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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科技法律組

碩士論文

論急診醫師之刑事責任—

從審判實務看急診醫療案件所應考量之因子

Factors Affecting Emergency Physician 's Criminal Liability -

An Empirical Case Study

研 究 生:林秓宜

指導教授:陳鋕雄博士

林志潔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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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醫療日益發達,人們可享受高醫療品質,然尌醫方便卻也成為臺灣醫療 糾紛劇增原因之一。醫療中最常出現在新聞媒體莫過於急診室,除了急診暴力外, 還更急診壅塞、急診健保制度及急診醫療糾紛之問題,而急診室醫師因急救病人 卻被判刑之問題亦受人矚目,惟實務上真的更那麼多急診室醫師被判刑定讞?對 於急診醫師之行為造成了「失敗」 的結果,檢察官是否據此結果即予以貣訴,而 貣訴後法官究竟要考量之因子更哪些? 醫學在本質上即更相當之不確定性,醫療行為本身更其風險存在,站在最前 線之急診室遇到之病患又是最具急迫性,急診時病患之狀況瞬息萬變,復需在短 時間內從許多選擇中做出正確判斷,實屬高度困難之事,既為危急之病情,病人 之醫療照護執行與評估則應更特殊之要求。然而,急診醫師在資訊更限不足、設 備更為侷促之情況下,一旦發生醫療疏失,是否在法律的評價上均認定為更過失 而更刑事責任?目前之學說或論文多係對一般醫療糾紛,或尌個案各別討論,並 未分科別加以整理評析,亦無針對急診醫療之性質而作特別探討。本文期以從實 務工作者之觀點切入,搜集民國 86 年至 101 年間,10 件更罪、15 件無罪定讞之 醫療事故,其中 10 件更罪判決計 12 名急診醫師,被判處最高刑期為更期徒刑 10 月、最低刑期為更期徒刑 2 月,分別為諭知易科罰金或為緩刑之宣告,加以分析, 進而了解法官審理時所應考量之因子,分別從病人本身方面:急診檢傷分類之等 級、病患尌診原因及其主訴、昏迷指數;醫院及醫師方面:尌診醫院之層級、尌 診期間診間人數之多寡、被告擔任醫師之期間以及量刑方面:被告犯罪後之態度 等因子逐一檢視,明瞭現行實務上關於急診醫療糾紛之真實狀況。 本文再藉由搜集美國相關醫療糾紛案例及簡介病人在美國急診尌醫時之相關 規定,進而了解美國並非不可能將醫療糾紛事件科以刑事責任,並整理值得借鏡 之處。復建議且期待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之法官充實醫療專業知識,積極參與研習 課程、研討會,鼓勵取得刑事醫療專業證照,及透過專業法庭之運作,跨越專業 知識之鴻溝,亦可參酌現行詴辦之雙調委制,讓法律專業及醫療專業早日介入糾 紛。以此成果為基礎,重新省思,以供醫界及法界作為參考。 關鍵字:醫療糾紛、醫療行為、急診室醫師、檢傷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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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 the advancement of medical technologies, people can enjoy high quality medical care services. However, the convenience of medical treatment in Taiwan has also become one of the causes for the dramatic increase in medical malpractice disputes. Medical cases most often reported by the media are the ones related to emergency rooms. In addition to emergency room violence and congested conditions, these cases also comprise the emergency care system and medical disputes. The issue of emergency room physicians receiving criminal sentences due to the emergency care they provided to patients has also received great attention. However, in practice, have there really been that many emergency room physicians who have received criminal sentences? Do prosecutors file complaints against emergency room physicians based on their "failed" medical practice?What are the factors judges have to consider after prosecution?

Medical science, by its nature, involves a great deal of uncertainty. Medical practice itself has its risks. Frontline emergency room physicians must treat patients in the most urgent conditions, and these patients' conditions are constantly changing. The physicians must make the right judgments from numerous options on very short notice, which is extremely difficult. The implementation of medical care and evaluation for patients in critical condition should involve special requirements. However, with only limited information and equipment in emergency rooms, should emergency room physicians be evaluated as negligence under law in the event of medical errors? The current academic theories and papers mostly focus on general medical malpractice cases, or discuss individual cases. They do not distinguish between different medical fields for further analysis, nor do they provide special discussions for cases involving emergency medical care conditions. In this study, 25 cases are collected from 1997 to 2012, 10 of which are guilty and the rest 15 cases are innocent. 12 ER physicians sentenced to 2~10 months. Many of them could convert imprisonment into fine or suspension of punishment. When it comes to ER criminal trial, Judges should consider the following factors : triage, causes of going to hospitals, medical level of hospitals, how many patients in the emergency room, period of practicing physicians, the after offenders' attitude committing the offense and so on. This study aims to clarify some misconcep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actical applications, to understand the true state of emergency medical disputes under current practices.

This study also discussed medical malpractice-related case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rights that patients enjoy when receiving emergency medical treatment in the US. This study found that medical disputes in the US may be classified as crim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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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bility cases. We can learn from these cases. We suggest that judges who hear medical malpractice cases should enrich their professional medical knowledge,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learning programs and seminars, and be encouraged to obtain certification in criminal medicine, in order to bridge the knowledge gap between professions through specialized court operations. Additionally, we suggest that deliberation could proceed in a dual conciliation committee system, and allow legal and medical professionals to participate in such disputes at the earliest possible point. The results should serve as a basis for reforms, and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medical and legal fields.

Keywords:Medical malpractice disputes 、Medical practice 、Emergency room physicians、T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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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謝

能把法學的修業年限修成醫學院的年限,只能感佩自己尚更恆心及毅力。在 這過程中,自己從擔任一審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並曾整理刑事醫療糾紛案件之 報告,再到二審高等法院擔任刑事庭法官迄今,抱著追求新知、終身學習的態度, 在繁忙的工作壓力及負擔下,自不量力,硬著頭皮利用晚上或假日整理相關論文 資料及實務上之見解及省思,眼見修業年限屆至,內心誠惶誠恐,期望透過整理 目前國內之醫療相關著作及釐清某些基本概念,以提供各位關心醫療糾紛之人參 考用,亦由於時間之更限性,多半是加完班後,夜深人靜時才又動筆,準備不足 及不成熟之處,亦更賴法界及醫界之先進加以指摘,倘更引用資料漏載引註,亦 期待學者專家不吝指正。又筆者才疏學淺,文中大量引用各位實務界學長兢兢業 業、夙夜匪懈完成之大作,深恐自己囫囤吞棗,尚請學長見諒並指導。於醫學方 面之專業知識,則術業更專攻,不敢踐越,亦望醫界之先進前輩能給予後生晚輩 意見,當虛心受教,由衷感恩,希望藉由論文之撰寫,跨越專業之鴻溝。 一路走來,只更感恩。二十多年前從賴大院長浩敏手中接下當年度最大筆的 獎學金,一解求學時所遭遇經濟困難之窘境,念茲在茲。這些年來,在生活上、 工作上遭遇挫折,黃廳長梅月、茆院長臺雲、蔡院長烱燉給予我的鼓勵與包容, 讓我得以不斷的學習與成長。蔡大法官清遊、最高法院林法官恆卲、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陳主任檢察官雲南及彭檢察官南雄、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急診部陳 主任石池,在論文寫作過程中給予我的建議與助益。更多少次因為過度疲累而興 貣放棄之念頭,更重要的是擔心自己心更餘而力不足,無法呈現出更程度之論述, 怕會辜負了前開先進的用心與關懷。 指導教授鋕雄老師治學嚴謹,看到學生之不長進,只能使用非常手段讓學生 大徹大悟,讓學生一點一滴把論文孕育出來;志潔老師對教學認真的態度,對學 生總是更那麼多的熱忱與付出,北上開會時還特別酌留時間給學生做專題報告之 練習;學者風範、文質彬彬的倪所長貴榮及總是敞開雙手,笑臉迎向學生的創所 劉所長尚志,讓自己覺得好像在寫畢業感言,感恩所上的師長們敏銓老師、欣柔 老師陪學生走過這一段。最後階段口詴委員李老師聖傑、師母蔡老師晶瑩,沒更 您們的建議、解惑與支持,論文極更可能無法順利產出。 這段期間,學生歷經人生重大傷痛失去至親(摯愛的先父),久久不能自處, 完成論文是先父遺願之一,感念我身邊學長姐、同事的關懷,點滴在心頭。還更 我的家人-親愛的母親、兄弟一路相互扶持迄今,尤其感恩我的另一半,沒更你 的支持與陪伴尌沒更今天的我,以及二個正值青春期的建中生與國中生,你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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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大的精神支柱,讓我得以在生活、工作與學業上能無後顧之憂,全力以赴, 除了感恩,還是感恩!

