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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處理受虐待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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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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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校處理受虐待兒童 的程序

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 (屯門)

高級社會工作主任 盧妙嫻 社會工作主任 李婉芳

2017年12月15日上午

1

(2)

處理懷疑虐兒個案的流程

識別 個案及

轉介 危機介入

調查

及評估

多專業

個案會議

跟進

填報

服務

資料系統

(3)

處理懷疑虐兒個案

需搜集的基本資料

舉報人姓名、聯絡方法

舉報人如何得知此懷疑虐兒個案

有否其他人得知此事情

有否其他機構與此家庭有接觸

3

(4)

處理懷疑虐兒個案

了解懷疑受虐兒童及其家庭情況

 虐待性質、事發地點、時間及次數

 受害兒童姓名、地址、出生日期、有否殘疾 及特別需要

 兒童目前身處何地

 兒童當前的危險性

 父母/照顧者的姓名及其他資料

 家中其他兒童姓名、年齡及危險性

(5)

初步家庭/社會背景評估

與兒童單獨會面

了解兒童身體有否受傷

事件經過、過往管教/照顧兒童的模式

兒童情緒及行為表現

兒童與家人關係

與家長會面/聯絡(適當時候)

如屬家庭內性侵犯個案,在聯絡家長前先諮詢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商討適合的處理方法

如有需要,與其他家人及人士聯絡

5

(6)

危機因素

引發事件

事件的嚴重性及類似 事件的頻密程度

身體受傷部位

過往虐待記錄

兒童方面

年齡、體能及/或心智能 力

行為及精神健康

施虐者是否可以接觸有關 兒童

兒童與照顧者之間的相處

兒童與兄弟姊妹、朋輩及 其他人的相處

(7)

危機因素

照顧者方面

 照顧兒童的能力

 兒童與照顧者之間的 相處

 各照顧者之間的相處

 教養兒童的技巧/知識

 有否濫用藥物/酗酒

 有否犯罪行為

 情緒及精神健康

家庭方面

家庭成員間的相處/關係

家庭/支援系統的能力

家庭內虐待/疏忽照顧的 記錄

家庭有可取代父或母的 成員

正在接受治療的兒童/家 庭的進展

7

(8)

與懷疑施虐家長及非施虐家長聯絡

 清楚聯絡目的

– 了解及澄清事件

– 表達關心及明白家長管教/照顧兒童的困難 – 進行危機評估

– 決定跟進方向

 如不需採取即時保護兒童行動

– 探討/改善解決問題的方法

– 提醒家長有關保護兒童的信息及關注

 如需採取即時保護兒童行動

– 向家長解釋有關程序及跟進單位的工作

(9)

危機介入

• 協助有關家庭處理即時危機

• 視乎個別個案的情况,可考慮

1) 把兒童帶往醫院接受檢查或治療 2) 為兒童安排適當的臨時住宿照顧

• 如涉及刑事罪行向警方舉報,請警方或社署 社工引用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9

(10)

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 需注意事項

兒童身體受傷

 了解兒童身體受傷情況

• 先得家長及兒童同意

• 受傷位置是否適宜檢查

• 工作人員性別及見證人員

 是否急需醫療檢查和治療

• 如需前往醫院檢查,取得家長同意,與醫院「虐兒 個案統籌醫生」聯絡,安排直接入住兒科病房

• 如未能聯絡上家長,可前往急症室作初步檢查及治

(11)

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 需注意事項

懷疑性侵犯個案

了解家庭內性侵犯事件的特性及家庭成員可能的 心理狀況

如涉案人是學校/機構員工

• 可能受害人數眾多

• 找出可能受害人的方法

• 注意資料保密

如懷疑施虐者亦是兒童

• 了解該兒童曾否遭性侵犯

11

(12)

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 需注意事項

• 報警前先讓兒童有心理準備會如何處 理個案

• 如屬家庭內或嚴重性侵犯個案,先聯 絡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由該課與 警務處虐兒案件調查組進行初步諮詢

,商討組成保護兒童特別調查隊

(CPSIT)去進行聯合調查及跟進。

(13)

