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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有引力平方反比律來自於橢圓律還是週期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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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有引力平方反比律來自於

橢圓律還是週期律

姚珩

1

* 田芷綾

2 1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物理 系 2桃 園 縣 立 大 溪 高 級 中 學

壹、引言

萬 有 引 力 定 律 的 發 現 受 到 克 卜 勒 (J. Kepler, 1571–1630) 行 星 運 動 定 律 深 遠 的 影 響 , 尤 其 是 行 星 第 一 運 動 定 律行星是 以 橢 圓 軌 道 繞 日 運 行( 或 稱 橢 圓 律 ),與 距 離 平 方 反 比 力 的 對 應 關 係 (Dijksterhuis, 1986),不 僅 被 許 多 學 者 視 為 是 萬 有 引 力 定 律 依 靠 的 重 大 基 石( 韋 斯 特 福 爾,1999), 且 其 發 現 的 優 先 權 也 造 成 牛 頓(I. Newton, 1643–1727)與 虎克( R. Hooke, 1635–1703) 針 鋒 相 對 , 激 烈 爭 執 (Hall & Knight, 1996 ), 更 引 起 後 繼 者 對 橢 圓 律 的 重 視 (Arnold, 1990)。 前 述 或 其 他多 數 人 所 以 習 慣 認 為 力 平 方 反 比 律 是 由 橢 圓 律 得 到 , 最 初 是 由 於 牛 頓 的 直 屬 學 生 於 1728 年曾 首 先 主 張 : “因 為 行 星 是以 橢 圓 軌 道運 行,且 太陽 位 於 其 中 一 個 焦 點 上 , 牛 頓 便 由 此 演 繹 出:行 星 所 受 的 力 強 度與 行 星 至 太 陽 的 距 離 平 方 成 反 比 。” (Pemberton, 1728) 然 而 實 情 是 否 真 是 如 此 ? 另 有 學 者 指 出 : “牛 頓 接 受 克 卜 勒 的 橢 圓 律 為 一 個 經 驗 律 , 並 且 從 中 導 出 萬 有 引 力 平 方 反 比 律 的 這 種 說 法 , 不 斷 地 被 重 覆 , 但 這 是 不 正 確 的 (The claim that Newton accepted the Keplerian ellipse as an empirical law, and derived the inverse-square law of gravitation from it, has often been repeated. But it is incorrect.)。在 重 新 檢 視《 原 理 》的第 3 卷 , 以 及牛 頓 關 於 克卜 勒 行 星 律的 各 種 不 同 陳 述 之 後 , 顯 示 牛 頓 並 未 依 靠 這 些 由 克 卜 勒 所 建 立 被 視 為 精 確 的 經 驗 律 。 他 與 克 卜 勒 行 星 律 間 的 關 係 , 比 任 何 傳 統 上 的 說 明 描 述 , 皆 更 為 複 雜 及 微 妙 。”(Wilson, 1974) 作 者 Wilson 在 該 篇 論 文 中 主 要 在 強 調 與 佐 證 : 牛 頓 並 未 將 橢 圓 律 視 為 一 個 絕 對 精 確 的 定 律 , 而 是 一 種 仍 需 繼 續 加 以 檢 視 , 或 僅 是 可 供 參 考 的 經 驗 觀 察 規 則 , 因 此 , 後 人 將 其 當 作 是 得 出 萬 有 引 力 定 律 的 基 礎 時 , 要 相 當 謹 慎 。 至 於 牛 頓 《 自 然 哲 學 的 數 學 原 理 》( 以 下 簡 稱 《 原 理 》) 一 書 內 的 理 論 結 構 與 論 證 方 式 ( 牛 頓 ,[1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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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3), Wilson 則 都 未 觸 及 。 我 們 在 研 讀 《 原 理 》 第3 卷 的 宇宙 體 系, 的 確 發 現牛 頓 在 推 導 萬 有 引 力 的 平 方 反 比 律 的 程 序 中 , 完 全 沒 有 出 現 橢 圓 律 , 反 而 全 部 使 用 圓 周 運 動 的 週 期 律 。 但 是 行 星 運 動 很 明 顯 地 是 更 接 近 於 橢 圓 軌 道 , 而 非 圓 周 , 為 何 牛 頓 會 選 擇 較 粗 糙 的 圓 周 軌 道 , 而 捨 棄 橢 圓 軌 道?其 中 的 原 委 與 轉 折 是 什 麼 ?萬 有 引 力 中 的 距 離 平 方 反 比 關 係 式 , 到 底 是 來 自 於 橢 圓 律 還 是 週 期 律?這是 我們 想 釐 清、了 解 的 。

貳 、 牛 頓 含 糊 的 自 述 與 教 科 書 中 的

不完整處

牛 頓 的 萬 有 引 力 定 律 基 本 上 是 於 1687 年 正式 發 表於《原 理》一 書裡,但 他 曾 述 說 自 己 早 於 1665 年 左 右,是 由 週 期 律 領 悟 出 萬 有 引 力 平 方 反 比 律 的 道 理 , 只 是 晚 了 二 十 年 才 發 表 (French, 1971; Jeans, 1975)。然 而 我 們 曾 專 文 指 出,西 方 研 究 牛 頓 思 想 的 專 家 學 者 發 現 牛 頓 早 期 並 無 「 引 力 」 的 概 念 , 這 從 他 當 時 所 述 有 關 月 球 試 驗 的 著 作 裡 可 清 楚 看 出 , 他 認 為 月 球 會 作 圓 周 運 動 是 受 到 「 離 心 力 」 的 影 響 , 而 非 引 力 的 作 用 ( 田 芷 綾 、 姚 珩 ,2010)。亦 即 牛 頓 雖 然 早 在 1665 年 就提 出 了 力 平方 反 比 律 的 數 學 描 述 式 , 但 嚴 格 而 言 , 他 所 使 用 的 物 理 概 念 並 不 正 確 , 萬 有 引 力 原 理 也 不 可 能 在 當 時 成 形 , 他 的 此 段 自 述 是 含 糊 不 清 的 (Cohen, 1980, p231–233)。 一 般 高 中 教 科 書 大 都 按 照 牛 頓 在 1665 年 所述,由 圓 周 的 週 期律 推 導 出 萬有 引 力 平 方 反 比 律 。 茲 僅 節 錄 部 份 內 容 如 下 ( 吳 大 猷 ,1999): “……按 牛 頓 的 假 設,一個 行 星 軌 道半 徑 為 R, 週 期 為 T, 質量 為 m, 被 太 陽 吸 引 設 為Fm,正 是 上 述 所 需 的 向 心 力Fc。 由 克 卜 勒 第 三 定 律 : 3 2 R K T  這 定 值 K 與行 星 的 質 量 m 無 關 。故 將 此 式 代 入 向 心 力 關 係 式 ( 2/ 4 2 / 2 c Fmv R  mR T ) 即 得 2 2 4 / m F   Km R 對 於 此 段 敘 述 我 們 會 疑 惑 : 當 萬 有 引 力 尚 未 被 發 現 之 前 , 如 何 可 知 行 星 受 太 陽 吸 引 ? 以 及 向 心 力 F 如 何 即 是 行 星 受 太c 陽 的 吸 引 力F ? 進 一 步,我 們 會 再 質 疑 :m 為 何 太 陽–行 星 彼此 吸 引,則 所有 物 體 就 會 以 與 距 離 平 方 成 反 比 的 力 相 互 吸 引 ? 這 些 都 是 無 法 可 簡 單 地 從 教 科 書 中 之 上 述 論 証 來 回 答 的 ( 姚 珩 , 1998)。 從 笛 卡 兒 (R. Descartes, 1596–1650) 到 萊 布 尼 茲 (G. Leibnitz, 1646–1716)當 代 的 物 理 學 家 咸 認 為 一 切 作 用 都 需 靠 接 觸 或 碰 撞,才 能 將 力 傳 遞 出 去( 韋 斯 特 福 爾, 2000)。牛 頓 深 知 此 觀 點 的 真 實 性,也 明 白 他 所 描 述 的 引 力 並 無 法 滿 足 當 時 科 學 家 們 的 要 求 , 故 在 其 論 証 中 , 必 定 會 是 嚴 謹 、 深 刻 、 清 晰 、 且 極 具 說 服 力 的 , 方 有 可 能 扭 轉 其 他 專 家 的 看 法 。 另 有 人 主 張,牛 頓 本 人 於 1689 寫 給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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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家 洛 克 (J. Locke, 1632–1704) 的 信 中 記 載 是 使 用 橢 圓 來 得 出 引 力 的 平 方 反 比 律 ; 因 此 引 力 的 平 方 反 比 律 的 來 源 清 楚 是 來 自 於 橢 圓 律 (Turnbull, 2008, v3, p71)。 但 檢 視 該 書 信 的 主 要 陳 述 與 《 原 理 》 一 書 1687 及 1713 年 前 後 兩 版 本 之 命 題 11 完 全 相 同 , 僅 在 說 明 沿 橢 圓 運 動 的 物 體 會 受 到 反 比 於 到 焦 點 距 離 的 平 方 之 向 心 力 , 這 與 「 萬 物 」 皆 存 在 有 與 距 離 平 方 成 反 比 相 互 吸 引 之「 萬 有(universal)」引力,兩 者 並非 是 同 一 件 事 。 有 些 研 究 者 也 嘗 試 從 克 卜 勒 面 積 律 及 橢 圓 律 推 導 出 距 離 平 方 反 比 律(Macklin, 1971), 但 仍 是 在假 設 太 陽–行 星 之 間 已 存 在 有 吸 引 力 , 然 後 去 尋 找 其 引 力 形 式 , 並 未 討 論 牛 頓 如 何 發 現 太 陽–行 星、或 萬 物之 間 有 吸 引 力 存 在 的 事 實 。 事 實 上 , 牛 頓 發 現 引 力 定 律 的 過 程 是 逐 步 形 成 的 , 其 論 証 方 式 也 非 常 細 膩 、 且 面 面 俱 到 。 底 下 我 們 將 還 原 牛 頓 如 何 主 張 作 圓 周 或 橢 圓 運 動 的 物 體 會 受 到 引 力 作 用 , 及 探 討 其 所 受 引 力 大 小 的 發 現 程 序 , 最 後 , 再 論 述 牛 頓 為 何 會 宣 稱 此 種 作 用 力 是 一 種 遍 佈 在 任 何 兩 物 之 間 的 「 萬 有 」 引 力 。

