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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觀雜誌第 99 期【2013 年 11 月】
內觀雜誌第 99 期
【本期重點】:佛教戒律專題研究:(1)佛教律藏的集成和 演變,(2)戒經略探,(3)戒經中墮法條文的次第和部派的 演變。佛教戒律專題研究資料:(1)相言諍事與拘睒彌事件,
(2)阿難與越比尼罪。
第 99 期內容:
佛教戒律專題研究:
(1)佛教律藏的集成和演變
(2)戒經略探
(3)戒經中墮法條文的次第和部派的演變
佛教戒律專題研究資料:
(1)相言諍事與拘睒彌事件
(2)阿難與越比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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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專題研究:
佛教律藏的集成和演變
林崇安
一、前言
佛滅當年結集的經藏及律藏,以口頭下傳後,經過部派時期的多 次結集與調動,四聖部(聖大眾部、聖犢子部、聖說有部及聖上座部)
所傳誦的律藏內容與次第便有所不同;各部派都認為自己的律藏最能 保持原貌、最合乎傳統。要判斷何者為是,就要由相關的原始資料下 手。今日存於大藏經中的聲聞律藏的資料,分成廣律、戒經及律論三 大類。
現存的廣律如下:
(1)聖大眾部與聖犢子部:有《摩訶僧祇律》。
(2)聖說有部:有《十誦律》及《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
(3)聖上座部:有化地部的《五分律》。銅牒部的《銅牒律》。
現存的戒經(波羅提木叉經、別解脫戒經)如下:
(1)聖大眾部與聖犢子部:有《摩訶僧祇大比丘戒本》及《摩詞僧 祇比丘尼戒本》。
(2)聖說有部:有根本說一切有部的《十誦戒本》及《根本說一切 有部戒經》、《十誦比丘尼戒本》、《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戒經》。 飲光部的《解脫戒經》。
(3)聖上座部:有化地部的《彌沙塞五分戒本》。《五分比丘尼戒本》。 法藏部的《四分戒本》、《四分僧戒本》、《四分比丘尼戒本》。 銅 牒部的《比丘波羅提木叉》、《比丘尼波羅提木叉》。
現存的律論如下:
(1)聖大眾部與聖犢子部:有《舍利弗問經》(為二部共通)、《佛阿 毗曇經》、《律二十二明了論》(後二本屬聖犢子部的律論)。
(2)聖說有部:有《戒因緣經》、《薩婆多毗尼毗婆沙》、《根本薩婆 多部律攝》、《優波離問佛經》。
(3)聖上座部:有雪山部的《毗尼母經》。銅牒部的《善見律毗婆沙》
及巴利文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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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依據上列資料,探討律藏的雛型及其在不同結集中的變化情 形。
二、釋尊時期律藏的雛型
釋迦牟尼佛傳道的初期,並未制戒,到何時才開始制戒呢?《僧 祇律》卷 23 說:
「世尊成道五年,比丘僧悉清淨,自是以後漸漸為非,世尊隨事 為制戒,立說波羅提木叉。」(T22,412b)
《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又說:
「佛在毘舍離城。成佛五年,冬分第五半月十二日,食後東向坐,
一人半影,為長老耶奢伽蘭陀子制此戒。…」
可知釋尊傳法五年後,由於長老耶奢伽蘭陀子的不淨法而開始制戒
(為第一條波羅夷),其後多年不斷累積輕重不同的戒條,編成《戒 經》(波羅提木叉),《四分戒本》記載著:
「此是釋迦牟尼如來無所著等正覺,於十二年中,為無事僧說是 戒經。從是已後,廣分別說。」(T22,1030b)
可知釋尊傳法 12 年後已有戒經,其後有布薩制度,要求僧眾半 月(陰曆十五或十四日)半月(陰曆三十或二十九日)舉行布薩。布 薩時要「說波羅提木叉」(宣說戒經)。依《善見律毗婆沙》的記載:
「釋迦牟尼佛,從菩提樹下,二十年中,皆說教授波羅提木叉。
復一時……佛語諸比丘:我從今以後,我不作布薩,我不說教授 波羅提木叉,汝輩自說。何以故?如來不得於不清淨眾,布薩說 波羅提木叉。從此至今,聲聞弟子說威德波羅提木叉。」
(T24,708a)
綜合上述的記載,最初的戒經是佛成道後五年起到十二年間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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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的戒,十二年後將戒經的內容「廣分別說」,二十年後聲聞弟子們 於布薩時說威德波羅提木叉。故知「戒經」及「戒經分別」的雛型,
在釋尊傳法的中期已經存在了,不是到了佛滅後的結集時期才有。釋 尊除了制定比丘的戒經外,後期也制定比丘尼的戒經和戒經分別。以 上是戒經方面的制定,另外還有僧伽的規制,這是釋尊成道後一二年 就開始規定了,依據南傳的律藏,當舍利弗、目犍連跟隨佛陀後,許 多僧眾弟子們的日常生活舉止沒有威儀,巴利律犍度部說:
「爾時,諸比丘無和尚教導、教誡,上衣、下裳皆不整齊,威儀 不具而往乞食。彼等于眾人供食時,于噉食上出鉢,于嚼食上出 鉢,于味食上出鉢,于飲料上出鉢,自定汁、飯而求食。于食堂 亦出大聲、高聲而住。…時,世尊由此因緣,于此時機,令集會 比丘眾,…佛世尊呵責曰:「諸比丘!此等愚人所為非也、非隨 順、非相應、非沙門之法、非威儀、不應為。…世尊以諸多方便 呵責彼等比丘,說示難扶養、難教養、多欲、不知足、參與眾中 懈怠之非;以諸多方便,說示易扶養、易教養、少欲、知足、漸 損、好頭陀行、行信心、損減障礙、精進。為諸比丘說其相應、
隨順法,以告諸比丘曰:「諸比丘!我許有和尚。諸比丘!和尚 見弟子時,當思如兒子;弟子視和尚,當思如父親。若如此互相 恭敬、尊敬,和合而住者,則令此法與律增益廣大。」
可知釋尊成道一二年後,就開始指定和尚來教導弟子們日常生活 的僧伽規制。僧伽規制是僧伽的各種制度、規則、儀式,這是任一團 體開始運作時就要建立的。
三、王舍城的律藏結集
律藏又稱「比尼藏」、「毗奈耶」、「毗尼藏」,在王舍城第一次結 集的律藏內容,是由優波離誦出,並經會內僧眾認可,《僧祇律》卷 32 說:
「尊者優波離作是言:諸長老!是九法序,何等九?一、波羅夷;
二、僧伽婆尸沙;三、二不定法;四、三十尼薩耆;五、九十二 波夜提;六、四波羅提提舍尼;七、眾學法;八、七滅諍法;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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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隨順法。……比尼有五事記,何等五?一者修多羅、二比尼、
三義、四教、五輕重。……復有五比尼,何等五?一者略比尼、
二者廣比尼、三者方面比尼、四者堅固比尼、五者應法比尼。略 比尼者,五篇戒。廣比尼者,二部比尼。方面比尼者,輸奴邊地 聽五事。堅固比尼者,受迦絺那衣、捨五罪別眾食,乃至不白離 同食。應法比尼者,是中,法羯磨、和合羯磨,是名應法比尼。
