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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虎毒不食子到家庭會傷人---探討保護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輸送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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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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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虎毒不食子到家庭會傷人---

探討保護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輸送體系

(From a Beast does not eat its young to family can hurt-

exploring the protective service delivery of children and

youth welfare)

王淑楨

(WANG,SHU-CHEN)

摘要 本文探討兒童及少年照顧體系,當兒童及少年照顧系統解組時需要國家及時介入協助 照顧,家庭是兒少成長的最佳場域,當家庭無法提供兒少生活照顧,且面臨家庭失靈的情 況下,兒少的照顧就需要政府介入。 本研究係研究者本身工作經驗與不同專家學者的研究資料顯分析,並彙整衛生福利部 相關統計數據後,分析如下: 一、兒少虐待的的類型,包括了身體虐待、性虐待、精神虐待與疏忽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受虐因素包括:缺乏親職教養知識、經濟因素、家庭因素、健康因素 (物質濫用、身心健康)、早期經驗等。 三、替代性兒少保護福利服務目的 (一)是否可以建構一套健全的福利服務系之完備性、合理性、整合性和有效性 (二)是否可以落實全國性之替代性福利服務順序的標準化流程 (三)是否可以鬆綁調整寄養家庭之嚴苛的規範條件 (四)是否可以建構全國性統一的兒少保護輸送體系標準 (五)是否能落實兒少最佳利益原則為替代性福利服務之考量 (六)是否可以落實已兒少為中心、以家庭為場域的焦點模式 四、兒少保護的福利輸送體系 (一)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的兒少保護社會福利服務輸送網絡,落實輔導提升 高危機家庭親職教育功能,避免家庭解組,以符合以家庭為中心的照顧需求。 (二)落實兒少保護社工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考量的安置照顧體系,儘量避免機構式安置 照顧,對於進入機構安置照顧的兒少,應避免篩案或退住問題,政府應該給予輔導及協助, 避免兒少的二度傷害。 (三)兒少保護社工的專業能力應該著重在其個人的人格特質、認知、專業知能的內化 程度,而非以高普考體系的為主。 (四)兒少保護的照顧體系應已返家為優先考量,但避免不適任家庭反覆成為兒少保護 的照顧系統,也應儘量以親屬安置、家庭寄養為優先考量。 (五)保護性社工的專業訓練應該要有一系列的規劃,提升兒少保護社工在進行兒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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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時展現出禁得起考驗的專業度,提供兒少保護最即時、最貼切與最佳利益的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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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a Beast does not eat its young to family can

hurt- exploring the protective service delivery of

children and youth welfare

WANG, SHU-CHEN

Abstract

This article explores children and youth care systems. When children and youth care systems disorganize, the country will need to take care of them. Families are the best places for children and youth to grow up. When families cannot provide care for them and failures happen, government should get involved in the system.

The research is based on the working experience of researchers and data analysis from different experts and scholars. The analyst of the statistical data collected from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is as follows:

The types of children and youth abuse include physical abuse, sexual abuse, mental abuse and child neglect.

Abuse factors of children and youth includes lacking of parenting knowledge, economic factors, family factors, health factors (substance abuse,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early experience and so on.

The Purpose of children and youth protection welfare

To build a sound welfare system with completeness, rationality, integration and effectiveness.

To standardize the operation of Children and welfare system. To adjust the qualification of foster family.

To build a united procedure for welfare delivery system of children and youth protection To take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into practice.

To implement the children-centered and family-based mode a welfare delivery system of children and youth protection

A family-centered and community-based children and youth protection social welfare service delivery network should enhance the parenting education function in high-risk families to avoid family disorganization so as to meet the needs of family-centered care.

Social workers of children and youth care should take children's best interests into their consideration to implement placement and care system ,and try to avoid institutional placemnet care. For children and youth who are in institutional cares, they should avoid the selected or quit-out problems and provide counseling and assistance to prevent children and youth from secondary victimzation.

Professional abilities of children and youth protection social workers should focus on their personal personality, cognition and expertise, rather than whether passing Senior and Junior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

The system of children and youth protection should take returning home as priorit, but should avoid unsuitable family repeatedly to be in the care system of children and you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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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tection. Kinship care and family foster care should also be considered as priority.

