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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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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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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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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

高雄

高雄大學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高雄

大學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大學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大學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96 年 6 月 12 日第 14 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28 日第 84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 年 12 月 28 日第 21 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1 年 1 月 13 日本校第 12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配合政府照顧學生,發揮社會救助之 功能,及謀補償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時家庭所受經濟上之損失, 特訂定國立高雄大學學生團體保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被保險人係指具本校學籍之在學學生、有繳費之休學學生及交換學生。 交換學生係指須至本校選修一學期以上課程之學生。 第三條 本保險由本校依採購法相關規定公開招標,得標之保險公司為承保機 構,本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人。 第四條 除身故保險金外,本保險其他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除被保險人另有指定外,順位為(一)被保險人之配 偶、(二)被保險人之子女、(三)被保險人之父母、(四)被保險人之 其他法定繼承人。 第五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或受傷需要治療者(疾 病治療不含門診),均屬本保險責任範圍。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所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六條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及給付標準以當年度本校學生團體保險契約 書所訂保險金額及保險給付標準為準。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繳之保險費,本校補助之部分依教育部之規定,其餘由被保 險人分二次繳納,於每學期註冊時各繳納二分之一。交換學生教育部 不予補助,需全額於每學期註冊時繳納。但下列被保險人,應由本校 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依教育部規定之最高金額補助,惟補助金額以 外之不足部分,仍由被保險人負擔: 一、免繳學雜費之學生(包括低收入戶學生、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學 生及重度與極重度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二、原住民身分學生。 第八條 選擇繳交保險費者視同願意參加本保險。選擇不參加本保險者,除教育 部不予補助外,在學生須簽署國立高雄大學學生放棄學保聲明書(如附 件),休學生於提出休學申請時確認並於申請書上簽章。日間大學部學 生及未滿二十歲之研究生則須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一同簽署。 若未於註冊日後六十天內繳納保險費者,則視同自動放棄參加本保險。 第九條 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參加本保險 之學生,註冊繳納保險費上學期在八月一日以後及下學期在二月一日以 後者,保險效力仍溯自八月一日及二月一日起生效;學生在七月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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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以前畢業者,其保險效力至七月三十一日終止。畢業延至七月三十一 日後者,其保險效力至畢業之日終止(但若超過九月一日者必須重新加 保)。在上學期畢業之學生,其保險效力則至一月三十一日終止。 學期開學後中途入學者,自入學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前 期間之保險費。 學生喪失學籍者,自喪失之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承保機構應依所剩 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學生休學時,得繼續交付保險費參加保險,並由要保人將休學學生姓 名、學號等資料通知承保機構備查。休學期間喪失學籍時,要保人應通 知承保機構。 第十條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者,承保機構 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受益人的故意行為,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 部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承保機構得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或先天畸形;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 之必要外科整型不在此限。 二、 非因治療目的之牙齒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 此限。 三、 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包括檢查、驗光)、助聽器或其 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 以一次為限。 四、 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或特別護理。 五、 懷孕、流產或分娩(遭性侵害者除外);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所致或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與子宮外孕手術,或由醫生判定需 進行剖腹生產手術者不在此限。 六、 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七、 病房陪護費。 八、 未領有醫師執照之治療。 第十二條 本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時,在收取學生代收費用收據增列「學生團體保 險費」一項,併同學、雜費收取,並於收取後九十日內將保險費彙 總交付承保機構或其指定機構,由承保機構摯發保險費收據,交由 本校存執。 本保險費若保險公司之得標金額為奇數時,則第一學期保險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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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為偶數,第二學期保險費金額為奇數。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財政部核定保險單之保險條款及有關保險法令 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生事務會議訂定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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