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 需注意事項

如未能/不宜接觸家長商討安排,考慮以下問 題:

– 兒童是否急需治療

– 兒童返家是否有即時危險或受虐危機 – 是否急需報警及危機介入

– 是否有其他親友可支援

以兒童安全及最佳利益為大前提,先處理兒 童即時需要

按兒童年齡及能力,考慮兒童意願

清楚記錄所採取的行動及理據

13

(14)

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 需注意事項

 兒童暫時不宜與家人同住 – 有受虐危機

– 需留院檢查及治療 – 考慮調查程序所需

 如獲家長同意 – 暫居親友家中

– 安排緊急住宿照顧服務 – 留院接受檢查及治療 – 其他:如婦女庇護中心

(15)

與兒童會面 - 初步提問技巧

15

(16)

初步提問技巧

自由敘述

由兒童用自己的語言和步伐來講述事件

“ 請你將件事情由頭到尾話慢慢話我知

“你話我知發生了甚麼事?”

(17)

初步提問技巧

自由敘述 (續)

鼓勵兒童繼續說下去

“唔!”(點頭)

“跟住呢?”

“然後怎麼?”

“之後呢?”

17

(18)

初步提問技巧

當兒童以自由叙述形式披露事件後,如 內容的資料不足,調查員可用開放式問 題澄清事件的時、地、人、性質及發生 經過

WHEN?

WHO? WHAT?

WHERE?

HOW?

?

(19)

初步提問技巧

開放式問題 (Open-ended Questions))

–四何一怎 (4W1H)

•何時 (when) 大概日期時間? 最早及最近一次?

•何處 (where) 事發地點?

•何人 (who) 有誰在場?

•何事 (what) 事件嚴重性? 懷疑有罪案發生?

•怎樣 (how) 事件簡單經過?

19

Q &

A

(20)

呢件事係點發生,

幾時發生?

你可唔可以話我 聽發生了咩事?

佢係唔係曾經同你講唔好 話比佢地聽佢搞過你?

提問技巧-錯誤示範

多重問題

(two-part question)

不清晰的代名詞

(21)

點解你俾阿媽打?

點解阿媽打你?

問「為甚麼」

(why?)

提問技巧-錯誤示範

做咩叔叔會摸你?

21

(22)

jur jur陽具

提問技巧-錯誤示範

重複提問同一問題

改變兒童辭彙 係邊度發生? (x 3)

???

(23)

提問技巧-錯誤示範

使用引導性的說話、

手勢、圖畫或 玩具/工具…

係咪阿媽打你?

你塊面咁腫,

阿媽擱咗你一巴?

你呀叔係用手督你痾尿嗰度呀!

23

(24)

是否需要即時保護兒童行動

如不需要

(例如:傷勢較輕或一次過用 較輕的體罰)

• 提供改善方法

• 提醒家長

如需要

• 向家長解釋有關程序 及跟進工作

• 切勿隱瞞

(25)

與家長接觸/會面

• 家長可能出現的情緒/反應?

盡早與家長連繫,處理個案會較順利

25

(26)

與家長接觸/會面

小心使用 “懷疑虐兒”字眼

牽涉家庭內性侵犯

須諮詢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

服務課 ( FCPSU)/警方

(27)

與家長接觸/會面

認同感受,肯定家長的開場白

“你要管教阿仔/女都好辛苦?"

"當阿仔/女唔聽你話時都好激氣?"

“阿仔/女不停打機/玩電腦令你好擔心?”

27

(28)

與家長接觸/會面

認同家長的感受但不認同不當行為的回應

“聽到你都在不情願下對阿仔/女用了體罰,

但在香港家長不可以打小朋友,似乎你在管

教阿仔/女上有一定困難,俾我哋幫下你。"

(29)

與家長接觸/會面

向家長解釋子女送院目的,是確保 子女身體狀況無事

如家長同意,可聯絡兒科當值醫 生直接安排兒童入病房,而無須經 急症室

*若不需要入院,考慮安排適當的臨 時住宿照顧(親友家中/緊急住宿服 務)

29

(30)