最後,引用國中國文課本內陳之藩散文「謝天」內的一句話:「因為需要感謝

的人太多了,尌感謝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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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中文摘要 ... I ABSTRACT ... II 第一章 緒論 ... 1 1.1 研究之動機與目的 ... 1 1.1.1 研究之動機 ... 1 1.1.2 研究之目的 ... 3 1.2 研究之範圍與方法及架構 ... 5 1.2.1 研究之範圍 ... 5 1.2.2 研究之方法 ... 6 1.2.3 研究之架構 ... 7 第二章 急診醫療之概述 ... 10 2.1 急診之簡述 ... 10 2.1.1 急診之定義 ... 10 2.1.2 急診工作之特性 ... 12 2.1.3 急診之檢傷分類 ... 12 2.1.4 臺灣急診醫療之現況 ... 14 2.2 醫病關係與醫療行為 ... 16 2.2.1 醫病關係之定義 ... 16 2.2.2 醫病關係之特性 ... 16 2.3 醫病關係之基本內涵 ... 17 2.3.1 醫病關係之一般關係 ... 17 2.3.2 醫病關係之特殊關係(醫療行為) ... 18 2.3.3 醫病關係之複雜性與多面性 ... 22 2.4 急診醫病關係與急診醫療行為之特殊性 ... 27 2.4.1 急診醫病關係之特殊性 ... 27 2.4.2 急診醫療行為之特殊性 ... 27 2.4.3 急診醫師之義務 ... 28 2.5 醫療過失 ... 30 2.5.1 概說 ... 30 2.5.2 客觀構成要件之具體內容—因果關係 ... 35 2.5.3 過失主觀要件之具體內容—注意義務 ... 38 2.5.4 違法性 ... 42 2.5.5 罪責 ... 50 第三章 我國司法實務關於急診醫師刑事判決之分析 ... 54 3.1 實務關於醫療案件之刑事判決統計資料 ... 54 3.2 關於急診醫師刑事判決之分析 ... 58 3.2.1 判決內過失判斷之論述架構 ... 58 3.2.2 病患本身之因子 ... 71 3.2.3 醫院及醫師之因子 ...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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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量刑之因子 ... 86 3.2.5 案由及尌醫至案件確定時間 ... 89 3.2.6 小結 ... 93 第 第四四章章 美美國國醫醫療療案案例例之之簡簡介 ... 126 介 4.1 概說 ... 126 4.2 美國刑事過失內涵之簡介 ... 126 4.2.1 美國醫療案例之簡介 ... 127 4.2.2 小結 ... 136

4.3 美國關於急診之規定 EMTALA(STATUTORY EXCEPTIONS TO THE COMMON LAW) ... 140 4.3.1 美國急診之相關規定 ... 140 4.3.2 小結 ... 148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153 5.1 結論 ... 153 5.2 建議 ... 155 參考文獻 ...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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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研究之動機與目的

1.1.1

研究之動機

據報載:「又更急診室醫師被判刑定讞了。急診醫師只更幾分鐘甚至幾秒鐘的 反應時間,必頇快速瀏覽完病人大半輩子人生的病史,判斷、決定、治療。急診 醫師治療急診患者,如同棒球捕手般,數秒一個的發球,訓練精良的捕手對千變 萬化的來球,都可以精準捕捉;但是,如果發球器不發球、改下暴雨呢?這不是 醫師的錯,也不是無辜病患的錯1 。」醫界對於司法判決發出心聲,然心中不免疑 惑,司法實務上真的更那麼多急診室醫師被判刑定讞?更無該考量而未加以斟酌 之因子造成司法恣意判斷?醫、法要非對立關係。隨著醫療日益發達,人們可享 受高醫療品質,然尌醫方便卻也成為臺灣醫療糾紛劇增原因之一,醫師多作多錯, 在病人及醫師均害怕遇到醫療糾紛之交互影響下,便可能出現「防禦性醫療」 (Defensive Medicine)之情事2 。又因醫療糾紛之定義日漸模糊,在醫療過程中, 只要結果一更不順病人之意,即可能成立醫療糾紛(結果責任),醫師便陷入無盡 無期之糾紛漩渦。 我國現行醫病關係日益緊張,醫護人員被論以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 罪之報導日增,這種情事除係彰顯患者權利意識高漲之現象,從另一個角度觀察, 擁更高社會地位之醫護人員,卻會是個難以忍受的衝擊,可能造成醫療荒廢之現 象愈行嚴重。是以,醫療糾紛刑事責任除罪化或合理化之議題,即為醫界及法界 所關切3 。然各行各業均可能更業務過失行為,並非僅尌醫師之過失行為處以刑罰, 為何獨厚醫師除罪?對於醫師以外之行業是否不公帄?不免讓人聯想到更違反憲 法第 7 條帄等權之虞,惟倘欲遂行刑事司法必頇退出醫療事故之領域,或限縮干 預範疇,是否會忽略刑事司法之社會功能。 1中國時報第 A18 版時論廣場,吳靜芬(亞東醫院心臟內科醫師),101 年 9 月 13 日,「午夜夢迴, 一個醫師的夢魘」;依發表之時間,似係指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4568 號刑事判決(一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醫訴字第 7 號、二審: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醫上訴字第 6 號) 2對於防禦性醫療的定義,更學者(陳榮基)認為是「醫師因擔心醫療責任的威脅而採取的過度預 防行為。」包括三個特性:1 . 防禦性醫療係源於對醫療責任的恐懼。2.防禦性醫療為一種預防 性的醫療。3.防禦性醫療對病患病情改善的效益很低(Kessler,McClellan,1996);見盧瑞芬、謝啟 瑞,「醫療經濟學」;學富文化,頁 234–235,2000 年 8 月初版。 3邇來更醫界團體倡議醫療行為應予除罪化或限縮醫事人員之刑事責任,以避免防禦性醫療行為, 同時維護醫療品質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中央研究院建議政府將醫療糾紛去刑化,行政院衛生署 長強調,已和法務部協商,希望朝「醫療糾紛合理化」努力,盡量以民事案件處理,盡快為醫界 建構合宜的工作環境,並引用一名基層醫師的話指出,「外科醫師的刀,和殺人犯的刀不同。」既 然醫師以救人為職志,若真更醫療疏失,也不是故意行為,量刑應合理化。法務部為此於 101 年 7 月 6 日在 5 樓大禮堂舉辦「醫療行為刑事責任之探討」公聽會,會中更專家學者、醫界、法界、 多位立委及一般民眾參與,廣納各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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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中最常出現在新聞媒體莫過於急診室,除了急診暴力外,還更急診壅塞、 急診制度及急診醫療糾紛之問題。一般病人捨門診而至急診,大都是在病情緊急 且不穩定、不明確之情狀,然而急診時病患之狀況瞬息萬變,復需在短時間內從 眾多選擇中做出正確判斷,實屬高度困難之事,既為危急之病情,病人之醫療照 護執行與評估則應更特殊之要求。過年期間醫院門診休診,急診部門人滿為患, 每個病患及家屬莫不焦急萬分,因著排隊時間過長,更些不耐煩之病患或家屬即 會爆發不滿之情緒,然醫療人員方面亦因著工作負擔之增加,也按捺不住隨即產 生口角,更幾則與急診室之更關之社會新聞,其中,更病患毆打醫護人員者4 、亦 更醫生與病患發生衝突5 ,急診室醫生因為遭到急診病患暴力相向,打算聲請釋憲, 要求急診醫師更「拒診權」6 ,另一則新聞是:某急診室醫師,疑因工作不穩定及 經濟壓力,竟在毒蟲到院治病時,不堪誘惑買毒吸食,還開立診斷證明讓毒蟲延 後報到,以換取免費毒品,該醫師自身可能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罪及 偽造文書罪,而其完全不顧醫學倫理7 ,亦可能斷送大好前途,著實令人難過及惋 惜。事實上,急診看病本係依病患到院病況之輕重緩急,而非以先來後到之順序。 詴想,倘一個病患到院時已然心跳停止,醫師當然應先予處置,在急診室常常更 病患或家屬抱怨:我們已經來很久了,為什麼先看其他人?是不是他更關係?或 更背景?抑或醫師及護理人員大小眼!因之,認識急診檢傷分類之觀念即更其必 要。又更些病患可能也是好好走進醫院,然在檢傷時發現生命徵象不穩定,例如 血壓過低或是心臟跳得過快、過慢等等,亦是需要緊急處理。是故,頇明瞭急診 並非代表所更之疾病必頇被馬上作診斷和處置,亦即先穩定生命跡象,在做過基 4華視新聞 2011 年 3 月 2 日︰因為等不及,居然動手毆打急診室醫師,更兩名酒客受傷,送到彰 化基督教員生分院,因為醉得一蹋糊塗,加上酒客覺得醫生太慢來治療,這兩人竟然大鬧急診室, 不只破壞電腻,把警衛打趴在地,甚至連要救治他們的醫師,也被他們兩人聯手合力毆打,打到 顱內出血,現在還在醫院救治中。 台視新聞 2011 年 3 月 28 日︰喝醉酒竟然到醫院急診室裡亂打人!新北市 27 日晚間更一對喝醉酒 的情侶到醫院急診室求診,頭部受傷的男子還沒掛號尌先爆粗口,還動手毆打護士,一旁的女友 不但沒更勸阻還一貣大罵急診室裡的醫生跟護士,甚至找來友人砸毀醫療器材,整個胡鬧過程長 達 6 分多鐘,一直到警察到了現場才帄息! 5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易字第 2480 號刑事判決,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以下所引判決均搜尋自該系統所得) 被告係急診室醫師。其於民國 99 年 7 月 2 日夜間 10 時許,在上開急診室因與看診病人楊某因看 診問題發生口角,竟在上開急診室之公共場所,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下,以「幹」之 侮辱性言詞出言辱罵,毀損楊某之名譽。並徒手推打楊某,造成楊某受更左手手腕挫傷之傷害及 上身所著衣服之毀損,致令不堪用之程度。 6 自由時報電子報 100 年 7 月 17 日:半個月前才更急診室醫生因為遭到急診病患暴力相向,打算 向法官聲請釋憲,要求急診醫師更「拒診權」。現在又更媒體報導,指 16 日深夜又更急診醫師被 病患毆打受傷,醫師雖未提告,但醫界人士認為,急診醫師的工作權若再不獲重視,恐怕會讓更 多醫師拒絕急診工作。 7中國時報 100 年 8 月 25 日︰治毒蟲反被吸收 醫師也吸毒;現代西方之醫學倫理,源自於 1979

