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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四句句義蠡測般若、般若波羅密多理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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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九年佛學與人生學術研討會—佛法、科學與生命教育 逢甲大學人文社會學院 / 98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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ͽαήήཌྷᜏീਠࡶăਠࡶگᘲ૜кந኷!

宋 葛 福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退休教授

【綱要】

壹 、 緣 起

貳 、 資 糧

參 、 以 雙 非 句 義 蠡 測 修 持 般 若 波 羅 密 理 趣 之 所 至

肆 、 結 論

伍 、 補 陳

(2)

以四句句義蠡測般若、般若波羅密多理趣 宋 葛 福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退休教授

【摘 要】

本文是結合因明學中的四句句義,數學中的集合論概念,及佛法

中的緣起性空法理,來分析並蠡測般若、般若波羅密多理趣。

其過程是假設先將量化的元素,及集合等數學符號,分別將四句

句義以集合符號表出,再以數學暨集合概念的運算法則,來分析

並蠡測般若、般若波羅密多理趣之所在。在分析過程中發現:

一、四句句義中雙亦句,善用交集和聯集符號,可將諸法虛妄緣

起,顛倒分別,戲諍不息的理趣,表露無遺。盡是破他宗

立自宗,以彼彼盡是破他宗立自宗故。

二、四句句義中雙非句,善用交集和聯集符號,可將般若、般若

波羅密多雙非理趣表露的無二無別。進而發現修持般若波

羅密多的方法,就是要自我除遣先所見聞覺知所積聚的一

切新舊知見,或潛意識,如是將之掃除的盡無餘時,就能

離此離彼,於諸方人事物進入無二無別境界,而入菩薩不

退位,如是理趣盡在雙非句義中陳述之。

三、在陳述量化的轉換過程中,也發現修持者於所用以分析和修

持的一切法,不因轉化而有任何變易,這也於無意中印証

了佛所說,於一切法皆不動轉,不離合、不行也不緣的如

如法理相一致。何以故?法爾如是,不可見……乃至不可

証故。

四、於文本體部分,唯若但見盡是言說,建議暫先看文後之一小

段別說,於本文之信解或有助益

1

1 有三部經互相對照研讀思惟,於信解佛法甚有助益。茲列出供參考。即宋惟淨等譯之佛說開覺自性般若波羅 密經、姚秦龜茲三藏鳩摩羅什譯之諸法無行經及蕭齊沙門釋曇景譯之佛說未曾有因緣經。

(3)

二○○九年佛學與人生學術研討會—佛法、科學與生命教育 逢甲大學人文社會學院 / 98 年 11 月 21 日

以四句句義蠡測般若、般若波羅密多理趣

壹 、 緣 起

一 、 般 若

(一 )大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經 中 , 佛 於 答 善 勇 猛 尊 者 問 時 , 說 甚 深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 實 不 可 說 是 此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 實 不 可 說 屬 彼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 亦 不 可 說 由 彼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 亦 不 可 說 從 彼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 何 以 故 ? 慧 能 遠 達 , 諸 法 實 性 故 名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 如 來 智 慧 尚 不 可 得 , 況 得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 (二 )般 若 者 謂 解 諸 法 , 知 諸 法 , 故 名 般 若 。 云 何 般 若 解 諸 法 , 知 諸 法 ? 謂 諸 法 異 , 名 言 亦 異 , 然 一 切 法 不 離 名 言 , 若 解 若 知 俱 不 可 得 , 然 順 諸 有 情 所 知 而 說 , 故 名 般 若 。 (三 )又 般 若 者 , 謂 假 施 設 , 由 假 設 為 般 若 , 然 一 切 法 不 可 施 設 、 動 轉 、 宣 說 、 示 現 。 如 是 知 者 如 實 知 。 然 般 若 者 , 非 知 非 不 知 , 非 此 非 餘 處 , 故 名 般 若2 。

二 、 甚 深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一 )此 中 何 謂 甚 深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 非 此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有 遠 彼 岸 少 分 可 得 , 若 此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有 遠 彼 岸 少 分 可 得,如 來 應 說 甚 深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有 遠 彼 岸,非 此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有 遠 彼 岸 少 分 可 得 , 是 故 不 說 有 彼 岸 。 (二 )此 名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者 , 謂 妙 智 作 業 , 到 一 切 究 竟 彼 岸 , 故 名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 雖 作 是 說 而 不 如 說。所 以 者 何 ? 非 語 非 業 能 至 般 若 波 羅 密 多,何 以 故 ? 甚 深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不 可 說 故3 。

三 、 修 行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4 (一 )諸 菩 薩 修 行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 不 行 色 合 、 不 行 色 離 、 不 行 色 合 離 , 亦 不 行 色 清 淨 不 清 淨 相。諸 菩 薩 修 行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亦 不 行 緣 色 清 淨 不 清 淨 相,亦 不 行 缘 色 自 性 清 淨 不 清 淨 , 不 行 起 色 清 淨 不 清 淨 相 。 如 是 不 行 色 過 去 、 不 行 色 未 來 、 不 行 色 現 在 清 淨 不 清 淨 若 合 若 離,如 是 亦 不 行 缘 色 清 淨 不 清 淨 若 合 若 離。菩 薩 於 色 如 是 修 行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 當 知 於 受 想 行 識 、 眼 等 六 根 、 色 等 六 塵 及 眼 識 等 六 識 , 乃 至 於 十 二 入 等 亦 如 是 行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

2 大藏經第七冊般若部三,新文豐出版公司,94 年 4 月修版一版 pp. 1067-1068. 3 大藏經第七冊般若部三,新文豐出版公司,94 年 4 月修版一版 pp. 1069- 4 大藏經第七冊般若部三 新文豐出版公司,94 年 4 月修版一版 pp. 1103-

(4)

