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學期成績處理要點
89 年 12 月 05 日 89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通過 92 年 04 月 08 日 91 學年度第 6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 年 09 月 23 日 92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3 年 01 月 13 日 92 學年度第 7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3 年 03 月 09 日 92 學年度第 8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3 年 05 月 14 日 92 學年度第 10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4 年 09 月 23 日 94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 年 01 月 02 日 95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8 年 09 月 22 日 98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9 年 11 月 24 日 99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學生成績之登錄一律以加退(棄)選截止後之選課名單為準。任課 教師須先查明確認並對選課計分單表列學生均應給予成績。 二、同一科目若有二位以上之任課教師者,由課務組發給每位教師 一份選課計分單,作為學生平時考核計分用,學期總成績評定 則由任課教師相互協調。 三、各科目學期總成績,由任課教師參酌平時成績、期中考試成績及 期末考試成績予以評定,各科目學期總成績以四捨五入計算至 整數。 四、學生成績等次規定如下: (一)甲等(A):八十分以上者;點數 4。 (二)乙等(B):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點數 3。 (三)丙等(C):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點數 2。 (四)丁等(D):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點數 1。 (五)戊等(E):未滿五十分者;點數 0。 (六)成績未送達(NO):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延後登錄者。 (七)棄選(W):依本校學生選課要點規定辦理棄選者。 (八)抵免學分(TR):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核准 者。 五、為預警期中考成績不及格學生,任課教師須於期中考試結束後 原則上二週內將期中考試不及格學生名單登錄於教務管理系統。 六、學生平時、期中或期末考試曠考者,其曠考部分之成績,經任課 老師同意後作零分計算。 七、任課教師須於期末考試結束後二週內將學期總成績輸入教務成 績管理系統,並列印學期總成績紀錄單送教務處註冊組備查。惟 研究所課程若有特殊原因,任課老師應於學期總成績輸入期限 內填寫表單經系(所)、院程序,教務長核定後,完成延後登錄 之申請,最遲應於次學期正式上課前,完成登錄。暑期課程之成績應於每年9 月 7 日前完成登錄。 八、任課教師當學期逾期未繳交學期總成績者,教務處得於次學期 提報教務會議,並請任課教師到場或以書面說明;任課教師已 離職或因故無法處理學期總成績時,應由課程所屬單位主管負 責處理,並提報教務會議。 九、任課教師評定之學期總成績輸入教務管理系統並傳送後即為永 久紀錄,原則上不得更正。惟因任課教師誤登者,分別依下列程 序申請更正: (一)未牽涉及格或退學者, 須填寫「教師更正學生學期總成績請核單」送交課程所屬 單位主管與教務處核定後,成績始得更正。 (二)牽涉及格或退學者: 1.在成績輸入截止日前,應依本條第一款程序申請更正。 2.在成績輸入截止日後,應由課程所屬單位提報教務會 議討論,且任課教師須親自到場說明,通過後始得更 正。 前項所稱因任課教師誤登,係指因教師登錄或核算錯誤而申請 更正成績。凡非上述理由,均不得申請更正成績。 成績更正至遲應於次學期開學開始上課第一週星期五前完成。 惟若經本校相關申訴會議或校外相關救濟管道決定所為之成績 更正不受第二、三項有關理由與期限之限制。 十、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