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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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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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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藥事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藥物,指藥事法所稱之藥品及醫療器材。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獎勵對象為國內之藥物製造廠及從事藥物研發之自然人、

法人、機構或團體,其研發成果符合本辦法之獎勵條件者。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之獎勵條件如下:

一、國內自行研發,取得國內(外)專利,在我國或其他先進國家首先 上市之新發明藥物者。

二、取得國內(外)專利之授權,在國內研發,所生產製品為我國或其 他先進國家首先核准或上市之新發明藥物者。

三、國內研發之未上市藥物,取得國內(外)專利或授權,且經核准在 國內(外)進行臨床試驗研究,有具體成效者。(人體試驗階段一 、階段二或階段三,各階段得分別提出申請獎勵)

四、國內研發或製造藥物,有重要且具體之市場成效者。

五、國內研發或製造藥物以進步性,取得國內外專利,且對藥物製造工 業發展有具體貢獻者。

六、國內研發或製造之新原料藥、賦形劑、醫療器材材質、零組件,對 提昇我國藥物製造工業有顯著貢獻者。

七、引進國外先進科技,於國內研究並產製生物製劑藥品,對國人疾病 之醫療有顯著貢獻者。

八、國內自行開發新設備裝置、製程或分析檢驗方法,對改進藥物製造 或檢驗技術有重大成效者。

九、配合中央衛生或工業主管機關政策,推動本國藥物製造工業發展,

提昇藥物研發水準,績效卓著者。

第五條 為審議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應組成藥物研發審議會(以下簡稱審 議會)

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中央工業主管機關 、科技相關代表、學術機構、工業界之代表及有關學者共同遴選組成。

審議會由委員相互推選一人為主席。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審議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獎勵對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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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議各項獎勵申請案件。

三、核定獎勵名額及核給獎勵點數。

四、其他依本辦法應經審議會審議之事項。

第六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應由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再由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

前項之申請審議,每年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增加辦理次數。

第七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並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之受獎勵者,得頒給獎狀或獎金 ,獎金額度依下列標準計點核給之獎金:

一、符合第四條第一款之條件者:六十點至一百點。

二、符合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條件者:五十點至八十點。

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至第八款條件之一者:三十點至七十點。

四、符合第四條第九款之條件者:二十點至五十點。

每點獎金之數額,按年由中央衛生及工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之獎勵經費,由下列財源籌措:

一、中央衛生及工業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二、產業界捐贈之回饋金。

三、私人或團體指定用於本辦法獎勵之捐助。

第九條 遇二個以上獎勵對象,為相同之發明或研究,分別申請獎勵時,應就最 先申請者獎勵之。二個以上獎勵對象共同申請獎勵時,其所受獎勵為該 共同申請人所共有。

第十條 獎勵對象符合第四條之獎勵條件者,得由相關公、協、學會等團體推薦 或直接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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