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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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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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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黃琳棋

電話:03-3322101*7593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桃教高字第110005378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六 (376735100E_1100053781_ATTACH1.pdf、

376735100E_1100053781_ATTACH2.pdf)

主旨:轉知有關教育部86年3月28日台(86)人(一)字第 86030517號函、86年6月5日台(86)人(一)字第 86054323號函、88年10月6日台(88)人(一)字第 88111715號書函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88年9月13日八八教 中(人)字第88530297號書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6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61961號函辦 理。

二、查「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條、第18條、第22條及「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設置辦 法」(以下簡稱教評會設置辦法)第8條,均明文規定教評 會審議教師之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之決議比 例。

三、次查教評會設置辦法第3條規定:「(第1項)本會置委員5 人至19人,其組成方式如下:一、當然委員:(一)校長

檔  號:

保存年限:

3

1100004295

■■■■■■

人事室 ■■■■■■■110/06/22 09:09

■■■■■■■

有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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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二)家長會代表一人。(三)學校教師會 代表一人。……。二、選舉委員:由全體專任教師選

(推)舉之。(第2項)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 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第5項)本會委員 之總額、選舉與被選舉資格、……,應由學校訂定,經校 務會議通過後實施。」,未規範教評會委員中學校教師會 代表1人須未兼行政職務身分之教師始可擔任。另就擔任教 評會委員之被選舉資格業已授權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 過後實施。

四、再查教育部92年11月24日台人(一)字第0920167966號書 函敘明,教評會當然委員中之未兼行政職務或董事之教師 會代表1人,自應列入「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 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之規定人數。

五、有關旨揭函釋分別因規範教師會不可指派擔任行政工作之 教師擔任教評會之教師會代表、留職停薪等人員不宜被選

(推)舉為教評會委員或後補委員、衡酌教評會決議比例 依校務會議予以提高、及教評會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 不包括教師會代表等事由,未合上揭現行教師法、教評會 設置辦法及函釋,應予停止適用。

六、檢附教育部原函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 置辦法函釋停止適用一覽表」各1份。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桃園美國學校除外)、本市各私立國中小 (桃園美國學校除外)

副本:本局國中教育科(含附件)、本局國小教育科(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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