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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國民政府初期實施訓政的背景及挫折——軍權、黨權、民權的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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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南 京

期 实 施

挫 折

民权

、 目U 舀 1 9 2 8 年 6 月, 南 京 国 民 政府所辖 之 国 民革命军进 克 北 洋军 阀 所 据 之 北京首都, 使 中 国 结束长 期 以来 的军 阀 统 治。 年底, 东 北 军 归顺南 京 国 民政 府.分裂 十 多 年 的 中 国, 在 形 式上 趋 于 统一。 中 国 则 由国 民 党 所统 治。 依 照 孙 中 山 生 前 制 定 的《国 民政府建 国 大 纲》 的 规 定, 军 政 时 期结束, 进 入 训 政 时 期, 以为 到 达 宪 政 时 期 的 过 渡 时 期。 这年 10 月, 国 民 党 中 央 通 过《训政 纲 领》, 遂 即 开 始 实 施 训 政, 到 1 9 47 12 月开始 实 施 宪为 止, 其 间计为 19 年, 是 为 训 政 时 期。 在 此期间, 中国 政 局变化 至 多, 训政的 程 度 亦 有 变 化。 大 致 而 言, 从 1 9 28 年10 月到 1 9 3 1 “ 九 一 八” 事变以前 的 训政, 对异 议 人 士 的 限制, 极 为 严 厉; “ 九 一 八” 事 变以后 到 1 9 3 7 7 月 抗 战 前 的 训 政, 对党内不 同 的 派系及 知识分 子 的批 评, 较 取包 容的 态 度; 抗 战以后 对 国 内各党派 及 反 对 势力, 更 为宽容而 开 放。 从 这 一 变化趋 势 可以看 出 国 民 政府 在遭 遇外敌 压 迫时, 对 内限制的 尺 度, 逐 渐 由 严 而 宽, 由紧 而 松。 虽 然 出 于 形 势所 迫, 但对 训 政 的结 束, 政 权 的开 放, 仍 有 其 正 面 的作 用。 南 京 国 民 政府于 1 9 2 8 年 10 月 开 始 实 施 训, 是 在 戳 平 军 阀 割 据 与 抑 制 中共 势力 之 后, 见 于 党 权 分裂, 军权 独 大, 而强 调 党 治,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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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化 党 权, 希图消除地方军 人“ 分 治”的 局 面, 却 遭 遇 到 强 烈 的 阻 碍, 受 到 严重 的 挫 折。 终因“ 九一 八”事变 的发 生, 国难严 重, 国 民政 府的 施 政 与 人事, 势 必 有所 更 张。 其训政措施, 亦 不 同于 往昔。 从 1 92 8 10 月到 1 9 3 1 “ 九 一八” 事变以前, 国 民 政府 实 施 的训 政, 为 时三年, 这 一 段 历 史 事实, 过 去 的评 价, 有两 极 不 同 的看 法。 一 者认为 这 一 时期的训 政, 有助 于 中 国 统 一 的 巩 固, 得 以 从事 建 设, 为 宪 政 立 下 基 础。 一 者认为“ 一 党 专政” 或 为 实 行“ 个人 独 裁”, 造 成 惨 痛 的 内 战, 使 国 家元气大受 损害。 究 竟那 一 种说 法 是 为 正确? 作者 不 拟 定 位。 本 文将 就军 权(治)、 党 权(治)、 民权(治) 个 问 题 及其 关 系, 来探 讨 国 民政 府 这一 时期 训 政 的 由 来和 意 义, 及 其 背 景、 经 过 和特色, 以及 遭 遇 的阻 碍和 挫折。 最 后 则 检讨 这一 时 期训 政 的 得 失, 作 为 本 文 的结论。 至于“ 九一 八” 事 变以后 的 训政, 不在 本 文 讨 论范 围 之 内。

、训

政 的 由来与

意 义

训政源 于 约 法 之 治, 早 在 1 906 山 制 定《同 盟 会革命方 略》时, 已将其 革命程序分 为军 法 之 治、 约 法之 治与宪 法 之 治三 个 时 期。 1 914 发 布中华革 命党总 章》时, 将革命程 序分为 军政、 训 政、 宪 政 三 时 期。 与《同 盟 会革命 方略》三 时 期名 异 而 实 同。 而训 政 或 约 法之 治 皆 为 由 军政(军法 之 治)而 达 宪 政(宪法 之 治)之 过 渡 时 期。 目的 在 伸张 民 权, 节 制 军 权。 盖 清 季 革命, 原 为 民权 与 皇 权 之 争, 经 过 军法 之 治, 皇 权 既 倒, 应 为 民 权时 代。 但代之 而 起 的, 可 能 是 军 权, 而 非 民权。 因 此, 《同 盟 会 革方 略中 规 定 由军 法 而 至 宪 法

, 必 须 经 过 约 法 之 治, 藉以防 止 军 权 的膨 涨, 使 不 致 抑 制 民权的发 展。 此 在 同 盟 会 的《民 报》中述 及 孙 中山 的约 法 之 精义”, 指 出 约 法 的 作 用, 不 仅 为 推行地 方 自治, 以立 民 治的 基 础, 且 有 节 制 军 权 的 膨 涨, 以免 民 权遭 受 抑制的 作用。 其 意 义 概 略 如 下: 革 命的目, 在 争 民 权, 但 其 结 果, 未 必 能 如 所 期。 原因是 在 革 命 进行之 际, 必重兵权, 此 与 民权 常 有 抵 触。 如 抑 兵 权, 则 . 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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削 弱革 命力量而 不能 成 事;如 抑 民 权纵 兵 权, 正 是 军 政 府 所 优为者。 如 此 民 权 为 所 抑制, 不可伸, 追 革 命 成功, 要 军 政 府 解 除 兵 权, 以民权, 不 可能 之 事也。 如 何 使 军 权 与 民 权相成而 不相克, 其 关 键 所 在, 即为 革命 进 行 之际, 先定 军 权 与 民 权之 关 系。 定此 关 系, 即为约 法。 因 革 命 之 始, 必 设立军 政 府, 此 军 政 府既有 兵 事 专 权, 复秉 政 权, 譬 如 既 定甲县, 军 政 府 即 与该县人 民相约, 儿 军 政 府 与 人 民之 间的权利 和义务, 悉 规 定 之, 如 军 政 府 有 权发布 命令, 组 织 地 方 行政 机 关, 派 遣官吏 ・ ; 人 民 有 权组 织地 方议会, 监督 军 政 府 是否 循守约 法。 他日既定口县, 则与甲县 相联, 共 宁 约 法; 复定 丙县, 甲县、 乙县 又与丙县相联, 共 宁 约 法, 推 之 各 省 均 如 此。 追 革 命 成 功, 全国底定。 各县、 各 省都 有 民 意 为后盾, 军 政 府 虽欲 专 权, 亦无能 为力 了。 而国民 在 约 法 自治 的磨 练下, 已 养成 民治 的基础。 此 时 再由约法而进至宪 法, 民 权立宪 政 体, 可谓水到渠成而无 动摇 之 虑 了。 ¹ 约 法之 治, 只注 意 到 军权 与 民 权 的 关 系, 但两 者 之 间 似 乎 忽略 了 党权的运 作, 或者 是把党权并在 军 权 之 中。 即 如 辛 亥 武 昌起 义以 及 各地的光 复, 各地纷 纷 设 立 军政 府, 多 由革命党 人 或 军 人掌权, 行 军事 治理, 使军 权与党权 不分, 甚或只见军权, 而 不 见 党权, 所 谓 “ 革命军起, 革命 党消” 说, 盛行 一 时。 也 就形 成 军权 独 大 的情 况。 虽 然 有许 多政党纷纷 出 现, 从 事 议 会 的 活 动, 但一 切 政 党, 都没 有 民 众 作基础。 所有 的政党, 都与 民众不 生关系, 都成 了 水上 无 根 的 浮 萍º。 一 经 袁世 凯 的 军 事压 迫, 所 有 政党纷 纷 瓦解, 议 会 亦 随 之 消 失, 形 成 袁 氏 军 事独 裁 的 局 面。 国 民 党“ 二次革 命” 失败以后, 成 汪精 卫: 《民族 的 国民》。 见《民报》, 第 二, 2 0 一22 页。 1 90 5H 月26 日, 东 京 出 版。 收 人《国 父全集》, 第2册,410 一41 1, 改 题 为《订 定 约法 为 达到 立宪政体 的途 径》。 李 剑 农: 《中国近百年 政 治 史》, 「册,3 71 页, 台 湾商务 印 书 馆,19 7 4 年 1月, 台 十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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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中 华 革命党.颇 思 重整 党 权, 将 革命程 序 定 为军政、 训政、 宪 政 三 时 期, 而 训政 工作 一方面 要 扶植民 权, 同 时也要 提 高 党权。 其在《 华革命党总 章》规 定 训 政 时期 的: “ 以 文 明 治 理督率国 民, 建 设 地 方 自治。” 另 一 方 面 则又规 定“ 在 此 时 期 之 内, 一 切 军 国 庶 政, 悉 归 本 党负完 全 责任。” 是 为 明 确 提 出 党 治 之 始。 惜 以 兵 力、 民力 的 不足, 中华 革 命党 的 党权, 仍 难 提 升。 此 种 情 况, 一 直 到 1 92 4 年 中 国 国 民党改组, 始渐 改观。 三、

