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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輿論監督新聞學」(內容與論述)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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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中國「輿論監督新聞學」(內容與論述)的分析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3-2412-H-004-016- 執行期間: 93 年 08 月 01 日至 94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新聞學系 計畫主持人: 馮建三 計畫參與人員: 蔡秀芬 報告類型: 精簡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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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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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輿論監督新聞學」(內容與論述)的分析

※※※※※※※※※※※※※※※※※※※※※※※※※

計畫類別:□個別型計畫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 93 –2412 –H –004 - 016

執行期間:民國九三年八月一日至九四年七月三一日

五個附錄隨本報告繳交

計畫主持人:馮建三

計畫助理: 蔡秀芬

執行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新聞系

國九四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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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撰寫格式說明

計畫編號:NSC 93 –2412 –H –004 - 016

執行期限:民國九三年八月一日至九四年七月三一日

主持人馮建三

執行機構及單位名稱: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系

一、中文摘要 「輿論監督」進入中國官場用語至今 20 年,一方面是黨政行政權力的延伸,另一 方面與我輩習見的主流新聞學(如傳媒作 為第四權)及邊緣新聞學(如發展新聞 學),並非完全沒有對話餘地。本研究考 察該論說及實踐對於世局、中國及台灣的 意涵,並分別從「黨、立法、行政與司法」 四個層次,分析這四部分力量對輿論監督 的助力之高低多寡,指認個別傳媒(<<南 方週末>>)至今仍是中國其跨區輿論監督 的「表率」,但其表現已不如黃金時期那 般亮眼。 關鍵詞:輿論監督,第四權,發展新聞學,南方週Abstract

Ideas and practices of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have since the mid-1980s emerged in China as one key research area.In appearance, this concept looks close to 'the fourth estate' argument long championed by the Western mainstream journalism. On the other hand however, it seems that 'developmental journalism' have some affinities with such practices. Through this theoretical exercise, combined with (1)a case study of Nanfang Weekly and (2) analsying how the Party, the Legislative, the Execcutive and the Judicial make contributes to its practice, this project aims at discussing its implications to Taiwan, China and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Keywords: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the fourth

branch of the government, developmental journalism, Nanfang weekly 二、緣由與目的 一直到現在,台灣傳播學界對於中國大陸 媒體的研究與理解,仍然是由冷戰期間發 展出來的四種報業(媒體)理論所主導(惟 大約從 2000 年以降,已見少數超越這個框 架的研究,見劉清彥,2003 最後一章),而 時人對中國媒體的認知,也似乎還不能或 說更難以脫離這個框。 個中原因很多,也許可以粗分作三 類。一是兩岸經貿密切而政治軍事敵對的 關係,干擾了學術研究。其次,也許是台 灣的傳播社群主流仍受美國效果研究之牽 引,投入於政策、歷史與必得援用此二者 而開展的區域(包括對岸)媒體研究,人 力不多(相比於香港、美歐華人乃至於英 美人士對中土媒體研究的人力資源,尤其 如 此 , 如 Lee,1990,1994,2000a,2003; Rawnsley and Rawnsley,2003)。

