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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競 技 運 動 學 系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視覺影像模擬學習對跆拳道初級裁判判決能力之

研究

THE EFFECTS OF VISUAL IMAGES

SIMULATION SYSTEM ONNOVICE

REFEREE JUDGMENT ABILITY OF

TAEKWONDO SPORT

研 究 生 : 吳 明 傑 撰

指 導 教 授 : 蔡 明 昌 教 授

(2)

影 像 模 擬 學 習 對 跆 拳 道 初 級 裁 判 判 決 能 力 之 研 究 總 頁 數 : 7 1 頁 校 所 組 別 : 競 技 運 動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 吳 明 傑 指 導 教 授 : 蔡 明 昌 博 士

中 文 摘 要

本 研 究 目 的 旨 在 探 討 視 覺 影 像 模 擬 介 入 的 輔 助 學 習 方 式 , 對 跆 拳 道 初 級 裁 判 在 動 作 認 知 、 給 分 標 準 與 判 決 能 力 之 差 異 。 透 過 自 行 設 計 之 視 覺 影 像 模 擬 系 統 , 搭 配 自 行 編 製 之 問 卷 , 利 用 描 述 性 統 計 來 了 解 各 類 別 變 項 ( 性 別 、 裁 判 年 資 、 判 罰 場 次 、 選 手 年 資 、 教 練 年 資 與 參 賽 類 別 ), 將 前 、 後 以 相 依 樣 本 t 檢 定 進 行 考 驗 , 再 以 獨 立 樣 本 t 檢 定 來 考 驗 各 類 別 變 項 在 前 、 後 測 之 分 數 差 距 。 結 果 發 現 到 , 不 同 的 性 別 、 裁 判 年 資 、 判 罰 場 次 、 選 手 年 資 及 參 賽 類 別 中 皆 不 會 影 響 判 罰 的 精 確 程 度 ( p > . 0 5 ) 。 經 過 模 擬 影 像 介 入 後 , 有 無 教 練 年 資 與 前 、 後 測 結 果 在 動 作 認 知 與 給 分 標 準 , 以 及 視 覺 影 像 模 擬 系 統 介 入 前 與 介 入 後 的 結 果 , 皆 達 顯 著 差 異 ( p < . 0 5 ) 。 因 此 , 本 研 究 顯 示 跆 拳 道 初 級 裁 判 在 經 由 視 覺 影 像 模 擬 系 統 之 介 入 後 , 能 有 助 於 初 級 裁 判 在 判 決 能 力 上 的 改 善 , 結 果 亦 顯 示 男 、 女 裁 判 對 判 罰 能 力 的 認 知 沒 有 差 異 , 所 以 在 正 式 比 賽 上 不 只 有 男 性 裁 判 可 以 勝 任 , 提 升 女 性 裁 判 在 判 罰 職 務 比 例 上 的 指 派 亦 有 幫 助 , 而 不 論 資 淺 、 資 淺 裁 判 均 能 勝 任 工 作 職 責 , 其 差 別 在 於 經 驗 判 例 的 多 少 , 應 多 給 予 資 淺 裁 判 更 多 工 作 機 會 , 以 期 能 培 養 更 多 的 優 秀 裁 判 提 升 我 國 競 技 水 準 。 本 研 究 建 議 在 未 來 中 華 民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所 舉 辦 之 裁 判 或 教 練 講 習 會 或 各 縣 市 委 員 會 , 可 以 透 過 本 研 究 之 系 統 介 入 並 加 以 訓 練 , 以 此 來 提 升 我 國 教 練 與 裁 判 對 於 判 決 能 力 的 認 知 。 關 鍵 字 : 影 像 判 定 、 影 像 學 習 、 動 作 認 知 、 給 分 標 準

(3)

W u M i n g - C h i e h ( 2 0 1 4 ) , T h e e f f e c t s o f v i s u a l i m a g e s s i m u l a t i o n s y s t e m o n n o v i c e r e f e r e e j u d g m e n t a b i l i t y o f t a e k w o n d o s p o r t .

英 文 摘 要

T h e p u r p o s e o f t h i s s t u d y w a s t o u n d e r s t a n d t h e e f f e c t s o f v i s u a l i m a g e s s i m u l a t i o n s y s t e m o n n o v i c e r e f e r e e i n a c t i o n c o g n i t i o n , s c o r i n g s t a n d a r d a n d j u d g m e n t a b i l i t y o f t a e k w o n d o s p o r t . D a t a o f t h i s s t u d y w e r e c o l l e c t e d t h r o u g h t h e q u e s t i o n n a i r e o f s i m u l a t i o n s y s t e m a n d w e r e a n a l y z e d f o r r e l i a b i l i t y a n d v a l i d i t y . D e s c r i p t i v e s t a t i s t i c s w e r e a d o p t e d t o c a l c u l a t e t h e m e a n s , s t a n d a r d d e v i a t i o n , a n d t h e d i f f e r e n c e o f t h e p r e t e s t a n d p o s t t e s t . B o t h p a i r e d s a m p l e s t - t e s t , a n d i n d e p e n d e n t s a m p l e s t - t e s t w e r e c o n d u c t e d t o i n s p e c t t h e c a t e g o r i c a l v a r i a b l e s i n t h e p r e - a n d p o s t - t e s t s c o r e d i f f e r e n c e a t t h e s i g n i f i c a n t l e v e l α = . 0 5 . T h e r e s u l t i n d i c a t e d t h a t w i t h / w i t h o u t c o a c h y e a r s , p r e - a n d p o s t - t e s t d i f f e r e n c e i n t h e a c t i o n c o g n i t i o n , s c o r i n g s t a n d a r d , a n d t h e p r e - a n d p o s t - t e s t s c o r e w e r e s i g n i f i c a n t l y d i f f e r e n t ( p < . 0 5 ) . T h e r e s u l t s a l s o s h o w e d t h a t t h e c a p a b i l i t y o f j u s t i f i c a t i o n d i d n o t v a r i e s f r o m t h e t w o s e x g e n d e r s o f r e f e r e e s . T h i s i n d i c a t e d t h a t m a l e r e f e r e e s h o u l d n o t b e t h e o n l y o p t i o n f o r t h e g a m e r e f e r e e . I n c r e a s i n g t h e p r o p o r t i o n o f f e m a l e r e f e r e e p a r t i c i p a t i o n f o r t h e g a m e w i l l i m p r o v e t h e b a l a n c e s . T h r o u g h t h e s i m u l a t i o n o f v i s u a l i m a g e s s y s t e m c o u l d h e l p t h e n o v i c e r e f e r e e e f f e c t i v e l y i m p r o v e t h e i r j u d g e m e n t a b i l i t y , a n d t h e e m p l o y m e n t o f t h i s s y s t e m s h o u l d b e a d o p t e d i n b o t h n a t i o n a l r e f e r e e a n d c o a c h i n g s e m i n a r s i n t h e f u t u r e . K e y w o r d s : V i d e o j u d g m e n t 、 V i d e o l e a r n i n g 、 A c t i o n c o g n i t i o n 、 S c o r i n g s t a n d a r d s

(4)

謝 誌

很 高 興 我 終 於 完 成 研 究 所 的 學 業 了 , 雖 然 沒 有 如 期

順 利 完 成 , 但 至 少 我 完 成 了 對 自 己 的 承 諾 及 家 人 對 我 的

期 許 。 在 研 究 所 的 生 活 中 , 要 感 謝 的 人 真 的 是 太 多 太 多

了 , 首 先 是 我 的 指 導 教 授 蔡 明 昌 老 師 , 剛 開 始 從 我 什 麼

都 不 會 的 情 況 下 , 細 心 的 一 點 一 滴 教 導 我 論 文 寫 作 的 技

巧 與 方 式 , 也 給 予 我 許 多 的 方 向 及 意 見 。 他 為 了 我 這 個

研 究 生 付 出 了 許 多 的 心 思 , 花 很 多 時 間 幫 我 修 改 論 文 ,

幫 我 想 許 多 可 以 研 究 的 方 向 , 真 的 很 感 謝 蔡 老 師 。 其 次

則 是 周 桂 名 教 練 , 不 但 在 跆 拳 道 領 域 上 用 心 教 導 我 , 也

帶 給 我 許 多 做 人 處 事 的 道 理 , 在 學 術 領 域 上 也 是 給 我 許

多 的 意 見 , 並 在 適 當 的 時 機 鼓 勵 我 , 關 心 我 論 文 的 進

度 , 一 路 上 給 予 我 許 多 的 幫 助 , 非 常 感 謝 這 兩 位 教 授 耐

心 指 導 。 還 要 感 謝 跆 拳 道 隊 的 學 長 姐 及 學 弟 妹 們 , 尤 其

是 幫 助 我 最 多 的 新 豪 、 志 暉 學 長 與 銘 修 , 因 為 有 他 們 讓

我 學 業 過 得 更 充 實 了 ; 而 小 狗 更 是 一 路 上 陪 伴 我 聽 我 發

牢 騷 的 給 我 鼓 勵 的 女 朋 友 , 隊 上 許 多 的 戰 友 們 , 因 為 有

你 們 的 陪 伴 與 協 助 , 讓 我 覺 得 訓 練 時 是 我 放 鬆 心 情 最 好

的 方 式 , 真 的 非 常 感 謝 每 一 個 幫 助 我 的 人 。 最 後 我 要 感

謝 我 的 爸 媽 , 每 次 回 家 時 總 是 耳 提 面 命 的 提 醒 我 要 趕 緊

完 成 研 究 所 的 學 業 , 也 因 為 你 們 一 路 以 來 的 支 持 , 我 才

能 夠 拿 到 我 的 期 望 許 久 的 碩 士 學 位 。

吳 明 傑 謹 致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7 月

(5)

目 錄

中 文 摘 要

. . . I

文 摘 要

. . . I I

謝 誌

. . . I I I

目 錄

. . . V

表 目 錄

. . . V I

圖 目 錄

. . . V I I

第 壹 章 緒 論

. . . 1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 . .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 . . 2 第 三 節 研 究 問 題 . . . 4 第 四 節 研 究 假 設 . . . 5 第 五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 . . 5 第 六 節 名 詞 解 釋 . . . 6

第 貳 章 文 獻 探 討

. . . 8 第 一 節 跆 拳 道 裁 判 的 現 況 . . . 8 第 二 節 影 響 跆 拳 道 裁 判 判 決 的 因 素 . . . 1 2 第 三 節 視 覺 影 像 模 擬 在 運 動 領 域 之 應 用 . . . 1 6

第 參 章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

. . . 2 6 第 一 節 研 究 對 象 . . . 2 6 第 二 節 研 究 設 計 . . . 2 7 第 三 節 研 究 工 具 . . . 2 7 第 四 節 實 驗 步 驟 . . . 2 9 第 五 節 資 料 蒐 集 . . . 3 1 第 六 節 信 效 度 分 析 . . . 3 1

(6)

第 七 節 統 計 方 法 . . . 3 1

第 肆 章 結 果

. . . 3 4 第 一 節 受 試 者 基 本 資 料 之 描 述 性 統 計 . . . 3 4 第 二 節 動 作 認 知 與 變 項 比 較 . . . 3 6 第 三 節 給 分 標 準 與 變 項 比 較 . . . 4 3 第 四 節 判 決 能 立 之 前 、 後 測 比 較 . . . 5 0

第 伍 章 討 論

. . . 5 0

第 陸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 . . 5 6 第 一 節 結 論 . . . 5 6 第 二 節 建 議 . . . 5 7

參 考 文 獻

. . . 中 文 部 份 . . . 5 8 英 文 部 分 . . . 6 2 網 路 部 分 . . . 6 4

附 錄

. . . 附 錄 一 受 試 者 同 意 書 . . . 6 6 附 錄 二 個 人 資 料 表 . . . 6 7 附 錄 三 測 驗 問 卷 . . . 6 8

(7)

