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署
家庭及兒童福利科
社會工作主任 (家庭暴力)4 黃敏鍶女士
2021年3月16日上午
「識別、預防及處理
懷疑虐待兒童個案」研討會
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
(2020年修訂版)
《 指 引 》 所 載 的 處 理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項 是 參 考 聯 合 國 《 兒 童 權 利 宣 言 》 及
《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 訂定
第三重策略 3. 專門服務,處理危機
第一重策略 1. 宣傳教育 ,預防問題
第二重策略 2. 及早識別 ,支援家庭
保護兒童的策略
保護兒童工作的原則(第一章) 必須先閱讀
保護兒童工作的原則
兒童為重、安全為先
家庭參與
多專業合作
• 兒童的最佳利益比起父母的權利,以及對懷疑傷害兒童的人採 取刑事檢控更加重要
• 全面考慮兒童的家庭情況、性別、年齡、發展階段、種族、文 化、宗教等因素
• 盡量直接向兒童了解情況,並向其他對該兒童/家庭/事件有 認識的人士搜集相關資料。
• 把為調查而進行的醫療檢驗及會面次數減至最少
• 在評估兒童日後受傷害的危機程度及為兒童制定安全和跟進計 劃時,聽取和認真對待兒童及其家人的意見
兒童為重、安全為先
兒童為重、安全為先 家庭參與
• 使用兒童及其家人能明白的語言及方法
• 顧及兒童的感受及所採取的行動對兒童的影響
• 使用最少的干預,避免對兒童及其家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 在可行及安全的情況下,運用家庭本身的資源及支援網絡,使兒 童繼續由家人/親屬照顧。如兒童需要住宿照顧,盡快為兒童擬 定長遠和穩定的照顧計劃
• 若情況所需,考慮援引《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為需 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尋求/提供法定保護
• 首要關注兒童的安全和最佳利益,即使對個案處理的方式或會持不同意見,
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達成共識
• 應盡早取得當事人的訂明同意,把所得的個人資料 提供予其他工作人員,共 同商討處理方法
• 如未能取得同意,但為保護可能受傷害/虐待的兒童,應考慮援引《個人資 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VIII部訂明資料使用、披露或轉移的特別豁 免條文,通報/轉介個案予有關單位調查或跟進,或把所得的資料提供予其 他相關的工作人員,以共同商討處理方法(附件二)
• 第58條為罪行的偵測或防止,或不合法或嚴重不當的行為、或不誠實的 行為或舞弊行為的防止、排除或糾正(包括懲處)
• 第59條為保護資料當事人或任何其他個人免受嚴重身體及/或精神損害
多專業合作
多專業合作保護兒童的 目標
處理當前的危機,保障兒童的身心安全
減低或消除日後可能會令兒童受傷害的危機
提高家庭照顧和管教兒童的能力及強化家庭的功能 和支援網絡,使他們能盡其責任保障兒童的安全
各界別應繼續加強第二層策略
有較大機會 發生 虐兒問題的家庭
及早識別,支援家庭 (附件一)
避免發生虐兒問題
支援家庭
• 評估
兒童及家庭的需要(「指引」附件十八)
兒童受傷害/虐待的危機(「指引」附件十六及十七)
家庭的資源及能力(「指引」附件十六及十七)
虐待兒童的定義 (第二章)
• 廣泛定義
– 人們(單獨或集體地)利用本身與兒童之間權力差異的特 殊地位(例如年齡、身份、知識、組織形式)使兒童處於
虐待兒童是指對十八歲以下人士 作出/不作出某行為
以致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受危害或損害
虐待兒童的定義
在《指引》的適用範圍
• 以下人士利用了本身與兒童之間權力差異的特殊地位對兒童作出/
