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110 年延攬大學院校 優秀學生獎助金甄選簡章
105 年 6 月 14 日
壹、目的:
為儲備國防科技人才,並延攬獎勵優秀學子於畢業後至本院服務,
使其能專心致力於相關科技研究與技術創新,強化研發能量,特 針對本院所需,辦理獎助生甄選。
貳、奬助對象:
全國國立大學院校理工相關科系之大學四年級(含)以上(包含 五年一貫學碩士)、碩士班及博士班日間部一般生。
參、獎助金額:
一、五年一貫學士及大四生每月發給新臺幣25,000 元。
二、五年一貫碩士及碩士生每月發給新臺幣30,000 元。
三、博士生每月發給新臺幣40,000 元。
四、獎助期間(包含寒、暑假期間):自獲獎助資格日起,至獎助金 申請須知所訂履行義務之獎助年限內取得學位止(以畢業證書 上登載之月日為準,畸零日數未滿15 日以 0.5 個月計算獎助 金,畸零日數滿15 日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算獎助金)。
肆、需求員額:50 員額。
110 年延攬大學院校優秀獎助金生員額表(各專長領域別)
專長領域 學校 系所 名
額 航 空 所
飛 彈 所
資 通 所
化 學 所
材 電 所
電 子 所
系 發 中 心
系 製 中 心 電子電機資
訊
(對象:大四 至博士)
全國國立大學 電子電機資訊相關理工科系均可 27 4 7 1 7 6 2
熱流推進與 機械設計製 造
(對象:碩 士)
臺大、清大、交大、
成大、國防大學理 工學院(自費生)
機械工程學系/航空太空工程學系/
應用力學所/工程科學與海洋工程 學系/系統與船舶工程學系/工程科 學
8 3
臺大、清大、交大、
成大、中央、中山、
中正、中興、臺科、
北科、國防大學理 工學院(自費生)
控制/航空/機械/造船/工程科學 4
材料/化工/化學/機械/應力/工科/海
洋工程/控制/製程/複材/紡織工程 1
機電與控制 (對象:大四 至碩士)
臺大、清大、交大、
成大、中央、中山、
中正、中興、臺科、
北科、國防大學理 工學院(自費生)
機械/機電/航空/航太/控制/造船/電 機/資訊/電腦/通信/土木/應用力學/
系統科學/工程科學/工業工程
4 3 1
材料光電 (對象:碩士 至博士)
臺大、清大、交大、
成大、中央、中山、
中正、中興、臺科、
北科、國防大學理 工學院(自費生)
電子/電機/控制/電信/光電/資訊/通 信/通訊/物理
10 1
電子物理學系/物理學系/電子/電 機/光電/資工/化學與材料工程學 等學系
3
機械/材料/化工/化學/材料及資源 工程/電子/電機/機械/資訊/紡織工 程/工業工程/光電/物理
6
水下科技 (對象:碩 士)
臺大、清大、交大、
成大、中央、中山、
中正、中興、臺科、
北科、國防大學理 工學院(自費生)
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學系/海洋研 究所/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海 下科技研究所/水文與海洋科學研 究所/系統工程暨造船學系/造船及 海洋工程系/輪機工程
1 1
合計 50 3 12 7 3 8 8 7 2
伍、申請資格:
一、國籍: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設有戶 籍者。
(二)不得為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地區人士。
二、年級別:大學四年級(含)以上(包括五年一貫學碩士)、碩士班 及博士班在學學生。
三、身分別:日間部一般生(不包含日間部在職生、進修部、在職專 班、夜間部、推廣教育、或任何在職形式進修者)。
四、操行成績:前一學年操行成績80 分以上,且在校期間未受記 過處分。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申請,若於錄取後,本院始 查知具下列限制條件者,已獲獎助者,撤銷其獎助資格,並 返還所有獎助金,不得異議:
(一)履歷內容填寫不實或於應徵過程中為虛偽意思表示及舞弊 者。
(二)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地區人士。
(三)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四)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及刑之宣告。
(五)犯內亂、外患、貪污罪及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經判決有罪。
但情節輕微且經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執行 或執行未完畢。但情節輕微且經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七)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
