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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收養家庭經驗初探-正向經驗的啟發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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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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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 謝美娥. 教授. ‧. ‧ 國. 學. 政 治 大 立 開放收養家庭經驗初探- 正向經驗的啟發 A Research on Inspiration of Positive Experiences for Open Adoption Families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研究生:. i n U. v. 韓婷婷 撰.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    .

(2) 誌謝辭 日子過得很快,轉眼間三年過去了,我終於完成這份論文,告別學生生涯。 回首那些泡圖書館,拼命趕報告、寫文章的日子,既辛苦又紮實,如今走到畢業 這一刻,心中的感謝滿溢。其實當初設定這個論文題目時,由於受訪對象身分隱 密、接觸不易,一度擔心研究會中斷,但老天眷顧,非常感謝兒童福利聯盟收出 養組的支持,從實習以來,一直受到大家的照顧,如果沒有兒福的幫助,我也不 可能完成這篇論文。謝謝收出養組芳玲與逸陵組長的鼓勵,時刻賦予我克服困境 的能力,也很感謝收出養組實習督導美怡、慈音、雅慧、紹華、怡君、凱婷、恩 妤等每一位社工夥伴的幫助,讓我真切感受來自前輩們的溫暖,另外也要感謝每 一位參與研究的收養人,因為你們無條件的協助,才有這份論文的誕生,謝謝各 位分享如此寶貴的生命經驗,讓我在訪談過程中深受啟發。. 政 治 大. 一篇論文的成就,憑一己之力是不夠的,還要許多人的批評與指導,在此非 常感謝我的指導教授—謝美娥老師,謝謝老師給予我擔任您助理的機會,讓我學 習對學術研究應有的謹慎與堅持,從修課、實習到研究,一路承蒙您的指導。每 當我怠惰、逃避課業時,您總會來信要求我排出計畫、完成進度;看到我睡眠不 足,黑眼圈爬滿眼周時,您又會適時給予許多鼓勵與回饋,提醒研究是一種學習 的過程。在撰寫論文時,每當遇到困難,您總會花時間和我討論,澄清我的疑惑﹔ 在我滿心期待完成進度時,您也會仔細審閱並圈點不足之處,使我獲得前進的動 力,真的非常謝謝老師的指導,您的恩情令我永誌在心!另外也要特別感謝兩位 口試委員:彭淑華教授和劉可屏教授,兩位老師在論文審查過程中的建議與提醒, 叮嚀我從大處著眼、小處著手,使這份論文能夠更加細緻完整。.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i n U. v. 一路陪我走來的好朋友們,謝謝你們,此刻真想緊緊擁抱大家。感謝虹彣經 常私下提醒我該注意的事情,在口試前夕幫忙修正文獻格式,還有旻真、佳琦總 是給我很棒的建議,將焦慮轉為平靜;謝謝一起奮鬥的雅云,總在得意時相互分 享、失意時相互勉勵,以及好友譯葶和宜婷,妳們可愛的小窩令我留連忘返,還 有佳男、晏宇、李琪、佳玲、明莉,大家的笑臉總能讓我遺忘所有煩惱,拋開壓 力,這份同窗情誼將永存我心。同時,也要感謝我的老朋友們:湘婷、人吉、筱 茵、麗婷、伯州,無論遭遇任何困難都相挺到底,謝謝你們成為我的依靠,分享 我的喜怒哀樂,另外也要感謝峰億,在各種困難時刻給予支持,幫忙解決許多難 題。. engchi. 能完成這份研究,當然不只這樣,還要感謝政大社工所的郁芬助教,謝謝您在徬 徨時傾聽、提供專業諮詢,並在行政程序上從旁協助,讓我不用為了論文以外的 事情苦惱。最後,衷心感謝親愛的爸爸、媽媽,從小辛苦養育、栽培我,國小到 國中不間斷每日接送上下學,辛苦往返補習班與學校,即使考上大學,仍每年開    .

(3) 車到中部幫我搬家,為我操煩擔憂﹔研究所就讀政大,離家又更遠了,謝謝您們 總是無條件支持我的決定,即使成長過程中幾度讓您們失望,您們仍以無限的愛 去包容一切,讓我能夠無後顧之憂的唸書、勇敢向前,謝謝您們,我深愛的父母。 還有我的弟弟子翔,謝謝你的信任,讓我有自信可以當個好姐姐,共同分擔你的 難過與失落,未來我們還要一起努力,追求自己想要的生活。.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 i n U. v.

(4)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 ..................................................................................................... 2.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動機 .............................................................................................. 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12. 第一節 開放收養的定義 ............................................................................................ 12 第二節 開放收養歷史趨勢 ........................................................................................ 16 第三節 開放收養之潛在影響 .................................................................................... 24 第四節 開放收養成功要素 ........................................................................................ 35. 政 治 大 研究方法 ..................................................................................................... 47 立. 第五節 影響開放收養相關理論 ................................................................................ 42 第三章. ‧ 國. 學. 第一節 研究設計 ........................................................................................................ 47 第二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 51 第三節 研究倫理 ........................................................................................................ 53. ‧. 第四章. 研究結果 ..................................................................................................... 55. Nat. sit. y. 第一節 遇見幸福-受訪家庭背景介紹 .................................................................... 55. er. io. 第二節 我們見面吧-收出養見面圖像 .................................................................... 62 第三節 愛的橋梁-成功開放收養的因素 ................................................................ 81. n. al. Ch. i n U. v. 第四節 逆境突破-開放收養家庭的需求 ................................................................ 91. engchi. 第五節 感恩的心-機構收養的看法 ........................................................................ 94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97 第一節 研究發現及討論 ............................................................................................ 97 第二節 研究建議 ...................................................................................................... 103 第三節 研究限制 ...................................................................................................... 108 參考書目 ................................................................................................................... 109 附錄 ........................................................................................................................... 124 附錄一    訪談說明函……………………………………………………………124  附錄二    訪談同意書……………………………………………………………125  附錄三    訪談大綱………………………………………………………………126    .

(5) 摘. 要 . 本研究採用質性深度訪談方法探討開放收養家庭經驗,分析收養家庭與出養 家庭互動的過程與感受,並彙整成功開放收養的因素,探討開放收養家庭之需求。 透過本研究希望瞭解:第一,本土開放收養家庭的經驗,瞭解收養家庭與出養家 庭接觸的過程及感受;第二,歸納成功開放收養的因素,提出對收養服務之具體 建議;第三,彙整開放收養家庭需求,提供未來收養服務及實務工作相關參考。 本研究與兒童福利聯盟收出養組合作,選取符合開放收養定義之收養人參與研究, 並將研究結果形成建議,提供收出養實務工作及潛在收養人參考。 依據研究目的,研究者邀請北部地區八個開放收養家庭(共計十位收養人) 進行一對一的深度訪談,研究結果如下列幾點:. 政 治 大. 一、「開放收養」對收出養三方皆有正面影響,有助於創造收出養雙方家庭正向 的互動經驗,提升養父母對出養家庭的同理心、促使生父母對出養決定放心, 並讓被收養者清楚知道自己並未被遺棄,建立對身世的正面記憶。. 立. ‧ 國. 學. 二、收養人開放收養的動機包括下述五項:讓孩子知道自己是被愛的、對原生家 庭有同理心、視為孩子應得的機會、認為孩子有需要、及期待更了解孩子。. ‧. 三、在開放收養接觸經驗方面,收養人對開放見面展現高度接納、包容、同理及 瞭解,肯定開放收養之優勢與結果。. y. Nat. sit. n. al. er. io. 四、影響成功開放收養的因素可歸納如下述: (一)「內部動力因素」 :養父母支 持開放的信念、尊重孩子的意願、孩子不是私有財的觀念、同理出養家庭的 不捨、期望讓出養家庭放心、對出養家庭印象良好以及養父母之間溝通良好, 呈現養父母以兒童最佳利益優先和尊重出養方的理念,促成開放結果順利產 生;(二)「外部增強因素」:正向的家庭互動經驗、出養家庭提供支持,以 及獲得專業機構支持三項,顯示專業機構與出養家庭對開放的正面態度有助 於促使收出養雙方順利見面,且專業機構在收出養流程及後續追蹤期間,持 續提供專業建議及諮詢,並擔任收出養聯繫的中介角色,有助於維持開放的 穩定。. Ch. engchi. i n U. v. 五、開放收養家庭的需求主要可分為四項:「機構提供輔助性支援」 、「同質性養 父母支持團體」、「被收養童專業處遇」、「養父母成長課程」。 六、透過機構收養的家庭普遍滿意機構的安排,對於機構提供之收養準備課程、 開放聯繫協助、專業諮詢與建議表示肯定,認為機構支持有助於增加開放收 養的意願與安全感。 關鍵字:開放收養、兒童福利服務、收養服務    .