表 目 錄

表 3 - 1 國 際 裁 判 教 練 專 家 . . . 2 8 表 4 - 1 受 試 者 基 本 資 料 表 . . . 3 5 表 4 - 2 不 同 性 別 對 像 在 動 作 認 知 分 數 之 差 距 . . . 3 6 表 4 - 3 裁 判 年 資 高 低 在 動 作 認 知 分 數 之 差 距 . . . 3 7 表 4 - 4 不 同 判 罰 場 次 在 動 作 認 知 分 數 之 差 距 . . . 3 8 表 4 - 5 不 同 選 手 年 資 在 動 作 認 知 分 數 之 差 距 . . . 3 9 表 4 - 6 有 無 教 練 年 資 在 動 作 認 知 分 數 之 差 距 . . . 4 0 表 4 - 7 不 同 參 賽 類 別 在 動 作 認 知 分 數 之 差 距 . . . 4 1 表 4 - 8 前 、 後 測 在 動 作 認 知 分 數 之 差 異 . . . 4 2 表 4 - 9 不 同 性 別 對 像 在 給 分 標 準 分 數 之 差 距 . . . 4 3 表 4 - 1 0 裁 判 年 資 高 低 在 給 分 標 準 分 數 之 差 距 . . . 4 4 表 4 - 1 1 不 同 判 罰 場 次 在 給 分 標 準 分 數 之 差 距 . . . 4 5 表 4 - 1 2 有 無 選 手 年 資 在 給 分 標 準 分 數 之 差 距 . . . 4 6 表 4 - 1 3 有 無 教 練 年 資 在 給 分 標 準 之 差 異 . . . 4 7 表 4 - 1 4 不 同 參 賽 類 別 在 給 分 標 準 之 差 距 . . . 4 8 表 4 - 1 5 前 、 後 測 在 在 給 分 標 準 分 數 之 差 異 . . . 4 9 表 4 - 1 6 前 、 後 測 在 判 決 能 力 之 分 數 差 異 . . . 5 0

(8)

圖 目 錄

圖 3 - 1 研 究 設 計 圖 . . . 2 7 圖 3 - 2 實 驗 流 程 圖 . . . 3 0 圖 4 - 1 不 同 性 別 對 像 在 動 作 認 知 分 數 之 差 距 長 條 圖 . . . 3 6 圖 4 - 2 裁 判 年 資 高 低 在 動 作 認 知 分 數 之 差 距 長 條 圖 . . . 3 7 圖 4 - 3 不 同 判 罰 場 次 在 動 作 認 知 分 數 之 差 距 長 條 圖 . . . 3 8 圖 4 - 4 不 同 選 手 年 資 在 動 作 認 知 分 數 之 差 距 長 條 圖 . . . 3 9 圖 4 - 5 有 無 教 練 年 資 在 動 作 認 知 分 數 之 差 距 長 條 圖 . . . 4 0 圖 4 - 6 不 同 參 賽 類 別 在 動 作 認 知 分 數 之 差 距 長 條 圖 . . . 4 1 圖 4 - 7 前 、 後 測 在 動 作 認 知 分 數 之 差 異 長 條 圖 . . . 4 2 圖 4 - 8 不 同 性 別 對 象 在 給 分 標 準 分 數 之 差 距 長 條 圖 . . . 4 3 圖 4 - 9 裁 判 年 資 高 低 再 給 分 標 準 分 數 之 差 距 長 條 圖 . . . 4 4 圖 4 - 1 0 不 同 判 罰 場 次 在 給 分 標 準 分 數 之 差 距 長 條 圖 . . . 4 5 圖 4 - 1 1 選 手 年 資 高 低 在 給 分 標 準 分 數 之 差 距 長 條 圖 . . . 4 6 圖 4 - 1 2 有 無 教 練 年 在 給 分 標 準 分 數 之 差 距 長 條 圖 . . . 4 7 圖 4 - 1 3 不 同 參 賽 類 別 在 給 分 標 準 分 數 之 差 距 長 條 圖 . . . 4 8 圖 4 - 1 4 前 、 後 測 在 給 分 標 準 分 數 之 分 數 長 條 圖 . . . 4 9 圖 4 - 1 5 前 、 後 測 在 判 決 能 力 之 分 數 長 條 圖 . . . 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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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壹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自 2 0 0 4 年 雅 典 奧 運 跆 拳 道 運 動 為 我 國 獲 得 第 一 面 及 第 二 面 金 牌 後 , 跆 拳 道 運 動 已 在 台 灣 開 始 蓬 勃 發 展 起 來 ( 張 文 雄 、 張 展 瑋 , 2 0 0 7 ) , 參 與 跆 拳 道 運 動 的 人 口 相 對 增 加 許 多 , 選 手 在 競 技 比 賽 中 表 現 的 也 更 加 激 烈 , 許 多 教 練 想 獲 得 更 好 的 成 績 在 有 壓 力 的 情 況 下 , 也 會 對 裁 判 在 賽 場 中 的 判 決 提 出 質 疑 , 突 顯 出 裁 判 在 賽 場 判 決 能 力 的 重 要 性 , 而 現 代 競 技 運 動 場 在 分 秒 必 爭 的 情 況 下 , 除 了 選 手 本 身 運 動 能 力 及 臨 場 的 發 揮 , 還 要 配 合 教 練 與 選 手 討 論 戰 術 外 , 比 賽 錄 影 重 播 的 使 用 , 也 是 重 大 關 鍵 的 突 破 , 教 練 可 以 藉 由 此 種 方 式 提 出 申 訴 , 讓 裁 判 重 新 審 查 比 賽 當 中 具 有 爭 議 之 處 , 是 否 構 成 得 分 或 犯 規 之 行 為 。 廣 州 亞 運 跆 拳 道 比 賽 , 楊 淑 君 在 大 幅 領 先 下 , 被 裁 判 以 「 電 子 感 應 襪 不 合 規 定 」 為 由 判 失 格 ( 自 由 電 子 報 , 2 0 1 0 ), 裁 判 的 判 決 顯 得 格 外 重 要 , 在 跆 拳 道 賽 場 上 發 生 裁 判 誤 判 之 情 形 , 大 多 發 生 情 形 與 現 代 跆 拳 道 競 賽 規 程 中 的 改 變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 陳 銨 漵 、 邱 共 鉦 , 2 0 0 8 ) , 例 如 : 轉 身 之 有 效 攻 擊 動 作 從 原 本 得 一 分 改 變 為 兩 分 , 因 為 選 手 的 攻 擊 動 作 和 連 續 動 作 , 是 非 常 多 變 且 迅 速 的 , 因 此 裁 判 在 轉 身 動 作 之 認 定 有 效 得 分 也 變 得 更 加 困 難 , 誤 判 的 情 形 也 與 裁 判 觀 看 比 賽 角 度 有 關 係 , 邊 審 甚 至 可 能 因 為 選 手 與 選 手 或 選 手 與 主 審 站 立 的 位 置 而 被 阻 擋 到 觀 看 比 賽 判 分 的 能 力 , 由 以 上 事 件 可 以 看 出 裁 判 判 決 能 力 的 重 要 性 , 如 何 從 跆 拳 道 裁 判 講 習 的 過 程 中 培 養 出 一 名 專 業 的 裁 判 , 並 為 比 賽 找 到 合 適 的 裁 判 , 提 昇 比 賽 的 公 平 性 是

(10)

現 代 跆 拳 道 重 要 之 課 題 。 裁 判 最 為 重 要 的 就 是 臨 場 的 執 法 表 現 , 判 決 的 好 壞 , 都 會 直 接 影 響 到 選 手 及 教 練 的 表 現 與 情 緒 , 甚 至 到 最 終 的 賽 果 。 例 如 : 在 2 0 0 9 年 香 港 東 亞 運 動 會 跆 拳 道 男 子 7 2 公 斤 級 決 賽 , 台 灣 選 手 曾 敬 翔 遭 南 韓 選 手 宋 智 勳 , 以 拳 頭 野 蠻 攻 擊 喉 嚨 , 當 場 倒 地 送 醫 無 法 繼 續 比 賽 , 主 審 判 曾 敬 翔 失 格 落 敗 , 由 於 曾 敬 翔 被 南 韓 對 手 擊 中 的 地 方 , 是 沒 有 護 具 的 喉 嚨 部 位 , 南 韓 選 手 明 顯 犯 規 , 不 過 主 審 判 曾 敬 翔 落 敗 , 對 此 , 曾 敬 翔 坦 然 面 對 :「 也 許 他 不 是 故 意 的 , 或 許 是 自 衛 。 」 ( 陳 國 偉 , 2 0 0 9 ) 而 邊 審 可 能 是 因 為 判 分 角 度 之 問 題 , 認 定 這 是 有 效 之 攻 擊 動 作 給 予 得 分 。 跆 拳 道 比 賽 中 裁 判 的 判 決 需 要 在 極 短 暫 的 瞬 間 就 要 做 出 判 定 , 因 此 裁 判 在 認 定 動 作 有 效 得 分 時 , 必 須 決 定 此 攻 擊 動 作 是 否 構 成 有 效 得 分 , 在 以 往 的 跆 拳 道 裁 判 講 習 當 中 , 我 們 發 現 只 有 在 規 則 上 的 解 說 與 比 賽 流 程 的 操 作 以 及 最 後 的 筆 試 測 驗 , 這 樣 的 講 習 方 式 , 缺 少 了 實 際 比 賽 場 上 的 激 烈 情 況 且 無 法 較 有 效 的 教 導 學 員 辨 別 動 作 的 能 力 與 判 分 的 要 點 , 若 能 加 入 模 擬 影 片 的 教 學 , 能 有 效 且 快 速 的 幫 助 學 員 對 於 有 效 攻 擊 動 作 的 認 知 與 判 分 要 點 更 加 明 確 ( 許 昭 彥 , 2 0 0 8 ) 。 此 外 , 我 國 現 行 跆 拳 道 裁 判 的 培 訓 模 式 , 主 要 仍 以 規 則 解 說 、 執 法 的 說 明 、 比 賽 執 法 的 臨 場 討 論 , 再 安 排 參 加 裁 判 研 習 的 學 員 輪 流 上 場 , 做 非 正 式 的 比 賽 模 擬 , 並 實 際 操 作 執 法 之 情 況 , 通 過 筆 試 及 臨 場 的 測 驗 , 進 而 取 得 裁 判 證 照 , 開 啟 裁 判 的 執 法 工 作 。 跆 拳 道 裁 判 的 認 證 以 初 級 為 入 門 等 級 , 初 級 裁 判 參 與 人 數 踴 躍 容 易 導 致 講 習 的 人 數 過 多 , 練 習 與 討 論 的 時 間 也 會 因 此 受 到 壓 縮 , 最 後 會 影 響 實 際 演 練 的 執 法 模 擬 , 而 使 剛 踏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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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 法 的 裁 判 , 在 正 式 比 賽 執 法 的 過 程 中 , 因 經 驗 不 足 容 易 造 成 錯 誤 的 判 決 。 雖 然 運 動 選 手 需 要 反 覆 不 斷 的 練 習 以 精 進 技 能 , 但 是 裁 判 則 更 需 要 透 過 多 場 次 的 判 決 磨 練 才 能 夠 降 低 錯 誤 判 決 的 發 生 , 進 而 提 昇 裁 判 判 決 之 專 業 能 力 。 雖 然 部 分 人 士 獲 得 裁 判 證 , 但 仍 需 透 過 協 會 之 裁 判 組 推 薦 或 主 辦 單 位 連 絡 , 才 能 有 擔 任 裁 判 職 務 之 機 會 , 因 而 限 制 擔 任 裁 判 磨 練 的 機 會 , 也 因 此 許 多 優 秀 的 運 動 選 手 及 教 練 都 會 利 用 影 片 觀 摩 的 方 式 模 擬 實 際 賽 場 上 的 情 況 來 訓 練 其 動 作 認 知 與 得 分 要 點 , 多 數 學 者 亦 發 現 透 過 影 片 模 擬 實 際 情 況 能 夠 有 效 提 升 選 手 的 運 動 表 現 與 教 練 的 教 導 方 式 ( A d o l p h e , V i c k e r s , & L a p l a n t e , 1 9 9 7 ; F r a n k s & H a n v e y , 1 9 9 7 ; T a y l e r , B u r w i t z , & D a v i d s , 1 9 9 4 ; We i n b e r g & C o m a r , 1 9 9 4 ; We i n b e r g & G o u l d 2 0 0 7 ) 。 若 能 將 影 片 模 擬 的 訓 練 模 式 套 用 在 未 曾 真 正 上 場 執 法 的 裁 判 身 上 , 或 許 能 有 效 幫 助 未 上 場 執 法 過 的 裁 判 訓 練 其 動 作 認 知 與 判 分 要 點 , 增 加 模 擬 實 際 賽 況 的 演 練 與 判 決 , 也 能 提 升 實 際 賽 場 上 預 測 判 罰 正 確 性 的 能 並 執 行 快 速 且 正 確 之 判 斷 , 來 走 向 專 業 化 的 水 準 。 跆 拳 道 運 動 自 從 1 9 8 8 年 漢 城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示 範 賽 中 獲 2 金 3 銀 與 1 9 9 2 年 巴 賽 隆 納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示 範 賽 中 獲 得 3 金 2 銀 的 優 越 表 現 , 塑 造 出 許 多 世 界 級 跆 拳 道 運 動 教 練 與 明 星 ; 期 間 之 各 級 公 私 立 學 校 與 跆 拳 道 館 或 訓 練 中 心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地 紛 紛 成 立 ( 蔡 明 志 、 藍 碧 玉 、 吳 惠 櫻 , 2 0 0 3 ) 。 2 0 0 0 年 雪 梨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首 度 將 跆 拳 道 列 為 正 式 比 賽 項 目 , 獲 得 兩 面 銅 牌 後 , 跆 拳 道 運 動 已 開 始 在 國 內 萌 芽 , 更 在 2 0 0 4 年 雅 典 奧 運 跆 拳 道 項 目 獲 得 兩 金 一 銀 後 , 至 此 成 為 我 國 在 國 際 運 動 賽 會 的 重 要 指 標 項 目 之 一 。

