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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學校本位財務管理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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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學校本位財務管理之研究

施宏彥

壹、研究動機與目的

提 昇 國 家 競 爭 力 , 首 重 人 才 培 育 , 世 界 各 國 為 提 昇 其 教 育 品 質 、 提 高 學 校 辦 學 績 效 及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 紛 紛 致 力 於 教 育 改 革 , 以 尋 找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及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的 管 道 。 我 國 自 1994 年 410 大 遊 行 提 倡 教 育 改 革 以 來 , 教 育 制 度 已 呈 現 多 元 的 面 貌 , 在 教 育 經 費 編 列 方 面 , 國 立 大 學 也 採 用「 校 務 發 展 基 金 」方 式 進 行 財 務 改 革 。 而 中 小 學 財 務 制 度 則 因 憲 法 164 條 的 凍 結 及 教 育 經 費 編 列 與 管 理 法 的 頒 布 , 而 有 所 改 變 , 然 而 國 民 小 學 長 期 以 來 採 行 政 府 的 公 共 預 算 , 採 統 一 編 列 方 式 分 配 , 雖 然 學 校 可 以 不 必 為 財 源 問 題 煩 惱 , 但 也 養 成 學 校 無 成 本 效 益 觀 念 , 經 費 未 必 有 效 運 用 , 繼 而 無 法 開 源 節 流 。 自 1980 年 代 至 今 , 無 論 是 國 內 或 國 外 , 都 體 認 教 育 複 雜 的 本 質 , 紛 紛 放 棄 過 去 中 央 集 權 的 作 法,提 倡 權 力 的 鬆 綁 或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學 校 得 依 據 學 校 特 色 及 需 要,自 行 決 定 財 政 裁 量,以 最 低 的 價 格 提 供 顧 客 最 想 要 的 產 品( 許 添 明 , 2003) 。 近 年 來 國 內 財 政 收 支 日 益 惡 化,教 育 資 源 的 分 配 與 運 用 績 效 問 題 乃 益 顯 得 重 要 ( 蓋 浙 生 , 1999; 潘 春 龍 , 2003) 學 校 辦 學 必 須 具 備 優 良 的 師 資 、 充 足 的 軟 硬 體 設 施 、 良 好 的 課 程 及 教 學 , 但 是 財 務 的 健 全 與 充 足 , 確 也 是 最 不 可 缺 少 的 一 環 。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school-based management , SBM) 是 分 權 化 (decentralization) 理 念 下 的 產 物 , 意 指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將 權 力 下 放 至 學 校 層 級 , 賦 予 學 校 教 師 、 行 政 人 員 及 社 區 成 員 共 同 作 決 定 的 權 力 與 責 任 。 其 基 本 假 設 是,各 種 計 畫 與 管 理 的 決 策 必 須 與 將 來 要 執 行 此 決 策 的 層 級 愈 接 近 愈 好 (陳 麗 珠 , 2000), 也 就 是 將 來 要 負 責 執 行 此 政 策 的 人 員 最 好 在 政 策 制 定 階 段 就 能 參 與 整 個 過 程 , 如 此 一 來 不 但 能 夠 確 切 掌 握 政 策 的 精 神 , 還 能 促 使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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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策 更 有 效 的 執 行 。 近 年 來 國 內 經 濟 發 展 遲 緩 , 政 府 預 算 拮 据 , 連 帶 著 國 民 教 育 經 費 大 幅 縮 減 , 為 謀 教 育 之 長 期 發 展 , 有 必 要 將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之 方 式 進 行 瞭 解 , 此 為 本 研 究 之 主 要 動 機 。 基 於 以 上 研 究 動 機 , 本 文 主 要 研 究 目 的 如 下 : 一 、 探 討 國 民 小 學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的 內 涵 。 二 、 探 討 國 民 小 學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的 優 點 。 三 、 探 討 國 民 小 學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的 缺 點 。 四 、 探 討 國 民 小 學 實 施 財 務 本 位 管 理 的 時 機 。 五 、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 提 出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之 建 議 , 供 教 育 當 局 參 考 。

貳、文獻探討

自 1980 年 代 至 今 , 無 論 是 國 內 或 國 外 , 都 體 認 教 育 複 雜 的 本 質 , 紛 紛 放 棄 過 去 中 央 集 權 的 作 法 , 提 倡 權 力 的 鬆 綁 或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 美 國 從 布 希 總 統 的「 公 元 二 千 年 之 美 國 教 育 策 略 」( America 2000:An education strategy), 到 柯 林 頓 總 統 的 「 目 標 二 千 年 : 教 育 美 國 法 案 」 ( Goals 2000 : Education strategy), 均 顯 示 出 美 國 聯 政 府 推 動 教 育 改 革 之 決 心( 吳 清 山 , 1994)。 根 據 在 1991 年 十 二 月 「 全 美 各 州 實 施 學 校 管 理 調 查 問 卷 」 調 查 結 果 , 發 現 己 有 四 十 四 州 准 許 或 規 定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的 一 些 型 式 ( 曾 燦 金 , 1995)。 紐 西 蘭 所 有 公 立 中 小 學 , 透 過 成 立 學 校 董 事 會 與 教 育 當 局 訂 定 合 約 , 進 行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 歐 洲 一 些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如 法 國 、 荷 蘭 、 比 利 時 、 瑞 典 、 西 班 牙 等 國 也 有 類 似 措 施 , 甚 至 長 期 採 中 央 集 權 化 體 制 的 以 色 列 , 也 自 1995 年 起 在 九 所 小 學 試 辦 ( 黃 嘉 雄 , 2001) 。 香 港 在 1997 年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所 發 表 「 優 質 學 校 教 育 」報 告 書,提 出 2000 年 全 港 實 施 校 本 管 理 的 建 議( 林 偉 人,2000)。 如 今 世 界 各 主 要 國 家 , 美 國 、 英 國 、 法 國 、 加 拿 大 、 紐 西 蘭 、 澳 洲 等 , 皆 已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制 度 。 換 言 之 , 賦 予 學 校 單 位 更 多 的 自 主 權 , 已 是 各 國 教 育 改 革 的 共 同 趨 勢 。 這 種 權 力 下 放 的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模 式 , 在 英 國 稱 之 為「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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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管 理 的 學 校 」 ( Local Management of Schools) ; 澳 洲 稱 為 「 自 我 管 理 的 學 校 」( Self-ManagingSchool);而 美 國 則 出 現「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 Site-Based Management)或「 學 校 重 建 」( School Restructuring)( 張 明 輝,1999;Murphy & Beck,1995) 。 以 下 針 對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的 意 義 與 特 徵、形 成 的 背 景、學 校 本 位 管 理 的 範 圍 、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相 關 要 素 、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的 優 缺 點 、 我 國 目 前 國 民 小 學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的 概 況 等 分 別 探 討 。 一 、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的 意 義 與 特 徵 (一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的 意 義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的 發 展 與 分 權 化 的 理 念 息 息 相 關,分 權 化 是 一 種 責 任 的 轉 移 , 也 就 是 中 央 部 門 將 計 畫 、 管 理 、 資 源 籌 募 和 分 配 的 責 任 轉 移 至 其 下 階 層 的 單 位 。 亦 即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將 資 源 配 置 的 權 力 與 責 任 下 放 給 學 校 , 由 學 生 家 長 、 學 校 成 員 以 及 社 區 人 士 , 共 同 參 與 計 畫 的 擬 定 及 作 決 定 的 過 程 。 國 內 外 學 者 對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的 定 義 如 下 :

1、Malen, Ogawa and Kranz(1990,轉 引 自 Ibtisam Abu-Duhou,1999)認 為 :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可 視 為 是 治 理 結 構 (governance structures)正 式 交 替 (formal alternation)下 的 產 物,它 以 一 種 分 權 化 (decentralization)的 形 式 呈 現。學 校 本 身 是 進 行 改 革 的 主 體 , 賦 予 學 校 作 決 定 的 權 力 有 助 於 激 勵 其 對 改 革 的 堅 持 。

2、 Candoli(1995,轉 引 自 Ibtisam Abu-Duhou,1999)認 為 :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是 一 種 迫 使 各 個 學 校 對 其 學 生 學 習 負 起 責 任 的 方 法。由 於 學 校 是 最 接 近 學 生 的 單 位 , 他 們 較 為 瞭 解 學 生 的 需 求 , 因 此 , 藉 由 學 校 本 身 來 發 展 教 育 方 案 與 課 程 , 比 較 能 夠 契 合 學 生 的 需 要 。

3、Hallinger, Murphy 和 Hausman(1992,轉 引 自 Ibtisam Abu-Duhou,1999) 認 為 :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是 學 校 組 織 (organization) 、 管 理 (management) 、 治 理 (governance)的 分 權 ; 授 權 (empower)給 予 最 接 近 學 生 的 人 , 也 就 是 教 師 、 家 長 和 校 長 ; 為 系 統 中 的 每 一 位 成 員 創 造 新 的 角 色 和 責 任 ; 改 變 教 室 中 學 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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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learning-teaching)的 過 程。 此 模 式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與 學 校 單 位 共 同 享 有 權 力 , 但 也 共 同 負 有 責 任 , 因 此 , 中 央 部 門 應 與 學 校 單 位 建 立 專 業 合 作 的 關 係 , 以 俾 學 校 的 發 展 。 4、 Dimmock(1993)認 為 :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強 調 學 生 家 長 和 學 校 成 員,參 與 學 校 發 展 方 針 的 擬 定 和 作 決 定 的 過 程 , 以 達 到 民 主 式 的 參 與 。 學 校 的 決 策 並 非 由 學 校 校 長 或 副 校 長 等 少 數 人 所 制 定 , 而 是 透 過 大 家 的 討 論 共 同 決 定 的 。 5.張 明 輝 (民 1999)認 為 :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意 指 學 校 管 理 的 工 作 , 係 依 據 學 校 的 特 徵 與 需 求 而 設 計 , 而 學 校 的 成 員 則 包 括 董 事 會 、 校 長 、 教 師 、 學 生 和 家 長 等 , 在 學 校 的 資 源 運 用 及 學 校 相 關 問 題 的 處 理 方 面 , 擁 有 更 多 的 自 主 性 及 責 任 , 以 便 可 以 有 效 進 行 教 學 活 動 並 促 進 學 校 教 育 的 長 期 發 展 。 6.林 偉 人 (1997)認 為 :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是 一 種 分 權 化 的 形 式,是 一 種 教 育 機 關 授 權 學 校 作 決 定 的 形 式 。 7.鄭 建 良 (2006)認 為 :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係 指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將 與 學 校 有 關 之 事 務 授 權 由 學 校 做 決 定 。 學 校 成 為 教 育 決 策 的 基 本 單 位 , 透 過 學 校 成 員 參 與 , 由 學 校 層 級 自 行 決 定 本 身 的 經 費 預 算 、 課 程 與 教 學 、 人 事 任 用 以 及 校 務 運 作 , 其 目 的 在 於 滿 足 學 校 的 個 別 需 要 以 及 提 昇 績 效 責 任 。 綜 合 以 上 多 位 學 者 的 看 法,本 研 究 將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具 有 的 特 徵 歸 納 為 以 下 五 點 : 1.學 校 本 位 管 理 係 指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將 學 校 有 關 的 事 務 賦 予 學 校 層 級 作 決 定 的 形 式 。 2.學 校 本 位 管 理 兼 顧 權 力 (authority)與 責 任 (responsibility)。 3.學 校 本 位 管 理 講 求 民 主 式 的 參 與 , 亦 即 鼓 勵 家 長 、 學 校 成 員 、 以 及 社 區 成 員 參 與 學 校 事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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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學 校 本 位 管 理 認 為 學 校 本 身 是 改 革 的 主 體 , 是 最 接 近 學 生 、 瞭 解 學 生 需 求 的 單 位 。 5.學 校 本 位 管 理 包 括 經 費 預 算、課 程 與 教 學、人 事 任 用 以 及 校 務 運 作 等。 6.學 校 本 位 管 理 的 目 的 在 於 滿 足 學 校 個 別 的 需 要 以 及 提 昇 績 效 責 任 。 (二 )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的 意 義 :