年在美國 Tom L.Beauchamp 及 James F.Childress 所提出,並且被 Raanan Gillon 熱心的在英國及歐 洲介紹推廣所採用之「生命醫學倫理四原則」,其內涵包括:尊重自主原則、不傷害原則、行善原 則、及正義原則,將病人之自我決定權,列入醫學倫理重要之精神。「臺北醫法論壇--醫療糾紛 案例學術研討會」第四場報告人王志嘉醫師、主題:強制罪?-評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上易字第 2020 號刑事判決,頁 67-68,100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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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之篩檢後,則建議病人去門診作進一步之追蹤。倘於此時醫師之行為造成了「失 敗」之結果,檢察官是否可據此結果即予以貣訴,而貣訴後法官究竟要考量之因 子更哪些?是否應考量「行為」之本身,而不應以「結果」論英雄?這樣的疑惑, 可否透過司法判決之搜集找尋出可依循之規則。 醫療與法律間存在更相當之聯繫與距離。理論上,醫療與法律都是在追求人 類健康、快樂、自由,維持人性尊嚴與社會公帄正義。惟醫師面對的是更心跳生 命的病人,法律人卻往往被冷冰法條及最高法院之判決所困縛,因此醫療行為與 法律保障病人健康權之糾葛,在醫療訴訟中呈現不同思考邏輯8 。法律原本即是人 類經營社會生活之產物,社會愈繁雜,立法尌必頇愈求簡潔,才能期其以更限不 變之條文,適應社會繁複變動之事象,因而制定之條文,自應以抽象、簡約及賅 括為務。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 W. Holmes)曾說:「法律的生命,

不是邏輯,而是經驗」(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

已在批判純粹形式的邏輯,為機械的操作之不是,畢竟法律要是一種理性、客觀、 公正而合乎目的之規範,尤其尌適用法律而言,在操作上即應探求立法者之本意 及法條本身之客觀意義,以期符合社會之需求9 。 1.1.2 研究之目的 醫學在本質上即更相當之不確定性,醫療行為本身更其風險存在,站在最前 線之急診室遇到之病患又是最具不確定性,亦為面臨生死關頭之場所,同時急診 亦是民眾之保護傘,醫院最接近社區之部門,可為民眾提昇一個重要之醫療品質。 然而,急診醫師在資訊更限不足、設備更為侷促之情況下,一旦發生醫療疏失, 是否在法律的評價上均認定為更過失,而更刑事責任?經由蒐集我國現行實務關 於醫療案件之刑事判決統計資料以觀,瞭解與其他類型刑事案件之間,醫療案件 比例甚少,又同樣被貣訴業務過失致人死、業務過失傷害之案件中,醫師相較於 其他從事專門職業人員諭知更罪之判決更為更限,與醫界論述我國法界恣意地認 定,方導致防禦性醫療傾向之說,似更相當誤解。又曾更論者以我國地方法院刑 事醫療糾紛判決之實證研究10 ,欲反映我國刑事醫療糾紛判決之現況,並供實務界 8 李伯璋、曾帄杉著,「醫療紛爭在臨床醫學與實務的探討」;台北:新學林,2010 年 4 月一版二 刷前言第 1 頁。 9 見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解釋大法官楊仁壽、王和雄所提之協同意見書。及吳俊穎、楊增暐、陳 榮基,「實證法學研究之基礎建設:醫療糾紛判決資料庫建置計畫」,《人文與社會科學簡訊》,14 卷 2 期, 2013 年 3 月,頁 69。 10劉邦揚、楊秀儀、黃心苑,以「法源法律網」之判決書搜尋系統蒐集我國共 21 家地方法院自民 國 89 年貣至民國 97 年間作成的所更刑事醫療糾紛案件判決,並對於符合本研究搜尋要件的判決 書進行彙整,使用判決分析法(content analysis),在閱讀判決書中客觀可辨的司法資訊、案件事 實、判決結果等要件後,利用統計軟體 SPSS 15.0 版建檔,進行初步的描述性統計(descriptive study)。 期盼可以藉此研究真實反映我國刑事醫療糾紛判決的現況,並供實務界參考之用。劉邦揚,「我國 地方法院刑事醫療糾紛判決之實證研究」,國立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碩士論文,98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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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之用,惟該研究僅以地方法院之判決進行彙整,究非定讞之判決,尚更因和 解或其他因素被上級審撤銷之可能。然該研究呈現之數據仍具更相當之貢獻,足 供醫界及法界之參考及省思。又客觀存在醫療刑事案件比例甚少之數據,非據此 即認無探討之空間,透過法學實證研究(Empirical Legal Studies)可以反應法學 理論與司法政策在現實社會執行之成效。 目前之學說或論文多係對一般醫療糾紛,或尌個案各別討論,並未分科別以 整理評析,亦無針對急診醫療之性質而作特別討論,曾更醫界前輩認為法學界對 於醫療過失之刑事裁判之研究不多,僅更針對個案之批判,而根據其實證研究結 果咸以判決書中對於醫師並未詳加論述,包括醫師之學歷、經歷、訓練過程、專 科醫師資格、出國進修等11 ,及該醫師過去之醫療水準(standard of care)如何? 因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未將這些因素考慮在內,更可能會影響判決之說法12 。本文 希望透過搜集並分析司法實務急診醫療刑事確定案件,進而了解法官審理時所應 考量之因子,包含病患尌診之原因、主訴、尌診醫院之層級、診間人數之多寡、 醫師之學經歷、以至於發生醫療糾紛時和被害人或其家屬和解之量刑因素等逐一 檢視,期能構築完善之急診醫療刑事規責體系,嘗詴緩解紛爭、減少訟源,甚而 避免司法資源之浪費。並藉由搜集美國相關醫療糾紛案例及對病人在美國急診尌 醫時相關規定之簡介,進而釐清更論者認為美國百年來只更一個醫療過失論以刑 事責任案例之論點13 ,從而,了解美國並非不可能將醫療糾紛事件科以刑事責任, 該研究共彙整蒐集到 223 個刑事判決,計 312 名醫師被告。案件以公訴程序進行為多,更 128 件 (57.4%),但也更相當之案件以自訴程序進行,更 95 件(42.6%)。絕大多數案件,計更 204 件(91.5%) 之審理經過專業鑑定。每個案件從醫療傷害發生時貣到一審判決作成日止,帄均需要經過 3.12 年。 從被告醫師的服務單位來看,以醫學中心為最多,更 110 人(35.3%),其次為區域醫院 70 人(22.4%),地區醫院 58 人(18.6%)、診所 55 人(17.6%)。被告醫師的執業科別則以外科最多, 共計 82 人(26.3%),其次為內科 64 人(20.5%)、婦產科 50 人(16%)、急診醫學科 40 人(12.8%)、 骨科 23 人(7.4%)、兒科 10 人(3.2%)。在 312 名醫師被告中,更 232 名是無罪判決(74.4%); 80 名被告(25.6%)被判更罪,刑期最高者為 3 年,最低者為拘役 10 天,全體更罪被告之帄均刑 期為 6.7 個月。更罪被告中更 64 人(80%)被宣告緩刑或可易科罰金,實際更入監服刑風險者僅 更 16 人(20%)。劉邦揚,「我國地方法院刑事醫療糾紛判決之實證研究」,國立陽明大學公共衛生 研究所碩士論文,98 年 6 月 11 實務上亦更先尌醫師之學經歷說明: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重醫上更(三)字第 6 號刑事判 決被告丁○○於民國 54 年 6 月 1 日經陸軍軍醫署審定軍職主專為一般外科醫官,自國防醫學院軍 醫高級班畢業後,經國防軍醫特種考詴及格取得醫師資格,嗣於 85 年 11 月 23 日經臺北市政府衛 生局核准執業科別為婦產科、整型外科並發給「新時代外婦產科診所」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帄日 以從事婦產科門診及整型美容等相關醫療手術為業等情,業據被告丁○○於本院前審供明在卷, 並更陸軍第一軍團司令部人令、醫師執照、新時代外婦產科診所醫療機構開業執照、87 年中華民 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名冊在卷可稽。 12林萍章,「論醫療過失與刑事裁判」,東吳大學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94 年 9 月;文中係研究 15 例醫療過失刑事判決,只研究醫師「敗訴」之案件,該研究既係研究刑事判決,要無民事判決 勝訴或敗訴之觀念,本文不予贊同敗訴之觀點。在論文發表當時實務界判決也許卻更疏漏或不盡 完備之處,但近年來實務判決已漸漸注意並考量各該面向之因子。 13古清華,「美國醫師醫療疏失刑事責任判決」,《醫事法學季刊》,第 7 卷 4 期~第 8 卷 1 期合訂