若說以上兩種是對內歸因,也就是台 灣本身可以自我訂正,則第三種因素或許 應當說外在於台灣,也就是中國媒體本身 的性質所致。這是說,中國共產黨雖然在 其二十多年來的改革過程,也將廣告、商 業與市場機制引進了媒體的營運,但至少 在法律上(有別於實質上)仍然不願意讓 私人擁有媒體的產權,更無意讓媒體自主 地發揮報導與評論的自由,自然也就繼續 堅持在遇有各方利益之衝突時,媒體作為 (共產)「黨的喉舌」之地位,不能動搖。 不過,隨著中國共產黨的變化(包括 公開容許資本家入黨),以及同時或先後變 化的媒體市場,媒體究竟在什麼時候、什 麼條件下、擔任黨之中誰或哪種勢力之喉 舌,已不能說是沒有疑問;在喉舌從過去 或許還存在的一元內涵,向更多樣的內涵 過渡之時,應該是需要更多更複雜的認識 了。 三、研究發現與檢討 在中國,對於「輿論監督」已經有許多的 權威定義及討論,這裡先集中於引述孫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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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的說法,原因如後。一是他在 1989 年 6 月 4 日之前,參與<<新聞法>>立法過程頗 多,當時的身份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研 究所教授兼主任,後轉入任華中科技大學 新聞與資訊學院教授。其次是孫關注這個 議題至今將 20 多年(見後文),除指導了 多篇學位論文,本人也參與多次輿論監督 的調查或內容分析。三則孫似乎有別於自 由主義流派,也與官方社會主義不同。 孫旭培(2003)指出,作為建設社會主義 的「有效手段之一」,輿論監督最早是專門 用以指新聞媒體的行為,現在則經常擴張 到了讀者來信、來訪等渠道所反映的民 意。其次,他認為所謂的監督,是對政商 「權力」的監督,現在已擴充到對各種壞 人、壞事(劣質商品、偽農民裝窮、假乞 丐蓋大樓等)的監督,孫認為這些雖可包 括,但「絕不是輿論監督的主體和重點」。 另外,至今雖然常有將「媒介批評」當作 是輿論監督的一個重要面向,但彼時中共 只談報紙批評,不提報紙監督,視二者分 扮不同任務。 中國的輿論監督與西方傳媒對其「看門狗」 功能的強調,是可互通,而雙方目前的財 政基礎都來自於廣告的情況下,其塑造的 世界觀(含消費氣氛)不能不考慮廣告廠 商的需要,從而會受到其限制,亦有雷同 的地方。但雙方差異也很明顯: 1.由於中方堅持傳媒是黨的喉舌,因此其產 權形態迥異於西方以私有為主;2.輿論監督 仍有濃厚的行政權之延伸的性質,西方第 四權雖不能說完全獨立於行政權,但純就 其理念來說,不受行政權節度,並且反其 道,要儘量揭發其不法或徇私、不效率, 是傳媒人理當追求的境界;3.源生自這兩項 差異,雙方傳媒的運作自由度,就有顯明 的差異,惟這裡得注意,雖然我們仍不妨 使用「新聞自由」作為衡量二者的判準, 也就是西方傳媒運作之際,除誹謗與侵犯 隱私等,受到行政權幹擾的廣度與深度(從 地方行政保護以致於傳媒很難監督同級單 位、最多僅能越區監督,言論表現至編採 人員的工作權),是比較少,但與此同時, 我們也得注意,即便中方傳媒對於孫旭培 (2003)稱之為「高層次監督」(對國家 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監督)比較薄弱(打 蒼蠅,不打老虎,打死老虎…等),但其 「低層次監督」(從藥品、食品、生態環 境…等民生議題至對其他公共領域的人事 之監督)的表現,並不欠缺;4.由於中方傳 媒未脫行政權,除衍生其前項缺失外,中 方行政權也可能出現促成或落實監督作用 的時候,而不僅只是言論停留於書生咄 咄,表現為(比如,就政治面言,)中國 是有行政法規強調輿論監督,也表現為, (比如,就經濟面言,)使傳媒資源通過 交叉補貼或集中使用,提供輿論監督所需。 其次,西方在 1940、1960 與 1980 年代, 相繼出現了傳媒之「社會責任論」、「發展 新聞學」與「公共新聞學」等三種對資本 主義主流新聞學提出挑戰的理念與實作, (Gunaratne, 1998)它們與中國號稱是社 會主義的輿論監督理念與實踐,可以切 磋。這三種模式(1)對於新聞傳媒事業的 認知,「都超出了傳統新聞價值」;(2)在 「修補資本主義放任自由傾向的缺陷」,他 們都更為「重視記者作為『提請閱聽人注 意 alert elements』的角色」;(3)流於自 上而下、流於國家威權的發動這兩種傾 向,同樣也可在中式輿論監督找到,而地 區壟斷的現象在中國與美國的報紙,通通 存在。是以,中國輿論監督(學)還不能 說是完全獨特,而是至少可與西方非主流 新聞學,且是從其贊成與反對者,都看到 一些可通聲氣之處。 黨與輿論監督 共產黨主政之初,只談報紙批評,不提報 紙監督,視二者分扮不同任務。就語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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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來說,批評具有監督的效能,但監督 不必然表現為批評。從分立批評與監督到 二者逐漸並用,眾所周知,開始於 1987 年 的中共第十三屆全國代表大會,率先提出 了「輿論監督」的概念,並明確表示:「重 大情況讓人民知道,重大問題經人民討 論。」接著是 1992 年十四大報告,「重視 傳播媒介的輿論監督,逐步完善監督機 制,使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置於有 效的監督之下」與 1997 年十五大報告的「把 黨內監督、法律監督、群眾監督結合起來, 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2002 年十六大報 告:「認真推進政務公開制度,加強組織 監督和民主監督,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 連續四屆的全國黨員全國代表大會對輿論 監督的重視,至 2004 年 2 月發展到另一高 峰,此時出臺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 例(試行)》。它是中國共產黨建黨 82 年、 執政 54 年以來的第一部黨內監督條例,「輿 論監督」正式列入中共十種監督制度之 一。在此,黨對「輿論監督」的定位,是 作為「反腐敗」的一個環節。 立法部門與輿論監督 由人大通過而對輿論監督具有正面意義的 法律,至今有分別在 1994 年元旦與 1995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以及<<價格法>>。惟 1993 至 1997 五 年間的中國第八屆人大,計有 1100 多名代 表提出 28 個議案,呼籲制定監督法,而 1998 至 2000 年也連年有代表連署,作此要 求。(陳發堂(2001:128-9) 如 2000 年, 李成博等 95 位人大代表提出三份制定新聞 輿論法及新聞輿論監督法的議案。2001 年,章鳳仙等 30 多位代表再次向九屆全國 人大四次會議提交議案,建議制定新聞媒 體監督法,使輿論監督能夠有法可依。2003 年章再次提新聞媒體監督法,而另一代表 孔祥梅則提案制訂新聞法。另外,中共建 國之初曾代行人大職權的全國政協,也在 1999 年由委員張虎生、艾豐向大會提案, 要求「加強輿論監督」。 立法工作的難度太高,惟不同地方的人大 機關還有其他推進輿論監督的方式,一種 是在其制訂之新聞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或條 例當中,列入「輿論監督」的條文,其中 特別明顯的是「預防職務犯罪條例或決 議」,從 2001 年無錫市起,至至 2004 年底, 13 個省轄市及 101 個區縣市成立了黨委領 導下的預防工作領導機構,地方黨委、政 府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的規範性檔近 20 件, (檢查日報,2005.5.5)在這些條例之中, 似乎又以深玔市得到最大重視與期待,原 因在於 2005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的該市條 例,對於輿論監督有最多也最明顯的關 注。(至 2005 年 8 月 31 日所蒐集到的各地 預防職務犯罪的法規或行政命令資料,整 理為附錄 2)。 行政部門與輿論監督 中央行政(如國務院及其直屬單位廣電總 局、新聞出版署等)與各級地方行政單位 (從省至縣),最慢在 1990 年起,就陸續 推出效能與層級不一的辦法或地方法律, 有些專門是要推動輿論監督的進行,另有 些則其相關要求與規定,與輿論監督有關。 比較早的中央法規,似乎是 1990 年 12 月 25 日施行的<<報紙管理暫行規定>>,其第 七條的最後兩句提及了,「反映人民群眾 的意見及建議,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 用」。