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灣 心 理 諮 商 季 刊 2011 年,3 卷 1 期,29-48 頁
重整之路:再婚家庭常見的議題與介入考量
羅皓誠 洪雅鳳*
摘要 隨著離婚率的升高,再婚家庭也急劇增加,再婚家庭在建立過程中,因為 不同背景的家庭成員重新組合,來自不同的文化、家庭脈絡或親職經驗的成員 在適應的過程中常有碰撞與衝突。本文透過文獻回顧的方法,探討再婚家庭常 見的議題,包含再婚家庭初期的稱謂、忠誠拉扯、悲傷失落、界線轉變、立即 性的愛、生命週期對家庭組合的影響、手足與親屬網絡議題、角色轉變、過去 情感經驗、再婚伴侶的溝通及關係、性、監護權、財務及時間的資源競爭、自 我概念、社會認知、性別等議題。最後從作者的實務工作經驗和文獻回顧整理 出協助再婚家庭時,所需考量的三個層面要項,包含家庭系統觀點、發展觀點、 社會文化及法律觀點。 關鍵詞:再婚、再婚家庭、介入 羅皓誠 洪雅鳳*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幼保系講師 國立台中教育大學諮商與應用心理學系助理教授 ([email protected])壹、前言
根據調查在美國有超過 50%的婚姻是以離婚收場,離婚的人有超過 75%最 後會再婚 (Bumpass & Sweet, 1990),Deal (2003) 即發現將近三分之一美國婚禮 是再婚,而再婚的人當中有 65%是帶著前一段婚姻的孩子組成繼親家庭 (Lord, 2009)。早在近二十年前就有學者預測美國到 2010 年,繼親家庭將超過其他任 何類型的家庭,一半的美國人至少在一生中的某些時間有繼親關係 (Larson, 1992)。目前在台灣對於再婚族群詳細的人口學統計資料並不多見,大多僅能從 內政部的人口統計資料約略知道。根據內政部統計處 2009 的統計資料顯示,該 年有 57,223 對配偶離婚,有 20,887 位男性再婚,再婚率為 2.46%;女性有 17,482 再婚,再婚率為 1.21%(內政部,2010)。由上述的資料可知,不論在國內外, 離婚的比率均越來越高,而家庭結構也開始產生很大的改變。 對於再婚家庭而言,家庭面臨破碎與重整的歷程,如何與舊的家庭結束關 係、如何與新的家庭建立關係,皆非傳統家庭生命發展週期論所能解釋。 McGoldrick 和 Carter (1988) 提出一個家庭發展的模式,他們認為隨著時間的轉 變,家庭在發展過程中會同時面臨水平壓力源與垂直壓力源的影響。水平壓力 源,包括發展中的可預期的生活轉變,例如結婚、生小孩、退休等,以及突發 的不可預期之事件,如意外、死亡、慢性病等。垂直壓力源,包括家庭互動模 式、家庭中的某種迷失或信念、秘密、遺產、故事、態度等,會引起家庭成員 感到壓力的潛在來源;當在某個時間點上,這兩種壓力剛好互相交會,則會引 起家庭成員較多的焦慮,同時使得家庭系統產生暫時性的失功能現象。以該模 式來看,再婚家庭的成員在再婚家庭之前,多數會遇到離婚、配偶死亡等重大 水平壓力事件,造成生命週期被打亂,對於家庭成員而言都是不容易走過的失 落經驗。帶著未走過的哀傷經驗或失落經驗進入到另一個家庭,在凝聚新的共 識之前,新家庭成員往往掙扎於舊有的家庭互動模式、信念、故事等垂直壓力。 因此,很多家庭無法承受再婚帶來的家庭再婚過程,大約 25%的人在 5 年內會 離婚,在最複雜的再婚家庭中,夫妻雙方都結過婚而且都有孩子,這種家庭在 建立穩定性時困難最大 (Furstenberg & Cherlin, 1991)。
在台灣,雖然再婚家庭的比例越來越多,然而,相關的研究與實務工作上 的建議仍然不多。在諮商實務工作的領域中,強調對於少數族群的尊重,對多 元文化的瞭解,在個人之外加入系統觀與生態觀的視野,這些聲音一直被強調, 但在再婚家庭這個領域中的努力似乎仍在起步當中。有鑑於此,為了幫助實務 工作者對此一型態的家庭有更多的瞭解與知識。避免在實際接觸這樣的家庭 時,帶著一些偏見進入工作場域中而不自知。以下將概略介紹此一型態之家庭 可能存在的一些議題,以期能在服務這類的家庭時,能有更適當的態度與介入 方式。 貳、一般再婚家庭常見之議題
根據研究者與再婚家庭接觸的經驗及參考國外文獻 (Coleman, Troilo, & Jamison, 2008; McGoldrick & Carter, 2005; Papernow, 2008; Robertson, 2008; Walsh, 1992),整理出以下常見之議題: 一、從家庭發展週期來看 (一)家庭建立初期常見之議題 1.要如何稱謂 當家庭進入形成的階段,要如何稱呼彼此有時是會有困難的。例如在結婚 前,小孩稱爸爸的女朋友為阿姨,結婚後突然要改稱媽媽,對孩子而言是需要 時間適應的。而繼父母要如何稱呼對方的小孩,當要向外人介紹時,是要直接 稱呼他的名字,或告知他人這是自己的小孩,這種稱謂的問題是再婚家庭初期 容易碰到的尷尬狀況。Kellas、LeClair-Underberg 和 Normand (2008) 曾針對 39 位 18 至 30 歲的繼子女進行訪談,了解其對繼父母和繼手足的稱謂,他們依據 訪談結果將稱謂分成三類:一是正式的(formal)稱謂,這是在向第三者介紹 時說的,例如「這是我爸爸的太太」、「我媽媽的先生」;二是常見的(familiar) 稱謂,直接叫名字或是加上「Step」來稱呼,例如繼父、繼母;三是家庭的(familial) 稱謂,就像核心家庭的稱謂,直接稱爸爸、媽媽。