以四句句義蠡測般若、般若波羅密多理趣 宋 葛 福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退休教授 (二 )諸 菩 薩 若 能 如 是 修 行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 則 不 與 色 若 合 若 離 , 亦 不 與 受 想 行 識 若 合 若 離 。 如 是 亦 不 與 六 根 、 六 塵 、 六 識 … … 生 死 、 湼 槃 , 乃 至 不 與 一 切 異 生 法 、 聲 聞 法 、 獨 覺 法 、 菩 薩 法 及 諸 佛 法 若 合 若 離 。 何 以 故 ? 以 一 切 法 無 合 無 離 故 。 (三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非 為 一 切 法 若 合 若 離 而 現 在 前 , 何 以 故 ? 非 一 切 法 為 合 為 離 故 而 現 在 前 。 若 於 中 合 者 謂 常 , 離 者 謂 斷 。 一 切 法 性 不 由 覺 察 有 合 有 離 , 一 切 法 性 不 為 若 合 若 離 而 現 在 前 。 若 諸 法 性 為 合 為 離 而 現 在 前 者 , 則 應 以 諸 法 可 得 作 者 、 使 作 者 , 受 者 、 使 受 者 , 知 者 、 使 知 者 , 見 者 、 使 見 者 , 合 者 、 使 合 者 , 離 者 、 使 離 者 。 以 諸 法 性 不 為 合 為 離 而 現 在 前 故 。 諸 法 就 無 有 作 者 , 使 作 者 … … 乃 至 亦 無 有 離 者 、 使 離 者 少 分 可 得 不 可 得 故 。 諸 佛 菩 薩 亦 如 是 施 設 諸 法 。 (四 )若 諸 法 皆 由 顛 倒 所 起 , 非 諸 顛 倒 有 合 有 離 , 何 以 故 ? 諸 顛 倒 事 無 有 若 可 得 若 不 可 得 生 起 實 性 , 何 以 故 ? 以 顛 倒 非 實 、 虛 妄 、 空 無 所 有 故 , 非 於 此 中 有 實 , 非 於 此 中 有 實 法 可 得 顛 倒 。 顛 倒 者 乃 惑 亂 有 情 , 施 設 有 情 。 由 諸 有 情 之 虛 妄 分 別 所 顯 現,令 諸 有 情 妄 生 執 持、動 轉、戲 論,就 如 空 拳 誑 惑 童 豎。以 彼 無 知,信 為 實 有 。 虛 妄 、 分 別 、 顛 倒 之 所 誑 惑 , 於 一 切 法 非 合 離 性 , 妄 見 合 離 , 就 信 合 離 , 謂 合 離 為 實 有 。 是 故 一 切 凡 愚 , 由 愚 痴 顛 倒 故 。 於 無 實 中 起 實 有 想 , 難 可 解 脫 。 於 諸 法 無 可 合 離 中 起 諸 合 離 執 著 。 合 謂 ; 得 合 、 住 合 、 見 合 執 為 有 合 , 且 執 為 實 有 ; 離 謂 除 遣 諸 合 而 得 離 故 。 與 執 諸 斷 常 何 異 ! (五 )若 處 有 合 是 處 有 離 , 若 於 合 中 無 得 無 恃 , 不 起 執 著 者 、 亦 不 見 離 。 若 於 離 中 有 得 有 恃 , 而 起 執 著 者 。 彼 便 有 合 , 與 生 死 苦 未 可 別 離 , 於 法 未 得 究 竟 故 。 是 諸 菩 薩 觀 如 是 義 , 修 行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 於 諸 法 性 非 合 非 離 , 亦 不 為 諸 法 若 合 若 離 , 而 有 所 作 , 或 有 修 學 。 是 菩 薩 遍 知 合 離 , 修 行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 若 能 如 是 安 住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 速 能 圓 滿 一 切 智 法 。

四 、 法 平 等 性

(一 )由 三 推 知 , 諸 菩 薩 修 行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時 , 不 行 也 不 缘 諸 法 若 合 若 離 , 若 三 世 若 非 三 世、若 清 淨 若 不 清 淨,乃 至 於 諸 法 增 語 若 常 若 無 常、若 樂 若 苦、若 我 若 無 我 、 若 淨 若 不 淨 、 若 空 若 有 、 若 有 相 若 無 相 、 若 有 願 若 無 願 、 若 有 漏 若 無 漏 、 若 世 間 若 出 世 間、若 有 為 若 無 為 等,於 如 是 一 切 無 量 無 邊 增 語,亦 皆 不 行、不 缘、不 起 。 何 以 故 ? 諸 法 一 切 增 語 俱 非 實 有 故 , 諸 法 不 可 見 、 不 可 取 、 不 可 得 、 不 可 住 、 不 可 行、不 可 說、不 可 証 故,況 其 增 語,以 諸 法 不 能 見 … … 乃 至 不 能 証 故。以 是 故 , 諸 菩 薩 修 行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時,於 一 切 諸 法 及 其 一 切 增 語 若 合 若 離,皆 不 起 不 行 不 缘 。 以 彼 菩 薩 於 諸 法 及 諸 法 一 切 增 語 俱 不 見 … … 乃 至 不 証 故 。 何 以 故 ? 法 爾 如 是 , 入 諸 法 性 平 等 性 故5 。 (二 )此 義 云 何 ? 佛 說 法 平 等 性 , 非 即 異 生 非 離 異 生 , 廣 說 乃 至 非 即 諸 佛 非 離 諸 佛 , 非 即 蘊 入 界 非 離 蘊 入 界 … … 乃 至 於 一 切 有 為 無 為 諸 法,亦 如 是 非 即 非 離。若 於 一

5 大藏經第七冊般若部三 新文豐出版公司,94 年 4 月修版一版 pp. 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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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佛學與人生學術研討會—佛法、科學與生命教育 逢甲大學人文社會學院 / 98 年 11 月 21 日 切 法 非 即 非 離 行 甚 深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時 , 就 能 於 一 切 諸 法 得 究 竟 自 在 、 究 竟 圓 滿 。 而 此 不 即 不 離 恰 與 四 句 中 雙 非 句 句 義 相 應,本 文 即 藉 此 印 証 修 持 甚 深,若 般 波 羅 密 多 , 唯 但 在 掃 除 自 心 先 所 積 聚 之 一 切 見 聞 覺 知 知 見 , 就 能 悟 入 以 無 知 無 不 知 、 無 見 無 不 見 、 無 住 無 不 住 , 乃 至 無 証 無 不 証 的 至 理 ,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理 趣 , 俱 在 雙 非 句 義 中 解 析 印 証6 。

貳 、 資 糧

一 、 一 般 陳 述

如 如 法 爾 、 實 相 , 若 依 世 俗 說 諸 法 理 趣 , 有 無 量 無 邊 異 說 , 但 俱 不 如 說 , 今 僅 就 雙 非 一 句 句 義 推 究 , 以 理 究 理 , 印 証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理 趣 , 與 一 貫 之 佛 德 佛 理 無 二 無 別 , 修 行 佛 法 在 增 長 福 慧 不 在 破 他 宗 立 自 宗 , 反 之 更 應 深 究 破 自 立 他 。 此 之 破 自 即 破 除 自 我 執 持 之 一 切 知 見 以 增 慧 , 立 他 即 於 修 行 甚 深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 乃 至 一 切 佛 所 教 授 之 佛 法 時 , 不 壞 一 切 諸 法 , 亦 即 不 外 於 處 處 時 時 護 諸 萬 有 以 增 幅 。 此 之 福 慧 不 能 自 外 於 萬 有 , 唯 但 與 萬 有 與 共 , 才 是 修 持 般 若 ,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以 印 証 佛 法 法 理 之 所 歸 處 。 (一 )佛 法 。 依 往 常 佛 法 論 証 中 , 多 以 共 相 、 別 相 為 諸 法 論 証 之 所 依 , 但 有 其 難 以 克 服 的 盲 點 , 因 為 共 相 是 無 相 , 無 相 無 所 示 現 , 也 無 能 示 現 , 別 相 是 別 別 互 異 , 互 不 相 通 , 不 能 相 互 較 量 長 短 、 輕 重 、 大 小 、 多 寡 、 高 下 、 遠 近 , 乃 至 快 慢 , 亦 不 能 互 通 有 無 等 諸 多 盲 點 難 以 克 服,於 諸 論 証 不 是 流 於 戲 諍,最 多 也 只 能 獲 得 言 詞 層 次 的 滿 足 。 這 在 楞 伽 經 一 百 零 八 問 中 , 佛 就 曾 對 大 慧 菩 薩 有 過「 離 四 句 , 絕 百 非 」的 警 語,這 雖 非 四 句 過,過 在 能 否 恰 如 其 分 地 領 悟 到 四 句 的 理 趣,並 善 用 之 。 這 情 況 在 長 阿 舍 布 咤 婆 樓 經 亦 有 於 四 句 不 記 情 事,彼 之 不 記 是 四 句 所 示 之 此 實 餘 虛( 會 意 應 是 破 他 非 實 , 立 自 為 實 , 凡 此 佛 皆 不 為 授 記 )而 非 四 句 句 義 若 記 若 不 記7 。 四 句 句 義 當 於 本 文 第 叁 節 中 解 析 。 (二 )世 間 法 , 目 前 世 俗 的 論 証 中 , 多 以 諸 方 所 共 許 的 通 量 , 別 量 為 工 具 , 當 可 克 服 共 相 別 相 諸 缺 失 。 但 須 先 將 非 量 轉 換 為 量 的 量 化 轉 換 過 程 , 令 量 中 有 量 、 有 理 、 有 相,於 如 許 量、理、相 悉 由 論 証 諸 方 依 論 証 之 所 需 取 決。這 種 量 化 的 轉 化 技 術 , 目 前 仍 在 不 斷 的 演 化 中 , 演 化 的 目 的 是 要 令 非 量 轉 化 為 量 的 技 術 要 快 、 要 準 。 何 以 故 ? 於 任 何 的 量 化 過 程 中 都 必 然 會 產 生 兩 種 不 可 避 免 的 誤 差。其 一 是 轉 化 的 誤 差 , 其 二 是 轉 化 為 量 後 的 度 量 誤 差 。 此 諸 誤 差 的 產 生 既 然 不 可 避 免 , 就 更 須 進 一 步 解 析 其 效 度,亦 即 其 量 化 的 量 要 提 供 諸 方 有 效 使 用 的 準 確 度,可 用 誤 差 效 度 來 顯 示 。 這 也 印 証 了 兩 件 事 。 第 一 、 量 化 雖 善 巧 進 步 , 但 有 不 可 避 免 的 誤 差 隨 之 而 生 , 是 故 , 唯 求 量 化 快 速 、 精 準 , 於 量 化 的 技 術 就 要 無 休 止 地 不 斷 努 力 追 求 進 步 , 否 則 就 必 然 會 遭 遇 到 萬 有