(八)依法停止任用。
(九)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十)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十一)於本院服務期間,因有損本院行為,遭解僱或以不勝任 人員資遣。
(十二)本院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 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單位中應迴避任用,不得在同一單位任用,或任用為直 接隸屬機關之主管。
陸、報名:
一、報名時間:自110 年 6 月 28 日(星期一)至 110 年 10 月 14 日 (星期四)止,一律採線上報名,於報名期限內上傳應繳資料 至報名系統,不受理現場報名甄試,資格審查合格者通知參 加口試。
二 、 報 名 方 式 : 請 至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官 網 (http://www.ncsist.org.tw)【菁英招募/招募訊息】線上報名,
操作方式:投遞方式可參考網頁左側投遞說明點選【點我 投遞履歷】後,左側【學生專區/獎助生下載專區】,下載相關 文件網頁左側【搜尋職缺】,投遞履歷。
三、報名領域限制:每人只可報考1 個專長領域。
四、經資格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口試,為維自身權益請先 詳閱本簡章並審慎檢視是否符合各項申請資格,凡資格條件 不符者,請勿報名,經審查通過發現資格不符者,即取消申 請資格;錄取後發現者,追償已領之全部獎助金,同時喪失 進用資格;進用後發現者,除予撤銷資格及追償已領之獎助 金外,並即以免職處理。
五、報名應繳資料:
(一)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獎助金申請表 1 份,包含:1.申請表 、 2.自傳(中文直式橫書、電腦打字、限一頁)、3.碩(博)士論 文題目、摘要、研究領域(如尚未完成碩、博士論文者,則 先提供論文題目),如有相關研究著作、國內外期刊發表等 資料請檢附中、英文摘要各1 份;如為大四生及碩一新生提 供研究計畫、4.指導教授意見表(如附件 1)。
(二)符合甄選學歷在學證明。
(三)自大學一年級起在校期間之每學期成績單;五年一貫學碩 士、碩一新生及博一新生需額外檢附該學位錄取證明。(成績 單上必須由校方註明班上總人數排名,如因校方之因素無 法註明者,不在此限)。
(四)前一學年操性成績單,成績單上已有操性分數者無須另附。
(五)指導教授推薦函一份(大四生及碩一新生檢附大學就讀校系
之專任老師推薦函),亦可郵寄。(地址:32646 桃園市龍潭 郵政90008-26 號信箱)(如附件 2)。
(六)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如 附件3)。
(七)近 2 年多益成績 650 分以上或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通過 (含)以上或通過同等語文能力測驗證明或第二外國語文檢 定合格證明等相關資料。(無則免附)
(八)在學期間曾發表之文獻、專利,或參加國際及全國性比賽 之資料。(無則免附)
(九)其他各類優秀事蹟影本(期刊投稿、專題研究、證照、得獎 紀錄等)。(無則免附)
(十)凡所繳交之證件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者,一律註 銷錄取資格。
上述資料請以 A4 紙張大小呈現,並依序彙整掃描在同一個檔案 (PDF)上傳。參加甄選人員經用人單位書面審查合格者,將以 電話、E-mail 或書面通知參加口試。
柒、甄選與錄取:
一、資格審查:審查報考人員學、經歷及專長資料,未達60 分者 為不合格,合格者通知參加口試,資審評分項目及配比如下:
二、原則以各專長領域預計錄取員額之 3 倍人選面試,若報名人 數過多時,依以下條件排定優先順序:
(一)在學期間曾發表之文獻、專利,或參加國際及全國性比賽 之資料,且參加「學研中心」並執行突破式國防科技研發計 畫者。
(二)大四生及碩一新生自傳及研究計畫,碩二生以上提供論文 題目、摘要、研究領域。
(三)最近二學期成績單之學期排名。
項目 細項說明 百分比
研究能力
自傳、研究計畫、學習生涯規劃 30%
專題報告、期刊論文學術研究成果(可視重要性酌予加
分) 30%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相關證照、證書) 10%
學業成績 學年成績單/排名 30%
三、口試作業:由本院各需求單位依資格審查結果通知合格者參 加口試(實際甄試時間以甄試通知單為準)。
