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健康檢查補助費申請表
姓 名 身 分 證
統一編號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民國 年 月 日 服 務
單 位
健 康 檢 查 年 度
年
職 稱 職 等
補 助
金 額 新台幣: 萬 千 百 拾 元整 檢 附
證 件 健康檢查費用收據正本 茲領到
健康檢查補助費用 元整 此據
具領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說明:
1、市長、副市長每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四千元為限。
2、秘書長、副秘書長、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每年補助一次,
最高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限。
3、本府一級單位副主管、所屬一級機關副首長及區公所區長每年補助一次,最 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4、職務列等(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二級機關首長(含副區長)每年補助一 次,最高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5、各級學校校長及專設幼兒園園長每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6、前 5 款以外之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四十歲以上之公務人員、駐衛警察 隊員,每二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限。
7、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未銓敘職員比照第 6 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