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之際「守法」爭議的一試論
王德權 (台灣)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系教授
「守法」爭議頻仍發生在隋唐之際皇帝臨朝主政的背景中。皇帝決斷國政,可能因種 種原因,陷於「不明」的處境而不自知,有賴官僚據其職守提出諫言,「救君之謬」,以 強化國政運作的合理性。皇帝臨朝主政,但一人不能獨治,依賴與官僚群體的「共治」。 當時國制的制度設計,如諫諍功能的體系化,就是通過「進諫—納諫」,強化君臣的政治 溝通。另一方面,重構君臣互動理念,「君臣道合」理念出現在此制度背景中。唐初君臣 闡述「為君之道—察納雅言」、「為臣之道—弼違忠諫」,強調君臣間的政治溝通,完善 政治體系的運作。 「守法」爭議不只是法律事務,更是當時國政運作中君臣間政治溝通的一環。有些皇 帝認識到官僚的「守法」訴求是出於忠誠,意在完善皇帝決策,不宜視其為對抗或抗爭, 從君臣對立的立場看待此類現象。皇帝往往容許、甚至鼓勵官僚提出諫言,甚至在爭議後, 讚美官僚「為我(國)守法」,都是君臣「相與盡其道,以乂民」的表現。 「守法」爭議是皇帝察納雅言、官僚弼違忠諫,各自盡其為君、為臣之道,發揮「君 臣共治」的效果。這是隋唐國制組織化程度提升、皇帝臨朝主政等形式下,皇帝與官僚群 體間的政治溝通,是「君臣道合」理念的實踐。關鍵詞:皇帝、守法、察納雅言、君臣道合、君臣共治
一、問題所在
古代中國君臣間發生「守法」爭議,起源甚早,漢初已有文帝與廷尉張釋之執法的著 名事例。但以發生頻率而言,隋唐之際「守法」事例大增。翻閱唐代典籍,無論是《貞觀 政要》,還是《大唐新語》、《唐語林》,時見其例。法制史學者很早就注意到這個現象,1946 年,德國學者Karl Bunger以德文出版《唐代法律史料》一書,就以專章討論這個現象。1其 1 Bunger《唐代法律史料》一書以德文出版,其意見參見江玉林的討論。江玉林,〈「守法」觀念下的唐 律文化—與 Karl Bunger《唐代法律史料》對話〉,收入黃源盛主編,《唐律與傳統文化》,臺北,元照出 1後,日本學者岡野誠屢以唐代「守法」為主題展開系列考察,除了〈中国古代中世の「守 法」史料の分析〉的三年期研究計劃,2並先後發表多篇有關唐代「守法」課題的論文, 如,〈唐代守法一事例—衛禁律闌入非御在所條〉、3〈初唐の戴冑;『守法』から見たその 人と事跡〉4、〈對武则天的詛咒與裴懷古的守法—圍繞唐代一起誣告僧侣的案件〉5、〈唐 代的「守法」の特質について論ず〉6。岡野氏的系列考察多採取個案分析的方式,從法 制史的角度提出諸多見解,且時見深度討論,貢獻頗著。 在「守法」課題上,法制史研究的豐富成果提供我們認識這個現象的基礎。但是,就 歷史研究之旨趣來說,一個根本問題是「為什麼守法爭議頻仍地發生在隋唐之際?」並未 獲致合理的解釋。直到晚近,江玉林重讀Karl Bunger的著作,提出諸多具啟發性的意見, 尤其是認為唐代官員強調「守法」,不是限制或約束官員、皇帝的權力,而是: 以守法為由,保護當事人避免受到皇帝過重的處罰。而官員守護的律法則是皇 帝昭示大於臣下、百姓的誓證。此一律法誓證,與其說是限制皇帝權力的象徵,倒 不如說是用來印證 皇帝是否做到「君君」的本分 。7( 底線為筆者所加) 江氏「皇帝是否做到君君的本分」一語,直指問題的核心,揭示皇帝實踐其職分是「守 法」爭議的本質,提供我們賡續探討的重要線索。皇帝與法律體系的關係向為法制史研究 關注的重點,學者多指出:皇帝權力源自於天,承擔締造、維繫世間秩序的權力與責任, 法律成為由上而下維繫和諧秩序的重要憑藉。因此,皇權在理論上超越法律,不受法律規 範。循著江氏「守法—皇帝之職分」的脈絡,我們不得不繼續追問:「為什麼頻生於隋唐 之際的守法爭議,旨在促進皇帝實踐其職分?」 「守法」爭議涉及皇帝、官僚群體,君臣各自處在特定時段的制度處境中。若要瞭解 「守法」爭議頻仍發生於隋唐之際及其意涵,宜自政治史研究途徑理解之。盧建榮〈七世 紀中國皇權體制下的司法抗爭文化〉8是目前僅見從政治史角度探討唐代「守法」爭議的 論述。盧氏認為:北朝後期至隋唐時期成文法典的創制、頒布、允許司法專業人才入仕, 構成唐代司法專業倫理的濫觴。司法裁判從一審制到多審定讞,也有利於司法官員進行獨 立審判。盧氏又指出:司法官的獨立審判或抗爭,至武后朝達到頂點,其原因是武后以女 主臨朝,欠缺政治正當性,以致「皇權勢弱」,從而給予司法官員進行司法「抗爭」的契 機,成為唐代司法官員抗爭的臨界點。 版公司,2011,頁 447。 2 岡野誠,〈中国古代中世の「守法」史料の分析〉,2000-2002 年度(平成 12-14 年度),日本学術振興会 (JSPS)。 3 岡野誠,〈唐代守法一事例—衛禁律闌入非御在所條〉,《東洋文化》,60,東京,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 所,1980,頁 81-100。 4 岡野誠,〈初唐の戴冑;『守法』から見たその人と事跡〉,《明治大學社會科學研究所紀要》,41:2。 5 岡野誠,〈對武則天的詛咒與裴懷古的守法——圍繞唐代一起誣告僧侶的案件〉, 6 岡野誠,〈唐代的「守法」の特質について論ず〉,收入黃源盛主編,《法史學的傳承•方法與趨向:戴炎 輝先生九五冥誕紀念論文集》(台北,中國法制史學會,2004),頁 165-183。 7 江玉林,〈「守法」觀念下的唐律文化〉,頁 447。 8 盧建榮,〈七世紀中國皇權體制下的司法抗爭文化〉,《臺灣師大歷史學報》,30,2002.06,頁 1-38。 2