6 大藏經第八冊般若部四 新文豐出版公司,94 年 4 月修版一版 pp. 413-415. 7長阿含第三分 布咤婆樓經第九 台灣印經處 pp. 502-506

(6)

以四句句義蠡測般若、般若波羅密多理趣 宋 葛 福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退休教授 轉 化 所 淘 汰 。 這 恰 好 印 証 學 佛 之 於 佛 法 法 味 , 必 需 要 無 休 無 止 的 融 入 昇 華 , 否 則 就 必 然 於 諸 法 不 得 自 在 。 第 二 、 在 觀 察 諸 法 量 化 及 量 化 過 程 中 , 唯 但 解 析 所 量 化 諸 法 法 味 理 趣 之 所 至 , 而 於 諸 法 不 曾 變 異 , 這 於 法 不 變 異 也 恰 好 印 証 菩 薩 修 行 般 若 波 羅 多 時 , 於 諸 法 不 動 轉 的 理 趣 無 二 無 別 。 (三 )雙 非 理 趣 與 量 化 之 探 討 , 依 四 句 中 雙 非 句 義 是 非 正 非 反 , 或 是 非 此 非 彼 , 以 其 非 非 理 趣,能 令 離 此 離 彼,於 此 彼 萬 有 諸 方 中 能 除 遣 一 切 時 空 人 事 物 等 之 種 種 差 異 性 , 而 成 為 無 二 無 別 之 通 量 , 亦 允 為 論 証 諸 方 所 共 許 之 論 証 工 具 , 由 是 推 知 善 用 雙 非 論 証 , 於 法 理 上 , 可 直 接 假 設 一 個 虛 擬 的 通 量 作 為 諸 方 論 証 之 工 具 , 作 為 解 析 論 証 之 依 憑 。

二 、 集 合

(一 )定 義 與 符 號 集 合 是 數 學 最 原 始 , 最 基 本 的 無 定 義 名 詞 之 一 。 雖 說 無 定 義 , 但 習 慣 上 也 有 於 使 用 集 合 這 個 無 定 義 名 詞 時 , 都 會 有 些 共 同 遵 守 的 不 成 文 通 則 來 規 範 它 。 在 數 學 用 語 上 的 集 合 , 必 須 是 在 一 個 明 明 白 白 、 清 清 楚 楚 的 條 件 規 定 之 下 所 包 含 的 全 部 個 體 , 所 組 成 的 群 體 。 這 群 體 或 集 合 , 以 及 所 包 含 在 內 的 全 部 個 體 或 元 素 , 在 數 學 用 語 上 還 要 接 受 下 列 不 成 文 的 規 範 。 1. 這 個 條 件 的 界 限 不 論 是 肯 定 或 否 定,只 要 是 規 定 的 不 夠 明 確,就 不 能 成 為 數 學 中 的 集 合 。 2. c 集 合 的 符 號 , 通 常 是 用 英 文 大 寫 字 母 來 表 示 如 A, B, C… 等 , 但 不 妨 用 其 他 符 號 表 之 。 d 集 合 內 所 包 含 元 素 或 個 體 通 常 是 用 小 寫 英 文 字 母 來 表 示 如 a, b, c… … 或 x, y, z 等,分 別 以 x, y, z… … 等 表 示 變 數 或 變 量,以 a, b, c…… 等表示非變數或非變量。 e 又以

表屬於,如一集合 A={a, b, c},則 a

A 或 a, b

A 或 a, c

A, b

A 等。 f 又 集 合 中 元 素 的 符 號 亦 可 用 英 文 小 寫 字 母 外 之 其 他 符 號 來 表 示 , 如 以 數 字 1, 2… 或 一 、 二 、 三 … 等 來 表 為 A= { 1, 2} … 等 , 但 此 時 { 1, 2… } 內 的 1, 2… 未 必 然 含 有 數 量 的 意 義。究 竟 有 沒 有 數 量 的 涵 義,要 由 決 定 集 合 時 的 條 件 來 取 決 , 並 非 不 能 變 通 。 3. 一 個 集 合 所 包 含 元 素 或 個 體 之 多 寡,完 全 由 該 集 合 的 元 素 來 決 定,在 該 條 件 下 所 包 含 的 全 部 個 體 , 有 幾 個 就 算 幾 個 , 若 是 一 個 都 沒 有 就 是 一 個 都 沒 有 , 若 是 不 肯 定 就 是 不 肯 定 , 這 裡 一 個 都 沒 有 的 沒 有 若 是 0 則 以 { 0} 表 之 , 這 裡 一 個 都 沒 有 的 沒 有 , 若 是 連 0 也 沒 有 , 即 以 { } 表 之 。 4. 此 中 { } 或