(6) Abstract This research intends to investigate the open adoption experience in Taiwan through qualitative research method and in-depth interviews. In addition, we analyze the interaction and feelings between the biological and adoptive families, classify the factors behind successful open adoption cases as well as organize the needs of open adoption families. This research is conducted in cooperation with the Adoption Service Section of the Child Welfare League Foundation and invited those who conform to the definition of “open adoption family” to participate in the research. We provide some suggestions based on the research result for future adoptive families and those who engage in adoption services and practices. According to the research purpose, we invited eight open adoption families from Northern Taiwan to participate in this research and achieved the following results: 1.. 政 治 大 The “open adoption” method produces positive effects for both the birth family 立 and the adoptive family. It helps create a positive and interactive experience ‧. ‧ 國. 學. between both families, increase the empathy of the adopting parents with the biological parents, and hence ease the worries about adoption for the birth family. Meanwhile, the adoptee would understand that they are not abandoned and thus develop a positive memory about their relationship with their biological parents.. Nat. y. sit. n. al. er. io. 2. The adoptive family accepts the open adoption method for the following five motives: let the adoptee know they are loved, show empathy with the birth family, regard this as deserved for the child, believe it is needed by the child, and hope to understand more about the child.. Ch. engchi. i n U. v. 3. Regarding the open adoption experience, the adoptive family show high level of acceptance, tolerance, empathy and understanding, recognizing the benefit and result of open adoption method. 4. The success of the open adoption practice can be determined by the following two categories of factors. First, the “internal motivation” factors: adoptive parents support the open adoption method, respect the wish of the adoptee, agree that children are not private properties, empathize with the birth family’s sorrow, expect to ease the worry of the biological parents, have a good impression about the birth family, communicate well between each other, prioritize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 and respect the birth family. With these internal motivation factors, the success of open adoption can be achieved. Second, the “external reinforcement” factors: having positive family interaction experiences, gaining support from both the birth family and the adoption agency. These external reinforcement factors    .

(7) show that the supportive attitude of both the adoption agency and the birth family makes possible a meeting between the birth family and the adoptive one. Moreover, the stabilization of open adoption can be reached, if, during the adoption processes and the follow-up period, the adoption agency can continuously provide professional suggestions and consultation as well as be a bridge between both families. 5. The open adoption family generally requires the following supports: agency provided assistance, support group of similar adoptive families, professional intervention for the adoptee, adoptive parents training. 6. Those who adopt children through adoption agencies are generally satisfied with the arrangement of the agency, and recognize the provided preparation lessons, assistance as well as professional consultations and suggestions. The adoptive families believe that the agency provided support helps increase the willingness and confidence to accept the open adoption method..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Keywords: open adoption, children welfare service, adoption service.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 i n U. v.

(8) 第一章 緒論 「王精明開診所販嬰. 150 家庭涉案」2008 年 10 月 12 日/自由時報. 自稱「棄嬰之父」的醫師王精明,曾違反醫師法、偽造文書,民國 84 年於 北市士林區中正路開設「士林弘安診所」。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接獲弘安診所販嬰 情資,檢警在王某的電腦主機、銀行帳戶存簿,發現販嬰的金額及姓名等多筆紀 錄。士檢查出王精明、鍾素滿夫婦買、賣的嬰兒高達 150 人,涉案人數逾 300 人;王精明夫婦被檢方求刑 10 年,另有 83 名買嬰、賣嬰民眾被起訴。 「小孩知道買來的 還肯不肯叫我媽」2007 年 4 月 16 日/自由時報. 政 治 大. 曾向王精明買嬰或身分證明的父母,在販嬰事件爆發後,多處於高度焦慮狀. 立. 態,甚至還有人失眠徹夜守候在小孩身邊,就怕下一刻小孩就要離開他們,得知. ‧ 國. 學. 可能「就地收養」後,許多父母仍無法完全放心,因為又面臨另一種壓力,「如 果小孩子知道真相,還肯不肯叫我一聲媽?」這群買嬰父母一直處於高度焦慮,. ‧. 一方面擔心有刑事上的責任,另一方面又擔心小孩會被送走,甚至不曉得未來小. sit. y. Nat. 孩知道真相後,該怎麼面對小孩、和小孩互動。還有的夫妻不只承受可能與小孩. n. al. er. io. 分離的壓力,甚至因為買嬰的事情一直都沒有讓家裡的人知道,深怕將來會得不. v. 到家人的諒解,對於小孩投以異樣的眼光,內心充滿矛盾與掙扎。. Ch. engchi. i n U. 「把孩子當作親生的來疼」是許多收養父母的心聲,而我們也確實看到收養 父母的用心付出,讓孩子在成長過程中感受不到任何差異。對許多養父母來說, 看著孩子一天天長大,感情更密不可分的時候,孩子並非親生的事實,也變成一 種巨大的壓力,該不該說?什麼時候該說?常讓收養父母陷入兩難;販嬰者之所 以能夠大行其道,不外乎就是掌握這種深刻的壓力,而驅使人買嬰(李芳玲,2007)。 但當收養事實浮現,養父母往往因為措手不及而做出情緒化的回應,反而對親子 關係投下不可知的變數。因此,開放收養及成功開放經驗值得倡導及更進一步研 究。. 1   .

(9) 第一節 研究背景 壹、. 收養現況. 收養長久以來是提供法律與情感上保護兒童的方法,當親生父母無法適當承 擔他們養育子女的角色時,收養父母提供替代性、長期性的照顧(Crossen-Tower, 2007)。 二十世紀末,除了出養兒童的權益被合法化,也正視原生父母的權益及 義務、出養兒童在成長歷程中的需求,如身世告知、自我認同、尋根動機等,皆. 政 治 大 中心領養協助方案 211 個收養家庭研究指出收養趨勢已隨時間改變,開放收養成 立 被相關政策或法令列為重要的參考 (Berry, 1993)。近期一篇針對加拿大兒童健康. ‧ 國. 學. 為近來加拿大領養實務中,最重要的立法政策變動,約有 1/3 的收養家庭原生父 母與收養父母會透過中介促進媒介彼此交換訊息(Dhami, Mandel, Loewenstein, &. ‧. Ayton, 2006)。. y. Nat. er. io. sit. 根據內政部統計處(2009a) 「歷年人口身分變更統計資料」顯示,我國 2008 年收養案件數為 2,889 件、2007 年有 2540 件、2006 年有 2,626 件;內政部兒童. al. n. v i n 局針對各年度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收養事件之前,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 Ch engchi U 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的委託案件數統計資料中,2008 年有 3,862 件、2007 年有 3,073 件、2006 年有 3,346 件(表 1-1) 。茲將歷年收養人數對比總. 生育率,可見我國總生育率逐年遞減,歷年收養人數仍維持相當數量,顯示收養 比例有逐漸增加的趨勢。. 2   .

(10) 表1-1、歷年人口身分變更統計資料 年別. 收養人數. 出生人數/總生育率(‰). 收養案件調查. 2003. 3,072. 227,070/1,235. 3,370. 2004. 2,752. 216,419/1,180. 3,460. 2005. 2,658. 205,854/1,115. 3,164. 2006. 2,626. 204,459/1,115. 3,346. 2007. 2,540. 204,414/1,100. 3,073. 2008. 2,889. 198,733/1,050. 3,862. 政 治 大.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2009a;2009b;2009c)和內政部兒童網站(2009). 立. 更進一步探討我國的收養型態,大致可分為兩類,一為「親屬收養」 ,即養. ‧ 國. 學. 父母與被收養童有血緣或親戚關係者,如繼親家庭收養他方子女、親屬間的過繼. ‧. 等;二為「非親屬收養」 ,又可細分為「私下收養」或「機構收養」 ,所謂「私下. y. Nat. 收養」意指兒童的收養未經社會福利機構介入,僅由第三者如親戚、朋友、醫師、. er. io. sit. 律師、或其他人士安排而達成收養,此一收養方式可能涉及營利、交易等問題, 也潛藏著危機,例如誤入販嬰集團的陷阱而吃上官司、協議過程不明確造成收出. al. n. v i n 養家庭牽扯長期的金錢糾葛等(林美瑜,1989;陳若喬和王枝燦,2003) ,而「機 Ch engchi U. 構收養」意指收養人經由合法機構申請收養,被收養童來源為被遺棄或由親生父 母向機構辦理出養,透過機構代為尋找合適父母,經法律程序使兒童永久居住於 收養家庭之中(王仁雄,1983)。. 收養型態相關研究報告顯示國人採取「機構收養」的比例偏低,多數收養家 庭選擇以「私下收養」的方式擁有孩子,現階段收養調查顯少針對「親屬收養」 個別進行深入探討,多將其併入私下收養共同計算。依據 1985 年至 1989 年至士 林地方法院申請收養認可案件分析可知,透過「機構收養」者僅佔所有案件的 2.9%,再針對台灣地區辦理收養服務的機構進行調查,發現國人僅有 3.4%透過 3   .

