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在稅關之外--兩岸間的非正式貿易
除了東北的關東州與滿洲國外,日治時期台灣與對岸的貿易,就稅關統 計資料而言,不論是貿易額或相對貿易比重,在昭和時期後,以迄中日戰爭 爆發之前,皆呈現下降的趨勢。其原因固有如前章所述諸端,但有一點不容 忽視的,是日治以後即已長期存在的兩岸非正式貿易,在1930年代異常的興 盛起來。廣義來說,所謂的非正式貿易實與走私無異,但1930年代除了一般 走私行為外,尚有一種無走私之名,而由官方允許或默認的「特殊貿易制」。
1
這種特殊貿易在台灣稱為「便利屋」 ,對岸的中國則名之為「水客」 。不論是 傳統的走私或新興的「便利屋貿易」,其基本原因皆是為了逃避關稅。惟台 灣的關稅早在1911年後已大致確立,故導致本時期非正式貿易額增加的主要 因素,無疑是中國的關稅政策變遷。關稅既是國家主權的象徵,則由中國關 稅改變所引起的台灣走私加劇,其背後正隱含著中、日兩國間的主權角力。
本章目的,除了希望能探討三○年代兩岸的走私活動和特殊的「便利屋貿易」
外,並試圖進一步分析其背後所代表的中國主權伸張與日本的反制過程。
第一節 走私
走私係不為法令所允許的地下商業行為,其目的可分成兩種,一是為了 逃避關稅,一是為了輸入違法或違禁物品。日本領台後,兩岸間的走私,見 諸記載,雖可溯至1895年7月,但甚有可能是因為兩岸居民不諳國籍變遷所 造成的無心之過。
2隨著日本在台關稅制度逐步建立,對走私的防杜也日趨嚴
1 井出季和太,<南支那貿易? 台灣特殊貿易? 檢討一>,《台灣時報》214號,昭和12年9 月,頁45。
2 依據「明治廿八年八月份淡水支廳行政事務及轄內概況報告」,當時在淡水港執行勤務的 水上警察,從七月上旬便發現自中國進港的帆船漏繳關稅,乃諭知應繳納關稅。而彼等
密,不過兩岸間的走私依然層出不窮,尤其在1930年代前後更為嚴重。而走 私內容涵蓋鴉片、牛腱、砂糖、布疋、白銀等,顯見其目的不僅在逃避關稅,
也為輸入違法或違禁貨品。以下本節將就兩岸間走私的原因、方式、走私內 容,以及走私者須付出的風險與代價加以敘述。
一、走私原因
兩岸間的走私有其存在已久的地理環境及歷史背景等因素。就地理環境 而言,台灣四面環海,不乏許多適合戎克船靠岸的無名港口,官方即使有心 監督管理,往往鞭長莫及;對岸的華南地區同樣具有海岸線狹長的便利條 件,
3加上地理位置接近,理所當然使福建、潮汕沿海地區成為對台走私最厲 害的地區。就歷史背景而言,從清領時期開始,兩岸間早已建立高度區域分 工,台灣以盛產的米、糖易取大陸手工業產品;來台漢人的祖籍意識與文化 認同,更強化大陸手工業品的需求,這使得兩岸間的貿易關係緊緊相繫,即 使進入日治時期,這種習慣仍未驟然改變。一旦正規貿易代價過高,唯有透 過走私獲取所需。故日治以後,兩岸居民因為走私觸法而遭查獲案件,幾乎 無月無之。1902年起,總督府每年發行的《總督府事務成績提要》,對於走 私遭查獲的原因及件數,皆有詳細登載,今據以統計如下:
4即驚訝其突然,皆云從未曾繳稅,至今不得知其原因。則說明台灣因戰爭結果歸日本帝 國所有,故汝等已變成外國人,進入我台灣實應依規定繳稅,彼等始恍然大悟。台灣省 文獻委員會,《台灣總督府檔案中譯本》(第四輯),頁766-767。
3 以福建而言,沿海港灣曲折,擁有3300多公里的大陸海岸線;海上島嶼星羅棋布,島嶼海 岸線總長亦達2100多公里;台灣海峽兩岸相距不過100多浬,澎湖列島與廈門之間的最近 距離更只有75浬。見連心豪,<三十年代台灣海峽上走私與海關緝私>,收錄於吳倫霓 霞主編,《中國海關史論文集》(香港:中文大學,1997年),頁235。
4 在《總督府事務成績提要》當中,將此項數據稱為「稅關犯則統計」。所謂的「稅關犯則」,
其內容不外是:走私輸出(入)、船載貨物與申請目錄不合、違反鴉片令、無船卸許可、
違反稅關規則、違犯關稅法、辦理入港手續超過時間、輸入禁制品、無輸出許可或未經 許可輸出、未經特許在指定場所外從事貿易、違反台灣菸草專賣規則、進入不開港並走 私、違反船籍規則(清國籍外國貿易船進入不開港從事走私活動)、違犯骨牌稅法、違 犯槍砲火藥取締規則、違犯砂糖消費稅法、違犯台灣水難救護規則、違犯台灣帽子檢查 規則、違犯銀幣及銀塊取締規則、違犯台灣酒類專賣令、違犯外國為替管理法、違犯台
表3-1-1 稅關查獲走私案件統計(1902-1942)
年代 1902 1903 1904 1905 1906 1907 1908 1909 1910 1911 1912 件數
47 55 33 92 56 125 146 112 143 168 97
年代 1913 1914 1915 1916 1917 1918 1919 1920 1921 1922 1923 件數100 126 262 155 159 221 201 284 362 234 194
年代 1924 1925 1926 1927 1928 1929 1930 1931 1932 1933 1934 件數205 179 284 349 474 355 444 489 297 239 233
年代 1935 1936 1937 1938 1939 1940 1941 1942件數
199 210 106 72 242 410 370 311
資料來源:據《台灣總督府事務成績提要》逐年數據統計圖3-1-1 稅關查獲走私案件趨勢1902-1942
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1902 1904 1906 1908 1910 1912 1914 1916 1918 1920 1922 1924 1926 1928 1930 1932 1934 1936 1938 1940 1942
年代
走私件數
灣支那事變特別稅令、違犯織物消費稅法藥品輸出規則、違犯輸出入品相關臨時措置法 令、違犯國家總動員法、違犯台灣大東亞戰爭特別稅令等罪名。除了辦理入港手續超過 時間屬於輕微的行政疏失外,其餘皆是明顯的走私活動。
此外,從明治37(1904)年10月起,至昭和 18(1943)年8月止,《總督府報》(含 官報)也逐月登載了走私遭查獲的件數,其數字與《提要》略有出入,惟因其中有數個 年份資料並不齊全,故本文選擇以《提要》的數字為依據。
1906年以前,稅關告發的走私案件尚不多見,此與監視機構嚴重不足有 關;1907年起,幾乎每年皆有上百件以上的走私行為遭查獲;1927年以後更 高達三、四百件以上,即使到中日戰爭爆發後也未曾中斷。
1930年代中國沿海地區的走私活動之所以異常興盛,則又加上幾項因素 相互配合。其中,最重要的莫過於中國關稅自主與不斷出現的日貨抵制運 動。
5此二者已見前章所述,惟此處欲對關稅自主前後的平均稅率稍加補充說 明。
表3-1-2 中國關稅率變遷表(1926-1935)
年代 輸入價額(千元) 輸入稅額(千元) 平均稅率(﹪) 備考 1926 1,751,537 66,768 3.81 協定稅率 1927 1,578,147 54,379 3.45