參、週期律與平方反比力

《 原 理 》 第 1 卷 論 物 體 的 運 動 , 主 要 是 討 論 單 一 物 體 圍 繞 幾 何 力 心 運 動 之 純 粹 數 學 分 析 , 完 全 不 論 及 自 然 現 象 。 該 卷 一 開 始 便 先 給 出 質 量 、 運 動 量 、 外 力 、 向 心 力 等 八 個 物 理 概 念 的 定 義 , 以 及 全 書 的 論 證 基 礎也是大家所熟悉的三個運動定律 或 公 理 , 接 著 進 入 主 題 , 從 向 心 力 問 題 的 討 論 切 入 。 第 1 卷 雖 然 有 98 個 命 題 (或 50 個 定 理 ),然 而 牛 頓 在 第 3 卷 中 明 顯 提 示 , 欲 了 解 宇 宙 體 系 的 讀 者 , 只 要 仔 細 讀 過 第 1 卷 中 前 面 17 個 命 題 的 內 容,即 已 足 夠( 牛 頓 , 1713, 349 頁 )。 中 命 題 1 至 3,主 要 是 陳 述 面積 律 : 物 體 與 某 靜 止 點 的 連 線 在 相 同 時 間 掃 過 相 等 面 積,與 向 心 力 的 存 在,完 全 等 價 同 義, 即 而 命 題 4 則 甚 為關 鍵 , 在 歷史 上 它 首 次 描 述 出 圓 周 運 動 向 心 力 的 數 學 表 達 式 , 以 及 一 個 相 當 重 要 的 推 論。《 原 理 》如 此 記 載 ( 牛 頓 ,1713,61 頁 ): 命 題 4 定 理 4 沿 不 同 圓 周 等 速 運 動 的 若 干 物 體 之 向 心 力 , 指 向 各 自 圓 周 的 中 心 , 它 們 之 間 的 比 , 正 比 於 等 時 間 裡 掠 過 的 弧 長 的 平 方 , 除 以 圓 周 的 半 徑 。 命 題 4 推 論 6 如 果 週 期 正 比 於 半 徑 的 3/2 次 方 , 則 向 心 力 反 比 於 半 徑 的 平 方 ; 反 之 亦 然 。 此 處 「 等 時 間 裡掠 過 的 弧 長」 指 的 就 是 速 率 v, 以 現 今代 數 來 表 示命 題 4 即 為: 若 圓 半 徑 為 r, 在 其 上 作 等 速 率 圓 周 運 動 的 物 體 , 所 受 之 向 心 力F 為 向 心 力 的 存 在 性 面 積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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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 v r 故 作 等 速 率 圓 周 運 動 的 物 體 , 在 圓 上 任 一 點 所 受 的 力 大 小 為 固 定 值 。 牛 頓 常 藉 著 比 較 相 同 物 體 所 受 作 用 力 的 比 值 , 來 討 論 物 理 的 現 象 與 性 質 , 如 此 可 使 質 量 不 必 出 現 在 力 關 係 式 裡 , 而 得 到 簡 化 。 對 於 在 不 同 圓 周 運 動 的 物 體 , 若 滿 足 週 期 律 2 3 Tkrk 為 常 數 , 利 用 圓 周 速 率 2 / v r T ,可 知 F 2 2 2 2 (2 / ) 4 v r T r rrT 3 1 4 1 r k T r r           因 此 物 體 所 受 之 向 心 力F 反 比 於 半 徑 平 方 , 此 即 為 推 論 6。 此 命題 描 述 : 任一 物 體 在 不 同 半 徑 的 圓 周 上 作 等 速 率 運 動 , 且 也 符 合 週 期 律 時 , 則 圓 周 運 動 的 週 期 律 便 等 價 於 距 離 平 方 反 比 力 。 即