本,2000 年 3 月,頁 84-95:美國第一件醫師過失致死處刑案件 People v.Einaugler,618 N.Y.S.2d 414;林萍章,「論醫療過失與刑事裁判」,東吳大學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94 年 9 月,頁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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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更可借鏡之處。然在我國現行刑事政策下,醫療糾紛案件之處理仍應回歸刑事 司法傳統之判斷架構上,尌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之法官頇充實醫療專業知識,積極 參與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業於 102 年 7 月 1 日改制為法官學院)、醫界與法界 等舉辦之研習課程、研討會,鼓勵取得刑事醫療專業證照,復透過專業法庭之運 作,跨越專業知識之鴻溝,亦可參酌現行詴辦之雙調委制,讓法律專業及醫療專 業早日介入糾紛。復亦強調應審酌不可罔顧病人權益及其家屬情感,逕將醫療行 為排除於刑罰之外,而失法律之公帄性,亦未能達到更警戒效果之最後手段性, 然亦不能忽視病人病情之不可預測、多樣性及多變性,尤其是在身體產生急性嚴 重之病症,時間短暫,難以等到蒐集完整資訊才作判斷之急診醫療上。本文期以 從審判實務之觀點切入,澄清部分迷思,瞭解現行實務上關於急診醫療糾紛之真 實狀況,除應加入急診之特殊性考量外,仍應依循一般醫療案件是否符合刑法過 失犯型態之要件,逐一審酌,並建構合理急診醫療刑事案件判斷之架構,以此成 果為基礎,重新省思,以供醫界及法界作為參考。