提供個案服務的社會服務單位

負責社工

「個案主管」模式

• 個案主管負責協調各專業人員間的合作

• 避免兒童要多次重複不快經歷

跨專業合作

(31)

個案主管

已知個案 –個案社工

–於小學服務的學生輔導人員(由非政府機構 聘用的註冊社工)

新個案: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

(Family and Child Protective Services Unit/ FCPSU)

–當值社工

–保護兒童特別調查隊 (Child Protection Special Investigation Team/ CPSIT)

– 調查社工

31

(32)

社會背景調查

由負責社工調查

 家庭成員及關係

 居住環境

 經濟情況

 兒童成長歷程及照顧安排

 父母照顧/管教子女的模式

 家庭成員的問題、能力及支援網路

 父母、兒童及有關家庭成員的態度及未來計劃

(33)

社會背景調查--注意事項

• 清楚資料來源

• 核實及印證資料

• 避免側重一方資料

• 讓家長及兒童了解多專業個案會議將討論 的事項及可能建議的福利計劃

– 兒童是否需要住宿照顧服務

– 是否需要向法庭申請照顧或保護兒童令

• 留意家長及兒童對個案性質的關注並作出

解釋

33

(34)

社會背景調查--注意事項

• 同時評估家庭內的危機及保護因素

• 徵詢兒童及家長的意見

• 了解各家庭成員的需要及可能需要的服務

• 如需住宿照顧服務,應在個案會議展開前找出是 否有宿位可供安排,並探討有關安排是否合適

• 懷疑虐待/疏忽照顧兒童可能只是家庭中多個問 題的其中之一,處理這問題是協助有關家庭的一 個介入點

• 宜全面評估家庭狀況以訂定跟進的方向及計劃

(35)

多專業個案會議

 讓負責處理及調查個案的各專業人員交流所得 資料、分析危機程度、討論個案性質、建議福 利計劃及跟進安排

 通常由負責調查的社會服務單位在收到懷疑虐 兒個案的十個工作天內召開,如案件複雜可待 各項主要調查工作完成後才召開

 在下列情況下,個案會議可以延期:

– 有關兒童的健康情況極差,令必要的調查無法進行 – 重要的臨床檢驗結果/診斷未有定案

– 因個案複雜(例如有關父母拒絕合作或不知所終)

而無法完成所有必要的調查

35

(36)

召開多專業個案會議的責任

• 如非出現以下的例外情況,應盡可能就有關事件召 開個案會議:

– 少於三個單位參與調查;或

– 懷疑施虐者並非兒童家庭成員/親屬,或機構職員/照 顧者/義工;

– 所有有關單位(包括跟進單位)皆同意個案性質、危機

/需要評估及福利計劃

• 即使不召開會議,社工仍需要就個案進行社會背景

(37)

召開多專業個案會議的責任

• 當有兒童懷疑因受虐待身故,在下列情況 下應召開會議:

– 如有關兒童有其他兄弟姊妹,需就有關兒童的 懷疑受虐待事件展開調查及召開多專業會議,

並為其兄弟姊妹評估危機,為他們制定福利計 劃,以保障其安全和福利

– 如懷疑受虐待兒童在各專業人員的調查期間身 故,不論該兒童有否兄弟姊妹,有關專業人員 亦要召開多專業會議以完成該處理程序

37

(38)

會議成員及其職責

• 如懷疑施虐者是機構(例如學校或兒童院舍)的職 員或義工,主席應留意利益衝突的問題

– 不應讓懷疑施虐者出席個案會議

– 同一機構中其他職員可出席會議提供與兒童/家庭/事件相 關資料以助討論,但不要求他們就個案性質提出意見

– 有關安排可記錄在個案會議記錄

• 專業觀察員(例如剛調職的職員、學員、候任主席 等)如要出席個案會議,必須事先取得主席、所有 個案會議成員、有關兒童及其家長(如適用)的同 意。他們不得參與討論或參與決策。

(39)

會議成員及其職責

• 個案會議的成員應出席整個個案會議(包括專業 人士間的討論和與家庭成員會面的部分)