(11) 機構管道收養(林美瑜,1989;蘇靖媛,1989);另一篇研究以 1993-2001 年的 台北市收養案件為樣本,發現國內收養偏好「私下收養」,比例約佔整體 94.25 %,機構收養僅佔 5.75%,顯示民眾對收養一事仍抱持著隱諱的心態(陳若喬和 王枝燦,2003),多數收養家庭不願公開收養事實,寧可選擇私下交易的方式收 養孩子。基本上,「私下收養」程序較簡便、所需時間較短,可迅速滿足收養家 庭擁有孩子的渴望,而「機構收養」程序相對較繁瑣,養父母等待時間較長、不 確定感較高,必須接受相關課程教育及專業人員的評估及協助。但「機構收養」 協助養父母更認識自己、有機會再三確認收養意願,並審視自己是否已做好為人. 政 治 大. 父母的準備(王仁雄,1983),還能免除「私下收養」的種種風險,顯然更有制 度及保障。. 立. ‧ 國. 學. 「開放收養」(open adoption),意指收養家庭願意與出養家庭共同分享孩子 的相關訊息(Berry, 1993),此現象在台灣早期經常出現在「親屬收養」的案例中,. ‧. 由於「親屬收養」家庭關係較為特殊,收出養父母之間有血緣關係,且雙方早已. y. Nat. sit. 熟識、具備情感基礎,與一般機構或私下收養的家庭經驗有所差異,故暫不列入. n. al. er. io. 本研究「開放收養經驗」之討論。本研究所探討的「開放收養經驗」主要設定為. i n U. v. 收出養雙方父母互不相識,因為收養而接觸、聯繫的家庭,依據實務經驗可知,. Ch. engchi. 多數「機構收養」與「私下收養」的家庭對開放態度保守,養父母普遍拒絕收養 後持續與出養家庭保持聯繫。美國 1990 年以前,也有類似的情況,能接受開放 的收養家庭為少數(Alty & Cameron, 1995),大部分潛在收養人害怕開放收養的安 排,對開放後的利益抱持懷疑的態度(Gross, 1997;Sachdev, 1989; Siegel, 1993)。 公眾對開放收養的態度也趨向保守,美國一篇針對社區民眾收養態度的研究指出, 僅有 29%的受訪者認為養父母與生父母應於收養初期彼此認識,大多數受訪者 仍會擔心收出養雙方家長可能產生衝突、會造成兒童認知混淆及收養家庭生活穩 定度受威脅等危機(Miall, 1998)。. 4   .

(12) 早期主張「封閉收養」 (confidential adoption)的一方認為「開放收養」妨害 生母適當的悲傷歷程、為兒童發展帶來負面影響,造成養父母處於心神不寧、不 確定的狀態,且易導致被收養童認同上的混亂(Avery, 1998;Alty & Cameron, 1995; Berry, 1991)。然而,後期研究發現,「開放收養」不會造成收養家庭的恐懼感, 反而幫助養父母減輕教養權責,且被收養童因而無須面對忠誠度問題,讓原生父 母有機會可以紓發「失去」的情緒,因此公開反而對收出養雙方父母以及被收養 童三方皆有利(Grotevant & McRoy, 1998)。此外,美國從 1990 年之後,開始大量 以科學研究方法檢視傳統的「封閉收養」,發現缺乏管道分享兒童訊息的收養模. 治 政 大 2000)。 究發表促成實務逐漸走向開放(Sobol, Daly, & kelloway, 立. 式,對收養家庭的收養適應造成負面影響(Peter, Atkins, & Mckay, 1999),眾多研. ‧ 國. 學. 近期針對「開放收養」研究結果顯示,開放促使生父母更能掌握收養流程、 強化養父母養育被收養童的能力、減輕被收養童面對失去的恐懼、提高養母的同. ‧. 理心,並協助兒童建立正向自我認同(Sobol et al., 2000)。收養幫助我們重新定義. y. Nat. sit. 對家庭的瞭解(Susan, 2008),它曾是一個隱藏在羞愧與秘密之下的隱蔽過程,隨. n. al. er. io. 著社會變遷、收養模式迅速轉型,相關法規政策開始修正以因應多元社會的需求。. i n U. v. 近年來, 「開放收養」觀念逐漸拓展,相信收養家庭可以獲得兒童較完整的資訊,. Ch. engchi. 並與被收養童原生家庭維持各種聯繫(Sobol et al., 2000)。. 回顧國內文獻,國人大多無法接受「開放收養」的觀念,收養家庭對原生家 庭充滿不安全感,擔憂生父母反悔將孩子帶回去、感覺心理可能會有陰影、害怕 孩子會變壞等(王美恩,2002)。但一篇訪問國內六對選擇開放收養家庭的研究 發現他們都很滿意收養的開放狀況,且收養關係中的三位當事人皆獲得益處,另 一篇針對收養適應之研究,亦在部份收養家庭中發現相同結果(林秋君,2005; Wang, 2000)。由此可知,未經歷開放的收養家庭對開放充滿負面想像,而實際 開放接觸的收養家庭卻有截然不同之看法,究竟影響本土收養家庭順利開放收養 5   .

(13) 之因素為何?收養家庭與出養家庭見面的經驗又是如何?目前尚未有一完整圖 像。因此,本研究以開放收養經驗為主軸,彙整本土開放收養經驗,瞭解收養人 主觀的感受與看法,分析開放歷程對養父母及被收養童之影響,提供未來潛在收 養人及實務工作具體的參考。.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6   . i n U. v.

(14)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動機 2008 年夏天,初次接觸收養家庭,研究者以兒童福利聯盟收養組實習生的 角色參與、觀察、感受,透過逐次累積的對話、家庭訪視、會談,刻畫出平實卻 深刻的收養家庭圖像。從一張張孩子蛻變的照片、一封封生父母親筆封存的信件、 一幕幕父母親吻被收養童的畫面中,發現被收養的孩子比別人擁有更多,來自兩 個家庭、兩對父母的愛,以截然不同的方式默默發光。然而,不幸地,許多養父 母於法定收養程序終止後,傾向完全切斷與孩子原生家庭之聯繫(Ryburn, 1990), 多數家庭對開放與原生家庭接觸的態度保守,將收養視為秘密,部份養父母拒絕. 政 治 大. 讓孩子擁有另外的家庭,甚至對孩子隱瞞收養事實。. 立. 機構收養流程是一條漫長煎熬的路,法定程序繁瑣、評估內容複雜,養父母. ‧ 國. 學. 必須通過層層考驗,才有機會盼得孩子來到家中。普遍的印象認為孩子被收養後,. ‧. 從此與爸爸、媽媽過著無憂無慮、幸福快樂的日子,實際上,正式收養後的養育. y. Nat. 及照顧才是真正考驗的開始。研究者過去實習期間曾參與收出養準備工作,經常. er. io. sit. 聽見忐忑不安的養父母問起: 「一定要跟孩子講身世嗎 ?」 、 「孩子在我們家裡生 活得很快樂,應該不會想知道生父母的事吧」 、 「孩子知道身世後,會不會不聽我. al. n. v i n 的話?」發現收養人面對公開收養訊息仍充滿疑慮,對於被收養童的最佳利益感 Ch engchi U 到疑惑。此外,社工員夾於收出養家庭之間,常需面對收出養關係中多方利益交. 織的倫理難題,當生母反悔出養,熱淚盈眶表示無論付出多少代價都要把孩子留 在身邊,但孩子已在收養家庭順利度過試養期,與養父母建立良好的親子關係, 收出養過程中的種種不確定常使社工員處理後續法定收養程序感到棘手;對收養 家庭而言,法定程序終結之前,養父母的心情顯得更複雜,渴望給孩子一個溫暖 的家,又矛盾地認為孩子留在原生家庭才符合兒童最佳利益。 面對出養方隨時可能改變的壓力,養父母對「開放收養」呈現許多不安全感, 一方面是相關訊息不足,使養父母無法推測開放能否為孩子或家庭帶來好處,另 7   .

(15) 一方面,本土收養家庭承受許多社會壓力,怕孩子被異樣眼光看待,擔心孩子知 道身世後會有心理上的傷害,憂慮原生家庭將孩子帶回等(王美恩,2002)。因 此,過去國內多數收養家庭選擇封閉收養,生父母往往不知道自己的孩子被安置 到哪裡,對收養家庭不了解,在安置後也不能和孩子及收養家庭有任何接觸。令 人遺憾的是,多數被收養的孩子想知道他們的來源,希望能與原生家庭保持聯繫, 但又害怕會傷了養父母的心,所以隱藏內心的感覺和期待(Wang, 2000)。雖然某 些養父母會跟孩子說:「你的親生父母為了讓你有更好的生活,所以只好讓你來 到這裡」,但這種說法無法減輕孩子被遺棄的心理衝突,凡「失去」都會有悲傷. 治 政 大 後發展造成影響,一旦再次經歷失去,將會因為回想到過去而變得更難承受 立. 反應,但孩子通常沒有充份的機會哀悼所失去的一切,這種內在衝突可能對其往. (Crossen-Tower, 2007)。. ‧ 國. 學. 國內針對女性被收養者研究指出, 「被收養者的自我認同鑲嵌在社會脈絡下,. ‧. 深刻受到收養家庭與原生家庭的影響,對於被收養者來說,在認同歷程中最困難. sit. y. Nat. 的是面對失落的關係與負向的自我概念,同時,收養關係的不安全感更容易影響. al. er. io. 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的互動關係」 (林芳如,2007) 。對被收養童而言,被生父母遺. v. n. 棄、被拒絕的事實,會產生羞恥及自我分裂等認同問題,隨著年齡成長,可能成. Ch. engchi. i n U. 為未來心理及行為問題的主因(Smith, Howard, & Mouroe, 2000)。因此,許多被收 養者成年後開始尋根(searching to their roots),找尋關於自己與原生家庭的相關資 訊,並且渴望找到原生父母。長久以來,普遍有迷思認為被收養者想要尋找親生 父母,是因為有不好的被收養經驗,或是企圖彌補生命中的空虛。然而,相關研 究結果顯示被收養者尋根的動機大多是渴望更了解自己,尋根歷程不僅幫助被收 養者瞭解自己的根源(roots)、增加收養公開性,且因而更能夠促進收養家庭親子 間的正向關係(Crossen-Tower, 2007)。 隨著兒童福利法律及政策環境變遷,「兒童最佳利益」成為收養服務第一優 先考量,即在所有相關當事人的權益衝突的情況下,法律須優先保護兒童的權益, 8   .

