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104 學年度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特色微電影甄選辦法
壹、活動目的
教育部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強調各校應就學校發展重點,開發校本特色課程和教學創新。為 鼓勵各校教師於執行優質化計畫的過程,嘗試將核心素養(語文、數學、科學、數位、教養 / 美感、國際等素養)融入課程設計與教學創新,並藉由生動、創意、多元之數位方式進行典藏 及分享。茲擬定本甄選辦法,希冀廣集各校已開發完成的優良作品,以呈現各校之發展特色 與教師成長表現,並達資源共享之目的。
貳、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承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
參、甄選主題
一、為鼓勵學校展現其課程、教學、教師成長與學生學習之特色,並達到典藏與分享學校特色 之目的,影片甄選依據主題類型分成三大類:
( 一) 學生學習 :
「學生學習」主題為學校課程教學與學生學習特色之展現,參與團隊須依其特色主軸,撰 寫具主題或故事性的劇本,並以紀錄片或微電影之方式將真實過程加以記錄剪輯,敘述學校如 何透過課程教學與多元學習活動,具體展現學校特色或學生學習成果。
( 二) 學校特色:
「學校特色」主題為學校透過課程教學或活動設計以轉化學校發展或開展學校特色,
參與團隊撰寫具主題或故事性的劇本,並以紀錄片或微電影之方式將學校特色具體呈現,敘述 學校如何展現課程或活動設計之成果,開展學校特色,促發學校轉變之歷程。
( 三) 教師增能:
「教師增能」主題為教師成長並促進學校改變之展現,參與團隊撰寫具主題或故事性的 劇本,並以紀錄片或微電影之方式將社群發展或學校改變歷程加以記錄和剪輯,敘述教師社群 對於學校發展之影響。
二、學校近年如獲有教育部相關方案與計畫之補助,亦可帶入影片中,以展現計畫推動之成效。
三、請勿使用既有之宣導短片,內容須屬實且符合法規(例如:勿將「國外留學班」當作校本 特色課程)。
肆、報名資格
一、104 學年度接受教育部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補助之學校,得自由報名參選。
二、學校以教師組隊( 至多 8 名 ) 或學生團隊 ( 至多 8 名 ) 之方式報名,每校投稿影片作品總 數至多限提三件。若無學生組隊參加甄選,則學校投稿影片作品總數至多兩件。
伍、作品格式
一、作品長度:片長以7 分鐘為限(包含片頭及片尾,逾 7 分鐘者不受理審查)。
二、作品規格:作品須以mp4 或wmv格式存檔於光碟,影片解析度最低要求 720×480 dpi 以上。
陸、報名及收件
本甄選之報名與收件作業分「網路報名」及「作品收件」兩階段:
一、網路報名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105 年 3 月28日(星期一)至民國 105 年 5 月 2 日(星期一)
,逾時概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請於報名日期截止前於以下網址連結報名 http://goo.gl/forms/QX4F0cH70c
二、作品收件
(一)收件日期:即日起至民國105 年 6 月13日(星期一)止 ( 以郵戳為憑 ) ,並檢附以下 資料:
1. 紙本報名資料表一式四份(請參附件一)。
2. 影片光碟資料一式四份,光碟需以光碟套或光碟盒保護,以免刮損,影響審查。
3. 著作權授權同意書一式四份(請參附件二)。
(二)收件方式:採郵寄或親自送達(含委託他人),信封封面請註明:
「教育部104 學年度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特色微電影甄選」作品-校名 1. 郵寄(以郵戳為憑):一律以掛號為之,並於截止日前寄至:
106 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 808 研究室 高中優質化團隊總主持人 陳佩英教授 收。
2. 親自送達(含委託他人)(以收件登記為憑):應於截止日下午五點前,送至 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 號 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 808 研究室
高中優質化團隊總主持人陳佩英教授收。
(三)相關稿件資料請一次繳交完全,缺件或影像資料不完全或有問題者,將退件不予受 理。
柒、評選作業
一、評分標準 主題
評分 項目
學生學習 學校特色 教師增能
影片 內容
(80%)
40
%
學校課程教學 與學生學習特 色之展現
40
%
學校課程教學或活動 設計之成果展現
40
%
學校課程教學與教 師社群之成果展現 學校團隊 ( 行政或教
師社群、跨校等 ) 之 合作展能
學校團隊 ( 行政或 教師社群、跨校 等 ) 之合作展能 展現學生學習
多元面向與成 果
學校發展之轉變或學 校特色之開展
展現教師社群,促 發學校改變之歷程
20
%
影片主題清晰 與結構完整
20
%
影片主題清晰與結構 完整
20
%
影片主題清晰與結 構完整
20
%
影片敘事流暢 有創意
20
%
影片敘事流暢有創意 20
%
影片敘事流暢有創 意
拍攝與 後製技 術
(20%)
拍攝、剪輯及聲音處 理之整體水準
拍攝、剪輯及聲音處理之整 體水準
拍攝、剪輯及聲音處理之 整體水準
二、評選工作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上述評分標準從參 選作品中評選出特優、優等及佳作。