(12)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目 的 是 在 透 過 視 覺 影 像 模 擬 介 入 輔 助 學 習 的 方 式 , 對 跆 拳 道 初 級 裁 判 在 判 決 能 力 、 動 作 認 知 與 給 分 標 準 等 三 個 面 相 進 行 學 習 , 以 此 瞭 解 : ( 一 ) 不 同 性 別 間 之 差 異 。 ( 二 ) 裁 判 年 資 高 低 之 差 異 。 ( 三 ) 不 同 判 罰 場 次 高 低 之 差 異 。 ( 四 ) 不 同 選 手 年 資 之 差 異 。 ( 五 ) 有 無 教 練 年 資 之 差 異 。 ( 六 ) 不 同 參 賽 類 別 之 差 異 。 ( 七 ) 介 入 前 、 後 之 分 數 差 異 。 其 中 判 分 重 點 包 含 : 攻 擊 位 置 、 力 道 、 擊 中 目 標 造 成 的 聲 音 等 因 素 考 量 , 期 望 透 過 本 研 究 之 介 入 , 希 望 能 有 效 幫 助 跆 拳 道 初 級 裁 判 提 升 判 決 能 力 , 引 領 跆 拳 道 競 賽 裁 判 之 執 法 素 質 走 向 專 業 化 。

(13)

第 三 節

研 究 問 題

在 運 動 競 賽 中 如 何 避 免 與 降 低 誤 判 的 情 形 發 生 , 提 升 裁 判 的 專 業 能 力 , 已 成 為 現 代 競 技 運 動 的 主 要 課 題 之 一 ( 李 晨 鐘 , 2 0 0 8 ) , 因 此 使 用 跆 拳 道 視 覺 影 像 模 擬 學 習 來 探 究 跆 拳 道 初 級 裁 判 之 判 決 能 力 為 本 研 究 主 要 探 討 之 問 題 。 一 、 比 較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跆 拳 道 初 級 裁 判 判 決 能 力 之 差 異 為 何 ? 二 、 跆 拳 道 初 級 裁 判 是 否 得 以 經 由 視 覺 影 像 模 擬 學 習 之 檢 測 對 其 攻 擊 動 作 認 知 有 所 提 昇 ? 三 、 跆 拳 道 初 級 裁 判 是 否 得 以 經 由 視 覺 影 像 模 擬 學 習 之 檢 測 對 其 給 分 標 準 有 所 提 昇 ? 四 、 跆 拳 道 初 級 裁 判 是 否 得 以 經 由 視 覺 影 像 模 擬 學 習 對 其 判 決 能 力 有 所 提 昇 ?

第 四 節 研 究 假 設

一 、 跆 拳 道 初 級 裁 判 是 否 得 以 經 由 視 覺 影 像 模 擬 學 習 之 檢 測 對 其 攻 擊 動 作 認 知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二 、 跆 拳 道 初 級 裁 判 是 否 得 以 經 由 視 覺 影 像 模 擬 學 習 之 檢 測 對 其 給 分 標 準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三 、 跆 拳 道 初 級 裁 判 經 過 視 覺 影 像 模 擬 學 習 的 檢 測 其 判 決 能 力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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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本 研 究 因 受 限 於 人 力 、 物 力 、 空 間 與 時 間 之 影 響 , 無 法 涵 蓋 所 有 變 項 ,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 內 容 陳 述 如 下 : 一 、 本 研 究 之 跆 拳 道 視 覺 影 像 模 擬 學 習 之 影 片 , 需 要 藉 由 電 腦 與 軟 體 的 剪 輯 , 才 得 以 進 行 訓 練 與 測 驗 , 所 以 需 要 能 提 供 此 設 備 之 播 放 的 場 所 , 方 能 進 行 。 二 、 本 研 究 之 跆 拳 道 視 覺 影 像 模 擬 學 習 是 針 對 跆 拳 道 項 目 之 特 殊 性 所 製 作 而 成 , 無 法 涵 蓋 使 用 於 其 他 運 動 項 目 之 使 用 上 。

第 六 節 名 詞 解 釋

一 、 跆 拳 道 初 級 裁 判

本 研 究 所 提 及 之 跆 拳 道 初 級 裁 判 係 指 通 過 中 中 華 民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認 可 之 C 級 裁 判 。

二 、 視 覺 影 像 模 擬 學 習

何 明 聰 ( 2 0 0 3 ) 對 視 覺 影 像 模 擬 學 習 做 出 以 下 定 義 「 呈 現 電 腦 的 應 用 , 通 常 是 互 動 性 的 , 使 各 種 媒 體 元 素 , 如 文 字 、 圖 形 、 影 片 、 動 畫 及 聲 音 等 融 合 在 一 部 電 腦 或 網 路 上 」 。 因 此 , 本 研 究 中 所 指 的 視 覺 影 像 模 擬 學 習 是 指 以 電 腦 為 媒 介 , 結 合 其 多 媒 體 功 能 , 並 以 影 片 播 放 的 方 式 呈 現 學 習 內 容 , 使 電 腦 成 為 一 個 呈 現 協 助 學 習 的 器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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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判 決 能 力

判 決 能 力 指 的 是 跆 拳 道 裁 判 員 的 專 業 能 力 ( P r o f e s s i o n a l c o m p e t e n c e ) , 這 樣 的 專 業 能 力 包 含 動 作 認 知 與 給 分 標 準 並 了 解 比 賽 規 則 及 熟 悉 比 賽 流 程 。 因 此 本 研 究 中 所 提 及 的 判 決 能 力,係 指 涵 蓋 跆 拳 道 裁 判 人 員 所 應 具 備 的 專 業 能 力 ( 跆 拳 道 裁 判 規 章 , 2 0 1 4 ) 。

四 、 有 效 攻 擊

本 研 究 中 所 指 的 有 效 攻 擊 , 是 以 電 子 護 具 判 讀 有 效 得 分 之 動 作 ( 1 分 ) , 以 及 透 過 裁 判 人 工 方 式 計 分 , 人 工 計 分 包 含 身 軀 中 段 部 份 ( 1 分 ) 、 轉 身 踢 擊 中 端 動 作 ( 2 分 ) 上 端 攻 擊 部 位 ( 3 分 ) 與 轉 身 踢 擊 上 端 動 作 ( 4 分 ) ( 跆 拳 道 裁 判 規 章 , 2 0 1 4 ) 。

五 、 攻 擊 動 作

係 指 跆 拳 道 競 賽 中 , 利 用 人 體 四 肢 軀 段 的 手 、 腳 應 用 , 並 以 合 乎 競 賽 規 則 的 合 法 攻 擊 為 原 則 , 進 而 完 成 競 賽 制 度 上 的 合 法 部 位 攻 擊 ( 陳 志 文 、 秦 玉 芳 、 相 子 元 , 2 0 0 4 ) 。 本 研 究 採 用 之 攻 擊 動 作 為 旋 踢 、 下 壓 ( 含 內 、 外 掛 ) 、 側 踢 、 後 踢 、 後 旋 踢 與 正 拳 之 得 分 動 作 。

六 、 動 作 認 知

陳 進 發 ( 2 0 0 6 ) 認 為 裁 判 的 失 誤 深 切 影 響 運 動 員 的 情 緒 起 伏 , 導 致 成 績 表 現 的 失 常 或 爭 議 衝 突 的 發 生 , 或 影 響 比 賽 結 果 。 因 此 裁 判 執 法 必 須 戰 戰 兢 兢 、 全 神 貫 注 , 以 及 在 比 賽 中 需 要 這 種 快 速 、 準 確 的 判 斷 能 力 , 此 在 運 動 心 理 學 研 究 領 域 稱 為 知 覺 技 能 , 亦 是 本 研 究 在 動 作 認 知 中 所 需 的 知 覺 技 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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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貳 章 文 獻 探 討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跆 拳 道 裁 判 之 視 覺 影 像 模 擬 學 習 對 跆 拳 道 初 級 裁 判 的 判 決 能 力 之 影 響 。 因 此 本 章 分 為 三 個 部 份 進 行 相 關 文 獻 之 探 討 , 第 一 個 部 份 為 跆 拳 道 裁 判 之 現 況 , 第 二 個 部 分 為 影 響 跆 拳 道 裁 判 判 決 的 因 素 , 第 三 部 份 為 影 片 模 擬 學 習 在 運 動 領 域 之 應 用 。