政 实

的 背

军 权、 党权、 民权 三 者, 在革 命运动 的 过 程 中, 是 不 可 忽 缺 的 力 量: 而因 三 者 运 作 程 度的不 同, 则 常形 成军 治、 党治或民 治的 政 治 局 而。 在 国 民 党改 组以前, 党权 不 振, 民权不 张, 民 初 败于 袁 氏 之 军 权; 袁亡以后, 仍 是 军阀当 道。 护 法 时 期(1917 年 至 1 9 23年), 除 号 召 部 分 国会议 员 南 下 护 法以象征 民权 的 奋 斗 外, 主 要 的 还 是 依 靠 西南 的 军 事力 量。 前 者 虽 然 有 点 民 权 的象 征, 但 这 些 议 员 并 不 能 为 民 权 而 奋 斗, 其 实际 行 为, 则是 一 群 依 附军人的政 客。 后 者以滇 系 军 人 唐 继 尧 及 桂 系 军 人 陆 荣廷 的 兵 力 为主 要 的力 量。 但 两 人 对 于 护 法 均 无 诚 意, 只是 利 用 护 法以扩 张 军权和 地 盘。 唐以滇 黔 为 基 地, 志 在四川;两 广 为 基 地, 志 在 湖南。 桂系军 人_ 且对 孙 中 山 的 护 法 军政府 施以压迫, 于 1918 年 结 合议 员 改 组 了 军 政 府, 使 孙 中 山 退 居上海 租 界, 从 事 著述。 l 92() 年 驻守 闽 南的 陈炯 明护法, 回师 广 东, 驱 走 桂 系, 并据有 广 西。 一 时 之 间, 孙 中 山 的 护 法事业, 大 有 可 为。 但陈 握 有 军 权, 野 心 勃 勃, 不 惟 不 理 护 法 事 业, 且于 1 9 2 2 6 月 对 孙实行 叛 变。 此 时参与护 法 的 国 会 议 员 则 在 直 系 军 阀“ 恢 复 法 统” 的 号 召 下, 回到 北 京集会。 在 金 钱 的 收 买 下, 于 192 3 年 川 月选 曹银 为大 总 统。 议 员 的受贿, 使 民 权跌 落 到 谷 底;桂系 军 人的专 横, 陈炯 明粤军 的 叛变, 使 军 权 的 嚣 张 达 于 顶 点。 1 9 23 初, 虽 有滇、 桂 军 将 陈之 叛 军驱 出 广 州, 孙 中山 三度回粤, 设 立 大元 . 8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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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府 统率 各军, 但军人 多不受约束, 尤 以 滇、 桂军 的跋肩为 甚。 军权嚣 张, 民权 堕落, 难为革命所 用。 因 此, 唯 有 提高党 权, 强 化 党 力, 结 合民 力, 以图制 服军权, 这是孙中山必 须 改 组 国 民 党 的 原 因。 廖 仲 恺对 此原因说明 如下: 此 次之所以改 组者, 本 有 极大 的原因, 即广州政 府三次 起 伏 及 失 败, 皆因军 人 持 权, 党 员无力, 故党之主张 无力。 假 使 广 州有 相当数 目(十万)之 党 员, 何 致 得 历 次 失 败 之 结 果!党 员本 在 民 众 之 内, 果 有 多 数 党 员, 庶足制服 军 队。 因 为徒 恃 军 队, 必 至为兵 所 制, 不能制 兵 也。 做 事 须 有力量, 一方面依 赖 兵力; 另 一方 面 须有 制 服 军 队 之力量, 即党 是也。 吾 党目前 除 少 数 干 部 外, 并 无 党员。 虽有力量, 然不过一 部 奋 斗之 历 史而 已。 此种力量固可张 罗于 一时, 但 日久必 穷 倒。 改 造吾 党, 须从下属 做工夫; 靠土层, 必 致 如广州今日 形, 徒 赖 军 队, 不过为军队 所用而 已。 这能 改造国家 栽!¹ 依孙 中 山 之 构 想, 改组 后 的 国 民党, 党 力 强 化, 一方面 可以制 服军 权, 同时 亦须 扶 植 民权。 故 在 国 民党 一 全 大会 中通 过《国 民 政 府建 国 大 纲》, 其 中对于 训政时期 的

作 规 划 至 详, 对 民权的 扶 植 亦 定 出 具 体的办 法。 例如 规 定 有: 在训政时 期, 政 府当派 曾经训 练、 考试 合 格 之 员, 到各 县 协助 人 民筹备 自 治。 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 查清 楚, 全县 土地测 量完 竣, 全 县 警卫办理完 善, 四境纵 横之 道 路 修 筑 成 功; 人 民 曾 受四权使用之 训 练, 而完 毕其国民之义务, 誓 行 革 命主 义者, 得 选 举县 官, 以执行一县之 政事;得 选 举 议 员, 以议立一 县之 法 律, 始成为 一完 全 自治之县。 (第八条) 每县地 方 自治政 府 成立之后 , 得选国民 代 表一 员, 以组 织 ¹ 廖 仲恺 在 中国 国民党 中 央 干 部会 议的报 告, 19 2 3年 此 月9 , L海 国民党 中央 干部 会议第 十次 会议 纪 录。 国 民党 中央 党 史 会藏 原 稿。 见国 民党 中 央 党 史 会 编《革 命 文 献》, 第s辑,7 7 一7 8页。 一 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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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会, 参 预中 央政 率。 (四条) 孙 中 山 对 于 依 据《建 国 大 纲来 实 施 一 训 政, 显 然 具有 充 分 的信