1. Odden & Picus , 2000(引 自 鄭 建 良 , 2006)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即 是 依 據 學 生 數 、 學 生 需 求 和 學 校 其 他 客 觀 需 求 , 將 所 分 配 到 的 學 校 總 額 預 算 授 權 學 校 成 員 自 主 決 策。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與 傳 統 教 育 財 政 系 統 最 大 差 異 , 在 於 前 者 是 以 整 批 補 助 方 式 , 提 供 學 校 層 級 尚 未 進 行 會 計 科 目 分 類 的 款 項 , 學 校 則 必 須 為 自 行 決 策 如 何 使 用 這 筆 經 費 , 並 負 起 決 策 執 行 的 績 效 責 任 ; 後 者 則 是 以 預 算 會 計 科 目 提 供 學 校 分 類 經 費 , 在 這 種 分 配 機 制 下 , 教 育 經 費 支 出 的 決 策 權 大 部 分 為 學 區 所 掌 握 。 2.鄭 建 良 (2006)指 出 :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係 指 政 府 發 展 一 套 公 式 或 是 計 算 過 程,將 經 費 合 理 的 分 配 給 各 學 校 , 對 於 分 配 給 學 校 的 經 費 並 不 指 定 用 途 , 學 校 必 須 透 過 審 慎 的 評 估 、 規 劃 , 依 需 要 自 行 決 定 經 費 的 運 用 。 本 研 究 係 指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以 整 批 預 算 方 式 , 將 教 育 經 費 分 配 給 學 校 , 且 授 予 經 費 支 出 的 決 定 權 , 由 學 校 依 據 本 身 需 求 自 行 決 策 經 費 的 運 用 。 二 、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的 形 成 背 景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是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制 度 的 一 環 , 近 來 逐 漸 在 美 國 興 起 , 基 本 思 想 是 立 基 由 於 政 府 官 員 需 要 同 時 管 轄 千 百 所 的 學 校,只 能 知 道 學 校 的 大 概 情 形 或 表 面 需 求 , 無 法 深 入 瞭 解 每 所 學 校 與 學 生 的 真 正 需 要 。 因 而 , 所 作 的 決 策 往 往 不 能 反 映 出 學 生 與 學 校 的 實 際 需 求。由 於 學 校 成 員 是 最 接 近 學 生 的 人 , 由 其 來 負 起 學 校 經 費 的 運 用 決 策 , 將 更 能 反 映 出 學 生 的 特 殊 需 求 , 故 將 經 費 運 用 權 限 下 放 給 學 校 處 理,可 提 高 經 費 的 使 用 效 率。(鄭 建 良,2006) 陳 炳 男 (2004)發 現 目 前 國 內 教 育 資 源 確 實 存 在 一 些 不 甚 合 理 或 妥 適 的 作 法 , 並 將 其 歸 納 為 以 下 幾 項 問 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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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一 ) 教 育 補 助 制 度 未 能 真 正 落 實 國 內 教 育 資 源 分 配 的 補 助 百 分 比 = ( 人 事 費 %+ 學 校 數 % + 班 級 數 % ) /3 , 此 補 助 屬 未 指 定 用 途 之 一 般 補 助 , 因 此 縣 市 政 府 可 以 自 由 支 配 這 筆 經 費 ; 此 外 , 教 育 經 費 之 編 列 若 能 依 據 教 育 經 費 基 準 委 員 會 之 公 式 運 作 , 將 會 有 較 佳 的 教 育 資 源 分 配 。 唯 可 惜 目 前 國 內 並 未 完 全 依 此 公 式 行 之 , 究 其 原 因 為 法 令 僵 化 、 人 謀 不 臧 與 補 助 項 目 不 當 等 。 ( 二 ) 中 央 與 地 方 資 源 之 分 配 不 均 中 央 政 府 79 年 首 次 達 到 憲 法 規 定 的 15%的 比 例 , 卻 也 增 加 了 地 方 政 府 為 數 龐 大 的 中 小 學 義 務 教 育 的 負 擔 ; 幸 而 近 年 來 , 教 育 部 辦 理「 發 展 與 改 進 國 民 教 育 計 畫 」, 進 行 中 央 與 地 方 教 育 資 源 分 配 的 調 整 。 由 此 稅 制 的 劃 分 方 法 及 教 育 資 源 的 重 新 分 配 , 頗 值 得 檢 討 。 ( 三 ) 公 私 立 教 育 資 源 分 配 不 公 平 公 私 立 學 校 的 教 學 條 件 差 異 極 大 , 且 大 部 分 的 教 育 經 費 流 向 公 立 學 校 , 不 但 影 響 整 體 教 育 品 質 的 提 昇 , 更 造 成 私 立 學 校 學 生 的 基 本 權 益 的 受 損 , 可 明 顯 地 看 出 國 內 公 私 立 學 校 教 育 資 源 分 配 的 不 公 平 。 ( 四 ) 政 府 與 民 間 教 育 投 資 不 均 衡 根 據 資 料 顯 示 , 我 國 政 府 的 教 育 支 出 並 不 算 低 , 而 國 內 民 間 教 育 支 出 水 準 卻 仍 高 於 日 韓 等 國 , 究 其 原 因 係 為 政 府 教 育 支 出 未 能 滿 足 民 間 需 要 所 致 , 民 間 只 好 另 闢 途 徑 來 彌 補 教 育 的 不 足 。 ( 五 ) 未 能 進 行 整 體 而 長 期 之 規 劃 各 項 計 劃 補 助 在 實 際 實 行 時,各 校 有 時 無 法 符 合 各 校 的 實 際 需 求 與 配 合 學 校 長 遠 的 整 體 發 展 ; 究 其 原 因 係 在 於 補 助 時 缺 乏 相 關 項 目 的 配 合 , 且 承 辦 單 位 人 員 不 盡 相 同 , 而 造 成 許 多 不 必 要 的 浪 費 。 ( 六 ) 上 級 政 府 過 度 涉 入 地 方 教 育 根 據 資 料 顯 示,當 地 方 政 府 的 自 有 財 源 無 法 充 足 供 應 國 民 教 育 所 需 經 費 時 , 則 必 須 轉 而 仰 賴 上 級 政 府 的 補 助 , 卻 也 使 得 各 種 資 源 分 配 問 題 逐 漸 浮 現 , 如 未 能 顧 及 地 方 個 別 需 求 等 情 形 , 使 得 中 央 集 錢 及 集 權 , 實 有 違 教 育 改 革 中 的 多 元 化 精 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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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七 ) 資 源 分 配 深 受 無 關 因 素 干 擾 根 據 資 料 顯 示,由 於 學 校 無 法 預 知 可 從 縣 市 政 府 及 其 他 上 級 單 位 獲 得 多 少 補 助 , 且 部 份 經 費 需 透 過 申 請 , 因 而 形 成 政 治 角 力 場 , 容 易 引 起 各 種 請 託 與 關 說 之 風 。 ( 八 ) 學 校 經 費 缺 乏 自 主 彈 性 空 間 由 於 部 份 主 計 法 令 過 於 寬 鬆 或 限 制,加 上 校 長 對 於 教 育 經 費 的 運 用 缺 乏 自 主 彈 性 空 間 , 造 成 學 校 經 費 運 用 上 的 困 難 , 不 僅 妨 礙 校 務 的 推 展 , 以 及 不 必 要 的 浪 費 。 ( 九 ) 教 育 應 占 國 家 資 源 多 少 比 例 根 據 資 料 顯 示 , 已 開 發 國 家 教 育 經 費 占 國 民 生 產 毛 額 的 比 例 平 均 在 6% 以 上 , 而 我 國 目 前 尚 符 合 此 一 準 則 , 但 與「 各 級 政 府 教 育 經 費 預 算 合 計 應 不 低 於 該 年 度 預 算 籌 編 時 之 前 三 年 度 決 算 歲 入 淨 額 平 均 值 之 21.5%」 相 較 , 應 還 有 成 長 空 間 ; 此 外 , 為 了 取 得 較 多 的 財 源 以 因 應 提 昇 教 育 品 質 , 可 考 慮 尋 求 私 人 資 源 的 支 應 比 例 。 ( 十 ) 平 均 每 生 平 均 分 攤 經 費 之 不 均 根 據 資 料 顯 示 , 近 年 來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平 均 分 攤 經 費 , 國 中 小 均 呈 持 續 成 長 , 高 中 教 育 呈 現 持 平 , 大 專 院 校 反 呈 趨 緩 ; 但 其 分 攤 經 費 卻 以 人 事 費 用 居 多 , 對 其 教 育 品 質 的 提 昇 , 並 無 助 益 。 很 多 批 評 公 共 教 育 系 統 者 認 為 學 校 管 理 結 構 本 身,即 是 造 成 不 公 平 及 無 效 率 的 主 因 。 美 國 自 1980 年 代 教 育 改 革 後 開 始 有 人 嘗 試 以 行 政 分 權 方 式 來 解 決 此 類 問 題 。 在 「 愈 接 近 基 層 的 決 策 者 , 愈 有 能 力 配 合 學 生 的 不 同 背 景 、 學 習 類 型 和 需 求 , 來 分 配 資 源 」的 邏 輯 下 ,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觀 念 已 獲 得 先 進 國 家 教 育 界 的 廣 泛 支 持 , 其 可 以 在 不 增 加 學 校 開 支 下 提 升 教 育 產 出 。 ( 鄭 建 良 , 2006) 過 去 國 內 教 育 經 費 運 用 效 能 不 佳 的 主 要 原 因 有 五 : ( 信 義 國 小 教 師 會 , 無 日 期 ) 1.可 以 用 以 改 善 教 育 品 質 的 錢 「 活 錢 」 都 在 中 央 及 省 手 上 ,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的 錢 都 是 用 來 付 人 事 費 及 學 校 維 持 費 的「 死 錢 」。 中 央 及 省 再 以 補 助 款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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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形 式 把 經 費 分 配 給 地 方 , 但 是 在 補 助 的 過 程 中 , 中 央 決 定 所 有 的 用 途 , 導 致 錢 沒 有 花 在 刀 口 上 , 需 要 錢 的 地 方 沒 錢 , 不 需 要 錢 的 地 方 錢 太 多 。 2.補 助 計 畫 核 定 程 序 漫 長 , 到 了 學 校 對 補 助 款 只 有 平 均 不 到 三 個 月 的 運 用 時 間 。 錢 要 用 得 好 除 了 給 金 額 , 還 要 給 運 用 時 間 。 3.補 助 受 上 級 好 惡 影 響 , 學 校 沒 把 握 明 年 還 能 拿 到 錢 , 無 法 做 長 期 的 校 務 發 展 規 畫 , 能 拿 的 時 候 就 猛 拿 猛 花 , 暴 飲 暴 食 。 4.學 校 缺 少 省 錢 的 誘 因 。 學 校 提 計 畫 要 錢 時 必 須 多 編 一 點 , 以 防 因 為 意 外 因 素 而 不 夠 用 。 但 是 省 下 錢 來 必 須 上 繳 , 而 且 要 受 指 責 , 還 曾 使 次 年 的 經 費 減 少 , 所 以 經 費 學 校 能 消 化 掉 就 一 定 消 化 掉 不 肯 省 錢 。 5.校 內 缺 少 經 費 透 明 化 的 機 制 , 流 弊 很 多 , 廠 商 留 回 扣 給 中 間 的 經 手 人 已 成 常 例 。 陳 麗 珠 認 為 (2000 )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應 將 責 任 下 放 給 所 轄 學 校 去 分 擔 , 政 府 只 是 擔 任 協 助 者 的 角 色 , 授 權 各 級 學 校 內 的 人 員 及 家 長 , 根 據 學 校 特 定 的 需 求 制 定 各 項 決 策 , 自 行 去 處 理 所 有 經 費 , 積 極 擔 負 起 行 政 效 率 低 落 的 責 任 , 以 達 到 整 體 教 育 目 標 為 最 後 目 的 。 教 育 是 全 民 關 心 的 課 題 , 政 府 、 教 育 學 者 、 家 長 、 學 生 、 社 會 大 眾 都 對 教 育 抱 持 相 當 高 的 期 望 , 這 些 關 懷 教 育 發 展 的 人 員 , 依 其 理 念 組 成 各 個 訴 求 不 同 的 團 體,然 後 再 依 其 團 體 所 特 有 的 價 值 觀 來 影 響 教 育 方 案 或 資 源 分 配 的 決 定 (轉 引 自 Ibtisam Abu-Duhou,1999)。 綜 上 所 述 ,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之 所 以 越 來 越 受 到 重 視 , 主 要 是 它 可 改 善 許 多 由 中 央 集 權 控 制 財 政 分 配 所 產 生 的 缺 點 。 在 權 責 相 符 下 , 若 欲 要 求 學 校 層 級 負 起 教 學 成 果 的 績 效 責 任 , 就 必 須 讓 之 擁 有 財 務 自 主 權 , 透 過 學 校 本 身 行 政 做 為 來 改 善 教 學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賦 予 學 校 自 主 作 決 定 的 權 力 , 學 校 本 身 針 對 其 固 有 的 缺 失 加 以 檢 討 、 改 進 , 以 滿 足 學 生 學 習 之 所 需 。 三 、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的 範 圍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授 予 學 校 資 源 配 置 的 權 力 與 責 任 , 依 Caldwell 和 Spinks(1992,轉 引 自 Ibtisam Abu-Duhou,1999)的 觀 點 , 雖 然 學 校 握 有 資 源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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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配 權 , 但 其 仍 需 對 中 央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負 責 , 此 資 源 包 括 知 識 、 技 術 、 權 力 、 材 料 、 人 員 、 時 間 及 財 務 等 七 項 。 而 此 七 項 資 源 也 就 是 在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下 , 學 校 被 賦 予 自 行 作 決 定 的 事 務 和 範 圍 。 中 央 賦 予 學 校 層 級 自 主 配 置 的 資 源,學 校 本 位 管 理 的 範 圍 往 往 不 外 乎 經 費 、 人 事 和 課 程 三 方 面 (張 明 輝 ,1999; 張 弘 勳 ,1997; 賴 明 福 ,1999): 1.學 校 本 位 預 算 學 校 本 位 預 算 就 是 將 學 校 經 費 運 用 權 授 予 學 校 , 在 一 定 的 法 律 限 制 內 , 讓 學 校 自 行 決 定 其 用 途 。 在 學 校 本 位 預 算 下 , 有 幾 點 特 徵 : (1)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依 公 式 計 算 各 級 學 校 經 費 分 配 比 率 , 給 予 各 校 一 筆 年 度 預 算 總 額 , 供 學 校 自 行 運 用 。 此 計 算 公 式 以 學 校 地 理 位 置 、 社 區 人 口 數 、 學 生 總 人 數 等 因 素 作 為 計 算 的 指 標 。 (2) 學 校 成 員 、 家 長 、 及 社 區 人 士 共 同 參 與 預 算 的 編 列 。 (3) 年 度 預 算 的 各 項 目 可 以 相 互 流 用 , 且 其 剩 餘 款 可 保 留 至 下 年 度 繼 續 使 用 , 不 需 解 繳 國 庫 。 2.學 校 本 位 課 程 與 教 學 課 程 與 教 學 主 導 了 學 生 在 學 校 中 的 學 習 過 程。基 於 學 校 是 最 為 接 近 學 生 單 位 的 觀 點 , 因 此 由 學 校 本 身 來 設 計 課 程 教 材 與 教 學 活 動 , 則 最 能 滿 足 學 生 的 需 求 。 此 外 , 讓 學 校 自 行 編 制 課 程 與 安 排 教 學 活 動 , 較 能 充 分 運 用 社 區 資 源 , 也 讓 學 生 學 習 能 與 其 生 活 世 界 息 息 相 關 。 因 此 , 在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與 教 學 下 , 主 管 機 關 僅 需 訂 定 教 育 目 標 和 課 程 標 準 大 綱 , 學 校 依 規 定 自 行 設 計 課 程 內 容 與 教 學 活 動 。 教 育 改 革 強 調 教 育 鬆 綁 , 同 時 也 產 生 教 育 權 下 放 給 學 校 的 聲 音 , 這 就 是 學 校 本 位 (school-based )的 基 本 理 念 。 「 學 校 本 位 」 的 理 念 應 用 , 在 課 程 方 面 ,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中 就 強 調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school-based curriculum,SBC)的 重 要 , 並 要 求 落 實 於 學 校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中 (教 育 部 , 2001); 而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制 的 實 施 , 具 有 將 部 份 教 育 經 費 的 管 理 權 力 下 放 到 學 校 的 效 果 , 可 說 是 在 教 育 經 費 方 面 的 「 學 校 本 位 」 理 念 應 用 , 亦 可 謂 之 為「 學 校 本 位 財 政 」(school based finance, SBF)(何 宣 甫 ,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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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理 念 的 落 實 。 3.學 校 本 位 人 事