1928 1,863,320 72,446 3.89
1929 1,972,083 167,099 8.47 七級稅率 1930 2,040,599 211,639 10.37 改徵金單位 1931 2,233,376 314,687 14.09 十二級稅率 1932 1,634,726 236,292 14.45 砂糖人絹增稅 1933 1,345,567 265,611 19.74 新稅率 1934 1,029,665 260,215 25.27 新稅率 1935 919,211 250,165 27.22
資料來源:平尾彌五郎,《最近? 貿易及貿易政策》(東京:一元社,昭和12年),
頁278-279。
1929年七級稅率實施時,由於中日尚有為數甚多的協定物品,因而稅率 提高幅度不大;1931年的輸入稅為從價及從量稅並用的國定稅率,價值單位
5 如龍華一朗便提到:「中日互惠條約於1933年5月16日期滿,自同月22日起改正關稅稅則,
觀其所施行的稅則,可謂以保護自國產業為目的,但因缺乏對國民生活現況與消費能力,
以及國內產業發達程度的深入考量,率爾採取高關稅,遂導致供需關係上產生許多不合 理的情形。對於本已有『走私王國』之稱的中國,更是雪上加霜,走私情形更為惡化。」
見<支那現代? 於? ? 密輸入? 打診>,《台灣時報》190號,昭和10年9月,頁105。
採用海關金單位,從價稅率由最低5%至最高50%,分12級;1933年5月中日 互惠條約期滿,因而1934年7月以後施行的新稅率,乃全面提高,由1935年 的輸入價額與輸入稅額算出其平均輸入稅率為27.22﹪,較1926年的協定關稅 高出7倍以上。特別是對日本產品的關稅,伴隨著中日關係惡化而有報復性 的提高,綿布提高70%,絹織物達80%,雜品亦提高40%。
6更有甚者,除了 一般進出口稅率外,中國還徵收水災附加稅及其他特殊附加稅,因而實際關 稅從定率表中並無法加以判定。一般來說,中國的對外貿易額(尤其是對日 貿易額) ,在1933到1934年間逐年減少,
7而走私問題的激化則始自1934年末,
時間上正與1933年5月到1934年7月連續兩次提高關稅相吻合,更印證了中國 關稅提高對走私的深刻影響。當時走私以山東省為主要目標,從大連向中國 的走私,山東省沿岸佔64﹪,江蘇沿岸20﹪,河北省沿岸16﹪。
8高關稅使得 正常輸入的交易困難,遂出現「支那通商史上稀有的走私貿易時代」。
9其次,中國海關關員的素質日漸低落,為走私活動提供了極高的誘因。
中國海關的人事,在義和團起事後,都取決於外交協定的條件,中國政府本 身並無自主任命權力,遂使得總稅務司、稅務司等海關主要負責人長期為外
6 井出季和太,<南支那貿易? 台灣特殊貿易? 檢討一>,《台灣時報》214號,昭和12年9 月,頁43-4。
7 1932年儘管喪失滿洲國,中國對外貿易額的輸入額仍有16億5,600萬元,1933年則減少1億 7,900萬元(18%)。若從新關稅實施後的 1933年6月至1934年5月止,累計輸入額為 14億7,080 萬元,實施前同期為15億7,060萬元。兩相比較下,前者減少4,980萬元(3.2%)。受到世界貿 易不振所導致的貿易額減少甚難估算,而直接的原因為滿洲與上海事變,使 1932年大減少,
尤其是對日貿易所受打擊最大。翌年抵制日貨稍緩,中日貿易有相當程度的恢復,貿易額 理應有所增加,但卻反而比戰爭時期更少。至1934年,儘管中日關係有顯著改善,但因一 般購買力低下,從 1933至1934下半期,輸入為4億5,535萬4,000元,減少1億2,429萬5,000元;
輸出為2億6,646萬4,000元,減少4,914萬8,000元。見龍華一朗,<支那現代? 於? ? 密輸入
? 打診>,《台灣時報》190號,昭和10年9月,頁105-6。
8 平尾彌五郎,《最近? 貿易及貿易政策》(東京:一元社,昭和12年),頁278-279。
9 井出季和太,<南支那貿易? 台灣特殊貿易? 檢討一>,《台灣時報》214號,昭和12年9 月,頁43-4。
人所把持。不過,海關中仍有為數不少的華人。1929年海關改制前夕,華人 且佔了84.32﹪。惟洋員均擔任領導或要職,華員則大部份為鈐子手、巡役、
水手、聽差、雜差等低級人員。就工作性質而言,洋員多集中在海關總部辦 公室內辦理審核、徵稅、發證等業務,稱為「內班人員」 ;華員則是在碼頭、
驗貨場、輪船等場所執行查驗、巡緝等業務,稱為「外班人員」。生活待遇 方面,不論薪俸、升遷速度、醫藥設備、房屋津貼、旅費津貼、告退津貼、
病假、長假等,相差甚為懸殊,處處顯現出彼此間的不平等。
10更有甚者,
華人關員的工作能力往往受到極大質疑。廈門稅務司夏立士(A. H. Harris ) 曾露骨的表示「華員鈐子手只適於對外籍雇員在數量上做有限的補充,而決 不能代替外國人」,因為「華員鈐子手只有在外國同事的監督、指導、支持 和引導之下才能達到一定的效能」。就稽私工作而言,能留給華員鈐子手的 工作只有清點下艇乘客人數、檢查行李、看守艙口,或是「像一個穿制服的 雕像」參加重大抄船行動。所以「由華員鈐子手查獲的案例幾乎沒有,主動 發揮作用,為清查煤艙做好準備工作,有效處理船上指定工作的情況也幾乎 沒有」。歸根究底,這是因為中國人很難擺脫人情包袱。這樣的批評,容或 帶有洋人的民族優越感,卻也是中國傳統的民族性使然。他認為一旦華員鈐 子手大量湧入,勢必會導致嚴格監督的消失而損及海關利益。
11不過,隨著一次大戰爆發,部分歐籍洋員離開海關回國服役,德、奧籍 關員又受到排斥,迫於情勢,總稅務司安格聯並未減少華人關員的任用。表 面理由是華人關員固然操守不佳,兼有人情包袱,但隨著戰後歐洲一些地區 出現的道德墮落和無政府主義傾向,洋關員的品德也是江河日下,外國人得 以占據海關的最後基礎--道德優勢已不像以前那樣明顯。實則真正的因素 是由於中國的民族意識高漲,對洋人管理海關已漸感不耐,安格聯只有採取
10 陳詩啟,《中國近代海關史--民國部份》(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頁39-42、52-55。
11 1920年9月22日「廈門去函」,戴一峰主編,《廈門海關歷史檔案選編(1911-1949)第一 輯》(福建:廈門大學,1997年),頁84-86。
妥協的方式來延續洋人在中國海關的地位。
12於是在一次大戰爆發後,洋關 員人數從開關以來第一次趨向減少。
131929年梅樂和繼任為總稅務司,囿於 北伐完成,全國統一的民族氣氛,在「江漢關職工總會」等單位的推動下,
做成停招洋員、華洋人員職權平等、待遇平等三點決議,海關洋員的數目遞 減更為明顯。
14這些因著民族意識高漲而得以進入海關工作的基層華人關 員,有不少操守甚有問題。廈門稅務司提到: 「沒有一個華人稽查員在緝私 和驗貨中是可靠的,因為他們同走私分子或走私有關的企業相勾結,或者是 接受其賄賂。在進口和出口申報中有大量的偽報,而我們僅有的少數外籍關 員,無法應付所有工作,同時還得密切監視貨物。我們不得不使用華人稽查 員,但當他們值班—或在驗貨場監管貨物,或在輪船上,或在駁船上—掉換 貨物之事便發生」。