Protective social workers should have a series professional training plans to enhance their professional skills during their works and provide the most immediate, the most appropriate and the best interests services for children and youth 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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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研究者於公部門處理兒少保護工作約九年時間,離開公部門後繼續在政府部 門以及 NPO 組織擔任家庭暴力與高風險家庭等服務單位外聘督導工作至今,根據 研究者的實務經驗以及許多相關的文獻探討資料,整理了本次研究內容,希望能 夠對於實務工作者以及政策制定面有些貢獻。原則上家庭是孩子第一個學習的初 始場域,孩子從家庭中獲得應有的照顧與教養,得以安全的成長(王淑楨、黃志成, 2012)。但隨著社會的變遷,家庭型態轉為小家庭,父母在獨自負擔起親職重責時, 難免在觀念或作法上會產生衝突、焦慮、困惑、矛盾、害怕或不知所措等情況(李 清偉,2015)。加上目前整個大環境的改變,工業外移也衝擊了許多家庭的經濟結 構,當家庭主要照顧者失去一份穩定的工作後,接踵而來的是多元的問題,包括 失業、落入經濟弱勢、身心健康、脾氣暴躁等問題外,內政部 2004 年發現高風險 家庭的嚴重性,制訂「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1」,內中提 及:國內兒童虐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的發生,在過去 10 年以來有顯著的增 加,除了數量上的增加外,此類案件在問題的複雜性和嚴重性亦有日漸惡化的現 象,近年來更有許多殺子後自殺的案例,探究此類案件發生的原因,多數伴隨著 父母失業等危機事件,父母不勝壓力負荷,轉向子女施暴發洩,無辜的孩子變成 父母的出氣筒(衛生福利部,2015)。鄭麗珍(2015)也表示,隨著社會及家庭環境結 構之變遷,家庭的照顧功能也逐漸縮小,有些家長在回應兒童少年的成長需求上 力有未逮,有些家長的親職行為甚至危害了兒童少年的身心健康福祉,提高了兒 童少年們在家庭中生活的風險。由此可見,家庭照顧功能有式微的狀況。 小明是一位四歲多的小男孩,疑似被虐待經阿姨通報後社工緊急安置處 理,小男孩由單親父親照顧,單親父親認識了一位年約 20 多歲的小姐且正陷入熱 戀中,但該小姐對於四歲多的小男孩非常不友善,趁著男孩父親外出工作時用熱 水直接淋到男孩後背與生殖器,導致皮膚嚴重的燙傷,男孩父親因為對年輕小姐 的著迷反而縱容女朋友脫序的行徑,直到這一次因為要帶女友出遊將小男孩委託 阿姨照顧,當阿姨要幫小男孩洗澡脫下衣服時被眼前的情況嚇壞了,自行撥打通 報電話,才揭發了這起身體虐待的事件,但這樣的事件並非單一事件。 根據上述案例說明了受虐兒不止身體受創,精神也可能受到傷害而全面影響 到心智與人格發育(李建璋、尹莘玲、王超然、宋文舉、邱南昌、夏紹軒,2014)。 某日接獲社區居民通報,少年被父親打到遍體麟傷,這是一件更悲慘的家 1 「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係內政部 於 93.11.29 通過,內政部於 2013 年 7 月將業務 移轉到衛生福利部,此計畫 2014 年由衛生福利部部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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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會傷人的通報案件,少年因為有亞斯伯格的症狀,非常不受單親父親的歡喜, 單親父親總是不准少年共桌吃飯,少年下課時父親會在一樓樓梯間擺放一個裝滿 白米飯的碗,要少年吃完飯才能上五樓的公寓住家,這樣的生活經歷過一段時間 後少年開始反感不從,單親父親常態的摑少年巴掌,又強迫硬塞少年白米飯,責 罵少年是故意糟蹋糧食,鄰居經常目睹這一幕悲慘的互動過程後終於打了通報電 話,研究者進行了一次慘不忍睹的家庭訪視。少年住家為租賃的五樓老舊公寓, 少年與 19 歲的姐姐、小學五年級的妹妹與單親父親同住,住所環境外觀尚稱乾淨, 但公寓僅有兩間房間,少年獨自使用一間通鋪型的房間,房間內塞滿了雜物與垃 圾,房內異味讓人極度的不舒服,父親卻與兩名女兒同房,實際訪視後發現父親 與 19 歲姐姐同床多年,早已將姐姐當「太太」使用了,發現了這一個悲慘的狀況 後緊急將三名子女做緊急安置,避免後續更嚴重的問題發生,但家庭已傷人,而 且難以回復少年與少女的健全身心。這個事件不僅包括了身體虐待,也涉及了性 虐待的議題,這個案例亦非是研究者經歷過的單一事件。 根據臺灣兒科醫學會的兒虐通報評估手冊中也論及一性侵案例(華筱玲、林亮 吟、林子忻、趙安祥,2014): 「國小三年級 9 歲男童小強,母親發現他洗澡時常仔細沖洗肛門,因肛門 異常疼痛被母親帶到醫院門診。根據小強所述,爸爸曾多次撫摸或舔小強的外生 殖器及肛門,並且會用手指或是「尿尿的地方」插入小強的肛門。」。 此案例更是說明了部分家庭會傷人,而且加害人是主要照顧者。除上述外, 根據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13)的研究調查資料顯示: 有家長為防止 13 歲兒子亂跑,用鐵鍊綁腳長達 3 年、另有爸媽狂鞭 2 小時酷 刑凌虐,兒死前抓藤條求別打等議題,家扶基金會蒐集 102 年上半年度兒保新聞 1~5 月共有 70 件兒虐案件,共造成 80 個孩子受害,18 名孩子不幸死亡(死亡率達 22.5%),施虐者主要為父母者共 29 件,佔所有施虐者的四成。以上案例都顯示了 我國對於兒童及少年安全保護亮起了紅燈,103 年曾經因為桃園市 1 名 9 歲女童, 傳出遭到收留家庭凌虐;新竹縣 2 歲男童及 1 名女童疑遭舅公虐待,造成 1 死 1 命危;臺南市 2 歲男童及基隆市 1 歲 10 個月男童疑遭父親虐死等事件,監委王美 玉、章仁香決定申請自動調查,深入瞭解我國兒少安全保護議題(李欣芳,2015)。 但經過一年多後,並未改善狀況,亦未見監委的後續調查說明,卻反而看見了兒 少保護的通報案件在 103 年 49,881 件,到了 105 年增加至 54,597 件(衛生福利部, 2017)。黃翠紋、葉菀容(2012)就指出,我國傳統社會中的兒少福利係立基於血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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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緣關係而有的互助或慈善體系,政府介入的角色十分有限,而且大多以救濟型 居多。 小結 綜合上述,兒少保護的福利需求是多元的,因為一旦落入兒少保護的開案服 務時,要面對的不僅是經濟層面,也包括關懷層面支持性的、教育性的、居住安 全的、就業部分等多元的需求。根據彭淑華(2014)針對「新北市兒童少年家外安置 服務模式及生活狀況之研究」,安置資源供給與需求落差大,且家外安置服務系 統間協力合作不易,應建立友善照顧者之環境氛圍,並且回歸以兒童少年為主體 之作為。 此外,根據余漢儀(2012a)在「兒童及少年受暴問題之研究」調查資料顯示, 在台灣地區的兒童保護不止涉及國家與家庭責任的糾葛,更混雜了階層、性別的 多元議題。在兒少遭受不當照顧的問題後,後續的福利需求評估是否還框架在僵 化的資格限制?還是地方福利預算的門檻?兒少的生活資源銜接順暢嗎?以及福 利服務輸送體系是否無阻礙?因此,本文想探討下列目的: (一) 是否可以建構一套健全的福利服務系之完備性、合理性、整合性和有效性 (二) 是否可以落實全國性之替代性福利服務順序的標準化流程 (三) 是否可以鬆綁調整寄養家庭之嚴苛的規範條件 (四) 是否可以建構全國性統一的兒少保護輸送體系標準 (五) 是否能落實兒少最佳利益原則為替代性福利服務之考量 (六) 是否可以落實已兒少為中心、以家庭為場域的焦點模式 二、兒童及少年受虐概況

