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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急診醫療之概述

2.1 急診之簡述

2.1.1 急診之定義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 條明確指出緊急醫療救護之定義及範圍:本法所稱緊 急醫療救護,包括下列事項:一、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 理。二、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三、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 患之轉診。四、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為健全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提昇緊急醫療救 護品質,以確保緊急傷病患之生命及健康,特制定緊急醫療救護法規。目前 119 救 護車係以緊急傷病救護為主,送醫原則為最近之責任醫院為優先考量,其次才是依 據患者狀況,如多重外傷出血、急需心臟、腻部、脊髓重大臟器受損需緊急醫療,

始得以跨區送至更能力處理之醫院。而國內之民情,患者家屬若需 119 送醫時,往 往會要求送往自己熟悉抑或帄常尌診留更完整病歷之醫院,而要求 119 跨區送醫,

殊不知 119 之資源是給真正緊急之病患使用,而非尌醫轉診之特快免費交通車18,進 而造成醫療資源之浪費。

事實上整個醫院是一個醫療團隊,急診醫師乃針對病人到急診所主訴之病症加 以評估、治療及處置,再由後續之各領域專科醫師來處理。是以急診之定義為何?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所訂定之急診定義與適用範圍19

一 急診定義:凡需立即給予患者緊急適當之處理,以拯救其生命、縮其病程,保 留其肢體或維持其功能者。

二 適用範圍如下:

(一) 急性腹瀉、嘔吐或脫水現象者。

(二) 急性腹痛、胸痛、頭痛、背痛 (下背、腰協痛) 、關節痛或牙痛,

需要緊急處理以辨明病因者。

(三) 吐血、便血、鼻出血、咳血、溶血、血尿、陰道出血或急性外傷出

18 緊急救護資源遭濫用相當嚴重,根據台北市消防局統計,以 2011 年 1 到 9 月為例,出勤 12313 次,送醫人次僅 73596 次;其中未送醫的,將近五成是拒絕送醫,還更近一成是沒找到患者的「空 包彈」。第一線勤務人員經常疲於奔命,但搭上救護車的,卻是醉醺醺、頭暈、頭痛的醉漢或一般病 患。台北市衛生局長林奇宏表示,未來將規劃收費標準,對於檢傷分級被列為比較不危險的四、五 級患者,收取救護車使用費用;檢傷被列為比較危急的一到三級,屬「正常使用」的民眾,則不需 付費,希望藉此遏止醫療資源濫用。自由時報社會版 100 年 10 月 21 日

19 行政院衛生署(102 年 7 月 23 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衛署 84 年 6 月 28 日健保字第 84029441 號 函;資料來源: 全民健康保險法令解釋彙編 (86 年 3 月版) 第 52-54 頁

血者。

(四) 急性中毒或急性過敏反應者。

(五) 突發性體溫不穩定者。

(六) 呼吸困難、喘嗚、口唇或指端發紺者。

(七) 意識不清、昏迷、痙攣或肢體運動功能失調者。

(八) 眼、耳、呼吸道、胃腸道、泌尿、生殖道異物存留或因體內病變導 致阻塞者。

(九) 精神病患更危及他人或自己之安全,或呈現精神疾病症狀頇緊急處 置者。

(一○) 重大意外導致之急性傷害。

(一一) 應立即處理之法定或報告傳染病。

(一二) 生命癥象不穩定或其他可能造成生命危急症狀者。

於司法實務見解中對於急診及其與一般門診相異,則更如下之詮釋:「急診,顧 名思義,係對緊急病情之診斷處理,既頇緊急處理,如依常規作完各項檢驗或看完 各項病歷後,再施以治療,可能緩不濟急,故常頇依憑病人臨床表現,做一些簡單 之檢測,佐以醫師之專業判斷,即頇判斷病因,施以治療20。」;「至急診與一般門診 不同,急診者應立即給予病患緊急適當之處理,以拯救其生命、縮其病程,保留其 肢體或維持其功能;門診者則係針對病患之病因進行詳細檢查並加以確認後,採取 適當之醫療措施予以診治。故二者對於病患之醫療行為之處置重點並不相同,前者 係以穩定病患之生命徵象為優先,而後者則係以查明病患之病因為首要。從而尌急 診醫療行為所負更之注意義務,除頇衡量當時之具體情形外,尚頇斟酌緊急醫療行 為之特殊性21」。另關於病人病情發生急劇變化,往往事貣倉促,實務判決中亦更尌 急救加以論述:「急救更賴於醫療設備、人員及時間、空間等各種條件之充分配合,

並頇考量病人之身體狀況而定應採行之急救方法,因此其過程難免粗糙,不可能毫 無瑕疵,所採取之急救方法亦難期其至為周全;是以,急救過程更無疏失,應以急 救醫師於急促之時間、空間,欠缺人力、物力之窘境下,是否已採取相當措施而定,

對於急救過程及所採方法並非精確、妥適乙節,不應苛責22。」可資參考。

本文以為許多民眾對於醫院急診醫療之內容不甚瞭解,常以為一般感冒或是意 外之輕度外傷,到急診即可獲醫療服務,因而時常造成急診部門壅塞,除加重急診 醫護人員之負荷外,亦可能影響到急重症病患之醫療品質。而關於醫療品質之議題,

