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期末報告
原住民族土地自主治理與社會發展--原住民保留地、原住
民知識與永續發展之研究—以新竹縣尖石鄉泰雅族部落為
例(總計畫及子計畫四)
計 畫 類 別 : 整合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100-2420-H-004-051- 執 行 期 間 : 100 年 11 月 01 日至 101 年 10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顏愛靜 報 告 附 件 : 出席國際會議研究心得報告及發表論文 公 開 資 訊 :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中 文 摘 要 : 現有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係沿襲日本統治時期之舊制。台灣 光復初期,政府為應平地商品化經濟之需求,乃允許非原住 民的個人或企業組織申請租用或使用山區保留地從事企業經 營,然此不僅使原住民傳統知識式微,也使原住民受到平地 漢人引入豐厚資金的經濟誘因下,紛紛將土地私下轉租讓 售,從而加速保留地的流失。因而,如何善用原住民知識, 並引進資金與技術發展山地經濟,以防免保留地非法流失, 誠值得深入研究。 過去,保留地管理制度並未充分納入 2007 年聯合國原住民族 權利宣言所提的財產權、資源權與發展權等概念,誠然有所 不足;目前,原住民族基本法等法規的頒行而面臨法制的重 大調整,而原住民族土地包括現有的保留地以及廣大的傳統 領域,然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 的設計,能否保障原住民族土地和自然資源的權利,並促進 資源之合理利用,尚待考察。 因此,本研究希冀以新竹縣尖石鄉泰雅族部落為例,結合永 續發展、原住民知識理論,探討目前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與利 用於制度面、社會面、文化面相關課題,採用實地查勘、深 度訪談等方法,瞭解原住民保留地劃設對原住民社會發展之 影響,進而研擬符合永續發展之保留地管理制度與利用措 施,以保障原住民族的生存權、財產權、資源權與發展權。 中文關鍵詞: 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知識、永續發展
英 文 摘 要 : The current institution of indigenous reserved land follows the past Japanese colonial system. After Taiwan retrocession, the government allowed non-indigenous people applying to rent or using
indigenous reserved land to cope with commercialised economy in plain-land area. Whilst plain-land mass capital and technology were introduced into mountain society, it results in not only weakening indigenous traditional knowledge but also increasing the loss of the lands reserved for indigenous people because of commercialised and entrepreneurialised external incentives entering indigenous communities. To explore the reason of the loss of the indigenous reserved land, and how indigenous people can make good use of indigenous knowledge and then introduce capital and technology to develop mountainous economy for preventing the illegal loss of the lands reserved for indigenous people, are worthy to study in-depth.
In the pas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digenous reserved lands institution merely considered
indigenous right to subsistence without sufficient conceptions of property rights, resources rights and development rights that claimed in the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in 2007. Nowadays the domestic legal framework of indigenous people's policy is under substantial adjustment as a result of the accomplishment of 'The Indigenous Peoples Basic Law'. Although indigenous land will contain current lands reserved for
indigenous people and enlarging indigenous
traditional territories, the design of drafts of Indigenous Land and Maritime Space Act and Indigenous People Autonomy Act whether can they safeguard rights to indigenous land and natural resource and make reasonable use of resource are still worthy to figure out.
In summary, this study attempt to take Tayal
communities in Jianshih, Hsinchu County as examples to combined with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indigenous knowledge theories, discussing management and utility topics among institution, society, and culture on indigenous reserved lands. This study will adopt fieldwork method, in-depth interview and so on. Moreover, in this study, it is essential to realise the influence of indigenous reserved lands establish towards indigenous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n develop sustainable management and utility of
indigenous reserved lands for safeguarding indigenous people's right to subsistence, property right,
resources right, and development right.
英文關鍵詞: indigenous reserved land, indigenous knowledg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期末報告
