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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兩稅合一 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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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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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大學 邱紹群 老師編制(上銀科技贊助) 營利事業所得稅─兩稅合一 資料來源: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4版(楊葉承等編著) 目的 :避免民國87年以前營所稅與綜所稅獨立課稅,股利所得重複課稅,所衍生之缺點。 (1) 扭曲企業財源籌措方式:企業傾向以舉債方式籌措財源。 (2) 扭曲企業盈餘分配之決策:企業傾向不分配保留盈餘。 獨立課稅 (3) 形成稅負不公平(營利所得重複課稅) 缺點 兩稅 (4) 稅負過重,影響投資意願。 合一 87年1月1日實施 (5) 造成稅法之複雜性 (1) 公司及合作社組織:適用設算扣抵制(股東獲配之股利含可扣抵稅額,可抵繳綜合所得稅)。 (2) 獨資、合夥組織直接歸課資本主、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 現行 A. 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僅需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無需計算及繳納營所稅。 規定 B. 獨資、合夥組織之事業所得額,應列於資本主或合夥人之個人營利所得,依法課綜所稅,不適設算扣抵制。 (3) 公司轉投資收益(股利或盈餘淨額)免稅:但可扣抵稅額應計入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 (4) 兩稅合一制之適用,以本國股東為限,外國股東不適用之 。 原則 :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設置、記載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帳戶(ICA)。 (1)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 (2) 獨資、合夥組織。 免設置 營利事業 設置 (3)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執行過程 ICA 帳戶 (4) 依其他法令或組織章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之機關團體。 起迄時間 :採曆年制,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1) 87年度或新設立營利事業之期初餘額=0。 餘額結轉 (2) 以後年度之期初餘額=上年度期末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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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大學 邱紹群 老師編制(上銀科技贊助) 營利事業所得稅─兩稅合一 資料來源: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4版(楊葉承等編著) (1) 繳納應納稅額、經調查核定增加之稅額及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核定通知書送達日) (2) 轉投資境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分配基準日) 應計入 (3) 持有發票日在98年12月31日以前之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扣繳稅款,按持有期間計算之稅額。 項目 (4) 以法定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其已依規定減除之可扣抵稅額。(撥充資本日) (5) 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合併生效日) 設置 ICA 帳戶 (6)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1) 分配股利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分配日) (2) 結算申報應納所得稅,經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核定退稅送達日) 應減除 項目 (3) 依法令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已納營所稅額。 (4) 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所稅額。(分派日) (5)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營利事業 公式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 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當年度股利或盈餘分配日) 執行過程 (1) 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所稅者:33.33%。 稅額 98前上限 (2) 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所稅者:48.15%。 扣抵比率 P. 211 (3) 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未加徵、部分已加徵10%營所稅者:33.33% × A+48.15% × (1-A)。 (1) 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所稅者:20.48%。 99後上限 (2) 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所稅者:33.87%。 (3) 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未加徵、部分已加徵10%營所稅者:20.48% × A+33.87% × (1-A)。 可扣抵 公式 =股利(或盈餘)淨額 × 稅額扣抵比率。 稅額 限制 :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或盈餘時,得分配可扣抵稅額,但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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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大學 邱紹群 老師編制(上銀科技贊助) 營利事業所得稅─兩稅合一 資料來源: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4版(楊葉承等編著) (1) 降低公司藉保留盈餘為高所得股東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誘因。 理由 未分配 (2) 減緩實施兩稅合一制所造成之稅收損失難題。 盈餘 加徵10% 規定 :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計算 :未分配盈餘=稅後純益-彌補虧損-分配股利-法定公積-董監紅利-特別公積-盈餘轉資本公積。 (1) 個人股東:應將股利憑單之股利或盈餘總額列報營利所得,並將其內含之可扣抵稅額扣抵綜所稅應納稅額。 國內 股東 (2) 境內公司股東:收取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課稅,而可扣抵稅額亦不得扣抵營所稅。但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外國 原則 :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不得設算扣抵應納所得稅額。 股東 P. 215 例外 :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係屬加徵10% 部分之稅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款。 對象 :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 兩稅合一 (1) 1月底前,將去年分配予股東之股利或社員之盈餘,填具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彙報機關查核。 申報 步驟 (2) 2月10日前:將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若公司解散或合併時,應於10日內彙報機關) (3) 若1 月份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彙報期間延長至2 月5 日止,股利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 月15 日止。 對象 :未分配盈餘無論為正、為零、為負,皆應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申報期限 :採歷年制,結算申報後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非歷年制,為結算申報後次年第5月的一個月。 申報程序 :應依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與應加徵之稅額,並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於申報前應自行繳納。 未分配 盈餘申報 處罰 :此申報之催報、滯報、怠報及處罰,與結算申報相同。(已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者,處所漏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1) 未設置或未記載可扣抵稅帳戶:處3,000~7,500元,並限1月改進;未改進,處7,500~15,000元,按月處罰止。 (2) 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及不得分配可扣抵稅額而分配之處罰:令限期補繳,並按超額金額處1 倍以下罰鍰。 罰則 (超額3,000元以下免罰) (3) 未按實申報或填發股利憑單:令限期補報,按可扣抵總額20%內處罰(1,500~30,000元),自動補報減半。 (若當期無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則免罰) (4) 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處7,500元之罰鍰,並限期捕報,可按月連續罰,直到補報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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