(16) 保障兒童有合適的生長環境(雷文玫,1999;Goldenstein, 1979) 。1989 年聯合國 兒童權利公約宣示兒童擁有健康、教育、照顧及保護等權利之法定地位,公約第 八條保護兒童建立身分及家庭關係之權利、第九條規範禁止兒童與生父母分離、 分離後仍保有與雙親直接聯繫之權利,即肯定原生家庭對兒童之重要性。鑒於上 述,我國兒童福利法 1993 年即修法規定所有收養案件皆須由兒童福利主管機關 或兒童福利機構評估,育幼院收養服務則統一由各縣市政府分別委託民間機構辦 理收養案件之調查工作,其後經歷多次修法,2003 年兒少福利法重新再修法, 第 1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收養資訊中心,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 治 政 大 府單位保留收出養雙方資料使被收養者未來能夠尋根。 立. 兒童及少年之身份、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確保被收養者「知」的權利,由政. ‧ 國. 學. 實務上,國內外收養機構普遍倡導「開放收養」觀點,鼓勵養父母及生父母 共同分享、得知孩子的相關訊息,這樣的公開關係可能在孩子收養前、或收養後. ‧. 的某些期間,也可能持續在孩子未來的成長階段(Berry, 1993)。 「開放收養」促使. sit. y. Nat. 原生父母更能掌握收養流程、強化收養父母養育被收養童的能力、減輕被收養童. al. er. io. 面對失去的恐懼、提高對生母之同理心,並協助兒童建立正向自我認同(Alty &. v. n. Cameron, 1995);一篇針對不同收養關係中養父母與被收養童溝通的研究顯示,. Ch. engchi. i n U. 被收養童得知越多關於生父母的訊息,越渴望且積極與養父母溝通收養議題 (Grotevant & McRoy, 1998)。多數近代經驗支持走向開放,指出原生父母與收養 父母在開放收養過程中皆獲得滿足(Cushman, Kalmuss, & Namerow, 1997;Etter, 1993;Gross, 1997)。 在美國,大部分收養父母會透過他們的社會工作者預先做好與生父母接觸前 的準備,這個過程非常重要,通常在實際會面前需要一份照片和問題清單,且初 步協調後續接觸管理的實際議題(Logan & Smith, 1999;Stone, 1994)。一般而言, 接觸的滿意度端視後續接觸的種類及次數是否協調妥善(Grotevant, McRoy, Elde, & Fravel, 1994)。Logan 和 Smith(1999)發現收養的安全感促使收養父母願意 9   .

(17) 接觸。一個正式提供選擇的調解安排,於收養安置前準備一份書面安排計劃,是 促成養父母和生父母對於接觸達到高度滿意的媒介(Etter, 1993)。目前我國「開放 收養」觀念仍處於起步階段,「開放收養」對收養、原生父母及被收養童三方皆 為敏感、複雜、情感糾葛的議題,機構介於其中,如何提供收出養雙方準備?收 養後如何確保雙方權益並促進兒童最佳利益?開放收養家庭的需求為何?目前 尚未有一明確答案。 綜觀國內收養相關研究,大多以法學觀點探討收養之合法性要件、權利、義 務關係及修法變革(李欣芸,2006;陳麟祥,2004;陳祥彬,2002;陳蓋聖,1994;. 政 治 大 權利義務關係,較少談論收養態度是否考量兒童最佳利益。另以社會工作觀點探 立. 張秀傑,2007;黃雅琴,2003;駱叔君,2002),其主要論述關注收養所衍生的. ‧ 國. 學. 討收養之研究,以收養適應為主之研究最多(吳秀峰,2003;林秋君,2005;劉 怡伶,2009;蘇靜媛,1989) ,其次部分探討收養制度(林美瑜,1989;張毓娟,. ‧. 1994)及被收養者自我認同(林芳如,2007)。關於收養者對開放收養經驗及感. sit. y. Nat. 受為何?不同開放程度之收養家庭會經歷哪些狀況?選擇開放的家庭於法定收. al. er. io. 養程序終止後,會面臨哪些挑戰?其服務需求為何?這些論文並未探討。研究者. v. n. 於實務經驗中有感於養父母在與被收養童談論身世、原生家庭、出養原因等方面. Ch. engchi. i n U. 似乎面臨困境,既渴望瞭解孩子的真實背景,卻又害怕與出養家庭接觸,擔心收 養後的聯繫會造成雙方牽扯不清。然而,每一個家庭面對收養的經驗與因應行為 都有差異,收養事件對個別養父母的意義都不同,除了經歷焦慮不安之外,也可 能因而產生不同感受及想法。由於針對而開放收養之相關本土性研究尚付知闕如, 而收出養家庭之聯繫又與兒童福祉密切相關,故本研究將聚焦於開放收養家庭經 驗之分析。. 10   .

(18) 綜上所述,本研究目的為: 一、 瞭解本土開放收養家庭的經驗,探討收養人的主觀感受與歷程,以增進準 收養人對開放收養之瞭解。 二、 分析家庭開放收養的經驗,歸納影響成功開放的因素,提出對收養服務之 具體建議。 三、 以收養人主觀角度彙整開放收養家庭需求,提供未來收養服務及實務工作 相關參考。.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1   . i n U. v.

(1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收養並非新的社會現象,其制度存續由來已久,由於收養案件涉及父母權利 義務變更,亦對被收養童權利造成重大影響,故過去國內文獻多由法律觀點檢視 收養關係,少部份從兒童權利觀點探討收養適應,對於開放收養議題的論述相當 有限。本章的文獻回顧部份,首先針對開放收養定義作一釐清,再回顧西方開放 收養歷史的演進及我國收養現況,其次介紹開放收養對收養人、被收養童及原生 家庭三方之影響,檢閱西方成功開放收養要素,最終彙整國外有關開放收養研究 中經常運用的理論觀點,歸納影響開放收養之潛在因素。. 政 治 大 第一節 開放收養的定義 立. ‧ 國. 學. 壹、收養的價值理念. ‧. 「收養」是將兒童原生父母的權利和責任移轉給其他能夠提供照顧及教養的. sit. y. Nat. 人,目的是當親生父母無法或不願意時,透過法律認可的安排,提供給兒童一個. al. er. io. 永久的家所謂「法律上的同意」意指「透過法律建立非親生父母與兒童之間的法. v. n. 律關係」,故「收養」與「寄養」不同,收養父母將會擁有親生父母所有的權利. Ch. engchi. i n U. 與義務(Crossen-Tower, 2007)。我國對於「收養」之定義,不同學者提出不同看 法,以法律觀點切入,收養是一種法律程序,對於原本並無血緣關係之自然人間, 特別創造出一種親子法律關係(彭南元,1999);林勝義(2002)解釋「收養」 是兒童照顧中永久安置的一種兒童福利服務,而周震歐(1995)更進一步將收養 服務定義為兒童的親生父母因某種因素,不能或不願意提供兒童成長所需生理上 或精神上的照顧,而替兒童尋找替代家庭服務。由此可知,「收養」是一種當親 生父母不能或不願照顧兒童時,透過法律程序及兒童福利服務,將親生父母之法 律權利移轉到願意照顧兒童的收養父母身上,使被收養童與養父母成為具有法律 保障的親子關係。 12   .