原住民族土地自主治理與社會發展
計畫類別:□個別型計畫 ■整合型計畫-總計畫
計畫編號:NSC 100-2420-H-004 -051 -
執行期間:2011 年 11 月 01 日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
執行機構及系所: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計畫主持人:顏愛靜
計畫參與人員:官大偉、林益仁、日宏煜、田惠文、羅素玫、陳亭伊、傅小芝、洪
存葦
成果報告類型(依經費核定清單規定繳交)
:□精簡報告 ■完整報告
本計畫除繳交成果報告外,另須繳交以下出國報告:
□赴國外移地研究心得報告
□赴大陸地區移地研究心得報告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及發表之論文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研究報告
處理方式:除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列管計畫及
下列情形者外,得立即公開查詢
□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一年□二年後可公開查詢
執行單位: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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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型研究計畫項目
計畫項目 主持人 服務單位系/所 職稱 計畫名稱 全程經費(元) 總計畫 顏愛靜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教授 原住民族土地自主治理與 社會發展 0 子計畫一 官大偉/ 林益仁(共 同) 政治大學民族學系 靜宜大學生態學系 助理教授 副教授 國土、計畫與原住民族發展 774,000 子計畫二 日宏煜/ 田惠文(協 同) 慈濟大學人類發展所/ 花蓮縣秀林鄉衛生所 助理教授 主任 原住民健康之社會根源性 研究:以糖尿病在太魯閣族 之流行為例 542,000 子計畫三 羅素玫 台灣大學人類學系 助理教授 地方知識與國家治理:台東 縣東河鄉阿美族都蘭部落 的傳統領域概念再現之機 制、問題與困境 620,000 子計畫四 顏愛靜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教授 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知識 與永續發展之研究—以新 竹縣尖石鄉為例 915,000 合 計 2,851,000目錄
一、前言
... 1二、研究方法與分工合作架構
... 2三、研究結果
... 4(一)
研究地區基礎資料蒐集與分析
... 4 1. 原住民族土地不同時期之論述 ... 4 2. 太魯閣地區糖尿病流行概況 ... 7 3. 2011 年的傳統領域抗爭運動與部落發展計畫的內部協商 ... 9 4. 新竹縣尖石鄉原住民保留地面臨之現況課題 ... 12(二)
綜合討論與後續建議
... 14 1. 二元斷裂之地理學想像的歷史延續? ... 14 2. 太魯閣族人之糖尿病控管分析 ... 15 3. 原住民族土地自主之傳統、文化的概念與發展 ... 16 4. 原住民保留地面臨之課題解決對策 ... 17四、參考文獻
... 20(一)
中文部分
... 20(二)
英文部分
... 231
一、前言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人類社會省思到,在現代政治的國家和個人的二元關係之間,還存在 著許多的社會群體對社會生活之運作發揮作用,而個人對於自由、政治參與、物質與精神上的人權 是否能被滿足,和這些群體的集體權利是否被承認和保障有很大的關係,包括聯合國〈關於人民與 民族自決權的決議〉、《土著和部落人口公約》,以及《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所架構出來的原住民族 權論述皆是這樣的理念下產物,而今日,原住民族權是否被承認跟保障已成為檢視一個國家是否侵 犯人權之重要標準。 原住民族權的根源是建立在原住民族和土地之間的特殊關係上,因此土地權實是原住民族權之 根基。土地權是人和人、人和土地之關係的反映,法律中對於土地權之規範隱含了一個文化中對於 這些關係的認知和價值觀,在和主流社會之文化有所差異的情況下,原住民族和其土地之關係,在 依照主流社會之文化所建立的法律體系中很被難保障。早期在現代國家的法律中,對原住民族和土 地之關係的態度是刻意予以漠視、否認,而隨著原住民族運動的努力以及前述人權概念的演變,國 際間對於原住民族土地權的討論,逐漸聚焦於如何在國家法律中保障原住民族維護其和土地之關係。 當前對於落實原住民族土地權的思考,也就包含了兩個層面的工作:首先,必須正確的認識和詮釋 原住民族和土地的關係,接著,則是要將這樣的關係正確的轉譯成法律和政策語言,使原住民和土 地的關係在當代國家的制度架構下得以被實踐(參見圖 1)。 基此,本整合計畫之各個子計畫將從土地各個面向之意義,經由不同尺度(單一地點、區域、 全國)的土地議題的研究,系統性的探索當代台灣原住民族社會和土地之關係,並將這樣的關係轉 譯成現代的法律和政策語言,進而為如何在現代國家中為原住民族和土地之關係的維護與實踐提供 適當的制度環境之建議。 圖 1: 落實原住民族土地權的兩項重要工作表 認識和詮釋原住民 族和土地的關係 將這樣的關係轉譯 成法律和政策語言 現代法律/國家 原住民社會 土地2
二、研究方法與分工合作架構
為了達成前述工作,本整合計畫從土地的多重意義開始思考。在現代化與資本主義興起的過 程中,透過測量、單位界定和計算,土地成為可以市場中可交換的商品和生產的要素,而土地上之 水、森林動物等也被抽離出來成為獨立於土地之外的權利客體,土地的意義逐漸被窄化和均質化。 然而,對原住民族而言,土地與其上的水、森林、動物等往往都是構成完整生活空間不可或缺的要 素;同時,對原住民族而言,土地往往不僅具有作為財產或資源等物質面向的價值,它也具有精神 的聯結和存在的意義。 因此,本整合計畫之「子計畫二~四」,分別從土地作為「健康生存的環境」、「文化實踐的場 域」、「永續利用的財產」等面向,探討當前原住民社會和土地之關係、檢視目前國家中土地相關的 政策和法律,進而貢獻到「子計畫一」之土地作為「民族發展的空間」的整體性思考(參見圖 2)。 圖 2 :各子計畫的土地議題分工圖 除了從土地的多重意義出發,進行議題的分工與整合之外,本整合計畫之四個子計畫,亦在空 間尺度上進行分工。四個子計畫在地理上的研究範圍,分別屬「單一地點」、「全國」等二種不同尺 度(參見表 1)。 在檢視目前國家中土地相關的政策和法律的過程中,各子計畫將因其所屬的空間尺度不同,而 檢討到不同尺度中的制度問題。各個尺度的政策、法律往往有相互疊加的作用,例如,一個鄉中的 保留地利用,既受到全國性國土計畫、土地法規的制約,也受縣級的發展計畫和鄉內的公共造產計 畫的影響,但各個空間尺度中,也會有該尺度中特有的因素,在形塑著該尺度中的土地議題,而都 蘭灣、秀林鄉、尖石鄉又各自有其所處的地理位置和社會脈絡中所各自面臨的開發與環境議題。 子計畫四: 土地作為 永續利用 的財產 子計畫一: 土地作為民族發 展的空間 子計畫三: 土地作為 文化實踐 的場域 子計畫二: 土地作為健康生 存的環境3 因此,本整合計畫之各子計畫,將形成相互參照的架構,在按照各自空間尺度的分工討論該尺 度下特有制度因素的同時,也彙整形成對於各空間尺度之制度環境的系統性認識和討論。 表 1:各子計畫的空間尺度分工表 尺度 子計畫 全國 子計畫一(全國國土) 單一地點 子計畫二(秀林鄉)、子計畫三(東河鄉都蘭)、子計畫四(尖石鄉) 表 2:各子計畫間關連性彙整表 子計畫 子計畫間關連性 一&其他 1. 子計畫一可提供各子計畫關於台灣原住民地區在全國性空間計畫中的角色與變 遷的背景資料。 2. 各子計畫的個案分析結果,可作為子計畫一彙整分析當前國土計畫體系與程序, 並提出國土計畫體系與程序中整合原住民族權提出具體建議之參考。 3. 子計畫一所得之結果,可協助子計畫二了解不同時期台灣原住民的環境條件,可 釐清在不同的環境條件下,造成糖尿病在原住民社會的興起的社會文化因子。 4. 