φ

是 皆 是 表 示 空 集 合 , 而 此 { } 或

φ

也 含 有 條 件 不 夠 肯 定 的 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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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佛學與人生學術研討會—佛法、科學與生命教育 逢甲大學人文社會學院 / 98 年 11 月 21 日 性 涵 義 在 內 。 這 裡 要 注 意 到 ,{ } 與 { 0} 的 差 別 。 5. 集 合 內 的 元 素 或 個 體 , 仍 然 是 獨 立 的 個 體 , 於 彼 諸 元 素 或 個 體 間 , 是 不 能 也 不 允 許 互 相 用 算 術 的 四 則 運 算 來 計 算 的 , 除 非 集 合 的 條 件 規 定 為 數 學 中 的 數 或 允 為 諸 方 共 許 的 通 量,否 則 集 合 內 諸 元 素 仍 是 獨 立 的,獨 立 就 是 有 獨 立 性 , 就 是 沒 有 量 化 , 也 就 不 能 用 數 學 的 計 量 來 運 算 分 析 。 這 也 是 這 個 無 定 義 集 合 名 詞 要 遵 守 的 一 些 特 徵 規 範 。 (二 ) 運 算 與 符 號 1. 聯 集 與 交 集 設 有 兩 個 集 合 A 及 B,則 以 符 號 ∪ 及 ∩ 分 別 表 為 A, B 兩 個 集 合 的 聯 集,及 交 集 的 運 算 符 號 , 並 以 A∪ B 及 A∩ B 分 別 表 之 。 今 舉 例 說 明 如 次 例 1 設 A, B 兩 個 集 合 分 別 為 A= { a, b, c}、 B= { b, c, d} 則 A, B 的 聯 集 A∪ B 運 算 為 A∪ B= { a, b, c} ∪ { b, c, d} = { a, b, c, d} = { b, d, c, a} … 等 共 有 24 種 不 同 的 排 列 方 法 均 可 表 為 正 確 答 案 。 這 是 指 集 合 內 諸 元 素 的 排 列 先 後 秩 序 不 受 限 制 , 因 為 它 們 在 該 A∪ B 集 合 內 , 彼 此 間 都 還 是 獨 立 自 由 的 個 體 。 又 由 於 是 獨 立 個 體 , 依 獨 立 個 體 定 義 理 趣 推 演 , 若 將 A∪ B 分 別 表 為 A∪ B= { a, b, c, b, c, d} 或 不 同 排 列 秩 序 中 的 任 何 一 種 , 或 A∪ B= { a, 2b, cc, d} 或 不 同 排 列 秩 序 中 的 任 何 一 種 就 都 不 能 也 不 是 A∪ B 的 正 確 答 案 , 因 為 在 時 空 人 事 物 不 停 互 轉 的 萬 有 中 , 是 不 允 許 有 任 何 一 個 獨 立 的 個 體 或 獨 立 元 素 , 在 同 一 個 條 件 為 前 題 下 之 同 一 集 合 內 的 元 素 重 覆 出 現 二 次 及 二 次 以 上 的 。 這 裡 所 說 的 元 素 獨 立 性 於 A∩ B 也 是 一 樣 適 用 的 , 如 A∩ B= { a, b, c} ∩ { b, c, d} = { b, c} = { c, b} 均 為 正 確 答 案 。 又 如 A∩ B= { bb, cc} = { 2b, 2c} 也 是 不 正 確 的 錯 誤 答 案 。 又 在 A∩ B 內 諸 個 體 或 元 素 間 的 獨 立 性 , 也 是 和 A∪ B 所 已 陳 述 的 一 樣 。 所 有 集 合 內 的 元 素 , 即 使 沒 有 定 義 為 獨 立 性 個 體 時 , 都 是 具 有 獨 立 性 都 要 遵 守 同 樣 的 規 範 。 又 A∪ B 與 A∩ B 的 差 別 是 在 它 們 經 過 ∪ 或 ∩ 運 算 後 所 包 含 的 元 素 , 有 不 同 的 結 果 。 又 若 假 設 有 x, y 或 a, b 等 均 為 實 數 Re 時 , 則 依 數 學 中 實 數 集 合 所 共 有 的 特 性 , 是 允 許 用 數 學 中 的 代 數 運 算 法 則 來 運 算 和 表 達 的 , 如 Re= { x| x

Re} 並 舉 例 說 明 之 例 2 設 A, B 兩 個 集 合 分 別 為 A= { x| x> a, x, a

Re } 及 B={x|x>b, x , b

Re}且 a<b

則 A∪B={x|x>a, x, a

Re}∪{x|x>b, x, b

Re} ={x|x>a

x>b, x, a, b

Re 且 a<b}

(8)

以四句句義蠡測般若、般若波羅密多理趣 宋 葛 福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退休教授 ={x|x>a, x, a

Re } A∩B={x|x>a, x, a

Re }∩{x|x> b, x , b

Re} ={x|x>a

x > b, x, a, b

Re 且 a<b} ={x|x>b, b, x

Re } 式中符號

表“或",符號

表“且",又符號>表“大於",如 x > a 表 x 大於 a,符號<表“小於",如 a<b 表 a 小於 b 例 1 中的 a, b, c...是獨立的原始元素,例 2 中,x, a , b 是可以互比大小的量,己非如例 1 之獨立性。這也是無定義的特性一。 2. 補集與全集 依集合的架構,任何一個集合 A,都有一個與之相應的補集合

A

存在。且 A∪

A

=全集, 並舉例說明之 例 1 設任一集合的 A={a, b, c}則其補集

A

={d, e,……….y, z} 而 A∪

A

={a, b, c}∪{d, e,………y, z}則

A∪

A

={a, b, c, d, e,………y, z}=

Ω

=全集 =由 26 個英文字母所組成的集合

A∩

A

={a, b, c}∩{d, e,………y, z}={ }=

φ

例 2 若以代數式表之 設 x, a

Re 並設

A={x|x > a, x, a

Re}則

A

={x|x

a, x, a

Re} A∪

A

={x|x > a, x, a

Re}∪{x|x

a, x, a

Re}

={x|x > a

x

a, x, a

Re} ={x|x

Re}=

Ω

=Re

A∩

A

={x|x > a, x, a

Re}∩{x|x

a, x, a

Re} ={x|x > a

x

a, x, a

Re}={ }=

φ

3. 集 合 和 集 合 的 運 算 於 本 文 為 論 証 所 涉 及 的 只 有 聯 集,交 集 及 其 補 集 等 最 簡 易 的 二 元 運 算 , 而 集 合 與 元 素 間 只 有 屬 於

或 不 屬 於

的 從 屬 關 係 , 或 沒 有 從 屬 關 係 。 沒 有 從 屬 關 係 的 集 合 和 元 素 是 互 不 相 涉 的 , 由 此 推 知 , 分 別 屬 於 不 同 集 合 的 諸 元 素 也 是 互 不 相 涉 的,即 使 名 稱 符 號 都 相 同 也 是 互 不 相 涉 的,它 們( 元 素 ) 只 能 歸 附 於 所 從 屬 的 集 合 中 獨 立 存 在 。 由 所 歸 屬 的 集 合 條 件 來 決 定 。

參 、 以 雙 非 句 義 蠡 測 修 持 般 若 波 羅 密 理 趣 之 所 至

一 、 四 句 句 義 以 集 合 表 其 理 趣

設 x, 0

Re, 並 以 集 合 將 四 句 句 義 分 別 表 之 如 次 第 一 句 為 正 , 以 正 實 數 為 條 件 , 設 所 表 之 集 合 設 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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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佛學與人生學術研討會—佛法、科學與生命教育 逢甲大學人文社會學院 / 98 年 11 月 21 日