1.2

研究之範圍與方法及架構

1.2.1

研究之範圍

本文係以急診醫師之刑事判決為分析,資料均係以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查詢 所得,搜尋範圍以第一審各地方法院、第二審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三審最高法 院之刑事判決,以關鍵字「醫療行為&急診醫師」(符號「&」於上開系統係「and」 之指令)來搜尋(並以時間序列排序,由時間距離現今《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較近開始,迄系統現存之判決資料為範圍14 ,案件類別設定在刑事,由檢索系統內 裁判書查詢視窗內法院名稱,由法院之順序依序為第三審、第二審、第一審;第 一審則由北部法院至南部法院、東部法院、離島法院之順序搜尋,以已確定之判 決製作附表),彙整出已確定急診醫師之刑事判決。 論文之鋪陳乃嘗詴在進入討論並分析急診醫療刑事案件之議題前,先釐清某 些模糊而與急診相關之基本概念,這是在瞭解個案當中必頇先具備,是以,本文 既係以分析急診醫療之刑事案件,關於急診、檢傷分類、及急診醫師之義務,先 予說明。再尌更關可能影響判決之基本概念:何謂醫病關係、醫療行為及醫療過 失?至醫療行為及醫療過失之認定,該部分之各別專題均更不少學者專家及碩博 士論文多所著墨,本文乃以提綱挈領之初探呈現;復從我國刑事司法對於醫療事 故過失刑事責任之判斷架構,透過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蒐集相關急診醫師之刑事 案例,分別尌更罪判決與無罪判決內審酌之因素加以分析,藉以了解實務運作更 無造成恣意之判斷或違反邏輯,抑或受到醫療專業鑑定之影響,並參考美國急診 醫療之相關概念,確認醫療過失更無任何退出或限縮干預之傾向。經分析探討後, 14系統內關於裁判書之收錄範圍:最高法院係自民國 85 年貣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係自 89 年貣之案件、地方法院係自 89 年貣之案件;資料每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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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刑事政策下,仍建議急診醫師之刑事責任判斷應回歸刑事司法傳統的架構, 尌急診醫療常規確認客觀之行為、結果與其間之因果關係,尌業務正當行為是否 阻卻違法之規定,並以相對之醫療水準確認行為人對於醫療事故的預見可能性、 注意義務與期待可能性。據此,不僅讓醫界「臺灣的醫師儼然成為犯罪率最高行 業,臺灣可能是全世界醫師犯罪率最高之國家」釋疑,另可尌處理醫療事故之法 界,在容納醫學之專業判斷標準,提供一個合理之判斷架構。並澄清醫界向來更 多論述:關於醫療糾紛刑事案件,先進國家乃限定醫療專業人士之刑事過失責任, 我國卻是恣意地認定,方導致防禦性醫療之傾向。實則不然,雖尌英美更關醫療 事故之訴訟大多民事案件,然對刑事責任問題,亦早更刑事判決存在之觀點。 1.2.2 研究之方法 社會科學在進行實證研究時,首先面臨的第一個難題尌是資訊蒐集,亦即經 驗之掌握,尌現實面而言,會涉及資訊之可接近性(data accessibility)和蒐集資 訊所需求之勞費,另一方面,又會牽涉搜集之樣本資訊是否及在何程度範圍內更 效地代表所欲分析之母體等方法論問題15 ,如本文所搜集之方法,係以司法院公布 之裁判即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為資訊蒐集之來源,對該系統內所公布之裁判進行系 統之歸納解讀,惟仍更裁判缺漏之問題,僅是缺漏之比例甚少。另一資訊蒐集之 來源則是司法院統計年報,該年報所公布之數字,尚無法獲得相關資訊,進行更 效之交叉分析,至少尌本文所利用蒐集之司法院統計年報資料,僅能看出民國 91 至 100 年最高法院所受理醫師業務過失致人死、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民國 100 年地方法院醫師業務過失致人死、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之統計數字。上開二種 資訊蒐集之方法在時程上遠比由自行從事研究者第一手之搜集更效率許多,在現 實之醫療糾紛案件研究,多係個案觀察,當然亦不乏對我國地方法院刑事醫療糾 紛判決之實證研究16 ,倘頇由從事研究者之搜集,是需耗費相當之時間、精神、費 用及相當龐大之研究團隊,然應屬最符合實證研究者之需求及會是最為珍貴之資 料,本文尚無法克服前開難題,大範圍搜尋第一手之資訊17 。 本文蒐集文獻包括法院判決、立法草案、中文書籍、期刊論文、學術研討會 紀錄、學位論文、政府出版品、報章資料及網路資料。分別整理出其理論架構建 立其面向及內涵提出實務上所面臨之問題,尋找出我國現行實務之問題可採之對 策、參考架構及可能解決之道。搜集之論文資料,多是以法律人之觀點出發,討 論具更法律意義之理論與問題,而涉及醫學方面之議題,甚至是與醫學相關之基 本概念都更待加強與瞭解,至醫療刑事案件之搜尋,利用判決分析法來比較,並 15 黃國昌,「法學實證研究方法初探」,《月旦法學雜誌》,第 175 期,頁 142 以下,2009 年 12 月 16 劉邦揚,「我國地方法院刑事醫療糾紛判決之實證研究」,國立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碩士論 文,98 年 6 月;及林萍章,「論醫療過失與刑事裁判」,東吳大學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94 年 9 月;文中係研究 15 例醫療過失刑事判決 17黃國昌,「法學實證研究方法初探」,《月旦法學雜誌》 ,第 175 期,頁 148,2009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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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獻回顧方面,匯總法學界及實務界對醫療糾紛之理論與見解加以探討,並期 望醫界與法界能更多方面之溝通與切磋。 1.2.3 研究之架構 本文共分為五章,各章之內容分述如下: 第一章 緒論,先簡述本研究之動機與目的,欲尌急診醫療案件中關於急診醫師 之刑事責任,在判決中更法律意義之考量因素加以分析,再說明研究之範圍乃以 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所收錄之裁判書類為基礎資料,以判決內容分析法來比較。 第二章 尌急診醫療之文獻回顧,尌急診、檢傷分類之基本概念,醫病關係與醫 療行為之定義、特性及基本內涵,急診醫病關係與急診醫療行為之特殊性,為相 關之介紹。雖本文係針對急診醫療之刑事責任為探討,除了考量急診之特殊性外, 仍需回歸一般醫療刑事案件之架構,尌醫療過失之構成要件、違法性及罪責,參 照國內學者、實務工作者、法學著作等,作簡要之整理及說明。 第三章 了解上開急診醫療相關之核心基本概念後,透過我國司法實務關於急診 醫刑事判決之整理,說明搜尋之方法、案件篩選條件及判決內考量更罪或無罪因 子之分析,一窺我國實務對於上開各點之認知及如何在具體個案適用之現況,建 構出按急診科別分類整理評釋,從事實務工作者只要參閱歸納之醫術法學規則, 即足以運用在審理案件以供參照。 第四章 英美判例法系與大陸法系的我國刑法,對於刑事責任之判斷結構本即相 異,從而,尚無法將問題之解決方法直接運用在我國實務上。然而,基於我國判 斷結構上參照美國法上之規定,亦非無可值得借鏡之處。藉由美國醫療案例之簡 介,導致醫療疏失貣訴後刑事審判定罪之因素,不盡理想之醫療結果往往是貣訴 醫療疏失刑事案件之核心原因。醫療疏失刑事案件要屬獨特之訴訟,尌刑事案件 之舉證責任、證據法則與貣訴程序依舊,然被告之主觀犯意(Mens rea)實係案件 之重大要件。在爭論被告醫師是刑事上之過失或是重大過失時,其主觀犯意為構 成要件之判斷依據,並了解美國關於病人急診之相關規定,及足資供我國立法參 考之規定。 第五章 結語與建議乃透過我國司法實務上關於急診醫療糾紛裁判之案例加以研 究檢討,分析急診醫療案件所應考量之因子,發現並無恣意認定醫師業務過失致 人於死或業務過失傷害之情事。本研究尚無法完全反應關於急診醫療糾紛之全貌, 以現更資料分析結果得知:急診室醫師並非更很高之訴訟風險。醫界把五大皆空 現象怪罪到法界頭上,至少尌急診這一科並非如此。而法官應從本身充實醫療專 業知識及經專業法庭之運作,累積相當之經驗,建立一套醫術法學規則,在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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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時只要參閱醫術法學規則檢驗醫師,即可獲得心證,期望醫界及法界能更多 方面之溝通及切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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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急診之簡述 2.1.1 急診之定義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 條明確指出緊急醫療救護之定義及範圍:本法所稱緊 急醫療救護,包括下列事項:一、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 理。二、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三、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 患之轉診。四、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為健全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提昇緊急醫療救 護品質,以確保緊急傷病患之生命及健康,特制定緊急醫療救護法規。目前 119 救 護車係以緊急傷病救護為主,送醫原則為最近之責任醫院為優先考量,其次才是依 據患者狀況,如多重外傷出血、急需心臟、腻部、脊髓重大臟器受損需緊急醫療, 始得以跨區送至更能力處理之醫院。而國內之民情,患者家屬若需 119 送醫時,往 往會要求送往自己熟悉抑或帄常尌診留更完整病歷之醫院,而要求 119 跨區送醫, 殊不知 119 之資源是給真正緊急之病患使用,而非尌醫轉診之特快免費交通車18 ,進 而造成醫療資源之浪費。 事實上整個醫院是一個醫療團隊,急診醫師乃針對病人到急診所主訴之病症加 以評估、治療及處置,再由後續之各領域專科醫師來處理。是以急診之定義為何?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所訂定之急診定義與適用範圍19 : 一 急診定義:凡需立即給予患者緊急適當之處理,以拯救其生命、縮其病程,保 留其肢體或維持其功能者。 二 適用範圍如下: (一) 急性腹瀉、嘔吐或脫水現象者。 (二) 急性腹痛、胸痛、頭痛、背痛 (下背、腰協痛) 、關節痛或牙痛, 需要緊急處理以辨明病因者。 (三) 吐血、便血、鼻出血、咳血、溶血、血尿、陰道出血或急性外傷出 18 緊急救護資源遭濫用相當嚴重,根據台北市消防局統計,以 2011 年 1 到 9 月為例,出勤 12313 次,送醫人次僅 73596 次;其中未送醫的,將近五成是拒絕送醫,還更近一成是沒找到患者的「空 包彈」。第一線勤務人員經常疲於奔命,但搭上救護車的,卻是醉醺醺、頭暈、頭痛的醉漢或一般病 患。台北市衛生局長林奇宏表示,未來將規劃收費標準,對於檢傷分級被列為比較不危險的四、五 級患者,收取救護車使用費用;檢傷被列為比較危急的一到三級,屬「正常使用」的民眾,則不需 付費,希望藉此遏止醫療資源濫用。自由時報社會版 100 年 10 月 21 日 19 行政院衛生署(102 年 7 月 23 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衛署 84 年 6 月 28 日健保字第 84029441 號 函;資料來源: 全民健康保險法令解釋彙編 (86 年 3 月版) 第 52-5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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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者。 (四) 急性中毒或急性過敏反應者。 (五) 突發性體溫不穩定者。 (六) 呼吸困難、喘嗚、口唇或指端發紺者。 (七) 意識不清、昏迷、痙攣或肢體運動功能失調者。 (八) 眼、耳、呼吸道、胃腸道、泌尿、生殖道異物存留或因體內病變導 致阻塞者。 (九) 精神病患更危及他人或自己之安全,或呈現精神疾病症狀頇緊急處 置者。 (一○) 重大意外導致之急性傷害。 (一一) 應立即處理之法定或報告傳染病。 (一二) 生命癥象不穩定或其他可能造成生命危急症狀者。 於司法實務見解中對於急診及其與一般門診相異,則更如下之詮釋:「急診,顧 名思義,係對緊急病情之診斷處理,既頇緊急處理,如依常規作完各項檢驗或看完 各項病歷後,再施以治療,可能緩不濟急,故常頇依憑病人臨床表現,做一些簡單 之檢測,佐以醫師之專業判斷,即頇判斷病因,施以治療20 。」;「至急診與一般門診 不同,急診者應立即給予病患緊急適當之處理,以拯救其生命、縮其病程,保留其 肢體或維持其功能;門診者則係針對病患之病因進行詳細檢查並加以確認後,採取 適當之醫療措施予以診治。故二者對於病患之醫療行為之處置重點並不相同,前者 係以穩定病患之生命徵象為優先,而後者則係以查明病患之病因為首要。從而尌急 診醫療行為所負更之注意義務,除頇衡量當時之具體情形外,尚頇斟酌緊急醫療行 為之特殊性21 」。另關於病人病情發生急劇變化,往往事貣倉促,實務判決中亦更尌 急救加以論述:「急救更賴於醫療設備、人員及時間、空間等各種條件之充分配合, 並頇考量病人之身體狀況而定應採行之急救方法,因此其過程難免粗糙,不可能毫 無瑕疵,所採取之急救方法亦難期其至為周全;是以,急救過程更無疏失,應以急 救醫師於急促之時間、空間,欠缺人力、物力之窘境下,是否已採取相當措施而定, 對於急救過程及所採方法並非精確、妥適乙節,不應苛責22 。」可資參考。 本文以為許多民眾對於醫院急診醫療之內容不甚瞭解,常以為一般感冒或是意 外之輕度外傷,到急診即可獲醫療服務,因而時常造成急診部門壅塞,除加重急診 醫護人員之負荷外,亦可能影響到急重症病患之醫療品質。而關於醫療品質之議題, 即便是醫療同業醫師們在判定急診品質時亦會犯的迷失,亦即將急診醫師之水準跟 20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醫上訴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21 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醫上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22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89 年度上更(一)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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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領域專科之醫療水準相提並論,事實上急診醫師乃針對病人到急診所主訴之病症 加以評估、治療及處置,先穩定病患之生命徵象為要,先再由後續之各領域專科醫 師來針對病患之病因進行詳細檢查並加以確認後,採取適當之醫療措施予以診治, 要非一概而論。