子計畫一與三正呈現由整體與個別案例的不同視角,但兩者都強調政策不能缺乏 可以納入原住民社會承載於其上之人/地關係及文化性的土地概念。 5. 子計畫一與四將分別從區域性的原住民保留地與全國性的國土計畫之空間尺 度,共同探討原住民土地治理如何受到國家政策制度之影響,故可互相參照分析 結果。 二&三 1. 子計畫三對於當代原住民在國家發展脈絡下的社會文化位置及族群文化認同與 創造,可提供子計畫二在探討原住民家戶生態中社會與文化環境二個變項對原住 民在食物獲取、分配與消費時的參考,做為理解在國家層次的因子如何影響糖尿 病在特定原住民族中的分佈,可深化子計畫二在糖尿病致病網絡的研究。 2. 子計畫二成員所強調的人與土地關係因外力與現代化過程而發生改變時,所直接 影響的生活面的健康問題,這也是包含在子計畫三中部落面對發展的不確定性所 擔憂的問題之一。 二&四 1. 糖尿病的發生是環境與人類基因交互作用的結果,子計畫四的研究將有助於子計 畫三在釐清造成原住民糖尿病之社會危險因子,尤其是土地利用的方式如何影響 原住民所生存的生態環境狀態,進而影響到當代原住民的食物通路,而食物通路 的改變又如何影響原住民飲食及生活形態,導致糖尿病的發生。 2. 子計畫四將討論原住民保留地制度對原住民社會之影響,但未涵蓋原住民生存之 根本-健康層面,子計畫三原住民健康之資料與分析可補足此部分。 三&四 1. 子計畫三與四將分別從原住民保留地與傳統領域面向,兩者結合可更全面地探討 原住民土地制度對原住民社會之影響,故可互相參照分析結果。 2. 子計畫四處理山地保留地問題,與子計畫三探討平地原住民所面對的發展威脅構 成一組對照,得突顯出在台灣原住民發展政策上普遍存有的意識形態困境,亦開 創出國家政策、區域發展與族群經驗之間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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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結果
(一)
研究地區基礎資料蒐集與分析
1.原住民族土地不同時期之論述 子計畫一透過文獻回顧與檔案研究,探討「蕃人/蕃地」、「山地/山胞」、「原住民/傳統領域」三 組概念之演變,分析原住民與其生活空間之關係如何在不同時期的國土論述中被再現,以正當化國 家對於空間秩序的規劃,子計畫一並討論其中所涉及的價值觀與權力過程,進而剖析山地/平地斷裂 二分之地理學想像的歷史性延續。 1-1. 理論回顧 (1)知識與權力 物質與軍事力量雖是權力運作的一部份,但運作卻不僅止於此。現代國家權力的行使,是藉一 套更精密的過程,將規範內化到人的心中,在其中,知識扮演重要的角色。傅科(M.Foucault)指 出論述是知識的核心,而權力則隱藏在論述的建構之中。假設、判斷和觀點,提供了分析、辯證和 同意/或不同意某件事物的基礎,而建立這些假設、判斷和觀點,使人理所當然 (take-for-granted) 地接受這些假設、判斷和觀點,即是一種權力的運作。 (2)空間與空間秩序 Scott (1998) 解釋國家的管理如何將混亂的自然秩序化、編輯、納入其所能解讀的知識體系。 現代國家的特質,是對於領土的完全主權和科層制的管理體系,它必須藉由技術與工具,將複雜的 真實世界概念化,使遠處領土上發生的事情,得以被用政府機關官員所能理解的知識形式,帶到其 科層制的體系之中進行決策, 並將其決策藉由政策、法令、計畫等工具投射到領土之上。 (3)生態與生態政治 人類的生態知識,正是人類在這個關係的網絡中,尋求最適的生存方式所產生的知識。另一方 面,作為人類智識活動下的產物,生態學也面臨反身性的重大議題。生態,是人以關係為核心對世 界進行的再現;人,也是生態這個關係的網絡中的一部份。生態研究中,小至資源和問題的界定, 大到保護資源、解決問題的對策,人和社會的影響無所不在。政治生態學特別關注思考生態議題所 涉的「權力關係」,致力於明辨交織成這些界定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對策的價值觀和社會脈絡,視追 求更透明、正義的環境政策為其社會實踐的重要任務之一(官大偉,2008,生態季刊)。 1-2. 日治時期的殖民地論述—蕃人與蕃地 本節將從殖民地的空間秩序開始,探討山地地區在此秩序中的角色,進而分析「蕃地/蕃人」之 意義的產生,及其如何正當化了這樣的空間秩序。 (1)由水資源所串連起來的殖民地空間秩序 平原上農村地區的農業生產和都市的商業,因為灌溉系統、水力發電而得以被組織起來、相互5 關連成為一個更大的空間秩序,發揮為殖民母國服務的功能,而這個空間秩序,若沒有對山地這個 地表水的主要來源地區的治理,便不能完成。 (2)科學林業與森林治水 為了有效預防洪水,保護平地的農業,總督府接受「治水必先治山」的建議,希望透過「森林 治水」,達到每一河川流域之治水、國土保安、以及其他公益之保存 (李軒志 2003)。在總督府的 分類中,所有和河川治理相關的計畫皆是治水的一部份,治水包含了防洪與水利事業,而要防洪的 根本性作法則是做好對森林的控制 (馬鉅強 2005: 3)。1928 年,台灣總督府結合在 1910 到 1914 進行的林野調查的結果,發佈了「森林事業計畫規程」規程中將山地分成三種分區,形成山地森林 內部的秩序,進而預防水患,保護平地農業,更是整體殖民地的空間秩序中不可或缺一部份。 (3)蕃地與蕃人之生成與其人地關係的再現 清治時期,清政府的統治未能有效及於山地地區,高山的形象對於漢人墾殖者而言,是神秘、 陌生、危險,同時又反映出自身慾望的投射。1910 年在「五年理蕃計畫」的強力武裝進攻之後,高 山地區方正式成為外來政權有效統治的範圍。透過現代科學的技術的調查,將山地去神秘化、重新 命名、整合進入殖民知識的體系,並使其從屬於行政力量之下,成為「蕃地」;同時,現代科學的 技術的調查,也形成「對蕃人的知識」,這些知識同樣成為殖民知識的一部份,而「蕃人本身對蕃 地的知識」,則被貶抑。在河川調查之後,總督府的技術官僚、學者專家紛紛表達對原住民以火耕 行為對森林破壞的憂心。「蕃人集團的移住不僅可以確保蕃人生活上的安定,更在加速 “蕃人” 歸 化的同時,也可以使據有本島大半面積的蕃地的經濟利用價值提升,更進而在本島治水事業上扮演 關鍵的角色,可說是一舉兩得的策略」 (馬鉅強 2005)。 1-3. 戰後的偏鄉論述—山胞與山地 二次大戰之後,為因應戰後工業部門急速增加的人口,台灣必須盡快恢復灌溉系統,故水資源 管理對於台灣整體發展扮演極為關鍵的角色。另一方面,已開發國家所帶來的資金與技術,使得興 建水庫成為主政者管理山區與水資源的工具之一,現代科技工程技術不僅扮演一種將高山的、自然 的、混亂的溪流轉化為平地可用的、經馴服的、水資源的水一道「閘門,同時亦是一種展現國家主 義的象徵。雖然從殖民地模式轉變成為國家主導的經濟發展,但是山地/平地之間的關係仍然被複製 甚至強化。 (1)高山水資源的進一步開發 水庫,正是以科學征服自然的現代性的極致展現。在水庫的集水區內,如何使勞動力投入生產, 是農業推廣工作重要的一環。戰後隨著農推工作的進展,山地農村的富饒繁榮景象,現代化的房舍, 開墾有序的果園,可以快速運送農產品下山的水泥道路 (林源欣 1967、1979; 謝榮籐 1973; 李榮 雲 1991; 洪文卿 1993),等等意味著對「自然」的征服的現代化地景,成了原住民「進步中」的象 徵。 (2)山地、山胞與山地性 從「山地行政」一詞,同時指涉對人和對地的治理,可以看出族群政策和空間的高度關連性, 「山」不僅指涉地理位置,而是作為一種文化上落後象徵的意味。治台初期的基本山地政策「山地