盧氏從皇帝與法司的互動檢討「守法」爭議,這個研究路徑值得肯定。法司堅持「守 法」,形成爭議,確為事實,但爭議不等於「抗爭」。「抗爭」一詞建立在君臣對立的預 設上,以「抗爭」詮釋隋唐法司的「守法」訴求,是否契合當時政治體系下君臣互動之內 涵?其次,「守法」爭議固然以職司法律的法司為主,但是否侷限於法司,抑或也有其他 非法司官僚參預其間?盧氏從「法律專業化—法司抗爭」角度展開討論,是否周延?又, 皇帝與官僚是「守法」爭議中兩個互動的主體,若要理解官僚「守法」訴求之意義,不宜 單方面檢討官僚群體的行動,宜深入究明與官僚互動的皇帝,如何看待這類行為,始能作 出較周延的解釋。最後,盧氏循著君臣對立的邏輯,認為武后以女主臨朝,皇權勢弱,所 以「守法」爭議頻生。武后朝「守法」爭議頻仍,主因是武后濫刑,往往逸出法律規範, 以殘酷手段鎮壓百官,因而引起法司進諫。當時的「守法」爭議多與徐有功有關,其例約 四五見。但類似現象也曾發生在隋文帝朝,據《隋書‧刑法志》記載,文帝朝「守法」爭 議的次數,視武后朝亦不遑多讓,其事多與大理少卿趙綽有關。若循著盧氏「皇權勢弱— 司法抗爭」的邏輯,隋文帝朝是否也應視為「皇權勢弱」的時代?隋文帝雖得位於孤兒寡 母之手,但自平尉遲迥、王謙等反叛後,其權力基礎已然穩固。其後,更對舊北齊地展開 一連串的政治改造,並以謀略分化突厥為東、西兩部,兵不血刃而東突厥內附;進而平陳, 再肇統一帝國。從文帝一生事功看來,視其為皇權勢弱的時代,是否合宜?單從人際衝突 的角度立論,是否足以探究當時君臣互動之底蘊? 基於以上的思考,筆者以為君、臣是「守法」爭議的兩個主體,宜從制度、結構塑造 之政治體系,認識皇帝、官僚的制度處境,始能掌握「守法」爭議下君臣互動的意義與本 質,關鍵在漢唐間政治體系下皇帝位置的變化上。從漢代皇帝不介入日常國政,到隋唐之 際皇帝臨朝主政、決斷日常國政,不僅改變了皇帝與國政運作的關係,皇帝與法律體系運 作的關係也相應地發生變化。隋唐皇帝裁斷國事,也包括法律事務在內。但因皇權本質上 超越法律,9皇帝裁斷國事之際,可能因為種種原因(非理性的情緒衝動、或不具備決斷之 才智導致的不「明」),作出踰越法律規範的裁決,因而破壞法律的客觀性,甚至危及國政 運作。於是,引起以法司為主的官僚們,向皇帝表達「守法」的訴求,期待皇帝能在法律 規範下進行裁決。討論至此,前述江玉林「守法—君之職分」的論點就顯得彌足珍貴,循 著江氏的論點,有必要追問:為何「守法」爭議頻仍出現在隋唐之際?為何「守法」爭議 表現為「守法—皇帝職分」之關聯?皇帝職分的實踐,與法律體系的運作有何內在聯繫? 深入梳理這些問題,始能理解隋唐之際「守法」爭議的意涵。
二、「守法」事例舉隅
隋唐之際君臣在法律事務上互動的事例,集中見於《隋書》〈刑法志〉、兩《唐書》〈刑 法志〉、《唐會要》〈守法〉、《冊府元龜》,亦散見其他筆記小說等史籍。以下歸納相關事例, 進行分析: 9 此類事例頗多,如,《大唐新語》,卷 4 記載:武后末,馬懷素向武后表示:「陛下當生殺之柄,欲加之 罪,取決聖衷足矣。今付臣推勘,臣但守法耳。」茲不贅舉。 3(1)以事例分布的時間而論,「守法」爭議相對集中發生在隋文帝、唐太宗、武后、玄宗 等朝,這個現象雖可能有諸多原因,但原因之一與「守法」爭議之記載的性質有關。史缺 有間,隋唐皇帝與官僚在法律事務上的互動,理應不只目前所見事例。「守法」爭議發生後, 皇帝雖可能專斷,不聽官僚諫言,這些皇帝「守法」事例被記載下來,主因是皇帝接受官 僚提議,改變其初衷,成為君臣「守法」的範例。從這個角度看,事例相對集中發生在特 定皇帝的治世,一定程度上,與這些皇帝積極有為的主政態度有關。這些積極主政的皇帝, 或許在情緒衝動下,作出踰越法律的裁決,但當官僚提出「守法」的訴求後,也能較理性 地面對並接受官僚的諫言,因而留下較多的記載。 (2)「守法」爭議多發生在皇帝「盛怒」的情境中,從實例觀之,往往是皇帝在得知某 個案件後勃然大怒。盛怒中的皇帝產生非理性的情緒衝動,運用其法律之上的權力,作出 踰越法律的裁決。茲舉數例如下: 貞觀 5 年,大理丞張蘊古告訴囚徒太宗即將赦免他,又與囚徒博戲。太宗得知此事後 大怒,下令斬張蘊古於東巿。事後,太宗後悔,責備房玄齡: 今不問則不言,見事都不諫諍,何所輔弼?如蘊古身為法官,與囚博戲,漏洩 朕言,此亦罪狀甚重,若據常律,亦未至極刑。朕當時盛怒,即令處置。公等竟無 一言,所司又不覆奏,遂即決之,豈是道理?」因詔曰:「凡有死刑,即令處置, 皆須五覆奏。」10 可見皇帝盛怒之際可能造成踰越法律的裁決,此時若有官僚進諫,至少有可能改變皇 帝原本的裁決,不致犯下錯誤。但綜理國政的房玄齡不發一言,職司法律的法司也未遵守 死刑三覆奏之規定,太宗責備房玄齡未克盡厥職,以致成君之惡。 太宗貞觀 16 年 6 月,苑西守監穆裕農囿不脩,太宗怒甚,下令在朝堂斬之。值此之 時,「侍臣戰慄,莫敢進言。」皇帝身旁的中書、門下兩省侍從官懾於皇帝之怒,噤不敢 言。太子承乾進諫,認為:「命即斬之,理恐未盡。」諫請皇帝交付法司,推鞫苑監怠職 之罪,太宗怒意平息,下令笞而釋之。11 高宗朝發生蕭齡之貪贓事件,蕭齡之擔任廣州都督,收受賄賂,調任華州刺史後,廣 州犯贓事發,高宗下令百官集議。百官集議後上奏,皇帝「大怒」,下令「在朝堂中處置」。 依據御史大夫唐臨的發言,皇帝既許百官集議,卻在百官集議之外另「加重刑」,並不妥 當。《舊傳》未明言高宗欲如何處置,但據《新唐書》卷 113〈唐臨傳〉作「詔戮于朝堂」, 可能是斬或絞殺於朝堂。最後,高宗接受唐臨「近法」的建議,處以「除名,配流於嶺南 遠處」之刑。12這個事件透露皇帝獨斷與有司守法間潛在衝突的消息。 玄宗開元中,發生冀州武強縣令裴景仙犯乞取贓事發,玄宗大怒,「令集眾殺之」。 大理卿李朝隱上奏表示:根據律文,乞贓與枉法贓不同,裴景仙罪不至死;加上其曾祖裴 10 《貞觀政要》,卷 8,〈論刑法第三十一〉。 11 《唐會要》,卷 4,〈儲君:雜錄〉「太宗貞觀 16 年 6 月」條。 12 《舊唐書》,卷 85,〈唐臨傳〉,頁 2812-3。此事又見《冊府元龜》,卷 616,〈刑法部:議讞三〉。 4