最近(2005 年 5 月 10 日),廣電總 局則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 強和改進輿論監督工作的意見》和中宣部 《 加 強 和 改 進 輿 論 監 督 工 作 的 實 施 辦 法》,對各下級單位也發佈了《關於切實 加強和改進廣播電視輿論監督工作的要 求》。 不過,這些自上往下推進的要求,如同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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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條例,經常無法脫離「道德勸說」的 層次,或說,由於要能涵蓋全境,以致這 些雖非法律但卻要有相類的抽象訴求,必 然只能是原則性陳述的文字,這就使得其 效力高低及落實與否,有待於各級政府的 解釋、認知與執行能力。以中國幅員之廣 大,是否能找到足夠的例子,論證哪一種 原因更為突出,是誘發中央以外的地方行 政單位,更為願意及有效投入輿論監督的 決定性要素,似乎是比較困難的,這從後 文的介紹與討論,應該可以窺知。 司法部門與輿論監督 我們可以從「量」與「質」兩個角度,考 察中國司法制度與實務對於輿論監督的作 用。(另可參考Liebman,2005。) 就數量來說,魏永征(2004)引中國最高法 院的統計,指 1990 年代末一年名譽權案件 接近 5 千.魏以其中 30%與媒體有關,則是 1500 多件,他曾估計 1990 前半的統計,媒 介的勝負大約各佔 50%,而 1990 年代後半 的情況,「應該還是這樣的比例」。另有人 說,「據不完全統計,在中國的新聞侵權案 件中,媒體敗訴率達到了 70%」。陳志武 (2003)引述的資料是,中國傳媒在訴訟 案失利的比率是 69.27%,美國是 8%,中國 媒體敗訴後得賠償原告的比率是 61%,美國 是 6%,中國原告賠償金扣除聘請律師等訴 訟費後仍可賺錢的比率是 36.5%,美國是 1.2%。再看品質,陳志武(2003)說,中 國司法單位起訴媒體的訴狀很簡單,如世 紀新源起訴<<財經>>僅 7 句話、海爾對陳 一聰起訴狀更短。張鴻霞(2004)舉《財 經》刊登蒲少平的《世紀星源症候:一家 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操縱》遭告而敗訴為 例,指司法對新聞的舉證責任分配,規範 不足,形同司法機關未能保護新聞監督的 進行。 雖有不利於傳媒的輿論監督之這些司法表 現,但從觀念鼓吹或司法實務來看,有利 的變化也在進行。如中國社科院社科院經 濟所研究員左大培有感於「最近幾年中, 某些有影響的大公司和國有企業的經營 者」,經常對傳媒或言從業人員提起訴訟, 「要求法院以名譽侵權的罪名懲處對自己 進行公開批評和議論的人,甚至索要高額 的賠償」,以致於阻礙了輿論監督進行,因 此他在 2004 年 12 月 26 日發表了「保衛言 論自由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公開信」, 主張「立即強制性地規定:任何公有企業 的 " 改 制 " 都 必 須 實 行 資 訊 的 完 全 公 開 化」,同時要求「大公司、特別是國有企業 對他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經營活動有接受 公共輿論監督的義務」,以及「嚴格限制名 譽侵權的使用範圍,只有對惡意歪曲事實 的行為才可以使用名譽侵權的罪名」。與此 相 呼 應 , 李 詠 (2002/2004) 、 秦 暉 (2002/2004)與張小元(2003)等人,也 針對公共人物而特別是政府發言,主張具 有這等身份的新聞當事人,不能以名譽權 受損為由,向傳媒興訟。(有關司法單位重 視輿論監督而發佈的一些規定,以及外界 的解讀,製作為附錄 3) 執 行 輿 論 監 督 :以 << 南 方 週 末 報 >> 為 例 (1984-2005) <<南方週末報>>1984 創刊至今仍是中國 跨地輿論監督的標竿。(孫旭培,2002) 至 1990 年代末第二次轉型。在中國還比較少 見的內容分析,倒是與這個自我肯定的說 法,明顯有別。張小麗(2003)抽樣 1997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的<<南>>85份,分析 其頭版(附錄 4)。她發現或說論稱,《南 方周末》的批評報道有弱化的傾向,主要 表現在(1)批評報道以 1997 年與 1998 年 爲主,此後減少;(2)1999 年後批評權力 機構的報道減少;(3)批評內容有了轉變, 黨政機關貪污腐化與濫用職權者減少了, 社會問題和犯罪、娼妓和封建迷信的批評 多了。2001 年 6 月亞洲民主論壇指出<<南 方週末>>能夠相對寬裕地從事批評報導, 是因為前任廣東省委書記謝非和宣傳部長 於幼軍的保護,因此雖多次違規、沖線, 都能平安無事。他們離職而不再能夠羽翼 後,情況有了變化,至 2001 年 5 月,中國 召開宣傳部長會議,許多省份先後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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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指其越區報導揭露不當,要求處理, 於是有中宣部在 6 月勒令撤換總編輯和要 聞版責任編輯。2003 年 3 月 6 日<<南>>以 24 個版面記錄與評述了甫離任的總理朱鎔 基,5 月 15 日在 SARS 新聞處理引發議論 當中,揄揚北京市長王岐山,引來了更難 堪的評價。 四、參考文獻 張小麗(2003)<從《南方周末》的批評性 報 道 看 輿 論 監 督 > , www.cddc.net/shownews.asp?newsid=464 7 喬雲霞 (2003)<論中國社會主義新時期 的新聞輿論監督>,收於方漢奇(2003) <<新聞春秋:中國新聞改革學術研討 會暨中國新聞史學會年會論文即>>, 四川大學出版社,頁 253-60。 河北省委<<關於加強和完善輿論監督 的意見>>; 李詠 (2002/2004) <論政府無所謂名譽權 >,收於展江(2004)(編) <<輿論監督 「紫皮書」 >>,南方日報出版社,頁 154-76。 張鴻霞 (2004)<從舉證責任分配看新聞 監督權利的司法保護>,<<新聞記者 >>,12 月。 魏永征 (2004) <中國現行誹謗法對於論的 保護>,收於展江 (2004)(編) <<輿論監督「紫皮書」>>, 南方日報出版社,頁 141-8。 陳志武 (2003) <市場經濟的必要制度機 制:新聞媒體>,<<中國傳媒報告>>, 2(1:52-64). 周漢華 (2003 主編)<<政府信息公開條 例專家建議稿:草案、說明、理由、 立法例>>,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李春邦、林萬里(編)(2003)<<當代輿論 監督新論>>,新華出版社。 宋安明、溫學東、韓兵 (2004)<預防職 務犯罪地方性法規已經達 13 部(一 覽)>,<<檢察日報>>,1 月 8 日。 靳生、黃勇(2005)<安徽 5 年追查 767 起 媒體曝光案件>,《中國青年報》,4 月 25 日。 華國慶,(2003),「犯罪與新聞輿論監 督」,《决策諮詢》,2 月 3 日,頁 50-51 吳貽夥 (2003)<保障輿論監督:安徽的 熱情與理智>,《地方法制資訊》,第 1 期。 艾君 (2004)<呂日周現象”需要再反思>, <<新京報>>,4 月 23 日。 牛天民,(2003),「像呂日周那樣重視 和支援輿論監督工作」,《報刊之友》, 4 月 馮褘春 (2004) <論'呂日周式輿論監督' 之侷限>, 發表於第四屆北京輿論監督 會議。 洪賓(2002)<強化輿論監督的積極實踐與 探索>,<<現代傳播>,第六期。 邵道生(2003)<長治輿論監督的“三個突 破”>,3 月 11 日 http://news.rednet.com.cn/show.asp?articleid=397525 孫春龍、張悅 (2005) <呂日周離開兩年 之後的山西長治>,<<瞭望東方週刊>>, 6 月 1 日。 李昌釗 (2003)「廣播熱綫節目 民主對 話及輿論監督的好形式」,《新聞采編》, 5 月 南振中(2005)<輿論監督是維護人民群衆 根本利益的重要途徑>,《求是》雜誌, 6 月 16 日(總 409 期)。 楊茜 (2004)<官員問責:輿論與透明政 府>,發表於第四屆北京輿論監督會議。 劉杰 (2005) <<知情權與信息公開法>>,北 京:清華大學。 孫旭培 (2003a) <甘為新聞改革鋪路墊 基>,收於王永定、成思行(2003) << 傾聽傳媒論語>>,北京:新世界出 版社,頁 110-21。 --- (2003b)(2003a)<輿論監督的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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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1

