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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基本法下宗教課程的規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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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研發快訊 - 文摘 成大研發快訊 第八卷 第五期 - 2009年四月十七日 [ http://research.ncku.edu.tw/re/articles/c/20090417/3.html ]

德國基本法下宗教課程的規範分析

許育典

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法律學系暨科技法律研究所 [email protected] 臺大法學論叢、37卷3期、頁245至292、2008

篇論文是國內第一篇探討德國宗教課程規範的法學研究。 近代國家的世俗化演變,是長久以來宗教上的奮鬥以及近代啟蒙運動 所造成。也正因此,宗教自由在現代多元社會中,受到最嚴密的保 護。而宗教自由本身至少包括了:非主流宗教信仰的其他信仰者的宗 教自由。但國家如何在具有國家性的學校事務中,擔任教育者的角 色,而又能堅守其在教育的中立性,始終一項非常困難,卻又必須予 以落實的矛盾任務。何況,隨著社會益發的多元化與世俗化,在學校 的課程中,又往往產生各種不同的宗教問題與衝突。• • 例如,在兩德統一後的德國,由於東德與西德對基督教信仰認知上的 歧異,更使得在德國學校課程中的宗教衝突更加明顯。其中在德東的布蘭登堡邦,將原來學校法的宗教課 程,修改其規定成為「生活、倫理與宗教」課程,就引起德國法學界、宗教學界與輿論的批評。也正由於 德國在教育法的領域中,最有衝突者多是宗教的問題,例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一系列相關判決:「基督 教派的共同學校案」、「學校祈禱案」、「附耶穌受難像的十字架案」與「女教師戴頭巾案」等• •。因 此,這篇論文即從德國實務上的宗教問題出發,嘗試藉著德國基本法下宗教課程的規範分析,從德國基本 法的宗教課程規定出發,去分析德國學校中宗教課程的實施內涵,並透過宗教自由與宗教課程的聯結,分 析宗教課程下學生、父母、教師與宗教團體的法律地位。 按從德國基本法第7條第3項第1句的規定,可知在德國除了在無宗教信仰的學校外,宗教課程皆是學校中 的正規教學課程,因此也是國家的學校教學工作,而屬於學校教育行政範圍。但另一方面,基本法也不允 許在違反學生意願或其父母意願的情況下,強迫學生去參加宗教課程,且宗教課程的實施內容,應與學生 所信仰的宗教團體原則一致,而不具宗教信仰的學生,仍然可以選擇替代的倫理課程。 此外,在宗教課程的內容上,基於以學生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基本權保障,及在國家的宗教中立性原則 下,國家必須對所有的宗教團體基本上相同對待處理,使學生能自由開展其宗教信仰;而在國家的宗教寬 容原則下,尤其是當主流與少數宗教信仰的學生有所衝突時,學校更應該在國家與多數主流宗教信仰者的 宗教寬容下,發展成為一個寬容的宗教信仰自由開展空間,而不去歧視或壓迫其他少數不同宗教信仰的學 生,並且不能以國家或多數主流宗教信仰者的權力,去強制其他少數的不同宗教信仰者,忍受違反其宗教 信仰的行為。 所以在學校教育行政的領域內,任何學校課程所進行的教學,均應有利於學生人格的自由開展。即在以學 生為中心的教育目的下,學校不得為了自身的目的,去影響學生的思想意識或宗教信仰。學校行政機關以 及其工作人員,應純為學生的自我實現服務,而創造開放、中立而寬容的多元教育環境,以協助學生人格 的自由開展。 因此由德國基本法下宗教課程的規範分析,對於我國教育的借鏡及省思,在於應將宗教課程的規範與設 計,整體有利於其作為寬容的宗教學習過程,即作為學習宗教寬容的宗教課程。例如:並非是以基督教信 1 of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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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研發快訊 - 文摘 仰的宗教教育為其目的,也並非是以基督教教會的發展為其目的,而是以人民的宗教自我實現為其目的。 所以,在現代世俗化的憲政國家中,是以宗教課程在學校的傳授,作為學生學習對不同宗教信仰的其他學 生,予以開放、多元接受而寬容的過程,由此致力於建立當代學校的開放、中立而寬容的宗教關係,一方 面使學生的宗教自我實現得以在學校開展,另一方面也讓教育基本權落實在中立而寬容的學校。而也正由 於人民在學校所養成對宗教信仰的寬容作用,有利於國家日後在社會上推動及奠立多元文化的認同與共識 基礎,這也是當代宗教教育應有的認識。 事實上,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國家的建構正是為了人的最大可能自我實現而存在。而基本權的這個本 質,以及自由民主法治的合憲秩序,唯有透過學校教育的傳授與實踐,經由以學生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 基本權保障,使多元社會的精神基礎奠立在學校多元文化的自由開展上。故國家扮演的角色非常重要,亦 即國家本身不能去危及多元文化共處的和平,必須堅守國家的中立性原則與寬容原則。所以,在宗教教育 的實施上,國家也應遵守宗教的中立性原則與寬容原則,從而促進學生的宗教自我實現。 2 of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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