与决 心。 其在 192 4 年复发 表拼制 订 建国 大 纲 宣 言中 强 调: 训 政时代, 已能扶 植 民治。 虽无宪 政 之名、 而人 民所得 权 利与幸福, 已非藉宪 法而行专 政 者 所可同日而语〕 且由此以至 宪政 时 期, 所历 者 皆 为 坦 途, 无 颠 厥 之 虑。 为民国计, 为 国民 计, 莫 善于此。 本政 府 郑重 宣布: 今 后革 命 势力所 及之 地, 凡 秉 承 本 政 府 之 号 令 者, 即当以实 行 建国 大纲为唯一之职任。 改 组 后 的 国 民 党, 为 了结 合 民 力, 提 倡 民权, 所以在 党 的 各级 机 构 中, 有 宣 传、 农 民、 工 人、 青年、 妇 女等部 门 的 设立, 来组 织 和 推 动 各类 群 众运 动。 其 时 国 民 党 的 群 众 运 动, 多 为中共 党 人 居 间 运 作, 特 别是 农 民 运 动, 在 革 命政 府 号 令 所 到 之 地, 虽 表 现 有 相 当 的 势 力, 但几乎 完 全 为 中 共 所 掌 握, 进 行 其 农 村 斗 争, 与《建 国 大 纲》 所 规 定 的 事项, 颇 有 出 入。 而 且 由于 中共所进行 的 农 工 暴动政策, 也 使 国 民 党 放 弃 了群 众 运 动。 与 民众 关 系, 趋 于 疏 远, 此 对《建 国大 纲》中县 自治 工之推动, 形 成 不 利 的 影 响。 同 时, 由于 国 民党“ 容共” 之 故, 造 成 国 共之 间 不 断 的 纠 纷, 致 党 权分裂。 尤 其 在 孙 中 山去世以后, 到 1 92 7 4 月“ 宁汉 分 裂” 以 前, 约 两 年 的时 间. 国 民党 内部 有四次 严 重 的纠 纷 或 冲突。 其 一 是 192 5 8 月 的“ 廖 仲 恺 被 刺 案”, 是 胡 汉 民 与 汪精 卫的 分裂; 其 二 是 11 月 的“ 西 山 会议”, ・ 是 国 民 党人因 反 共与坚持“ 容共” 而 发 生 公 开 的分裂; 其三 是 1 92 6 年 3 月 广 州 的“ 中山 舰事 件”, 是蒋中正 与 汪 精 卫 的 分 裂; 其四是 1 92 7 4 月 的“ 宁 汉 分 裂”, 不 仅 国 共 开 始 分 裂, 也 使 国 民 党多数成 员 发 生 集体 性 的 分 裂, 以及 革 命军的 内 战。 国 民 党的分裂, 形 成 军权 独 盛 的 局 面, 其 间 的 消 长 关 系, 胡 汉 民 有 如 下 之 说 明: 共产 党的作祟, 是 党 分 裂的原因; 的 分, 是 党权 旁 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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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党 权 旁 落, 却又是军 权 所以能基 窃 党 权的原因。 ¹ 军 权 的扩张, 随北伐军事的进 展 而 造 成 军人 新的 割据之 局。 据 陈公博的观察, 认为军人 割据 传 统, 非一 时 所 能 克 服, 国 民革 命 之 北 伐, 目 的虽 为打 破 割据传统, 但新 的 地 方割 据观 念, 亦 于 北 伐 时期养 成, 广 西 和湖南是整个的 归 向革 命, 一 时谈不 上 军 民 分 治。 长 江流 域几 省虽 为力战夺取, 除湖 北外, 其 他 各 省 如 江 西、 安徽、 江 苏等 ・ , 均 在 北伐时 期 养成军 人盘据 地 方 之 渐º。 迫 北伐完成, 军 人 势 力大 为膨 涨。 当 1 9 28 年底 中国 统一 之 时, 全 国 因 军 事 势力 的分 布, 形成以下 几 个军 权 的 中心: 南京中央, 蒋中正, 第一集团 军; 封 中心, 冯 玉 祥, 第二 集 团 军;原 中心, 阎锡 山, 第三集团 军;武汉 中心, 李宗 仁, 第四集团 军;广州 中心, 李济深, 第 八 路 军, 与武 汉 中 心 接近;沈 阳 中心, 张 学 良, 东 北 边 防 军。 每一 中心 均 辖 有大量 的军 队, 除 南京 为 中央 政府外, 其余各 中 心(沈阳除 外)均 设 有政治 分 会, 代行 中央政 府 的 职 务。 此 外边 远地 区如 川、 滇、 黔、 新疆等省, 仍在 原 地军 人 的 统 治 中。 各地 不但以军 治 民, 而 且 是“ 以军 治 党”“ 以军分党”。 凡 军 事所 及 的 区 域, 党部 也跟 着变迁;凡 党 部负责人员, 无 不 有军事作其背景»。 全 国 既成军 人 分 治之 局, 为了 迁 就现 实, 也 就 有“ 分 治合作” 主 张 的提倡。 倡此说者, 以李 石曾为代 表;李 在 北 伐前, 即 曾 主 张“ 联 省自治”。 反 对“ 分治”主 张 的, 则 以 胡 汉 民 为代表。 胡 氏 希 望树立 党 的 权威, 以缓和 军权 的 扩张, 要 求 革命军的将领 能够“ 互 让”。 他 在 19 28 年 1月 致 函 两 广 将 领 黄 绍 兹 和 李深, 指 出 李 石 曾“ 分 治 合 作” 之说易 生“ 联 治” 的 误 解, 认 为“ 今日革命之 需 要, 在 恢 复 党的 ¹ 胡汉民: 《党权 与军 权 之 消长 及今后之 补救》 见 王养 冲主编: 哎三民 上义与中国革 命》,2 4 页。 中兴 学 会 出 版,19 35 年, 广 州。 º 陈公博: 炙苦笑 录》。 汪瑞 炯、 李 愕、 赵令扬 编注,2 1 8 页, 香 港 大 学出 版, L 97 。。 » 陈公博: 《今 后 的 国民党》, 原 载《革命 评论》, 19 28年 5月1 3日。 见 查建 瑜 编: 《国 民 党改 组 派资 料选编》,7 3 页, 湖 南人民 出版社,1 9 8 6 年口 以下简 称《改组 派 资 料》。 ・ 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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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个 精神, 与 主义之 实 现”。 认 为: “ 唯 互让始 能恢复革命的政治 道 德, 唯 互 让 始 能树立 国 民 党 整 个 之 威 信”;否 则,“ 但有 革命威 风, 而 以威 风 终, 其一 跟 不 振, 虽 有大 力, 莫之 能阻 矣。 ¹ 胡 之 所谓“ 革命 威 风”, 实 指军 权而 言。 胡的 主 张, 获 得蒋中正 的 支持。 其后 两年, 国 民政 府 所实 施 的训 政, 实 即 蒋、 胡合作 下 的 政 策。 四、 训

实施 的

过 与 特

南 京 国 民政府北 伐统 一 后 实 施 的训 政, 是 根据胡 汉 民 的 规 划。 19 28 6 月 3 日, 胡 在巴黎 考的 途 次, 致 电南 京 国 民 党 中央谭 延1’N (代理 国 民 政 府 主 席), 向 将 在 8 月 举 行 的 国 民党 二 届 五 中全 会 提 出《训 政大 纲。 陈 述该 案 原 则说 : 北伐 完 成, 当依 总理(孙 中山)建国 大纲, 期主义之 实 现。 审 察 内外 情 势, 深 信 今后党国发展, 不能外 如下之 原则: (一) 以党统 一 , 以党训 政, 培 植 宪 政 深 厚 之 基。 (二)本党 重心, 必求完固, 党应担发 动训 政 之 全 责, 政 府 应 担 实 行 训 政 之全 责。 (三)以五权 制 度 作 训 政之 规模, 期 五 权 宪 政 最后之 完 成。‘º 6 18 日, 胡又自柏林 向 南 京 寄 出《训 政 大 纲 提 案说 明 书》, 说 明《训 政 纲 领中所 含《政 治 会 议 纲 领》及《国 民 政 府 组 织 纲 领》的 原 则与制 度»。 是 对 训 政做 了 更 为 落 实 的 规 划。 8 8 , 国 民 党 二 届 五 中 全 会 在 南 京 开幕, 接 受 了 胡 的《训 政 大 纲》提 案。 这天, 胡 亦 自欧 洲 启 程 返 国。 8 28 到 达 香港。 广 东 地 方 将 领陈 济棠、 陈 铭 枢等要求胡去 广 州 主 持 政 治 分 会, 目的 在 维持其“ 分 治合作”的 局 面。 但 胡以为 孙 中山先 生 致 力 革命, 已有四 卜余年, 未 能 及 身使四分 五 裂 的 中国 归 于 统 一。 这 次 完 成 北 伐, 统 l 胡 年谱》,4 1 7 页 g 胡 汉 民致 谭延 阎电, 1 9 28 年63日, 国 民党 中 央 党史会藏 档。 引 据《胡年谱》,4 2 7 页。 冷 两项“ 纲领’, 的 原则与制度之 内容, 见《胡 年谱》, 2 8 一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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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 国, 事 非容易。 其次, 今 后 党 内不 能再起 纷争, 因 为1 9 2 7 年 的 国 共之争, 在 党在 国, 已遭 受 极 大 的损 失。 现大局 方 定, 军 阀余孽, 尚未 清除, 今后 至少要 先 维 持 一 个 统 一 的 局 面, 推进 今后 的 建 设¹ 。 胡之 意 见, 受 到 粤方 将领 的 尊 重。 9 3 , 胡与陈 铭枢等抵 达 上 海。 与 蒋中正、 吴稚 晖、李石 曾等连日商讨要 政。 显 然 也说服 了 李石曾取 消 其“ 分 治 合作” 的主 张, 因此, 由 胡 发 表谈 话, 将“ 分 治 合作” 正 名 为“ 分 工 合作”。 随 即 发 布《训 政 大 纲 提 案明 书》的 全 文。 于 是 齐 集 南京。 此 时 首 都政 治气氛, 顿形 融 洽。 1 0 月 3 , 国 民 党 中央常 会通 过 了《训政纲 领》及《中 华 民 国 国 民 政 府 组织 法》。 是 为 国 民政 府 实 施 训 政 的 开 始。 从 这 个《训 政 纲 领看 出 国 民 党 的地 位和 权 力大 为提 升, 充 分 显 示党治 的浓厚色 彩。 不 仅 取代了 民 权 和 民 治, 也掩 盖 了军 权和 军 治。 该《训 政 纲 领内 容如 下: 中 国 国民 党 实 施三民主 义, 位照建国 大纲 在 训 政时 期训 练国民 使用政 权, 至宪政开 始, 弼成全 民 政治, 制 定 左 之 纲领: (一)中华 民国 于i)I J政 期 间, 由中国 国民 党 全国代 表大会 代表国民大会 领 导国民, , 行 使 政权。 (二)中国国民 党全国代 表大会闭会 时, 以政 权 付 托中 国 国民 党 中央执 行 委 员会 执行之。 ( 三 ) () (四)治权之行政、 立法、 司法、 考 试、 监察 五项付 托于 国民 政 府 总 揽而执 行 之, 以立宪 政 时 期 民选 政 府 之 基 拙C (五)指 导 监 督 国 民 政 府重大 国务 之 施 行, 由中国 国民 党 中央执行委 员会 政治会议行之。 (六) (略)º 依 前纲 领, 中 央 执 行 委 员会 政 治 会 议(中央政 治 会 议 或 中 政 会)实 为 权 力 中心, 为 实 施 训 政 之 最 高指 导 监 督 机 关, 对 中央 执 ¹ 胡汉民:《党权 与军 权 之 消 长 及 今后之 补救》。 见《三 民主义与 中国革 命》,3峨 页。 º 《胡 年谱》,432 一 4 33 页。 并见《革 命文献》, 第22 辑, 3 1 6。 .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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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委 员会负责。 凡 国 民党 中央执监 委 员 及 国 民政 府委 员, 均 为 该会 议 的当 然 委 员。 其 职 权, 在 讨论 并决 议 建 国 纲 领, 立 法 原则, 施政方 针, 军事 大计;凡 国 民政府委 员、 各 院 院 长 副院 长、 各 院委 员、 各 部 部长、 各委 员 会 委 员 长、 各省 政 府 委 员 主 席 厅 长、 各特市市长、 驻外 大 使特使, 以及特任 特派 官吏 之 人选, 均 由该 会决定。 其决定 事 项, 迁 交 国 民 政府执行¹ 。 19 2 9 3月 在 南京 举行之 国 民 党三 全, 对《训政纲