寂是開國元勳,符合律文「八議」之條。李朝隱表示:「據贓未當死坐,准犯猶入請條。」 建議玄宗依照法律,「願寬暴市之刑,俾就投荒之役。」以流代死,但盛怒中的玄宗不接 受李朝隱的建議。面對皇帝除惡務盡的態度,李朝隱再度上奏表示:「有斷自天,處之極 法。生殺之柄,人主合專;輕重有條,臣下當守。」皇帝權力雖在法律之上,可在法律之 外專生殺之柄,故「有斷自天」。但法律運作是維繫國政與生民秩序、「臣下當守」的憑 藉,有其客觀性,委婉地表達期待皇帝「守法」的意向。李朝隱堅持「為國惜法,期守律 文」的態度,終於促使玄宗讓步,下制:裴景仙捨其極法,決杖一百,配流嶺南惡處。13 由於皇帝多在盛怒的情境下作出裁決,此時官僚若提出「守法」的訴求,可能會受到 波及,而遭受輕重不一的懲處,甚至死刑。如,隋刑部侍郎辛亶嘗衣緋褌,以利官途。文 帝以為厭蠱,將斬之。大理少卿趙綽表示:「法不當死,臣不敢奉詔。」文帝怒甚,命引綽 斬之。趙綽至朝堂,解衣當斬。14可見官僚是冒著生命危險提出「守法」訴求,唐初君臣議 論經常提到比干、關龍逢等因進諫被殺的古人,就是指這種情況。如果皇帝不能設身處地 為官僚的處境著想,官僚將為保全生命而噤口不言,甚至棄其職守,以迎合皇帝。如,隋 文帝統治後期任刑好殺,官僚也「以守法為懦弱」。15這種情況的發生,意味著政治體系內 部的「反省」機制失效,「上下不相信」,而危及國政的運作。 (3)在提出「守法」訴求的官僚方面,主要是職司法律的法司,如,刑部、大理或御史, 但間有非法司的官僚參與其中,甚至貞觀 16 年事例的太子承乾。又,隋文帝朝發生一起隴 右監牧事件: (文)帝遣新衛大都督長安屈突通往隴西檢覆群牧,得隱匿馬二萬餘匹,帝大 怒,將斬太僕卿慕容悉達及諸監官千五百人。通諫曰:「人命至重,陛下奈何以畜 產之故殺千有餘人!臣敢以死請!」帝嗔目叱之,通又頓首曰:「臣一身分死,就 陛下丐千餘人命。」帝感寤,曰:「朕之不明,以至於此!賴有卿忠言耳。」於是 悉達等皆減死論,擢通為右武候將軍。 「守法」爭議固然以法司為主,但非法司的官僚也參與其中,意味著「守法」爭議不侷 限在皇帝與法司之間,非法司的官僚也可能與皇帝在法律事務上互動。這類事例顯示法司 諫請與其他官僚進諫,本質上是相同的,都是臣子「弼違忠諫」的表現,而「守法」爭議 也是國政爭議的一部分。 又,《通典》卷 170〈刑法八〉「峻酷」隋文帝條載: 隋文帝性猜忌,素不悅學,既任智而獲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臨下.……。 (開皇)十年,尚書左僕射高熲、理書侍御史柳彧等諫,以為朝堂非殺人之處,殿廷 非決罰之地,帝不納。熲等乃盡詣朝堂請罪,曰:「陛下子育眾生,務在去弊, 13 《通典》,卷 169,〈刑法七〉「守正:大唐開元十年八月」條,頁 4383、《通典》,卷 169,〈刑法 7〉「守 正」大唐開元 10 年 8 月條,頁 4383-4、《舊唐書》,卷 100,〈李朝隱傳〉,頁 3126-7。 14 《隋書》,卷 25,〈刑法志〉。 15 《隋書》,卷 25,〈刑法志〉。 5
而百姓無知,犯者不息,致陛下決罰過嚴,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請自退屏,以 避賢路。」……帝不懌,乃令殿內去杖,欲有決罰,各委所由。 高、柳二人以「朝堂非殺人之處,殿廷非決罰之地」為由,諫請文帝不宜在朝堂決罰。 官人受杖於朝堂不是法律明文規範,多來自皇帝「赫斯怒」的法外處置,因而妨礙正常的 法制運作。承天而理的皇帝是世間秩序的源頭,其權威猶在法律之上。帝王特旨雖超越法 律,但在國制組織化的進程下,法律是維繫組織運作的根基,在有司「守法」的背景下, 一定程度為法律的客觀性留下些許餘地。當「怒甚」的皇帝採取法律之外的裁處時,即使 有司想要守法,也未必能獲得預期的效果。高熲、柳彧以個人進退的高姿態勸諫文帝,意 在阻卻皇帝的法外作為,將案件交付有司,根據法律裁處,維持法律客觀運作的空間。高 柳的進諫雖引起文帝不悅,最後仍下令殿內去杖,「欲有決罰,各委所由。」透露此事是 皇帝與有司執法的矛盾,焦點仍是皇帝「守法」。16 (4)在官僚提出「守法」訴求的理由方面,官僚深知皇權在法律之上,皇帝作出法外裁 決,並不為過。如前引李朝隱奏文:「有斷自天,處之極法。生殺之柄,人主合專。」但他 們堅持皇帝既然將案件交付法司審理,就應循法而行,以昭法之大信,發揮法律維繫複雜 組織與社會運作之「可預期性」的功能。因此,官僚多著重在法律規範上,與皇帝據理力 爭,交付法司依法處置。 官僚雖提出諫請,皇帝未必接受法司之請,有時是皇帝專斷所致,有時卻是法司未能 提出堅實的法律理由,甚至只是援引時令不宜為言,因而未能說服皇帝接受其建議。如, 趙綽以時令為由,諫請隋文帝不宜在六月杖殺人。文帝回應:「六月雖曰生長,此時必有雷 霆;我則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殺之。17在這個事例裡,趙綽時令不宜的發言顯得軟弱無 力,不足以促使文帝改變決定。又,開元 4 年正月,長孫昕恃其皇后妹婿的身分,毆擊御 史大夫李傑,玄宗「大怒」,令「朝堂斬昕以謝百官。」有司以陽和之月不可行刑為由, 上表陳請,但玄宗不為所動,仍下令杖殺長孫昕。18不過,也有皇帝接受時令不宜的例子, 如,唐中宗朝發生韋月將事件,中宗大怒,命斬之。但大理卿尹思貞「以發生之月,固執 奏以為不可行刑,竟有敕決杖配流嶺南。(武)三思令所司因此非法害之。」19中宗接受官僚 諫請,改為決杖配流嶺南。 (5)從爭議的內容看,前面提到江玉林認為官員強調「守法」,旨在保護官員避免受到皇 帝過重的處罰。衡諸實例,多數史料的確呈現皇帝踰越法律重懲官僚的現象。盛怒中的皇 帝往往作出加重刑罰的處置,官僚則諫請皇帝依法處置,不要踰越法律規範。但揆諸實例, 也有皇帝希望法司「捨法」、減輕甚至免除被懲處者之刑罰的例子。如,隋文帝時,蕭摩訶 16 煬帝也曾在朝堂杖殺進諫的官員,大業 13 年,天下已亂,宇文述建議煬帝巡幸江都。《通鑑》,卷 183, 〈煬帝紀〉「大業 13 年」條:「宇文述勸幸江都,帝從之。右候衛大將軍酒泉趙才諫曰:『今百姓疲勞, 府藏空竭,盗賊蜂起,禁令不行,願陛下還京師,安兆庶。』帝大怒,以才屬吏,旬日意解,乃出之。 朝臣皆不欲行,帝意甚堅,無敢諌者。建節尉任宗上書極諫,即日於朝堂杖殺之。」 17 《隋書》,卷 25,〈刑法志〉。 18 《舊唐書》,卷 8,〈玄宗紀上〉,頁 176。傳文雖未記載杖殺地點,參照《新唐書》,應是決杖於朝堂。 19 《舊唐書》,卷 104,〈尹思貞傳〉。 6