餘者非羯磨,如是集比尼藏竟。」(T22,492b)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 40 說:
「爾時迦攝波告鄔波離曰:世尊於何處制第一學處?……時鄔波 離悉皆具說。諸阿羅漢既結集已,此名波離市迦法、此名僧伽伐 尸沙法、此名二不定法、三十捨墮法、九十波逸底迦法、四波羅 底提舍尼法、眾多學法、七滅諍法;此是初制、此是隨制、此是 定制。此是隨聽,如是出家、如是受近圓、如是單白、白二。白 四羯磨、如是應度、如是不應度、如是作褒灑陀、如是作安居、
如是作隨意及以諸事乃至雜事,此是尼陀那、目得迦等。既結集 毗奈耶已,具壽鄔波離從高座下。」(T24,407c)
以上的資料指出,律藏的結集除了以「波羅夷」(他勝法)等八 法為核心外,並將僧伽的規制也結集起來:依據《僧祇律》,第一次 結集的目錄內容依次是:
(一)比丘律(比丘戒經分別):
1.四波羅夷法(他勝法)。
2.十三僧伽婆尸沙法(僧殘法)。
3.不定法。
4.三十尼薩耆波夜提法(捨墮法)。
5.九十二單提事法(墮法)。 6.四提舍尼法(別悔法)。
7.眾學法(六十四條)。
8.七滅諍法。
(二)比丘僧伽規制類:
1.雜誦跋渠法(共分十四跋渠)。
2.威儀法(共分七跋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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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比丘尼律(比丘尼戒經分別):
1.八波羅夷法(他勝法)。
2.十九僧殘法。
3.三十事(捨墮法)。
4.一百四十一波夜提法(墮法)。
5.八提舍尼法(別悔法)。
6.眾學法(六十四條)。
7.七滅諍法。
(四)比丘尼僧伽規制類:
1.雜跋渠法。
2.威儀法。
所以,第一次結集的特色是將「比丘戒經分別」及「比丘僧伽規 制」先行結集,而後才結集比丘尼律及比丘尼僧伽規制。比丘尼類的 結集是將比丘戒律中,不適用於尼眾的去除,另外加入尼眾的不共 戒,而尼眾的「八敬法」被編輯在比丘的「雜誦跋渠法」之內。
第一次結集的比丘以及比丘尼律,不是單純的「戒經」而已,而 是含「戒經的分別廣說」:在結集時優波離誦出釋尊制立某戒的因緣、
文句分別、犯相分別。
有關僧伽規制的「雜誦跋渠法」及「威儀法」,在結集時也是分別 廣說,並將「要目」作成頌偈附在段落之後,例如,「雜誦跋渠法」
所附的前三頌是(T23,426b、442a 及 446c):
1.具足不名受,支滿不清淨,羯磨及與事,
折伏不共語,擯出發歡喜,初跋渠說竟。
2.舉羯磨別住,摩那埵出罪,應不應隨順,
他邏咃異住,學悔覓罪相,第二跋渠竟。
3.舉他及治罪,驅出并異住,僧斷事田地,
僧房拜五年,牀褥恭敬法,是名三跋渠。
在第一頌中,所含的標目有:(1)(受)具足,(2)不名受(具 足),(3)支滿(可受具足),(4)不清淨(不得受具足),(5)羯磨,
(6)(羯磨)事,(7)折伏(羯磨),(8)不共語(羯磨),(9)擯出
(羯磨),(10)發歡喜(羯磨)。此處有十事,結為一跋渠(即,一 品)。接著,第二頌所含的十事為:(11)舉羯磨,(12)別住,(13)
摩那埵,(14)出罪,(15)應不應(羯磨),(16)隨順(行捨),(17)
他邏咃,(18)異住,(19)(與波羅夷)學悔,(20)覓罪相(羯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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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第一次結集的律藏結構,依次是(1)比丘戒經分別(含 戒經),(2)比丘僧伽規制類的雜誦跋渠法(內含十四跋渠頌)及威 儀法(內含七跋渠頌),(3)比丘尼戒經分別(含比丘尼戒經),(4)
比丘尼僧伽規制類的雜跋渠法(內含比丘尼不共的五跋渠)及威儀法
(此法大致同於比丘的威儀法,故在結集時此法甚略)。
此中值得注意的是,在比丘及比丘尼戒經分別之間有比丘的「僧 伽規制類」的插入,這一特色在《十誦律》的結構中也同樣的顯現出 來:第一誦到第三誦是比丘的「戒經分別」。第四至第六誦為「七法」、
「八法」、「雜誦」(屬僧伽規制類),第七誦為「比丘尼戒經分別」。
同樣的記載,也呈現在《大智度論》卷 2 中(T25,69c):
「二百五十戒義作三部,七法、八法,比丘尼毗尼,……」
這些資料可以證明,在第一次結集時是將比丘的戒經分別及比丘 僧伽規制類先行結集完畢,而後才結集比丘尼戒經分別及比丘尼僧伽 規制類。
由於釋尊在世時期已有「戒經分別」及「僧伽規制」的雛型,因 而在第一次結集時能在短短的期間內將律藏完全結集起來。
四、毗舍離的律藏結集
佛滅百年時,毗舍離城內的跋耆比丘與西方末突羅來的阿難弟子 耶舍對「鹽薑合共宿淨」等十事起諍;耶舍召集阿難系、阿那律系及 優波離系的部分弟子,共七百上座比丘,舉行第二次結集。經由第二 次結集,會內的七百僧眾系統形成了「上座部」,未參與會內結集的 所有印度各區的廣大僧眾,各有其舊律的傳承,可以通稱為會外的大 眾律系(內含與耶舍起諍的犢子部等)。第二次所結集出的律藏,其 內容近乎現存的《五分律》。第二次結集時,會內上座除了判定「十 事」為非法之外,並將整個律藏的次第重新調整如下:
(一)比丘戒經分別,編為第一部分。
(二)比丘尼戒經分別,編為第二部分。
(三)九法(受戒、布薩、安居、自恣、衣、皮革、藥、食、迦絺那 衣法),編為第三部分。
(四)二法(滅諍、羯磨法),編為第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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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法(破僧、臥具、雜、威儀、遮布薩、別住。調伏、比丘尼、
五百集法、七百集法),編為第五部分。
可知,第二次結集時,先結集「比丘戒經分別」及「比丘尼戒經 分別」,而後結集「僧伽規制類」的九法、二法及十法,共二十一法。
此二十一法是將第一結集中的比丘及比丘尼的雜誦跋渠法及威儀法 重新編輯,將「八敬法」納入「比丘尼法」之內,將「毗尼斷當事」
集為「調伏法」。「七百集法」則為此次結集加入。
另一方面,第二次結集時並將比丘及比丘尼戒經分別(包含戒經 本身)的戒條次第重新調整;特別是「波逸提法(墮法)」及「眾學 法」中的戒條,依性質加以重編,使更為合理。
五、華氏城的律藏結集
佛滅二一八年,孔雀王朝的阿育王灌頂登位,二二三年阿育王寺 落成,其後佛法大興,佛教各地菁英薈集華氏城,重要的人物有:目 犍連子帝須、大天、末闡提、勒棄多、摩詞勒棄多、曇無德、摩詞曇 無德、末示摩、須那迦鬱多羅及摩哂陀等等,對於教理及戒律有不同 的看法,起了大的諍執,後來阿育王接受目犍連子帝須的建議,將諸 位高僧派往邊地弘法,因而形成很多部派。
佛滅二三五年時目犍連子帝須在華氏城舉行三藏的第三結集,以 上座部中優波離系與部分阿難系的僧眾為主體,共一千位比丘參與。
此次結集時,將第二次結集的律藏又重新調整如下:
(1)比丘戒經分別。
(2)比丘尼戒經分別。
(3)二十犍度(受戒、說戒、安居。自恣、皮革、衣、藥。迦絺那 衣、拘睒彌、瞻波、呵責、人、覆藏、遮、破僧、滅諍、比丘尼、
法、房舍及雜犍度)及二集法。
(4)調部及毗尼增一。
可知第三結集時,仍是先結集「比丘戒經分別」及「比丘尼戒經 分別」,而後結集「僧伽規制類」的二十犍度及二集法。最後以「調 部」作「附隨」,此處的調部就是第二結集的調伏法。後期由提婆另 外又編入「毗尼增一」作「附隨」。