6 平地化」、「獎勵定耕農業」、「鼓勵造林」,皆是基於「山地平地化」的「同化」想法。「去山地化」 論述,事實上正是對於殖民時期以來所建立的「高山=落後 vs.平地=文明」的二元架構的一種確 認。 (3)水庫作為一種整合開發與水土保持之矛盾的模式 1948 年訂定「臺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規定保留地權屬仍歸國有,僅賦與原住民使 用、收益權,禁止原住民將配賦使用之保留地私自交換、買賣與典押, 1966 年改變了保留地的地 權制度,賦予原住民部分土地所有權,其後國民政府開始進行全國性的國土調查、清理,授予“原 住民保留地”登記的資格,配合新的地權制度,政府鼓勵「農業上山」,加強山地經濟的開發。鼓 勵「農業上山」的大規模耕作且缺乏田間管理的生產模式,是和治山防洪的水土保持理念相違背的, 但是正因為水庫的存在,能夠像一道隨人控制的閘門,將山洪隔絕在文明的平原之外,並將自然、 混亂的河流,轉化成被馴化的、被導向平原各種用水渠道的水資源,因而整合了兩者的矛盾。 1-4. 本土化之後的原鄉論述—原住民與傳統領域 水庫作為一種整合開發與水土保持之矛盾的模式,象徵著以國家力量與現代科技的合作來治理 自然。然 1990 年代後期,許多水庫淤積嚴重,且越來越少適合新建水庫的地點,使得這個模式逐 漸瓦解。隨著環境運動和原住民運動的出現,國家轉而將原住民生態知識納入自然資源管理體系的 思考模式。 (1)原住民與原住民傳統領域 1990 年代的原住民運動在土地、自然資源上,一直難以掙脫保留地制度的架構,其間政府對於 幾次原住民還我土地運動都僅是以增劃編零星保留地作為回應的手段,而漠視運動中所提出的歸還 整體原住民生活領域中之土地、自然資源權的訴求。2000 年政黨輪替之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展開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調查計畫,雖然在學界對於傳統領域之意涵有許多思辯,指出傳統領域是 一種相對於國家主權之原住民族固有主權 (inherent sovereignty,在原住民運動中稱為自然主權 ) 的概念,但在政府傳統領域調查的政策邏輯中,卻將挪用成為每一個部落畫一個領域的操作 (官 大偉、林益仁 2008)。 (2)原住民傳統生態知識與自然資源管理 除了傳統領域概念的挪用之外,更潛藏的一個危機是對傳統生態知識的錯誤詮釋。1980 年代末 期,許多高山水庫的淤積逐漸嚴重,因此開始出現指摘原住民破壞生態的聲音 (即便同樣的行為, 在發展的典範下被視為進步的象徵)。但是,在這同時,也有另一種聲音,認為原住民的傳統文化、 傳統知識,是可以和大自然和諧相處的,原住民天生就是「山林的守護神」,所以要保護大自然, 就是要保持原住民的傳統文化、傳統知識 (孫家琦 1998)。2005 年政府提出「國土復育方案」意 味著,因為原住民的傳統能夠保護大自然,所以可以把保育的工作交給原住民作。但是,這其實卻 也承擔了一個危險,那就是原住民被限制在一個傳統 (保護自然) 與現代 (破壞自然) 二元對 立地的想像框架。
7 (3)災難與遷村的議題下浮現的人地關係論述 權力的運作具有三個面向:一是透過具體的行為,使某個對象按照掌權者的意志行事,這樣的 權力運作容易察覺,但卻不是唯一的方式。權力運作的第二個面向,是透過制度和遊戲規則的設計, 使某個對象在參與到這樣的制度和遊戲規則之中居於弱勢,或將對這個對象有利的討論直接排除在 議程之外。權力運作的最高手段,是在意識形態的層面對弱勢者進行宰制,透過論述使弱勢者「理 所當然」的接受對掌權者的價值觀和作法。 許多遷村土地問題被刻意的模糊的結果,就是拒絕遷村被簡化為安全的對立面,想要留在原鄉 的災民時而成為國土問題的代罪羔羊,時而成為不知好歹的愚民、刁民。 2.太魯閣地區糖尿病流行概況 台灣原住民所生存的生態系統中的生物、非生物及文化結構在過去七十年間,因受國家發展的 影響已發生重大的轉變,尤其是台灣的經濟與社會發展,更是對原住民的社會組織及生活領域中的 地景產生巨大的衝擊,受到生態系統的改變之影響,原住民族的健康狀態也發生變化,尤其是引起 原住民死亡的原因亦有顯著的改變,在 1970 年代前,造成原住民死亡的原因多為傳染病 (如肺結 核或寄生蟲感染),但在 1970 年代後,癌症、心血管疾疾及糖尿病則有明顯上升的趨勢,晚近甚至 已超過傳染病,成為影響當代原住民健康的主要疾病。 為了解生態與文化變化對原住民健康的影響,子計畫二將以居住在花蓮縣秀林鄉的太魯閣族為 研究對象,分析造成糖尿病在太魯閣族流行的社會與個人危險因子及目前疾病管理所面臨的問題。 生物醫學的研究已證實糖尿病的發生是環境與人類基因交互作用的結果,而在不同的人類族群,造 成糖尿病的環境因子會因所處的生態區位不同而有所差異。分析秀林鄉 2002 至 2007 年的十大死因 發現,糖尿病佔太魯閣族人十大死因的第四或五位,但值得注意的是,糖尿病的治療在 2008 至 2010 年佔秀林鄉醫療支出的第一位,該鄉健保藥費總支出的百分之四十用於治療糖尿病,支出總金額達 新台幣四千三百多萬元,遠超過其他的疾病;此外,秀林鄉針對秀林鄉所做之整合篩檢,2008 至 2010 年間該鄉居民身體質量指數 (BMI)異常的比例超過百分之六十,而腰圍超過標準值的比例 超過百分之七十,而這二項指數皆顯示太魯閣族為糖尿病之高危險群,然而,目前針對太魯閣族糖 尿病的研究卻不多,尤其是造成糖尿病的環境因子目前仍不清楚。 為了解造成太魯閣族人對糖尿病罹患率上升的環境因子,子計畫二將分析過去一百年來太魯閣 族生存的生態系統變化如何影響該族食物通路 (foodway)及營食適應 (nutritional thriftiness), 而這二者的改變又如何造成當代太魯閣族人的營養過剩 (overnutrition),導致太魯閣族人對糖尿病 的感病性增加;此外,為了解太魯閣族人對糖尿病的高死亡率,子計畫二亦將針對現在當代太魯閣 族人糖尿病患者的疾病呈現 (illness representations) 進行民族誌式研究,分析患者的疾病解釋模 式 (explanatory models)及求醫行為,並利用建構式研究模式 (formative research),協助病友意 識到其健康問題及建立支持團體與疾病溝通平台,藉以建立一個自主多元的疾病預防與管理模式, 降低太魯閣族對糖尿病的死亡率。
子計畫二將以病例對照研究法 (case-control study) 調查具有及不具有糖尿病太魯閣族人飲食 習慣、日常飲食攝取量、飲食習慣頻率及日常生活作息,希望藉由比較上述因子,來釐清糖尿病致 病的個人與社會文化因子。
8 參與子計畫二研究的太魯閣族人共計有 48 位,其社會人口特性如表 3: 表 3:參與研究太魯閣族人之社會人口特性 性別 職業 男 18 人 有 8 人 女 30 人 無 35 人 退休 5 人 年齡 (歳) 30-39 3 教育程度 40-49 9 無 1 人 50-59 19 國小畢業 29 人 60-69 12 國中畢業 10 人 70-79 3 高中畢業 3 人 80-89 1 大學畢業 4 人 90-99 1 未知1 1 人 1 報導人未說明其教育程度 在造成糖尿病的疾因上,針對三十位參與研究的太魯閣族人進行分析1,其中十六位具有糖尿病 的家族史,換言之,糖尿病在太魯閣族人的發生與遺傳因子有很高的關聯性。此外,由深度訪談中 可知,大部份的太魯閣族人將糖尿病的病因歸於飲食及生活習慣不良所致,少部份人則不清楚為何 會罹患糖尿病。 對於身體所經驗的不舒適,大部份的受訪者有頭暈、頻尿、發冷、身體颤抖、焦慮及失眠的症 狀出現,部份受訪者因四肢受傷且血液環循不良,故必需截肢。部份受訪者,因為擔心身體狀況, 故很少外出,造成社交生活退化,因長期處於孤立的狀態,造成情緒低落及憂鬱的現象,甚至有自 殺的想法出現。部份受訪者曾因身體不舒適,發生跌倒及交通意外事故而緊急就醫,一名受訪者, 因上山工作,因低血糖昏迷後,跌落溪谷而溺斃。 罹患糖尿病對日常生活影響的部份,由於患者常有頭暈、發冷及身體顫抖等症狀,故多數人無 法正常工作,必需在家休養,部份人因長期在家休養,故缺乏人際網絡,部份人又因截肢,導致行 動不便,需依賴輔具才能行動。由於大部份的受訪者罹患糖尿病後,無法正常工作,導致家庭無穩 定的收入,使得家庭經濟奬況陷入困境,部份人需依賴中低收入戶補助為生,但有部份受訪者,因 擁有山地保留地,故無法申請社會補助,生活條件十分惡劣,甚至因為繳交不起健保費,健保卡遭 鎖卡,因而無法至醫院看病及領藥,使糖尿病的管理發生極大的問題。 分析太魯閣族人因罹患糖尿病所引起的憂慮發現,憂慮的事項與程度依疾病的嚴重度及罹病的 時間長短有所不同,對於症狀較輕微且罹病時間較短者,疾病認同較小,部份人認為只要按時服藥, 其糖尿病可以被控制甚至是痊癒;而對於症狀嚴重且罹病時間長者,主要的憂慮為疾病的惡化,引 發其他病症,如高血壓、視力下降及截肢等,且這些罹者對生活常感到無助、失望及沮喪,甚至部 份的人開始封閉自己,不願與親友及鄰居有太多的互動,平常生活的範圍只局限在家中,是故有罹 患憂慮症的傾向,但由於子計畫二並無針對糖尿病者進行憂慮症的衡鑑,故未來仍有待相關的研究 1 其餘 18 位研究參與者因資料分析尚未完成,故無法顯示是否有糖尿病之家族史。