子世略在江南作亂,摩訶當從坐,文帝雖欲赦免摩訶,但也深知法律有父子從坐的規定, 這一點由「趙綽固爭,而上不能奪」一語可知。因此,文帝只能說服趙綽特別赦免蕭摩訶 從坐之罪,向趙綽表示:「大理其為朕特舍摩訶也。」20又,唐太宗晚年,侯君集謀反,太 宗也曾向百官提出「乞其性命」、赦免侯君集的要求。21 歸納本節所論,隋唐之際的「守法」爭議是當時國政爭議的一部分,參與爭議者雖以 職司法律的法司為主,但也包括非法司的官僚。官僚的「守法」訴求不單是為了保護官員, 或置人於罪,這兩類情況都有可能發生。「守法」訴求是期待皇帝不要「曲法」,要作出符 合法律規範的裁決,以維護法律的客觀運作,昭法之大信。皇帝權力雖超越法律,可獨斷 獨行;但法律的客觀運作,生民始得以措其手足,更是官僚體系發揮其職能時不可或缺的 憑藉,這是理解隋唐之際「守法」爭議頻生的重要背景。從爭議的結果看來,當皇帝盛怒 下作出踰越法律的裁決時,有賴官僚們根據法律或事理,提出諫言,期使皇帝恢復理性判 斷。以目前所見事例觀之,皇帝平息怒氣後接受官僚「守法」訴求之例頗多,成為隋唐皇 帝與法律運作的重要特徵。姑且不論皇帝是否接受法司諫議,官僚的「守法」訴求意在請 求皇帝尊重法律的客觀運作,修補皇帝決策可能的錯誤。
三、「其君自專,其法日亂」
「守法」爭議是皇帝與官僚在法律運作上的爭議,甚至視其為衝突亦無不可。以結果觀 之,皇帝或擇善而從地改變初衷,或專斷剛愎地拒絕諌言,並無定準。爭議過程中,君臣 雙方各自表述並且認知對方的立場,從而達到意見交流的效果。從這個角度看,「守法」 爭議本質上是君臣間的「政治溝通」。22隋唐之際國制組織化、集權化的背景下,皇帝臨朝 主政,國政運作更加仰賴皇帝與官僚群體間的溝通,政治溝通是當時政治體系運作之所需, 當時君臣已深切認識到這一點。貞觀 2 年,魏徵對太宗說:「故人君兼聽納下,則貴臣不 得壅蔽,而下情必得上通也。」23強調皇帝臨朝主政時,通過納諫、兼聽,與官僚群體展開 政治溝通,有助下情上達,提供皇帝進行決策所需的統治訊息。 「守法」爭議不只是法律課題,更是當時政治體系運作下君臣互動的縮影。貞觀 6 年, 太宗對侍臣說: 朕比來臨朝斷決,亦有乖於律令者 。公等以為小事,遂不執言。凡大事皆起 於小事,小事不論,大事又將不可救,社稷傾危,莫不由此。隋主殘暴,身死匹夫 之手,率土蒼生,罕聞嗟痛。公等為朕思隋氏滅亡之事,朕為公等思龍逄、晁錯之 20 《隋書》,卷 25,〈刑法志〉。 21 《舊唐書》,卷 69,〈侯君集傳〉。 22 毛漢光從「政治溝通」的角度,探討唐代封駁權與給事中,允為卓識。毛漢光,〈論唐代之封駁〉,《國 立中正大學學報》,3:1,1992、毛漢光,〈唐代給事中之分析〉,中國唐代學會主編,《第二屆國際唐代 學術會議論文集》,台北。 23 《貞觀政要》,卷 1,〈君道第一〉。 7誅,君臣保全,豈不美哉!24 (底線為筆者所加) 太宗表明皇帝主政,決斷日常國事,未必盡善,容或有「乖於律令者」。太宗認識到皇 帝「臨朝斷決」之際,可能因不熟悉法律、案例之現實,或者非理性因素導致的「不明」 狀態下,作出踰越法律的裁決。為了避免皇帝決策與法律規範有出入,影響法律乃至國政 的客觀運作,太宗要求臣下,若有此等情事,無論大事、小事,必須「執言」進諫。 這個例子說明皇帝與法律運作的關係,建立在「皇帝臨朝斷決」上,其根源是隋代以 降皇帝臨朝主政,這是「守法」爭議頻仍出現於隋唐之際的制度背景。太宗嚴肅看待此事, 認為可能導致「社稷傾危」的嚴重後果,甚至將此事聯繫到「君臣相互保全」上,也就是 君臣相互認知,並且成全對方的為君之道、為臣之道。太宗此語若置於唐初的政治脈絡下, 當更能理解其意義。唐初君臣多成長於隋世,都經歷隋朝鐵桶江山一夕間灰飛煙滅的過程。 唐室初造,如何避免重蹈隋氏覆轍,成為當時君臣建構統治理念的首要課題;他們普遍認 識到隋氏之亡,根源於皇帝臨朝主政專斷自用,未能接受臣下諫言;臣下冒著生命危險進 諫,如果皇帝無法察納雅言,他們畏懼皇帝雷霆之威,循默自守,以求自保,也是理所當 然之事。君臣皆未能克盡其職分,政治體系內部的政治溝通機能無從發揮,以致國事日非, 寖寖然以至於亡。 太宗的發言,揭示皇帝主政與法律體系運作的內在聯繫,這是唐初君臣共有之認識。 往前追溯,貞觀初,張玄素已表達了相同的看法。《大唐新語》卷 1〈規諫〉: 張玄素,貞觀初,太宗聞其名,召見,訪以理道。玄素曰:「臣觀自古已來, 未有如隋室喪亂之甚。豈非其君自專,其法日亂。向使君虛受於上,臣弼違於下, 豈至於此。且萬乘之主,欲使自專庶務,日斷十事,而有五條不中者,何況萬務乎, 以日繼月,乃至累年,乖繆既多,不亡何待。陛下若近鑑危亡,日慎一日,堯舜之 道,何以加之!」太宗深納之。25 張玄素指出「其君自專,其法日亂」是隋氏速亡的主因,背景是皇帝臨朝主政,「自專 庶務」。當皇帝「日斷十事,有五事不中者」,積年累月,將導致政治不穩定,甚至「不亡 何待」。至於「其君自專」和「其法日亂」的關聯,從法律與官僚制運作的關係看,法律是 維繫官僚組織互動的重要憑藉,確保各機構與官員在法律的平臺上,建立「可預期」的認 知與行動。官僚組織分工越細密、社會分工越複雜,法律規範就更為綿密複雜。隋唐之際 國制展開中央集權進程,地方資源與權力往上抽調到朝廷。無論是國政組織,還是法律體 系,都發生相應的變化,以管理、協調這些資源與權力。國制組織化的進程下,維繫國制 運作的法律顯得更重要,以六部為編纂基準的格丶式等法典出現於此時,正是當時國制組 織化進展的表現。26如果主政的皇帝罔顧法律的客觀性,一意獨斷自專,恣意發號施令,將 24 《貞觀政要》,卷 1,〈政體第二〉。 25 《舊唐書》,卷 75,〈張玄素傳〉:「(竇)建德平,授景城都督府錄事參軍。太宗聞其名,及即位,召見訪 以政道。」則張玄素召對,應在武德末或貞觀初。 26 隋唐之際,律令格式共同構成法典體系,「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範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軌物程 8