第三次結集集出的律藏內容及次第,近乎現存的《四分律》及《銅 鍱律》。《銅鍱律》中將二十犍度及二集法改成「二十二犍度」,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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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品〉及〈小品〉。〈大品〉有十犍度,〈小品〉有十二犍度。在 華氏城結集中,也將比丘及比丘尼戒經分別(包含戒經本身)的戒條 次第重新調整,使更為理想。在長期演變下,今日南傳的《銅鍱律》
的內容及編排次第如下(依《漢譯南傳大藏經》律藏部科判):
(一)比丘戒經分別——大分別:
內分(1)四波羅夷(2)十三僧殘(3)二不定(4)三十捨墮(5)
九十二波逸提(6)四提舍尼(別悔)(7)七十五眾學(8)七滅 諍法。以上共二百二十七條比丘戒的分別。
(二)比丘尼戒經分別——比丘尼分別:
內分(1)八波羅夷(2)十七僧殘(3)三十捨墮(4)一百六十 六波逸提(5)八提舍尼(6)七十五眾學(7)七滅諍法。以上 共三百十一條比丘尼戒的分別。
上述「大分別」及「比丘尼分別」合稱「經分別」。
(三)二十二犍度:
此中分成〈大品〉十犍度及〈小品〉十二犍度。十犍度是(1)
大犍度(2)布薩犍度(3)入雨安居犍度(4)自恣犍度(5)皮 革犍度(6)藥犍度(7)迦絺那衣犍度(8)衣犍度(9)瞻波犍 度(10)憍賞犍度。十二犍度是(1)羯磨犍度(2)別住犍度(3)
集犍度(4)滅諍犍度(5)小事犍度(6)臥坐具犍度(7)破僧 犍度(8)儀法犍度(9)遮說戒犍度(10)比丘尼犍度(11)五 百(結集)犍度(12)七百(結集)犍度。(並有「結頌」以便 憶持)。
(四)附隨(由提婆所編):
內容分十九項:(1)大分別(2)比丘尼分別(3)等起攝頌(4)
無間省略及滅諍分解(5)問犍度章(6)增一法(7)布薩初中 後解答章及制戒義利論(8)伽陀集(9)諍事分解(10)別伽陀 集(11)呵責品(12)小諍(13)大諍(14)迦絺那衣分解(15)
優波離問五法(16)等起(17)第二伽陀集(18)發汗偈(19)
五品。
以上為今日南傳大藏經中律藏的目錄內容與次第。
六、迦濕彌羅的律藏結集
佛滅五百年後,在迦膩色迦王時期有「說一切有部」的三藏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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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的律藏是直接承襲自第一次王舍城結集,未經第二次結集的戒條 變動。其比丘戒經分別,近乎現存的《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其 僧伽規制類近乎現存的《律事》(有西藏傳本)及《律雜事》(有西藏 傳本,同於漢地的《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其比丘尼戒經分 別近乎現存的《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毗奈耶》。在迦濕彌羅也結集 了增一法、優波離問法等等,此由《十誦律》可以看出此次律藏結集 的整個內容及次第如下:
(一)比丘戒經分別:
1.四波羅夷法。
2.十三僧殘法。
3.二不定法。
4.三十尼薩耆法。
5.九十波逸提法。
6.四波羅提舍尼法。
7.一百七眾學法。
8.七滅諍法。
(二)比丘僧伽規制類:
1.七法(受具足戒法、布薩法、自恣法、安居法等)。
2.八法(迦絺那衣法、俱舍彌法、瞻波法等)。 3.雜誦(調達事及雜法)。
(三)比丘尼戒經分別:
1.八波羅夷法。
2.十七僧殘法。
3.三十捨墮法。
4.百七十八單波夜提法。
5.八波羅提提舍尼法。
6.比丘尼八敬法。
(四)附隨:
1.增一法。
2.優波離問法。
3.比丘誦。
4.二種毗尼及雜誦。
5.波羅夷法。
6.僧伽婆尸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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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五百比丘結集三藏法品。
8.七百比丘集滅惡法品。
9.毗尼中雜品。
10.因緣品。
以上所列為今日北傳《十誦律》在大藏經中的目錄內容與次第。
《十誦律》在「比丘戒經分別」之後接著是「比丘僧伽規制」,而後 是「比丘尼戒經分別」,這次第相同於《僧祇律》的編集,而不同於 上座部的「比丘戒經分別」之後接著是「比丘尼戒經分別」。
七、結語
由律藏的集成、內容與次第,可以看出今日存於大藏經中的《摩 訶僧祇律》及《十誦律》(包含《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其傳承 同屬於會外的大眾律系,並未參與第二次的毗舍離及其後的華氏城結 集,故保留有初次王舍城結集的部分原貌。南傳《銅鍱律》的精緻編 排,是經由多次結集的調整而成,不能視為最原始、最合原貌。各部 的律藏,在不同區域難免有所調改,各反應出某程度的區域特色,但 都應視為同等的重要。今日尚持續著戒律傳承的南傳《銅鍱律》及北 傳漢地的《四分戒本》、藏地的《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這些律藏 內容的比對及闡釋,皆值得進一步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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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專題研究:
戒經略探
林崇安
(一)戒經的意義
梵文「波羅提木叉修多羅」漢譯為「戒經」或「別解脫經」,是 佛教律藏的核心。「波羅提木叉」的意義,依《四分律》的解釋是:
「波羅提木叉者,戒也。自攝持威儀、住處。行根、面首、集眾 善法,三昧成就。」(T22,817c)
依《五分律》的說法是:
「波羅提木叉者,以此戒防護諸根,增長善法,於諸善法最為初 門故,名為波羅提木又。」(T22,122a)
《毘尼母經》說:
「波羅提木叉者,戒律行住處,是名波羅提木叉義。」(T24,809a)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 1 說;
「別解脫者,由依別解脫經如說修行。於下下等九品諸惑,漸次 斷除,永不退故,於諸煩惱而得解脫,名別解脫。又見修煩惱,
其類各多,於別別品而能捨離,名別解脫。」(T24,525a)
由此可知,「波羅提木叉」具有「戒」及「別解脫」二個意義,
表示修行者須依戒而得別解脫。依《善見律毗婆沙》的記載:
「釋迦牟尼佛,從菩提樹下,二十年中,皆說教授波羅提木叉。
復一時……佛語諸比丘:我從今以後,我不作布薩,我不說教授 波羅提木叉,汝輩自說。何以故,如來不得於不清淨眾,布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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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羅提木叉。從此至今,聲聞弟子說威德波羅提木叉。」
(T24,708a)
在《四分戒本》記載著:
