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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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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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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 考 須 知 應 考 須 知 技能檢定 技能檢定 技能檢定 技 術 士

喪禮服務 技 術 士 技 術 士 喪禮服務

喪禮服務

(2)

考友社服務辦法………2

喪禮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10

喪禮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22

喪禮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法規………27

喪禮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試題………5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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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務 辦 法

(4)

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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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營 理 念 經 營 理 念

服 務

誠 信

專 業 服 務

誠 信

專 業 服 務

誠 信

專 業 服 務

誠 信

專 業 服 務

誠 信

專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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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務 事 項 服 務 事 項

社 員 服 務

函 授 服 務

面 授 服 務 社 員 服 務

函 授 服 務

面 授 服 務 社 員 服 務

函 授 服 務

面 授 服 務 社 員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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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授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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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授 服 務 辦 法 面 授 服 務 辦 法

目 的

服 務 期 間 服 務 事 項

參 加 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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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結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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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喪禮服務技術士

技能檢定簡介

(12)

喪禮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喪 禮 服 務 人 員 技 術 士 簡 介

前 言

我國是一個重視孝道的 國家,為了安頓亡者的 軀體與靈魂,並撫慰生 者

,很早便發展出一套完備的喪禮儀節供亡者子孫遵循。喪禮的舉行使個人情 感得以抒發,透過喪禮儀節與喪服的實踐,達到慎終追遠、養生送死有節的 目的。

喪禮是我們生活文化精 神的寶貴傳承,傳統喪 禮中教孝、報恩、盡哀 、 重倫理、強調傳承之基本精神,是我們必須恪守和堅持的。以「禮」和「孝

」為基礎,再加上符合現代需求的「殯葬自主.性別平等.多元尊重」新時 代核心價值,便讓現代喪禮有了最合宜的內涵。

今人所謂「禮儀師」, 應是在「喪葬禮儀」, 或是「殮、殯、奠、祭 」 這一部 分的 「達 人」 ! 英文稱 為「 Funeral Director」,也就是喪葬禮儀的指 導者。目前社會上對「禮儀師」的認識,一般應是「喪葬事務的委任者」。

也就是當家裡有親人身故時,協助喪家辦理各項喪葬事務的人。這個人必須 熟悉各項喪葬禮儀、地方喪葬習俗及相關宗教規範,並且要有能力提供喪禮 規劃及鳩工執行相關工作,協助喪家圓滿完成喪禮的人。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6條:具有禮儀師資格者得執行下列職務:

一、殯葬禮儀之規劃及諮詢。

二、殯殮葬會場之規劃及設計。

三、指導喪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

四、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司儀。

五、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項目。

未取得禮儀師資格者,不得以禮儀師名義執行前項各款業務。

據此,禮儀師應是一名 喪葬事務的資訊提供者 、指導者、規劃者及執 行 者。負責和喪家溝通,並協調和辦理喪葬事務。為了落實「禮儀師」證照制 度,內政部積極推動《殯葬管理條例》修法,於民國101年7月1日正式公布施 行的修正條例中,改為第46條規定禮儀師資格規定,並公告《禮儀師管理辦 法》。

「105年度喪禮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定於1月5日至14日(乙級、丙級)、

8月30日至9月8日(乙級)分二梯次報名,3月20日(乙級、丙級)、11月6日(乙級) 分二梯次考試,有志擔任禮儀師工作之考友,請把握機會,儘早準備!

(13)

喪禮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殯 葬 服 務 業 簡 介

一、禮儀師與殯葬服務人力

一般所稱的「殯葬業」或「殯葬服務業」,就實務而言,應分為「殯葬設 施經營業」與「殯葬禮儀服務業」兩種。「殯葬設施經營業」是指經營殯儀館

、墓園、納骨塔等殯葬設施的業者;「殯葬禮儀服務業」為協助喪家辦理各種 喪葬事項的殯葬禮儀服務業者。而「禮儀師」則是一場喪禮的規劃與指導人,

隸屬禮儀社(公司)。喪葬事務的各工作及服務人員,都是在禮儀師的指揮下

,共同圓滿一場喪事。

一場喪禮所需的人力相當多,包括接體、豎靈、入殮、靈堂布置、誦經、

法事、告別式接待、扶棺出殯……等,一批批的工作人員得有條不紊地依序進 出喪家或會場服務,這些由禮儀師調動指揮的人員,其實都是獨立於禮儀社之 外的業者。包括:救護車、殯葬服務人力、式場布置、花卉布幔、靈車、宗教 誦經法事及用品百貨…等。這些殯葬禮儀服務業的周邊行業業者,他們服務的 對象雖是喪家,但客戶主體是各禮儀社(禮儀師)。他們與禮儀社(禮儀師)

彼此雖是獨立的經營業者,但彼此相互間長期配合,成為很有默契的殯葬服務 團隊。

這些殯葬服務業的周邊行業工作人員,也是屬殯葬禮儀服務人員的一環。

一般人若要進入殯葬服務業,其實也可以從這些工作開始。例如需要工作人員 最多的「殯葬服務人力」公司,其所屬人員包括接體人員、遺體洗穿化人員、

入殮工人、抬(扶)棺工人及出殯奠禮會場的禮生或接待人員等,都有接觸殯 葬禮儀事務。若經過一段時間的學習,也能逐步成為禮儀師。

二、禮儀師角色的特質和素養

禮儀師的工作是要面對甫喪親的家屬,也扮演著喪家與禮儀社間的對話 窗口。在禮儀師的實務經驗中,經常遇有喪家兄弟姐妹或子女不合,意見不 同情形。或是其他親友有各種意見,干擾各項喪葬工作的進行。也常有許多 其他競爭同業的比價或詆毀者。面對這些挑戰,禮儀師應有其角色扮演的特 質和素養。