15他甚至批評華人稽查員「對於那些事先給了錢的人,竟 閉著眼工作」 。即使有誠實並願意認真工作的華人稽查員,但「一上船值勤,
就改變了主意,因為他怕如採取抗拒走私分子的行動,將會遭到報復」。所 以他堅信「華人稽查員中沒有可信賴的」 ,因他們是「一群不可救藥的人」。
16
於是在合適的洋關員日稀,以及操守普遍不佳的華人關員大量被「妥協」
進海關後,更給予走私者有可趁之機。
再者, 「會訊制度」造成對緝私的漠視,也為走私大開方便之門。自從 中國開港通商以來,英國對華貿易即居各國之冠,故英商與海關的關係亦較 他國密切。但總稅務司及海關要職又以英人居多,如此一來,以海關的英員
12 1920年10月7日「北京來函」,戴一峰主編,《廈門海關歷史檔案選編(1911-1949)第一 輯》,頁89-90。
13 1913年洋員總數為1357人,1915年減為1327人;1917年中國參戰後,繼續減至1259人;1918 年又減少為1148人。見陳詩啟,《中國近代海關史--民國部份》,頁50。
14 1930年尚有1133人,1934年已降為960人,至1937年則為856人。見陳詩啟,《中國近代海 關史--民國部份》,頁200-203。
15 1928年11月16日「廈門去函」第482號,戴一峰主編,《廈門海關歷史檔案選編( 1911-1949)
第一輯》,頁278。
16 1928年12月13日「廈門去函」第483號,戴一峰主編,《廈門海關歷史檔案選編( 1911-1949)
第一輯》,頁279。
對英商執行緝私及其處分就經常發生矛盾。英商常以領事裁判權對抗海關的 處分管轄權,而英國領事也必然站在英商一邊,這使得擔任總稅務司的赫德 甚為為難,於是他挖空心思創出了「中外會訊」辦法。他把領事、外籍稅務 司都拉進會訊中來,企圖以「會訊章程」來解決一切走私違章處分問題,從 而以會訊辦法來取代海關緝私,因此海關自始不設緝私機構,而由各關分任 其責。惟所謂的會訊不過徒具形式,從未認真執行。故上海試行會訊辦法的 四年間,未曾會訊過一件走私違章案件。然而緝私與走私違章處分是聯繫在 一起的,無適當處分,就達不到懲戒和遏止走私的目的,所以嚴格說來,直 到1930年代,中國尚不存在具現代意義的海關緝私制度和完整的海關緝私組 織機構。
17這使得海關緝私的力量十分有限,中國海岸線長達5000餘里,然 而1927年全國海關總共僅有大小巡船10艘和巡艇43艘,且以小船小艇居多,
不但建造年代久遠,裝備落後,其數量與質量都遠遠不能適應加強海關緝私 的需要。而沿海分支關卡稀疏,岸上巡緝力量也很薄弱;海關管理航海民船、
報關行、關棧、船用物料、退稅存票等各項章程制度不夠嚴密,在在使得走 私偷漏難以防杜。
18最後,日本政府的幕後支持更是走私的一大助力。九一八事變以前,日 本對華貿易額一直高居各國之首,幾乎佔了中國對外貿易總額的1/4。1929 年世界經濟大恐慌爆發後,各國為保護本國工業,紛紛限制日貨輸入。中國 也由於九一八及滿洲國等一連串事件而掀起日貨抵制運動,加上進口商品稅 率提高,使日本商品在中國進口總額中所佔比重由1929-1931年的23.4﹪降至 1933年的9.9﹪。在對華正常貿易銳減的情況下,走私便具有特別重要的意 義。同時侵華日軍和特務機關也將走私作為對華經濟、軍事侵略的先導。據 北平特務機關長松室孝良向關東軍密報,「帝國貨物之向華北走私,為帝國 之斷然手段,其用意在促進華北特殊政治體系之成立,而隸屬於帝國勢力之
17 陳詩啟,《中國近代海關史--民國部份》,頁342-344。
18 連心豪,<三十年代台灣海峽上走私與海關緝私>,頁233-234。
下。屆時政、經、軍諸般問題均可依帝國之意而實踐解決。」
19台灣是對華 南從事經濟、政治侵略的大本營,日本政府甚至不惜動用軍隊力量協助走 私。據155師師長李漢魂在1932年1月的報告:駐汕日本特派員太田氏多次召 集日籍商行密議組織大規模武裝以抵抗緝私。日本海軍經常為走私船隻通風 報信,公然阻撓中國海關在台灣海峽進行緝私。1935年初,閩海關和星號緝 私艦在東引海面追緝一艘走私漁船,漁船掛起日本國旗,日艦迅速前來干 涉,保護走私漁船逃往公海。同年 5月10日,廈門關專條號緝私艦在福建沿 海烏龜嶼海面緝獲兩艘走私白銀、煤油的漁船,在押解廈門途中,日本海軍 汝風號、夕風號驅逐艦包圍監視,甚至開炮強迫專條號停航接受檢查。日本 海軍甚至宣稱:中國海關艦艇如在公海干涉日本船隻,將予擊沉。
20而駐紮 對岸的日本領事館也常包庇台灣籍民的走私行為,最常見的便是鴉片。雖 然 日、清兩國皆將鴉片列為違禁品,但日本治台後,對鴉片採取漸禁政策,對 於吸鴉片成癮難以戒除者頒以吸煙券,往來台、廈的台灣籍民遂以此為護身 符「迭次大批夾帶」,且被發現夾帶之煙土皆有公賣局封識。隨著籍民到對 岸日多, 「漳、廈、福州各地,發覺台人開燈聚吸之案,月必數起,或數十 起」。一旦遭海關扣留,領事便出面交涉放行。致使當地中國人感嘆「台灣 煙民源源而來,台籍煙土亦源源輸入,而此台灣總督署之吸煙券,將不啻為 販運煙土之憑單矣」!
21不僅如此,日本領事更利用一批台灣與日本「浪人」
(地痞流氓)來從事走私工作。
22以致於「不少台灣人也與日本人、朝鮮人一 樣當起日本政府的『御用商人』,利用其與中國人間的人脈關係及語言上的 便利,走私戰爭所需物資致富」。
2319 連心豪,<三十年代台灣海峽上走私與海關緝私>,頁234-235。
20 陳詩啟,《中國近代海關史--民國部份》,頁339-340。
21《台灣時報》87號,昭和2年2月附《支那及南洋情報》,頁13。
22 林滿紅,<台灣與東北間的貿易( 1932-1941)>,《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4 期(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民國84年6月),頁691。
23 荻洲生,<在滬台灣人? 近況>,《台灣時報》第222號,昭和13年5月,頁158。
二、走私的方式
戎克船及小型發動機船是兩岸走私的主力,但因所須資本較高,並非每 個走私者皆有能力負擔,所以有的走私者會改搭汽船夾帶、甚至利用郵件包 裹等。
(一)戎克船走私
往來於福建與台灣間從事走私貿易的戎克船,大抵是台灣人與福建人或 浙江人合資製造。依照規定,船隻原需懸掛註冊國家的國旗,但因日本領台 初期,在台註冊船隻行抵對岸時,「對岸居民目瞪日本國旗及稅關烙印,亂 打拋擲、毀壞船具或搶奪貨物等,狼藉無所不至」,所以在船主請願下,總 督府決定「准許國旗依照先前規定,隨船主之意懸掛,不必限制之」 。
24這原 是台灣稅關念及戎克船進出的安危所給予的便宜措施,後來卻成了走私者的 護身符。私梟習慣在船上準備中日兩國國旗,視情況使用,巧妙瞞過兩岸的 海關巡邏船。
走私者並無固定時節,端視風向決定,當南風吹起時,他們便揚帆於閩、
台之間。船抵對岸後,專挑未設關卡的不開港場,進行秘密貿易以逃避關稅 負擔。最常走的路線,是由位於福建沿岸與內地河口的內河(或稱蓮河)及 郭江邊,直接駛進石碼,搭載其他土產,支付釐金以及稱做工錢的特別稅,