「此是釋迦牟尼如來無所著等正覺,於十二年中,為無事僧說是 戒經。從是已後,廣分別說。」(T22,1030b)
由上可知,戒經和戒經分別都是來自佛說。佛陀時代已有布薩制 度,要求僧眾半月(陰曆十五或十四日)半月(陰曆三十或二十九日)
舉行布薩。「布薩」的意義是長養善法,使心清淨。布薩時要「說波 羅提木叉」——宣說戒經。這一制度一直下傳著。綜合《僧祇律》及
《四分戒本》的記載,戒經是佛成道後五年至十二年間所制訂;十二 年後將戒經的內容「廣分別說」。「戒經」及「戒經分別」的雛型,在 釋尊傳法的中期已經存在了,不是到了佛滅後的結集時期才存在。。
(二)戒經五篇的內容
釋尊傳法的中期,戒經的內容有五篇。戒經五篇,又稱作「五眾
罪」、「五篇罪」、「五種罪」、「五部罪」,也有稱作「五犯聚」、「五眾 戒」、「五修多羅」、「五綖經」。戒經五篇的內容為何?大眾部系的《僧 祇律》卷 20 說:
「五眾罪者,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夜提、波羅提提舍尼、越 毗尼罪。」(T22,386b)
《僧祇律》卷 12 說:
「犯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夜提、波羅提提舍尼、越毗尼,以 是五篇罪謗,是名誹謗諍」(T22,328c)
「說有部」的《十誦律》卷 56 也說:
「阿跋提者,五種罪名阿跋提。何等五?謂波羅夷、僧伽婆尸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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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於此五種罪,比丘若作,若覆 障不遠離,是名阿跋提。」(T33,412b)
由上可知,這五篇的內容是:1.波羅夷(他勝法),2.僧伽婆尸沙
(僧殘法),3.波夜提(墮法),4.波羅提提舍尼(別悔法),5.越毗尼
(突吉羅)。戒經五篇是釋尊傳法中期,僧眾布薩時所共誦的,此時 條文共有多少呢?《瑜伽師地論》卷 85 說:
「別解脫契經者,謂於是中,依五犯聚及出五犯聚,說過一百五 十學處,為令自愛諸善男子精勤修學。」(T30,772c)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 46(宋、元、明本)說:
「佛栗氏子,如來在世,於佛法出家,是時已制過百五十學處,
於半月夜,說別解脫經。」
《增支部》「三集」也有「百五十餘學處」的經文,這表示佛陀 教導的中期,已經制定的五篇或五犯聚是「過百五十學處」,也就是 約一百五十多個學處。
戒經五篇中,每一篇的條數各多少條?這就要先掌握早期越毗尼
(突吉羅)的條數。後期將越毗尼納入「眾學法」中。《根本說一切 有部戒經》的「眾學法」列出四十三條「應當學」,這可能是早期越 毗尼的條數。假設「過百五十學處」是一百五十二學處,則五篇中每 一篇的可能條數如下:
波羅夷法:4。
僧伽婆尸沙法:13。
波逸提法:87(第一結集時增到 92,另分出捨墮波逸提法 33)。
波羅提提舍尼法:4。
越毗尼:43(第一結集時增為 66 眾學法)。
以上是南北共傳的佛陀傳法中的「百五十餘學處」的可能內容,
也是釋尊中期所制定的戒經內容。
(三)戒經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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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尊傳法晚期,僧眾布薩所共誦的戒經內容已經擴至八法。戒經 八法(或稱八篇)的內容如下:
1.他勝法(波羅夷法、波羅市迦法)。
2.僧殘法(僧伽伐斤沙法、僧伽婆尸沙法)。
3.不定法。
4.捨墮法(捨墮波逸提法、尼薩耆波夜提法、泥薩祇波逸迦法、
尼薩耆法)。
5.墮法(波逸提法、單提事法、波逸底迦法、波夜提法)。
6.別悔法(悔過法、波羅底提舍尼法、婆羅提提舍尼法、提舍尼 法)。
7.眾學法(眾多學法、式叉迦羅尼法)。
8.滅諍法。
五篇中的越毗尼(越比尼)是一種隨犯而制立的「學處」,是一 種「制罪」;而八法中的「眾學法」是指「應當學的事」,範圍不只是
「制罪」。將八法配合五篇時,原先第五篇的名稱「越毗尼」的範圍 就不夠,此時擴為「眾學法」;於波逸提法中,另分出「捨墮波逸提 法」,同時編入「不定法」及「滅諍法」,便形成後期的戒經八法。
戒經八法是釋尊晚年僧眾布薩所共誦,內容及形式大致已確定,
此為律藏的核心部分。現存各部戒經八法的內容是大同小異,整體而 言,比丘戒條有二百多條,其條數的分佈為:他勝法 4 條,僧殘法 13 條,不定法 2 條,捨墮法 30 條,墮法 90-92 條,別悔法4條,眾 學法 66~113 條,滅諍法 7 條(依據《僧祇律》,比丘戒條共 218 戒,
比丘尼戒條更多)。在誦戒時,要求僧眾專心共聽全部戒經。《僧祇律》
卷 21 記載著:
「佛言:誦波羅提木叉時,餘比丘不得坐禪及作餘業,皆應專心 共聽。若四事聽,十三事不聽,越比尼罪。十三事聽,二不定法 不聽,越比尼罪。二不定聽,三十事不聽,越比尼罪。三十事聽,
九十二事不聽,越比尼罪。九十二事聽,四波羅提提舍尼不聽,
越比尼罪。四波羅提提舍尼聽,眾學不聽,越比尼罪。眾學聽,
七滅諍不聽,越比尼罪。若中間隨不聽。隨得越比尼罪。一切不 聽,波夜提。」(T32,39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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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罪的輕重依《僧祇律》卷 40 所引用的《佛說犯戒罪報輕 重經》的說法是:1.犯眾學戒;2.犯波羅提提舍尼;3.犯波夜提;4.
犯偷蘭遮;5.犯僧伽婆尸沙;6.犯波羅夷。釋尊入滅前提及「小小戒 可捨」,這表示到釋尊晚年時期所累積的輕微戒條太多,所以釋尊准 許在某些時空下,可以暫時棄捨較不合時的一些小小戒。
(四)戒經八法中的戒條次第
由於部派傳承的不同,戒經八法的內容和次第略有差異。此中,
他勝法、僧殘法、不定法、捨墮法、別悔法、滅諍法等六法,其內容 和次第於各部戒經大都一致。至於眾學法大多是關於個人的穿著、言 行舉止、用餐等方面的輕戒,其數目和次第容易隨需要而制定因而會 不定。而屬於中等戒律的墮法(波逸提)的數目和條文的次第,在不 同部派有明顯的差異,值得注意。釐清不同部派的墮法條文的次第,
可以了解部派的演變過程,因而值得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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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專題研究:
戒經中墮法條文的次第和部派的演變
林崇安
一、前言
戒經或戒本,譯自梵文「波羅提木叉」(Prâtimoksa),是律藏的 核心部分,是僧眾半月半月誦戒時用的。由於早期印度各地區的佛教 僧眾每半月都要誦戒,同一地區的戒經必須內容和次第一致;戒條次 第的改動必須經由結集才有可能,所以掌握住戒條次第的變動就可以 看出結集的影響以及部派的關連。戒經分成比丘和比丘尼二類。比丘 戒經的內容有「八法」:1.他勝法(波羅夷),2.僧殘法,3.不定法,
4.捨墮法(捨墮波逸提),5.墮法(波逸提),6.別悔法,7.眾學法,8.