中國「輿論監督」書籍出版概況(1989-2005)

說明:本附錄書單為個人蒐集,書名有「輿論監督」或「新聞監督」者才納入,排除專 書當中排有」專章討論該課題,但未作為書名者。無庸贅語,這份書單僅供參考, 特別是 2005 年的部分,因本報告完成於 2005 年 9 月,未及反映該年出版實況的 比例,可能更大。為方便參考其出版先後,這些書籍依年代排列,不從作者姓氏。 書單: 侯軍 (1989) <<疲乏的輿論監督>>,天津:中國婦女出版社。 昝愛宗 (1999) <<第四種權力:從輿論監督到新聞法治>>,北京:民族出版社。 蔣安 (2001) <<新聞監督學>>,北京:新華出版社。 展江 (2002,編) <<中國社會轉型的守望者:新世紀新聞輿論監督的語境與實踐>>, 北京: 中國海關出版社。 王雄 (2002) <<新聞輿論研究>>,北京:新華出版社。 侯健 (2003) <<輿論監督與名譽權問題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江武烈 (2003)<<新聞與輿論監督藝術>>,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 李春邦、林萬里(2003,編)<<當代輿論監督新論>>,北京:新華出版社。 展江 (2004,編)<<輿論監督「紫皮書」>>,廣州:南方日報出版社。 王梅芳(2005) <<輿論監督與社會正義>>,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