學 校 本 位 人 事 是 指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將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的 招 募、選

擇 、 聘 用 、 及 訓 練 等 權 力 授 予 學 校 本 身 自 主 決 定 。 其 特 點 有 :

(1)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負 責 教 育 人 員 的 招 募 、 考 選 的 工 作 , 以 建 立 合 格 教 師 名 冊 , 學 校 則 從 名 冊 中 遴 選 適 當 人 員 。 (2) 學 校 負 責 人 事 聘 用 和 解 聘 。 (3) 學 校 擁 有 彈 性 使 用 人 事 經 費 的 權 力 。 (4) 學 校 可 依 特 殊 需 求 聘 用 教 師 , 不 需 符 合 編 制 標 準 。 (5) 學 校 負 責 學 校 成 員 的 進 修 、 訓 練 等 工 作 , 並 負 責 實 施 成 效 之 評 鑑 。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理 念 係 一 種 分 權 化 的 管 理 實 務,其 作 法 是 各 地 方 學 區 將 作 決 策 的 主 要 權 限 和 績 效 責 任 , 一 併 賦 予 學 校 層 級 。 就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授 權 的 程 度 來 看 , 中 小 學 在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時 , 由 於 廣 度 和 深 度 各 有 不 同 , 亦 會 發 展 成 不 同 的 型 態 。 所 謂 的 廣 度 層 面 係 指 管 理 功 能 分 權 化 的 範 圍 或 種 類 ; 深 度 層 面 則 是 指 決 策 權 責 分 權 化 所 及 的 層 次 。 換 言 之 , 各 地 所 實 施 的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模 式 , 因 地 區 的 特 殊 脈 絡 或 所 強 調 的 重 點 而 會 有 不 同 。 若 就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的 特 徵 來 看 , 在 組 織 結 構 方 面 , 通 常 是 由 學 校 教 師 、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 社 區 人 士 、 家 長 以 及 學 生 等 成 員 , 組 成 委 員 會 來 負 責 相 關 的 決 策 ; 在 歷 程 方 面 , 是 將 傳 統 在 教 育 行 政 部 門 權 力 部 分 授 權 到 學 校 層 級 ; 在 內 涵 方 面 , 則 包 含 預 算 、 人 事 、 課 程 與 教 學 等 三 項 要 素 , 國 內 亦 有 部 份 研 究 者 認 為 應 再 增 加 學 校 行 政 運 作 一 項 (林 月 盛,1999;范 熾 文,1999,陳 玉 賢,2002),惟 一 般 而 言 , 學 校 執 行 預 算 、 人 事 、 課 程 與 教 學 等 決 策 時 , 理 應 已 將 行 政 運 作 考 量 在 內 。 鄭 建 良 認 為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的 實 務 範 圍 , 應 以 課 程 、 人 事 和 財 務 等 三 部 分 為 宜 , 其 將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基 本 架 構 如 圖 1 所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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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圖 2 學校本位管理架構圖 資料來源:鄭建良(2006) 然 而,對 學 校 而 言,「 本 位 自 主 」與「 績 效 責 任 」(accountability) 是 相 伴 而 生 的 , 有 了 較 多 的 財 政 管 理 的 自 主 權 , 相 信 大 多 數 學 校 教 育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都 有 「 把 餅 做 大 」 的 企 圖 與 自 我 期 許 。 但 面 臨 實 務 上 的 情 境 時 , 如 何 妥 善 管 理 並 運 用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 藉 由 企 業 化 經 營 的 理 念 創 造 最 大 的 經 費 效 用 , 同 時 謀 求 校 務 的 永 續 經 營 , 相 信 是 大 家 所 共 同 關 注 的 課 題 。 本 研 究 所 欲 探 討 的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就 是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授 予 學 校 經 費 分 配 的 權 力 , 在 一 定 的 法 律 限 制 內 , 各 個 學 校 依 其 需 求 而 自 行 決 定 經 費 的 用 途 , 以 利 資 源 的 運 用 更 加 符 合 經 濟 、 效 能 和 效 率 的 原 則 。 四 、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相 關 要 素 在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的 制 度 下,學 校 本 身 必 須 決 定 其 各 項 經 費 支 用 的 細 節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只 將 整 批 經 費 撥 付 給 學 校 , 學 校 則 需 依 其 預 先 決 定 支 出 項 目 的 優 先 順 序 來 運 用。在 此,學 校 被 賦 予 相 當 大 的 經 費 使 用 彈 性,因 此 , 學校本位管理 學校本位課程管理 學校本位人事管理 學校本位財務管理 招 募 選 擇 人 員 分 配 安 置 人 員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進 行 考 核 評 鑑 經 費 撥 款 機 制 預 算 授 權 程 度 功 能 職 責 授 權 預 算 計 畫 與 執 行 績 效 責 任 制 度 設 計 課 程 與 教 材 選 擇 實 施 教 學 法 評 鑑 教 學 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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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學 校 本 身 有 必 要 建 立 一 套 預 算 管 理 系 統 , 以 有 效 運 用 實 際 所 需 的 資 源 。 學 校 內 的 預 算 系 統 若 要 有 效 運 作,必 須 具 備 三 個 要 素:1、學 校 內 教 育 實 施 方 案 之 計 畫 , 亦 即 預 算 計 畫 的 基 礎 是 根 據 教 育 實 施 方 案 的 質 與 量 ; 2、 學 校 收 入 計 畫,也 就 是 收 入 之 多 寡 將 影 響 教 育 方 案 之 增 減;3、學 校 支 出 計 畫 , 必 須 根 據 教 育 方 案 而 定 , 並 不 得 超 過 現 有 收 入 。 以 上 三 個 要 素 對 建 構 一 個 學 校 本 位 預 算 管 理 系 統 而 言 , 缺 一 不 可 , 且 其 重 要 性 是 相 等 的 , Herman & Herman(1997,轉 引 自 陳 麗 珠 ,2000)將 此 三 要 素 的 重 要 性 以 下 圖 2 示 之 。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在 執 行 上 , 雖 然 存 在 著 各 種 不 同 的 做 法 , 但 大 抵 而 言 , 皆 是 先 透 過 公 式 機 制 計 算 應 分 配 給 學 校 的 經 費 , 再 將 大 部 份 學 校 經 費 交 由 學 校 成 員 全 權 運 用 。 Carnegie 基 金 會 於 1986 年 研 討 會 中 , 便 將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定 位 為 學 校 教 職 員 在 清 楚 目 標 和 有 效 績 效 系 統 的 基 礎 下,自 由 決 定 可 使 用 的 資 源 (引 自 Sanders & Thiemann, 1990)。從 美 國 教 育 財 政 發 展 歷 史 來 看,20 世 紀 時 學 校 財 政 發 展 重 點,幾 乎 是 放 在 州 政 府 對 學 區 撥 款 架 構 上,但 目 前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關 注 的 焦 點,已 經 將 之 轉 化 為 學 區 分 配 給 學 校 的 經 費 撥 款 公 式 化 上 。 因 而 , 在 美 國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系 統 , 係 指 州 政 府 要 求 學 區 將 來 自 各 政 府 層 級 的 所 有 財 源 , 移 轉 給 學 校 的 機 制 設 計 。 原 則 上 , 則 是 以 整 批 補 助 方 式 提 供 經 費 給 學 校 自 行 運 用 , 以 確 實 反 應 學 生 需 求 , 進 而 促 進 經 費 收入計畫 支出計畫 教育實施方案計畫 圖 2 預算控制之等邊三角形 資源來源:Herman & Herman, 1997, (轉引自陳麗珠,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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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的 使 用 效 率 。 簡 而 言 之 ,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即 是 依 據 學 生 數 、 學 生 需 求 和 學 校 其 他 客 觀 需 求 , 將 所 分 配 到 的 學 校 總 額 預 算 授 權 學 校 成 員 自 主 決 策 。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與 傳 統 教 育 財 政 系 統 最 大 差 異 , 在 於 前 者 是 以 整 批 補 助 方 式 , 提 供 學 校 層 級 尚 未 進 行 會 計 科 目 分 類 的 款 項,學 校 則 必 須 為 自 行 決 策 如 何 使 用 這 筆 經 費 , 並 負 起 決 策 執 行 的 績 效 責 任 (Odden & Picus, 2000); 後 者 則 是 以 預 算 會 計 科 目 提 供 學 校 分 類 經 費 , 在 這 種 分 配 機 制 下 , 教 育 經 費 支 出 的 決 策 權 大 部 分 為 學 區 所 掌 握 。 總 之 ,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是 透 過 公 式 化 的 經 費 分 配 機 制 , 在 上 級 單 位 的 授 權 下 , 以 整 批 補 助 方 式 將 經 費 授 權 給 學 校 層 級 。 學 校 分 配 到 應 有 之 經 費 後 , 可 依 據 本 身 需 求 , 採 用 不 同 的 設 計 方 式 編 列 本 身 預 算 , 甚 至 改 變 學 校 內 的 組 織 和 運 作 程 序 , 以 便 達 到 學 區 所 訂 定 的 教 育 目 標 , 其 最 終 目 標 是 在 績 效 責 任 原 則 下 , 以 提 升 學 校 自 主 性 、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和 學 生 成 就 表 現 為 訴 求 。 由 此 可 知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制 度 執 行 的 關 鍵,在 於 決 策 的 分 享 —在 預 算 決 策 過 程 中 授 予 教 師 、 家 長 、 學 生 和 社 群 成 員 參 與 決 策 的 機 會 , 最 後 並 共 同 負 起 執 行 的 成 敗 責 任 。 五 、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的 優 、 缺 點 一 般 認 為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實 施 後,教 育 局 在 預 算 過 程 上 會 因 而 喪 失 某 些 權 限 , 但 卻 可 以 形 成 較 佳 的 溝 通 管 道 , 從 另 一 層 面 來 看 , 校 長 將 會 獲 得 較 大 的 授 權 , 但 同 時 也 必 須 負 起 額 外 責 任 和 達 到 預 期 成 就 表 現 水 準 的 要 求 。 因 而 ,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後 , 學 校 在 經 營 上 會 產 生 若 干 與 以 往 經 營 型 態 不 同 的 優 、 缺 點 , 本 研 究 僅 就 國 內 外 文 獻 以 及 實 證 研 究 結 果 綜 合 整 理 如 下 。 (一 )優 點 茲 將 國 內 、 外 學 者 認 為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後 , 可 能 帶 來 的 優 點 , 分 述 如 下 :

Kowalski 1980 年 以 Illinois、 Indiana 和 Missouri 等 州 , 50 所 小 學 和 50 所 中 學 校 長 為 對 象 的 調 查 研 究 中 , 將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的 優 點 , 歸 納 整 理 陳 列 如 下 (Kowalski , 1980, 引 自 鄭 建 良 ,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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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 校 園 行 政 層 級 內 更 具 自 由 度 2. 更 具 彈 性 達 成 個 別 學 校 需 求 3. 提 升 健 全 的 競 爭 氣 氛 4. 鼓 勵 學 校 從 事 改 革 實 驗 5. 促 使 較 多 的 教 職 員 參 與 決 策 6. 降 低 教 育 局 人 員 獨 斷 決 策 7. 強 化 校 長 任 期 制 發 展 8. 增 進 教 職 員 間 的 合 作 9. 提 升 教 職 員 士 氣 10. 有 較 清 晰 的 職 責 區 分 11. 有 具 體 的 評 鑑 系 統 12. 提 升 校 長 財 政 專 業 知 識 經 由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 其 中 以 「 更 具 彈 性 達 成 個 別 學 校 需 求 」、 「 促 使 較 多 教 職 員 參 與 決 策 」、 「 校 園 行 政 層 級 內 更 具 自 由 度 」 等 三 項 優 點 , 獲 得 最 多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成 員 的 認 同 。 Brown 在 美 、 加 地 區 , 曾 對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學 校 的 校 長 , 進 行 一 次 大 規 模 訪 談 的 結 果 發 現 , 雖 然 大 部 份 校 長 認 為 在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後 , 工 作 量 會 大 幅 增 加 , 但 是 也 因 此 可 得 到 相 對 的 榮 譽 感 及 歸 屬 感 , 因 而 大 部 分 校 長 都 表 示 不 願 意 回 到 集 權 式 的 管 理 方 式 (Brown, 1990, 引 自 何 宣 甫 , 2003)。 Miles 等 人 針 對 波 士 頓 以 及 德 州 奧 斯 汀 等 地 區 , 所 作 的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研 究 的 結 果 , 亦 顯 示 大 部 份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的 學 校 , 都 已 經 可 以 有 效 率 地 使 用 新、舊 資 源 (Miles, 1995; Murnane & Levy 1996,引 自 何 宣 甫,2003)。