再循原路回到台灣。其後由於廈門地區取締日嚴,乃逐漸移往汕頭以南、寧 波以北的不開港場。至於台灣的走私地點則以西部的台北、台中沿岸為主,
尤其梧棲、塗葛窟、鹿港及番挖、後? 為最。由於此類走私船隻異常興盛,
兩地的沿岸遂充斥著供應走私者住宿或其他需求的店舖,而浮浪無賴之徒也 是利用此類戎克船作為往來福建、台灣之間的工具。此等人大抵冒充船員上 岸,故廈門沿岸的崇武、獺窟、澳頭、洋下、蛤江、五保等各小渡船頭,往 往可以見到穿戴日本兵或警察制服等裝備的小船水手之奇怪現象。
2524「明治廿八年八月份淡水支廳行政事務及轄內概況報告」,見台灣省文獻委員會,《台灣 總督府檔案中譯本》(第四輯),頁767。
25 台灣總督府稅關,《台灣稅關十年史》,頁665-671。
由於戎克船可以在一夜之間橫渡到海壇島西北面的大板島和大練島,所 以走私者也會利用海上交易模式。其方式是利用戎克船載運走私貨品到大 板、大練島或海壇本島北部卸貨,然後用小船運往大陸。通常他們會故意選 擇在風雨交加的時候橫渡過來,因為這時巡邏不易,除非是採取登陸襲擊方 式,否則並不容易緝獲。
26有的船隻則直接在中國沿岸的公海上,伺機與事 先約定合謀的戎克船或舢舨會合轉運貨物,然後各自回航。
27(二)小型發動機船走私
1910年台灣廢止輸出稅及出港稅後,走私業者便利用戎克船及小型發動 機船發展出一種「合法出口、非法進口」的走私模式。除非走私者的貨品屬 於違禁物品,否則多半會從台灣的稅關合法申請出口,避免冒雙重被查獲的 危險。由於不論是以小型發動機船或戎克船從事走私貿易,皆可免去支付高 額輸入稅,故這種走私模式在1930年代中國的關稅提高以及日貨抵制運動 時,更是大行其道。裝載的貨物為日常必需品,砂糖、石油、火柴為三大宗,
此外尚有織物類(綿、絹、毛) 、海產物,1935年起,人造絲的私運也增加。
由此所獲的利潤,約為輸入稅率從價的四成以上。
28為了活動敏捷,便於靠 岸,此類小型發動機船的噸位數皆不大,1931至33年平均只有36-38噸,34 年更降為22噸。35年以後由於開始對香港輸出豬隻,船型才又加大,逐漸回 復以往大小。
2926 1934年11月24日「廈門去函」第694號,戴一峰主編,《廈門海關歷史檔案選編( 1911-1949)
第一輯》,頁405。
27 龍華一朗,<支那現代? 於? ? 密輸入? 打診>,《台灣時報》190號,昭和10年9月,頁 109。
28 井出季和太便曾提到:「近年在本島對華南貿易中異常活躍的為小型發動機船及戎克船。
兩者皆因支那關稅加徵及排日貨運動而崛起,進出於開港以外的地方從事輸出貿易。最 近更因支那方面厲行走私取締而大行其道。由於此兩者的貿易,皆曾在本島稅關申告貨 物,經過通關手續,屬於合法的輸出貿易。」見<南支那貿易? 台灣特殊貿易? 檢討二
>,《台灣時報》215號,昭和12年10月,頁34-5。
29 井出季和太,<南支那貿易? 台灣特殊貿易? 檢討二>,《台灣時報》215號,昭和12年 10月,頁35。
(三)汽船走私
由於汽船僅能在基隆、淡水、安平、打狗等開港出入,走私較不容易。
有的是以船員夾帶的方式進行,多半利用船上不易被發覺的隱匿場所,如煤 炭艙、機關室,甚至桅桿的中空部份。
30有的走私方式則需與汽船船員、買 辦或炊事兵勾結,事先將準備走私物品存放在行李運送船,等到半夜秘密接 近汽船。此時汽船上同謀的人便進入廁所,以咳嗽聲相應,待雙方準備妥當,
其中一個船夫便以鳥嘴鉤勾住船欄,另一人則以竹竿頭將私貨(通常是鴉片)
送上,船上的人便從圓窗伸手接過,藏在船上不為人知的地方。如果未能得 到船上人員裡應外合,私梟也會透過各種手法瞞天過海,尤其是在走私鴉片 時。例如在包裝時,摻雜在其他貨物間,且以繁複的包裝,讓檢查人員一見 便不想拆開;有的則是在運送水果(如文旦)時,巧妙的剝開外皮取出果肉,
將鴉片塞入再混雜到許多正常水果當中;有的則是在輸出中國鞋時,將鞋頭 插入少量鴉片,外面則貼上商標紙。而在搬運過程中,為免被發現,會在竹 籠或其他容器中投入低價格的雜具類,包裝也甚為粗糙,乍看之下就像沒什 麼貴重物品;或是在最上層鋪上韭、蒜等味道甚重的物品,以沖淡鴉片的臭 氣,巧妙逃過海關人員的檢查。
31(四)郵件走私
這種走私方式主要用在鴉片及藥材等限制或禁止輸出入品上面。根據郵 政協訂第17條規定:郵局應向海關送交詳細報告,包括與所收到包裹有關的 所有項目,因此廈門海關對進口包裹一向不詳加查察,而是由受託遞交的郵 局主動申報,走私者遂利用此一漏洞,勾結郵局人員從事走私活動。走私者 先在台灣將私貨裝入包裹之中,經輪船載往華南轉交當地日本郵局發送給收 件人,達到走私目的。據廈門稅務司所掌握的情報,每一艘從台灣駛來的輪 船均運載一定數量裝有鴉片的包裹,並直接從郵局分送給收件人。由於接收
30 龍華一朗,<支那現代? 於? ? 密輸入? 打診>,《台灣時報》190號,昭和10年9月,頁 110。
31 台灣總督府稅關,《台灣稅關十年史》,頁668-671。
郵件的郵局未曾主動申報,海關根本無從核查其真實性。經過海關積極查驗 部分包裹的結果,證實這種勾結日本郵局的走私方式的確存在。大量的所謂
「葯品」其實就是嗎啡和其他鴉片制劑,而且利用第18條免稅規定,故意將 貨物化整為零,並冒用各種不同的收件人。據估計,每個星期從台灣以此方 式引進的「葯材」數量達2000至4000兩,而郵政局長則每月從鴉片走私中獲 得數目可觀的津貼。
32三、走私的內容
根據臺灣銀行調查,1933到35年,兩岸間的走私品種類繁多,包括砂糖、
乾鹹魚、魷魚、干貝、昆布、燈油及輕油、硫磺、火柴、苧麻、棉織品、絹 織品、毛織品、鞋類、煤炭、割藤、木材、硫安等。其中佔最大多數的是乾 鹹魚、火柴、棉織品、燈油及輕油、砂糖。
33此外,鴉片
34、牛腱
35等項目也 不時出現在海關緝獲的私貨當中。而上海走私品中,以人造絲、砂糖、海產 物及朝鮮人參、布類等占大多數。
36就全中國而言,走私輸入品中最重要的 為人造絲及砂糖。據推斷,人造絲的走私占中國消費額的八成,砂糖則為五
32 1918年1月22日「廈門去函」第 157號,戴一峰主編,《廈門海關歷史檔案選編( 1911-1949)
第一輯》,頁63。
33 ? 谷長紀,《台? ? 中心? ? ? 戎克貿易? 就? 》(台北:台灣拓殖株式會社調查課,昭 和17年),頁20-22。
34 1922年9月19日,「廈門去函」第294號提到:「鴉片在沿海一帶蔓延 我們已經聽到有大 量鴉片正在從台灣走私進入本省。 ”關汀號”巡艇剛剛失去在沃嶼島(Ngosu)緝獲大量私貨的 機會。」見戴一峰主編,《廈門海關歷史檔案選編(1911-1949)第一輯》,頁119。
35 1935年3月23日,「上海來函」提到:「有這樣的情報,在廈門做牛腱生意的五、六家店 鋪中有四家聯合從事通過從台灣來的民船走私牛腱進入福建的腹地。雖然他們是直接從美 國、緬甸、日本等國購買牛腱,但是通常他們是把牛腱儲藏在台灣,隨時準備按市場需求 牛腱的數量和需求的地方,從台灣走私牛腱進入福建腹地。」見戴一峰主編,《廈門海關 歷史檔案選編(1911-1949)第一輯》,頁423。