該研究發現三分之二的受訪 者在稱呼繼父母時會使用常見的稱謂,只有少數使用家庭的稱謂,不過在稱呼 繼手足時,大約有一半受訪者會略去 Step,而直接說他是我的兄弟或姐妹。對 繼子女而言,對於繼父母的稱謂,相較於繼手足更難用家庭式的稱謂,這可能 與對親生父母的忠誠有關,而稱謂往往也隱含著對繼親家庭關係的認同程度。 2.忠誠的拉扯 再婚家庭中不論是子代或親代同樣會面臨忠誠的拉扯,就子代而言,親生 父母常會要求孩子絕對忠誠,此時孩子常會感覺陷入兩難的困境。他們擔心如 果不愛繼父母,自己就會受到傷害或者惹惱同住的生父母。因此對孩子而言, 即使新父母對待自己很不錯,情感上還是很難認同的。孩子會有一種矛盾的心 理:「如果我接受了他(她),那是不是代表我就是背叛了我的親生父母」,或是 「假如我對繼父母表達感情,我的親生父母就會生氣並且感到傷害」。Lewis 稱
這種矛盾的處境為忠誠的迷失(loyalty myth)(引自 Walsh, 1992)。這種忠誠的
矛盾經常比其他議題更讓孩子知覺到壓力,對青少年而言更是一種雙重束縛 (Lutz, 1983)。 3.悲傷、失落的議題 對於再婚家庭的成員而言,在組成新的家庭之前,成員們通常曾面臨過離 婚、家庭破裂或配偶死亡等失落經驗。而這些經驗通常牽引諸如性關係的失落、 失去每天習慣互動方式、失去原本家庭中已習慣的規則和系統、失去熟悉鄰居、 失去經濟資源、失去熟悉朋友和社會支持、失去在單親階段所建立起之獨立感、
自我感的失落、婚姻失敗所引發之認同與信心危機等其它失落的經驗 (Pacey, 2005)。若沒有好好處理因失落所帶來的憤怒、哀傷、內疚等負面情緒,這些經 驗對成員通常會造成一些負面的影響,也會阻礙他們難以接受新的家庭成員; 例如有些伴侶在還未處理好自己的悲傷與失落的複雜情緒前,就已經組成了新 的繼親家庭,這種失敗的感覺可能會影響其與新的配偶產生情感連結,並阻礙 其對對方的承諾 (Schneller & Arditti, 2004)。再例如當母親死亡而父親再婚時, 有的孩子傾向於認為母親無法替代,反而憎恨繼母任何試圖代替其功能的努力。 4.界限轉變的議題 在一般的核心家庭系統中,成員彼此之間的界限是較為清楚與固定的,成 員們或多或少會清楚彼此的界線在哪裡。但進入再婚家庭後,比起在一般家庭, 成員們間的界限較不清楚和具滲透性,特別當孩子在兩個不同的家戶間移動 時,Eeden-Moorefield 和 Pasley (2008) 也指出不少新近研究結果發現界限模糊 對婚姻穩定性有負面的影響。Clulow (1991) 提到了在繼親家庭成員中的兩種不 同界限,一種為水平界限,此種界限包括被納入或被排斥兩種;另一種則為垂 直界限,區分出了代間、階層間的權力和位置。以水平界限轉變的例子來說, 當生父母與生子女花比較多的時間互動時,繼父母也許會感受到自己是被排斥 在外的;或是當家庭剛成立時,小孩可能會覺得父母對自己的愛,被另外一個 大人(繼父母)瓜分;以垂直界限的例子來說,當夫妻帶進了不同來源的子女 進入到同一個家庭裡時,在融合的過程中可能引發忌妒、權力位置的爭奪、競 爭父母情感等狀況。因此,在再婚家庭建立的過程中,界限轉移的問題如果沒 有被注意,並建立和維持適當的界限,就可能引發成員間相處的不愉快,並影 響成員間的關係建立。 5.希望能立即喜歡新的家庭成員 Hayes 和 Hayes (1986) 指出再婚家庭成員間,要在短期間之內形成情感聯 結並不容易,兩位成人彼此雖因相愛而結合,但不能保證他們也會如此快地愛 上彼此的孩子,這樣的期待往往是再婚家庭一個重大的壓力來源。Cartwright (2008)指出這種立即性的愛(instant love)幾乎不可能,再婚家庭的成員需要時 間才能形成情感連結,但有時候這種情感連結可能根本不會發生。假如愛沒有 辦法很快的發生,有些家庭成員可能就會被責怪或指責,像是「你必須像愛你 自己的孩子一樣愛對方的孩子」,這樣的建議往往會對關係造成負面的影響。 6.幻想有一天家庭仍會重新恢復原貌 孩子常會希望有一天親生父母間會重修舊好,家庭也會變回原來的樣子。 許多孩子常會幻想父母親能重修舊好,即使生父母離婚多年了,但孩子在下意 識裡仍會渴望父母可以和好。Tessman 在 1978 年,發現對於不在身邊的生父母 強烈認同的兒童,會堅持父母會重聚的幻想,對於父母再婚通常難以接受(引 自 Walsh, 1992)。 (二)生命週期對於家庭組合所造成的影響
1.夫妻處於相同生命週期的組合所可能遭遇的困難 所謂相同生命週期,指的是夫妻重新建立家庭的時候,雙方可能是同時沒 有小孩,或雙方皆有小孩,但小孩年紀相仿。如果沒有從原先婚姻中帶孩子進 入新的家庭,這樣的關係比較單純,但若雙方家庭中都有孩子,這樣的系統就 會比較複雜。對於夫妻處於相同生命週期的組合,最大的困難會與他們是否處 於養育孩子的階段有關。在這些新的家庭中,親生父母和繼父母必須合作成為 有效的父母。然而,雙方的合作往往因為小孩的問題,而必須經歷很多的磨合, 教養上的負荷、管教孩子的方式、管教界限的拿捏、前配偶的介入等,很多因 素上的不一致,都會對兩人的婚姻帶來壓力。 2.夫妻處於不同生命週期之家庭組合所可能遭遇的困難 整體而言,新的再婚伴侶彼此的生命週期差異越大,新家庭的調適與整合 過程也就越不容易。例如一個帶著青少年期孩子的父親與一個未婚的年輕妻子 結合,調整上就會非常不容易。在此階段中,父親在面對新婚妻子和孩子時, 在情感上和經濟上可能會產生矛盾;妻子可能懷著浪漫與憧憬進入婚姻,但這 樣的期待可能會在與孩子相處時遭到衝擊;孩子要去適應一個新的母親也是一 個壓力,特別是處於青少年期的孩子,可能不管繼母如何努力,都還是容易遭 受其反抗與抵制。