9 進行更進一步的確認。 在糖尿病的管理上,大部份的太魯閣族人以西醫治療為主,包括服用藥物、注射胰島素及使用 血糖機測量血糖等,少部份的人會搭配食用野菜或服用保健食品。但值得注意的是,大部份的太魯 閣族人服藥並不正常,甚至有些人是感到不舒服才服藥;而研究期間亦發現,有飲酒習慣者,其服 藥習慣及回診時間十分不正常,且血糖值不正常的機率明顯高於沒有飲酒習慣者。而定期測量及記 錄血糖值變化者,只佔少部份,大部份的人只有在每個月回診領藥時,才會測量血糖值,平時則不 會主動進行測量,主要原因仍是於血糖機及其試劑價格昂貴,大部份的太魯閣族人無法負擔,而對 於服藥及回診不穩定者,則無定期測量其血糖的變化的習慣。 除服用藥物外,少部份太魯閣族人亦會藉由調整飲食內容來管理其糖尿病,調整的方式多為減 少米飯、含糖飲料及肉類的食用量,並增加蔬果的食用,少量多餐,藉以避免血糖過高或過低。值 得注意的是,大部份的太魯閣族人因為經濟條件不良,對於飲食的習慣及食物種類並沒有太多的選 擇,經濟狀況較好時,飲食的品質較好,經濟狀況差時,則三餐不固定,食物品質亦不佳,甚至一 天只吃二餐,故常會因血糖過低而發生頭暈、發冷及身體顫抖的現象。值得注意的是,在已分析完 成的 30 位受訪者中,約有一半的人有飲酒的習慣,增加疾病管理上的困難。 3. 2011 年的傳統領域抗爭運動與部落發展計畫的內部協商 3-1. 「為 sra 而跳」護衛舞行動 在 2011 年七月的豐年祭結束後不久,部落青年內部提議成立一個由 Facebook 上運作的 Kapah no Tolan 的內部社團,之所以稱為內部社團,是因為希望是成為以都蘭青年為主,但也包含所有關心 都蘭事務的人,而青年以上的上級年齡組織成員也在邀請參與之列。反對東管處繼續提案進行未經 部落授權與協商的開發案持續成為主要討論的議題,同時,也因為東管處委託民間公司進行說明會, 計畫從九月開始陸續在都蘭本部落與旅外同鄉會較集中的高雄,台北等地,分為部落產業、藝術團 體、年齡組織、旅外同鄉會等個別向其說明重新啟動與規劃的都蘭鼻 BOT 案。從舉辦第一場說明 會開始,部落反對這種由外來開發單位進行規劃的聲音持續發酵,說明會的舉辦反而帶來更激烈表 達反對開發計畫的想法。在同年 9 月的下旬,部落青年間開始醞釀在 11 月 12 日提出更具體與強烈 的訴求,此事也在 FB 上進行討論與集結,同時也透過聚會與面對面進行溝通,甚至以同步視訊型 態會議來凝聚分散各地的部落同鄉會的參與者。在網路上,青年們也製作一份公開連署的聲明文件, 從連署開始到行動日前集結將近 2000 多人的聯署支持。而聲明中也公開邀請三位總統候選人以及 平地原住民立委參選人,以及主管東管處的上級單位,包括原民會代表,於行動的現場進行聯署與 承諾。 行動集結的期間,主要的行動領導人也積極地在部落中向現任頭目與其他主要意見的耆老意見 領袖進行溝通。也希望由青年(kapah)往上向壯年組負責部落活動動員的總管組(mikomoday)報 備與尋求支持。在 FB 上有來自其他東發議題與東部原住民聯盟的建議,11 月 12 日的行動進行前 一週,由旅北同鄉會的青年代表負責在 11 月 5 日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記者會現場有現任副頭目 到場發言,旅北同鄉會的耆老也同列其中。青年們製作的各式標語和鮮明的反對 BOT 的圖像,透 過記者會現場通知到場的記者報導持續放送在全國性的電視上。 在為 sra 而跳行動的前一天晚上,青年們聚集在一起開行前會議,行動的主要領導人為拉監察 組,即目前位於年齡組織的青年頭階層(sakakaay no kapah),其上級壯年級的見習組拉中橋組列席,
10 其下級所有的青年階層包括青少年級都有代表列席,現場進行行動過程的交代與對下級的精神講話。 青年領導人之一 A 提出,:這次的行動非常的重要,而且這次是原住民要用他們(指政府與外來社 會)的方式告訴他們,我們要甚麼不要甚麼,請不要把我們不要的方式強加在我們身上。而另一位 青年領導人之一 B 則提出,對於現場秩序的一個交代與提醒。他有意識地提醒,這不是豐年祭,因 此有任何的情境與狀況時,為了整體的現場控制,請一定要服從現場指揮的上級 kaka 的命令。而 他也提出一句很有意思的話,這到底是不是社會運動?社會運動是不是就像大家可能會在電視常看 到的一樣。他也不知道,但是今天既然已經決定要用這樣的方式來提出訴求,就好好的來執行。 在為 sra 而跳的行動當天,現場到場的包含了行動主辦單位的青年階層,部落的耆老,行動的 現場由青年頭 sakakaay no kapah 擔任領導與指揮,邀請的耆老與部落長者在都蘭鼻的 taloan 中放置 有座椅,到場的部落成員將近有 200 人左右,此外現場參與的除了太巴塱青年會與拉勞蘭青年會代 表之外,都蘭藝術家團體也出席與提供工作協助。現場的準備由青年頭分派給其下的各級組完成, 男性成員與女性成員也清楚分工,女性成員在現場主要負責的是接待與協助來賓入場。然到場支持 的一些壯年組成員則均未著傳統服,且亦未以集體年齡組織形式參與入任何公開的行動中。整個行 動過程在青年聯盟抵達時情緒開始沸騰,而為 sra 而跳的重頭戲則是由青年頭領圍著四個由其上級 組成員擔任支柱的點開始進行青年護衛舞 mikudakul 儀式,此一舞蹈強烈象徵青年為部落而抗爭, 以對抗外來不當開發政策,與維護部落傳統領域的決心。在向到場的立委參選人與原民會代表東管 處代表要求簽署同意書之後,部落耆老依序發表聲明與精神講話,其他部落聯盟代表並共同進行埋 下所帶來的部落泥土,以象徵結盟與共同為原住民傳統領域行動努力的意義。最後典禮結束前,在 沒有事先安排的情況下,有青年開始以豐年祭中所有成員皆可依年齡組次序參與其中的大會舞 malikoda,作為當天行動的總結。舞蹈進行依豐年祭儀式時的規範,先以年齡組織機制進行舞蹈, 之後開放邀請所有在場參與者一起舞蹈至當天行動的結束。 「為 sra 而跳」的行動在原住民電視台與公共電視的報導上佔相當的篇幅,全國性的大眾媒體 與以環境及社會運動為主要訴求的電子媒體也都進行報導,部落內部的社區報「蘭調季報」也在 2012 年初發行專號,各級青年組均撰文書寫這次的行動想法。FB 上的討論與行動也持續發酵中。 在 2012 年春天,東管處釋放出將放棄以 BOT 的方式進行開發計畫,接下來將由官方負責設計 開發與執行,然對於都蘭鼻的開發計劃的內容,以將在近期聆聽部落的想法與積極協商,提出以部 落、社區發展觀光為前提,及以共有、共管、共享之對部落有利概念與內容規劃的方向來規劃。青 年與耆老也立即以面對面會議加上視訊進行討論,以積極進行新的部落發展計畫的草擬,同時頭目 也已發佈將在 4 月中旬舉行部落會議,以進行部落內部的整合與廣納意見。然而,草擬計畫的過程 還未納入更廣泛的參與,這些仍未進行溝通的人包含不擅使用新媒體如網路社群溝通的壯年階層, 或是潛在幾乎從未具體公開發聲的贊成開發的部落成員。而是否將走向開發與觀光發展的道路,與 將必須如何面對因為發展與外來人口所帶來的環境壓力,依然是未來部落必須面對的潛在重要問題。 目前協調會議仍在持續地進行當中。 3-2. 原住民族土地自主治理之知識性質與實踐 在從部落層次出發所進行的觀察,可看到在現階段傳統領域知識之再現存在著問題與困境,雖 然在 2003 年之後由行政院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所推行之「部落地圖」的繪製與「原住民族傳統土地 與傳統領域調查研究計劃」(以下稱「傳統領域調查計劃」)帶來了一些效應,部落亦印製了一本《都
11 蘭阿美部落傳統領域調查報告書》(沈太木等 2003),然而該計畫所產生之成果與計畫報告卻很容易 被簡化的地圖概念與私有的土地觀所掩蓋或誤解,而很難被據以呈現出其族群傳統領域知識之多種 樣貌。 傳統領域中隱含的原住民知識的再現,原可成為原住民知識在當代情境與脈絡下的轉譯與傳達, 而社區參與再現的機制亦能實踐賦權與社區培力的重要性。然而各個不同部落要如何進入這樣的狀 態卻非自然的發生,反而必須透過檢視與推動如此狀態的機制來達成。子計畫三作者在 2010 年進 行此一主題完成的第一篇文章〈文化認同、生態衝突與族群關係:由阿美族都蘭部落的傳統領域論 述談起〉中即提出,雖然在繪製部落地圖與傳統領域調查過程中,部落得以有機會凝聚集體認同的 空間與地景標誌,然而在面對一次又一次的外來開發計畫的抗爭中,部落成員亦同感面對當代國家 各級機關與私人開發者,除了基於原基法強調土地權的訴求之外,如何更強而有力地具體表述傳統 領域概念的困難。如何看待開發?接受與不接受?以及如何能夠提出像多數原住民社會所希望看到 的,「具有文化與認同」內涵的開發計畫,應是現階段在地社會面對各式開發案而進行的傳統領域 回復運動中最迫切面臨的問題與挑戰。 「具有文化與認同」內涵的開發計畫,與原來社會與現今社會居住其地方的領域觀念和發展觀 是不可切割的。其中,部落內部的差異,包括性別、世代與移民等社會的權力關係,都牽動了此一 公共參與的問題程度和帶出新的討論議題。包括,原先設會中對於女性參與公共事務的限制,在超 越部落對外聯盟的社會行動中,個人的行動不再受到原有部落社會結構內的性別限制時,似乎也得 到不同的發揮與表述的空間。例如在近期幾次透過文化表演抗爭東海岸地區不當開發傳統領域的活 動裡,阿美族女性成員所扮演的角色就顯得特別的突出。 