不作出某行為以致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受危害或損害
– 對兒童有照顧或管教的責任,或按地位/身分已擁有照顧或管教兒童的 角色
• 父母/監護人
• 受委託照顧及管教兒童的人(例如親屬、教師、兒童託管人等)
• 長輩(例如親屬、與當事兒童的年齡差距較大的兄姊、與父母相熟的朋友等)
– 在性侵犯兒童個案中,亦包括其他兒童認識或不認識但與兒童之間有權 力差異的人,這些人可能是成年人或兒童
在考慮是否界定一個案為虐待兒童時,應有下列的理解:
• 主要考慮該行為對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已造成的傷害及可能 造成的影響,而不是作出/不作出某行為的人是否有傷害兒 童的意圖
• 並非要指責涉事的家長/照顧者,或給該家長/照顧者/兒 童一個負面的標籤,而是要讓涉事的家庭了解事情的嚴重性
,促使他們與工作人員合作,運用家庭本身的長處和資源,
盡快妥善處理問題,以確保兒童的身心安全
有關定義的用語
以往用語 現時用語
(懷疑)施虐者
suspected abuser
(懷疑)傷害/虐待兒童的人
(alleged) perpetrator
身體虐待
physical abuse
身體傷害/虐待
physical harm/abuse
精神虐待
psychological abuse
心理傷害/虐待
psychological harm/abuse
在使用兒童及家庭成員較能明白的方式解釋上述關注時,
可考慮以「傷害」一詞代替「虐待」
傷害/虐待的類別
身體傷害/虐待
性侵犯
疏忽照顧 心理傷害/虐待
全港虐待兒童新呈報個案
個案數目
424
378 374
493
430
139 182
229 237 237
273 294 315 297 305
7 31 10 28 5 24 11 26 8 26
874 892
947
1064
1006
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身體傷害/虐待 疏忽照顧 性侵犯 心理傷害/虐待 多種傷害/虐待 總數
2019年受虐兒童年齡與個案種類分佈
21
50
118 117
81
43
1
16
35 37
130
86 143
26 22 21 21
0 5 1 5 0 5 3 3 3 4 4 1 4
0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160
0 - 2 3 - 5 6 - 8 9 - 11 12 - 14 15 - 17
個案數目
身體傷害/
虐待
令兒童身體受傷或痛苦
例如拳打腳踢、以物件擊 打、下毒、使窒息、灼傷、
搖盪嬰兒或「照顧者假裝兒 童生病求醫」等
有明確資料可以肯定或合理 地懷疑這些傷害並非意外造 成
強逼或誘使兒童參與性活動,兒童並 不同意或因心智發展未成熟而不能完 全明白或理解發生的這些性活動
直接(如強姦、口交、促使兒童為他人 手淫)或沒有身體接觸
(如促使兒童展示其性器官或作淫褻姿 勢、製作色情物品)
性侵犯
以獎賞或其他方式引誘兒童加以侵 犯,包括性誘識
少年人自願或同意與他人進行性活 動
權力差異的特殊地位?
相關的少年人心智發展未成熟?
嚴重或重複地忽視兒童的基 本需要,以致危害或損害兒 童的健康或發展
身 體 方 面 醫 療 方 面 教育方面
疏忽照顧
危害或損害兒童身心健康(情 緒、認知、社交或身體發展)
的重複行為及/照顧者與兒童 之間的相處模式;或極端事件
忽視兒童的情感需要、藐 視、恐嚇、行為模式不符合 兒童的成長階段、不合理地 限制兒童與人接觸、培養不 正確/偏差的社會和道德價
心理傷害/
虐待
有關虐待兒童定義的常見問題(第二章附錄一)
• 體罰兒童是否身體傷害/虐待?(第二章常見問題1)
• 如何分辨兒童之間 性好奇的行為 ?(第二章常見問題2)
• 甚麼 年齡的兒童被獨留在家或其他地方屬於疏忽照顧?
(第二章常見問題4)
• 兒童 缺課是否屬於疏忽照顧 ?(第二章常見問題5)
• 有 精神/情緒/智力問題或長期病患的父母未能滿足兒
童的需要是否屬於疏忽照顧或心理傷害/虐待?(第二
章常見問題6)
有關虐待兒童定義的常見問題(第二章附錄一)