肆、橢圓律與平方反比力

牛 頓 與 虎 克 對 平 方 反 比 力 的 討 論 開 始 於 1679 年底。虎克首先寫信向牛頓提及他 對吸引力的猜想。牛頓很快回覆並討論到: 假想人在北極上方,可觀察到在赤道線的高 塔上,靜止釋放一重球,且假設當球要抵達 地球表面時,在球前方均無阻力,彷彿有一 坑道可讓其持續運動,則其運動路徑會是如 何?牛頓本身認為此球將以螺旋形運動,最 後抵達地心,如圖1(Taton & Wilson, 1989, p241)。 圖 1、 在 地球 內 牛 頓 所繪 之 螺 旋 線軌 跡 圖 2、 在 地球 內 虎 克 所言 之 運 動 軌跡 此 問 題 引 起 了 很 大 的 迴 響 , 最 後 虎 克 指 出 球 落 入 地 球 內 後 的 軌 跡 應 該 是 一 個 封 閉 曲 線 ( 圖 2),並 於 1680 年 1 月給 牛 頓 的 回 音 中 提 及 (Arnold, 1990): “ 我 的 看 法 是 吸 引 力 永 遠 與 至 中 心 距 離 的 平 方 成 反 比 , … … 所 受 的 引 力 可 依 據 距 離 中 心 如 前 所 言 (平 方 反 比 ) 的 比 例 來 計 算 … … 。 " 距 離 平 方 反 比 力 正 圓 的 週 期 律 赤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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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此 封 信 很 清 楚 顯 示 出 , 平 方 反 比 力 似 乎 首 先 是 由 虎 克 提 出 。 他 還 嘗 試 尋 找 受 此 力 作 用 物 體 的 運 動 軌 跡 , 但 由 於 欠 缺 足 夠 的 數 學 能 力 , 他 無 法 證 明 其 軌 跡 為 橢 圓 。 因 此 虎 克 便 建 議 牛 頓 從 事 此 計 算 , 而 牛 頓 最 終 的 確 證 實 出 此 關 係,還 證 明 出 其 反 命 題: 命 題 11 問 題6 物 體 沿 橢 圓 運 動 , 指 向 橢 圓 焦 點 的 向 心 力 反 比 於 其 到 橢 圓 焦 點 距 離 的 平 方 。(牛 頓 ,1713, 71 頁) 在 《 原 理 》 中 , 此 命 題 證 明 冗 長 , 而 不 易 見 其 原 委 。 細 緻 而 言 , 意 指 作 橢 圓 軌 道 運 動 之 物 體 在 橢 圓 上 任 意 一 點 與 焦 點 距 離 處,物 體 所 受 向 心 力( 圖 2 或 向 心 加 速 度 ) 的 大 小 必 定 有 3 2 2 2 1 4 R a T r   其 中 T 為 週 期 , R 為 半 長 軸 長 。 此 形 式 雖 與 正 圓 情 形 類 似 , 但 意 義 全 然 不 同 , 此 關 係 式 強 調 對 同 一 橢 圓 上 物 體 所 受 之 加 速 度 幾 乎 處 處 不 同( 項 武 義 和 張 海 潮,2008)。 對 固 定 之 橢 圓 而 言,T 與 R 皆 為 常 數,則ar 成反 比 , 即 2 + - 但 其 反 命 題 則 不 一 定 成 立 ,《 原 理 》 中 指 出 滿 足 距 離 平 方 反 比 力 的 運 動 軌 跡 必 為 圓 錐 曲 線 , 而 不 必 為 橢 圓 。 命 題 17 問 題 9 設 向 心 力 反 比 於 物 體 處 所 到 中 心 的 距 離 的 平 方 , 且 該 力 的 大 小 已 知 , 若 速 率 使 得 半 正 焦 弦 長 小 於 2SP2KP,則 圖 形 將 是 橢 圓;若 速 率 較 大 , 使 得 半 正 焦 弦 長 等 於 2SP2KP,則 圖 形 將 是 拋 物 線;若 速 率 更 大,則 圖 形 將 是 雙 曲 線。(牛 頓 , 1713, 79 頁) 此 處 正 焦 弦 為 半 短 軸 長 與 半 長 軸 大 小 比 值 平 方 的 兩 倍 , 1 S H為 兩 焦 點 ,P 為 軌 道 上 物 體 ,T 為 S 至PH 之 垂 足 。 即

伍 、 宇 宙 體 系 建 立 的 參 考 基 礎 與 平

方反比力

在 《 原 理 》 第 3 卷 中 牛 頓 才開 始 將 第 1 卷中 的 數 學 分析 , 應 用 在有 關 天 體 運動 的 自 然 現 象 裡 。 由 於 橢 圓 律 與 平 方 反 比 力 之 間 關 係 的 發 展 , 引 起 了 當 時 眾 多 一 流 科 學 家 的 注 意 與 投 入 , 彷 彿 意 謂 在 卷 3 中 , 對 於 宇 宙 體 系 的 探 討 及 距 離 平 方 反 比 關 係 的 發 現 , 橢 圓 律 必 定 會 扮 演 著 重 大 的 關 鍵 角 色 。 然 而 在 卷 3 裡 , 全 部命 題 與 定 理乃 建 立 在 六 個 基 本 現 象 , 它 們 卻 完 全 以 圓 周 運 動 的 週 期 律 為 基 礎 。 橢 圓 律 距 離 平 方 反 比 力 橢 圓 、 拋 物 線 或 雙 曲 線 距 離 平 方 反 比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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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象 一 木 星 的 衛 星 , 由 其 伸 向 木 星 中 心 的 半 徑 所 掠 過 的 面 積 , 正 比 於 運 行 時 間 ; 且 它 們 的 週 期 正 比 於 到 其 中 心 距 離 的 3/2 次 方 。 (牛 頓 , 1713, 352 頁 ) 牛 頓 列 出 了 四 顆 木 星 衛 星 的 圓 周 運 動 週 期 及 圓 周 軌 道 半 徑 , 並 確 認 其 週 期 平 方 正 比 於 各 自 衛 星 到 木 星 半 徑 的 三 次 方 ( 表1)。 表 1、 木 星 四 顆 衛 星 的 週 期 、 半 徑 之 觀 測 數 據 , 與 各 衛 星 的 週 期 平 方 與 軌 道 半 徑 立 方 的 比 值 。( 時 間 單 位 為 天 , 半 徑 單 位 為 木 星 半 徑 。 ) 接 著 並 描 述 五 顆 土 星 衛 星 與 六 顆 太 陽 行 星 的 觀 測 數 據 , 也 具 有 相 同 現 象 (牛 頓,1713,353 頁)。非 常 特別 的,牛 頓在 此 視 行 星 繞 日 運 動 為 圓 周 運 動 而 非 橢 圓 運 動 。 現 象 二 土 星 衛 星 伸 向 土 星 中 心 的 半 徑 , 所 掠 過 的 面 積 正 比 於 運 行 時 間 ; 且 它 們 的 週 期 正 比 於 它 們 到 土 星 中 心 距 離 的 3/2 次 方 。 現 象 四 五 顆 行 星 以 及 地 球 環 繞 太 陽(或 太 陽 環 繞 地 球)的週 期,正 比 於 它 們 到 太陽 平 均 距 離 的 3/2 次 方 。 而 現 象 三 、 五 、 六 則 定 性 地 描 述 行 星 是 作 繞 日 運 動 (牛 頓,1713,354–356 頁), 而 非 繞 地 球 運 動 , 且 月 亮 為 地 球 之 一 個 衛 星 , 並 滿 足 面 積 律 。 現 象 三 五 顆 行 星 , 水 星 、 金 星 、 火 星 、 木 星 和 土 星 、 在 其 各 自 的 軌 道 上 環 繞 太 陽 運 轉 。 現 象 五 行 星 伸 向 地 球 的 半 徑 , 所 掠 過 的 面 積 不 與 時 間 成 正 比 ; 但 它 們 伸 向 太 陽 的 半 徑 所 掠 過 的 面 積 正 比 於 運 行 時 間 。 現 象 六 月 球 伸 向 地 球 中 心 的 半 徑 所 掠 過 的 面 積 , 正 比 於 運 行 時 間 。 利 用 上 面 六 個 基 本 現 象 , 尤 其 是 符 合 週 期 律 的 現 象 一 、 二 、 四 , 牛 頓 明 言 它 們 滿 足 卷1 的 命 題 4 推 論 6 之 正 圓週 期 律, 因 此 便 有 下 列 卷 3 中 有 關 距離 平 方 反 比力 最 重 要 的 命 題 (牛 頓,1713,357–365 頁): 命 題 1 定 理 1 使 木 星 衛 星 連 續 偏 離 直 線 運 動 , 停 留 在 適 當 軌 道 上 運 動 的 力 , 指 向 木 星 的 中 心 , 反 比 於 從 這 些 衛 星 的 處 所 到 木 星 中 心 距 離 的 平 方 。 木 星 衛 星 編 號 1 2 3 4 木 星 衛 星 的 週 期 T 1.77 3.55 7.03 16.69 軌 道 半 徑 觀 測 值R 5 8 13 23 3 2