導致法令前後相違、官僚組織運作混亂的結果,「其君自專,其法日亂」描述的正是這個情 況。 又,張玄素的議論區分君道與臣道為言,認為「虛受於上」是君道的合理表現,「弼違 於下」是臣子應盡之道。在當時政治體系運作下,如果主持朝政的皇帝專斷,不聽取臣下 諫言,「虛受於上」,而是一切出於以獨斷,將導致國政日非的結果。反觀官僚這一方,若 畏懼皇帝之威勢,未堅守其職分,盡其忠諫之忱,「弼違於下」,匡濟皇帝決策的過失,也 將同享決策失誤、政治體系崩壞的苦果。張玄素強調君臣間的政治溝通是維繫國政運作的 基石,臣下應竭忠進諫,避免皇帝專斷危及統治,「弼違忠諫」構成「為臣之道」的具體內 容。另一方面,皇帝應瞭解臣下是冒著生命危險進諫,目的不在對抗皇帝,而是「救君之 謬」,完善以皇帝為首的統治。因此,皇帝應瞭解「兼聽為明」的道理,27廣開言路,「察納 雅言」是「為君之道」的主要內涵。 張玄素的議論成為貞觀一朝君臣之政治共識的基調,貞觀 4 年,太宗評論隋文帝,也 有「日斷十事,五條不中」之說,顯然是承張玄素議論而來。又,前述貞觀 6 年太宗的發 言,也是在這個脈絡下而發。張玄素的議論說明唐人已深刻認識到,隋祚速亡的關鍵在皇 帝主政與法律運作的關係上。更早以前,武德初,蕭瑀也有類似說法。《唐會要》卷 54〈省 號上〉「中書省」條: 武德三年,高祖嘗有敕,而中書門下不時宣行,高祖責其遲由。內史令蕭瑀曰: 「臣大業之日,見內史宣敕,或前後相乖者,百司行之,不知何所承用。所謂易雖 在前,難必在後。臣在中書日久,備見其事。今皇階初構,事涉安危。若遠方有疑, 恐失機會。比每授一敕,臣必審勘,使與前敕不相乖背者,始敢宣行。遲晚之愆, 實由於此。」高祖曰:「卿能用心若此。我有何憂。」 這則記事是理解隋唐三省制的重要文獻,說明三省制的制度設計,著重確保皇帝決策 的正確。無論是中書封還詞頭,還是門下封駁,表面上看似君臣衝突的制度設計,都是著 重發揮君臣間的政治溝通,強化皇帝主政的合理性。蕭瑀以他在隋世的經歷,指出:隋主 專斷獨行,以致前詔後敕相乖,百官不知何所承用,可說是張玄素「其君自專,其法日亂」 的最佳註腳。皇帝臨朝主政,若獨斷自專,不聽諫言,罔顧法律與命令的延續性、客觀性, 任意發布敕令,將嚴重影響國政運作,失其為君之道。就官僚來說,若詔敕相乖,官僚未 事。」形成「律—格」、「令—式」對志的法典體系。但格、式的編纂基準,與律、令不同,律、令是以 統治事項為編纂基準,如,〈戶婚律〉、〈田令〉之類;格、式卻是以統治機關的六部為編纂基準,如, 〈刑部格〉、〈禮部式〉。以成立的時間看,格、式開始出現在北朝後期,為何在北朝末至隋唐之際,開 始出現以統治機關為編纂基準的法典?如果將時序拉長到明清,觀察宋以降法典編纂基準的變化,或 許更能認識唐代法律體系與政治體系互動的歷史特徵。唐律十二篇的篇目都屬於統治事項之分類,如, 戶婚律;但明清律的篇目卻是「名例,吏、戶、禮、兵、刑、工」七篇,除了名例律為總則,顯然是以 六部為基準。 從法典編纂基準的長期演變看,肇始於北朝末、隋唐之際、以統治機關為基準的法典編 纂,成為爾後法典編纂的主要形式,而隋唐正處在這個長期演變的起點上。以六部為基準的法典之出 現,為統治機關提供依法行政的依據,反映出當時國制變動與法律體系的內在聯繫。關於唐宋間法典 變遷,學者論之綦詳,但仍有待從政治史的視野進行詮釋。關於此,擬另文討論。 27 《貞觀政要》,卷 1,〈君道第一〉載貞觀 2 年魏徵論「明君、暗君」。 9
能堅執其職守,諫請皇帝修正決策,失其為臣之道。一旦君、臣都不能守其職分,克盡其 道,「不亡何待」。28 大體而言,唐初國制承襲隋制,未有重大更動。29貞觀君臣的反省,著重在制度運作的 層次,緊扣隋代統治的重大失誤,分別從皇帝與官僚之職分檢討隋祚速亡。無論是蕭瑀、 張玄素還是唐太宗,都有感於隋室喪亂,因而強調皇帝決策與法律運作的關係,這是唐初 君臣之共識,君臣之際成為《貞觀政要》一書記事的主軸,而貞觀君臣的互動也成為傳世 美談。 徇上所論,從政治功能的角度看,視「守法」爭議為廣義的官僚進諫,亦無不可。貞 觀 6 年,太宗從皇帝的立場發言,強調皇帝決策可能與法律規範相出入,因而要求臣下執 言進諫。太宗更進而分別從皇帝、官僚之立場,說明君臣相互保全之道。換言之,唐初君 臣都是以隋亡為鑑,從皇帝與法律運作之關係出發,分別從皇帝、官僚的立場,闡述為君 之道、為臣之道,這是唐初君臣共有之認識。「守法」爭議頻仍出現在隋唐之際,是國制 變遷下君臣互動發生變化的結果。皇帝主持日常國政,也涉及法律運作,在當時的國制平 臺上上演一幕又一幕「守法」爭議。「守法」爭議雖是皇帝與官僚在法律事務上的爭議, 但其意義不止於法律本身,而是整體國政的一環。「守法」爭議更是隋唐之際君臣互動的表 現,是「君臣道合」理念的具體實踐。 最後,擬說明「守法」爭議與君臣互動的關聯。盛怒中的皇帝,可能在情緒衝動下作 出裁決,因而與官僚發生爭辯。但爭議過後,時見皇帝能理性認識官僚堅執「守法」的行 為,是臣下忠藎之忱的表現,有的皇帝甚至以「為國惜法」、「為我守法」等語稱讚官僚。30 當皇帝在「不明」的情境下作出裁決,官僚的「守法」訴求將提供皇帝恢復理性判斷、反 省決策的契機。前引隋文帝隴右群牧事件,文帝盛怒之下,欲盡殺太僕卿以下千五百人, 但在屈突通死諫後,文帝始平息怒氣,道出「朕之不明,以至於此」的話來。皇帝決斷國 政之際的「明」或「不明」,是導致「守法」爭議的關鍵,其根源是皇帝臨朝主政形塑的權 力運作形式。皇帝固然擁有超越法律的權柄,但任意專斷的裁決將破壞法律的客觀性,「臣 下無所承用」,導致秩序崩壞的結果。官僚的進諫意在促請皇帝能以其「明」(恢復理性), 作出符合國家利益的決斷。 隋唐皇帝臨朝主政,須以其「明」斷處國事,皇帝的「不明」將侵蝕、甚至危害國政 的合理運作。皇帝的「不明」,除了源自「盛怒」造成的情緒衝動、非理性的情境外,另一 種可能是皇帝的才智不足以周徧萬事,若欠缺與官僚群體的政治溝通,就有可能作出「不 28 貞觀元年,太宗也對黃門侍郎王珪表達了類似的論點:「中書所出詔敕,頗有意見不同,或兼錯失而相 正以否。元置中書、門下,本擬相防過誤。……日內外庶官,政以依偉,而致禍亂。」(《貞觀政要》, 卷 1,〈政體第二〉》貞觀 3 年,要求臣下,「詔敕如有不穩便,皆須執論。」(《貞觀政要》,卷 1,〈政 體第二〉)此類事例頗多,不再贅舉。 29 李淵創業之際雖以「復開皇之舊」相號召,以凝聚關隴集團的向心力,但從武德到貞觀朝的制度演變, 最終仍朝向大業體制復歸。 30 貞觀元年,太宗在處置長孫無忌不解佩刀事件時,曾自言:「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皇帝 讚美臣僚「為我(國)守法」,應置於這個意義下理解。這個問題涉及皇帝角色之公私問題,此處不擬深 論,姑置之。 10