• 孕婦於 懷孕期間濫用藥物/酗酒;在居所發現懷疑危 險藥物/吸食工具;或嬰兒出生時尿液樣本中危險藥 物檢驗呈陽性等,會否屬於疏忽照顧兒童? (第二章 常見問題7)
• 家長 沒有依從醫護人員的指示讓子女接受跟進或治療
,或使用另類方法為子女治療疾病,會否被當作醫療 方面的疏忽照顧?(第二章常見問題8)
• 照顧者 什麼行為/相處模式可能對兒童構成受心理傷
害/虐待 ? (第二章常見問題9)
有關虐待兒童定義的常見問題(第二章附錄一)
• 不過早確定或否定事件是懷疑虐兒
先進行初步評估: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是否已受危害或 損害
如否,先支援家庭
• 非懷疑虐兒事件:亦盡量使用多專業合作方式處理
(例如兒童被同輩/陌生人欺凌、青少年自願與年 齡相約的情侶進行性活動、孕婦於懷孕期間濫用藥 物等),亦應盡量用多專業合作方式處理
福利會議(Welfare Meeting)
個案會議(Case Meeting)
出生前會議(Pre-birth Conference)
「保護兒童 你我有責」單張
https://www.swd.gov.hk/vs/doc/vs/20200330/Leaflet_CP.pdf
https://www.swd.gov.hk/vs/index_c.html#s7
處理懷疑虐待兒童個案
–多專業合作保護兒童免受虐待 (第三章)
識別可能受虐待的兒童
通報、初步評估及即時保護兒童行動 保護兒童調查及其他調查
多專業會議
個案主管
• 負責保護兒童調查/跟進保護兒 童個案的社工
• 統籌各項工作,盡可能讓兒童大 部分時間均只需要與個案主管聯 繫,以減輕兒童因重複描述受虐 經歷對他們所造成的壓力和創傷
各界別工作人員
• 按其工作崗位、服務範圍及重點,
在不同階段扮演不同的角色
• 主動向個案主管及其他有關工作 人員提供重要的觀察或提出可能 需要處理的問題,共同商討處理 的策略和方式
• 各界別工作人員角色詳列於指引 附件四至十
個案主管模式
機構職員、照顧者及義工懷疑虐待兒童(第十三章)
• 機構 應根據指引內容制定相關的保護兒童政策、措施及處理 程序,以預防虐待兒童事件及妥善處理懷疑虐待兒童個案,
保障兒童的安全及利益
• 安排專責人員處理懷疑虐待兒童事件
• 為職員提供有關培訓
• 在聘請從事與兒童有關工作及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 僱員時,查核合資格申請人有否性罪行方面的刑事定罪紀錄
• 如懷疑性侵犯兒童的是學校的職員,校長應把事件通知教育
局轄下有關辦事處
機構職員、照顧者及義工懷疑虐待兒童
• 機構應採取適當的行政措施, 暫停涉事的職員/照顧者/
義工接觸或照顧有關兒童及其他兒童(如適用),以便進 行調查及防止兒童受到傷害
• 機構人員 不應與涉事職員/照顧者/義工私下訂定任何妥 協協議,例如當涉事職員同意辭職,機構便會終止相關調 查工作等
• 機構務必保持中立,以及避免任何利益/角色衝突
• 與懷疑虐待兒童的職員、照顧者及義工 同一單位工作的社
工不適宜進行保護兒童調查
識別可能受到傷害/虐待的兒童 (第四章)
• 老師發現
• 學校內觀察
• 家訪時觀察
• 與家長傾談
• 兒童情緒/行為
• 家長情緒/行為
• 親子互動
• 兒童日常照顧
• 家庭關係
• 家居狀況
• 家居安全
如何識別虐兒危機
兒 童 自 行 透 露 事 件
其 他 人 透 露 事 件
初 步 處 理 發 現 身 體 / 行 為 /
情 緒 / 環 境 徵 象
初 步 評 估
通 報 予 負 責 單 位
識別可能受傷害/虐待的兒童
• 身體/行為/情緒/環境徵象
• 可能獨立/一同出現
• 需要有較高的敏感度及較仔細的觀察以辨識
• 考慮有關兒童的年齡和能力,同時留意父母/照 顧者的行為、態度及家庭環境
• 應全面考慮兒童可能曾受各種類別的傷害/虐 待,不應只集中考慮某一類別
• 盡早諮詢有關界別的專業人士
參考由衞生署、醫院管理局及社會福利署 共同制定的「親職能力評估框架」以評估 父母/照顧者照顧0至3歲兒童的能力(包 括評估有關危機因素)
兒童受虐待可能出現的徵象
• 與各類傷害/虐待有關的行為/情緒徵象,例如:
兒童方面,例如
• 嬰幼兒異常的徵象