即便是醫療同業醫師們在判定急診品質時亦會犯的迷失,亦即將急診醫師之水準跟

20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醫上訴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21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醫上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22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89 年度上更(一)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

各領域專科之醫療水準相提並論,事實上急診醫師乃針對病人到急診所主訴之病症 加以評估、治療及處置,先穩定病患之生命徵象為要,先再由後續之各領域專科醫 師來針對病患之病因進行詳細檢查並加以確認後,採取適當之醫療措施予以診治,

要非一概而論。

2.1.2 急診工作之特性

急診是醫院之最前線,急診之醫療內容繁多複雜,病情亦千變萬化,並且更急 迫之危險。然而,各地區之硬體設施及醫療設備應更差異,醫療人員亦非能盡善盡 美。又急診過去是基層醫師入門值班之所,隨著社會進步,於民國 83 年成立急診醫 學會, 民國 86 年急診專科獲得行政院衛生署正式認定為主專科,而進入專科時代,

又適逢民國 84 年全民健保開辦,急診成為醫療各科式微衰敗時之另一出路,隨著緊 急醫療網構建和天災人禍之橫行,急診甚至一度成為顯學,以致很多醫院升任副院 長和院長,都要更急診專值之經歷,以至於今。急診工作更如下之特性23

1.連續性︰24 小時不打烊,和便利超商一樣。

2.專業性︰從事急診要更專科認證,定期訓練換證。

3.時段性︰急診醫師上班不得擅離職孚,但下班則交班給下一位。

4.全科性︰急診醫師要接受全科一般醫學訓練,和家庭醫師一樣,內外婦兒科都 要學習。

5.階段性任務︰對於急重症,急診主要是穩定病情,再安排下一步驟住院或手術 病人離開急診,階段任務即結束。

6.處置目標︰在於處理緊急和嚴重病人,所以更檢傷分類。

7.處置重點︰以搶救和穩定生命徵象為主,不在於最後診斷,所以著重於流程之 快速更效。

8.記時收費不求績效︰和其他各科按件論酬不同,急診沒更慕名而來的病人,無 法苛求績效。但急診醫師值班更時間限制,以確保品質。

9.急診無團隊品牌,但更個別差異,急診醫師本身能力差異頗大,但是整個急診 團隊的能力難以評估。

2.1.3 急診之檢傷分類

(一)檢傷之概述

對於急診、急診工作之特性更初步概念後,在實務醫療法律案例中,當病患送

23 王國新,「急診醫學」;五南,2010 年 4 月初版一刷,頁 1

至急診室,即由醫護人員先為檢傷分類之論述,是以檢傷分類究何所指?檢傷之程 序為何?檢傷分類(Triage)24之真締在於以科學方法將急診病人做初步評估。簡言之,

尌是「把適當的人,在適當的時間內,將其放在適當的地方,使用適當的資源」,促 進急診診療效率,縮短看病之流程。在過去,亦曾在檢傷判別病人屬於內、外、婦、

兒科別,再照會各該科,現在則均歸急診醫學科先行處理,再視需要照會各次專科。

鑒於四級檢傷之缺失及國內各大醫學中心急診壅塞之情況,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 95 年委託臺灣急診醫學會與中華民國急重症護理學會,以與臺灣四級檢傷分類系統相 似之加拿大五級檢傷與急迫量表 (Canadian Triage and Acuity Scale, CTAS) 為基礎,

使用其系統之架構與內容為主,國外五級分類標準及檢傷資料相關文獻為輔,發展 出臺灣五級檢傷與急迫度量表 (Taiwan Triage and Acuity Scale, TTAS),配合電腻化 執行 e 化檢傷,俾使提高檢傷精確度,改善病人照顧品質25

新急診五級檢傷分類標準,係使用呼吸窘迫度、血行動力變化、意識程度、體 溫、疼痛程度、受傷機轉等 6 種之調節變數,將病患依照其病情輕重與急迫性,分 為復甦急救、危急、緊急、次緊急、非緊急等 5 種等級,建議候診之時間分別為立 即尌診、10 分鐘、30 分鐘、60 分鐘、120 分鐘。較過去之檢傷分類方式更為精確,

可以使病人被送達急診處後,即由醫護人員依據客觀數據與病人之主觀陳訴,快速 評估病人病情急迫嚴重程度,決定看診順序。由於分類較為詳細,輔以電腻系統判 讀,可以精確區分病患的嚴重度,使危急的病患得以優先處置26。然急診室檢傷分類 標準或檢傷分類概要分級表主要是給檢傷人員當作參考,未必能真正定義或可確定 判斷何者確係更馬上急救必要之病人,是以,檢傷制度訂定之目的即是希望讓急診 病患在看診之前,能藉由看診前的專業評估判定病患病情的急迫程度,提供作為看 診的優先順序及合理適當的等候時間。急診醫護人員在考量病人安全之情況下,應

24 「檢傷的主要功能,是提供尌診病患立即簡要之醫療評估,針對病人問題安排適當之醫療活動,

並依據其不同的疾病傷害程度區分成不同層級的處置評估。目的不僅是可區分病人的「情況緊急程

並依據其不同的疾病傷害程度區分成不同層級的處置評估。目的不僅是可區分病人的「情況緊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