「禮儀師」的角色,有幾項要求:

(一)豐富的專業知識。

(二)良好的溝通能力。

(三)優秀的設計規劃和指導執行能力。

(四)具有同情心和同理心。

(14)

喪禮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三、成為禮儀師要件

豐富的專業知識與實務 經驗是一名禮儀師最基 本的要求。因此,禮儀 師 從學員、助理到禮儀師,一般都要1至3年的學習時間。在實務上,一般人要 成為禮儀師有三種學習管道:

(一 )進 入 有 規 模 的 大 型 禮 儀 公 司 , 從 學 員 、 助 理 開 始 學 習 , 協 助 執 行 各 項喪葬事務。並經由檢定考試,逐步成為禮儀師。

(二 )進 入 傳 統 的 禮 儀 社 , 從 清 潔 、 打 雜 開 始 , 到 接 體 、 豎 靈 、 入 殮 、 抬 棺等各項喪 葬工作。 經 一段時間的 學習後, 成 為獨立接案 的禮儀師

,或自立門戶開設另一家禮儀社。

(三 )進 入 殯 葬 人 力 公 司 , 從 接 體 工 人 、 靈 堂 布 置 工 人 、 入 殮 工 人 、 扶 棺 工人、禮生 、接待人 員 等工作開始 ,接觸殯 葬 業,瞭解各 項喪葬事 務後,轉任禮儀師。

坊間許多的「殯葬禮儀 研習班」、「禮儀師養 成訓練班」或「喪禮服 務 人員證照輔導班」等職業訓練課程,可視為喪禮進修課程或證照檢定考試的 輔導課程。結業後,仍須經過實務學習的養成,才能勝任禮儀師職務。

四、禮儀師應有的認識

現今之禮儀師已不是舊 時的葬儀社人員,不僅 要熟悉臺灣各地方的喪 葬 習俗和做法,對於傳統的喪葬文化,以及各項喪葬禮儀、儀節,都要深入瞭 解其意義和源由。在《殯葬管理條例》裡,「臨終關懷」與「悲傷輔導」是 禮儀師的職務之一。然而「臨終關懷」與「悲傷輔導」是一門專業的學科,

沒有專業的學習和訓練,難以執行。因此,不斷的進修和學習,充實自己的 學識和技能,實是一名優秀禮儀師應有的認識與作為。

而禮儀師服務的對象,與其說是喪親家屬,不如說是甫失去生命的亡者

。因此禮儀師應以尊重生命,尊重亡者的態度,秉持赤子之心,無欺於家屬 及亡者,竭盡心力,協助家屬護送亡者最後一程。

禮 儀 師 證 照 取 得

依照「禮儀師管理辦法 」規定,具備下列資格 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 請核發禮儀師證書:

一、領有喪禮服務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二、修畢國內公立或立 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殯葬相關專業課程二十 學 分以上。

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 年七月一日以後經營或 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 實 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二年以上。

禮儀師證照取得後,其 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 期滿前六個月內,還要 檢 具在六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學校、團體,完成專業教育訓練

(15)

喪禮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30個小時以上證明文件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禮儀師證書。

至於申請禮儀師需修畢殯葬專業課程20學分,其課程內容需跨三個科學 領域,包括:

一、健康科學領域─殯葬衛生學 二、社會科學領域─殯葬管理學 三、人文科學領域─殯葬文化學

殯葬禮儀服務人員如果沒有具備「禮儀師」資格,即以「禮儀師」名義接 案或進行服務,或是在名片上印有「禮儀師」頭銜者,則依法規可處罰新臺幣2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他 有關申請需檢具之文件及程序、禮儀師證書之效力、禮儀師證書有效期限、期 滿換證、應完成專業教育訓練及逾期後換證之規定、禮儀師證書污損、破損、

遺失或滅失時,得申請換發或補發之程序等,詳見《禮儀師管理辦法》。

工 作 內 容

禮儀師之工作隨亡者及其家屬的宗教信仰、性別、年齡、居住地(城、鄉)

、 籍 貫 (出生地或祖籍)、社經地位、教育背景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主要 服務項目如遺體處禮、治喪流程規劃、告別式布置、喪禮安排、喪葬儀節諮 詢等,其主要工作項目如下:

一、臨終關懷、生命禮儀諮詢規劃、接體與理體服務。

二、生命禮儀的整體安排與規劃、設計,以符合客戶需求。

三、生命禮儀儀式的工作分派。

四、禮儀價格的估算與收取。

五、與喪家討論訃文的設計與印製、決定葬法與埋葬地點。

六、喪禮後續相關的作七、做旬、做百日等專業服務。

七、提供家屬的悲傷輔導、心理輔導。

八、喪葬文書的撰寫與指導。

禮儀師主要工作內容是 根據親屬與禮儀公司簽 訂的合約內容來執行工 作

,主要工作流程在禮儀師與親屬簽定完合約後,將按照親屬的意思將靈堂設 置在禮儀公司內或者是家中。禮儀師會協助在門前貼嚴制或慈制以向左鄰右 舍示喪,並會協助親屬印製好訃文以便告知親朋好友。在過程中,親屬需要 和尚或牧師,禮儀師都會協助聯絡。禮儀師會聯絡帶看人員開車載親屬去選 購往生者將來要下葬或安放的地方,並聯絡洗殮師和化妝師幫往生者在告別 式前進行清洗遺體和化妝,協助親屬圓滿進行整個告別式的流程,並在告別