• 無故缺課/退學或突然失去聯絡
• 於遊戲或日常行為中重演/重現類似受傷害/侵犯情形
• 經常表現恐慌/過度警惕
• 極端反叛/過份順從或討好他人
• 對照顧者的情緒/反應異常敏感
• 對照顧者以外的人或陌生人有不尋常的友善表現/心存猜忌及難以建立信任
• 有倒退或重覆行為
兒童受虐待可能出現的徵象
• 與各類傷害/虐待有關的行為/情緒徵象,例如:
關於父母/照顧者方面,例如
• 屢次不讓其他人接觸兒童或不容許兒童直接與工作人員溝 通(例如工作人員每次約定家訪時兒童都不在家或正在睡 覺、其他親友亦無法接觸兒童)
• 無合理原因而不讓兒童接種預防疫苗或接受健康/醫療跟 進
• 父母/照顧者無合理原因而不為兒童申領出生證明書/身 分證明文件
兒童受身體傷害/虐待可能出現的徵象
身體徵象
• 瘀傷和條痕
• 撕裂和擦傷
• 燒傷和燙傷
• 骨折
• 內部受傷
• 其他 (被咬痕跡)
行為徵象
• 傷患解釋
• 延醫
• 衣著
• 重演/重現類似情況
兒童受性侵犯可能出現的徵象
身體徵象
• 懷孕
• 性病
• 生理異常徵象/引發表現
• 內衣褲撕破、染污或染血
• 陰部痛楚、腫脹或痕癢
• 小便痛楚
• ……
兒童受性侵犯可能出現的徵象
行為徵象
• 兒童對成人身體器官表現得特別有興趣或屢次觸摸成人身體敏感部位
• 已有自理能力的兒童透露照顧者經常為他/她處理個人衞生/護理事宜
(例如洗澡、如廁後清潔、更換衣服等)
• 兒童透露家長或其他人曾與他/她玩秘密遊戲
• 於遊戲或日常行為中重演/重現類似受性侵犯情形
• 懂得超乎兒童年齡所認識的性知識或性行為
• 年紀較大的兒童透露異性家長慣常與他/她同床而睡
• 經常以流動電話或互聯網與陌生人聯絡,並被邀約外出見面
• 行為問題
兒童受疏忽照顧可能出現的徵象
身體徵象
• 嬰兒出生時出現斷癮症狀、尿液樣本中危險藥物檢驗 呈陽性
• 營養不良、體重過輕或瘦弱
• 發育遲緩 (例如語言、四肢動作、智力等)
• 嚴重的皮疹或其他皮膚問題
• ……
兒童受疏忽照顧可能出現的徵象
環境及行為徵象
• 照顧者/其他人懷疑吸食毒品時兒童在場
• 居所發現懷疑危險藥物或吸食工具
• 居住環境欠安全(例如兒童可接觸到危險物品/家居藥 物)
• 由不適合人士(例如年幼兒童)照顧兒童
• 經常表示饑餓或到處尋找食物,狼吞虎嚥或乞討/偷取食
物
兒童受心理傷害/虐待可能出現的徵象
身體徵象
• 體重過輕或瘦弱
• 發育遲緩
• 進食失調(例如厭食)
• 心身癥狀
兒童受心理傷害/虐待可能出現的徵象
行為徵象
• 兒童方面
• 抗拒與其他人及外界接觸
• 焦慮徵狀,例如習慣性地咬指 甲、拉扯頭髮、吸吮手指、撞 擊頭部、搖擺身體等
• 遺尿/便溺
• 傷害自己或有自殺念頭/企 圖
• ……
兒童受心理傷害/虐待可能出現的徵象
行為徵象
• 照顧者方面
• 對兒童表現得疏離或漠不關心
• 經常針對某兒童,予以特別差的對待
• 終日責罵、侮辱性的批評、恐嚇
• 屢次在無事實根據的情況下指控他人傷害/虐待兒童,致令 兒童經歷多次不必要的調查程序
• ……
其他考慮
管教困難 照顧困難 管教模式
身體傷害∕虐待 疏忽照顧
心理傷害∕虐待
通報個案 (第四章)
• 把 「轉介」懷疑虐兒個案改為「通報」(詞彙表)
Consult
諮詢
• 尋求意見,不期望對方採取行動
Report
通報
• 提供個案資料,期望接受通報的社工採取所需行動,例如初步 評估個案是否懷疑虐待兒童、採取即時保護兒童行動、進行保 護兒童調查等
Refer
轉介
• 要求提供支援服務、專業評估或跟進服務等
初步諮詢
• 在辦公時間內,工作人員可致電社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 務課 (服務課/FCPSU)諮詢如何處理有關懷疑虐兒個 案(附件四)
• FCPSU 就個案情況所需提供即時協助,例如:
• 聯絡醫院管理局虐兒個案統籌醫生,以安排兒童入院接受醫療 檢驗
• 協助聯繫警務處虐兒案件調查組並把報案表(第十章附錄四)
及書面日誌(第十章附錄五)轉交到警務處虐兒案件調查組
(舉報方法 : 在任何情況下,受傷害/虐待兒童不需親自前 往警署舉報)
第三章
流程圖二
接受通報危機評估
是否需要採取即時 保護兒童行動?
初步評估
是否有理由相信/
懷疑兒童受到傷害
/虐待?