三、作品如均未達水準,得由評審委員會決定從缺或不足額入選。
捌、獎勵方式與甄選結果
一、獲獎學校團隊均頒發獎狀乙紙,特優及優等作品並將應邀於成果發表會及頒獎典禮現場 展出。
二、甄選結果將列為各校執行本方案各期程計畫績效之參考指標,並於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 以前公告獲獎名單於教育部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資訊網
( http://sap.cere.ntnu.edu.tw/) 。
三、請學校於資料繳交時務必檢視確認,相關影片名稱與得獎者之羅列將以紙本為依據,若 出現紙本與網路報名資料不一致,而導致後續獎狀等相關個人權益事宜,請自負其責,本 署不另行處理( 如 : 獎狀 ) 。
玖、注意事項
二、 參選作品須未曾公開發表,且不得抄襲他人作品,參選者若涉及違反著作權相關法律,
造成第三者之權益損失,經查證屬實,主辦單位將取消並追回獎項,參選者並須自負相 關法律責任。
三、參考資料應註明出處來源,並取得原著作者之書面同意。
四、參選者應簽署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同意永久無償授權主辦單位於非營利的範圍內,將作 品之全部或部分以紙本或電子檔等型式典藏、重製、散佈、改作、公開傳輸、公開展示及 公開發行。
五、各校以自行拍攝及製作為原則,若有委外( 包括校友、非校內之教師職員或影像工作 室) 製作,請於網路報名及紙本資料上載明,以利審查之公平公正,若無確實載明,則撤 銷其獲獎資格。
拾、相關訊息
一、甄選辦法與相關表單下載,請查詢教育部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資訊網 ( http://sap.cere.ntnu.edu.tw/) 。
二、洽詢人員:
• 許美鈞小姐(甄選收件):E-mail :[email protected],電話: 02-77343866 。
• 賴月偵小姐 ( 經費編列 ) : E-mail : [email protected] ,電話: 04- 37061077。
三、參選作品恕不退還,請自行備份。經甄選得獎之作品,除個別通知得獎團隊之外,亦將得 獎團隊及作品公告於教育部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資訊網( http://sap.cere.ntnu.edu.tw/) 。 四、未簽署著作權授權同意書者,一律取消參選資格。
五、主辦單位保留修改本甄選辦法之權利。
附件一 -1
教育部 104 學年度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特色微電影甄選
報名表 ( 學校教師團隊版 )
報名編號: ________ (由主辦單位填寫)
作品組別 □學生學習 □學校特色 □教師增能
作品名稱
參賽學校 參賽社群(團隊)
至多8 名 子計畫名稱
影片拍攝(團隊)
及 演出成員
(教師請加註任教科 別,若有委外,請註明
製作單位)
影片拍攝團隊 :
演出成員 :
委外單位: 指導專家學者
(若無,則免填)
連絡者
姓名 E-mail
手機
學校電話 拍攝總經費 ( 依實際核
銷確實填寫,各校投稿 之影片總額費用逾十萬 元限額者,取消獲獎資
格 )
元
參賽作品 內容簡介
(1000字以內)
片長:
劇情大要:
設計理念:
主題特色(可註明學校子計畫名稱):
值得推薦之處:
附件一 -2
教育部 104 學年度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特色微電影甄選
報名表 ( 學校學生團隊版 )
報名編號: ________ (由主辦單位填寫)
作品組別 □學生學習
作品名稱
參賽學校 影片拍攝(團隊)
及 演出成員
影片拍攝團隊 :
演出成員 :
指導老師
連絡者
姓名 E-mail
手機
學校電話 拍攝總經費 ( 依實際核
銷確實填寫,各校投稿 之所有影片總額費用逾 十萬元限額者,取消獲
獎資格 )
元
參賽作品 內容簡介
(1000字以內)
片長:
劇情大要:
設計理念:
主題特色(可註明學校子計畫名稱):
值得推薦之處:
附件二
教育部 104 學年度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特色微電影甄選
著作權授權同意書
報名編號: ________(由主辦單位填寫)
同意書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之團隊同意並擔保以下條款:
一、 ( 作品名稱 ) 係教育部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計畫之成果。
二、 獲獎作品如經查證參選資格不符、冒名頂替參選或作品有抄襲、違反智慧財產權 等相關情事,主辦單位得取消參選及獲獎資格,並追回頒發之獎狀。
三、 若本作品涉及違反著作權相關法律,造成第三者之權益損失,本人及本人所代表 之團隊願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四、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之團隊同意永久無償授權主辦單位於非營利的範圍內,將作品 之全部或部分以紙本或電子檔等型式典藏、重製、散佈、改作、公開傳輸、公開展 示及公開發行。
此 致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立同意書人簽章:(第一作者代表)
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註:作品第一作者須親筆簽名確認著作權授權同意書,除掃描成電子檔外,正本請於寄件報名時一併檢附。