Odden 和 Picus(2000)研 究 顯 示 ,採 取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系 統 的 學 校 ,行 政 及 教 職 人 員 皆 具 有 較 高 的 工 作 動 機 , 學 校 也 較 能 掌 握 預 算 進 度 , 將 經 費 應 用 在 最 需 要 的 地 方 , 這 證 明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確 實 能 有 效 的 增 進 行 政 效 率 。 林 生 傳 、 廖 仁 智 和 李 新 民 (2003)研 究 發 現 , 我 國 國 中 教 育 人 員 對 於 預 算 權 力 下 放 學 校 大 表 支 持 , 並 認 為 其 具 有 發 展 學 校 辦 學 特 色 、 提 昇 教 師 士 氣 、 避 免 教 育 經 費 浪 費 等 優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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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何 宣 甫 ( 2003) 認 為 : 學 校 本 位 財 政 管 理 制 度 如 果 能 夠 順 利 執 行 , 在 解 決 行 政 效 率 低 落 、 預 算 科 目 分 科 太 細 、 經 費 運 用 效 能 不 彰 及 繳 庫 壓 力 等 問 題 上 應 該 會 有 滿 大 的 效 果 。 何 宣 甫 (2004)認 為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的 優 點 , 包 括 : 1.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 中 央 或 地 方 政 府 成 為 輔 助 角 色 , 其 業 務 量 會 因 此 減 少 許 多 , 可 藉 此 增 進 政 府 的 行 政 效 率 。 2. 防 止 政 治 力 干 涉 學 校 事 務 :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後 , 若 能 簡 化 撥 款 流 程 , 並 儘 量 以 公 式 機 制 取 代 關 說 , 將 可 增 進 教 育 經 費 的 使 用 效 率 。 3. 避 免 經 費 分 割 太 細 問 題 :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主 張 將 學 校 所 需 要 的 大 部 分 經 費 一 次 下 放 給 學 校 , 但 是 學 校 同 時 必 須 負 起 經 費 運 用 的 績 效 責 任 。 由 於 學 校 成 員 是 最 接 近 學 生 的 人 , 因 此 由 學 校 來 決 定 經 費 的 運 用 , 將 更 能 反 映 學 校 特 色 以 及 學 生 特 殊 需 求 。 4. 解 決 經 費 繳 庫 問 題 :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主 張 既 然 經 費 是 由 學 校 本 身 來 運 用 , 那 麼 學 校 如 果 能 在 兼 顧 品 質 的 情 況 下 , 以 最 少 的 經 費 完 成 任 務 , 那 麼 剩 下 來 的 錢 , 便 應 由 學 校 自 行 運 用 , 如 此 一 來 學 校 在 購 買 物 件 時 , 就 會 更 加 精 打 細 算 。 5. 提 升 學 校 自 籌 經 費 比 例 : 因 為 募 得 經 費 歸 學 校 所 有 , 學 校 成 員 會 更 努 力 的 尋 求 募 集 經 費 的 機 會 。 6. 促 進 長 期 計 畫 之 執 行 : 因 為 經 費 不 用 繳 庫 , 更 多 了 自 籌 經 費 的 錢 , 那 麼 學 校 較 有 能 力 規 畫 中 長 期 的 學 校 發 展 特 色 。 綜 合 言 之 ,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之 所 以 可 以 增 進 效 能 的 主 要 機 制 , 乃 在 於 經 費 運 用 彈 性 化 、 確 切 反 映 學 生 需 求 、 增 進 成 員 效 率 觀 念 , 以 及 建 立 績 效 責 任 制 度 等 機 制 上。歸 納 其 優 點,在 教 職 員 士 氣 上,可 增 加 學 校 成 員 的 歸 屬 感 ; 在 經 費 使 用 上 , 可 提 升 經 費 的 使 用 效 率 與 行 政 運 作 彈 性 化 ; 在 績 效 責 任 上 , 決 策 的 後 果 由 學 校 直 接 承 擔 , 可 促 使 學 校 在 經 費 使 用 上 更 加 謹 慎 。 因 而 ,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確 實 可 提 高 學 校 經 費 的 使 用 效 率,以 及 激 發 學 校 成 員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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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資 源 運 用 效 率 的 重 視 , 透 過 這 種 分 權 形 式 , 也 可 預 防 中 央 集 權 財 政 所 造 成 的 諸 多 缺 失 。 惟 學 者 亦 知 覺 到 光 是 進 行 學 校 財 務 改 革 , 其 實 並 不 必 然 就 意 味 著 能 有 效 地 改 善 學 生 成 就 表 現 , 學 校 財 務 改 革 僅 是 一 種 手 段 、 過 程 , 其 本 身 並 非 目 的 所 在 , 最 後 仍 須 以 學 生 學 習 結 果 作 為 改 革 的 中 心 目 標 。 (二 )缺 點 茲 將 國 內 、 外 學 者 認 為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後 , 可 能 帶 來 的 缺 點 或 困 境 述 如 下 :

Kowalski 以 Illinois、 Indiana 和 Missouri 等 州 , 50 所 小 學 和 50 所 中 學 校 長 為 對 象 的 調 查 研 究 中 , 將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的 缺 點 , 歸 納 整 理 陳 列 如 下 (Kowalski, 1980, 引 自 鄭 建 良 , 2006): 1. 參 與 財 政 決 策 後 會 增 加 教 師 的 負 擔 。 2. 學 區 內 在 課 程 和 教 學 會 產 生 更 大 的 差 異 。 3. 教 育 局 容 易 授 予 學 校 過 多 的 權 責 。 4. 可 能 會 過 份 強 調 校 長 的 財 務 管 理 技 能 。 5. 過 於 保 守 的 消 費 態 度 , 可 能 會 危 害 學 校 計 畫 的 進 行 。 6. 可 能 會 變 相 鼓 勵 透 過 壓 力 團 體 影 響 校 長 的 決 策 。 7. 對 於 忙 碌 不 堪 的 校 長 而 言 , 無 疑 是 徒 增 困 擾 。 8. 校 長 容 易 處 於 「 代 罪 羔 羊 」 的 潛 在 處 境 。 9. 校 長 需 要 更 多 財 政 管 理 專 業 知 識 訓 練 。 10. 可 能 會 破 壞 長 期 計 畫 。 11. 可 能 會 造 成 學 校 間 意 想 不 到 的 競 爭 。 12. 如 果 沒 有 作 好 學 校 財 務 管 理 , 可 能 會 損 害 特 殊 孩 童 的 學 習 權 益 。 根 據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 除 了 第 9 選 項「 校 長 需 要 更 多 財 政 管 理 專 業 知 識 訓 練 」受 到 較 高 認 同 外 , 受 訪 者 對 其 它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的 缺 點 , 在 看 法 上 其 實 仍 相 當 分 歧 , 並 未 能 獲 得 普 遍 性 共 識 。 對 於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概 念 的 支 持 與 否 , 又 與 工 作 型 態 、 學 區 學 校 數 、 學 校 註 冊 學 生 數 、 校 長 訓 練 水 準 、 行 政 經 驗 或 者 校 長 年 齡 等 變 項 有 著 直 接 的 關 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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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在 國 內 文 獻 部 份 , 由 於 我 國 與 國 外 教 育 環 境 的 差 異 , 且 目 前 為 止 還 尚 未 有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的 實 例 。 因 而 , 研 究 者 皆 是 以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為 出 發 , 針 對 財 務 管 理 部 份 的 探 討 反 而 非 常 稀 少 , 以 下 謹 就 研 究 者 蒐 集 之 文 獻 整 理 出 相 關 要 點 : 林 月 盛 (1999) 認 為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後 , 在 自 由 市 場 的 競 爭 模 式 下 , 很 容 易 造 成 精 英 主 義 的 合 理 化 , 此 將 形 成 強 者 愈 強 、 弱 者 愈 弱 的 現 象 , 這 對 那 些 處 於 文 化 貧 乏 或 資 源 困 窘 地 區 的 學 生 可 能 更 為 不 利 。 謝 文 全 (2002)綜 合 國 內 外 專 家 學 者 研 究 , 認 為 在 實 施 學 校 財 務 本 位 管 理 的 過 程 中 , 可 能 面 臨 的 困 境 包 括 : 學 校 相 關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不 足 、 學 校 相 關 人 員 負 荷 過 重 、 溝 通 協 調 費 時 造 成 行 政 效 率 低 落 、 團 體 決 策 缺 乏 績 效 責 任 機 制 、 可 能 引 起 外 在 壓 力 不 當 介 入 校 園 、 學 校 間 差 異 性 將 日 益 擴 大 等 缺 失 。 陳 俊 生 、 林 新 發 (2003)認 為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通 常 伴 隨 著 經 費 資 源 的 縮 減 , 表 面 上 學 校 獲 得 經 費 自 主,實 質 上 來 自 政 府 經 常 門 及 補 助 的 經 費 卻 相 對 地 減 少 , 此 一 策 略 反 為 政 府 財 政 支 持 的 縮 減 開 創 了 一 個 好 藉 口 。 何 宣 甫 (2003, 2004)分 別 採 用 問 卷 調 查 法 以 及 焦 點 團 體 晤 談 法 , 歸 納 出 我 國 在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時 , 所 容 易 產 生 的 缺 點 如 下 : 1. 我 國 政 府 長 期 以 來 採 用 中 央 集 權 方 式 , 因 而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政 策 的 成 敗 關 鍵,除 了 執 行 者 的 配 合 外,政 府 的 動 向 應 較 國 外 更 為 重 要 。 2. 我 國 師 資 養 成 教 育 中 , 甚 少 關 於 財 政 層 面 的 訓 練 , 致 使 學 校 成 員 在 教 育 財 政 方 面 知 識 與 能 力 極 度 匱 乏 , 這 將 成 為 推 行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時 的 一 大 阻 力 。 3. 受 到 我 國 國 民 教 育 經 費 結 構 的 影 響 , 扣 除 人 事 費 後 , 幾 乎 已 經 沒 有 其 他 的 經 費 可 供 自 由 運 用 , 因 此 其 所 能 增 進 效 益 的 空 間 相 對 縮 小 。 4. 我 國 國 民 教 育 所 面 對 的 競 爭 尚 不 激 烈 , 教 師 尚 無 危 機 意 識 , 因 而 很 多 教 師 並 不 願 主 動 負 擔 更 多 的 財 政 責 任 。 5.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制 度 必 配 合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 以 及 學 校 本 人 事 制 度 一 起 實 施 才 容 易 奏 效 , 光 是 財 政 改 革 實 在 很 難 和 學 習 成 就 產 生 太 多 的 關 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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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6.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制 度 只 會 增 加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的 負 擔 。 7.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並 非 一 蹴 可 及 的 , 若 時 間 過 於 緊 迫 , 則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制 度 所 帶 來 的 傷 害 , 可 能 大 過 於 其 帶 來 的 利 益 。 到 目 前 為 止 , 並 無 法 找 到 一 個 有 力 的 證 據 , 證 明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後 , 確 實 可 以 有 效 的 促 進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 況 且 要 精 確 測 出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與 學 生 成 績 之 間 的 關 係 , 也 尚 存 在 很 大 的 困 難 度 , 因 為 學 生 成 績 受 到 太 多 其 他 因 素 的 干 擾 (何 宣 甫 , 2003; 陳 伯 璋 和 許 添 明 , 2002; 陳 錫 鉁 , 2002)。 總 之 ,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最 重 要 的 特 質 之 一 , 便 是 決 策 分 享 , 一 旦 學 校 增 加 了 經 費 自 主 權 , 便 必 須 重 新 定 義 學 校 的 運 作 系 統 。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制 度 若 要 能 夠 順 利 執 行 , 則 須 先 解 決 學 校 成 員 專 業 知 能 不 足 、 負 荷 壓 力 過 重 、 行 政 效 率 低 落 、 缺 乏 績 效 責 任 機 制 、 外 在 壓 力 不 當 介 入 , 以 及 校 際 間 差 異 性 等 問 題 , 如 此 方 能 在 經 費 使 用 效 率 上 產 生 較 大 的 效 果 ; 對 於 增 加 學 校 自 籌 經 費 、 確 保 長 期 計 畫 的 實 施 , 以 及 補 助 公 式 的 改 進 上 , 也 會 有 些 微 幫 助 。 在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與 學 生 成 就 的 相 關 研 究 上,雖 然 大 部 份 學 者 皆 不 敢 斷 然 認 定 兩 者 之 間 存 有 絕 對 的 相 關 性 , 但 若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施 行 得 當 , 將 有 助 於 學 校 增 進 效 能 (Odden & Picus, 2000)。 惟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的 先 決 條 件 , 仍 為 整 體 教 育 環 境 是 否 具 備 完 善 的 相 關 配 套,以 及 參 與 成 員 的 專 業 知 能 是 否 充 足 。 六 、 我 國 目 前 國 民 小 學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的 概 況 我 國 從 教 育 改 革 施 行 以 來 , 教 育 法 令 政 策 不 斷 變 更 , 教 育 經 費 相 關 法 源 亦 不 例 外 , 茲 將 我 國 近 年 來 教 育 經 費 政 策 變 革 情 形 , 探 討 如 下 : (一 )、 教 育 經 費 憲 法 下 限 保 障 的 涷 結 原 本 依 據 憲 法 第 一 六 四 條 的 規 範 : 「 教 育 、 科 學 、 文 化 之 經 費 , 在 中 央 不 得 少 於 其 預 算 總 額 的 百 分 之 十 五,在 省 不 得 少 於 其 預 算 總 額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在 市 、 縣 不 得 少 於 其 預 算 總 額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 」, 教 科 文 經 費 享 有 預 算 比 例 的 保 障 。 於 八 十 六 年 時 , 因 為 國 民 大 會 在 討 論 精 省 納 入 修 憲 議 程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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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在 包 裹 表 決 的 情 形 下 , 通 過 了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 其 中 增 修 條 文 第 十 條 增 列 第 八 項 規 定 「 教 育 、 科 學 、 文 化 之 經 費 , 尤 其 國 民 教 育 之 經 費 應 優 先 編 列 , 不 受 憲 法 第 一 六 四 條 之 限 制 」。 由 於 憲 法 一 六 四 條 的 凍 結 , 致 使 教 科 文 預 算 的 最 低 下 限 失 去 了 憲 法 的 保 障 , 這 使 得 關 心 教 育 的 人 士 感 到 相 當 大 的 挫 折 , 同 時 憂 心 教 育 經 費 是 否 仍 能 得 到 合 理 的 保 障 。 如 果 教 育 經 費 遭 到 排 擠 而 減 少 , 將 會 嚴 重 影 響 迫 在 眉 睫 的 教 育 改 革 推 動 工 作 。 (二 )、 教 育 基 本 法 的 制 定 我 國 的 教 育 財 政 制 度 主 要 來 於 政 府 支 出,公 立 學 校 的 財 政 來 源 絕 大 多 數 均 仰 賴 政 府 預 算 支 應 , 失 去 了 經 費 的 保 障 , 教 育 事 業 的 發 展 立 即 面 臨 嚴 苛 的 挑 戰 (陳 麗 珠 , 2001)。 所 幸 , 在 各 界 的 努 力 下 , 攸 關 我 國 教 育 的 根 本 大 法 - 「 教 育 基 本 法 」, 於 八 十 八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由 總 統 公 布 施 行 , 該 法 共 十 七 條 條 文 , 教 育 經 費 為 主 要 重 點 之 一 , 通 過 後 使 得 教 育 經 費 再 次 獲 得 較 明 確 的 規 範 。 (三 )教 育 經 費 編 列 與 管 理 法 的 制 定 「 教 育 基 本 法 」 其 中 第 五 條 明 文 揭 示 ,「 各 級 政 府 應 寬 列 教 育 經 費 , 並 合 理 分 配 及 運 用 教 育 資 源 。 對 偏 遠 及 特 殊 地 區 之 教 育 , 應 優 先 予 以 補 助 。 教 育 經 費 之 編 列 應 予 以 保 障 ; 其 編 列 與 保 障 之 方 式 ,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 」 有 了 此 一 法 源 之 後 , 有 關 教 育 經 費 的 編 列 與 保 障 的 後 續 立 法 工 作 , 另 經 立 法 院 的 審 議 , 於 八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正 式 通 過 「 教 育 經 費 編 列 與 管 理 法 」, 並 於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由 總 統 公 布 實 施 , 從 此 開 啟 了 教 育 財 政 制 度 的 新 紀 元 。 (四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 教 育 經 費 編 列 與 管 理 法 」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 「 直 轄 市 、 縣 (市 ) 政 府 之 各 項 教 育 經 費 收 入 及 支 出 , 應 設 立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 。 在 實 施 的 時 程 上 , 各 直 轄 市 、 縣 (市 ) 政 府 大 多 於 九 十 一 年 初 公 布 實 施「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自 治 條 例 」 , 開 始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制 的 運 作 。 綜 上 所 述 , 長 久 以 來 , 我 國 國 民 小 學 的 財 務 制 度 一 直 是 依 照 一 般 行 政 機 構,採 行 公 務 預 算 制 度,亦 即 所 有 費 用 支 出,均 需 依 照「 科 目 別 」加 以 編 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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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由 於 學 校 無 需 自 負 財 務 盈 虧 與 財 源 調 度 的 責 任 , 往 往 缺 乏 整 體 經 營 的 理 念 , 又 預 算 的 編 列 與 審 查 過 程 , 容 易 因 利 益 糾 葛 而 有 政 治 力 量 的 介 入 , 這 種 種 都 是 導 致 學 校 財 務 效 率 低 落 的 原 因 。 為 了 改 善 過 去 中 央 集 權 式 的 教 育 財 政 制 度 , 讓 教 育 經 費 的 運 用 更 符 合 經 濟 、 效 能 、 效 率 與 公 平 的 原 則 , 以 及 袪 除 在 公 務 預 算 制 度 下 導 致 的 消 化 預 算 和 浪 費 資 源 的 弊 病,有 需 要 對 教 育 財 政 制 度 的 檢 討 與 改 進 , 故 從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開 始 , 賦 予 學 校 自 主 管 理 的 空 間 , 期 能 增 加 學 校 辦 學 的 特 色 。