虐 待 和 疏 忽 兒 童 是 全 球 性 的 現 象 (Poreddi, Pashapu, Kathyayani, Gandhi, El-Arousy & Math,2016),也 是全球性嚴重的公共衛 生議題(Antai, Braithwaite, Clerk,2016),依據衛生福利部(2017)104 年的統計資料顯示,105 年新生兒共有 208,440 人,與 100 年比較起來增加了 11,813 人,但兒童少年保護通報案件卻從 100 年的 28,955 件增加至 105 年的 54,597 件,總共增加 25,642 件(如表 1 所示), 增加了將近 1 倍的通報案件,可見在臺灣兒少保護問題的嚴重性,政府彙整了全 臺兒少保護業務的統計資訊,對於兒少保護個案的相關福利需求與地方的福利輸 送更應有積極性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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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新生兒出生概況與兒少保護通報案件統計資料 年度 出生總人數 總通報案件數 責任通報件數 一般通報件數 100 年 196,627 28,955 21,115 7,840 101 年 229,481 35,823 29,996 5,827 102 年 199,113 34,545 30,753 3,792 103 年 210,383 49,881 40,220 9,661 104 年 213,598 53,860 44,383 9,477 105 年 208,440 54,597 44,889 9,708 資料來源:整理自衛生福利部(2017) 除了兒少保護通報案件的增加外,研究者關注到了一個新的問題,就是兒少 保的通報案件類型中,在 104 年度性虐待躍居位居第二高達 1,422 人,105 年更高 達 1,835 人,而加害人是父母最嚴重(衛生福利部,2017)。Okur、Pinar,van der Knaap, Leontien 和 Bogaerts(2015)更指出,性虐待為目前最流行的流行病學研究,在許多 地方性虐待是兒童虐待類型數據最多的一種,例如荷蘭、摩洛哥等地。這顯示了 照顧者在對孩子身體上的界線認知不足,以及加害人病態的特質。 表 2 虐待類型與加害人性別統計表 年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照顧 父母加害人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100 4,329 3,853 1,058 1,179 346 2,002 1,437 1,291 8,191 4,427 101 4,342 3,723 1,156 1,254 367 2,348 1,401 1,200 9,073 4,781 102 3,308 2,924 849 970 400 2,096 979 831 7,313 3,780 103 2,167 1,779 665 685 303 1,661 651 598 4,168 2,354 104 1,845 1,571 546 562 254 1,168 683 569 3,389 2,077 105 1,232 1,045 352 413 290 1,545 610 544 3,316 2,186 資料來源:整理自衛生福利部(2017)統計年報 從上述資料可見兒少虐待是一種全球性的議題,相同的是兒少受虐後都會造 成嚴重的身心問題,對於日後的發展相對的不利,需要政府慎重的研擬相關的政 策。 三、兒童及少年受虐因素 根據衛生福利部(2017)的資料顯示,兒少受虐最大因素為照顧者缺乏親職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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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其次為婚姻失調,第三為酗酒藥物濫用。親職教育是一門人生重要的必修 課程,不僅教人如何為人父母,更教人如何為人子女,人的一生中不都在貫徹這 些角色任務嗎?但政府部門尤其教育部並未將親職教育納入各大專院校的通識課 程,以臺灣最高學府臺灣大學為例,105 學年度的通識課程分為文學與藝術、歷史 思維、世界文明、哲學與道德思考、公民意識與社會分析、量化分析與數學素養、 物質科學、生命科學八大領域(國立臺灣大學,2016)。在八大領域中並沒有任何親 職教育的通識學分,對於日後很可能為人父母的高知識份子而言,在高精教育體 系親職教育並不是人生必修的重要課程,也顯見教育單位並未重視目前兒少被虐 待的首要成因,對於日後兒少虐待的預防策略並無法從根做起。 表 3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施虐因素 年別 缺乏親 職教育 婚姻 失調 貧困 失業 酗酒藥 物濫用 精神 疾病 人格 違常 迷信 童年受 虐經驗 其他 100 年 14,460 7,035 3,493 1,528 2,890 1,242 480 55 347 2,748 101 年 15,738 7,467 3,383 1,397 2,977 1,389 412 50 318 2,770 102 年 12,892 6,478 2,419 982 2,136 1,119 178 50 236 2,610 103 年 7,060 3,280 1,112 492 1,167 533 332 31 119 1,701 104 年 4,998 2,889 1,310 522 1,108 370 99 31 140 782 105 年 3,584 1,474 經濟因 素 735 有自殺 紀錄或 意圖 177 820 251 59 未婚或 未成年 生育 77 94 1,58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2017) 除了缺乏親職教養知識外,從衛生福利部(2017)的資料可看出虐待的成因是非 常多元化的,從前面的文獻(彭淑華,2014、余漢儀,2012a)等也都能看到,虐待 幾乎是每個國家都存在的一種不當的照顧問題,虐待的多元原因其實重複性是很 高的。以下就虐待成因進行文獻探討: (一) 照顧者因素 1.缺乏親職教養知識 兒少虐待原因多元,從衛生福利部(2017)的資料可看出我國兒少虐待的首要成 因就是缺乏親職教養知識。虐待類型是多元的,有的學者更將不同虐待類型成因 做了分析,包括父母缺乏自我控制(Kamuwangam & Ngoma, 2016),和情緒管理 不佳等(Camilo、Garrido&Calheiros ,2016),以及親子關係不佳(Lin、Li、Chi、Wang、 Heath、Du & Fang,2016)。也有專家學者研究發現,不當照顧子女的因素是因包 括缺乏親職教育知能(Kopelman,2016;Takeo, Yui, Ichiro, Fujiwara, Yamaoka, & Kawachi,2016 ; Kamuwangam & Ngoma,2016 ; Sigad 、 Davidov 、 Lev-Wies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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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sikovits,2016;葉肅科,2012;翁毓秀,2012;胡婉雯、梁鶯贏、周臻蔆,2014); 王明仁、翁慧圓、王之燕,2012;余漢儀,2012b)。 可見缺乏親職教養知能是影響主要照顧者不當照顧子女的重要成因,親職教 養知識包括各種教養者應該認識的教養技巧、認識孩子不同發展階段的任務與能 力、溝通的方式、管教方式或態度等,但是照顧者通常會認為孩子就應該要有好 的成績、乖巧聽話、好的表現等認知,卻忽略了孩子的個別差異與親子間重要的 互動過程,導致孩子有了不符合照顧者期待的表現,以致用不當的方式照顧子女。 此外,也有父母濫用親權對孩子進行精神虐待(Toivo, 2016)。有的照顧者認為自己 是監護人是養育孩子的人,因此將照顧權擴大解釋,甚至於無限上綱,研究者就 服務過父親認為自己是養育孩子的主要照顧者,所以將女兒當作太太使用性侵了 女兒,與案主對話過程中照顧者自己並不認為將女兒當太太使用有甚麼不對,反 嗆研究者他是父親要對女兒做甚麼就可以做甚麼,將親權做了扭曲的解釋。一位 照顧者如果缺乏正確的教養觀,不僅傷害了子女,更可能讓子女的傷害成為日後 錯誤的價值觀或有其他更強烈的報復行為出現,同時照顧者也害了自己成為加害 人導致需要接受法律制裁。 有的照顧者對子女不實際的期待也會導致虐待(翁慧圓,2012)。