同時進行
接受通報及負責初步評估的單位
(第四章4.5-4.6段)
• 「已知個案」(附件五)
• 正處理該個案的個案服務單位,包括
• 社署個案服務單位
• 非政府機構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綜合服務中心
• 在各間中學提供服務的學校社會工作課
• 醫院管理局的醫務社會服務部
• 非「已知個案」
FCPSU亦接受以下已知個案的通報
(第四章4.7-4.8段)
• 幼稚園/幼兒中心、小學、特殊學校及國際學校的已知個案
,而該兒童/其家庭並非其他個案服務單位的已知個案
• 無論學校/幼兒中心社工是由非政府機構社會服務單位或學校聘任
• 上頁列出的已知個案服務單位以外的非政府機構社會服務單 位的已知個案
• 懷疑事件涉及家庭成員之間的性侵犯或受性侵犯的兒童多於 一個
• 如個案是上頁列出的個案服務單位的已知個案,FCPSU會與負責該已 知個案的社工共同協作
教育服務的角色(附件十)
• 如幼稚園/幼兒中心、小學服務的學生輔導人員是由非政 府機構聘用的註冊社工,他/她亦可就已知個案擔當在「
指引」第四至八章所述的負責初步評估及保護兒童調查等
的角色,惟須先取得學校、非政府機構及社署三方的同意
FCPSU/社署外展隊接受通報的方式
(第四章4.9-4.10段)
• 在辦公時間內,可致電或以其他方式把個案通報 FCPSU
(FCPSU聯絡資料:第四章附錄一)
• 及後可使用通報表格以作記錄(通報表格:第四章附錄二)
• 在辦公時間以外,可經社署熱線 (電話號碼:2343
2255)通報,當值人員會聯絡社署負責處理虐兒個案的
外展工作隊,由外展工作隊進行初步評估
通報人員的責任
• 按個案情況搜集所需資料(第四章4.13段)
• 有關事件、兒童、家庭及通報人員
• 應避免兒童重複描述被虐事件
• 顧及兒童的感受及所採取的行動對兒童的影響,並應向有關兒 童解釋相關安排及程序(第四章4.12段)
• 應按「需要知道」的原則,與其他有關人員保持緊密溝通
• 參考附件十一至十三
初步與可能受傷害/虐待的兒童或其家長接觸注意事項
與懷疑被性侵犯的兒童接觸時應注意事項
初步與可能受傷害/虐待的兒童接觸(附件十一)
• 了解兒童是否曾受傷害/虐待及其情況
• 了解兒童與家人及懷疑傷害兒童的人的關係,包括家人 是否知悉事件、有甚麼家人/親屬可以保護和協助兒童
• 觀察及了解兒童的情緒及行為表現
• 初步評估事件的嚴重性及緊急性、兒童日後受傷害/虐 待的危機程度,以及當前兒童及家人可能需要的協助
• 在採取其他行動前向兒童解釋及考慮他/她的意見
初步與可能受傷害/虐待的兒童接觸
• 不能答應兒童不向其他人透露事件,要向兒童解釋為了保護兒童的安全,
有需要與其他人員一起合作處理
• 應按兒童的能力,以開放式提問請兒童用自己的語言和步伐自行把事件說 出,不可使用任何具引導性的問題/工具/圖畫/玩具
• 不要評論或責備兒童/其家人/懷疑傷害兒童的人,不要以「為甚麼」(
why?)來發問
• 如工作人員察覺到兒童可能有所隱瞞,應使用適當技巧深入探問,亦可透 過有較多機會接觸該兒童的人(例如其他家人、同學等)了解兒童的情況
• 利用家訪了解家居狀況及觀察家長/照顧者與兒童的互動
• 少數族裔兒童受其文化背景影響會顯得退縮或不願意透露事件,應盡量協
兒童面談技巧
找一個單獨、寧靜、令兒童感覺安全的時間和地方
先談日常事,再談家庭關係及管教方法
• 家中有什麼人 / 什麼人同住?
• 誰帶你上學? 誰煮飯給你吃?
• 在家你通常會做什麼? 與什麼人一起?
• 與爸媽的相處怎樣? 不聽話時,他們會怎樣?
用開放式問題來提問:何事 (what) 、何時(when)、何地(where)、何人 (who)、怎樣(how)
• 你告訴我發生了什麼事情。 然後怎麼樣?
• 那件事幾時發生?在那裡/怎樣發生?當時有誰人在場?