36 龍華一朗,<支那現代? 於? ? 密輸入? 打診>,《台灣時報》190號,昭和10年9月,頁 111。
成以上。
1.人造絲:人造絲的輸入關稅為每百瓩120金單位,即240元,相當於從 價稅率130%-140%。走私的大本營在華北與滿洲國交界處以及香港、汕頭、
廈門。華北方面係利用發動機船,香港則採取收買廣東官憲,利用中國軍艦 在香港裝載煤炭時大規模走私。這些走私品進入中國後,再以小包郵件包 裝,寄送到需要的地區去。其後中國開始針對小包郵件課徵關稅,但每一箱 兩百封的走私品,已省去240元左右的關稅負擔。1932年正式通過中國海關 有10,389,017斤,價額為1,140萬4,804金單位(換算為美金則為2,104萬1,863 元【1:1.845】);1933年為6,914,550斤,價額為626萬1,047金單位(換算為 美金則為1,193萬9,824元【1:1.907】),數量減少約四成。同時稅關的統計被 認 為 僅 佔 全 國 消 費 額 的 兩 成 , 其 餘 八 成 為 走 私 , 因 此 , 粗 略 估 計 , 約 有 27,658,200斤,價格 2,007萬2,880金單位,亦即4,000萬元的關稅逃漏。1934 年度的輸入額又較1932年減少五成,可見走私品充斥的情形嚴重。
2.砂糖:砂糖走私的規模與程度之大,更是令人咋舌。以1933年為例,
爪哇、玖瑪等地輸往中國、香港、台灣(再轉往中國)的砂糖數量(不含糖 蜜、角糖、冰糖、糖果)約為63萬9,000噸,但中國海關的正式輸入額中,來 自上述諸地僅有19萬噸。爪哇與玖瑪輸出中國的數量和中國海關通關的輸入 量之間的差額,雖不見得全然由於走私造成,但據估計,1933年的走私額約 為13萬4,000噸,實際上可能將近20萬噸,可以看出走私數額之大。此種走私 主要在香港及滿洲國進行,香港的方法是從台灣免稅輸入,因為這是要搬到 中國沿岸去最便利的立足點。從台灣與爪哇而來的輸入品可說是專門用來走 私到中國,而香港則是分配中心地,故輸入香港部分,除少數為香港、澳門 及廣州所消費外,泰半經由香港輸出中國。
37四、走私的代價與風險
37 龍華一朗,<支那現代? 於? ? 密輸入? 打診>,《台灣時報》190號,昭和10年9月,頁 107-9。
即便要冒著觸犯法律與生命危險,仍有無數的兩岸人民前仆後繼進行走 私活動,實在是因為走私的利潤甚為誘人。以小型貿易船為例,貨主方面的 利潤,就砂糖而言,一袋少則3-4圓,多則7-8圓;船主的運費則不問航程長 短,端視目的地航行的風險而定,通常為一袋砂糖3圓4-50錢,最低為2圓、
最高則為4圓。以總噸數35噸的發動機船為例,普通的登簿噸數為18噸,若 只載運砂糖,約可載200袋,一次航程,便可獲利700圓,故船主多半走私個 四、五趟,便可賺得相當於船價的收益。
38不過,利用走私管道進行貿易,固然可以獲取豐厚利潤,卻也必須付出 極高風險,其中最主要便是來自於官方的緝捕與海上劫掠者的趁火打劫。
(一)海盜的劫掠
海盜橫行台灣海峽由來已久,在日治以後亦未見消失, 尤其在日治中期 更為猖獗,僅 1913年7到9月,見諸記載的至少在15起以上,其中一個重要的 原因是中國爆發辛亥革命。辛亥革命以前,中國官憲對海盜取締頗為留意,
採取嚴刑峻罰處分,一旦發生海盜行為,不論情節輕重,一律嚴懲不貸,故 海盜屏息不敢出。革命之後,中華民國政出無門,秩序大亂,頓成無政府狀 態,沿岸無賴之徒,趁此機會,成群結黨,甘冒奇險,以博取海上暴利。
39這些海盜泰半出沒於廈門以北約400浬(相當於720公里)的南日島和平 海灣附近。
40他們擁有較一般商船更精良的航行工具,為利於迅速移動,海 盜船的載重量普遍不大,約在120石至200石(相當於18至30頓)間,船上配 有大砲、小銃、三叉槍、刀械、彈藥等武器,以及接駁用的舢舨。有的海盜 船會為船隻漆上上半黑紅相間、下半白的顏色,有的則在船身左右劃上四個 白色斑點,以示區別。其作案方式通常是在相中目標後,先以優勢武器加以 攻擊,待對手心生怯意後,將船駛近,由數名攜帶武器的海盜跳入對船,將
38 井出季和太,<南支那貿易? 台灣特殊貿易? 檢討二>,《台灣時報》215號,昭和12年 10月,頁35。
39 《台灣日日新報(影印版)》4753號,大正2年8月29日,「海賊取締? 就? 」。
40 《廈門海關歷史檔案選編(1911-1949)第一輯》,頁383。
船上人員全數禁閉於船艙或船底,再接手將船駛往其老巢,待船上有價值貨 品搬運完畢,便揚長而去。
41海盜劫掠對象本不分國籍,亦不問走私與否,不過中國籍戎克船對於海 盜襲擊早有防備,各船皆備有武器。而台籍船隻卻受限於稅關規定,不得攜 帶武器進出,致使正規貿易的戎克船遭劫事例屢見不鮮。
42如1913年6月,從 北門嶼出發的「泰順號」,在新竹廳紅毛港遭海盜劫走船上金錢與貨品;7月 1日,住在台南廳大竹里旗後街三百廿一番地潘石祉所擁有的「金義龍號」
從北門嶼裝載食鹽45,000斤,預備載往淡水,卻在隔日清晨於新竹廳舊港與 香山間遇上海盜,船上的食鹽、船具等被搜括殆盡,損失達540餘圓,直到 次日才獲釋;中國戎克船「福連順號」於 6月25日上午由廈門開往基隆途中,
遭遇海盜船襲擊,被十幾名年約二、三十歲的中國人闖入,連人帶船開往南 日島附近海域,船上的銀紙400括、木材6把50根、木製碗70個、苧油及其他 船具全遭洗劫一空,船員亦直到7月4日才獲釋。
43但合法業者遭劫後,可以光明正大向稅關或憲警投訴,官方也會立即出 動軍隊加以搜捕。1915年7月13日,二林支廳漁民黃發等四人,航行於大甲 支廳時,遭海盜劫走2斗5升的米及現金5圓,台中廳接獲報案後,即刻報告 總督府,總督府隨即派遣馬公海軍前往搜捕。
44反觀走私業者,若遇上海盜 遭劫,就如同啞巴吃黃蓮,投訴無門。為了自保,只能向海盜繳納巨額「通 行費」 。
45偏偏海盜常是翻臉不認人,一旦雙方起衝突,葬身大海,固屬稀鬆 平常,即使幸運獲救,恐也面臨無人願醫治或曝屍荒野的下場。類似的事件,
在廈門海關記載中屢見不鮮。1934年海關緝私艇「德星號」便處理過一件棘 手的走私命案,該艇將一艘在烏坵嶼與海盜遭遇的台灣走私帆船與傷亡船員
41 「海賊船? 取締」,《台灣時報》46號,大正2年7月,頁44。
42 《台灣日日新報(影印版)》4753號,大正2年8月29日,「海賊取締? 就? 」。
43 「海賊船? 取締」,《台灣時報》46號,大正2年7月,頁43-44。
44 「海賊船」,《台灣時報》71號,大正4年8月,頁68。
45 廈門稅務司曾經提及:「我認為,大批出沒在南日島和平海灣海面的海盜,向台灣走私分 子徵收很重的通行費,並掠奪當地的合法貿易。」見1934年6月2日,「廈門去函」,第 671號,《廈門海關歷史檔案選編(1911-1949)第一輯》,頁383。
帶回廈門港,結果傷者無人為其負擔醫療費用,死者的驗屍工作則由水上公 安局、司法部門、陸上公安局、衛生部門互踢皮球,以致於廈門海關稅務司 不得不告誡巡邏艇艇長,「如果帶來更多走私分子的屍體,必須讓他們親手 掩埋」!