(一)地點:以甄試通知單為準。
(二)時間:規劃於 110 年 11 月辦理。
(三)參加口試人員應依公告之日期、時間、地點報到,逾時者視 同棄權。
(四)口試評分項目及配比如下,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項目 細項說明 百分比
創新能力 研究計畫、研究方法及實作經驗之開創性 30%
表達能力 簡報在學研究計畫或實務經驗 20%
適合度 人格特質與本院文化及本院核心職能契合度 20%
發展潛力 可塑性、未來貢獻度 20%
其他 心智精神、服裝儀容、應對進退禮節、態度等 10%
四、甄選合格標準:以口試成績以捨去最高分及最低分後之平均 數,按績分高低排序,最低合格標準為 70 分,未達合格標 準者不予錄取,並於名額內採擇優錄取,錄取名單將公告於 本院網站並行文錄取人員學校,本院保留不足額錄取之審核 權。
捌、獎助資格確認:
一、本院於核定獎助生名單後,將通知學校公告並個別通知獲獎 助學生,獲獎助之「獎助生」應於本院通知後一個月內,完成 與本院服務契約書(如附件 5)之簽約手續,方取得獎助資格。
二、如獲獎助學生未於上述時間內完成簽約,視同放棄獎助生資 格。
三、「獎助生」應擔保其於簽約時未受領其他性質類似獎助金,且 可履行所訂定獎助生之義務。
玖、獎助金核給作業:
一、獎助金首次領取:由本院通知就讀學校轉知獲獎助之「獎助 生」,應於本院通知後一個月內,與本院完成合約之簽約手 續,並檢附申請時間為近三個月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調查區間為18 歲迄今),以維權利與義務之憑據,本院始將
獎助金匯入個人指定帳戶。
二、獎助金續領:
(一)應符合學期課程修習規定,每學期課程修習計畫,須於選 課結束前 2 週(不含加退選),將該學期修課計畫交本院 指導單位審查同意。
(二)續領方式:每學期於期限內繳交前一學期成績單(以該學期 學業平均成績達75 分以上或各科成績等第評分 B 以上或學 期名次在前三分之一)、獎懲紀錄(或操行成績)等相關文件 交本院指導單位,經審查合格,由本院將獎助金匯送指定 帳戶。
拾、來院注意事項:
一、錄取研發類人員因職類及工作內容,將從事及參與「國家機 密」事務,於入院乙個月內,均需依國防部「列管軍品廠商安 全查核辦法」、「國防科技工業合作廠商安全調查執行作法」及 本院「人員安全調查作業規定」等規範,填註從事及參與國防 工業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表(安全標準參考表如附件 4),
接受查核作業;另技術、行政等其他職類人員,如有擬任從 事及參與「國家機密」事務者,同前辦理。
二、前開未通過國防部安全調查者,本院得予以資遣終止勞動契 約。
三、奉核定從事及參與「國家機密」事務人員,依「入出國及移民 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國家機密保護 法」等法令暨本院「人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管制作業規定」辦 理出境及赴大陸地區管制措施。
拾壹、有關獎助生之權利及義務,悉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延攬大 學院校優秀學生獎助金作業申請須知」辦理。如有任何問題歡 迎電詢:(03)4712201#350857 劉小姐。
附件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獎助金申請表(一)
報考專長領域 □ 電 子 電 機 資 訊 □ 熱 流 推 進 與 機 械 設 計 製 造
□ 機 電 與 控 制 □ 材 料 光 電 □ 水 下 科 技 姓名 國籍 □中華民國□其他:________
請附 1 吋照片圖檔
身分證字號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兵役 □未役,預計 年 月入伍 □役畢(請檢附退伍令)
□免役(請檢附免役證明書) □家因替代役
通訊地址 郵遞區號- 手機
戶籍地址 □同通訊地址 聯絡
電話
家長聯絡人 姓名 關係 手機
目前就讀 學校/系所
大學
系(所) 年級別
□大學四年級
□五年一貫學碩士:_____士生_____年級
□碩士生:_____年級□博士生:_____年級
學歷
學位 校名 科系 年制 區分
起迄
(西元年/月-西元年/
月)
畢(肄)業
碩士 日/夜/在職專
班
大學 大學/四技/二
技
日/夜/在職專 班
前一 學年 成績/
排名
學期 成績 班上排名 全班人數 系上排名 全系人數 操行成績
第1 學期 第2 學期
論文題目
(大四及碩一新生免填)
論文研究領域
(大四及碩一新生免填)
1.主要領域:
2.次要領域:
指導教授 基本資料
(本欄若尚未確定,請填 寫預期敦請的指導教授)
姓名 職稱
服務機構及系所 聯絡電話
專長 1. 2. 3. 4. 5. 6.