附錄 2

中國省(含)以下<<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與輿論監督

如下表所羅列的資料,2001 年起由地方提出,業已通過及施行的預防職務犯罪的條例或 決議,總計達 21 種,另有 1 種(廣州市)草案完成超過 3 年、1 種(福建省)超過 2 年但都似乎尚未通過,1 種(貴州省)甫於 2005 年 8 月才將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另有 1 種(江蘇省)則宣布已經列入 2005 年立法議程。 在 21 種業已付出實施的法規,依條例與決議分,各是 18 與 3 種,依層級,省有 9 個(但 四川與湖南兩省僅是決議)。這些已經執行的法規,攸關傳媒者大抵都是第一部,也就 是<<無錫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的翻版(具體文字有些略有出入,但內涵相當),由兩 部分組成:傳媒應該(1)宣傳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並對(2)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進行輿論監督,就此部分,其中並有部分條文,明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 報人打擊報復」,這在邏輯或理論上可以讓向傳媒提供線索的人沒有憂慮或後患,有助 於輿論監督的進行。 除了安徽省的進程我們已在正文說明其有機銜接的特色外,若略加瀏覽<表 *>,我們應 該可以得知,<<深玔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的相關規定,頗有突出之處,顯得鶴立雞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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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包括以上兩種意思,該條例第十九條另強調傳媒「對其宣傳報導負責」,同時依法 「享有進行採訪、提出批評建議和獲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權利」1,而各單位及國家工作 人員「應當自覺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並且,「新聞媒體報導或者反映的問題,可能 涉嫌職務犯罪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對其中有重大影響的問題,可以將調查 處理情況向新聞媒體通報」。深玔市並把「阻礙新聞媒體依法開展輿論監督,造成惡劣 影響」視為行政處分刑事責任的原因之一(第二十三條)。 表 1 中國省(含)以下預防職務犯罪地方法規及其有關輿論監督條文一覽(至 2005 年 8 月 31 日) 序 名稱 各地人大 通過時間 條例/決議 實施時間 有關輿論監督的法規文字 1 無錫市預防 職務犯罪條 例 2001 年 5 月 25 日 2001 年 8 月 1 日 第十一條 新聞、文化、出版單位應當運用多種形式,宣傳預防職務犯罪工 作,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檢查日報,2005.5.5 說這是 中國第一部預防職務犯罪的地方性法規) 2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加強預防職務犯罪 工作的決議 2001 年 7 月 30 日 2001 年 8 月 22 日 六、加強對預防職務犯罪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有權對職務犯罪易發、多發的單位、部門提出批評和建議,發現涉嫌職務犯 罪的行爲,有權向有關機關舉報。 3 邯鄲市預防職 務犯罪條例 2001 年 11 月 2 日 /2002.1.21 2002 年 4 月 1 日 第十一條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國家關於預防和打擊職務犯罪的法律、法規和 政策,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輿論監督。對群衆反映強烈、社會影響較大的職 務犯罪案件以及典型違法違紀問題,依照有關規定加以披露和跟蹤報道。 4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加強預防職務犯罪 工作的決議 2002 年 7 月 20 日 2002 年 7 月 20 日 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宣傳和輿論監督。 5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加強預防職務犯罪 工作的決議 2002 年 10 月 30 日 2002 年 10 月 30 日 十三、新聞、文化、出版單位應當運用多種形式,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宣傳, 營造社會預防氛圍,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爲進行輿論監督。 6 安徽省預防職 務犯罪工作條 例 2002 年 11 月 30 日 2003 年 1 月 1 日 第十九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開展形式多樣 的預防職務犯罪宣傳活動。 新聞媒體對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爲進行輿論監督。 7 黑龍江省預防職 務犯罪工作條例 2003 年 8 月 15 日 2003 年 10 月 1 日 第十七條 宣傳、新聞出版、文化、廣播、影視、網站等單位,應當採取多 種形式宣傳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促進社會各界積極參與預防職務犯罪活動。 8 齊齊哈爾市預防 2002 年 12 月 2003 年 5 第十三條 新聞、教育、文化、出版等單位應當運用多種形式,宣傳預防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該條文原本還有「新聞記者在預防職務犯罪採訪過程中,享有知情權、無過錯合理懷疑權」,後以「其 界定範圍模糊…容易引起糾紛和訴訟」為由而刪除。(中國青年報,200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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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工作條例 8 日 月 25 日 務犯罪工作,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爲進行輿論監督。 9 烏魯木齊市預防 職務犯罪條例 2003 年 1 月 21 日 2003 年 5 月 1 日 新聞媒體、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宣傳活動, 新聞媒體對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爲進行輿論監督。(光 明日報,人民日報在條例通過時,也都曾宣布這是中國第一個 預防職務犯罪地方法規) 10西安市預防職 務犯罪條例 2003 年 5 月 29 日 2003 年 12 月 1 日 第二十條 新聞、文化、出版單位應當宣傳預防和打擊職務犯罪的隋況,對 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行爲進行輿論監督。 11 江西省預防職務 犯罪工作條例 2003 年 9 月 26 日 2004 年 1 月 1 日 新聞媒體應依法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爲進行輿論監督。... 12 武漢市預防 職務犯罪工 作條例 2003 年 9 月 25 日 2004 年 2 月 1 日 第十八條 文化、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開展預 防職務犯罪宣傳活動。 新聞媒體依法對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進行輿論監督。 北京青年報 2005 年 4 月 11 日報導,武漢市近日頒佈《關於接受外部監督的工作意見》,提出 建立輿論監督資訊反饋機制,規定新聞媒體批評性報道涉及的部門和單位,要在當天或第二天 將初步情況反饋給市政府督查室,由督查室責成及時整改。對反饋、整改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後 果和不良影響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3鞍山市預防職務 犯罪工作條例 2004.1.16 2004.2.15 第二十三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宣 傳,對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爲進行輿論監督。 14南京市預防職 務犯罪條例 2004 年 4 月 18 日 第二十三條:新聞單位應當宣傳預防和懲治職務犯罪的情況,對國家工作人 員履行職務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15呼和浩特市預 防職務犯罪工 作條例 2003.10.31 及 2004.3.26 2004 年 5 月 1 日 第十六條 文化、出版、新聞、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運用多種形 式,宣傳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新聞媒體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爲應當進行 輿論監督。 16 吉林省預防 職務犯罪工 作條例 2004 年 5 月 28 日 2004 年 7 月 1 日 第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接受組織監督、群衆監督、輿論監督和社會各 界的民主監督。 第十六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做好預防職務犯罪的宣傳 教育工作,促進社會各界積極參與預防職務犯罪活動。 17寧夏回族自治 區預防職務犯 罪工作條例 2004.9.1 第二十三條 新聞單位有權對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工作人員的履 行職務活動,進行輿論監督。 18寧波市預防職 務犯罪條例 2005.1.13 2005.3.1 第二十五條 新聞媒體對各單位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輿論監督,有關單 位應當支援和配合,自覺接受監督。媒體監督期待操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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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深玔市預防 職務犯罪條 例 2004.12.30 2005.5.1 刪去“知情權和無過錯合理懷疑權”等內容,所列入的新聞監督權、引咎辭職 制度為首創,曾引發強烈反響。 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及時宣傳、報導預防職務犯罪 工作,通過多種形式,營造廉潔誠信的社會輿論氛圍。 新聞媒體依法對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並對其宣傳報導負責。有關單 位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 新聞工作者在宣傳和報導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過程中依法享有進行採訪、提出批評建議和獲得 人身安全保障等權利。 新聞媒體報導或者反映的問題,可能涉嫌職務犯罪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對其中 有重大影響的問題,可以將調查處理情況向新聞媒體通報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 或者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監察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對單位主 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阻礙新聞媒體依法開展輿論監督,造成惡劣影響的; 2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預防 職務犯罪工作條例 2005.1.7 2005.3.1 新第二十六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宣傳教育,依照有關規定 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21湖北省預防職 務犯罪條例 2005.5.27 2005.8.1 第二十一條 新聞媒體依法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爲進行輿論監督。 22 廣州市預防職 務犯罪條例 (草案)》 2002.7.19 提草案 第二十三條 新聞媒體應當配合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開展宣傳國家關於預 防和懲治職務犯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報道預防職務犯罪的經驗和教訓。 23福建省預防職 務犯罪條例 (草案) 2003.5.27 審 議 新聞媒體可以運用多種形式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宣傳活動,對國家工作人員的 職務行爲進行輿論監督。 24 貴州省預防 職務犯罪條 例(草案) 據檢察日報 報,2005.8.11 起,草案)》 開徵求意見。 草案第十七條司法行政、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開展形式 多樣的預防職務犯罪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報道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 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25 江蘇省預防 職務犯罪條 例 列入省人大 常委會 2005 立法計畫 資料來源:宋安明、溫學東、韓兵,2004;本研究以「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輿論」鍵入 Baidu.com,逐次反覆蒐集 所得。