明」的決斷。此外的一種原因是統治訊息的掌握,若未能掌握足資判斷的訊息,皇帝就可 能作出不符合現實的決策。關於隋唐皇帝如何汲取、掌握統治訊息,擬另文檢討,31皇帝臨 朝主政有賴其「聰明」,亟需慎思、明辨的能力,始能避免被表面現象所蒙蔽。然而,即 使是後世公認的明君唐太宗,也曾陷於「不明」的困境而不自知。《大唐新語》卷 9〈從善 第二十〉載: 太宗貞觀十四年,尚書右丞韋悰勾:司農木橦七十價,百姓者四十價,奏其 乾沒。上責有司,召大理卿孫伏伽,亟書司農罪。伏伽曰:「司農無罪。」上駭 而問之,伏伽曰:「只為官木橦貴,所以百姓者賤。向使官木橦賤,百姓無由賤 矣。但見司農不識大體,不知其過也。」上乃悟,顧謂韋悰曰:「卿識用不逮伏 伽遠矣。」遂罷司農罪焉。 尚書右丞韋悰勾錄省事,指出司農木價高於民間巿場價格,認為其間必有貪贓情事。 太宗據韋悰奏文,認定司農有罪,於是召大理卿定其罪。但大理卿孫伏珈認為司農不涉及 貪贓,太宗「駭而問之」,才明白事件原委。從這個事件看來,大理卿的分析超過太宗原有 的認知,說明太宗原本不具備判斷此事之「明」,反映皇帝決斷國政之際思慮未周的一面。 如果不是孫伏珈的分析,太宗就可能在背離事實的情況下作出裁決。事後,太宗責怪右丞 的「識見」不如大理卿,其實,太宗又何嘗具備判斷此事的「識見(明)」。兢兢業業勤於為 政的太宗,深知窮人主一人之智,不足以周徧萬事,「為君實難」殆非虛語,這也是他屢 屢要求臣下對其決策提出建言的動力。 附帶一提,也有事例顯示,皇帝認為官僚的訴求內容不符合法律規範,但因官僚們的 堅持,最後皇帝還是選擇讓步。如,太宗朝發生一起偽皇帝事件,太宗指出法司判決與早 先發生的類似事例相似,但裁判結果卻不同,案情相近而裁判結果不同,存在法律上的疑 問。法司知悉皇帝提出的疑問,卻再度提出諫請。至此,太宗充分瞭解法司的意向,也就 不再堅持己見而同意其請。就法律本身看,此例的法司有可能並未「守法」,或者說,至少 存在法律上的疑義,但皇帝最終還是接受法司的建議。這個事例說明這個爭議是君臣間的 「政治溝通」,皇帝清楚法司之意向後而同意其請。32 綜合本節討論,在隋唐之際皇帝臨朝主政的制度形式下,皇帝之「明」不足以獨斷國 事,更可能因非理性的情緒衝動,做出不符合法律規範的決策。當此之時,有賴官僚進諫, 以擴充皇帝之「明」。無論是官僚的「守法」訴求,還是其他國政的進諫,其政治意涵是廣 皇帝之「聰明」。皇帝通過君臣間的溝通,獲得充分的事理,認識其原本的裁決可能出於「不 明」的情境,而改變其決策。在皇帝主政形式下,官僚的「守法」訴求或國政上的進諫, 旨在成就以皇帝為中心的統治,強化政治體系運作的合理性。 31 隋唐皇帝臨朝主政亟需擴大統治訊息,呈現出制度化的傾向,關於此,筆者擬另撰文討論。 32 岡野誠討論貞觀年間兩起偽皇帝事件,是個有趣的例子,太宗指責法司在性質相同的事件卻作出不同 的法律處置。即使如此,面對法司的建請,太宗還是選擇讓步,接受法司的裁決。參見岡野誠,〈唐代 的「守法」の特質について論ず〉一文。 11
四、「君臣道合」理念的實踐
隋代承襲北魏孝文帝介入朝堂議政的趨勢,確立皇帝臨朝主政的體制,成為形塑隋唐 國制的根本動力。隋煬帝即位之初,已認識到其政治位置的變化,皇帝業已成為「主天下」 者,強調:「非天下以奉一人,乃一人以主天下。」33皇帝為天下之主,是國政最高、最後 的裁決者,自秦肇建帝國體制以來已然,非始於隋。但煬帝此語是因應當時皇帝臨朝主政 而發,不僅如此,他更認識到皇帝與官僚群體的互動是維繫國政之根本,非一人所能獨治, 他表示:「天下之重,非獨治所安,帝王之功,豈一士之略。」表達了皇帝對君臣共治的迫 切期待。 皇帝臨朝主政,與官僚群體的互動日益頻繁,政治運作更仰賴與官僚的政治溝通。這 一點也表現在制度設計方面,如,諫官的體系化。隋煬帝一方面以皇帝主政為主軸,調整 三省關係,將尚書省重要職權往上抽調至中書、門下二省,奠定皇帝臨朝聽政的基石。34另 一方面,煬帝深知皇帝決斷國政,必須強化君臣間的政治溝通,始能作出正確的決斷。於 是將漢代以來散布各機關的諫官獨立出來,加以體系化。通過皇帝與諫官的互動,擴充皇 帝之「聰明」,強化決策的合理性。煬帝的國制調整,揭示「進諫—納諫」與皇帝主政的 內在聯繫。但他個性剛愎,過度的自信蒙蔽了他的判斷,徒知其理而未能行,未能接受自 身所作的制度安排,以致「鮮克有終」,導致統治階級內部崩解而隋綱解紐。35 唐初君臣懲隋亡的教訓,以君臣之道為主軸反省統治理念。太宗明確認識到唯有君臣 共治,始能成就治道,他表示:「夫六合曠道,大寶重任,曠道不可以偏治,故與人共治之。 重任不可以獨居,故與人共守之。」36強調皇帝須與官僚共治丶共守。即使如此,太宗也曾 流露出煬帝般自得的驕態,他自詡:「我為人主,兼行將相之事。」為君而兼行臣道,自然 不是「君臣道合」理念的合理表現。太宗的發言,受到張行成「以萬乘至尊,共臣下爭功」 的批評。37張行成的批評正是立足於唐初「君臣道合」的共識上,以及由此衍生的「君臣共 治」上。38太宗更認識到君臣間的政治溝通是君臣共治的基礎,也是皇帝履踐其統治職能 33 《隋書》,卷 3,〈煬帝紀上〉。 34 參見劉后濱,〈從三省體制到中書門下體制—隋唐五代〉,收入吳宗國主編,《中國官僚政治研究》,北 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35 《隋書》,卷 3,〈煬帝紀上〉「仁壽四年十一月癸丑詔書」。 36 《帝範》〈建親〉篇。 37 《舊唐書》,卷 78,〈張行成傳〉。 38 關於隋唐之際「君臣道合」理念的出現,胡寶華〈從「君臣之義」到「君臣道合」〉 是目前僅見的研 究,文中揭出唐宋間君臣關係理論從「君臣義合」向「君臣道合」演變,這個觀察提供我們深入理解唐 代君臣互動的線索。胡寶華,〈從「君臣之義」到「君臣道合」〉,《南開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8:3,2008。