(請填寫與研究方向有關 之學術專長名稱)
語言能力 英語 評鑑、成績 日語 評鑑、成績 其他 評鑑、成績
如有受領其他有服務義務約定之獎助金者,不符本院獎助金申請條件,是否領有其他有服務義 務約定之獎助金?□是,機構: □否
1.茲證明以上所填寫資料均屬實。 2.本人已詳讀本獎助金申請須知,願意遵守相關規定。
3.本人同意中科院查核申請之任何有關資料。
申請人: (簽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自傳(二)
碩(博)士論文計畫書(三)
論文題目
摘要
研究領域/
計畫
*是否參與學研中心計畫,否,是,計畫名稱:
※
請提供碩士或博士論文題目、摘要、研究領域(如尚未完成碩、博士論文者,則先提供論文之題 目),如有相關研究著作、國內外期刊發表等資料請檢附中文或英文摘要各 1 份;如為大四生及
碩(博)士論文指導教授初評意見表(四)
一、申請人是否已取得碩(博)士候選人資格?□已取得□尚未取得
二、對學生研究潛力之評估。
三、對學生所提碩(博)論文計畫內容之評述。
四、指導方式。
五、碩(博)士論文於未來一年內完成之可行性:□高□中□低
承諾指導教授簽名: 年 月 日
※( 大四或碩一新生可免填 )
附件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獎助金申請教授推薦函
感謝老師於百忙中為您所推薦的學生填答以下問題
應參加申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獎助金同學之託,本人做如下評語:
申請人姓名: 就讀系(所)別:
能力 極為
突出 前5% 前10% 前25% 前50% 無法 判定 專業知識
專業技能 創造力及想像 獨立工作能力 恆心與毅力 口語表達能力 書面表達能力 合作態度 整體評估
本人為其指導教授,教授 、 、 課程。
其他評語:
推薦人: 任教系所職稱: 系 ( 所 ) 教授 電話:(O) (手機)
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茲將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8 條第 1 項規定,告知您下列事項:
1.機構名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2.蒐集目的:供辦理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獎助金作業之用。
3.個人資料類別:C001/辨識個人者、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11/
個人描述、C051/學校紀錄、C052/資格或技術、C057/學生應考人紀 錄、C087/津貼福利贈款。
4.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A.於蒐集目的範圍內之存續期間。
B.依相關法令就資料保存所訂之保存年限。
(2)地區:中華民國境內。
(3)對象:A.本院。
B.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及其他公務機關。
(4)方式:A.於蒐集目的範圍內合理利用。
B.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規定之利用。
C.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及其他公務機關依其法定職掌之利用。
5.當事人權利:
(1)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行使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 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之權利。
(2) 上 述 權 利 之 行 使 , 請 電 洽 本 院 人 力 資 源 處 , 電 話 : 03- 4712201#350857
6.當事人不提供個人資料之影響:本院基於前述目的有需要蒐集、處理或 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您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您的個人資料。惟請注 意,如您不提供個人資料或提供不正確之個人資料予本院,將無法取得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獎助金之申請資格。
本人已詳閱並瞭解上述告知情事,並同意貴院於告知事項範圍內得蒐集、處理 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此致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立同意書人:
身分證號碼: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4
從事及參與國防工業安全調查事務人員安全標準參考表
項次 安全標準
1 涉及破壞、敵諜、叛國、恐怖主義、煽動等行為,或陰謀、預 備、協助、教唆他人犯以上各罪。
2 涉嫌建立、參與不法組織(活動),列管有案或偵(調)
查中者
3 主張或使用暴(武)力推翻國家或咨意變更國體者。
4 曾犯洩密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或違反 保密規定,受懲戒處分、記過以上行政懲罰者。
5 同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及外國國籍;或在外國居住,刻正 尋求或取得外國公民之資格。
6
犯有內亂外患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涉有「妨 害性自主」案、殺人、搶奪、竊盜、洩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組織犯罪條例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前科判決確 定者。
7 自填安全調查表內容不符事實,經審查誠實性、可靠性及 可信賴度具重大缺失,足以影響安全調查結論判斷。
8
本人、配偶、同居人、三親等內血親,曾在外國、大陸地區
(含香港、澳門)擔任其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團體之職務;或一親等內血親曾在大陸地區或香 港、澳門連續停留1 年以上者。
9 曾酗酒滋事、藥物成癮或其他精神疾病,有具體事證者。
10 超額負債致發生財務困難。