第 一 節 跆 拳 道 裁 判 的 現 況

在 激 烈 的 運 動 競 賽 世 界 裡 , 影 響 運 動 表 現 的 關 鍵 因 素 包 含 了 體 能 、 技 術 、 戰 術 、 以 及 心 理 等 要 素 , 這 些 要 素 環 環 相 扣 , 缺 一 不 可 ( 陳 全 壽 , 1 9 9 9 ) , 然 而 當 運 動 員 具 備 上 述 要 素 後 , 真 能 如 願 奪 下 勝 利 的 殊 榮 嗎 ? 黃 志 增 ( 2 0 0 7 ) 指 出 , 在 任 何 激 烈 競 爭 的 比 賽 中 , 選 手 當 然 是 場 上 的 最 佳 主 角 , 亦 是 觀 眾 眼 中 注 目 的 焦 點 , 然 而 , 一 場 精 采 的 比 賽 若 沒 有 裁 判 的 執 法 , 亦 無 法 順 利 進 行 。 邱 鑾 英 與 黃 娟 娟 ( 2 0 0 6 ) 認 為 裁 判 雖 然 在 比 賽 場 上 擔 任 配 角 的 工 作 , 實 際 上 卻 是 整 個 比 賽 最 重 要 的 掌 控 者 。 慧 聰 ( 2 0 1 0 ) 指 出 裁 判 在 比 賽 中 扮 演 著 極 為 重 要 的 角 色 , 公 正 無 誤 的 判 罰 , 可 以 保 證 競 賽 的 順 利 進 行 ; 漏 洞 百 出 的 執 法 , 則 會 影 響 比 賽 場 上 的 結 果 與 勝 負 。 郭 正 煜 與 李 麗 瓊 ( 2 0 0 9 ) 認 為 要 成 就 一 場 成 功 的 競 賽 , 裁 判 員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一 環 , 裁 判 員 的 素 質 悠 關 整 場 比 賽 的 進 行 順 利 與 否 及 比 賽 結 果 的 公 正 性 。 張 昭 盛 ( 2 0 0 9 ) 指 出 裁 判 是 運 動 競 賽 場 上 的 法 定 人 員 , 依 法 執 行 裁 判 工 作 , 但 偶 而 也 會 因 為 某 些 因 素 而 影 響 判 決 , 其 結 果 當 然 不 能 令 人 滿 意 , 甚 而 影 響 比 賽 的 勝 負 , 為 此 球 員 、 教 練 一 定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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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 議 , 如 果 雙 方 一 時 無 法 溝 通 清 楚 很 可 能 就 因 此 爆 發 不 可 收 拾 的 場 面 。 在 運 動 競 賽 中 , 除 了 運 動 員 及 教 練 外 , 裁 判 也 是 比 賽 中 重 要 的 一 部 分 , 然 而 裁 判 的 立 場 又 與 觀 眾 、 教 練 、 運 動 員 相 對 立 , 使 得 觀 眾 、 教 練 、 運 動 員 對 裁 判 又 愛 又 恨 , 尤 其 當 裁 判 員 的 表 現 不 符 合 教 練 與 運 動 員 的 期 望 時 , 經 常 會 造 成 衝 突 發 生 ( 李 晨 鐘 , 2 0 0 8 ) 。 換 句 話 說 , 這 些 在 運 動 比 賽 場 上 的 執 法 裁 判 , 對 於 比 賽 勝 負 的 影 響 , 以 及 裁 判 判 決 不 客 觀 之 所 聞 、 屢 見 不 鮮 , 而 這 些 因 素 都 擁 有 了 關 鍵 性 的 影 響 , 例 如 : 2 0 0 9 台 北 聽 障 奧 運 中 華 台 北 跆 拳 道 隊 以 2 金 2 銀 1 銅 的 成 績 作 收 , 看 似 風 光 的 結 果 , 卻 因 為 5 8 ~ 6 8 公 斤 的 金 牌 戰 選 手 遭 遇 到 裁 判 不 公 正 的 判 決 , 導 致 蒙 上 了 一 層 陰 影 。 聽 奧 跆 拳 道 總 教 練 邱 共 鉦 指 出 :「 林 伯 聰 最 少 有 2 次 擊 中 對 手 頭 部 沒 給 分 , 當 時 我 站 起 來 喊 『 n o p o i n t s w h y ? 』 裁 判 也 不 理 我 , 更 奇 怪 的 是 雙 方 同 時 擊 中 對 方 , 對 手 就 有 得 分 , 林 伯 聰 就 不 算 , 裁 判 擺 明 要 讓 南 韓 人 拿 金 牌 」 ( 陳 國 偉 , 2 0 0 9 ), 以 及 2 0 0 9 年 東 亞 運 之 我 國 跆 拳 道 輕 量 級 選 手 , 疑 似 被 韓 國 選 手 以 正 拳 攻 擊 頭 部 與 2 0 0 8 年 北 京 奧 運 會 中 , 古 巴 選 手 比 賽 受 傷 而 中 途 暫 停 賽 事 進 行 治 療 , 但 因 主 審 未 因 規 則 時 間 給 與 提 示 , 而 被 裁 判 判 定 落 敗 , 則 以 腳 踢 技 攻 擊 裁 判 。 從 上 述 例 子 可 以 得 知 , 跆 拳 道 競 賽 過 程 中 , 裁 判 判 決 不 客 觀 是 時 有 所 聞 的 、 屢 見 不 鮮 的 。 除 此 之 外 , 就 連 柔 道 、 空 手 道 在 裁 判 判 決 上 , 亦 有 判 決 不 公 正 , 導 致 教 練 、 選 手 與 社 會 民 眾 對 運 動 結 果 都 充 滿 爭 議 ( 王 博 麟 、 丁 泰 祥 , 2 0 1 0 ; 陳 國 偉 , 2 0 1 0 ) 。 跆 拳 道 向 來 是 中 華 台 北 代 表 團 參 加 國 際 賽 事 的 奪 金 重 點 , 但 遭 不 公 平 的 對 待 的 聲 浪 卻 也 沒 停 過 ( 華 視 新 聞 , 2 0 1 0 ) 。 李 宰 均 與 李 秀 華 ( 2 0 0 8 ) 指 出 跆 拳 道 已 經 是 國 際 上 的 主 流 運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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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一 , 但 這 卻 很 難 保 證 跆 拳 道 能 永 續 地 成 爲 奧 運 比 賽 項 目 , 因 爲 在 跆 拳 道 比 賽 中 會 浮 現 的 問 題 , 例 如 裁 判 判 決 不 公 正 、 大 會 主 辦 單 位 偏 袒 地 主 選 手 、 甚 至 是 獎 牌 分 配 問 題 等 , 一 直 以 來 深 深 地 影 響 世 人 對 跆 拳 道 運 動 公 正 性 的 觀 感 ( 林 永 富 , 2 0 0 9 ) 。 且 到 目 前 爲 止 對 跆 拳 道 裁 判 判 決 勝 負 的 操 控 及 誤 判 的 事 件 都 一 直 存 在 著 被 批 判 的 現 象 ( 王 元 鴻 , 2 0 0 5 ) 。 一 般 跆 拳 道 裁 判 判 決 不 公 正 , 主 要 是 因 給 分 與 罰 則 標 準 不 一 讓 人 詬 病 , 例 如 同 樣 的 出 界 倒 地 , 裁 判 可 能 因 為 偏 袒 某 一 方 , 導 致 另 一 方 屢 次 被 判 定 警 告 。 裁 判 判 決 不 公 , 不 僅 僅 影 響 運 動 員 運 動 表 現 , 對 於 選 手 競 賽 心 理 也 將 產 生 嚴 重 的 負 面 影 響 ( 黎 新 豪 、 徐 正 鴻 、 莊 艷 惠 , 2 0 0 9 ) 。 在 跆 拳 道 比 賽 的 過 程 中 , 時 常 會 出 現 激 烈 的 肢 體 接 觸 , 這 樣 的 現 象 往 往 會 出 現 許 多 的 犯 規 與 違 例 , 甚 至 產 生 衝 突 影 響 競 賽 的 進 行 , 此 時 裁 判 如 何 依 規 則 及 其 精 神 , 讓 運 動 員 能 在 公 平 、 公 正 的 原 則 之 下 爭 取 勝 利 , 裁 判 判 罰 能 力 就 相 對 地 重 要 , 而 判 罰 能 力 源 自 於 裁 判 研 習 和 知 識 獲 取 與 經 驗 累 積 。 韓 國 跆 拳 道 裁 判 皆 是 經 由 韓 國 國 技 院 的 培 育 體 制 下 培 育 出 合 格 的 跆 拳 道 競 賽 裁 判 的 ( 李 宰 均 、 李 秀 華 , 2 0 0 8 ) 。 台 灣 方 面 , 目 前 台 灣 跆 拳 道 裁 判 大 多 以 從 事 跆 拳 道 運 動 的 教 練 、 對 練 選 手 、 品 勢 比 賽 運 動 員 為 主 。 許 多 熱 愛 跆 拳 道 運 動 的 人 , 為 了 取 得 裁 判 相 關 證 照 , 必 須 參 加 由 中 華 民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所 辦 理 之 裁 判 講 習 , 取 得 證 照 後 方 能 擔 任 裁 判 一 職 ( 中 華 民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2 0 1 4 ) 。目 前 國 內 跆 拳 道 裁 判 主 要 可 以 劃 分 為 以 下 等 級 : 一 、 國 際 暨 A 級 裁 判 : ( 一 ) 具 世 界 跆 拳 道 聯 盟 及 本 會 核 定 國 際 暨 國 家 級 裁 判 資 格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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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具 本 會 核 發 五 段 以 上 , 已 取 得 B 級 裁 判 證 二 年 以 上 並 參 加 本 會 舉 辦 B 級 裁 判 講 習 會 三 次 以 上 合 格 者 , 可 報 請 參 加 A 級 講 習 。 二 、 B 級 裁 判 : ( 一 ) 具 本 會 核 定 跆 拳 道 B 級 裁 判 資 格 者 。 ( 二 ) 具 本 會 核 發 四 段 以 上 , 已 取 得 C 級 裁 判 證 二 年 以 上 並 參 加 本 會 舉 辦 C 級 裁 判 講 習 會 三 次 以 上 合 格 者 , 可 報 請 參 加 B 級 講 習 。 三 、 C 級 裁 判 : ( 一 ) 具 本 會 核 定 跆 拳 道 C 級 裁 判 資 格 者 。 ( 二 ) 具 本 會 核 發 三 段 以 上 , 年 滿 2 0 歲 者 。 ( 三 ) 中 等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者 。 透 過 裁 判 講 習 , 使 欲 成 為 裁 判 工 作 之 人 員 了 解 世 界 跆 拳 道 聯 盟 ( W T F ) 裁 判 規 則 及 修 訂 並 提 昇 跆 拳 道 運 動 素 質 , 培 養 運 動 裁 判 人 才 , 提 昇 運 動 績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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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影 響 跆 拳 道 裁 判 判 決 的 因 素