則 A= { x| x > 0, x, 0

Re}

第 二 句 為 負 , 以 負 實 數 為 條 件 , 所 表 之 所 集 合 設 為 B 則 B= { x| x < 0, x, 0

Re}

第 三 句 為 雙 亦 , 即 亦 正 亦 負 , 分 別 以 A, B 之 交 集 、 聯 集 表 之

則 A∩ B= { x| x > 0, x, 0

Re} ∩ B= { x| x < 0, x, 0

Re} = { x| x > 0

x < 0, x, 0

Re }

= { } =

φ

… … … (1) A∪ B= { x| x > 0, x, 0

Re} ∪ B= { x| x < 0, x, 0

Re} = { x| x > 0

x < 0, x, 0

Re} = { x| x

Re 但 x≠ 0} … … … (2) 第 四 句 為 雙 非 , 即 非 正 非 負 , 分 別 以

A

B

之 交 集 、 聯 集 表 之 則

A

B

= { x| x

0, x, 0

Re} ∩ = { x| x

0, x, 0

Re} = { x| x

0

x

0, x, 0

Re} = { x| x = 0, x, 0

Re} = { 0} … … … (3)

A

B

= { x| x

0, x, 0

Re} ∪ = { x| x

0, x, 0

Re} = { x| x

0

x

0, x, 0

Re} = { x| x

Re} = Re … … … (4)

二 、 以 縁 起 法 解 析 四 句 句 義 之 理 趣

(一 )第 一 句 、 第 二 句 以 緣 起 法 觀 之 , 皆 可 視 為 單 緣 不 立 , 此 之 不 立 非 彼 句 不 立 , 是 彼 句 義 於 緣 起 法 相 應 之 緣 理 不 立 , 是 故 , 緣 起 法 理 趣 於 彼 兩 句 句 義 亦 乏 善 可 陳 。 (二 )第 三 句 之 交 集 A∩ B=

φ

表 正 負 , 或 主 客 , 或 敵 我 , 或 說 聽 等 雙 方 於 諸 萬 有 各 無 共 識 , 是 彼 彼 於 諸 萬 有 時 空 人 事 物 交 錯 不 停 轉 之 如 如 法 爾 中 , 各 自 執 持 已 見 的 必 然 結 果 , 亦 表 彼 各 自 執 持 已 見 而 不 自 覺 知 的 無 知 , 這 是 愚 痴 的 無 知 , 有 別 於 放 下 先 所 見 聞 覺 知 知 見 的 無 知 , 二 者 名 同 而 義 異 , 緣 由 彼 彼 於 諸 如 如 法 爾 萬 有 中 , 不 能 了 知 , 雖 有 深 淺 程 度 不 同 之 種 種 差 異,但 於 法 不 了 而 起 虛 妄 分 別 執 持,且 為 一 切 戲 諍 之 源。此 之 戲 諍 , 就 是 要 破 他 立 自 , 也 是 起 破 他 立 自 之 源 , 緣 由 彼 之 於 諸 萬 有 無 共 識 而 起 , 此 之 無 共 識 已 於 式 (1)A∩ B=

φ

証 知 , 是 緣 於 彼 彼 不 了 如 如 法 爾 故 。 第 三 句 之 聯 集 A∪ B ={ x| x , x

Re 但 x≠ 0}, 若 彼 之 諸 方 於 交 集 是 在 尋 求 共 識 , 則 於 聯 集 是 在 彼 彼 共 識 中 息 事 寧 人 , 以 增 大 並 強 化 其 共 識 。 但 今 觀 其 聯 集 內 涵 彼 彼 是 在 無 共 識 下 , 息 事 寧 人 , 此 無 共 識 ( 以 x ≠ 0, 0 帶 表 彼 彼 之 共 識 故 ) 的 息 事 寧 人 , 實 是 彼 彼 各 自 不 斷 強 化 增 大 , 彼 彼 各 自 所 執 持 的 見 解 或 潛 意 識 , 皆 為 來 日 破 他 立 自 的 戲 諍 作 準 備 而 盡 心 盡 力,這 樣 漫 無 止 境 的 浪 費 有 限 質 源 而 無 益 於 萬 有 的 作 為 , 皆 由 無 知 妄 執 所 引 發 , 由 聯 集 証 知 , 彼 彼 妄 執 只 要 一 時 一 刻 不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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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四句句義蠡測般若、般若波羅密多理趣 宋 葛 福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退休教授 除 , 此 諸 無 益 戲 諍 就 不 會 在 彼 彼 心 中 終 止 , 也 永 無 息 事 寧 人 的 真 實 空 間 。 何 以 故 於 { x| x , x

Re 但 x≠ 0} 中 之 x 符 號 雖 為 同 一 x, 但 彼 x > 0 與 x < 0 是 表 彼 此 無 共 識 , 亦 未 化 解 雙 方 敵 對 的 狀 態 , 以 式 (2)中 之 x≠ 0 故 。 (三 ) 第 四 句 之 交 集 是

A

B

= { x| x = 0, x, 0

Re} = { 0} 觀

A

B

, 當 知 彼 彼 或 正 、 負 , 乃 至 彼 彼 或 說 、 聽 諸 方 於 萬 有 見 解 已 有 一 個 共 識 可 尋 , 因 為 這 個 共 識 是 在 彼 彼 先 自 否 定 各 自 之 見 聞 覺 知 所 積 聚 若 現 若 隱 的 種 種 見 解 後 所 引 發 的 , 故 稱 之 為 可 尋 的 隱 性 共 識 , 以 別 於 世 俗 所 習 慣 於 各 各 所 執 持 中 所 示 現 的 顯 性 共 識 。 細 究 這 個 隱 性 共 識 , 是 非 常 非 常 脆 弱 的 , 其 由 有 三 , 分 陳 如 次 : 第 一、此 共 識 是 彼 彼 先 所 於 顯 性 中 而 不 俱 的,實 際 上 也 是 未 引 發 而 仍 隱 而 不 現 的 , 或 虛 擬 為 可 尋,由 尋 求 引 發 的 共 識,因 為 是 時 尚 未 有 實 實 在 在 的 共 識,現 於 彼 彼 諸 方 , 只 是 在 反 向 推 究 的 理 趣 上 , 有 此 共 識 可 尋 。 此 之 反 向 即 雙 方 否 定 自 我 知 見 之 共 識 。 第 二 、 這 個 有 彼 彼 各 自 否 定 自 我 的 見 解 , 非 諸 聖 賢 , 鮮 少 能 行 能 持 , 以 違 世 俗 常 情 常 理 故 。 第 三 、 這 裡 所 說 的 共 識 , 只 要 彼 彼 一 方 有 任 何 改 變 , 或 彼 彼 都 持 之 不 變 而 有 第 三 者 介 入 現 前 , 都 能 令 此 脆 弱 的 共 識 改 變 甚 至 消 失 , 更 何 況 萬 有 諸 方 , 時 空 人 事 物 交 錯 不 停 互 轉 , 即 便 前 述 的 情 境 都 不 出 現 , 也 很 難 自 外 於 諸 萬 有 滾 滾 洪 流 所 吞 沒 。 由 此 所 顯 示 的 更 是 行 力 俱 不 俱 足 的 問 題 , 但 也 能 影 響 智 力 與 信 力 。 或 三 力 也 互 為 影 響 。 第 四 句 之 聯 集