參、研究方法與步驟

本 研 究 主 要 在 探 討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的 優 缺 點 及 推 動 時 機 , 為 達 到 此 目 的 , 以 質 性 研 究 為 主 的 方 式 進 行 ,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 茲 將 研 究 對 象 、 研 究 工 具 、 實 施 程 序 及 資 料 處 理 方 法 分 述 如 下 : 一 、 研 究 對 象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對 象 以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人 員,樣 本 選 取 以 分 層 隨 機 抽 樣 為 主 , 立 意 抽 樣 為 輔 , 抽 取 台 南 縣 市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 主 任 抽 樣 對 象 如 表 1: 1 本 研 究 訪 談 對 象 一 覽 表 12 班以下學校 13-36 班學校 36 班以上學校 校數 5 5 5 校長 1 1 1 主任 10 10 10 合計樣本人數 11 11 11 二 、 研 究 工 具 為 深 入 蒐 集 各 方 意 見 , 本 研 究 將 以 開 放 性 問 卷 進 行 調 查 。 此 份 問 卷 的 使 用 主 要 是 希 望 瞭 解 相 關 人 員 對 本 研 究 的 看 法 , 因 此 將 採 用 半 結 構 式 問 卷 ( semi-structured questionnaires) 進 行 調 查 。 為 廣 徵 各 方 意 見,本 研 究 希 望 經 由 多 種 管 道 來 獲 得 各 方 意 見 及 發 現 相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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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問 題 。 為 快 速 且 有 效 的 獲 得 足 夠 的 資 訊 , 本 研 究 依 文 獻 及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 研 究 者 自 編 「 國 民 小 學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調 查 問 卷 」 進 行 調 查 研 究 。