研究者在實務 工作中也處理過照顧者擔心子女日後跟自己一樣只能從事勞動工作,因此對子女 有很高的期待希望能夠超越自己,在孩子考試前夕經常半夜將孩子叫醒,要孩子 背誦九九乘法,只要有錯誤就命孩子跪著背誦到天亮後去上課,孩子的學業成績 沒有因為照顧者的教育方式進步反而更加不理想,因此照顧者變本加厲每個晚上 都讓孩子背誦不讓孩子上床睡覺,因此影響到孩子在學校學習,不僅影響到孩子 的作息,更嚴重的是照顧者的行為就是兒少保護精神虐待與疏忽照顧的指標,雖 然沒有恐嚇或威脅,卻也因為不當的教養方式導致孩子身心理產生明顯的負向影 響。 綜合上述的論述,照顧者如果缺乏正確的教養觀對於子女的照顧都可能產生 嚴重的影響,正確的教養觀也不應該只是一種期待或抽象的形容詞,政府應該要 落實預防性的宣導,在不同的專業領域或學習課程中導入親職教育的知能,讓日 後都可能成為父母親或照顧者的成人都能夠有好的教養態度、了解孩子的不同發 展階段與發展的任務、好的溝通模式的認識、認識兒童及少年發展的相關法規、 了解孩子都有不同的個別差異,勿揠苗助長、勿過度期待、勿使用錯誤的照顧方 式、勿濫用親權等,讓兒少健康的成長,順利通過每個發展階段完成發展任務。 2.經濟因素 兒少照顧除了上述與親職教養知能相關外,經濟匱乏也是造成虐待的原因之 一,根據衛生福利部(2017)的資料顯示,貧窮在 104 年的統計資料顯示是虐待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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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三高,顯示經濟因素影響主要照顧者的情緒,孩子成為照顧者的情緒出口, 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虐待原因和經濟、貧困有相關(Kamuwangam&Ngoma, 2016; Veenema、Thornton&Corley,2015;Cherry&Wang, 2016;Fatima、Sheikh & Ardila, 2016;Puente-Martinez、Ubillos-Landa、Echeburua &Paez-Rovira,2016;黃志成、 王淑楨,2012;翁慧圓,2012;宋麗玉、施教裕,2011),可見經濟因素影響主要 照顧者甚大,照顧者可能在經濟的壓力下不自覺地轉嫁了情緒,發洩在兒少身上 而不自知。 影響照顧者經濟壓力的相關因素也包括了照顧者的教育程度較低,因為無競 爭力導致貧困,而心情不佳的情況下導致了毆打小孩(Antai、Braithwaite& Clerk, 2016;Puente-Martinez、Ubillos-Landa、Echeburua&Paez-Rovira,2016)。親子間的 關係和照顧者的社會經濟地位有關(Fatima、Sheikh &Ardila,2016)。低教育水平、 低社經地位也會影響照顧者的教養觀念,研究者服務過的兒虐案件中也有類似的 狀況,照顧者因為傷害小孩被通報,反而抱怨如果不是因為當媽媽了,就會好好 的念書找一份比較有尊嚴的工作,因為過去不知道念書的重要荒廢了學業,結了 婚之後才發現自己的學經歷是無法與人競爭的,有時候失業或受到雇主刁難,回 家子女又不聽話難免打罵一番。 從上述可見,經濟壓力導致照顧者成為加害人是兒少保事件中的成因之一, 但整體經濟環境的問題影響了家庭的照顧資源,要提升照顧者的經濟就業條件也 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兒少是國家的公共財,政府也應協力幫助經濟弱勢家庭, 雖非虐待事件都來自於經濟弱勢,但是貧窮的問題影響照顧者的情緒、心理等, 將負向的感受與情緒轉嫁到孩子身上,因此,對於需要保護照顧的兒少,政府應 該要有積極主動介入的補充性照顧資源,協助家庭維繫住親情,避免落入傷害事 實讓家庭解組。 3.家庭因素 如果用比較大的生態環境來進行分析,家庭因素包含了照顧者的態度、家庭 的經濟外,還包括其他屬於家庭的問題。例如父母婚姻關係影響了家庭成員互動 (Gauffin、Hjern、Vinnerljung&Björkenstam,2016;Cherry &Wang, 2016;蔡啟源, 2015;王明仁、翁慧圓、王之燕,2012;宋麗玉、施教裕,2011;黃志成、王淑 楨,2012;翁慧圓,2012),導致子女成為目睹兒少或淪為被打罵的虐待事件。家 庭的婚姻狀況確實影響照顧者,當照顧者本身是婚姻關係中的受害者或加害人, 都會影響到子女的照顧品質,照顧者可能會跳脫不出角色認知,將子女視為受暴 配偶的化身,而不自覺地傷害了子女。 除了照顧者的婚姻狀況,照顧者本身有犯罪行為也可能導致成為兒少保護的 加害人(Gauffin,et al.,2016)。從衛生福利部(2017)的資料更顯示加害人為父母,這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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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肅科(2012)研究相符,發現在兒少保護案件中,施虐者約有 80%以上是父母、監 護人與照顧者。顯示家庭主要照顧者的家庭功能式微(Ayton&Joss, 2016)。家庭是 兒少最重要的生活場域,應該提供滿足兒少生活的所有照顧需求,讓兒少擁有一 個安全的成長環境,但從上述許多研究以及衛生福利部在 105 年的數據資料均顯 示,兒少照顧的狀況幾乎從過去的虎毒不食子,到現在家庭會傷人的情況,足見 家庭功能不僅式微(Perez、Jennings、Piquero&Baglivio, 2016),部分家庭更成為影 響孩子日後也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照顧者。 從社會學習理論不難發現,在耳濡目染的情況下,一個會傷害子女的家庭, 被傷害的子女日後也有可能成為加害人(Cuevas&Bui,2016),如果家庭支持系統又 缺乏,在情緒不穩之情境中,對可能對下一代暴力相對(王明仁、翁慧圓、王之燕, 2012)。可見家庭關係混亂、婚姻不和諧也是產生兒少保護事件的導火線之一(黃志 成、王淑楨,2012)。此外,照顧者心智不成熟、迷信、重男輕女等因素也是造成 虐待事件的因素之一(翁慧圓,2012)。可見家庭因素所造成的兒少不當照顧事件是 嚴重的,需要政府正視此問題的嚴重性,在宣導預防的部分要多加積極與用心, 讓家庭傷害子女的數據降到最低。 4.物質濫用 2011 震驚各界王昊虐童致死案(卓冠廷、何瑞玲、吳仁捷、侯柏青,2011)至今 印象猶存,當時王昊母親與同居人躲起來吸毒,讓王昊遭到三名手下虐待致死案 件至今仍在研究者腦海中盪漾著,王昊母親不僅吸毒,王昊身上也被施打毒品, 而且全身傷痕累累,可見毒品導致兒少不當照顧影響的嚴重性(Brook、Akin、 Lloyd、Bhattaraim&McDonald,2016;Svingen、Dykstra、Simpson、Jaffe、Bevins、 Carlo、DiLillo&Grant,2016;Wolf&Freisthler,2016;Kamuwangam&Ngoma,2016; Rehkopf 、 Headen 、 Hubbard 、 Deardorff 、 Kesavan 、 Cohen 、 Divya 、 Ritchie & Abrams,2016;Schafer、Barnow&Pawils,2016;宋麗玉、施教裕,2011)。毒品一直 以來都是影響照顧者對子女教養的不利因素,從衛生福利部(2017) 105 年度資料可 看出,臺灣的兒少保案件中物質濫用導致虐待的因素高居第三名,物質濫用除了 毒品外,酒精的過度使用(Rehkopf, et al.,2016;Schafer, et al.,2016;Kamuwangam &Ngoma,2016;Puente-Martinez、Ubillos-Landa、Echeburua&Paez-Rovira,2016)也 是導致兒少保事件的導火線之一,甚至 Rehkopf 等人(2016)研究發現吸煙與虐待有 關聯。可見得照顧者如吸毒、酗酒、抽菸等不良嗜好都可能造成兒少不當照顧, 而兒少傷害之深甚至於可能因為照顧者的精神混亂導致了無法彌補的傷害,包括 兒少失去生命。 研究者認為,基於諸多的研究顯示與衛生福利部的統計數據,對於物質濫用 的照顧者應該給予嚴重的逞罰,僅是處罰親職教養知識的 4-50 小時的課程對於加 害的照顧者未能感受到自己的錯誤行徑,政府應給予重罰,也應考量物質成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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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回歸正常的照顧能力是困難的,對於孩子是否留在原生家庭應有嚴謹的衡量, 應與專家學者慎重研商,提供兒少一個合宜與最佳利益考量的照顧體系。