46(二)官方的查緝 1.台灣方面
台灣稅關開廳之初即仿照日本稅關制度,凡船舶入港時,監視官吏先至 船上,詢問船舶的出發港口、資格、以及其他關於貨物的要件,然後由監吏 檢查,並且隨時以監視船在港內來回巡邏,以保障船舶與交通,
47至於走私 查緝工作則由專責的關稅警察負責。關稅警察的主要任務,雖在防止逃漏關 稅,但輸出入品、出港品的取締任務亦歸其所有。此外,舉凡樟腦及食鹽專 賣取締、槍器火藥的輸入取締、砂糖消費稅的取締等稅關相關事務,無一不 屬之。
及至1899年,隨著新條約實施,大幅修訂稅關官制,由於特重監視部任 務,乃在新官制中增列「稅關得於其管轄區域內之必要場所,設置稅關出張 所及稅關監視署」的規定,對走私採取更積極的防堵。 「稅關監視署」置署 長一人,以監視或監吏任之;主要職責是「承稅關長之指揮,掌理關稅警察 及犯則處分之相關事務」 。
48同年11月首先選定在清領時期動輒以入港避難及 取水名義從事走私活動而聞名的大安港、蕃挖二地設監視署。
49翌年3月增設大稻埕、梧棲兩監視署。大稻埕早為淡水港輸出入貨物集 散地,有設立監視署以檢查船舶貨物出入的需要。
50至於梧棲雖為「特別開
46 1934年6月2日,「廈門去函」,第671號,《廈門海關歷史檔案選編( 1911-1949)第一輯》,
頁383-384。
47 台灣總督府稅關,《台灣稅關十年史》,頁681-82。
48 《台灣總督府報》第588號,明治32年8月23日,頁45。
49 《台灣總督府報》第643號,明治32年11月19日,頁22;千住精一,《台灣稅務史》頁804;
台灣總督府淡水稅關編,《台灣稅關十年史》,頁78。
50 《台灣總督府報》第705號,明治33年3月4日,頁15;《台灣稅關十年史》,頁79;《台
港」所在,但因「稅關出張所」設於5里外的塗葛堀,鞭長莫及;加以梧棲 港內淤淺,漲潮時潮流甚急,待潮水稍退,瞬間即是一片泥濘,船隻亦動彈 不得,因而船到岸邊多半以竹筏接駁。由於載運困難,是以稅關檢查時,只 草草看過貨物登記書,便任由船家將貨物送上岸,遂成了走私的絕佳地點。
51
此外,位於澎湖的八罩島、漁翁島兩地,早在清國時代即是戎克船及外國 貿易船的避難寄港地,日本領台後,每月寄港船隻多達五、六十艘,恐有走 私之虞,故4月再於澎湖廳增設八罩島、漁翁島兩個監視署。
52總計到1901年 4月修訂稅關官制時,全台僅有大稻埕、大安港、梧棲、蕃挖、八罩島、漁 翁島6個稅關監視署。
由於來往本島與清國間的戎克船,經常假借躲避風浪從事走私工作;以 現有的6個監視署根本無法完全執行,故增設監視署的方案研議已久,礙於 經費及其他因素而遲遲未能施行。及至1902年10月,鑒於沿岸查緝成功與 否,對台灣鴉片行政與財政影響甚鉅,於是監視署數目大幅增加為17個,肩 負起大部分的緝私任務;同時因應行政改革的「廢縣置廳」,管轄區域也有 所變動。其中原本設立而在本次遭到廢止的僅有梧棲監視署,新設的則有東 港、金包里、許厝港、中港、通霄、五條港、布袋嘴、國聖港、灣裡港、大 林埔、枋寮、車城等12處。
53其後總督府仍認為全島關稅警察制度並不完備,有再增設監視署的必 要,1905年3月乃預先將稅關定員由200人提高到214人;
548月新增舊社、香 山、苑裡、北門嶼、赤崁、大板埒、卑南7個稅關監視署;1907年又分別在 蘇澳(宜蘭廳)、新港(斗六廳)、花蓮港街(台東廳)增設蘇澳、下湖口、
花蓮港3個稅關監視署;同時將赤崁稅關監視署遷移至桃仔園庄(鳳山廳),
灣稅務史》頁804。
51 台灣總督府淡水稅關編,《台灣稅關十年史》,頁670。
52 《台灣總督府報》第723號,明治33年4月7日,頁16;台灣總督府淡水稅關編, 《台灣稅 關十年史》,頁79。
53 台灣總督府淡水稅關編,《台灣稅關十年史》,頁79-80。
54 台灣總督府淡水稅關編,《台灣稅關十年史》,頁82。
改為桃仔園稅關監視署;另廢去大稻埕稅關監視署。
551917年,由於增設東港稅關監視署,使得監視署數目達到27個,為日治 時期的最高峰。東港原為特別開港,該年既自特別開港除名(詳第二章),
連帶廢除稅關東港支署,並成立東港監視署,在11月1日東港稅關支署閉廳 的同時,於原支署廳舍內事務開始。
56但如此一來,監視署中便同時存在兩 個東港,於是位於宜蘭的東港稅關監視署遂移至頂清水庄,並改名為清水稅 關監視署;同時,原在鳳山廳的大林埔稅關監視署也搬到台南廳紅毛港庄,
改為紅毛港稅關監視署。
571919年,原位於卑南街(台東廳)的卑南稅關監 視署遷至台東街,改為台東稅關監視署。
58隔年,配合地方制度調整,稅關 監視署所在地略做更動,但數目維持27個不變。
1923年起,稅關開始有計劃的裁撤監視署,一舉削去了香山、苑裡、七 股、桃子園、紅毛港、八罩島等六處;
59隔年再度精簡,僅留下蘇澳、社里、
金山、布袋、北門、灣裡、東港、車城、漁翁島九處;此後除了1925年將社 里改為澳底稅關監視署外,監視署數量維持精簡的原則並未改變。
60不過,日益猖獗的走私活動使得總督府從1930年起,又大舉將原已裁撤 的許厝港、中港、大安、沙山、海口、七股、花蓮港、台東等監視署恢復。
61
1932年舊港、梧棲稅關支署撤廢後,隨即比照東港增設為稅關監視署。
621934 年高雄稅關成立後,稅關監視署分別撥歸基隆及高雄兩稅關管轄,總數維持 19個,其中屬於基隆稅關有10個,高雄稅關則有9個。此外,在基隆稅關管 內的台北州基隆郡萬里庄中萬里加投字野柳設置作為關稅警察取締場所的
55 《台灣總督府報》第2220號,明治40年6月27日,頁46。
56 《台灣總督府報》第1404號,大正6年10月17日,頁59;1418號,大正6年11月4日,頁8。
57 《台灣總督府報》第1443號,大正6年12月8日,頁22。
58 《台灣總督府報》第1756號,大正8年2月5日,頁18。
59 《台灣總督府報》第2862號,大正12年2月1日,頁1。
60 《台灣總督府報》第3560號,大正14年7月4日,頁10。
61 《台灣總督府報》第1045號,昭和5年8月30日,頁65。
62 《台灣總督府報》第1688號,昭和7年12月10日,頁33。
監視所,並配置有監吏。
631936年,馬公稅關支署廢,旋改為高雄稅關馬公 監視署,使得監視署的數目再度達到20個。
641938年又在北部的台北州基隆 郡萬里庄增設野柳監視署;
65但隔年花蓮港列入特別開港,其地位提升為稅 關支署,故監視署仍維持在20個。
661941年撤廢澳底、中港、大安、沙山、
海口、七股、灣裡、漁翁島等8個監視署。
671942年再廢野柳監視署,但新增 由稅關支署改編的鹿港、東石監視署。
68至此,全台共有13處稅關監視署。
1943年港務局制度實施後,所有監視署皆廢除,改設港務局出張所及港 務支局出張所以負責原先的關稅警察任務,其名稱位置如下:
表3-1-3 1943年港務局出張所及港務支局出張所名稱及位置
基隆港務局 高雄港務局
名稱 位置 名稱 位置
蘇澳出張所 台北州蘇澳郡蘇澳街 安 平 支 局 布 袋出張所
台南州東石郡布袋庄
舊港出張所 新竹州新竹市 車城出張所 高雄州恆春郡車城庄
新高出張所 台中州大甲郡梧棲街 台東出張所 台東廳台東郡台東街
馬公出張所 澎湖廳馬公街
資料來源:《台灣總督府官報》第499號,昭和18年12月1日,頁2。
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時,基隆港務局所轄的新高出張所改為梧棲出張 所;高雄港務局將安平支局布袋出張所移往北門,其餘機構則未有變動。
69(有 關各時期稅關監視署的變動情形,請參見附錄13)
總計從1899年開始設立稅關監視署以來,經歷了前後近20次的變動,最
63 「昭和六年二月十六日稅關訓令第三號」,台灣總督府財務局,《台灣? 關稅》,頁138。
64 《台灣總督府報》第2721號,昭和11年6月28日,頁71。
65 《台灣總督府報》第3226號,昭和13年3月11日,頁27。
66 《台灣總督府報》第3699號,昭和14年9月30日,頁83。
67 《台灣總督府報》第4362號,昭和16年12月11日,頁35。
68 《台灣總督府官報》昭和17年11月1日號外,頁4。
69 台灣總督府編,《台灣統治概要》,頁433。
