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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中職校長遴選制度之商榷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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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中職校長遴選制度之商榷

俞朝慶 曾任國立澎湖海事職校校長、國立東港海事職校校長 現任私立育仁高中董事長

一、前言

民國 89 年 5 月 20 日臺灣首度政 黨輪替,民進黨籍的陳水扁先生就任 中華民國總統。同年 7 月,教育部即 發布《高級中學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 考評辦法》,並立即實施。另外條文中 也明定職業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適用 該辦法之規定。新制與舊制最大的不 同是新制的辦法中加入了教師、家長 等代表參與,同時阻斷「萬年校長」 的產生。雖然,表面上似乎較過去開 放、多元、完美、進步,但因此產生 的後遺症卻不斷的浮現,且有越演越 烈之勢。 民國 97 年 5 月 20 日,臺灣二度 政黨輪替,國民黨籍的馬英九先生就 任中華民國總統。7 月,教育部仍然蕭 規曹隨地辦理高中職校長遴聘,臺灣 省教育會不願繼續緘默,乃率領50 多 名現任及退休之國立高中職校長,前 往總統府晉見馬英九總統,提出改進 國立高中職校長遴選聘任制度方案, 以挽救日益敗壞糜爛之校園風氣,馬 總統隨即面交教育部鄭瑞城部長。但 不久,隨著鄭部長的下台,「改革意見」 也就隨風而逝。 故,現行《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 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實施至今已 12 年有餘,其中雖略有小幅修正,但 基本上其精神是一脈相承,萬變不離 其宗的。換句話說,扁、馬兩朝的教 育部對此「現制」均感滿意,全都按 「讚」。但實際上是否如此樂觀,還是 執政者的鴕鳥心態,值得商榷。

二、現制之缺失:

(一) 遴委會成員安排不甚妥當: 1. 依教育部民國 100 年 03 月 29 日 修正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 遴選作業補充規定》,第2 條規定 遴委會置委員15 人,其中含合法 立案之全國性教師組織、家長團 體代表各一人 (第 4 款),此款 應係指全國教師會及全國家長會 而言。 但「隔行如隔山」,全國教師會代 表可能由全無教育行政經驗的中小學 教師擔任,焉能充分了解高中職校長 的領導才能、辦學理念及專業素養?全 國家長會代表也可能由不諳教育者擔 任而重蹈前述覆轍。 2. 同法第 2 條 5 款也規定:「出缺或 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 學 校 教 師 代 表 及 家 長 代 表 各 一 人」。簡單地說是指學校教師代表 及家長代表為浮動委員。此款規 定,雖然顯現校園民主,多元、 開放、參與,但卻衍生出嚴重的 副作用: (1) 學校教師、家長的權限過度 膨脹(對於遴選結果具有關 鍵影響力),嚴重影響校長治 學理念的推行,會因迫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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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勢,使校長不得不在有意 無意間迎合教師和家長的需 求。 (2) 學校教師遴選校長,然後該 校長再發聘、考核、領導老 師,法規的設 計令人有上下 錯置,正反顛倒的感覺。 (3) 間 有 不 肖 家 長 藉 此 要 脅 校 長,關說人事、承攬工程甚 或干預校務,內定校長之傳 聞。 (4) 校長由教師代表遴選,結果 校務會議變成老師「質詢」 校長,校長遂由首長降為執 行長,校長自尊心嚴重受損。 (5) 現在教師依法可以組成「工 會」,則焉有代表「勞方」之 教師遴聘代表「資方」的校 長,不知其法理理論何在? (6) 校長任期一任 4 年,家長會 卻每年改選,家長代表性每 年遞減1/3,故家長代表性恐 欠充分。 (7) 家長代表不盡然出身教育, 難免仍蹈外行充當內行之窘 境。 (二) 校長遴選及考評之委員名單無法 嚴守秘密: 1. 依教育部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修 正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 任及任期考評辦法》第12 條規定: 「校長遴選及考評之委員名單、 處理過 程,在遴選或考評結果未 發布前,參與之有關人員應嚴守 秘密」。但實際上此項規定形同具 文,因: (1) 選舉學校教師代表,投票前 已由教師會私下指定某教師 「候選」,此乃公開的秘密; 俟教師代表「當選」後也是 全校皆知。 (2) 家長代表也大多由家長會會 長「充任」,投票乃是過過水 而已。 (3) 全國教師會在選舉期間也頻 頻關心學校教師代表運作及 產生的結果。 2. 學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實際無 法嚴守秘密,其他遴選委員也不 見得就能完全保密,此亦皆公開 的秘密。 (三) 錄取候用校長之比例缺失: 依教育部「101 學年度國立高級中 等學校校長遴選簡章」第12 條規定: 遴 選成績 計算,依資 績占 百分之 五 十、筆試占百分之五十,合併為總成 績。第十三條又規定:各類符合參加 面談人員,依資績及筆試合併計算為 總成績,並按其總成績及所填志願順 序分配參加面談之學校,每校錄取 4 人。則: 1. 志願甲校人數多者,與志願乙校 人數少者,產生候用校長之比例 必不相同。嚴重者甲校總成績未 進前四名者,在乙校或可能進入 前四名,然後在口試投票脫穎而 出,當上校長。 2. 許多報考者事先打聽,或守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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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處,以選擇報名最少之學校報 名,造成投機押寶之現象。 3. 有以各種方法、手段,遊說其他 候選人不要報名某校以減少競爭 者。 (四) 禁止校長候用人請託之規定恐成 具文: 依教育部「101 學年度國立高級中 等學校校長遴選簡章」第14 條規定: 符合參加面談人員(校長候用人) 對學校、團體或個人不得有拜訪或請 託之情事。則: 1. 此項規定坐實校長遴選及考評之 委員名單無法保密之事實。 2. 未明定違反「禁令」之處罰規定, 校長候用人是否乖乖地在一紙禁 令下就嚴加遵守「不拜訪、不請 託」,恐怕大家心知肚明,只是在 事前事中、或明或暗之別而已。 3. 校長候用人寅緣奔走,拜訪請 託,試圖影響投票結果的現象, 確成為校園風氣敗壞之伏筆。 (五) 遴委會之校長代表偏少: 依教育部民國 100 年 03 月 29 日 修正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 作業補充規定》第 2 條第 2 項規定遴 委會置委員15 人,內含高級中等學校 校長代表一人;全國教師會代表、全 國 家 長會 代表 各一 人 ; 學校 教 師 代 表、家長代表各一人。則: 最了解高中(職)校長行政領導、 辦學理念、學校運作的高中職校長代 表僅一人,而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竟 各二人,到底是在遴選校長,還是老 師、家長?令人不知所以然。 (六) 校長候選人至學校參加座談會, 易衍後遺症: 依教育部「101 學年度國立高級中 等學校校長遴選簡章」第15 條規定: 由出缺學校邀請校長候選人至學校參 加座談會。則: 1. 各個校長候選人齊向老師、家長 打躬作揖,鞠躬拜票,並競開「治 校」支票,至於是否空頭支票? 「當選」後恐無人計較了。 2. 設若學校、家長假投票結果支持 張三,但在教育部面談後卻是李 四脫穎而出,擔任該校校長,則 成為日後老師杯葛校長之心結。 3. 設若學校、家長假投票結果支持 張三,而在教育部面談後果也由 張三勝出,則未來四年,張校長 光還老師的「人情債」就夠其疲 於奔命。 4. 座談會中教師對校長候選人的 「提問」,成為日後在校務會議中 「質詢》甚或「攻訐」校長的遠 因。 5. 若有原校教師為校長候選人時, 容易造成近親繁殖的現象。