A

B

= { x| x, x

Re} = Re 觀

A

B

知 彼 彼 之 潛 在 共 識 , 由

A

B

時 , 脆 弱 不 堪 之 點 線 , 已 擴 展 與 諸 萬 有 無 處 無 時 無 不 是 , 也 無 不 與 萬 有 與 共 的 境 界 或 情 境 , 也 就 是 以 入 不 退 位 的 菩 薩 境 界 , 這 個 潛 在 共 識 雖 言 共 識 , 但 不 是 與 人 共 修 , 不 需 也 不 必 然 要 與 人 共 修 , 唯 但 自 修 , 自 修 的 方 法 就 是 掃 除 自 我 一 切 見 解 , 由 粗 到 細 、 由 顯 到 隱 、 由 有 知 有 覺 到 不 知 不 覺 , 由 有 形 到 無 形 , 由 靜 止 到 變 易 不 定 等 之 任 何 見 解 都 要 掃 除 的 乾 乾 淨 淨 , 而 且 要 無 時 無 刻 都 無 休 止 的 掃 除 , 才 能 容 受 並 顯 現 萬 有 的 見 解 而 無 遺 漏 , 才 能 與 萬 有 與 共 , 否 則 連 知 的 能 力 都 沒 有 , 與 誰 與 共 , 事 實 上 除 了 顯 現 更 還 要 有 容 受 萬 有 見 解 的 能 力 , 才 能 施 以 如 何 與 共。這 裡 說 掃 除 諸 見 解,就 是 要 於 諸 法 不 執 著( 不 即 ),與 諸 萬 有 容 受 與 共 , 就 是 要 於 諸 法 不 離 , 這 樣 於 法 不 即 不 離 , 才 能 於 法 得 自 在 得 究 竟 圓 滿 。 也 就 是 俢 持 甚 深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法 理 之 所 至。又 由 雙 非 句 義 之 數 理 解 析,得 知 如 是 修 行 不 在 破 他 立 自 , 唯 在 破 自 立 他 , 此 之 自 他 只 在 初 始 , 至 不 退 位 菩 薩 時 , 已 無 自 他 之 實 , 唯 俱 自 他 之 名 而 已 , 何 以 故 , 掃 盡 自 心 一 切 見 解 , 無 時 無 處 無 不 與 萬 有 與 共 時 , 何 來 真 實 之 自 他 。 這 裏 所 說 的 共 識 是 指 已 除 盡 一 切 知 見 的 我 。 掃 除 自 我 知 見 的 修 持 是 不 假 外 力 的 , 也 不 能 有 外 力 涉 及 , 唯 由 自 力 自 修 完 成 。 這 樣 的 共 識 , 行 者 在 尚 未 除 盡 一 切 自 我 知 見 之 前 , 實 在 沒 有 共 識 的 意 涵 存 在 , 但 待 行 者 掃 盡 一 切 自 我 知 見 以 後 , 即 能 不 於 諸 法 而 了 諸 法 之 實 相 。 此 言 諸 法 是 萬 有 之 簡 稱 。 不 於 諸 法 是 指 行 者 於 未 掃 盡 一 切 自 我 知 見 於 諸 法 不 執 著 。 了 諸 法 實 相 是 指 行 者 於 掃 盡 一 切 自 我 知 見 已 , 即 能 於 諸 法 不 即 不 離 而 得 究 竟 。 此 之 究 竟 於 每 一 掃 盡 一 切 自 我 知 見 之 行 者 來 說 都 無 二 致 。 亦 即 諸 法 於 彼 彼 已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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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佛學與人生學術研討會—佛法、科學與生命教育 逢甲大學人文社會學院 / 98 年 11 月 21 日 無 二 無 別 之 共 識 , 如 未 現 之 湧 泉 。 此 之 不 即 不 離 , 雖 言 有 先 後 , 但 無 先 後 二 元 之 實 。 猶 如 緣 起 性 空 法 門 中 , 雖 言 空 有 , 而 無 空 有 二 元 之 實 , 反 之 若 此 言 非 實 亦 非 無 , 此 之 雙 非 句 義 理 趣 得 以 成 , 但 為 方 便 說 而 已 。

肆 、 結 論

一 、 本 文 以 數 學 中 集 合 論 原 理 配 合 緣 起 法 解 析 四 句 句 義 理 趣 蠡 測 般 若 ,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雙 非 理 趣 之 所 至 , 於 推 論 過 程 中 , 無 意 間 發 現 。 (一 ) 以 量 化 為 工 具 論 証 遠 勝 於 非 量 為 工 具 之 論 証 。 傳 統 上 佛 教 所 善 用 的 共 相 別 相 論 証 之 盲 點 , 皆 可 由 量 化 而 克 服 。 (二 ) 量 化 就 須 將 非 量 轉 換 為 量 , 要 增 加 這 個 複 雜 的 轉 換 過 程 , 以 及 轉 換 過 程 中 所 衍 生 的 種 種 之 誤 差 效 度 處 理 與 比 較 分 析 的 諸 多 與 計 量 工 程 有 關 非 數 學 之 數 學 如 集 合 理 原,統 計 學 及 誤 差 平 差 法 等 技 術 問 題。亦 相 當 複 雜,但 必 須 克 服 。 (三 ) 在 困 頓 的 研 討 量 化 過 程 中 , 發 現 四 句 中 雙 非 句 句 義 , 非 此 非 彼 的 非 非 甚 深 法 理 中 , 已 將 此 彼 的 一 切 差 異 除 遣 , 並 可 直 接 適 用 於 佛 法 量 化 之 論 証 , 於 萬 有 諸 方 之 差 異 性 , 俱 可 藉 此 雙 非 理 趣 入 諸 法 平 等 性 , 此 之 雙 非 於 佛 法 量 化 之 論 証 如 獲 至 寶 , 而 此 至 寶 就 在 般 若 、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雙 非 法 理 中 , 只 惜 至 今 尚 鮮 少 受 用 愧 對 佛 恩8 。 二 、 於 困 頓 的 量 化 研 討 及 般 若 、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雙 非 法 理 之 推 演 過 程 中 更 由 以 下 二 事 , 以 印 証 本 文 所 陳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雙 非 法 理 之 不 假 。 (一 ) 於 諸 法 將 非 量 轉 為 量 化 的 量 時 , 於 是 法 不 動 不 轉 , 這 恰 好 與 以 雙 非 義 修 持 甚 深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的 法 門 不 動 諸 法 的 理 趣 互 為 印 証,此 亦 印 証「 如 來 化 法 不 動 法 」 之 至 高 法 理 之 所 由 , 何 以 故 ? 於 諸 佛 法 中 , 如 如 法 爾 皆 自 化 自 轉 故 , 唯 其 法 法 自 化 自 轉 , 於 如 如 法 爾 , 乃 能 恆 久 喜 悅 、 安 寧 、 自 在 。 此 更 印 証 修 持 佛 法 之 為 萬 有 , 無 有 能 出 其 右 。 (二 ) 以 雙 非 義 修 持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法 門 時 , 唯 但 破 自 立 他 , 破 自 是 破 自 之 知 見 , 立 他 是 不 壞 諸 法 而 入 諸 法 性 以 護 萬 有,於 學 佛 來 說,此 之 自 他 只 存 於 初 始 至 不 退 位 之 前 。 待 入 不 退 位 已 , 就 無 自 他 之 實 , 只 有 名 相 善 巧 方 便 。 是 故 於 自 他 究 為 二 元 法 或 一 元 法 , 亦 因 時 方 而 異 。 餘 亦 類 比 。 此 之 破 自 立 他 , 與 往 昔 諸 多 破 他 立 自 , 以 証 諸 此 實 彼 虛 的 兩 相 比 較 中 , 印 証 佛 德 佛 理 當 以 破 自 立 他 為 勝 。