*不可使用任何具引導性的問題/工具/圖畫/玩具*
初步與可能受傷害/虐待的兒童的家長接觸(附件十一)
• 了解兒童是否曾受傷害/虐待及其情況
• 初步了解家庭的情況及需要
• 向家長解釋工作人員的關注,了解家長對事件的看法
• 如認為兒童可能受傷害,應評估事件的嚴重性、緊急性及兒童日 後受傷害的危機程度,以及當前兒童及家人可能需要的協助
• 向家長解釋初步評估的結果,並所需採取的行動或跟進方式,以 及與家長討論處理的方法
* 如涉及家庭成員間的性侵犯事件,在聯絡家長前,先諮詢保護家 庭及兒童服務課社工/警方*
解釋處理程序
認同家長的感受,但不認同不當行為
“我相信你咁樣罰XX都係想教好佢,又或已經試過好多方法都行 不通唯有咁做 ,但喺香港,家長係唔可以咁樣罰小朋友,
似乎你在管教XX上有 一定困難,過往方法亦 行不通,不如我哋一齊 諗下一些新方法點樣教 佢好D。
而且XX嘅傷都相當重,喺香 港,老師/社工…處理呢種情 況有規定嘅程序,我地需
要… …
通報人員的責任
• 向兒童的父母/監護人解釋相關安排及程序,請注意:
• 如兒童的父母/監護人懷疑虐待兒童,無須先徵得父母/監 護人的同意作出通報(有關援引資料披露和移轉的特別豁免 條文,可參閱附件二)
• 如懷疑性侵犯者是兒童的家庭/家族成員或受委託照顧有關 兒童的人,或受害人涉及多名兒童,在聯絡家長前,應先致 電聯絡FCPSU,商討合適的處理方法
如情況緊急,工作人員可先採取行動,然後再通報
初步評估 (第五章)
初步評估範圍
a) 是否有理由相信/懷疑兒童曾受傷害/虐待 b) 兒童當前面對受傷害的危機的程度
c) 是否需要採取即時保護兒童行動
注意事項:
• 考慮不同文化背景的家庭對所關注的行為可能有不同 的看法,但重點應在保障兒童身心安全
• 如有需要,安排適當傳譯服務(包括手語傳譯)
評估結果
有理由相信
兒童受到傷害/虐待
保護兒童 及其他相關調查
不屬於兒童受到傷害/
虐待,但該家庭有其他 問題或危機
繼續協助該家庭 或轉介予適當單位跟進
不屬於兒童受到傷害/
虐待,該家庭亦沒有其 他問題
結束評估 有理由懷疑
兒童受到傷害/虐待
保護兒童 及其他相關調查
即時保護兒童行動(第六章)
第三章流程圖三
• 兒童是否需要接受緊急醫療檢驗/治療
• 兒童是否需要離開受傷害的環境/需要其他住宿照顧安排
• 事件是否涉及刑事罪行,是否需要向警方舉報以進行刑事調查,
或由社署與警方一起進行聯合調查 (參閱第十章「刑事調查」及 附件十三「通報懷疑性侵犯事件須知」)
如家長不同意上述安排
可考慮援引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附件十五)
非政府機構個案由 FCPSU評估及進行
需要即時採取保護兒童安全的行動的例子
• 兒童身體嚴重受傷、明顯地瘦弱或出現異常狀態
• 照顧者/家人明確表示會傷害兒童或擔心自己會傷害兒童
• 兒童身體明顯受傷或健康欠佳,但兒童或家人的解釋與兒童受 傷的情況或健康狀況並不吻合或不合理,亦拒絕工作人員協助
• 家居情況異常惡劣
• 嬰幼兒被獨留不顧
• 嬰兒/兒童身處有懷疑危險藥物或吸食工具的地方而很有可能 吸入/接觸到該懷疑危險藥物、照顧者/其他人懷疑吸食危險 藥物時兒童在場以致兒童很可能吸入該懷疑危險藥物
• 性侵犯事件於近期/持續發生,而兒童經常或短期內會接觸到
危機評估及決策(第七章)
• 評估兒童當前/日後受傷害/虐待的可能性及嚴重程 度
• 應在接理個案時開始,並在初步評估、調查、跟進及 個案結束的過程中持續進行
• 是一個持續不斷且着眼於未來的過程
• 使用危機評估工具/模式加上專業判斷
• 應以具體事例/行為闡述,而非只是憑印象或使用概
括的描述
危機評估的時間及目的
處理 階段
初步
評估 調查 跟進 個案
結束
危機評估目的 保護兒童的 即時安全
制訂保護兒 童安全的計
劃
檢視兒童安 全的情況是 否得以改善
確定兒童的 安全持續得
到保障
在評估時,須識別/分析以下兩方面:
危機因素(risk factors) :令兒童受傷害/虐待的危機增加
的因素,一般包括有關引發事件、兒童方面、照顧者方面、