滅諍法。現存各部戒經八法的內容是大同小異,但戒條的條數以及條 文的次第,由於部派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整體而言,比丘戒條有二百 多條,其條數的分佈為:他勝法 4 條,僧殘法 13 條,不定法 2 條,
捨墮法 30 條,墮法 90-92 條,別悔法4條,眾學法 66~113 條,滅諍 法 7 條。此中,他勝法、僧殘法、不定法、捨墮法、別悔法、滅諍法 等六法,其內容和次第於各部戒經大都一致;而墮法(波逸提)的數 目和次第,在不同部派有明顯的差異,因而值得研究。至於眾學法大 多是關於個人的穿著、言行舉止、用餐等方面的小戒,其數目和次第 不定。所以本文所要研究的是針對不同部派的墮法條文的次第,並釐 清其演變的過程。
二、比丘戒經資料和以往的戒經研究
聲聞律藏的原始資料,分成廣律、戒經及律論三大類。現存的廣 律有:大眾部的《摩訶僧祇律》;說有部的《十誦律》及《根本說一 切有部毗奈耶》;化地部的《五分律》,上座銅鍱部的《巴利律》、法 藏部的《四分律》。現存與比丘戒經相關的漢譯資料及其略稱如下:
1.僧祇=大眾部《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
2.十誦=說有部《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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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部=根有戒經=《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
4.鼻奈耶=說有部《鼻奈耶》=《戒因緣經》
5.優波離=《優波離問佛經》
6.解脫=飲光部《解脫戒經》
7.五分=化地部《彌沙塞五分戒本》
8.四分=法藏部《四分比丘戒本》
9.巴利=銅鍱戒本=漢譯上座銅鍱部《比丘波羅提木叉》
以上是漢譯本。不是漢文的有:
a.梵本=根有梵本=梵文說有部《戒經》
b.西藏=根有藏本=藏文說有部《戒經》
c.巴利=巴利文上座銅鍱部《比丘波羅提木叉》
依據不同部派的戒經,可以比對出諸部戒條次第的變化,以往有 關這一方面的研究有:
(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1960):書中詳細比對諸部戒經戒條次 第,對照時以「巴利」為底本。1
(2)釋印順,〈波羅提木叉經集成的研究〉(1968):文中引用平川彰
《律藏之研究》作為參考,但是比對時是以「優波離」為底本,
比對僧祇、十誦諸本、根有諸本、解脫戒經、銅鍱戒本、四分戒 本、五分戒本的墮法戒條次第。「十誦諸本」是《十誦戒本》、《十 誦律本》、《鼻奈耶》等。「根有諸本」是《根有戒經》、《根有梵 本》、《根有藏本》等。2
(3)釋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1988):將上文收入此書中,
略加修訂,同樣是以「優波離」為底本,比對各部比丘墮法戒條 的次第。3
(4)《漢譯南傳大藏經》律藏中的〈諸部戒本戒條對照表〉(1992):
此對照表是以「巴利」為底本,比對了四分、五分、十誦、梵本、
有部、西藏、鼻奈耶、解脫、僧祇等多種戒本的所有比丘戒條的 次第。4
(5)林崇安,《印度佛教的探討》第四章律藏的集成(1995):書中 戒條的對照是以「僧祇」為底本,先比對十誦、梵本、有部、西
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頁 443-472。
2釋印順,〈波羅提木叉經集成的研究〉,《華岡佛學學報》第 1 期,頁 113-119。
3釋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 159-171。
4通妙譯,〈諸部戒本戒條對照表:比丘戒本〉,《巴利律藏》:《漢譯南傳大藏經》
冊 5,附表,頁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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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優波離、鼻奈耶、解脫的波逸提次第;其次以僧祇為底本,
比對五分、巴利、四分的波逸提次第,共列出前面 60 條的比對,
對比對的結果只作簡略的解說。5
(6)李鳳媚,《巴利律比丘戒研究》(1999):書中戒條的對照以「巴 利」為底本,比對五分、僧祇、四分、十誦、根有的所有戒條次 第。6
以上戒條的比對,共有三種作底本:巴利、優波離和僧祇,此中 哪一種較能比對出戒經演變的過程呢?這就要先抉擇現有律藏中哪 些是舊律、哪些是新律,及其間的差異,以下進行這一分析。
三、舊律、新律與戒經的底本
今先探討現有律藏中的舊律與新律,而後才抉擇底本。
(一) 現存的僧祇律
目前漢地保留的僧祇律是法顯於中印度所得的《摩訶僧祇律》。
這一僧祇律被認為最接近原始舊律,其理由如下:
1.依《高僧法顯傳》的記載:
「法顯本求戒律,而北天竺諸國皆師師口傳,無本可寫,是以遠 涉乃至中天竺,於此摩訶衍僧伽藍得一部律,是《摩訶僧祇眾 律》,佛在世時,最初大眾所行也。」7
佛滅當年大迦葉主持第一結集時,優波離尊者誦出佛陀所制訂的 律,經由五百阿羅漢確認而傳下來,這是原始舊律。此處法顯所得的
《摩訶僧祇律》便是這一舊律。
2.《舍利弗問經》說:
「時,有一長老比丘好於名聞,亟立諍論,抄治我律,開張增廣 迦葉所結名曰大眾律,外採綜所遺,誑諸始學,別為群黨,互言
5林崇安,《印度佛教的探討》,頁 172-176。
6李鳳媚,《巴利律比丘戒研究》頁 368-374。
7《大正藏》冊 51,頁 864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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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時有比丘,求王判決。王集二部,行黑白籌,宣令眾曰:
若樂舊律可取黑籌,若樂新律可取白籌。時取黑者乃有萬數,時 取白者只有百數。王以皆為佛說,好樂不同不得共處。學舊者多,
從以為名,為摩訶僧祇也。學新者少而是上座,從上座為名,為 他俾羅也。……摩訶僧祇其味純正。」8
此處指出,大迦葉主持第一結集時,所集出的律是原始舊律。第 一結集後印度不同地區的僧眾都奉行著相同的原始舊律。一直到佛滅 百年時發生戒律(十事非法)之爭,分裂成舊律和新律,學舊律者多,
將舊律稱作《摩訶僧祇律》或《大眾律》,這些學舊律的廣大僧眾不 參與新的結集,維持舊有戒條的次第,沒有增改,所以說「摩訶僧祇 其味純正」。新律則稱作《他俾羅律》或《上座律》。此處引起諍論的 長老比丘,是指促成第二結集的耶舍,被批評為「好於名聞,亟立諍 論」,這是站在學舊律者的立場所下的貶語。
以上二段引文,說明現存的《僧祇律》最接近原始的舊律。
(二)現存的上座律系
此處的「上座律系」指五分、巴利、四分。從上引《舍利弗問經》
可以看出,佛滅百年戒律之爭時,「樂新律者少而是上座」,這是指第 二結集時的會內上座,他們人數少,所集出的是新律,稱作上座律,
近乎現存的化地部《五分律》,對墮法條文的次第有所移動(見下面 第二表),並增加眾學法的條數(舊律僧祇是 66 條,五分增為 100 條), 所以被批評為「抄治我律,開張增廣」。戒律之爭時,會內的少數僧 眾形成上座部的系統,而不參與結集的廣大僧眾是分佈於印度不同的 地區,他們各有其師承:例如,中印東方的僧眾是舍利弗、羅怙羅的 系統,西方僧眾是阿難的系統,西南方阿槃提國是大迦旃延的系統,