以追 认, 此外 并通 过 几 项 实 施 训政的 议 案, 其 中最 要 者 为: 确 定总 理(孙 中山)所 著三民主 义、 五权宪法、 建国 方略、 建国 大纲, 及 地 方 自治 开 始实 行 法, 为训政 时 期中华 民国最 高 之 根 本 法。 举 凡国家建 设 之 规 模, 人 权 民 权 之 却本原则与 分 际, 政 府权力与 其 组织之 纲 要, 及行使 政 权 之方法, 皆须以总 理遗 教为依归。 º 是 项 议 案, 可 谓 将 国 民党 的 权 威推 到 至 高无 尚。 但也 引 起 党 内 对 训 政 问 题 的诸多争论。 依据《训 政 纲 领》及 国 民 党 中央 政 治会 议 的 职 权 规, 一 切 军 政大 计, 均须 经 由 党 组 织 的决 定, 似乎已做到 党 治 的局 面 了。 但在 实 际 方面, 北 伐后所形 成 的 地方军 权 以 及“ 分 治“ 的 局 面, 如 不 能解 决, 则 所 谓 党 治 必将 落空。 因此, 如 何来解决 这 个 问 题, 是训政工 作 中 的 最 大难题。 依 当 时 的决 策, 是 要 将 军权 集 中于 中央, 及 编遣 全 国 的军队。 据 国 民 党 三 全大会《对 于军事报 告之决 议案》: 国 军之最 高 统 帅权, 完 全 属 于 国 民 政府, 所 有 全 国陆海 空 军 之 一 切 军 政 与军 令, 完 全 属 于 中 央 最 高军 事 机 关 掌 握, 务求军 事绝 对 统 一, 使 国 家 不 蹈 从前军 权旁落、 割 据相 循 之 覆 辙。 全 国 现 有 军 队, 编 留 必 要限 《中 央 政 治 会 议暂 行 条 例》,1 9 2 8 年 10 月2 5 日。 页。 炙胡 年 谱》,4 33 一盛34。 《根 据 总理教义编 制过去一 之 法以成 政 时 期中 华民 国最 高根 本 法 案》,1 92 9 年3月 21 通过。 见《革 命文献》, 第 76 辑, 77 贞。 《革 命文献》, 第22 辑,337 一339 ‘ 贯系统 确 定总理仁要遗 教 为训 日, 国民党三全 大会 第七次 会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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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之 正 式 军 队, 其 余被 裁遣之 官 兵, 由国 民 政府制定 工兵 及 屯 垦 计 划, 分别施 行。 全 国 军 队之训 练与教 育, 实 施 三 民 主 义 化¹ 。 故全 国 军权不仅要 集于中央, 且 须党化。 国 军之编遣, 在 19 2 8完成 北 伐时, 即已着 手进 行。 当 时革命 军 的 总 额达 84 个 军, 300 个 师, 兵 员 在 22 0 万 人以上, 而 且 东北、 川、 滇 等 地 方 部 队 尚未 在 内。 军费占 国 家 年 度 总 收 入 的 78 %º。 19 29 元旦, 国 军 编遣会议在 南京开 幕, 连续会 议 至 25 日。 各重 要将领 均 到 南京出席。 争议 至 多, 可谓 不 欢 而 散»。 但所有 各 集 团 军 总 司 令、 海 军 总 司 令、 各总 指 挥, 及 其 他 高级战 时 编 制, 则已取 销。 将全 国设 为六 个 编遣 区, 办 理各地 区 军 队 的 编 逍 事宜。 预 计保 留 兵 额约 80 万 人。 军 费不 超 过 全 国 总收 入40 %¼ 。 各地 政 治分会 亦 自19 29 3 13 , 被 通 令停止 开 会, 并即 裁 撤» 。 但 这 些 过 激的措施, 迅 即 引 起各地 方 军 人 一 连 串的反 抗。 国 民 政 府实 施 训 政 后, 国 民 党 中 央 党 政 机 关 及 人 事, 亦 大 加 改 组。 首 先是 改组 国 民 政 府。 原 来的 国 府 委 员至多 且 滥。 19 28 年 10 月 改 组 后 的 国 民 政 府仅 设 委 员 17 人。 地 位 崇 高, 多 为 党 国 或 方 面 大 员。 他 们 的 名单是;蒋中 正: 国府 主 席兼陆 海 空 军 总 司 令;谭 延 间: 行 政 院 院 长;胡 汉 民; 立 法 院 院 长; 蔡元 培: 监 察 院 院 长; 戴 传 贤: 考 试 院 院长;王 宠 惠: 司 法院院长; 玉 祥: 行政 院 副 院 长, 兼 军 政部部 长;孙科:考试院副院 长; 陈果 夫;监 察 院 副 院 长; 林 森:立 法 院副 院长;张继:司 法 院副院长;应 钦: 练总 监 部 总 监; 李 宗 仁: 军 事 参 议 院院长; 杨树 庄: 海 军 部 部 长;阎 锡 山: 内政 部 部 长;李济 ¹ 《对 于军 事 报 告 之 决议 案》,1 9 2 9 年 32 7 日, 国民 党 三全大 会 第 十六次会 议 通 过 《革命文献》, 第 76 辑,1 04 页。 º 宋子文: 《确定军 费总 额 实 行 统 一 财政办 法案》 《革 命 文献》, 第22 辑,48 7 。 总 贞。 » 胡汉 民: 《北伐 及 编 遣经 过》。 《胡 年 谱》,4 蛇一443 。 ¹ 《国军 编 遣委 员会 进 行 程 序大纲》,1 92 9 年l1日。 《革 命 文献》, 第 22 辑.4 8 88一 48 9 2总 页。 ½ 《胡年 谱》,4 4 4 页 ・ 9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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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参谋总 长;张 学 良: 东 北 边 防 军 司 令 长 官¹ 。 上 列 17 名 国府委 员 中, 具有 国 民 党 中央 执 行委 员 身份者 中仅 有7 人º。 五 院院长 及 副 院 长 10 人 中有 9 人 为文 人。 凡 握有 大军 权 的将领 都名 列 其 中, 显 示 有 羁 糜 的 作 用。 西 山会 议 派 有两 人。 但 在 国 民 党 二 届 中执会 中人 数较多 的 汪精卫 改 组 派 却无 一 人列名。 就 整 个 党 政 关 系 而 言, 二 届 36 名 中执 委 中 仅 有 7 名 出 任 国 府委 员。 这种 不 协 调的现象, 是 由于 国 民党内 经 过 几 次分 裂 的缘 故。 1929 3月 三 全 大 会 产 生 了 新三届 中央执委 员 会, 使 所 有 的 国府委 员 同 具 中执委 或中监 委 的 地 位。 但二 届 36 位 中执委 中获 得 连 任 的只有 14 人。 新 任则 有 22 人»。 如与一 届 24 位 中执委 相较, 仅 有6 人当选三 届 中执委。 变动率 之 大, 显 示 国 民 党 内派 系冲突 的 严 重。 此 亦 造 成 实 施 训政的 重 大 阻 碍。