• 成員需盡可能在會議舉行前將其報告分發給其他 成員,並應以保密方式傳送報告。

• 如有成員認為個別成員無需保存報告,則可要求 向他們取回報告

• 負責跟進個案的成員應協助執行個案會議的決定

,如無法執行個案會議議決的行動,或因情況有 變,以致即將需要/已採取涉及有關兒童及其家人 的後續行動,便應通知主責社工

39

(40)

會議成員及其職責

• 獲邀但未能出席的成員應以書面就個案提供 資料,供個案會議參考

• 缺席會議但需跟進個案的成員可獲發相關報

告/個案會議記錄

(41)

多專業個案會議需執行的工作

資料交流:各會議成員的報告 討論事項

a) 個案性質

b) 有關兒童及家庭內其他兒童的受虐危機 c) 有關兒童及其家庭的需要

d) 有關兒童及其家庭的福利計劃

包括照顧安排、是否需要申請法定命令及其他服務

其他事項

a) 是否需要將有關兒童/其兄弟姊妹的姓名登記在保護 兒童資料系統內

b) 是否需要召開覆核會議

c) 是否需要擬備落實福利計劃的進度報告

其他安排 41

(42)

多專業個案會議–商討個案性質

• 從兒童福利的角度商討個案性質是否虐兒,

以協助為有關兒童制訂合適的福利計劃

• 個案會議的決定對是否檢控懷疑施虐者並無 約束力

• 成員應在個案會議中對個案性質提出專業意 見。不過,如他們認為難以作出決定,便不 應強迫他們下決定

• 警務人員會在討論個案性質時保持中立,以

免被指妨礙刑事調查

(43)

家長/兒童參與會議

個案會議通常分兩部分

– 第一部分由專業人士交流意見和討論

– 第二部分會邀請家庭成員參與(包括懷疑施虐者)

– 主席可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建議家庭成員在何時參與 個案會議,但最遲應在制訂了初步福利計劃後

一般應邀請家長參與,除非有下列情況:

– 家長參與會議會嚴重損害該兒童的福利

– 有足夠證據顯示家長可能會作出嚴重影響會議工作的行 為,例如使用暴力、威脅使用暴力等

– 家長的狀態(例如因服藥、飲酒或急性精神健康問題)

導致他們未能有效參與會議討論

43

(44)

家長/兒童參與會議

• 有關沒有兒童管養權的父母一方

– 如將作出影響有關兒童的生活的重要決定,應在 進行社會背景調查期間,聯絡沒有兒童管養權的 父母一方,聽取其意見,並邀請他/她參與個案會 議

– 即使在召開多專業會議前未能與沒有管養權的父 母一方聯絡,亦不應延遲為有關兒童制訂/執行福 利計劃

– 如沒有聯絡沒有管養權的父母一方,或其下落不

(45)

處理投訴

• 假如家長有意就個案會議提出任何投訴,應獲告知投訴程序

45

投訴事項 處理程序

涉及個案會議的決定 由主席處理 涉及福利計劃,而有關計劃

將因應法定命令申請而由法 庭審理

向家長解釋該事項會由法庭 處理,他們可在法庭進行聆 訊時表達意見

涉及主席或個案會議某一成

有關投訴應向主席或該個案 會議成員所屬的機構提出,

或應把投訴轉交該機構處理

(46)

多專業個案會議–制訂福利計劃

• 考慮整個家庭的情況

• 是否有需要為兒童安排住宿照顧服務

• 是否有需要採取法定行動,以保護有關兒童或保 障其福利

• 指派主責社工

• 釐定其他提供協助的專業人士應擔當的角色

• 在會議紀錄中應註明個案性質及所建議的各項福 利計劃的考慮因素(危機因素)

• 如有關兒童及其父母沒有出席個案會議,應決定 如何通知他們個案會議的結果和決定

(47)

跟進虐兒個案

 按兒童及家庭情況,由負責社工統籌:

提供個人、小組或家庭輔導,包括管教子女的技 巧訓練、情緒控制的方法等

安排臨床心理輔導服務

安排住宿照顧,如寄養服務、兒童之家或院舍照

經濟或其他實質援助

執行法定監管令

照顧或保護兒童令

感化令

 社工與其他跟進人員保持聯絡,確保有關兒童及 家庭得到所需服務,並定期評估個案進展

47

(48)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香港法例213章)

第34(2)條

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指─

a) 曾經或正在受到襲擊、虐待、忽略或性侵犯;或 b) 健康、成長或福利曾經或正在受到忽略或於可避

免的情況下受到損害;或

c) 健康、成長或福利看來相當可能受到忽略或於可 避免的情況下受到損害;或

d) 不受控制的程度達至可能令他本人或其他人受到 傷害,

而須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

(49)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34E條

• 任何獲社會福利署署長以書面授權的人,或警署警 長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均可按規定將兒童或少 年帶往收容所或其認為適當的其他地方

• 兒童或少年… …被帶往收容所或其他地方,或獲 收容所收容後,如尚未根據第34(1)或34C條就該 兒童或少年向少年法庭提出申請,則必須在48小 時內提出。

• 根據第34E條在憲報公布的三間收容所 -

– 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 – 保良局

– 保良局永隆銀行金禧庇護工場及宿舍

49

(50)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34F(1)條

• 根據第34E條款,如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急需接受 內科或外科護理或治療,可將其帶往醫院,而非 帶往收容所

第34F(2)條

• 根據第(1)款被帶往醫院後獲安排入院的兒童或少 年,如必須住院接受內科或外科護理或治療,則 在該段期間,社會福利署署長可將其羈留在該醫 院內,隨後,社會福利署署長可將其帶往收容所

(51)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45A條

• 凡社會福利署署長有合理因由懷疑某兒童或少年 需要或相當可能需要受照顧或保護,則可促使向 任何看管或控制該兒童或少年的人送達通知,規 定該人交出該兒童或少年以供醫生、臨床心理學 家或認可社工就其健康或成長情況,或就其所遭 待遇加以評估

• 任何人獲送達通知,須確保在該通知內指明的時 間及地點,交出該兒童或少年以供評估

51

(52)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34(1)條

少年法庭在自行動議下,或在社會福利署署長或任何獲社會福 利署署長為此目的以書面作一般或特別授權的人,或任何警務 人員的申請下,信納任何被帶往法庭的7歲或以上的人,或任何 其他7歲以下的人是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則可

(a) 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為該兒童或少年的法定監護人;或

(b) 將該兒童或少年付託予任何願意負責照顧他的人士,不論該人 士是否其親屬,或將他付託予任何願意負責照顧他的機構;或 (c) 命令該兒童或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辦理擔保手續,保證對他作

出適當的照顧及監護;或

(d) 在未有發出上述命令的情況下,或除了根據(b)或(c)段發出命 令外,下令將該兒童或少年交由法庭為此目的而委任的人士監

(53)

學校人員在刑事調查的角色

• 為有關案件提供資料,給予證供

• 協助向兒童及其家人解釋刑事調查程序

• 如有需要,充當「合適成年人」見證錄影過程

• 不能代替家長給予同意讓兒童進行錄影會面或 法醫檢查

• 留意兒童及家人(包括懷疑施虐者)的情緒,

給予所需的協助

• 如兒童及家人需要於法庭聆訊中作供,給予情 緒上的支持,並與警方保持聯繫

• 如有需要,於法庭聆訊中作供

53

(54)

各區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中西南及離島) Tel : 2835 2733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東區及灣仔) Tel : 2231 5859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觀塘) Tel : 2707 7681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黃大仙及西貢) Tel : 3188 3563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深水埗) Tel : 2247 5373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九龍城及油尖旺) Tel : 3583 3254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沙田) Tel : 2158 6680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大埔及北區) Tel : 3183 9323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屯門) Tel : 2618 5710

(55)

有用資源

借用展板

• 沙田區 :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沙田) 沙田政府合署716室

查詢電話 : 2158 6691

• 其他區域: 家庭生活教育資料中心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4樓 查詢電話 : 2835 1949

• https://www2.flerc.swd.gov.hk/site/library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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