三、建議:

現制國立高中校長遴選制度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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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來,優點是多元、開放、參與,終 結早年的「萬年校長」,但未料卻也造 成校園裡校長與老師的對立、猜疑。 原本是學校火車頭的校長,遂難以施 展教育抱負,更難擋黑函攻訐,致使 雄心萬丈頗思一番作為的校長,頓時 產生得過且過的消極應付心理,或苦 等四年任期屆滿調校,甚或苦等到「五 五專案」趕快辦理榮退,成為「逃兵 校長」,以便脫離苦海。因此,很多校 長 私 下抱 怨現 制下 的 校 長只 剩 下 兩 權,即「有責無權」與「委曲求全」, 其無奈消極令人驚訝。校長難為的情 況下,也引起學校行政人員難聘的效 應,因為校長本人自身難保,或五日 京兆,推動行政難有仰仗與支持,校 園風氣演變至此,國家未來的主人翁 不受影響者幾希,故現今校長之遴聘 制度確有儘速改革之必要,個人野人 獻曝,提出幾點改革意見。 (一) 取消學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之 浮動委員: 學校已有教師會、教師工會以及 學生家長會,其發言空間已足,何況 尚有全國教師會代表、全國家長會代 表,應不需再從學校教師和家長會中 產生校長遴選委員會之浮動委員,以 免徒增校園中直接的衝擊與爭議。 (二) 增加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至三 人: 遴委會是以遴選高中職校長為其 主要 任 務,故應 以 熟 稔 校長領 導 才 能、辦學理念及專業素養之高中職校 長充任遴選委員為佳,且以高中、高 職、特教校長代表各一為宜,委員總 名額仍維持15 名。 (三) 儘量延緩遴選委員名單公布時 間: 以防倖進之徒奔走鑽營、拜訪請 託而造成遴聘不公、校園風氣敗壞之 弊端,以維遴選過程不受外力干擾, 從而避免產生「政治校長」。 (四) 錄取總分宜採資績、筆試及口試 三項: 可仿原臺灣省教育廳之辦法,採 資績占30%,筆試占 45%,口試占 25% 合計為總分,總分最優者上榜。 (五) 落實現職績優校長優先遷調之規 定: 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聘 任及任期考評辦法》第 8 條規定:校 長辦學績效考評優良者,經遴委會就 其考評結果審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 得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 長。故,於校長第一任滿或第二任後 之六、七、八年,應許依其志願優先 遷調他校服務,以示尊重。 (六) 對於現職績優校長被攻訐時應准 其申辯: 現職校長為落實辦學理念,難免 遭受少數特定人士的黑函攻訐或「十 大罪狀」之誣陷,此時遴委會應毋枉 毋縱,深入調查,並准予當事人陳述 申辯之機會,以維現職校長之人格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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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 (七) 聘請全國教師會、全國家長會熟 稔學校校務行政者充任委員: 俾便能於短短的15 分鐘面談中, 充分了解校長候選人之辦學理念、經 營策略、教育思想、人格素養而給予 最正確的分數,為國舉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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