肆、結果與討論

根 據 研 究 問 卷 回 收 情 形 , 茲 將 結 果 詳 述 如 下 : 問 題 一 、 國 民 小 學 進 行 學 校 本 位 財 政 管 理 的 優 點 經 填 答 者 回 應 ,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實 施 之 後 , 可 能 的 優 點 如 下 : 1.經 費 彈 性 , 提 高 經 費 的 使 用 效 率 。( 2 6 人 ) 年 度 預 算 之 結 餘 , 可 保 留 至 下 年 度 繼 續 使 用 , 無 須 在 該 年 度 完 全 消 化 , 經 費 分 配 與 調 度 更 加 自 主 與 靈 活 , 促 使 學 校 善 用 既 有 財 務 和 教 學 資 源 , 提 供 合 適 的 教 育 方 案 , 有 助 於 校 務 之 運 作 。 2.權 力 下 放 , 成 員 擁 有 較 積 極 的 態 度 。( 1 6 人 ) 權 力 下 放 , 藉 由 學 校 自 行 決 定 辦 學 方 針 , 成 員 擁 有 較 積 極 的 態 度 , 塑 造 績 效 責 任 意 識 。 3.目 標 明 確 , 提 升 學 生 成 就 與 行 政 效 率 。 (15 人 ) 目 標 明 確 ,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 實 踐 專 業 主 義 , 建 立 對 學 校 的 專 業 承 諾 , 增 進 學 校 人 員 工 作 滿 意 度 , 提 升 士 氣 。 4.學 生 本 位 , 確 切 反 應 學 生 的 需 求 。 (13 人 ) 傳 統 的 教 育 經 費 由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編 列 並 指 定 使 用 科 目,學 校 則 依 照 可 核 銷 科 目 使 用 經 費 , 其 次 才 考 慮 經 費 使 用 的 必 要 性 及 學 生 需 求 , 無 形 中 造 成 許 多 經 費 的 浪 費 , 學 校 本 位 財 政 管 理 則 以 學 生 的 需 求 為 出 發 點 , 能 夠 確 切 反 應 學 生 需 求 。 5.增 進 學 校 的 效 能 。 (11 人 ) 由 於 學 校 財 務 自 主 性 增 加 , 所 以 學 校 的 經 費 可 以 彈 性 運 用 , 學 校 可 以 視 情 況 發 展 其 特 色 , 可 以 自 由 聘 用 素 質 更 好 的 教 師 , 增 加 競 爭 以 提 高 品 質 , 來 滿 足 各 個 學 校 不 同 的 條 件 和 需 求。提 升 學 校 辦 學 績 效,增 進 學 校 的 教 育 品 質。 6. 建 立 成 本 效 益 概 念 ,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經 費 浪 費 。 (10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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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學 校 可 以 自 行 運 用 管 理 經 費 之 後 , 具 有 成 本 效 益 觀 念 , 在 經 費 支 用 上 , 較 能 開 源 節 流 ,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浪 費 。 透 過 收 支 相 抵 後 計 算 「 賸 餘 」 「 短 絀 」 作 法 , 養 成 學 校 成 員 財 務 經 營 的 概 念 , 避 免 經 費 浪 費 。 7.賦 予 學 校 開 闢 財 源 的 法 源 基 礎 , 提 升 學 校 經 費 自 籌 能 力 。 (5 人 ) 現 在 的 相 關 規 定 , 學 校 場 地 租 借 的 經 費 來 源 必 須 繳 回 政 府 公 庫 , 大 部 分 的 學 校 因 為 收 入 不 能 為 學 校 所 用 , 甚 至 必 須 動 用 人 力 , 造 成 不 願 意 出 借 的 情 況 。 但 如 果 針 對 此 限 制 解 除 , 學 校 可 以 各 自 擬 定 場 地 租 借 辦 法 , 並 藉 此 有 租 金 收 入 , 進 一 步 強 化 學 校 的 經 費 自 籌 能 力 , 減 輕 政 府 的 負 擔 。 同 時 ,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的 一 項 正 面 的 意 義 是 授 予 學 校 募 款 的 權 責,可 以 強 化 學 校 募 款 能 力 及 民 間 資 源 投 入 學 校 教 育 的 意 願 , 發 展 校 務 基 金 。 8.提 昇 人 員 能 力 , 使 之 具 備 財 政 觀 念 。 (2 人 )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實 施 之 後 , 不 僅 會 計 人 員 、 其 他 行 政 主 管 及 全 體 參 與 學 校 決 策 之 人 員 , 均 須 注 意 財 務 管 理 之 基 本 智 能 , 同 時 , 亦 促 使 學 校 培 育 財 務 管 理 人 員 。 9.促 進 學 校 成 員 參 與 學 校 決 策 。 (2 人 ) 學 校 讓 學 校 成 員 與 家 長 、 社 區 人 員 ( 學 生 ) 一 起 參 與 預 算 的 編 列 。 10.促 進 學 校 發 展 特 色 。 (2 人 ) 建 立 校 務 發 展 基 金 , 促 進 學 校 建 立 特 色 , 同 時 學 校 可 以 自 籌 經 費 或 自 行 運 用 經 費 , 將 可 以 及 時 更 換 不 適 用 的 設 備 與 器 材 , 提 高 教 學 效 果 , 促 進 學 校 發 展 。 與 校 務 發 展 。 11.增 加 社 區 資 源 的 投 入 。 (2 人 ) 因 為 學 校 財 政 管 理 權 移 轉 , 社 區 資 源 更 願 意 投 入 到 學 校 的 經 費 裡 , 使 家 長 及 社 區 人 士 自 覺 領 導 角 色 增 加 , 讓 家 長 對 學 校 的 滿 意 度 提 昇 , 也 讓 學 校 得 到 更 多 的 協 助 與 資 源 。 12.學 校 握 有 較 大 的 決 策 權 。 (2 人 ) 學 校 擁 有 較 大 的 自 主 權 , 學 內 事 務 之 訂 定 , 可 以 因 時 因 地 制 宜 , 為 學 校 作 整 體 經 營 規 劃 , 有 效 地 推 動 校 務 , 使 學 校 及 校 務 發 展 更 加 健 全 , 降 低 教 育 落 差 , 符 合 全 人 教 育 的 精 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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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3.減 少 政 治 力 介 入 學 校 。 (1 人 )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之 後 , 教 育 經 費 一 次 撥 入 學 校 , 減 少 教 育 補 助 款 必 須 透 過 政 治 角 力 爭 取 經 費 補 助 的 情 形 。 14.讓 「 地 下 會 計 」 專 戶 正 常 化 。 (1 人 ) 以 往 經 費 的 使 用 , 必 須 依 照 預 算 科 目 , 一 些 非 屬 正 常 管 道 的 收 入 , 往 往 不 能 列 入 正 常 的 預 算 科 目 使 用 , 造 成 所 謂 的 「 地 下 會 計 」 專 戶 , 是 學 校 財 政 的 一 個 大 黑 洞 。 綜 合 上 述 , 國 民 小 學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的 優 點 如 下 : 1.經 費 彈 性 , 提 高 經 費 的 使 用 效 率 。 2.權 力 下 放 , 成 員 擁 有 較 積 極 的 態 度 。 3.目 標 明 確 , 提 升 學 生 成 就 與 行 政 效 率 。 4.學 生 本 位 , 確 切 反 應 學 生 的 需 求 。 5.增 進 學 校 的 效 能 。 6. 建 立 成 本 效 益 概 念 ,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經 費 浪 費 。 7.賦 予 學 校 開 闢 財 源 的 法 源 基 礎 , 提 升 學 校 經 費 自 籌 能 力 。 8.提 昇 人 員 能 力 , 使 之 具 備 財 政 觀 念 。 9.促 進 學 校 成 員 參 與 學 校 決 策 。 10.促 進 學 校 發 展 特 色 。 11.增 加 社 區 資 源 的 投 入 。 12.學 校 握 有 較 大 的 決 策 權 。 13.減 少 政 治 力 介 入 學 校 。 14.讓 「 地 下 會 計 」 專 戶 正 常 化 。 其 中 又 以 「 經 費 彈 性 , 提 高 經 費 的 使 用 效 率 」 、 「 權 力 下 放 , 成 員 擁 有 較 積 極 的 態 度 」、「 目 標 明 確 , 提 升 學 生 成 就 與 行 政 效 率 」 為 最 多 人 提 出 的 看 法 。 顯 示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的 最 大 優 點 即 為 增 加 經 費 彈 性 , 提 高 經 費 效 率 、 權 力 下 放 、 提 升 學 生 成 就 與 行 政 效 率 等 。 二 、 國 民 小 學 進 行 學 校 本 位 財 政 管 理 的 缺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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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經 填 答 者 回 應 ,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實 施 之 後 , 可 能 的 缺 點 如 下 : 1.學 校 人 員 財 務 管 理 專 業 知 識 不 足 。 (27 人 ) 學 校 內 的 教 師 及 行 政 人 員 普 遍 對 於 財 政 管 理 專 業 知 識 普 遍 不 足,不 具 備 企 業 經 營 及 財 務 管 理 的 知 識 , 校 長 亦 缺 乏 預 算 管 理 技 巧 , 實 施 初 期 可 能 影 響 財 務 運 作 的 流 暢 性 。 同 時 , 若 人 員 訓 練 不 足 , 經 費 編 列 不 當 , 易 造 成 經 費 運 用 上 的 困 難 度 。 2.容 易 產 生 權 力 與 資 源 的 爭 奪 , 甚 至 外 界 過 度 的 干 預 學 校 政 策 。 (20 人 ) 學 校 是 地 方 文 化 教 育 傳 承 的 堡 壘 , 學 校 經 營 需 常 與 地 方 人 士 打 交 道 , 與 社 區 緊 密 結 合 。 當 學 校 財 務 管 理 的 權 責 落 到 學 校 身 上 , 讓 地 方 型 民 意 代 表 有 介 入 的 空 間 ( 政 治 因 素 介 入 ), 同 時 , 家 長 也 會 過 度 干 預 , 造 成 利 害 關 係 人 對 於 權 力 與 資 源 的 爭 奪 , 增 加 學 校 內 的 衝 突 、 及 學 校 的 壓 力 與 治 校 的 難 度 。 3.校 長 及 校 內 人 員 承 受 更 大 的 壓 力 。 (16 人 ) 從 校 務 計 畫 、 預 算 、 控 管 、 收 支 、 資 訊 公 開 等 工 作 量 大 增 , 校 內 人 員 與 校 長 需 承 受 許 多 工 作 與 其 他 團 體 壓 力 , 並 需 為 績 效 負 責 。 4.擴 大 校 際 及 城 鄉 教 育 差 距 。 (12 人 ) 學 校 間 績 效 的 差 異 逐 漸 變 大 , 可 能 造 成 學 校 間 的 不 平 衡 ; 在 績 效 的 前 提 下 弱 勢 教 育 兒 童 的 教 育 經 費 可 能 被 挪 用。