11 非法使用、持有、運送、販賣危險藥品。
備註:參照美國國防部人員安全計畫安全標準適用性制訂。
附件5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延攬大學院校優秀學生領取獎助金 畢業後來院服務契約書
甲方: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 ○ ○ (以下簡稱乙方)
為乙方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延攬大學院校優秀學生獎助金申請須知」(以下簡 稱「獎助金申請須知」,向甲方申請獎助金,經甲方審核通過,雙方合意訂立 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獎助期間: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乙方於獎助金申請須知所訂之修業年限內取 得學位止,(以畢業證書上登載之月日為準,畸零日數未滿 15 日以 0.5 個 月計算獎助金,畸零日數滿15 日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算獎助金)。
二、甲方提供乙方下列情形於獎助期間內獎助金,稅額計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 定辦理:
(一)大四生(含五年一貫學士生):每月新臺幣 25,000 元之獎助金(包含寒、
暑假期間)。
(二)碩士生(含五年一貫碩士生):每月新臺幣 30,000 元之獎助金(包含寒、
暑假期間),領取年限以 2 年為限。
(三)博士生:每月新臺幣 40,000 元之獎助金(包含寒、暑假期間),領取年限 以4 年為限。
三、本獎助金獎助之其他相關事宜悉依獎助金申請須知辦理,附件1 獎助金申 請須知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如有不一致處,依本契約之規定為準。甲方 如嗣後修訂獎助金申請須知,不影響雙方既有權益及本契約。本獎助金不 得視為乙方日後至甲方服務薪資所得之一部分。
四、除因甲方另為決定外,乙方取得○士畢業證書後(需服役者於役畢後)應於 甲方指定之報到日至甲方連續服務一定之年限(以下稱服務年限):乙方之 服務年限為受領獎助金月數之二倍。
五、任職分發依申請須知規定辦理之。乙方除免役或依法因家庭因素經核定服 補充兵或一般替代役者外,8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之役男取得○士畢 業證書後,應服甲方之研發替代役,研發替代役之役期得依獎助金申請須 知之規定計算折抵服務年限;另83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之役男取得○士 畢業證書後,應先到甲方報到後,依內政部役政署服軍事訓練役,結訓後 再至本院服務,服役期間,不列入抵減服務年限。
六、保證事項:
(一)乙方保證申請時所提供資料之真實、正確性。
(二)乙方保證未曾有刑事犯罪紀錄。
(三)乙方保證未曾領受其他性質類似之獎助金而致無法配合獎助金申請須知 第玖點所訂定之獎助生義務。
七、乙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違約,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並停止發給 獎助金,乙方並應按獎助金申請須知第9 點第 7 款之規定返還獎助金:
(一)於入學當年度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或中途休、退、輟學。
(二)畢業或役畢後逕自另行就業、全職進修或於服務年限期間屆滿前終止或 中止勞動契約(包含自動請辭、留職停薪、停職、或經本院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5 款因獎助生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或同法第 12 條因可 歸責於獎助生之事由而終止勞動契約等情形)。
(三)受領其他有服務義務約定之獎助金者。
(四)有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情事。
(五)有違反獎助金申請須知第 9 點之任一義務。
(六)在學期間受學校記過(含)以上處分者,或操行成績低於 80 分者。
(七)申請資料有虛偽造假經查證屬實者。
(八)曾受或在校期間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宣告、緩起訴處分、保安處分確定及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者。
(九)違反本契約之情事。
八、乙方以不正當方法使甲方無法錄用其來院服務者,乙方應按獎助金申請須 知返還已受領之全部獎助金。
九、乙方遭甲方依申請須知撤銷獎助資格時,本契約即逕行終止,乙方應按獎 助金申請須知返還已受領之全部獎金。
十、乙方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遭甲方終止本契約者,乙方不得向甲方作任何請 求或主張。
十一、乙方因違反本契約之任一條款致甲方受有損害者,無論本契約經解除或 終止與否,應對甲方負賠償責任。
十二、乙方因履行本契約而知悉或收受甲方之機密資料,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 意,不得揭露予任何第三人。乙方於本契約之保密義務於本契約經解除、
終止或屆滿後仍然有效。
十三、本契約書自雙方依法簽署之日起生效。
十四、因本契約所生爭議,雙方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民事第一審管轄法 院。本契約乙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甲方: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代表人:院長OOO
授權代理人:OOO
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佳安里中正路佳安段481 號 乙方:
身分證字號:
地址及電話: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字號:
(乙方未滿二十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同時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