(16)

喪禮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喪 禮 服 務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簡 介

喪 禮 服 務 職 類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一、喪禮服務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之目標,在制定喪禮服務人員技能檢定 之方式及內容,並建立喪禮服務人員所需「技能」與「知識」的基本標準

,以提供喪家優質的喪禮服務品質。

二、本規範依專業技能範圍及操作專精程度分為乙、丙二級,均明確規範其應 具有之操作技能與相關知識,分別定位如下:乙級為能統籌規劃並指導喪 禮服務執行之人員,丙級為能正確操作及執行喪禮服務基礎工作之人員。

三、本規範乙、丙二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其分別如下:

(一)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項目包括「臨終服務」、「初終與入殮服務」、

「殯儀服務」、「後續服務」、「服務倫理」等五項。

(二)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項目包括「初終與入殮服務」、「殯儀服務」、

「服務倫理」等三項。

喪 禮 服 務 職 類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 96.07)

級別:丙級

工作範圍:運用喪禮服務的基礎技能與相關知識,能正確操作及執行喪禮服務工作。

應具知能:應具備下列各項知識及技能。

工 作 項 目 技 能 種 類 技 能 標 準 相 關 知 識

1.初終與入殮 服務

(1)洽商服務事 宜。

(1)能清楚說明服務項目與喪禮 流程。

(2)能正確提供喪禮產品與服務 價格。

(3)能明確說明消費者明權利與 服務。

(1)生死、宗教及禮 俗知識。

(2)產品與價格知識

(3)溝通技巧知識。

(2)接運遺體。 (1)能正確準備與掌握接送遺體 明時、地、物。

(2)能清楚說明接運遺體應注意 衛生事項。

(3)能清楚瞭解與完成接運遺體 明作業流程。

(1)包含主要宗教在 內明初終禮俗知 識。

(2)公共衛生法令與 知識。

(3)包含主要宗教在 內明初終禮俗操 作技巧。

(17)

喪禮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3)潔淨遺體。 (1)能正確準備與完成洗、穿、

化作業流程。

(2)能清楚瞭解與說明洗、穿、

化應注意事項。

(3)能清楚瞭解與說明洗、穿、

化禮俗規定。

(1)遺體處理相關宗 教禮俗知識。

(2)遺體處理相關衛 生知識。

(3)遺體處理洗、穿

、化知識。

(4)布置靈堂。 (1)能正確瞭解與準備搭設靈堂 明時、地、物。

(2)能正確搭設靈堂與擺放物品

(3)能正確瞭解與說明靈堂祭拜 流程及動作。

包含主要宗教在內 明靈堂布置知識與 技能。

(5)協助申辦相 關法規文件

(1)能清楚瞭解與說明所需法規 文件項目、用途及數量。

(2)能正確瞭解與完成所需法規 文件明申請程序。

(1)殯葬政策與法規

(2)死亡文件申請作 業程序。

(6)處理入殮流 程。

(1)能正確準備與擺設入殮器物

(2)能清楚瞭解與執行入殮禮俗 規定。

(1)包含主要宗教在 內明入殮禮俗與 流程知識。

(2)入殮衛生知識。

2.殯儀服務

(1)說明行喪流 程。

(1)能清楚瞭解與說明各明行喪 程序。

(2)能清楚說明各明行喪應注意 事項。

包含主要宗教在內 明行喪禮俗與明程 知識。

(2)協助弔唁與 守靈。

(1)能清楚瞭解、說明弔唁與守 靈明禮俗、流程及動作。

(2)能確實說明守靈與弔唁應注 意事項。

弔唁、守靈禮俗與 流程知識。

(3)辦理行喪協 調與發喪作 業。

(1)能清楚瞭解與說明行喪協調 及發喪作業。

(2)能正確協助家屬分配各明行 喪工作。

(1)行喪協調知識。

(2)發喪作業知識。

(18)

喪禮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4)撰寫喪葬文

書。

(1)能清楚瞭解與說明喪葬文書 明明類、禮俗規定及使用時 機。

(2)能正確撰寫與校對訃聞及祭 文。

(1)喪葬禮俗知識。

(2)喪葬文書知識。

(5)布置奠禮場 地。

能正確準備與布置奠禮場地及擺 放所需器物。

奠禮禮俗知識。

(6)協助奠禮儀 式。

(1)能清楚瞭解與協助奠禮流程

(2)能清楚瞭解與說明奠禮流程 應注意事項。

奠禮流程知識。

(7)執行移靈儀 式。

(1)能正確準備與完成移靈器物 及程序。

(2)能清楚瞭解與說明移靈應注 意事項。

移靈禮俗知識。

(8)執行發引安 葬。

(1)能正確準備與完成發引安葬 所需器物及流程。

(2)能清楚瞭解與說明發引安葬 應注意事項。

發引安葬知識。

3.服務倫理

(1)遵守專業倫 理。

(1)能具備同理心,良好服務形 象、態度與溝通。

(2)能合理提供服務項目與價格

(3)能確實尊重喪家權益與隱私 權。

(4)能確實訂定殯葬服務契約。

(1)社交禮儀知識。

(2)喪禮倫理知識。

(3)悲傷輔導知識。

(2)熟悉喪禮服 務相關法規

(1)能清楚瞭解應遵循明殯葬管 理法令。

(2)能清楚瞭解應遵循明公共衛 生法規。

(1)殯葬管理法令。

(2)公共衛生法規。

(19)