又,張分田〈隋唐諸帝成熟且完備的君道論〉(收入劉澤華主編,《中國政治思想史》, 卷 3,《隋唐宋元明清卷》,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宏觀分析唐前期的君道論,包括:隋唐諸 帝的自我政治意識與君道、民本論、君臣一體論、法制論、納諫論,大致掌握到隋唐皇帝與政治體系、 乃至法律體系互動的諸多面向。其中,「自我政治意識」這個提法至為緊要,其間蘊涵著臨朝主政下的 皇帝之責任意識的反省,這是理解隋唐之際政治體系運作的重要線索,也是探究當時君臣互動的重要 切入點。又,關於「君臣道合」理念,宋史學者頗強調士大夫與君臣共治的內在聯繫,忽略這個論點早 已萌發於隋唐之際,且不獨士人,皇帝更屢屢表達這個主張。有必要從隋唐國制變動的角度,深入探 討。 12的前提。太宗曾表示:「朕居在九重,不能盡見天下事,故布之卿等,以為朕之耳目。」39 皇帝以官僚群體為耳目,通過政治溝通,獲取統治訊息。因此,太宗要求臣下必須執言、 執奏,「將順其美,匡救其惡,所以共為治者也。」40貞觀7 年,太宗指出皇帝統治有賴百 官諫諍:「朕年十八,猶在人間,百姓艱難,無不諳練。及其帝位,每商量處置,或時有乖 疏,得人諫諍,方始覺悟。41」通過君臣間的「進諫—納諫」,皇帝與官僚群體展開政治溝 通,接受臣下進諫,提供皇帝反省其決策的機會,「覺悟」而成其「明」,說明臣下諫諍的 政治功能在啟迪皇帝之「明」。 武后雖亟於掌握權柄,濫行誅殺,但她也認識到:「九域之至廣,豈一人之獨化,必佇 材能,共成羽翼。」42表達對君臣共治的期待。《臣軌》〈序〉裡,武后表示:「君臣唱和相 依,同功共體,休戚是均。」唱和相依是指君臣和諧無間,「同功」是指君臣各盡其職分, 共同成就為政乂民之事功,「共體」是援用曹魏杜恕「君臣同體」論,強調「臣以君為心, 君以臣為體」,始能共同成就帝國這個政治身體。又,《臣軌》〈同體〉明確指出:「(君臣)相 須而後成體,相得而後成用。……然非群臣同體,則不能興其業。」在皇帝臨朝主政的背 景下,唯有君臣同心、同道、同體,才能共同成就以皇帝主政的統治,施於有政,乂安萬 民。43武后深知皇帝若要掌握權柄,必須擴大統治訊息的來源,她一方面將庶民上書制度 化,實施「匭制」,以「通知天下之事」。44另一方面,強化諫諍制度,在煬帝以來的基礎 上,增置拾遺、補闕等下層諫官,進一步強化諫官組織。武后明確揭示臣下諫諍與皇帝之 「明」的關係:「夫諫諍者,所以納君於道,矯枉正非,救上之謬也。……故諫諍輔弼者, 所謂社稷之臣,明君之所貴也。」臣下諫諍的功能是「救君之謬」,是「明」君之所貴,同 樣說明諫諍的制度設計是廣君主之「聰明」。 徇上所論,隋唐之際,皇帝臨朝主政,改變了皇帝與國政、皇帝與官僚群體的關係, 塑造了君臣的制度處境,國制設計以皇帝主政為主軸,重整禮儀與制度,建立以皇帝為起 點的身分秩序。同時,著重強化皇帝與官僚群體間的政治溝通,建構君臣互動之倫理,「君 臣道合」成為統治理念的基調,在君臣道合的基礎上,君臣共治天下。「君臣道合」立足於 統治階級為政乂民的立場,唐人表示:「君臣道合,則遐邇□安;上下情乖,則邦家板蕩。」45 強調君臣各盡其道,始能為政安民。君臣共同承擔治亂成敗,故太宗表示:「君臣本同治亂, 共安危。」46 唐人論君臣之道,以君、臣各為主體。太宗表示:「君臣上下,各盡至公,共相切磋, 39 《貞觀政要》,卷 1,〈政體第二〉。 40 《貞觀政要》,卷 1,〈君道第一〉。 41 《貞觀政要》,卷 4,〈教戒太子諸王第十一〉。 42 《全唐文》,卷 96,武后,〈求訪賢良詔〉。 43 學者多指出隋唐君臣理論承襲曹魏杜恕《體論》,單就內容觀之,當無疑問。但我們應該進一步追究, 隋唐國制變動下,重構君臣關係理念時,為何仍然沿襲《體論》,甚至是否只是單純的承襲,還是在不 同的制度、政治結構下,賦予《體論》以新的時代意涵。關於這個問題,擬另文討論,姑置於此。 44 (唐)封演,《封氏聞見記》,卷 4,〈匭使〉條較詳盡地記錄其制與意圖。又見《通典》,卷 21〈職官 3: 諫議大夫〉原註。 45 《全唐文》,卷 208,馮萬石,〈對歷數策〉。 46 《貞觀政要》,卷 3,〈君臣鑒戒第六〉。 13
以成治道。」47強調君臣各自盡其至公之道,共同成就治道,即分別君丶臣為言。太宗也曾 喟然而嘆:「為君不易,為臣極難。」48也是區分君道與臣道為言。武后也表示:「冕旒垂 拱,無為於上者,人君之任也;優國恤人,竭力於下者,人臣之職也。天下至廣,庶事至 繁,非一人之身所能周也,故分官列職,各守其位。」49也是區別「人君之任」與「人臣之 職」。宋人趙與旹(時)《賓退錄》詮釋君臣道合:「君臣相與,各欲致其義耳,為君則自欲盡 君道,為臣則自欲盡臣道,非相為賜也。」強調君、臣都是實踐「君臣道合」理念的主體, 君臣各為主體,各盡其道,「非相為賜也」,深得唐人本意。換言之,「君臣道合」理念建立 在為君之道、為臣之道的基礎上,強調君、臣都是為政的主體,其間寓有君臣為政各盡其 職分的責任意識。 隋唐之際「君臣道合」理念出現在皇帝臨朝主政的背景中,以因應當時政治體系運作 的需求。較早的事例出現在隋平陳前後,《北史‧高熲傳》載,高熲受命伐陳凱歸,隋文帝 迎勞之曰:「公伐陳後,人云公反,朕已斬之。君臣道合,非青蠅所間也。」意指君臣間關 係親密,融洽互信,因而讒言不入,即韓非所謂「知盡之難」。唐張守節註《史記》〈韓非 傳〉云:「夫知盡之難,則君臣道合,故得曠日彌久。」50即援引當時「君臣道合」理念, 詮釋韓非之説,強調君臣間相知互信。從人際關係的層次看,君臣關係和諧親密是「君臣 道合」的表現。君臣相知相合,不侷限在人際關係層次,而是有方向性的,君、臣都朝著 「治道」的方向實踐其職分,即「君臣相與盡其道,以乂民。」51君臣各盡其道的「道」,雖 為抽象概念,但落實在現實世界,泛指以生民為本的世間秩序。君臣相與盡其道,意指皇 帝盡其為君之道、臣僚盡其為臣之道,共同維繫以民為本的國制運作。君臣既同為為政之 主體,君臣同心則道合,這是為政之基石。君臣同心合意,故有「君臣同志」之說。德宗 建中 4 年 11 月,陸贄上疏:「總天下之智以助聰明,順天下之心以施教令,則君臣同志, 何有不從。