5.身心健康因素

當 照 顧 者 身 心 健 康 出 現 精 神 異 常 狀 況 容 易 導 致 兒 童 及 少 年 虐 待 事 件 (Mignon,2016;Rehkopf, et al.,2016;Puente-Martinez, et al.,2016;衛生福利部,2017; 宋麗玉、施教裕,2011;胡婉雯、梁鶯贏、周臻蔆,2014;黃志成、王淑楨,2012), 精神障礙隨著季節的變化容易讓照顧者產生憂鬱或是躁鬱的問題,當下如果孩子 有不好的表現,或是照顧者的混亂精神可能就會造成兒少保護事件的產生,研究 者曾處遇過一位單親父親,因為精神混亂情況在家中飼養了蠍子等冷血動物,讓 四名未成年子女幾乎要罹患憂鬱症了,這也是一種疏忽照顧與精神虐待的案件。 2011 年研究者接獲通報,一名未婚的母親在公園抱著十個月大的男嬰疑似疏 忽照顧問題,男嬰非常瘦小,雖十個月了頭部未能挺直,全身無力,可以看出明 顯與同儕落後許多,原來未婚的母親是智能有缺陷,不懂得如何育嬰,不懂得嬰 兒的生理需求與照顧,每天僅餵一次牛奶,牛奶甚至於不是固定的品牌,嚴重的 疏忽照顧讓孩子發展呈現了嚴重的遲緩狀況,照顧者的智能狀況確實容易淪為疏 忽的問題。王淑楨(2016)、胡婉雯、梁鶯贏、周臻蔆(2014))指出,照顧者因為智能 不足,容易導致子女的疏忽照顧。照顧者健康狀況不佳是產生兒少保護事件的導 火線之一(黃志成、王淑楨,2012;宋麗玉、施教裕,2011)。除此之外,衛生福利 部(2017)資料也顯示,童年有受虐經驗的心理創傷與虐待有相關(Mignon,2016)。因 此,照顧者健全的身心狀況影響著兒少的照顧品質,是故政府應該提供照顧者健 康維繫的支持福利服務,提供各項健康檢查的費用補助或便利性的服務,諮商心 理的服務提供,並常態的舉辨各項健康講座,訓練社區支持關懷種子,讓照顧者 有可近性的支持體系,讓情緒有出門,避免加諸於兒少身上。 6.早期經驗 從一些研究資料可看出,部分受虐兒少的加害人是因為童年有受虐待的經驗 (Kunseler 、 Oosterman 、 de Moor 、 Verhage & Schuenge,2016 ; Cotton,2016 ; Fuller-Thomson、Baird、Dhrodia&Brennenstuhl,2016;Hughes、Lowey、Quigg& Bellis,2016;van der Put&de Ruiter,2016;Dion、Matte-Gagne、Daigneault、Blackburn、 Hebert、McDuff、Auclair、Veillette&Perron,2016;翁慧圓,2012;王明仁、翁慧 圓、王之燕,2012)。這與衛生福利部(2017)的統計數據相符,在服務兒少保護通 報的單位所做的統計資料也顯示,過去童年受虐的經驗會導致長大成為家長後也 將過去不好的經驗加諸在孩子身上,研究者認為也許有一些加害人是有媳婦熬成 婆的心態,但有部分加害人也許並不清楚自己傷害孩子的行為是因為過去的經 驗,因為有一些經驗內化後,在不知不覺中就會呈現出來。研究者處理過一些兒 少保通報案件,有的家長並不認為自己對兒少的照顧行為有不對之處,因為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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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小的時候父母親也是打罵教育,認為孩子不乖以及為達到期待是需要打罵教 育的,不然會省了鞭子壞了孩子。 綜合上述,兒少保護個案發生的問題是非常多元的,包括缺乏親職教養知識、 家庭照顧者因素、經濟因素、童年經驗、健康因素等多元的成因,足見照顧者本 身多元的問題是加諸在兒少不當照顧的重要虐待因素,而政府部門的統計成因中 也與文獻資料大致相符,建議政府對於加害人的處遇也應有多元性的預防措施與 支持計畫。 (二) 兒少本身因素 兒童與少年會被傷害除了照顧者因素外,兒少本身因素也是導致受虐待的因 素之一,包括發現出生序是長子女可能比較容易被虐待,因為長子女比較容易被 照顧者期待要當好榜樣,因此可能被過度期待的狀況下,如果未能達到受期待的 標準可能受到常態的打罵,因此落入兒少保護的通報對象中 (Karadeniz-Özbek & Kalkan, 2016)。也有家長是因為孩子交友問題,家長過度擔憂或是反對,導致嚴重 的打罵行為(Fosco、Xia、Lynn&Grych,2016)。此外,兒少不被期望下出生、身體 狀況欠佳、偏差行為、過動或有行為偏差等,父母容易失去耐心而毆打兒童,以 做為宣洩情緒或解決問題的出口(黃嘉惠,2009;王淑楨、黃志成,2012;王明仁、 翁慧圓、王之燕,2012;翁慧圓,2012;宋麗玉、施教裕,2011;Chiamulera,2016)。 兒少本身因素導致的不當照顧行為有許多時候並非故意的,而是照顧者對於兒少 本身行為的不認同,或是對於兒少本身的差異性無法接受,以及兒少本身當下負 面的叛逆行為或身心上的缺陷,呈現出教養上的不適任行為,不僅親子間更為緊 張,更可能造成代間虐待行為的循環問題。 綜合上述,兒少本身不利的成長條件導致了成為被虐待的對象,對於兒少本 身除了應該更著重在預防性的教育外,更應該將預防措施向前推到童年時代,協 助媽媽生下健康的寶寶,不要因為孩子本身不可改變的因素而成為受虐的犧牲者。 (三) 環境因素 鄰里社區的凝聚力也會影響到兒少的照顧,當社區的凝聚力高,彼此的互動 強,孩子比較不容易受到虐待,因為鄰里間守望相助,有任何問題馬上就被發現 了 , 當 鄰 里 社 區 凝 聚 力 低 時 , 就 算 左 右 鄰 居 發 生 虐 待 事 件 也 很 難 被 發 現 (Maguire-Jack&Wang,2016)。社區鄰里的守望相助就是一種社會支持的穩定力量 (Fujiwara、Yamaoka& Kawachi,2016)。尤其在社會文化、社交孤立、社會福利服 務等環境因素是導致受虐原因之一(翁慧圓,2012;黃嘉惠,2009)。環境因素是多 元的,除上述外,包括了居住區域、次文化等因素有相關(蔡啟源,2015)。甚至 Lamy、Delavenne 與 Thibaut(2016)研究後指出,性侵孩子是因為需要一個過渡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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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伴侶,這也是一種人際孤立所造成的結果。而專業人員如果對於兒童虐待 的知識缺乏,以至於無法及時介入或未被發現虐待問題 (Zebrowski,2016)。這也是 一種環境因素,因為照顧者未在即時需要的關鍵點上遇到社會福利體系的專業協 助,導致倫為兒少的加害人。 可見虐待因素多元,與家庭主要照顧者的教育程度、缺乏親職教育知能、缺 乏自我控制、經濟、物質濫用、童年有受虐經驗、孩子本身有身心缺陷等多元因 素相關,許多的原因是可以預防與避免的,有賴政府與各福利單位、教育單位及 健康、警政等相互努力與共同合作。 四、兒童及少年受虐的影響 對兒少照顧而言,虐待是影響整個生命週期發展不良後果的一個已知危險因 素(Dunn、Busso、Raffeld、Smoller、Nelson、Doyle&Luk,2016)。兒少在經歷過不 同類型的不當照顧後會有哪些影響?以下就各項虐待進行相關研究說明: (一) 身體虐待的影響 身體虐待是臺灣虐待類型統計數據最高的,此型的虐待也造成受害兒少許多 的負向影響。身體虐待對兒童的健康與發展有嚴重的短期和長期影響,儘管許多 國家提供兒童保護計劃,卻很少經過嚴謹的評估,以確定其有效性(White、 Shanley、Zimmer-Gembeck、Lines、Walsh,& Hawkins,2016)。身體受虐待的孩子 容易產生內在自我觀念失衡現象,否認自我和自我的價值(張宏哲、林昱宏、劉懿 慧、徐國強、鄭淑芬,2014)。身體受虐兒少不只身心靈都受到嚴重的影響,也可 能導致將來成為加害人的父母親(王淑楨、黃志成,2012)。研究者處遇的案例中也 發現身體受虐兒少有自傷、自卑、自暴自棄、報復的嚴重狀態發生。身體受虐待 時如果不及時治療,他們會一直持續到成年的精神健康問題,個人的童年經歷可 以強烈地影響著他們未來的健康和福祉(Membride,2016)。 此外,Afifi、MacMillan、Boyle、Cheung、Taillieu、Turner 與 Sareen,(2016) 指出,兒童受虐會影響到日後身體健康不佳的問題,當照顧者對兒童有身體暴力 時,兒童會有急性、亞急性與大腦長期的變化,特別與大腦額葉與腎上腺有相關, 成年後也會影響到睡眠問題,而且有可能影響到認知、情緒、藥物濫用與暴飲暴 食。不良的童年經歷,如身體虐待會影響身體和精神疾病,而且影響他們在心理 幸福感(Hughes、Lowey、Quigg&Bellis, 2016)。