教 育 經 費 基 本 需 求 的 滿 足 本 身 很 難 定 義 , 地 方 教 育 經 費 分 配 除 了 存 在 著 經 費 不 足 的 因 素 外 , 若 無 合 理 的 試 算 分 配 公 式 , 往 往 造 成 不 同 規 模 學 校 間 公 平 性 的 問 題 。 5. 教 育 無 法 統 一 分 配 應 用 , 可 能 形 成 資 源 分 散 , 更 難 管 理 。 (5 人 )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對 整 個 學 校 體 系 可 用 資 源 , 會 因 各 校 自 主 權 增 加 之 後 , 無 法 針 對 教 育 即 定 的 重 要 施 政 方 針 加 以 掌 握 , 造 成 教 育 資 源 分 散 , 管 理 不 易 。 6.經 費 使 用 監 督 不 易 。 (2 人 ) 如 果 缺 乏 主 管 機 關 的 駐 校 人 員,就 不 能 就 近 監 督 學 校 的 正 確 經 費 運 用 方 式 。 以 目 前 的 情 況 , 派 遣 人 員 進 入 學 校 是 不 可 能 的 , 政 府 只 能 從 遠 端 控 制 , 無 法 做 細 部 的 監 督 , 容 易 產 生 問 題 。 人 員 中 飽 私 囊 , 「 財 物 」 對 世 人 是 一 種 誘 惑 , 如 果 校 內 人 員 的 道 德 操 守 有 問 題 , 將 會 產 生 中 飽 私 囊 的 情 形 , 不 僅 對 學 校 發 展 沒 有 幫 助,甚 至 影 響 學 校 聲 譽。因 此 要 慎 選 經 費 的 規 劃 及 運 用 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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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7.法 令 認 知 不 同 , 徒 增 學 校 困 擾 。 (1 人 ) 以 目 前 審 計 單 位 對 學 校 財 政 的 認 知 , 仍 屬 於 封 建 、 無 彈 性 的 處 理 模 式 中 。 因 為 , 審 計 人 員 並 不 在 教 育 現 場 , 加 上 每 校 間 的 差 異 性 又 各 不 相 同 , 審 計 人 員 在 審 理 學 校 財 務 時 , 往 往 無 法 與 學 校 現 況 與 需 求 互 相 結 合 。 容 易 造 成 學 校 財 政 規 劃 的 困 擾 , 甚 至 造 成 違 法 的 現 象 , 有 造 成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實 施 上 的 遺 憾 。 8.學 校 財 務 自 主 , 大 部 份 經 費 皆 須 學 校 利 用 自 籌 的 管 道 取 得 , 若 學 校 營 運 不 善 , 則 可 能 產 生 財 務 危 機 。 (1 人 ) 9.學 校 經 費 支 用 缺 乏 效 率 , 決 策 過 程 緩 慢 , 每 一 筆 經 費 的 支 出 , 可 能 需 要 等 待 更 多 的 時 間 。 (1 人 ) 10.完 善 的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評 鑑 機 制 尚 待 建 立,在 管 理 上 缺 乏 有 力、明 確 的 準 則 。 (1 人 ) 11.學 校 若 太 注 重 經 費 籌 措 , 可 能 影 響 教 學 本 業 。 (1 人 ) 學 校 一 但 可 以 利 用 公 務 營 利 , 例 如 附 屬 作 業 組 織 , 可 能 以 營 利 為 主 , 而 不 注 重 教 學 。 12.偏 遠 地 區 學 校 經 費 短 缺 , 社 會 資 源 有 限 , 募 款 不 易 , 學 校 未 蒙 其 利 , 先 受 其 害 。 (1 人 ) 13.學 校 缺 乏 募 款 專 職 人 員,且 教 職 員 對 募 款 工 作 不 熱 衷,學 校 經 費 自 籌 能 力 不 佳 。 (1 人 ) 14.缺 乏 良 好 的 審 核 制 度。在 缺 乏 專 業 人 士 規 畫 與 管 理 之 情 形 下,學 校 經 費 運 用 是 否 適 切 適 法 , 必 須 擁 有 正 確 且 有 效 的 審 核 制 度 。 (1 人 ) 綜 合 上 述 , 國 民 小 學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之 後 的 缺 點 , 最 主 要 的 有「 學 校 人 員 財 務 管 理 專 業 知 識 不 足 」、「 容 易 產 生 權 力 與 資 源 的 爭 奪 , 甚 至 外 界 過 度 的 干 預 學 校 政 策 」及「 校 長 及 校 內 人 員 承 受 更 大 的 壓 力 」等,其 中 比 較 特 殊 的 是 , 容 易 產 生 權 力 與 資 源 的 爭 奪 , 此 部 分 也 有 一 些 人 認 為 ,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之 後 , 可 以 減 少 政 治 力 干 預 學 校 的 情 形 , 顯 示 政 治 力 的 介 入 , 其 實 並 非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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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全 取 決 於 制 度 本 身 , 而 是 國 內 的 政 治 生 態 , 其 實 多 少 會 影 響 教 育 的 措 施 的 。 三 、 國 民 小 學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財 政 管 理 的 時 機 經 填 答 者 回 應 , 國 民 小 學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的 時 機 如 下 : 1. 由 教 育 當 局 訂 定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的 相 關 規 範 。 (30 人 )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制 度 , 必 須 經 過 審 慎 的 規 畫 , 及 普 遍 的 討 論 , 形 成 共 識 , 並 且 訂 定 完 善 的 配 套 措 施 , 才 不 會 未 蒙 其 利 先 受 其 害 。 修 訂 現 行 法 規 命 令 賦 予 學 校 更 大 空 間,讓 學 校 自 行 決 定 預 算 編 列 及 分 配 方 法 。 各 校 配 有 編 列 預 算 、 管 理 財 務 之 專 業 人 員 , 或 成 立 小 學 校 聯 合 會 計 事 務 所 之 際。實 施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需 獲 得 長 期 的 支 持 教 育 政 策 的 方 向 必 須 明 確 且 持 續 ; 法 令 的 限 制 要 減 少 , 學 校 層 級 方 面 需 自 行 發 展 學 校 法 規 和 學 校 層 級 的 策 略 。 2.實 施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進 修 , 提 昇 相 關 學 校 財 務 知 能 。 (14 人 ) 學 校 應 舉 辦 學 校 本 位 進 修 研 習 , 讓 教 師 學 習 基 本 的 預 算 編 列 方 式 、 經 費 控 管 方 式 , 提 供 專 業 訓 練 與 相 關 預 算 資 訊 , 提 昇 教 師 的 財 務 管 理 專 業 能 力 。 3.建 立 相 關 評 鑑 機 制 (7 人 )。 為 確 保「 學 校 本 位 的 財 政 管 理 」成 功 的 推 動 與 執 行 成 效 , 必 須 設 計 一 套 長 期 、 有 系 統 的 評 鑑 機 制 , 以 隨 時 檢 視 實 施 情 形 , 做 為 檢 討 及 改 進 的 參 考 , 以 確 保 教 育 經 費 的 使 用 效 益 。 4 建 立 學 校 本 位 人 事 管 理 考 核 制 度 , 修 訂 員 工 考 核 方 式 , 依 實 際 表 現 籌 賞 。 (5 人 ) 5.學 校 發 展 完 善 校 務 計 畫 。 (4 人 ) 有 完 善 的 校 務 計 畫,依 照 需 求,透 過 SWOTS 分 析,發 展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 做 為 經 費 編 列 的 標 準 , 使 經 費 用 在 真 正 需 要 的 地 方 , 提 升 經 費 使 用 效 率 及 學 生 學 習 效 果 。 6.參 與 實 施 學 校 對 教 師 應 有 減 輕 授 課 之 配 套 方 案 。 (4 人 ) 7.建 立 財 務 管 理 系 統 , 財 務 管 理 系 統 是 整 個 學 校 運 用 經 費 的 依 據 , 如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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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能 正 確 計 畫 實 施 方 案、正 確 計 畫 收 入、正 確 計 畫 支 出,當 管 理 系 統 完 備 之 後 , 經 費 的 運 用 將 更 切 實 。 (3 人 ) 8.逐 步 下 放 經 費 自 主 管 理 的 比 率 。 (3 人 ) 學 校 本 位 財 政 是 學 校 自 主 經 營 管 理 經 費 的 能 力,可 以 將 自 主 管 理 經 費 部 分 , 透 過 逐 步 增 加 比 例 方 式 。 學 校 每 年 僅 就 自 主 經 營 部 分 編 列 預 算 , 一 方 面 可 以 學 習 如 何 編 列 預 算 , 一 方 面 可 以 讓 學 校 自 行 發 現 經 費 自 主 管 理 的 優 點 。 (3 人 ) 9.人 事 任 用 權 下 放 , 實 施 教 師 分 級 , 提 供 專 業 發 展 誘 因 。 (3 人 ) 配 合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 使 人 事 任 用 權 下 放 , 並 實 施 教 師 分 級 制 , 提 供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的 誘 因 。 10.建 立 完 備 的 財 務 資 訊 系 統 。 (9 人 ) 學 校 本 位 財 政 需 要 完 整 的 資 訊 系 統 與 競 爭 環 境 才 能 有 效,但 目 前 環 境 尚 未 完 備 。 11.合 理 的 修 訂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2 人 ) 因 為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設 計 不 利 地 方 縣 市 政 府 收 支,造 成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逐 漸 困 難 , 且 縣 市 首 長 對 於 各 項 經 費 之 支 用 總 以 選 舉 為 考 量 , 對 於 投 注 在 教 育 上 的 經 費 相 對 較 少 , 造 成 學 校 有 〞 巧 婦 難 為 無 米 之 炊 〞 之 無 力 感 。 12.社 區 家 長 支 持 配 合 。 (1 人 ) 社 區 樂 意 支 持 與 贊 助 學 校 經 費 的 缺 口 , 而 且 不 干 預 學 校 的 財 務 運 作 , 並 提 供 專 業 的 協 助 , 使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更 加 健 全 。 14. 當 政 府 財 政 充 裕 之 際 , 便 是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實 施 的 最 佳 時 機 。 ( 1 人 )