西海岸邊地輸那國是富樓那的系統。這些會外僧眾沒有參與第二結 集,他們仍奉行著原先的舊律。第二結集後到第三結集之間,不同師 承的僧團對義理的理解不同(如,中有、五事、補特伽羅、現觀等論 題)而產生大的法諍,結果會外不同地區的廣大僧眾分裂成犢子部、
大眾部、說有部,加上會內的上座部系統,因而有「犢子部、大眾部、
說有部、上座部」的部派名稱出現。到阿育王時期,上座部又舉行第
8《大正藏》冊 24,頁 900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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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集。這次集結出新的上座律,往南傳播成為今日上座銅鍱部《巴 利律》,有一支往北傳播成為法藏部《四分律》。由於第二和第三結集 時,對墮法、眾學法等有所調整,所以,現存上座系的《五分律》、《巴 利律》、《四分律》都是屬於新律。
(三)現存的說有律系
此處的「說有律系」指十誦、有部、梵本、西藏、優波離、解脫 等。至於說有部是否屬於上座部?後面將會探討。上述佛滅百年後到 阿育王時期,會外不同地區的僧眾由於相互法諍而分成犢子部、說有 部和大眾部,他們的律可以分別稱為犢子部律、說有部律和大眾部 律,但是都是奉行第一結集下傳的舊律,沒有差別。法諍時期說有部 所奉行的律,可以稱為「初期說有律」,其內容是相同於舊律。佛滅 六百年時,說有部舉行迦濕彌羅結集(北傳稱為第四結集),對墮法 條文略加調整(見下面第一表),成為現存的說有律,所以現存的說 有律不能算是舊律,可通稱為「後期說有律」,是參與迦濕彌羅結集 後所形成。
(四) 犢子律
以上提及僧祇律、上座律系、說有律系,剩下犢子律是舊律或新 律?僧祐的《出三藏記集》說:
「婆麤富羅,此一名僧祇律。……婆麤富羅眾籌甚多,以眾多故,
改名摩訶僧祇。」9
文中的「婆麤富羅」,就是「犢子」。為何僧祐說:犢子律又稱僧 祇律?在部派傳承中,佛滅百年後到阿育王時期,會外不同地區的僧 眾由於相互法諍而分成犢子部、說有部和大眾部。這時他們的律雖分 別稱為犢子部律、說有部律和大眾部律,其實都是奉行第一結集下傳 的僧祇舊律,沒有差異。所以,此處僧祐說犢子律就是僧祇律,這是 合理的。我們可以說,第二結集後,律有新舊之分,新的是會內的上 座律,舊的是會外的僧祇律;法諍之後,舊的僧祇律又依據部派名稱
9《大正藏》冊 55,頁 20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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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同,分別稱為犢子部律、說有部律和大眾部律,但是其內容此時 是同於僧祇舊律。
小結:以上分析現有律藏中的舊律與新律後,可知上座部的巴利 律,歷經第一和第二結集的編動影響,屬於新律;而《優波離問佛經》
(屬後期說有律)受到迦濕彌羅結集的影響,不能算是舊律,現存只 有僧祇律是最接近舊律。分辨出舊律和新律後,今日想要瞭解戒經的 整個演變過程,顯然要以舊律作底本來比對其他的戒經,才能看出前 後的變化及其和部派的關連。所以,以下以僧祇為底本來進行詳細的 比對。
四、結集經和律的原則
在進行比對之前,要先知道古代僧眾結集經和律的原則,《原始 佛教聖典之集成》說:
「古德的結集經、律,隨部類而編為次第,每十事(不足十事或 多一二事,例外)結為一頌,這也是為了便於記憶。在十事一偈 中,傳誦久了,先後或不免移動,但為結頌所限,不會移到別一 頌去。如移編到別一偈,那一定是有意的改編,結頌也就要改變 了。偈與偈,在傳誦中也可能倒亂的。但不倒則已,一倒亂就十 事都移動了。對條文的次第先後,應注意這些實際問題!戒經八 部中,尼薩耆波逸提、波逸提的戒條最多(學法本沒有一定數目,
不必研究)。從次第先後去研究時,首應注意十事為一偈的意義。
同屬於一偈(如從 1-10,從 11-20),次第雖有先後差別,仍不 妨看作大致相同。」10
此中要留意一些要點:
(1)古代僧眾結集經律時,為了便於記憶,每十事結為一頌,但是 偶而有不足十事或多一二事。同一偈內的十事,偶而有前後的移 動,但為結頌所限,不會移到別一頌去。如果移到別一偈,則必 定是有意的改編,而結頌也要跟著改變。
(2)偈與偈的相互調動,此處雖說「在傳誦中也可能倒亂的」,但 是最可能也是有意的改編。
10釋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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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戒經八部中,戒條數目多的有尼薩耆波逸提(捨墮法 30 條)、
波逸提(墮法 90~92 條)和眾學法(66~113 條)。此中捨墮法都 是 30 條,戒條次第大都相近。墮法的戒條數目和次第,在不同 部派有明顯的差異,因而值得研究。眾學法是戒律中最輕的罪,
沒有一定的數目和次第。剩下五部的數目和次第都很一致,故不 用特別研究。
(4)同屬於一偈(如,從第 11 事到第 20 事)內,其次第雖有前後 移動的小差別(如,第 13 事移動成第 18 事),這種「偈內微調」
不妨看作大致相同。如此可以直接掌握整體的演變趨勢,而不落 入枝節。
(5)關於「有意的改編」,這不是少數人能決定的,一般是發生在德 高望重的僧眾舉行結集時,經由結集而改動,往往也因為結集而 產生新的部派。僧伽會議時,所有參與者都同意才算通過,所以 不經僧伽會議想改動條文次第是不可能的。結集和部派有密切的 關連。一般的情況是,結集時會內通過的新律或新次第,只對會 內的僧伽系統有約束力,對會外的僧伽系統是沒有約束力的,會 外常會遵循原先的律或次第。
古代僧眾結集經律時,編改時還有「事義相類」的原則,《原始 佛教聖典之集成》說:
「《銅鍱戒本》與《四分戒本》,在次第先後的整理上,比《優 波離問佛經》、《僧祇戒本》等一大系統,確有長處!如以掘地 戒及壞生戒為次第;拒勸學戒、毀毘尼戒、無知毘尼戒──三戒 自為次第,都事義相類,便於記憶。」11
此處印順法師舉出二例說明編改時的「事義相類」:
(1)掘地戒及壞生戒:《優波離問佛經》的編號是:掘地戒[73]、
壞生種戒[11]。《僧祇戒本》也是:掘地戒[73]、壞生種戒
[11],這二戒分處不同的偈。巴利上座部《銅鍱戒本》與法藏 部《四分戒本》的新編號都是:掘地戒[10]、壞生種戒[11],
將這二戒移為同一偈內相連二事,事義相類,便於記憶。(刮號 內的編號可參考下面第一表和第二表)
(2)拒勸學戒、毀毘尼戒、無知毘尼戒:《優波離問佛經》的編號
11釋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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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拒勸學戒[75]、毀毘尼戒[10]、無知毘尼戒[83],位 於不同三偈。《僧祇戒本》是:拒勸學戒[75]、毀毘尼戒[10]、
無知毘尼戒[92],也位於不同三偈。巴利上座部《銅鍱戒本》
與法藏部《四分戒本》的新次第是:拒勸學戒[71]、毀毘尼戒
[72]、無知毘尼戒[73],為同一偈內相連三事,事義相類,
便於記憶。
我們一旦掌握「每十事結為一頌」、「事義相類」的原則和接受「偈 內微調」,就容易比對出舊律和新律之間顯著的「有意的改編」。
五、舊律與說有律系的比對
第一表是僧祇律與說有律系的比丘戒中墮法次第的比對,此中以 僧祇律戒條的號次為「底本」來進行比對。此處的說有律系指:十誦、
梵本、有部、西藏、優波離、解脫。
第一表、僧祇律與說有律系的墮法次第比對
僧祇 十誦 梵本 有部 西藏 優波離 解脫 墮法的條名 92 90 90 90 90 92 90
(總條數)
