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處理受虐待兒童 的程序
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 (屯門)
高級社會工作主任 盧妙嫻 社會工作主任 李婉芳
2017年12月15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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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懷疑虐兒個案的流程
識別 個案及
轉介 危機介入
調查
及評估
多專業個案會議
跟進
填報
服務
資料系統
處理懷疑虐兒個案
需搜集的基本資料
舉報人姓名、聯絡方法
舉報人如何得知此懷疑虐兒個案
有否其他人得知此事情
有否其他機構與此家庭有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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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懷疑虐兒個案
了解懷疑受虐兒童及其家庭情況
虐待性質、事發地點、時間及次數
受害兒童姓名、地址、出生日期、有否殘疾 及特別需要
兒童目前身處何地
兒童當前的危險性
父母/照顧者的姓名及其他資料
家中其他兒童姓名、年齡及危險性
初步家庭/社會背景評估
與兒童單獨會面
了解兒童身體有否受傷
事件經過、過往管教/照顧兒童的模式
兒童情緒及行為表現
兒童與家人關係
與家長會面/聯絡(適當時候)
如屬家庭內性侵犯個案,在聯絡家長前先諮詢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商討適合的處理方法
如有需要,與其他家人及人士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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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機因素
引發事件
事件的嚴重性及類似 事件的頻密程度
身體受傷部位
過往虐待記錄
兒童方面
年齡、體能及/或心智能 力
行為及精神健康
施虐者是否可以接觸有關 兒童
兒童與照顧者之間的相處
兒童與兄弟姊妹、朋輩及 其他人的相處
危機因素
照顧者方面
照顧兒童的能力
兒童與照顧者之間的 相處
各照顧者之間的相處
教養兒童的技巧/知識
有否濫用藥物/酗酒
有否犯罪行為
情緒及精神健康
家庭方面
家庭成員間的相處/關係
家庭/支援系統的能力
家庭內虐待/疏忽照顧的 記錄
家庭有可取代父或母的 成員
正在接受治療的兒童/家 庭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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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懷疑施虐家長及非施虐家長聯絡
清楚聯絡目的
– 了解及澄清事件
– 表達關心及明白家長管教/照顧兒童的困難 – 進行危機評估
– 決定跟進方向
如不需採取即時保護兒童行動
– 探討/改善解決問題的方法
– 提醒家長有關保護兒童的信息及關注
如需採取即時保護兒童行動
– 向家長解釋有關程序及跟進單位的工作
危機介入
• 協助有關家庭處理即時危機
• 視乎個別個案的情况,可考慮
1) 把兒童帶往醫院接受檢查或治療 2) 為兒童安排適當的臨時住宿照顧
• 如涉及刑事罪行向警方舉報,請警方或社署 社工引用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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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 需注意事項
兒童身體受傷
了解兒童身體受傷情況
• 先得家長及兒童同意
• 受傷位置是否適宜檢查
• 工作人員性別及見證人員
是否急需醫療檢查和治療
• 如需前往醫院檢查,取得家長同意,與醫院「虐兒 個案統籌醫生」聯絡,安排直接入住兒科病房
• 如未能聯絡上家長,可前往急症室作初步檢查及治
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 需注意事項
懷疑性侵犯個案
了解家庭內性侵犯事件的特性及家庭成員可能的 心理狀況
如涉案人是學校/機構員工
• 可能受害人數眾多
• 找出可能受害人的方法
• 注意資料保密
如懷疑施虐者亦是兒童
• 了解該兒童曾否遭性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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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 需注意事項
• 報警前先讓兒童有心理準備會如何處 理個案
• 如屬家庭內或嚴重性侵犯個案,先聯 絡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由該課與 警務處虐兒案件調查組進行初步諮詢
,商討組成保護兒童特別調查隊
(CPSIT)去進行聯合調查及跟進。
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 需注意事項
如未能/不宜接觸家長商討安排,考慮以下問 題:
– 兒童是否急需治療
– 兒童返家是否有即時危險或受虐危機 – 是否急需報警及危機介入
– 是否有其他親友可支援
以兒童安全及最佳利益為大前提,先處理兒 童即時需要
按兒童年齡及能力,考慮兒童意願
清楚記錄所採取的行動及理據
13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 需注意事項
兒童暫時不宜與家人同住 – 有受虐危機
– 需留院檢查及治療 – 考慮調查程序所需
如獲家長同意 – 暫居親友家中
– 安排緊急住宿照顧服務 – 留院接受檢查及治療 – 其他:如婦女庇護中心
與兒童會面 - 初步提問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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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提問技巧
自由敘述
由兒童用自己的語言和步伐來講述事件
“ 請你將件事情由頭到尾話慢慢話我知 ”
“你話我知發生了甚麼事?”