R

T

39.90 40.63 44.45 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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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 題2 定 理 2 使行星連續偏離直線運動,停留在其適 當軌道上運動的力,指向太陽,反比於 這些行星到太陽中心距離的平方。 命 題5 定 理 5 木 星 的 衛 星 被 吸 引 向 木 星 ; 土 星 的 衛 星 被 吸 引 向 土 星 ; 各 行 星 被 吸 引 向 太 陽 ; 這 些 重 力 使 它 們 偏 離 直 線 運 動 , 停 留 在 曲 線 軌 道 上 。 附 註 ; 迄 今 為 止 , 我 們 稱 使 天 體 停 留 在 其 軌 道 上 的 力 為 向 心 力 ; 但 現 已 弄 清 , 它 不 是 別 的 , 而 是 一 種 起 吸 引 作 用 的 力 , 此 後 我 們 即 稱 為 重 力(引 力 )。 命 題7 定 理 7 對 於 一 切 物 體 存 在 著 一 種 引 力 , 它 正 比 於 各 物 體 所 包 含 的 物 質 的 量 。 推 論I 所 以 , 指 向 任 意 一 顆 行 星 全 體 的 引 力 由 指 向 其 各 部 份 的 引 力 複 合 而 成 。 推 論II 指 向 任 意 物 體 的 各 個 相 同 粒 子 的 引 力 , 反 比 於 到 這 些 粒 子 距 離 的 平 方 ; 這 可 由 第 一 卷 命 題 74 推 論 III 證 明 。 (卷 1 命 題 74 推 論 III: 如 果 位 於 均 勻 球 外 的 小 球 受 到 的 吸 引 力 反 比 於 它 到 球 心 距 離 的 平 方,而 球 由 吸 引 粒 子 組 成,則 每 個 粒 子 的 力 將 隨 小 球 到 每 個 粒 子 的 距 離 的 平 方 而 減 小 。) 這 便 是 卷 3 中 得出 宇 宙 體 系內 平 方 反 比 力 的 真 正 出 處 。 在 其 中 , 牛 頓 認 為 : 因 為 天 體 , 含 衛 星 、 行 星 及 太 陽 , 其 內 部 均 是 由 許 多 不 同 的 小 部 份 所 組 成 , 兩 天 體 會 互 相 吸 引 , 也 可 說 是 由 於 其 內 部 這 些 具 有 質 量 的 各 個 小 部 份 , 彼 此 互 相 吸 引 的 結 果 所 造 成 ; 因 此 命 題 5 所 說 的「 天 體 」 吸引 力 即 可 推 得 出 命 題7 推 論 II 所 言 萬 物 之間 的 「 萬 有 」 引 力 。 這 是 牛 頓 陳 述 引 力 的 完 整 內 容 , 清 晰 令 人 折 服 , 並 展 示 發 現 「 萬 有 」 引 力 的 整 體 過 程 , 它 不 是 僅 由 行 星 環 繞 太 陽 的 現 象 就 可 獲 得 , 其 精 神 與 內 涵 也 不 是 一 般 教 科 書 所 能 呈 現 出 來 的 。 在 檢 視 卷 3 通 篇的 內 容 , 我們 亦 可 看 出 平 方 反 比 力 僅 提 及 圓 周 的 週 期 律 , 完 全 未 觸 及 橢 圓 律 , 那 麼 卷 1 中命 題 11 及 17 的 功 能 何 在 ? 大 家 對 橢 圓 軌 道 與 平 方 反 比 力 緊 密 關 係 的 探 討 , 所 為 何 來 ? 難 道 這 些 都 是 枉 然 , 否 則 在 宇 宙 體 系 中 為 何 完 全 沒 被 引 用 ? 我 們 分 析 基 本 上 可 能 有 三 個 主 要 原 因 , 茲 分 別 討 論 於 下 。

陸、觀測歸納的普遍性

我 們 不 能 僅 由 沿 橢 圓 運 動 的 行 星 會 受 到 反 比 於 到 焦 點(太 陽 )距 離 的 平 方 之 向 心 力 , 便 主 張 「 萬 物 」 皆 存 在 有 與 距 離 平 方 成 反 比 之 相 互 吸 引 力 , 這 不 是 牛 頓 的 作 法 。 他 明 白 自 然 科 學 首 重 觀 測 , 且 所 觀 測 到 的 現 象 必 須 具 有 廣 泛 的 普 遍 性 , 才 有 可 能 形 成 原 理 。 牛 頓 在 第3 卷 提 出六 個 基本 現 象 前,曾 先 寫 下 四 個「 哲 學 推 理 規 則 」, 做 為 討 論 現 象 與 原 理 之 間 的 關 係 法 則 。 規 則 II, III 在 描 述普 遍 性 理 論的 特 質 , 規則 IV 則 在 強 調 實 驗 歸 納 法 。 他 說 (牛 頓 , 1713,350–35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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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 則II 因 此 , 對 於 相 同 的 自 然 現 象 , 必 須 盡 可 能 地 尋 求 相 同 的 原 因 。 規 則III 物 體 的 特 性 , 若 其 程 度 既 不 能 增 加 也 不 能 減 少 , 且 在 實 驗 所 及 範 圍 內 為 所 有 物 體 所 共 有 , 則 應 視 為 一 切 物 體 的 普 遍 屬 性 。 規 則IV 在 實 驗 哲 學 中 , 我 們 必 須 將 由 現 象 所 歸 納 出 的 命 題 , 視 為 完 全 或 基 本 正 確 的 。 在 直 到 出 現 其 他 可 排 除 這 些 命 題 、 或 可 使 之 變 得 更 加 精 確 的 現 象 之 前 , 不 須 在 意 由 想 像 所 可 能 得 到 與 之 相 反 的 種 種 假 說 。 牛 頓 在 第 1 卷 中, 大 都 採 用歐 氏 幾 何 的 公 理 系 統 , 亦 即 演 繹 法 , 但 他 也 明 白 所 有 的 事 實 必 須 建 立 在 觀 察 基 礎 上 , 藉 通 過 歸 納 來 揭 示 事 物 的 本 質 。 牛 頓 在 《 光 學 》 的「 疑 問 31」中,對 上 述「 哲 學推 理 規則 IV」的意 涵 描 寫得 更 為 透 徹,茲 節 譯 如下: “在 自 然 哲 學上,… … 分析 法 是 經 由操 作 實 驗 、 觀 察 和 使 用 歸 納 從 中 獲 得 普 遍 結 論 所 組 成 的 , 且 不 容 許 任 何 與 此 結 論 相 違 背 者 , 同 時 這 些 結 論 是 來 自 於 實 驗 或 其 他 某 些 真 理 , 因 為 在 實 驗 哲 學 上 , 是 不 看 重 假 設 的 。 雖 然 從 實 驗 與 觀 測 上 用 歸 納 法 所 進 行 的 論 證 , 不 能 當 作 普 遍 結 論 的 證 明 , 可 是 它 是 用 歸 納 法 具 有 多 少 普 遍 性 , 來 論 證 事 物 性 質 所 允 許 的 最 好 方 法 , 並 且 可 以 看 作 是 很 有 力 的 。”(Newton, 1704) 亦 即 從 歸 納 法 獲 得 事 物 的 普 遍 性 , 是 論 證 事 物 本 質 的 最 好 方 法 , 然 後 再 對 所 歸 納 出 來 的 事 實 , 進 行 分 析 , 以 發 現 更 普 遍 的 原 因 。 牛 頓 在 光 學 研 究 上 , 發 現 太 陽 光 譜 、 色 散 理 論 與 牛 頓 環 , 均 是 直 接 來 自 大 量 的 實 驗 和 歸 納 , 所 獲 得 的 一 種 普 遍 性 結 果 ( 閰 康 年 ,1989)。 在 行 星 系 統 中 , 由 於 尚 無 完 整 的 木 星 與 土 星 衛 星 之 橢 圓 數 據 , 而 行 星 繞 日 的 橢 圓 規 則 也 還 未 成 為 嚴 格 的 定 律 (Wilson, 1974),為 了 從 真 實 的 現 象 與 觀 察 中 進 行 歸 納 , 也 為 了 尋 求 更 有 力 的 普 遍 性 , 牛 頓 選 取 了 在 木 星 、 土 星 、 地 球 與 其 對 應 衛 星 、 以 及 行 星