附錄 3 中國司法單位有利輿論監督的若干措施及外界解讀

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兩次說法 1.1 199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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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規定:“因新聞報導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 人名譽權處理。” 第八條規定:“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 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 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1.2 1998 年 7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002 次會議通過的《最高 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規定:“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製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 開的職權行為所作的報導,其報導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導 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而拒絕更正報導,致使他人名譽受 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第九條規定;“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 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主要內 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二、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就人民法院支援輿論監督,爲新聞單位提供司法保護提 出了六條要求(2000 年 1 月 27 日) ●新聞記者在採訪中遇到圍攻、毆打,傷及人身權利時,人民法院理應對違法者從 嚴懲處,堅決爲新聞記者提供司法保護; ●對那些存在問題而又不正視問題,反而阻撓記者採訪,侵害記者採訪和民主權利 的, 人民法院應對記者的權益予以司法保護; ●對新聞單位和記者的一切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依法給予保護; ●新聞單位和被批評者發生糾紛時,人民法院在堅持以事實法律爲準繩,公正裁判 的基礎上,儘量採取調解方式解決,依法保護新聞單位的名譽權; ●新聞記者在進行輿論監督時,被誣告、被陷害、被攻擊的,人民法院應該堅決保 護記者的正當權益; ●新聞記者對法院工作特別是審判工作的採訪,各級法院要積極配合, 儘量提供方 便和保護,不應阻撓記者的正常採訪。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 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幷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何連濤、曹允志、王榮芳(2004,「新聞輿論監督侵權新聞的界定與防範」,《遼 寧警專學報》,第 1 期)認為,該規定(共 83 條)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是「新的 解釋」,也就是若反向推論,那麼,雖然私自為之,未經對方同意而錄製了音象材料, 只要沒有侵犯他人的法益或違反法律,就能夠做為證據,這等於是「爲記者暗訪出示了 可以操作的法律底綫」,他們說,雖然還欠缺實際案例佐證,但該條「是一大進步」。 (對此,曉理(2003,「輿論監督呼喚機制」,《瞭望新聞周刊》,2 月 3 日,5-6 期) 似乎有不同解釋。 四、2005 年 1 月,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出台《受理新聞單位移送案件線索實施辦法》., 明確規定,新聞單位向檢察機關移送的五大類案件線索.:(1)涉嫌貪污賄賂犯罪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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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貪污、挪用公款、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私分國有資産、私分罰沒財物案件等; (2)涉嫌瀆職犯罪線索,包括濫用職權、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私放在押人員等;(3)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 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線索,包 括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迅逼供、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4)、偵查機關在偵查 工作中違法辦案線索;(5)、檢察院工作人員違 法辦案或其他違紀線索,可以直接移 送檢察院紀檢監察部門或檢察長。.