然而,在此提出有關性別的觀察,主要是希望觀察與延伸部落集體如何在當代公民社會的理想 與傳統部落機制之間進行協商,而其中的個別行動者又如何來思考與部落集體之間的關係。在數次 的青年社會抗爭行動中,抗爭前台的焦點很容易集中在原住民青年菁英的崛起,與網路新媒體所帶 來的跨越地域的連結上,不論是連結旅北與旅高同鄉會旅外青年與在地部落青年之間的作用,或是 與東部其他部落結盟,如在 2011 年 11 月行動中與太巴塱青年會和拉勞蘭青年會的聯繫與互動支持 上。 然而主要的青年行動者,其實也同時面對部落內部協商,也積極透過向耆老溝通,尋求頭目支 持,與從最高的青年頭 sakakaay no kapah 由下而上的向其上級壯年級以上,尤其是目前擔任部落總 管組 mikomoday 的部落中堅幹部,尋求透過年齡組織機制來運作。然而,行動當天很重要的,除了 原先從擔任青年頭時期即參與啟動青年抗爭的重要領導成員而目前居於壯年級見習組 mihiningay 在 現場是著裝參與的年齡組織外,所有壯年級幾乎只有不著傳統服到現場的個人參與,雖然在部落的 幾位壯年級級長是到場的。當被私下詢問為甚麼是如此的時候,他們的解釋是,「由下而上的傳令 不符合年齡組的傳統」,而他們也未得到由頭目與來自上級年齡組的傳令,和未經過年齡組內部的 討論,因此不能著裝且以動員年齡組織的方式前來參加。一方面從這樣的行動差異中我們看到對於 年齡組織傳統的表述,但另ㄧ方面,這中間也隱含著世代差異與社會內部差異的意義。例如,在動 員參與者的過程中,頭目與能否透過年齡組織動員集體所具有的部落集體行動,以及仍然存在社群 內部對於社會抗爭的內容和行動的缺乏面對面溝通的機制,甚至部落中分別屬於不同的階層世代其 所面臨的經濟困難與職業差異等問題逐漸浮現。
12 上述所指出的問題,是在新社會型態下所必須面對的,非部落內部而是對部落外的公共行動要 如何啟動動員年齡組織的機制,而其中,關於部落集體的定義又到底要如何定位。網路型態新媒體 的溝通型式,雖然能夠在連結目前散居更廣大地域的都蘭成員時發揮作用,其實也同時帶來部落成 員中無法使用網路者之間的溝通問題,這也是一種社會內部差異擴大的現象,而這也是接下來部落 內部的行動者必須面臨與積極解決的困境。 而在此也需要針對有關參與式合作計畫的嘗試做一說明。在研究計畫的開始,即預設希望能有 更多在地報導人共同參與對於傳統領域表述的紀錄,然而即使研究者與報導人之間已經有長期互動 的基礎,對於研究者來說,紀錄工作與討論的過程應該如何更清楚的讓報導人接受和參與,卻未必 是直接就可以成功的。雖然仍然透過面對面的溝通與共同討論傳統領域相關課題,但對於參與式計 劃,研究者本身和參與的報導人都一樣,還需要更積極互動與討論的必要才能繼續。 然而此一協議過程和執行經驗仍然是重要的,這也凸顯出參與式合作計畫需要協商與增進參與 者相互理解的時間需拉長,且必須透過更清楚具體的共同目標來進行。 4. 新竹縣尖石鄉原住民保留地面臨之現況課題 如同台灣其他原住民族一般,尖石鄉的泰雅族刻正面臨經濟、土地、政治、文化以及空間等多 重危機,並陷於新竹縣高科技菁英社群與低階層原住民部落的空間兩級分化中。地理隔絕與獨特的 泰雅散村聚落分布形式,歷經日本殖民統治時期的軍事討伐與武力鎮壓,以及漢人政治社會壓縮下 資源的榨取、文化的壓迫,致使歷經外來殖民勢力統治的尖石鄉泰雅族部落,其處境與問題遠較台 灣其它地區深刻且嚴重。茲列舉目前尖石鄉原住民保留地面臨的課題如下(新竹縣政府,2000;顏 愛靜、楊國柱,2004;陳亭伊、顏愛靜,2009): (1)保留地政策與既有土地規制相互矛盾,造成土地使用層層受限 原住民保留地政策與既有的土地法規之規範分歧,且經常相互矛盾,造成原住民部落發展與環 境保護的衝突。原住民傳統的獵場、林地多半已經變更為國有林地或生態保護地區,不准原住民擅 自進入並從事傳統狩獵行為,從而造成原住民傳統生產方式重大的改變。然而,著重以保育為目的 之相關法規,如野生動物保育法,雖然有生態上的考慮,但往往與原住民傳統的經濟生活與土地利 用關係產生衝突,不僅凍結了原住民的開發利用權益,也斷絕了原住民的文化傳承。 (2)保留地與原住民傳統土地制度規範有異,引發族人間土地利用的衝突 保留地政策是以土地重測以及重新分配的方式,來開發管理原住民的生活空間,忽略原住民既 有的土地制度及生產方式,特別是以世系群或家族共同持有、開發、季節墾殖等特性,如季節性的 打獵、放牧以及輪耕、休耕。如此一來,恐滋生原住民傳統耕種地卻登記在他人名下之矛盾現象, 從而引發部落族人間土地利用的衝突。 (3)財團炒作原住民土地牟利頻現,致使保留地面臨流失的危機 原住民保留地中具有開發利益的地點,在財團龐大的開發壓力下,面臨保留地流失的危機,無 法保障原住民對於土地的開發權益。舉例而言,新竹縣尖石鄉的秀巒、小錦屏等具有開發利益的觀 光地區,目前皆面臨財團覬覦土地開發利益,打算大舉進入的危機。又如水田部落,因種薑的利潤 高,不少外地人以找人頭的方式,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種植生薑,但極有可能是買斷,取得土地使用
13 權,如此恐將導致原住民的保留地永久流失,也引發破壞水土保持的爭議。然此狀況非僅存在新竹 縣,極可能是全台灣原住民保留地的共同問題。 上開研究個案所遭遇的課題正是目前台灣原住民地區的縮影,可見台灣整體的原住民保留地管 理制度正面臨重大的挑戰,尤其是現代法律與國家政策、社會與經濟結構的改變、原住民傳統文化 與知識被斷絕,造成保留地流失的問題日益嚴重,更對原住民社會發展產生既廣且深的衝擊,甚為 不利於原住民族土地的永續利用。因此,子計畫四希冀以新竹縣尖石鄉泰雅族部落為例,結合永續 發展、原住民知識理論,探討目前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與利用於制度面、社會面、文化面相關課題, 瞭解原住民保留地劃設對原住民社會發展之影響,進而研擬符合永續發展之保留地管理制度與利用 措施,以保障原住民族的生存權、財產權、資源權與發展權。故而,為達以上目的,子計畫四首先 針對下列問題進行探討:
(1)1987 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The 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WCED)發表「我們的共同未來」一書,並指出永續發展的定義是:「符合當代需要的發展,但不 損及後代追求其本身需要的能力」。Wagle(1993: 314-323)認為這個定義包含了兩個重要的觀念, 一為社會經濟及發展的面向,另一則為環境及資源的面向,前者強調發展必須以滿足世界貧窮者為 主要的優先考量,後者則強調環境在迎合現在及未來世代需要上所受到的限制。因此,子計畫四希 冀從社會經濟及發展、環境及資源等面向,探討現行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制度是否能夠符合永續發展 之概念?能否優先考量處於弱勢的原住民族的權利?是否能夠迎合未來世代的需要? (2)Wallerstein 提出世界體系理論,他描述地理上國際分工的概念,是由世界的經濟分工所導 致,即核心、邊陲、與半邊陲。一般而言,「核心」(Core)的地理區域,支配整個世界體系且剝削 體系內的其餘地區;「邊陲」(Periphery)地區的國家,則提供原料予核心地區,且深受其剝削;至 於「半邊陲」(Semiperiphery)地區則是殘餘的範疇,涵蓋一些介於剝削與被剝削的區域(Ritzer 著, 馬康莊、陳信木譯,1998:506)。而黃應貴(2006:137)則提出「中心∕邊陲」的反結構理念, 指出處於邊陲地位的群體,有可能結合其既有傳統創造出新的文化,以對抗中心∕邊陲的結構,並 在這種過程中尋求其主體性並將之強化,而最能呈現中心∕邊陲概念及其反結構機制運作的有效性, 在於透過歷史的進程來瞭解此結構與概念在社會過程中的動態演變。反觀台灣山地社會對於平地社 會的依賴,乃是發展初期的必然現象,在發展的後期階段,若能透過資金技術引進及經濟、社會、 文化、政治等條件之配合,拉近區域間發展的差距與消除不平等或有可能。然而,這有賴於整個原 住民族社會作結構性的改善,否則,地理區位的邊陲地帶仍將難以跳脫經濟區位的邊陲地位,不僅 邁向半邊陲的境地難求,恐將深陷永難發展(never-to-be-developed)之窘境(顏愛靜、楊國柱,2004)。 因此,子計畫四希望透過原住民保留地制度的變遷過程,觀察國內經濟、政治分工上,原住民社會 是否一直處於邊陲地帶?是否因此導致保留地流失問題?經由個案研究方式,探討有否可能透過資 金技術引進及經濟、社會、文化、政治等條件改善,改變原住民社會的地位?