早時僅有兩個,此後不斷增設,1917-1923年達到高峰(27個)。對照前述稅 關查獲的走私案件長期呈現增加的情形,逐年增設稅關監視署的措施並不難 理解。不過或許是因為1921年查獲的走私案件達到高峰後,連續三年出現減 少的傾向,遂使得總督府決定大量精簡稅關監視署數目,1924年隨即縮編為 9個。但也就在此後不久,兩岸間的走私再度猖獗,1927到1931年查獲的走 私件數年年超過三百件,使得稅關不得不再度正視此問題,大量恢復前此廢 止的監視署,三○年代以後則大致維持在20個上下。雖未能完全杜絕走私,
惟走私查獲件數明顯減少,顯示台灣官方的查緝已收到一定成效。
2.中國方面
兩岸分治後,中國地方官對於台灣人民私入內地貿易的情形甚感困擾,
福州將軍曾經想藉由在台籍船隻上烙印以示區別:
擬請咨呈外務部照會駐京日本使臣,訂明以後來往中國福廈等處通商 口岸貿易之日本船,必須由台灣日本官發給牌照,不得逕由駐紮各口 岸之領事給牌,以杜貿濫情弊。其已領日本牌、懸掛日本旗之船,應 飭令該船將船式油漆別為一類,所有船名及由何處領牌之日本船,當 用大字在船旁漆書明白,并船名於船樑上用大烙為記,俾易辨別。
經外務部將福州將軍的建議轉知北京日本公使內田康哉,卻得到「礙難 照辦」的答覆。原因是:「按明治31年律令第四號『台灣船籍規則』規定,
領有執照的船隻,船桅須以赤色彩鉛包裹,船尾釘有船名板,船梁上記明執 照號頭及石數,是定章已與尋常中國船易於辨識」。所以外務部只能「通飭 沿海各處地方官及稅關釐卡,一體知照,認真稽查,以防流弊」。
7070 最早提及福州將軍的相關奏章,為林滿紅<界定台灣主權歸屬的國際條約-簽訂於五十年 前的「中日和約」>一文。惟該文係出自廈門大學陳小沖教授所抄錄的中國北京第一檔 案館保存文件。本文所引則為中研院近史所所存的「外交部檔案」中的相同文件。參見 林滿紅,《晚近史學與兩岸思維》,頁55-56。文件出處:「光緒29年正月26日收福州將 軍崇文」、「光緒29年4月26日外務部發福州將軍文」,「外務部」檔案編號02-06「航務」
函號4,宗號4「內港行船」,冊號2「日船金順益違約入內地」。編號順序請參閱中央研 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編,《外交檔案目錄彙編》(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民國成立之後,中國政府也嘗試照會日本領事,請其將台籍人民在口岸 居留者給以隨身護照,加粘相片,俾易稽查保護,不過,仍由於日本領事不 願配合而未果。
71其後,中國長期陷於內部動盪,對於走私取締更是力有未 逮,直到1928年底全國完成形式上的統一後,國民政府對緝私工作才不斷加 強。1929年起,財政部將全國海岸線管理統交由海關,翌年制定「海關巡輪 在本國領海內檢查華洋船隻應守規程」,宣佈中國海關巡輪擁有十二浬領海 緝私主權和公海追緝權。
721931年於總稅務司署內設緝私科,專門負責統籌規 劃、部署落實全國海關緝私工作,協調各關緝私事務,統一領導指揮。
731932 年廢除「會訊」制度;1934年公佈「海關緝私條例」35條,做為查緝走私的 規則。
74隨後設立海關罰則評議會,恢復海關緝私主權和走私違章處分管轄 權,在國家法權思想和民族自主精神的基礎上重新奠定海關緝私制度。
75同時為了充實設備並節省經費,總稅務司署決定只保留沿海地區各海 關,以及長江沿岸的上海及漢口,其餘各關加以廢止,並以節餘經費來挹注 沿海海關的走私取締設備。
76因此到1935年時,海關緝私科已擁有巡邏船65 隻,船員1,850人。各海關劃分各自巡邏範圍,採相互聯絡方式,特別是在青
民國80年)。
71 「台籍人民給以隨身護照俾易稽查由」,「外交部」檔案編號03-46「雜項檔」函號17,宗 號17「政治事項」,冊號1「台民出入閩省及住民外人之調查」(民國1年7月)。
72 「海關巡輪在本國領海內檢查華洋船隻應守規程」的頒布一說在1931年,見台灣總督府財 務局,《南支南洋? 關稅? 內國稅》,頁62;連心豪,<三十年代台灣海峽上走私與海 關緝私>,頁236。
73 井出季和太,<南支那貿易? 台灣特殊貿易? 檢討一>,《台灣時報》214號,昭和12年9 月,頁44。
74 其主要內容包括了走私取締官吏的臨檢搜索權(第一條)、物品及身體檢查權(第二條)、
嫌疑犯、證人等的訊問權(第三條)、職權行使上應注意的限制及義務等(第四至八條)、
罰則(第九至廿七條)、對未繳納罰金者的禁止及限制事項(第廿八條)、累犯加重(第 廿九條)、未繳納者的追繳(第卅條)、異議及決定(第卅一條)、行政訴訟(第卅二 條)、稅務司對於異議訴訟者的處置(第卅三條)等十一個部分。見台灣總督府財務局,
《南支南洋? 關稅? 內國稅》,頁62-3。
75 連心豪,<三十年代台灣海峽上走私與海關緝私>,頁236。
76 龍華一朗,<支那現代? 於? ? 密輸入? 打診>,《台灣時報》190號,昭和10年9月,頁 106。
島、廈門、汕頭、九龍、瓊州設立無線電信所,且陸地邊疆方面配置步哨,
設置防禦工事,各區並配備了搜索走私的利器──機動車隊與自行車隊。如 福建省自1934年底迄翌年一、二月,將各地汽車營業者名為「護道隊」的街 道保安隊改隸省政府保安署直轄,從事取締工作。又,1935年4月起,省政 府在沿岸小汽船及帆船出入處配置憲兵,與「護道隊」及「海關緝私隊」相 聯絡,以期徹底取締走私。
77台灣海峽既是走私猖獗之地,福建及潮、汕沿海遂成海關加強緝私工作 的重點地區。1931年五十里內、外常關裁撤後,本地區共添設海關分支關卡 20餘處。潮海、閩海兩關率先在1929和1932年組織武裝巡緝隊,增強岸上防 緝力量。1933年,總稅務司署將全國海岸線自北而南依序劃為四大緝私區,
每區再分若干附屬緝私區。其中第三區北起舟山群島,南迄廣東遮浪角,覆 蓋台灣海峽西側的福建和潮汕地區。本區以台灣為重點防範對象,以廈門關 為主要緝私巡船根據地,派駐春星、德星、專條三艘主力巡緝艦,下轄兩個 附屬緝私區,分別以閩海關、潮海關為附屬緝私巡船根據地,派駐海和、北 斗主力巡緝艦;主力巡緝艦專在外海巡緝,各關還陸續將緝獲充公的部分走 私電船改造為緝私艇,從事海岸附近及港灣內巡邏緝私,在海上形成兩道緝 私防線。本區查緝工作統歸廈門關稅務司負責管理,廈門關因此特設緝私課 專司其責。
78小型發動機船和戎克船是最容易用來走私的工具,對此,中國政府也有 防杜之道。1931年首先對小型發動機船下達限制令:禁止未滿百噸的汽船從 事海外貿易。
791931年1月17日,廈門海關隨即以告示第3號發布:「登簿噸數 未滿百噸的汽船或發動機船,今後不得在中國沿岸各港與外國間從事直接貿
77 井出季和太,<南支那貿易? 台灣特殊貿易? 檢討一>,《台灣時報》214號,昭和12年9 月,頁44。
78 連心豪,<三十年代台灣海峽上走私與海關緝私>,頁236-7;陳詩啟,《中國近代海關史
--民國部份》,頁348。
79 井出季和太,<南支那貿易? 台灣特殊貿易? 檢討一>,《台灣時報》214號,昭和12年9 月,頁44。
易,惟仍允許上述船隻在沿岸或河川從事國內貿易。若違反本告示者,其船 舶與裝載貨物一併沒收」。各地海關也紛紛發布相同的告示。由於台灣與對 岸間從事走私貿易的發動機船幾乎都是未滿百噸的小型船舶,中國政府此項 規定,目的甚為明顯。
80再者,國民政府為了嚴密監視沿海走私船隻,原本即在華北秦皇島、威 海衛、廟島及石島設民船(戎克船)管理分卡,由於收效良好,原本盤據該 地的走私業者,紛紛往香港方面移動。
81於是從1934年7月1日起,在接近台 灣的福建沿海衝要地點也設立三個民船管理分卡,嚴密盤查檢驗來往台灣海 峽的戎克船。東衝分卡位於寧德縣三都澳口的東衝島;觀音澳分卡地處台灣 海峽北口的平潭縣海壇島澳前村;東山分卡設在台灣海峽南口的東山島澳雅 頭碼頭。海關規定,從東山以南的國外地區駛往東山以北中國目的港的民船 應向東山分卡報驗;從觀音澳以北的國外地區駛往觀音澳以南中國目的港的 民船應向觀音澳分卡報驗;從台灣駛往連江縣北茭以南各地民船,只允許進 入東山和觀音澳附近海域,在其到達目的港的直接航線上,按風向、潮汐之 便就近擇一報關;從台灣駛往北茭以北各地的民船,如事先呈報中國駐台北 總領事館在其民船往來掛號簿上簽注者,可直接駛往福海關所屬的東衝分卡 報驗,否則應向觀音澳分卡報驗,違反規定者按走私論處。