跆 拳 道 競 賽 中 , 裁 判 、 規 則 與 判 決 都 是 一 場 比 賽 中 的 關 鍵 , 然 而 跆 拳 道 競 賽 規 則 的 修 訂 , 不 僅 影 響 到 教 練 的 訓 練 方 式 , 以 及 選 手 實 際 比 賽 場 上 之 戰 術 運 用 , 最 直 接 影 響 到 的 就 是 裁 判 ( 唐 子 騏 、 林 函 螢 , 2 0 0 8 ) 。 例 如 場 地 規 模 的 縮 小 , 增 加 了 出 界 判 罰 的 次 數 , 以 及 裁 判 觀 看 比 賽 角 度 之 關 係 , 邊 審 甚 至 可 能 因 為 選 手 與 選 手 或 選 手 與 主 審 站 立 的 位 置 而 被 阻 擋 到 觀 看 比 賽 判 分 的 能 力 。 因 此 , 身 為 一 位 優 秀 的 裁 判 人 員 , 除 了 熟 讀 競 賽 規 則 外 , 同 時 也 要 具 備 實 際 執 法 的 操 作 經 驗 。 由 於 現 今 比 賽 方 式 的 改 變 , 不 論 是 在 規 則 的 修 訂 或 是 計 分 的 改 變 , 對 於 裁 判 來 說 需 要 比 選 手 更 快 去 了 解 及 適 應 , 而 跆 拳 道 選 手 在 攻 擊 動 作 所 花 費 之 動 作 時 間 極 為 短 暫 , 如 有 連 續 動 作 時 , 其 判 定 更 為 複 雜 。 然 而 裁 判 能 否 在 極 短 的 時 間 內 準 確 判 斷 雙 方 選 手 的 攻 擊 次 數 與 攻 擊 動 作 是 否 得 分 , 並 於 動 作 完 成 後 一 秒 內 正 確 按 下 青 方 或 紅 方 選 手 之 得 分 按 鈕 , 則 是 許 多 教 練 與 選 手 共 同 存 疑 的 地 方 ( 周 桂 名 , 2 0 0 1 ) 。 為 了 降 低 跆 拳 道 競 賽 時 裁 判 主 觀 看 法 影 響 比 賽 結 果 , 世 界 跆 拳 道 聯 盟 於 2 0 0 8 年 起 , 在 全 球 舉 辦 之 錦 標 賽 中 逐 一 試 行 全 新 的 電 子 護 具 計 分 系 統 ( 王 樹 衡 , 2 0 1 0 ) 。 並 自 北 京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後 全 面 實 施 跆 拳 道 技 擊 競 賽 電 子 化 計 分 , 使 更 深 度 降 低 人 為 主 觀 因 素 所 涉 及 勝 負 給 分 的 評 價 ( 王 頌 攝 , 2 0 0 8 ) 。 此 一 機 制 除 了 促 使 跆 拳 道 技 擊 競 賽 朝 向 更 公 平 、 更 完 善 的 方 向 發 展 外 , 同 時 亦 改 觀 了 運 動 員 在 技 戰 術 的 對 抗 型 態 ( 鄭 大 為 、 魏 香 明 , 2 0 0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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跆 拳 道 競 賽 中 , 裁 判 對 於 比 賽 勝 負 結 果 佔 有 重 要 的 比 例 , 在 電 子 護 具 的 全 面 使 用 之 下 , 不 僅 影 響 選 手 之 訓 練 與 戰 術 , 對 於 跆 拳 道 執 法 裁 判 的 影 響 更 甚 ( 鄭 大 為 、 魏 香 明 , 2 0 0 9 ) 。 跆 拳 道 競 技 比 賽 開 始 使 用 電 子 護 具 作 為 評 分 依 據 後 , 所 有 中 段 軀 幹 踢 擊 得 分 皆 由 電 子 護 具 判 斷 是 否 為 有 效 分 數 , 裁 判 只 針 對 : 一 、 正 拳 攻 擊 軀 幹 是 否 有 效 , 由 裁 判 給 予 一 分 。 二 、 轉 身 踢 擊 動 作 若 被 電 子 護 具 判 斷 得 分,裁 判 必 須 追 加 加 權 得 分 一 分 , 總 計 為 得 分 二 分 。 三 、 腿 部 攻 擊 上 端 動 作,由 裁 判 員 判 定 是 否 為 有 效 攻 擊 給 予 三 分 若 是 轉 身 動 作 裁 判 必 須 追 加 加 權 得 分 一 分,總 計 為 得 分 四 分 。 四 、 裁 判 得 協 商 裁 決 處 理 不 正 當 違 規 行 為 所 獲 得 的 分 數 。 鄭 大 為 與 魏 香 明 ( 2 0 0 9 ) 指 出 採 用 電 子 護 具 計 分 系 統 對 跆 拳 道 技 擊 競 賽 影 響 最 鮮 明 的 是 打 破 了 長 久 已 來 , 以 軀 幹 中 端 部 位 獨 厚 旋 踢 技 術 裁 定 得 分 的 人 為 主 觀 意 識 , 致 使 各 種 合 法 攻 擊 技 術 , 在 此 區 域 裡 得 以 掌 有 實 質 化 的 公 平 機 會 。 在 使 用 電 子 護 具 作 為 判 斷 選 手 攻 擊 動 作 是 否 有 效 的 同 時 , 世 界 跆 拳 道 聯 盟 於 2 0 1 0 年 3 月 2 日 為 跆 拳 道 規 則 進 行 第 十 三 次 修 訂 ( 跆 拳 道 裁 判 規 章 , 2 0 1 0 ) , 此 次 修 訂 與 裁 判 人 員 有 關 規 定 如 下 : 一 、 自 2 0 1 0 年 3 月 的 跆 拳 道 競 賽 , 副 審 為 四 人 , 每 場 跆 拳 道 競 賽 共 有 五 位 裁 判 執 法 , 包 括 一 位 主 審 及 四 位 副 審 。 二 、 主 審 依 據 規 則 行 使 自 主 判 決,分 數 係 由 電 子 護 具 判 斷 是 否 有 效 得 分 , 若 無 使 用 電 子 護 具 , 得 分 的 認 定 由 四 位 副 審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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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 競 賽 場 地 由 1 0 公 尺 × 1 0 公 尺 修 訂 為 8 公 尺 × 8 公 尺 , 副 審 位 置 為 面 向 競 賽 區 中 心 點 , 距 離 邊 界 線 交 叉 角 向 外 0 . 5 公 尺 處 。 三 、 使 用 電 子 護 具 的 情 況 之 下 , 若 是 有 效 旋 轉 踢 擊 軀 幹 護 具 , 「 有 效 得 分 」部 分 將 自 動 由 電 子 軀 幹 護 具 之 傳 輸 器 感 應 設 備 給 分 , 「 有 效 轉 身 」 、 「 正 拳 得 分 」 、 與 「 上 端 攻 擊 」 部 分 則 由 副 審 給 分 。 四 、 競 賽 時 間 方 面 修 訂 為 男 、 女 子 組 三 回 合 , 每 回 合 二 分 鐘 , 回 合 與 回 合 之 間 的 休 息 時 間 為 一 分 鐘 。 若 為 平 手 , 則 進 行 驟 死 賽 。 驟 死 賽 平 手 , 則 由 主 、 副 審 進 行 優 勢 判 決 。 在 規 則 的 修 改 與 電 子 護 具 的 全 面 使 用 之 下 , 跆 拳 道 競 賽 規 則 修 訂 對 裁 判 員 比 賽 的 判 定 產 生 了 顯 著 的 改 變 , 影 響 內 容 如 下 : 一 、 比 賽 節 奏 加 快 : 唐 子 騏 與 林 函 螢 ( 2 0 0 8 ) 指 出 由 於 競 賽 場 地 縮 小 , 每 回 合 的 競 賽 時 間 也 縮 短 , 為 因 應 新 規 則 , 未 來 跆 拳 道 比 賽 獲 勝 的 關 鍵 將 在 於 選 手 積 極 攻 擊 , 連 續 攻 擊 動 作 將 會 增 加 , 選 手 近 身 攻 守 與 防 禦 攻 擊 位 移 的 變 化 也 會 較 迅 速 , 因 此 裁 判 的 反 應 以 及 對 於 有 效 得 分 認 定 必 須 迅 速 及 明 確 。 二 、 邊 角 對 抗 增 加 : 毛 彥 明 、 陳 詩 欣 與 徐 台 閣 ( 2 0 0 7 ) 指 出 跆 拳 道 比 賽 選 手 於 邊 角 得 分 偏 多 , 多 數 選 手 會 選 擇 取 得 邊 角 之 有 利 位 置 , 俾 利 於 進 攻 或 防 守 。 而 新 規 則 中 選 手 的 合 法 比 賽 區 域 縮 小 了 3 0 % , 邊 角 戰 術 的 運 用 及 邊 角 對 抗 的 時 間 勢 必 增 加 。 唐 子 騏 與 林 函 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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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 0 8 ) 認 為 比 賽 場 地 的 縮 小 , 加 快 了 比 賽 的 節 奏 , 選 手 也 會 較 積 極 的 攻 擊 , 連 續 攻 擊 動 作 增 加 , 在 邊 角 對 抗 增 加 , 裁 判 在 認 定 有 效 得 分 的 困 難 度 也 相 對 的 增 加 了 。 過 去 還 未 使 用 電 子 護 具 的 情 況 下 , 跆 拳 道 採 用 「 四 位 場 邊 副 審 」 進 行 人 工 計 分 ( 中 華 民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 。 由 於 四 位 裁 判 位 置 固 定 , 無 法 隨 意 移 動 位 置 與 角 度 , 導 致 在 比 賽 過 程 中 , 因 為 視 野 遮 蔽 或 是 角 度 問 題 等 因 素 , 影 響 副 審 對 於 場 上 選 手 是 否 有 效 得 分 產 生 了 判 斷 上 的 延 遲 , 甚 至 是 誤 判 。 這 樣 的 現 象 對 於 跆 拳 道 競 賽 公 正 客 觀 性 產 生 了 負 面 的 影 響 , 因 此 , 裁 判 員 必 須 克 服 視 野 與 角 度 之 影 響 以 做 出 正 確 之 判 決 , 以 利 跆 拳 道 競 賽 能 夠 在 公 平 客 觀 的 情 況 下 舉 行 。 三 、 判 定 警 告 的 改 變 : 安 學 濤 ( 2 0 0 7 ) 指 出 跆 拳 道 新 規 則 實 施 後 , 規 定 選 手 除 非 是 被 對 手 推 倒 , 否 則 任 何 的 倒 地 行 為 將 被 判 定 警 告 。 倒 地 判 罰 的 增 加 , 將 減 少 選 手 故 意 倒 地 的 消 極 防 守 和 拖 延 時 間 , 同 時 減 少 比 賽 的 中 斷 , 使 比 賽 保 持 連 慣 性 與 順 暢 性 。 除 此 之 外 , 由 於 比 賽 場 地 的 縮 小 , 規 則 上 也 改 變 成 選 手 兩 腳 出 界 , 即 可 判 定 為 警 告 , 藉 以 增 加 比 賽 的 刺 激 性 與 觀 賞 性 。 此 兩 項 規 則 , 將 對 跆 拳 道 裁 判 在 比 賽 場 上 的 執 法 , 產 生 顯 著 的 改 變 ( 毛 彥 明 、 陳 詩 欣 與 徐 台 閣 , 2 0 0 7 ) 。 跆 拳 道 競 賽 當 中 , 選 手 背 負 著 莫 大 的 壓 力 , 執 法 裁 判 的 壓 力 也 不 亞 於 競 賽 選 手 ( 陳 進 發 , 2 0 0 2 ) 。 電 子 護 具 的 使 用 與 新 規 則 的 修 訂 雖 然 對 於 裁 判 員 主 觀 認 定 得 分 上 有 所 改 變 , 但 是 裁 判 員 依 舊 主 宰 跆 拳 道 競 賽 之 勝 負 結 果 。 跆 拳 道 裁 判 的 專 業 能 力 以 及 裁 判 道 德 是 維 繫 跆 拳 道 運 動 未 來 發 展 的 重 要 一 環 , 也 將 是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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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繼 續 成 為 奧 運 會 的 正 式 比 賽 項 目 重 要 關 鍵 之 一 ( 黃 邱 倫 , 2 0 0 5 ) 。 根 據 以 上 文 獻 分 析 可 以 發 現 , 裁 判 在 比 賽 當 中 受 到 許 多 的 內 在 、 外 在 因 素 的 影 響 , 例 如 : 觀 眾 的 加 油 聲 、 場 地 的 大 小 、 電 子 腳 襪 、 電 子 計 分 的 器 材 、 裁 判 對 規 則 與 動 作 的 認 知 、 心 理 壓 力 、 裁 判 專 注 度 、 抗 壓 性 、 裁 判 站 立 的 位 置 與 角 度 , 這 些 因 素 , 都 有 可 能 直 接 影 響 到 裁 判 後 續 的 執 法 判 決 結 果 。

第 三 節 視 覺 影 像 模 擬 學 習 在 運 動 領 域 之 應 用

在 跆 拳 道 競 賽 場 上 , 裁 判 員 的 職 責 與 功 能 是 為 競 賽 規 則 的 執 法 者 , 因 此 , 臨 場 的 公 平 判 罰 表 現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 李 宰 均 、 李 秀 華 , 2 0 0 8 ) 。 為 了 提 升 裁 判 在 執 法 過 程 中 的 表 現 與 功 能 的 發 揮 , 必 須 確 實 達 到 在 競 賽 過 程 中 執 法 不 漏 判 、 不 誤 判 的 境 界 。 但 是 要 達 此 境 界 實 非 易 事 , 在 激 烈 的 競 賽 場 上 所 有 的 犯 錯 幾 乎 是 不 被 接 受 的 , 就 如 裁 判 的 疏 失 不 為 教 練 接 受 一 樣 。 裁 判 的 判 決 不 公 會 造 成 選 手 產 生 負 面 的 心 理 困 擾 , 造 成 運 動 表 現 的 失 常 或 爭 議 衝 突 的 發 生,影 響 比 賽 的 結 果 ( 黎 新 豪、徐 正 鴻、莊 艷 惠 , 2 0 0 9 ) 。 回 顧 對 運 動 裁 判 執 法 訓 練 的 模 式 , 目 前 依 然 停 留 在 規 則 講 解 、 執 法 實 務 說 明 、 比 賽 執 法 分 析 討 論 之 後 再 安 排 示 範 競 賽 , 作 非 正 式 之 比 賽 , 由 參 加 裁 判 講 研 習 之 學 員 輪 流 擔 任 執 法 裁 判 任 務 , 經 筆 試 、 場 試 之 考 核 通 過 可 取 得 該 等 級 裁 判 證 , 開 始 擔 任 裁 判 執 法 的 生 涯 ( 楊 紀 瑜 、 郭 月 娥 , 2 0 0 4 ) 。 由 於 參 與 裁 判 講 習 的 學 員 人 數 眾 多 , 時 間 有 限 , 因 此 無 法 提 供 較 多 的 執 法 演 練 機 會 , 加 上 做 為 示 範 公 用 的 非 正 式 比 賽 , 有 些 激 烈 狀 況 較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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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發 生 , 甚 至 執 法 演 練 時 均 沒 有 遇 上 狀 況 爭 議 的 判 決 , 往 後 面 對 正 式 比 賽 , 一 旦 激 烈 狀 況 發 生 通 常 是 一 陣 慌 亂 不 知 所 措 ( 陳 進 發 , 2 0 0 6 ) 。