初步提問技巧
自由敘述 (續)
鼓勵兒童繼續說下去
“唔!”(點頭)
“跟住呢?”
“然後怎麼?”
“之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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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提問技巧
當兒童以自由叙述形式披露事件後,如 內容的資料不足,調查員可用開放式問 題澄清事件的時、地、人、性質及發生 經過
WHEN?
WHO? WHAT?
WHERE?
HOW?
?
初步提問技巧
開放式問題 (Open-ended Questions))
–四何一怎 (4W1H)
•何時 (when) 大概日期時間? 最早及最近一次?
•何處 (where) 事發地點?
•何人 (who) 有誰在場?
•何事 (what) 事件嚴重性? 懷疑有罪案發生?
•怎樣 (how) 事件簡單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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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A
呢件事係點發生,
幾時發生?
你可唔可以話我 聽發生了咩事?
佢係唔係曾經同你講唔好 話比佢地聽佢搞過你?
提問技巧-錯誤示範
多重問題
(two-part question)
不清晰的代名詞
點解你俾阿媽打?
點解阿媽打你?
問「為甚麼」
(why?)
提問技巧-錯誤示範
做咩叔叔會摸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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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 jur陽具
提問技巧-錯誤示範
重複提問同一問題
改變兒童辭彙 係邊度發生? (x 3)
???
提問技巧-錯誤示範
使用引導性的說話、
手勢、圖畫或 玩具/工具…
係咪阿媽打你?
你塊面咁腫,
阿媽擱咗你一巴?
你呀叔係用手督你痾尿嗰度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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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即時保護兒童行動
如不需要
(例如:傷勢較輕或一次過用 較輕的體罰)
• 提供改善方法
• 提醒家長
如需要
• 向家長解釋有關程序 及跟進工作
• 切勿隱瞞
與家長接觸/會面
• 家長可能出現的情緒/反應?
盡早與家長連繫,處理個案會較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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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家長接觸/會面
小心使用 “懷疑虐兒”字眼
牽涉家庭內性侵犯
須諮詢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
服務課 ( FCPSU)/警方
與家長接觸/會面
認同感受,肯定家長的開場白
“你要管教阿仔/女都好辛苦?"
"當阿仔/女唔聽你話時都好激氣?"
“阿仔/女不停打機/玩電腦令你好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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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家長接觸/會面
認同家長的感受但不認同不當行為的回應
“聽到你都在不情願下對阿仔/女用了體罰,
但在香港家長不可以打小朋友,似乎你在管
教阿仔/女上有一定困難,俾我哋幫下你。"
與家長接觸/會面
向家長解釋子女送院目的,是確保 子女身體狀況無事
如家長同意,可聯絡兒科當值醫 生直接安排兒童入病房,而無須經 急症室
*若不需要入院,考慮安排適當的臨 時住宿照顧(親友家中/緊急住宿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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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個案服務的社會服務單位
負責社工
「個案主管」模式
• 個案主管負責協調各專業人員間的合作
• 避免兒童要多次重複不快經歷
跨專業合作
個案主管
已知個案 –個案社工
–於小學服務的學生輔導人員(由非政府機構 聘用的註冊社工)
新個案: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
(Family and Child Protective Services Unit/ FCPSU)
–當值社工
–保護兒童特別調查隊 (Child Protection Special Investigation Team/ CPSIT)
– 調查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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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背景調查
由負責社工調查
家庭成員及關係
居住環境
經濟情況
兒童成長歷程及照顧安排
父母照顧/管教子女的模式
家庭成員的問題、能力及支援網路
父母、兒童及有關家庭成員的態度及未來計劃
社會背景調查--注意事項
• 清楚資料來源
• 核實及印證資料
• 避免側重一方資料
• 讓家長及兒童了解多專業個案會議將討論 的事項及可能建議的福利計劃
– 兒童是否需要住宿照顧服務
– 是否需要向法庭申請照顧或保護兒童令
• 留意家長及兒童對個案性質的關注並作出
解釋
33社會背景調查--注意事項
• 同時評估家庭內的危機及保護因素
• 徵詢兒童及家長的意見
• 了解各家庭成員的需要及可能需要的服務
• 如需住宿照顧服務,應在個案會議展開前找出是 否有宿位可供安排,並探討有關安排是否合適
• 懷疑虐待/疏忽照顧兒童可能只是家庭中多個問 題的其中之一,處理這問題是協助有關家庭的一 個介入點
• 宜全面評估家庭狀況以訂定跟進的方向及計劃