82民船管理分卡設立以來,對遏止台灣海峽海上走私發揮重要的作用。走 私者不得不透過日本政府向中國有關當局提出抗議。
83但廈門海關堅持海關
80 雖然本規定並非完全針對日本船舶,其他外國船隻以及中國船隻皆一體適用,但同年2月 14日廣東海關所出的告示則將目前航行於香港及廣東三角洲之間的百噸以下汽船及發動 機船排除在外,足見此項規定明顯針對日本船舶。經過日本駐外官員再三交涉,中國同 意對於出入上海的日本漁船從1931年2月3日開始,有三個月的緩衝期;4月28日,駐紮南 京的上村領事再次向外交部交涉,結果對於停泊在青島、上海的日本漁船放寬規定,即 使在緩衝期過後也不加以取締,但是對於貿易船隻則絲毫不肯放鬆。見台灣總督府財務 局,《南支南洋? 關稅? 內國稅》,頁61-62。
81 龍華一朗,<支那現代? 於? ? 密輸入? 打診>,《台灣時報》190號,昭和10年9月,頁 106。
82 連心豪,<三十年代台灣海峽上走私與海關緝私>,頁237-8。
83 廈門稅務司提到:「我注意到7月19日《字林西報》上有一段有關來自東京的報導,說由
緝私船是在12浬界限以外攔截帆船而從未在台灣領海以內攔截,同時認為
「在海上靠攏任何船舶以查明其性質,此項權利不容爭辯,而且是依照已被 公認的國際慣例」。
84走私業者曾試圖尋找法律漏洞以規避民船管理分卡的檢 查。如1935年1月,兩艘台灣戎克船由於在進入廈門前,沒有去東山民船管 理分卡報到而被罰款。台灣同業公會提出這樣的理由:由於這些船隻掛著日 本旗,他們只被允許去通商口岸進行貿易。中國民船在一個管理分卡報到後 可以到任何地方卸貨,掛外國旗的民船沒有這個特權,因此它們應該被允許 直接去通商口岸的目的地,無須先在一個管理分卡報到。不過廈門海關則主 張有關管理分卡的章程,適用從國外來的所有民船,不管它是掛中國旗還是 掛外國旗,否則將「意味著從國外來的中國民船要被迫離開它們的航線去那 些管理分卡報到,而掛外國旗的民船卻可以免掉這樣做,這樣對掛外國旗的 有利」。
85同時上海的總稅務司也堅定的回 覆道:「民船管理分卡的章程曾經 關務署的批准,並不區分是掛中國旗的民船還是掛外國旗的民船」。所以台 灣同業公會根本沒有什麼理由提出那樣的要求,因此必須駁斥它的論點。
86就取締成績而言,亦自1933年起顯著增加,從近年海關沒收貨物與罰金 金額的累增即可窺知:
87於中國方面攔截台灣帆船,日本當局正在向中國有關當局提出強烈抗議。」見1934年7月 27日,「廈門去函」,第 678號,《廈門海關歷史檔案選編(1911-1949)第一輯》,頁 389。
84 1934年7月27日,「廈門去函」,第678號,《廈門海關歷史檔案選編(1911-1949)第一 輯》,頁390。
85 1935年1月17日,「廈門去函」,第699號,《廈門海關歷史檔案選編(1911-1949)第一 輯》,頁412。
86 1935年1月30日,「上海來函」,《廈門海關歷史檔案選編(1911-1949)第一輯》,頁412-3。
87 除本文所述外, 井出季和太文中另有一統計數字,兩者差異雖大,卻同樣顯示出1935年以 前中國海關查緝走私金額的不斷增加情形,故一併附記如下。詳見井出季和太,<南支那 貿易? 台灣特殊貿易? 檢討一>,《台灣時報》214號,昭和12年9月,頁44。
1930年以後海關貨物沒收及罰金金額對照表 單位:國幣千元 年度 1930 1931 1932 1933 1934 1935
金額 2662 2734 3675 6380 7912 7437
表3-1-4 華南各關緝獲走私貨充公變價及罰款金額統計 (單位:法幣/元)
1932 1933 1934 1935 1936 1937 1938 福海關 10,011 23,184 13,051 28,604 5,477 6,353 5,222 閩海關 104,143 180,464 170,867 505,981 134,006 70,494 47,144 廈海關 523,123 559,862 718,764 1,090,237 540,968 130,789 27,524 潮海關 389,771 468,982 450,565 410,617 401,846 260,171 324,908 合計 1,027,048 1,232,492 1,353,247 2,035,439 1,082,297 467,807 404,798
資料來源:連心豪,<三十年代台灣海峽上走私與海關緝私>,頁238。
在中國海關巡邏船的強力取締下,使得部份的走私分子不得不到馬來亞 另尋「牧場」 。
88其後,隨著中、日兩國戰爭情勢日趨白熱化,日本人逐漸從 廈門撤退,縱使大量的台灣人仍留在廈門,但由於抵制日貨的情緒,加上中 國軍隊密集進行巡邏,防止日本軍隊登陸。使得三○年代台灣海峽的走私狂 潮,在1937年8月暫時劃下了休止符。
89第二節 半合法貿易--便利屋(水客)
1930年代的中日關係惡化以及中國方面的關稅大幅提高,除了導致兩岸 間的走私猖獗外,也造就了一種新興的特殊貿易--「便利屋」(Runner)。
90
所謂的「便利屋」是指攜帶商品,往返於台灣及對岸間從事貿易的行商,
88 1934年7月27日,「廈門去函」,第678號,《廈門海關歷史檔案選編(1911-1949)第一 輯》,頁389-90。
89 8月28日的「廈門去函」提到:「截止我寫此報告的時候,直接來自台灣的走私已經停止,
形勢變得嚴峻,這是由於抑制日貨的情緒所致,加以中國軍隊現在進行巡邏,防止日本 軍隊登陸…」。不過,依照前述台灣稅關的統計,即使在 1938年,走私遭查獲案件降至 最低點,全年至少仍有72件,1939年以後更高達三、四百件,且持續到1943年方歇,足 見利之所在,即使處在戰爭期間,走私業者依舊是趨之若鶩。見1937年8月28日,「廈門 去函」,第775號,《廈門海關歷史檔案選編(1911-1949)第一輯》,頁489。
90 最早得知有關「便利屋貿易」的論述,是在林滿紅<台灣與東北間的貿易(1932-1941)>
其組成分子多半為小商人,但亦有少數擁有巨額資本。此種行業的存在雖不 如走私久遠,在中日戰爭爆發後也幾乎銷聲匿跡,不過到了1949年兩岸分治 以後,卻又以「跑單幫」的不同名稱重新活躍起來。惟因國府遷台後,對台 灣出入境管制甚嚴,所以操此業者,除少數以觀光或接洽商務為名,來往於 港台和日本間的職業旅客外,多數是持有外國護照的僑胞,以及偶而為之以 賺取學費為目的的港、澳僑生。
91換言之,這種游走於合法與非法間灰色地 帶的貿易方式,在戰後的兩岸貿易中依舊被傳承下來,只是從業人員與交易 內容因應時代不同而做了些許改變。
便利屋的存在,深刻道出中、日兩國利用關稅在華南地區從事主權角力 的情景。本節擬就當時台灣及廈門海關的相關報告及記載,先對此貿易的興 衰始末加以描述,進而在下一節與華北地區的「特殊貿易」相比較,以探究 這種在特定時空中產生的特殊貿易所具有的主權意涵。
一、便利屋貿易的興衰
「便利屋」的緣起與名稱來源已不可考,最初據說是部分台灣人與中國 人,接受兩岸商人委託,代為購入商品後再行販賣,並從中獲取利潤,惟其 發達則是1931年以後的事。1931年起,由於九一八事變的爆發,中國全境掀 起一陣排日風潮,亦即前章所述的最後一次日貨抵制運動,華南地區的日貨 抵制運動如火如荼的展開;加上1933年中日協定期滿後,中國的關稅率急速 提高,使得日本輸出中國的貿易受阻,也導致華南市場的日貨極度缺乏。然 而,當此之時,見機敏銳的便利屋業者,為了滿足多數中國民眾需求並獲取
一文中,惟該文以日治時期台灣與東北間的貿易為論述主軸,發生在華南地方的「便利 屋貿易」,僅用來說明走私之有無是東北與華南對台貿易中相當重要的歧異點,故著墨 較少。本文擬在該文的研究基礎上稍加補充,俾完整說明1930年代兩岸間的特殊貿易情 形。詳見林滿紅,<台灣與東北間的貿易(1932-1941)>,《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集刊》第廿四期,頁690-691。
91 林美伶,<戒嚴時期大陸貨走私台灣地區問題之研究(1949~1987)>,國立台灣師範大 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年6月,頁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