、训

实 施 的阻 碍

南 京 国 民 政府实施 训政在党务、 军事、 政 治等方 面 的 措 施, 显 然 有些 矫 枉 过 正 或操 之 过 急, 因 而 遭 到 严重 的阻 碍与 挫 折。 其阻 碍 与 挫 折, 约来自四方 面, 一 为 地 方 军 人 的反 抗, 二 为党内各派 的 反 对, 三 为知 识份 子 的 不满, 四为南京中央 内 部 的分裂。 兹分 述 之。 (一)地 方军人的 反 抗: 南京国 民 政 府 为 了 消 除 地 方 军人“ 分 治” 的局 面, 一 方 面 编 遣全 国 军 队 并 集 军 权 于 中央;同 时消 各 地 政 治 分 会, 集政 权 于 中央。 此 举 首遭 桂 系 军 人 的 反 抗。 所 谓桂 系 军 人是 指 李 宗 仁 的第四集 团 军, 及 李 济深 的第 八 路 军, 分 驻两 湖及 两 广 地区。 二李均 为 广 西 人, 北 伐初 期 分 任革命军 第七、 第四军 军 长。 ¹ 张朋园、 沈怀玉编: 《国民政 府职 官 年 表》, 第1,5 页(国民政 府 委 员会 一);54 页 (谭延 阎 内阁)。 《胡年 谱》, 4 34 º 当时 国 府 委员为二届中 执 委 者 有蒋 中正、 谭延阎、 胡汉 民、 戴传贤、 孙 科、 何 应 钦(原 为侯 补 而递补 者)、 李济 深 等7 人。 » 易正 义: 《中 国国 民党第三次 全国代 表大会之研 究》,1 61 页。 国立政治 大 学 历史研 究所 硕士沦文,1 9 9 。 年6月。 据 该文212 页73 : 若扣 除递 补 的何应 钦 及 周 启刚2 人, 连 任 者实 际只有12 人 .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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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伐后, 二 李拥 兵 数十万, 力 主“ 分治”, 对 编遣会 议颇 有 异 议。 1929 年2 , 李 宗 仁以武 汉 政 治 分 会 名 议, 改 组 湖 南 省 政 府, 并 调 兵 入 湘。 南京 中 央 挽李 济深 调解, 李藉故 推托。 遂 被扣 留 于 南京。 时值 三 全 大 会, 决定 派 兵 讨伐, 开 除 李等之 党籍¹ 。 2 6 日下 令西 征, 4 月 4 日, 中央军 占据武 汉。 两 广 方 面, 自李济深 被扣 后, 内 部 即行分 裂。 粤军将领 陈济 棠等 在 以 后 两 年 的 内战 中 支持 南 京 中 央º。 桂 系 军 人 反抗甫 经平定, 冯 玉 祥又举 兵 反 抗。 冯 所部国 民 军, 北 伐 时 加入 国 民 革 命军. 为 第二 集团军, 辖陕、 甘、 宁、 豫、 鲁等 省, 兵 数亦 最 多。 编 遣会 议 时, 亦有异 议。 中 央 讨桂时, 佯 式 中立, 桂败, 有唇 亡 齿寒 的 威 胁。 其 部 将 刘郁芬等于 5 月 巧 通 电拥 冯 为“ 护 党 救 国 军西 北 军 总 司 令”, 实 行反 抗。 以部将意 见 不 一, 失 败 走 山 西 太 原, 受 阎 锡 山 之“ 保护”。 阎 自辛 亥革 命后, 即 统 治 山西, 北 代时, 响 应革 命, 编为 第三 集 团 军, 辖有 晋、 冀、 察、 绥等省。 9 月, 阎、 冯 会 商, 决 定 举 兵 反 抗 中央。 此 时 驻 防 宜 昌 的 张 发 奎 军 亦 自由 行 动, 侵 入 湖南, 通 电指 摘南 京 中央»。 张 在 北伐时期勇 敢 善 战, 被 誉 为“ 铁 军”。 这 次 异 动, 经 湘 入 桂, 与 桂 军 会 合, 称 张 桂 军。 1 930 年 223 日, 阎、 冯、 李(宗 仁)、 张 等 45 名 将领联 名通 电, 要 求 对 国军 编遣 重 作决定¼ 。 实 即 向 南 京 中央 公 开 挑 战。 4 月1 日, 阎 在 太 原 就 任“ 中 华 民 国陆海 空 军 总 司 令”, 冯、 李(宗 仁)在 撞 关、 桂平分 任“ 副 总 司 令”。 5 月以后, 南、 北 各地 军 队对 中 央 军 展 开 激 战, 而以河 南 之 陇 海、 平汉 路 沿线战争 最 为激烈, 史 称“ 中原大战”, 此 时各 方 重 大 目 标, 均 在 争取 张 学 良 东 北 军 的 支 持。 张 自19 28 年 归 顺 南京 国 府 后, 拥 有 东北四省, 在 双 方 僵 持 不 下 的情势 下, 有举 足轻重 的 地 位。 最 ¹ 国 民党三全 大会 通 过《除 李 宗 仁、 李济 深、 白崇 禧党 籍 案》, 19 2 9年327 日。 见 荣孟源卜编: 中 国 国民党历次 代 表 大 会及中央 全 会资 料》, 上册, 68 5 。 光明日报 出版 社,19 8 4。 º 《年谱》, 4 5 。一 45 1 » 郭廷以: 《中 华民 国 史事日志》, 第三, 93一4 94。 中 央研 究院 近 代史研 究 所印, 1 98 4。 台北。 ¼ 《胡年谱》,4 7 。 一 刁71 。 郭廷以: 《中华民国史事日志》, 第二册,5 臼一 5 5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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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则 在 9 18 日通 电支持 南京。 阎、 冯 背腹 受敌, 迅告 失 败。 “ 中 原 大战” 遂结束。 从此张 学 良的军权, 进而 扩 及 华 北各省。 (二)内各 派 的 反: 国 民 党 自1 9 2 4 改 组 到 1 9 28 年 北 伐 统 一, 历 经 两 届 中央。 由于 经 过 几 次的分 裂, 大 致形 成 为 三 个 派 系, 即 西 山 会 议 派、 武 汉 的左 派及 南 京 的中派。 西 山 会 议 派通常被形容 为“ 右 派”, 多 为一 届 中监委。 曾受到 广 州 二 全 大 会 开 除 党籍 或 其他 的 处 分。 三 全大会 时, 多 予恢 复 党籍, 且 有部 分人 员 当选 三 届 中央 执 监 委 员。 亦 有 部分人员 因政治原因 而 被排除者。 武 汉 的 左 派以汪精卫 系 为 主。 武 汉分 共后, 以反 对 南京 中 央特 别 委 员 会 之 故, 主 张 在 广 州 举行 二 届四中全 会, 到 粤 的 中央 委 员 除 汪 精 卫 外, 尚 有 顾 孟余、 陈公博、 何 香 凝、 王 法 勤、 陈树人、 甘 乃 光、 王乐 平、 潘 云 超、 朱 雾 青等。 这就 是后 来所 谓 的“ 粤 方委 员”¹ 。 汪 为 控 制 广 州, 命张发 奎 发动 事变, 驱走李济深 和 黄 绍 兹 的势 力。 因 中 共乘机 暴 动, 汪、 张 备 受各 方指 责, 在 粤难以自存。 蒋去 职, 汪 出 国, 桂 系 势力大张, 军权 左右一 切。 蒋、 汪 虽 有 一 度合作之 意, 桂系 极 力 反对。 其 嚣 张 之 势, 无 视 于 党权之存在。 1928 ,“ 粤方委 员” 成 立“ 中国 国 民 党改 组 同 志 会”于 上海, 通 称 改 组 派。 三 全 大 会 产 生 新 的 中央 执 行 委 员 会 时, 除改 组 派 的 首 领 汪 精卫 列 名 外, 其余无 一 当 选。 汪 及 改组 派 的 陈公博、 顾 孟余、 甘 乃光四人 且