處於不同生命週期的成員其發展任務與需求不一樣,若一方 為了自己的需求而不考慮對方,則問題就很容易產生 (McGoldrick & Carter, 2005)。例如先生總是一味的要求太太扮演一個好媽媽的角色,或當小孩有所要 求時,也總是要求太太讓步,卻忽略了處於新婚期的太太,渴望擁有更多兩人 獨處的時間來建立親密關係,而非將夫妻相處的時間耗費在小孩身上,如果先 生常以小孩的需求為考量,而忽視新婚妻子的需求,這樣夫妻間的情感連結就 很容易發生問題;反之,若妻子為了滿足自己的需求,總是要求丈夫先考慮自 己而不管小孩,或試圖分裂父子之間的連結,這樣也會造成相處上的重大問題。 二、從關係網絡上來看 (一)手足關係的議題 由於再婚家庭兄弟姊妹間的階層並不像一般家庭明顯,當發生爭吵時,容 易出現誰也不服誰的情況 (Hayes & Hayes, 1986)。有時孩子對於父母離婚或分 開的生氣,可能不敢在繼父母面前表露出來,但往往會將情緒發洩在繼親手足 身上。例如小孩子內心認為「都是妳媽媽害得我爸爸與媽媽離婚,我現在不但
沒辦法與我的媽媽在一起,我還要叫妳的媽媽為媽媽(或阿姨),等到家裡沒大
人時,我一定要讓妳好看」。有些研究發現繼手足的關係越好,整個繼親家庭的
整合也會越順利,而繼父母有了自己的小孩後,原本繼兄弟的關係會因這共同 弟弟的出現而變得較和諧 (Skeen, Covi, & Robinson, 1985)。
新家庭成員的組成份子越多,家庭成員必須因應的關係就越複雜。有研究 發現,親屬間維持中等程度的互動,比起太頻繁的互動或太少互動,更能維持 彼此間的關係品質 (Goetting, 1981; Skeen et al., 1985),而與親屬關係的好壞程 度也會影響再婚家庭的整合情形。Duberman 在 1975 年指出當親屬或家人,可 以接受或認同這個婚姻時,家庭的整合最有可能發生;其次是家人採取反對或 其他負向態度時;最糟糕的情況是完全斷絕關係或者漠視(引自 Walsh, 1992)。 有時,孩子反而能夠接受不同系統中的祖父母或叔叔阿姨,但中年的一代,卻 發現自己被矛盾所困擾,與如此龐大的親屬網絡保持良好的關係,是一件比較 複雜的事情 (Furstenberg & Cherlin, 1991)。
三、有關角色轉變的議題 再婚家庭在重新整合的過程中,很大的困難是成員們對彼此的角色都需要 重新學習與調整。對於該如何扮演好家庭中不同的角色,再婚家庭並不像一般 家庭一樣有那麼明確的角色樣本可供學習,而什麼是好的角色劇本也沒有社會 共識,用後現代的語言來說,就是還在建構當中。現有的一些研究也可看到再 婚家庭中角色的難為,以繼父母的角色為例,如果繼子女年齡較小,且仍然受 到丈夫前妻的監護,繼母對伴侶的不滿、在家長角色上的模糊感會異常強烈 (Ambert, 1986)。繼父往往面臨著雙重束縛,一方面他是拯救者,另一方面是侵 入者;他們被要求管教孩子,卻又受到孩子、母親對這種干預的指責,繼父大 約需要兩年的時間才有辦法與他們的妻子,一起成為孩子的管理者,他們先要 成為孩子的朋友,然後才能逐漸地轉變成為有效能的父母 (Visher & Visher, 1996)。再婚家庭的角色規範也許會與原生家庭的相牴觸,這時到底要尊重前家 庭所定下來的規定,還是要在新家庭中重新建立一套規則,這都是一件不容易 的事情。 四、再婚家庭中的成人議題 (一)過去情感經驗的糾葛 家庭中的成員在關係中的互動模式常受到過去情感經驗的影響,一般家庭 的成員互動往往會受原生家庭情感經驗的影響。對於再婚家庭而言,情況則更 加複雜,除了原生家庭情感經驗的影響之外,前段婚姻過程中之分離、死亡、 痛苦、哀傷、矛盾等複雜而糾葛的情感,也會為現在的關係帶來影響。再婚的 伴侶如果沒有覺察這些情感對於自己或關係的影響,也沒有處理與解決這些過 去與他人的情感包袱,反而希望新的伴侶承擔,或將他從過去的情感包袱中解 救出來,這樣不知不覺當中,就會對新的關係帶來負面的影響。有可能使新伴 侶在關係中變得過於敏感,害怕以前的傷害重演而過度保護自己,連帶使得進 一步的親密關係受到阻礙,或者對於新的關係有著過於強烈的期待,希望新的
關係能夠補償或消除過去的創傷,這樣反而對於發展新的關係造成負面的影響。 (二)再婚伴侶溝通及關係的問題 有效溝通被認為是維持伴侶關係的重要因素,也是關係教育方案的主要焦 點。Halford、Nicholson 和 Sanders (2007) 針對再婚家庭伴侶與初婚伴侶的溝通 特徵進行探究,發現再婚家庭的伴侶相較於初婚伴侶,在溝通上有顯著差異: 前者有較少的正、負向溝通,以及較多從伴侶討論中退縮。綜合這三個特徵反 映了再婚家庭的伴侶傾向對問題議題的逃避,諸如親職管教的議題、對關係未 來的承諾等。家庭治療或伴侶治療應協助伴侶能正視這些困難議題的討論。 (三)「性」的議題 再婚家庭與原生家庭相較而言,在性的界線上可能容易有較為鬆散的情 況,特別是面對與自己沒有血緣關係,又不像一般家庭經過長時間發展而形成 親密的親子連結 (Hayes & Hayes, 1986)。Kupisch 也指出新再婚的夫妻性行為 發生的頻率通常較高,若沒注意性行為的隱密性,則小孩不小心觀察到的機會 也會變多,日後可能容易轉化成具體的行動(引自 Walsh, 1992);青少年期的 繼親手足之間,也可能因為彼此沒有血緣關係,而容易相互受到性的吸引,這 些性的議題若是沒有小心注意,容易引發性幻想、增加焦慮、產生有距離的行 為、甚至生氣,進而影響原本已經脆弱的關係。 (四)監護權的影響 父母親在監護權的行使上愈好,孩子就能調整和適應得愈好 (Furstenberg & Cherlin, 1991)。特別注意的是若在爭取監護權的過程當中,父母親互相攻擊 傷害,甚至以孩子為對彼此攻擊的籌碼,將對孩子造成嚴重的傷害。再婚成人 間的關係品質,以及擁有監護權的父母對對方(不與小孩住在一起的父母)的 接受程度,是再婚初期孩子不受(大人們關係變化)傷害的兩個主要保護因子。 對孩子而言,不能拜訪非監護權的一方,比他在兩方跑來跑去的去適應,會感 受到更多的壓力;孩子與非監護家長見面越多,他們的適應越好 (Furstenberg & Cherlin, 1991)。只是孩子常往返於有無監護權的生父母親,在往返的過程中其 情緒難免也會受到影響;例如週末要去住爸爸家,可能星期五就被這樣的預期 所影響,禮拜天回到家後,星期一上學時仍會心不在焉,此時雙方就孩子的這 種情況是否能敏銳的覺察並加以合作,對孩子的適應將有重大的幫助。 五、資源競爭的議題 (一)對財務的競爭 對於家庭的承諾或情感,金錢往往具有一定程度的象徵性意義,贍養費或 者養育孩子的費用不足,會對再婚家庭造成一定的影響。如果丈夫是再婚家庭
中唯一的經濟來源,他就會考慮金錢在孩子身上使用的優先順序為何,是他自 己的孩子為先,還是與他住在一起的繼子女。這種優先性會受到他與前妻關係 的影響,如果關係不好,那麼他與前家庭孩子的聯繫和贍養費的給付可能會拖 延或停止。丈夫如果對於前家庭仍有經濟上的援助時,新婚妻子可能會抱怨丈 夫給她孩子的投資太少,尤其當她自己孩子的贍養費遭到前夫拖欠的時候。整 體而言,年輕的再婚夫妻通常是面臨贍養費與對小孩提供支持的經濟壓力,而 年紀較大的夫妻主要面對財產給繼子女或原生子女的衝突 (Walsh, 1992)。 (二)對時間的競爭 組成再婚家庭的過程中,隨著新成員的加入,成員們在時間的分配及心理 的感受上或多或少都會遭受影響。若小孩知覺生母對自己的注意程度會因繼父 的加入而受影響,他們對繼父也會產生一種嫉妒的情緒 (Amato, 1987)。原本是 單親家庭,後來因為父親或母親與另一半在一起、形成繼親家庭,小孩也會因 為生父或生母在自己身上所投入的時間變少了,進而對繼父母產生嫉妒。對於 繼父母而言,孩子的加入通常也會使得他們的蜜月期提早結束,因為兩人的時 間會因孩子的加入而變少。雖然父母分開對孩子會造成一些衝擊,但若可以給 予小孩與無法住在一起之一方有足夠的時間互動,如此可以降低父母分離對孩 子的負面衝擊。若不住在一起的父母與小孩互動的時間越多,越能維持一定的 情感連結,此結果也能幫助再婚家庭中的父母所面臨的壓力較為減輕 (Hayes & Hayes, 1986)。孩子若能與父母雙方有規律的接觸,他們調整起來會更容易些, 這 樣 的 接 觸 能 幫 助 孩 子 和 他 們 繼 父 母 間 發 展 出 較 為 正 向 和 深 厚 的 關 係 (Hetherington, 1989)。 六、社會文化與性別期許的影響 (一)家庭成員的自我概念 再婚家庭的成員本身經常感覺自己的家庭是與眾不同的、不合適的及有缺 陷的,繼親(step)這個字首有時隱含著負向的刻板印象 (Ganong & Coleman, 1984), 繼親家庭(stepfamily)有時在社會中被標示著不正常的標籤 (Kompara, 1980)。Coleman 和 Ganong (1985) 指出離婚的父母在自我認同上往往呈現負面 的狀態,並且容易擁有離婚會使他們不快樂的信念,因此往往需要幫助他們較 為正向的看待自己,以及駁斥自己是失敗的、不快樂等負向信念。有時繼父母 對自己的期望會不合實際地高,當事情不如預期時,她們常會覺得自己或其感 覺是否有錯,結果常導致出現生氣、罪惡、低自尊等負面情緒。 (二)社會對於再婚家庭的概念 儘管核心家庭的數目持續減少,但在美國,其他生活形態仍被主流社會認 為是偏差的或低等的 (Johnson, 1980)。Skeen 等人 (1985) 指出再婚家庭擁有複
雜的心理和結構特性,尚未完整的被許多正式的機構認知和接受。社會無能對 再婚家庭的需求作回應,經常也使家庭成員們覺得自己與一般人不一樣。在某 些正式機構的場合,例如學校的親師會議、畢業典禮等場合,學校經常有意無 意的傳達核心家庭是完整的、小孩會與親生父母住在一起,如此常會引發一些 問題,繼父母可能覺得被忽略、被看輕或覺得不舒服 (Wood & Poole, 1983)。 由於再婚家庭往往被主流社會的價值認為不正常或次等,整個社會也缺乏正式 的機構來了解再婚家庭,再婚家庭的需求與聲音常容易被忽略掉。因此澄清文 化規範中關於再婚家庭的模糊性與改變社會政策有其必要性,而再婚家庭的獨 特性、潛在的問題和正向的特徵也必須要受到重視。 (三)性別的議題 一般社會由於對繼親家庭的瞭解並不充分,甚至存在著很多的刻板印象或 偏見,致使再婚家庭中父母的親職角色更容易感受到衝突與壓力。社會文化中 對於繼親家庭的既定認知,往往也滲透到繼親家庭中,對於繼父或繼母的親職 角色扮演一定程度的影響。 1.關於「繼母」 首先就繼母的角色而言,一直以來,不論是東西方的童話故事或民間傳說, 都刻畫了邪惡、殘酷及壞心眼的後母等根深蒂固的負面形象。吳敬梓在《儒林外 史》中寫道:「晚娘的拳頭,雲裡的日頭」,吳敬梓以雲裡的日頭,形容晚娘的拳 頭,晚娘儼然就是惡人的象徵。以「晚娘」二字稱之,實則包含著輕蔑、鄙視之 義;民間的俚語「春天後母心」則形容後母的心思就像春天多變的天氣般,令人 難以捉摸。繼母這個角色由於受到社會的過多期待及先入為主的印象,使得繼母 們在與繼子女親子關係的建立上,較一般家庭的母親面臨更多的困難。