喪禮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級別:乙級

工作範圍:具備喪禮服務的專業技能與知識,暸解喪禮服務內容的緣由與流程,清楚 說明並指導喪禮服務正確執行。

應具知能:應具備下列各項技能與相關知識

工 作 項 目 技 能 種 類 技 能 標 準 相 關 知 識

1.臨終服務

(1)提供臨終服 務諮詢。

能正確瞭解與提供臨終服務。 臨終關懷知識。

(1)協助臨終宗 教服務。

能正確瞭解與提供臨終宗教服 務。

臨終宗教服務知識。

(3)提供臨終悲 傷輔導。

能正確瞭解與提供臨終悲傷輔 導。

臨終悲傷輔導知識。

2.初終與入殮 服務

(1)洽商服務事 宜。

(1)能指導並示範說明服務項目 與喪禮流程。

(2)能正確示範提供喪禮產品與 服務價格。

(3)能明確說明消費者明權利與 服務。

(1)生死、宗教及禮 俗知識。

(2)產品與價格知識

(3)溝通技巧知識。

(2)接運遺體。 (1)能清楚說明並正確指導如何 準備與掌握接運遺體明時、

地、物。

(2)能正確指導並示範接運遺體 應注意之衛生事項。

(3)能清楚說明並正確指導如何 完成接運遺體明作業流程。

(1)各明初終禮俗知 識 。

(2)公共衛生法令與 知識。

(3)各明初終禮俗操 作技巧。

(3)潔淨遺體。 (1)能指導及正確示範如何準備 與完成洗、穿、化作業流程

(2)能清楚說明及示範洗、穿、

化應注意事項。

(3)能清楚說明並正確指導洗、

穿、化禮俗規定。

(1)遺體處理相關禮 俗知識。

(2)遺體處理相關衛 生知識。

(3)遺體處理洗、穿

、化知識。

(20)

喪禮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4)布置靈堂。 (1)能清楚說明並正確指導如何

準備搭設靈堂明時、地、物

(2)能正確示範搭設靈堂與擺放 物品。

(3)能清楚說明與正確示範靈堂 祭拜流程與動作。

(1)各明靈堂布置知 識與技能。

(2)各明宗教禮俗知 識。

(5)提供臨終服 務諮詢。

(1)能清楚瞭解與說明所需法規 文件項目、用途與數量。

(2)能正確指導完成所需法規文 件明申請程序。

(1)殯葬政策與法規

(2)死亡文件申請作 業程序。

(6)處理入殮流

(1)能清楚說明及正確指導如何 準備與擺設入殮器物。

(2)能正確指導與示範入殮禮俗 規定與程序。

(3)能清楚說明入殮應注意事項

(1)入殮禮俗與流程 知識。

(2)入殮衛生知識。

3、殯儀服務

(1)規劃與執 明行喪流程。

(1)能清楚說明與指導各明行喪 程序。

(2)能清楚說明各明行喪應注意 事項。

(3)能規劃與示範各明行喪流程

各明行喪禮俗與流 程知識。

(2)協助弔唁與 守靈。

(1)能清楚說明及正確指導弔唁 與守靈明禮俗、流程及動作

(2)能確實說明守靈與弔唁應注 意事項。

(3)能正確示範弔唁與守靈流程

弔唁、守靈禮俗與 流程知識。

(3)辦理行喪協 調與發喪作 業。

(1)能清楚說明與指導行喪協調 及發喪作業。

(2)能正確協助家屬分配各明行 喪工作。

(1)行喪協調知識。

(2)發喪作業知識。

(21)

喪禮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4)指導與撰寫 喪葬文書。

(1)能清楚說明喪葬文書明明明

、禮俗規定及使用時機。

(2)能正確示範撰寫與校對訃聞 及祭文。

(3)能指導撰寫喪葬文書。

(1)喪葬禮俗知識。

(2)喪葬文書知識。

(5)設計與指導 奠禮場地。

(1)能正確指導與示範布置奠禮 場地及擺放所需器物。

(2)能設計與指導奠禮場地。

奠禮禮俗知識。

(6)熟悉與執行 司儀技能。

(1)能正確瞭解司儀技能。

(2)能正確執行與示範司儀技能

殯葬司儀知識與技 巧。

(7)規劃與執行 奠禮儀式。

(1)能正確指導與示範如何安排 奠禮流程。

(2)能清楚說明奠禮流程應注意 事項。

(3)能正確示範奠禮相關動作。

奠禮流程知識與技 能。

(8)執行移靈儀 式。

(1)能正確指導與示範如何準備 完成移靈器物及程序。

(2)能清楚說明移靈應注意事項

移靈禮俗知識。

(9)執行發引安 葬。

(1)能正確指導與示範如何準備 完成發引安葬所需器物與流 程。

(2)能清楚瞭解與說明發引安葬 應注意事項。

發引安葬知識。

4.後續服務

(1)提供祭禮諮 詢與服務。

(1)能清楚瞭解與說明各明祭禮 流程。

(2)能正確提供各明祭禮服務。

(1)各明祭禮知識。

(2)各明宗教儀式知 識。

(2)提供後續關 懷。

(1)能清楚瞭解與說明後續關懷 服務。

(2)能正確提供後續關懷服務。

(1)後續關懷知識 (2)悲傷輔導知識。

(22)

喪禮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5.服務倫理

(1)遵守專業倫 理。

(1)能具備同理心,良好服務形 象、態度與溝通。

(2)能合理提供服務項目與價格

(3)能確實尊重喪家權益與隱私 權。

(4)能確實訂定殯葬服務契約。

(1)社交禮儀知識。

(2)喪禮倫理知識。

(2)熟悉喪禮服 務相關法規

能熟悉並正確引用及說明服務 所需相關法規。

(1)殯葬管理法令。

(2)公共衛生法規。

(3)消費者保護法。

(4)民法親屬繼承相 關法律。

(5)遺產稅法及保險 給付等相關法規

(23)