1 1 1 1 1 1 1 小妄語戒
2 2 2 2 2 2 3 罵戒
3 3 3 3 3 3 2 兩舌戒
4 4 4 4 4 4 4 發諍戒
5 5 5 5 5 5 5 與女人說法過限戒
6 6 6 6 6 6 6 與未受具人同誦戒
7 7 7 8 8 7 7
實得道向未受具者說戒
25
8 8 8 7 7 8 8
向非受具人說粗罪戒
9 9 9 9 9 9a 9
同羯磨後悔戒 10 10 10 10 10 10 10
毀毘尼戒 11 11 11 11 11 11 11
壞生種戒 12 13 13 13 13 13 13
異語惱僧戒 13 12 12 12 12 12 12
嫌罵僧知事戒
14 14 14 14 14 14 14 露敷僧物戒 15 15 15 15 15 15 15 覆處敷僧物戒 16 16 16 16 16 16 17 牽他出房戒 17 17 17 17 17 17 16 強敷戒 18 18 18 18 18 18 18 坐脫腳牀戒 19 19 19 19 19 19 19 用蟲水戒 20 20 20 20 20 20 20 覆屋過三節戒 21 21 21 21 21 21 21 輒教尼戒
22 22 22 22 22 22a 22 與尼說法至日暮戒 23 ● ● ● ● 22b 23
比丘尼住處戒 24 23 23 23 23 23 24
譏教尼人戒 25 28 28 29 29 28 ●
獨與尼屏露坐戒
26
26 24 24 26 26 24 27
與尼期行戒 27 25 25 27 27 25 28
與尼同船戒 28 26 26 24 24 26 25
與非親尼衣戒 29 27 27 25 25 27 26
與非親尼作衣戒 30 30 30 30 30 30 30
食尼歎食戒 31 32 32 32 32 32 32
施一食處過受戒 32 31 31 31 31 31 31
展轉食戒 33 34 34 34 34 34 34
足食戒 34 35 35 35 35 35 35
勸足食戒 35 39 39 39 39 39 39
不受食戒 36 37 37 37 37 37 37
非時食戒 37 38 38 38 38 38 38
食殘宿戒 38 33 33 33 33 33 33
取歸婦賈客食戒 39 40 40 40 40 40 40
索美食戒 40 36 36 36 36 36 36
別眾食戒 41 52 52 52 52 52 53
露地燃火戒 42 54 53 54 54 54 54
共未受具人宿過限戒 43 53 54 53 53 53 51
與欲後悔戒
27
44 51 51 51 51 51 52
驅他出聚戒 45 55 55 55 55 55 55
惡見違諫戒 46 56 56 56 56 56 56
隨舉戒 47 57 57 57 57 57 57
隨擯沙彌戒 48 59 59 58 58 59 58
著新衣戒 49 58 58 59 59 58 59
捉寶戒 50 60 60 60 60 60 70
半月浴過戒 51 41 41 41 41 41 41
飲蟲水戒 52 44 44 44 44 44 44
與外道食戒 53 42 42 42 42 42 43
食家強坐戒 54 43 43 43 43 43 42
屏與女坐戒 55 45 45 45 45 45 45
觀軍戒 56 46 46 46 46 46 46
有緣軍中過限戒 57 47 47 47 47 47 47
觀模擬戰戒 58 48 48 48 48 48 48
瞋打比丘戒 59 49 49 49 49 49 49
搏比丘戒 60 50 50 50 50 50 50
覆他粗罪戒 61 61 61 61 61 61 61
奪畜生命戒
28
62 62 62 62 62 62 62
疑惱比丘戒 63 68 68 68 68 68 69
淨施衣不語取戒 64 67 67 67 67 67 67
藏他衣缽戒 65 66 66 66 66 66 66
怖比丘戒 66 64 64 64 64 64 64
水中戲戒 67 63 63 63 63 63 63
擊攊戒 68 70 70 70 70 71 60
與女人期行戒 69 65 65 65 65 65 65
與女人共宿戒 70 29 29 28 28 29 29
獨與女人(露或屏處)坐戒 71 72 72 72 72 72 72
未成年者授具足戒 72 71 71 71 71 70 71
與賊期行戒 73 73 73 73 73 73 74
掘地戒 74 74 74 74 74 74 73
過受四月藥請戒 75 75 75 75 75 75 75
拒勸學戒 76 79 79 79 79 79 79
飲酒戒 77 78 78 78 78 78 78
不受諫戒 78 76 76 76 76 76 76
屏聽四諍戒 79 77 77 77 77 77 77
不與欲戒
29
80 80 80 80 80 80 80
非時入村落戒 81 81 81 81 81 81 81
不囑同利入村落戒 82 82 82 82 82 82 82
突入王宮戒 83 84 84 84 84 84 84
骨牙針筒戒 84 85 85 85 85 85 85
過量床足戒 85 86 86 86 86 86 86
貯綿床褥戒 86 89 89 87 87 89 87
過量坐具戒 87 88 88 88 88 88 88
過量覆瘡衣戒 88 87 87 89 89 87 89
過量雨浴衣戒 89 90 90 90 90 90 90
與佛等量作衣戒 90 69 69 69 69 69 68
無根僧殘謗戒
91 ● ● ● ● 9b ●
迴與僧物戒 92 83 83 83 83 83 83
無知毘尼戒
第一欄是以僧祇作為底本的 92 墮法的號次,由 1 到 92,每條墮 法的名稱列於最右欄,作參考之用。第二欄是十誦中墮法的排次,這 是對應於僧祇編號,譬如,僧祇的第 12 條對應到十誦第 13 條,僧祇 的第 13 條對應到十誦第 12 條,這二條在同一偈內互換。其他類推。
第二到第五欄是十誦、梵本、有部、西藏等四種戒經內墮法的對 應編號,由第一表可以立刻看出,這四種的條文次第非常一致。十誦、
有部、西藏三種戒經的《廣律》現今還存在著,梵本的《廣律》今日 雖不存留,但古時必存在過。有《廣律》配合的戒經,在說有律系中 佔有「主流」的地位,以下用「有部」作代表以便討論。第一表的比
30
對如下:
(一)僧祇和有部比對
將僧祇和有部比對,立刻看出一些顯著的差異。戒條總數方面,
僧祇共有 92 條,分成九偈,一偈十條或十事,第九偈[81-92]有十 二條或十二事。有部將僧祇的第 23 事和第 91 事刪除,因而墮法的條 數就變成 90 條,如此每一偈都是十事,便於憶持。戒條次第方面:
(1)從整偈來看,有部將僧祇第五偈[41-50]移成第六偈,將僧祇 第六偈[51-60]:移成第五偈。此中涉及第五偈和第六偈[41-60]
二偈的互移,這是「有意的改編」以及「偈內微調」。
(2)有部將僧祇第 70 事「獨與女人(露或屏處)坐戒」移為第 28 事,這是一顯著的「有意的改編」。因為有部的第 27 事是「與尼 同船戒」,第 29 事是「獨與尼屏露坐戒」,所以這是將事義相類 的移在一起。
(3)有部將僧祇第 90 事「無根僧殘謗戒」(沒有根據地譭謗比丘犯 僧殘)移為第 69 事,而有部的第 68 事是「淨施衣不語取戒戒」
(受他寄衣,後時不問主輒自取用),如此將這事義略近的二事 移在一起。
以上共有三項有意的改編,一項是偈的互移,二項是將一事移到 他偈內,這便是有部戒條的「三項編改特徵」。
(二)僧祇和優波離比對
接著進行僧祇和優波離的比對:優波離仍保留僧祇的第 23 事和 第 91 事而有 92 條戒。僧祇的第 9 條和第 91 條,對應為優波離的第 9a 和 9b 二條,僧祇的第 22 條和第 23 條,對應為優波離的第 22a 和 22b 二條,此處分 a 和 b 是使總號為 90,便於和只有 90 條的有部作 比對。優波離是(1)將僧祇第五偈和第六偈互移,(2)將僧祇第 70 事移到他偈成第 29 事。(3)將僧祇第 90 事移到他偈成第 69 事,完 全同於有部的「三項編改特徵」,所以將優波離歸屬說有律系是合理 的。