太 陽 此 四 個 系 統 上 , 皆 可 被 歸 納 出 來 近 似 的 正 圓 軌 道 , 及 其 週 期 規 則 。 然 後 在 卷 3 命 題 1~4 的 證 明中 使 用 卷 1 命 題 4 推 論 6 之 圓周 運 動 週 期律 與 平 方 反比 力 的 等 價 性 , 演 繹 出 普 遍 結 論 。 而 卷 1 命 題 11 的 橢 圓 律 雖 然 有 其 較 充 分 的 幾 何 蘊 涵 , 但 終 因 在 觀 測 上 未 能 歸 納 出 木 星 、 土 星 、 地 球 諸 行 星 普 遍 的 衛 星 橢 圓 軌 道 , 致 使 未 被 採 用 。 簡 單 而 言 , 橢 圓 律 僅 可 得 出 行 星 會 受 到 至 太 陽 距 離 平 方 成 反 比 的 作 用 力 吸 引 , 但 無 法 推 得 出 萬 物 之 間 皆 普 遍 存 在 的 「 萬 有 」 引 力 。

柒、概念建立的一致性

在 伽 利 略 (G. Galilei, 1564–1642)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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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運 動 慣 性 後 , 笛 卡 兒 與 惠 更 斯 (C. Huygens, 1629–1695) 則 自 探 討 沿 著 半 徑 方 向 的 直 線 運 動 , 以 及 裝 在 旋 轉 管 內 球 的 運 動 中 , 分 別 提 出 了 向 外 趨 勢 (outward tendency)與 離 心力( centrifugal force)觀 點 , 一 直 到 牛 頓 發 表 《 原 理 》 一 書 時 , 向 心 力 (centripetal force) 一 詞 才 首 次 被 提 及(Cohen, 1980, p229–258)。有 的 學 者認 為 牛 頓 對 動 力 學 的 分 析 是 從 虎 克 那 邊 得 到 了 許 多 啟 示 : “虎 克 從 未 言及 離 心 力,軌 道 運 動 是由 於 受 到 指 向 中 心 的 力 , 使 得 它 持 續 偏 離 切 線 路 徑 所 造 成 的 。 牛 頓 在 與 虎 克 通 信(1679 年 )之 前 並 未顯 示 對 圓 周運 動 類 似 的 理 解 , 因 每 次 考 慮 此 問 題 時 , 他 總 是 與 其 他 人 一 樣 , 談 到 自 中 心 向 後 退 出 的 趨 勢 , 即 惠 更 斯 所 言 的 離 心 力 。 牛 頓 認 為 圓 周 運 動 是 由 離 開 與 朝 向 中 心 , 兩 個 大 小 相 等 、 方 向 相 反 的 力 所 形 成 的 均 衡 狀 態 。 虎 克 則 視 圓 周 運 動 為 一 種 不 均 衡 狀 態 , 受 到 不 平 衡 的 力 使 物 體 無 法 作 直 線 運 動 。 對 牛 頓 來 說 , 這 並 非 是 個 不 重 要 的 學 習 教 訓 [ 原 書 特 別 加 上 強 調 ] 。 ” (Brackenridge, 1995) 上 列 陳 述 從 某 種 角 度 可 說 是 正 確 的 , 但 從 另 一 角 度 來 看 則 有 誤 導 之 嫌 。 在 等 速 圓 周 運 動 的 分 析 上 , 牛 頓 起 初 的 確 很 明 顯 是 使 用 著 笛 卡 兒 學 派 的 述 語 , 認 為 旋 轉 物 體 有「 自 中 心 後 退 的 趨 勢 」,然 而 在 分 析 圓 周 運 動 的 問 題 上 , 即 使 用 了 切 線 位 移 與 徑 向 位 移 的 合 成 法 , 以 及 對 力 本 質 之 一 致 性 描 述 , 他 前 期 所 使 用 的 技 巧 , 與 他 後 期 更 成 熟 作 品 中 所 使 用 的 方 法 , 則 相 當 一 致 。 早 期 所 言 的 徑 向 位 移 雖 然 因 朝 向 外 , 而 無 法 呈 現 向 心 力 性 質 , 但 後 期 徑 向 位 移 則 已 很 自 然 地 轉 化 為 可 呈 現 向 心 力 的 性 質 。 無 論 如 何 , 兩 個 時 期 所 使 用 的 數 學 與 動 力 學 要 素 則 是 相 同 的 。 此 兩 個 時 期 在 觀 點 或 術 語 上 的 不 同 , 可 說 是 牛 頓 從 虎 克 那 學 習 到 的 , 但 若 說 在 分 析 上 的 結 構 與 思 考 細 節 是 由 虎 克 所 領 引 的 , 則 為 一 種 誤 導 (Brackenridge,1995,p20–21)。 早 在 1669 年 前 對 圓 周 運 動 的 分 析 ( 牛 頓 此 時 尚 無 向 心 力 概 念 ),他 便 已 提 出 底 下 陳 述( 圖 3): “物體 A 離開(或來自)圓心 C 的趨 勢(endeavor from the center)與在時 間 AD 中離開圓周的距離 DB 成比 例 ,….. 也 有 如 在 趨 勢 無 阻 力 (no impediment to the endeavor) 作 用 時 , 物 體 在 此 段 時 間 可 自 由 地 沿 著 切線 AB 移動,所造成的變化距離。” (Brackenridge, 1995, p59) 圖 3、 繞 著 圓 心C 作 圓 周 運 動的 物 體,DB 長 代 表 圓 弧AD 偏 離 切 線 AB 之 大 小 A B D C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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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處 不 論 是 「 離 開 (或 來 自 ) 圓 心 的 趨 勢 」或「 趨 勢 無 阻 力 作 用 」時,位 移 可 代 表 「 阻 力 」 的 大 小 , 且 可 以 是 朝 外 的 離 心 力 , 但 也 可 以 是 朝 內 的 向 心 力 。 牛 頓 早 期 作 品 很 明 顯 地 採 用 了 第 一 種 笛 卡 兒 似 的 說 法 , 後 期 作 品 則 選 用 了 虎 克 的 述 語 , 但 兩 種 情 形 , 牛 頓 皆 是 以 位 移 來 代 表 作 用 力 強 度 , 並 指 出 會 與 時 間 平 方 成 反 比 。 牛 頓 自 虎 克 所 學 習 到 的 是 一 種 觀 點 描 述 , 但 絕 不 是 一 種 分 析 方 法 。 1679 年 之 前 牛 頓 一 直 接 受 到 笛 卡 兒 的 渦 漩 理 論 , 認 為 宇 宙 中 緊 密 的 以 太 渦 漩 與 天 體 的 碰 撞 是 行 星 間 引 力 存 在 的 原 因 。 其 後 牛 頓 拋 棄 了 這 些 說 法 , 其 主 要 的 關 鍵 性 轉 變 便 在 於 他 發 現 了 向 心 力 的 存 在 , 以 及 向 心 力 與 克 卜 勒 行 星 面 積 律 的 等 價 性 。 這 些 發 現 也 代 表 著 他 拒 絕 了 當 時 最 流 行 的 機 械 論 觀 點