親友的關 注加上一般人的主觀認知,更使得「繼母」被貼上了負面標籤,繼母(wicked stepmother)成了「壞女人」、「邪惡」、「會虐待孩子」的代名詞;一般人對「邪 惡繼母」的迷思帶給繼母很大的壓力及影響,繼母已然成為一個不斷被誤解的角 色 (Christian, 2005)。許多態度研究也發現「邪惡繼母」的刻板印象已成為社會 的主流,為繼母帶來壓力並影響繼母的自尊及角色。例如有些繼母會盡量避免去 管教他們的繼子女,以免自己落入邪惡繼母的刻板印象 (Weaver & Coleman, 2005)。傳統對女性角色的要求,包括做家事、照顧小孩,其配偶與繼子女通常 也是這麼看待繼母的角色,然而,繼子女卻常要求繼母與他們保持一定的距離 (Dainton, 1993)。張玉佩(2001)的研究中發現受訪的繼母一致不喜歡「繼母」 這個名詞,認為她是邪惡、壞女人、會虐待別人孩子的代名詞,它明顯區隔出「我 不是妳媽媽」的訊息,明顯有礙親子關係建立,而且為了洗刷這樣的「污名」, 她們經常要比別人更辛苦的去扮演媽媽的角色,但結果似乎是不盡理想。 對於教養子女所花的時間及精神,很多不同的研究都顯示出女性比男性要付 出更多(利翠珊,2004;陳富美、利翠珊,2004),而在繼親家庭中,繼母的角 色扮演似乎常延續如此的腳本(郁佳霖,2006;張玉佩,2001)。然而如此的腳
本對於繼母來說似乎是一種「雙重束縛」,因為如果執行傳統社會要求母親扮演 的角色,對孩子的事情要多關心、多介入,這樣常會使的繼母落入「邪惡繼母」 的印記,不易與繼子女建立親子關係。如此常讓繼子女或周遭的親友批評繼母因 為面對的不是自己的小孩,所以管孩子才會管的那麼「超過」。然而若繼母不去 執行這樣的角色,不願意介入繼子女太多的事務,往往又會被批評是一個「不盡 責」的母親,不去履行身為一個母親的「義務」。 2.關於「繼父」 關於繼父的形象,在國目前仍找不到半篇對於繼父角色來論述的研究。在國 外,關於繼父的小說、電影、報紙頭條等訊息傳播的方式,常有意無意的塑造繼 父有「性侵害」、「身體虐待」繼子女可能的刻板印象 (Claxton-Oldfield, 2000)。 這樣的偏見往往影響一般人對繼父的知覺,例如 Claxton-Oldfield、Goodyear、 Parsons和Claxton-Oldfield (2002) 使用一些大學生作為研究對象,給他們看一段 情境描述,情境的內容概要如下:「一個青少女正在講電話或洗碗的時候,他的 父親(或繼父)總是喜歡突然對她做搔癢的舉動」。接下來請他們想像自己若是 一個高中的諮商師,他們會如何看待這樣的行為。64%的學生會認為繼父這樣的 行為是不恰當的、不尊重的、有性騷擾的可能;但若是對象是生父,大部分的學 生認為那只是在開玩笑。 文化中對於好父親(或好繼父)的要求,認為只要他們能做到負擔家庭的經 濟、擔任保護者的角色,就算是盡到了本分,可以允許他們與孩子保持較少的情 緒親密和較疏遠的身體距離;對於繼母的要求就嚴苛的多了,常要求繼母既然身 為母親,就必須與孩子維持親密的關係,然而,孩子卻常希望與他們的繼母保持 一定的距離。這顯示文化對於性別角色不一致的期待和要求,對於再婚家庭中父 母 在 扮 演 親 職 角 色 時 , 仍 會 造 成 不 同 的 影 響 (Andrews, Luckey, Bolden, Whiting-Fickling, & Lind, 2004)。
參、實務工作上之建議
回顧了再婚家庭經常面臨的議題,瞭解在家庭發展歷程中,成員常面臨的情 感掙扎、需求衝突、角色轉變、資源分配等困難,以及對於自我的負向感覺等議 題,這些都是再婚家庭是否能運作順利的重要因素。因此,以下將綜合以上這些 議題,整合研究者的實務工作經驗及相關文獻 (Coleman et al., 2008; Jones, 2003; Kellas et al., 2008; McGoldrick & Carter, 2005; Pasley, Dollahite, & Ihinger-Tallman, 1993; Robertson, 2008; Walsh, 1992),分別從系統的觀點、發展的觀點與社會文化 和法律的觀點,對於如何幫助這樣的家庭,提出一些實務上的建議。
一、 從家庭系統觀點介入 (一)小心運用稱呼
及關係,變化、使用不同類型的稱謂,以處理對繼親家庭的認同問題。這些稱謂 的使用有不同的功能,例如傳遞親近與團結,或是傳遞自已與對方的區隔,不想 要涉入關係(例如他是我媽媽的先生),或是能處理繼親家庭生活過程的平衡(例 如可以降低原生家庭與繼親家庭的緊張、降低外人對家庭成員的混淆等);即繼 親家庭成員對彼此的稱謂,透露其對關係的知覺與界定,專業工作者在與再婚家 庭工作時,需留意對彼此稱謂的運用,以免影響助人關係的建立。Kellas等人的 研究也邀請受訪的繼子女提出對新的繼親家庭在使用稱謂的建議,有64%建議使 用自己舒服的稱謂、33.3%建議不要強迫、17.9%建議讓孩子決定、17.9%建議討 論之;顯示多數的繼子女期待有使用稱謂的自主權,專業助人者最好能事先與父 母溝通,瞭解現階段孩子對其主觀的知覺為何,也可以直接詢問孩子或與之討論 如何稱呼繼父母,以能使用家庭成員聽起來會最舒服的措辭。 (二)協助家庭成員處理忠誠的拉扯 再婚家庭成員往往陷入於我該效忠誰的困境,而所謂的效忠除了行為上的遵 從外,更隱微地包含了情感的認同與態度的接受。對於再婚家庭的成員,接受新 的家庭成員,往往讓自己陷入兩難,因為他會在心裡覺得:我如果接受了這個新 的成員,那我在情感上是不是就背叛了舊的成員。