喪禮服務技術士

技能檢定簡章

(24)

喪禮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報 名 日 期

一、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灱第一梯次:105年1月5日至14日。(乙級、丙級) 牞第三梯次:105年8月30日至9月8日。(乙級) 二、即測即評及發證:全年度辦理。

學 科 測 試 日 期

一、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灱第一梯次:105年3月20日。(乙級、丙級) 牞第三梯次:105年11月6日。(乙級)

二、即測即評及發證:全年度辦理。

報 名 程 序 重 點 說 明 一、報名表購買

灱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於販售期間至全國之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便利商店、0K超商購買。或至 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檢定服務窗口、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各縣市簡 章 販 售 點 ( 販 售 期 間 可 電 洽 05-5360800 詢 問 或 逕 至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skill.tcte.edu.tw)或洽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技能檢定專案室。

牞即測即評及發證:

可先至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 http://www.labor.gov.tw /快速考證區/即測即 評及發證,下載簡章。或至全國之統一超商(7-11)或各即測即評學科測 試 、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承 辦 單 位 等 通 路 購 買 ( 逕 至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www.etest.org.tw/evta)。

二、報名資料準備

灱報名表正表及副表各欄位請以正楷詳細填寫並貼妥身分證影本及2年內1吋 彩色正面半身脫帽照片一式2張(不得使用生活照),字跡勿潦草,所留資 料必須正確,以免造成資料建檔錯誤。

牞報名所需資格證件請詳閱簡章內容,並檢附所需資格證件影本,另申請免 試 學 科 或 免 試 術 科 者 , 請 檢 附 102、 103、 104年 度 已 取 得 學 科 成 績 及 格 或 102、103、104、105年度已取得術科及格成績單影本(成績單影本需記載 分數或及格文字),不須檢附資格證件。

犴身心障礙、學習障礙或智能障礙須提供協助者、符合口唸試題申請資格者

(限定職類)、特定對象及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申請免繳報名 費者,請另填申請表;報名時未檢附申請表者,不得事後申請。

三、報名方式

灱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郵寄報名表件

杕通信報名:請報檢人詳細填寫報名書表並檢附資格證件影本,於劃撥報 名費用後,檢附收據正本,連同報名資格證件一起寄出。

杌網路報名:請於完成網路報名後,自行下載列印報名表(正表與副表)

及繳費單,進行繳費程序,並將完成繳費之繳費單收據正本 黏貼於報名表,連同報名表及資格證件影本一起寄出。

牞即測即評及發證:現場報名為原則,親自或可委託他人代為報名。

四、繳納報名費及核發准考證 灱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確認報考職類級別並先行繳費,資格審查通過後,依通信地址寄送准考證

( 未 收 到 者 , 請 來 電 洽 詢 05-5360800 或 自 行 於 網 站 http://skill.tcte.edu.tw 列印「准予考試證明」,即可視同准考證)。

杕報名費用:

①乙級:一般報檢人:2,920元、

申請免試學科者:2,800元、申請免試術科者:270元。

②丙級:一般報檢人:1,920元、

(25)

喪禮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申請免試學科者:1,800、申請免試術科者:270元。

※應繳費用=報名費用+ 25元寄送准考證之掛號郵資。

杌繳費方式:

①超商繳費。 ②統一超商ibon列印繳費。

③郵局繳費。 ④ATM繳費。

牞即測即評及發證:

現場繳費或依各承辦單位繳費方式。測試日起始日前10日內收到准考證(

未收到者,務必聯繫承辦單位)。

相 關 服 務 資 訊

主辦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服 務 項 目 : 受 理 報 檢 資 格 查 詢 、 全 國 術 科 測 試 及 發 證 事 務 工 作 地 址 : 40873台 中 市 南 屯 區 黎 明 路 二 段 501號 6樓

網 址 : http://www.labor.gov.tw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服 務 專 線 : 04-22599545 服 務 電 話 : 04-22595700 轉

全 國 檢 定 303、 333、 351

特 定 對 象 補 助 101、 113、 120、 122、 127、 128 即 測 即 評 學 科 與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113、 120、 122、 127、 128 學 術 科 成 績 單 合 併 發 證 357

補 發 成 績 單 301 技 術 士 證 請 領 451~454 技 術 士 證 補 證 、 換 證 411 懸 掛 式 證 照 450 丙 ( 單 一 ) 級 參 考 資 料 購 買 456

全國技能檢定報名及學科測試承辦單位 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

服 務 項 目 : 受 理 報 檢 全 國 報 檢 資 格 諮 詢 、 學 術 科 報 名 及 學 科 測 試 地 址 : 64002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大 學 路 三 段 123-5號

網 址 : http://skill.tcte.edu.tw 免 費 洽 詢 專 線 : 0800-360-800 傳 真 專 線 : 05-5379009 服 務 電 話 : 05-5360800轉

技 檢 職 類 諮 詢 521~529 簡 章 洽 購 207 報 檢 人 資 料 變 更 529 准 考 證 及 繳 費 收 據 補 發 529

承辦單位 即測即評學科測試各承辦單位

服 務 項 目 : 受 理 報 名 、 報 檢 資 格 諮 詢 、 即 測 即 評 學 科 測 試 、 准 考 證 、 繳 費 收 據 及 成 績 單 補 發 、 成 績 複 查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請 參 閱 正 式 簡 章 。 或 上 http://www.etest.org.tw/evta查詢。