力 僅 能 由 物 體 藉 著 彼 此 碰 撞 而 傳 遞 出 去 。 這 段 時 間 也 是 虎 克 向 牛 頓 提 出 , 並 請 他 檢 視 : 指 向 焦 點 之 中 心 力 , 讓 物 體 偏 離 直 線 形 成 橢 圓 軌 跡 , 是 否 與 至 力 心 距 離 之 平 方 成 反 比 ? 此 問 題 的 確 刺 激 了 牛 頓 , 將 他 在 1669 年 前只 適 用 於 等速 圓 周 運 動分 析 , 推 廣 至 更 普 遍 的 非 等 速 橢 圓 運 動 問 題 上 。 藉 著 融 合 面 積 律 的 新 內 涵 , 與 早 期 等 速 圓 周 運 動 的 動 力 學 分 析 , 牛 頓 最 終 擁 有 了 一 個 有 效 的 基 礎 , 來 建 立 其 世 界 體 系 , 其 中 虎 克 是 位 催 化 者 , 然 而 牛 頓 則 依 然 是 位 創 造 者 。 牛頓早期在1665 年他的《雜記》(Waste Book)中對圓周運動所受力的討論,是先 以 在 圓 內 作 部 分 的 直 線 運 動 質 點 , 撞 及 圓 周 四 個 位 置 所 形 成 來 回 之 正 方 形 運 動 來 近 似(圖4,Brackenridge,1995, p46)。 圖 4、 以 正方 形 軌 跡 路徑 來 近 似 圓運 動 路 徑 。 在 圓 與 正 方 形 交 界 處 均 有 一 衝 力 F 作 用 在 物 體 上 。 姑 且 不 論 質 點 是 受 向 心 力 或 離 心 力 作 用 , 當 它 與 圓 周 碰 撞 時 , 圓 周 必 有 一 力 作 用 於 質 點 b 上 。 牛頓 稱 在 b 處 所 受 之作 用 為 反 彈 力 (force of reflection) 或 衝 力 F( impulsive force),若 以 現 代 術 語 嚴 格 而 言 則 應 為 衝 量(impulse)Ib,其 大 小 可 由 線 段bd 來表 示。若 無 圓 周 存 在,則 在 某 一 固 定 時 刻( 如 1/4 之 週 期)可 運 動 至 y點 , 他 稱 不 受 外 力 作 用 時 , 物 體 攜 帶 有 運 動 力 (force of motion), 或 初 衝量IoIo可 由 線 段abby來 表 示 ( 圖 5, Brackenridge, 1995, p50)。 則 I Ib/ obd ab/ 2fa ab ab fa/  / 上 式 使 用 了 等 腰 直 角 三 角 形 fab的 關 係 2 2 2 fafbab 牛 頓 進 一 步 首 度 引 用 了 平 行 四 邊 形 的 合 成 原 理 , 得 到 合 成 位 移 為bc , 因 此 , 完 成 一 圈 作 用 在 質 點 之 平 均 衝 量ΣIb與 質 點 之 運 動 量Io之 比ΣI Ib/ o 4ab fa/ 。 n b d F F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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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 bc 線 段 為 陰 影 區 平 行 四 邊 形 之 對 角 線,衝 力 F 作 用 在 b 點 處 之 大 小 可 以bd 線 段 來 表 示 當 四 邊 形 變 成 正 多 邊 形 , 最 後 形 成 圓 形 時 , 則 正 方 形 周 長 可 以 圓 周 長 代 表 , 則 作 用 在 圓 周 運 動 質 點 上 之 平 均 衝 量 與 運 動 量Io之 比 , 為 圓 周 長 與 半 徑 之 比 , 或 / 2 / 2 b o ΣI I  r r  總 衝 量ΣIb (平 均 衝 力 F )·(週 期 T ),運 動Iomv, 又 因T 2r v/ , 則 2 2 / 2 2 b o ΣI FT r v r F F I mv mv mv       故 v2 F m r  這 也 就 是 牛 頓 後 期 呈 現 在 《 原 理 》 第 1 卷命 題 4 中 的內 容 。 清 楚表 示 出 此 概念 並 非 由 虎 克 所 提 供,而 是 牛 頓 自1665 年 開 始 即 一 脈 相 承 的 思 考 結 果 , 由 此 概 念 , 再 引 用 週 期 律 , 即 可 導 出 平 方 反 比 力 。 向 心 力 的 存 在 與 面 積 律 兩 者 的 緊 密 關 係,虎 克 未 曾 知 曉,它 純 屬 牛 頓 之 創 見。 等 速 圓 周 運 動 也 一 直 是 牛 頓 處 理 的 對 象 , 虎 克 並 未 對 此 內 容 提 出 任 何 建 言 , 而 前 述 這 些 在1665 至 1679 年 間 所 完成 的 相 關 定 理 , 即 形 成 了 《 原 理 》 第 1 卷 最 前 面 的四 個 重 要 命 題 。 在 第 3 卷 裡 ,或 許 牛 頓 並不 願 意 讓 人 感 覺 , 宇 宙 體 系 中 的 萬 有 引 力 定 律 需 要 用 到 虎 克 所 言 : 與 距 離 平 方 成 反 比 的 力 是 造 成 天 體 作 橢 圓 運 動 的 引 力 原 因 ; 遂 想 刻 意 避 開 , 以 免 陷 入 發 現 優 先 權 的 爭 議 。 事 實 上 , 早 在 1645 年 法 國天 文 學 家 布 里 阿 德 (I. Bulliadus,1605–1694) 便 提 及 , 若 把 太 陽 的 動 力 看 作 與 光 類 似 , 則 太 陽 的 動 力 或 引 力 在 性 質 上 「 應 當 以 與 距 離 平 方 成 反 比 的 關 係 取 而 代 之 」。而 許 多 學 者 的 考 證 也 都 指 出 牛 頓 在 1665 年左 右 , 肯 定 知 道 布 里 阿 德 的 引 力 平 方 反 比 關 係 (Turnbull, 1960, v2)。 然而 單 純 只 有 平 方 反 比 力 的 想 法 ( 如 虎 克 或 牛 頓 早 期 所 具 備 的 ),與 全 面 完 成 平 方 反 比 律 的 建 立,則 並 非 同 一 件 事 。 甚 至 進 一 步 可 指 出 , 使 月 亮 繞 地 球 運 轉 的 力 和 使 蘋 果 落 地 的 重 力 , 皆 來 自 於 同 一 力 形 式 , 也 非 僅 靠 簡 短 的 想 法 , 就 能 成 其 大 業 。 就 好 比 牛 頓 在 最 初 的 青 年 時 期 , 如 果 他 還 無 法 建 立 圓 周 的 平 方 反 比 律 , 則 縱 使 有 虎 克 的 出 現 與 建 議 , 也 依 然 無 法 促 使 牛 頓 完 成 引 力 平 方 反 比 律 。 如 此 也 可 推 知 , 在 第 3 卷 中, 牛 頓 清 楚揭 示 了 : 單 純 地 由 他 早 期 所 探 討 不 同 半 徑 的 圓 周 運 動 , 配 合 週 期 律 , 而 完 全 不 需 觸 及 橢 圓 律 的 現 象 , 便 可 完 成 平 方 反 比 力 的 建 立 。 潛 藏 著 欲 表 白 他 從 早 期 至 後 期 , 在 科 學 概 念 及 原 理 建 立 上 的 一 致 性 與 獨 立 性 。