對於小孩而言,這種忠誠的拉 扯往往需大人的合作來協助其走出來;親生父母與繼父母若能示範一種雙重忠誠 的模式,亦即親生父母可以讓孩子知道「你可以同時認同兩個人」,繼父母也能 接受孩子不見得那麼快在情感上能認同自己,透過雙方的溝通與努力,讓孩子能 盡快走出忠誠矛盾的掙扎。實務工作者則須幫助親生父母與繼父母瞭解此一概念 對孩子適應的重要性。 (三)協助家庭成員處理權力運作的規則 權力關乎家庭中的事務由誰來決定,誰有較大的影響力,誰能影響誰等。在 家庭重組過程中,勢必牽動權力重新分配,以往具有某種位置之角色權力,常也 需要隨之重整;例如在處理再婚家庭孩子的管教問題上,繼父母雖然具有比小孩 更高的位階,然而,還是要先尊重親生父母的管教權。親生父母也要與前配偶在 處理孩子的問題上先達成共識,並尊重現任配偶的權力,不要造成現任配偶無權 管教小孩,卻要為小孩行為負責的不公平狀況。總之,專業工作者必須協助再婚 家庭成員妥善處理權力的議題,勿讓家庭成員因權力議題而導致整合的困難。 (四)協助家庭成員處理資源分配的問題 再婚家庭的關係網絡較一般家庭要複雜,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資源被稀釋 的可能性越大。如何同時兼顧各方需求,將資源競爭的壓力降到最低,實在是一 件不容易的事情。除了協助家庭成員將金錢、時間等有限的資源,做一合理而公 平的配置外,也需小心處理因資源分配所引發的情感議題;資源分配往往牽動成 員內在的期待與需求,而如何處理成員間期待與需求的落差,也是助人工作者所
必須努力之處。 (五)提醒家庭小心處理「性」的界限 由於繼親關係在血緣上沒有直接的關係,家庭成員有時在面對「性」的部分 時,可能較易產生模糊不清的狀態。Pacey (2005) 也提醒實務工作者留意,當再 婚家庭中出現與「性」有關的問題,重要的並不是性議題本身,而是性議題背後 潛藏的界線、多重失落等等問題。實務工作者在介入時也需提醒家庭小心處理, 避免因失去界限而對家庭產生破壞性的影響。 (六)協助無監護權的親生父母一起為孩子的福祉而努力 從系統觀來看,父母離婚後雖然監護權的一方可能無法與孩子住在一起,但 仍可能對孩子具有一定的具影響力。孩子對於不住在一起的父母,往往還存在很 深厚的感情,甚至仍幻想父母能破鏡重圓。Planitz、Feeney和Peterson (2009) 的 研究發現繼子女與未同住一起的生父之間的關係愈好,其與生父會愈頻繁聯繫的 互動、與生母和繼父的關係也會愈好。孩子適應良好的一個重要因素是:父母離 婚後,父母是否還能為了孩子而維持良好的互動,也讓孩子能與不具監護權的一 方維持一定的接觸。孩子往返於不同的家庭,難免會受到不同的文化衝擊,如何 幫助其適應兩邊不同的文化,也是有無監護權的父母雙方需要好好合作的。最需 避免的是孩子除了被迫接受繼父母外,還必須承擔具監護權的父母對於另一半的 負面情緒。因此專業助人者如何鼓勵具監護權與不具監護權的親生父母一起為孩 子的福祉而努力,是一件重要的工作。 二、從發展的觀點介入 (二)協助家庭成員處理失落與過去情感的糾葛 Hayes和Hayes (1986) 發現再婚的家庭成員們必須解決前家庭解離所帶來的 失落,對於再婚家庭而言才能開展出成功的序幕。因此如何協助成員處理自己隱 而未顯的哀傷情緒,並協助成員走完哀傷的歷程,是專業助人工作者必須注意 的。對孩子而言,幫助孩子走出過去的陰影,重新建立與他人(通常是繼父母) 在情感上的依附相當重要。如果父親再婚,他需要幫助孩子看到和接受這個新進 入家庭的人有她自己的權利,而不是與孩子一起試圖將家庭變成母親在世時相同 的樣子。除此之外,實務工作者也不要忽略了協助成人(繼父母)釐清過往婚姻 的糾結情感,走過情緒分化的過程,在新的婚姻中使用更健康的方式來互動。 (二)協助家庭成員重新學習與調整角色 對於再婚家庭而言,什麼是較好的角色規範或準則,很難像一般家庭有那麼 明確的準則,而且在形成新家庭的過程中,家庭成員們會不知不覺把自己過去習 以為常的角色規則帶進新的家庭,並造成摩擦。因此如何協助成員共同建構一套
適合現在家庭運作的角色規範,亦即所謂的「合理」,是新的家庭成員透過不斷 的溝通與協商所形成。因此,助人工作者的努力目標:幫助家庭成員於此過程中, 聽到彼此的需求,並由「尊重」的基礎建立彼此都能接受的角色規則。 (三)幫助夫妻瞭解不同生命週期可能會有的發展任務,並互相協調 不同生命週期會有不同型態的發展需求與任務,兩個處於不同家庭生命週期 的夫妻在建立新的家庭過程中,特別容易感受到衝突與掙扎,但夫妻往往沒有覺 察這是因兩人的發展需求不一致所造成。因此助人工作者如何幫助成員去看到他 們之間不同的發展需求與任務,並引導他們能更瞭解彼此的困境與為難,對於再 婚家庭的整合過程將有一定程度的助益。 (四)協助家庭成員重新建立一套新的家庭運作文化 成員擺盪於新舊家庭之間,面臨於固守舊有的家庭文化與遵循新家庭文化間 的兩難,這樣的文化衝擊需有時間來消化及整理。助人工作者除了要敏感於新舊 家庭的文化規則外,也要幫助家庭慢慢形成一個有益於家庭運作的新文化;對於 家庭成員原本具有的舊文化則需予以尊重,切忌太急著要成員拋棄舊文化,應給 予一段時間慢慢來消化。 三、從社會文化及法律的觀點介入 (一)賦權(empower)再婚家庭的自我經驗 由於社會大眾對再婚家庭的瞭解仍然有限,再婚家庭目前在主流社會中仍有 被污名化的狀況,連帶使家庭成員在看待自己時,傾向以負面的角度來解釋自己 的經驗,認為自己與一般家庭比起來是糟糕的、失敗的,連帶影響其心理適應的 狀況。