家庭方面及家庭與工作人員間的互動
保護因素(protective factors) :可降低兒童受傷害/虐待 的危機及提高兒童的安全程度的因素,包括兒童及其家庭 的能力、優勢及資源(任何因素如能減低已知危機因素的 影響均可視為保護因素)
(參閱第七章7.6段「家庭評估危機變項」)
危機較高的「家庭評估危機變項」(附件十六)
兒童方面
• 身體有不同時間癒合的輕微/嚴重傷痕
• 照顧者明顯地未能滿足兒童在食物、居所、衞生、教育及醫療方面的最低需 求
• 身體受傷部位:頭部、面部、頸部、肛門、生殖器官、腹部、腹股溝、內傷 的證據
• 兒童有嚴重/長期的身體殘障/精神病或智障,完全限制他/她的日常活動
/需要專門或持續醫療照顧/兒童完全不能照顧和保護自己
• 兒童的行為非常暴力、具破壞性或危險性;兒童表現出長期/嚴重的過度活 躍或其他嚴重的行為問題
• 兒童對照顧者極度被動、恐懼或是公然對抗和挑釁;兒童從不顯露情感;兒
危機較高的「家庭評估危機變項」(附件十六)
照顧者及支援系統方面
• 身體或智能的殘疾,一定程度上妨礙了他/她為兒童提供適當照顧的能力
• 完全缺乏/偶爾表現出依附、喜愛、或接納兒童的行為/沒有聯繫、接觸
• 過往曾有一宗或以上屬嚴重和頻繁出現的事件,令兒童承受嚴重的傷害或 重大的情感創傷/同一兒童重複地被相同的照顧者虐待/疏忽照顧
• 照顧者之間(婚姻關係)的溝通方式只有暴力爭執和威脅造成傷害/存在 敵對而沒有和解機會的分居/離婚訴訟
• 承認或被證實正在濫用或依賴藥物/酒精,對看管兒童構成即時的威脅
• 家庭被孤立/沒有不同形式的支援系統 (具體的援助或情感支援)
• 家庭不接受專業人士的介入
保障兒童安全的危機評估 - 持續及平衡
保障兒童 身心安全 的決定及
安排
保護因素 危機因素
• 危機評估的主導原則
• 評估模式的參考資料(附件十六及 十七)
保護兒童調查(第八章)
• 由社工負責,原稱「社會背景調查」
• 需要搜集的資料(第八章8.5段)
– 兒童的健康/發展情況(包括醫療/健康紀錄/確診証明)
– 家庭背景(包括種族、宗教、文化、傳統、語言、父母的使 用藥物/酒精/其他成癮行為的情況 )
– 懷疑虐待兒童事件
嚴重/頻密程度、受傷位置及情況、引發及披露的過程
有關兒童現時的情况
懷疑虐兒事件對該兒童造成的後果/影響
保護兒童調查(第八章)
• 需要搜集的資料(第八章8.5段)
– 家庭保護兒童的資源和能力
制訂保護兒童的安全/跟進計劃的初步建議(第8.12-8.21段)
(針對個案的獨特性)
家長及兒童的參與
• 為兒童安排住宿照顧服務時,工作人員應同時考慮兒童的長遠 照顧計劃(第八章附錄一)
• 與其他參與處理個案的人士協作(
第8.22-8.27段)
如懷疑虐待事件牽涉社區/機構內多名兒童
如懷疑傷害兒童的人有服務需要或情況緊急,但調查社工不便
其他相關調查
醫療檢驗
• 加強以下安排(第九章9.19-9.20段)
– 對於母親懷疑在懷孕期間濫用危險藥物的新生兒進行尿液毒 理學檢測、觀察和治療藥物中毒/戒斷的症狀
– 對兒童出現使用危險藥物有關的身體/行為症狀或高度懷疑 已接觸過危險藥物進行藥物測試等安排
• 報警並非進行醫療檢驗的先決條件(附件七)
其他相關調查
刑事調查
• 刑事調查程序中需要其他專業人士參與的部分
舉報方法(在任何情況下,受傷害/虐待兒童不需親自前往警署舉報)
(第十章10.2-10.9段)
制定調查及錄影會面的策略(第10.18-10.20,10.50-10.51段)
觀看及見證錄影會面(第10.39-10.43段)
錄影會面後的即時個案評估及跟進(第10.53段)
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
多專業個案會議(多專業會議)(第十一章)
重點:保護兒童 的安全和保障其 最佳利益
警方
臨床心理
學家 其他
社工
學校人員
調查社工
醫護人員
主席
出席整個會議 預備書面報告
參與討論
協助執行跟進計劃
重點:保護兒童的安全和保障其最佳利益
• 討論事項(第十一章附錄二)
a) 事件性質(是否「傷害/虐待兒童事件」)(參考第二章)