捌、主要近似後的嚴謹論證

a b F d h g y f n c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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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觀 測 數 據 上 牛 頓 雖 然 未 採 用 行 星 的 橢 圓 律 , 而 是 以 圓 形 來 表 示 行 星 軌 道 , 但 他 當 然 也 明 白 各 個 行 星 繞 日 運 動 , 嚴 格 而 言 , 應 為 橢 圓 軌 道 。 然 而 為 了 在 引 用 歸 納 法 時 的 普 遍 性 要 求 , 他 需 要 先 引 用 圓 形 軌 道 , 方 可 涵 蓋 木 星 與 土 星 之 衛 星 運 動 , 以 形 成 一 共 通 規 則 , 進 一 步 建 立 起 引 力 的 平 方 反 比 律 。 為 了 佐 證 引 力 平 方 反 比 律 , 並 對 宇 宙 體 系 的 現 象 作 更 精 確 的 詮 釋 , 在 卷 3 命 題 13 牛 頓進 一 步 修 正了 行 星 軌 道: 命 題13 若 行 星 受 到 反 比 於 它 們 到 太 陽 距 離 平 方 的 引 力 作 用 , 則 行 星 將 沿 橢 圓 軌 道 運 動 , 其 公 共 焦 點 位 於 太 陽 中 心 , 且 伸 自 該 中 心 的 半 徑 所 掠 過 的 面 積 正 比 於 運 行 時 間 。(牛 頓 ,1713, 369頁) 前 半 段 的 證 明,可 由 第1卷 命題17得 到,而 後 半 段 為 任 意 向 心 力 的 面 積 定 律 , 則 可 由 第1卷 命 題1直 接獲 得 。 由 此利 用 平 方 反比 力 的 前 提 , 便 可 嚴 謹 論 證 出 行 星 作 橢 圓 軌 道 運 動 的 現 象 , 縱 使 平 方 反 比 力 是 由 近 似 的 圓 周 軌 道 歸 納 而 得 。 所 以 牛 頓 是 先 尋 找 普 遍 性 規 律 , 再 進 一 步 追 求 嚴 謹 性 , 循 序 漸 進 、 面 面 俱 到 、 一 一 解 決 , 而 不 指 望 畢 其 全 功 於 一 役 , 或 要 求 普 遍 性 與 嚴 謹 性 須 在 一 個 程 序 或 步 驟 中 就 得 全 部 展 現 完 成 的 奢 望 。 牛 頓 思 想 的 研 究 學 者 曾 指 出 (Cohen, 1980, p62–63): “ 將 想 像 的 推 理 與 數 學 技 巧 應 用 到 經 驗 資 料 上 , 可 稱 為 「 牛 頓 風 格 」 。 此 風 格 基 本 上 可 分 成 三 個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 先 將 自 然 現 象 描 述 為 較 簡 單 設 想 成 的 物 理 實 體 與 狀 況 , 且 它 們 可 再 轉 化 為 數 學 對 象 。 … … 如 此 自 然 可 被 簡 潔 化 與 理 想 化 , 並 將 自 然 系 統 類 比 近 似 為 可 以 想 像 與 抽 象 性 處 理 的 數 學 系 統 , 而 自 然 體 系 中 的 物 理 狀 況 便 成 為 抽 象 數 學 中 的 規 律 或 命 題 , 自 然 界 的 結 果 也 可 應 用 數 學 方 法 演 繹 而 得 。 第 二 階 段 : 由 於 數 學 系 統 是 由 理 想 化 的 物 理 系 統 複 製 出 來 , 故 從 數 學 系 統 中 推 導 出 來 的 規 律 或 命 題 , 可 再 轉 化 回 去 到 理 想 化 的 物 理 系 統 , 再 與 經 驗 與 觀 測 所 得 的 資 料 比 較 對 照 。 這 個 從 經 驗 世 界 形 成 的 對 比 , 與 第 一 階 段 最 初 的 自 然 現 象 比 較 之 後 , 常 常 還 需 要 再 做 修 正 , 又 再 進 行 第 一 與 第 二 階 段 , 直 到 末 了,獲 得 最 相 近 的 結 果。如 此, 牛 頓 逐 漸 地 在 想 像 中 的 建 構 系 統 上 , 加 入 進 一 步 的 成 份 、 概 念 或 條 件 , 使 得 演 繹 出 的 結 果 , 能 與 經 驗 世 界 更 趨 一 致 。 " 在 建 立 平 方 反 比 力 原 理 當 中 , 牛 頓 第 一 階 段 便 是 將 天 體 中 行 星 、 衛 星 的 自 然 現 象 , 描 述 成 各 種 不 同 的 等 速 圓 周 運 動 的 物 理 狀 況 , 再 轉 化 成 第 1 卷 中單 一 質 點 的數 學 對 象 。 第 二 階 段 裡 , 則 使 用 第 1 卷 中之 命 題 1 與 2 的 面積 律 , 及 命 題 4 的 圓 周週 期 律 , 演 繹 獲 得 推 論 6 的 平方 反 比 力 ,並 轉 化 回 去 與 經 驗 世 界 中 所 觀 測 到 的 太 陽 系 行 星 的 橢 圓 軌 道 對 照( 圖 6)。發 現 可 再提 高 與 修 正 行 星 圓 周 軌 道 的 精 確 性 , 而 將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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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 現 象 中 的 平 方 反 比 力 引 入 至 數 學 系 統 中,再 引 用 第1 卷 的 命 題 17,推 導 出 單一 質 點 的 橢 圓 軌 道 , 而 能 與 經 驗 世 界 的 行 星 運 動 軌 跡 更 符 合 一 致 , 以 完 成 其 理 論 的 嚴 謹 性 。 而 最 後 的 第 三 階 段 , 便 是 將 所 建 立 的 普 遍 性 原 理 , 廣 泛 使 用 在 地 表 運 動 、 衛 星、月 亮、彗 星、潮 汐 … … 等 各 種 現 象 上 , 以 佐 證 原 理 的 成 功 與 有 效 。 譬 如 對 落 體 運 動 的 描 述 , 便 是 一 種 使 用 了 物 理 與 數 學 系 統 互 相 轉 化 的 觀 點 , 即 最 初 先 略 去 空 氣 阻 力 , 得 到 理 想 化 的 數 學 對 象 , 並 進 行 純 粹 的 數 學 論 證 : 質 點 若 受 到 與 質 量 成 正 比 的 重 力W  gm 作 用,由 第 二 運 動 定 律 mgWFma 可 獲 得 任 何 質 點 的 加 速 度a 均為 定 值 g( 即 重 力 加 速 度 ) , 且 下 落 距 離( s ) 與 經 歷 時 間 平 方 (t2) 成 正 比 , 即 2 ( ) 2 sg t 將 此 數 學 規 律 轉 換 回 物 理 系 統 的 落 體,並 與 觀 測 所 得 的 實 驗 結 果 比 較。若s 與 2 t 成 比 例,則 完 成 現 象 的 精 確 詮 釋;若 否, 代 表 還 需 要 做 進 一 步 的 修 正 , 例 如 需 考 慮 空 氣 阻 力( 取 與 速 率 成 正 比 的 阻 力bv )的 因 素 , 將 此 因 素 加 入 後 , 再 轉 變 為 數 學 對 象 , 及 進 行 純 數 學 論 證 : 可 得 mgbv F ma 之 二 階 微 分 方 程 , 解 後 至 二 級 近 似 可 得 2 2 ( ) ( ) sg/2tbg/6mt 圖 6、 牛 頓風 格 的 三 個階 段 修 正 不 符 第 一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第 三 階 段 符 合 自 然 現 象 數 學 對 象 物 理 實 體 數 學 命 題 數 學 演 繹 數 學 規 律 物 理 系 統 應 用 於 其 它 自 然 現 象 與 觀 測 比 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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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轉 化 回 物 理 系 統 的 落 體 , 可 獲 得 有 阻 力 存 在 時 , 於 同 一 時 間 其 下 落 距 離 比 無 阻 力 存 在 時 , 有 較 小 的 預 測 結 果 , 將 它 與 實 驗 比 較,可 顯 示 彼 此 更 為 接 近 吻 合 ( Symon, 1968)。 另外 , 氣 體狀 態 方 程 式的 建 立 , 也是 將 真 實 現 象 先 轉 成 理 想 氣 體 , 即 分 子 間 彼 此 無 作 用 力 , 或 壓 力 很 小 的 狀 況 下 , 得 到 壓 力 得 到 壓 力P、 體積 V、 溫度 T與 莫 耳數n 的 關 係 PVnRT 其 中R為 理 想 氣 體 常 數 。 接 著 再 加 以 修 正 考 慮 壓 力 增 大 , 而 得 到 凡 德 瓦 爾 斯 狀 態 方 程 式(Van der Waals equation of state):