别 受 到警告及 开 除 党籍的 处 分。 故 反 对 三全 大 会 者, 以改 组 派 最 为强 烈, 彼 等认为

民 党 三 全 大 会代表 的产 生, 极 不 公 平。 根 据一项比较 确 实 的 计 算, 在 33 6 表 中, 只有87 人是 选举 产 生 的, 合全人数 的 24 % 弱; 其余 2 7 9 人, 都是 指 派 圈 定 的, 合全 数 的 76 % 强º。 所以这 次 三 全 大 会, 不 仅 受 到 改 组 派 的 反 对, 甚 至 非 改 组 派也 有 反 对 的。 例 如 由汪 精 卫 领衔的 否认三 全大会的宣 言 ¹ 陈公 博: 谬芳笑 录分,1 62 页。 º 《国民党上 海 特 别区分 部 联 合 会 办 事处告民众 书》, 原见《民意》周刊 234。 《改 组 派史 料》,1 7 。 页。 , 9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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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说: 在本党 第三次 全国代 表大会 之召集, 以为真正 代 表 民意 之大会一开, 或 使真正 民意可 以表 现, 党的危 机可 以挽回 。 乃 现 在 中央历 次 所决定之 全国代 表大会 选 举办法 及 各 地 代 表 产 生法, 益促 成 本 党 之官僚 化而使民众失望。 依照 该代 表 选 举 法 与 代 表 产生法, 将近百分之八 十之代 表, 为中央所 圈定与指 派, 将 本党民主制度 之 精 神, 蹂 确殆尽。 ¹ 西 山 会 议 派 人 士 虽已获 得 三 全 大 会 的“ 平 反”, 但 仍 有 部 分 人 士 牵 人 派 系 纷 争而难于 自拔 者。 例 如 在 国 民党 内有 历 史地 位 的 谢 持因参加 支持桂系 的特委 会 而 被 排 除, 其 自述 有云: 余 被 举 为 中央特别委 员会 委 员兼 常 务 委 员, 又被 举为 国 民政 府 委 员。 数月乱 作, 全党又分, 斯 时 党 员门户 之见未 除, 竟 有不惜 栖 牲 人 命以快一 己之大欲 者。 退 居 上海, 所不能 忘者党 之 事 耳! 而南 京大张 标 语, 打倒 谢 持, 提 案中 央 组 织惨 案 委 员 会。 各 种印刷刊物, 风 起 云 涌, 一时 是柞 黑 白, 尚可问哉! 沪居 不易, 生计迫人, 赖陈鸿 轩、 徐可亭、 邹 海滨、 许 汝为诸 公 之 接 济, 十八 年 赴 北 平, 因时事 之关系也。 十九 年阎百川、 冯 焕 章两 同志 举 兵与 南 京 战于豫 普, 党人 之组 织 扩大委员 会于北 平, 余 被举为中央 扩 大委 员会 委 员, 又被 举为 国民政 府 委 员。º 谢 氏早年 追 随 孙中山, 毕生参与革 命, 为 孙 中 山 极 信 任 之 同 志。 因 与桂 系军 人接近 而 见 弃者, 谢氏 不 过 其 中之 一 而已。 在 共 同 不 满南京中央 的情 绪 下, 虽 有 派 系 之 间 的 矛 盾, 也 有 结 合共 同 反 对 势力 的可 能。 故在 军事 上 有“ 中原 大战”, 在 党政上 有 北 汪精1了13 人 发J几 最近党 务 政 治宣言》, 否认 三全 大 会。 1 9 2 9年31 1 日。 《改组派资料》,1 55 页 列名者除汪外, 尚有 陈 公 博、 恩 克巴图、 柏文蔚、 何 香 凝、 王 法 勤、 白云梯、 王乐平、 朱霎 青、 陈 树少、、 陈璧 君、 郭 春涛、 潘云超 等人(均 为二届中 委)。 谢 持: 天风懈 涛馆六 卜白述》, 193连9 。 《革 命人物 志》, 第 8, 3 17 。 国民 党 中央 党 史会 编 印。 台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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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扩 大 会议” 和“ 国 民政 府” 的 出 现。 按改 组 派与西 山 会 议派 原 不 相 容, 军 人 阎、 冯 之 间 素有矛 盾, 汪、 张(发 奎)与桂李(宗 仁)曾有 冲 突, 今以南京厉行 党治 训 政, 悉遭排斥, 形 成彼等一致 之 反 对, 其联 合阵 线之 成立 , 有水 到 渠成之 势。 在 军 事方 面, 阎、 冯 在北, 张、 桂 在 南, 故 在 1 9 30 5 月 以 后, 对 中央 形 成 南 北 夹击之 势; 在党政方 面, 于 7 月 13 日组 成“ 中 国 国 民党中央 党部 扩大 会 议”( 简称 扩大 会 议), 委 员 约 30 人, 网罗 各派 系 的中坚 人 物。 常务 委员 为汪 精卫、 赵戴文、 许崇 智、 王 法勤、 谢持、 柏 文蔚、 茅祖 权。分设 组织、 宣传、 民 众训 练三 委 员 会, 每会 设 委 员 五 人¹ 。 9 月1 , 由扩 大会 议推 定 阎 锡 山、 唐 绍 仪、 汪精卫、 冯 玉 祥、 李宗 仁、 张 学 良、 谢持 为“ 国 民政 府” 委 员º。 以召 开 国 民 会议 公布约法为号召。 以张 学 良举 兵 入关, 迅 即 星散。 但其 国 民 会 议 与公布 约 法的 政 治号召, 却使 南京方面 处 于 困 境。 在 思 想理 论方面, 对南 京所 造成 的 压 力, 不 在军 事武 力 之 下。 例 如 汪在 8 8 日草拟 的《扩 大会 议 宣 言中所出 的七 大 主 张, 实 系 针对 南京方面 训政的缺 失, 其要 义 是: 又1) 国民 会 议 为孙 中山教 国 之唯一方 案, 党 治不特不 因国 民会 议而生扦 格, 且因此日。 (2)训 政 时 代 必 有 约 法, 扰 之 宪 政 时 代 必 有 宪 法。 人民权 利 始 有 保 降。 (3) 地 方 自治而 不使 民 众 参 加, 则自治 没有 意 义, 亦无 民 主可言。 (4 )军 权 高于 一 切, 而党政日益 混淆, 中央党部、 国民 政 府 皆形同虚 设。 (5)训 政以来, 以中央党部 代 替国民 会 议, 以各 级 地 方 党 部 代 替 各 地 方 会 议, 一切措 施, 皆以一党 专 制 之 名, 行一人 专 制之 实。 此 为 民主政治之大敌。 ¹ 《扩 大会议 的组 织 机 构》,19 30 年8月7 。 《改 组 派 资 料》8 8 5页。 º 《扩大 会 议 通 电》,1 9 30 年9l 日。 《改 组 派 资 料》.55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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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曲解 党治, 一 切官吏非 党人不用, 此不但 使 人视党 为 干禄之工具, 而导 致 党 员官僚 化, 且 党外 人 才, 屏 之党外。 (7) 建国 大纲, 采 均 权制度, 今 中央用集 权 之 名, 行个 人独 裁之 实。 ¹ 素对孙 中山 思 想 及 中 国 革命史 富 有研究 的西 山 会议派邹鲁 对 于 南 京方 面 的 训政的 缺 失, 亦 有 批 评。 认 为 训 政 时 期 必 须 有 约 法, 理 由如下: (1 ) 可 于同 盟会宣言 中见, 其言曰: “ 第 二 期为约 法 之 治, 凡 军 政 府 对于人 民之 权 利 义 务, 及 人 民 对于军 政 府 之 权利 义务, 悉 规 定于约 法。” (2 ) 可于革命方略见之, 其言曰 : “ 二 为过 渡 时 期, 在此 时 期, 施行约 法, 战 事停 止 之日, 立 即领布 约 法, 以规 定 人 民 之 权 利 与 义 务, 与 革 命 政 府 之治权。”( 3 ) 可于 孙文学 说见之, 其言曰 : “ 训 政 时 期, 须颁布 约 法, 以之 规 定 人 民之 权利 义务, 与 革 命 政 府 之统 治权。” 总 上 所言, 可知“ 训政 时期不须约 法” 之言不 当。 º 依 据 南 京 国 民党三 全 大 会 的 决 议, 确 定 孙 中山“ 遗 教”为训 政 时 期 中华 民 国 最 高 之 根 本大 法, 而 汪、 邹之 意见, 均 在“ 遗 教” 之内, 不 仅 使 南京 方面难以 自解, 也 颇 能 得 到 一 般 社 会 的 同 情。 (三)知 识 分 子 的 不 满: 中 国 近代知 识分 子 倾 向西 方 民 主 自 由 思想, 显已成 为时流 潮, 对 于政 府当 局 的 批评, 亦 多 以此 为 标 准。 国 民 政府的训 政 与 党 治, 与民 主自由制度 相衡 量, 显 有相 当 距 离, 自易 引起 知 识分 子 的不 满。 其 间 可以胡适 等人 为代 表。 胡 在 早 期 与 国 民 党 人 颇 多 交 往, 亦 有 文 字 上 的讨 论。 在 北伐初 期及 国 共分 裂 时, 对 国 民党 持 以 肯 定 的 态 度, 希 望 国 民党 带来 中国 新 生 的 局 面。 追 国 民政府 实 施 训政与 党治, 渐 感 失 望。 其 开 始 表示 强 烈 的不 满, 是 国 民 党三 全 大 会 时, 有 上海 代 表 陈德徽 向大会提 出《严厉 处 置 反 ¹ 汪精卫: 《扩大 会 议 宣 言》,1 930 年88 日。 《改 组 派 资料》,3 79 一383 页。 º 邹 鲁《回顾 录》, 下册,3 63 页。 三民书局 出版。 台 北。 并见《胡年谱》5 0 3。 ・ 9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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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 分子 案》。 