遠近歸心,孰與為亂。」52強調天下非皇帝一人所能獨治,須與士大夫共治之, 即「總天下之智(士大夫)以助聰明(皇帝)」之意。意指皇帝是國政運作的核心,官僚克盡厥 職,無論是「守法」的訴求,還是進諫,都是在成就皇帝之「明」。「順天下之心」的對象 是指生民,生民之存續是君、臣為政的目標。宣公強調君、臣都能認識為政志在安民的道 理,進而實踐其道,即「君臣道合」,君臣共治,以期達到為政安民的目的。53 47 《貞觀政要》,卷 2,〈求諫第四〉。 48 《貞觀政要》,卷 2,〈求諫第四〉。 49 《臣軌》〈同體〉。 50 《史記》,卷 63,〈韓非傳〉「說難」。 51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 233,〈神宗熙寧五年五月甲午〉條載:王安石乞東南一郡事,神宗曰:「卿有 何病,必有所謂,但爲朕盡言。天下事方有緒,卿若去,如何了?卿所以爲朕用者,非爲爵祿,但以懷 道術可以澤民,不當自埋沒,使人不被其澤而已。朕所以用卿,亦豈有他?天生聰明,所以乂民,相與 盡其道以乂民而已,非以爲功名也。自古君臣如卿與朕相知極少,豈與近世君臣相類?」神宗回覆安 石,分別為皇帝、臣子兩方立場,認為安石「是懷道術以澤民」,而皇帝是「天生聰明,所以乂民」,君 與臣都是相與盡其道,以乂民為政,這是「君臣道合」理念的表現。 52 《通鑑》,卷 229,〈唐紀〉「德宗建中 4 年 11 月」條引陸贄上疏。 53 宋太宗也曾表示:「大抵君臣之際,先要情通,情通則道合,故事皆無隱,言必可用。」《續資治通鑑長 編》,卷 24,「(宋太宗)太平興國八年十一月壬申」條。君臣情通是道合的前提,宋真宗也說:「惟貴君 臣道合,若上下同心,何憂不治。」《宋朝事實》,卷 3,〈聖學〉。 14
歸納本節所論,隋唐之際國制塑造的政治體系下,政治運作有賴君臣雙方認識其制度 處境的變化,各自實踐其職分,共同成就維繫秩序的責任。站在皇帝的立場看,臨朝斷決, 其明不足以周徧萬事,臣下必須提出建言,匡救皇帝之「惡」,補皇帝思慮之未周,廣皇帝 之「聰明」。但皇帝常在盛怒之類非理性的情緒下,作出踰越法律的決斷。在皇帝肆其雷霆 之怒時,臣下進言可能遭到關龍逢、比干之誅,因而阻卻臣子進諫的意願,這也是魏徵向 太宗表示「願陛下使臣為良臣,勿使臣為忠臣」的原因。54因此,皇帝應為臣下的處境設 想,鼓勵臣下進諫。唐太宗、張玄素的發言揭示「皇帝—察納雅言」、「臣子—弼違忠諫」, 這是唐初「君臣道合」理念下君臣共有之認識。在官僚群體方面,他們自覺地堅守其職分, 對皇帝踰越越法律的決策提出諫言,維護以法律規範為基礎的國制運作;他們自我期許「執 法一心」、「為國惜法」,向皇帝提出「期守律令」的訴求。無論是職司法律的法司,還是非 法司的官僚,都是意在擴充皇帝之「明」,理性裁斷國事,強化國政的合理運作,這是為臣 之道的具體實踐。怒氣平息後的皇帝,能理性認識、甚至肯定官僚的訴求是「為國(我)守 法」,是出於臣子忠藎之忱,有利於維繫皇帝主政。「守法」爭議是君臣間的政治溝通,是 君臣「相與盡其道」的表現。一如其他國政上的諫諍,「守法」爭議是當時「君臣道合」理 念的實踐。
五、結論
本文循著唐人既有的認識,從國制變動下君臣的制度處境,檢討隋唐之際頻繁發生「守 法」爭議的原委。「守法」爭議固不止於法制史的意涵,而是當時政治體系運作下君臣互動 的一環。貞觀初,張玄素以「其君自專,其法日亂」評論隋祚速亡,貞觀 6 年,太宗「皇 帝與法律運作—君臣各守其職分」的發言,皆足以說明「守法」爭議的發生背景,厥為皇 帝臨朝主政,這也是唐人多從「君臣道合」、「君臣共治」的角度,理解「守法」爭議的理 由。 以皇帝臨朝主政、國制組織化為主軸的隋唐國制變動下,皇帝、官僚的位置發生變化, 有必要重構契合君臣互動的理念,「君臣道合」理念正是出現在這個背景中。「君臣道合」 理念下,君臣雖為各盡其道之主體,但君道、臣道不是各自獨立的概念,其目標是促成皇 帝之「明」,以決斷國事,共同成就皇帝主政下國政運作的合理性。君、臣應以「進諫—納 諫」為媒介,各盡其職分,共同成就治道。「弼違忠諫」的為臣之道之實踐,意在「救君之 謬」,在皇帝盡其「察納雅言」之道下,成就以皇帝主政為主軸的國政運作。 歸納「守法」爭議的事例,參與爭議者雖以職司法律的法司為主,但間亦有非法司的 官僚參與其中,說明「守法」爭議並不僅侷限在法律事務上,而是當時國政運作的一環。 「守法」爭議多發生在皇帝「盛怒」的情境中,皇帝多在情緒衝動之下,作出踰越法律的裁 決。但在國制組織化的背景下,無論是人民,還是官僚,法律規範提供所有的人(無論是官 僚,還是人民)行動之際的「可預期性」,即唐人「法者,昭天下之大信」之意。皇帝踰越法 54《貞觀政要》,卷 2,〈直諫(附)〉。 15律的裁決,雖屬皇權的範疇,官僚原無由置喙。但因事涉法律的客觀價值,甚至將影響國 政運作,官僚(尤其是法司)須據其職守提出諫言,否則將在「其君自專,其法日亂」的情況 下,侵蝕、危害國政運行,導致秩序崩壞的嚴重後果。 「守法」爭議雖表現為皇帝與官僚的意見對立,甚至衝突,但從政治功能的角度看,其 實質意義是君臣間的「政治溝通」。隋唐之際,皇帝臨朝主政,但一人之智不足以周徧萬事, 加上掌握權力之際潛在的非理性衝動,都可能作出錯誤決策。因此,政治體系的運作產生 政治溝通的需求,隋唐之際通過制度設計,鼓勵臣下進諫,以啟皇帝之「明」,表現為隋唐 之際諫官組織的體系化,「進諫—納諫」成為當時議論治道的首要課題。 將「守法」爭議置於當時「君臣道合」的君臣互動理念下理解,臨朝主政的皇帝,在 官僚或有司建議下,察納雅言,實踐皇帝「兼聽為明」之職分,確保皇帝命令的正確性。 相對地,在皇帝盛怒的壓力下,臣子仍應堅守職分,請求皇帝改變初衷,這是臣子克盡其 為臣之道的表現。貞觀初,張玄素從「其君自專,其法日亂」,揭示皇帝應「察納雅言」, 臣子應「弼違忠諫」;貞觀 6 年,太宗從皇帝詔敕「乖於律令」,延伸到君、臣應各盡其道, 相互保全,相互成全其為君、為臣之道。張玄素、唐太宗的議論,顯示唐人認知下的「守 法」爭議,正是「君臣道合」、「君臣共治」理念的具體實踐。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