b) 兒童受虐待的危機評估(參考第七章)
c) 個案類別(是否「保護兒童個案」)(第11.26段第(3)點)
1. 事件屬於傷害/虐待兒童
2. 事件不屬於傷害/虐待兒童,但兒童日後受傷害/虐待危機屬於高
3. 會議成員認為傷害/虐待兒童未能成立,兒童日後受虐的危機亦不高,但經 分析了所得的具體資料,認為相當可能曾發生虐兒事件
而需要對兒童作出保護
多專業會議
多專業會議
d) 有關兒童及其家庭的需要(參考附件十八)
e) 兒童及其家庭的跟進計劃(包括安全計劃)(參考第11.38-41段)
• 主責社工/核心小組(參考第11.69-11.71段)
• 照顧安排(參考第11.40段及第八章附錄一,包括
考慮有濫藥問題的家長是否可 以照顧兒童)
• 是否需要申請法定命令(參考第11.41段)
• 其他服務(例如專業支援服務)
f) 其他事項
• 是否需要將兒童/其兄弟姊妹的資料登記在保護兒童資料系統內(附件十四)
• 是否需要召開覆核會議(參考第11.83-11.84段)
• 是否需要擬備實施跟進計劃的報告(主責社工及/或其他成員)(參考第11.85
多專業會議
保護兒童個案的主責社工(第11.69段)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
如原來服務單位提出願意繼續跟進個案而多專業會議認 為適合
如需移交個案予另一單位而未能於多專業會議舉行後的
一個月內進行,調查社工應與接任的主責社工就此事溝
通,並在適當時候向多專業會議成員交代
多專業會議
• 可指派核心小組跟進個案,加強多專業協作(第11.70-11.71段)
例如兒童未來受虐待危機高並因此而需要安排住宿照顧服務的 個案
由在個案跟進上(協助兒童或家長/照顧者)有重要角色的專 業人士所組成
主責社工及核心小組應保持聯絡,可定期舉行會議,以檢視個 案進展,進行危機評估及調整跟進計劃
https://www.swd.gov.hk/tc/index/site_pubsvc/page_family/sub_fcwprocedure/id_1447/
跟進保護兒童個案(第十二章)
減低或消除日後可能會令兒童受傷害的危機
提高家庭照顧和管教兒童的能力及提升家庭的功能,
使他們能盡其責任保障兒童的安全
跟進服務目標
跟進服務
• 給 所有跟進人員參考(不單是主責社工)
• 如兒童需要暫時接受住宿照顧服務
持續危機評估
定時與兒童、父母/照顧者會面,進行輔導,執行/檢視跟進 及安全計劃
兒童回家團聚的準備
父母/照顧者有濫藥/酗酒問題個案的考慮(第12.29-12.30段)
盡快擬定長遠和穩定的照顧計劃(包括考慮領養)
• 再次出現懷疑虐兒事件的處理(第12.32段)
疫情下的個案危機管理
疫情下出現的危機
家長方面
• 家庭經濟壓力:開工時數不足/收入減少/失業
• 情緒困擾 : 限制社交活動/人際關係疏離/焦慮不安
• 防疫:缺乏抗疫物資/處理個人衞生及安全意識 (基層家庭/少數族裔)
• 管教問題:督促網上學習/重建生活秩序/考試安排 (虐待兒童?)
• 家庭暴力?
兒童方面
• 學習模式 : 網上教學的支援/欠交功課
• 社交方面 : 多了網上活動(網上誘識兒童?)
危機管理
辨識首5個高危個案(兒童安全程度0-10分,你會如何評分?0分表 示兒童十分不安全,個案非常高危。 10分表示兒童有足夠安全,
個案危機程度低。)
「安全徵兆」(Signs of Safety®)評估及計劃框架(附件十七)
• 運作良好的是什麼 (What’s working well)?
• 擔憂什麼(What are we worried about)?
• 需要做什麼(What needs to happen)?
評估現行跟進計劃/家庭/社區支援網絡
為家庭提供緊急經濟/情緒支援/管教貼士
與兒童/家庭訂定定時接觸的安全時間表(a safe schedule for connection) (接觸模式
:電話/網上/WhatsApp /家訪/學校/其他安全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