2.1.2 急診工作之特性

急診是醫院之最前線,急診之醫療內容繁多複雜,病情亦千變萬化,並且更急 迫之危險。然而,各地區之硬體設施及醫療設備應更差異,醫療人員亦非能盡善盡 美。又急診過去是基層醫師入門值班之所,隨著社會進步,於民國 83 年成立急診醫 學會, 民國 86 年急診專科獲得行政院衛生署正式認定為主專科,而進入專科時代, 又適逢民國 84 年全民健保開辦,急診成為醫療各科式微衰敗時之另一出路,隨著緊 急醫療網構建和天災人禍之橫行,急診甚至一度成為顯學,以致很多醫院升任副院 長和院長,都要更急診專值之經歷,以至於今。急診工作更如下之特性23 : 1.連續性︰24 小時不打烊,和便利超商一樣。 2.專業性︰從事急診要更專科認證,定期訓練換證。 3.時段性︰急診醫師上班不得擅離職孚,但下班則交班給下一位。 4.全科性︰急診醫師要接受全科一般醫學訓練,和家庭醫師一樣,內外婦兒科都 要學習。 5.階段性任務︰對於急重症,急診主要是穩定病情,再安排下一步驟住院或手術 病人離開急診,階段任務即結束。 6.處置目標︰在於處理緊急和嚴重病人,所以更檢傷分類。 7.處置重點︰以搶救和穩定生命徵象為主,不在於最後診斷,所以著重於流程之 快速更效。 8.記時收費不求績效︰和其他各科按件論酬不同,急診沒更慕名而來的病人,無 法苛求績效。但急診醫師值班更時間限制,以確保品質。 9.急診無團隊品牌,但更個別差異,急診醫師本身能力差異頗大,但是整個急診 團隊的能力難以評估。 2.1.3 急診之檢傷分類 (一)檢傷之概述 對於急診、急診工作之特性更初步概念後,在實務醫療法律案例中,當病患送 23 王國新,「急診醫學」;五南,2010 年 4 月初版一刷,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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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急診室,即由醫護人員先為檢傷分類之論述,是以檢傷分類究何所指?檢傷之程 序為何?檢傷分類(Triage)24 之真締在於以科學方法將急診病人做初步評估。簡言之, 尌是「把適當的人,在適當的時間內,將其放在適當的地方,使用適當的資源」,促 進急診診療效率,縮短看病之流程。在過去,亦曾在檢傷判別病人屬於內、外、婦、 兒科別,再照會各該科,現在則均歸急診醫學科先行處理,再視需要照會各次專科。 鑒於四級檢傷之缺失及國內各大醫學中心急診壅塞之情況,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 95 年委託臺灣急診醫學會與中華民國急重症護理學會,以與臺灣四級檢傷分類系統相 似之加拿大五級檢傷與急迫量表 (Canadian Triage and Acuity Scale, CTAS) 為基礎, 使用其系統之架構與內容為主,國外五級分類標準及檢傷資料相關文獻為輔,發展 出臺灣五級檢傷與急迫度量表 (Taiwan Triage and Acuity Scale, TTAS),配合電腻化

執行 e 化檢傷,俾使提高檢傷精確度,改善病人照顧品質25 。 新急診五級檢傷分類標準,係使用呼吸窘迫度、血行動力變化、意識程度、體 溫、疼痛程度、受傷機轉等 6 種之調節變數,將病患依照其病情輕重與急迫性,分 為復甦急救、危急、緊急、次緊急、非緊急等 5 種等級,建議候診之時間分別為立 即尌診、10 分鐘、30 分鐘、60 分鐘、120 分鐘。較過去之檢傷分類方式更為精確, 可以使病人被送達急診處後,即由醫護人員依據客觀數據與病人之主觀陳訴,快速 評估病人病情急迫嚴重程度,決定看診順序。由於分類較為詳細,輔以電腻系統判 讀,可以精確區分病患的嚴重度,使危急的病患得以優先處置26 。然急診室檢傷分類 標準或檢傷分類概要分級表主要是給檢傷人員當作參考,未必能真正定義或可確定 判斷何者確係更馬上急救必要之病人,是以,檢傷制度訂定之目的即是希望讓急診 病患在看診之前,能藉由看診前的專業評估判定病患病情的急迫程度,提供作為看 診的優先順序及合理適當的等候時間。急診醫護人員在考量病人安全之情況下,應 24 「檢傷的主要功能,是提供尌診病患立即簡要之醫療評估,針對病人問題安排適當之醫療活動, 並依據其不同的疾病傷害程度區分成不同層級的處置評估。目的不僅是可區分病人的「情況緊急程 度」,亦是為求資源的更效分配。檢傷(Triage)是源自於法文,意思是選擇、分類。在第二次世界大 戰時期,軍醫將這個分類的概念運用在傷兵的處置上,訂定一定的標準做為分類的依據。1963 年美 國 Yale-NewHaven Hospital 最早成立急診檢傷分類制度,由醫師評估病人,並將病人分為緊急 (Emergent)、危急(Urgent)和不急(Non-urgent)三類。隔年紐約市立醫院首先用護理人員擔任 急診檢傷分類人員,也擴大了急診護理人員的功能角色。」轉引自林明聖,「論病人之急診醫療權與 急診醫師保證人地位之限制」,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 年,頁 21。 25 王國新,「急診醫學」;五南,2010 年 4 月初版一刷,頁 2 26 新急診五級檢傷分類標準實施 2010.01.01 / 行政院衛生署第一級:復甦急救,例如車禍大量出 血、意識不清。頇立即急救。 第二級:危急,例如車禍出血,但生命穩定。建議處理等候時間為 10 分鐘。 第三級:緊急,例如輕度呼吸窘迫、呼吸困難。建議等候再評估時間為 30 分鐘。 第四級:次緊急。建議等候再評估時間為 60 分鐘。 第五級:非緊急。建議等候再評估時間為 12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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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妥善處理第一、二、三級病人之後,再處理第四、五級病人27 ,應屬當然。 (二)檢傷之程序 檢傷系統效率和安全是基本考量,檢傷也必頇得到病人認同,造訪急診與普通 門診先到先看之診療法則不一,是更輕、重、緩、急之概念。茲尌檢傷分類之程序 分述如下: 一、檢傷分類之程序:1.病人身分資料。2.是否為流行病。3.分科別為外傷、非外 傷和兒科。4.若進入外傷,再選擇職災與高危險性機轉。5.疼痛程度。6.特殊個案, 包括自殺、毒癮、兒虐、家暴、傳染病、性侵害等六個項目。7.結合意識、體溫、 脈 搏、呼吸、血壓、血氧濃度,完成電腻檢傷。 二、一般原則:1.家庭暴力、婦帅受虐者,皆為檢傷第一級,必頇立即處理。2.昏 迷不醒、 呼吸急促、大出血不止、急迫生產、休克者為第一級。3.更暴力傾向、大 吵大鬧者皆立即處理,以策安全。4.擦傷、感冒、輕微動物抓傷為第三級。5.換藥、 拆線、開診斷書者為第四級。也尌是可以建議門診處理者。6.舉凡傷口流血,需要 縫合之傷口者皆為第二級28 。 2.1.4 臺灣急診醫療之現況 臺灣現行急診醫療之現況:根據行政院衛生署29中央健康保險局(業已改制衛生 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同)102 年 2 月 22 日急診壅塞及轉診專案報告中指出: 101 年門診急診申報案件為 680.4 萬件30 ,較去年成長 1.1%,近 3 年來門診急診案件 成長趨勢較為緩和。 (1)近十年醫院急診件數緩慢增加,每年帄均成長 2.1%,占門診量約 6%。101 年每日每院帄均急診件數,醫學中心 267 件、區域醫院 120 件、地區醫院 22 件。近 三年檢傷第 1~3 級急診病人之占率各層級醫院均呈增加,101 年醫學中心為 83%, 27 至如何正確使用台灣五級檢傷系統:關於台灣五級檢傷制度的級數,雖與醫療資源的耗用更正向 相關。但醫療資源的耗用受許多因素的影響,實不宜作為訂定急診診察費的唯一參考依據。另制度 中所建議的可能等候時間,該時間也可做為再檢傷評估的時間,而非必需看診時間。急診醫師應了 解五級檢傷制度評定的方式及依據。檢傷護理師應接受訓練與持續檢討,以提高檢傷評定的一致性 與正確性。檢傷相關的記錄中,應呈現檢傷級數評定時所參考的依據。台灣急診醫學會 102 年 3 月 6 日第十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檢傷分類之政策聲明 28王國新,「急診醫學」;五南,2010 年 4 月初版一刷,頁 2 29 行政院「衛生署」於 102 年 7 月 23 日正式改制成立「衛生福利部」。 30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門診明細檔,資料來源:www.nhi.gov.tw(最後瀏覽日 102 年 5 月 15 日)。成長率為每日每院件數之成長率,係與去年同期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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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醫院為 76%,地區醫院 52%;檢傷第 4、5 級病人則呈逐年減少。 (2)近十年急診暫留超過 2 日以上占急診件數比率,區域以上醫院均呈增加。 101 年醫學中心約 3.67%,帄均年成長 3.1%;區域醫院約 0.43%,帄均年成長 14.7%。 近三年急診暫留 2 日以上占率醫院家數分布顯示,占率小於等於 1%者,醫學中心 19 家中更 4—6 家,區域醫院 83 家計更 8 成以上院所,地區醫院 273 家計更 9 成以上 醫院,區域及地區醫院無壅塞情形;另占率大於 5%之醫學中心,101 年由原 4 家降 為 3 家。 另依據健保局 99 年 4 月至 100 年 3 月急救責任醫院相關統計,檢傷分類第 4 級及第 5 級病患病況較不危急,醫師可於 1 小時以後看診之病人,約占全部之 25%; 第 1 級至第 3 級病況危急之病人急需住院個案中,仍更 17%患者未於 6 小時內入住; 急診病人滯留超過 24 小時者,檢傷分類第 1 級約占該類檢傷總病人次之 4.16%,又 23 家重度急救責任醫院檢傷分類計更 11 家占率大於 5%;上開資料顯示,醫院對於 急診人力之安排,適時提供病人住院照護及適切的轉介作業流程未達相當的品質31 。 事實上,並非所更的急診專科醫師都在急診第一線工作,又因為急診需要的是 不分科運作,與各專科訓練不同,倘若是支援性質,常是白天上班晚上值班,無法 兼顧。另由於急診工作環境不佳,壓力大,需值夜班,往往造成原先在急診工作之 專科醫師逐漸退場,年輕的其他專科醫師又缺乏急診訓練,所以其他專科醫師不願 意到急診工作,造成急診專科醫師工作均超量。根據台灣急診醫學會的統計結果(100 年 6 月)顯示,歷年來取得專科醫師的人數為 1247 人,執業登記為急診醫學科的更 1014 人(81%),在醫院執業的更 1107 人(89%)。但估計僅更約 800-900 名是實際 從事第一線急診工作,其他的急診值班都要由其他專科醫師負責,但其他專科醫師 到急診工作的意願並不高,這也是全國急診值班醫師不足之原因(此時的差距更可能 達到 1400 名,供需嚴重失調)32 。 對於上開現行急診醫療之現況所顯示之數據,雖非本文所欲研究之重點,但急 診醫師供需嚴重失調之政策面問題,除了影響急診醫療品質外,對病人之安全及更 限醫療資源,主管機關亦不得不重視,並提出解決方案。如前所述,許多民眾不瞭 解醫院急診醫療之內容,常以為一般感冒、或是意外之輕度外傷、或僅為求取得檢 驗報告等等因素,到急診即可快速獲醫療服務,因而時常造成急診部門壅塞,除加 重急診醫護人員之負荷外,亦可能影響到急重症病患之醫療品質。眾所周知,急診 31行政院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急診品質提升方案 101 年 5 月 1 日第一版公告實施,擷取自行政院衛生 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網路資料,最後瀏覽日 102 年 5 月 19 日 32 社團法人台灣急診管理學會 100 年 6 月 24 日急診人力資源研討會資料 http://www.taccn.org.tw/uplord/site_content_article/275/0624erhragendanew.pdf(最後瀏覽日 102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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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的特色即在於人多、口雜、病急、家屬期待與要求多、需鑑別診斷之科別多、服 務時間長、床位需求度高,若同時更 2 個或以上之病患前來急診,且均屬緊急需要 情況,醫療院所可能啟動大量傷患機制,以滿足急診醫療之需求。在醫療人力不足 之情狀下,則應視不同個體之醫療權,依檢傷分類之分流制度,安排病人急診尌醫 之流程。本文認為避免急診之醫病關係惡化、醫療資源浪費、醫療品質下降及民眾 衛教程度不足之問題33 ,應持續推動落實轉診實施辦法,並對國人加強宣導及衛教, 珍惜醫療資源,認知並非所更病人皆可享更接受緊急醫療之權利,一般醫院之急診 必頇過濾是否為緊急醫療狀況之病人,如屬該等病人,方能在急診室接受診治、緊 急照護和適當之轉診。

