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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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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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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 97 年 11 月 6 日勞職特字第 0971300770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16 日勞職特字第 098012027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22 日勞職特字第 0990120403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23 日勞職特字第 1000507108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6 日勞職特字第 101050206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24 日勞職特字第 1020505319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勞動發特字第 1031812135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25 日勞動發特字第 1060513109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13 日勞動發特字第 1080506361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4 日勞動發特字第 1100506890 號函修正

一、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提 供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並協助受評者充分參與職業輔導評量 過程,以瞭解其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生理狀況及所需輔 具或服務等,提供具體職業重建服務或建議,俾利其適性就業,特訂定 本計畫。

二、本計畫服務對象如下︰

(一)有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二)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需為其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個案,

或已於庇護工場就業經評估不適合庇護性就業之個案。

(三)醫療復健穩定,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四)國民中學以上之應屆畢業生,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 量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個案。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應依 轄區職業輔導評量資源及需求狀況,訂定前項對象優先服務順序。

三、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1.本計畫之審查、核定及發布事宜。

2.本計畫之政策指導事宜。

(2)

1.本計畫之統籌規劃、修正及相關之解釋。

2.本計畫總體執行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3.規劃研發職業輔導評量工具事宜。

4.訂定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評鑑參考指標

(如附件一),並辦理全國性優良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觀摩研討會。

5.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經費核撥及結報、計畫執行成果彙 整及考核等事項。

2.受理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審核及管考。

3.協助及督導地方政府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業務。

4.其他相關事項。

(四)地方政府

1.提編辦理本計畫補助經費之預決算。

2.研提年度計畫申請補助;辦理經費請撥及結報。

3.執行本計畫業務、督導並輔導地方政府委辦之執行單位辦理職業 輔導評量相關業務、進行滿意度調查,並參考本署訂定之身心障 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評鑑指標(如附件一),以每二年辦理評 鑑一次為原則。評鑑前,指標及計畫應先送分署備查(副知本署);

評鑑後將結果報分署備查(副知本署)。評鑑等第納入下年度委 託或補助之參考。

4.推動辦理職業輔導評量及相關宣導工作。

5.提報執行情形相關報表或辦理成效。

6.協調、整合及開拓轄區內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

7.定期查核執行單位於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 系統(以下簡稱職重系統)資料登錄情形。

8.其他相關事項。

(五)分署委託辦理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職重 資源中心):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之訪視輔導、諮詢、職業輔導 評量報告專業諮詢、職業輔導評量工具借用、召開聯繫會報、教育

(3)

訓練等相關事宜。

四、地方政府得視需要自行辦理或委託執行單位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一)執行單位需符合下列資格者擔任:

1.經核准立案之下列單位之一者:

(1)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 者。

(2)社團法人:其組織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 者。

(3)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之 證明文件。

2.應具備符合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內 資格條件之職業輔導評量員。

3.應具備固定空間及職業輔導評量專用工具;其空間應至少六十平 方公尺。

(二)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應執行事項:

1.設置評量空間及專用評量工具,並依服務流程、個案保密與相關 規定提供個案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2.接受中央或地方政府安排之職業輔導評量訪視、評鑑及督導事宜。

3.參與職業輔導評量相關會議、研習、參與討論、提供專業意見,

以提升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品質。

4.執行職重系統登錄作業。

五、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所進行之評量作業應依身心障礙者之個別特質與評量 需求,就下列項目選擇實施之︰

(一)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

(二)學習特性與喜好。

(三)職業興趣。

(四)職業性向。

(五)工作技能。

(4)

(八)就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

(九)其他與就業有關需求之評量。

六、職業輔導評量之方式,按身心障礙者之個別狀況與評量需求,依下列項 目選擇實施之︰

(一)標準化心理測驗。

(二)工作樣本。

(三)情境評量。

(四)現場試做。

(五)其他有關評量方式。

七、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補助應備自籌款,其補助額度及自籌比率由本署依 地方政府前一年底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及分配後餘額平均分配轄內 十五歲至未滿六十五歲身心障礙人口數為基準訂定。

地方政府申請經費超出前項所定補助項目之範圍及額度者,應自行 籌措。

本計畫預算經立法院審議後有所刪減時,分署將依實際通過金額調 整補助經費額度及比率。

八、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流程如附件二,除經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同 意外,其時程累計不得逾五十小時(各服務階段及撰寫評量報告時數,

分別計算再予加總),且自接案晤談日起至移覆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日止,

不得逾二十一個日曆天。

勞工主管機關、執行單位與受分署委託辦理之職重資源中心均應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落實對於個案之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

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毁損、滅失或洩漏。

九、本計畫分署每年補助各地方政府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費或人事費:

1.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費:適於以兼任職業輔導評量員辦理之情形,

付費標準以每位個案評量時數計算,每小時服務單價新臺幣(以下 同)六百五十元整。

2.人事費:適於以專任職業輔導評量員辦理之情形,包括專任職業 輔導評量員之薪資、雇主須提撥健保費、雇主因人事費衍生其負

(5)

擔健保補充保險費、勞保費(含就保及職災保險)、勞退金、加 班費及年終獎金;另職業輔導評量員每人每年評量以不低於三十 名個案或八百評量時數,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地區每人每年評 量以不低於二十名個案或五百三十評量時數,未達標準者,地方 政府需依比例繳回當年度人事費補助款項。專任人員薪資以「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機關(構)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補充規 定」第三點第二項臨時人員僱用資格條件一覽表之「業務督導員」

條件給薪及辦理後續薪資進階。

(二)維修或購置評量工具:由各執行單位在六十萬元額度內視需要維修 或購置。

1.測驗工具:由執行單位就職業興趣、認知類、智能類、適應行為 類、性向類、學習成就類、人格類、情緒類、情境評量類及綜合 功能性能力與功能性視覺評估類等十類工具購置之。

2.工作樣本:由執行單位就單一特質及多重特質之工作樣本,以具 備國內常模者優先採購。

3.所購置之工具所有權為當地地方政府。

4.所購置之工具以不重複為原則。

5.所購置之工具應標明為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補助並造冊 列管。

(三)督導費用:

1.每次督導以二千五百元計算,經費核銷應檢附督導紀錄(含簽到 簿、時間、地點及督導內容),督導時間每次至少二小時。採實地 教育訓練形式辦理者,每小時以一千五百元為上限,經費核銷應 檢附講授教材 (含參與人員簽到簿、時間及地點),每次以三小時 為上限。

2.督導次數依地方政府實際推動本計畫業務需求計算:

(1)依個案總數三十人以下者每月至多二次,三十一至六十人者每 月至多四次;六十一至九十人者每月至多六次,以此類推為原

(6)

礎,增加督導次數,每人每月至多二次,以一年為限。

3.職業輔導評量報告審查費:每份報告補助八百十元,並提供職業 輔導評量報告審查意見。

(四)交通費:職業輔導評量員及專業督導,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覈實列支。

(五)設置職業輔導評量場地租賃費:依各執行單位需求及計畫執行期間 提供個案職業輔導評量之場地租賃費用,每月最高補助一萬元。

(六)執行單位之行政管理費:以第一款至第三款經費合計之百分之九為 上限,包含保險費、執行單位因業務費衍生其負擔健保補充保險費、

個案誤餐費、現場試做廠商指導費、外展服務、召開個案職業輔導 評量說明會及其他與職業輔導評量工作有關費用,花蓮縣、臺東縣 及離島地區以百分之十二為上限。

(七)地方政府行政作業費(含地方政府因業務費衍生其負擔健保補充保 險費):以第一款及第二款經費合計之百分之五為上限,花蓮縣、

臺東縣及離島地區地方政府以百分之十為上限。

十、地方政府得視需要檢具次年度執行計畫(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三)併電子 檔案,依分署受理之期間備函提出申請。

十一、分署依以下各款情形核予地方政府補助及其額度:

(一)計畫之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及預期效益。

(二)地方政府之執行能力,含前二年度之執行成效及核銷情形。

(三)經費需求符合自籌款比率及項目標準之規定。

十二、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計畫經分署核定其計畫及補助項目、補助金額後,

於分署通知之期限前,檢附納入預算證明或議會同意墊付函(地方配合 款編列證明),填具領款收據,向分署請款。

補助經費如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並應將賸餘經費連同其他 收入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繳回分署辦理結案;違反者,分署得不予補助 或於次年度起二年內不予補助。

地方政府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並配合會計制度辦理核備請款事宜,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 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

(7)

由,報分署核准後方得辦理。

第九點補助項目之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費或人事費、購置評量工 具、督導費用及行政作業費,不得相互流用;地方政府核銷時,其實 際執行總經費之補助額度及自籌款之比率,應符合分署核定計畫補助 之比率。

地方政府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應檢附支出明細表及年度成果報 告函送分署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地方政府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 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分署審核結果予以要求繳回時,地方政府應 即將該項經費繳回分署。

十三、地方政府應於四月、七月、十月及隔年一月分別填報執行情形概況表

(格式如附件四),併電子檔函送分署,並副知職重資源中心;分署 應於七月及隔年一月分別提供轄內各地方政府上半年度及全年度執行 情形概況表,併電子檔函送本署。

地方政府應於經費結報時檢附執行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核定之 年度計畫、辦理情形、督導、檢討及建議等事項。