一 、 影 像 判 定

部 份 運 動 為 了 有 效 提 升 裁 判 員 執 法 上 的 精 確 性 與 有 效 性 , 降 低 判 決 過 程 中 所 產 生 的 失 誤 , 幫 助 該 運 動 能 更 公 平 、 客 觀 的 進 行 , 所 以 部 份 運 動 項 目 採 用 視 覺 影 像 回 播 , 來 協 助 比 賽 過 程 中 較 有 爭 議 的 問 題 ( 許 昭 彥 , 2 0 0 8 ) 。 例 如 : N B A 溜 馬 險 勝 活 塞 , 裁 判 看 即 時 重 播 才 確 定 戰 果 這 場 比 賽 距 終 場 兩 分 四 十 七 秒 時 , 活 塞 隊 還 落 後 九 分 , 但 在 最 後 急 起 直 追 , 連 進 三 個 三 分 球 , 把 比 數 趕 成 八 十 六 平 手 , 溜 馬 隊 到 剩 下 二 十 四 點 一 秒 時 才 重 新 掌 握 控 球 權 。 史 崔 克 蘭 帶 球 上 籃 , 又 把 球 傳 出 來 給 小 歐 尼 爾 , 他 掌 握 機 會 跳 投 得 分 , 由 於 這 球 進 球 的 時 間 有 爭 議 , 依 據 2 0 0 3 球 季 開 始 生 效 的 即 時 重 播 新 規 則 , 裁 判 隨 即 聚 在 一 起 看 錄 影 帶 , 研 究 小 歐 尼 爾 是 否 及 時 出 手 , 錄 影 畫 面 顯 示 , 小 歐 尼 爾 出 手 時 , 距 終 場 還 有 零 點 四 秒 , 但 是 籃 架 上 的 二 十 四 秒 倒 數 計 秒 鐘 則 似 乎 時 間 已 經 超 過 , 在 球 員 和 球 迷 焦 急 等 待 時 , 三 位 裁 判 討 論 各 種 處 理 方 案 , 最 後 才 找 來 活 塞 隊 教 練 卡 里 索 和 溜 馬 隊 教 練 湯 瑪 斯 , 宣 布 比 賽 結 束 ( 大 紀 元 , 2 0 0 3 ) 。 比 賽 的 勝 負 可 能 會 因 為 裁 判 的 誤 判 而 導 致 勝 敗 得 失 的 轉 變 , 球 員 或 運 動 員 個 人 在 運 動 場 上 的 成 就 , 也 有 可 能 因 為 裁 判 的 判 決 而 消 失 。 為 了 比 賽 的 公 平 性 與 公 正 性 , 輔 助 裁 判 判 決 的 即 時 重 播 系 統 的 應 用 , 恰 好 可 以 彌 補 這 方 面 的 不 足 , 減 少 球 場 上 的 爭 議 ( 林 青 輝 、 邱 共 鉦 、 柳 立 偉 、 張 珈 瑛 , 2 0 1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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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如 2 0 0 8 年 9 月 4 日 , 美 國 職 業 棒 球 大 聯 盟 洋 基 隊 A - R o d 在 面 對 光 芒 隊 後 援 投 手 T r o y P e r c i v a l 時 , 從 該 名 投 手 手 中 擊 出 又 高 又 遠 飛 球 , 在 左 外 野 標 杆 附 近 反 彈 回 界 內 , 三 壘 審 立 刻 判 決 是 支 全 壘 打 。 光 芒 隊 捕 手 D i o n e r N a v a r r o 立 即 提 出 抗 議 , 總 教 練 J o e M a d d o n 立 即 上 場 呼 應 , 裁 判 組 決 定 首 度 採 用 即 時 重 播 輔 助 判 決 。 在 看 過 重 播 之 後 , 仍 舊 認 定 A - R o d 的 全 壘 打 是 貨 真 價 實 的 全 壘 打 ( 麗 臺 運 動 報 , 2 0 0 8 ) 。 薛 詔 朧 ( 2 0 1 1 ) 認 為 現 今 網 壇 強 調 強 力 網 球 , 選 手 除 了 需 要 力 量 和 速 度 外 , 還 必 須 具 備 精 準 的 擊 球 角 度 , 因 此 球 員 發 球 速 度 快 , 角 度 刁 鑽 , 裁 判 必 須 立 即 對 於 擊 球 是 否 有 效 做 出 判 決 , 經 常 導 致 球 員 有 所 異 議 , 網 球 比 賽 中 的 鷹 眼 系 統 的 應 用 , 恰 巧 可 以 彌 補 裁 判 的 不 足 。 裁 判 或 即 時 重 播 系 統 , 應 該 只 是 扮 演 著 幫 助 比 賽 進 行 的 角 色 , 然 而 不 可 諱 言 , 即 時 重 播 系 統 對 於 運 動 所 帶 來 的 改 變 , 值 得 持 續 的 關 注 。 林 清 輝 、 邱 共 鉦 、 柳 立 偉 與 張 珈 瑛 ( 2 0 1 2 ) 指 出 , 若 裁 判 執 法 產 生 爭 議 時 , 可 以 透 過 轉 播 系 統 來 提 供 判 決 的 參 考 依 據 , 其 中 轉 播 系 統 如 鷹 眼 系 統 , 此 影 像 系 統 也 應 用 在 網 球 、 足 球 、 賽 車 及 高 爾 夫 球 等 。 張 堃 鉉 ( 2 0 0 2 ) 利 用 相 鄰 影 格 差 異 法 與 砍 光 偵 測 之 影 像 處 理 技 術 , 將 所 拍 攝 的 比 賽 影 像 以 H o m o g r a p h y 技 術 , 來 紀 錄 不 同 球 員 ( 球 衣 顏 色 ) 、 裁 判 的 位 置 , 最 後 呈 現 在 二 度 空 間 的 球 場 模 型 中 。 其 主 要 目 的 是 在 提 供 選 手 在 跑 位 技 術 、 戰 略 上 , 不 再 使 用 人 工 黏 貼 磁 鐵 的 方 式 來 進 行 講 解 戰 術 , 即 可 以 透 過 該 程 式 來 獲 得 即 時 的 回 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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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茂 洲 、 謝 漢 唐 ( 2 0 0 8 ) 統 計 2 0 0 4 到 2 0 0 7 年 間 的 網 球 比 賽 , 其 中 就 有 九 場 比 賽 因 為 裁 判 誤 判 而 導 致 選 手 的 比 賽 狀 態 、 心 態 與 節 奏 被 破 壞 , 使 其 無 法 獲 得 最 佳 表 現 或 者 造 成 比 賽 的 失 利 。 邱 智 煇 、 蘇 榮 立 與 陳 智 仁 ( 2 0 1 2 ) 利 用 背 景 相 法 即 時 追 蹤 兩 組 攝 影 機 影 像 中 的 移 動 目 標 物 , 在 透 過 類 神 經 網 路 與 到 傳 遞 類 神 經 網 路 來 建 構 球 體 在 飛 行 過 程 中 的 拋 物 線 軌 跡 , 以 此 來 進 行 羽 球 的 追 蹤 、 攔 截 、 監 督 、 檢 測 、 定 位 與 紀 錄 等 工 作 。 陳 明 達 、 何 全 進 、 陳 鵬 仁 與 陳 進 發 ( 2 0 0 9 ) 蒐 集 籃 球 裁 判 在 不 同 情 境 下 的 判 決 , 再 利 用 搭 配 成 式 設 計 來 建 立 籃 球 裁 判 執 法 判 決 之 電 腦 輔 助 評 估 影 像 。 其 程 式 首 先 透 過 專 家 審 定 , 而 後 再 將 施 測 的 結 果 利 用 進 行 信 度 考 驗 , 結 果 發 現 到 系 統 對 於 區 別 不 同 層 級 裁 判 判 決 能 力 的 效 果 有 很 高 的 相 關 性 。 A n d e r s e n , F l e r e n e s , A r n a s o n , a n d B a h r ( 2 0 0 4 ) 透 過 影 像 分 析 ( V i d e o a n a l y s i s ) 來 觀 察 美 式 足 球 的 受 傷 機 制 , 其 結 果 發 現 到 4 6 位 有 踝 關 節 傷 害 的 發 生,且 每 1 0 0 0 小 時 的 比 賽 就 有 4 . 5 次 傷 害 發 生 。 其 中 , 有 2 6 位 ( 5 7 % ) 選 手 的 傷 害 發 生 可 以 透 過 錄 影 帶 上 進 行 鑑 定 , 其 中 兩 個 機 制 為 : 球 員 與 球 員 接 觸 與 內 側 球 員 的 大 腿 在 踢 球 前 或 踢 球 後 產 生 碰 撞 、 當 射 擊 或 解 圍 時 , 受 傷 球 員 擊 中 對 手 的 足 部 而 強 迫 蹠 屈 。