三 、 以 雙 非 句 義 理 趣 釋 佛 法 之 勝 妙 , 在 於 與 諸 法 論 証 中 能 超 越 量 化 而 不 離 量 化

(一 ) 此 之 不 離 量 化 , 能 於 諸 法 見 無 所 見 。 所 見 非 見 故 , 故 言 不 見 。 於 不 住 、

不 証 、 無 所 有 、 無 所 得 , 當 知 亦 如 是 。

(二 ) 此 之 超 越 量 化 , 能 不 於 諸 法 有 我 我 所 , 是 有 亦 非 有 我 異 我 相 在 其 中 。

(三 ) 合 (一 )、 (二 ), 當 知 以 雙 非 句 義 釋 般 若 、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理 趣 。 不 僅 能 了 知

諸 法 不 可 見 、 不 可 住 、 不 可 證 、 無 所 有 、 無 所 得 , 更 能 於 諸 法 熄 滅 一 切

8 大藏經第八冊般若部四 新文豐出版公司,94 年 4 月修版一版 pp. 427-上中。

(12)

以四句句義蠡測般若、般若波羅密多理趣 宋 葛 福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退休教授

戲 諍 及 其 所 由 。

伍 、 補 陳

一 、 敬 補 陳 與 本 文 相 關 之 數 則 問 答 , 一 併 就 教 諸 方 大 德 。

(一 ) 往 昔 乃 至 今 世 , 於 佛 法 論 証 中 常 引 用 聖 言 量 、 現 量 、 比 量 及 非 量 , 何 以 本 文 說 往 昔 佛 法 是 常 用 共 相 別 相 論 証 之 缺 失 ? 答 : 聖 言 量 離 時 空 , 不 離 人 事 物 , 於 不 同 人 事 物 各 不 相 通9 。 現 量 俱 時 空 , 亦 不 離 人 事 物,是 量 並 無 通 量 之 意 涵,般 若 說 為 無 所 有 即 為 雙 非 句 義 理 趣 之 通 量。聖 言 , 現 量 俱 非 通 量 , 比 量 若 非 通 量 與 誰 比 。 非 量 本 非 量 , 云 何 論 計 量 。 (二 ) 云 何 修 行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於 諸 法 非 離 非 合 ? 答 : 依 雙 非 句 義 理 趣 彼 於 諸 法 無 取 著 , 以 雙 非 句 句 義 修 持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時 於 法 亦 無 取 無 著 , 故 能 不 動 諸 法 而 修 持 般 若 法 門 , 又 因 於 法 不 動 , 故 以 於 法 不 離 不 合 。 由 是 推 知 以 雙 非 句 句 義 修 持 甚 深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法 門 , 於 諸 法 不 離 不 合 , 當 知 亦 爾 。 以 彼 於 諸 法 無 取 無 著 , 法 爾 如 是 皆 法 法 自 化 自 轉 故 。 (三 ) 以 雙 非 句 句 義 修 持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是 否 亦 能 彰 顯 佛 德 、 佛 理 , 何 以 故 ? 答 : 就 雙 非 句 句 義 的 法 理 來 說 , 是 隱 而 不 現 , 已 非 此 非 彼 故 , 本 文 以 交 集 、 聯 集 解 析 修 持 雙 非 之 次 第 , 以 交 集 示 為 切 入 之 初 始 , 以 聯 集 示 為 入 不 退 位 之 境 界 , 於 除 遣 自 我 知 見 , 則 有 始 無 終 , 無 時 無 刻 , 無 處 無 方 , 無 不 一 一 除 遣 , 以 顯 學 佛 修 持 之 有 始 無 終,雖 於 修 德 悟 理、有 顯 有 隱,但 在 雙 非 句 義 中,俱 為 非 顯 非 隱 , 能 常 能 長 久 而 互 通 。 (四 ) 依 雙 非 句 句 義 修 持 佛 法 , 是 要 除 遣 自 心 先 所 積 聚 的 一 切 知 見 及 潛 意 識 , 何 以 未 見 其 除 遣 之 法 ? 答 : 除 遣 之 法 就 在 雙 非 句 義 中 , 以 其 非 取 非 著 , 就 已 除 無 所 除 , 遣 無 所 遣 , 故 言 除 遣 是 除 遣 先 所 積 聚 之 一 切 知 見 而 說 。 此 之 「 先 所 」 是 時 時 刻 刻 之 先 所 , 就 要 時 時 刻 刻 不 忘 除 遣 這 個 「 先 所 」 的 知 見 , 也 因 此 以 雙 非 修 持 佛 法 是 有 始 無 終 的 , 而 除 遣 之 法 理 就 在 雙 非 句 義 中 。 (五 ) 佛 在 楞 伽 經 一 百 零 八 問 中,對 大 慧 說 要 離 四 句 絕 百 非,若 非 四 句 過,過 在 何 方 ? 答 :過 在 用 時 非 時,用 處 非 處 之 所 用 , 於 諸 萬 有 是 否 適 切 , 以 是 故 其 過 ,不 在 於 佛 、 亦 不 在 大 慧 及 四 句 。 (六 ) 若 言 破 他 立 自 為 非 , 何 以 有 一 部 以 破 外 宗 為 主 的 長 阿 含 經 ? 長 阿 含 經 豈 非 佛 說 ? 答 : 前 言 自 他 之 為 一 元 法 或 為 二 元 法 中 已 明 因 時 方 而 異 , 聖 言 雖 離 時 空 但 不 離 人 事 物 , 佛 隨 人 事 物 而 隨 喜 開 示 , 才 能 令 萬 有 俱 受 益 且 歡 喜 。 當 知 長 阿 含 時 , 已 非 餘 三 阿 含 時 , 況 是 般 若 時 。 又 依 雙 非 句 義 之 法 理 , 入 不 退 位 菩 薩 , 心 中 已 無 自

9 大藏經第八冊般若部四 新文豐出版公司,94 年 4 月修版一版 pp. 427-中下。

(13)