(3) Berkes 與 Folke(1994, cited from Berkes& Folke, 1998)提出原住民族長期生活於特定的 自然環境中,在面臨環境變動時能夠促其產生調適並自我修正的社會因子,他們以在地居民對當地 自然生態特有的知識為基礎,在歷史的過程中進行修正並傳承。然而,知識的改變是經由社會內和 社會之間交互作用和人們對於環境的適應而產生,因此,原住民的在地知識,是經過世代傳遞與變 化、吸收新知之後,由當前的在地人所表現出來的知識系統。另外,由於受到主流社會制度的衝擊, 原住民社會的變遷不管是語言、文化、宗教、政治、經濟等層面都受到嚴重的影響(陳茂泰,1973;
14 黃應貴,1993;謝世忠,1993),這提醒了我們,不應忽略原住民社會變遷所帶來的影響,更何況 這股變遷的力量,正逐漸轉化形成現今的原住民土地利用型態。因此,子計畫四希冀透過個案地區, 瞭解涉及保留地利用的原住民知識為何?從過去到現在,是否因應社會環境變遷而有所改變?以便 於第二年度計畫探討這樣的改變對保留地利用造成的影響。 (4)顏愛靜、傅小芝、何欣芳(2009)指出,如同其他高山的原住民部落一般,子計畫四個 案地區部落的土地利用因受國家統治力的干預,限縮傳統的生活空間及領域,並依國家政策指導發 展經濟,致使其傳統的土地利用模式逐漸改變。且因交通不便利,觀光產業發展不易,仍以農業經 營為主,生產有機高冷蔬菜、水蜜桃等農作。又因該部落位處石門水庫集水區之山坡地,其農業活 動除受限於土地使用管制規範外,更被指責是導致近年來山崩、土石流而造成水庫淤積日深的禍源。 該部落居民有感於過去採取噴灑化學肥料與施用農藥等不循土地倫理的農業經營方式,不僅造成生 態環境的污染,亦將有礙土地健康,乃在土地倫理的省思下,嘗試以融合傳統生態知識的無毒自然 農法為其農業生產的技術。陳亭伊、顏愛靜(2009)觀察子計畫四個案地區的土地利用,指出現今 的土地利用方式是經過文化、資源、技術與制度因素彼此長時間的互動所形塑而成,未來也將延續 下去。由於土地資源的稀少,為期土地有效利用或適當地保育,政府制訂了多重法令或規範,由多 個主管機關管理,涉及諸多土地權利的利害關係人,甚至滋生多個複雜問題,經久累積結果,將使 土地利用的問題與衝突更加難以獲得解決。近十年來,經過對研究個案的觀察與瞭解,對照過去對 台灣整體原住民保留地制度的研究,發現新竹縣尖石鄉所遭逢的困境,確實為現行體制下呈現之縮 影,故希望透過子計畫四之個案,對於保留地的管理與利用制度,尤其是地權、地用的配置如何造 成保留地流失的現象,深入探討其所面臨的重大課題,希冀擬妥善用原住民知識且適切的解決對策, 以幫助原住民族達到永續發展之境地。
(二)
綜合討論與後續建議
1. 二元斷裂之地理學想像的歷史延續? 當前「還地於自然」、「讓山林休養生息」的說法背後,隱藏著一種和「文化-自然」的分類方式 相似的「平地-山地」二分架構,在一個環境風險高昇的年代,將「平地-山地」二分,想像它們可 以在「開發-保育」上面各司其職的大尺度空間計畫,已然不足以面對山地、平地沒有誰是絕對安全 的事實,而應該取而代之的是小尺度的、不分平地、山地的風險管理。令人擔心的是,「讓山林休 養生息」所隱藏的二分架構,卻正好讓平地規避了這樣的責任,也再生產了這個架構下的族群關係。 表 4:族群關係架構表 蕃地/ 蕃人 山地/ 山地同胞 原住民/ 傳統領域 資源論述 森林治水 山地開發 山林保育 原住民生活空間 和平地的關係 文明 vs.自然 進步 vs.落後 安全 vs.危險 原住民的角色 行使幼稚的農業、 破壞山林的火耕者 亟待教導的落後者 傳 統 上 有 生 態 知 識、現代落入資本 主 義 邏 輯 的 濫 墾 濫伐者15 在殖民者眼中看似混亂、需要被管理的「自然」山林,對原住民而言實際上是充滿了承載著複 雜社會關係的文化地景。在殖民主義和現代化之下,那些複雜的關係被忽略,被貶低為幼稚且原始。 現代科學,包括了人類學和地理學,在殖民時期對於原住民和原住民的生活空間重新命名分類、編 納入殖民者可讀的知識系統裡面,這些知識的形成支持了殖民者為了資源利用所規劃的空間秩序: 讓自然的、落後的蕃地/蕃人,和文明的、進步的平地/平地人,各得其所。戰後國家主導的經濟發 展模式結合對於自然的利用,進一步肯定現代科學的權威、加強了國家干預,也再生產了日治時期 所形成的二元架構。這樣的二元架構,成為今日思考原住民議題的一種潛藏的假設,殖民者在一百 年前已經解密了清治時期高山充滿怪物的神話,但時至今日,卻正是殖民者留下的二元架構使得原 住民在山地的活動不是成為另一個看起來是恐怖且具侵略性的怪物 (高山農業),就是另一種充滿 浪漫想像的「山林守護神」神話。 2. 太魯閣族人之糖尿病控管分析 由初步的分析可知,太魯閣族糖尿病在晚近快速上升與基因、飲食及生活習慣的改變有密切的 關係,然而這三個因子間又具有密切的交互作用,由於受限於教育程度的影響,大部份的太魯閣族 受訪者早年皆從事以高勞動力為主的工作,例如板模工、卡車司機、建築工人、餐廳服務員、務農 等,且工作地點大多在台北、高雄等大都會區,但由於這些以勞力為主的工作,工時長且體力消耗 大,在沒有時間準備三餐的情形下,多以外食為主,相較於太魯閣族原有之食物調理方式,外食含 有較高的油與鹽,且為獲得足夠的能量應付工作上的需求,許多受訪者大量食用含碳水化合物及脂 肪之食物,這樣的飲食及生活習慣明顯與太魯閣族傳統的飲食及生活慣習不同,長時間下來,身體 無法有效代謝所攝取之養份,故在過去 20 年來,太魯閣族的糖尿病患罹者迅速增加。 大部份的太魯閣族糖尿病患者在疾病的管理上效果並不好,常見的問題包括服藥不穩定及飲食 控制不良,而部份的人有過度飲酒的習慣,然而這些疾病管理問題事實上體現當代台灣社會的結構 性暴力對太魯閣族社會的影響。晚近台灣社會的發展,已造成台灣社會不均等的情形日益嚴重,而 原住民族更是在國家政治、經濟及政策體系上受到歧視,子計畫二的 48 位個案中,有 35 位沒有工 作,家戶經濟條件屬中低收入戶,故在此條件下,求得基本的生活溫飽是這些糖尿病患者的第一要 務,而糖尿病的管理則視病情而定,這解釋了為何許多患者只在有症狀出現時才服藥,甚至少部份 的人因為無力繳交健保費,而無法就醫。而台灣現行的社會福利政策對這些患有糖尿病且為中低收 入戶的太魯閣族人亦有社會排除的現象,因為太魯閣族為山地原住民擁有山地保留地,然而也正因 此排除了這些經濟弱勢者申請社會補助的資格,但弔詭的是,這些山地保留地並沒有太高的市場價 值,也不能隨意買賣,而患有糖尿病的太魯閣族人因為生理狀況亦無法使在這些土地從事農業生產 工作,賺取貨幣支持其日常生活所需,故生理、社會與心理因子糾結成為一個受苦經驗,導致許多 人出現過度飲酒的情形,使得疾病的管理更加困難。所以,糖尿病在太魯閣族社會中盛行不僅為一 個醫學及公共衛生問題,亦代表一種結構性暴力對一個原住民族群的負面影響,故未來在思考解決 的策略上,應由社會醫學的角度切入,一方面提供太魯閣族人足夠的醫療資源來管理糖尿病,另一 方面則需改善目前在政治、經濟及制度上對太魯閣族人的歧視,才有辦法根本太魯閣族人對糖尿病 的罹患率及死亡率。
16 3. 原住民族土地自主之傳統、文化的概念與發展 2011 年的六月台灣的立法院院會已三讀通過新的「花東地區發展條例」,雖然在政府單位與立 委各方協調與民間團體結合公民連署的折衝之下,刪除了與原住民傳統領域關係最大的公有土地釋 出條款與土地作價條文,也在第八條納入了遵守原住民基本法的相關條文,然而在台灣法律條文難 抵政治因人設事的政治文化之下,世居在東部的原住民社會即將面對各項開發計畫的影響,與傳統 領域相關的日常生活與儀式規範仍然要有積極面對挑戰的準備,而從部落的角度出發待面對的各項 問題還包含,部落的聲音如何被聽見、部落集體如何凝聚共識,以及由部落社會到進入公民社會的 過渡需要的建立什麼樣的機制,尤其未來還將面對原住民自治法規通過後的相關作業。近期有關台 灣原住民的傳統領域相關的社會發展與環境政治議題包含了其居住地區內有關如國家公園的設立 與否、大型官方或私人的開發案對其環境所帶來的破壞與限制、水庫的興建,以及核廢料放置爭議 等等。 才剛於 2011 年舉行的第十屆聯合國原住民族常設論壇所提出的會議主題之一,在呼籲全世界 各個國家的原住民族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希望原住民社會能夠被告知與其相關之發展政策的內容, 並尊重其參與與否的意願,如此看似基本的訴求背後,其實也隱藏著一種普遍的現象:即世界原住 民面對發展政策被賦予的「被動性」,與其被主流社會邊緣性結構化的無奈和挑戰。我們也經常觀 察到,因各式各樣的發展計畫中所帶來的,對於原住民社會賴以維生的環境生態、地理空間的巨大 改變(顏愛靜與楊國柱 2004),這對於原住民社會所帶來的影響將不只涉及經濟與生存的問題,也 包含與其所在環境無法切割的傳統價值觀念和文化認同,這也牽涉到包含在環境與土地治理之中有 關文化權的問題(Ellen, Parkes & Bicker eds. 2000 ; Zerner ed. 2003)。
同前所述,原住民社會在面對外來發展計畫時,其文化與環境觀往往被簡化或忽略,在政策執 行的過程中,成為被忽視的一群,在台灣的案例中,有如環境社會學者紀駿傑及王俊秀十多年前即 在其文章所分析與帶入的環境正義的問題(紀駿傑 1998;紀駿傑與王俊秀 1998)。此一議題在有關 人類學針對發展論述的探討,和有關個別國家發展計畫的研究上均已有不少文獻可參考,前者如 Arturo Escobar(1995, 1998, 2008)與 James Feuguson(1990)批判式的檢視由上而下的發展計劃背 後存在的論述與其困境。