因此助人工作者可以努力於解構主流文化對再婚家庭的誤解,避免自己的 偏見影響了與再婚家庭的互動,並幫助家庭成員以更正向的角度去看待他們所擁 有的正向資源。 (二)注意性別議題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 不管家庭型態為何,性別議題總是存在的。而再婚家庭的性別議題可能更容 易突顯出來,Schrodt (2008) 即指出繼親子關係中,若要成功及有效,必須留意 性別的問題,Schrodt針對美國四個洲共513位年齡介於18-25歲的繼子女,探討其 對繼親家庭功能的知覺;其研究發現較認同繼父為主要繼父母者(同住最久或認 識最久),相較於認同繼母而言,知覺到繼親家庭中有較少的家庭爭吵及逃避, 而有較多的家庭涉入及情感表達。Schrodt指出繼母角色的困難,包含烙印的問題 (邪惡的繼母)及對母職理想化的問題,因此繼母在親職角色的扮演上常陷入 「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的困境中,專業工作者如果只是從管教方法或技 術的層面給予建議,而沒有看到繼母角色在文化脈絡中的「困境」,這樣給出的
建議不但沒有效,反倒是加深繼母持續陷於挫折的深淵。往深一層的層面來看: 為什麼管教的工作非得由繼母來執行?生父在此過程中應扮演的角色為何?孩 子幾歲進入再婚家庭,繼母與繼子女的關係一定要很親密?以及其他複雜的考 量,都是專業工作者應於幫助繼親家庭時多加思考。雖然國內尚無關於繼父的研 究,但是參考國外的研究,仍可發現一般人對繼父也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刻板印 象,尤其面對的對象如果是繼女,更容易讓人有不當的聯想,這對於繼父如何和 繼子女(尤其是繼女)建立關係,往往形成一定的障礙。國外的研究常會建議繼 父先與繼子女當朋友,等到關係建立後,再來談論管教的部分,然而國內卻無相 關的研究結果可以參考。去理解本土社會對於繼父角色的建構為何,以及繼父角 色的辛苦與為難,未來仍是專業工作者在介入時,可以努力的方向。 此外,再婚家庭的型態也日趨多元,例如有些再婚家庭是由一對同性戀伴侶 組成,一方或雙方可能都帶著前一次異性戀婚姻的孩子。這些家庭系統帶有一切 異性戀婚姻系統可能存在的問題,同時還可能面臨社會歧視所帶來的保密和孤立 等困難。依據2009的調查,在加拿大至少有3,000對同性伴侶扶養小孩,其中女 同性戀與孩子同住的是男性的五倍,而在2004年的資料中顯示美國至少有
250,000個兒童是由同性伴侶扶養(引自Robitaille & Saint-Jacques, 2009),在這些
國家中,此議題也受到相當的重視及探討。然而在台灣,由於相關法令的限制, 例如民法親屬篇規範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以及人工生殖科技法規定必 須是夫妻且一方無法生育才能進行人工生殖,這些使得台灣的同性伴侶身份不被 認可,也無法生養下一代(巫緒樑等人,2006),也因此有關同性伴侶的數據及 同志伴侶組成的繼親家庭議題更惶論能被探究。專業工作者在面對這類性別議題 的影響時,必須更敏銳,避免因自己的不小心而對成員造成傷害。 (三)善用文化中的保護因子 在華人的文化中,「緣」是一種常見的概念,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際互動的 過程,常會滲入「緣」的概念,用以解釋人際互動的原因或結果。有時候將「緣」 視為人際關係的原因,不但具有自我保護的作用,而且有保護他人的作用。例如 在人際關係成功或失敗之後,緣是一種有效的自我防衛與社會防衛的方法 (defense mechanism):這樣的解釋可以避免將婚姻失敗歸因於雙方個人的內在 因素(如性格不好、能力不及、行為不檢點或努力不夠),因為內在歸因(internal attribution)常會引起自責、焦慮、羞恥、憤怒或無能之感(楊國樞,1982)。再 婚家庭的成員常常因為以往失敗的人際關係,而對自我有較低的自尊或較多的負 向評價,長期下來可能影響心理健康,或在人際互動中較為退縮而不敢真正的面 對關係中的議題。如果可以適時的引用「緣」的概念,幫助繼親家庭的成員調整 自己的歸因模式,避免其將婚姻的失敗或過往的人際結果,歸因為自己的問題, 這樣可能對於家庭成員的心理健康,產生較為正面的幫助。 (四)留意法律議題的影響
Jones (2003) 提出美國各州的法律中,針對繼親家庭的法律相當少,繼父 母在婚姻過程中,並未像生父母被法律賦予對孩子支持、照顧、教育與管教的 責任,即使同住也沒有合法的位置與孩子連結,所以無法管教孩子,甚至無法 簽署孩子在學校的相關文件。這種未被期待承擔親職權利與責任的情況,可能 使得繼父母最後也會放棄這些家庭的責任。此外,繼父母在離婚後的權利與責 任的相關規範更少,多數州際的法令及一般的法令都是在離婚或生父母死亡後 就結束繼親子關係,只有五個州的法令規範在婚姻過程中要支持繼子女 (Fine & Fine, 1992),只有一個州(North Dakota)是要求在離婚後仍要提供繼子女經 濟上的協助,多數的州,未賦予繼父母有監護權或探視權,只有 5 個州,賦予 繼父母在某些情況下有探視權。