二○○九年佛學與人生學術研討會—佛法、科學與生命教育 逢甲大學人文社會學院 / 98 年 11 月 21 日 他 二 元 之 實,何 況 是 佛。長 阿 含 時 佛 說 破 他,是 因 聞 法 之 他,心 中 有 他 須 要 破 , 不 破 他 就 不 能 讓 他 立 自 。 非 佛 要 破 他 , 是 他 不 能 自 破 , 佛 是 要 幫 助 他 自 破 而 破 他 , 以 期 來 日 之 他 為 破 自 , 於 佛 實 已 無 自 他 之 戲 諍 7 。 (七 ) 若 說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是 以 智 慧 為 引 導 由 此 岸 到 彼 岸 , 何 以 本 文 不 提 此 事 ? 答 : 若 有 此 岸 到 彼 岸 , 此 之 此 彼 俱 是 二 元 法 , 就 不 是 究 竟 佛 法 , 為 佛 所 不 記 。 佛 法 就 是 要 以 二 元 法 引 入 無 二 無 別 的 一 元 法 , 其 修 持 的 方 法 就 是 要 掃 盡 自 心 的 一 切 知 見 , 已 如 前 述 。 以 印 証 各 各 自 心 與 諸 方 萬 有 皆 無 二 無 別 , 此 各 各 自 心 , 於 入 不 退 位 前 各 各 尚 有 獨 立 之 各 各 存 在,於 入 不 退 位 開 始,此 各 各 就 無 實 質 之 意 義 , 所 不 同 的 是 同 一 個 自 心 於 不 退 位 前 , 這 個 自 心 的 知 見 除 遣 未 盡 , 言 各 各 尚 有 獨 立 之 各 各 存 在 , 其 實 是 由 自 心 知 見 除 遣 未 盡 所 引 起 的 反 射 作 用 , 也 非 真 實 心 外 有 心 , 有 個 各 各 存 在 。 但 習 慣 上 仍 說 心 外 有 心 , 或 說 有 不 同 之 各 各 存 在 。 但 當 這 同 一 個 自 心 於 入 不 退 位 開 始 , 就 已 把 自 心 的 知 見 除 遣 的 乾 乾 淨 淨 , 這 個 假 我 知 見 完 全 消 失 , 也 失 去 了 反 射 的 作 用 , 那 時 就 不 再 出 現 心 外 有 心 的 錯 覺 了 , 反 之 會 清 清 楚 楚 的 印 証 心 外 已 無 心 , 諸 方 萬 有 與 我 是 同 一 心 , 故 言 自 他 實 無 自 他 義 , 又 何 來 由 此 岸 到 彼 岸 呢 。 學 佛 若 能 修 持 到 萬 有 與 共 , 心 外 無 心 時 , 就 能 不 離 此 方 而 及 彼 方 , 不 離 此 彼 而 超 越 此 彼 , 且 終 究 有 一 天 能 於 此 彼 諸 方 萬 有 得 自 在 、 究 竟 、 圓 滿 。 正 如 法 華 經 第 十 六 品 中 彌 勒 菩 薩 讚 佛 , 能 於「 不 如 三 界 見 於 三 界 」, 般 若 波 羅 密 多 雙 非 理 趣 之 所 歸 亦 能 如 是 爾 。

二 、 別 說

(一 ) 學 佛 有 多 門 , 今 就 緣 起 法 依 般 若 推 廣 其 義 理 當 為 入 空 不 離 有 離 有 斷 佛 慧 入 有 不 離 空 離 空 斷 佛 緣 空 有 二 不 二 工 夫 在 等 等 時 至 等 亦 無 般 若 波 羅 密10 1、 此 言 般 若 波 羅 密 是 入 空 現 諸 有 , 於 有 還 成 空 , 應 空 有 而 非 空 有 , 於 空 有 非 相 應 亦 非 不 相 應 , 故 言 二 非 二 。 2、 此 言 入 有 三 , 觀 入 、 理 入 及 定 入 。 (1) 觀 入 : 即 一 般 藉 見 聞 覺 知 之 覺 觀 而 悟 解 , 多 為 有 相 法 。 (2) 理 入:即 藉 思 維 推 理 悟 解,此 又 分 逆 順 二 門,彼 境 能 超 越 覺 觀 而 不 離 覺 觀 , 為 入 無 相 法 前 之 善 巧 法 門 。 (3) 定 入 : 即 藉 三 昧 力 悟 解 之 無 相 法 門 , 此 亦 分 念 、 捨 念 二 門 , 彼 境 超 越 思 維 推 理 , 亦 不 違 思 維 推 理 。 3、 於 一 般 通 俗 之 論 證 中 , 常 藉 正 反 合 而 悟 解 , 正 以 觀 治 , 反 以 理 推 , 合 以 驗 證 是 合 則 需 合 觀 理 乃 至 定 力 反 覆 以 濟 之 。 (二 ) 今 略 引 佛 說 開 覺 自 性 般 若 波 羅 密 經11 中 的 一 段 經 文 , 以 明 本 文 雙 非 句 義 之 理 趣

10 大藏經第八冊般若部四 新文豐出版公司,94 年 4 月修版一版 pp. 343-346。

(14)

以四句句義蠡測般若、般若波羅密多理趣 宋 葛 福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退休教授 之 所 由 。 「 佛 說 色 無 性 假 性 實 性 , 受 想 行 識 , 乃 至 六 根 六 塵 六 識 亦 如 是 。 彼 色 於 如 是 三 性 中 轉 愚12 , 是 所 行 當 知 是 婆 薩 正 行 , 如 是 行 者 , 疾 證 無 上 菩 提 果13 。 於 受 想 行 識 等 亦 如 是。何 以 故 ? 若 婆 薩 於 諸 色 中 解 無 相 法,若 自 止 息,諸 相 寂 靜,如 是 所 行 , 當 知 是 婆 薩 正 行 , 疾 證 無 上 菩 提 果14 。 又 言 於 諸 色 受 想 行 識 中 闇 之 與 明 平 等 依 止15 , 婆 薩 若 能 如 實 了 知 , 解 入16 此 者 , 諸 法 亦 然 。 是 婆 薩 疾 證 無 上 菩 提 果 。 」 以 是 婆 薩 於 諸 色 受 想 行 識 等 於 三 性 中 轉 , 能 如 實 了 知 , 即 於 色 受 想 行 識 等 , 於 中 不 生 取 著 , 亦 不 現 轉 , 其 心 開 明 , 由 如 是 不 取 著 , 不 現 轉 , 開 明 已 , 即 於 大 乘 法 中 能 出 離 。 並 不 長 時 在 三 界 五 道 中 受 生 死 諸 苦 。 何 以 故 ? 「 是 色 為 生 或 為 無 生 ? 若 謂 色 有 生 , 彼 色 即 無 生 。 若 謂 色 無 生 , 彼 色 即 是 無 生 自 性 , 若 婆 薩 如 實 了 知 , 彼 色 即 是 無 生 自 性 , 是 故 於 色 無 生 可 有17 。 於 受 想 行 識 等 亦 如 是 。 」

11 大藏經第八冊般若部四 新文豐出版公司,94 年 4 月修版一版 pp. 854-864。 12 緣由相轉性故,入一即一切,一切即一之境界,是大智若愚之愚。 13 文字顯義是有相法,但其隱義是在由相轉為性中事。或言入性不離相。 14 是在無相法中,入相不離性故。 15 依平等義理推知,是非性非相但不離性相言說之雙非句義。 16 此之解入含有觀入、理入、定入諸義。 17 印證緣起性空法中非空非有亦不離空有言說之妙理。何以故?此無生可有之有,是本有之有,亦為般若中無 所有、不可得、不可見之有,是異於生滅二元之有,是有亦非有我異我相在其中,是無我我所之有。本文特 以雙非句義表其理趣之所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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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g 合譯的 The Sutra of the sixth Patriarch on the pristine orthodox Dharma, 53

「復次,舍利弗!菩薩摩訶薩欲上菩薩位,當學般若波羅蜜。欲過

理解句子的 意思 理解句子前 後銜接關係.. 理解段落 理解句子的

Śāriputra āha: katamaḥ punar āyuṣman Subhūte bodhisattvasya mahāsattvasya nyāmaḥ. 44 參見《大般若波羅蜜多經》 (第二會)卷 408〈入離生品

  論曰。自下第三行所住處。訖盡經末有十八門具如前說。此中第一初明發心。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