2 ( m ) m a p V b RT V          其 中 ,Vm為 莫 耳 體 積 ,a 、 b 為 與 材 料 有 關 的 常 數 (Callen, 1960)。 此 外 , 在 量 子 力 學 中 處 理 氫 原 子 系 統 時 , 也 是 先 考 慮 主 要 的 、 似 真 的 庫 侖 靜 電 位 能 , 而 獲 得 波 耳 的 能 階 , 接 著 再 與 真 實 經 驗 對 照 修 正 , 則 需 進 一 步 加 入 原 子 或 原 子 核 的 磁 偶 極 矩 , 與 電 子 自 旋 的 作 用 項 , 以 解 釋 精 細 結 構 或 超 精 細 結 構 現 象 (Cohen-Tannoudji , Diu & Laloë, 1996)。

這 些 例 子 屢 見 不 鮮 , 幾 乎 遍 佈 在 所 有 的 物 理 問 題 中 。 這 種 先 由 理 想 化 的 簡 單 真 實 狀 況 切 入 , 演 繹 出 基 本 原 理 , 然 後 與 外 界 真 實 現 象 對 比 , 做 進 一 步 的 修 正 , 接 著 再 應 用 數 學 方 法 論 證 運 算 , 最 終 尋 得 最 精 確 的 原 理 。 此 種 嚴 謹 的 思 考 程 序 與 運 算 方 法 , 基 本 上 都 是 由 牛 頓 所 強 化 與 奠 定 的 。

玖、結論

在 牛 頓 當 時 , 所 觀 測 到 的 土 星 、 木 星 之 衛 星 與 月 亮 軌 跡 , 無 法 確 認 為 橢 圓 , 反 而 較 接 近 正 圓 , 使 得 牛 頓 必 須 將 行 星 與 其 衛 星 、 及 太 陽 與 其 行 星 運 動 的 自 然 現 象 , 先 以 圓 周 軌 道 來 代 表 , 並 須 引 用 圓 周 的 週 期 律,以 建 立 起 平 方 反 比 力 原 理。一 方 面, 這 反 映 出 在 觀 測 上 , 圓 周 的 週 期 律 較 具 有 廣 泛 的 普 遍 性 事 實 ; 另 一 方 面 , 也 代 表 牛 頓 對 實 驗 歸 納 數 據 真 實 性 的 重 視 ; 同 時 , 亦 顯 示 出 他 對 行 星 所 受 太 陽 引 力 、 與 任 意 兩 物 之 間 皆 存 在 有 「 萬 有 」 引 力 , 兩 者 論 述 的 區 隔 。 從 早 期 對 圓 周 運 動 的 探 討 開 始 , 牛 頓 便 體 悟 出 物 體 所 受 的 力 , 如 何 以 其 運 動 速 率 及 半 徑 來 表 示 , 也 從 受 力 為 離 心 力 過 渡 到 向 心 力 , 並 演 繹 得 到 向 心 力 與 面 積 律 同 義 , 及 圓 周 的 週 期 律 與 平 方 反 比 力 等 價 , 最 後 再 推 論 得 : 物 體 若 受 平 方 反 比 力 作 用 , 其 運 動 路 徑 可 為 橢 圓 軌 道 。 其 概 念 的 建 立 與 完 成 , 有 其 一 致 性 及 漸 近 性 , 而 非 突 獲 靈 感 、 或 臆 測 而 得 , 這 是 當 時 其 他 科 學 家 皆 無 法 擁 有 的 知 識 深 度 。 將 自 然 現 象 , 如 行 星 的 圓 周 運 動 , 轉 變 為 物 理 問 題 , 再 轉 化 成 數 學 對 象 , 接 著 應 用 純 粹 數 學 系 統 演 繹 出 定 理 , 如 第 1 卷 命 題 4 推 論 6 之 定 理 所 述 : 物 體 若 各 自 在 不 同 半 徑 的 圓 周 上 運 動 , 且 皆 滿 足 週 期 律 , 則 這 些 物 體 所 受 的 力 與 半 徑 平 方 成 反 比 。 再 逆 推 回 溯 至 原 初 的 物 理 狀 況 與 經 驗 世 界 , 而 得 到 宇 宙 體 系 中 , 每 一 物 體 均 受 到 平 方 反 比 力 之 作 用 。 然 後 將 行 星 運 動 的 橢 圓 軌 跡 與 圓 周 運 動 對 照 , 覺 得 需 進 一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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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 調 修 正 , 遂 再 引 用 數 學 論 證 , 如 卷 1 命 題 17:行 星 若 受 平 方 反 比 力 作 用,其 軌 跡 則 為 橢 圓 。 如 此 逐 漸 修 正 , 最 後 終 於 獲 得 預 期 的 精 確 結 果

行 星 與 彗 星 皆 以 橢 圓 軌 道 運 動 , 並 尋 找 到 自 然 現 象 背 後 的 真 實 原 理 及 法 則

萬 物 皆 以 與 距 離 平 方 成 反 比 之 力 相 互 吸 引 。 牛 頓 《 原 理 》 一 書 , 以 平 方 反 比 力 的 建 立 為 核 心 , 所 呈 現 出 物 理 經 驗 現 象 與 數 學 抽 象 思 維 的 對 應 與 交 流 , 圓 滿 地 統 合 了 以 「 質 點 」 與 「 運 動 」 為 現 象 描 述 基 礎 的 機 械 論 觀 點 , 以 及 科 學 革 命 中 的 數 學 觀 思 潮 , 因 此 被 譽 為 古 典 物 理 的 集 大 成 者 。 他 也 塑 造 了 物 理 探 討 的 數 學 風 格 , 成 為 後 來 科 學 家 們 最 重 要 的 學 習 典 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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