承辦單位 即測即評及發證各承辦單位

服 務 項 目 : 受 理 報 名 、 報 檢 資 格 諮 詢 、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學 術 科 測 試 及 發 證 、 報 檢 人 資 料 變 更 、 准 考 證 、 繳 費 收 據 及 成 績 單 補 發 、 成 績 複 查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請 參 閱 正 式 簡 章 。 或 上 http://www.etest.org.tw/evta查詢。

協辦單位 即測即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

地 址 : 105台 北 市 松 山 區 八 德 路 3段 2號 6樓

(26)

喪禮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學 科 測 試 地 點

「喪禮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地點限北部地區、中部地區、南部地 區、東部地區,實際測試考區以准考證通知為準。

※術科測試地點以學科測試地點(非報檢人住址)為分配依據。

※主要學科測試地點表,請參閱正式簡章。

一、所有考場位置表及試場配置圖將於測試前3天於網站公告(含術科測試採筆試 非測驗題,查詢網址為 http://skill.tcte.edu.tw),測試當天並張貼於各學科測 試地點。

二、測試當日上午8時起,開放考區供應檢人查看試場位置,惟不得進入試場。

三、若原填寫之測試考區無法容納報檢人數或考區因故異動時,將另行安排測試 地點,實際測試地點以准考證通知地點為準。

測 試 當 天 時 間 說 明

測 試 類 別 測 試 時 間

學科測試 丙級:上午9:50入場,10:00~11:40測試。

乙級:下午13:50入場,14:00~15:40測試。

術科測試 不限假日,由術科試務辦理單位於測試前10天掛號通知,但 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學、術科測試日期同一日,但不一定安排於同一間試場應試。

報 檢 資 格

一、丙級:報檢人年滿15歲或國民中學畢業。

二、乙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灱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 時以上,或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2年以上。

牞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 明,或高級中等學校在校最高年級。

犴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為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上、二年制及 三年制專科、技術學院、大學之在校學生。

犵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400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3 年以上。

玎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2 年以上。

甪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1600小時以上。

癿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以上,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 同等學力證明。

穵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400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1 年以上,且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网接受相關職類技術生訓練2年,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2年以上。

艸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2年 以上。

艼具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或大專校院以上在校最高年級。

芀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6年以上。

檢 定 方 法

每一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均分為學科測試與術科測試兩階段完成,試題均由 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聘請國內專家、學者就「檢定規範」範圍內命製(詳見發展 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熱門主題/技能檢定規範項下查詢),參加檢定測試時請持「

准考證」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 執照之身分證明文件應檢。

一、學科測試:

(27)

喪禮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為原則(自104年1月1日起,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 試題自題庫產生者,其甲、乙級測試採單選題60題,每題1分,複選題20題,

每題2分,複選題答案全對才給分,答錯不倒扣,學科試題採集中命製者,其 甲、 乙 級維 持採 單 選題 ,丙 ( 單一 )級 採 單選 題80題,每題1.25分,答錯不 倒扣)測試時間100分鐘,採電腦閱卷。相關修正規定請依發展署技能檢定中 心網站最新公告為主。

二、術科測試:

灱「 喪禮 服務 乙級 (第一、二站)」之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術科測 試日期與學科測試日期安排於同一日,上午為學科測試,下午為術科測試

,但不一定同一間試場舉行。

※喪禮服務乙級術科測試試題分三站實施,第一站及第二站採「紙筆測試」

,統一於當梯次學科測試當天下午進行測試;第三站採「現場實作測試」

,測試日期及時間依第三站術科承辦單位通知為準。

牞術科測試日期(不限假日)及地點由術科試務辦理單位於術科測試前10日 以掛號郵件另行通知(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犴應檢人請於學科測試日期後2週至l個月左右自行上網http://www.labor.gov.tw

(資料庫查詢項下「全國檢定術科測試預定日期查詢」)查詢術科測試地 點及預定辦理時間,或利用電腦語音專線(04-22598800)查詢術科測試辦 理單位。

成 績 評 定

一、學科測試成績以達到60分以上為及格,學科測試成績在測試完畢4週內評定完 畢,並寄發成績通知單。

二、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所訂評分標準之規定辦理,採及格、不 及格法或百分比法(另加註術科總分);依術科成績作業程序,各術科測試 辦理單位應於當梯次就所接受委託辦理該職類級別之所有應檢人測試完後1週 內,將成績函送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經該中心審核無誤將於2週內據以寄發 技能檢定成績單,並公布於該中心網站供應檢人查詢。

三、若應檢人於測試完畢後35日內,未收到學、術科成績單或申請補發學、術科 成績單,請逕洽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

合 格 發 證

一、凡經參加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並繳交證照費後由發展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製 發 「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 。 合 格 者 可 至 全 國 就 業 e 網 ( http://www.ejob.gov.tw) 設定,以便提 供求才公 司查詢。本辦 公室並將 利用e- mail及行動電話轉知就業或獎勵等權益相關訊息,有需要者務請詳實填寫。

二、凡 經繳 交證 照費 新 台幣160元整後,l個月以上仍未接獲技術士證時,請至發 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 http://www.labor.gov.tw「資訊查詢」項下「技術士證 發證作業進度查詢」或洽詢專線:04-22595700轉451、454。

三、凡持有在保留期限內之學科及術科測試及格成績單正本,可至發展署技能檢 定中心(通信或現場)辦理合併發證。

※104年1月1日前已取得學科測試一項成績及格者,該項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3年。