伍、結論與建議

一 、 結 論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 本 研 究 獲 得 以 下 結 論 : (一 )國 民 小 學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的 優 點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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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經 費 彈 性 , 提 高 經 費 的 使 用 效 率 。 2.權 力 下 放 , 成 員 擁 有 較 積 極 的 態 度 。 3.目 標 明 確 , 提 升 學 生 成 就 與 行 政 效 率 。 4.學 生 本 位 , 確 切 反 應 學 生 的 需 求 。 5.增 進 學 校 的 效 能 。 6.建 立 成 本 效 益 概 念 ,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經 費 浪 費 。 7.賦 予 學 校 開 闢 財 源 的 法 源 基 礎 , 提 升 學 校 經 費 自 籌 能 力 。 8.提 昇 人 員 能 力 , 使 之 具 備 財 政 觀 念 。 9.促 進 學 校 成 員 參 與 學 校 決 策 。 10.促 進 學 校 發 展 特 色 。 11.增 加 社 區 資 源 的 投 入 。 12.學 校 握 有 較 大 的 決 策 權 。 13.減 少 政 治 力 介 入 學 校 。 14.讓 「 地 下 會 計 」 專 戶 正 常 化 。 (二 )國 民 小 學 實 施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的 缺 點 如 下 : 1.學 校 人 員 財 務 管 理 專 業 知 識 不 足 。 2.容 易 產 生 權 力 與 資 源 的 爭 奪 , 甚 至 外 界 過 度 的 干 預 學 校 政 策 。 3.校 長 及 校 內 人 員 承 受 更 大 的 壓 力 。 4.擴 大 校 際 及 城 鄉 教 育 差 距 。 5.教 育 無 法 統 一 分 配 應 用 , 可 能 形 成 資 源 分 散 , 更 難 管 理 。 6.經 費 使 用 監 督 不 易 。 7.法 令 認 知 不 同 , 徒 增 學 校 困 擾 。 8.學 校 財 務 自 主 , 大 部 份 經 費 皆 須 學 校 利 用 自 籌 的 管 道 取 得 , 若 學 校 營 運 不 善 , 則 可 能 產 生 財 務 危 機 。 9.學 校 經 費 支 用 缺 乏 效 率 , 決 策 過 程 緩 慢 , 每 一 筆 經 費 的 支 出 , 可 能 需 要 等 待 更 多 的 時 間 。 10.完 善 的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評 鑑 機 制 尚 待 建 立,在 管 理 上 缺 乏 有 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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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確 的 準 則 。 11.學 校 若 太 注 重 經 費 籌 措 , 可 能 影 響 教 學 本 業 。 12.偏 遠 地 區 學 校 經 費 短 缺 , 社 會 資 源 有 限 , 募 款 不 易 , 學 校 未 蒙 其 利 , 先 受 其 害 。 13.學 校 缺 乏 募 款 專 職 人 員,且 教 職 員 對 募 款 工 作 不 熱 衷,學 校 經 費 自 籌 能 力 不 佳 。 14.缺 乏 良 好 的 審 核 制 度。在 缺 乏 專 業 人 士 規 畫 與 管 理 之 情 形 下,學 校 經 費 運 用 是 否 適 切 適 法 , 必 須 擁 有 正 確 且 有 效 的 審 核 制 度 。 (三 )國 民 小 學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實 施 時 機 的 如 下 : 1.由 教 育 當 局 訂 定 學 校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的 相 關 規 範 。 2.實 施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進 修 , 提 昇 相 關 學 校 財 務 知 能 。 3.建 立 相 關 評 鑑 機 制 。 4 建 立 學 校 本 位 人 事 管 理 考 核 制 度 , 修 訂 員 工 考 核 方 式 , 依 實 際 表 現 籌 賞 。 5.學 校 發 展 完 善 校 務 計 畫 。 6.參 與 實 施 學 校 對 教 師 應 有 減 輕 授 課 之 配 套 方 案 。 7.建 立 財 務 管 理 系 統 , 財 務 管 理 系 統 是 整 個 學 校 運 用 經 費 的 依 據 , 如 果 能 正 確 計 畫 實 施 方 案、正 確 計 畫 收 入、正 確 計 畫 支 出,當 管 理 系 統 完 備 之 後 , 經 費 的 運 用 將 更 切 實 。 8.逐 步 下 放 經 費 自 主 管 理 的 比 率 。 9. 人 事 任 用 權 下 放 , 實 施 教 師 分 級 , 提 供 專 業 發 展 誘 因 。 10.建 立 完 備 的 財 務 資 訊 系 統 。 11.合 理 的 修 訂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 12.社 區 家 長 支 持 配 合 。 二 、 建 議 根 據 調 查 結 果 , 本 研 究 提 出 以 下 建 議 , 做 為 政 府 及 學 校 實 施 本 位 財 務 管 理 的 參 考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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