该 案大意是 说法 院往 往 过 于 拘 泥证据, 使反 革命 分 子 容 易 漏 网。 因 此 该 案主 张:“ 凡 经 省或 特别 市 党 部 书面 证 明 为 反 革命分 子者, 法院或其 他 法 定 之 受理 机关应 以 反 革命罪 处 分 之。” 云云。 胡 在 报 上 看 到 这 个 提 案, 实 在 忍 不 住 了。 便 写信给 国 民 政府 司 法 院长 王 宠 惠说: 先 生 是研究法 律的专门学者, 对于此种提 案, 不知作 何 感 想?在 世 界 法 制史 上, 不知 那一世纪那一 文 明民 族 曾经 有 过 这 样一种 办法, 笔之于书, 立为 制度的吗?¹ 上 案 在 国 民 党三 全大 会虽 未 成 立, 但 大 会所通 过 的《确 定 训政时期 党、 政 府、 人 民行 使政权 治权 之 分际 及 方 略 案》对于 人 民 的 权 利, 仍 由党 的机构 加以限制, 规 定: “中 国 国 民 党最 高权 力 机关, … …于 必 要 时, 得就于 人 民之 集 会、 结社、 言论、 出 版等自由权, 在 法 律 范 围 内 加 以 限 制。” 又“ 中华 民 国 人 民 须 服 从 拥 护 中国 国 民党, … …始 得 享 受 中华 民 国 国 民之 权利。’, º 这 些 忽 视 民 权 与人 权 的 规 定, 在 自 由主 义 的 知识分 子 看 来, 不 免 有 违 反 时 代 潮 流 的 感 觉。 胡 氏 即 在 《月 月刊》上连续 发 表文章, 对 国 民 党 方面 的 措 施, 提 出严 厉 的 批 评。 主 要 的 有下 列 几篇: 人 权与 约 法》, 22, 19 29 4; 我 们什么时期 才 可以有 宪法》, 24, 19 2 9 6;知 难, 行亦 不 易》, 同 前 卷期;《新文 化运 动与国 民》,2 卷 6、 7 期合刊,19 2 9 年 10 。 胡 氏 的批 评, 相 当 激 烈。 例如 在《人权与约 法》文 中列 出多 事 实, 指 出 南 京 国 府 保障人 权命令 的 虚 伪。 在《我 们什么时 期 才 可以 有宪 法》文 中指 出: “ 我 们不信无宪 法 可 以 训政, 无 宪法的训政只 是 专 制。 我 们深 信 只 有 实行 宪 法 的政府, 才配 训政。” 难, 行 亦 不 易》更 尖 锐 的 指 出: 胡 适致王宠惠(稿),19 2 9 年3月26 日。 《胡 适 来 往 书 信选》, 上册,s n 一512 页。 中 华 书局香 港 分局出 版,19 8 3 年。 以下简称《胡 信选》。 国 民党 三 全 大 会 通 过《确 定 训 政 时 期 党、 政 府、 人民行 使 政 权 治 权 之 分 际 及 方 略 案》,1 9 2 9 年321 日。 《革 命 文献》, 第76 辑, 83 页。 . 9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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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班 没 有 现 代 学术 训 练的人, 统 治 一个没有 现 代 物 质 基 础的大 国家, 天 下的事 有 比 这 个 更 繁 难的吗?要 把 这 件 辛办 好, 没有别的 法子, 只有 充 分 请 教 专, 充 分运用科 学。 然而行 易之 说, 可 以作一班不学 无 米的军 人、 政 客的护身 符! 此 说不 修 正, 专家政治 决不会 实 现。 ¹ 胡适 的批评, 曾受政府当 局 的查禁。 却获 得 其他 知识 分子 的 共 鸣。 例如张孝 若致函胡 氏说: 时局 搅到这地 步, 革命 革出这 样子, 谁 都 梦想不到的。 而 率实一方面, 确 是愈趋 愈下。 防 民之 口, 甚于防川, 现 在政 府 对 老百性, 不防口, 简 直 是 封口 , 都 是敢 怒而 不敢 言。 … …最 痛 心的, 从 前是官 国、 兵国、 匪国, 到 了现 在, 又加 土 党国, 不知 中华几时 才 有 民国呢?º 蔡元培致胡 函, 认为 胡的“ 大著” 《人 权 与 约 法“ 振瞬发聋, 不 胜 佩服。”» 知识 分子对于“ 国 事” 似 乎 处 于 无奈 之 中, 一位山 西 大 学 国 文教授 马小进作 有“ 打油诗” 以嘲 时 局: “国 事 真是 丢 那 妈! 近来心事乱如麻。 从 来不山 西醋, 来看佳 人郭艳 霞。”¼ (四)南京 中央内部 的分 裂: 南京 国 民 党中央在 军 事上 既 然 取 得 胜 利, 各 派反对势 力 受 到暂时 的抑制, 但真正 的 问题并 未解决。 为了消除反对者政治 的藉口, 南京国府主 席蒋中正 于结束 战事 之 后, 乃 于 1930 年 10 月 3 由开封前 线致 电国 民党, 提议召开 国 民党三届 四中全 会, 以 确 定 召集国 民 会议之 议案, 其 中包括制定 训政时期之 约法 问题。 此 议使 胡汉 民 大 加反 对。 其反对 的 主 要理 由, 此 不仅接 受了反叛 者 的主 张, 也 是推 翻 了三 全 大会的决议。 在 n 月 15 日的一次 全 会会 议 中, 为 了制定 约 法 问题, 胡与其 他与会 ¹ 吴相 湘: 《胡 适“ 但 开 风 气 不 为 师” 》, 见《民 国百 人 传》, 第一册, 156 页. 传 记 文 学 出 版 社,1 9 7 1 年。 台 北。 º 张 孝若致 胡 适,1 9 29 年7月31 日。 《胡信选》, 上册, 525 一526 。 » 蔡 元 培 致 胡 适,19 29 年6月10 日。 同前 书, 517 页。 ¼ 陈 公 博: 《苦 笑 录》,2 4 7 页。 马 为广西人, 曾任 扩 大 会 议 秘 书。“ 郭 艳段” 为 戏 剧 名 伶。 .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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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起 了强烈的争执。 这天, 参与全会 的 张 群 突 向全 会 提 出 长 达 万 言的 议案, 要求速 开 国 民会 议制 定 约 法, 并 列 举 了 五 项 理 由。 节 略 如 下: (1) 速 开 国民 会议制 定约 法, 为孙 中山的遗 教, 徒为倡乱 者 所 阻, 转以归罪 中央;今 纵 接纳反 对者 之 意见, 各国政治家 或 政 府不无 先例。 (2) 为使 党 与 人 民 之 关 系渐 臻 密切 , 舍国民会议外, 别无 他 途。 (3) 国 民会议 目的, 在将 本 党 建国 的 主义 政 纲 提出公 认, 期 得国民的赞助, 实 为 增 进 党 与国民团结之方法。 (4)训 政 时 期 应 行 约 法, 在 同盟会 之四纲宣言、 孙文学说 及 中国革命 史 均 有 说明。 (5) 三全大会决议确 定 总 理 各 种 遗 著为训 政 时 期 之 根 本 大法, 但 其 中亦有不少不含 法 律 性 质。 ¹ 胡对上 项说 明颇 为震 怒。 李石曾、 吴 敬恒 等 则 支持 上 项 提 案, 曾发 生 激 烈的 争论。 全 会最 后 的决议是 先 召集国 民 会 议, 制定 约 法 的 问题缓议º。 张 群 的 提 案, 李 石曾、 吴 敬 恒 的支 持, 实 际 则 站 在蒋中正 方面 说 话。 胡 则 坚持 反 对, 实际 则 为 否 定蒋的 意 志。 演变的 结果, 蒋、 胡 的分 裂 与冲 突竟至 发 生 了, 1931 2月 28 日的 晚 间, 胡 应邀到蒋 的总 司 令 部 与蒋发 生 激 烈 的 言 词 冲突 后, 遂 由警卫 人 员送 往 汤 山 “ 休息”, 即一 般所谓 的“ 汤 山事 件”。 在 此 同 时, 胡 辞 去 国府委 员 及 立 法 院 长。 胡受此 刺激, 血压 增 高, 情绪 激动, 于 3月8 日回南京 双 龙巷 寓 邸, 但无行动自由»。 胡 辞 职后, 召开 国 民 会议制定 约 法 即 经 国 民党 中央常 会 顺 利 ¹ 《胡年 谱》, 4 9 349 4。 原 据 党 史会 藏国民党三 届 四中 全会 原 件。 º 同 前注。 并 见周 幸峨、 陈 红民: 《胡 汉民评 传》,2 2 1 页。 广东人 民出版 社,19 8 9 年。 » 关于“ 汤山事 件” 经 过, 胡 汉 民撰有《革 命 过 程 中 之 几 件 史 实》, 原 载《东 方 杂志》三十 周年 纪 念 专号。 , 9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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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并 积 极从事约 法 的 起 草工 作。 经 过 为 时 两 个 月 的筹 备, 国 民 会议 即 于 5 月 5 日开 幕, 12 日通 过 约 法。 但这 项 约 法对 于 过 去 的 训 政, 似无 影响或有所改变。 但“汤 山 事 件” 却引发 了更 为严重的政 潮, 造 成宁粤之 间长期的分裂。 原 被冲散 的“ 扩大会议” 部分人 士 如 汪精卫等, 再度聚 集 广 州, 与新加 入 的“ 反蒋” 人士, 在 广 州成 立“ 非 常会议” 与“ 国 民政府”, 使西 南 又 回复 到“ 分 治” 的局 面。 两年多来 的党 治 努 力, 似告幻 灭。 胡 氏 本人 后 来 亦 曾承认 19 2 8年以来的训 政“ 没 有 党 治, 只 有军 治”;“ 既 然 是 军治, 便非 民 治, 更非 党 治。 军 治 的帐不 能 写 到 党 治 的 帐上 来。”¹