※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3年。

四、參加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測試結束後,學、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取得發 證資格者,現場繳交證照費新台幣160元,因承辦單位尚需完成相關程序,所 需作業時間依當日人數及資訊系統傳輸是否順暢而有所不同。請斟酌個人當

(28)

喪禮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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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殯葬管理條例(105.04.27)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 促 進殯 葬設 施 符 合 環 保 並永 續 經 營; 殯 葬 服 務 業 創新 升 級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 殯 葬 行 為切 合 現 代需 求 , 兼 顧 個 人尊 嚴 及 公眾 利 益 , 以 提 升國 民 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 、 殯 葬 設 施 : 指 公 墓 、 殯 儀 館 、 禮 廳 及 靈 堂 、 火 化 場 及 骨 灰 ( 骸 ) 存 放設施。

二、公墓:指供公眾營葬屍體、埋藏骨灰或供樹葬之設施。

三 、 殯 儀 館 : 指 醫 院 以 外 , 供 屍 體 處 理 及 舉 行 殮 、 殯 、 奠 、 祭 儀 式 之 設 施。

四 、 禮 廳 及 靈 堂 : 指 殯 儀 館 外 單 獨 設 置 或 附 屬 於 殯 儀 館 , 供 舉 行 奠 、 祭 儀式之設施。

五、火化場:指供火化屍體或骨骸之場所。

六 、 骨 灰 ( 骸 ) 存 放 設 施 : 指 供 存 放 骨 灰 ( 骸 ) 之 納 骨 堂 ( 塔 ) 、 納 骨 牆或其他形式之存放設施。

七 、 骨 灰 再 處 理 設 備 : 指 加 工 處 理 火 化 後 之 骨 灰 , 使 成 更 細 小 之 顆 粒 或 縮小體積之設備。

八、擴充:指增加殯葬設施土地面積。

九、增建:指增加殯葬設施原建築物之面積或高度。

十 、 改 建 : 指 拆 除 殯 葬 設 施 原 建 築 物 之 一 部 分 , 於 原 建 築 基 地 範 圍 內 改 造,而不增加高度或擴大面積。

十 一 、 樹 葬 : 指 於 公 墓 內 將 骨 灰 藏 納 土 中 , 再 植 花 樹 於 上 , 或 於 樹 木 根 部周圍埋藏骨灰之安葬方式。

十 二 、 移 動 式 火 化 設 施 : 指 組 裝 於 車 、 船 等 交 通 工 具 , 用 於 火 化 屍 體 、 骨骸之設施。

十三、殯葬服務業:指殯葬設施經營業及殯葬禮儀服務業。

十 四 、 殯 葬 設 施 經 營 業 : 指 以 經 營 公 墓 、 殯 儀 館 、 禮 廳 及 靈 堂 、 火 化 場、骨灰(骸)存放設施為業者。

十五、殯葬禮儀服務業:指以承攬處理殯葬事宜為業者。

十 六 、 生 前 殯 葬 服 務 契 約 : 指 當 事 人 約 定 於 一 方 或 其 約 定 之 人 死 亡 後 , 由他方提供殯葬服務之契約。

第 3 條 本 條 例所 稱主 管 機 關 : 在 中央 為 內 政部 ; 在 直 轄 市 為直 轄 市 政府 ; 在 縣

(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 一 ) 殯 葬 管 理 制 度 之 規 劃 設 計 、 相 關 法 令 之 研 擬 及 禮 儀 規 範 之 訂 定 。

(二)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殯葬業務之監督。

(三)殯葬服務業證照制度之規劃。

(四)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之擬定。

(五)全國性殯葬統計及政策研究。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直轄市、縣(市)立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及管理。

(30)

( 七 ) 違 法 設 置 、 擴 充 、 增 建 、 改 建 、 經 營 殯 葬 設 施 之 取 締 及 處 理 。

(八)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與違法殯葬行為之取締及處理。

(九)殯葬消費資訊之提供及消費者申訴之處理。

(十)殯葬自治法規之擬(制)定。

三、鄉(鎮、市)主管機關:

(一)鄉(鎮、市)公立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及管理。

(二)埋葬、火化及起掘許可證明之核發。

(三)違法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 違法殯葬行為之查報。

前 項 第 三 款 第 一 目 設 施 之 設 置 , 須 經 縣 主 管 機 關 之 核 准 ; 第 二 目 、 第 三 目之業務,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辦理之。

第 二 項 第 三 款 第 二 目 之 業 務 , 於 縣 設 置 、 經 營 之 公 墓 或 火 化 場 , 由 縣 主 管機關辦理之。

第 二 章 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

第 4 條 直 轄 市、 縣( 市 ) 及 鄉 ( 鎮、 市 ) 主管 機 關 , 得 分 別設 置 下 列公 立 殯 葬 設施:

一 、 直 轄 市 、 市主 管 機 關: 公 墓 、 殯 儀 館、 禮 廳 及靈 堂 、 火 化 場 、骨 灰

(骸)存放設施。

二、縣主管機關: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

三、鄉(鎮、市)主管機關: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

縣 主 管 機 關 得 視需 要 設 置公 墓 及 骨 灰 ( 骸) 存 放 設施 ; 鄉 ( 鎮 、 市) 主 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置殯儀館、禮廳及靈堂及火化場。

直轄市、縣(市)得規劃、設置殯葬設施專區。

第 5 條 設置私立殯葬設施者,以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為限。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修 正 之 條 文 施 行 前 私 人 或 團 體 設 置 之 殯 葬 設 施 , 自 本 條 例 修 正 施 行 後 , 其 移 轉 除 繼 承 外 , 以 法 人 或 寺 院 、 宮廟、教會為限。