相較於 2001 年之前的傳統領域研究,近期台灣的研究者正逐步在深化每個研究個案與民族誌 內含的社會文化性質的探討,而強調土地觀念的差異與社會慣習的不同運行機制必須被納入在有關 傳統領域的管理和使用上。在耶魯大學生態人類學者 Michael R. Dove 2006 年發表於 Annual Reviews of Anthropology,關於原住民與環境政治之研究領域的研究回顧文章中,他指出,雖然當代的原住 民知識已經具有交織在現代化過程中的樣貌了,傳統一辭實在已非恰當之指稱,然這個概念的指稱 與其所帶來的爭議,牽動了探討不同於西方的另類環境主義(而且主義應是以複數的方式呈現的), 與結合保育與發展的目標的可能性是可以被辯論與試驗的。人類學對於國家與社區能動性的認識是 需要被再檢視的,而新的研究取向如合作式研究、原住民權利運動和衝突也正在發展中。這些和其 他現在與原住民相關的研究問題,正挑戰著人類學的理論與研究倫理,且提示了分析存在於科學、 社會與環境三者之間共同演進的內在衝突的重要性(Dove 2006)。他所提出的建議與我們在台灣原 住民傳統領域相關的研究發展中,有相當近似的趨勢。我們在子計畫三中,檢視了一個位於台灣東 部海岸的原住民傳統領域的社會抗爭的研究個案,在此,外來的發展計畫與肇始於官方調查計畫的 傳統領域的概念,不只成為論述辯論其土地問題的觸媒,也成為學術研究辨明概念與各種行動者之
17 間如何協商關係的一個重要的問題。而在此個案中,傳統的強調與行動者間共同的文化價值認同成 為重要的溝通與協商的載體,也回應了前段回顧的發展論述理論中所談及的,文化與傳統未必是與 現代化觀念下產生的發展相斥且衝突的,反而,傳統和文化是發展計畫推動者應該審慎重視的社群 之中必要的溝通語彙。而且,我們也觀察到,這樣的現象在部落社會面臨新一代人口多地域的移民 流動之後,依然持續不斷地發揮其影響作用中。 未來由執行本計畫所延伸的寫作方向,將繼續從人類學與發展研究出發,提供探討在面對開發 的計畫與思維的情況下,世界原住民所共同面臨的知識體系轉換與環境適應問題,以及其所共同遭 遇的被邊緣化與被忽略的結構性問題。 4. 原住民保留地面臨之課題解決對策 (1)積極辦理宣導土地權法制規範,並協助原住民取得土地權利 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 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 法另以法律定之。」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3 條「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 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 皆強調政府應給予尊重及保障。而自保留地制度變遷的歷程,亦可知該土地原為其傳統資源使用範 圍,並無所有權的概念,俟殖民及國家的體制進入後,方將土地登記為國有,並由國家就保留地以 「上級所有權」的支配地位,將權利配賦予原住民。是以該土地的權利既為其原有,即應在上述憲 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的意旨下,主動提供相關資訊加強宣導,其具體的作法,則可由直轄市、 縣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採分期分區的方式,進入部落,以提供實質的協助。 (2)落實違規查核的管制及提供奬勵誘因,並檢討保留地土地用地別的編定 保留地對於以農業坡地之原住民,該保留地非但為其經濟所繫,亦為其族群繁衍之所在,是以 在原住民社會普遍認同保留地制度對於族群延續發展的保障性功能,惟從上述對於原住民族土地制 度變遷的分析可知,過去原住民族在國家整體經濟體制下,因受核心與邊陲結構之影響,對於保留 地的管理,喪失主體性而淪為被剝削的一方,以致於對平地資金及技術的過度依賴。為促使原住民 族對保留地的永續經營,則導正過去違規事項,並提供適當的奬勵措施,應可助其建立良好的制度 規範。 按超限利用者,本應依限改正造林,並配合為必要之水土保持。惟現行山地造林依「獎勵輔導 造林辦法」之規定獎勵金額,對許多在山坡地耕種的農民來說,根本無法擔負生計所需,且樹木收 成時間也較一般農作物為長,在誘因不大的情形下,農民多不願參加造林。為了能促使原住民樂於 就這將近七成五的宜林地上進行造林保育,也能解決其生計所需,自應提供一些有利於政策執行的 獎勵誘因,使原住民可努力從事植林維護工作;另為避免滋生過去林地地主為獲得「獎勵造林」補 助費用,竟砍掉原有林地,改種小樹此種「砍大樹、種小樹」的不良後果,相關主管機關應對維護 山林得宜、留存生物多樣性者,給予獎勵;保留地如屬必須加強保育地且已由原住民取得所有權者, 可基於國土保安、維護公益,考慮由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與保留地所有權人,協議設定地上權,嚴禁 擅自採伐;而國有林地可優先雇用當地原住民造林保育,除促進其就業機會外亦可增強管理效果。
18 再者,土地可利用限度標準係規定在某幾項條件下僅能做某一種使用,不能做其他使用,如宜 林地不能作農耕使用,是以當原住民保留地中七成五的土地皆屬宜林地,僅有 38%的農牧用地可供 農作使用時,即嚴重地限制原住民土地利用的程度及面積數量,阻礙原住民社區發展其當地農業經 濟。因原住民保留地相較於其他土地,更多了保障原住民生計之政策目的,是以有關保留地土地其 用地別,似應在此政策目的前題下另為檢討,以求適地適用。 (3)全面清查保留地違法買賣情事,建立正確的保留地資訊系統或資料庫 保留地本係原住民生計所需,惟因於該地上經營農業的價值不如出售該土地的價值,以致於部 分原住民為解決其基本的經濟需求而將該保留地進行違法買賣或長期出租。一旦買賣或長期出租, 原住民即無法就該土地為永續利用,對於原住民族發展根基即產生動搖。 保留地的違法買賣,主要根源於經濟因素。是故,未來在貸款擔保方式,或貸款對象,應以促 進原住民得永續經營保留地之前提下,考慮酌予放寬,並提供低利貸款,以助於提升原住民的經濟 條件,並增進保留地的開發與利用。另一方面,因原住民私下違法轉租讓售的情形相當普遍,除漢 人承買保留地,以原住民為人頭登記所有權人外,尚有登記的土地未辦理繼承登記,或是原住民以 親朋好友為人頭登記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以至於地籍呈現與實況不符的情形,亦所在多有。是以 全面清理土地使用權籍,建立正確的保留地資訊系統或資料庫,才能健全保留地的管理工作。故保 留地為進行全面清查,釐正財產權籍,明了使用現況仍有其必要性,應配合地理資訊系統的運用, 與時俱進辦理地籍與數位圖資的異動、更新,以掌握土地靜態、動態資料,強化管理與利用績效。 (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應強調保留地的主體性,並以法律定之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授權下訂定,因該母法所規範者為 山坡地的保育,是以該被授權的子法其雖名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惟其管理的目的卻是為 了保留地在利用上如何不危及山坡地保育利用,亦即該行政命令的法規架構係為山坡地保育利用而 為管理。惟查現行該辦法針對上述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後, 未依規定而轉讓或出租者,僅明訂收回保留地,對於己違法行為卻未予加以處罰,使得管理的成效 有限。是以子計畫四認為,為能有效的管理原住民保留地,管理的法規除應以保留地的管理為主體 外,條文中亦應明訂權利的賦予及違規的裁罰,方能使管理完備。也因條文中有涉及民眾的權利及 義務事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之規定,即應以法律定之,方符法制。 (5)政府應積極取締、拆除違章建築,減少土地違規使用情事 原住民保留地上有許多違章建築,如違法興建農舍、寺廟、餐廳、民宿等屢見不鮮,但地方政 府視若無睹,任由其存在,即使發現,卻僅有處以微薄的罰鍰,毫無遏阻的功用,並無積極的處置, 如未依法拆除違章建築,或要求其補辦程序申請建照,予以就地合法化,如此皆是縱容違章建築問 題惡化之緣由。因此,子計畫四認為應積極取締違章建築,應限期地主自行拆除,如逾期未拆除者, 則由地方政府強制拆除。 (6)政府應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其自然資源權利與知識 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23 條規定政府承認、尊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之精神,第 13 條規定,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第 14 條規定,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