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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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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背景

壹、 收養現況

收養長久以來是提供法律與情感上保護兒童的方法,當親生父母無法適當承 擔他們養育子女的角色時,收養父母提供替代性、長期性的照顧(Crossen-Tower, 2007)。 二十世紀末,除了出養兒童的權益被合法化,也正視原生父母的權益及 義務、出養兒童在成長歷程中的需求,如身世告知、自我認同、尋根動機等,皆 被相關政策或法令列為重要的參考 (Berry, 1993)。近期一篇針對加拿大兒童健康 中心領養協助方案211 個收養家庭研究指出收養趨勢已隨時間改變,開放收養成 為近來加拿大領養實務中,最重要的立法政策變動,約有1/3 的收養家庭原生父 母與收養父母會透過中介促進媒介彼此交換訊息(Dhami, Mandel, Loewenstein, &

Ayton, 2006)。

根據內政部統計處(2009a)「歷年人口身分變更統計資料」顯示,我國2008 年收養案件數為2,889 件、2007 年有 2540 件、2006 年有 2,626 件;內政部兒童 局針對各年度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收養事件之前,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的委託案件數統計資料中,2008 年有 3,862 件、2007 年有 3,073 件、2006 年有 3,346 件(表 1-1)。茲將歷年收養人數對比總 生育率,可見我國總生育率逐年遞減,歷年收養人數仍維持相當數量,顯示收養 比例有逐漸增加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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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歷年人口身分變更統計資料

年別 收養人數 出生人數/總生育率(‰) 收養案件調查 2003 3,072 227,070/1,235 3,370 2004 2,752 216,419/1,180 3,460 2005 2,658 205,854/1,115 3,164 2006 2,626 204,459/1,115 3,346 2007 2,540 204,414/1,100 3,073 2008 2,889 198,733/1,050 3,862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2009a;2009b;2009c)和內政部兒童網站(2009)

更進一步探討我國的收養型態,大致可分為兩類,一為「親屬收養」,即養 父母與被收養童有血緣或親戚關係者,如繼親家庭收養他方子女、親屬間的過繼 等;二為「非親屬收養」,又可細分為「私下收養」或「機構收養」,所謂「私下 收養」意指兒童的收養未經社會福利機構介入,僅由第三者如親戚、朋友、醫師、

律師、或其他人士安排而達成收養,此一收養方式可能涉及營利、交易等問題,

也潛藏著危機,例如誤入販嬰集團的陷阱而吃上官司、協議過程不明確造成收出 養家庭牽扯長期的金錢糾葛等(林美瑜,1989;陳若喬和王枝燦,2003),而「機 構收養」意指收養人經由合法機構申請收養,被收養童來源為被遺棄或由親生父 母向機構辦理出養,透過機構代為尋找合適父母,經法律程序使兒童永久居住於 收養家庭之中(王仁雄,1983)。

收養型態相關研究報告顯示國人採取「機構收養」的比例偏低,多數收養家 庭選擇以「私下收養」的方式擁有孩子,現階段收養調查顯少針對「親屬收養」

個別進行深入探討,多將其併入私下收養共同計算。依據1985 年至 1989 年至士 林地方法院申請收養認可案件分析可知,透過「機構收養」者僅佔所有案件的 2.9%,再針對台灣地區辦理收養服務的機構進行調查,發現國人僅有 3.4%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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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管道收養(林美瑜,1989;蘇靖媛,1989);另一篇研究以 1993-2001 年的 台北市收養案件為樣本,發現國內收養偏好「私下收養」,比例約佔整體 94.25

%,機構收養僅佔5.75%,顯示民眾對收養一事仍抱持著隱諱的心態(陳若喬和 王枝燦,2003),多數收養家庭不願公開收養事實,寧可選擇私下交易的方式收 養孩子。基本上,「私下收養」程序較簡便、所需時間較短,可迅速滿足收養家 庭擁有孩子的渴望,而「機構收養」程序相對較繁瑣,養父母等待時間較長、不 確定感較高,必須接受相關課程教育及專業人員的評估及協助。但「機構收養」