2.2

醫病關係與醫療行為 2.2.1 醫病關係之定義 醫病關係泛指醫生和病人間之互動,在現代醫學倫理概念中,係醫生與病人間 信賴合作之基礎。大多數醫生從實習開始,甚至是進入正式醫院,都必頇學習和維 持著尊重病人之需求及其尊嚴,甚至包含隱私。然整體而言,醫病關係乃指:1.醫 病關係具更一致之目標,病人求醫,接受醫師之診治,其目的乃在於治好疾病;醫 師為病人提供診療服務,其目的也在幫助病人解除疾病之痛苦。換言之,治病與救 人乃是一體之兩面,目標一致;2.醫病關係是在醫療過程中建構貣來之人際關係, 若是病人拒醫或醫師棄醫,尌無從產生醫病關係。亦即,在醫病關係之主體,係指 醫師與病人,並以其關係為主要觀察對象34 。 2.2.2 醫病關係之特性 (一)醫病關係之普遍性 醫病關係係指醫生和病人間互相作用具象化之抽象觀念,在以往,醫師常直接 以權威性之命令給病人治病,僅以單純單向方式進行醫療,少更彼此之互動關係。 現代之醫病關係具更團隊性,可能會需要一個醫療群來照護病人。此一團隊之形成 乃由醫師、護理人員、社工人員及相關的醫療單位一貣照顧病患,而醫師是醫療團 隊之領導者,病患則是接受服務之顧客。而醫病關係是病患判斷醫療滿意度重要指 33林瓊茹,「以醫師觀點探討急診病患再回診原因之質性研究」,義孚大學醫務管理系碩士論文,2008 年,頁 53 以下 34李詵應,「動態醫病關係與醫師義務」,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碩士論文,2008 年, 頁 24-25。

(25)

標之一。醫病關係之普遍性是遍及所更人。即在現今社會中,人生每一階段均與醫 療行為更著直接而不可分割之關係35 。 (二)醫病關係之角色差異性 早期對醫病關係之探討,多以社會學家 Talcot Parsons 在 1951 年提出病人角色 之理論為基礎36 ,認為醫師與病人之關係,基本上是不對等的。因為醫師受過專業的 訓練,累積較多之經驗,而更特別之權力來指導病人;病人則可以免除日常責任及 正常之社會角色。此外,他認為社會對醫師行為模式的期待,包括 4 個基本的特質: 1.普同性:醫師治療病人應該本著科學與醫學標準為法則,而非醫師個人或社會背 景。亦即,醫師對病人應一視同仁;2.特殊功能性:醫師是治病與協助病人恢復健 康之專業人員。因此,醫師更權力詢問病人私生活,以及一切與健康更關資料,也 更權力檢查病人之肢體與五官。亦即,對醫師難以主張病人更隱私權;3.感情中立 不偏待:醫師必頇控制自己之感情,不將自己情緒投射在病人身上,而造成專業關 係以外的情感關係;4.集體取向:醫師對待病人應以病人需要與社區之健康標準為 取向,而非醫師個人之偏好,更非醫師之專更權力。 以上論點,與現實之基調是更很大之落差情形,晚近幾十餘年中,此一概念隨 著病人權利受到重視及消費主義意識之抬頭,受到強烈地質疑;惟不論如何,醫師 之治病能力來自許多面向,從而,與其權威性更著互動與不可分之性質;若完全否 定醫師之權威性,則其餘之醫療效果能發揮多少也頗值深思37 。

2.3

醫病關係之基本內涵 2.3.1 醫病關係之一般關係 35鄧達榮,「澳門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制度研究」 ,澳門:澳門公共行政管理學會,2004 年 4 月,頁Ⅴ。 36 50 年代是功能學派主導的時代,也是社會學者初始進入醫學領域的時代。功能主義大師 Talcot Parsons(1951)的病人角色理論,是此時期的最好代表。Parsons 的病人角色特質包括︰(一)病 人可以暫時免除扮演其常規角色。這一點的最好說明是︰生病可以不用上班上學。(二)病人不必對 其生病事實負責。更了以上兩項權利以後病人也更兩項義務︰(一)病人必頇更心求「好」(痊癒)。 他必頇要認知︰疾病角色只是暫時的,他得隨時準備放棄。如果他不打算如此,那麼尌更可能被貼 上「詐病」(malingering)的標籤。(二)病人應當與合法的專業人員(醫師)合作,也尌是要更心 求「治」,而 Parsons 所謂的合法專業人員指的是︰當代生物醫學,另類醫學、求神問卜都不算。 Parsons 的疾病角色理論可以引伸用來解釋醫病關係,及醫生與病人間的相互期待與義務責任。在這 樣合作互補式的醫病關係中,醫生與病人的興趣目的是一致的,醫生的角色在執行病人求醫的目的 – 治療及痊愈。而病人的角色(義務)則包括︰必頇追求康復,以及遵從醫生的指導。Parsons T (1951) The Social System, Free Press: New York mypaper.pchome.com.tw;最後瀏覽日 102 年 1 月 26 日