附錄 4 <<南方周末>>頭版標題,1997.1.10-2005.7.21

說明: 1997-2003.6 資料除取自張小麗(2003)<從《南方周末》的批評性報道看輿論監督>的抽 樣(四周取一週),www.cddc.net/shownews.asp?newsid=4647,2003.7-2005.7 由本 研究蒐集製作(每一週都納入)。 日期 頭版標題 日期 頭版標題 1997-1-10 鄧小平的故事 2001-4-19 張君案檢討 1997-2-7 弱女子狀告香格里拉 2001-5-17 四百法界精英負笈歐洲 中歐司法合作影響深遠 1997-3-7 3.6 億元,又是一個騙局 2001-6-14 「新土地革命」 湖北監利:土地負擔化後的流轉 1997-4-4 一個小褓母和她編織的謊言 2001-7-12 北京再度申奧 懸念莫斯科 1997-5-2 律師身陷囹圄 禍起無罪辯護 2001-8-9 誰隱瞞南丹礦難 1997-5-30 十二條人命與死船復活之謎 2001-9-6 瀋陽出了個反腐老幹部周傳 1997-6-27 香港回歸 查大俠縱情話香江 2001-10-4 許中國一個未來 1997-7-25 朝陽市市長:無罪 2001-11-1 街頭公審輟學孩子家長 1997-8-22 定時炸彈與客同行 2001-11-29千里追蹤希望工程假信 1997-9-19 麋鹿外逃 緊急呼救 2001-12-27我們走在中國的土地上 1997-10-1 7 騙子何以得手 2002-1-24 天津「扎針」事件調查 1997-11-1 4 三秦反貪第一案 2002-2-21 布什帶什麼來中國 1997-12-2 6 幾億損失誰負責 2002-3-21 「五毒書記」和他的官場邏輯 1998-1-23 胡萬林是人不是神 2002-4-18 民航空難倖存者口述經歷 1998-2-20 黑龍江 5 起經濟大案 2002-5-16 民航「空難」之後的體制衝突 1998-3-20 養鰻大王拋出金錢美女 銀行幹部拱手相讓 12 億 2002-6-13 不辭而別的菸草局長 中國嚴厲打擊貪官資本外逃 1998-4-17 縣長女兒隨農家子私奔 招親橫禍公公被拘身亡 2002-7-11 截斷內地香港色情通道 她們就這樣到了香港 1998-5-15 無辜青年屈打成招被判死刑 雲南特大 冤案究竟如何收場 2002-8-8 政府大樓「收歸國有」 1998-6-12 岳陽 6.8 億集資案宣判 市委領導表示一案到底 2002-9-5 張家界調查 1998-7-10 十年血淚訴訟 屢敗旅戰 依法討回公道 了猶未了 2002-10-10「飛越者」猝死黃崖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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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8-7 中紀委調查組兩下上坡村 求法制選村委三番仍未果 2002-11-7 為中國開啟「世紀門」 1998-9-4 三年前詐騙五個億出逃美國 偵查歷時 一年半 越洋擒賊 2002-12-5 「大上海」核聚變 1998-10-9 洪水後現實與尊嚴 2003-1-1 「全面小康」與「公平社會」 1998-11-6 亂採黃金礦惹來矽肺病 死神要來找病人索賠 2003-1-29 東大校長捲入剽竊風波 1998-12-4 獨行俠五年馳騁十萬里 解救六十名被拐受害人 2003-2-27 中國媒體「責任與方向」 1999-1-1 再見一九九八 總有一種力量讓我們淚流滿面 2003-3-27 撥往巴格達的戰爭熱線 1999-1-29 牟其中其人其騙 2003-4-24 我們靠什麼戰勝非典 1999-2-26 玩重權欲壑難填執法犯法 南昌原公安局長郎當入獄 2003-5-22 潛 361:最後的出航 1999-3-26 挪用移民鉅資建賓館 湖南人大憤怒提質詢 2003-6-19 變臉 1999-4-23 雁蕩山下洋垃圾煉金 反污染百姓護衛家園 2003-7-17 大英博物館調查 1999-5-21 一艘航空母艦和它內見證的歷史 2003-8-14 司法醞釀重大變革 1999-6-18 帕米爾高原上的醫生 2003-9-11 陳建湛異國血案 關注海外華人維權狀況 1999-7-16 兩書生闖商界十年苦磨劍 段永平楊元慶千禧英雄 2003-10-9 誰在拆「華北第一道觀」? 1999-8-13 船主棄船海員 困海 103 天 海事法院 歷盡波折救同胞 2003-11-6 億萬富翁孫大武的夢和痛 1999-9-10 關注中美峰會 江澤民克林頓會晤能否 給世界一顆定心丸 2003-12-4 18 只恆河猴殉身 SARS 疫苗實驗 1999-10-8 腐敗叢生國企被蛀一空 勵行變革老總慘遭毒手 2004-1-1 這夢想 不休不止 1999-11-5 十年股市演譯暴富神話 上海超級大戶今日是誰 2004-1-29 監利教育變法 1999-12-3 請讓我遠離愛滋病 2004-2-26 目擊:省幹部進駐「愛滋病村」 2000-1-7 克拉瑪依 浴火重生的面孔 2004-3-25 還原馬加爵 2000-2-4 過年了 開心就好 2004-4-22 北京地壇醫院到底發生了什麼? 2000-3-3 「儂特佳」哄搶事件調查 2004-5-20 拆遷農民 「脫富致貧」四川 14 人大常委拍案而起 2000-3-31 瀘穗寧社區改革起浪潮 2004-6-24 西安高考驚爆造假醜聞 2000-4-28 你勾結許運鴻幹了什麼 2004-7-22 誰動了遼西恐龍? 2000-5-26 我們的糧食 我們的未來(旱災特刊) 2004-8-19 一個人,和一個時代 2000-6-23 定海古城不見了 2004-9-16 重慶開縣:「意料之外」的特大洪災 2000-7-20 在檢察機關幫助下本報記者調查「盧氏黑 幫」 麗水怪案何時真相大白 2004-10-1 4 兩任落馬書記的「滑鐵盧」 2000-8-17 六百萬普查員挨戶登記 黑孩子暫住戶不受歧視 2004-11-11最隱密的醫保黑洞 2000-9-14 換一個角度看中國 2004-12-9 轉基因稻米:13 億人主糧後的利益懸疑 2000-10-1 2 一本書的奇遇 2005-1-6 海嘯後的東方式拯救 2000-11-2 吳敬璉:股市不能太黑 2005-2-2 這一飛,跨越 56 年 2000-11-3 0 正視愛滋病 2005-3-3 「為民醫生」痛揭潛規則 「政績院長」大怒反調查 2000-12-2 8 年度人物 李昌平 2005-4-28 「黨紀法庭」直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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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2 命運讓她半生備受艱辛 網絡為她張羅 特殊婚禮 2005-5-26 中俄邊界「黑瞎子島」直擊:即將回家的領土 2001-2-22 三位諾貝爾獎科學家指訴中國核酸營養品 2005-6-23 城市角落,在繁華區的邊緣 2001-3-22 居民莫名其妙死亡 莫名其妙生病 稀土厂罪魁禍 首?有關方面:與稀土厂無關 這個輻射污染在殺人 2005-7-21 「神童」到中年

附錄 5

第四屆「新世紀新聞輿論監督」研討會參與紀要,2004.12.11-12

主辦: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新聞與傳播系、河北大學新聞傳播學院、中國人民大學輿論研 究所。 贊助:北京中坤題資集團。 地點:中國青年政治學院。