二 、 影 像 學 習

陳 進 發 ( 2 0 0 6 ) 指 出 隨 著 電 腦 資 訊 的 發 達 , 利 用 電 腦 的 技 術 , 加 上 特 定 情 境 的 設 計 , 對 特 定 對 象 進 行 其 知 覺 技 能 水 準 的 測 試 已 成 為 可 能 , 且 已 被 用 來 幫 助 改 善 運 動 員 的 成 績 表 現 。 從 過 去 的 相 關 文 獻 當 中 發 現 , 許 多 運 動 項 目 已 開 始 使 用 影 片 重 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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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進 行 模 擬 學 習 , 透 過 影 片 來 了 解 其 動 作 正 確 性 及 問 題 所 在 點 並 加 以 修 正 與 回 饋 , 在 現 代 運 動 中 已 被 廣 泛 使 用 ( A d o l p h e , V i c k e r s , & L a p l a n t e , 1 9 9 7 ; F r a n k s & H a n v e y , 1 9 9 7 ; T a y l e r , B u r w i t z , & D a v i d s , 1 9 9 4 ) 。 蕭 景 琪 、 鴻 宗 穎 、 鄭 景 隆 與 湯 文 慈 ( 2 0 1 0 ) 使 用 數 位 即 時 攝 影 系 統 擷 取 連 續 旋 踢 動 作 , 利 用 E V a R T 4 . 6 5 版 動 作 分 析 軟 體 , 進 行 動 作 分 析 。 結 果 發 現 跆 拳 道 選 手 在 平 時 的 連 續 旋 踢 訓 練 上 應 要 注 意 攻 擊 距 離 及 各 個 關 節 相 互 影 響 的 情 況 , 讓 連 續 動 作 變 得 更 加 穩 健 與 一 致 。 李 政 霖 與 黃 長 福 ( 2 0 0 7 ) 使 用 影 片 結 合 K w o n 3 D 動 作 分 析 軟 體 以 六 名 大 專 甲 組 男 子 跆 拳 道 選 手 為 受 試 者 , 進 行 動 作 分 析 , 探 討 跳 後 踢 在 踢 擊 過 程 中 , 軀 幹 扭 轉 與 攻 擊 腳 關 節 屈 伸 之 間 的 關 係 , 並 找 出 一 個 最 佳 的 帶 動 模 式 。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 當 蹬 地 躍 起 後 , 由 上 軀 幹 、 下 軀 幹 、 髖 關 節 至 膝 關 節 依 序 帶 動 , 此 一 軀 幹 與 下 肢 的 帶 動 , 為 跳 後 踢 之 最 佳 帶 動 模 式 。 張 聰 榮 ( 2 0 0 6 ) 以 2 1 名 大 學 角 力 選 手 為 研 究 對 象 , 探 討 其 角 力 之 擒 抱 摔 防 禦 動 作 。 使 用 影 片 與 電 腦 輔 助 系 統 之 應 用 。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 希 羅 式 與 自 由 式 角 力 在 防 禦 過 程 中 之 關 節 角 度 、 力 矩 和 功 率 等 動 作 特 徵 , 並 且 發 現 希 羅 式 的 選 手 在 進 行 自 由 式 防 禦 時 , 並 沒 有 像 自 由 式 選 手 在 進 行 希 羅 式 防 禦 時 來 的 順 暢 。 而 從 其 關 節 力 矩 、 功 率 來 看 , 更 發 現 在 運 動 過 程 中 其 膝 關 節 之 受 力 甚 大 , 這 隱 含 著 隨 著 角 力 選 手 運 動 年 齡 時 間 越 長 , 其 膝 關 節 傷 害 之 可 能 性 越 大 , 並 且 在 選 手 年 長 後 有 可 能 會 導 致 退 化 性 關 節 炎 的 發 生 。 鍾 璧 年 、 陳 福 進 、 黃 世 傑 、 劉 佳 鎮 與 陳 太 正 ( 2 0 0 8 ) 以 優 秀 女 子 跆 拳 道 選 手 曾 憶 萱 選 手 為 受 試 對 象 , 探 討 其 跆 拳 道 中 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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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邊 與 非 慣 用 邊 之 旋 踢 動 作 的 運 動 學 參 數 。 使 用 攝 影 機 與 S i l i c o n C o a c h 動 作 分 析 軟 體 蒐 集 左 、 右 旋 踢 動 作 過 程 的 運 動 學 參 數 , 得 到 以 下 結 論 與 建 議 : 一 、 受 試 者 從 事 旋 踢 動 作 時 , 踝 關 節 從 離 地 瞬 間 至 膝 關 節 完 全 伸 展 , 其 速 度 並 非 呈 直 線 上 升 , 而 是 以 二 段 加 速 之 模 式 來 提 升 踝 關 節 速 度 。 二 、 旋 踢 動 作 符 合 鞭 打 原 理 , 且 其 踝 關 節 速 度 乃 受 到 膝 關 節 速 度 、 膝 關 節 夾 角 、 以 及 軀 幹 轉 動 速 度 之 影 響 。 三 、 右 腳 旋 踢 動 作 在 第 二 段 加 速 期 略 較 左 腳 旋 踢 動 作 佳 , 但 因 其 幅 度 不 大 , 故 瞭 解 受 試 者 在 慣 用 腳 與 非 慣 腳 上 , 有 很 強 的 身 體 平 衡 度 與 肌 肉 控 制 能 力 。 王 啟 綱 ( 2 0 1 0 ) 以 1 0 名 擊 劍 選 手 為 研 究 對 象 , 欲 探 討 快 速 觸 擊 目 標 物 的 動 作 中 全 身 上 下 肢 的 協 調 , 及 動 作 產 生 時 序 之 生 物 力 學 特 性 。 使 用 動 作 捕 捉 系 統 紀 錄 人 體 在 三 維 空 間 的 動 作 。 結 果 指 出 全 身 觸 擊 目 標 物 動 作 中 , 一 般 會 先 由 上 肢 或 下 肢 各 自 的 關 節 點 連 結 成 單 一 協 調 單 位 , 再 連 結 成 一 個 全 身 的 協 調 系 統 , 以 有 效 率 地 完 成 動 作 , 且 當 任 務 需 求 增 加 時 , 會 根 據 不 同 情 況 調 整 動 作 策 略 , 各 關 節 以 多 功 能 的 方 式 參 與 動 作 ; 而 經 過 擊 劍 運 動 訓 練 的 選 手 在 執 行 全 身 性 觸 擊 動 作 時 , 仍 以 各 肢 段 有 獨 立 的 協 調 策 略 執 行 動 作 , 並 且 保 持 動 作 效 率 及 速 度 。 蔡 宗 恩 ( 2 0 0 4 ) 以 國 內 優 秀 高 中 選 手 為 受 試 對 象 , 欲 探 討 三 種 不 同 破 勢 方 法 之 大 外 割 技 術 所 產 生 的 生 物 力 學 特 徵 , 並 利 用 影 片 與 電 腦 實 驗 儀 器 之 輔 助 , 同 步 擷 取 向 前 破 勢 、 向 後 破 勢 與 不 破 勢 等 方 法 之 大 外 割 技 術 施 術 過 程 運 動 學 、 地 面 反 作 用 力 及 肌 電 訊 號 等 參 數 , 所 得 資 料 經 過 探 討 與 分 析 後 得 知 , 向 前 破 勢 方 法 之 大 外 割 技 術 中 , 由 於 施 術 時 間 最 短 且 可 獲 得 較 大 之 地 面 反 作 用 力 , 因 此 在 施 術 時 充 分 取 得 時 間 與 力 量 之 兩 大 優 勢 條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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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h r i s t i n a , B a r r e s i , a n d S h a f f n e r ( 1 9 9 0 ) 利 用 橄 欖 球 選 手 進 行 比 賽 影 片 的 方 式 , 藉 以 訓 練 球 員 反 應 選 擇 的 準 確 性 。 訓 練 期 每 週 四 次 , 共 四 週 的 訓 練 過 程 , 每 次 產 生 4 0 種 的 反 應 情 緒 。 結 果 發 現 , 受 試 球 員 在 反 應 選 擇 的 準 確 性 有 顯 著 的 提 升 。 A b e r n e t h y a n d W o o d ( 1 9 9 2 )利 用 網 球 選 手 進 行 長 達 四 個 星 期 的 預 期 訓 練 , 訓 練 內 容 採 兩 人 一 組 , 距 離 約 7 - 8 米 合 作 夥 伴 從 肩 投 擲 出 網 球 , 球 落 地 反 彈 時 , 接 球 手 必 須 移 動 接 住 , 並 搭 配 立 即 結 果 的 訓 練 方 式 , 結 果 發 現 有 接 受 訓 練 的 網 球 選 手 在 預 期 測 驗 上 的 表 現 顯 著 優 於 安 慰 組 與 控 制 組 T a y l e r, B u r w i t z , a n d D a v i d s ( 1 9 9 4 ) 針 對 羽 球 初 學 者 所 做 的 預 期 羽 球 發 球 的 研 究 發 現 , 受 過 影 像 模 擬 訓 練 的 初 學 者 在 預 測 動 作 認 知 能 力 上 有 顯 著 的 改 善 。 A d o l p h e , V i c k e r s , a n d L a p l a n t e ( 1 9 9 7 ) 以 優 秀 排 球 選 手 進 行 的 視 覺 注 意 力 和 球 體 追 蹤 能 力 的 相 關 研 究 發 現 : 經 由 有 系 統 的 訓 練 後 , 運 動 員 在 視 覺 注 意 力 和 球 體 追 蹤 能 力 皆 有 顯 著 的 改 善 。 F r a n k s a n d H a n v e y ( 1 9 9 7 ) 以 足 球 守 門 員 所 做 的 預 期 1 2 碼 罰 球 的 知 覺 訓 練 研 究 中 發 現 : 受 過 影 片 模 擬 訓 練 者 , 在 預 測 的 正 確 性 上 有 顯 著 的 提 升 。 F a r r o w , C h i v e r s , H a r d i n g h a m , a n d S a c h s e ( 1 9 9 8 ) 以 2 4 名 網 球 初 學 者 為 研 究 對 象 , 利 用 影 片 呈 現 的 方 式 訓 練 發 球 型 態 , 進 行 長 達 四 週 , 每 週 兩 天 , 每 次 1 5 分 鐘 的 訓 練 課 程 。 結 果 發 現 接 受 訓 練 之 網 球 初 學 者 在 介 入 之 下 , 在 發 球 的 決 策 時 間 上 顯 著 快 於 其 他 未 接 受 訓 練 之 初 學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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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 卓 謀 ( 2 0 0 3 ) 透 過 利 用 影 片 呈 現 的 方 式 , 對 7 8 名 羽 球 運 動 員 做 四 種 正 手 擊 球 的 動 作 型 態 , 做 知 覺 預 期 能 力 的 研 究 發 現 。 結 果 發 現 受 過 影 像 模 擬 訓 練 的 選 手 在 預 測 能 力 上 有 顯 著 的 改 善 。 李 志 文 ( 2 0 0 5 ) 以 3 6 位 國 小 羽 球 選 手 , 運 用 影 片 模 擬 真 實 羽 球 運 動 , 將 羽 球 正 手 後 場 擊 球 影 片 編 輯 成 三 種 不 同 刺 激 , 進 行 四 周 , 每 周 二 次 , 每 次 2 0 分 種 的 訓 練 課 程 , 結 果 發 現 接 受 訓 練 之 國 小 羽 球 選 手 在 介 入 之 下 , 在 預 期 羽 球 落 點 上 有 顯 著 的 提 升 。 鐘 政 憲 ( 2 0 0 7 ) 指 出 運 動 員 在 接 受 影 像 知 覺 訓 練 後 , 對 其 預 測 能 力 有 所 提 升 , 而 裁 判 員 在 運 動 競 賽 之 中 的 判 決 , 更 是 需 要 透 過 視 知 覺 訓 練 , 來 降 低 裁 判 判 決 上 的 誤 判 , 並 提 升 裁 判 判 決 的 公 正 性 。 陳 進 發 、 廖 主 民 與 王 耀 聰 ( 2 0 0 5 ) 在 「 運 動 裁 判 員 知 覺 技 能 評 估 及 訓 練 系 統 之 研 究 」 中 發 現 : 「 排 球 裁 判 執 法 比 賽 情 境 測 試 系 統 」 可 有 效 記 錄 裁 判 在 比 賽 實 況 錄 影 的 判 決 結 果 , 並 可 以 提 供 裁 判 檢 討 評 估 , 以 達 到 增 進 排 球 裁 判 知 覺 技 能 的 效 果 。 陳 明 達 、 陳 進 發 、 陳 鵬 仁 與 黃 建 松 ( 2 0 0 8 ) 在 「 排 球 裁 判 執 法 判 決 電 腦 輔 助 評 估 系 統 之 研 發 」 中 發 現 , 透 過 「 排 球 裁 判 執 法 判 決 電 腦 輔 助 評 估 系 統 」 可 以 提 供 排 球 裁 判 執 行 判 定 的 評 估 , 也 可 透 過 本 系 統 的 操 作 提 升 排 球 裁 判 執 行 判 定 的 水 準 。 陳 進 發 ( 2 0 0 6 ) 在 「 排 球 裁 判 知 覺 計 能 評 估 電 腦 模 擬 系 統 之 研 發 」中 發 現 , 利 用「 排 球 裁 判 知 覺 計 能 評 估 電 腦 模 擬 系 統 」 可 有 效 記 錄 裁 判 在 實 況 錄 影 比 賽 的 判 決 結 果 , 並 可 以 藉 此 提 供 裁 判 員 進 行 檢 討 與 評 估 , 以 達 到 增 進 排 球 裁 判 知 覺 技 能 的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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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 陳 明 達 、 何 全 進 、 陳 鵬 仁 與 陳 進 發 ( 2 0 0 9 ) 在 「 籃 球 裁 判 執 法 判 決 能 力 電 腦 輔 助 系 統 之 開 發 研 究 」 中 發 現 : 「 籃 球 裁 判 執 法 比 賽 情 境 測 試 系 統 」 對 籃 球 裁 判 執 法 技 術 之 提 升 有 所 助 益 。 同 時 也 可 以 協 助 籃 球 裁 判 測 試 檢 討 及 評 估 改 進 判 決 結 果 , 並 可 增 進 其 熟 悉 比 賽 情 境 的 效 果 。 透 過 上 述 的 文 獻 可 以 得 知 , 不 同 項 目 之 運 動 員 在 利 用 影 像 知 覺 訓 練 後 , 運 動 表 現 顯 著 進 步 於 未 接 受 知 覺 訓 練 者 。 因 此 可 以 發 現 , 運 動 員 接 受 知 覺 訓 練 後 , 對 其 運 動 表 現 是 有 正 面 提 升 之 功 效 。 從 以 上 文 獻 當 中 發 現 , 已 有 部 分 運 動 開 始 透 過 即 時 回 播 的 方 式 , 來 協 助 比 賽 當 中 , 肉 眼 較 無 法 辨 別 的 問 題 進 行 判 決 , 並 利 用 即 時 回 播 的 方 式 , 與 運 動 員 討 論 賽 場 上 的 戰 術 運 用 , 在 訓 練 方 面 以 影 片 播 放 的 方 式 , 來 模 擬 實 際 賽 場 的 情 況 , 介 以 訓 練 運 動 員 在 判 斷 及 反 應 上 更 加 精 確 與 快 速 , 更 能 在 運 動 場 上 有 良 好 的 運 動 表 現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所 公 佈 的 裁 判 規 章 中 ( 跆 拳 道 裁 判 規 章 , 2 0 1 4 ) , 明 確 指 出 , 裁 判 的 養 成 有 逐 級 循 序 漸 進 的 培 訓 計 畫 , 以 培 養 其 適 任 能 力 。 然 而 , 裁 判 員 透 過 參 與 講 習 之 後 , 在 正 式 競 賽 場 上 擔 任 執 法 裁 判 前 , 若 能 有 更 多 的 模 擬 實 際 正 式 比 賽 的 執 法 經 驗 , 身 歷 其 境 體 會 各 種 可 能 突 發 之 情 況 , 以 培 養 公 正 、 客 觀 的 判 決 能 力 , 將 有 效 減 少 運 動 場 上 因 為 裁 判 誤 判 而 造 成 的 爭 議 。 基 於 國 內 初 級 裁 判 的 現 狀 , 無 法 完 全 與 國 際 規 則 完 全 接 軌 , 常 出 現 教 練 對 賽 場 上 有 爭 議 的 部 分 提 出 疑 問 , 而 回 頭 看 跆 拳 道 初 級 裁 判 的 養 成 , 講 師 著 重 在 規 則 上 的 解 說 、 比 賽 流 程 的 操 作 、 賽 場 案 例 的 說 明 、 最 後 的 筆 試 測 驗 , 這 樣 的 講 習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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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 少 了 實 際 比 賽 場 上 的 激 烈 情 況 , 且 無 法 較 有 效 的 教 導 學 員 辨 別 動 作 認 知 能 力 與 擊 中 對 手 給 分 的 要 點 ; 然 而 我 們 發 現 在 許 多 運 動 中 教 練 及 選 手 會 透 過 影 像 模 擬 學 習 與 訓 練 , 來 幫 助 他 們 得 到 更 好 的 認 知 與 表 現 , 因 此 希 望 能 透 過 這 樣 的 方 式 , 期 盼 跆 拳 道 裁 判 在 養 成 過 程 中 也 能 加 入 此 種 訓 練 方 式 , 有 效 提 升 裁 判 判 決 能 力 , 藉 此 我 國 選 手 在 比 賽 過 程 中 能 有 更 正 確 的 觀 念 , 以 提 升 我 國 競 技 水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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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参 章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