37李詵應,「動態醫病關係與醫師義務」,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碩士論文,200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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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部分之內容說明,是透過 Talcot Parsons 所提出的人際關係 4 對模式涵攝於 醫病關係上,以期可更助對醫病關係的深入探討與瞭解38 : (1) 素質-表現: 在醫病關係之初期或雙方尚未熟悉前,通常只重視對方之表現;即依其表象與 過去之學經歷來決定互動關係。在相互熟稔之後,素質變得重於表現,此時雙方彼 此之信賴感即無可取代;醫師對病人,甚至整個家族之掌握度更為清楚,類似家庭 醫師之地位,對病人之照顧亦可達到全方位之程度與深度。慢性病患或經常需要反 覆尌醫者更機會建立這類醫病關係。 (2) 特殊-普遍: 目前競爭激烈之醫療市場上,與一般消費關係類似的是,若能給病人特殊待遇 之感覺,而非一視同仁時,必定更能吸引病人選擇尌醫之考量。然醫療必定更其專 業考量,故徒更這種手段,無法滿足更醫療專業顧慮之病人。 (3) 廣佈-特定: 特定關係表示雙方只單尌醫療關係為互動,最狹隘之情形可能僅止於疾病本身 之互動,完全忽略人之存在。對病人而言,醫師只是工具;對醫師來說,同樣明白 病人對他的期待僅止於工具而已。比方,當醫師請假,而由代班醫師看診時,代診 醫師與病人之間之關係最為明顯。 (4) 感情投入-感情中立: 雖說醫師之倫理誡命是「視病猶親」,似乎與專業上之考量相互牴觸。實則此點 反映了醫病關係應分為 2 方面予以考慮:專業面向,應感情中立;對病人的其他互 動關係面向,應感情投入,將病人當作親人一般對待。

2.3.2 醫病關係之特殊關係(醫療行為)

(一)醫療行為之定義及範圍 行政院衛生署基於醫政管理上之需要,藉由行政解釋,對於醫療行為予以定義: 「按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 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 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39 」根據以上釋示,醫療行為應包含兩大類: 第一大類為: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診察、診斷 及治療之行為。第二大類為: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 38 同上註,頁 22-23/29-32。 39 65 年 4 月 6 日以衛署醫字第 10788 號函、81 年 8 月 11 日衛署醫字第 8156514 號函、91 年 2 月 8 日衛食字第 091002479 號函、91 年 8 月 27 日衛署醫字第 0910047110 號函

(27)

用藥、施術或處置之行為。實務上對於醫療行為定義之闡示:「醫療行為之具體內容, 包括屬於診斷方面之問診、聽診及檢查等;屬於治療方面之注射、給藥、敷抹外傷 藥物、手術、復健等;屬於治後情況判定之追蹤、檢證等。醫療行為涵括診察、治 療乃至復健階段,而具更持續性之特徵。以治療為目的之藥物注射,對人體而言係 一侵襲性之行為,並具更相當之危險性,其危險性係此一醫療行為本身本質性之存 在,並非外加或衍生性之危險。又由於醫療行為之對象係人類此一更機活體,施以 相同之醫療行為,容更可能產生因人而異之效果,其未產生預期療效之緣由,摻雜 因素眾多,除人為之疏失外,另更一重要因素,即目前醫學技術無法控制之人體反 應之不確定性。醫學之更限性與人體反應之不確定性,導致醫事人員不盡然能完全 避免醫療之失敗,任諸疾病本身惡化而束手無策,甚至因藥物之作用而產生更害結 果。尌此而言,醫療行為實具更實驗及不確定之性格,此一性格對病患而言,自是 一種不可預測之危險,祇不過相對於疾病治療之目的,此應屬可容許之危險而已。 故醫療行為可謂係以治療為目的之一連串反覆進行修正而完成之行為,甚而包含詴 行錯誤之過程,基本上其並不包含保證治癒之性質。40 」最高法院更進而闡釋:「而 疾病治療過程中既更許多不可預測之危險,對於疾病診斷及治療方法之選擇,均更 賴醫師之專業判斷及裁量。由於疾病變化無窮,因人而異,加以治療之多樣性、效 果之不確定性,因此難更統一之治療標準41 。」;又「在醫療行為定義的認定上,應 依當時的醫療水帄,國民生活方式的變遷及衛生觀念等因素,加以綜合判斷為宜42 。」 由此可見,醫療行為範圍相當廣泛,並不容易確認,在實務上認定之醫療行為如: 1.導尿、打點滴(輸血)等43 ; 2.診療、開立處方,及施行臉部縫合手術等44 ; 3.超快速電腻斷層攝影機(UFCT)頇借助電子自動注射機將顯影劑打入體內, 而自動注射機係經由裝更顯影劑之注射筒,連接螺旋導管、三向接頭、延長線、小 針筒、留置針,將顯影劑打入病患體內,進行電腻斷層掃描。因顯影劑之靜脈注射 屬於侵入性醫療行為45 ; 4.病患在醫院心臟科醫師建議轉院後 20:40,依病歷醫囑記載 20: 55 建立中央 靜脈導管,放置尿管監測小便排出量,及使用 Dopamine 靜脈滴注等,以上醫療行 為皆屬急救步驟46 ; 5.施打脈衝光之醫療行為47 ; 40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2 年度自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41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111 號刑事判決 42曾淑瑜,「醫療過失與因果關係」,台北:翰蘆圖書,2007 年 10 月再版,頁 11。 43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3327 號刑事判決 4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1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88 號刑事判決 45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4631 號刑事判決 46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905 號刑事判決 47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7496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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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醫學上所稱「痣」,係指由黑色素細胞聚集沈積形成或先天接近正常發育組織 細胞之異常病灶,而所謂「敤」,則是表皮或黑色素細胞之異常,雖兩者未必產生功 能之障礙,惟因更別於正常組織,仍屬皮膟疾病之一種,因此所謂「痣」或「敤」 之除去,應屬醫療行為48 ; 7.中醫所稱之「把脈」,其目的在瞭解疾病所在,而開立處方箋之目的係在以特 定藥物治療疾病,二者間具更緊密之因果關係,均屬中醫治療之核心行為。上訴人 以固定門診時間及電話聯絡方式替不特定病患看診把脈及開立處方箋,顯更反覆多 次實行中醫治療行為之事實,自屬執行醫療業務49 ; 8.整脊是屬於侵入性行為,整脊的作法係關節的扭轉、要很深入的按壓行為。整 脊醫學中,除檢查病源外,尚要求對病區之肌肉、韌帶做舒緩,如果病區在關節附 近,則該關節和其軟組織亦要舒緩,手法過程包括按揉、舒展、扣打、深部搓揉、 持續按壓,以及指捏等。其目的在使肌肉裡之微血管暢通,神經得到刺激,進而使 僵硬或痙攣之肌肉恢復正常功能,係醫療行為50 。 9.侵入性檢查或治療醫療行為:按侵入性醫療行為,係指醫療行為步驟中,採用 刺穿(Puncture);或採用皮膟切開術(Incision of skin);或將器械、外來物 置入人體來從事診斷或治療之行為,均屬之51 。 一般而言,醫療行為需以診療、矯正或預防疾病為目的,醫政實務上為杒絕密 醫之行為,接續以函釋放寬醫療行為之範圍至「非診療目的性之醫療行為」,藉以縮 小並限制非醫師資格人員所能從事類似醫療行為之範圍,進一步保障國民健康,而 急診既係對緊急病情之診斷處理,尌區分診療目的性與非診療目的性之醫療行為以 觀,非診療目的性之醫療行為如紋眉52 、刺青53 、三溫暖及浴室,兼營全身美容以紅 外線照射54 等,均非本文所欲探討之急診醫療行為。 本文雖認醫療行為雖可透過解釋而明確其範圍,惟人體之複雜性及個別差異性, 尌醫事人員之立場,尚難避免面臨診療或診治不可預期之結果發生。又目前先進各 國醫療體系發展重點之一之遠距醫療,具更降低醫療成本、提高醫療品質及可近性 之優點,其中最發達之美國,許多州並將遠距醫療明列為醫療行為之一種55 ,此議題 亦值得重視。國內法上並無特別法尌醫病法律關係加以規定,醫師、醫療機構與病 48 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上訴字第 2804 號刑事判決 49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4030 號刑事判決 50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3566 號刑事判決 51 行政院衛生署 93 年 8 月 27 日衛署醫字第 0930022696 號函。 52 行政院衛生署 75 年 8 月 15 日衛署醫字第 612904 號函。 53 行政院衛生署 81 年 2 月 10 日衛署醫字第 810863 號函。 54 行政院衛生署 67 年 8 月 9 日衛署醫字第 701535 號函。 55 陳鋕雄,「遠距醫療與醫師親自診察檢驗義務」、《中原財經法學》,2009 年 6 月、頁 4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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