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清濁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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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入禪堂隨眾第五 隨眾食第六 禮拜第七 聽法第八 習學經典第九 入寺院第十 執作第十一 入廁第十二 入浴第十三 睡臥第十四 圍爐第十五 在房中住第十六 看病第十七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序宗篇第二 五停篇第三 挍量篇第四 自慶篇第五 善根篇第六 破戒篇第七 邪命篇第八 誑佛篇第九 造過篇第十 解脫篇第十一 食緣篇第十二 流轉篇第十三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案靈裕法師寺誥。凡有十名寺。一曰寺 (義準釋名) 。二曰淨住 (穢濁不可同居) 。三曰 法同舍 (法食二同界也) 。四曰出世舍 (修出離世俗之所也) 。五曰精舍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十五條 同原條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