私 立 公 墓 之 設 置 或 擴 充 , 由 直 轄 市 、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視 其 設 施 內 容 及 性 質 , 定 其 最 小 面 積 。 但 山 坡 地 設 置 私 立 公 墓 , 其 面 積 不 得 小 於 五 公 頃。

前 項 私 立 公 墓 之 設 置 ,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 實 施 分 期 分 區 開發。

第 6 條 殯 葬 設施 之設 置 、 擴 充 、 增建 、 改 建, 應 備 具 下 列 文件 報 請 直轄 市 、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 其 由 直 轄 市 、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者 , 報 請 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地點位置圖。

二、地點範圍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配置圖說。

四、興建營運計畫。

五、管理方式及收費標準。

六、申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前 項 殯 葬 設 施 土 地 跨 越 直 轄 市 、 縣 ( 市 ) 行 政 區 域 者 , 應 向 該 殯 葬 設 施 土 地 面 積 最 大 之 直 轄 市 、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准 , 受 理 機 關 並 應 通 知其他相關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審查。

殯 葬 設 施 於 核 准 設 置 、 擴 充 、 增 建 或 改 建 後 , 其 核 准 事 項 有 變 更 者 , 應 備 具 相 關 文 件 報 請 直 轄 市 、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 其 由 直 轄 市 、 縣

(市)主管機關辦理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1)

第 7 條 直 轄 市、 縣( 市 ) 主 管 機 關依 前 條 第一 項 受 理 設 置 、擴 充 、 增建 或 改 建 殯 葬設施 之申 請,應 於六個 月內為 准駁 之決定 。但依 法應為 環境 影響 評 估者,其所需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期限得延長一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殯 葬設施 經核 准設置 、擴充 、增建 或改 建者, 除有特 殊情形 報經 主管 機 關 延長者 外, 應於核 准之日 起一年 內施 工,並 應於開 工後五 年內 完工 。 逾期未施工者,應廢止其核准。

前項延長期限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第 8 條 設 置 、擴 充公 墓 , 應 選 擇 不影 響 水 土保 持 、 不 破 壞 環境 保 護 、不 妨 礙 軍 事 設 施 及公 共 衛生 之 適當地 點 為 之; 其 與下 列 第一款 地 點 距離 不 得少 於 一 千 公 尺, 與 第二 款 、第三 款 及 第六 款 地點 距 離不得 少 於 五百 公 尺, 與 其 他 各 款地 點 應因 地 制宜, 保 持 適當 距 離。 但 其他法 律 或 自治 條 例另 有 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二、學校、醫院、幼稚園。

三、戶口繁盛地區。

四、河川。

五、工廠、礦場。

六、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

前項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其與第一款至第五款地點之距離。

第 9 條 設 置 、擴 充殯 儀 館 、 火 化 場或 骨 灰 (骸 ) 存 放 設 施 ,應 與 前 條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之 地 點距 離 不得少 於 三 百公 尺 ,與 第 六款規 定 之 地點 距 離不 得 少 於 五 百公 尺 ,與 第 三款戶 口 繁 盛地 區 應保 持 適當距 離 。 但其 他 法律 或 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單 獨 設 置、 擴 充禮 廳 及靈堂 , 應 與前 條 第一 項 第二款 規 定 之地 點 距離 不 得少於二百公尺。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10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為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或骨灰

(骸)存放設施用地依其指定目的使用,或在非都市土地已設置公墓範 圍內之墳墓用地者,不受前二條規定距離之限制。

第 11 條 依 本 條 例 規 定 設 置 或 擴 充 之 公 立 殯 葬 設 施 用 地 屬 私 有 者 , 經 協 議 價 購 不 成,得依法徵收之。

第 12 條 公墓應有下列設施:

一、墓基。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三、服務中心。

四、公共衛生設施。

五、排水系統。

六、給水及照明設施。

七、墓道。

八、停車場。

九、聯外道路。

十、公墓標誌。

十一、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32)

位 於 山 地 鄉 之 公 墓 , 得 由 縣 主 管 機 關 斟 酌 實 際 狀 況 定 其 應 有 設 施 , 不 受 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 13 條 殯儀館應有下列設施:

一、冷凍室。

二、屍體處理設施。

三、解剖室。

四、消毒設施。

五、廢(污)水處理設施。

六、停柩室。

七、禮廳及靈堂。

八、悲傷輔導室。

九、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十、公共衛生設施。

十一、緊急供電設施。

十二、停車場。

十三、聯外道路。

十四、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第 14 條 單獨設置禮廳及靈堂應有下列設施:

一、禮廳及靈堂。

二、悲傷輔導室。

三、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四、公共衛生設施。

五、緊急供電設施。

六、停車場。

七、聯外道路。

八、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第 15 條 火化場應有下列設施:

一、撿骨室及骨灰再處理設施。

二、火化爐。

三、祭拜檯。

四、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五、公共衛生設施。

六、停車場。

七、聯外道路。

八、緊急供電設施。

九、空氣污染防制設施。

十、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第 16 條 骨灰(骸)存放設施應有下列設施:

一、納骨灰(骸)設施。

二、祭祀設施。

三、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四、公共衛生設施。

五、停車場。

六、聯外道路。

七、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第 17 條 殯 葬 設 施 合併 設 置 者 , 第 十 二 條 至 前 條 規 定 之 應 有 設 施 得 共 用 之 。 殯 葬 設施設置完竣後,其有擴充、增建或改建者,亦同。

第 十 二 條 至 前 條 設 施 設 置 之 自 治 法 規 , 由 直 轄 市 、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定 之。但聯外道路寬度不得規定小於六公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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