(20) 依 據 聯 合 國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 收 養 有 其 預 設 及 價 值 理 念 (Crossen-Tower, 2007): 一、兒童有權在安全的、滋潤的環境中成長 二、倘若原生家庭無法滿足兒童需求時,兒童有權替換家庭 三、收養是一種優先的替代式照顧,具有法律的認可及永久性的關係 四、兒童應該愈早被收養愈好,使其生活更具一致性 五、收養對所有參與者而言是終生經驗 六、被收養的兒童有權知道其家世、原生家庭、遺傳基因、收養情形等資訊. 政 治 大. 兒童福利工作人員及家事法官必須判斷出適任的收養家庭,以維護兒童最佳. 立. 利益,從許多相關研究中,顯示適任的收養家庭是具有滿足出養兒童特殊心理需. ‧ 國. 學. 求的能力,以及具有完善的資源體系支持收養家庭的需求,促使收養家庭整合、 適應良好,使收養家庭的功能發揮(Crossen-Tower, 2007)。. ‧ sit. y. Nat. 貳、開放收養的定義. n. al. er. io. 「開放收養」這個名詞對一般人而言,或許很陌生,但對收出養關係人而言,. i n U. v. 這個概念很常見於實務領域中。然而,「開放收養」實質上是一種複雜的概念,. Ch. engchi. 目前各文獻對於「開放收養」定義尚未有一明確界定,不同學者有不同見解。Siegel (1993)將「開放收養」定義為一連串選項的連續體,促使原生及收養父母彼此分 享關於兒童的訊息,雙方接觸的時間點可能在兒童收養前或後期成長階段;某些 收養者只能接受最低程度的開放,例如收出養雙方父母從未見面、交談或交換真 實姓名,但他們透過第三者交換信件和照片直到孩子滿月;其他收養者可能非常 開放,例如收養兒童前,收出養雙方父母已經見面,相互交換住址與真實姓名, 收養父母於生母懷孕期間即陪同身體檢查,並持續拜訪生母直到孩子成長至兒童 階段(Siegel, 1993)。. 13   .

(21) 在連續體兩端之間有許多可能的安排,雙方父母的接觸可能發生在兒童安置 前,或安置後,或兩者延續接觸;可能只透過信件(包含照片或沒有照片)、電 話或面對面接觸,基本上雙方資訊交換之種類幾乎沒有限制,端視機構政策或中 間人的信念與期待(例如社會工作者、媒介第三人或辯護律師)(Watson, 1988)。 此外,「開放收養」另有一個重要特色,即無論開放程度為何,原生父母已於法 律上放棄對兒童的親職權利,承認收養父母為兒童的法定雙親,故其與寄養照顧 在法律及實質層次上之概念截然不同(Siegel, 1993)。 另有學者將「開放收養」定義為「收出養父母願意共同分享得知孩子的相關. 政 治 大 來的成長階段」 ; 「開放收養」是一種相對於過去傳統封閉收養的模式,出養父母 立. 訊息,這種公開關係可以在孩子安置前、後的某些時候,也可以持續地在孩子未. ‧ 國. 學. 往往不知道自己的孩子被安置到哪裡,對收養家庭完全不了解,在安置後亦無法 與孩子及收養家庭有任何接觸(Berry, 1993)。傳統的收養模式使孩子長大後沒有. ‧. 線索尋根,因此收養服務才漸漸發展成可提供被收養童查詢出生背景、資料等檔. sit. y. Nat. 案記錄,以協助瞭解原生父母的資訊(Berry, 1993)。. n. al. er. io. 「開放收養」是交流彼此知識、溝通的最佳管道,不同家庭與家庭之間透過. i n U. v. 彼此接觸而不斷改變(Grotevant & McRoy, 1998)。基本上, 「開放」和「持續接觸」. Ch. engchi. 是兩種不同的概念,依據英國收養機構的觀點, 「開放」應被視為一種心理態度, 它可以促進任何種類的接觸,同時也使被收養童能夠持續與原生家庭有所連結; 另一方面, 「持續接觸」包括介於兒童和特殊關係人(例如生父母、手足和擴大家 庭成員)不同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溝通(BAAF, 1999;Wang, 2000)。 綜上所述, 「開放收養」定義包含不同層次的接觸種類及範圍,本研究參考 Triseliotis, Shireman, 與 Hundleby(1997) Adoption:Theory, policy and practice 書 中對收養的定義,依據收出養雙方接觸的「開放程度」分為三種類別:. 14   .

(22) 一、沒有接觸或封閉收養(no contact or closed adoption/confidential adoption): 此為開放連續體中的最終選項,即被收養者的養父母和生父母之間完全沒有 直接或間接接觸,養父母對於被收養童唯一取得的資訊只有天生的訊息,例如國 籍、外貌等(Grotevant & McRoy, 1998),收出養雙方沒有任何資訊交流的計劃。 二、中間或半開放收養(Indirect contact:limited openness/semi-openness): 在開放連續體選項中,介於完全開放與封閉收養之間。 「有限的開放」(limited openness)意指原生家庭成員和收養家庭之間可能從未見面或面談,雙方透過第三 部門媒介接觸,例如藉由收養機構或律師中介、交流,這種第三部門居中傳送溝. 政 治 大 透過郵件信箱的形式接觸,養父母和生父母彼此交換信件、照片、禮物、小卡、 立 通的形式使收出養雙方得以維持匿名(Siegel, 1993;Triseliotis, 1991)。另外有些則. ‧ 國. 學. 錄音帶、錄影帶等,有些家庭長期持續交流,另外一些則選擇短期互動。「半開 放收養」(semi-openness)即原生家庭與收養家庭在孩子被收養前會面,且在有限. ‧. al. sit. io. 三、完全開放收養(Direct contact/open adoption):. er. Nat. (Triseliotis, Shireman, & Hundleby, 1997)。. y. 的開放程度下彼此分享訊息,但收養後則沒有更進一步的會面或資訊交流. n. v i n 開放連續體選項的最前端,此部份所指的收養接觸包括部份原生家庭成員與 Ch engchi U. 部份收養家庭成員之間的「直接接觸」。「直接接觸」(Direct contact)包括維持被 收養童和他或她的原生家庭之間有意義的連結(Triseliotis, 1991),例如收養家庭和 原生家庭之間完全公開個人資訊、雙方直接溝通(Grotevant & McRoy, 1998)。雙 方家庭成員同意進行家庭拜訪或於公開場合會面。部份收養家庭選擇持續接觸, 某些則限制短期特殊期間,例如幾年或短期會面(Brodzinsky, Smith, & Brodzinsky, 1998)。 鑒於上述,本研究所定義的「開放收養」排除「沒有接觸或封閉」及「中間 或半開放」兩種收養形式,以「完全開放收養」為主要意涵。 15   .

(23) 第二節. 開放收養歷史趨勢. 「開放收養」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獲得社會不同程度的支持,例如夏威夷、 庫克島與南阿拉斯加的愛斯基摩族,收養者的父母角色受到認可及保障,其與生 父母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也很清楚(引自 王碧珠譯,1997) 。由於我國收養服務 參考美國居多,故本節首先介紹美國開放收養歷史演變,再回歸台灣現況進行討 論;以美國開放收養歷史為例,早期開放收養以傳統家庭互助的形式常見於親屬、 鄰里網絡之間,直到西元 1940 年中期,個人權益受到重視,各國開始透過立法 限制兒童與生父母接觸,封閉收養模式成為當代主流。然而,隨著收養後續問題. 政 治 大. 不斷浮現,西元 1970 年代之後,專家及相關研究陸續證實封閉收養帶來許多負. 立. 面影響,收養實務逐漸邁向開放之路。. ‧ 國. 學. 壹、開放收養歷史沿革. ‧. 「開放收養」在美國並非新的現象,這是一個隨著時間變遷的社會現象,早. y. Nat. sit. 期美國 1990 年的收養有其開放特色(Goodman, Emery, & Haugaard, 1998),擴大. n. al. er. io. 家庭很常見於農村社區和都市的移民社區,許多兒童透過非正式安排由親戚照顧,. i n U. v. 人與人之間擁有近似家庭的關係,但彼此間沒有血緣連帶。在非洲美國社區中,. Ch. engchi. 一個家庭往往有近十年的時間照顧非親生的孩子(Dutt & Sanyal, 1991)這些家庭 的傳統信念本質為互助,當某一原生家庭面臨兒童照顧困難時,那些兒童被期待 由擴大家族的成員協助照顧。這個開放過程藉由分享瞭解、平等的夥伴關係和承 諾相互維繫,展現開放收養最初的宗旨。 在「封閉收養」觀點產生前,高比例的傳統收養者在有執照的收養機構中選 擇開放(Rappaport, 1992)。在古代的埃及、希臘、羅馬、中國和一些非洲國家, 收養是一種開放、非正式交換以提供兒童附加的親職關係,而非替代關係(Cole & Donley, 1990;Grotevant & McRoy, 1998;Sachdev, 1989)。在這些時期,收養過. 16   .