而且 van der Put 與 de Ruiter(2016) 研究指出,身體虐待的童年經驗可以預測男性少年犯罪的可能性。遭受身體虐待 的兒童,在青春期後可能有心理上的困擾(Dion, et al.,2016)。不僅如此,童年身體 虐待經驗,長大後與自殺問題的心理健康有相關(Fuller-Thomson, et al.,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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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身體虐待的影響包括生理、心理各方面,也可能影響到受虐兒少 的下一代,形成所謂的虐待循環。 (二) 精神虐待的影響 兒童精神虐待不僅影響到兒童本身,也可能產生虐待的循環問題(Oshio& Umeda, 2016)。亦有研究指出,兒童期有精神虐待經驗在青少年期會有嚴重的違規 的行為,盜竊、藥物濫用與使用酒精有較高的機率,而且受精神虐待的兒童其人 際關係、親子關係與師生、同儕關係呈現負相關,也影響兒童福祉與兒童發展(Lin, et al.,2016)。 綜合上述,精神虐待通常不會在當下馬上呈現出影響性,因為精神虐待屬於 心理層次的傷害,當問題形成時通常都在一段時間,甚至於成人後,但影響的嚴 重性其可逆空間是低的,而且可能造成更嚴重的負面影響,將來政府可能需要投 入更多的社會成本。 (三) 性虐待的影響 105 年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性虐待人數為虐待類型中的第二高,而且加害 人是受害人的父母親也是最高的(衛生福利部,2017),顯示在臺灣幾乎與歐美沒有 兩樣,性虐待都是嚴重的兒少傷害類型。性虐待與健康狀況有絕對的相關(Coles、 Anderson&Loxton, 2016)。兒童被性虐待、性侵害對其造成的創傷遠勝於因身體虐 待、疏忽照顧或心理虐待帶來之影響,性虐待會重創兒童的生心理健康,並扭曲 其日後的發展(宋宥賢,2015)。亦有研究發現,兒童期性虐待與青春期身體忽視有 關聯,而且兒童性虐待可以預測月經初潮和第二性徵發育較早(Mendle、Ryan& McKone,2016)。而且研究發現,遭受性虐待兒少,日後有嚴重的結婚恐懼症 (Vaillancourt-Morel、Godbout、Sabourin、Briere、Lussier、Runtz& Sabourin ,2016)。 研究更指出,性虐待日後影響女性的生育,進而影響了她長期的身體健康和精神 (LoGiudice&Beck,2016)。 性虐待對受害人影響是多元的,研究就顯示,童年性虐待經驗,長大後與自 殺 問 題、 抑鬱症,焦 慮症 ,物 質 濫 用的心 理健康 有相關 (Fuller- Thomson, et al.,2016)。專家學者更指出,兒童性虐待是一個重大的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問題,日 後造成巨大的社會成本,包括抑鬱症,意外懷孕和愛滋的問題發生(Mathew& Collin-Vezina,2016)。更會導致嚴重的創傷症候群(Rinne- Albers、van der Werff、van Hoof、van Lang、Lamers-Winkelman、Rombouts、Vermeiren& van der Wee,2016; Dion、Matte-Gagne、Daigneault、Blackburn、Hebert、McDuff、Auclair、Veillette &Perron,2016)。遭受性虐待的兒少即使到成年的心理影響後果都是嚴重的,受害 者涉及到相當大的痛苦和傷害(Estévez、Ozerinjauregi&Herrero-Fernández,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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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Hauser、Hodgetts &Coleborne,2016)。研究也發現,性虐待經驗與逃學、逃 家、離家出走、品行障礙、物質濫用都有相關(Cole、Sprang、Lee &Cohen,2016)。 綜合上述,性虐待的影響不亞於其他的虐待類型,根據上述衛生福利部(2017) 統計資料顯示,遭受性虐待的性別以女生居多,但不可忽視的男生數量也達 290 人,而且 105 年性虐待高居第二名,這對儒家思想的華人社會是一項最負向的評 比。而文獻資料可看出,受性虐待者尤其影響到受虐者的婚姻意願,尤其身心理 上的嚴重程度的影響,是很難透過治療或諮商的方式完全復原,因此,對於性虐 待的處分應該要更加嚴厲,讓性虐待加害人數降到最低,也讓加害人再犯率降到 最低。 (四) 疏忽照顧的影響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說法,疏忽照顧包括醫療、照顧的不週 等均屬於疏忽照顧,兒少在重要的成長階段如果忽略了生活上的照顧需求,可能 會嚴重的影響到成長與發育,而且在童年有遭受到疏忽照顧的個體,對日後的影 響是多元的,許多研究指出,疏忽照顧不僅可以預測成長過程中會遭遇到的問題, 例如根據 van der Put 與 de Ruiter(2016)研究指出,有經歷過疏忽照顧的童年經驗可 以預測男性少年犯罪的可能性。這個研究可以看出,疏忽照顧對於兒童的成長似 乎是可以預測的,而且當疏忽照顧可以預測少年犯罪,那麼日後國家要投入的矯 治成本就相當大了。相信許多照顧者並非故意疏忽照顧子女,可能是對於兒少照 顧的相關概念不清楚,或是缺乏親職教養知能。甚至於照顧者可能處於高壓的情 境下,導致疏忽照顧影響了孩子成長的關鍵期(Telman、Overbeek、de Schipper、 Lamers-Winkelman、Finkenauer&Schuengel,2016)。孩子的每個成長階段都是重要 的關鍵,如果這些重要的關鍵期未能順利完成,則更可能影響到成人階段的競爭 能力。此外,懷孕期間如果未能自覺正在孕育一個生命,必須給予必要的營養與 避免危險因子之干擾,這也是一種疏忽的樣貌。相關研究指出,孕婦時期過度飲 酒就是一種疏忽照顧,而且疏忽照顧與日後在青少年階段的酗酒行為有相關 (Cornelius、Goldschmidt&Day,2016)。疏忽照顧可能會導致營養的不足而影響成長 (Rolvien、Butscheid、Herrmann&Pueschel,2016)。因為上述各種不利的發展阻礙因 素可能導致兒童成長過程中產生了阻礙健全發展的問題,例如懷孕的物質濫用有 可能影響到寶寶的發展,包括遲緩、智能有缺陷等多元問題產生。也可能產生心 理或情緒上無形的傷害(翁慧圓,2012)。 早期疏忽照顧經驗的創傷,會影響到他們日後的自我發展意識(Sarah,2016)。 一個積極的父母教養方式會影響兒童的心理和認知能力的發展,研究顯示積極的 養育方式對兒童影響大腦結構的左額葉相關(Matsudaira、Yokota、Hashimoto、 Takeuchi、Asano、Asano、Sassa、Taki&Kawashima,2016)。因此,疏忽照顧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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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深遠,亦可以推論到懷孕階段母親是否忽略了寶寶在體內所需要的成長環境, 有的母親在懷孕期間使用了毒品、吸菸、過度飲酒等,都是對胎兒不利發展的影 響,這也是一種最初最直接的疏忽照顧方式,當胎兒沒有受到好的照顧,後續的 發展影響之大可能是媽媽無法預料的。 綜合上述的文獻資料可看出,他國與臺灣的兒少受虐影響內容差異性不大, 可見兒少經歷過生命的創傷後對於後續成人的發展相當不利,政府部門更應該有 積極性的福利政策,更應該從預防端研擬積極對策與確實執行。 五、兒少保護福利需求 (一) 初級預防 兒少保護需要有積極性的政策。預防性兒童保護服務就是一級的預防,包括 了通報專線、教育宣導等(翁慧圓,2012)。初級預防的目的是希望減少引發家庭不 當照顧因素的發生(黃翠紋、葉菀容,2012)。政府如能加強積極性的家庭計劃,強 化 親 職 教 育 增 進親 子互 動 關 係 可 以 預測 一些 不 當 教 養 事 件的 產生 (Brook, et al.,2016) 。 培 訓 提 高 照 顧 者 的 自 我 效 能 感 和 知 識 , 將 有 助 於 防 止 虐 待 兒 童 (Balkaran,2016)。根據衛生福利部(2017)資料顯示,兒少保護事件首要因數是照顧 者缺乏親職教養知能。