紀要:假使只看電視,應可發現,這是訴求中產階級守成的品味與生活風格,負面呈現較

少,多的是主旋律內容。我在萬年青旅店看電視,每個時刻大約能看到一些我還可以看 下去的節目,音樂,電視劇,電影,新聞等等.如此,學界與傳媒業界之為中產階級,並無疑 問。 然則,輿論監督這類的話題,倡導者固然有共產黨中央的說法,但當然也不乏有心的人, 想要藉此來推進其自由空間,他們反對當前的綁手綁腳,他們未必不知道資本主義的險 惡,但又未必在意識或潛意識中,認定或遙想美國式資本主義,仍然可優於當前的權貴資 本主義。他們也許不會不體會(體諒)第三世界(含中國)的發展困境,但他們覺得黨太強 大,且與財富階級相連,又怎麼能不想像以其為最大聲討的對象?當然,最多是在類如這 樣的會議中,破口大罵或冷嘲熱諷,形諸文字時,大致還是不可能不節制,最少編輯那裡 會替作者節制. 但無論是出於啥動力而求改變,兩日來參加會議的人是有心改革媒體的人,不是整日媒 體經濟或媒體集團化的人.這次似乎也比前三次(年)有更多的人參加.為什麼能夠吸引 來這麼多人?台灣的經驗固然不用談,六月我參加復旦及武漢的兩個會,夾洋人所營造的 聲勢及參與者的熱情,也完全與此間不能比擬,武漢固然也是人多,總還讓人覺得熱鬧成 分多些,非關求變,追求改變某些黨的作為的目標。 兩天會議,雖然討論時間不多,卻從早上到晚上都是滿座,第一天聆聽記者的個案報導與 評述,九點 9(半)至下午六點半.第二日換成兩個小會議廳,主辦單位大概沒有料到如此 多人.兩會也都爆滿,其中之一站的人比有位置的人還要多,另一個會場較大位置也大, 走道容納的人較少,但也是滿了.兩天都在三百人以上才對,第一日看來超過此數,也許 將近四百.第二日若會場夠大,說不定也會擠進那麼多人. 河北大學的研究生可能佔了一百人上下,該校新聞傳播學院的教師大概來了總有十多人. 青年政治學院老師來得三兩位,沒有研究部,大學生是否也來了七八十人?所以,其餘一 至兩百人都是外地來的,台灣來人就在下一個,香港大學傳媒中心三人(其中一人是應該 不到三十歲的美國人 David Brandurski 班志遠,他自 1999 年起在南京學中文,如今口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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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無多少腔調,已翻譯若干調查報導為英文,明春將由港大出版). 第一位講演者就帶動高潮。1969 曾於陝北插隊的首都師範大學郭海燕一邊播放大約 25 鐘的「陝西靖邊油田官民衝突調查」(11.15~18 四天所進行),她本人於一邊自己補充一 些旁白。這個方式也應該說是善用現場的傳播與表白,因在主流媒體根本就無法獲得報 導,因此她及同事或學生,準備了 70 份材料(一份由三本冊子組成,合計恐有 250 頁: 民企訴求、專家評論、媒體報導。我借了一份看,上說可於下列網址取得 www.sbmysyw.com ),她一 present 完,眾人蜂擁而上取用。 Present 出來的第一幅 power-point 就是:「瘋狂掠奪 殘酷鎮壓」、「哭訴無門」等文字。 圖像及旁白先是「用納稅人蓋的富麗堂皇的辦公大樓」,然後立刻轉入農民的破瓦茅舍... 這些農民因響應政府,集資或借款開油田,現土地被強制徵收,卻得不到補償或僅得十 分之一或更少的補償。公安公然說「誰來了我盯誰。這裡不是美國。」,聽說陝北單位 花了 50 萬於北京擺平新聞媒體。 第一天都是由記者講演,除有 power point 簡介或節目之片段,並無文章,一天聽下來 十二位,一位二五分鐘。幾百年沒有這樣的經驗。北師大的于丹(教授電視新聞)是最後 總結人,用了二十多分鐘,內容相當動人,幾乎就是一篇文章。記其要點,得二:1.傳 媒學界與業界的融合度更高了,都是行動中的知識份子; 2.輿論監督作為一種概念或 作為一種實踐活動,都在擴張;可說是從單一事件、個案的監督轉向了通例,制度的監 督;從對閱聽人知情權的強調,拓展到了話語權利的多方展示,相互衝突的價值彼此出 現了對話對詰的機會,不刻意要求結論,而是要讓人也說話,要的是過程的開放;媒體 理性在成長,媒體人不再只是激情而是一種對媒體理性的掌握,藉此也能催生公眾的理 性,媒體理性也在於體認媒體不是司法,而是要讓更多的社會大眾能夠前來參與。她講 的'勵志'語言,當時氣氛聽起來剛剛好。天下不能一勞永逸,細水長流滴水穿石才是正 理,做成一次輿論監督不要欣喜,失敗一次無須喪氣,我們要的是恆久的耐性。 對比之下,第二位總結的徐友漁就吃虧了,他強調的是新聞自由而不是從輿論監督入 手。徐與第二日總結的中央人民廣播電台的徐迅,以及北大法律的賀衛方在這方面是相 同的,三人都強調新聞自由的面向,特別是後二人,言談之間將新聞自由與輿論監督這 兩個概念對立了起來,而不是有機連帶。兩人也說,習法者談新聞自由,習媒體者談輿 論監督多,雖然賀也強調傳媒與司法界的人爭取自由應該是相輔相成,脣齒相依,但其 架構是在自由主義的語境下為之。賀也是非常能言善道,相當迷人,也能讓聽眾共鳴, 笑聲不斷,"這個研討會已經成為品牌,我們不希望國家注意到我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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