(24) 程多為非正式和非官方的。例如在紐西蘭,傳統毛利社會將兒童視為屬於整個社 區,而非僅是屬於父母(Rockel & Ryburn, 1988)他們與擴大家庭成員共同分享照 顧兒童的責任。如果一個年輕女人未婚懷孕,通常擴大家庭會接受她,並決定由 某位親戚領養兒童。事實上,生母總有機會知道並維持與孩子間的接觸。主要親 職角色由收養父母承擔,但情感上生母仍能與被收養童有所維繫(Baran & Pannor, 1990;引自 Brodzinsky & Schechter, 1993),封閉收養被認為是無法想像和接受 的方式。. 貳、封閉式收養的起源. 治 政 大 「收養的封閉模式」建立於十九世紀晚期,法律基於多種理由支持封閉收養 , 立. 特別是在高度利己主義的社會中,例如西歐、南美,較強調建立合法關係並保持. ‧ 國. 學. 收養秘密性(Grotevant & McRoy, 1998)。英國濟貧法開始透過立法限制被收養童. ‧. 與生父母間的接觸,濟貧法的收養規範以一種非常便利的方式移轉兒童照顧,意. y. Nat. 圖將照顧責任由公共移轉至私人,強調濟貧法哲學上限制兒童的公共照顧,中斷. er. io. sit. 被收養童與生父母間的接觸,認為後續接觸會對兒童造成負面影響(Checkland & Checkland, 1974;kirk & Mcdaniel, 1984;Ryburn, 1992;Triseliotis et al., 1997)。. n. al. Ch. engchi. i n U. v. 「封閉收養」模式因而引入收養立法,被視為保護生母免於承擔未婚懷孕的 標籤,亦促使被收養童擁有合法親子關係,允許收養父母創造孩子為親生的假象, 避免他們不孕的事實被揭發(Brodzinsky et al., 1998;Powell & Warren, 1997; Ryburn, 1992;Triseliotis, 1991)。此外,1949 年兒童法案支持申請者選擇封閉收 養模式,1950 年收養法案修正彙整先前法律,確認當代主要收養模式為「徹底 封閉(clean break)」(Howe & Feast, 2000)。 西元 1917 年,美國明尼蘇達州率先修法,以州法律密封收養記錄(Baran & Pannor, 1990;引自 Brodzinsky & Schechter, 1993) ,1950 年美國大多數州已經 透過立法禁止檢視調閱收養記錄(Grotevant & McRoy, 1998),「封閉收養」 17   .

(25) (Confidential adoption)逐漸成為收養核心議題。密封原生記錄的理由在於保護被 收養童免於私生兒女的標籤,同時保護收養家庭免於受到原生家庭打擾,避免原 生家庭得知收養家庭身份後,會對兒童安全造成威脅(Samuels, 1990)。此外,密 封原生記錄允許生母免於照顧責任、擺脫過去錯誤造成的羞辱感,為自己再次創 造新生活。然而,密封記錄以及生父母的完全匿名象徵著對收養父母權利的保 護。 直到 1970 年代,大部分中產階級排斥收養兒童,害怕來自貧窮或淫蕩家庭 的被收養童有遺傳疾病,較差的基因會此廣為散播,負面偏見造成收養意願低落. 政 治 大 閉(clean break)」的收養模式,相信養父母與被收養童的關係因此得以越來越確 立. (Cole & Donley, 1990;Triseliotis et al., 1997)。政策和實務開始重新聚焦「徹底封. ‧ 國. 學. 定,生父母亦較易從失去的情緒中復原(Ryburn, 1990),因此鼓勵更多收養夫妻 採納封閉收養,也導致大量兒童無法尋根,許多年輕人離開照顧卻對自己的身份. ‧. 或家庭來源毫無概念。. y. Nat. er. io. al. sit. 參、邁向開放收養之路. v. n. 二十世紀為避免出養童對其非婚生子女的身世背景產生烙印(stigma)現象,. Ch. engchi. i n U. 收養服務發展出「秘密性」(secrecy)、 「匿名性」(anonymity)、 「記錄保密」(sealing of records)以及標準化收養流程等觀念。西元 1970 年中期,收養服務專業人員發 現封閉收養,不止對出養兒童心理發展產生影響,同時對收出養雙方當事人都帶 來負面效應。許多生母透過法院訴訟挑戰封閉收養,但沒有任何案例成功 (Haugaard, West, & Moed, 2000),她們的努力引發各州收養法律修法,包括重新 檢視未受保證的收養記錄及原生、收養父母開放收養合作之安排,法律爭議大多 聚焦於收養開放安排的程度如何透過法院加強執行(Haugaard et al., 2000)。1980 年「家庭維繫觀點」掘起,收養政策受到影響,各種收養服務隨之展開,出養兒 童權益率先被合法化,原生父母的權益及義務、出養兒童在成長歷程中的需求, 18   .

(26) 如身世告知、自我認同、尋根動機等,皆輩相關法令列為重要的參考。 「兒童權利公約」(P.L. 96-272)宣示兒童最佳利益優先,並將理念納入兒 童福利機構收養服務之中,提供兒童永久安置以維繫家庭型態(Berry, 1998)。社 會政策和收養實務逐漸走向開放,相關兒童福利的論述聚焦於個人的健康發展, 強調兒童福利工作者應支持被收養童安置環境中的各種關係,包括其生活中的重 要關係(Berry, 1998),開放收養逐漸被社會所接受。 西元 1980 年對家庭而言是一個困難又充滿壓力的一年,這些壓力源和其他 改變持續影響收養動力,社區和家庭經歷大量經濟和社會改變:貧窮、無家可歸、. 政 治 大. 多種虐待、暴力與青少年父母等現象不斷增加(Berry, 1998);其他社會改變亦對. 立. 許多潛在收養父母造成影響,例如生育延後、環境汙染及土壤貧瘠比率增加等. ‧ 國. 學. (Holbrook, 1990),部份陷入這些社會壓力的生母,擁有擴大家庭成員協助照顧她 們的孩子,另一部份則選擇將孩子出養。其他影響收養的因素包括健康白人嬰兒. ‧. 減少、社會對單親家庭的接受程度增加、墮胎比率增加,收養安排有更多朝向開. y. Nat. sit. 放,生母開始於收養機構行使她們的權利,並在收養過程中更積極地參與孩子的. er. io. 生活(Belbas, 1987),而非只為想要收養的夫妻製造嬰兒。. al. n. v i n 西元 1990 年代,更多科學研究結果產生,相關發現對收養實務及政策決定 Ch engchi U. 造成影響,文獻重新聚焦於被收養童是否必須與他或她的生父母接觸?隨著被收 養者逐漸成熟,其與原生家庭成員持續接觸將造成哪些影響?開放收養是否符合 兒童最佳利益?Grotevant 和 McRoy(1997)的研究是少數縱貫性的科學研究,持 續評估被收養童成長至青少年期的發展結果,研究發現當被收養童在國小階段, 養父母與生父母合作程度較高者有較佳的社會發展。 二十一世紀面臨多元收養議題,嬰兒收養和封閉式收養已不再是基準 (normal)。哪種型式的接觸最好?對誰是個問題?已成為英美兩國重要研究問題 (Wrobel, Grotevant, Berge, Mendenhall, & McRoy, 2003)。大量研究結果已經證實, 19   .

(27) 封閉收養模式對收養適應產生負面影響(Peter et al., 1999),這些研究發表促使收 養實務服務走向更為開放的收養形式。 綜合上述,美國收養模式在西元 1940 年以前,多為非正式、非官方的傳統 社會支持網絡,即便在領有執照的正式機構中,大部份收養者對收養抱持較開放 之觀念。西元 1940-1970 年,封閉收養觀點開始普及,當代社會觀點認為保密式 的封閉收養能夠減少兒童因被收養身份遭受歧視的機率,且在沒有原生家庭的資 訊中成長,較能與收養家庭有更好的結合;封閉收養模式同時允許生母停止參與 孩子生活,全心面對往後人生。然而,西元 1970 年晚期,收養專業人員逐漸發. 政 治 大 響,隨著大量研究結果發表,兒童權利公約宣示收養服務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 立 現封閉收養不僅對被收養童心理發展產生影響,也對收出養雙方父母造成負面影. ‧ 國. 學. 先,收養模式逐漸邁向開放。. ‧. 肆、 我國收養歷史的脈絡及現況. sit. y. Nat. 我國收養制度源於西周的宗法制度,最初目的在於養家、傳宗接代及祭祀祖. al. er. io. 先,早期社會普遍收養動機往往是由於缺乏子嗣,擔心家業無人繼承、祖先的靈. v. n. 位無人祭祀,所以透過收養同宗的卑親屬做為後嗣,且多以男童為對象(王仁雄,. Ch. engchi. i n U. 1983)。在收養法律方面,我國深受儒家倫理及禮治思想支配,對於血緣及社會 階層兩種社會關係特別著重,從舊律內涵看來,與收養相關的規定是以「為家」、 「為親」之目的為主,以唐律為例,雖無「嗣子」之稱,仍可知收養規定是以「傳 宗接代」為主要目的(郭靜晃,2004)。而在家族制度衰微後,收養目的已轉為 「為親收養」,以增加家勞力、慰娛晚年、以子養老為主(郭靜晃,2004)。 台灣在日據時代即有收養兒童的現象,惟大多是民間私相授受,政府未能從 事良好的指導與監督,以致民國四十、五十年代虐待養女的事件頻傳,此時期台 灣省政府規定公私立育幼院,需事先調查收養人,並採行公證手續辦理收養,事 後應訪視與監督,確實保障被收養童之權益(周震歐,1995)。直到民國六十年 20   .