本 研 究 採 實 驗 設 計 方 法 , 使 用 影 片 模 擬 訓 練 並 檢 測 跆 拳 道 初 級 裁 判 對 其 提 升 判 決 能 力 與 動 作 認 知 是 否 產 生 影 響 , 本 章 共 有 七 節 , 第 一 節 為 研 究 對 象 ; 第 二 節 為 研 究 設 計 ; 第 三 節 為 研 究 工 具 ; 第 四 節 為 實 驗 流 程 ; 第 五 節 為 資 料 蒐 集 ; 第 六 節 信 效 度 分 析 ; 以 及 第 七 節 統 計 方 法 。

第 一 節

研 究 對 象

本 研 究 以 中 華 民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認 可 之 初 級 裁 判 為 研 究 對 象 , 受 試 之 初 級 裁 判 以 跆 拳 道 發 展 主 要 之 大 學 及 專 科 院 校 校 友 與 在 校 生 為 主 , 受 試 者 年 齡 介 於 2 0 歲 至 3 1 歲 , 其 中 包 含 了 國 立 台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5 2 人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8 人 、 國 立 台 北 教 育 大 學 4 人 、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2 人 、 文 化 大 學 2 人 、 台 中 教 育 大 學 3 人 等 六 間 大 專 院 校 , 實 際 受 試 人 數 為 7 1 人 。 6 5 人 具 有 縣 市 級 正 式 執 法 經 驗 , 6 人 具 有 一 般 訓 練 時 模 擬 比 賽 的 執 法 經 驗 。 受 試 者 名 單 來 源 係 經 本 研 究 者 向 中 華 民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說 明 申 請 用 意 與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後 , 由 中 華 民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提 供 初 級 裁 判 名 單 ; 其 中 , 國 內 跆 拳 道 初 級 裁 判 資 格 規 定 為 : 裁 判 學 員 須 為 年 滿 二 十 歲、跆 拳 道 三 段、中 等 學 校 以 上 之 學 歷 , 在 通 過 跆 拳 道 裁 判 講 習 與 非 正 式 的 比 賽 模 擬 , 透 過 實 際 操 作 執 法 之 情 況 與 通 過 筆 試 及 臨 場 的 測 驗 後 , 始 可 認 證 為 跆 拳 道 初 級 裁 判 。 本 研 究 參 與 者 來 源 係 依 據 上 述 條 件 做 初 步 篩 選 , 並 確 認 受 試 者 來 源 後 , 再 與 受 試 者 說 明 實 驗 目 的 與 流 程 , 以 及 受 試 者 意 願 , 待 同 意 後 再 告 知 實 驗 日 期 與 地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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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研 究 設 計

本 研 究 擬 藉 由 跆 拳 道 比 賽 影 片 模 擬 的 介 入 , 訓 練 其 動 作 認 知 與 給 分 標 準 , 藉 以 提 升 裁 判 判 決 能 力 。 研 究 設 計 如 圖 3 - 1 所 示 : 圖 3 - 1 研 究 設 計 圖

第 三 節 研 究 工 具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在 以 跆 拳 道 初 級 裁 判 為 研 究 對 象 , 蒐 集 比 賽 各 種 得 分 片 段 , 並 配 合 電 腦 多 媒 體 資 訊 的 應 用 , 所 有 影 片 透 過 W i n d o w s X P 中 W i n d o w s M o v i e M a k e r 剪 輯 並 製 作 成 跆 拳 道 比 賽 片 段 ( 剪 輯 後 每 段 動 作 影 片 段 約 6 - 8 秒 , 共 5 0 段 影 片 ) , 以 作 為 跆 拳 道 初 級 裁 判 訓 練 及 評 估 之 素 材 , 期 使 裁 判 在 實 際 上 場 執 無 正 式 執 法 經 驗 組 正 式 執 法 經 驗 組 類別變項 1. 性 別 2. 裁判年資 3. 判罰年資 4. 選手年資 5. 教練年資 6. 參賽類別 7. 前、後測 描述性統計 獨立樣本t檢定 描述性統計 獨立樣本t檢定 描述性統計 獨立樣本t檢定 面 相 動作認知 給分標準 判決能力 相依樣本t檢定 相依樣本t檢定 相依樣本t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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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前 , 模 擬 更 多 實 況 的 比 賽 情 境 操 作 , 培 養 狀 況 的 熟 悉 度 , 提 昇 執 法 判 決 能 力 與 動 作 認 知 之 水 準 , 快 速 、 準 確 的 判 決 , 減 少 誤 判 及 漏 判 , 讓 執 法 裁 判 適 切 的 發 揮 運 動 競 賽 規 則 代 言 人 的 工 作 任 務 。 一 、 影 片 素 材 來 源 : 本 跆 拳 道 裁 判 電 腦 輔 助 系 統 以 2 0 0 9 年 全 國 大 專 運 動 會 甲 組 賽 事 ( 9 8 年 5 月 )、2 0 0 9 年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9 8 年 7 月 )、2 0 0 9 年 全 國 運 動 會 ( 9 8 年 1 0 月 ) 及 2 0 0 9 年 至 2 0 1 0 年 國 際 正 式 比 賽 等 賽 會 進 行 時 間 為 影 片 蒐 錄 範 圍 。 影 片 蒐 錄 完 成 後 , 交 由 三 位 國 際 裁 判 教 練 專 家 進 行 討 論 , 本 研 究 邀 集 之 專 家 包 含 周 宗 維 教 練 、 王 明 松 教 練 以 及 劉 祖 蔭 教 練 , 如 表 3 - 1 所 示 。 表 3 - 1 國 際 裁 判 教 練 專 家 專 家 姓 名 服 務 機 關 專 業 證 照 段 數 周 宗 維 桃 園 縣 跆 拳 道 委 員 會 總 幹 事 國 際 跆 拳 道 聯 盟 認 證 之 國 際 裁 判 七 王 明 松 泰 山 高 中 體 育 教 師 兼 跆 拳 道 教 練 國 際 跆 拳 道 聯 盟 認 證 之 國 際 裁 判 六 劉 祖 蔭 治 平 高 中 體 育 教 師 兼 跆 拳 道 教 練 國 家 級 專 任 教 練 六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由 上 述 三 位 專 家 同 時 觀 看 所 有 分 類 資 料 庫 影 片 , 討 論 比 賽 蒐 錄 的 影 片 分 類 情 境 及 錄 影 內 容 , 再 行 決 定 採 用 其 中 攝 影

(37)

機 適 合 取 用 的 視 覺 角 度 之 影 片 片 段 , 最 後 執 行 影 片 剪 輯 並 儲 存 於 各 分 類 影 片 資 料 庫 中 , 並 依 影 片 內 容 裁 決 判 罰 的 正 確 性 及 得 分 的 適 當 性 選 擇 是 否 採 用 。 若 遇 有 不 同 意 見 時 , 則 以 慢 動 作 回 播 觀 看 影 片 內 容 , 討 論 出 正 確 的 判 決 並 歸 納 出 有 效 攻 擊 之 動 作 分 類 。 由 上 述 專 家 討 論 結 果 , 跆 拳 道 比 賽 實 際 情 境 影 片 之 蒐 集 共 分 為 六 大 攻 擊 型 態 : 旋 踢 攻 擊 動 作 、 下 壓 踢 攻 擊 動 作 、 後 踢 攻 擊 動 作 、 後 旋 踢 攻 擊 動 作 、 3 6 0 轉 身 旋 踢 攻 擊 動 作 及 正 拳 攻 擊 動 作 。 由 上 述 各 項 攻 擊 型 態 再 區 分 成 有 效 得 分 或 無 效 得 分 , 而 有 效 得 分 又 分 成 一 分 攻 擊 動 作 、 二 分 攻 擊 動 作 、 三 分 攻 擊 動 作 及 四 分 攻 擊 動 作 等 情 形 , 將 上 列 各 種 比 賽 情 境 蒐 錄 分 類 完 成 後 , 作 為 跆 拳 道 比 賽 模 擬 影 片 之 判 例 影 像 資 料 。

第 四 節

實 驗 流 程

本 研 究 實 驗 步 驟 共 分 為 二 個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為 篩 選 合 適 的 受 試 者 並 探 詢 受 試 意 願 , 第 二 階 段 為 本 研 究 實 施 之 流 程 。 一 、 實 驗 流 程 說 明 確 認 受 試 名 單 後 在 指 定 日 期 、 時 間 、 地 點 與 受 試 者 會 面 並 填 寫 同 意 書 與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表 , 內 容 包 含 : 性 別 、 年 齡 、 跆 拳 道 訓 練 年 資、跆 拳 道 裁 判 執 法 年 資、擔 任 正 式 裁 判 次 數 、 參 與 之 賽 會 名 稱、有 無 正 式 判 罰 經 驗 ( 介 定 方 式 以 是 否 擔 任 過 縣 市 級 裁 判 為 依 據 ) 等 基 本 資 料 。 填 寫 完 成 後 , 隨 即 開 始 說 明 整 個 實 驗 流 程 並 解 釋 測 試 程 序 ( 圖 3 - 2 ) 及 測 驗 問 卷 ( 附 錄 三 ) 。

數據

表 目 錄 表 3 - 1   國 際 裁 判 教 練 專 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圖 目 錄   圖 3 - 1   研 究 設 計 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 4 - 1   受 試 者 基 本 資 料 表   類 別 變 項   男   ( % )   女   ( % )   整 體   ( % )   裁 判 年 資   2 年 以 下   1 6   ( 4 2
表 4 - 3   裁 判 年 資 高 低 在 動 作 認 知 分 數 之 差 距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自 由 度   t 值   p 值   低 ( N = 3 1 )   1
+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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