協助養父母更認識自己、有機會再三確認收養意願,並審視自己是否已做好為人 父母的準備(王仁雄,1983),還能免除「私下收養」的種種風險,顯然更有制 度及保障。

「開放收養」(open adoption),意指收養家庭願意與出養家庭共同分享孩子 的相關訊息(Berry, 1993),此現象在台灣早期經常出現在「親屬收養」的案例中,

由於「親屬收養」家庭關係較為特殊,收出養父母之間有血緣關係,且雙方早已 熟識、具備情感基礎,與一般機構或私下收養的家庭經驗有所差異,故暫不列入 本研究「開放收養經驗」之討論。本研究所探討的「開放收養經驗」主要設定為 收出養雙方父母互不相識,因為收養而接觸、聯繫的家庭,依據實務經驗可知,

多數「機構收養」與「私下收養」的家庭對開放態度保守,養父母普遍拒絕收養 後持續與出養家庭保持聯繫。美國1990 年以前,也有類似的情況,能接受開放 的收養家庭為少數(Alty & Cameron, 1995),大部分潛在收養人害怕開放收養的安 排,對開放後的利益抱持懷疑的態度(Gross, 1997;Sachdev, 1989; Siegel, 1993)。

公眾對開放收養的態度也趨向保守,美國一篇針對社區民眾收養態度的研究指出,

僅有 29%的受訪者認為養父母與生父母應於收養初期彼此認識,大多數受訪者 仍會擔心收出養雙方家長可能產生衝突、會造成兒童認知混淆及收養家庭生活穩 定度受威脅等危機(Miall,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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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主張「封閉收養」 (confidential adoption)的一方認為「開放收養」妨害 生母適當的悲傷歷程、為兒童發展帶來負面影響,造成養父母處於心神不寧、不 確定的狀態,且易導致被收養童認同上的混亂(Avery, 1998;Alty & Cameron, 1995;

Berry, 1991)。然而,後期研究發現,「開放收養」不會造成收養家庭的恐懼感,

反而幫助養父母減輕教養權責,且被收養童因而無須面對忠誠度問題,讓原生父 母有機會可以紓發「失去」的情緒,因此公開反而對收出養雙方父母以及被收養 童三方皆有利(Grotevant & McRoy, 1998)。此外,美國從 1990 年之後,開始大量 以科學研究方法檢視傳統的「封閉收養」,發現缺乏管道分享兒童訊息的收養模 式,對收養家庭的收養適應造成負面影響(Peter, Atkins, & Mckay, 1999),眾多研 究發表促成實務逐漸走向開放(Sobol, Daly, & kelloway, 2000)。

近期針對「開放收養」研究結果顯示,開放促使生父母更能掌握收養流程、

強化養父母養育被收養童的能力、減輕被收養童面對失去的恐懼、提高養母的同 理心,並協助兒童建立正向自我認同(Sobol et al., 2000)。收養幫助我們重新定義 對家庭的瞭解(Susan, 2008),它曾是一個隱藏在羞愧與秘密之下的隱蔽過程,隨 著社會變遷、收養模式迅速轉型,相關法規政策開始修正以因應多元社會的需求。

近年來,「開放收養」觀念逐漸拓展,相信收養家庭可以獲得兒童較完整的資訊,

並與被收養童原生家庭維持各種聯繫(Sobol et al., 2000)。

回顧國內文獻,國人大多無法接受「開放收養」的觀念,收養家庭對原生家 庭充滿不安全感,擔憂生父母反悔將孩子帶回去、感覺心理可能會有陰影、害怕 孩子會變壞等(王美恩,2002)。但一篇訪問國內六對選擇開放收養家庭的研究 發現他們都很滿意收養的開放狀況,且收養關係中的三位當事人皆獲得益處,另 一篇針對收養適應之研究,亦在部份收養家庭中發現相同結果(林秋君,2005;

Wang, 2000)。由此可知,未經歷開放的收養家庭對開放充滿負面想像,而實際 開放接觸的收養家庭卻有截然不同之看法,究竟影響本土收養家庭順利開放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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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因素為何?收養家庭與出養家庭見面的經驗又是如何?目前尚未有一完整圖 像。因此,本研究以開放收養經驗為主軸,彙整本土開放收養經驗,瞭解收養人 主觀的感受與看法,分析開放歷程對養父母及被收養童之影響,提供未來潛在收 養人及實務工作具體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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