台灣的法律也有相似的現象,《民法》§1065 明 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即再婚家庭形成後,如果沒有經過收養程序,則繼父母與繼子女在法律上並沒 有親屬關係,繼子女無論他們的父母再婚、再娶多少次,他們身分證上的父母 欄還是生父母的名字,所以,繼子女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而是繼承生父母 的遺產。這些法律對繼子女的主要影響有二:一是經濟方面,孩子在父母或繼 父母婚姻的變動中,沒有經濟上的保障;二是情緒層面,法津未協助或支撐繼 親子之間的保護性及撫育性的依附連結,在孩子經歷繼父母死亡或離婚,無法 維持一有意義的關係(Jones, 2003)。專業工作者在協助繼親家庭的過程中,也應 關注這些法律的議題對繼親家庭的影響。 肆、結語 Bray (1999) 指出其實長期穩定的繼親家庭,其關係型態與非繼親家庭趨近 相同,不過這長期指的是許多年,而非數個月。有研究顯示大多數再婚家庭成 員,需要三至五年的時間建立起對再婚家庭的歸屬感,對青少年來說這個時間 會更長 (Dahl, Cowgill, & Asmundsson, 1987),顯示再婚或繼親家庭最需要協助 的時間點,為新家庭成立的前幾年。目前台灣對再婚或繼親家庭的探究有限, 亦望本文所述的再婚家庭常見之議題,能提供專業工作者對於再婚家庭有更多 的了解與評估,也可幫助再婚家庭及其成員,理解彼此觀點與需求上的差異, 並刺激其互相討論與對話的空間,進而引導家庭成員:確認在治療過程中,個 人所面臨的議題、尋求適用於自己的解決或調整方式。此外,專業工作者也是 社會中的一員,同樣受社會文化脈絡的影響,應留意自身對於繼親家庭觀點的 偏頗(Jones, 2003)。Parent、Saint-Jacques、Beaudry 和 Robitaille (2007) 探討青 年保護機構的 23 位個案工作者對於「繼父」此一名詞的知覺,研究結果即發現 即使是專業的助人者仍是受到社會文化影響,有些個案工作者會有正向知覺, 聯結到這是母親在教養上的支持及協助者,有些則是會有負向的意涵,覺得是 複雜、不穩定的象徵。最後,建議讀者在閱讀上述議題時,能結合生態觀、系 統觀與發展觀的角度來理解再婚家庭,相信對於瞭解此一族群所面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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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Issues and Intervention for Remarriage
Hao-Cheng Lo Ya-Feng Hung*
Abstract
With increasing divorce rate, remarriage has also sharply increased. 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a new family, conflicts arise as a result of adjustment to different family members, cultural background, family context and parenting experiences. Using literature review, this study explored common issues confronting remarried families, including how members address each other during the initial phase of family reorganization, conflict of loyalty, grief and loss, change in boundaries, instant love, impact of life cycle on family reorganization, stepfamily network, role changes, past affective experiences, communication and relationship of remarriage couple, sex, custody, competition for resources, self-concept, social cognition and gender. Integrating the author’s clinical experience and literature review, the following dimensions must be considered in order to help remarried families, namely, the familial system, developmental, socio-cultural and legal aspects of the families.
Keywords: remarriage, remarried family, intervention
Hao-Cheng Lo Ya-Feng Hung*
Chia Nan University of Pharmacy and Science National Taichung University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