(三)僧祇和解脫比對
31
將僧祇和解脫進行比對:解脫將僧祇的第 25 條和 91 條刪除,因 而是 90 條戒。在次第方面,解脫是(1)將僧祇第五偈和第六偈互移,
但第 50 事移到他偈成第 70 事。(2)將僧祇第 70 事移到他偈成第 29 事。(3)將僧祇第 90 事(無根僧殘謗戒)移到他偈成第 68 事,又將 僧祇第 63 事(淨施衣不語取戒)移成第 69 事,將這二事移在一起是 同於有部。整體看來,解脫保留大部分的有部的「三項編改特徵」。 解脫是飲光部的律,一般認為飲光部是由說有部分出,這是合理的。
(四)第一表小結
(1)第一表中,第一欄代表第一結集的僧祇舊律(比丘戒中墮 法次第)。第二到五欄代表迦膩色迦王第四結集後傳往漢地、藏地以 及在印度本土的說有律。此四欄中戒條次第都很一致,表示不同地區 和不同時期下,資料維持著「穩定性」。由僧祇舊律和說有戒條的比 對,可以看出有部只將僧祇舊律略加移動使事義相類,有「三項編改 特徵」。第六欄代表優波離的墮法次第,同樣有「三項編改特徵」,所 以《優波離問佛經》可以歸入說有律系。第七欄代表解脫的墮法次第,
也與有部關係密切,所以飲光部的《解脫戒經》可以歸入說有律系。
(2)說有律系有「三項編改特徵」,除了優波離是 92 條外,其 他說有律系都是 90 條,刪除了第 23、91 條。整體而言,有部對舊律 的改動不大。那麼,有部何時將舊律進行「有意的改編」?現存的有 部資料都是迦膩色迦王時期的第四結集之後所傳出,所以改編是在第 四結集時。由此也可以推知,佛滅 600 年以前,有部的律幾乎相同於 僧祇舊律。第四結集中編出《大毗婆沙論》,這是站在說有部的立場 駁斥其他部派的思想。
六、舊律與上座律系的比對
第二表是僧祇律與上座律系的比丘戒中墮法次第比對,此中以僧 祇律戒條的號次為「底本」來進行比對。此處的上座律系指:五分、
巴利、四分。
第二表、僧祇律與上座律系的墮法次第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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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祇 五分 巴利 四分 墮法的條名 92 91 92 90
(總條數)
1 1 1 1 小妄語戒
2 2 2 2 罵戒
3 3 3 3 兩舌戒
4 5 63 66 發諍戒
5 4 7 9 與女人說法過限戒
6 6 4 6 與未受具人同誦戒
7 8 8 8
實得道向未受具者說戒
8 9 9 7
向非受具人說粗罪戒 9 80 81 74
同羯磨後悔戒 10 10 72 72
毀毘尼戒
11 11 11 11 壞生種戒 12 12 12 12 異語惱僧戒 13 13 13 13 嫌罵僧知事戒 14 14 14 14 露敷僧物戒 15 15 15 15 覆處敷僧物戒 16 16 17 17
牽他出房戒
33
17 17 16 16 強敷戒 18 18 18 18
坐脫腳牀戒
19 20 20 19 用蟲水戒 20 19 19 20 覆屋過三節戒
21 21 21 21 輒教尼戒
22 22 22 22 與尼說法至日暮戒
23 23 23 ● 比丘尼住處戒
24 24 24 23
譏教尼人戒 25 25 30 26
獨與尼屏露坐戒 26 28 27 27
與尼期行戒 27 29 28 28
與尼同船戒 28 26 25 24
與非親尼衣戒 29 27 26 25
與非親尼作衣戒 30 30 29 29
食尼歎食戒 31 33 31 31
施一食處過受戒 32 31 33 32
展轉食戒 33 35 35 35
足食戒 34 36 36 36
勸足食戒
34
35 37 40 39
不受食戒 36 38 37 37
非時食戒 37 39 38 38
食殘宿戒 38 34 34 34
取歸婦賈客食戒 39 41 39 40
索美食戒 40 32 32 33
別眾食戒 41 68 56 57
露地燃火戒
42 7 5 5
共未受具人宿過限戒 43 79 79 76
與欲後悔戒 44 76 42 46
驅他出聚戒 45 48 68 68
惡見違諫戒 46 49 69 69
隨舉戒 47 50 70 70
隨擯沙彌戒 48 77 58 60
著新衣戒 49 69 84 82
捉寶戒 50 70 57 56
半月浴過戒 51 ● 62 62
飲蟲水戒 52 40 41 41
與外道食戒
35
53 42 43 43
食家強坐戒 54 43 44 44
屏與女坐戒 55 45 48 48
觀軍戒 56 46 49 49
有緣軍中過限戒 57 47 50 50
觀模擬戰戒 58 71 74 78
瞋打比丘戒 59 72 75 79
搏比丘戒 60 74 64 64
覆他粗罪戒 61 51 61 61
奪畜生命戒 62 52 77 63
疑惱比丘戒 63 81 59 59
淨施衣不語取戒 64 78 60 58
藏他衣缽戒 65 73 55 55
怖比丘戒 66 55 53 52
水中戲戒 67 54 52 53
擊攊戒 68 67 67 30
與女人期行戒 69 56 6 4
與女人共宿戒 70 44 45 45
獨與女人(露或屏處)坐戒
36
71 61 65 65
未成年者授具足戒 72 66 66 67
與賊期行戒 73 59 10 10
掘地戒 74 62 47 47
過受四月藥請戒 75 63 71 71
拒勸學戒 76 57 51 51
飲酒戒 77 58 54 54
不受諫戒 78 60 78 77
屏聽四諍戒 79 53 80 75
不與欲戒 80 83 85 83
非時入村落戒 81 82 46 42
不囑同利入村落戒 82 65 83 81
突入王宮戒 83 86 86 86
骨牙針筒戒 84 85 87 84
過量床足戒 85 84 88 85
貯綿床褥戒 86 87 89 87
過量坐具戒 87 88 90 88
過量覆瘡衣戒 88 89 91 89
過量雨浴衣戒
37
89 90 92 90
與佛等量作衣戒 90 75 76 80
無根僧殘謗戒 91 91 82 ●
迴與僧物戒 92 64 73 73
無知毘尼戒
第二表中的比對、分析和解說甚為複雜,因為表中第一欄的僧祇 是舊律,是第一結集所成;第二欄五分(化地)是經過第二結集所成 的上座部新律;第三欄巴利和第四欄四分是再經第三結集所成的上座 部新律。阿育王時期第三結集前,上座部、大眾部、說有部等各部的 僧眾(還有外道混入)聚集華氏城,發生戒、法之諍,最後上座部舉 行第三結集,會中參考舊律和五分律,對戒條次第等經過仔細的討論 和改編,結集出新的上座巴利律藏,往南傳的是現存的巴利,而輾轉 北傳的是現存的四分。以上是有關僧祇、五分、巴利和四分出現的時 代背景。第二表的比對如下:
(一)僧祇和五分的比對
戒條總數方面,僧祇共 92 條,五分刪除僧祇的第 51 條(飲蟲水 戒),而成 91 條。戒條次第方面,五分作了較大的調整:
(1)從整偈來看,五分將僧祇第五偈[41-50]保留三事,其他大都 移到第七八偈。將僧祇第六偈[51-60]分開移到第五、第七偈。
將僧祇第七偈[61-70]保留一事,其他一半移到第六偈。將僧 祇第八偈[71-80]分開移到第六、第七偈。此中涉及第五偈到 第八偈[41-80]四偈內多事的互移,是一複雜的「有意的改編」。
(2)五分將僧祇第 70 事「獨與女人(露或屏處)坐戒」移為第 44 事,而五分的第 43 事是「屏與女坐戒」,所以這是將事義相類的 二事移在一起。
(3)五分將僧祇第 90 事「無根僧殘謗戒」(譭謗比丘犯僧殘戒)移 為第 75 事,而五分的第 74 事是「覆他粗罪戒」(不檢舉犯重罪 的比丘),如此將事義略近的移在一起。
(4)五分將僧祇第 9 條(同羯磨後悔戒)移後為五分第 80 條;將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