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課程開課辦法
中華民國100 年 12 月 1 日本校 100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強化各系、所、學位學程、通識教 育中心等課程結構與內容,促進辦理開課相關作業,並落實學生學習 成效,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負責其專業課程之規劃與開課;通識教育中 心負責通識課程(含共同必修、進階英文、核心課程、博雅通識課程 等)之規劃與開設。 第三條 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通識教育中心應依據所屬學生之基本素養 與核心能力進行課程規劃;教師應依據該規劃進行課程設計與教學。 第四條 一般課程之學分依每學期授課滿18 小時為 1 學分計算。 實習、實驗或專題討論等課程之學分依每學期授課滿18 至 72 小時為 1 學分計算。 第五條 開設課程相關原則規定如下: 一、新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之必修科目表、最低畢業學分數等修課規 定,應於適用新生入學前,提經系、院、校三級課程委員會審議通 過後,方可施行。 二、新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之通識課程修課規定,應於適用新生入學 前,提經通識教育課程委員會、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施 行。 三、各系、所、學位學程每學期開設之課程應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規 劃並經系、所、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通過後開設。 四、單班系、所、學位學程除支援他系、所、學位學程外,同一科目 之開課每學期以開設一班為原則。 五、併班開課或合開課程之原則規定如下: (一)博士班課程不得與學士班課程併班上課或合開;碩士班課 程不得與學士班1、2 年級課程併班上課或合開;大學部二 年制在職專班課程不得與其他學制課程併班上課或合開; 碩士在職專班課程不得與碩士班、博士班、學士班課程併 班上課或合開。惟若情況特殊,開課單位得經專案簽准後 開設。 (二)跨系所學位學程合開課程應經雙方主管核可後進行。 六、課程排定後,授課教師應將課程大綱於學生選課前上網完成,以 供學生選課之參考。 七、各種課程修課最低人數限制如下: (一)通識教育中心所開課程,修課人數未達10 人者,不得開課。(二)各系、所、學位學程開設之學士班專業課程,修課人數未 達5 人者,不得開課。 (三)各系、所、學位學程開設之碩士班課程,碩士班研究生修 課人數未達1 人且總修課人數未達 3 人者,不得開課。 (四)各系、所、學位學程開設之博士班課程,無博士班研究生 修課者,不得開課。 凡未達前開規定應停開課程,得經開課單位專案簽准後開設,惟 應由開課單位支應相關鐘點費或超鐘點費。 八、各系、所、學位學程停止招生之學制,相關課程仍應配合開設至 具學籍學生畢業為止或輔導該類學生修習相關課程以利畢業。 第六條 排定課程相關原則規定如下: 一、系、所、學位學程之專業課程由系、所、學位學程負責排課,上 課教室由所屬學院負責規劃設置分配;通識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 負責排課,上課教室由通識教育中心負責規劃設置分配。 二、每週二第8、9 節為全校性導師時間,日間學制大學部課程於該 時段不得排課。 三、每週一、三下午為全校性通識課程時段,日間學制大學部 1、2 年級專業課程於該時段不得排課。 四、惟若特殊原因得專案簽准同意後得免受本條第2 至 3 款規定限制。 第七條 各系、所、學位學程與通識教育中心每學期應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進 行課程規劃,並完成第五條第三款程序後依下列時程完成上網開課作 業: 一、第1 學期之開課時程: (一) 各系、所、學位學程完成開課作業於每年5 月下旬前將 開設科目表送至所屬學院。 (二) 各學院與通識教育中心於每年6 月上旬前將所屬系、所、 學位學程之開設科目表進行複核後送至教務處。 二、第2 學期之開課時程: (一) 各系、所、學位學程完成開課作業於每年12 月中旬前 將開設科目表送至所屬學院。 (二)各學院與通識教育中心於每年12 月下旬前將所屬系所學位 學程之開設科目表進行複核後送至教務處。 第八條 教務處將系、所、學位學程線上開課權限關閉後,若需進行課程異動, 原開課單位應填寫「開設科目更正表」,經開課單位主管簽章後於學生 選課開始前送至教務處申請更正。 開課單位應儘量避免於學生選課開始後進行課程異動,若仍需進行課程 異動,原開課單位應填寫「開設課程異動申請表」並詳填異動理由,於 行事曆規定開始上課前送至教務處申請更正;惟若於開始上課後,因特
殊原因仍需異動上課時間,除填寫「開設課程異動申請表」外,須再加 附「修課學生同意調課簽名單」方可申請上課時間異動。
第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宜,依本校學則、教務章則與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