本署或分署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補助案件之原始憑證需裝訂成冊,並依會計法規自行妥為保管。

另所列各項費用需依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 項」之經費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核實支付。

十四、對於執行本計畫有功人員,得由該人員之服務單位酌予獎勵。

十五、本計畫經費由本署、分署及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8)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評鑑參考指標

一、行政組織及管理(配分十四分)

項目 說明 檢視資料 計算公式及評分等級

( 一 ) 參 與 繼 續 教 育 或 研 討 會 狀況

●確保職業輔導評量員能夠有最新 知能俾提供較佳服務品質,職業 輔導評量員應參與每年 20 小時之 職 業 重 建 相 關 繼 續 教 育 或 研 討 會。

●專業人員參與繼續 教育或研討會之證

(符合標準專業人員人數÷

全部專業人員人數)×100%

分數:

二分:100%

一分:60%以上未達 100%

零分:未達 60%

( 二 )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員 激 勵 措 施 的 適 切性

●執行單位應有適當之人員激勵措 施,如:提供合理薪資、績效獎 金、特別假期、升遷等制度,以 確保執行單位能夠有效率的執行 職業輔導評量業務。

●行政資料

●說明激勵措施之運 作及成果

●訪談職業輔導評量 相關人員

分數:

二分:良好 一分:尚可 零分:待改進

( 三 ) 依 案 量 做 人 力 支 援調度

●依據案量增減狀況,妥適安排與 調整相關人力。

●行政資料 分數:

二分:良好 一分:尚可 零分:待改進 ( 四 ) 個

案 資 料 建 檔 與 管 理 的 適切性

●執行單位應有適當之個案資料管 理及職業輔導評量報告借閱辦法 並據以執行,讓服務個案的資料 容易找尋,但亦可確保個案的隱 私。

●個案資料管理辦法

●職業輔導評量報告 借閱辦法

●個案檔案資料存放 及維持個案檔案之 隱私方式和相關規 定是否相符

分數:

二分:良好 一分:尚可 零分:待改進

( 五 )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工 具 管 理 的 適 切

●執行單位應有適當之職業輔導評 量工具管理制度並據以執行,使 工具容易找尋但不會讓不相關人 員隨意使用。

●職業輔導評量工具 管理辦法

●說明職業輔導評量 工具存放、使用及 借 用 狀 況 ( 分 別 敘 明 內 部 或 外 部 借 用)是否相符

分數:

二分:良好 一分:尚可 零分:待改進 附件一

(9)

( 六 ) 督 導 制 度 的 適 切

● 執 行 單 位 應 設 定 適 當 的 督 導 制 度,且此制度對於職業輔導評量 服務有正面的影響。例如:督導 頻率及適切性,並針對職業輔導 評量報告撰寫良窳、服務時程長 短、管理方式、服務滿意度調查、

成果追蹤調查結果等提出專業建 議,執行單位並依督導意見有具 體改善成果。

●說明適當之內、外 部督導方式及其影 響。

●督導方式(個別或 團體)及頻率。

●督導主題及督導建 議之相關性。

分數:

四分:優 三分:良好 二分:普通 一分:不佳 零分:待改進

二、外在資源連結及宣導(配分四分)

項目 說明 檢視資料 計算公式/評分等級

( 七 ) 資 源 連 結 的 適 切

●職業輔導評量過程中應視個案的 狀況、障礙及需求,連結適當的 機構或職業輔導評量及職業重建 人員,開發可能之試作職類,讓 個 案 能 夠 獲 得 快 速 及 適 當 之 評 量。

●個案服務紀錄

●職業輔導評量報告

●其他佐證資料

分數:

四分:優 三分:良好 二分:普通 一分:不佳 零分:待改進

三、服務時程管理(配分十二分)

項目 說明 檢視資料 計算公式/評分等級

( 八 ) 派 案 及 回 覆時程

●執行單位於受理評量案件後 3 個 工作天內,應根據轉介資料評估 決定是否提供評量作業,並將結 果回覆地方政府。

●職重系統資料

●統計分析資料

●上開資料如有不相 符,應主動提出說

(符合標準人數÷全部接案 人數)×100%

分數:

三分:90%以上

二分:80%以上未達 90%

一分:70%以上未達 80%

零分:未達 70%

( 九 ) 接 案 晤 談 的 等 待 時間

●執行單位於同意提供評量服務,

並回覆派案結果後 7 個工作天 內,由職業輔導評量員與個案晤 談,蒐集個案服務所需相關資料。

●職重系統資料

●統計分析資料

●上開資料如有不相 符,應主動提出說

(符合標準人數÷全部接案 人數)×100%

分數:

三分:90%以上

二分:80%以上未達 90%

一分:70%以上未達 80%

零分:未達 70%

(10)

( 十 )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服 務 的 期

●除經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同意外,

執行單位應在規定的服務期程內 完成個案的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自接案晤談日起至移覆職業輔導 評量報告日止,不得逾 21 個日曆 天;接案晤談日後 3 個日曆天之 內,應根據轉介之職業輔導評量 需求及接案晤談所得資料,研擬 個別化職業輔導評量計畫。

●職重系統資料

●統計分析資料

●上開資料如有不相 符,應主動提出說

(符合標準人數÷全部結案 人數)×100%

分數:

六至五分:90%以上

四至三分:80%以上未達 90%

二至一分:70%以上未達 80%

零分:未達 70%

四、服務內容(配分十二分)

項目 說明 檢視資料 計算公式/評分等級

( 十 一 ) 收 案 及 結 案 的 適切性

●執行單位應依計畫書(契約書)及 相關法規規定之收案、結案標準 提供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並接受 地 方 政 府 轉 介 各 種 障 礙 類 別 個 案,除有特別理由,不得任意拒 絕、挑選個案或中途停止職業輔 導評量服務。

●收案及結案標準

●個案服務紀錄

●職業輔導評量報告

●統計分析資料

計算公式:(符合標準份數÷

全部接案份數)×100%

分數:

四分:90%以上

三分:80%以上未達 90%

二分:70%以上未達 80%

一分:60%以上未達 70%

零分:未達 60%

( 十 二 ) 告 知 及 參 與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計

●確保個案知及參與的權利,執行 單位應於職業輔導評量計畫開始 執行前告知個案評量計畫,個案 並於職業輔導評量計畫中簽名確 認。

●職業輔導評量計畫 擬定書

●個案服務紀錄或職 業輔導評量計畫擬 定會議紀錄

●統計分析資料

計算公式:(符合標準份數÷

全部接案份數)×100%

分數:

四分:90%以上

三分:80%以上未達 90%

二分:70%以上未達 80%

一分:60%以上未達 70%

零分:未達 60%

( 十 三 ) 告 知 及 參 與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說 明 會 議 並 登 錄 職 重 系

●為確保個案權利,執行單位於評 量完成後,應儘速邀請個案、地 方政府召開職業輔導評量說明 會,並視需要邀請家長或重要第 三人、相關服務人員或職業輔導 評量專家等共同參與。

●說明會後儘速完成職業輔導評量 報告,並登錄於職重系統。

●職業輔導評量報告 說明會議簽名表

●個案服務紀錄或職 業輔導評量報告說 明會議紀錄

●統計分析資料

計算公式:(符合標準份數÷

全部接案份數)×100%

分數:

四分:90%以上

三分:80%以上未達 90%

二分:70%以上未達 80%

一分:60%以上未達 70%

零分:未達 60%

(11)

五、職業輔導評量報告(配分四十分)

項目 說明 檢視資料 計算公式/評分等級

( 十 四 )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工 具 選 擇 的 適 切性

●職業輔導評量工具的選擇應符合 轉介目的所設定評量項目,並針 對個案障礙特性選擇適當的評量 工具。

●職業輔導評量報告

●本評分重點採質量 並重

分數:

十至七分:優 六至四分:良好 三至一分:普通 零分:待改進 ( 十 五 )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工 具 分 析 的 適 切性

●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應正確解讀每 項分測驗,且各項分測驗應解釋 完整。

●職業輔導評量報告

●本評分重點採質量 並重

分數:

十至七分:優 六至四分:良好 三至一分:普通 零分:待改進 ( 十 六 )

報 告 建 議 事 項 的 適 切

●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報 告 中 的 建 議 事 項,有對個案所有分測驗結果做 出適當的綜合分析及完整回應轉 介目的。

●所做的建議與測驗結果有邏輯一 貫性。

●職業輔導評量報告

●本評分重點採質量 並重

分數:

十至七分:優 六至四分:良好 三至一分:普通 零分:待改進

( 十 七 )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報 告 的 可讀性

●報告的內容文字應簡潔、易懂、

具結構性、流暢性,易於轉介人 員、個案或其他相關人員理解並 應用。

●職業輔導評量報告

●本評分重點採質量 並重

分數:

十至七分:優 六至四分:良好 三至一分:普通 零分:待改進

六、服務成果(配分十八分)

項目 說明 檢視資料 計算公式/評分等級

(12)

( 十 八 ) 服 務 量 的 達 成

●服務人數(實際接案人數)不低 於計畫書(契約書)之預計人數。

●未全年度服務者,得依實際服務 期程比例計算。

●服務計畫書

●統計分析資料或相 關檢討改進作法

【符合標準人數÷契約(計畫 書)規定應完成人數】×100%

分數:

四分:80%

三分:70%以上未達 80%

二分:60%以上未達 70%

一分:50%以上未達 60%

零分:未達 50%

( 十 九 ) 服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的 結

●為確保職業輔導評量品質,執行 單位應配合主管機關調查個案及 職業輔導評量的滿意度,並針對 問卷調查結果檢討改進。

●滿意度問卷調查統 計分析資料及檢討 改進作法。

●本評分重點採質量 並重。

分數:

四分:優 三分:良好 二分:普通 一分:不佳 零分:待改進

( 二 十 ) 成 效 追 蹤 及 參 與 職 業 重 建 相 關會議

●執行單位有參與地方政府針對個 案後續職業重建工作所召開之會 議,並追蹤職業輔導評量結果之 應用情形等。

●服務成果追蹤調查 統計分析資料

●個案服務紀錄或追 蹤紀錄作為佐證資

(符合標準人數÷全部追蹤 人數)×100%

分數:

四分:90%以上完成追蹤且 紀錄完整

三分:80%以上未達 90%完成 追蹤且紀錄完整

二分:70%以上未達 80%完成 追蹤且紀錄完整

一分:60%以上未達 70%完成 追蹤且紀錄完整

零分:未達 60%

(13)

( 二 十 一 )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成 果 的 適 切性

●結案後 6 個月內,職業重建個案 管理員有將職業輔導評量相關建 議或策略應用於職業重建服務計 畫中,且職業重建個案管理人員 有按照職業輔導評量結果修正其 計畫並依擬以提供服務或執行。

●服務成果追蹤調查 統計分析資料

●個案服務紀錄或追 蹤紀錄作為佐證資

(符合標準人數÷全部追蹤 人數)×100%

分數:

六分:70%以上

五分:60%以上未達 70%

四分:50%以上未達 60%

三分:40%以上未達 50%

二分:30%以上未達 40%

一分:20%以上未達 30%

零分:未達 20%

七、特殊表現(外加五分)

項目 說明

創 意 、 特 色 服 務 方 式 或 特 殊 成果

●提供有創意、特色的服務方式,

或 有 研 究 發 表 及 特 殊 成 果 。 例 如:過去評鑑結果、服務人數超 出預期、服務時程特別有效率、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內容及品質在 標準以上、職業輔導評量建議被 充分運用、執行單位配合地方主 管機關舉辦宣導職業輔導評量服 務等。

註:評鑑總分 105 分,第一項至第六項合計 100 分,第七項特殊表現外加 5 分。

(14)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流程

一、個案來源:由勞工主管機關辦理之「職業輔導評量」係指以就業為導向、

且較深入之職業評量,其評量結果應可直接應用在該身心障礙者之職業 重建計畫之擬定與就業服務之提供。地方政府充分晤談與初步評量後,

個案如有下列情形者,始考慮轉介提供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一)個案可能需要輔具或職場上的職務再設計,需進一步評量潛在就業 環境與職務再設計。

(二)個案就業後短期內重複被辭退,根據個案過去之資料與晤談結果,

其真正原因仍待進一步瞭解。

(三)個案少有工作經驗,缺乏對職場的認知與概念,根據個案過去之學 習紀錄、行為觀察紀錄與晤談結果,仍難以判斷未來適合之職業方 向。

(四)個案為中途導致身心障礙者(例如:職災導致身心障礙者、意外腦 傷或慢性精神疾病患者)其對於未來工作的期待,與相關資料及晤 談觀察結果有明顯落差,因此難以判斷未來適合之職業方向。

(五)根據個案過去之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仍無法判斷個案 之職業性向與職業訓練之潛力。

(六)根據個案過去之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仍無法判斷個案 在實際職場之人際互動、工作態度與職場概念,或適合之職場情境

(例如:心智障礙者、腦傷者、慢性精神疾病患者或缺乏工作經驗 者)。

(七)個案缺乏過去之教育相關資料、行為紀錄、與醫療診斷資料等,經 晤談結果,仍無法決定個案之職業方向與適合職場。

(八)依據本法規定,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或 於庇護性就業職場工作一定期間後,須接受職業輔導評量,以決定 後續之安置服務措施。

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之職業災害勞工,經地方勞工主管機 關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轉介者,準用前項規定。

二、服務申請:經地方政府進行初評,認為有提供職業輔導評量之必要者,

附件二

(15)

應於職重系統內填報相關資料或填寫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轉介表

(格式可參照附錄一),並具體說明轉介原因與評量需求摘要,連同個 案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服務紀錄、初評摘要、職業輔導評量權 利義務與個人資料使用之個案同意書等資料,敘明職業輔導評量需求與 目的,併依據下列個案轉介來源檢附相關資料,由地方政府視轄內執行 單位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能量及分工,逕送執行單位:

(一)支持性就業服務單位:提供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申請者晤談紀 錄表(表 2-1)、個案職業重建計畫(表 2-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案 主服務紀錄表(表 OC)或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案主/工作配對 檢核表(表 3-1) /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案主就業服務計畫

(表 3-2)等相關表單。

(二)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庇護工場入場評量應提供擬聘職位之職務分 析和用人標準,庇護出場評量或其他目的應提供服務紀錄、個案所 擔任職位之職務分析和用人標準等。

(三)職業訓練單位:提供職訓職類工作分析表及招生標準。

(四)學校單位:提供個案之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個別化轉銜計畫(ITP) 及學校所進行相關測驗、輔導摘要及後續服務項目。

(五)醫療服務紀錄或評估資料等。

(六)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先前服務摘要及後續服務項目(例如:特殊障別 之初步檢核表)。

三、派案及回覆:執行單位於受理評量案件後三個工作天內,應根據轉介資 料評估決定是否提供評量,並將結果回覆地方政府。如決定提供評量服 務,則應由單位內專業督導或資深職業輔導評量員,視個案之需求及障 別特性,派案給適當之職業輔導評量員。

四、接案晤談:執行單位於同意提供評量服務並於回覆派案結果後七個工作 天內,由職業輔導評量員與個案晤談,蒐集個案服務所需相關資料。

五、擬定個別化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計畫:職業輔導評量員應於接案晤談日後 三個日曆天之內,根據轉介之職業輔導評量需求及接案晤談所得,研擬

(16)

之起訖日期等。計畫內容應徵得個案同意,且於計畫中簽名確認後開始 執行。為配合實際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計畫得因職業輔導評量員基於專 業考量,於評量過程中做必要之修正或調整,但應於計畫變更前告知個 案並獲同意。

六、進行評量:職業輔導評量計畫擬定後,職業輔導評量員應儘速依據個案 之個別狀況與評量需求,提供個別且必要之標準化心理測驗、工作樣本、

情境評量、現場試做及職場分析等相關評量服務,除前述服務,若個案 有進階專業服務之需求(如心理評估、語言治療、職能治療或其他等),

得同步尋求職業重建個案管理人員支援並連結相關資源。

七、召開職業輔導評量說明會及撰寫評量報告:職業輔導評量員於評量完成 後,應儘速邀請個案、地方政府召開職業輔導評量說明會,並視需要邀 請家長或重要第三人、相關服務人員或職業輔導評量專家等共同參與,

會中由職業輔導評量員就職業輔導評量結果作口頭說明,充分交換意 見,以做為職業重建服務的參考。另應於說明會後儘速完成職業輔導評 量報告(格式可參照附錄三),並登錄於職重系統。一份完整的職業輔 導評量總報告應包括下列部分:

(一)職業輔導評量計畫及簽名。

(二)職業輔導評量報告。

(三)分測驗報告。

(四)職業輔導評量說明會會議紀錄。

(五)其他地方政府相關人員轉介職業輔導評量時所檢附之相關資料(例 如:初評報告、權利義務與個人資料使用之個案同意書等)。

八、移覆職業輔導評量總報告:執行單位應將前述完整之個案職業輔導評量 總報告移覆地方政府。

九、提供諮詢及參與職業重建相關會議:地方政府於執行單位結束職業輔導 評量後,追蹤個案後續服務情形時,若應用評量結果與建議內容發現疑 義,可要求執行單位提供必要諮詢,以利後續服務可順利推行。執行單 位須提供相關諮詢服務,例如:參與地方政府針對個案後續職業重建工 作所召開之會議、配合地方政府進行職業輔導評量滿意度調查,並追蹤 職業輔導評量結果之應用情形等。

(17)

十、職業輔導評量員於服務期間,安排專業督導,督導依其實際需求得運用 個別督導、團體督導、同儕團體督導、個案討論及教育訓練等工作方法,

提升職業輔導評量員於職業輔導評量計畫之擬定、評量工具或評估方法 之選擇、評量結果解釋、職業輔導評量報告之撰寫及職業輔導評量說明 會之會前準備等方面進行督導,並填列督導審查意見或相關紀錄。

(18)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轉介表

使用說明:

1.「一、基本資料」係由職重系統之評估表(C02)「基本資料」自動帶入。

2.「二、評量需求」中「評量重點與目的」係由評估表(C02)之「需要轉介提供評量單 位」中「轉介原因摘要說明」自動帶入;可依據實際需求進行內容調整。

3.「三、轉介評量單位」係由地方政府依據評量需求,連結相對應之評量單位。

4.「四、補充資料」係由職重系統之評估表(C02)之「待釐清或轉介評量」自動帶入,

以作為了解個案之補充資料。

一、基本資料

姓名 性別 □男□女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歲) 聯絡電話 日: 夜: 手機:

通訊地址

障礙手冊 類別: 程度:

新制鑑定障 礙證明

類別: 編號:

二、評量需求

服務階段與 摘要

□需求評估階段,現況摘要:

□執行職業重建計畫階段,現況摘要:

評量重點與 目的

三、轉介評量單位

□轉介職業輔導評量 轉介日期 評量單位/督導

□其他評量(例如:醫療) 轉介日期 單位/聯絡人

聯絡方式

四、補充資料

服務評估表 中待釐清或 轉介評量之 項目與說明

職業生涯期待與就業準備

生理層面 心理層面

個人生活表現/家庭/社會層面

轉介人員: 督導: 填表日期:

附錄一

(19)

職業輔導評量計畫

說明:職業輔導評量人員根據個案的職業輔導評量需求,使用此表格擬定個別化職業輔導 評量計畫,並視狀況適時地修正評量計畫。

個案姓名:

原轉介機構:

原轉介人員:

職業輔導評量人員:

轉介目的:

填表日期:

評量重點 評量方式或工具 評量人員 預定評量日期/時間

備註:評量計畫可視實際計畫狀況,經個案或監護人同意後修改。

個案簽名: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二

(20)

職業輔導評量報告

說明:特定項目評估之報告內容除基本資料、接受職業輔導評量原因,並針對該項評量內 容撰寫評量結果,同時呈現評量結果運用說明以呼應轉介目的;若評量結果可能針 對個案整體職涯發展與就業方向產生影響,則需客觀說明相關因素與影響。完整評 估報告之參考格式如下,並得視實際狀況適時地調整撰寫內容。

項目 說明

壹、基本資料

一、姓名、原轉介單位、性別、生日、障 礙類別/程度、電話、住址

二、教育背景/工作經驗/職業訓練情形/健 康及醫療狀況

三、家庭及經濟狀況/個案及家屬期待

資料來源:

轉介資料、檔案資料、晤談結果多以「個 案自述……」或「醫療報告顯示……」

等方式呈現。

備註:

本項目係呈現接獲轉介時對個案基本了 解,內容可能尚未獲得評量之驗證。

貳、接受職業輔導評量原因 資料來源:

與轉介者討論確認後之職業輔導評量目 的。

參、評量內容

一、評量過程與評量方法之選用 二、實際評量內容與時間

資料來源:

一、依據職業輔導評量目的所發展之職 業輔導評量問題(一個職業輔導評 量目的可能對應多個職業輔導評量 問題),選擇評量方法與工具。

二、與個案討論後形成評量內容(方法、

工具選擇、評量日期)。

肆、評量結果分析 一、生理層面

(一)肢體功能與體耐力

(二)感官功能

(三)基本生活自理與自我照顧 二、心理層面

(一)學習方式及認知表現

(二)人格特質與情緒表現

(三)障礙因應與接納情形

(四)人際互動

三、個人生活表現/家庭/社會層面

(一)生活作息/社區生活(休閒/社 交/宗教活動)

(二)家人支持/社會資源運用/社會 支持

資料來源:

一、整合晤談、評量與觀察結果 二、整合基本資料中發現

三、回應職業輔導評量問題 備註:

一、「肆、評量結果分析」係為評量後 所得知或驗證後的結果,故與「壹、

基本資料」內容可能不會完全一致。

二、另本項之「三、個人生活表現/家庭 /社會層面」亦參考 ICF 的概念具體 增列。

附錄三

(21)

四、職業生涯期待與就業準備

(一)職業興趣/工作動機/工作價值 觀/工作期待(個人及家庭)

(二)職業性向/工作技能

(三)工作行為/工作態度

(四)對職業世界的認識/求職技巧 伍、綜合建議

前言

一、職涯發展及就業相關助力與阻力分析

(一)助力

(二)阻力

二、職涯發展與就業方向

(一)職涯發展方向建議

(二)具體就業方向、職場環境、工 作型態建議

三、支持輔導策略建議

資料來源:

一、綜合評量結果 二、蒐集職業資料庫

三、回應職業輔導評量目的 備註:

一、「前言」係第壹項至第肆項之整體 摘要,可以「整體而言,……」的 方式描述,約計 150 個字即可。

二、本項之「三、支持輔導策略建議」

與「二、職涯發展與就業方向」提 出之就業方向有關,若前項提出的 方向逾 2 個(含 2 個)以上供參考 選擇時,需依個別方向提供支持輔 導策略。

報告撰寫人: 督導: 主管: 日期:

督導審查意見欄:

(22)

○○○年度補助地方政府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執行計畫申請表

一、執行計畫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 請 地 方

政府

計畫起 訖日期

聯絡人 職 稱

姓 名

電話 傳真 e-mail 計畫目標

現況分析

(轄內及鄰近 轄區資源、相關 需求等)

前二年度 辦理情形 及效益

辦理方式 □自辦,招募 位職評員 □委辦,執行單位數 家 執行單位

甄選方式

□行政委託

□政府採購 (□新年度重新招標採購 □前一年度後續擴充) 承辦本案之

人力配置 工作進度 及時程

效益評估

計 畫 經 費 新臺幣 元

附件三

(23)

○○○年度地方政府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執行計畫經費概算表 二、經費概算表

項 目 單價 數量 本部補助 金額

地方自籌

金額 總金額 說 明

1.職業輔導評 量服務費(或 人事費)

以人事費申請者,應包 括薪資、雇主須提撥健 保費、雇主因人事費衍 生其負擔健保補充保 險費、勞保費(含就保 及職災保險)、勞 退 金、加班費及年終獎金 (以 1.5 個月為原則)。

2.職評工具 第 1-2 項小計

3.督導費

1.每人每次以 2,500 元計算;採實地教 育訓練形式辦理,

每小時以 1,500 元 為上限,每次以 3 小時上限。

2.職業輔導評量報告 審查費:每份報告 補助 810 元。

第 1-3 項小計

4.交通費

職業輔導評量員及專 業督導依「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覈實列支。

5.設置職業輔 導評量場地 租賃費

各執行單位每月最高 補助 1 萬元。

(24)

6.執行單位 行政管理費

本項含執行單位因業 務費衍生其負擔健保 補充保險費;另本項 不超過第 1-3 項小計 之 9%,花蓮縣、臺東 縣及離島地方政府以 不超過第 1-3 項小計 之 12%為原則。

7.地方政府 行政作業費

本項含地方政府因業 務費衍生其負擔健保 補充保險費;另本項 不超過第 1-2 項小計 之 5%為原則,花蓮 縣、臺東縣及離島地 方 政 府 以 不 超 過 第 1-2 項小計之 10%為原 則。。

總 計 本部補助比例: %

年度經費預估執行表: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分配數

(本部 補助)

分配數

(地方 自籌)

分配數

(合計)

填表人: 單位主管: 機關首長:

(25)

○○○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執行情形概況表

( 年度第 季)

一、服務案量 填報日期: 月 日

1

以舊 制方 式鑑 定者

以新 制方 式鑑 定者

性別 年齡

2

接案晤談至移覆報告日曆天數 服務總時數

3

4

接案晤談至研擬 評量計畫

研擬 評量 計畫 後至 完成 評量 服務

完成 評量 服務 後至 召開 評量 說明 會

召開評 量說明 會至完 成評量 報告

完成評 量報告 至移覆 報告

小計

評量 作業

(含晤 談、各項

分測驗 評量及 撰寫時 間)

說明

報告 撰寫

(撰寫總 報告、資 料登錄

系統)

追蹤 小計

1 序號係指個案服務順序,並以當季結束前完成移覆評量報告者為準。第 2 季報表序號請接續第 1 季報表,第 3 季報表序號請接續第 2 季報表序號,以此類推。於 年度結報時,應檢附全年度完整個案服務報表。

2 轉介目的代號:1 職涯探索評量、2 重複就業失敗原因探討評量、3 功能性能力(輔具需求評量)、4 庇護工場入場評量、5 庇護工場出場評量、6 職訓入訓評量、7 轉介醫療單位進行特殊評量、8 其他。

3 舊制方式鑑定障礙類別代號:1 視覺障礙、2 聽覺機能障礙、3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4 肢體障礙、5 智能障礙、6 多重障礙、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8 顏面損 傷、9 植物人 10 失智症、11 自閉症、12 染色體異常、13 先天代謝異常、14 其他先天缺陷、15 慢性精神病患、16 平衡機能障礙、17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18 罕見疾病、19 其他。

附件四

(26)

平均數:

舊 制 障 礙 類 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人 數

新 制 障 礙 類 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人 次

屬性 性別 年齡 原轉介單位性質

女 男

15-29 歲

30-44 歲

45-64 歲

65 歲

以上 勞政

教育 醫療

社政 自行

求助 其他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就服 職訓 庇護 公彩 其他 成人

個管 其他

人數

(27)

二、執行單位:

三、本部補助經費執行情形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分配數

分配數小計

實支數

累計經費 執行率

累計經費執行率=自 1 月至當季結束月累計實支數/自 1 月至當季結束月累計分配數= / = % 填表人: 單位主管: 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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