(28) 代養女現象始見好轉,但民國七十一年販賣集團事件暴起,使得收養問題更形突 顯,收養程序因而在此時改採「法院認可制」 。隨著社會變遷,受虐兒、棄兒事 件相繼發生,相關法令歷經多次修正,民國九十七年兒少福利法、民法親屬編再 度相繼修法,今日我國收養規定主要羅列於民法第四編第三章及兒少福利法第二 章,其內涵強調兒童最佳利益考量及親子權利、義務關係之確立,以謀求兒童最 佳生長環境為目標。 檢視我國近年來的收養現況,多以非血緣、親戚間收養及收養繼親子女之收 養關係(陳若喬和王枝燦,2003)。在「收養動機」方面,主要以滿足為人父母. 政 治 大 顯示國人收養動機已轉為收養父母的自我滿足,且相較於西方社會,我國收養父 立 的慾望、希望得到精神慰藉與關懷弱勢兒童、以及養兒防老三種動機占最多數,. ‧ 國. 學. 母對孩子會有較多的期許(王美恩,2002)。在收養事件的開放狀況,大部份的 國人不能接受開放收養及身世告知的觀念(蘇靖媛,1989),養父母對開放收養. ‧. 陳現出許多的不安全感,一方面是相關訊息不足,使收養父母無從推測開放姓收. sit. y. Nat. 養能否為孩子或家庭帶來好處;另一方面本土收養家庭承受許多社會壓力,怕孩. al. er. io. 子被異樣眼光看待、擔心孩子知道身世後會有心理上的傷害、憂慮原生家庭將孩. v. n. 子帶回等(王美恩,2002),顯示接納「開放收養」的家庭仍為極少數族群,故. Ch. engchi. i n U. 有必要針對本土現有「開放收養」家庭經驗進行瞭解,提供收養實務服務具體參 考。 民國七十八年以前台灣地區辦理收養服務機構有天主教福利會、賽珍珠基金 會、廣慈博愛院、基督徒救世會、向上兒童福利基金會、省立台中育幼院等六家 (林美瑜,1989),自從民國八十二年兒童福利法修正之後,所有收養案件皆須 由兒童福利主管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評估,當時育幼院收養服務則統一由各縣市 政府分別委託民間機構,包括家扶中心、世界展望會等機構協助辦理收養案件之 調查工作。隨著社會福利蓬勃發展,國內收出養服務單位亦有所調整,綜觀國內 目前從事收出養服務的單位共有六處:內政部兒童之家(北、中、南三區)、財 21   .

(29) 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天主教善牧基金會附設露晞中心、宜蘭神愛兒童之家以及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 事業基金會。而從事國外收出養服務的單位則包括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宜蘭 神愛之家、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露晞中心、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 利基金會、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徒救世會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等五處。在機構收 養流程部份,由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從事收出養服務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未 明定機構安置流程,故個別機構會依實際運作斟酌調整,以下依兒童福利聯盟收 養服務流程為例,簡述機構收養安置流程(由兒童福利聯盟收出養組組長口述提. 政 治 大 一、申請、機構主動聯繫、 收養人說明會:電話或直接向機構提出收養申請登記, 立 供,並摘錄整理自林秋君,2005):. ‧ 國. 學. 收養社工會詢問相關資料進行初步了解,並於辦理收養人說明會時邀請有意 願者出席,說明機構收養的相關規定、流程使收養人能充分了解機構收養的. ‧. 運作狀況。. sit. y. Nat. 二、收養人準備及成長團體:在收養之前,社工會安排收養人參與至少 6 次的準. al. er. io. 備團體,包括收養相關法令、兒童發展、身世告知、收養後孩子進入家庭的. v. n. 婚姻關係調適、兒童教養理念與技巧…等內容,目的是希望透過團體的方式,. Ch. engchi. i n U. 達到收養人對於收養的教育與支持,並提供一個經驗分享的管道。團體中會 要求收養人撰寫一份收養計畫書以分享收養的決定、對孩子的期待、未來的 照顧計畫、家務分工…等想法,也會邀請收養超過一年以上的養父母來分享 收養經驗。 三、審核書面資料:在進行團體過程中收養人必須提出一些證明文件,其中包括 詳細的身體健康檢查報告、財力證明以及良民證。 四、會談及家庭訪視:收養社工會與收養夫妻進行個別及聯合會談約 4-6 次,以 深入了解收養動機、原因、收養態度、計畫、收養人成長背景、人格特質、 婚姻關係,並透過至少一次的家庭訪視了解收養人居家環境、生活狀況以及 22   .

(30) 家庭成員對於收養的態度,如果未來兒童主要照顧者為祖父母,社工員會再 安排祖父母的家訪。 五、機構審查、通過審查成為收養候選人:對於收養人的相關資料,機構會邀請 社會局主管業務人員、兒童心智科醫師、法律專業人員、兒童保護工作人員 以及安置機構等相關人員組成審查會。審查委員依照收養社工所蒐集的收養 人資料進行審查,並由收養社工進行問題答詢。 六、媒親配對:收養人通過審查成為合格的收養候選人之後機構會依據收養人的 期待及相關條件與兒童條件作最佳的配對(matching),提供收養人被收養童. 治 政 大 七、試養: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在正式收養前,通常有至少 6 個月的試養 立 的照片及錄影帶做第一次間接的接觸,此時收養人可以選擇是否接受。. 期,目的是保護收養父母以及被收養童的權益,避免因為彼此的不適應而造. ‧ 國. 學. 成收養的失敗。. ‧. 八、法院裁定:試養期結束後,收養社工會對於試養期間養父母與被收養童彼此. y. Nat. 適應情形進行整體性評估,如果認為合適收養,則協助收養人向法院提出收. er. io. sit. 養聲請,並協助收出養雙方家庭簽訂收出養協議。法院會依收出養雙方之意 見陳述以及機構的調查報告書,以兒童最佳利益為考量而給予裁定。法院裁. al. n. v i n 定後,即可向戶籍機關辦理戶籍登記,至此收養程序完成。 Ch engchi U. 九、收養人可以參加自助團體:自助團體係由收養人自發性組成團體,機構提供 完成收養的名單,讓其自主運作,機構緊被動受邀參與團體所辦理的活動。 但由於被收養兒童年齡差距越來越大,最大的被收養人都已經上國中了,因 此目前組織有些鬆散,並未發揮實質功能,僅每年辦理一次聯誼活動,但參 與狀況並不如年度的聯歡活動。 十、追蹤訪視:完成收養後,主責社工會進行 1-2 年的追蹤,追蹤方式有電話、 聯歡會或座談會等方式。但若收出養雙方有簽訂收出養協議,如收養後多久 聯繫、寄照片、見面…等,機構會一直與收出養人有聯繫。. 23   .

(31) 第三節. 開放收養之潛在影響. 「開放收養」對收養關係中的三方皆帶來衝擊,過去文獻爭議不斷,早期 主張封閉收養的一方宣稱「開放收養」對被收養童、收養家庭及原生家庭帶來負 面影響( Avery, 1998;Alty & Cameron, 1995;Berry, 1991;Byrd, 1988;Churchman, 1986;Grotevant, 2000;Watson, 1988):在「被收養童」方面,開放可能使被收 養童對於誰是真正雙親感到困惑,引發親子關係緊張及忠誠度衝突,造成被收養 童認同發展困難;在「原生家庭」方面,收出養雙方持續接觸會阻礙原生家庭從. 治 政 大 養父母長期處於心神不寧的狀態,害怕生父母打擾,不僅破壞被收養童與養父母 立 悲傷中復原,使生母失落情緒無法放下;「收養家庭」方面,雙方持續接觸會令. 建立親密關係,更使養父母感覺缺乏成為兒童「完全父母」應得的權利。. ‧ 國. 學. 西元 1980 年晚期,Belbas(1987)發表第一篇開放收養研究,證實養父母並未. ‧. 因為接觸原生家庭而感到更害怕、內疚或缺乏成為父母的自信,研究結果指出,. sit. y. Nat. 正式收養孩子前,收出養雙方家庭的事先接觸有助於建立養父母和生父母間的同. al. er. io. 理及連結。其後,許多近代研究證實開放收養的優點(Sobol et al., 2000),認為「開. v. n. 放收養」促使生父母更能掌握收養流程、強化養父母養育被收養童的能力、減輕. Ch. engchi. i n U. 被收養童面對失去的恐懼、提高養母的同理心,協助被收養童建立正向自我認同 (Grotevant, 2000;Sobol et al., 2000)。 早期相關研究只透過生父母和養父母討論開放收養的結果,隨著時間發展, 「開放收養」關係中的孩子逐漸成熟,他們也開始有能力參與研究。目前探討收 出養三方成員接觸和溝通的研究,已經針對嬰兒收養、由寄養系統收養的大小孩、 養父母、生母和原生家庭進行檢視,一些專家 Roby, Wyatt, 和 Pettys (2005) 與 Roby 和 Matsumura (2002)也已從 Marshall Islands 發表跨國開放收養研究,呈現 多元研究成果。本節研究者以開放收養為主軸,彙整現有文獻結果,針對開放接 觸對被收養童、養父母及原生家庭造成的潛在影響進行說明: 24   .