多專業個案會議
讓負責處理及調查個案的各專業人員交流所得 資料、分析危機程度、討論個案性質、建議福 利計劃及跟進安排
通常由負責調查的社會服務單位在收到懷疑虐 兒個案的十個工作天內召開,如案件複雜可待 各項主要調查工作完成後才召開
在下列情況下,個案會議可以延期:
– 有關兒童的健康情況極差,令必要的調查無法進行 – 重要的臨床檢驗結果/診斷未有定案
– 因個案複雜(例如有關父母拒絕合作或不知所終)
而無法完成所有必要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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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多專業個案會議的責任
• 如非出現以下的例外情況,應盡可能就有關事件召 開個案會議:
– 少於三個單位參與調查;或
– 懷疑施虐者並非兒童家庭成員/親屬,或機構職員/照 顧者/義工;
及
– 所有有關單位(包括跟進單位)皆同意個案性質、危機
/需要評估及福利計劃
• 即使不召開會議,社工仍需要就個案進行社會背景
召開多專業個案會議的責任
• 當有兒童懷疑因受虐待身故,在下列情況 下應召開會議:
– 如有關兒童有其他兄弟姊妹,需就有關兒童的 懷疑受虐待事件展開調查及召開多專業會議,
並為其兄弟姊妹評估危機,為他們制定福利計 劃,以保障其安全和福利
– 如懷疑受虐待兒童在各專業人員的調查期間身 故,不論該兒童有否兄弟姊妹,有關專業人員 亦要召開多專業會議以完成該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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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成員及其職責
• 如懷疑施虐者是機構(例如學校或兒童院舍)的職 員或義工,主席應留意利益衝突的問題
– 不應讓懷疑施虐者出席個案會議
– 同一機構中其他職員可出席會議提供與兒童/家庭/事件相 關資料以助討論,但不要求他們就個案性質提出意見
– 有關安排可記錄在個案會議記錄
• 專業觀察員(例如剛調職的職員、學員、候任主席 等)如要出席個案會議,必須事先取得主席、所有 個案會議成員、有關兒童及其家長(如適用)的同 意。他們不得參與討論或參與決策。
會議成員及其職責
• 個案會議的成員應出席整個個案會議(包括專業 人士間的討論和與家庭成員會面的部分)
• 成員需盡可能在會議舉行前將其報告分發給其他 成員,並應以保密方式傳送報告。
• 如有成員認為個別成員無需保存報告,則可要求 向他們取回報告
• 負責跟進個案的成員應協助執行個案會議的決定
,如無法執行個案會議議決的行動,或因情況有 變,以致即將需要/已採取涉及有關兒童及其家人 的後續行動,便應通知主責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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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成員及其職責
• 獲邀但未能出席的成員應以書面就個案提供 資料,供個案會議參考
• 缺席會議但需跟進個案的成員可獲發相關報
告/個案會議記錄
多專業個案會議需執行的工作
資料交流:各會議成員的報告 討論事項
a) 個案性質
b) 有關兒童及家庭內其他兒童的受虐危機 c) 有關兒童及其家庭的需要
d) 有關兒童及其家庭的福利計劃
包括照顧安排、是否需要申請法定命令及其他服務
其他事項
a) 是否需要將有關兒童/其兄弟姊妹的姓名登記在保護 兒童資料系統內
b) 是否需要召開覆核會議
c) 是否需要擬備落實福利計劃的進度報告
其他安排 41
多專業個案會議–商討個案性質
• 從兒童福利的角度商討個案性質是否虐兒,
以協助為有關兒童制訂合適的福利計劃
• 個案會議的決定對是否檢控懷疑施虐者並無 約束力
• 成員應在個案會議中對個案性質提出專業意 見。不過,如他們認為難以作出決定,便不 應強迫他們下決定
• 警務人員會在討論個案性質時保持中立,以
免被指妨礙刑事調查
家長/兒童參與會議
個案會議通常分兩部分
– 第一部分由專業人士交流意見和討論
– 第二部分會邀請家庭成員參與(包括懷疑施虐者)
– 主席可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建議家庭成員在何時參與 個案會議,但最遲應在制訂了初步福利計劃後
一般應邀請家長參與,除非有下列情況:
– 家長參與會議會嚴重損害該兒童的福利
– 有足夠證據顯示家長可能會作出嚴重影響會議工作的行 為,例如使用暴力、威脅使用暴力等
– 家長的狀態(例如因服藥、飲酒或急性精神健康問題)
導致他們未能有效參與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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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兒童參與會議
• 有關沒有兒童管養權的父母一方
– 如將作出影響有關兒童的生活的重要決定,應在 進行社會背景調查期間,聯絡沒有兒童管養權的 父母一方,聽取其意見,並邀請他/她參與個案會 議
– 即使在召開多專業會議前未能與沒有管養權的父 母一方聯絡,亦不應延遲為有關兒童制訂/執行福 利計劃
– 如沒有聯絡沒有管養權的父母一方,或其下落不
處理投訴
• 假如家長有意就個案會議提出任何投訴,應獲告知投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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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事項 處理程序
涉及個案會議的決定 由主席處理 涉及福利計劃,而有關計劃
將因應法定命令申請而由法 庭審理
向家長解釋該事項會由法庭 處理,他們可在法庭進行聆 訊時表達意見
涉及主席或個案會議某一成 員
有關投訴應向主席或該個案 會議成員所屬的機構提出,
或應把投訴轉交該機構處理
多專業個案會議–制訂福利計劃
• 考慮整個家庭的情況
• 是否有需要為兒童安排住宿照顧服務
• 是否有需要採取法定行動,以保護有關兒童或保 障其福利
• 指派主責社工
• 釐定其他提供協助的專業人士應擔當的角色
• 在會議紀錄中應註明個案性質及所建議的各項福 利計劃的考慮因素(危機因素)
• 如有關兒童及其父母沒有出席個案會議,應決定 如何通知他們個案會議的結果和決定
跟進虐兒個案
按兒童及家庭情況,由負責社工統籌:
提供個人、小組或家庭輔導,包括管教子女的技 巧訓練、情緒控制的方法等
安排臨床心理輔導服務
安排住宿照顧,如寄養服務、兒童之家或院舍照 顧
經濟或其他實質援助
執行法定監管令
照顧或保護兒童令
感化令
社工與其他跟進人員保持聯絡,確保有關兒童及 家庭得到所需服務,並定期評估個案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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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香港法例213章)
第34(2)條
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指─
a) 曾經或正在受到襲擊、虐待、忽略或性侵犯;或 b) 健康、成長或福利曾經或正在受到忽略或於可避
免的情況下受到損害;或
c) 健康、成長或福利看來相當可能受到忽略或於可 避免的情況下受到損害;或
d) 不受控制的程度達至可能令他本人或其他人受到 傷害,
而須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34E條
• 任何獲社會福利署署長以書面授權的人,或警署警 長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均可按規定將兒童或少 年帶往收容所或其認為適當的其他地方
• 兒童或少年… …被帶往收容所或其他地方,或獲 收容所收容後,如尚未根據第34(1)或34C條就該 兒童或少年向少年法庭提出申請,則必須在48小 時內提出。
• 根據第34E條在憲報公布的三間收容所 -
– 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 – 保良局
– 保良局永隆銀行金禧庇護工場及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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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34F(1)條
• 根據第34E條款,如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急需接受 內科或外科護理或治療,可將其帶往醫院,而非 帶往收容所
第34F(2)條
• 根據第(1)款被帶往醫院後獲安排入院的兒童或少 年,如必須住院接受內科或外科護理或治療,則 在該段期間,社會福利署署長可將其羈留在該醫 院內,隨後,社會福利署署長可將其帶往收容所
。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45A條
• 凡社會福利署署長有合理因由懷疑某兒童或少年 需要或相當可能需要受照顧或保護,則可促使向 任何看管或控制該兒童或少年的人送達通知,規 定該人交出該兒童或少年以供醫生、臨床心理學 家或認可社工就其健康或成長情況,或就其所遭 待遇加以評估
• 任何人獲送達通知,須確保在該通知內指明的時 間及地點,交出該兒童或少年以供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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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34(1)條
少年法庭在自行動議下,或在社會福利署署長或任何獲社會福 利署署長為此目的以書面作一般或特別授權的人,或任何警務 人員的申請下,信納任何被帶往法庭的7歲或以上的人,或任何 其他7歲以下的人是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則可
(a) 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為該兒童或少年的法定監護人;或
(b) 將該兒童或少年付託予任何願意負責照顧他的人士,不論該人 士是否其親屬,或將他付託予任何願意負責照顧他的機構;或 (c) 命令該兒童或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辦理擔保手續,保證對他作
出適當的照顧及監護;或
(d) 在未有發出上述命令的情況下,或除了根據(b)或(c)段發出命 令外,下令將該兒童或少年交由法庭為此目的而委任的人士監
學校人員在刑事調查的角色
• 為有關案件提供資料,給予證供
• 協助向兒童及其家人解釋刑事調查程序
• 如有需要,充當「合適成年人」見證錄影過程
• 不能代替家長給予同意讓兒童進行錄影會面或 法醫檢查
• 留意兒童及家人(包括懷疑施虐者)的情緒,
給予所需的協助
• 如兒童及家人需要於法庭聆訊中作供,給予情 緒上的支持,並與警方保持聯繫
• 如有需要,於法庭聆訊中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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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中西南及離島) Tel : 2835 2733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東區及灣仔) Tel : 2231 5859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觀塘) Tel : 2707 7681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黃大仙及西貢) Tel : 3188 3563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深水埗) Tel : 2247 5373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九龍城及油尖旺) Tel : 3583 3254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沙田) Tel : 2158 6680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大埔及北區) Tel : 3183 9323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屯門) Tel : 2618 5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