南京 国 民政 府 初 期 实 施 训政的 目的, 原 期以党权及 党 治来 削 减 北 伐 时 期 所形 成 的 军 权 膨 涨 与 地方 军 人 分治的 局 面, 其所 表现 的 特色 不 仅 大 胆 的以党权代替 民 权, 且 集 军 政 大权于 中央, 在 新 的 党政 组 织 中, 过 于 忽 视 不 同 派 系 的地 位。 这 在 中国 久 经 战乱之 后, 像是 一 剂 猛 药。 但 由 于打击 的 层 面 过 广, 结 果促 成不 同 派 系 的联合 反抗, 同 时也 使 具有 民 主 自 由观 念 的 知 识 分子 发 出 不满 的言论, 更 助 长 了 反 对者 的 声 势。 南京 国 民 党 中央 在 镇 压 反 对者 的行 动上, 取 得 军事的 胜利 之 后, 显 然 有 意 调 整 训政的尺 度, 对 反 对 者 的 主 张 予 以采 纳, 但 不 幸 引起南京 国 民 党 中央 内 部的 分裂, 发 生 了“ 汤 山 事 件”。 不 仅 使西南地 区 回复到 军 人分治 的局 面, 且 因 东北 军进入 华 北 之 故, 也 使北 方 地 区 出 现 更大 的 军 治 局 面。 两年多来的 训 政 努 力, 似 乎 完全 落 空。 两 年 内战之后, 发生“九 一 八” 事变, 竟无抵抗 而 丧 失 广 大 国 土。 致 南 京 国 民 政府和 国 民 党 的声 誉, 在 国 人 心 目中, 大 为降低。 而 训政的评 价, 常为 史 家所 垢病。 平 情 而 论, 孙 中 山在 其《建国 大纲中所 规定 训时期 的工, 是 由下 而 上, 由县 而 省 而 至 中央, 是 以 民 治为 基 础 的。 南京 国 民政 ¹ 胡汉民: 《党权与军 权之消长 及 今后 之补救》。 见《一 民 主 义与 中国革 命》, 50 页。 . 1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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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 在北伐后 所 实 施 的训 政, 是 由 上 而 下, 而 且只在中央, 不 到 省 县, 是以党 治为构 想, 与《建 国 大 纲的 精神, 颇 不 相 同。 这 并 非 规 划 者 的 疏 失, 而 是 由于 当时形势所迫。 因为在 军 权 决定 一 切 的 情 况 下, 民权 既 不 可期, 惟 有希 图 以 党 权来平 衡 军权, 以党 治 来 取代军 治, 未尝 不 是 较为 切合实 际 的选择。 但 不 幸 的, 国 民党的本 身既 是四分 五 裂, 互 相 对抗。 党人 之 间 的 意 见, 既 多 分歧, 则 又 依 恃 军 人 为 工 具。 要 想 藉训 政来提升 党权, 推行 党治, 来 消灭 军 权及 改变既成的 军 治 局 面, 显 然是 很 困 难 的。 正 如 孙 中山 早 年在《约 法之 精 义 说 的: “ 既借兵 权之 力, 取 政府 之 权 力以为己有矣, 则 其 不 能 解之 于 民者, 骑虎之 势也。” 又 云: “ 中国 革命 成 功之 英雄, 若 汉 高 祖、 唐太 宗、 明 太祖 之 流, 一 丘 之 貉, 不 寻 其以致 此之 由, 而 徒 斥 一二 人 之 专 制, 后 之 革命者, 虽 有高 尚之 目的, 而 其 结果 将不 免 仍 蹈 前辙, 此 宜 早 为 计 者也。”¹ 辛 亥革命之 际, 未 行“ 约 法 之 治”;北 伐之 际, 未 行 《建 国 大 纲的训 政 工作, 造 成 军 权独 大的 既 成 事 实, 事后 要 其让 出 既 得 之 权力, 不 可 能 之 事也。 (责任编辑:王也 扬) (作 者蒋永敬, 台湾政治大学历 史研究所教授) ¹ 见《国父全集》, 第2, 4 1 1。 . 1 0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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