(32) 壹、對被收養者之影響 過去反對聲浪質疑收養後生父母與養父母持續接觸會使被收養童產生困惑, 進而造成依附困難,批評者更強調不應將成人思考模式應用於兒童情境;近代研 究結果推翻過去觀點,認為兒童天生具備建立多重依附關係的能力。Schaffer 和 Emerson(1964)指出兒童有能力維持生活中重要的多重依附關係,在他們的研究 中,有30%的2歲嬰兒在生活中發展出5位以上的重要依附關係,且這些嬰兒與母 親的關係亦非常親近;Fox(1977)針對kibbutzim年齡8個月到2歲的兒童研究也發 現兒童對母親依附關係的品質不會因為擁有其他主要照顧者而降低,兒童天生具. 政 治 大. 備社會行為能力以建立多重依附關係,顯示「開放收養」的關係並不會影響被收. 立. 演任何具體角色非常重要(Rockel & Ryburn, 1988)。. 學. ‧ 國. 養童依附養父母的能力。此外,在開放收養關係中,原生家庭並未在親職方面扮. ‧. 在美國,許多透過公立收養機構被收養的孩子表示他們很高興能被收養,且. y. Nat. 對他們與養父母的關係感到滿意(Logan & Smith, 2005);當被收養童先前與原生. er. io. sit. 家庭成員接觸經驗為正向、愉快的關係,且能持續與原生家庭接觸,則其對於可 以拜訪他們感到開心 (Logan & Smith, 2005;MacAskill, 2002),但若先前曾與原. al. n. v i n 生家庭有過不好的接觸經歷,則持續見面會令其感到不舒服和困擾(Neil, 2000)。 Ch engchi U 然而,Logan 和 Smith (2005)的研究中,有半數被收養者想要與原生家庭有更多. 開放接觸,另外一半則表示滿意現有的接觸程度及經驗,另有多篇研究皆顯示大 部分被收養童想要維持與原生家庭的接觸( MacAskill, 2002;Neil, 2000;Thomas, Beckford, Lowe, & Murch, 1999)。以下逐一說明開放接觸對被收養者可能帶來的 優勢: 一、促進被收養童的收養適應 「兒童最佳利益」向來是收養服務關注的議題,開放收養幫助被收養童對自 己的歷史、淵源有所瞭解,有助於建立完整自我認同,且避免被收養童長大後與 25   .

(33) 同血緣關係者結婚(Baran & Pannor, 1990;引自 Brodzinsky & Schechter, 1993); 被收養童也因而較易取得原生家庭的資訊,未來若想要尋根,養父母早已知道生 父母的名字及地址,不需受到政府機構或法律限制,並能夠選擇適當時機告訴孩 子(Siegel, 1993)。另有研究發現被收養童在收出養雙方持續接觸的情況下較易接 納收養事實,孩子似乎較能輕鬆談論他們的原生父母,且當其體認到自己的成長 環境是由養父母及生父母取得共識後而來,較不會產生罪惡感(Brodzinsky & Schechter, 1993;Iwanek, 1987)。多數養父母相信某些程度開放與原生家庭接觸 對被收養童有幫助,孩子可以藉此對自己及收養意義有更多瞭解(Fratter, 1989)。. 政 治 大 稱為「outreach」(Spencer,立 1983),即被收養者努力從現在延伸到遙遠的過去,以. 「開放收養」使被收養者成年時不必再尋找他們生父母,這個過程被專家. ‧ 國. 學. 填補斷裂時空中的空白,同時治癒早期分離的痛苦,或滿足被收養者內在連結的 感受(Triseliotis & Lobban, 1973),缺乏與原生背景連結的資訊可能導致被收養者. ‧. 個人適應和家庭問題。一些專家相信早期開放可以預防心理疾病,若被收養童有. sit. y. Nat. 管道能夠聯繫生父母,當他們產生疑問時,即可獲得關於認同或生理根源方面的. al. er. io. 解答,而非直到成人後才能追溯;且若生父母已知,就不會被孩子理想化或妖魔. v. n. 化,而是成為被收養童過去及現在生活中真實、看得見的一部份(Marianne, 1993)。. Ch. engchi. i n U. 若孩子於年紀較大、可以認人的時候被收養,則特別適合與生父母持續接觸, 此時,被收養童和生父母的關係可比喻為繼父母;他們是在另外一個家庭中帶著 過去歷史的個人,且家庭歷史中包含生育,若養父母逃避處理被收養童過去的歷 史,他們等於拒絕孩子一部份的認同需求(Borgman, 1982)。開放收養允許較大的 被收養童瞭解自己被收養前的歷史和家系,提供更完整的認同發展支持。 二、滿足被收養童對資訊的需求 一篇檢視不同開放程度的收養家庭中的被收養童(嬰兒期即被收養)發展結 26   .

(34) 果,發現其在自尊、好奇心、滿足感、社會情緒適應沒有顯著差別,但得知較多 收養資訊的被收養童,相較於開放程度較低者,更能瞭解、詮釋收養的意義,特 別是關於自己的部份( Grotevant & McRoy, 1998 )。相關研究同時發現在最低程度 開放的收養家庭中,當被收養童手足間開放程度不同時,為了維持孩子間的公平, 養 父 母 傾 向 保 留 大 部 分 可 以 分 享 給 被 收 養 童 的 原 生 家 庭 資 訊 (Wrobel, Ayers-Lopez, Grotevant, McRoy, & Friedrick, 1996) 收養實務證據已證實,收養家庭與原生家庭於收養後維持某些程度的接觸 對雙方皆有益;英國早期許多收養及認同研究指出,收養某些時候被收養關係人. 政 治 大. 視為祕密,隨著被收養者成年,真相的揭發往往成為令人震驚的事件(McWhinnie,. 立. 1967;Sorosky & Pannor, 1978;Triseliotis & Lobban, 1973)。這些研究開始強調被. ‧ 國. 學. 收養者取得收養資訊的需求,包括瞭解他們的原生家庭以及當初被出養的理由, 這些瞭解被視為是被收養者創造認同安全感最基本的資訊,Triseliotis(1973)的研. ‧. 究更突顯出被收養者在缺乏相關收養資訊的情況下,會產生認同困惑的情況。實. Nat. sit. y. 際上,那些成年後尋根的被收養者主要目的即是追尋更多對自己的瞭解,當被收. al. n. Ryburn, 1988)。. er. io. 養者終於見到親生父母後,大多不會將彼此的關係界定為親子關係(Rockel &. Ch. 三、增加支持被收養童的資源. engchi. i n U. v. 開放的收出養關係讓被收養童擁有更多能幫助他們的成年人,Hajal 和 Rosenberg 引用再婚文獻中「meta-family」的概念至收養家庭,指出開放收養之 被收養童生活在大於平均值的擴大家庭環境中,擁有非常多元的關係,相較其它 兒童獲得更多潛在資源(Hajal & Rosenberg, 1991)。在養父母方面,他們認為開放 有助於孩子更瞭解自己的血緣及被收養原因,使其成長過程中仍能與親生兄弟姊 妹保持聯絡,且越多人愛他們的孩子越好(Siegel, 1993)。 四、有利於被收養童發展 27   .

(35) Grotevant, Ross, Marchel, 和 McRoy(1999)以縱貫性研究持續評估被收養童 收養後的發展結果,直到他們成長至青少年,研究發現兒童於國小階段,養父母 與生父母合作程度較高者有較佳的社會發展。另一份針對被收養童發展的縱貫性 研究也發現類似結果,文獻指出對於那些沒有接觸卻需要實現自我價值感,且必 須面對被遺棄感受的孩子而言,此種接觸對他們有益,協助他們更有能力管理生 活中增加的成人,即使剛開始會感到困惑,但因而能夠發展出因應失落的方式 (Fanshel & Shinn, 1978)。 五、有助於減少被收養者青少年期的認同困惑. 政 治 大. 長久以來,專家已證實封閉收養導致被收養童於青少年時期產生較嚴重的認. 立. 同困惑(Kirk, 1984;Melina, 1986),1973 年一篇以 70 位曾經尋根的被收養者為對. ‧ 國. 學. 象的研究發現尋根與低自尊有顯著關聯(Triseliotis, 1973),雖然研究並未證實尋 根究竟為低自尊之因或果,但相關研究證實被收養者使用心理健康服務的比例較. ‧. 高,特別在青少年時期的情緒困擾或認同問題(McRoy, Grotevant, & Zurcher,. y. Nat. sit. 1988)。收養專業人員指出封閉收養變更出生證明、密封收養記錄導致被收養者. al. n. 之正向看法。. er. io. 對自己的過去感到好奇、困惑,但秘密形式促使負面印象產生,進而影響對收養. Ch. engchi. i n U. v. 收養適應議題於被收養者青少年階段特別顯著,當他們經歷到大量生理、心 理改變且開始思考自己的身份。Berman 和 Bufferd(1986)研究顯示被收養者在封 閉收養(confidential)中缺乏生理參考的基準點,也無法和她的親生母親比較其身 體發展及成熟度,導致收養父母及被收養者對於生理發展充滿不確定感。 Beek(1994)發現開放收養有助於自由溝通,促使收養父母誠實與孩子同在,形塑 開放的家庭環境,減少孩子對過去的害怕,建立認同感,並瞭解孩子原生家庭過 去的醫療史,減少收養父母擔心兒童安全之疑慮。此外,一篇針對青少年期被收 養者的量化研究發現「性別」在被收養者關注收養議題的程度上有差異,女孩比. 28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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