顯示強化親職教養知能,可以減少因為教養上的不當情緒、 心理問題與行為產生,尤其孩子需要在自己最熟悉的環境成長,輔助父母親積極 性的育兒技巧(Lee,2016)。 對兒少的預防措施需要有專業的設計和評估,也要充分考慮兒少們的發展階 段,採用多種策略,讓父母了解孩子不同階段的發展任務,可以避免父母蓄意的 傷害(Scott&Siskind,2016)。教導照顧者認識虐待的議題是必要的,以確保孩子的 安全(Crichton、Cooper、Minneci、Groner、Thackeray&Deans,2016)。許多加害人 是用過去生活的經驗來養育子女,過去如果生活在打罵家庭的照顧者,因為社會 學習觀點,將照顧者的觀點內化成為自己的。部分照顧者也許知道虐待的問題, 但虐待兒少的家長經常利用傷痕是跌倒導致作為虛報事件,因此,當孩子們呈現 多個不明原因的淤傷就有可能是身體虐待的徵兆,身體部位的瘀青就是區辨意外 創傷的有效指標(Dsouza&Bertocci,2016)。 照顧者如果關心與支持子女,是可以預測虐待事件的發生(Tashjian、Goldfarb、 Goodman、Quas&Edelstein,2016)。因此,政府相關部門應該擬定早期干預和積極 家庭訪視計劃,可以支持家庭預防傷害事件的發生,以增加家庭的照顧優勢 (McKelvey、Whiteside-Mansell、Conners-Burrow、Swindl&Fitzgerald, 2016)。 從我國的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範,照顧兒少應從孕婦開始(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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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福利部,2015)。所以孕婦應該要顧及胎兒健康,不應該在懷孕階段有不好的嗜 好或習慣,影響胎兒的健康。因此,孕婦應避免物質濫用,可以避免孩子日後不 利的發展(Cornelius, et al.,2016)。不僅要避免濫用物質,更重要的是政府也應該提 供積極性的宣導或預防性的政策,例如親職教育的推廣與產前篩檢等政策,因為 目前政府提供的是一般高齡產婦侵入性產檢,對於一般孕婦並沒有這項醫療福 利,如能普及納入健保給付,應能減少很多不利的危險因子。在初級預防部分如 果可以落實親職教育與早期篩檢預防方案,可以及早避免虐待死亡和受虐待兒童 的數量的發生(Bailhache、Benard&Salmi,2016)。尤其對於家中有身心發展尚未成 熟之兒童少年家庭,需擴大社會教育服務,增強社會大眾對暴力可能在家庭中不 斷傳遞之正確認知,並落實家庭教育政策之親職教育功能,方能降低兒童少年在 家庭中因長期耳濡目染、負面學習和內化暴力之為人處事模式之危機(王明仁、翁 慧圓、王之燕,2012)。 綜合上述各類型虐待的影響可知,及早預防性教育成本將來可能可以避免倍 數以上的社會問題成本,而且當受虐兒少問題擴大到成為虐待的循環問題時,政 府要投入的社會成本將可能無法計算,而且不僅影響到兒少個體的發展與成長, 也可能會影響到兒少的第二代,形成所謂的虐待循環。因此好的預防性政策擬定 有賴於政府各部門的努力,並且重視預防性的教育宣導預算,以利兒少與家庭都 能順利發展去除各項發展危機與預防家庭解組。 (二) 次級預防 當家庭中兒少的照顧出現了實質上的問題時,政府就應該具體提供相關的服 務措施了,因此,在次級預防政策上僅有宣導性的政策是不足的,應以補充性的 兒少福利為主要的方式,避免兒少落入替代性的家庭重整模式。在補充性的福利 服務應包括經濟補助、托育服務與在宅服務等(黃志成、王淑楨,2012)。次級預防 亦是一種資源的建構與補充(張緡鏐,2012)。次級預防的目標是希望在問題的早期 徵兆發生之時,就可以針對高危險群的個案採取有效的策略,如短期介入或是提 供技能來做改變與解除家庭危機或者是改變父母行為(黃翠紋、葉菀容,2012)。根 據余漢儀(2012)調查兒童及少年保護後資料表示,支持性的兒童及少年保護問題是 因為原生家庭會缺乏的資源,依序為:藥酒癮問題處理(93.3%)、精神醫療服務 (90.1%)、就業補助(77.3%)、托育/保母服務(78.2%)、經濟補助(73.1%)、自殺防治 服務(69.1%)。因此,及時介入補充性協助經濟弱勢家庭育兒支持計畫可以避免虐 待的產生(Sun、Patel、Kirzne、Newton-Famous、Owens、Welles&Chilton,2016)。 指出,對於弱勢家庭的住宅經濟補助可以減緩親子間的衝突關係,也發現住宅的 問題穩定會影響父子關係,產生不當照顧(Riina、Lippert&Brooks-Gunn,2016)。 綜合上述,一個有效的家庭支持性政策可以幫助照顧者,因為照顧資源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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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成為虐待子女的加害人,支持性的補充福利讓照顧者可以順利地照顧子女, 讓子女順利成長,避免家庭產生虐待事件進入替代性的照顧系統。 (三) 三級預防 當兒童及少年遭遇到身心虐待時,如嚴重影響到發展與生命安全之虞,則政 府部門應提供必要的緊急處遇及必要的安置保護措施,避免兒少受到傷害。因此, 三級預防的目的主要在於降低被害人身體和心理重複傷害的危險,以便減少被害 人傷害、殘廢,或是死亡的機率(黃翠紋、葉菀容,2012)。受到虐待的兒少需要確 保其安全,我們需要了解加害人和重要他人的關聯性,提供綜合性的照顧體系, 並將再犯的風險降到最低(Young-Hauser、 Hodgetts&Coleborne,2016)。受虐兒童 經通報與評估之後,為了減少兒童在家庭裡的危險,普遍被運用的處遇措施之一 即是安排受虐兒童進行原生家庭外的照料與養育,如安排進入安置機構或是寄養 家庭等(林妙容、蔡毅樺,2014)。但有部分安置體系對於有偏差之虞的兒少給予退 住或拒絕安置輔導等問題,政府部門應加強輔導與管理,讓兒少照顧系統落實兒 少保護照顧,避免衍生出篩案機制。 三級預防包括穩定的專業人力、建構統一的工作模式和發展專業的評估工 具。因為專業評估可以協助兒少保護安置在合宜的照顧體系,避免兒少在家外的 安置又遇到更大的挫折(張緡鏐,2012)。根據研究,兒童期在寄養家庭、學校表現 不 佳 , 與 在 青 年 期 時 社 會 適 應 不 良 和 健 康 問 題 有 關 (Forsman 、 Brannstrom 、 Vinnerljung&Hjern,2016)。日後除了應增加妥善的安置處所之設立外,也宜加強現 有的安置處所之設備與服務(葉肅科,2012)。王明仁、翁慧圓、王之燕(2012)指出, 受虐兒童之結案狀況,高達 73.8%可以返回原生家庭,其中 59.9%維持在親生家 庭;13.9%返家由父或母照顧,可以顯見,暴力循環施虐者的家庭,其服務可能需 要更長期、所付出的社會成本要更高,才易達成預期成果。兒童保護工作,應對 標的服務人口考慮到公平、正義、效率、均衡、整合等原則,尤其在其輸送流程 中是否因服務輸送者之個人、組織結構面之問題等因素而造成兒保個案再度受到 傷害,故兒少工作已不再只是單純的人道問題,也不只是消極的針對需要救濟和 特別照顧的不幸兒童及少年,而是須不斷的檢視服務輸送過程,更積極的針對兒 少權益保護為導引(張玲如、邱琬瑜,2012)。 綜合相關文獻資料,第三道防線是將已經造成的傷害降到最低,以及做最好 的照顧安排,讓受虐兒少的成長不至因為家庭的不當照顧而遭受到阻礙,也讓不 當照顧的家庭獲得一個合宜的處置,讓家庭的照顧都能可以回歸正常體系,讓兒 少的返家是順利的、快樂的、健康的,以及有持續性相關輔導與關注,避免讓家 庭照顧功能再受到衝擊。 六、結論:兒少保護服務輸送體系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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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構健全的福利服務系之完備性、合理性、整合性和有效性 從衛生福利部(2017)兒少保護年度統計資料顯示,兒少保護事件的通報數在 105 年高達 54,597 件。顯示出虐待和不正常的家庭環境間的關聯性(Hughes, et al., 2016)。這也表示兒少成長場域出現了問題,兒少保護對於兒少成長有其不可輕忽 的必要性,因為成長是不可逆的過程,提供兒少一個安全的照顧體系有其急迫性。 政府尤應了解,建構兒少保護健全的福利輸送體系其完備性、合理性、整合性和 有效性的運作是當前國家最為重要的課題,檢視臺灣目前的兒少保護福利輸送體 系,如果虐待事件調查屬實,那麼大多會進入家庭重整體系運作,兒少大多會進 行替代性的安置保護照顧。 (二) 替代性福利服務順序之優先考量要件 根據衛生福利部(2017)的統計,105 年兒少保護調查屬實案件共有 10,341 件, 當中進行緊急安置總共 384 人,相較於 100 年緊急安置的 953 人少了 569 人,尤 其家庭寄養從 335 人降至 111 人,可見得在家庭重整服務中,孩子安置在一個安 全穩定的家庭環境中生活是少數的,受虐的 10,341 名兒少中大多數依然在原來的 施虐的家庭中生活,其中繼續安置部分亦有 858 人,機構安置部分在安置照顧的 比例上是相當高的,顯示在兒少的安置照顧上落入機構式的照顧是最高的(衛生福 利部,2017)。在這些兒少保護安置數據中持續留在施虐的家中孩子的比例是不對 等,要擔憂的是,幾乎大多數專家學者對於兒少的成長都是認為盡量避免機構式 的照顧。長久以來,機構式照顧往往都不是兒童安置時的首選(翁毓秀,2012)。因 此,家庭寄養應該是專業人員在安排兒童家外安置時要優先考慮的安置照顧方式。 (三) 寄養家庭之嚴苛規範條件應予鬆綁調整 從表 4 顯示,寄養家庭數似乎並未完全發揮功能,在 105 年僅有 154 個兒少 安置於寄養家庭,這與專家學者對於寄養家庭數不足之見解有出入,專家學者通 常認定寄養家庭不足。根據彭淑華(2014)在「新北市兒童少年家外安置服務模式及 生活狀況之研究」指出,兒少的安置資源缺乏,尤其兒童與少女緊急的短期安置 資源欠缺,認為政府應開拓新的安置資源。但根據衛生福利部(2017)統計資料卻顯 示,寄養家庭數與儲備寄養家庭數量並不少,105 年寄養家庭數總共有 1,299 戶, 儲備寄養家庭也有 278 戶。但卻出現寄養家庭數調查結果與實際提供寄養服務家 庭數狀況有落差,筆者認為這可能是城鄉需求差距的問題;其次,兒少保護社工 也許為了減輕安置照顧媒合問題與安置行政作業的繁瑣業務,未進行寄養家庭的 媒合而直接將兒少安置於機構照顧的可能性,因為在機構的安置照顧會有機構的 專業體系,減少了兒少保護社工與寄養家庭輔導的瑣碎工作等;其三,可能是或 是政府的安置照顧福利制度不健全、規範寄養家庭的要求過於嚴苛與繁瑣等,以 至於阻礙了寄養家庭照顧孩子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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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建構全國性統一的兒少保護輸送體系標準 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是很重要的家庭社會工作,其服務需在網絡中進行, 涉及教育、衛生、民政、勞政、警政、社政、司法等單位,是跨領域的整合,缺 一不可(王秀燕,2012)。許多因素都有可能影響到安置照顧的安排,當不利的安排 確定了,這也可能會影響兒少在人格、認知、情緒、道德、價值觀、社會學習等 發展,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考量僅淪為口號,因此,政府部門應該檢視兒少安置照 顧系統的操作問題,重新檢討兒少保護社會工作在執行替代性的福利服務時的評 估與決策,並邀請各兒少保護專家學者共同研擬一套符合各地的兒少保護福利服 務流程,讓受虐兒少的照顧合宜、健全,並且能夠滿足兒少發展任務的需求。 表 4 兒少保護服務狀況統計 年分 合計 仍住 家中 緊急安置 繼續安置 其他 親屬 寄養 家庭 寄養 機構 安置 親屬 寄養 家庭 寄養 機構 安置 103 12,233 9,916 23 356 216 68 544 615 495 104 11,015 9,555 22 150 224 35 364 448 217 105 10,341 8,897 29 111 244 58 335 465 20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2017) (五) 落實兒少最佳利益原則 兒少保護體系應該要關心受虐孩子的不當照顧經歷,以及受虐孩子後續身心 的治療工作,並且提供家庭關係的修復(Bunston、Pavlidis&Cartwright,2016)。因為 社會工作者的第一要務是對需要被協助的案主提供適當的處遇,保障他們的最佳 利益(胡慧嫈,2014)。要但如果在安置照顧的安排上僅是便宜行事,並未考量到兒 少的需求與最佳利益,那麼兒少保護的工作就只是一種簡易的行政程序,並不需 要所謂的專業社工處遇,而所謂的專業性不也淪為空談,因此,主管部門應該要 加強對於兒少保護社工的專業訓練,對於兒少保護社工不應該只是運用高普考體 系的社工,尤其應考量社工的認知、態度與人格特質,一個不會感同身受的社工、 一個只在乎自己權益的社工、一個凡事依法行政口號掛嘴上的社工、一個只會考 試不會做事的社工,如何提供受虐兒少合宜的處遇?如何將最貼切的福利連結給 受虐兒少? 除了社工本身之外,兒少保護工作主管也應該與工作夥伴意見和技能上的交 流,並且要跨專業合作,包括醫療衛生、相關的社會福利,以及對兒童和家庭提 供服務的教育部門共同合作,有效地進行合作夥伴的管理機制(Kanste、Halme& Perala,2016)。除此之外,有效的兒少保護社會工作者必須拋開一切個人感情、所 有的偏見、所有的情緒,運用專業知能執行作業(Galloway,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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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以兒少為中心、以家庭為場域的焦點模式之落實 兒少保護福利輸送體系應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的兒少保護社會福利 服務輸送網絡(彭淑華,2014)後面參考文獻缺。網絡之間的整合與聯繫有賴主管機 關的協調,方能落實三級處遇概念。三級預防也應包括穩定的專業人力與建構統 一的工作模式和發展專業的評估工具(張緡鏐,2012)。因為專業評估可以協助兒少 保護安置在合宜的照顧體系,避免兒少在家外的安置又遇到更大的挫折。尤其在 三級處遇部分,這是一種家庭重整概念,影響兒少後續發展甚鉅。尤其在寄養家 庭的兒童如果在學校表現不佳,在青年期時社會和健康可能會有不利的高危險群 相關(Forsman, et al.,2016)。日後除了應增加妥善的安置處所之設立外,也宜加強現 有的安置處所之設備與服務(葉肅科,2012)。 綜合上述,兒少保護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考量,並落實輔導提升高危機家庭 親職教育功能,避免家庭解組,以符合以家庭為中心的照顧需求,兒少保護社工 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考量的安置照顧體系,儘量避免機構式安置照顧,對於進入機 構安置照顧的兒少,應避免篩案或退住的問題,政府應該給予輔導及協助,避免 兒少的二度傷害,兒少保護的照顧體系應以返家為優先考量,但避免不適任家庭 反覆成為兒少保護的照顧系統,也應儘量以親屬安置、家庭寄養為優先考量。 此外,服務提供者應該要落實社會工作專業訓練知能,接納、包容、跨專業 合作予以兒少最佳利益作考量,提供兒少保護個案最合宜的服務,尤其應該考量 兒少不同發展階段的特質與需求,為兒少保護個案提供不同階段的福利服務,方 能提供最貼切與對兒少最佳福利考量的安排,讓不幸的兒少可以因為合宜貼切的 福利服務安排,讓他們度過最受傷與最脆弱的發展階段,邁向正向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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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

表 1  新生兒出生概況與兒少保護通報案件統計資料  年度  出生總人數  總通報案件數  責任通報件數  一般通報件數  100 年  196,627  28,955  21,115  7,840  101 年  229,481  35,823  29,996  5,827  102 年  199,113  34,545  30,753  3,792  103 年  210,383  49,881  40,220  9,661  104 年  213,598  53,860  44,383  9,47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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